上海港长江口水域交通管理规则

上海港长江口水域交通管理规则
上海港长江口水域交通管理规则

上海港长江口水域交通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长江口水域交通管理,维护水上交通安全秩序,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上海水上安全监督规则》,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上海水上安全监督规则》第二条规定的长江口水域,以及在该水域内的一切船舶、设施、码头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引航员、船员和其他有关单位及个人。第三条(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港务监督(以下简称港监)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船舶航行

第四条(分道通航)

本规则适用水域实施分道通航。船舶、设施必须按照本规则附录一规定的进出口通航分道航行,在未规定进、出口通航分道的水域内,应当按照助航标志所指示的航路靠右航行;

拟通过吴淞口与24灯浮之间水域小于500总吨的船舶应当在外高桥内航道航行,但由海区驶往吴淞口长江上游的船舶,应当在24灯浮附近经南港北槽航道沿进口航道上驶。

进入环行航道应当遵守本规则附录二的规定。

第五条(航道限制)

在本规则适用水域内航行的船舶应当保持不小于0.7米的富余水深;

不受南漕水位限制的船舶,不得从北漕航槽通过;

第六条(航槽)

拟在北漕中高潮前2小时至北漕中高潮后1小时出口的船舶,及船舶长度大于270米或吃水大于9.8米进出航槽的船舶,应当在12小时之前向港监总值班室申报,未经核准不得在槽内航行;

船舶在槽内航行时,不得滞航,或有妨碍它船正常航行的行为。对遇避让时,应当各自靠右航行;

船舶在槽内对遇交会,应当与挖泥船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不得在挖泥船的施工断面上三船同时交会;

船舶因故需要从航槽的一侧驶进或驶出时,应当与航槽内船舶总流向尽可能取小角度;

船舶在槽内追越它船,应当经吴淞控制中心核准。

第七条(禁止追越)

在单程交通水域、外高桥罗经校正标下叠标线至吴淞口河塘灯桩经度线水域内,大型船舶之间不得追越。

第八条(航行秩序)

船舶应备车航行、采取安全航速,并严格遵守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只要安全可行,应当尽可能在通航分道的右侧行驶。船舶在同一航道内航行时,小型船舶不得妨碍大型船舶的安全航行;在航道交汇区穿越航道的船舶应当在本规则附录三规定水域内穿越。

第九条(避让)

船舶发现在顺水1500米、逆水1000米以内有大型船舶离靠沿江码头时,顺航道行驶的船舶应当主动避让离靠码头的船舶;

穿越航道的船舶负责避让在航道内正常航行的船舶;

当两船有碰撞危险时,不在本船通航分道内行驶的船舶负责避让在通航分道行驶的船舶。

第十条(能见度不良)

视程小于1海里时,船舶应当缓速航行;视程小于1000米时,大型船舶应当停止航行;视程小于500米时,禁止船舶航行(执行公务船舶除外)。因能见度不良抛锚的船舶,应当按规定显示相应的声光信号,并及时向吴淞控制中心报告。

第十一条(拖带)

拖带总长度超过300米、总宽度超过45米的船舶和设施,必须在48小时前报经港监总值班室批准。

第十二条(石洞口港池)

船舶离靠石洞口港池内各码头前20分钟,用VHF71频道向宝钢信号台报告;

进出石洞口港池船舶应当主动与过往船舶联系,避免在口门交会。

第十三条(宝山支航道)

船舶进出宝山支航道,应当遵守本规则附录四的规定。

第三章船舶停泊

第十四条(锚泊)

船舶、设施应当按本规则附录五规定的锚地水域抛锚停泊,非锚地水域禁止抛锚停泊;抛锚船舶、设施不论在任何风向、潮流情况下,均不得超出锚地范围;

船舶、设施因雾或其它特殊情况在非锚地水域抛锚,应当避免在航道内或越江管线附近水域抛锚。

第十五条(报告、值班)

拟进入锚地锚泊的船舶、设施应当提前1小时用VHF71频道向吴淞控制中心申请锚位;

船舶在抛锚后和起锚前10分钟,应当向吴淞控制中心报告动态;

船舶、设施在锚泊期间,应当留有足够船员值班,并应当有专人值班守听VHF航行安全频道;

下列船舶、设施须在12小时前报经港监总值班室批准,方可在指定的锚地抛锚停泊:

1、特种船、高架设施船、废钢船和钻井平台;

2、油船、散装危险化学品船和液化气船。

第十六条(停泊)

各码头单位应当将船舶的离靠码头计划报辖区监督站;

沿江码头未经港监核准,停泊宽度不得超过45米,停泊期间船舶应当带足缆绳,并根据风向、风力和潮流情况随时检查调整并加固缆绳;

除在船厂内修理的船舶外,所有停泊船舶应当留有三分之一船员值班,并能应急启动;

船舶离靠码头时码头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条件;

船舶和码头之间应当设置安全船岸通道。

第十七条(避风)

船舶、设施应当按自身抗风能力采取避风措施,在强风、台风期间必须服从港监的统一指挥,按指定地点避风。当上海市台风警报发布后,停泊锚地的外国籍船舶,应当通过代理向引航部门申请引航员登轮值守,以备应急。

第四章交通监控

第十八条(船位报告)

船舶除应当按《上海港船位报告制规定》报告动态外,还应当在离码头和进入航道后及时向吴淞控制中心报告船位。

第十九条(交通控制)

凡航行、停泊在长江口水域的船舶、设施均应听从吴淞控制中心和港监现场监督人员的指挥、管理;

吴淞控制中心可根据航道实际情况实施交通组织。

第二十条(强制措施)

为了安全需要,港监可对特种或操作困难的船舶、设施以及载有散装化学危险品或易燃、易爆物品的船舶采取特别安全措施;

船舶、设施发生事故或失去控制,对交通安全、水域环境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时,港监有权采取必要的强制性处置措施,所产生费用由当事船舶承担。

第二十一条(船坞)

船坞经营单位应在船舶进出船坞前24小时,向港监总值班室报告进出坞计划。

第二十二条(安全信息)

船舶应按时收听吴淞控制中心发布的航行安全信息广播;

船舶为了航行安全可向吴淞控制中心咨询航道、锚地、交通、气象等有关安全信息。

第五章航道保护

第二十三条(抛泥)

船舶抛泥必须在港监规定的抛泥区进行;如在非抛泥区抛泥,港监可对违法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由当事人承担全部清除责任。

第二十四条(水域工程)

疏浚、围堤、勘测、钻探、打捞,设置水上水下设施、浮筒,建造桥梁、隧道、管线等越江工程及涉及水上交通安全的各种构筑物,均必须事先报经港监批准,并在核准范围内作业。第二十五条(助航标志)

船舶、设施触碰助航标志或发现助航标志损坏、移位、漂失或灯光熄灭、失常,应当及时向吴淞控制中心报告;损坏助航标志的负责赔偿。

第二十六条(捕捞)

航道、锚地、抛泥区内及码头前沿严禁捕捞和设置捕捞网具,因违法捕捞造成事故的,由违法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章其它

第二十七条(引航)

引航部门应当将引航作业计划提前向港监总值班室报告;

引航作业必须在港监核准的水域内进行,需要接送引航员的船舶,应当在港监指定水域交接;遇有恶劣天气,改变作业区域应当向吴淞控制中心报告;

装载一级油品船、散装化学危险品船、液化气船和长度超过270米的超大型船舶应当由二级以上引航员引领。

第二十八条(校正罗经)

禁止船舶在吴淞高潮前1小时至高潮后2小时,在外高桥罗经校正区校正罗经;

船舶校正罗经作业时,应当垂直显示"OQ"国际信号旗?br>? 校正罗经的船舶不得妨碍其它船舶正常航行,并向吴淞控制中心报告。

第二十九条(船舶测速)

船舶在测速区测速的,应当事先报吴淞控制中心批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吃水小于6.5米的船舶可在小九段测速区测速,但中浚高潮前1小时至中浚高潮后2小时应停止测速;

(二)测速时应当垂直显示"SM"国际信号旗;

(三)测速船应当使用VHF航行安全频道向过往船舶通报动态及交换避让措施,并应当加强了望,谨慎驾驶。

第三十条(试航)

大型船舶试航应当向吴淞控制中心报告;

抛锚试验应当在核准的锚泊区进行;

试航时,白天垂直显示"RU1"国际信号旗,夜间垂直显示"白、绿、红"环照灯三盏;

用VHF航行安全频道向过往船舶通报动态,交换避让措施,并应当加强了望,谨慎驾驶。第三十一条(处罚)

对违反本规则的,将由港监依照有关水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未列事项)

有关避碰和信号部分,本规则未列事项,依照《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交通部沿海港口信号规则》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公布施行与废止事项)

本规则自一九九九年7月1日起生效,一九九四年九月六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港务监督长江口船舶交通管理规则》同时废止。

附录一:

上海港长江口航道各航段范围及进出口通航分道

一、南港北漕航道(长江口灯船~临时锚地)

(一) 长江口灯船~北漕中灯船段??

1、航道北界线- 长江口灯船方位335°、距离1500米处与255、257……275诸灯浮的连线;

2、航道南界线- 由276灯浮与274、272……至252诸灯浮及254和252灯浮连线的延伸线与南港南槽航道北侧边界线交点的连线;

3、航道分隔线- 经长江口灯船的航道中心线。??

(二) 北漕航槽西端~吴淞口??

1、进口航道边界线- 275灯浮与15、17、19、21、23、25、Q1、29、31诸灯浮连线;

2、出口航道边界线- 32、30、28、合流1、26、24、20、18、16、276诸灯浮连线;

3、航道分隔线- 航道中心线为分隔线。??

(三) 进出吴淞口航道??

1、32灯浮与30灯浮连线中点与31°23′45″N/121°31′28″E点连线为进出吴淞口航道分隔线;??

2、进口航道- 分隔线以北至32灯浮与河塘灯桩连线以内水域;

3、出口航道- 分隔线以南至30灯浮与101灯浮连线以内水域

二、南港南漕航道??

(一) 长江口灯船~九段灯船??

1、航道分隔线- 长江口灯船与

2、

3、4……8、9诸灯浮和九段灯船与77-1灯浮联线中点的连线;??

2、进口航道- 分隔线北侧500米以内水域;??

3、出口航道- 分隔线南侧500米以内水域。??

(二) 九段灯船~临时锚地??

1、进口航道边界线- 77-1灯浮与79、81、83、85、87、89、24诸灯浮的连线;??

2、出口航道边界线- 26灯浮与92、90、88、86、84、82、上浚诸灯浮及九段灯船的连线;??

3、航道分隔线- 即航道中心线。??

三、南支航道??

1、进口航道边界线- 以南支灯船方位040°,距离500米处与61、63、67、69、73诸灯浮及九段灯船的连线;??

2、出口航道边界线- 上浚灯浮与78、74、70、68、64、62诸灯浮及南支灯船方位220°,距离500米处的连线;??

3、航道分隔线- 经南支灯船的航道中心线。??

四、外高桥内航道??

1、进口航道边界线- 26灯浮与合流

2、高2、高

3、30、101诸灯浮的连线;??

2、出口航道边界线- 102、103灯浮、海警支队码头、外高桥港务公司码头、船舶污水处理厂码头外侧45米处及94、92灯浮诸点的连线。??

3、航道分隔线- 即航道中心线。??

五、宝山水道??

1、上驶航道边界线- 31灯浮与33、35、35-1、37、39、41诸灯浮及41、浏锚1灯浮连线与港界线交点的连线;??

2、下驶航道边界线- 1灯浮和40灯浮连线与港界线的交点、40、38灯浮、罗泾煤码头外侧45米、宝钢主原料码头外侧45米处及36、34、32诸灯浮的连线;??

3、航道分隔线- 即航道中心线。??

六、宝山支航道??

1、上驶航道边界线- 以河塘灯桩方位077°,距离1000米处与宝0、宝

2、宝2-1、宝4诸灯浮及宝钢主原料码头下角方位128°,距离1000米处的连线;??

2、下驶航道边界线- 以宝钢主原料码头下角外侧距离45米处与宝5、宝

3、宝钢综合码头外侧45米处、宝山港池防波堤防1灯桩、宝1灯浮、炮台湾船舶基地浮式防波堤上角外侧45米处、河塘灯桩的连线;??

3、航道分隔线- 即航道中心线。

附录二:??

??

环行航道?お?

以长江口灯船为圆心,500米半径为分隔区,分隔区内禁止船舶航行,分隔区外1000米宽的水域为圆形通航分道,在环行航道内船舶应绕分隔区按逆时针方向单程航行。

附录三:?お?

穿越线区?お?

1、由南支航道进入南港南漕航道的进口船舶,应在九段灯船与上浚灯浮之间进入南港南漕航道;??

2、由南港南漕航道进入南港北漕航道的进口船舶应在24灯浮与24-1灯浮之间穿越;??

3、由南港北漕航道进入南港南漕航道的出口船舶应在26灯浮与24-1灯浮之间穿越;

4、由外高桥内航道进入黄浦江或由黄浦江进入外高桥内航道应在101灯浮与103灯浮之间穿越;??

5、从黄浦江驶向宝山支航道的小型船舶,应在101灯浮与河塘灯桩之间穿越主航道。

附录四:?お?

宝山支航道管理规定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宝山支航道、宝山港池和炮台湾船舶基地水域,及该水域内的各码头。?お? 第二条(计划动态报告)

一、本规定适用范围内各单位,应于每天1600时之前,向上海港务监督宝山监督站(以下称宝山监督站)申报第二天的船舶作业计划。

二、离、靠码头船舶因故变更计划,需提前二小时向宝山监督站申报,航行船舶可直接向宝山监督站申报,以便调整进出各码头船舶的顺序。??

三、无计划动态船舶不得在本规定适用范围内码头停泊。?お?

第三条(航行规定)

一、单程航行水域??

(一) 范围:宝0灯浮- 宝4灯浮之间的宝山支航道及港池口门航道(防沙堤1号灯桩至2号灯桩之间的水域);??

(二) 凡一千载重吨及以上的船舶(包括拖轮拖带千吨级及以上铁驳船队)在上述水域行驶,该水域对上述船舶为单程航行水域;??

二、一千载重吨以下船舶在航行时应避让在单程航行水域内航行的一千载重吨及以上船舶;

三、进出炮台湾船舶基地的拖轮船队必须逆流驶入、驶出;??

四、进出炮台湾船舶基地和离靠宝钢综合码头的船舶应避让进出宝山港池的船舶;??

五、需通过上述单程交通控制水域的船舶,上水到达32灯浮与河塘灯桩联线、下水到达36灯浮或驶离泊位前20分钟,应主动与过往船舶沟通联系,并向宝山信号台报告,避免在此水域交会。

第四条(交通管制)

遇有限于吃水船舶在宝山支航道航行,宝山监督站可根据情况实施临时交通管制。

第五条(停泊规定)

一、炮台湾船舶基地防波堤外侧未经主管机关核准,禁止靠泊。

二、停泊宽度??

(一) 宝山港池??

(1) 宝钢成品码头:??

1号泊位26米??

其余各泊位40米??

工作船码头24米??

(2) 宝山集装箱公司码头:??

1号泊位34米??

2、3、4、5号泊位38米??

6、7号泊位及工作船码头36米??

(3) 新石洞口水闸外沿20米内不准停靠任何船舶,20 - 150米内只准临时停靠长度不足40米的船舶。停泊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

(二) 沿江码头??

1、宝杨路客运码头24米??

2、空军宝杨路码头15米??

3、宝钢综合码头:外侧36米,不得并靠;

?? 4、宝钢化产码头36米??

5、宝钢大件码头36米??

6、宝钢水渣码头24米

第六条(进出宝山港池的船舶尺度)

进出宝山港池船舶超过载重吨一万五千吨、长177米、宽26米、吃水9.5米的,应事先报经港监核准。

第七条(其它安全管理措施)

一、拖轮拖带铁驳进出港池,千吨级以上吨位铁驳只准掮拖或顶推一艘,不足一千吨的只准掮拖或顶推二艘;??

二、宝钢成品码头1号泊位有千吨级以上船舶离靠时,宝山集装箱公司1号泊位,只能停靠一艘船舶,如已有二艘,应临时移离,不得影响宝钢成品码头1号泊位船舶的安全靠离;??

三、宝山港池内码头单位应按期向主管机关提供委托专业水深测量单位测量的水深图。

附录五:

锚地

一、北漕锚地??

(一) 范围:261、06、05诸灯浮及以北漕中灯船北侧500米处等四点连线范围水域。??

(二) 用途:供航行于北漕航道(槽)的重载出口船舶候潮或遇雾临时锚泊。??

二、油轮、危险品船锚地??

(一) 范围:下列4点连线以内水域??

(1) 17灯浮??

(2) 经横南灯浮作17灯浮和19灯浮连线垂线的交点??

(3) 横南灯浮??

(4) 经17灯浮作横南灯浮和31°17′07″N/121°51′16″E点连线垂线的交点??

(二) 用途:供油轮、液化汽船、散化船和危险品船待命、待泊、避风和候潮。??

(三) 限制??

1、锚泊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2、过境船不得使用该锚地;??

3、锚泊前12小时应书面向港监总值班室实施申请,并报告船长、吃水、载货数量和种类,经批准后方可使用该锚地。??

三、横沙锚地东、西区??

(一) 范围??

1、东区锚地为下列4点范围内(除禁止锚泊区外):??

(1) 15灯浮??

(2) 31°17′07″N/121°51′16″E??

(3) 同二(一)(4)??

(4) 17灯浮??

2、西区锚地:??

(1) 同二(一)(2)??

(2) 横南灯浮??

(3) 31°18′54″N/121°47′05″E??

(4) 31°18′48″N/121°46′39″E??

(5) 19灯浮??

(二) 用途:原则上供走北漕出港船舶待命、待泊、避风和候潮。

四、一至十一锚泊区??

(一) 范围:??

一至十一锚泊区,由25、Q1、29、31、33、Q7、Q6、Q5、Q4、Q3、Q2诸灯浮连线内水域。??

(二) 用途:??

1、供船舶候潮、待泊、防台和补给等;??

2、第1至第7号锚泊区,为国内航线船舶锚泊区;??

3、第8至第9号锚泊区,为国际航行船舶锚泊区;??

4、第10锚泊区,为拟靠上海港吴淞口上游长江各码头船舶锚泊区;

5、第11锚泊区,仅供在上海港装货或卸货的1600总吨以下海船候潮、待泊和避风等使用。锚泊时间不超过72小时。??

上述锚泊区由吴淞控制中心根据锚地和船舶实际情况调剂使用。??

(三) 使用规定??

1、锚泊船在抛锚前一小时向吴淞控制中心申请锚位;??

2、过境船和锚泊时间超过72小时应报港监总值班室核准。

五、外高桥小型机动船、驳船临时锚地??

(一) 范围:102灯浮与外高桥边防码头上角连线以南水域。??

(二) 用途:供在吴淞口下游及军工路张华浜作业的长度小于70米的内支线集装箱船、机动船和拖轮临时待泊候潮使用。??

(三) 限制:未经港监总值班室核准锚泊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

六、宝钢上锚地??

(一) 范围:以工作囤船的轴线为基线向左右各225米,以工作囤船的中心线为基线向左右各400米的800×450米矩形水域。??

(二) 用途:供经核准的大型铁驳系泊和编解队。??

七、超大型船舶锚地??

(一) 范围:宝Q31、宝Q32、宝Q33、宝Q34诸灯浮连线内水域。

(二) 用途:供经港监批准的船舶,候潮、待泊、防台、补给、交接等。??

八、台湾渔船避风锚地??

(一) 范围:T2、T4、T6灯浮连线与长兴岛沿岸之间的水域。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加强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加强2010年世博会期间上海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世博会期间安全保障工作的有关要求,为保障2010年上海世博会期间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0年4月15日至2010年11月15日,世博会期间世博安保等级为一、二级时,外港黄浦江中、上游地区(杨浦大桥至闵行发电厂)码头禁止各类危险货物的港口作业。 二、2010年4月30日至2010年10月31日,除洋山港区外的上海港口码头,禁止爆炸品、有机过氧化物、剧毒品、放射性物品以及过氧化氢(双氧水)、丙酮、硫酸、硝酸、盐酸危险货物的港口作业。涉及国际重点工程、大型企业生产建设和国计民生特殊需要港口作业的,须报经我局批准。 确需在外高桥港区出口烟花爆竹港口作业时,实施“一船一批”。 三、2010年3月20日至2010年10月31日,我局暂停受理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的申请。 四、2010年4月30日至2010年10月31日,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实行周报告制度,港口作业单位将每周作业危险货物的相关情况如实填写《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报告表》(见附件),报告本辖区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当世博安保等级提高到一、二级时,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实行日报告制度,港口作业单位将每日作业危险货物的相关情况如实填写《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报告表》(见附件),报告本辖区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五、各港口作业单位要充分认清世博会期间港口危险货物安全作业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确保安全措施落到实处。 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大对易燃、易爆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现场的监管力度,严厉查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中不报、漏报、谎报、瞒报以及在普通货物中藏匿(夹带)危险货物的行为,确保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安全。

上海港口集装箱运输业务流程管理研究(精)

上海电视大学《港口作业技术》课程总结 课程总结标题: 上海港口集装箱运输业务流程管理研究 分校(站、点:浦东新区分校 年级、专业: 09秋物流管理 教育层次:本科 学生姓名:钱懿 学号: 0931001252801 指导老师:章涵 完成日期: 2011-11-30 上海港口集装箱运输业务流程管理研究 一、绪论 通过本学期港口作业技术课程的学习,使我收获很大,港口作为全球综合运输网络的重要节点和国际物流链上的重要一环,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有着得天独厚的先决条件和内在潜质,也是港口自身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必经途径和战略目标。港口作为全球综合运输网络的节点,其功能不断拓宽,在发展现代物流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港口以复合优势实现现代物流中心的功能、港口的多重身份在国际物流中

具有战略地位、港口通过物流系统提供增值服务。为顺应经济全球化的需要,现代港口需要不断完善其物流职能,所以研究现代港口物流功能完善的策略十分必要。我了解到了有关港口物流,港口装卸设施,空港,.物流设施及作用。熟悉物流企业的基本的物流流程,熟悉企业物流的物流流程,了解企业的库存控制手法,企业的先进的物流运作经验。 二、上海港口集装箱业务基本概况 (一上海港基本介绍 上海港位于长江三角洲前缘,居我国18000 公里大陆海岸线的中部、扼长江入海口,地处长江东西运输通道与海上南北运输通道的交汇点,是我国沿海的主要枢纽港,我国对外开放,参与国际经济大循环的重要口岸。上海市外贸物资中99%经由上海港进出,每年完成的外贸吞吐量占全国沿海主要港口的20%左右。上海港也是世界著名港口,2006年货物吞吐量位居世界第一,集装箱吞吐量世界第三。 上海港依江临海,以上海市为依托、长江流域为后盾,经济腹地广阔,全国31个省市(包括台湾省都有货物经过上海港装卸或换装转口。上海港的主要经济腹地除了上海市以外,还包括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等省和重庆市。上海港的水陆交通便利,集疏运渠道畅通,通过高速公路和国道、铁路干线及沿海运输网可辐射到长江流域甚至全国,对外接近世界环球航线,处在世界海上航线边缘。另外,上海还有发达的航空运输。截止至2006 年底,上海港海港港区拥有各类码头泊位1140个,其中万吨级以上生产泊位171个,码头线总长为91.6公里。按照码 头使用性质分类:公用码头泊位175个,码头线长度为24.6公里,其中生产泊位121个,码头线长度为22.2公里,年货物吞吐能力17051万吨;货主专用码头泊位965个,码头线长度为67公里,其中生产泊位495个,码头线长度为38.2公里。上海港内河港区 有码头泊位818个,最大靠泊能力3000吨级。2006 年上海港完成货物吞吐量5.37 亿吨。其中,海港货物吞吐量4.7亿吨,继续保持世界第一大货运港地位;内河港口完成货物吞吐量0.67亿吨。完成外贸货物吞吐量2.13亿吨,其中,外贸出口1.03亿吨,

上海交通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黄标车和老旧车辆环保治理的实施方案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市政府印发的《上海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3-2017)》,加快推进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国家关于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排放为国Ⅰ或国Ⅱ标准的汽油车)的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黄标车和老旧车辆环保治理提出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原则 (一)综合施策,强化机动车环保管控措施。以逐步全面淘汰本市黄标车和老旧车辆为目标,以加强环保约束和严格执法为主要手段,通过强化高污染车限行、提高车辆年检年审标准、提升环保检测手段,加大环保联合执法检查的力度及频度,推进机动车环保治理。 (二)聚焦重点,通过差别化财政补贴引导提前淘汰。重点聚焦黄标车和注册时间10年以上的老旧车辆,维持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政策,将老旧车辆一并纳入提前淘汰补贴范围,鼓励报废更新。 二、工作目标 根据国家有关要求,2014年年底前,基本淘汰本市在册黄标车和部分老旧车辆,全年力争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16万辆;2015-2017年间,争取再淘汰老旧车辆30万辆。

三、具体措施 (一)实施更严格的黄标车及老旧车辆限行政策 1.扩大黄标车限行区域范围。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等四部门制订的<关于在S20外环高速范围内对无国家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车辆实施限制通行措施的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3〕77号)要求,在2014年7月1日起严格实施S20外环高速范围内全天禁止无国家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行驶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限行范围。从2015年4月1日起,G1501上海绕城高速范围内全天禁止无国家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行驶。对在本市行驶的外省市黄标车,按同等原则实施限行措施,并加大宣传和执法检查力度。 2.实施国Ⅰ标准汽油车限行政策。在2015年4月1日起实施G1501上海绕城高速范围内黄标车限行的同时,S20外环高速范围内全天禁止国Ⅰ标准汽油车通行。对在本市行驶的外省市国Ⅰ标准汽油车,按同等原则实施限行措施。 (二)强化机动车环保年审要求 1.分步实施简易工况法。根据市环保局《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发展规划>的实施方案》(沪环保防〔2013〕304号),从2014年7月1日起,本市运营车辆全面实行简易工况法进行尾气排放检测。从2015年1月1日起,本市非运营黄标车和注册日期已满10年的老旧车辆全面实行简易工况法进行尾气排放检测。经检测不达标的车辆,不得发放国家环

上海港港口介绍

上海港港口介绍 优越的地理位置 上海港位于长江三角洲前缘,居我国18000 公里大陆海岸线的中部、扼长江入海口,地处长江东西运输通道与海上南北运输通道的交汇点,是我国沿海的主要枢纽港,上海港依江临海,以上海市为依托、长江流域为后盾,经济腹地广阔,全国31个省市(包括台湾省)都有货物经过上海港装卸或换装转口。上海港的主要经济腹地除了上海市以外,还包括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等省和重庆市。上海港的水陆交通便利,集疏运渠道畅通,通过高速公路和国道、铁路干线及沿海运输网可辐射到长江流域甚至全国,对外接近世界环球航线,处在世界海上航线边缘。另外,上海还有发达的航空运输。 自然条件 崇明岛 气象(1)风况:历年最大风速为17.0米/秒。 (2)降水:多年平均降水量10000亳米。 (3)雾况:历年平均雾日为25.5天。 (4)气温:历年平均气温15.3摄氏度,极端最高气温37.3摄氏度,最低气温—10.3摄氏度。 水文:(1)历年最高潮位+5.89米,最低潮位—0.28米,平均高潮位+3.33米,平均低潮位0.94米。 (2)流速、流向:东风沙附近最大涨潮流速为2.87米/秒,最大落潮流速1.68米秒。 (3)含沙量:涨潮最大含沙量0.664公斤/立方米,落潮最大含沙量0.664公斤/立方米。 外高桥 气象:(1)风况:实测最大二分钟平均风速为25.0米/秒。 (2)降雨:历年平均日降雨量,中雨29.1天,大雨9.2天。 (3)雾况:历年平均为28天。 (4)气温:历年极端最高气温38.1摄氏度,最低气温—9.4摄氏度,平均气温15.7摄氏度。 水文:(1)(以吴淞基面为准,下同)平均高潮位+3.27米,平均低潮位+0.9米 (2)流速、流向:潮流属不规则半日浅海分潮流。水域内往复流极为典型,实测最大潮2.05米/秒,涨潮流速1.89米秒。 (3)含沙量:大汛涨潮最大含沙量1.426公斤/立方米,落潮最大含沙量1.053公斤/立方米。 (4)波况:实测最大波高3.20米,风向。风速25米系台风浪。 南汇咀: 气象

港口规划与布置

1.水路运输包括内河运输、沿海运输、近洋运输和远洋运输,具有点多、面广、线长的特点。 2.港口由港口水域、码头岸线和港口陆域组成。 3.港口水域包括锚地、航道、回旋水域和,码头前水域等 4.港口陆域包括装卸作业地带、辅助作业地带和预留发展用地 5.港口的生产作业系统由船舶航行作业系统、装卸作业系统、存储、分运系统、集疏运及配套系统、信息与商务系统构成 6.港口按功能与用途分,有商港、工业港、渔港、军港、游艇港、避风港等;按地理位置分,有海港、河口港、河港和运河港等。 7.从运输、存储条件和装卸工艺的角度考虑,经由港口运输的货物可分为件杂货、干散货、液体货以及适箱货。 8.港口通过能力可分为设计通过能力和营运通过能力。 9.港口吞吐量预测内容包括港口吞吐总量预测、主要货类吞吐量预测、分港区吞吐量预测、港区集疏运量预测等。 10.船舶主尺度是表示船体外形大小的主要尺度,通常包括船长、船宽、型深、吃水和干舷。 11.船舶吨位是船舶大小的计量单位,表明船舶大小与运输能力,按用途可分为重量吨位和容积吨位两种。 12.货物在港口的换装有两种形式:直接换装和间接换装。直接换装是指货物从一种运输工具直接换装到另一种运输工具;间接换装是指货物经过港口仓库或堆场存储之后再换装至其他运输工具,换装是由操作过程实现的。在直接换装作业中,货物只经过一个操作过程;而在间接换装作业中,货物要经过两个以上的操作过程。 13.件杂货码头常见的垂直起重机械有门座起重机、轮胎式起重机和浮式起重机,垂直起重机作业也可以利用船吊。 14.件杂货码头常见的水平搬运机械主要有蓄电池搬运车、叉式装卸车(叉车)、牵引车挂车、货车等。 15.集装箱运输船舶可分为吊装式和滚装式两大类。 16.集装箱起重机上附有专用吊具,即固定式、自动式和组合式吊具,以适应不同尺寸的集装箱。 17.干散货的卸船工艺主要有间歇型和连续型两种方式。 18.滚装船的优点表现为:①装卸速度快;②不需要码头装卸机械设备;③货物装车后不需要中间装卸,可进行“门到门”的运输;④可装运小汽车、货车、载箱的拖车等多种形式的货物。缺点是船舶造价高,潮差大时斜坡道投资大。 19.码头规模主要由泊位停船吨级和泊位数量两个指标体现。 20.码头常见的布置形式有:顺岸式布置(含栈桥式布置)、突堤式布置、挖入式布置、沿防波堤内侧布置及岛式布置。 21.泊位尺度包括泊位长度、泊位宽度和泊位水深三个方面。 22.件杂货码头生产区可分为码头前沿作业地带、前方库(场)区、后方库(场)区三个相关的部分。 23.根据货种的不同,件杂货码头有三种布置方式:前沿仓库式、前沿堆场式、半库半场式。 24.集装箱码头装卸作业地带一般包括:码头前沿作业地带;集装箱堆场;拆装箱库、货运站;大门、港内道路、通道及调度管理中心。 25.干散货码头陆域组成主要包括:码头前沿作业地带,贮存库场及装卸车设施,辅助设施及管理区。 26.散装货码头陆域由码头前沿作业带、谷仓及工作楼三部分组成。 27.液体散货码头陆域由码头、存储区及辅建区三部分组成。 28.滚装码头布置形式可分为平行式与突堤式。 29.港口水域是指港界以内的水域,包括船舶进出港航道、制动水域、回旋水域、港池、码头前水域以及过驳水转谁作业和停泊的锚地水域。 30.外堤是防波堤、防沙堤和导流堤的总称。 31.乘湖水位是指船舶乘潮进出港口的某一潮位,并以该潮位作为航道和不包括码头前沿水域、锚地的港内水域的设计通航水位。 32.船舶在锚地停泊的方式主要有抛锚泊和浮筒系泊两种。 33.港口导航分三类:第一类是常规的助航标志,即航标;第二类是海上交通监管设施,包括引航站和电子方面的助航设施,即船舶通航服务站(VTS)利用岸上雷达测定进出港船位,用甚高频无线电话(VHF)。向船舶提供导航信息,协助船舶进出港航行,将在第六章港口配套设施第五节水上安全监督介绍,第三类是卫星导航(GPS)系统。 34、港口配套设施包括集疏运、供电照明、给排水、消防、通信信息及水上安全监督等设施、 35、完善的港口铁路系统一般应包括港口车站、分区车场、码头和库场的装卸线,以及将这些部分连接成整体的港口铁路区间正线、联络线和连接线等。 36、港口铁路按其组成的各部分配列的位置,可分为纵列式、横列式和混合式三类。

上海港集装箱海铁联运现状与建议

上海港集装箱海铁联运现状及建议 近年来,随着我国港口的快速发展,海铁联运在运输成本、运行安全、节省能源、减少污染等诸多方面凸显出的巨大优势,已使其成为优化集装箱运输结构最为有效的途径之一。文中阐述了上海港集装箱产业中海铁联运发展的现状,分析了影响海铁联运业务拓展的相关因素,认为应在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和协调下,各方面共同努力,推动上海港海铁联运的跨越式的发展,促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建成。 一、上海港海铁联运发展历程上海港集装箱海铁联运起步于上世纪90 年代,但由于种种因素的作用,上海港集装箱海铁联运进展缓慢。1996 年,首次开行了定点、定线、定车次、定时、定价的上海至南京的国际集装箱“五定班列”,为上海发展集装箱海铁联运首开先河。1997年,上海至成都的集装箱" 五定"班列开通,全程2,380Km,运行时间96h,首开上海远距离内地全程中转的先河。 几年之后,上海至内陆的海铁联运节点已经有合肥、蚌埠、西安、重庆、南京、温州、宁波、南昌、昆明等。 1999年,上海港务局与上海铁路局分别成立了军工路港站和杨浦港 站,推行港口——铁路一门式服务,将铁路受理站前移到港区,降低口岸使费,从而缩短运作周期。

到2006 年,上海芦潮港铁路集装箱中心站全面建成并投入运营,该运 营站负责将洋山深水港的铁路集装箱接入全国的铁路网。经过多年来的摸索和发展,上海港集装箱海铁联运已经形成了一定规模。 二、上海港海铁联运发展现状海铁联运是一种绿色环保,经济高效的集疏运方式,在欧美国家已经普遍应用。然而,这种世界上最重要的运输方式之一在上海港确是前景美好,处境尴尬。 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中明确提出,优化现代航运集疏运体系,实现多种运输方式一体化发展,是上海建设国际航运中心的重要目标。由此可见,海铁联运在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中有着美好的前景。 图1 各种运输方式所占比例示意图 根据我国铁路线建设的特点来看,铁路在我国中西部地区有较强的竞争优势,但是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来看,中 然而,自上个世纪末以来,上海港海铁联运虽然从基础设施等方面有了一些进步,但从其承担的作业吞吐量上来看,上海港海铁联运仍然处于起步阶段。2011 年上半年,上海港全港货物集疏运量4,4491.15 万吨,其中, 水路占76.9%,公路、铁路各占22.4%和0.1%。(见图1) 海铁联运集疏运量仅占0.1%,严重失衡的比例可以看出海铁联运在上海港的发展前景堪忧。 三、上海港海铁联运中存在的问题1 .集装箱海铁联运中的“港铁分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公布

2010年度上海市文明示范工程、 上海市文明示范工地、上海市文明工地(场站) 表彰名单 一、2010年度上海市文明示范工程名单 1、上海东方体育中心上海东方体育中心工程建设指挥部 2、轨道交通13号线一期轨道交通十三号线发展有限公司 3、上海中心大厦上海中心大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4、 上海国际航运服务中心 (含海运大厦) 上海国际航运服务中心开发有限公 司 5、外高桥港区六期工程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崇明至启东长江公路 通道(上海段) 上海长江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二、2010年度上海市文明示范工地名单 1、浦东供电分公司生产调 度楼上海市第二建筑有限公司 上海海龙良策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市电力公司市东供电公司 2、静安豪景苑(常德路95 号街坊B地块住宅工程 7-8号楼) 上海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 3、上海区域管制中心生产 附属用房工程 上海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 —1 —

4、绿地望海CBD(A区)商品 房建设项目 上海域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5、上海爱达工具制造有限 公司旧厂房改建上海新长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新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众兴建设监理 6、上海外贸仓储浦东储运 公司新建仓储.物流中 心、堆场上海市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上海浦惠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7、瑞虹新城第三期4号地 块发展项目1-3、5、6号 楼及地库中建三局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现代工程咨询公司 8、风荷丽景尚城二期3、4、 5、12#楼及配套项目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海光大厦华东电网调度中 心 上海市第二建筑有限公司 10、朱家角新镇D18地块水上 宾馆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11、曹家渡旧区改造地块(江 南宴花园1号楼)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2、杨浦区30、33街坊(东 块)商品住宅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光工程咨询 13、1#工业研发大楼(除桩 基) 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4、宝山顾村镇新选址一号基 地配套商品房B4-2 地块上海市第四建筑有限公司上海海龙工程技术 —2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交通港口局等五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公共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交通港口局等五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公共交通车辆、车站广告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港口港务 【发文字号】沪府发[2009]6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2.11 【实施日期】2009.02.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交通港口局等五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公共交通车辆、车站广 告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府发〔2009〕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交通港口局、市绿化市容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公共交通车辆、车站广告设置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二月十一日

上海市公共交通车辆、车站广告设置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公共交通车辆、车站广告设置,确保公共交通安全运营,维护乘客乘车环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称的上海市公共交通车辆、车站广告,是指以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以下统称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车辆、车站设施为载体的广告。 本规定所称的轨道交通车站,包括轨道交通站厅和站台、轨道交通出入口、轨道交通通道。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交通车辆、车站广告的设置,除执行国家和本市其他有关广告的登记管理、户外广告审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规定外,还应当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管理部门) 本市交通港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公共交通车辆、轨道交通车站广告的设置规范、监督管理,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相关行政处罚。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公共交通车辆、车站广告发布的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及相关行政处罚。

上海浦东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沪浦集安字[2009]第042号 关于下发《上海浦东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船舶港口服务单位车辆和人员进出港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司所属各部门: 为严格履行《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和海上保安修正案《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SPS规则),加强港口设施保安管理工作,为贯彻落实上海世博会安全保卫群防群治工作动员部署大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和上海市《关于加强船舶港口服务类经营管理的通知》要求,为整顿、理顺、规范船舶服务单位人员和车辆进出港区的管理,确保港区的安全和生产秩序的正常开展,现将《上海浦东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船舶港口服务单位车辆和人员进出港区管理办法》随文下发,望遵照执行。并请与各相关单位做好协调工作。(2008)沪浦集安字第050号文件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浦东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船舶港口服务单位车辆和人员进出港区管理办法

(此页无正文) 上海浦东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二00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安全港区管理办法通知 抄送:上港集团安全监督部,外高桥各口岸单位,上海港码头管理中心,欧高路派出所,各相关船公司、船代公司及船舶服务单位打字员:褚雅静校对:陈世英

附件: 上海浦东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船舶港口服务单位车辆和人员进出港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严格履行《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 公约)和海上保安修正案《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SPS 规则),加强港口设施保安管理工作,规范船舶港口服务单位进出港区的管理,确保港区的安全和生产秩序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及上海市《关于加强船舶港口服务类经营管理的通知》(沪港港〈2008〉309号)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为停靠上海浦东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东公司)的所有船舶进行物料、食品、配件供应、船员调动、油污水接受、船舶应急修理、船舶安全(消防)检测、冷藏箱应急修理等,船舶港口服务单位及船公司集装箱服务单位的人员和车辆进出港区。 第三条:浦东公司市场部负责对所有进出入港区的船舶港口服务及船公司单位的人员和车辆经营资质进行审核、业务受理及备案工作;行政人事部负责口岸单位非生产车辆进入码头、箱区“通行证”的发放管理工作;安全保卫部负责与外单位签定“安保协议”,对进行船舶、冷藏箱应急修理过程中涉及“电、气焊”等特种作业的安全资质进行审核,并对所有进出的人员和车辆实施检查。

推荐-港口交通安全

港口交通安全 一、港口水域秩序维护 陆上城市交通管理通过交通警、岗亭、红绿灯、摩托车巡逻、通信设施、交通管制等手段来维护交通秩序。港口水域交通像陆上城市一样繁忙、水域秩序的维护是通过港务监督的监督员、监督站、信号台、邽望台、巡逻船、通信设施、港口交通管理系统等手段来维护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安全。 监督员、巡逻船巡逻的任务: (1)监督船舶执行《海上交通安全法》及有关规定。 (2)检查港内一切航行标导的位置是否正确,灯光是否正常。 (3)禁止码头、岸边或船舶上所设置的强光灯的灯光射向河道。 (4)检查各种船舶是否按照规定在指定水域停泊或在规定限度并排停靠。 (5)注意航道、码头的水深变化及监督水域清洁卫生。 (6)监督船舶在港内航行时,应使用规定信号。 (7)监督船舶灯号、声号、形号和旗号的正确使用。 (8)监督船舶在港内按规定速度航行。 (9)禁止船舶在航道中闲荡、设置固定鱼具、任意抛锚停泊阻碍船舶航行。 (10)禁止船舶强行横过或抢越正在行驶的船舶船头。

(11)监督船舶系带浮筒时所用缆的规格和数量、并不得过紧或过松。 (12)监督维护港内水上、水下施工的安全区。 (13)监督一切在港船舶留的船员不得少于规定人数。 (14)监督船舶在强风、台风警报期间,正确执行监督长的指示及采取一切必要措施。 (15)监督装载危险货物船只,悬挂规定的信号及遵守有关的各项规定。 (16)对港区内发生的海损事故,应立即报告所属监督站并采取紧急措施。 二、港口信号规定 为加强港口安全秩序管理,统一信号、便于船舶与港口联系,保障船舶航行安全,于1977年6月1日零时起所有沿海港口统一使用交通部规定的《沿海港口信号规定》,各港因特殊情况,需要制订临时性信号时,不应与上述信号规定发生矛盾。《港口信号》未曾列入通信业务,可依照1969年《国际信号规则》办理。 三、港口交通管理系统 随着水运事业的发展,使水上交通安全问题日趋严重,交通流量与交通安全的矛盾更为突出,水上船舶交通管理系统是解决这一矛盾的有效措施之一。在船舶交通繁忙、拥挤的港口,交通事故频发区域,是设置船舶管理系统的重点。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包含法律和技术两个方面的内容,是由先进的通信导航、计算机与科学的交通工程学和交通管理学相结合的新技术领域的综合系统工程。

集装箱运输业现状发展分析

集装箱运输业现状发展 分析 Modified by JACK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26, 2020

我国集装箱运输业现状发展分析 我国港口集装箱运输起步于上世纪70 年代中期, 经历了比较漫长的起步和培育阶段, 到1990 年全国港口集装箱吞吐量仅为156 万TEU, 平均每年增长不到10 万TEU。进入上世纪90 年代,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 国际贸易领域和规模不断扩大, 我国集装箱港口进入了布局调整和快速发展阶段, 2000 年集装箱吞吐量实现2340 万TEU, 平均每年增长超过200 万TEU。 进入新世纪, 随着经济、贸易和技术全球化步伐的加快, 在我国经济贸易快速发展、产业结构调整、集装箱化率提高三大动力的驱动下, 集装箱运输显现了强劲的发展势头。2002 年, 我国大陆港口集装箱吞吐量实现3721 万TEU, 位居世界第一。到2006 年实现9361 万TEU, 2007 年跨越一亿TEU, 中国港口集装箱吞吐量占全球22% ,高居世界第一,平均每年增长超过1100 万TEU。我国集装箱水路发展和港口结构布局更加合理, 基本形成了以大连、天津、青岛、上海、宁波、苏州、门、深圳、广州等9 大干线港为主, 相应发展沿海支线和喂给港的集装箱港口运输规划布局系统。 目前, 我国已初步形成了布局合理、门类齐全、配套设施完善、现代化程度较高的港口集装箱运输体系。我国港口集装箱码头的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向专业化、大型化发展, 港口装卸技术和效率方面也走在了世界前列,并形成北、东、南三大集装箱主枢纽港群,成为我国参与经济全球化的主要桥梁。 北部集装箱主枢纽港群——以大连港、天津港和青岛港为主。大连港是东北地区出海门户;青岛港水深条件好,腹地货源足;天津港位于渤海湾最里端,由于地处京、津、唐经济区有利位置,货源较丰富。 东部集装箱主枢纽港群——以上海港、宁波港为主。上海港腹地优越,经济发展势头猛,已逐渐成为国际集装箱中转港之一;宁波港是我国地理位置最优良的港口之一,总长2138米的集装箱泊位可停靠第五代集装箱船,与上海和江苏港口共同形成东部集装箱主枢纽港群。 南部集装箱主枢纽港群——以香港港、深圳港和广州港为主。香港集装箱吞吐量目前已经稳坐世界第一的宝座;与香港比邻的深圳港,集装箱吞吐量连年攀高,大铲湾码头的建设,使深圳较为紧张的集装箱通过能力得到有效改善;随着香港、澳门两地与大陆经贸更密切联系的加强,制造业不断向中山、

上海市交通港口局、市物价局转发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

上海市交通港口局、市物价局转发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 定>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9.12.25 【实施日期】2010.01.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交通港口局、市物价局转发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运输管理处: 现将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交运发〔2009〕27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结合本市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实际,现就贯彻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价格管理形式 本市省际道路班车客运(包括加班车客运)实行政府指导价,包车客运实行市场调节价。 市物价局、市交通港口局制定省际道路班车客运车辆基准运价,市运输管理处根据省

际道路班车客运车辆基准运价、计费里程、其他收费等规定核定省际道路班车客运线路基准票价,经营者可在线路基准票价的基础上,上、下浮动确定实际执行票价。 二、基准票价 (一)基准票价计算公式 根据《汽车运价规则》的规定,省际道路班车客运线路基准票价=省际道路班车客运车辆基准运价(含2%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计费里程+其他收费(二)车辆基准运价 本市营运客车类型划分等级评定标准参照交通运输部《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执行。现行各类型、等级车辆基准运价,具体见下表:上海市省际道路班车客运车辆基准运价表(单位:元/人千米)

上海港海铁联运分析

上海港海铁联运分析 1.上海港海铁联运发展历程 上海港集装箱海铁联运起步于上世纪90 年代,但由于种种因素的作用,上海港集装箱海铁联运进展缓慢。1996 年,首次开行了定点、定线、定车次、定时、定价的上海至南京的国际集装箱“五定班列”,为上海发展集装箱海铁联运首开先河。1997 年,上海至成都的集装箱"五定"班列开通,全程2,380Km,运行时间96h,首开上海远距离内地全程中转的先河。 几年之后,上海至内陆的海铁联运节点已经有合肥、蚌埠、西安、重庆、南京、温州、宁波、南昌、昆明等。 1999 年,上海港务局与上海铁路局分别成立了军工路港站和杨浦港站,推行港口——铁路一门式服务,将铁路受理站前移到港区,降低口岸使费,从而缩短运作周期。 到2006 年,上海芦潮港铁路集装箱中心站全面建成并投入运营,该运营站负责将洋山深水港的铁路集装箱接入全国的铁路网。经过多年来的摸索和发展,上海港集装箱海铁联运已经形成了一定规模。 2.上海港海铁联运发展现状 海铁联运是一种绿色环保,经济高效的集疏运方式,在欧美国家已经普遍应用。然而,这种世界上最重要的运输方式之一在上海港确是前景美好,处境尴尬。 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中明确提出,优化现代航运集疏运体系,实现多种运输方式一体化发展,是上海建设国际航运中心的重要目标。由此可见,海铁联运在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中有着美好的前景。

目前,上海港集装箱海铁联运主要的箱量动向: 尽管是2001年的数据,不过整体的动向趋势还是能够看出来的。 可如果我们再看下面这个表,就会发现实际的状况并没有那么乐观。 以及2011年的各种运输方式比例: 我们可以看到,铁路更是仅仅占到了0.1%,由此可见,发展海铁联运形势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港口设施建设工程设计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港口设施建设 工程设计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交规[2011]467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1.09.01 【实施日期】2011.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港口设施建设工程设计许可实施办法》的 通知 (沪交规〔2011〕467号) 各有关单位: 《上海港口设施建设工程设计许可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第1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

上海港口设施建设工程设计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上海港口设施建设工程设计管理工作,提高工程设计质量,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上海港口条例》、《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港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港口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其他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港口设施建设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工程项目设计许可的申请、审查及审批等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港口设施建设工程(以下简称港口工程),是指在上海港口管辖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港口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工程。具体包括建设码头、防波堤、港池、锚地、客运站、浮筒、栈桥、趸船、仓库、堆场、水上过驳平台、驳岸、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及支持系统、辅助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等活动。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港口工程设计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港口工程设计分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港口局)负责上海港口工程设计许可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设计文件基本要求)

(交通运输)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实施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精编

(交通运输)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实施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 施工

(交通运输)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实施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 施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文件 沪建交〔2011〕970号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关于实施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 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各相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11号)要求,根据本市建设工程实际,将本市有关实施事项通知如下: 壹、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要求 (壹)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检查工作制度,明确带班检查的职责权限、组织形式,检查内容、方式以及考核办法等具体事项。 (二)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项目总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当持有“A”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三)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当到企业所属的每个工地开展带班检查,其次数每月不少于壹次;总的带班检查日,每月不少于工作日的25%。

工程项目超过壹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或工地出现险情和重大隐患的,企业负责人应当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对日常管理状况差的施工现场,应当增加带班检查频次。 (四)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检查记录(详见附表壹)应分别在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留存,且报施工现场监理备案,没有实施项目监理的报项目建设单位备案。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要求 (壹)项目负责人是指建筑施工总包、专业分包企业项目经理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管理人;监理企业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 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和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应为备案合同明确的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不得擅自变更。 (二)项目负责人应当确保每月在现场带班生产的实际时间不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不得擅自脱岗。 项目经理不在岗时应书面委托持有“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代行其承担管理工作〔劳务企业除外),被委托人应相对固定,书面委托应报建筑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备案且现场留存备查。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不在岗时应书面委托持有《安全监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的人员代行其承担管理工作,被委托人应相对固定,书面委托应报监理企业、建设单位备案且现场留存备查口。

上海港发展战略对南京港集装箱业务的影响分析

上海港发展战略对南京港集装箱业务的影响分析 一、上海港发展战略概述 1、上海港发展战略提出的背景 上海港地处长江三角洲地区,该地区含两省(江苏省、浙江省)一市(上海市),大陆海岸线、岛屿海岸线分别占全国的21%和39%,南京以下长江南北岸线808公里,江河纵横交错,是我国水网集中的地区之一,也是近年来开放较早,市场发育较快,经济十分繁荣的地区之一,在我国国民经济、运输网发展,特别是水运业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到1997年底,该地区共有生产性泊位900多个(其中深水泊位220多个,占全国50%以上),吞吐能力4.8亿吨,完成货物吞吐量3.9亿吨。目前,三角洲地区已初步形成了以上海港为中心的国际集装箱运输系统,以宁波港为中心的进口铁矿石中转运输系统,以宁波、舟山、南京港为主的原油运输系统。港口在长江三角洲地区、乃至沿江的上海地区经济发展、对外贸易和资源开发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基础性作用。初步测算,该地区港口码头能力平均利用率为82%,其中上海市、浙江省港口码头的能力利用率分别达到95%和88%;江苏省港口能力利用率67%;专用码头利用率较高,达91%;货主码头中的商贸泊位能力利用率较低,为39%。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是港口结构性矛盾突出,集中反映在集装箱码头能力严重不足,长江三角洲地区港口目前有集装箱专用泊位23个,通过能力259万标准箱,1996年和1997年分别完成集装箱吞吐量254万和319万标准箱,能力利用率高达98%和124%。特别是上海港集装箱泊位能力利用率达138%,已处于超饱和状态(目前,香港、日本、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一般认为,在泊位能力利用率超过60%后即应考虑新建泊位),且作为未来的国际航运中心,上海港缺乏停靠第三、四代集装箱船的深水泊位,难以适应船舶大型化的国际趋势。随着上海这座国际化大都市的发展,市区内一些粉尘、噪声等环境污染大的码头与城市功能很不相称;集装箱化率的提高,导致杂货比例下降,老港区的部分杂货泊位面临功能调整;三角洲地区深水泊位仅占28%,已不能适应集装箱、原油、液化石油气等船舶大型化和专业化运输的需要。 2、上海港发展战略的目标 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建设是上海港发展战略的“十五”目标,是“十五”期间我国沿海港口建设的重头戏,并已经列入《十五计划纲要》。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正式批复立项的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嵊泗洋山深水港区一期工程现已正式开工。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重新公布上海港国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重新公布上海港国际集装箱查验作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沪价公[2008]023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8.12.18 【实施日期】2009.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食盐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一批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重新公布上海港国际集装箱查验作业 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沪价公(2008)023号)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公司、各国际集装箱货运站、中转站、各查验服务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港口收费管理,降低通关成本,经研究,决定对原暂行的上海港国际集装箱查验作业服务收费标准作调整后重新公布。具体如下: 一、作业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件) 经H986透视机查验后,如再需进行掏箱查验,按附件规定计收掏箱费。

二、对转关集装箱进行加封作业,按以下标准计收加封费: 落地加封20英尺100元/箱;40英尺150元/箱(含集装箱上、下车费)。 不落地加封10元/箱(不分箱型)。 三、集装箱称重作业:应海关要求对集装箱进行称重的,计收称重费,每箱次15元(不分箱型)。不得对已经H986透视机查验或海关未指定且未经货主(或其代理人)委托称重的集装箱收取称重费。 四、集装箱开门后如需重新施封,施封费每箱次10元。 五、凡遇有海关查验与检验检疫查验在同一查验点内同时进行的,在集装箱箱门未关的情况下只可收取一次查验作业费。 六、45英尺、48 英尺、53英尺集装箱的查验作业收费标准,在40英尺集装箱基础上分别加价,加价幅度不得超过25%、35%、50%。 七、查验服务单位对被查验的集装箱在查验期间免收堆存费;查验完毕后自次日起按规定计收堆存费。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咨询收费标准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物价局 沪建计联[2005]834号 沪价费[2005]056号 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 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建设工程咨询服务质量,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建设工程咨询服务市场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项目前期工程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各《上海市<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计价费[2001]001号)等有关文件,结合《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审核)和招标代理服务暂行收费标准》(沪建建[2003]第641号、沪价费[2003]第054号,简称《暂行标准》)实施情况,经研究,制定本收费标准,现予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收费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的单位。 二、工程造价和招标代理单位从事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工作,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有偿服务原则(造价审核费用承担从其规定),且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建设部或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工

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二)、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单位可以根据业主委托的工作量大小、服务难易程度等,分别按附件规定的收费标准作上下浮动,浮动幅度不超过10%。四、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单位收费标准分计件、计时两类,并必须完成相应的主要工作内容。 对承接具体工程项目工程造价和招标代理咨询业务的,按计件标准执行;对承接一般工程造价和招标代理咨询业务的,按计时标准执行;对承接超出附件一服务内容范围的工程合同专项策划(审编)等工程咨询业务活动,可与业主协商另行收费。 五、计时收费按承办人员不同资格,执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一)、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注册造价工程师、招标工程师,每人每小时300元; (二)、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工程造价人员、工程招标代理人员,每人每小时200元; (三)、其他一般专业人员,每人每小时100元; (四)、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计时收费标准由双方协议商定。 如需提供有关资料,另酌情收取工本费。 六、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单位完成咨询业务,一般出具成果文件3份,业主需要增加份数,酌收工本费。书面报告为中文本,业主需要翻译外文本的,另收翻译费。 七、本收费标准由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按各自职责范围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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