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子女的继承权问题

继子女的继承权问题
继子女的继承权问题

夫妻再婚,他们的继子女有继承权吗?

2008年小张父母办理了离婚,年仅十岁的小张决定跟随母亲生活。

母亲不久结识了同为离婚人士的王先生,两人步入婚姻殿堂。

王先生与前妻的子女并没有在身旁,

因此小张和母亲、继父王先生一起组成了新家庭。

小张自初中到大学的费用都是其母与王某共同在支付,一家人生活也算其乐融融。

但好景不长,继父突然病逝。

对于王先生的遗产继承问题,众人产生了分歧。

王先生与前妻的子女们要求继承遗产

同时认为作为继子的小张无权继承。

问题来了,作为主人公的小张对于继父的财产拥有继承权吗?

在本案中应当看到,小张与王某一起生活多年,抚养小张的费用王某也一并在承担。

无论是从经济支持的角度还是精神陪伴的角度,小张与其继父都形成了事实上的扶养关系。

因此可以得出结论,小张作为王先生的继子,是依法享有继承权的。

继父母子女之间的继承权问题,有下列两个问题需要大家注意

(一)扶养关系。

要判断是否有扶养关系,“共同生活”或者“给付抚养费”是两个重要标准。

“共同生活”需有一定的时间长度,“抚养费”承担的比例也不应过低。

所以应当综合考虑抚养的时间、经济与精神的抚养程度、家族身份的融合性等因素。

通常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时候,会依具体情况考虑是否依职权进行相应的调查。

(二)

即使继父母再次离婚,之前有过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离婚而自然解除。

比如说,继父离婚之后仍表示愿意继续抚养继子女的,则两者间的抚养关系继续存在。

扶养关系并不因继父母婚姻关系断裂而解除的,继子女仍然有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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