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贵州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贵州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贵州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必须要靠政府的强力调控干预。是如何制定的?下文是,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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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御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因干旱、暴雨、冰雹、大风、雷电、大浓雾、高温、低温冷害等造成的灾害。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防御,是指对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调查、评估、研究

和防灾、减灾等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指挥协调机制,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气象因素诱发的其他灾害的监测、预

报和防灾、减灾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相关工作。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气象灾害防御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气象灾害防御技术。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增强社会公众防御气象灾害意识,提高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应急能力。

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或者奖励。

第二章防御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气象灾害普查,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方

案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气象灾害现状、趋势预测和评估;

二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和重点防御区域;

三气象灾害防御主要任务和目标;

四有关部门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的职责;

五气象灾害防御工程措施、非工程措施;

六气象灾害防御的保障措施。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设施建设,在气象灾害易发区域、重点防御区域建立气象灾害自动监测点,设立警示标志。

第九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气象雷达、卫星遥感、气象卫星综合

处理应用及气象信息传输网络等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业务系统。

风景名胜区、林区、矿山、水库、电站、重点工程、机场、高等级以上公路、铁路、

航运等,可以根据需要建立气象监测网络、气象灾害预警系统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设施。

信息产业部门应当确保气象无线电专用频道和信道免受干扰。

第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灾害防御设施。

第三章监测、预报与信息发布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平台。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平台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对气象灾害的联合监测,根据气象灾害防御

的需要建立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网络。

第十三条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及发生、发展规律的研究,提

高对气象灾害的监测能力和预报水平。

第十四条气象台站监测到灾害性天气,应当立即报告同级气象主管机构。气象主管

机构对气象台站报送的气象灾害信息汇总分析后,应当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气

象主管机构,通报有关单位,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建议。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作出气象灾害预报,应当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

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通报有关单位,同时根据其可能发生的强度、范围向社会发布气象

灾害警报和预警信号。发布气象灾害警报和预警信号的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

根据气象情况,及时更新或者解除气象灾害警报和预警信号。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报、警报和预警信号。

第十六条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向广播、电视、报纸提供气象灾害

预报、警报和预警信号。

广播、电视、报纸应当及时播发、刊载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灾害

预报、警报和预警信号;对临近气象灾害预报、警报和预警信号,应当及时增播或者插播,并标明发布时间和发布单位名称。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气象灾害预报、警报和预警信号,必须使

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并做到全面、准确和及时。

第四章灾害防御与应急处置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信息,适时组织实施气象灾害防御方案;在气象灾害即将发生或者发生得到确认后,根据气象灾害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启动

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采取下

列处置措施:

一划定气象灾害危险区域,组织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二抢修损坏的道路、通信、供水、供气、供电等设施;

三实行交通管制;

四决定停产、停业、停课;

五做好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药品的供应;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建立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在气象灾害重点防范期内,加强

灾害险情的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在重大气象灾害发生时,采取相应的防御措施避险;

情况紧急时,及时组织人员转移、疏散。

第二十条发生跨行政区域气象灾害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与相关地方人民政府联系,沟通信息。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指导,协调应急处置和防御工作。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要求,组织对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以及大型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

行性论证。项目的实施单位或者建设单位,以及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应当提供相关资料,

积极配合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项目可行性论证总体报告中应当附具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

气象灾害防御对策分析

浅析气象灾害防御对策 摘要:阐述了完善公共气象服务体系中必须重视完善气象灾害问题,我国气象灾害的防御主要包括工程性措施和非工程性措施。非工程性措施主要有建立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加强气象灾害的预警预报及预测、气象灾害的减灾服务。具体的防御对策主要有加强协调指挥体系建设、健全气象防灾减灾的法律法规体系、提高防灾减灾能力、加强科技支撑体系建设。关键词:公共气象服务;自然灾害;监测预警;防灾减灾;应急管理 据有关部门统计,气象灾害是自然灾害中种类最多,发生频率最高、危害最大、又最难防范的灾害。为了做好气候变化对我区各行业的影响和我区极端气候事件的气候预测与评估及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向社会公众和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准确、权威的天气预报、警报、天气实况等气象信息和生产、生活建议,最大限度地减少或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必须重视完善公共气象服务体系中的气象灾害问题。 我国气象灾害的防御主要包括工程性措施和非工程性措施。 一、工程性措施 (一)、大力兴建水利工程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尤其是进行堤防修筑、河湖整冶、水库加固、涝区治理、水土保持等一系列的工作,形成一个完整的防洪排涝工程体系和农田灌排工程体系,可以有效地控制洪水和防御干旱。 (二)、兴建防护林 防护林的建设可以有效的抵御自然灾害,改善生态环境,控制沙漠化,防御水土流失,增强农业稳产高产。在我国,1978 年启动的“三北防护林”体系工程,经过几年的发展,该工程完成了大规模的造林工程,是世界林业建设史上持续时间最长、范围最广的生态建设工程。“三北防护林”的建设,对农田小气候和大气环境的改善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非工程的措施 (一)、建立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

合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合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1998年5月22日合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1998年8月15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2008年10月31日合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2008年12月20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爱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证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进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都市规划区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爱护和改善声环境质量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打算及城乡建设规划,采取有利于声环境爱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舞、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科学知识。 第四条市、县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治理。 公安、交通、都市治理行政执法、铁路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畴内,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治理。 城乡规划、建设、市容环境卫生、文化、卫生、工商、商务、经济综合等部门应当协助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治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造成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治理、排除噪声污染。 第二章监督治理 第六条市、县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本区域都市总体规划,结合都市建设进展需要,科学划定、及时调整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噪声敏锐建筑物与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高速公路、都市道路、高架桥、轻轨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八条在下列区域内不得建设排放环境噪声超过声环境质量标准的各类设施: (一)对住宅区、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关、科研单位有阻碍的范畴; (二)风景名胜区、自然爱护区和疗养区。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对声环境可能有阻碍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阻碍评判的规定。环境阻碍评判文件未经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阻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讲明。 在噪声敏锐建筑物集中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对声环境有阻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阻碍报告表应当附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

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 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管理,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管理及监督检查。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是指在发生台风、暴雨、雷电、大风、高温、寒冷等灾害性天气时,容易直接或者间接造成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确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经费保障。 第四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健全气象灾害防御标准和规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对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重点单位的确定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重点单位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单位所处区域的气象灾害风险等级; 单位的位置及其所处区域的地形、地质、地貌、气象、环境等条件; 单位的重要性、生产特性; 遭受灾害性天气时可能造成的损失程度。 第六条下列单位可以确定为重点单位: 学校、医院以及火车站、民用机场、轨道交通、高速公路、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运输或者销售单位; 重大基础设施、大型工程、公共工程等在建工程的业主单位; 电力、燃气、供水、通信、广电等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企事业单位; 旅游景区、主题公园、风景区的经营管理单位,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渔业捕捞、船舶运输、渔港、海上平台、跨海桥梁等的经营管理单位; 大型生产、大型制造业单位或者大型劳动密集型企

1.2016年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方案.docx - 国土资源部

附件 2016年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为切实做好2016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深入查、全面防、重点治”的原则,深入推进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综合防治和应急处置等“四大体系”建设,全面建立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进一步提高地质灾害防御能力,最大限度降低地质灾害风险,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推进“两美”浙江建设提供更加可靠的地质安全保障。 2016年,全面建立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新体系,科学构建地质灾害隐患点管理新制度,探索创建地质灾害风险管控新机制;完善省、市和重点县(市、区)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体系,进一步提升地质灾害防控能力,地质灾害灾险情有效处置率达到100%;通过综合治理和避让搬迁,减少重大地质灾害隐患20%,减少受地质灾害威胁人数1.5万人。

二、重点防范时段、区域 (一)防范时段。5月下旬至7月上旬的梅汛期和7月下旬至9月下旬的台汛期,是地质灾害易发期和重点防治期。日降雨量50毫米以上或连续大雨3天以上、过程降雨量大于100毫米的时段,以及发生强降雨至雨后48小时的时段,是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时段。 (二)防范区域。全省有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任务的69个县(市、区)的低丘缓坡开发区和山区公路边坡、旅游景区,重点巡查区,是地质灾害重点防范区域;已知地质灾害隐患点,不稳定斜坡影响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在建工程、农村房前屋后高陡边坡和小流域沟谷沟口等,是地质灾害重点防范地段。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地质灾害防灾体系建设。 1.科学编制和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十三五”规划。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治”的方针,以基本消除威胁人数大于30人的地质灾害隐患、坚决杜绝重大人员伤亡地质灾害发生和最大限度降低地质灾害风险为目标,科学谋划“十三五”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全面完成省级、11个设区市和69个县(市、区)地质灾害防治与地质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并启动实施,充分发挥规划的引领、指导作用。 2.着力加强基层防灾能力建设。继续推进地质灾害防治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知识测试题库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试题库 一、单选题(10题)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规定,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__________制度,加强信息沟通和监督检查。(D) A.联合 B.共同 C.联席会议 D.联防 2、__________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将气象灾害的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C) A.国务院 B.省级人民政府 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D.乡镇以上人民政府 3、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__________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A) A.国家 B.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 C.住建部 D.国家标准委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建设__________设施,健全应急监测队伍,完善气象灾害监测体系。(C) A.灾害监测网络 B.气象灾害防御 C.应急移动气象灾害监测 D.应急管理 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影响范围、强度,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临时确

定为_________,并及时予以公告。(B) A.气象灾害风险区 B. 气象灾害危险区 C.应急保护区 D.灾害防御区 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发生情况,依照__________________的规定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情况紧急时,及时动员、组织受到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疏散,开展自救互救。(B) A.《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C.《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D.《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动员法》 7、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下列说法错位的是?(A) A.气象部门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B.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完善灾害性天气的预报系统,提高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的准确率和时效性。 C.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 D. 气象、水利、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发生的情况,加强对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12年修订)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12年修订) 收藏 下载 发文字号:常委会公告第112号 颁布部门: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性法规 颁布日期:2012-01-12生效日期:2012-02-01 分享到:0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1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1月12日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四十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和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新建居住组团或者住宅楼内建设或者使用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设备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或者再次使用的,可以责令拆除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取得证明擅自在夜间连续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或者不遵守作业时限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本条例禁止的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拆除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或者设备,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建设环境噪声达标区。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交通、城乡建设等专项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声环境质量的要求,合理规划各类功能区域和交通干线走向,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协调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以及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噪声的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对社会生活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中规定噪声限值的产品实施监督管理。 工商、建设、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协助环境保护等部门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业主可以在业主公约中约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权利和义务,由全体业主共同遵守。 物业管理组织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定和业主公约约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报告。 第七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应当设置环境噪声污染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并向社会公布。 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举报和投诉。接到举报、投诉的部门、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处理或者移交有权部门、机构处理;需要及时处理的,应当立即处理或者立即移交有权部门、机构处理。

中山市青少年气象科普知识竞赛试题

常年平均的中山市汛期 (4-9 月)的降水量约占全年降水量的十分之几? (答 案:十分之八) 常年平均的中山市一年中降水量最多的月份是几月?(答案: 6 月) 常年平均的中山市一年中降水量最少的月份是几月?(答案: 12 月) 2014年 1409号超强台风是 1949年以来登陆广东的最强台风, 它的名字是什 么?(答案:威马逊, RAMMASUN ,名字来源:泰国,意思是雷神) 2014年影响中山市的 2 个热带气旋名称分别是什么?(答案:超强台风 “威 马逊”, 台风“海鸥 ”) 雨日的定义是什么?答案:日雨量等于或大于 0.1 毫米的天数。 常年平均的中山市一年中气温最高的月份是几月?(答案: 7 月 常年平均的中山市一年中气温最低的月份是几月?(答案: 1 月 常年平均的中山市一年中高温日数最多的月份是哪个月?(答案: 常年平均的中山市一年中相对湿度最大的 2 个月份分别是哪 2个月?(答案: 4 月和 6 月) 常年平均的中山市一年中相对湿度最小的月份是哪个月?(答案: 12 月) 冰雹属于液态降水还是固态降水?(答案:固态降水) 大雨属于液态降水还是固态降水?(答案:液态降水) 当紫外线指数在 7~9 时,表示紫外线强度为强,除应做好防护措施外,哪个 时间段应避免外出,或尽可能在避荫处?(答案:上午十点至下午四点) 在相同的高温条件下,为什么人体感觉在湿热时比干热时更难受?答案:周 围环境潮湿,汗液不易蒸发。 简答题:除四害是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 “四害”是指哪 几种动物?答案:老鼠、蟑螂、苍蝇、蚊子。 读书写字姿势要端正, 眼与书本距离最少应为多少厘米才比较合适? (答案: 30-35厘米) 连续多长时间阅读书籍或使用电脑后,应休息片刻或向远处眺望一会儿? (答案: 1 小时左右) 中山市行政管辖面积为多少平方公里?( 1800 平方公里) 中山市海拔最高的山是什么山?海拔高度是多少米?(五桂山, 531 米) 中山市面积最大的镇区是哪个?(南朗镇) 中山人民的“母亲河”是什么?(岐江) 中山市最大的水库是什么?(长江水库) 中山市是位于广东省什么平原中,地势平坦?(珠江三角洲冲积平原) 中山市位于北回归线什么位置?(以南) 广东省大陆岸线全长多少公里?居全国第一位( 3368 公里) 广东省陆地面积多少万平方公里( 18 万平方公里) 2017年中山市青少年气象科普知识 竞赛试题 简答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 ) 7 月)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气象灾害防御示范乡(镇)创建标准(试行).doc之令狐文艳创作

附件2 令狐文艳 气象灾害防御示范乡(镇)创建标准(试行)为提高基层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和公众气象灾害防御意识,有效减轻气象灾害带来的影响,逐步实现政府主导、自上而下的气象防灾减灾与乡镇自发、自下而上的气象防灾减灾相结合,中国气象局依托中央财政“三农”服务专项,按照“有领导机构、有信息员队伍、有信息服务站、有监测预警网络、有风险地图、有应急预案、有科普计划、有效益评估”的“八有”标准,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示范乡(镇)创建。为规范创建工作,制定本标准。 一、具有气象防灾减灾领导机构 1.气象灾害防御示范乡(镇)所在县政府具有相应防灾减灾领导机构,气象防灾减灾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匹配建设资金,所需维持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气象防灾减灾管理办法和检查制度。 2.明确乡镇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分管领导,负责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日常管理。成立乡镇气象灾害防御领导小组,组长由乡镇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分管领导担任,各村委主任和乡镇气象协理员为领导小组成员。 3.乡镇气象灾害防御领导小组负责所辖区域日常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安排部署、应急预案的修编演练、应急预案启动后

的指挥协调与组织实施、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编制与实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监督评估,负责管理乡镇气象防灾减灾工作站、气象信息服务站工作,负责气象协理员和气象信息员的任用、培训和队伍建设和管理,负责将气象工作纳入乡镇对行政村工作目标考核;建立包含图片和文字的规范、齐全的乡镇气象防灾减灾档案,以便查阅。 4.定期召开乡镇气象灾害防御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安排部署乡镇气象防灾减灾相关事宜。 二、具有气象信息员队伍 1.乡镇至少有1名气象协理员,所辖各村至少有1名气象信息员,各农业园区或农业专业生产企业、各学校、医院等重点单位至少有1名气象联络员。 2.气象信息员要承担主动接收和主动分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工作。充分利用已有的防灾减灾设施如电脑网络、农村广播、大喇叭、电子显示屏、农民信箱、手机短信等,及时接收和分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必要时通过电话、对讲机、锣鼓等方式通知到重点区域、人群。 3.气象信息员要承担农业气象服务信息传播工作。根据当地农业生产实际,传播当地气象部门制作的农用天气预报和农业气象服务产品。 4.气象信息员要承担气象灾情收集和气象服务需求反馈工作。及时收集当地民众对气象信息服务的需求,并定期向当地政府和当地气象部门反馈。及时组织上报灾害性天气实况和灾情。

(完整版)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

朱良初中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 朱良初中 2013.2

朱良初中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 朱良初中抱着对师生生命和学校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强化“安全第一,生命至上”意识,为切实有效应对气象灾害,防范、处置因灾害性天气带来的各种自然灾害, 保障师生生命及学校财产的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维护教育教学秩序的稳定,制订本预案,做好学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一、总则 (一)制定目的 为了有效防范、处置因灾害性天气带来的各种自然灾害,切实保障师生生命及学校财产的安全, 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类损失,维护教育教学秩序的稳定,确保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省、市关于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精神, 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师生生命安全放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首位,把气象灾害的预防放在突出环节,密切监视灾害性天气,认真做好各项防范工作。 2、落实责任,加强监督。学校在当地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气象灾害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学校主要领导负总责。 3、快速反应,果断处置。一旦发生险情,应迅速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在当地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组织力量全力抢险救灾。 二、应急救援指挥组织及职责 (一)领导小组 朱良初中防灾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朱同罡 副组长:郭良明 成员:王效帅李天忠等校委会成员、全体班主任、校医 4、学校防灾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日常工作职责 ①制订切合本校实际的防御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准备必要工具和材料,密切注意气象部门的灾害性天气通告。 ②加强对学校师生防灾知识的宣传,通过短信、出校刊、宣传栏、黑板报等形式,把防灾基本知识宣传到每位师生,在灾害性天气特别提醒师生往返途中注意安全,提高广大师生防范灾害的意识和能力。 ③加强检查和做好防范工作,经常保持校园道路、排水设施畅通,对校园内容易受淹的地方,做到逐点检查,确保地下水道疏通。对学校的基建和修建工地、校舍墙体、屋面、门窗、电气、室外天线、空调室外机、外悬挂物、广告牌、旗杆,以及围墙、自行车棚、宣传栏等定期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整改,对出现的险情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坚决查封学校危房,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④加强学校的图书、电教、仪器设备的防护工作,对图书馆、电脑房、实验室、锅炉房进行严格管理,特别注意化学药品的安全存放,切实做好防水防潮工作。 三、灾害分级和预警机制及应急响应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18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18修正)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深圳经济特区 【发文字号】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3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8.07.03 【实施日期】2018.07.03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 【修改依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等十二项法规的决定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1993年12月24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1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1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6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 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环境噪声的预防和治理,保护和改善生活、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环境噪声的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生态环境的声音。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环境噪声超过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情形。 第三条环境噪声的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统筹规划、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单位和个人享有在安宁环境中工作和生活的权利,负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产生环境噪声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受环境噪声影响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责任单位和个人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噪声污染并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声环境质量负责。 市、区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和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市、区政府在制定城市规划时,应当结合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的要求,合理规划各类功能区域和交通干线走向,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六条市、区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督促、协调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机构开展环境噪声监督管理,具体负责对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以及商业经营活动、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中产生的社会生活噪声实施监督管理。

山洪灾害防御宣传知识

山洪灾害防御宣传知识 1.什么是山洪灾害? 山洪灾害是指由沿河流及溪沟暴涨暴落的洪水及伴随发生的滑坡、崩塌、泥石流而给人类社会系统所带来的危害,包括溪河洪水泛滥、泥石流、山体滑坡等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基础设施毁坏,以及环境资源破坏等。 2.山洪灾害有哪些特点? 山洪灾害的主要特点是: (1)季节性强,频率高。山洪灾害主要集中在汛期(富宁县主要集中在6-10月份),尤其主汛期更是山洪灾害的多发期。 (2)区域性明显,易发性强。山洪主要发生于山区、丘陵区及岗地,特别是位于暴雨中心的上述地区,暴雨时极易形成具有冲击力的地表径流,导致山洪暴发,形成山洪灾害。 (3)来势迅猛,成灾快。山丘区因山高坡陡,溪河密集,降雨迅速转化为径流,且汇流快、流速大,降雨后几小时即成灾受损,防不胜防。 (4)破坏性强,危害严重。山洪灾害发生时往往伴生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并造成河流改道、公路中断、耕地冲淹、房屋倒塌、人畜伤亡等,因此危害性、破坏性很大。 3.山洪灾害发生的主要因素是什么? 山洪灾害发生的主要因素有三个方面: (1)地质地貌因素。山洪灾害易发地区的地形往往房山高、坡陡、谷深,切割深度大,侵蚀沟谷发育,其地质大部分是渗透强度不大的土壤,如紫色砂页岩、泥质岩、红砂岩、板页岩发育而成的抗蚀性较弱的土壤,遇水易软化、易崩解,极有利于强降雨后地表径流迅速汇集,一遇到较强的地表径流冲击时,从而形成山洪灾害。 (2)气象水文因素。副热带高压的北跳南移,西风带环流的南侵北退,以及东南季风与西南季风的辐合交汇,形成了山丘区不稳定的气候系统,往往造成持续或集中的高强度降雨;气温升高导致冰雪融化加快或因拦洪工程设施溃决而形成洪水。据统计,发生山洪灾害主要是由于受灾地区前期降雨持续偏多,使土壤水分饱和,地表松动,遇局地短时强降雨后,降雨迅速汇聚成地表径流而引发溪沟水位暴涨、泥石流、崩塌、山体滑坡。从整体发生、发展的物理过程可知,发生山洪灾害主要还是持续的降雨和短时强降雨而引发的。 (3)人类活动因素。山丘地区过度开发土地,或者陡坡开荒,或工程建设对山体造成破坏,改变地形、地貌,破坏天然植被,乱砍滥伐森林,失去水源涵养作用,均易发生山洪。由于人类活动造成河道的不断被侵占,河道严重淤塞,河道的泄洪能力降低,也是山洪灾害形成的重要因素之一。 4.诱发山洪灾害的气象因素有哪些?

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方案(最新)

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方案 近年来,随着全球气候持续变暖,我市各类异常天气不断增多,暴雨(雪)、雷暴、大风、干旱、低温冷害等气象灾害频发,对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产生活以及生态环境造成较大影响,气象灾害成为制约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X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按照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方案》(x电〔X〕19号)精神,为切实加强我市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重要意义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关系到各行各业和千家万户,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高全社会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和水平,对防止和减轻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是维护公共安全、正常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重要性,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依靠科技、依靠法制、依靠群众,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制定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加快我市各级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强化防灾减灾基础,切实增强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综合防治、应急处置和救助能力,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水平,最大程度减轻灾害损失,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和谐发展。 二、努力提高气象灾害监测水平

(一)加强自动气象站建设,提高重大灾害性天气预警能力 根据黑办发电〔X〕19号文件要求,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全市自动站气象观测网站密度,重点加强多要素自动气象站建设。X年主要在林场(所)建设7个四要素自动气象站,在乡(镇)建设10个四要素自动气象站,升级改造4个乡(镇)二要素自动气象站为四要素自动气象站,在丘陵、山地等地质灾害、气象灾害易发地域和天气敏感区,建设3个四要素自动气象站。3年完成所有林场(所)、乡(镇)四要素自动气象站。自动站建设、日常维护等经费要纳入当地政府(区、局)常规预算。 (二)加强气象灾害预测预报 气象部门要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重点加强暴雨(雪)、雷暴、大风、干旱等灾害中短期预报,着力做好突发性局地暴雨(雪)、雷暴、冰雹、大风等强对流天气的短时临近预报,实现对各种灾害性天气气候事件的实时动态诊断分析、风险分析和预警预测,提高重大气象灾害预报预警的准确率和时效性。 (三)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接收 1、电子显示屏建设 各县(市)、区政府在乡(镇)居民区和学校、医院、车站、码头、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的大型公共场所至少设立一个电子显示屏,用于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接收与显示,重点加强农村乡镇电子显示屏建设。

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修正)

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修正) 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对本市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和港航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协助做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环境噪声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受理群众投诉。 第二章环境噪声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建设发展情况,及时划定、调整本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六条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本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对建设项目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制作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登记表,提出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或经审查被否决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通过网上备案系统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依法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六十日内、报告表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

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 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洪涝、干旱、台风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防汛防旱防风活动。 本条例所称防汛防旱防风活动,是指对暴雨、洪水、干旱、台风等因素引发的灾害的预防、抢险、救援、灾后应急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防汛防旱防风活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抗救结合,政府主导、统一领导、公众参与,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防汛防旱防风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以属地管理为主,统一指挥、分级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防汛防旱防风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防汛防旱防风工作机制,提高防汛防旱防风指挥的信息化水平,将防汛防旱防风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或者本行业的防汛防旱防风知识宣传和技能普及、预案制定、应急演练、险情排查和处理、灾情险情报告、组织人员转移等防汛防旱防风的具体工作。 应急管理、水利、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卫生健康、气象、广播电视、海事、电力、通信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汛防旱防风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当地驻军和人民武装部的负责人组成的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本行政区域防汛防旱防风工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指挥长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的成员单位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其他应急指挥机构在依法应对暴雨、洪水、干旱、台风时,应当服从同级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的指挥。 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由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承担,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汛防旱防风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承担防汛防旱防风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防汛防旱防风工作。

气象灾害防御手册

气象及衍生灾害防御实用技术手册 科技部社会发展司 中国气象局科技发展司 二OO八年五月

前言 2008年5月12日,我国四川省汶川县发生里氏8.0级强烈地震,为了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抗震救灾有关工作的指示, 科技部会同中国气象局组织专家编写了《抗震救灾减灾气象实用技术》,重点针对地震以后灾区可能出现的气象及其衍生灾害,提出了相应的防御措施。现印发供参考。 四川省的主要气象及其衍生灾害有:暴雨、高温、强对流(雷电、冰雹等)、泥石流、山体滑坡、雾、寒潮、道路结冰、雪灾等。地震后,灾区的强降水将给当地人民的生活、水库、大坝、堰塞湖、道路交通等造成一定的威胁;同时,气温的变化也会对灾区的人民的身体健康、生活等产生一定影响等。震后灾区应加强防范上述气象及其衍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民的伤亡和财产损失,使灾害的程度降到最低。 由于时间紧、任务急,编制过程中一些错误在所难免,欢迎各部门和地方提出宝贵意见,我们将及时补充和更新,为抗震救灾提供有效支撑。

目录 一、地震灾区的气候概况 (1) 1.地理概况 (1) 2.气候概况 (1) 2.1气温 (1) 2.2降水量 (2) 2.3日照 (2) 2.4四川地震重灾区5-9月气候背景分析 (3) 二、地震灾区主要气象灾害及其防御措施 (4) 1、暴雨 (5) 1.1特点及危害 (5) 1.2暴雨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 (5) 2、高温 (6) 2.1特点及危害 (6) 2.2高温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 (6) 3、雷电 (7) 3.1雷电特点及危害 (7) 3.2雷电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 (7) 4、冰雹 (8) 4.1特点及危害 (8) 4.2冰雹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 (8) 5、地质灾害 (9) 5.1泥石流特点、危害及防御措施 (9) 5.2山体滑坡特点、危害及防御措施 (10) 6、雾 (11) 6.1特点及危害 (11) 6.2大雾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 (11) 7、寒潮 (12) 7.1特点及危害 (12) 7.2寒潮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 (12) 8、道路结冰 (13) 8.1特点及危害 (13) 8.2道路结冰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 (13) 9、暴雪 (14) 9.1特点及危害 (14) 9.2暴雪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 (14) 三、地震灾区高温天气对食品安全、饮用水安全的影响及注意事项 (15) 1、高温天气对食品安全的影响及注意事项 (15) 2、高温天气对饮用水安全的影响及注意事项 (16) 四、地震灾区降水对地质灾害、水库、大坝、堰塞湖、道路交通等的影响及注意事项 (16) 1、降水对地质灾害的影响 (16) 2、降水对水库、大坝的影响 (17) 3、降水对堰塞湖的影响 (18)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方案

***镇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预案 为减少灾害性天气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等有关规定,制定我镇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方案。 一、防御原则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实行以人为本、科学防御、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二、防御重点 主要是暴风、暴雨、雷电、雪灾以及其他灾害性天气。。 三、防御工作 (一)暴风灾害防御 按照职责做好防御暴风抢险应急的各项准备工作,气象协理员要保持与气象部门的联系,同时按照暴风预警指令等级组织好灾害的防御,高等级预警的要停止集会、停课、停业及一切危险作业,妥善安排留守人员和转移广大群众,注意防范强降水可能引发的山洪、地质灾害。一旦发生灾害,领导小组立即组织抢险救灾。 (二)暴雨灾害防御 积极组织做好防御暴雨应急和抢险准备工作。接收到气象部门发布的暴雨灾害预警信号后,要立即组织人员防御,学校、幼

儿园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学生和幼儿安全。要做好镇村道路的疏通和农作物的排水工作,加强危房的检查,对危险地带加强值班和巡逻,同时做好山洪、滑坡、泥石流等灾害的防御和抢险工作。 (三)雷电灾害防御 组织编制左家坞镇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加强雷电灾害预警系统的建设,雷电重点防御单位要与防雷检测部门联系,做到定期检测、定期维护。同时,积极做好新、改、扩建工程防雷设施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防雷工程检测以及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装置检测等工作。积极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宣传工作,减少雷电灾害的发生。 (四)雪灾灾害防御 按照职责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准备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应急和抢险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村、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责任制,切实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进一步健全防灾减灾工作机制,逐步完善“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密切配合、全社会广泛参与”的气象灾害防御机制,成立镇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组织和落实气象防灾减灾工作,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到责任主体明确、工作目标明确,确保各项防御工作落到实处。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工业噪声污染管理 第三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管理 第四章交通噪声污染管理 第五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管理 第六章罚则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控制环境噪声污染,保障人们有良好的生活环境,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环境保护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生活和人们在社会生活活动中产生的影响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妨碍人们工作、学习、生活等正常活动的现象。 第三条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声环境质量负责,应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规划城市、村镇建设,按功能区合理布局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等,防止环境噪声污染,保障生活环境的安静。 第五条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对辖区内的环境噪声污染控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并督促、协调其他噪声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对环境噪声污染的日常管理工作,遵照统一监管,分工负责的原则按以下分工实施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工业、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日常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七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噪声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向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机电设备或器械,减少噪声对生活环境的污染。 第九条凡排放噪声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超标排污费,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 第十条受到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减轻或排除噪声污染的危害。 各环境噪声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受理受害单位和个人的举报和投诉,督促造成噪声污染者减轻或排除噪声污染,采取保护受害人权益的措施。 第二章工业噪声污染管理 第十一条在人口稠密区以及在医院、学校、风景旅游区等区域及其附近,不得规划新建和扩建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或项目。 第十二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必须对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作出环境影响评价,制定防治措施并按照规定程序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其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拆除或闲置已安装使用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征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排放噪声污染实行申报制度。 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单位,应当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提供噪声污染的有关资料,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使其符合环境噪声厂界排放标准。 使用通风、排风(气)、降温、发电、锅炉等设备,对周围生活环境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应当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并按照审查意见,采取措施降低噪声污染。 第十四条对超标排放噪声,造成严重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治理。对难于治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报请县人民政府对其实行关、停、并、转、迁。确因经济和技术条件所限,短期内难于通过治理噪声源消除噪声污染的,必须采用消声、隔音等有效措施,把污染危害减少到最小程度,取得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可,并与受其污染的居民组织或有关单位协商达成协议,采取其他保护受害人权益的措施。 第三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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