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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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律网作者:

审判长,审判员:

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范家礼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范家礼的辩护人。庭审前,我认真阅读了本案卷宗材料,今天又参加了法庭调查。我对本案的案件事实已有充分的了解。首先,我对凶手残忍杀害三被害的行为表示同情和慰问。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资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是辩护人的当然职责。在今天庭审中被告人范家礼再次否认自己的犯罪事实,作为无罪供述和辩解。纵观本案,本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家礼涉嫌故意杀人,其证据严重不足,依法应对被告人范家礼作无罪处理。现基于上述认识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被告人范家礼有杀害三被人的主观动机和故意。理由是:

1、公诉机关出示的证人张朝万、徐云高、徐云兴、罗仕芝、张开兴、付朝兴、陈永奎、孟远成、付朝贵的书面证言和关于范荣昌被害人家人打伤的《调解协议书》及《收据》两份书均证明了被告人范家礼一家与被人一家曾经有过纠纷的事实但不能由此证明被子告人范家礼就有杀害被人付再英一家的主观动机和故意。

2、被告人范家礼虽在公安机关有过欲伤害付再英家人的供述,但因被告人范家礼无论在庭审前,还是在今天的庭审中,均一再否认上述

事实,且被告人范家礼供述的内容与范荣昌、范荣所两被告人供述的内容相互矛盾,又无其它证据可以相互印证。故不能有效证明被告人范家礼有杀害被人付再英一家的主观动机和故意。

3根据范家礼、范荣所、范荣昌三被告人所作的无罪供述和辩解,再结合《调解协议书》、《收据》两份书证及证人陈贵柏的证言来看,均一致证明被告人范家礼一家虽曾与被人付再英一家有过纠纷但两家的已经当地村组织调解平息。且事后也未因此再发生过纠纷。由此可见,被告人付再英一家的主观动机和故意。

二、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被告人范家礼实施了杀害三被人的行为。现论证如下:

1、证人张朝万、徐云高、徐云兴、罗仕芝、张开兴、付朝兴、陈永、孟远成、付朝贵的书面证明证言只证明了三被人已被子杀害的事实,而没有证明了三被害人就是范家礼、范荣所、范荣昌三被告人杀害的。

2、现场勘察笔录、尸体检验报告书和物证检验鉴定书三份证据,只证明了三被害人是由现场提取的板锄、菜刀、钉耙等工具致死的事实,没有证明上述工具是范家礼等三被告人在作案时所持有的凶器,更不能证明三被害人就是范家礼等三被害人害的。物证检验鉴定书虽然证明了被子告范荣昌外裤腿上的血痕血型与迟焕品、迟焕勇的血型及现场提取的析锄的血痕与血型均为A型。但不能由此就当然得出迟焕品、迟焕勇二被害人是被告人范荣昌杀害的这一结论,更不能证明被告范家礼就是杀害三被害人的行为人。因为:血型为A型的人很多,《物证检验鉴定书》没有证明被告人范荣昌外裤腿上的血就是被害人

迟焕品或被害人迟焕勇的血,更没有证明被告人范荣昌外裤腿上的血痕是被告人范荣昌在作案时染上的。

3、提取笔录只证明了侦察机关提取有关书证、物证的过程,该笔录不能证明范家礼、范荣所、范荣昌三被告人杀害三被害人的事实。被告人范荣昌的指认、辩认笔录是被告人在侦察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由侦察机关单方面制作的笔录。被告人范荣昌的指认、辩认笔录最多只能看作是被告人范荣昌的单方面陈述。但因被告人范荣昌的指认、辩认笔录只有在其它证据以记分证明实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本案定案根据。

4、范家礼、范荣所、范荣昌三被告人的供述有以下特点:一是既有有罪供述,也有无罪供述,其供述不有稳定性:三是有罪供述的前后内容相互矛盾,不能自圆其说:三是三被告人所作有罪供述的内容相互之间是矛盾的,不能互相印证;四是三被告人所作有罪证明作案时间(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晚十点左右)与证人徐云兴、罗仕芝证明的作案时间(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凌晨二点)是相互的;五是三被告人在庭审中均作了无罪供述不有客观真实性这一根本的证据特征,在没有其它证据以印证的情况下,三被告人所的有罪供述是不能作为本案定案根据的。

5、公诉人探称三被告人所作有罪供述证明的部分内容与侦察机关勘验的部分案发现场相稳合,这一指控是不能令人信服的。因为:一是从三被告人供述的笔录内容及三被告人在今天庭审中的供述和辩解来看,不排除侦察机关有向三被告人非法取证的嫌疑;三是案发后三

被告人曾到过案发现场,特别是被告人范家礼曾于案发后即十二月二日到迟学友家(案发现场)帮忙料理过丧事,且三被害人体的原始摆放位置和三被害人的伤情等情况早已不是什么秘密(公安机关在解剖尸体时,有包括付再宽在内的许多在场旁观。付再宽等人早已把这些情况告诉包括被告人范家礼的妻子陈贵柏及徐长才等在内的其它人,有在卷付再宽的证言证实)。三被告人当然可以说出一些案发现场的情况,这也就不足为奇了;三是三被告人有在有罪供述中对案现场和作案过程的描述是相互矛盾的,且与客观实际不符。否则,既然三被害人是被告人用钉耙、菜刀、板锄等物致死的,且手又如此残忍,为何三被告人的衣物上没有半点死者喷溅的血迹呢?被告人范家礼的右腿和左手关节的骨头是折断过的,至今仍未复位,其又怎么能顺着柱子攀得上三米多高的燕窝楼上去呢?由于在的疑惑点太多,这里就不再一一例举。

6、被告人范家礼所无作案的时间。根据被告人范家礼作的无罪供述和辩解,证明其在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晚上八点左右,吃完饭后就上床睡觉,一直就睡到第二天早上。被告人范家礼陈述的这一事实与范荣所、范荣昌两被告人范所作无罪供述的内容是基本上一致的,且与证人陈贵柏、范荣粉、范荣华、范荣考、邵聪勇、姜志兰等人的证言可以相互印证。

综上所述,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既不能充分证明被告人范家礼有杀害三被害人的主观动机和故意,也不能充分证明被告人范家礼实施了杀害三被害人的行为。请求人民法院从我国刑法无罪推定的这一立法思

想出发,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和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被告人范家礼无罪的公正判决。

以上辩护意见,请全议庭以充分采纳!

谢谢审判长!谢谢审判员!

被告人范家礼的辩护人:xxxxx律师事务所

律师xxxx

法律文书中的论证方法示例

法律文书中的论证方法示例 维俊 法律文书要做到理由充分,结论准确,令人信服,就必须进行充分的论证。所谓论证,就是正确地运用论据来证明论点的过程和方法。怎样进行论证?者拟举出法律文书中常用的八种论证方法,结合实例谈谈它们的用法。 、事例论证 这是一种用具体的事实作为论据来证明论点的方法。因为法律文书在论述正面观点或者反驳错误观点时,往往要举出具体的事实作为依据,使自己的观建立在坚实的论据上。这种论据方法不仅运用得较普遍,而且很具有说服力。例如某检查院分院关于董××的杀人案公诉词在论证被告人是故意杀人时,就用这一论证方法: 这个案件是一起有目的、有准备蓄意杀人的重大刑事犯罪案件,被告人董××的犯罪目的十分明显,那就是使用残暴手段,决意把姚××杀死,早在他犯预备阶段,就暴露了这个罪恶目的。根据刚才法庭调查,被告人要杀姚××,经过八个月时间预备,即一九七八年五月至一九七九年一月底,曾五次准备凶,一九七八年五月向其同学王××父亲借了斧头(这把斧头刚才已出示),并把斧柄锯断,放在拎包内,被其家属发现收掉后,他的同学王××曾严肃地向他指:“你这样做是触犯法律的。”被告人不仅不听劝告,反而又买了一把锋利的菜刀去实施他的犯罪行为。可见,被告人不是一次,而是多次准备凶器,预谋人。这些犯罪准备行为在法律上都认为是犯罪。它说明被告人犯罪行为是故意的而不是象被告所说的是盲目的。 这是一份二审案件的公诉词。原审认定被告人董××犯有故意杀人罪,被告人为减轻自己的罪责,在上诉中极力否认是故意杀人,认为只是“盲目伤害”。此,公诉词列举了被告人董××为达到杀死姚××的目的,曾多次准备凶器的事例,从而证明被告人是故意杀人的道理。 在运用这一论证方法时,必须注意三点:一是事实必须确凿可靠,并要有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一切道听途说或者未经核实查证的事实,均不可使用。为这种事实,既不能说明问题,又很容易被推翻,而使自己陷入被动的地位。二是事实必须和案件有关。如果和案件无关,事实即使确凿可靠,也不能说问题。三是论据和论点方向的一致性和紧密的统一,而不可有距离,更不能相互矛盾。 、法理论证 法律文书是法理性很强的非规范性的文件。它往往要根据正确的法学原理进行论证,使之具有较强的科学性、理论性,从而加强其说服力。例如郑××非行医案的辩护词在论证被告不构成犯罪时,就采用这种论证方法: 我国法律既不容纳“主观归罪”的观点,也不能容纳“客观归罪”的观点。定罪科刑,必须根据犯罪的构成。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 。王××的死亡,是被告人不能控制和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因此,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的结果,但并不具备犯罪构成的要件,故不能认为是犯罪。罪构成不仅是正确认定犯罪的理论原则和追究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而且也集中地体现了我国的法律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不罪及无辜的本质特征。 这种论证方法,因为提到法律的高度加以论证,因此,它不仅说理透彻,而且说服力很强。但在运用这一论证方法时,特别要注意的是:对法学原理必完整地、准确地加以理解和运用,切忌断章取义或牵强附会。 、推理论证 所谓推理论证,就是指用已知的公认的容易理解的道理,来推论一个新的观点,证明一个新的论点的方法。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三段论法。 例如美国影片《十二怒汉》,其内容讲十二个陪审员审理一件谋杀案。被告人是一个年仅十九岁的男青年,他被指控为用刺刀杀死了自己的父亲。法庭有不少证人出庭证明被告人确系凶手。似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只待法庭作出“有罪”判决,就可使该青年受到法律的惩罚。在十二个陪审员合议时,十个都认为被告人“有罪”,只有八号陪审员提出不同意见,认为认定该青年杀死其父的证据不足。他对法庭赖以对该青年定罪的两个主要证人的证词提出了议。一个是该青年的邻居,他家紧挨高速铁路。他的证词说正当一列火车从他窗前呼啸而过时,他听到住在楼上的这个青年叫喊“我宰了你!”。另一个是近视眼镜的妇女,她住在铁路的另一侧,与被告人的窗户相对。她在证词中说发案这天晚上,她十一时以后上床休息,隔了许久,仍未入睡,朦胧中一列车高速驶过她的窗户,亲眼看到对楼房间里那个男青年用刺刀刺倒了他的父亲。八号陪审员认为这两个证人的证词都是不可靠的。因为列车高速通过前会出强烈的轰鸣声,紧挨铁路的窗户内的人,那时是不可能听到楼上那个青年的叫声的;而凡戴近视眼镜的人,睡觉时都要摘掉眼镜,那时这位近视的妇 ,也不可能通过火车车厢看清对面楼房里的景象。经八号陪审员这么一分析,其他陪审员都觉得有理,纷纷改变原先的意见,终于一致认为法庭认定该青有罪的证据不足。(见《译林》一九七九年第一期)

刑事辩护词示范文本

刑事辩护词范本 X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XXX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并经其确认。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并作了必须的调查,因而对本案有一个概括性的了解。又经过刚刚的庭审调查、质证,使辩护人对本案的实质有一个更全面、更客观的认识。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诚望合议庭采信。 一、被告人XXX法定情节 1、XXX提供侦破XXX、XXX、XXX、XX、XXX盗窃案的重要线索,该案已进入司法程序,因此被告人XXX具有立功情节。 2、XXX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据XX举报(29页),XXX曾于2006年12月下旬在大团盗窃电力线一次。XXX到案后,不仅如实供述这次犯罪,还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另外两起盗窃电线的犯罪事实(第4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之规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XXX揭发同案犯XXX、XXX犯罪事实,XX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与XXX、XX两次盗窃电线的犯罪事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之规定,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 我们认为:XXX不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构成盗窃罪,理由如下: 1、《刑法》1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15号)第3条等规定都说明破坏电力设备罪须以可能危害公共安全为前提:本罪侵害的主要客体是公共安全,即国家或社会不特定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安全。这里的“不特定”是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特征,它指犯罪行为是针对大多数难以辨别的社会公众而言的。犯罪行为所产生的严重后果是行为人难以预料的。破坏电力设备行为最终所侵害的后果是不特定的,或足以致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或财产受到损害。这里的“不特定”不是行为人主观目的或动机上的不特定,而是客观损害后果上的不特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15号)应比《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电力设备罪几个问题的批复》优先适用。我们认为从时间上优先,因此对该案的定罪我们建议不能直接套用最高检的司法解释,而应该综合案件具体情况,看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来正确定罪。 3、要确立罚当其罪或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社会现实生活总是复杂的,任何犯罪行为总是具体的,破坏电力设备案件同样也具有个案性,要使刑法对打击和预防犯罪行为发挥出最佳的效应,实现刑罚对犯罪人进行惩办和改造相结合、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相结合的目的,在考虑刑法一般规定的前提下,还必须考虑个案的特殊性,比如,犯罪人的主观目的、犯罪人所采用的犯罪手段、犯罪行为实际所导致的后果等。总之,应当权衡整个案情,做到

最新刑事辩护词范文

最新刑事辩护词范文 题要 说明自己的身份,陈述事实,原因,和想法。一审判决认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与符相勾结,采取虚报工程款、隐瞒已支付工程款的方法,实施了合同诈骗的犯罪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首先,一审判决认定的什么事是判的不合情况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说起刑事辩护,相信很多人都知道离不开律师的辩护,而律师往往是通过辩护词的方式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的。接下来,小编带来最新刑事辩护词范文一份,帮助你了解相关知识。 ▲最新刑事辩护词范文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的委托,指派我 们作为其一审辩护律师参加诉讼。通过查阅卷宗并会见被告人,辩护人了解了基本案情;通过今天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首先: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盗窃罪的罪名没有异议。 其次: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有以下可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

的量刑情节。 1、从被告人的犯罪手段来看,被告人是在方便后回房间时误进隔壁被害人房间的情况下,一时起贪念而实施的犯罪行为。这一点与有预谋、有计划而实施的盗窃行为是有本质区别的。很显然本案被告人系偶犯,社会危害性也较小。 2、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来看。被告人在第一次接受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的询问时,就毫不隐瞒地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从始至终供述一致、稳定,没有丝毫的侥幸逃避法律制裁的心理,今天的庭审,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服法,重新做人。足以充分说明被告人认罪态度是积极和诚恳的。 3、被告人在归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如数退赃,协助司法机关消除了自己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使被害人基本没有受到损失。足以表明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小、易改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恳请法庭对被告人张三酌情减轻处罚。 4、被告人张三在案发前一项遵纪守法,表现良好,从未有过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系初犯,改造潜力很大。 综合以上几点意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杰犯罪情节轻微,悔罪态度诚恳,一贯表现良好,并且系初犯、偶犯。符合我国刑法适用缓刑的条件。希望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董某合同诈骗罪一审辩护词(辩护成功案例)

董某合同诈骗案一审辩护词(辩护成功案例) 饶为为,法学硕士,湖北利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诈骗犯罪辩护研究中心主任,长期从事诈骗类案件的辩护工作。 ——力求在诈骗犯罪案件辩护领域做到极致专业! 董某在湖北沙洋监狱服刑期间被发现还有漏罪未处罚,即涉嫌诈骗他人20万元人民币,但发现该漏罪时,该案的同案犯张某已经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被判决有期徒刑两年,缓期两年执行。但是董某的漏罪却以涉嫌诈骗罪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又以诈骗罪批准逮捕并向人民法院移送审查起诉,检方量刑意见为四至六年有期徒刑。辩护人在法院审判阶段接受董某女儿的委托后,积极开展辩护工作,分析本案卷宗,最后以公诉人确定的罪名错误,并以合同诈骗罪进行辩护,最终法院采信辩护人的观点,将董某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并在董某有漏罪可能从重处罚的情况下,判处董某有期徒刑两年零八个月,并与前罪剩余刑期合并执行。以下是本律师作为该案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的罪名有异议,并认为被告人董某的行为更符合同诈骗罪教唆犯的犯罪特征。 首先,被告人董某指使张某用其所有的走私宝马车抵押借款的行为,即为教唆行为,而抵押借款本身就是一种合同行为,张某亦按照被告人的授意利用该走私车向被害人周某进行了抵押借款,即被教唆的人犯了教唆的罪。 其次,刑法规定合同诈骗罪的主体为自然人和单位,并未限定在签订、履行合同的一方,被告人董某作为自然人当然符合合同诈骗罪的主体要件。 再次,被告人董某的犯罪目的是通过张某与被害人周某签订借款合同而实现的。被害人周某所遭受的诈骗行为发生在其与张某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过程中;非法占有的财物即借款也是与借款合同有关的标的物;非法占有借款与合同的签订、履行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最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与张某的犯罪行为侵害的实际为同一客体。 综上,被告人董某与张某属于共同犯罪,其犯罪行为应当与张某的犯罪行为同样构成合同诈骗罪,且其为该共同犯罪中的教唆犯。 二、被告人的犯罪数额应为17万元。 因被害人实际仅向张某卡内汇款17.4万元,且张某仅将其中17万元用于偿还公司借款,另4000元无证据证明用于支付公司房租。 三、被告人董某的教唆行为,在本案中仅起次要作用,应为共同犯罪的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被告人董某采取的教唆方式较为缓和,教唆内容简单 首先,从本案张某和汪某的笔录均可以证明,被告人董某在实施教唆行为时,均只有授意,并未对二人采取威逼、利诱、胁迫等极端方法。 其次,被告人仅授意张某利用其拥有的宝马走私车抵押借款,并未指使张某和汪某伪造与车主陈杰的车辆买卖合同。虽然张某的供述和汪某的证言均称是受被告人指使而伪造的车辆买卖合同,但是张某的供述和汪某的证言对该事实的陈述矛盾,并不能相互认证,具体分析如下: 张某的两次讯问笔录均记载:“因为用车抵押借款需要车辆买卖合同,董某说他和陈杰关于鄂DE0XXX的车辆买卖合同丢失了,找不到了,还联系不上陈杰,他就让我和汪某签的这份假合同。当时董某还拿出了一份陈杰的身份证复印件,他让汪某按着身份证的信息在这个合同上签字或书写的。”而在汪某的询问笔录记载:“董某打算亲自拿此车的买卖合同(书面显示是陈杰和董某签的)去借款,但当时好像他因为犯病了,就让我按照原合同打字并填写并

辩护词文体意识和写作策略简析

辩护词文体意识和写作策略简析 发表时间:2011-09-26T10:01:28.953Z 来源:《中国科技教育·理论版》2011年第6期供稿作者:杨爱林 [导读] 辩护词无论做有罪辩护还是无罪辩护,都要求具备深刻、广阔而灵活的思维,否则不能做深刻有力的辩护。 杨爱林四川理工学院人文学院 643000 摘要写作是在文体意识引领下展开的思维活动,也是根据写作背景运用策略的过程。精彩雄辩的效果意识,对不同写法类型所建立的心理感觉与模式,随机应变、巧妙应对的意识和趋轻意识,这些写作意识能够引导辩护人找到辩护词的内容和形式。协调与对抗策略的正确运用则有助于写作目的的实现。 关键词辩护词文体意识写作策略写作目的 辩护词是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针对刑事自诉状、起诉书的指控,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反驳和辩解,证明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甚至免除刑事责任的法庭辩论文书。辩护词写作者主要是律师。 任何文体的写作都是写者在内心的文体意识引领下所展开的思维创造过程。文体意识指写者关于一种文体的内容、形式特征和写作规范的心理意识,它以心理表象的形式存在于写者内心,成为写者的文章图样、写作范式,告诉他“写什么”与“怎么写”。写作策略是写者针对现实背景中的有利、不利和中性因素,根据写作目的确定写作态度和智慧运用的过程。因为文体意识引领着写作的内容和写法,写作策略对文章目的的实现关系重大,它们的正确建立和运用是主体有效写作的关键。 一、辩护词的文体意识 (一)雄辩意识 辩护词归属于演说稿文体,又具有被动写作的特点,具备辩驳色彩,其主要的使命和手段是辩驳。因此,辩护人必须具备雄辩的写作意识,雄辩意识即是辩护人在辩护词写作中追求精彩雄辩、压倒一切的辩护效果的心理意识。作为被动写作的文书,主要对抗途径是雄健有力的辩驳和证明,只有针对刑事自诉状、起诉书的指控,充分组织证据,根据事实和法律,合乎逻辑地进行反驳和辩解,化被动为主动,才能实现写作目的。所以,雄辩意识构成辩护词重要的写作意识。不过,辩护应当建立在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辩护词只有充分组织证据,根据事实和法律,合法合理、合乎逻辑地进行反驳和辩解,才能在激烈的对抗中立于不败之地。 法庭辩护是辩护人的素质、才华和精神风貌集中而突出的展现,雄辩与否,则是衡量辩护人素质、才华和精神风貌的重要条件。有人认为,成功的辩护人应当具有“哲人的思维与胸怀,诗人的激情与文采”,还应当具有“独立的思想与个性化的语言”这些要求是非常正确的,它们构成衡量辩护人雄辩与否的重要标准和条件。 由于辩护词所具有的演说性质,辩护人如果采用口语进行辩护,其自然、贴近生活、鲜活的语言特点更加有利于发挥和交流,效果比用书面语辩护更好。加上语气的抑扬顿挫,能够使听觉效果通俗易懂,流畅自然,生动活泼。除开夸张、想象之类的手法,演说所运用的技巧基本上适用于辩护词写作。 (二)趋轻意识 在进行有罪辩护的情况下,辩护词一般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范,侧重进行罪轻或减轻、免除刑事责任方面的辩护。辩护人围绕着趋轻判决的目的而形成的心理意识和感觉,是辩护词写作的趋轻意识。辩护词作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书面工具,以被辩护人的立场为自己的写作立场,而不站在裁判者的立场来写作,因此,辩护人没有必要、没有义务、也不应当注重于对自己的当事人作负面评价,他以被辩护人的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和最终目的。作趋轻辩护是辩护词的天职,是法律赋予辩护人的权利,也是辩护词的终级写作目的。趋轻意识构成辩护词写作的突出特征和意识,如果没有这种意识,辩护人就难以成为好的辩护人,辩护词也难以成为好的辩护文章。趋轻意识表现了辩护人在合法基础上所建立起来的角色意识、身份意识和使命感。 趋轻结果必须在合法与合乎事实的前提下才能实现,这就往往需要根据委托人的利益取向,合法地选择和突出真实材料,对证据事实及其意义进行有利于趋轻判决的倾向性开掘和强调。所以,趋轻辩护要求选择,选择是趋轻的前提条件和主要手段、途径。 (三)类型意识 辩护词根据审判程序的不同,主要分为一、二审两个类型。一审辩护词是针对刑事自诉状、起诉书的指控进行反驳、辩解的辩护词。二审辩护词用以反驳一审判决。 根据写作时间和背景条件的不同,辩护词有开庭前写作的首轮辩护词与开庭后的随机辩护词之分。前者是写于开庭审理案件之前,用以在法庭上反驳和辩解的辩论文书,是后者的基础和依据,在不需做出必要补充和修改的情况下,它就是正式的法庭辩论文书。后者是开庭后针对双方法庭辩论的情况而写作的辩护词,往往要对前面写作的辩护词做必要补充或修改。它往往先表现为口头的写作,而后则可形成辩护文章。随机辩护词特别能够体现机智和应变的能力。 根据辩护内容的不同,辩护词又可分为全部辩护和部分辩护两种。全部辩护针对指控进行全部辩驳,部分辩护针对部分不合事实或法律的内容进行辩驳。 按照审理程序和写作时间划分辩护词,是从外部对辩护词所作的分类。根据写作目的之别,辩护词还有罪轻辩护与无罪辩护之分。如从写作思维角度划分,那么,由于内容、角度的不同,辩护词写法往往不同,据此可分为事实辩护、适用法律辩护,量刑辩护、证据辩护等种类。类型意识就是辩护人对不同写法的辩护词类型所建立的心理感觉、心理模式,该意识引导辩护人找到写作思维的路经和方法。如果不能建立写法类型的意识,写作将会十分生涩。 事实辩护是根据案情需要,从案件事实角度进行辩护而写作的一类辩护词。综合内容和写法特征,这类辩护词具体有:从控方所指控事实的真实性角度提出辩护理由、从证据角度提出辩护理由、从案件性质角度提出辩护理由、从情节严重程度角度提出辩护理由等几种小的种类。它们在写法上共同的特征是运用事实分析和相似分析为主的思维操作技术。 适用法律辩护是根据案件实际,从法律适用角度进行辩护而写作的一类辩护词。综合内容和写法特征,具体有从诉讼程序角度提出辩护理由、从援引法律角度提出辩护理由、从错误理解和引用法律角度提出辩护理由等具体种类。它们在写法上共同的特征是运用事实分析、性质分析和相似分析为主的思维操作技术。 量刑辩护是根据被告人自身在案件中具有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刑罚的条件,从量刑角度进行辩护而写作的一类辩护词。这类辩护词具

辩护词范例(公民用)

辩护词范例(公民用)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接受了上诉人刘________家属的委托,担任上诉人刘_______案件的二审辩护人,为其被错误地认定犯有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二审进行辩护。为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正确辩护,我详细查看了上诉人刘_______跟______乡______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林木、禁地承包合同书》,详细听取了关于本案的问题反映,又查阅了有关法律、法规,本辩护人认为,此案一审法院是错判,恳请二审人民法院撤销______县人民法院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作出的(_____)______刑初字第____号刑事判决,应该依法宣告上诉人刘_________无罪。具体的辩护理由如下: 第一,上诉人刘_______与______乡_______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林木、禁地承包合同书》合法有效,其内容应该受国家法律保护。这份合同书中的和上项关于“乙方权利及义务”条款明确规定:乙方“在承包期内,营林自主权受法律保护,依法享有继承和转让的权利”。对可以转让这个问题,合同规定是十分明确的。 第二,合同的转让是合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

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同意”。对于合同的转让,村里的领导即村委会主任杨______已经签署了“同意”的字样,并且加盖了村委会主任杨_______已经签署“同意”的字样,并且加盖了村委会的公章。据此,认定转让是非法的,则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三,《刑法》规定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上诉人刘______是在故意非法转让。因为公章不是刘______加盖的,村委会主任签署意见,也不是刘_______签署的。把加盖了村委会公章,并且有村委会主任签署意见的这份转让合同放在上诉人刘______面前,刘_______这才进行合同转让。如果要追究责任,应追究加盖公章者的责任、签署意见者的责任,而不应该把这些责任让没有参与加盖公章、签署意见的刘_______来承担。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刘_____ __参与或者知道加盖公章、签署意见的具体情况。上一个没有犯罪故意的人来承担罪责,这与刑法规定相违背。 第四,上诉人刘______转让合同牟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应当用刑罚对刘________进行处罚。 以上四点辩护意见,恳请二审人民法院充分考虑。本案涉及罪与非罪的重大问题,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把案件办成铁案,而不应当使案件经不起时间检验。本辩护人认为,即

辩护词示例

辩护词 场次:半决赛01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青天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张希文亲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张希文的同意,指派我们担任其涉嫌合同诈骗一案的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开庭前辩护人查阅了本案案件材料,认真研读了起诉书,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并全程参与了今天的法庭调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5条的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的整体辩护意见是:起诉书混淆了合同欺诈行为与合同诈骗犯罪的界限,本案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也未利用合同实施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其行为不符合刑法第224条所规定的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对本案被告人合同诈骗罪的指控不能成立。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张希文的行为属于合同欺诈行为,其所产生的问题属于民事纠纷,提请法庭充分注意罪与非罪、刑事与民事案件的界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也即,构成合同诈骗罪,需要具备两个最重要条件:其一,主观上,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二,客观上,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张希文的行为无论是主观上还是客观上均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一、被告人张希文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辩护人认为,合同欺诈的行为人采取欺骗方法,旨在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误认识,做出有利于自己的法律行为,然后通过双方履行约定的民事行为不公平地获得对方财产或财产性利益,其实质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谋利,并不具有非法

侵犯知识产权罪辩护词范本

侵犯知识产权罪辩护词范本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徐xx律师担任被告人赵某涉嫌侵犯著作权一案的一审辩护人。律师接受委托后,进行了阅卷、会见等一系列工作。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侵犯著作权罪不成立。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赵某销售盗版光盘的行为属于销售侵权复制品而非侵犯著作权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刑法》第217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 该罪的侵权具有间接性,即对他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侵犯是由非法复制、出版或者其他制作行为直接造成的,行为人的销售行为只不过是前述直接侵权行为的延续,或者说是对直接侵权行为的一种帮助。也正因如此,其危害性比侵犯著作权罪相对要小些。该罪的对象是侵权复制品,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销售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主体只能是侵权复制品制作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或单位,而侵犯著作权罪的主体一般是制作者。 本案中赵某并没有侵犯他人著作权,不是侵权复制品即盗版光盘的制作者,是制作者以外的人,只是销售了他人侵权复制品,所以赵某的行为不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中涉及录音录像制品有关问题的批复》精神,对于贩卖盗版光盘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218条的规定,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定罪处罚。 所以赵某的行为属于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 (二)、本案件不能适用2011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赵某销售盗版光盘的行为发生在2007年至2010年之间,起诉书提到在XX某某音像公司查获盗版光盘的时间为2010年12月06日;在XX市迎泽物流中心某某物流公司发货运站查获收货人话名为“刘X”、“小X”的涉嫌盗版光碟10760张,时间分别为2010年10月9日及10月28日。也就是说赵某贩卖盗版光盘行为都发生在 2011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前,按照刑法原理法律原则上没有朔及力,以及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赵某的行为属于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而非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三)、2010年10月9日及10月28日在XX市迎泽物流中心某某物流公司发货运站查获收货人化名为“XX”、“XX”的涉嫌盗版光碟10760张并不属于被告人赵某所有。

法律文书作业

. 法律文书 辩护词写作 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辩护词: 2013年6月6日早上8时许,韩某(男,40岁,XX省XX县XX乡人,住XX市XX区XX 村)和刘女士均到村里的“河西馒头店”内批发馒头,准备外出销售。在装运馒头时,两人因发生碰撞而产生纠葛。刘女士动手打了韩某一巴掌,韩某当即回手向刘的胸部打了一拳,结果刘女士当即倒地昏迷。在场群众将刘女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检验鉴定认为:1.死者是因胸前受外力打击引起反射性心脏抑制而死亡;2.根据案情,死者生前在胸前被打一拳后,后退两步倒地,送医院证明已死亡,死亡较急速。检查虽见右心室表面有点状出血,部分心肌细胞有断裂,但胸前皮肤、皮下及胸骨、肋骨均未见明显损伤,属于“抑制死”的情况(即:身体某些部位受到轻微的、对正常人不足以造成死亡的刺激或外伤,通过反射作用在短时间内使心跳停止而死亡,而尸检找不到明确原因)。 XX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刘女士的死是由于韩某的殴打行为造成的,韩某的行为与刘女士的死亡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韩某应当预见到殴打他人可能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由于没有预见而致使刘女士死亡,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而向XX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辩护人认为,刘女士的死纯属意外事件,韩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要追究韩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前提和依据应当是韩某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所谓“应当预见” 应当是指在正常情况下,按照正常理智的一般人基于日常生活、工作经验所能够预见到的情形。刘女士在外表上与一般人毫无异常,韩某不可能预见到刘女士是“特异体质人”,也不可能预见到自己的一拳就能致刘女士受伤甚至于死亡。韩某不具有过失犯罪中所要求的“预见义务”,因而其行为属于《刑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及《律师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韩某(男,40岁,XX省XX县XX乡人,住XX市XX区XX村)的委托,指派我担任韩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还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经过认真的调查和严密的分析,我认为起诉书在认定事实上定性不当.理由如下: 关于本案中公诉书认定韩某构成犯罪的认定: XX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刘女士的死是由于韩某的殴打行为造成的,韩某的行为与刘女士的死亡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韩某应当预见到殴打他人可能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由于没有预见而致使刘女士死亡,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而向XX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辩护人认为,刘女士的死纯属意外事件,韩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如果要追究韩某过失致人死亡罪,那么前提和依据应当是韩某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9交通肇事案件的辩护词

周xx交通肇事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 根据法律的规定,接受本案被告人周xx父亲的委托,并征得了被告人的同意,担任本案被告人周xx的辩护人,依法出庭参加诉讼,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履行律师职责。 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首先表达对此次交通事故万分遗憾的心情,也在这里向遇难者表示诚挚的哀悼。 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我们认为,被告人周xx虽然在整个交通肇事中承担主要责任,但主观过失较轻;事件发生后,及时报警,积极进行救助;并投案自首,主动协助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查清案情;在经济极其困难的情况,愿意尽自己最大努力对受害者家属进行赔偿。根据有利于改造犯罪者,有利于社会和谐的刑法精神,建议对于被告人适用缓刑处理。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周xx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仅是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对于构成交通肇事犯罪的,应当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定罪量刑。由此可见,对被告人在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直接影响对行为人的处罚。xx县交警队第200811170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已确认被告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所承担是主要责任,而不是全部责任,在对被告人量刑时应有所区别。 二、被告人在发生事故后及时报警,积极对被害人进行了救助。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自己也受了伤,但被告人第一想到的是用自己的移动电话分别给120、122拨打了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该事实有被告人供述和《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的记

录为证,公诉机关的起诉书也予以认定。 三、被告人投案自首,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明案件事实。 事件发生后,被告人留在事故现场,等候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将驾驶证及肇事车行驶证交给公安机关。被告人因自己也在交通事故受伤,在医院进行了治疗七天后主动到xxx交警队投案自首,整个过程中,被告人始终予以配合,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行为,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上述事实已经被检察机关的起诉书所认定,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自首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自首并按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对案件的调查,具有积极的悔罪表现。在案发后,被告人能够全面、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这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改过自新的良好愿望。从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我们都是有目共睹的。从一开始公安机关找被告人了解情况,直至立案侦查,被告人自始自终都是以诚恳积极的态度配合调查,真诚悔过,既不反复,又没狡辩,更没有隐瞒事实。这一诚恳的悔罪表现,应当得到法庭的确认,并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事实根据。 五、被告人在交通事故中具有酌定从轻情节 1、事故责任的过失性。被告人在此交通事故中因为前面行使的车辆灯光不全,在发现前面的拖拉机已靠边让出超车道而进行超车时,前面的拖拉机在灯光不全的情况下又返回超车道,以致造成事故。也就是说,前方车辆的违章行为对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也有重大影响。这也说明被告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被动状态和过失性,其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 2、事故报警的主动性。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尽管自己也因事故受伤,但首先想到是立即报警进行施救,用自己的移动电话报警,充分证明被告人主观恶性的轻微。 六、建议对被告人周xx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辩护词范本格式.doc

辩护词范本格式- 关于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我接受__________(主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姓名)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 在此之前,我研究了_______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走访了有关证人,并且对现场进行了勘察,获得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我认为起诉书在认定事实上有重大出入(或者事实不清、定性不当等)。理由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我认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____条第____款之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本案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不予起诉(或请求法庭对被

【经典案例】危险驾驶罪辩护词

【经典案例】危险驾驶罪辩护词 危险驾驶罪辩护词 ==================================================================== == 辩护词审判长:根据法律规定,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的委托,指派陆德强律师担任,,,的辩护人和代理人。我们仔细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研究了,,区人民检察院厦,检刑诉[2011],,号起诉书,多次与被告人交谈,比较清楚地掌握了本案的事实材料。根据公诉人的起诉书和法庭调查,总的来说,我们认为,本案事实清楚,无可置疑。但是,被告人,,,的有关方面和本案的一些细节,值得提出,以供法庭考虑。一、本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极小没有人愿意发生本起案件,一向很少关注新闻时事的被告人根本不知道数月前还是无罪的行为,现在却是犯罪行为了~如果他知晓的,根本不会这样放任自己,因为自己是家里唯一的经济支柱,他这样做等于让妻儿老小挨饿,所以他根本更加不会愿意从事犯罪行为。案发当晚,被告人陪同远方来的亲友吃宵夜,前后两个多小时的时间里,被告人仅喝一两瓶啤酒,并且也喝了其他饮料,并没有贪酒贪杯。所以,我们应当看到,被告人的酒后开车行为,与普通的醉酒驾车,追求刺激、危害社会的行为是有区别的,被告人是由于一时疏忽和放任,才导致了这起案件的发生,事后也感到极为懊悔并深感自责。二、被告人属于偶犯、初犯。被告人从来就没有饮酒、酗酒的习惯,为人老实本分,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积极配合民警调查,并且主动交待案发的整个过程,毫无半点隐瞒、推脱,其悔罪态度良好。三、本案情节极其轻微,社会危害性小。根据最高院关于处理危险驾驶罪的指导意见,“各地法院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慎重稳妥,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也就是说,虽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追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刑事责任,

常用法律文书写作技巧大全

常用法律文书写作技巧大全 法律文书是我国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法院、监狱及劳改机关等)、公证机关、仲裁组织依法制作的处理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以及案件当事人、律师和律师组织自用或代书的法律文书的总称。 法律文书按制作主体的不同,主要可以分为: 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的法律文书一一侦查文书 检察机关的法律文书一一检察文书 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一一裁判文书 公证机关的公证文书 仲裁组织的仲裁文书 律师自用或代书的文书一一律师实务文书等 今天我们讲的是几种常见的律师实务文书。 一、律师实务文书写作的基本要求 (一)基本原则 1、以事实为根据 书写法律文书前,必须了解案情。律师可以通过当事人的陈述和提供的材料去了解,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自行去调查相关情况并取证。 在掌握了案情材料后,书写法律文书应紧扣所依据的材料,如实地反映客观情况,切忌主观臆断,随意拼凑。 “以事实为根据”的实质要求就是:书写的法律文书,应有相应的证据材料来证明,即法律文书表达的是法律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 2、以法律为准绳 书写法律文书时,律师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案件事实,分析当事人的请求是否合法、合理,如果存在不合法的情况,应予以拒绝。 在书写法律文书的过程中,针对案件事实,应当准确恰当地引用法律条文,保证法律文书的严肃性。 3、谨慎原则 法律文书是一种程式化的文书,庄重严肃、结构固定,采用程式化的行文,用词造句要求准确规范,解释单一,言简意赅,通俗易懂,绝不能摸棱两可,让人产生歧义。 另外律师应注意不要因为措辞不当给对方造成把柄,也不要在法律文书中作出对本方当事人不利的陈述。 如果发现了有错误存在,应当立即纠正,尽快消除不利影响和后果。 (二)特别注意问题 1、充分领会当事人的意图和目的 领会当事人的意图和目的,一方面能够分析判断这一目的是否合法合理,另一方面也能够保证律师工作的效率。 案例:当事人诉求网站侵权索赔案 我们曾接受一家公司的来访。(范文网http://) 来访公司诉称其公司网站的网页、内容基本都被另外一家同行公司模仿、抄袭,故来访公司准备起诉维权。我们在查看来访公司提供的公证保全的证据后,初步判断侵权成立的可能性较大,支持其通过诉讼维权。随后来访公司介绍了诉讼目的:准备向侵权公司索赔近千万元。我们认为,如此高额的赔偿数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亦不合理,因此建议来访公司对诉讼目的进行调整,然后再商谈委托代理

辩护词范文

辩护词范文 导读:本文是关于辩护词范文的文章,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篇一:辩护词范文】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大桥律师事务所接受了本案被告人李XX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本所指派本人担任李XX的辩护人。今天依法出庭参加诉讼。 开庭前,我仔细查阅了公诉机关提交的全部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刚才又听取了详细的庭审调查,对本案案情有了较清楚的了解,现根据事实,对照法律,特提出辩护意见如下,供法庭参考,并请法庭充分予以采纳。 一、首先辩护人对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李XX犯有故意杀人罪没有异议,认定事实清楚,定性正确。 二、本案被告人李XX的确参与了本案的犯罪活动,但本案是一个典型的民转刑的案件,本案的起因就是因为变相克扣民工工资,最后由一般的民事纠纷转化成为刑事案件的,本案中的受害人与本案的所有被告人均系雇主与雇员的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应规定,谁用工谁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虽然被告人与受害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约定工资,但双方事实上有约在先,5被告人才从老家赶往江阴的被害人承包的工地来打工的,作为被告人

认为自己已经辛辛苦苦给被害人在完成其所承包的工程,既然被告人已经来到江阴的工地付出劳动,被害人就应该一诺值千金,不该随意更改,现在作为被害人的工头说话不算,不尊重被告人的人格,而且,在被告人不同意的前提下,强行地按照被害人的单方意思算账,在拿钱的过程中被害人还曾经请了社会上不明身份的人威胁本案的被告人,本案5名被告人在深夜拿到工资后,5名被告人曾经哀求本案的被害人能否再容他们住上一个晚上明天再走,然而,被害人坚决拒绝并立即将曾经为被害人打工的5名员工赶走,激愤中的被告人喝过酒后,一时冲动,在此情形下被告人才买了刀,本来被告人李XX他们只是想拿回属于自己应当的工资,买刀的初衷当时是想在被害人如果再叫上社会上的人到场时可以防身之用,就是在被告人李XX他们带上刀前往被害人处时也没有先动手说要被害人的命,当时也只是说要教训被害人,至于最终将被害人乱刀捅死已经是超出了被告人的初衷,作为当时本案被告人用买刀的方式去教训被害人是野蛮了一点,没有必要采取这样的手段对付被害人,然而,在本案5名被告人均已经喝酒且喝下的都是烈性酒的前提下,冲动中的被告人与被害人算账补钱时被害人仍不愿意补给被告人,再次发生口角后,在揪扭中双方倒地时才动了刀,犯下了命案,故辩护人在此恳请法庭给予酌情从轻处罚本案被告人李XX。 三、本案被告人李XX本次犯罪之前表现一贯良好,本次犯罪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归案后被告人李XX已经深深忏悔,深感对不起被害人及其家人,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如有机会让其重新做人,被

非法经营罪经典案例:非法经营外汇3.7亿,本网首席律师刘平凡律师出具辩护词

非法经营外汇3.7亿,本网首席律师刘平凡律师出具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接受陈某亲属的委托,指派刘平凡律师、程先华律师依法参与陈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的刑事诉讼活动。根据律师多次会见及阅卷了解的案情情况及审查证据链情况,并查询相关法律法规,通过今天的庭审调查质证,对于陈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我们没有异议。但客观地分析陈某在本案当中的地位和作用,我们认为:陈某具有从犯情节、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情节、偶犯、初犯情节等众多应予从轻处罚的情节,同时考虑主犯黄某在逃导致本案部分证据不足的情节等,恳请合议庭综合考虑各情节并对陈某予以从轻处罚! 一、本案的主犯是黄某和林某,陈某在本案当中处于从犯的地位和起着辅助的作用。 (一)地位上:林某是外汇的买家,黄某是外汇的卖家,黄某、林某在共同犯罪当中处于主导性地位,陈某从属两主犯,处于次要性地位。 1、本案外汇的买家是上海林某,其不但向上海葛某购买外汇,而且向香港黄某购买外汇。律师认为:林某的非法需求,才是本案犯罪发生的根源。对此,林某的自我供述和陈某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证实这一点。 林某讯问笔录供述:“经我仔细考虑,因急需国外投资或者支付货款时,我会向黄某购买过美元现汇和日元现汇…我向葛某购买美元现汇,遇到葛某的外汇资金不够时,我会向黄某购买外汇…”(诉讼证据卷二,P29)。陈某的供述也证实是林某向黄某购买外汇。对此,律师认为:正是买方林某的非法外汇需求,才导致黄某和陈某非法经营行为的持续进行,买方对于本案的发生需要承担主要的责任。 2、外汇的卖家是香港黄某,黄某是决定外汇买卖能否成功的关键人物和关键一环。对此,林某的供述和陈某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证实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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