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初始登记流程

房屋产权初始登记流程
房屋产权初始登记流程

房屋产权初始登记流程

一、房屋测绘成果:

⒈房产测绘申请书;

⒉标准地名证书及附图(原件及复印件);

3.房屋建筑施工图(带规划局业务章)及电子版;

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地籍测绘成果:

⒈地籍号;

⒉界址点坐标;

⒊房屋测绘成果。

三、初始登记申请书:

四、申请人营业执照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原件及复印件):

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八、标准地名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九、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十、公司章程(复印件)。

产权科:23302161 登记中心:23146661

关于办理商品房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的程序和要件

关于办理商品房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的程序和要件2012-06-13 15:57:41 来源:包头房地产网 - 政务版浏览:1831次 一、开发商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后,按照房地一致的原则,首先应当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是房屋权利的第一次登记,对其之后物权变动具有原始根据效力),需提供以下要件: 1、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 2、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原件、复印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副本的原件、复印件; 4、规划验收合格证正、副本的原件、复印件;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正、副本的原件、复印件; 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复印件; 7、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8、房屋平面图; 9、其他必要材料; (备注:个人委托代办的,应出具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单位委托代办的,应出具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二、购房人应当在开发商办理完初始登记后,才能申请办理分户产权登记(转移登记)。办理分户产权时,买卖双方应共同申请并提供以下要件: 1、加盖开发商公章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 2、商品房销售结算单(网上商品房不需提供); 3、购房凭证; 4、房屋平面图; 5、房屋专项维修基金缴交证明; 6、个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 7、契税完税凭证; 8、

其他必要材料; (备注:个人委托代办的,应出具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单位委托代办的,应出具单位的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商品房初始登记流程

商品房初始登记流程 一、预售商品房抵押登记办理完毕后可以办理初始登记,如果在抵押手续未全部办理完毕前进行初始登记的话,尚未进行抵押的房屋将作现房处理。 二、前往房产局领取表格,包括《武汉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开发建设单位)缴存申报单》、《武汉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申请表》并用U 盘拷贝下发信息。 三、填写《武汉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申请表》并将房屋清册附在表格后;计算相关费用,填写《武汉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开发建设单位)缴存申报单》,在表格最后一列后面加上“单元数”一列。将费用合计写在第一页上方。 四、在商品房合同备案管理系统中输入每一套房屋的实测面积,上报房产局接收。 五、前往房产局提交相关证件(查原件收复印件)和U盘信息,证件包括: 1、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5、房地产开发资质许可证

6、土地使用权属证件 7、用地红线图 8、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补办、处罚证明) 9、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0、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11、建筑施工许可证 12、建筑红线定位图 13、竣工验收证明(备案证) 14、白蚁防治合同 15、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16、房屋平面图(测绘队出具的盖章原件要收回) 17、房屋实测面积清册 六、、等候房产局核算费用和核对信息并通知缴费。 七、缴纳相关费用,包括维修基金、产权费、手续费。 费用标准见附件《交易税费调整说明(暂行)》和《新政策调整条件说明(一)》。 八、房产局相关部门进行初始登记资料下发商品房权属证明书。 此过程需要开发企业人员前往房产局粘贴产权附图。 初始登记完毕。

土地使用权转让与入股

对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的探讨 来源:黄付华律师:日期:2010-12-14 对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不受《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限制的探析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资土地使用权入股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营房地产”;《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由此可见,我国现行法律允许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以使土地使用权人达到与他人合作开发所拥有的土地之目的。 也正是因为如此,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与拥有雄厚资金的企业合作也是一直以来许多房地产企业所考虑的融资模式之一。利用此种模式融资,一方出钱,一方出地,不仅解决拥有土地一方的资金问题,也使拥有资金一方避免了资金闲置,能够最大限度满足双方的需求,使之最终获得共赢。然而,当合作双方签订了合作协议、成立了项目公司,万事具备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时,却往往被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拒绝! 那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什么拒绝为项目公司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呢?其理由是“作为出资的土地使用权不具备《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之条件”。 由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这一做法,使得许多项目的建设被长期拖延甚至搁置,有时甚至导致土地使用权闲置,引发许多问题。那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理由是否正当?其是否可以援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拒绝为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当事人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下面我们就来结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此进行深入分析与探讨。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以下简称“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

(整理)房地产知识大全

【2011房地产管理资料】 房地产知识大全和房地产基础知识大全 什么叫房地产登记? 答:房地产登记,是指由法律规定的机构将申请人的房地产权利登记于政府特定的簿册上,并颁发房地产权利证书的一种法律制度。它是加强房地产管理、保障房地产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项基本制度。 房地产登记主要记载哪些内容? 答:房地产登记的内容包括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与他项权利的登记,包括对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权利性质、房地产权利来源、取得时间、变化情况和房地产的面积、结构、用途、价值、登记、坐标、形状等进行专门的记载。 房地产登记发证工作由哪个部门负责,如何受理?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的规定,深圳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即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是特区房地产登记机关。登记发证工作具体由该局房地产业管理处及属下各分局房地产登记科负责,登记申请文件由各分局的产权办文窗口按规定进行受理。 有哪些情形的房地产不予或暂缓登记?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一)产权纠纷尚未解决的;(二)涉及违法用地、违章建筑事项,未经处理或正在处理之中的;(三)受理申请后发现申请文件需要修正或补正的;(四)发生《房地产登记条例》情形而需暂缓登记的(即房地产权利受到司法机关或市政府没收、查封等限制的);(五)法律、法规、市政府规章规定应暂缓登记的其它事由。 房地产转让时,同时转让的有哪些权益? 答:房地产转让时,转让人对同宗土地上的道路、绿地、休憩地、空余地、电梯、楼梯、连廊、走廊、天台或其他公用设施所拥有的权益同时转移;房地产首次转让合同对停车场、广告权益没有特别约定的,停车场、广告权益随房地产同时转移;有特别约定的,经房地产登记机关初始登记,由登记的权利人拥有。 房地产知识大全和房地产基础知识大全 怎样申请房地产登记? 答:申请房地产登记,应当按照《房地产登记条例》规定的时间向所在地规划国土分局提交申请书及有关文件,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规定的,登记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核准登记,并发给房地产权利证书。 房地产的登记种类有哪些,办文时间需多少天? 答:房地产登记种类分为初始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变更登记和其它登记。其中初始登记办文时间为90天,转移登记办文时间为30天,抵押登记15天,变更登记办文时间30天。 房地产登记的权利人名称是如何确定的? 答:房地产登记的权利人名称根据如下办法确定:(1)企业法人,为该企业法人工商登记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初始登记 ,变更登记)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初始登记 ,变更登记)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种类:□土地初始登记、□房屋初始登记、□变更登记 ┌────────┬──────────────────────────────────┐│ 房地坐落部位│ │├────────┼───────┬──────────┬───────────────┤│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建筑面积│㎡│房屋用途││├────────┼───────┼──────────┼───────────────┤│开工日期

│年月日│竣工日期│年月日│├────────┼───────┴──────┬───┴────┬──────────┤│申请人││联系电话││├────────┼────────┬─────┴────────┼──────────┤│国籍/户籍││所属行业││├────────┼───┬────┴──────────────┴──────────┤│ 身份证件名称││号码:│├────────┼───┴──────┬───────────┬─┬─┬─┬─┬─┬─┤│联系地址││邮编│││││││├────────┼──────────┼───────────┼─┴─┴─┴─┴─┴─┤│代理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件名称││号码:│├────────┼───┴──────┬───────────┬─┬─┬─┬─┬─┬─┤│联系地址││邮编│││││││├────────┼──────────┴───────────┴─┴─┴─┴─┴─┴─┤│变更内容││││││││├────────┼──────────────────────────────────┤│备注│ │├────────┴──────────────────────────────────┤│

无证房产协助执行前是否要先办理初始登记(最新)

某市登记机构员工询问:2012年,住建部转发了最高人民法院法[2012]151号文,对未经登记的房产协助执行问题进行了规范,我们在学习和贯彻这一文件时有以下疑问。1.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在法发[2004]5号文件中曾明确:登记机构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时,“不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而按法[2012]151号文规定,对登记机构认为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作出书面说明,待人民法院确定后再行确定是否执行,这是不是变成登记机构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2.对于具备初始登记条件但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在协助执行时,是否要先办理初始登记?3.是不是可以理解为这一规定适用于所有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被执行人的房屋? 金绍达: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发出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2条第2款明确规定:“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因此,违法建设从来就不能作为执行的标的。但在以往的工作实践中,由于诉讼当事人恶意串通等原因,确实也发生过少数“违法建筑”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房屋通过协助执行而合法化的现象。 登记机构和人民法院虽然职能不同,但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则是一项共同的工作目标。如果让不符合规定的房屋通过协助执行合法化,显然有悖于此。最高人民法院以法[2012]151号文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目的就是解决这一问题。 一、登记机构对认为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房屋向人民法院作出书面说明,并不是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法发[2004]5号文在规定登记机构“不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的同时,就明确规定了登记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登记机构只是依据登记簿的记载和被执行房屋的状况向人民法院作出书面说明,而并不及于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实体审查。 二、登记机构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时,对于具备初始登记条件但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毋须先办理初始登记,可以直接按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建法函[2012]102号)第2条规定:“对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在完善相关手续后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登记”。这里很明确是要求“具备初始登记条件”而不是要先办初始登记;而且是“按照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登记”,而并非依照通常的登记程序和要求;再则,有一些房屋已经由人民法院以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了房屋归执行申请人所有,按《物权法》第28条的规定,执行申请人在法律上已经是房屋所有权人,再以其他人的名义办理初始登记显然不当。

房地产初始登记流程图

房地产初始登记流程图

(一)预检 ①办事指南――静安区房地产交易中心 办公地址:昌平路403号电话:62554188-255、256、233投诉电话:62553500 接待时间:周一至周日(国定假日除外) 上午8:45~11:30 下午13:00~16:30 申请人应提交资料:参照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统一制定的客户告知 单 总办事期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登记。如补件,文 件补齐日为受理日。 ②职能依据――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2002年10月31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7号)第22至27条。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业务规则(试行)》(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第 3.1.1至3.1.8节。 《关于核准本市房地产登记、资料查阅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函》沪价商(2003)026号、沪财预(2003)061号第1条第1款第3项。 ③岗位职责――《受理登记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尚在修订中)。 ④办事期限――即时。 ⑤责任人:静安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受理部负责人:陈亦伟 (二)受理 ①职能依据――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2002年10月31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7号)第22至27条。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业务规则(试行)》(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第 3.1.1至3.1.8节。 ②岗位职责――《受理登记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尚在修订中)。 ③办事期限――2天。 ④责任人:静安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受理部负责人:陈亦伟 (三)收费 ①职能依据―― 《关于核准本市房地产登记、资料查阅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函》沪价商(2003)026号、沪财预(2003)061号第1条第1款第3项。 ②岗位职责――《财务登记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尚在修订中)。 ③办事期限――即时。 ④责任人:静安区房地产交易中心财务部负责人:马嫣 (四)初审 ①职能依据――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2002年10月31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7号)第22至27条。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业务规则(试行)》(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第 3.1.1至3.1.8节。 ②岗位职责――《审核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尚在修订中)。 ③办事期限――6天。 ④责任人:静安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审核部负责人:杨复初、钟德铭 (五)复审 ①职能依据――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2002年10月31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7号)

房地产公司前期手续办理流程

房地产开发前期手续办理流程 第一部分: 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准备工作 在报行政机关审批之前,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办理好土地出让手续,委托有资质的勘察设计院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制作报告书,应附有详细的设计参数和效果图,并落实足够的开发资金。 第二部分: 行政审批部分 根据我国当前法律、法规、规章,房地产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程序一般共分六个阶段,1)选址定点,2)规划总图审查及制定规划设计条件,3)初步设计及施工图审查,4)规划报建图审查,5)施工报建,6)建设工程竣工综合备案。 一、选址定点阶段。此阶段一般办理以下事项: 1. 2. 计委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进行项目立项。 国土资源局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供应方式的审查。 3. 4. 5.建委办理投资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 环保局办理生产性项目环保意见书。 文化局,地震局、园林局、水利局对建设工程相关专业内容和范围进行审查。 6.规划部门办理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规划总图审查及确定规划设计条件阶段,此阶段一般办理一下一般事项。 1. 人防办进行人防工程建设布局审查。 2. 3. 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预审。公安消防支队、公安交警支队、教育局、水利局、城管局、环保局、园林局、文化局对建设工程相关专业内容和范围进行审查。 4. 规划部门对规划总图进行评审,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 规划部门确定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 三、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查,此阶段一般办理以下一般事项: 1. 2. 3. 4. 5. 6. 规划部门对初步设计的规划要求进行审查。消防局对初步设计的消防设 计进行审查。交警支队对初步设计的交通条件进行审查。人防办对初步设计的人防条件进行审查。国土资源局进行用地预审。 市政部门、环保局、地震局、卫生局等相关部门对初步设计的相关专业内容进行审查。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登记是什么意思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登记是什么意思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登记一般不需要业主自己去办理,建设部出台的房屋登记办法当中明确规定,开发商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时候,一般就会完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登记,业主在依法办理了房产证之后,就依法享有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登记需要业主自己办理吗? 不需要,根据我国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建筑物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请登记。由此可见,房产开发商是共有部分申请初始登记的主体。但在实践中,开发商在进行建设审批时,往往是通过“分期分批”的方式,这种分割式的房屋登记方式使得区分所有权的共有部分得不到确认,建筑区划内对共有部分的原始规划,可能会因后期的审批产生较大改变。实践案例中,业主常常发现,开发商事先承诺的公园绿地在后期建设中建成了新的住宅

楼,当业主进行维权时,开发商却出示规划管理部门批準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这反映了登记程序上的缺漏。 根据《暂行条例》的规定,初始登记时需要提交相应的材料并进行审查。因此,为了保护业主的共有权,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就应该强调对共有部分登记的重视。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登记机构就应要求其提供依法属于业主共有部分范围的法定资料,包括这些部分的类型、具体用途、面积大小、所在位置、权利归属等证明文件。保证在该建筑区划内接下来的开发建设与预售中规划一致。确保共有部分权利的完整性。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是什么?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具有整体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建筑在整体的建筑物上区域所有的所有权形式。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具有多样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专有权、共有权和管理权(成员权)三个部分组成。 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本身具有统一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不是权力的组合,而是一个独立、统一、整体的权利。

初始产权证明(完整版)

初始产权证明 初始产权证明 第一篇: 初始产权证明 初始产权证明 初始产权证明是商品房的开发商在房屋竣工后先把所有的房子办理一个大产权证.然后再分割给每个买房的业主. 初始登记 初始登记是指土地登记机关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进行的统一登记。初始登记的主要作用在于确定土地权属,完备地籍资料。 初始登记就是我们常说的“确权”。在房屋竣工以后90日内,由开发商向登记机关申报,经过房屋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核,确认某一房地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通过确权以后,开发商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这个过程只能由开发商来办。开发商不进行初始登记,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者损失的数额不好估计,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没有初始登记,不能办理个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只有开发商进行初始登记,取得了大产权证以后,购房者才能申请办理转移登记,领取个人的《房屋所有权证》。 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

登记,并应当提交用地证明文件或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请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用地证明等有关文件,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编辑本段初始登记办理程序 一、流程 申请登记→窗口受理→地籍调查→地籍科审核→分管领导审批→登记注册→核发证书→窗口领证 二、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法人及法定代表人证明、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或代码证; 3、规划部门制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定点图,征地勘测成果; 4、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5、市人民政府批准划拨土地文件; 6、建设用地批准书; 7、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8、征地协议、征地补偿清册及征地批准文件; 9、建设项目原土地证书等权源资料 10、其他有关文件 国有土地出让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流程图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流程图 申请 申请人(代理人)应向房地产登记机 构提交房地产登记申请材料,申请材 料应齐全、形式规范、内容合法、真 实有效。 受理、初审 1 查验申请主体; 2 查验申请材料; 3 核对申请登记事项; 4 询问申请人(代理人); 5 录入相关信息; 6 签署受理意见。 终审 1 审核申请材料的一致性、合法性; 2 进行实地查看; 3 公告登记事项; 4会审重大疑难事项; 5 签署审核意见。终审后缮证前自动生成权证号码、生成登记簿 缮证 制证人员按规定打印房屋权属证书和相关材料,移交至相关科室。 发证 申请人(代理人)持收件清单、收费收据至发证窗口领取权属证书归档 登记材料归档 不符合条 件退回,一 次性告知 补齐 不符合规定 出具不予登 记、暂缓登记决定通知申请人。必要时勘仗工作人员到现场勘测

国有土地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提供申请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 3、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5、建设工程施工证明; 6、房层已竣工的证明; 7、房屋测绘报告; 8、规划部门确认业主共有房屋的证明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书面约定(建设单位申请业主共有 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9、合作(联建)协议和产权分割清单(合作修建、联建建筑工程) 10、询问及实地查勘记录; 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 3、宅基地使用权证(村民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4、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集体经济级织和乡镇(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5、房层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6、房屋测绘报告或村民住房平面图; 7、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村民申请); 8、经村民会议同意或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集体经济组织申请); 9、合作(联建)协议和产权分割清单(合作修建、联建建筑工程) 10、询问及实地查勘记录;

新建房屋初始登记制度

新建房屋初始登记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市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处 责任人:承办人(、)、科员、主管主任 二、权力行使依据 (一)《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第号令)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房屋已竣工的证明;.房屋测绘报告;.其他必要材料。” (二)发改价格[]号第三条规定:“住房登记费元件;非住宅登记费元件。” 三、条件和标准 因合法建造的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应办理房屋初始登记。 四、所需材料 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需要验收的,由建设单位出具房屋竣工证明)、房屋测绘报告。 五、受理

承办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出具书面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六、审查与决定 (一)对符合条件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在个小时办结;按照权限不属于齐齐哈尔市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处受理的,退回有关材料,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二)承办人(、)将有关材料归档。 七、办理时限 受理登记后天内办结。 八、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及相关材料示范文本在齐齐哈尔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市房产信息网站()长期公布。 九、监督检查 执行《齐齐哈尔市建设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 执行《齐齐哈尔市建设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件:新建房屋初始登记工作流程图 附件:

房屋登记操作规程

房屋登记操作规程 大家好: 今天很高兴和大家一起学习和探讨关于房屋登记的有关知识及操作堆积,房屋登记涉及到我们每个家庭,面广量大,也是我们每个人最关心的问题,今天能和大家一起学习,使大家对房屋登记工作有着进一步的了解,也是对我们具体办理房屋登记工作人员工作上的促进和推动。 今天主要和大家共同学习房屋所有权登记,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依据,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村庄和集体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 房屋所有权登记分为: 一、所有权初始登记 二、所有权变更登记 三、所有权转移登记 A、初始登记又分为 a、国有土地范围内非商品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需要提交下列文件 ①房屋登记申请书 ②身份证明及共有人关系证明(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 ③建设工程符合规划许可文件(规划许可证) ④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土地使用证)

⑤房屋已竣工验收的证明(个人自建除外) ⑥房屋测绘报告 ⑦现场查看表 ⑧公告 办理时主要审①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上记载的使用权人是否一致。 ②规划记载的房屋座落、用途、幢数、层数、面积等内容与测绘 报告是否一致。 ③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记载的内容与竣工证明记载的内容是不一致,办件时限为8个工作日,国家法律规定是30个工作日,盐城市缩短为10个工作日 b、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开发企业的初始登记)这和非商品房屋登记基本一致,不同的是有开发企业代表全体业主申请登记(开发企业办总证提供各业主分户图)以后作为转移登记证明,时限同上 c、集体土地范围内所有权登记 需要提供下列文件 ①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书 ②身份证明及共有人关系证明 ③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④房屋符合规划的证明 ⑤房屋测绘报告、平面图

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发证

1、项目名称: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事项。 2、2、登记范围:协议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特殊项目补办出让;行政划拨。 3、3、办理窗口: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服务大厅土地登记窗口。 4、4、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5、5、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证书费每本20元,川价费(2002年)93号)。 6、6、联系电话:87050020、87050021、87041892 法定依据

1、窗口受理申请、初审,与申请人办理《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服务大厅窗口受理通知书》; 2、2、建立电子档案; 3、3、服务大厅经办人审查(审查为不符合登记要求的报件,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补充完善相 关材料后重新申报。); 4、4、服务大厅负责人审核; 5、5、分管局长审批; 6、6、注册登记、缮证; 7、7、窗口颁证。 1、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土地登记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明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包括征用、划拨土地批准文件、土地出让合同或合同附件等文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或定点通知书、规划红线图(原件)、总平面图(原件); 4、建设项目批准或备案文件; 5、地籍调查表、界址点成果表、宗地图; 6、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 7、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房屋产权证; 8、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限法院裁定土地过户); 9、土地出让金缴纳情况审核表; 10、契税完税凭证或缓交、免交契税材料; 11、其他特殊情况材料。

、完成地籍调查、界址点成果表、宗地图; 2、规划红线范围为旧城改造、涉案土地过户,原土地证书收回,未收回原证已在《成都日报》上登报注销; 4、出让合同或合同附件规定的地价款、出让金已交清、缴清契税或已办理缓交、免交契税手续

房屋登记办法操作流程

房屋登记办法 操 作 流 程 (试运行) 攸县房屋权属与市场管理中心

目录 一所有权登记 1 初始登记 2 转移登记 3 变更登记 4 注销登记 二抵押权登记 1 一般抵押权登记 2 一般抵押权变更登记 3.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 4 最高额抵押权登记 5 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6 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 7 抵押权注销登记 8. 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 9 在建工程抵押权变更、转移、注销、登记三地役权登记 1 地役权设立登记

2 地役权变更、转移、注销登记四预告登记 1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2 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 3 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 4 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 五其它登记 1 更正登记 2 异议登记 3遗失登记 六商品房预售许可

一所有权登记 (一)初始登记 (1)程序 测绘受理实地堪查测量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薄发证 (2)资料 A 私有房屋(自建) 1 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 3 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4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单; 5 房屋测绘报告; 6 白蚁预防证明 7 询问表; 8 其它必要材料。 含:a共有人身份证明,结婚证明或户口薄;b 委托书;c 非本地户口需提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B 单位自建房屋 1 登记申请书; 2 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法人资格证明、法人身份证明; 3 委托书; 4 代理人身份证明;

5 立项批文; 6 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7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单、规划红线图; 8 施工许可证; 9 竣工验收证明(备案表、核验证明书); 10 房屋测绘报告; 11 白蚁预防证明; 12 询问表; 13 其它必要材料。 含:a 有限公司需提供公司章程 b 商品房需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 转移登记 (1)程序 查档实地堪查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薄发证 (2)资料 1 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代理人)买卖双方身份证明; 3 房屋所有权证; 4 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5 图纸(测量报告) 6 堪查表;

一、土地登记程序

一、土地登记程序 1、土地登记申请 2、权属审核 3、注册登记 4、核发或更改土地证书 二、初始登记 1、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要件:(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用地文件 (2)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3)建设用地批准书 (4)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5)征地勘测图件 (6)原《集体土地使用证》 (7)其他的证明文件 2、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要件:(1)建设用地批准书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全部缴纳完毕的凭证 (4)有关税费的交纳凭证 (5)其他的证明文件 3、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已依法转为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权的 要件:(1)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 (4)其他的证明文件 三、变更登记 1、依法买卖、交换、赠与地上建筑物的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 要件:(1)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2)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3)土地税费交纳证明 (4)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提交转让合同 (5)转让方结婚证或婚姻状况证明及配偶身份证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因继承、受遗赠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要件:(1)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2)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3)生效的法律文书、死亡证明、遗嘱或公证书 备注:以上土地使用者是单位的应提交该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及法人代表证明;土地使用者是个人的提交本人身份证。

2008年土地登记情况: 共办理:1438宗,面积57520平方米变更登记:1352宗,面积51392平方米初始登记:86宗,面积6128平方米

商品房接房程序与注意事项

商品房接房程序及注意事项 商品房接房程序及注意事项1.坚持要求开发商出示:A、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表》B、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C、建设项目初始登记产权证,即大产权证D、面积实测表(房屋管理局)2.坚持要求开发商提供:A、《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B、《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3.理由和注意事项:A、通知交房是开发商必须履行的通知义务,而且应以书面为准,除非合同约定了电话、短信等通知。B、《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表》是项目已完成施工,经开发商、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验收符合设计和国家标准的证明。查看时应当注意是否有四方签章,是否包含了该幢楼,各单项工程是否合格。C、《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是商品房可向消费者交付使用的前置条件,只有开发商已向建设部门申请并获得了交付的许可,才可以交房。D、大产权证是证明开发商合法的地权利人的依据。四、房屋验收的注意事项:1、厨房烟道:用纸卷点火后灭火冒烟,放在烟道口下方十公分左右,看烟是否上升到烟道口立即拐弯吸走。 2、卫生间通风:应在吊顶下留通风口。留在吊顶上面时要用手灯查看是否具备可安装性,同时用上法测抽力。烟道、通风口中用手电查看是否存有建筑垃圾。 3、管道煤气:用

冒烟的纸卷放到报警装置附近,看报警装置是否灵敏动作,报警声光提示同时关闭进气电磁阀。如果不能动作,及时修复;入住后维修,因做了整体厨柜而使维修困难甚至拆掉吊橱。4、空鼓:手锤垫上几层纸(避免留下锤印)敲击墙壁,检查墙面空鼓。专用钢针小锤(10g)测墙砖、地砖空鼓。5、验电:A、检查插座:五孔插座上分别插上带有指示灯的插排,灯亮,表示有电,此时拉下总开关箱内的插座开关(应有标示),指示灯灭,频繁测试几次证明开关、接线良好,插座安全。如果开关拉下,插座指示灯仍亮或仍在闪烁,说明开关质量有问题或接线有误,立即修复,否则误触电时无法及时断电危及生命。插座还应用摇表来测试对地绝缘情况是否良好。B、开关箱内的各分路开关应有明显的标示。如果没有或不明确,立即纠正。C、开关箱内开关应安装牢固,每个都要用力左右晃动检查,如果发现松动,应紧固或更换。否则日后使用中出现接触不良打火现象时,会造成更大危险。D、检查有线电视插座、宽带插座,插进去有无松动或插不进现象。E、检查弱电插座数目:宽带插座因户型不同个数不一:比如二室二厅至少应有2个,三室二厅至少应有3个;有线电视插座还应同步多一个。F、检查可视对讲、紧急呼叫按钮是否工作正常。G、检查入户门门铃:带2节(或4节)5号电池测试门铃。是否不响或响个不停。H、拉断电闸看户内是否完全断电,分别检查各个分闸是否完全控制

房屋注销证明

房屋注销证明 房屋注销证明 房屋注销证明 天津市房屋抵押权注销证明 坐落于的房屋,抵押权人为,抵押人为,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房屋他项权证编号(或登记证明编号)为。因,上述抵押权经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双方确认终止。 特此证明 抵押权人(签章)抵押人(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申办对象资格: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申办材料:1、房屋所有权证。2、房屋批准拆迁或房屋因故灭失的文件/证明。3、权利人/申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4、权属登记申请书。(制式表格)5、房屋产权代理人审查表。办理程序:(一)受理登记申请;(二)权属审核;(三)公告;(四)核准登记,注销房屋权属证书。收费标准及依据: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每套收费标准为80元。住房以外其他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用规范为按宗定额收费,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每宗收取100元,建筑面积在100-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每宗收取160元,建筑面积在500-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每宗收取200元,建筑面积在1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每宗收取260元,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每宗收取300元。房屋他项权利登记费,每宗160元。根据《国家计

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595号办理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正文:说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一)申报不实的;(二)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三)房屋权利灭失,而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的;(四)因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并收回原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原房屋权属证书作废。 办理程序: (一)一般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程序: 第1步:提出申请。 申请人持规定提交的资料到房屋所在区房管局提出申请。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区房管局进行现场调查,经初审合格后报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 第2步:审核注销。 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审核后,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核准注销登记。 (二)军队、涉外房屋注销登记程序 第1步:提出申请。 申请人持规定提交的资料到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提出申请。 第2步:审核注销。 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进行现场调查,审核后,对符合登记条件的, 核准注销登记。

房地产开发前期流程

《房地产开发前期手续报建流程》 《房地产开发前期手续报建流程》一书的写作完成,是作者多年从事房地产开发报建工作 的知识、经验和感悟的总结,它的完成为我们提供了可以参考、学习、实际应用的工作指南,不可多得的“范本”工具书。 作者通过言简意赅,通俗易懂的文字描述,把看似一头雾水、杂乱无章的报建流程,叙述得层次分明,条理清晰,有章可循。该书在体例编排上,主要是根据作者多年的从业经验,依据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政策、法规和相关规定,将报建流程中,所涉及到的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报建的先后次序,进行了系统的排列组合,做到按图索骥,事半功倍。该书从报建专业知识上看,准确翔实;从实用性上看,简明实用;从时效性上看,做到了符合实际;对房地产开发报建工作,提供了程序上的工作指导。 作者勇于创新,敢为人先的写作,填补了目前房地产开发报建领域无参考借鉴,说明文字的空白。 衷心希望,《房地产开发前期手续报建流程》一书能够成为有志从事房地产开发报建工作人士的良师益友。 中冶新奥(长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 二00八年八月 房地产开发前期手续报建流程图 第一章土地审批事项-------------------------------------------------1 1.1通过拍卖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1 1.2建设用地批准书-----------------------------------------------4 1.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6 1.4土地利用验收审批---------------------------------------------8 第二章规划审批事项------------------------------------------------10 2.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0 2.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2 2.3建设工程定位、验线合格通知书--------------------------------15

第六章土地初始登记习题答案

第六章土地初始登记习题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 1、土地初始登记是在土地总登记之外对设立的土地权利进行的登记,对“之外”的理解正确的是(C )。 A、之后 B、之前 C、之后或之前 D、以上都不对 2、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满( B )年未动工建设的,出让方可以无偿收回。 A、1 B、2 C、3 D、4 3、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划拨依法转为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类型为(B )。 A、变更登记 B、初始登记 C、注销登记 D、更正登记 4、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说法中,错误的是(D )。 A、申请人为受让方 B、出让合同中受让方为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 C、全部出让金缴纳完毕方可办理登记 D、可以按出让金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土地证 5、下列初始登记不需要报人民政府批准即可登记的是(D )。 A、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B、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C、划拨依法转为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D、土地抵押权初始登记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 1、协议出让土地价格不得低于(CDE)之和。 A、土地所在级别基准地价 B、土地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 C、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D、征地拆迁补偿费用 E、相关税费 2、按照《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的规定,今后除(ABD )之外,其他用地要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 A、社会保障性住房用地 B、军事用地 C、商品住房用地 D、特殊用地 E、高速公路用地 3、关于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要点的说法正确的是(ABC)。 A、新建土地登记卡 B、填写土地归户卡 C、填制国有土地使用证 D、在原登记卡上进行 E、更改土地归户卡 4、关于划拨依法转为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正确的是(BCD )。

房屋注销证明

房屋注销证明 房屋注销证明房屋注销证明 天津市房屋抵押权注销证明 : 坐落于的房屋,抵押权人为,抵押人为,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房屋他项权证编号为。因,上述抵押权经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双方确认终止。 特此证明 抵押权人抵押人 年月日年月日 申办对象资格: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申办材料:1、房屋所有权证。 2、房屋批准拆迁或房屋因故灭失的文件

/证明。3、权利人/申办人身份证明。4、权属登记申请书。5、房屋产权代理人审查表。办理程序:受理登记申请;权属审核;公告;核准登记,注销房屋权属证书。收费标准及依据: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每套收费标准为80元。住房以外其他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用规范为按宗定额收费,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每宗收取100元,建筑面积在100-500平方米每宗收取160元,建筑面积在500-1000平方米每宗收取200元,建筑面积在1000-5000平方米每宗收取260元,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每宗收取300元。房屋他项权利登记费,每宗160元。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595号办理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正文:说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申报不实的;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权利灭失,而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

权属注销登记的;因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并收回原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原房屋权属证书作废。 办理程序: 一般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程序: 第1步:提出申请。 申请人持规定提交的资料到房屋所在区房管局提出申请。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区房管局进行现场调查,经初审合格后报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 第2步:审核注销。 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审核后,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核准注销登记。 军队、涉外房屋注销登记程序 第1步:提出申请。 申请人持规定提交的资料到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提出申请。 第2步:审核注销。 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进行现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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