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5篇

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5篇

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5篇

有关于自己的合同书写内容,为了可以进行制约们,可以经过协议书写内容。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协议书很是头疼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5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精选篇1)

出租方: (甲方)

承租方: (乙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下列仓房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一、仓房基本情况:甲方仓房位于

二、仓房租赁用途:该仓房用途为,乙方不得任意改变仓房用途。

三、租赁期限为一年:租赁期限自年 7 月日至

四、租金:

甲乙双方议定租金为每月计人民币元(大写: )

五、付租金方式

1、付租金方式按一季度支付一次天向甲方支付第一期租金(20__年7月25日—20__年10月25日)计元。

2、第二期租金(20__年10月26日—20__年1月25日),应于20__年10月1日—5日之五天之内缴清;

3、第三期租金(20__年01月25日—20__年4月24日),应于20__年1月1日—5日之五天之内缴清;。

4、第四期租金(20__年04月25日—20__年07月25日),应于20__年4月1日—5日之五天之内缴清;

六、维修养护责任

合同生效之日起正常的仓房检修、装修费用乙方负责;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的仓房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并修复。

七、关于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的约定

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和装

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影响的设备,需先征得甲方同意,投资由乙方自理。

八、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在仓房租赁期间内,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等房屋相关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九、租赁期满

租赁期满后,本合同即终止,届时乙方须将仓房在能正常使用状态下退还甲方,否则负责恢复。

十、因乙方责任终止合同的签约

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仓库,并不退还租金。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不得利用该仓房进行违法经营活动,否则甲方可以提前终止合同;

2、擅自拆改承租仓房结构或改变承租房屋用途的;故意损坏或不爱惜承租仓房的;

3、拖欠房租累计一个月以上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承租房屋使用的;

5、租赁期间内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货物储藏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按规定执行并承担全部责任,否则,因安全的问题甲方可以提前终止合同,造成甲乙双方的损失都由乙方

承担和赔偿。

十一、提前终止合同

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或出现不可抗力因素,甲方可以提前终止合同。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概不负责。租金按实际所有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十二、其它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十三、本合同至双方签(章)后生效。

十四、合同份数

本合同共二页,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方:

承租方:

负责人签章:

负责人签章:

电话:

电话:

合同签约时间:

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精选篇2)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甲方同意将自己产权店面出租给乙方,双方在法律的基础上,友好协商制定如下协议。

一、甲方座落在塘下镇塘川北北街87#的店面约50平方米出租给乙方,租期叁年,自20__年6月16日—20__年6月15日止。

二、第1年的租金为叁万伍仟元正,后2年的租金在上年的租金基础上浮增7%,合同期满后,如甲方仍继续出租店面,乙方享有优先权,但租金按当时的物价及周围门市租金涨幅作适当调整。

三、乙方以现金形式向甲方支付租金,在双方签字后一次性支付。第一次为叁万伍仟元整。

四、若租赁期间,因不可抗力的灾害,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五、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1分。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精选篇3)

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经双方多次协商,乙方租用甲方门面和一、二楼(含三间大阁楼),计,办幼儿园。现就有关事项签订如下:

一、租金:每月元,________年元,年头一次付清。

二、押金:万元,自合同签字时付清。

三、租期: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租期________年。合同期满后,甲方可优先考虑乙方续租。在租期内,乙方不能擅自转让。

四、要求:

1、租赁期间应交的;一切税费等均由乙方负责缴清。

2、乙方对所租房屋不能擅自改变它的结构,需改变必须经甲方同意。因水电线路是暗线,墙壁不能钉钉打洞。

3、乙方要经常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和保护好所有设施的安全,如有损坏要照价赔偿。

4、甲乙双方均不能擅自中止合同。如单方中止合同,要赔偿另一方壹万元(元)损失费。有特殊情况要中止合同,必须双方协商同意。

5、乙方要自觉按时交清房租,如延期一天,加收的滞纳金。

6、甲乙双方要团结协作,遇有矛盾协商解决。甲方三、四楼用电用水另外装表,与乙方分开。当甲方用水时,乙方暂时不用,要大力支持。甲方的客人,乙方要支持。乙方如遇到麻烦事,甲方尽力协助。

五、此合同一式份,自签字之日生效。

甲方代表:________乙方代表:________

签字盖章:________签字盖章: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精选篇4)

出租方: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房屋座落、间数、面积、房屋质量、房屋内设备与设施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___年零___月,出租方从___年___月___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___年___月___日收回。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1、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达___个月的。

租房合同如因期满而终止时,如承租人到期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当酌情延长租赁期限。如承租方逾期不搬迁,出租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执行,出租方因此所受损失由承租方负责赔偿。合同期满后,如出租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承租方享有优先权。

第三条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租金的标准和交纳期限,按国家___的规定执行(如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此条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协商确定,但不得任意抬高)。

第四条租赁期间房屋修缮

修缮房屋是出租人的义务。出租人对房屋及其设备应每隔___月(或年)认真检查、修缮一次,以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出租人维修房屋时,承租人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出租人如确实无力修缮,可同承租人协商合修,届时承租人付出修缮费用即用以充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第五条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如果出租方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2、出租人出卖房屋,须在3个月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

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3、承租人需要与第三人互换住房时,应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应当支持承租人的合理要求。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出租方未按前述合同条款的规定向承租人交付合乎要求的房屋的,负责赔偿___元。

2、出租方未按时交付出租房屋供承租人使用的,负责偿付违约金___元。

3、出租方未按时(或未按要求)修缮出租房屋的,负责偿付违约金___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方人员人身受到伤害或财物受毁的,负责赔偿损失。

4、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应支付违约金___元。

5、承租方违反合同,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的,应支付违约金___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房屋毁坏的,还应负责赔偿。

第七条免责条件

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毁损和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范本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合同范本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条本合同范本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范本正本一式2份,出租方、承租方各执1份;合同范本副本___份,送___单位备案。

出租方:___承租方:___

联系电话:___联系电话:___

___年___月___日___年___月___日

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精选篇5)

出租方(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规,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如下:

一、甲方将座落于建筑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作_______________使用。

二、房屋租期从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止。

三、租金缴纳方式为上打租金,一年一缴,年租金为____________元整。乙方于每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前五天内一次交清。房屋租金每两年调整提高一次,调整幅度随行就市。

四、本房屋租赁合同生效后,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________万元整,合同期满后退还给乙方。

五、出租房屋的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由承租方负责交付。

六、乙方必须依约如期交付租金,如拖欠租金满一个月,每月按租金额______%加收滞纳金;如拖欠租金达三个月以上,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有权拒绝返还履约保证金。

七、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及用途,乙方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租用房屋和配套设备的毁损,须承担恢复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

八、租赁期间房屋如因不可抗力导致毁损,本合同则自然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九、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租赁期届满或解除合同时,乙方需按时归还房屋给甲方,如需续租,须提前三个月与甲方协商,达成新的租赁协议。如不再

续租,乙方应在一个月内清场完毕,将所租赁房屋交还甲方。

十、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一、本合同如在履行中发生纠纷,应通过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请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调解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承租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

a("conten");

租赁合同司法解释

租赁合同司法解释 篇一: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XX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

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租赁合同司法解释共篇.doc

★租赁合同司法解释一_共10篇 范文一:租赁合同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买卖合同解释 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法释[2009]11号 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

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第九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5篇

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5篇 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5篇 有关于自己的合同书写内容,为了可以进行制约们,可以经过协议书写内容。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协议书很是头疼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5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精选篇1) 出租方: (甲方) 承租方: (乙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下列仓房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一、仓房基本情况:甲方仓房位于

二、仓房租赁用途:该仓房用途为,乙方不得任意改变仓房用途。 三、租赁期限为一年:租赁期限自年 7 月日至 四、租金: 甲乙双方议定租金为每月计人民币元(大写: ) 五、付租金方式 1、付租金方式按一季度支付一次天向甲方支付第一期租金(20__年7月25日—20__年10月25日)计元。 2、第二期租金(20__年10月26日—20__年1月25日),应于20__年10月1日—5日之五天之内缴清; 3、第三期租金(20__年01月25日—20__年4月24日),应于20__年1月1日—5日之五天之内缴清;。 4、第四期租金(20__年04月25日—20__年07月25日),应于20__年4月1日—5日之五天之内缴清; 六、维修养护责任 合同生效之日起正常的仓房检修、装修费用乙方负责;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的仓房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并修复。 七、关于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的约定 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和装

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影响的设备,需先征得甲方同意,投资由乙方自理。 八、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在仓房租赁期间内,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等房屋相关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九、租赁期满 租赁期满后,本合同即终止,届时乙方须将仓房在能正常使用状态下退还甲方,否则负责恢复。 十、因乙方责任终止合同的签约 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仓库,并不退还租金。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不得利用该仓房进行违法经营活动,否则甲方可以提前终止合同; 2、擅自拆改承租仓房结构或改变承租房屋用途的;故意损坏或不爱惜承租仓房的; 3、拖欠房租累计一个月以上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承租房屋使用的; 5、租赁期间内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货物储藏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按规定执行并承担全部责任,否则,因安全的问题甲方可以提前终止合同,造成甲乙双方的损失都由乙方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全文)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 全文) #普法行动# 一、根据《民法典》及相关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主要有三种方式: (一)约定解除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法定解除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修正)第六条规定,“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注:《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为“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因此,法定解除,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第一种,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第二种,因对方“违约”,且违约情形比较严重的,包括: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全文)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全文) 1.“拒绝履行(包括以行为表明拒绝履行)主要债务”

最高院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

最高院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 随着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的纠纷越来越多,种类也越来越多,纠纷的理由也越来越多,于是依据合同法是完全不够的,于是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说明的理解与适用》的司法说明。这里给大家共享一些关于最高院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司法说明,盼望对大家有所协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详细应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说明 《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说明的理解与适用》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说明,该说明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探究通过,于2022年9月1日正式施行。 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爱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说明。 第一条本说明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说明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说明。 其次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遵照建立工

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立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遵照批准内容建立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运用期限,超过局部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运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运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遵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恳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承受的除外。 第五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恳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运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恳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说明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状况下,承租人均主见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遵照以下依次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租赁合同司法解释

租赁合同司法解释 租赁合同是指租赁双方根据自愿原则,通过协商订立的、约定将租赁物转交给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相应租金的合同关系。租赁合同司法解释是指法院在审理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时,依法解释和适用涉及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的行为。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租赁合同的相关争议应当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司法机关审理租赁合同争议案件时,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解释和适用。 首先,在租赁合同司法解释中,必须明确租赁物的范围和性质。租赁物是指租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并由承租人使用的具体物品,如房屋、车辆、设备等。而租赁物的性质则决定了承租人对该物品的权益和义务。 其次,在租赁合同司法解释中,应当明确租金的支付方式和期限。租金是承租人使用租赁物的报酬,租赁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租金的金额、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在司法解释中,应当根据租赁合同的具体约定和各自的权益,判断租金的支付是否属于迟延履行或违约行为。 另外,在租赁合同司法解释中,应当明确租赁期限和条件的变更。租赁期限是指租赁双方约定的租赁物的使用期限,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而租赁条件的变更是指在租赁期限内,由于各种原因,需要对租赁条件进行修改或变更。在司法解释中,应当根据租赁双方的意思表示和约定,判断变更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最后,在租赁合同司法解释中,应当明确租赁违约的处理办法。租赁违约是指在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在司法解释中,应当根据租赁合同的具体约定和各自的权益,判断违约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并予以相应的处理。 总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是对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的法律规定进行解释和适用的行为。在解释和适用中,应当明确租赁物的范围和性质、租金的支付方式和期限、租赁期限和条件的变更以及租赁违约的处理办法等内容。司法解释的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正,促进租赁合同的顺利履行。

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全文

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全文(2017最新版本)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第九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第十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 融资租赁 司法解释

民法典融资租赁司法解释 民法典、融资租赁和司法解释是当前中国法律领域的热门话题。民法典是中国新时代的民法总纲,是中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融资租赁则是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近年来在中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而司法解释则是法律实践中的重要指导性文件,对于法律适用和司法判决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民法典是中国新时代的民法总纲,是中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典的制定和实施,标志着中国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民法典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经济发展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民法典中规定了很多与融资租赁相关的法律条款,如物权法、合同法等,这些法律条款对于融资租赁的发展和规范具有重要的作用。 融资租赁是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近年来在中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融资租赁是指租赁公司向承租人提供资产租赁服务,承租人在租赁期内支付租金,最终可以选择购买租赁的资产。融资租赁具有融资成本低、资产灵活配置、税收优惠等优点,已经成为企业融资的重要方式之一。同时,融资租赁也存在一些问题,如租赁合同的风险管理、资产评估标准等方面的规范需要进一步完善。

司法解释是法律实践中的重要指导性文件,对于法律适用和司法判决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司法解释可以解决法律适用中的一些争议和问题,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导和支持。在融资租赁领域,司法解释可以解决一些租赁合同中的争议问题,如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等方面的问题。同时,司法解释也可以规范融资租赁市场的发展,促进融资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民法典、融资租赁和司法解释是当前中国法律领域的热门话题。民法典对于融资租赁的发展和规范具有重要的作用,融资租赁是企业融资的重要方式之一,但也需要进一步完善规范。司法解释可以解决融资租赁合同中的争议问题,促进融资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在未来的发展中,民法典、融资租赁和司法解释将继续发挥重要的作用,推动中国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房屋租赁合同的司法解释

房屋租赁合同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

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

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 下面为大家带来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欢迎阅读,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立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立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承受的除外。 第五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构造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第九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撤除。因撤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第一条为了规范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审理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二条融资租赁合同是指一个固定期限内,出租人将特定的租赁 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是指因融 资租赁合同所引起的产权纠纷、违约责任纠纷等案件。 第三条在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时,应当根据合同的实际情况, 认定租赁物的性质、使用权、所有权、转让权、抵押权等权利,在认 定承租人因何种原因不能支付相应租金时,需注意是否与损坏、毁损 等有关。 第四条在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时,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认定 租金的收取期限、金额、方式等,并注意租金的后续处理。如因承租 人违约而收回租赁物,应当注意安全、保管、出售等具体情况。 第五条在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认定双方在合同履行中的权力义务、违约责任、损害赔偿等问题。如承租人未按期支付租金,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 关规定,适用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

第六条在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时,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法 律法规认定租金、管理费、维修费等收费标准,如有明显不合理情况,应当依据法定权利予以纠正。 第七条在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时,如有争议应当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合同的效力与适用法律,并应当 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予以仲裁或者诉讼解决。 第八条本解释适用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案件。如本解释与 其他司法解释相冲突,以本解释为准。 第九条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同时,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审理金融债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有关规定与本 解释相冲突的部分,以本解释为准。 以上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的全部 内容。

租赁合同 司法解释

租赁合同司法解释 租赁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租赁事项达成的约定,主要规定了租赁物的使用期限、租金、责任、维修等各项权利义务。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司法解释对租赁合同相关问题做出了具体解释。 首先,司法解释明确了租赁物的范围。租赁物可以是不动产,如土地、房屋,也可以是动产,如车辆、设备等。根据司法解释,当事人可以约定一定的租金来租赁这些物品,并明确了租金的支付方式和周期。 其次,租赁期限是租赁合同重要的约定内容之一。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租赁物的使用期限,可以是固定期限,也可以是不固定期限。对于不固定期限的租赁合同,当事人应提前30日通知对方终止合同。 在租赁合同中,租金的大小和支付方式也是需要明确的。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租赁物的性质和市场行情确定租金的数额。对于租金的支付方式,可以是一次性支付,也可以是分期支付。 此外,司法解释还对租赁合同中的责任和维修问题进行了详细解释。当事人在租赁过程中,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果租赁物出现损坏或故障,当事人应及时维修,并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如果租赁物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当事人可以依法进行赔偿。

最后,司法解释还明确了租赁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当事人在租赁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涉及租赁合同争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将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来判决。 总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对租赁合同相关问题做出了具体解释,明确了租赁物范围、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责任和维修等内容。当事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按照相关规定合法合规地履行各自的义务,以保障自己的权益。在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

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

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全文 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

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 篇一:20XX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XX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7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 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第二条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第三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第四条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当事人就合同无效情形下租赁物归

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且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但因承租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要求返还租赁物,或者租赁物正在使用,返还出租人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价值和效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租赁物所有权归承租人,并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租金支付情况,由承租人就租赁物进行折价补偿。二、合同的履行和租赁物的公示 第五条出卖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承租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拒绝受领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物严重不符合约定的; (二)出卖人未在约定的交付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交付租赁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在催告期满后仍未交付的。 承租人拒绝受领租赁物,未及时通知出租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租赁物,造成出租人损失,出租人向承租人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不影响其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承租人以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为由,主张减轻或者免除相应租金支付义务的除外。 第七条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出租人转让其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部分或者全部权利,受让

租赁合同最新司法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第九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 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第十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

租赁合同中的相关司法解释

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租赁合同相关司法解释 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的合同 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均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出租人须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 保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使用状态.承租人负有妥善保管租赁物并按约定按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承租人租赁的目的是为了使用收益,这就要求租赁物的状态必须符合使用的目的,同时,在使用租赁物时必然会有正常的消耗,这就有一个对租赁物的维修问题.对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应当由出租人承担,这是出租人在租赁合同中的主要义务 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妥善保管租赁物也是承租人的主要义务之一.保管的义务源自于承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是 占有和使用权,租赁物的所有权并不是承租人的,是他人的财产在承租人手中,才产生了保管的义务.承租人在使用完毕后,最终要将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返还时的租赁物应当符合租赁物在使用前的状态或者是性能,承租人就一定要妥善保管租赁物,妥善保管也有利于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对租赁物的充分使用.何为妥善保管,在国外的法律中叫做“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意大利民法典叫做“奉行善良家父般的勤谨注意”.通俗地说,就是要把该租赁物当成自己的财产加以保管.承租人的保管义务应包括几个内容: 1.按照约定的方式或者租赁物的性质所要求的方法保管租赁物 如租的是机器设备,就应将其放置在厂房里,而不应露天摆放.租赁物是电脑的,在使用后关掉电源开关等等. 2.按照租赁物的使用状况进行正常的维护 3.通知和协助 当租赁物出现质量问题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时,应及时通知出租人,并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坏的蔓延或损失的扩大.有时租赁物发生故障来不及要求出租人维修,如果承租人有能力,也有可能 先行对其进行维修,承租人应当先行维修,维修的费用由承租人先垫付,之后可向出租人追偿或者在 租金里扣除.绝不能因为维修义务是出租人的,就对租赁物坐视不管,这样就没有尽到善良管理人的 义务. 承租人如果违反该项义务,没有对租赁物妥善保管,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是由于其他允许使用租赁物的人的行为造成的租赁物的损坏的,承租人也应承担责任,因为第三人使用租赁物是经承租人许可的. 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 害赔偿责任. 法条文义解释:本条是承租人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的规定.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占有租赁物的,有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此种义务是基于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产生的.从表面上看,承租人并不是租赁物的所权人,没有必要维持租赁物良好状态的义务,但是为了维护真正的所有权人的利益,必须规定承租人的保管义务.承租人在使用完毕后,最终要将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返还时的租赁物应当符合租赁物在使用前的状态或者是性能,承租人就一定要妥善保管租赁物,妥善保管也有利于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对租赁物的充分使用. 本条中的“妥善保管”应该理解为“善良管理人的义务”.承租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去保管租赁物.所谓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就是要像保管自己的财物一样保管出租人的租赁物.租赁物有收益能 力的,应当保持其收益能力.

租赁合同司法解释5篇

租赁合同司法解释5篇 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篇1】 出租方(甲方):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 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将位于_____车库租给乙方使用; 2、本物业的用途为仓库,不得用作其它用途; 3、乙方不得在仓库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它危险物品; 4、甲方仅带给物业出租,不承担物业内存放物品的安全及管理职责; 5、租赁期从20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20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共租用______个月; 6、租金为500元/月(含管理费); 7、电费由乙方支付,标准为10元/月,乙方不得更换仓库内照明灯泡且不得使用其他电器。 8、在本物业交付给乙方之前,乙方需要预先支付月租金500元、保证金500元,合计1000元; 9、租赁期满后,经甲方验收本物业无损坏的状况下,甲方在收到原甲方开据的保证金收据及乙方结清电费后一周内将保证金无息、全额退还给乙方; 10、本协议签订当天,甲方将本物业交付给乙方使用。 11、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持叁份,乙方持壹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篇2】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将自有的坐落在______市______街______巷___号_________(小区)___栋___单元___楼___号的房屋___间(套),建筑面积___平方米、使用面积___平方米,类型___出租给乙方作___使用。装修及设备情况: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___个月,甲方从___年___月___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___年___月___日收回。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擅自将房屋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联营、入股或与他人调剂交换的; 2.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拖欠租金___个月或空置___月的。 合同期满后,如甲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乙方拥有优先承租权。 租赁合同因期满而终止时,如乙方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可与甲方协商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第三条租金、交纳期限和交纳方式 甲乙双方议定月租金___元,交纳方式为______支付,计人们币(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元(元)。由乙方在___年___月___日交纳给甲方。先付后用。以后每个___月付款一次,应在付款期末前___天支付。 第四条租赁期间的房屋修缮 甲方对出租房屋及其设备应定期检查,及时修缮,做到不漏、不淹、三通(户内上水、下水、照明电)和门窗好,以保障乙方安全正常使用。乙方应当积极配合。 第五条租赁双方的变更

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

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 篇一:20XX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XX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7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 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第二条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第三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第四条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当事人就合同无效情形下租赁物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且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但因承租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要求返还租赁物,或者租赁物正在使用,返还出租人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价值和效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租赁物所有权归承租人,并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租金支付情况,由承租人就租赁物进行折价补偿。 二、合同的履行和租赁物的公示 第五条出卖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承租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拒绝受领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物严重不符合约定的; (二)出卖人未在约定的交付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交付租赁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在催告期满后仍未交付的。 承租人拒绝受领租赁物,未及时通知出租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租赁物,造成出租人损失,出租人向承租人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不影响其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承租人以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为由,主张减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