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爆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3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爆破作业单位管理制度
二、涉爆人员管理制度
三、民用爆炸物品购买、使用管理制度
四、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制度
五、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六、定员定量管理制度
七、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八、民用爆炸物品运输管理制度
九、民用爆炸物品装卸管理制度
十、安全例会管理制度
十一、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十二、消防安全及动火动焊管理制度
十三、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十四、民用爆炸物品销毁管理制度
十五、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十六、安全检查制度
十七、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管理制度
十八、矿区治安、刑事案件报告制度
十九、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案件报告制度
爆破作业单位管理制度
一、爆破作业单位分为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
二、爆破作业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方可在限定的区域内自行实施爆破或按资质等级承接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和/或安全评估和/或安全监理。
三、爆破作业单位从事的爆破作业必须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设置技术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等岗位,并配备相应人员。
四、爆破作业单位应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有符合国家、行业标准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和爆破作业专用设备。
五、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应向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应向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提出审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六、《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爆破作业单位应在期满前60日或爆破作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原签发公安机关提出换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申请。
七、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在爆破作业活动中发生较大责任事故的,签发公安机关应对其资质等级予以降级,并重新核定从业范围。
八、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未按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或发生重大及以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签发机关复核属实的,应撤销其《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九、爆破作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十、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十一、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十二、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十三、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
涉爆人员管理制度
一、涉爆人员包括: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人员、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值班守护人员等涉爆人员。
二、涉爆人员必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曾因犯罪或违法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强制戒毒的人,不得从事涉爆工作。
三、技术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应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可以兼任。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不得兼任。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不应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爆破作业单位。
四、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必须经公安部、省级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五、技术负责人应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有2年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
六、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值班守护人员应年满18岁,不应超过55岁,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经单位培训合格并报公安机关备案后上岗。
七、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管理人员应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或经验丰富的爆破作业人员担任。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使用管理制度
一、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实行许可制度,未经公安机关许可,不得购买民用爆炸物品。
二、购买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向当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交《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相关资料,持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单位IC 卡到公安机关开具《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三、在购买完成后,自成交之日起3日内,应将购买的品种、数量持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单位IC卡向当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四、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通过银行帐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
五、民用爆炸物品运达目的地,购买单位应当进行验收后在《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上签注,并在3日内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六、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如实记载领取、发放、清退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清退人员姓名。并如实上报数据至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
七、民用爆炸物品的领取、发放、清退必须由保管员持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保管员IC卡,通过操作民用爆
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POS机,发放给持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爆破员IC卡的爆破员。
八、民用爆炸物品应按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
九、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将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记录保存2年备查。
十、爆破员领用民用爆炸物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作业后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当班清理回库。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制度
一、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按规定及时将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日清月结。
二、储存的民用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容量,对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放其他物品。
三、储存库内应有标记品种、规格和数量的标识牌。同库储存多种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分别堆放,并有明显标志。
四、储存库实行24小时专人值守,每班值守人员不少于3人。值守人员履行值班、检查等岗位职责,严格交接班制度。
五、仓库区内严禁无关人员进出,严禁烟火,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区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六、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七、库区的消防设备、通讯设备、视频监控系统、防雷装置每月检查一次。
八、爆炸物品变质和过期失效的,应当及时清理出库,并予以销毁。销毁前应当登记造册,提出销毁实施方案,报
县(市、区)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不得私自处理。
九、来源不明,性质不明的爆炸物品不得入库,不得在库区内加工药包。
十、储存库应放置温度和湿度计,并每天记录。
一、爆破作业单位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配备治安保卫人员,对治安防范设施开展经常性检查,及时发现、整改治安隐患,并有检查、整改记录。
二、库区值班守护人员必须由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要求,在当地公安部门备案的人员担任。
三、库区值班守护人员要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努力提高自身的政治觉悟、思想品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严谨的工作作风。
四、储存库区实行24h专人值守,每班值班守护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1人值守报警值班室。值守人员应每小时对库区进行一次巡视,巡视时携带相应的自卫器具,并如实登记形成台账。巡查时发现异常应及时报告、处理。
五、值守人员履行值班、检查等岗位职责,严格交接班制度。
六、夜间不准产品出入库。
七、严格出入库人员及车辆登记手续、查验制度,对外来人员必须查验其身份无误登记后,方可进入库区。
八、天气晴好打开门窗通风换气时,应有专人守卫。
九、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必须做到“四防”即:人防、物防、技防、犬防。提高警惕对活动在库外可疑人员及时盘查,发生盗抢、破坏及重大问题及时向公司及公安机关汇报。
一、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管理人员对贯彻执行本岗位的安全定员定量负责,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二、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严格执行定员定量管理,库房门口必须有明显标识牌,标明定员定量。
三、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危险品定量规定,不得超过储存库核定的最大储存量。
四、外来人员参观学习,检查人员到达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定员的管理规定。
五、临时性作业需进入库区人员,经公司领导批准后,通知公司安全保卫人员执行并做好现场监督。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一、根据安全生产、防止职业性伤害的需要,爆破作业单位应为爆破作业人员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二、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按规定标准发放,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
三、爆破作业单位应教育爆破作业人员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四、爆破作业人员在工作中必须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和带钉的鞋子进入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或接触民用爆炸物品。
五、劳动防护用品应到定点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购买。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技术部门(或人员)验收,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管理制度
一、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必须经公安机关许可,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二、运输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三、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应由熟悉民用爆炸物品性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理的驾驶员、押运员负责。驾驶员、押运员应取得交管部门颁布发的从业资格证书,熟悉民用爆炸物品性质和应急措施,方可上岗。
四、民用爆炸物品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车厢内不得载人。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不得随车搭乘其他人员和载运其他物品。
五、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应当保持安全车速,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应当有专人看守,并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
六、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宜在建筑物门前不小于2.5米外进行装卸作业,有装卸站台的,应采取有效的缓冲、限位措施。
七、从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到井口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距离在3公里内的,可在安全员的监督下由爆破员运输;距离超过3公里或经过村庄的,必须使用专用的民用爆炸物
品运输车辆进行运输
八、人工搬运民用爆炸物品时,一人不应同时携带雷管和炸药,雷管和炸药应分别放在专业背包(木箱)内。一人一次运送的雷管不超过5000发,炸药不超过一箱或20公斤。
九、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民用爆炸物品装卸管理制度
一、民用爆炸物品装卸要有专人监督,严禁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靠近。
二、民用爆炸物品装卸人员须经过安全教育,掌握注意事项,了解民用爆炸物品的基本性能。
三、装卸人员在作业时必须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具,不应穿戴化纤制品的衣物和穿带钉子鞋。
四、暴风、雷电恶劣气候,禁止进行装卸作业,路面有冰雪时,应采取防滑措施。
五、装卸作业时,不准携带烟火和通讯工具。车辆必须熄火、制动,不应添加燃料和维修车辆,装卸应使用不发生火花的工具。
六、操作时要轻拿轻放,严禁拖拉、撞击、抛掷、脚踩、翻滚、侧置和倒置危险品,不得脚踩包装箱或站在包装箱上作业。
七、运卸作业结束后,场所应清理干净,防止遗留民用爆炸物品,并与保管员做好交接。
安全例会管理制度
一、安全例会的目的是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部门的方针、政策、法规及本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掌握和了解企业安全工作的状况,研究解决存在的安全问题。
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例会每月初召开一次,由爆破作业单位负责人主持,各部门负责人、安全机构成员参加。
三、会议内容主要是总结考评上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工作,布置本月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讨论爆破作业单位存在的问题,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规定,学习相关安全法律法规等。
四、公司遇到特殊情况,如有重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工作事项需要决定、上级民用爆炸物品重要安全工作精神传达贯彻、公司有重大突发性事故、分管领导以上人员认为必要时,可召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工作专题会议。
五、每年要组织一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总结和计划会议,总结一年来公司民用爆炸物品安全工作,表彰安全工作的优秀个人;提出下一年度安全工作目标、采取的计划措施,布置工作任务;签定安全责任,落实安全职责。
六、做好会议的组织和记录,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必须形成会议纪要下发各部门。记录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主持人、参会人员、记录人、会议主题、会议内容等。
七、各级领导(部门)须认真贯彻落实,对安全办公会
形成的决议进行督办,落实情况应有记录。
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一、爆破作业单位要制定全年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内容、培训考核方式等,对爆破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两次安全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上岗。
二、对爆破作业人员,除要求能熟练掌握爆破操作技术外还必须对爆破器材的性能和有关特性参数有所了解,并掌握常用的爆破方法和其他爆破基础知识,以及熟悉各自的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对培训过的爆破作业人员要经常组织学习,使其及时了解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新的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和制度。
四、爆破作业人员更换时,对新增人员要及时组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五、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相关资料应存档。
消防安全及动火动焊管理制度
一、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门口8m范围内不应有枯草等易燃物,储存库区内以及围墙外15m范围内不应有针叶树和竹林等易燃油性植物。储存库区内不应堆放易燃物和种植高棵植物。
二、储存库区可设高位水池,或设消防水池并配备消防水泵,水池储水量不少于15m3。
三、储存库区内单个储存库应配备至少两个5kg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
四、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对动火动焊、临时用电、库区维修施工等危险作业进行严格管制。未经批准,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区域内严禁动火、动焊,严禁使用临时电气线路,严禁进行维修、施工作业等有危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的危险作业。
五、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因生产、储存设施损坏需动火、动焊的,必须由负责作业的单位提出申请,拟定采取防范措施,爆破作业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对防范措施进行审查,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并指定现场监护人。
六、动火动焊及危险作业,须经现场监护人检查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后方可进行;工作完毕后,应及时清理作业现场,经检查确认无危险后,现场监护人员方可离开。
七、临时用电铺设和拆除应由专业电工操作;用电结束
后应及时拆除。
八、对库房维修、库区土建施工等作业人员必须进行登记,加强监控,严禁带入火源火种,严禁他们接触民用爆炸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