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进出口检验检疫体系概述

我国进出口检验检疫体系概述
我国进出口检验检疫体系概述

中国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体系概述

目录

一、概述 (3)

二、我国进出口食品行政与技术管理部门及职能 (3)

三、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流程 (4)

§3.1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流程、鉴定流程图 (4)

§3.2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流程 (5)

§3.3进口食品报验须知 (7)

四、进口污染食品流入市场的原因 (7)

五、参考文献 (8)

一、概述

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随着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人们对食品的关注已不仅仅是品种和数量,更关心食品的安全和质量。目前,食品安全已成为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一个焦点。

严把进口食品质量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是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根本宗旨的重要体现;力促我国食品质量提高,扩大食品出口,是调整外贸出口结构,转变外贸增长方式,实现外向型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抓好出口食品这条产业链,促进农业发展、农民致富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科学发展观“更快更好发展”深刻内涵的重要内容。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分析形势,把握大局,是做好进出口食品安全工作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前提。

为确保进出口食品的安全,我国政府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正逐渐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部门以及一整套适合国际通行做法和中国实际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管

理体系。

二、我国进出口食品行政与技术管理部门及职能

因为行政与技术管理部门有所重叠,所以在此就统一概述

主要有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其分支机构(CIQ)、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1】、【2】

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大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同时,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承担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4月,国务院组建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英文简称AQSIQ)。作为国务院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正部级直属机构,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质量、计量、出入境商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检疫、进出口食品安全、国内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和认证认可、标准化等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内设进出口食品安全局等17个职能司局,垂直管理35个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31个省的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实行业务领导,同时负责管理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两个副部级单位。

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主要负责研究制定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安全的检验检疫规章、制度;组织实施进出口食品、化妆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相关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定风险管理政策和紧急预警措施;负责查处重大进出口食品安全质量事故。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负责对进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单位实施

卫生注册登记制度,并向国外推荐企业申请进口国注册。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深圳、珠海、厦门、宁波的35个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其分支机构(CIQ)具体负责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 专门从事进出口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以不断提高全国的进出口食品检测技术水平。

三、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流程

§3.1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流程、鉴定流程图【3】

§3.2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流程【4】

1.受理报检

1.1 受理材料的审核内容

1.2 出口食品应提供如下资料:

1)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书。

2)贸易合同/信用证、产品的重量明细单和加工企业的产品厂检合格单证(正本)等。

3)出口保健食品需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放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原件供审核,复印件存档。

4)出口脱水蔬菜、蜂蜜产品报检的企业须提供获得产地局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相关材料。

5)国家主管部门另有规定时,按规定办理。

2.检验

2.1 检验依据

1)进口国(地区)标准和要求;

2)我国与进口国家或地区政府签定的双边、多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3)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等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4)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有关标准;

2.2 检验内容

1)数量、重量、包装、规格、标签、标记及唛头。

2)安全卫生检验。

3)特定标示成分检验。

3.现场检验和抽样

3.1出口食品现场检验

1)食品检验人员审单赴现场后,应在货主或代理人的陪同下对报检的进出口食品实施现场检验。

2)核查货物的品名、批号、数量、重量、外包装、规格、唛头/标记是否与报检单证相符。检查有无生产日期,是否在保质期内。

3)检查产品的储存现场是否清洁卫生,有无有害虫和鼠害,产品外包装上有无污染等情况。产品是否按品种、批次分类存放,有无相互混杂或与有毒、有害物品或其他易腐、易燃品混装、混运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应详细作好查验记录,并请货主和代理人签字,必要时应拍照和摄像一并存档。

4)包装查验:检查包装是否完整,有无破损、渗漏或污染情况;核查包装容器是否符合产品的性能及安全卫生要求,有无其合格证明,包装材料是否为无毒和清洁;属于危险品的酒类的运输包装,应核查是否通过检验检疫机构的包装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

5)标签检验:检验出口食品标签内容是否符合进口国的标签标准或相关要求。如无特殊要求,按我国标签标准检验。

6)感官检验:感官检查组织状态、色泽、气味、滋味是否正常,有无异物,液体样品有无分层及浑浊现象,粉状样品有无水湿、结块,有无霉变、腐败变质等现象。

4.实验室检验

实验室应在规定的流程期限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检疫结果报告单》。5.复验

进出口食品的报检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做出检验结果的检验检疫机构或其上级机构申请复验。复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行政复议法》、《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执行。

6.结果评定与处理

6.1 检验结果符合检验依据的判定为合格;

6.2 检验项目不合格的判定不合格

6.3 审查和感官检验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做出现场不合格的判定。

1)腐烂变质、异味、结块、霉变、生虫、混有异物或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

2)使用来自国际组织宣布为严重核污染区的食品原料生产的;

3)因为卫生质量不合格而出口退回的;

4)含有我国禁用的食品添加剂或强化剂;

5)无生产/保质日期或已超过保存期限的;

6)容器、包装严重破损、渗漏的;

7)经审查货物与报验单据不符的;

8)国家规定不允许出口的;

9)其他不符合我国食品卫生标准规定的。

6.4 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处理

1)不符合我国食品标准和要求的进口食品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检验检疫部门监督下进行退货、销毁、改作他用或再加工等处理方式。

2)不符合标准、合同或信用证要求的出口食品在涉及安全卫生的不得出口;不涉及安全卫生的,可经加工整理后,重新检验合格或国外客户的确认函放行出口。

7.出口基地检验检疫备案工作程序

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地区出口食品原料基地检验检疫备案,依据《关于加强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管理的通知》、《关于对出口蜂产品养蜂基地实行检验检疫备案管理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05]777号)实施备案工作,企业须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出口食品原料检验检疫备案申请表、备案基地图纸、种养殖规范及化学投入品使用计划等材料),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开展基地现场审核,填写相关记录,并依据文件及现场审核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同时检验检疫机构告知申请企业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

8.产品的包装标识和装运要求

8.1 经检验合格的产品必须按照《出口食品运输包装加施检验检疫标志操作规范》要求对其运输包装标明产品名称、企业名称、卫生注册登记编号、生产日期和生产批号等内容。

8.2 合格的产品装运前必须对运输工具和集装箱进行清洁卫生的检查并保存相

关的检查记录,确保运输工具和集装箱符号卫生要求后方可装运、检验检疫机构可并根据需要进行封识或铅封。

9.双方权利义务:

贸易关系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食品生产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出口食

品检验检疫;检验检疫机构在检验检疫过程中,贸易关系人须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辅助人力、用具等。检验检疫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流程。

§3.3进口食品报验须知【5】

一、必须提供的资料:

1. 报验时,报检单位应提供与标签检验有关的资料:进出口食品标签样张、一

一对应的翻译件及有关证明。当进口食品标签中特别强调某一内容,如获奖、获证、法定产区内容时,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 贸易合同(可为复印件);发票(复印件);

3. 装箱清单、数重量清单(复印件);

4. 食品安全、卫生评价资料、植物检疫证(原件)、产地证(原件);

5. 提单或运单(原件);

6. 提供每一种食品出厂检验报告(应与进货批次相符);

7. 包装材质证明。

二、必要时提供的证单及资料:

1. 其他补充协议或文件,提供植物检疫证,信用证;

2. 国家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三、进口代理商备案须交材料

1.营业执照(生产商、代理商);

2.提供经销商仓储设施的产权证或租用合同。

3.经营品牌及目录清单。

四、包装备案须交材料

1. 营业执照(包装生产商、代理商);

2. 每一种食品包装用材质证明及检测报告;

3. 申请书、申明。

五、进口植物油备案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要求,进口植物油实行备案管理。备案时须提供代理进口企业的营业执照及国外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中英文)。

四、进口污染食品流入市场的原因

污染食品流入市场我觉得主要分为以下四个方面:

1、进口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不健全我国关于进口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很少,其根本大法就是《食品卫生法》和《食品安全法》、专门性的法律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动物防疫法》、《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法》、《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和《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然而,由于进口食品的特殊性,上述法律法规不能完全满足和保证进口食品安全的需要。《食品安全法》也仅在其第六章中有寥寥四款对进口食品方面作出原则性和笼统的规定,其现实操作性比较差。即使正在制订中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仍然难以全面详尽地对进口食品安全监管作出本应有的具体规定。我国进口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和不完善,致使对进口食品不能有效的管理,监管工作缺乏有效的法律体系做支撑。

2、检测技术不成熟,进口食品安全卫生标准体系不完善: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简称CAC)制定的全部食品标准构成国际食品标准体系(简称CAC 食品标准体系)。该标准体系标准覆盖面广、制定重点突出、制定程序具有科学性,是唯一认可的国际食品标准体系,已成为解决国

际食品贸易争端的仲裁性标准。与该标准相比(1)我国食品安全卫生标准低,适用性较差。(2)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标准滞后、更新速度慢。(3)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内容覆盖面窄(4)我国有些食品安全标准相互矛盾,存在交叉和不协调的。这使得有时只能完全相信国外的检测报道,出口也只能依靠国外检测机构,完全丧失了进出口贸易的主动性。

3、进口食品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机制较差【6】。我国尚未建立全国性的进口食品安全卫生信息网络,因此不能实现进口食品口岸卫生监督检验信息的共享。尽管我国《进出口食品化妆品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实施细则》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建立了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措施,但是对该措施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的规定过于笼统和模糊。《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十五条分别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对风险预警和快

速反应措施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向预警办公室反馈执行有关措施的情况和问题。如此原则性的规定,不能很好的对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措施实施情况进行监管,因此难以保证各个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检验信息共享。

4、进口食品安全检验监管方式存在缺陷【7】。随着我国进口食品的范围和数量的不断增加,我国检验检疫工作量也随之增大,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主管部门面临极大的挑战。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主管部门对进口食品的检验监督在取得一定成绩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我国对进口食品安全的监管基本都是采用单一的口岸监管模式,后续监管不到位。《食品卫生法》第33 条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及设备由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卫生监督、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该法确定了进口食品检验的原则- 批批检验。该检验原则是一种较落后的监管模式,存在存在一定的弊端。由于该检验原则没有根据进口食品的特点、工艺流程进行科学评价和评估来设置有针对性的检验标准和项目,因此会导致大量人力和物力的浪费和检验效率的低下。

五、参考文献

【1】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百度百科:https://www.360docs.net/doc/915400308.html,/view/5791329.htm 【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门户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915400308.html,/ 【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门户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915400308.html,/ 【4】、【5】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 在线办事 >> 进出口商品质量检验

https://www.360docs.net/doc/915400308.html,/zaixianbanshi/ShowArticle.asp?ArticleID=1133【6】、【7】姚璐等我国食品进出口安全检测现状及对策,2011(12)

【8】、陈原.对我国进口食品安全问题及对策的思考J].食品研究与开发,2007(28):186.

【9】邹小南,谭红,李占彬,等#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现状、问题与对策[J]#食品工程,2009(1):3-7

【10】《食品卫生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

(国际贸易)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国际贸易)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 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4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已经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五年八月三十壹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进出口商品的口岸、集散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管理所负责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应当依照商检法第四条规定,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且公布实施。 目录应当至少于实施之日30日前公布;于紧急情况下,应当不迟于实施之日公布。 国家质检总局制定、调整目录时,应当征求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海关总署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四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以下称法定检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 第五条进出口药品的质量检验、计量器具的量值检定、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检验、船舶(包括海上平台、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和集装箱的规范检验、飞机(包括飞机发动机、机载设备)的适航检验以及核承压设备的安全检验等项目,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机构实施检验。 第六条进出境的样品、礼品、暂准进出境的货物以及其他非贸易性物品,免予检验。可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产地业务办理指南

原产地业务办理指南 1 “原产”与“非原产”的概念 通俗地讲,商品的原产地即商品的“国籍”。 “原产”是指货物或原材料的产地为中国;反之,“非原产”即货物或原材料的产地是中国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相当于“进口”的含义。如果货物的所有原材料均为中国原产,即称之为“完全原产”。 2 原产地证书 原产地证书是证明商品原产地的一种证明文件。 优惠原产地证书(包括普惠制和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是出口产品在进口国通关时获得关税减免的凭证,有利于进口商降低进口成本,加快通关速度;有利于出口商扩大出口,拓展国外市场。 目前,临沂辖区出口企业可到临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的产地证类别包括: ⑴一般原产地证书(C.O.); ⑵普惠制原产地证书(FormA); ⑶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 ⑷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书(FormE); ⑸中国—智利自贸区原产地证书(FormF); ⑹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⑺中国—秘鲁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⑻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 ⑼中国—新加坡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⑽中国—新西兰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⑾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原产地证书; ⑿中国—瑞士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⒀中国—冰岛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⒁中国—韩国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⒂中国—澳大利亚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⒃异地货物原产地调查结果单; ⒄其他。 3 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规则就是各国为了确定商品的“国籍”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或措施。 也就是说,不是所有出口产品都一定能办理优惠原产地证书,一般需要符合两个条件:①商品HS编码在进口国家或地区的给惠列表内;②含进口成分或经过加工制造,或有其他特殊情形的,还须符合进口国家或地区的产品特定原产地判定标准。 各进口国家或地区给惠列表可登陆“自由贸易区服务网”浏览或查看。 4 业务指南 原产地证企业备案平台: 4.1 原产地企业备案 自2016年4月1日起,试实行原产地企业备案无纸化。 请在“原产地证企业备案平台”上填写企业电子备案信息,包括以下五部分: (1) 企业基本信息 填写企业各项资料。联系电话禁止填写无效号码,一旦发现,立即暂停签证资格。 (2)产品信息 指申请企业需签发原产地证书涉及的各项出口商品。生产型企业建议尽量详细填写该部分,以免日后引起其他问题;贸易型公司可根据自身意愿选择是否填写该部分。 具体填写要求: ①HS编码:填写10位编码,并明确产品中文名称,不允许直接提交HS 类别名称(如无法修改可尝试删除整条产品信息后重新添加); ②成本明细:含有进口成分的产品,必须如实填写“成本明细维护”模块; ③输往国家:每项产品均须录入输往国家,目前系统自带的“产品出口国”栏目只能按备选项模糊选择,不够明确,因此请将输往国家录在每项产品的“备注”栏目中。要求:若涉及自贸区签证的国家,不可简略填写地区名称,而应

12检验检疫概述习题

第一节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产生与发展 一、单项选择题(以下各小题所给出的4个选项中,只有1项最符合题目要求,请将正确选项的代码填人括号内) 1.我国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是为了( )。 A.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口贸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外贸顺利发展 B.保护我国农、林、渔、牧业生产和国际生态环境 c.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由国内传出,保护人体健康 D.保证进出口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 2.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1:3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的正式施行13期为( )。 A.2005年8月10日 B.2005年12月1日 C.2006年1月1日 D.2006年7月1日 3.中国第一家由国家设立的官方商品检验局是( )。 A.汉口商检局 B.上海仁记洋行 C.上海商品检验局 D.中央贸易部国外贸易司设立的商品检验处 4.( )年10月,国务院颁布《动植物检疫法》。 A.1989 B.1990 C.1991

D.1997 5.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颁布的第一部卫生检疫法规是( )。 A.《国境口岸传染病监测试行办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 D.《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实施细则》 6.2001年4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成立,它是由( )合并成立。 A.出入境卫生检疫局、动植物检疫局 B.出入境卫生检疫局、商品检疫局 C.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D.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多项选择题(以下各小题给出的4个选项中,有2个或者2个以上的选项符合题目要求,请将符合题目要求选项代码填人括号内) 1.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对象包括( )。 A.国境卫生 B.交通运输工具 C.出入境货物 D.人员及其事项 2.1998年3月,全国人大九届一次会议批准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确定,( )合并组建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即“三检合一”。 A.国家卫生检疫局 B.国家技术监督局

进出口检验检疫实务A

A.7 B.10 C.15 D.30 6、报检后()天未联系检验检疫事宜的,作自动撤销报检处理。 A.7 B.10 C.15 D.30 7、报检人申请复验,应当在收到检验检疫机构作出的检验结果之日起()日内提出,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国家质检总局收到复验申请之日起()日内,对复验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 A.10,15 B.7,10 C.15,15 D.30,15 8、某公司从比利时进口一批盒装巧克力,报检时不用提供的单据是( ) A.合同、发票、提单 B.生产食品的原料、添加剂、加工方法等有关资料和标准 C.卫生证书 D.原产地证书 9、入境废物在口岸办理报检时,不用提供的单据是( ) A.入境货物报检单、合同、发票、提单、装箱单 B.《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C.企业废物利用风险报告书 D.《进口废物批准证书》 10、在国内购买进口汽车的用户办理正式牌证前,应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登检,由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作为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正式牌证的依据。 A.《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明》 B.《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 C.《入境货物通关单》 D.《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11、进口食品的经营企业(指进口食品的批发、零售商)持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

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或副本,到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换取卫生证书,应填写(),并注明()。 A.换证申请,食品原产地 B.入境货物报检单,需换领证书的份数 C.入境货物报检单,食品原产地 D.换证申请,进口食品卫生证书编号 12、报检一批进口燕麦,HS编码为,报检员查阅《商品目录》,检验检疫类别为P·R/Q,则可判断该商品为 ( ) 。 A.进口商品检验,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出境植检 B.进境植检,出境商检,出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C.进口商品检验,进口植检,出境植检 D.进境植检,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出境植检 13、报检单位的组织机构、性质、业务范围、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地址及隶属关系等发生重大改变和变动,应于(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报检备案登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A.7 B.10 C.15 D.30 14、国家对出口食品及其生产企业(包括加工厂、屠宰场、冷库、仓库等)实施()登记制度。 A.生产许可 B.卫生许可 C.质量许可 D.卫生注册 15、报检员遗失报检员证的应在()日内向发证检验检疫机构递交情况说明,并登报声明作废。 A.7 B.10 C.15 D.30 16、检验检疫机构对自理报检单位实行( ) A.审核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 第17号 现发布《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自2000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长 李长江 二○○○年一月十一日 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出境集装箱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所规定的集装箱,包括出境、进境和过境的实箱及空箱。 第三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主管全国进出境集装箱的检验检疫管理工作。国家检验检疫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境集装箱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集装箱进出境前、进出境时或过境时,承运人、货主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报检人),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检验检疫机构按有关规定对报检集装箱实施检验检疫。 第五条 过境应检集装箱,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查验,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再检验检疫。 第二章 进境集装箱的检验检疫 第六条 进境集装箱应按有关规定实施下列检验检疫: (一) 所有进境集装箱应实施卫生检疫; (二) 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验检疫物的,以及箱内带有植物性包装物或辅垫材料的集装箱,应实施动植物检疫; (三) 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者贸易合同约定的其他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集装箱,按有关规定、约定实施检验检疫。 第七条 进境集装箱报检人应当在办理海关手续前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得提运或拆箱。 第八条 进境集装箱报检时,应提供集装箱数量、规格、号码、到达或离开口岸的时间、装箱地点和目的地、货物的种类、数量和包装材料等单证或情况。 第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进境集装箱报检后,对报检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报检人。 第十条 在进境口岸结关的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在进境口岸查验的集装箱,在进境口岸实施检验检疫或作卫生除害处理。 指运地结关的集装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检查集装箱外表(必要时进行卫生除害处理),办理调离和签封手续,并通知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到指运地进行检验检疫。 第十一条 装运经国家批准进口的废物原料的集装箱,应当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签发检验检疫情况通知单;不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出具检验检疫证书,并移交当地海关、环保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进境集装箱及其装载的应检货物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放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过境集装箱经查验发现有可能中途撒漏造成污染的,报检人应按进境口岸检验检疫

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出入境快件的检验检疫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入境快件,是指依法经营出入境快件的企业(以下简称快件运营人),在特定时间内以快速的商业运输方式承运的出入境货物和物品。 第三条依据本办法规定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入境快件包括: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议规定应当实施动植物检疫和卫生检疫的; (二)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的; (三)属于实施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出口质量许可制度以及卫生注册登记制度管理的; (四)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入境快件的检验检疫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入境快件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检验检疫机构对快件运营人实行备案登记制度。 第六条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出入境快件的存放仓库、海关监管仓库或者快件集散地设立办事机构或者定期派人到现场实施检验检疫。 第七条快件运营人不得承运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入境的货物或物品。 第八条对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入境快件,未经检验检疫或者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不得运递。 第二章备案登记 第九条快件运营人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备案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一)备案登记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海关核发的《出入境快件运营人登记备案证书》; (四)检验检疫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条检验检疫机构对快件运营人所提交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签发《出入境快件运营人检验检疫备案登记证书》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总局令161号)解读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总局令161号) 第161号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2月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局长 2015年2月15日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报检行为,维护正常的检验检疫工作秩序,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报检企业的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区域报检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报检企业,包括自理报检企业和代理报检企业。 自理报检企业,是指向检验检疫部门办理本企业报检业务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出口货物的生产、加工单位办理报检业务的,按照本办法有关自理报检企业的规定管理。 代理报检企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为委托人向检验检疫部门办理报检业务的境内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报检人员,是指负责向检验检疫部门办理所在企业报检业务的人

员。 报检企业对其报检人员的报检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备案管理 第五条报检企业办理报检业务应当向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报检企业备案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四)《报检人员备案表》及报检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企业的公章印模; (六)使用报检专用章的,应当提交报检专用章印模; (七)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应当提交国际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应当加盖企业公章,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交验原件。 第六条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检验检疫部门应当为报检企业办理备案手续,核发报检企业及报检人员备案号。 第七条鼓励报检企业在报检前向检验检疫部门办理备案。已经办理备案手续的报检企业,再次报检时可以免予提交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材料。 第八条已备案报检企业向检验检疫部门办理报检业务,应当由该企业在检验检疫部门备案的报检人员办理。 报检人员办理报检业务时应当提供备案号及报检人员身份证明。 第三章报检业务 第九条报检企业可以向检验检疫部门办理下列报检业务: (一)办理报检手续; (二)缴纳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三)联系和配合检验检疫部门实施检验检疫; (四)领取检验检疫证单。 第十条报检企业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口岸或者检验检疫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向检验检疫部门办理本企业的报检业务。 自理报检企业可以委托代理报检企业,代为办理报检业务。

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和报关.

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和报关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概述 (一)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 1.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对买卖双方成交的商品,由具有权威的检验检疫机构对商品的质量、数量、重量、包装、卫生、安全及装运条件进行检验并对涉及人、动植物的传染病、病虫害、疫情等进行检疫的工作。通常习惯称为商检工作。 2.出人境检验检疫是指作为政府的一个行政部门,以保护国家整体利益和社会效益为衡量标准,以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惯例或进口国法规要求为准则,对出人境货物、交通运输工具、人员及其事项等进行检验检疫、管理及认证,并提供官方检验检疫证明、居间检验检疫公证和鉴定证明的全部活动。 (二)商检机构的主要任务 我国商检机构的主要任务是:法定检验、实施监督管理和提供公证鉴定服务 (1)法定检验 又称强制性检验,是指为了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由国家行政执法机构依照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对与国计民生关系重大的,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实施的强制性检验。 (2)监督管理 (3)公证鉴定服务 (三)检验机构及其业务范围 1.检验机构的种类:官方检验机构、半官方检验机构和非官方检验机构三种。 (1)官方检验机构:官方检验机构是指由国家或地方政府投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检验工作实施法定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的机构。

(2)半官方检验机构:半官方检验机构是指由国家批准设立的公证检验机构。它由政府授权,使其代表政府行使商品检验鉴定工作或某一方面检验管理工作,作为国家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有效依据。 (3)非官方检验机构:是指由私人创办的、具有专业检验鉴定技术能力的公证行或检验公司,如英国劳氏船级社。 2.我国的商品检验机构及其业务范围 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的业务范围:进出口商品检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进口商品认证管理、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出口商品质量许可、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出口商品运输包装检验、外商投资财产鉴定、货物装载和残损鉴定和卫生检疫与处理。 (1)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出人境检验检疫机构依《商检法》,对列人国家质检总局制定、调整并公布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简称《法检目录)))的进出口商品,必须经过出人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 (2)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是指进出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检疫法》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下列动植物及相关物实施检疫和监督管理的行为。 (3)进口商品认证管理是指国家对涉及人类健康、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认证制度。自2002年5月1日起,列人《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内的商品,必须经过指定认证机构的认证合格,方可进口。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其英文名称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为“CCC",简称为“3C"标志。 3.国外著名的商品检验机构及其业务范围 (1)瑞士通用公证行(SGS) 瑞士通用公证行是当今世界上最大的检验鉴定公司. (2)英国英之杰检验集团UITS) 集团主要成员有英国嘉碧集团、香港天祥、公证行、英特泰克国际服务有限公司、英之杰检验集团与中国商检机构建立了业务合作往来关系,并签订了委托检验协议。 (3)日本海事鉴定协会(NKKK) NKKK与中国商检机构签订了长期密切的合作关系与业务往来。

出入境检验检疫概述.doc

福建教育学院跨学科四门主干课程作业 学科: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中学信息) 题目: 1. 对于一个具有n个顶点的无向图,若采用邻接表表示,则存放顶点表的数组的大小为( )。 A. n B. n+1 C. n-1 D. n+边数 2. 在一个M×N的矩阵A,若采用行序为主序进行顺序存储,每个元素占用8个字节,则$A_ij$($1<=i<=M$,$1<=j<=N$)元素的相对字节地址(相对首元素地址而言)为( )。 A. ((i-1)*N+j)*8 B. ((i-1)*N+j-1)*8 C. (i*N+j-1)*8 D. ((i-1)*N+j+1)*8 3. 每一个结点存储一个数据元素,存储结点存放在连续的存储空间,用存储结点间的位置关系表示数据元素之间的逻辑关系,该存储方式是( )存储方式。 A. 顺序 B. 链式 C. 索引

D. 散列 4. 在顺序存储的线性表($a_l$,$a_2$,…,$a_n$)中,删除任意一个结点时所需移动结点的平均次数为( )。 A. n B. n/2 C. (n-1)/2 D. (n+1)/2 5. 顺序查找法与二分查找法对存储结构的要求是( )。 A. 顺序查找与二分查找均只适用于顺序表 B. 顺序查找与二分查找既适用于顺序表,也适用于链表 C. 顺序查找只适用于顺序表 D. 二分查找只适用于顺序表 6. 对n个记录的文件进行堆排序,最坏情况下的执行时间为( )。 A. O($log_2$n) B. O(n$log_2$n) C. O(n) D. O($n_2$) 7. 在一个顺序循环队列中,队头指针指向队头元素的( )位置。 A. 前一个 B. 后一个

(管理制度)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加强出入境快件的检验检疫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入境快件,是指依法运营出入境快件的企业(以下简称快件运营人),于特定时间内以快速的商业运输方式承运的出入境货物和物品。 第三条依据本办法规定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入境快件包括: (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议规定应当实施动植物检疫和卫生检疫的; (二)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的; (三)属于实施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出口质量许可制度以及卫生注册登记制度管理的; (四)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壹管理全国出入境快件的检验检疫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于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入境快件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检验检疫机构对快件运营人实行备案登记制度。 第六条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能够于出入境快件的存放仓库、海关监管仓库或者快件集散地设立办事机构或者定期派人到现场实施检验检疫。 第七条快件运营人不得承运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入境的货物或物品。 第八条对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入境快件,未经检验检疫或者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不得运递。 第二章备案登记 第九条快件运营人应当向所于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备案登记,且提交下列资料: (壹)备案登记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海关核发的《出入境快件运营人登记备案证书》;(四)检验检疫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申报.

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申报 出入境快件是指:在特定时间内以快速的商业运转方式承运的出入境货物和物品。 一、下列出入境快件应实施检验检疫: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有关国际条约、双边规定应当实施动植物检验检疫和卫生检疫的; (简单的说就是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 2、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的; 3、属于实施强制性认证制度、出口质量许可制度以及卫生注册登记制度管理的; 4、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 二、报检要求: (一)要求: 快件出入境时,应由具备报检资格的快件运营人及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通关单》或《入境通关单》向海关办理报关。 (二)应提供的单证 1、快件运营人在申请办理出入境快件报检时,应提供报检单、总运单、每一批快件的分运单、发票等有关证单。 2、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应提供相应的检疫审批许可证和检疫证明; 3、因科研等特殊需要,输入禁止进境物的,应提供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特许审批证明; 4、属于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应提供有关部门的出具的准入证明、《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及其他有关资料; 5、属于实施强制认证制度、出口质量许可制度和卫生注册登记制度管理的,应提供有关证明; 6、国家的法律、法规或者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议有规定的,应提供相应的审批证明文件。 三、检验检疫及处理 1、以现场检疫为主,特殊情况,可以取样作实验室检验检疫。 2、出入境快件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或检验检疫不合格但经过实施有效检验检疫处理符合要求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出境通关单》或《入境通关单》予以放行。对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有关单证交快件运营人,作退货或销毁处理。

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操作方法.

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操作方法 检验检疫机构接受报验后,须及时派人到存货堆存地点进行现场检验鉴定。其内容包括货物的数量、重量、包装、外观等项目。现场检验一般采取国际贸易中普遍使用的抽样法(个别特殊商品除外)。抽样时须按规定的抽样方法和一定的比例随机抽样,以便样品能代表整批商品的质量。 进出口商品种类繁多,情况复杂,有时一批商品的数量很大甚至达几万吨,有的为了充分利用仓库而采用密集堆垛,有的散装商品采取露天存放等等,这些都给抽样工作带来困难。为了切实保证抽样工作的质量,同时又要便利对外贸易,必须针对不同商品的不同情况,灵活地采用不同的抽样方式。常用的抽样方式有: 一、登轮抽样 进口大宗商品,如散装粮谷、铁矿砂等,采取在卸货过程中登轮抽样的办法,可随卸货进度,按一定的比例,抽到各个部位的代表性样品,然后取得代表性的检验样品。 二、甩包抽样 例如进口橡胶,数量很大,按规定以10%抽样,采取在卸货过程中,每卸10包甩留1包,供抽样用,既可使抽样工作便利,又能保证样品的代表性。 三、翻垛抽样 出口商品在仓库中密集堆垛,难于在不同部位抽样时,如有条件应进行适当翻垛,然后进行抽样,这个方式要多花一定的劳力。 四、出厂、进仓时抽样 在仓容紧张、翻垛困难的情况下,对出口商品可事先联系安排在出厂时或进仓时进行抽样,同时加强批次管理工作。 五、包装前抽样 为了避免出口商品抽样时的拆包损失,特别是对用机器打包的商品,在批次分清的前提下,采取在包装前进行抽样的方法。 六、生产过程中抽样

有些出口商品,如冰蛋、罐头等,可在生产加工过程中,根据生产批次,按照规定要求,随生产抽样,以保证代表性,检验合格后进行包装。 七、装货时抽样 出口大宗散装商品,有条件的可在装船时进行抽样。如原油用管道装货时,可定时在管道中抽取样品,出口食盐在装船时每隔一小时抽样一次,样品代表性都很好。但采取这种方式时必须事先研究,出口商品的品质必须能符合出口合同的要求,或是按检验机构的实际检验结果出证进行结算的才适用,否则在装船后发生检验不合格,就难以处理。 八、开沟抽样 出口散装矿产品,如砩石、煤炭等,都是露天大垛堆存,抽样困难,且品质又不够均匀,一般视垛位大小,挖掘2—3条深1米的沟,以抽取代表性样品。 九、流动间隔抽样 大宗矿产品抽样困难,可结合装卸环节。在输送带上定时抽取有足够代表性的样品。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

建国以来,我国政府一直将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范围,由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及后来合并成立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实施垄断性的官方检验。随着我国进出口贸易量的不断增长,受检验检疫机构自身行政资源所限,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批批检验以确保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的工作方式越来越难以为继。入世以来,也是由于国家承诺,国内出现了一大批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的商业性机构,但是其发展极不平衡,不同机构在业务范围、检验人员能力、检测设备配置、内部管理水平、检验服务质量等都存在较大差异。如何借助与整合各种检验力量,服务好我国外经贸,确保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成为监管部门急需考虑的问题。本课题从政府监管、信息不对称和市场监管等角度入手,分析了我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及其政府监管现状。同时,在剖析美国、日本、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在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服务市场监管的成功经验,如健全的法律法规、分类管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参与监管的作用、信息公开和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等等的基础上,通过文献研究、比较分析、应用数据等方法,针对我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服务监管体系存在的不合理、不科学的地方,提出强化契约精神,重建道德信用体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政企分开,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培养品牌检验鉴定服务商和加强检验鉴定机构的信息供给等一系列创新措施,以期构建一套科学的行之有效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政府监管体系,为进一步做好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政府监管工作提供有益的帮助。 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是我国贸易管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伴随外贸的出现而出现,我国现行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于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颁布后得以确立。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2002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决定》,对不适合世贸规划的法律条款进行了相关修订。我国商品检验制度的建立,对我国改革开放30年来对外贸易的发展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据国家统计局数据,近年来我国进出口额都在2万亿美元以上,2007年为21738亿美元,2008年达25616亿美元,2009年为22073亿美元,排名世界前列。由此可见,对外贸易在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中举足轻重。我国的进出口商品制度在发展过程中也应顺应社会经济的发展,相应作出一定的调整,但总的来说还是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主要原因如下:一、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发展悠久,进出口商品检验主管机关受计划经济思想的影响还存在,由目前的制度可略见一斑;二、依据行政法原理,行政机关是依法成立的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行政组织,换言之,不属于国家行政管理方面的职能不应由行政机关承担。三、从依法行政的角度考虑,中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也需定位准确,重新以法律的角度与层面完善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按照行政法理论,行政机关在法律授权下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依法行政和合理行政是行政法的最基本原则。针对目前进出口商品检验僵化的管理制度难以适应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要求,建议应通过立法等渠道,完善现有的商检法规内容,使检验工作有法可依,并且重新定位进出口商品检验机关的职能,分离部分服务职能,建立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本文以行政法的几大基本原则为依据,从商品检验制度基本理论研究入手,阐述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与现状,分析该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冲突和差距,并借鉴外国先进发达国家的商品检验制度进行研究,提出有关构想,以克服当前存在突出问题,进而完善我国商品检验法律制度。 检验检疫是国际贸易活动中一个重要环节,对我国商品进出口起着重要的把关、服务与促进作用,对国内进出口企业、国内消费者起着保护、服务、扶持功能。

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

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 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样品管理 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样品管理: 进出口蔬菜的样品管理按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样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复检 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复检: 进出口蔬菜的报检人对检验检疫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做出检验检疫结果的检验检疫机构或其上级机构申请复验。复验按照《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执行。 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有效期 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有效期: 出境新鲜, 保鲜蔬菜检验有效期为14 天,其他加工蔬菜的检验有效期为60 天。检疫有效期一般为21 天,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和新疆地区冬季(11月至次年2 月底)可酌情延长至35天。 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记录

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记录: 1 记录类别 包括现场检验检疫、查验、样品扦取、鉴定、实验室检验等工作记录,以及检验检疫项目或单证转移、分流、合作、传递记录等。 2 记录内容 检验检疫记录包括进出口单位名称、报检单号、品名、批号、规格、数(重)量、包装及取制样情况、检验检疫时间、地点、送检项目、检验检疫依据、检验检疫结果、结果判定等基本要素。 3 记录要求 检验检疫记录应真实、全面地反映检验检疫全过程的实际情况,保持检验检疫的原始性、有效性、规范性。填写完毕并自核无误后签名。 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结果评定和处理 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结果评定和处理: 将各类检验检疫记录、工作报告进行整理汇总,依照相关检验检疫依据,综合评定整批蔬菜是否合格。 1 合格的判定 检验检疫结果符合检验检疫依据的进口蔬菜,签发进境货物检验检疫证单,准予其进境销售或使用;经检验检疫符合检验检疫依据的出境蔬菜,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和相关单证。 2 不合格的判定 检验检疫结果不符合检验检疫依据的下列情况,判定为不合格:微生物、食

案例-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的管理规定-1检验检疫无纸化.

检验检疫全程无纸化 检验检疫是进出口业务中的重要环节,为让外贸提速、减负、增效,宁波检验检疫局全面推进全程无纸化,主要通过互联网实现报检、查验、放行全流程无纸化作业,企业足不出户可完成全部手续。该做法协调了企业、检验检疫、海关、港区等需求,实现部门间数据共享,变“群众跑腿”为“信息跑路”,提高了政府效率和透明度,速度更快、成本更低,是“最多跑一次”改革的生动写照,得到了浙江省省长车俊的批示肯定。 按照无纸化前的传统模式,报检企业的报检员需要前往检验检疫报检窗口实地报检,检验检疫人员审核纸面单证后,对于未抽中查验的货物,打印纸质通关单用于海关通关,并在提货单上加盖检验检疫放行章;对于抽中查验的货物,需要将纸质单证通过物理传递移交查验部门,查验部门再安排查验计划,现场查验合格后再将纸质单证物理传递至检验检疫窗口部门,由窗口部门打印纸质通关单,并在提货单上加盖检验检疫放行章,报检企业还需来领取这些纸面单证。 痛点一“时间长”:受纸面单证的制约,企业需要携带一大堆资料,多次往返于检验检疫机构、海关、港区等部门提交或者领取相关单证,偏远的企业往返距离达上百公里,如果单证有误需要修改、补充,往返次数将更多,导致通关时间加长、通关速度变慢。痛点二“成本高”:企业为此需要支付耗材、人工、往返交通、物流仓储等费用,不但增加了企业成本,而且也不利于环保。痛点三“效

率低”:各类物理单据、单证的流转,往往需要人工进行传递,相比电子数据传输方式效率低下。 宁波海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3日上午15时13分向宁波检验检疫局无纸化报检两批进口货物。经自动审单系统随机抽查后,其中一批未抽中查验,15时15分信息化系统自动发送电子放行指令到港区电子放行闸口,同时将通关单电子信息发送给海关,并通过信息化系统告知报检企业该批货物已放行,2分钟即完成全部检验检疫手续。另一批货物抽中查验,信息化系统会发送查验指令到港务部门,要求将需查验集装箱移至查验场地,同时信息化系统将查验任务自动推送到查验人员的无纸化终端,12月14日上午10时集装箱移箱到位后,查验人员即开展现场查验,查验合格后通过无纸化终端完成结果登记,并通过信息化系统发送电子放行指令到港区电子放行闸口,同时将通关单电子信息发送给海关,前后仅用1个工作日。无纸化为该报检企业平均每批可节省通关时间1-2个工作日,企业运营成本进一步压缩,货物通关效率进一步提升。 早在2013年,宁波检验检疫局在全国率先提出了检验检疫全程无纸化的方案,经过几年的创新性探索实践,围绕全程无纸化实施检验检疫业务流程重组、开发全程无纸化系统,通过网络化、智能化、电子化、自动化和移动化,实现企业“最多跑一次”,深受广大企业的好评。2016年宁波口岸进出口检验检疫业务全程无纸化率为94%,其中放行无纸化率已达100%,居全国口岸首位,大大提高了宁波口岸的贸易便利化水平。 2016年,宁波检验检疫局共受理无纸化报检34.25万批,惠及宁波地区818家报检企业,占宁波报检企业总数的97.5%。检验检疫全程无纸化实施后,企业省却了办公地点、检验检疫机构、港区间百余公里的来回奔波,节约了耗材、人工、往返交通、物流仓储等费用,企业运营成本进一步压缩,货物通关效率进一

出入境检验检疫证明查询范文

篇一:《出入境检验检疫》 出入境检验检疫 服务指南 中国-东盟博览会出入境检验检疫服务指南 为了办好中国-东盟博览会,方便各国客商和有关人士出入境检验检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以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专为中国-东盟博览会批准的便利措施,制定本服务指南。 一、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服务中国-东盟博览会机构设臵 中国-东盟博览会期间,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各主要口岸设臵中国-东盟博览会入境参展物检验检疫专用通道、参会人员礼遇通道和专用通道,实行优先检验检疫,优先通关。主要航空口岸有南宁、桂林、北海;海港口岸有北海、防城港;边境陆路口岸有凭祥、东兴。中国-东盟博览会秘书处委托中国金球广西公司和广西中邮物流有限公司全权办理参展物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事宜。 二、入境参展物检验检疫方式和工作流程 (一)检验检疫方式 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参展物实行“口岸查验,展出地集中检验检疫监管”的方式。 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南宁国际会展中心专门设立有中国-东盟博览会检验检疫现场办公室(以下简称“检验检疫现场办公室”),负责会展现场的咨询、报检和检验检疫监管工作,并在会展期间实行24小时电话值班制度。 (二)参展物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流程(见下图) 三、入境参展物的报检管理 (一)参展物主要是指展品、礼品及样品等,需由参展商或其代理人在入境时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提交参展物清单及有关参展物的证明文件,提单/运单等,并注明是否展后销售。 (二)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参展物的性质,实施感观检查或检疫处理后,予以放行。必要时,出具通关单或有关检验检疫证单。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程序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程序 凡属法定检验检疫商品或合同规定需要检疫机构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 书的商品,对外贸易关系人均应及时提请检疫机构检验。我国进出口商品的 检验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四个环节:(一)报验进出口报验是指对外贸易关系人向检疫机构申请检验。凡属检疫范围内的进出口商品,都必须 报验。1.出口报验手续(1)填写“出境货物报验单”。报验人必须按报验单的要求详细填写,每份“出境货物报验单”仅限填报一个合同、一份信用证的商品。对同一合同、同一信用证,但标记号码不同者,应分别填写。报 验一般在发运前7 天提出。(2)应提供的单证和资料。出口报验时应提供下列资料:对外贸易双方签订的贸易合同及合同附件;信用证;生产经营部门自 验合格后出具的厂检单正本;法定检验出口商品报验时,提供商检机构签发 的运输包装容器性质检验合格单正本;实行卫生注册的商品,提供商检机构 签发的卫生注册证书;实行质量许可证的出口商品,必须提供检验机构质量 许可证书;凭样成交的应提供双方确认的样品。2.进口报验手续进口商品的报验人应在一定期限内填写“入境货物报验单”,填明申请检验鉴定项目的要求,并附合同、发票、海运提单(或铁路、航空、邮包运单)、品质证书、装箱单,接、用货部门已验收的应附验收记录等资料,向当地检验 部门申请检验。如货物有残损、短缺,还须附理货公司与轮船大副共同签署 的货物残损报告单、大副批注或铁路商务记录等有关证明材料。报验 后,如发现报验单填写有误或客户修改信用证使货物数量、规格有变动时, 可提出更改申请,填写“更改申请单”,说明更改事项和原因。(二)抽样检疫机构接受报验后,需及时派人到货物堆存地点进行现场检验鉴定。其内 容包括货物的数量、重量、包装、外观等项目。现场检验一般采取国际贸易

报检员资格考试出入境快件和邮寄物检验检疫习题及答案解析

报检员资格考试出入境快件和邮寄物检验检疫习题及答案解析 A. 一、单项选择题(以下各小题所给出的4个选项中,只有1项最符合题目要求,请将正确选项的代码填入括号内) 1.检验检疫机构对快件运营人实行( )。[2004年第一次考试真题] A.出口质量许可制度 B.分类管理制度 C.备案登记制度 D.审批认证制度 【答案】c 2.出入境快件由( )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 A.发货人 B.代理报检单位 C.快件运营人 D.收货人 【答案】C 【解析】出入境快件应当由在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登记的快件运营人按照有关规定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出入境快件的报检手续。 3.出境快件在其运输工具离境( )小时前,快件运营人应向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 A.4小时 B.5小时 C.6小时 D.8小时 【答案】A 【解析】对于出境快件,快件运营人应在其运输工具离境4小时前向离境l:3岸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 4.因科学研究携带了禁止携带物进境,必须( )。 A.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B.在报检的同时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C.可以事后补办检疫审批手续 D.可以免办检疫审批手续 【答案】A 5.因科研等特殊需要,输入禁止进境物的快件,快件运营人报检时应提供( )签发的特许审批证明。A.邮政部门 B.国家质检总局 C.中国科学院 D.直属检验检疫机构 【答案】B 【解析】因科研等特殊需要,输入禁止进境物的快件,快件运营人报检时应提供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特许审批证明。 6.邮寄物入境后,邮政部门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迸境邮寄物清单,由检验检疫人员实施( )。 A.拆验检疫 B.抽样检疫 C.电讯检疫 D.现场检疫 【答案】D 【解析】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快件的检验检疫监管,以现场检验检疫为主,特殊情况的,可以取样作实验室检验检疫。 二、多项选择题(以下各小题给出的4个选项中,有2个或者2个以上的选项符合题目要求,请将符合题目要求选项代码填入括号内) 1.关于出入境快件报检,以下表述正确的有( )。[2007年第一次考试真题] A.快件收发货人可以直接办理报检手续 B.快件收发货人应当委托快件运营企业办理报检手续 C.快件运营企业应当以收发货人的名义办理报检手续 D.快件运营企业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报检手续 【答案】BD 【解析】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采用快件方式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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