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动物消毒管理制度

养殖场动物消毒管理制度
养殖场动物消毒管理制度

养殖场动物消毒管理制度

一、装卸动物、动物产品的车辆在装前、卸后要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要求开展消毒工作。

二、动物及动物产品要严格按照GB16548-2006进行消毒。

三、存放动物的圈舍、动物的屠宰车间,每天坚持清扫、消毒一次。

四、对规模养殖场、散养户必须要按照固定消毒管理流程进行严格消毒。

五、对经营畜禽及畜禽产品的场所必须定期消毒。

六、对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工作人员、服装、污染场所进行严格消

七、要规范使用消毒药品,领取、配置应有记录,手续齐全

养殖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制度

一、物疫情监测报告实行第一责任人制度。养殖场负责人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第一责任人。

二、养殖场须设专职人员(动物疫情测报员),负责动物疫情监测和上报工作。

三、在发现有疫情发生时,必须在2小时内向镇家技服务中心报告。

四、监测报告的内容包括动物疫病流行病发生地点,发生状况和蔓延趋势。

五、实行零报告制,每月3日前,动物疫情报告员将上月动物疫病发生情况上报镇家技服中心。

六、镇家技服务中心在接到动物疫情员重大疫情发生报告时,应1小时内报至县兽医卫生监督所。

七、养殖场应建立动物疫情测报员、报告员岗位职责以及工作考核及奖惩制度

养殖场动物无害化处理管理制度

一、经营场所、养殖场(户)必须制定无害化处理制度。

二、检疫中发现的病死畜禽及染疫畜禽产品,按照规定在检疫人员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各市县动物防疫监督管理机构对无害化处理制度的落实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对不执行制度及造成疫情传播者,按法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四、必须建立无害化处理档案,对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及畜禽产品必须作好记录,并列入档案管理。

五、无害化处理措施和方式必须按照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和

GB16548-2006进行。

六、无害化处理的场所建设必须科学合理,远离居民区、水源和交通要道等,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养殖场动物用药管理制度

一、采用环保型消毒剂,勿用毒性杀虫剂和毒性灭菌(毒)、防腐药物。

二、药品、添加剂的购入,分发使用及监督指导,须从正规大型规范厂家购入,并严格执行国家《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

《兽药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药品购入、检测和使用需由国家授权和兽医药使用规范,并结合各进口国的要求实施,以防止滥用。尽量减少用药。药品的分发、使用须由兽医开具处方,并监督指导使用,以改善体内环境,增加抵抗力。

三、兽用生物制品购入、分发、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

四、场房建设有利于消毒隔离,统一生物安全措施与卫生防疫制度。

养殖场动物预防免疫接种制度

一、准时准量免疫接种,做到头头免疫注射。

二、注射疫苗时,小猪一栏换一个针头,种猪一针筒疫苗换一个针头。病猪不能注射,病俞后及时补注。

三、接种活菌苗前后1周停用各种抗菌素。

四、发生过敏反应肌注肾上腺素;为预防过敏反应及加强免疫效果可在注射疫苗前饮水添加维力康等抗应激、免疫增效课上药物。

五、各种疫苗要按要求进行保存,凡是过期、变质、失效的疫苗一律禁止使用。

六、免疫接种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免疫程序》进行。

七、免疫注射时,尽量不打飞针,严格按操作要求进行。

八、做好免疫计划、免疫记录。

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一)免疫制度 1、遵守《动物防疫法》,按市级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和要求,认真做好口蹄疫、高致病蓝耳病、猪瘟等强制性免疫病种的免疫工作。 2、严格按场内制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其它疫病的免疫接种工作,严格免疫操作规程,确保免疫质量。 3、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方面的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产品,不使用实验产品或中试产品。 4、在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根据本场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并严格遵守。 5、建立疫苗出入库制度,严格按照要求贮运疫苗,确保药苗的有效性。 6、废弃疫苗按照国家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乱弃疫苗及疫苗包袋物。 7、疫苗接种及反应处置由取得合法资质的兽医进行或在其指导下进行。 8、遵守操作规程、免疫程序接种疫苗并严格消毒,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 9、疫苗接种后,按规定佩戴免疫标识,并详细记入免疫档案。 10、免疫接种人员按国家规定作好个人防护。 11、定期对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效价监测,及时改进免疫计划,完善免疫程序,使本场的免疫工作更科学更实效。

(二)用药制度 1、场内预防性或治疗性用药,必须由兽医决定,其它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2、兽医使用兽药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非法产品。 3、必须遵守国家关于休药期的规定,未满休药期的家禽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 4、树立合理科学用药观念,不乱用药。 5、不擅自改变给药途径、投药方法及使用时间等。 6、做好用药记录,包括:动物品种、年龄、性别、用药时间、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剂量、用药原因、疗程、反应及休药期。必要时应付医嘱:用药动物种类、休药期及医嘱等。 7、做好添加剂、药物等材料的采购和保管记录。

养殖场消毒制度

养殖场消毒制度 四川巴尔农牧集团猪场消毒制度一、人员及车辆消毒规定 1、任何进入公司大门的人员必须在门卫室按规定严格消毒(紫外线、消毒 垫、消毒盆)。 2、任何进入公司大门的车辆必须严格消毒(高压喷雾消毒)。 、任何进入生产区的工作人员必须消毒,更换已消毒的工作服、鞋等。 3 4、来访人员经批准进入生产区,应沐浴、消毒,更换场内提供的衣服、鞋 套、头套等,并按指定路线进行参观。 、进入生产区的车辆应彻底冲洗干净(包括车厢内),经过严格消毒处理5 后在场外至少停留30分钟以上,才能进入生产区。 6、人员回场后应立即洗澡消毒,换洗衣服应用消毒液浸泡。 7、生产人员因工作原因需进入其它车间,进入前应先消毒,回本车间时也 应作消毒处理。 8、工作人员进入本车间应消毒;包括消毒盆洗手、脚踏消毒垫。二、猪舍消毒规定 1、饲养员负责本车间内及猪舍周边环境的消毒工作 2、在消毒时为了减少对工作人员的刺激,应配戴好口罩 3、每三天消毒一次,特殊情况由生产主管另作安排 4、严格按照消毒剂使用说明的比例配制溶液 5、每十五天更换一种消毒剂,消毒剂交替使用 6、根据猪舍面积,按照消毒剂使用说明适量配制消毒溶液 7、消毒覆盖面尽量达到100%,消毒效果:地面、墙面以湿润为准,猪体、 猪栏以滴水珠为准

8、消毒须在清扫冲洗圈舍且地面干燥后进行,消毒后,,小时内不得冲洗 圈舍 9、及时作好消毒记录。 三、生产区环境消毒规定 1、生产主管负责生产区环境消毒工作。 2、每周消毒一次,特殊情况另作安排。 3、严格按照消毒剂使用说明的比例适量配制溶液。 4、每月更换一种消毒剂,消毒剂交替使用。 5、生产区大门的消毒池内的消毒液每周更换一次,以达到消毒效果。 6、每周六下午按时消毒,雨天顺延。 7、消毒范围包括道路、水泥地面、下水道以及各种设施等,消毒覆盖面达到100,。 8、上猪台及上猪道在每次猪只出售后,应及时冲洗干净,待干燥后及时消毒。 9、作好消毒记录。 四、生活区消毒规定 1、后勤主管负责生活区环境消毒工作。 2、每十五天消毒一次,特殊情况根据生产主管的意见由后勤主管另作安排。 3、严格按照消毒剂使用说明的比例适量配制溶液。 4、每月十五号和月末按时消毒,雨天顺延。 5、消毒范围:道路、下水道、食堂、宿舍、公司大门、娱乐场所、厕所等生活设施,覆盖面,,,,。 6、及时作好消毒记录。 五、器械工具消毒规定。 1、生产工具由本车间饲养员定期消毒。

实验动物及动物实验室管理规范

实验动物及动物实验室 管理规范 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

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实验动物中心简介 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实验动物中心位于枫林路180号中山医院内,是中山医院生物医学中心(ZS-BMC)的主要下属机构之一,主要为中山医院科研人员提供普通级和清洁级中小动物饲养和实验研究服务。 实验动物中心现有工作人员6人,其中高级职称一人,中级职称一人,本科以上学历3人。拥有一栋使用面积约600m2的独立动物饲养实验综合楼,其中有8间共150m2的可以饲养普通级猪,犬的中动物室,两间共40m2的可以饲养普通级兔、大鼠和豚鼠的小动物室,两间40m2的普通动物手术室,包含一间手术室约90m2的屏障系统和30m2的IVC系统,可以饲养清洁级大、小鼠和豚鼠。另有约40m2的标准细胞实验室,可以进行细胞生物学实验。最多可以同时饲养清洁级小动物1000笼,普通级小动物120笼,普通级中等动物80只。最多可以同时供8人开展清洁级动物实验和两台动物手术。另外中心还有约150m2的动物实验教室,可以同时为50名学生开展20台动物术实验。

目录 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 .............. .............. .............. .............. .............. (2) 实验动物保护、福利、伦理小组....................... .............. .............. .............. .. (3) 动物中心实验人员操作规章制度............................. .............. .............. .............. .. (4) 应急预案.... ......................................................... ................ .............. .............. .............. .............. .............. . (8) 实验动物人道处死与尸体的处理制度.......... .............. .............. .............. .. (12) 外来人员进入动物中心标准操作规程 (13) 灭菌设备标准操作规程 (14) 实验动物购买使用标准操作规程 (15) 实验动物标记标准操作规程 (16) 饲料、垫料购买使用标准操作规程 (17) 人员进出屏障系统标准操作规程 (18) 实验用品进出屏障系统标准操作规程 (19) 动物进出屏障系统标准操作规程 (20) 动物饮用水、饲料进入屏障系统标准操作规程 (21) 动物笼具、垫料,无菌衣进入屏障系统标准操作规程 (22) 人员进出IVC系统标准操作规程 (23) 实验用品进出IVC系统标准操作规程 (24) 动物进出IVC系统标准操作规程 (25) 动物饮用水、饲料进入IVC系统标准操作规程 (26) 动物笼具、垫料,无菌衣进入IVC系统标准操作规程 (28) 超净台使用标准操作规程 (29) 清洁级动物饲养管理标准操作规程 (30) 普通级动物饲养管理标准操作规程 (31) 动物中心清扫与消毒标准操作规程 (32) 动物中心空调系统维护保养标准操作规程 (33) 附件:动物中心常用记录表格

生猪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一)免疫制度 1、遵守《动物防疫法》,按市级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和要求,认真做好口蹄疫、高致病蓝耳病、猪瘟等强制性免疫病种的免疫工作。 2、严格按场内制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其它疫病的免疫接种工作,严格免疫操作规程,确保免疫质量。 3、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方面的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产品,不使用实验产品或中试产品。 4、在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根据本场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并严格遵守。 5、建立疫苗出入库制度,严格按照要求贮运疫苗,确保药苗的有效性。 6、废弃疫苗按照国家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乱弃疫苗及疫苗包袋物。 7、疫苗接种及反应处置由取得合法资质的兽医进行或在其指导下进行。 8、遵守操作规程、免疫程序接种疫苗并严格消毒,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 9、疫苗接种后,按规定佩戴免疫标识,并详细记入免疫档案。 10、免疫接种人员按国家规定作好个人防护。 11、定期对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效价监测,及时改进免疫计划,完善免疫程序,使本场的免疫工作更科学更实效。

(二)用药制度 1、场内预防性或治疗性用药,必须由兽医决定,其它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2、兽医使用兽药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非法产品。 3、必须遵守国家关于休药期的规定,未满休药期的生猪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 4、树立合理科学用药观念,不乱用药。 5、不擅自改变给药途径、投药方法及使用时间等。 6、做好用药记录,包括:动物品种、年龄、性别、用药时间、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剂量、用药原因、疗程、反应及休药期。必要时应付医嘱:用药动物种类、休药期及医嘱等。 7、做好添加剂、药物等材料的采购和保管记录。

养殖场动物疫情报告制度

养殖场动物疫情报告制度 一、养殖场应遵守《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规定。 二、养殖场落实疫情报告的责任人和报告人。 三、建立疫情统计、登记、档案管理制度,落实动物疫情报告工作。 四、养殖场应有专人每天对动物健康情况进行巡查,发现动物疫情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站或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五、报告疫情的同时,立即采取隔离、消毒等防控措施,不得转移、出售、抛弃患病或疑似患病动物及尸体。 免疫标识管理制度 一、新出生畜禽,在实施首免时加施免疫标识。 二、免疫标识只能从当地畜牧兽医站领取,不得从非法渠道获得。不得买卖、转让,不得重复使用。 三、实施免疫后,应在猪、牛、羊左耳中部加施。在防疫档案中记录标识编码。 四、免疫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防疫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五、猪、牛、羊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接种后必须加施免疫标识,没有加施免疫标识的,不得运出养殖场(小区)。

六、免疫标识应及畜禽免疫记录、免疫证(卡)上的信息对应一致,实现可溯。 规模养场消毒制度 一、合理选择消毒方法,消毒剂,科学制定消毒计划和程序,严格按照消毒规程实施消毒,并做好人员防护。 二、生产区出入口设及门同宽,长至少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各养殖栋舍出入口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适时更换池(垫)水、池(垫)药,保持有效药液容量和浓度。 三、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所有人员必须经更衣,对手消毒,经过消毒池和消毒室后才能进入生产区。工作服、胶鞋等要专人使用并定期清洗消毒,不得带出。 四、进入生产区车辆必须彻底消毒,同时应对随车人员、物品进行严格消毒。 五、定期或适时对舍、场地、用具及周围环境(包括污水

动物实验管理制度

第七章动物实验管理制度 1 本制度为加强我院实验动物的科学管理,保证实验动物的质量和动物实验水平,适应科学研究、教学,医疗、生产的需要,根据国家科委《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国家卫生部《实验动物管理实施细则》和总后卫生部《军队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实施细则》及医院有关要求制定。 2 本制度所称实验动物,是指来源(遗传背景及微生物控制)清楚,用于科学研究、教学、医疗、生产、检定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除此以外的其他动物称之为非标准化动物。本制度适用于对实验动物的管理和对动物实验的管理,适用于从事实验动物生产和从事动物实验的部门与个人。 3 本院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实验动物合格证、实验动物环境设施合格证和实验动物技术人员岗位资格认可证等制度。 4 科研课题立项,研究成果鉴定,发表学术论文,新药、生物制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研制、审批和报批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各部门在申报、审批或报批上述项目或为学术论文开据证明时,凡涉及实验动物的要将有无实验动物合格证书、实验动物环境设施合格证书和实验动物技术人员岗位资格认可证书作为申报、审批和报批的基本条件。 5 设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和伦理委员会。设立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负责处理实验动物相关事务,地点设在实验动物中心。实验动物工作的上级主管部门为医务部科训科,临床实验科全面负责实验动物工作的日常管理,。 6院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实验动物管理的各项法规、制订并落实适合于本院实施动物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接受全军和云南省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指导和监督本院各实验动物使用部门的业务工作; (四)组织专家对本院动物实验课题进行论证; (五)组织本院从事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人员进行岗位技术培训; (六)对本院实验动物的发展及动物实验设施建设的发展做出规划并具体实施。 7实验动物的引进和采购

养殖场八项制度

动物养殖场畜禽标识管理制度 一、新出生畜禽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的, 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 二、畜禽首次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的 在右耳中部加施。 三、畜禽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 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四、养殖场不得销售、收购、运输、屠宰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 的畜禽。 五、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动物养殖场疫情报告制度 一、发现一般动物疫情时要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与时限逐级上报。 二、发现下列情况必须快报,并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有关技术 人员到现场进行核实。 1、发生一类或疑似一类动物疫病; 2、二类、三类或其它动物疫情呈爆发性流行; 3、已经消灭又发生的动物疫病; 4、新发现的动物疫病。 三、动物疫情报告的内容要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 疑似染疫动物数量、同群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流行病学与疫源追踪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四、报告程序:场方兽医发现异常情况后,立即通知监管兽医,监管 兽医到场,怀疑可疑时,马上报告当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五、重大动物疫情需由省级以上兽医行政部门认定。任何单位与个 人不得确认疫情并对外公布。 六、对重大动物疫情不得瞒报、谎报、迟报,也不得授意她人瞒报、 谎报、迟报,不得阻碍她人报告。

动物养殖场消毒制度 一、要严格按照消毒规程进行定期消毒。 二、要至少备有两种以上消毒药物,不同品种的消毒药物应交替使 用。 三、养殖场(小区)正门要设有消毒池与消毒室。进出车辆、人员等 要进行消毒。 四、生活区每天清扫一次,每月用消毒药喷洒消毒一次。 五、更衣室每天消毒一次,采用紫外线照射法;工作服每周消毒一次, 采用药物浸泡法。 六、生产区:圈舍每天至少清扫一次,每周用消毒药喷洒消毒一次; 运动场地每周清理一次,每两周用消毒药喷洒消毒一次;清理的垫料、粪便进行堆积发酵处理。 七、进入生产区的人员必须脚踏消毒池消毒。

规模养殖场消毒制度

本套制度共计8块,每块采用60*80泡沫板喷绘、封边处理。 规模养殖场动物防疫制度 一、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的原则,防止动物疫病发生,提高养殖效益。 二、规模养殖场应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审批并验收合格,颁发《动物防疫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规模养殖场法人为动物防疫工作主要责任人,认真组织做好各项动物防疫制度的落实工作。 四、商品畜(禽)实行全进全出或实行分单元全进全出制饲养管理。 五、规模养殖场严格按照规定的畜(禽)免疫程序进行疫苗免疫。 六、规模养殖场生产区禁养其他动物。 七、坚持自繁自养,必须引进时,应从非疫区,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的种畜(禽)场或繁育场引进经检疫合格的畜(禽)。畜(禽)引进后,应在隔离舍隔离观察2周以上,健康者方可进入健康舍饲养。 八、患病畜(禽)应及时送隔离舍,进行隔离诊治或处理。

规模养殖场用药制度 一、正确配伍,协同用药。使用兽药时,正确配伍,合理组方,协同用药,增加疗效,避免产生拮抗作用和中和作用。 二、辨证施治,综合治疗。经过综合诊断,查明病因以后,要迅速采取综合治疗措施。 三、按疗程用药,勿频繁换药。一般情况下,首次用量可加倍,第二次应适当减量,症状减轻后使用维持量,症状消失后,要追加用药1—2天,以巩固疗效,用药时间一般为3—5天。使用药物预防时,7—10天为一疗程,均匀拌料于饲料中进行饲喂。 四、合理采用给药方式。选择不同的给药方式要考虑到机体因素、药物因素、病理因素和环境因素。以取得最佳治疗效果。 五、严格实行休药期规定。休药期是指畜禽最后一次用药到该畜禽许可屠宰或其产品(乳、蛋)许可上市的间隔时间。生产中,在使用有休药期的兽药时,要严格实行休药期,尽量减少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吃上安全放心的动物产品。 六、禁止使用禁用兽药。严格按规定使用兽药,决不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等β-兴奋剂类、已烯雌酚等性激素类、玉米赤霉醇等具有雌激素作用的物质、氯霉素及其制剂、呋喃唑酮等硝基呋喃类和安眠酮等催眠镇静类等21类药物。

实验动物福利管理规定

XXXX药业有限公司 标准管理规程(S M P) 1.目的 建立规范实验动物福利,提高实验动物管理工作质量和水平,维护动物福利 2.范围 动物实验室从业人员 3.责任 质量保证科、劳动人事科、化验室、实验动物室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 4.制定依据 国家《实验动物条例》、《实验动物环境及设施》、《河南省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验收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要求。 5.规程 5.1.善待实验动物是指在饲养管理和使用实验动物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使实验动物免遭不必要的伤害、饥渴、不适、惊恐、折磨、疾病和疼痛,保证动物能够实现自然行为,受到良好的管理与照料,为其提供清洁、舒适的生活环境,提供充足的、保证健康的食物、饮水,避免或减轻疼痛和痛苦等。

5.2.工作人员应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关于善待实验动物的指导性意见》,提高实验动物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维护动物福利。 文件编号:SP-DW-SMP-09-012-01 页号2-2 5.3.饲养环境应符合国家实验动物标准,饲养中应提供全价营养饲料和清洁饮水,其营养成分、微生物控制等指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实验动物笼具应定期清洗、消毒。 5.4.饲养人员不得戏弄或虐待实验动物。在抓取动物时,方法应得当,态度温和,动作轻柔,避免引起动物的不安、惊恐、疼痛和损伤。在日常管理中,应定期对动物进行观察,若发现动物行为异常,应及时查找原因,采取有针对性的必要措施予以改善。 5.5.处死实验动物时,须按照人道主义原则实施安死术。处死现场,不宜有其他动物在场,确认动物死亡后,方可妥善处置尸体。 5.6.运输实验动物应遵守《关于善待实验动物的指导性意见》。 5.7.对于违反《关于善待实验动物的指导性意见》的不良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教育或暂停工作处理。 6.变更历史

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预防控制畜禽疫病,防止环境污染,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畜牧法》、《环境保护法》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的规划布局、畜禽养殖场的设置、畜禽污染防治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在人工饲养条件下、以经济利用为目的的家养陆生动物,包括猪、牛、兔、犬、鸡、鸭、鹅、等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 第三条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工作,依法主管本行政区域畜禽养殖的规划布局以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用地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畜禽养殖管理工作的领导,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切实承担起对畜禽养殖场选址把关、审核、申报和日常监管的职责。 第四条控制非规模养殖场,规范发展规模养殖场(或养殖小区),鼓励发展适度规模生态养殖场。 本办法所称规模养殖场是指由单个主体投资建设、养殖规模达到本办法要求的畜禽养殖场。 本办法所称养殖小区是指在适合畜禽养殖的地域内,按照基础设施完备、集约化养殖的要求,由多个养殖业主进行专业化、标准化养殖,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畜种、统一防疫、统一管理、统一服务、统一治污,并符合《畜牧法》规定条件及本办法规定要求的养殖区域。 第二章规模标准和条件 第五条规模养殖场的标准:母猪存栏5头以上;生猪存栏100头以上;奶牛存栏5头以上;肉牛存栏10头以上;蛋禽存栏1000只以上;肉(土)鸡存栏20xx 只以上;肉羊存栏100只以上;兔存栏500只以上。 达不到上述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则称为非规模养殖场(户)。

防疫管理制度文本

(一)养殖档案管理制度 一、设置养殖档案专卷专柜,并专人管理。 二、对生产和防疫各环节及时、准确、如实记录,填写生产和防疫记录表格。 三、养殖档案管理人员及时收集、汇总、保管生产和防疫记录,并按类别、时间等归类装订成册。 四、按照无公害生产标准要求,审核生产记录,对于存在问题及时向场长汇报,以便随时纠正。 五、每项生产和防疫记录最少保留2年。 六、应当销毁的档案应严格按操作规程执行,作好销毁记录,长期保存备查。 (二)兽药、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制度 一、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 二、进行预防、治疗、诊断时使用的兽药,应来自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所用兽药标签符合《兽药管理条例》规定。 三、疫苗等生物制剂符合“兽医生物制品质量标准”要求, 并按规定运输、保管和使用。 四、杜绝使用、镇痛药、镇静药、中枢兴奋药、化学保定药及骨骼肌松驰药。 五、慎重使用经农业部批准的拟肾上腺素药、平喘药、抗(拟)胆碱药、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和解热镇痛药。 六、坚持科学用药,严格遵守规定的用法、用量。 七、严格遵守药物安全使用规定和休药期规定。 八、建立并保存全部购药、用药记录。 九、禁止使用人用药物和兽用药物原粉。 十、禁止使用未经国家批准或已经淘汰的兽药。 (三)疫病监测及疫情报告制度 一、定期对动物疫病和免疫后抗体水平进行监测,了解免疫状态,选择最佳免疫时机,有效控制疫病发生。 二、积极配合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监督抽查。 三、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病时,要立即隔离病畜,并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 四、积极配合畜牧兽医部门或专家现场诊断。 五、一旦确诊为重大动物疫病时,要配合畜牧兽医部门采取控制扑灭措施,并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彻底清理消毒,场内人员、物品不得外出。 六、对于重大动物疫情,不得瞒报、迟报或谎报。 七、接受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的监督和指导。 八、疫病监测及疫情报告每月上报一次,即每月1-2日上报上月的疫情监测及疫情情况,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应立即报告。

动物实验室管理规定

动物实验室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动物实验室的规范化管理,保证实验动物质量,确保实验研究和检测结果准确可靠以及安全评价符合标准,同时为了防止人畜共患病的发生及蔓延,根据我动物实验室实际情况规定如下: 1.实验动物的管理及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执行。 2.国家对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实行许可证制度。本动物实验室(屏障环境)已获得《广东省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面向广大科研工作者开放。需要开展动物实验的单位和个人,可向动物实验室提出申请,经审批通过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动物的饲养和实验操作。 3.本办法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养培育,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对其质量实行控制,用于科学研究、教学、医药、生产和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4.在动物实验室进行动物实验活动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动物实验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和安排。 5.深圳第三人民医院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实验动物工作,动物实验室具体负责动物实验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 6.动物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实验动物技术人员和饲养人员)必须经过正规的实验动物培训,并持有“广东省实验动物学会”颁发的《实验动物技术培训班结业证书》或相关实验动物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实验动物从业人员实行定期健康体检制度,确认无传染病(含微生物和寄生虫)和其他影响实验动物工作疾病的人员方可上岗。 7.凡申请进入动物实验室进行动物实验操作的人员(包括研究生)必须提交相关实验动物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无证人员必须参加本动物实验室举办的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取得深圳第三人民医院动物实验室颁发的《实验动物上岗培训合格证》后,方可申请进入动物实验室从事动物实验操作。 8.购买实验动物必须选择有资质的实验动物生产单位,在动物进入动物实验室的同时提交《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和《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原件。

生猪规模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免疫制度 1、遵守《动物防疫法》,按县级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和要求,认真做好强制性免疫病种的免疫工作。 2、在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根据本场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并严格遵守。 3、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方面的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产品,不使用实验产品或中试产品。 4、严格按场内制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其它疫病的免疫接种工作,严格免疫操作规程,确保免疫质量。 5、建立疫苗出入库制度,严格按照要求贮运疫苗,确保药苗的有效性。 6、废弃疫苗按照国家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乱弃疫苗及疫苗包袋物。 7、疫苗接种及反应处置由取得合法资质的兽医进行或在其指导下进行。 8、遵守操作规程、免疫程序接种疫苗并严格消毒,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 9、疫苗接种后,猪、牛、羊按规定佩戴免疫标识,并详细记入免疫档案。 10、免疫接种人员按国家规定作好个人防护。

监测制度 l、遵守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动物疫病监测工作的安排。 2、定期对场内畜(禽)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效价监测,及时发现畜(禽)群中隐性感染者,及时改进免疫计划,完善免疫程序,使本场的免疫工作更科学更实效。 3、自觉接受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开展的疫病监测工作。 用药制度 1、场内预防性或治疗性用药,必须由执业或场内兽医决定,其它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2、执业或场内兽医使用兽药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非法产品。 3、必须遵守国家关于休药期的规定,未满休药期的动物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 4、树立合理科学用药观念,不乱用药。 5、不擅自改变给药途径、投药方法及使用时间等。 6、做好用药记录,包括:动物品种、年龄、性别、用药时间、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剂量、用药原因、疗程、反应及休药期。必要时应付医嘱:用药动物种类、休药期及医嘱等。 7、做好添加剂、药物等材料的采购和保管记录。

动物实验室管理条例

动物实验室管理条例 为加强我院临床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提高临床检验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本着临床实验室设置应有整体规划和长远发展目标、集中设置,统一管理的原则,现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临床动物实验室管理办法实施条例。 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 1(本室原则上实行24小时开放。需要在夜间/节假日进行实验的人员,需在每日下班前向实验室工作人员报告,经登记后建立夜间值班制度。填写离开时间及离开实验室时的水、电、门窗记录后,方可离开实验室,并在下一个工作时间开始时,由本室工作人员查实签字。 2(实验室内物品进为科研活动所用,严禁挪为它用,若发现,视情节轻重,根据医院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3(本实验室实行全面禁烟,严禁任何人在本室吸烟;进入本室研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工作区域和休息区域的功能划定,严禁在工作区域展开任何与工作无关的活动(诸如:打牌下棋、读书、看报、进餐、饮酒、电话聊天等)。 4(不得携带与实验内容无关的物品进入实验室,保持实验环境相对安静。 5(卫生管理 (1)实验室及实验设施应保持清洁卫生,各类设施应布局合理,防止交叉污染,并根据不同的需要调控环境条件。 (2)研究人员要对自己的实验过程的清洁卫生负责,不得随便丢弃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废物。 (3)生物垃圾、玻璃废物以及生活垃圾分类存放,妥善处理。垃圾日产日 1 清,由研究人员负责。

(4)水、电、明火、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严格管理。 (5)每月的最后一天进行实验室大清洁,实验室全体工作人员参加。主要负责清洁所有的实验仪器和实验室公共部分的卫生,整理常用试剂库,清理废弃物品,清理废弃实验仪器等。 6(安全保卫管理 (1)实验室内不得使用放射性药品。 (2)实验室必须配备消防器材,进室人员应会消防器材的使用,不用时妥善保管。 (3)不准私自拉接电线,改装线路,增加电器设备的使用。 (4)所有人员离开实验室时,必须锁门、关窗、关水以及相关设备的开关及电源。 7. 实验室档案管理 (1) 资料档案室应由实验室人员负责,建立档案管理专柜并由专人管理。 (2) 建档保存内容:实验人员的工作记录、工作人员的工作记录、发出入门证(钥匙)的记录、事故记录、处理记录等;按标准操作规程的要求编号归档。 (3) 及时修订和颁发实验室相关的管理制度。 (4) 及时制订和修改与实验室工作相适应的标准、操作规范以及编辑和管理标准操作规程的规范。 2 申请进入/离开实验室制度 1. 本实验室为开放实验室,本院研究人员及外单位进修有需要的科研人员均可以申请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工作。

养殖场各项管理制度三篇

养殖场各项管理制度三篇 篇一:养殖场各项管理制度 养殖场动物免疫制度 1、对国家规定的重大动物疫病进行强制免疫。 2、坚持常年按程序免疫,做到应免尽免,不留空档。 3、对新补栏畜禽要及时补免,对饲养周期短的肉鸡、肉鸭、育肥猪等要加强免疫。 4、重大动物疫病以外疫病的免疫根据实际情况而定,需要免疫的必须按程序免疫。 5、免疫时必须规范操作,按要求更换注射针头,并做好各项消毒工作,防止人为传播疫情。 6、疫苗的运输和保存按不同疫苗贮存运输要求进行操作,保证疫苗质量。 7、对免疫效果进行监测,确保免疫质量。 8、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免疫畜禽必须配带免疫标识。 9、对调运的种蛋和未达首免日龄的仔猪、雏禽应标明相关种畜(禽)的免疫情况。动物养殖场畜禽标识制度 一、新出生仔猪,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 二、猪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从外地引进的生猪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在右耳中部加施。 三、生猪的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四、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运出养殖场。 五、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动物养殖场产地检疫申报制度 一、为有效防控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动物养殖场的动物在离开养殖场前必须实行产地检疫申报。 二、规模养殖场的动物在出场时应提前2天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申报检疫。 三、申报检疫的动物必须经强制免疫和佩戴动物标识后,方可申报。 四、规模养殖场的动物经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疫人员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场。 五、运输动物的车辆装载前和卸载后应清洗消毒,并取得动物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六、未经检疫的动物禁止调离本场,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实行隔离观察、治疗。 七、申报产地检疫数作为项目申报核定出栏数的重要依据。 八、违反上述规定将按《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动物养殖场养殖档案制度 一、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制度,载明以下内容: 1、生猪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2、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 3、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 4、生猪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5、生猪养殖代码; 二、饲养种猪应当建立个体养殖档案,注明标识编码、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类型,母本的标识编码等信息。

养殖场消毒制度

动物养殖场消毒制度 一、要严格按照消毒规程进行定期消毒。 二、要至少备有两种以上消毒药物,不同品种的消毒药物应交替使用。 三、养殖场(小区)正门要设有消毒池或铺垫浸有消毒药的草垫。进出车辆、人员等要进行消毒。消毒池每周至少更换两次池水、池药,以保持有效浓度。 四、生活区(办公室、宿舍、食堂及其周围环境等)每天清扫一次,每月用消毒药喷洒消毒一次。 五、更衣室每天消毒一次,采用紫外线照射法;工作服每周消毒一次,采用药物浸泡法。 六、生产区:圈舍每天至少消毒一次,每周用消毒药喷洒消毒一次;运动场地每周清理一次,每两周用消毒药喷洒消毒一次;清理的垫料、粪便进行堆积发酵处理。 七、售畜(禽)周转区:周转圈舍、出售畜(禽)台、磅秤及其周围环境,每售一批畜禽后清扫消毒一次。 八、进入生产区的人员必须穿经消毒过的工作服、戴工作帽,脚踏消毒池消毒,手洗消毒盆消毒。

动物养殖场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规模养殖场(小区)应具备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对养殖过程中病死动物及其排泄物、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对病死动物的处理要严格遵循“四不准一处理”的原则,既:不准宰杀,不准销售,不准食用,不准转运,全部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的无害化处理工作应当在当地动物防疫站的监督下进行。 四、无害化处理应严格按照《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进行,以焚烧、掩埋、化制、消毒和发酵处理方式为主。 五、建立无害化处理档案,对无害化处理情况做详细记载。 六、无害化处理措施以尽量减少损失,保护环境,不污染空气、土壤和水源为原则。 七、采取掩埋的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时,掩埋场应远离居民区、水源、泄洪区和交通要道。对污染的饲料、排泄物等物品,也应喷洒消毒药后与尸体共同深埋。 八、采用焚烧的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时,应符合环境要求。

养殖场卫生防疫制度

养殖场卫生防疫制度 1 目的 做好消毒、免疫、防疫、驱虫、疫病控制、无害化处理、兽药管理等工作,减少病菌的传入和繁殖,降低猪群发病率,保证猪只在一个良好适宜的环境中健康生长。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养殖场区的卫生防疫管理。 3 职责分配 3.1 技术部负责制定免疫计划并予以实施。确定免疫项目和剂量,正确使用 各种疫苗,以保证适时、有效进行猪只免疫。 3.2 消毒人员应遵守消毒制度,正确使用各种消毒药。 3.3 生产部负责监督各场区、圈栏舍、猪消毒工作。 4 程序和管理要求 4.1 疫病预防 4.1.1 环境质量 各场区的污水、污物处理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防止污染环境。环境 卫生质量应达到NT/T388规定的要求。 4.1.2 选址 养殖场应距离交通要道、公共场所、居民区、城填、学校1000m以上; 远离医院、畜产品加工厂、垃圾及污水处理场2000m以上,周围应有 围墙或其他有效屏障。 4.1.3 建筑布局 a. 养殖场应严格执行生产区与生活区、行政区相隔离的原则。人员、生 物和物资流转应采取单一流向,进料和出粪道严格分开,防止交叉污 染和疫病传播。 b. 根据防疫需求应建有消毒室、兽医室、隔离栏舍、病死猪无害化处理 间等,应距离养殖栏舍的下风50m以上。 4.1.4 养殖场设施设备

a. 猪场大门入口处理设置宽与大门相同、长度等于进场大型机动车轮一 周半长的水泥结构消毒池。 c. 生产区门口设有更衣换鞋、消毒室或淋浴室。养殖栏舍入口处应设置 长一米的消毒池,或设置消毒盆以供进入人员消毒。 d. 养殖场区配备有健全的清洗消毒设施,防止疫病传播,并对相应设施 进行定期清洗消毒。 e. 养殖场配备对害虫和啮齿动物等有效的生物防范设施。 4.1.5 饲养管理要求和卫生制度 a. 饲养管理:饲养管理按NY/T5033执行。养殖场内严禁饲养禽、犬、 猫及其他动物;养殖场食堂不得外购生鲜猪肉及副产品。 b.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饲料使用按NY/T 5032执行。 c. 生产和生活用水:养殖场生产和生活用水应符合GB 5749规定。 e. 兽药使用:兽药使用按NY5030执行。 4.1.6 卫生制度 a. 工作人员应定期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b. 生产人员进入生产区时应淋浴消毒,更换衣鞋。工作服应保持清洁, 定期消毒。 c. 场区兽医不准对外诊疗动物疾病;配种人员不准对外开展配种工作。 d. 非生产人员一般不允许进入生产区。特殊情况下,非生产人员需经淋 浴消毒,更换防护服后方可入场,并遵守场内的一切防疫制度。 e. 环境消毒 定期对养殖栏舍及其周围环境进行消毒;消毒程度和消毒药物的使用 等按NY/T 5339-2006的规定执行。 f. 引种 在引种前应调查产地是否为非疫区,并有产地检疫证明;猪只在装运及运输过程中应没有接触过其他动物,运输车辆应做过彻底清洗消 毒;种猪引入后至少隔离饲养45天,在此期间进行观察、检疫, 确认为健康者方可合群饲养。 4.1.7 免疫接种

羊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张波育肥羊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免疫制度 1、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按畜牧部门统一布置和要求,认真做好口蹄疫等强制性免疫病种的免疫工作。 2、严格按免疫程序做好其它疫病的免疫接种工作。 3、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方面的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产品,不使用实验产品或中试产品。 4、在加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根据本场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并严格遵守。 5、严格按照要求储存疫苗确保疫苗的有效性。 6、废弃疫苗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乱丢乱弃疫苗及疫苗包装物。 7、疫苗接种及应激反应处置由取得合法资质的兽医进行或在

其指导下进行。 8、遵守操作规程,按免疫程序接种疫苗并严格消毒,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 9、强制免疫疫苗接种后按规定佩戴二维码耳标并详细记入免疫档案。 10、免疫接种人员按国家规定作好个人防护。 11、定期对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效价监测,及时改进和完善免疫计划,使本场的免疫工作更科学更实效。 用药制度 1、养殖场内预防性或治疗性用药必须由兽医决定,其它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2、兽医使用兽药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非法产品。 3、必须遵守国家关于兽药休药期的规定,未满休药期的羊只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 4、树立合理科学用药观念不乱用药。 5、不擅自改变给药途径、投药方法及使用时间等。 6、做好用药记录,包括品种、年龄、性别、用药时间、药品

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剂量、用药原因、疗程、反应及休药期。按照畜牧部门要求规范使用兽药软件平台,及时记录上传兽药使用信息。 7、做好添加剂、药物等材料的采购和保管记录。 8、购买兽药要向商家索要收据,并保留收据1年以上。 9、定期进行药浴,药浴要使用安全有效的药物。 检疫申报制度 1、严格执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2、本场饲养的羊出售或运输离开饲养地时,按照规定提前3天到防疫区域内的报检点或电话联系村防疫员申报产地检疫,经临栏检疫合格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才能允许离开圈舍出售或运输。 3、引进种用公、母羊在引进之前须向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备案并办理种用动物引进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引入。引入后须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二次免疫,经检疫合格才能入圈合群。 4、跨省引进饲养羊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关于活羊跨省调动的文件要求,严格履行调动手续。

最新养殖场管理制度

生猪养殖场饲养管理制度 一、宜实行小单元式饲养,实施“全进全出制”饲养工艺; 二、合理控制猪的饲养密度;三是夏天降温、冬天保温,保持生猪生长所需的温度和湿度; 四、采取机械通风等措施,保持舍内空气新鲜,使猪舍空气境质量符合 NY/T 388 标准; 五、猪饮用水质符合 NY 5027 标准,保持饮水清洁、卫生; 六、不喂发霉、变质的饲料; 七、经常清洗消毒饮水、饲喂料槽和工具。 生猪养殖场销售购买生猪管理制度 一、生猪养殖场种猪引进制度 (一)猪场坚持自繁自养的原则,种猪来源于非疫区并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 (二)引进的种猪要求按照 GB 16567 标准检疫合格,并隔离饲养 30 d,确认为健康者后合群饲养; (三)引种时索取发票、系谱、种畜禽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证,并签订质量和服务合同。 二、生猪销售运输管理制度 (一)出栏生猪应按照 GB 16549 检疫合格,方可出售; (二)在休药期内的生猪不应作为食用生猪销售; (三)禁止销售病、死猪; (四)运输生猪车辆应在使用前后彻底消毒; (五)运输途中,不应在疫区、城镇和集市停留、饮水和饲喂; (六)在县境内应凭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出县境应凭《动物检疫合格证》和《出县境动物及其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运输生猪。

生猪养殖场使用饲料管理制度 一、使用的配合饲料、浓缩料应来源于具有《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企业生产的产品,预混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应具有省级饲料管理部门颁发的产品批准文号; 二、使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要符合 GB 13078《饲料卫生标准》的要求。饲料添加剂应是农业部规定的“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 三、不给育肥猪使用高铜、高锌日粮; 四、不在饲料中使用制药工业副产品、其他畜禽源性副产品; 五、禁止在饲料中添加β-兴奋剂(瘦肉精)、镇静剂、激素类和砷制剂。 生猪养殖场兽药使用管理制度 一是加强饲养管理,坚持预防为主,尽量减少化学药物和抗生素的使用; 二是所用兽药应有产品批准文号,其质量符合《兽药典》或农业部有关兽药质量标准; 三是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签说明合理保管和使用兽药,不任意加大剂量; 四是严禁使用未经农业部批准的或国家明令禁止的兽药和瘦肉精等其他化合物,不使用原料药和人用药; 五是使用兽药和饲料药物添加剂,出栏前应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没有规定休药期的,休药期不应少于 28 天。

规模养殖场消毒制度

规模养殖场消毒制度 一、规模养殖场应严格按照消毒规程进行场地消毒。 二、生活区、办公室、食堂、宿舍及其周围环境每月大消毒一次。 三、生产区正门消毒池:每周至少更换水池、池药2次,保持有效浓度。 四、周转蛋箱必须严格浸泡消毒。 五、车辆:进入生产区的车辆必须彻底消毒,随车人员消毒方法同生产人员一样。 六、更衣室、工作服:更衣室每周消毒一次,工作服清洗时消毒。 七、生产区环境:生产区道路及两侧5米内范围、畜禽舍空地每月至少消毒2次。 八、各栋禽畜舍门口消毒池与盆:每周更换池、盆水、药至少2次,保持有效浓度。 九、人员消毒:进入畜禽舍人员必须脚踏消毒池,手洗消毒盆消毒。

疫情报告制度 一、养殖场动物疫情实行逐级报告制度:技术人员及时向场主报告,场主应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站报告。 二、养殖场应当建立本场疫情统计、登记制度,并定期向当地畜牧兽医站报告本场动物疫情。 三、养殖场动物疫情暴高责任人员:养殖场技术人员、养殖场主。 四、养殖场动物疫情报告形式:快报以电话或传真为主。需要文字说明的,要同时报告文字材料。 五、瞒报、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引起重大动物疫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养殖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养殖场的养殖行为,根据《动物防疫法》,本场特制定养殖档案管理制度。 一、落实专人做好养殖档案记录,包括养殖记录、用药记录、诊疗记录、防疫记录等。 二、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厂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 (三)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 (四)畜禽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畜禽养殖代码; (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畜禽养殖档案保存两年以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