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重点笔记整理-考试无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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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粗略整理

担保法绪论

一、反担保的概念与方式

概念: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确保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实现对著债务人的追偿权而设定的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

一.无效担保的法律责任

无效担保的分类:担保合同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

法律责任:(一)主合同无效致使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的三分之一。(二)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1、国家机关、公益性质的事业单位与社会团体担保的无效,根据自身过错情况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担解释》T7: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3、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超过权限设定担保合同的,由法人及组织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当事人知道或应知道越权的,担保人按过错情况承担无效担保的民事责任。

保证(I)

一、保证方式的概念: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

二、一般保证的认定:在合同中明确写明一般保证;含有一般保证的意思

三、连带责任保证的认定:明确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的;双方含有连带保证的意思(债务人“不履行”时);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则推定为连带保证;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区别:1、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条件不同:一般保证仅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保证人对债务人不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不论债务人能否履行债务,只要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就有义务承担保证责任。2、保证合同诉讼时效中断情况不同:一般保证一旦起诉,保证债权时效中断,连带保证一旦起诉,保证债权期间不中断。3、保证人享有的抗辩权不同: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免责抗辩权与先诉抗辩权;连带保证的保证人只享有免责抗辩权。4、保证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最多为共同被告;连带保证的保证人可以独立作为被告也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四、保证期间的一般和特别规定

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申请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担保法》T25)

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间: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钱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最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最高额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T27)约定的保证期间若a.保证期间与债权存续期间相同则适用法定期间(6个月);b.保证期间到债务清偿之日止的,视为约定不明确(最长只可两年)。

三、共同保证责任的规定

共同保证中,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一应当承担的份额。(《担保法》T12)

某个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后,不能获得债务人清偿的,共同保证人之间对责任的承担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的平均分担。

四. 连带保证责任

连带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只要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至时未履行债务,不问其原因为何或有无履行能力,债权人均可不请求执行债务人的财产而直接向保证人请求履行保证债务。

五. 保证责任消灭的规定

保证责任的消灭:只因由法定事由,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再存在。

一般消灭:基于保证的从属性而发生的消灭,如因住债务的消灭而消灭;保证可因保证人的清偿、提存、抵消、被免除、混同以及保证合同的解除而消灭。

特殊消灭:保证期间届满而债权人未为请求、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住债务转让而未经债券人同意、未经保证人同意加重主债务的债的的变更。

六. 先诉抗辩权

又称“检索抗辩权”,指保证人于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前,对于债权人得拒绝清偿保证债务的权利。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况: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2.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而中止执行程序的;3.保证人明确抛弃先诉抗辩权的;4.连带保证责任中。

六. 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计算

开始:只要债权人在约定或法定的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则保证期间的作用便已结束,诉讼时效制度开始发生作用。(P64)

终止住债务诉讼时效终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终止。

七. 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1.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为请求,保证责任消灭;(一

般保证:向法院请求;连带保证:向法院请求或自力,向保证人请求;)2.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免除保证人相应的责任;3.住债务转移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不承担转移后的责任;4.未经保证人同意,以加大债务的方法变更主合同,对加大部分,保证人免除责任;5.债权人怠于行使债权,致使债务人财产减少,应当在相应数额内免除。

在担保实务中:1、保证合同约定仅对特定债权人担保或禁止债权转让,仍转让债权,保证人免除责任;2、新保证人不知道债务是“借新还旧”的,免除保证责任;3、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不申报债权,又不通知保证人申报,则在可能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4、债务人破产,债权人提出申报,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部分若在6个月内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则保证人免除责任;

八. 保证范围规定

保证责任范围:

1、有限保证:保证人承担的责任以主债务为限;双方需要做明确约定方位有限保证;

2、无限保证:主债权、利息、违约金、赔偿金、追偿费用等所有;

3、共同保证人的责任范围:共同保证与与债权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无约定的,则

各保证人负连带责任;某个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后,不能获得债务人清偿的,共同

保证人之间对责任承担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4、同一债务,保证与物保并存,债务人先由抵押财产承担责任,即债务总额-财产抵押

=保证人承担的责任;第三人的保证与抵押并存,债权人有选择权;若物的担保无效,

则保证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责任,没有约定的,负无限责任。

5、最高额保证仅对保证人与债务人约定的范围或数额内承担保证责任。

九.无限保证条件下保证责任的范围:主债权、利息、违约金、赔偿金、追偿费用等。

十.保证人求偿权的成立条件:1.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债务;2.因保证人的履行而使

债务人免责;3.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无过错;4.保证人须无赠与的意思;

抵押(I)

一.抵押的特征

1.抵押权具有从属性。

2.抵押权具有不可分性。

3.抵押权具有特定性;

4.抵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5.抵押权具有追及性;

6.抵押权具有优先受偿性与顺序性;

二. 流押条款的规定

《物权法》T187:“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说明若当事人有此约定,则约定无效。

一. 抵押物孳息收取的规定

《物权法》T197:“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抵押权人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次用于清偿主债权的利息,最后用于清偿主债权。”

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法定孳息除当事人无另外约定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1.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扣押;2.抵押权人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若未通知,则其仍可向抵押人清偿法定孳息。

抵押权效力所及的天然孳息仅限于自抵押物被人民法院扣押之日起所发生的,且抵押物是因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被扣押的;于抵押权设定之前,抵押人已将抵押物的收益权转让给第三人的,第三人的权利具有对抗抵押权的效力,抵押权的效力也不能及于抵押物的天然孳息。

二. 抵押权实现顺序的规定: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

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三. 抵押期间的规定:即我国现行法上认定的抵押权的存续期间为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

结束后的两年。

四. 不得抵押的物: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

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五. 最高额抵押的特征与构成要素:特征:1.具有独立性;2.被担保的债权具有不特定性;

构成要素:1.原因交往合同,即债务不断发生;2.有最高限额;3.有结算、决算期,未明确约定时间的,以合同签订起两年。

六. 公司财产抵押的规定:公司财产抵押须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被担保人属于公司控制

人的,须且只能经过股东大会决议。

七. 抵押物对添附物的效力:因添附、混合、加工时,由抵押人取得物的所有权的,抵押物

发生扩张,抵押权的效力也就扩张;若由第三人取得物的所有权,则会发生物上代位,抵押权的效力只能及于该代位物。《担保法解释》T62条: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

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

八. 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规定

1.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抵押须报批准;

2.未达到转让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不宜抵

押;3.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的土地不能抵押。

九. 抵押登记的规定

抵押登记是指将抵押物上的抵押权的状态登记于财产权利登记薄上。

采取抵押登记作为生效要件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建筑物与其他土地附着物;以招标、拍卖等手段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四荒);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登记作为生效要件的抵押物范围)

登记对抗的:生产设备、原材料、产品、成品;交通运输工具(除航天器船舶);其他。

十. 抵押权标的物的范围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

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

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十一. 共同抵押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若有约定的,则按照约定;《担保法解释》T75: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的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的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质押

一. 质权特征:1.从属性2.不可分性;3.物上代位性;4.优先受偿性;

二、与抵押的区别:1.担保物的种类不同;2.是否转移占有不同;3.公示方法与合同生效时

间不同;4.能否重复设定担保物权不同;5.收取孳息规定不同(质押中质权人收取孳息)三、动产质押的成立与消灭:成立: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即动产质权以转移质物的占有为成立要件。消灭:1.被担保的主债权消灭致质权的消灭:住债务因清偿而消灭、因债的混同而消灭、因债权抵消而消灭、债权人因主债诉讼时效届满而消灭;2.因质权的实现而消灭(折价、拍卖、变卖等)

三. 股票质押的生效:1.出质的股票、股份须为依法可以转让的;2.处置人与质权人订立书

面质押合同;3.办理出质登记;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四. 权利质押的标的:1.汇票、支票、本票;2.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4.可以转让的

基金份额、股权;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应收账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五. 质权人的权利:1.质物的占有权和留置权;2.质物孳息的收取权和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

3.质物的转质权;

4.质权的保全权:质权受侵害时的请求权;质物价值减损时的变价权;

5.质权的处分权;

6.优先受偿权;

六.动产质权的实现方式:1.以质物折价;2.质物的拍卖、变卖;

七.权利质押中需要办理登记的范围:1.以票据权利出质的权利质权,没有权利凭证的;

2.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3.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

产权中的财产权;

八.质权与留置权冲突的规则1.先成立留置权后成立质权的情况下,留置权人设立质权,则

质权优先于留置权;2.先成立质权后成立留置权的情况下,留置权优先于质权;

十.质押对附合物的效力:《担保法解释》T62、T96:质物因附合、混合、加工而发生添附时,

若质物所有人取得添附物的所有权,则质物的效力及于添附物;若出质人与他人共有添附物,则质权的效力存在于处置人对共有物的应有部分上;若添附物为第三人上取得所有权,则质权消灭。但在此种情形下,因出质人得基于不当得利制度要求第三人返还质物的价值,质权不消灭而存在于补偿财产上。

十一.动产质权消灭的原因1.动产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2.动产质权因其所担保的债权的消灭而消灭;3.动产质权因债务人未经物上保证人同意转让债务而消灭;4.动产质权因抛弃及质物的任意返还而消灭;5.动产质权因质物占有的丧失而消灭;6.动产质权因实现而消灭;7.动产质权因期限届满而消灭;

十二.质权人保全质权的措施:出质人毁损质物使质物价值减少,质权人得要求出质人负赔偿责任;不论是第三人还是出质人非基于质权人的原因而占有质物,侵夺质权人占有的,质权人得请求返还质物;在质物有损坏或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时,质权人得以提前拍卖质物以其价金代充质物。

留置权

一.定义与成立条件

定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动产,并以折价变卖、拍卖该财产并就其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

成立条件:

积极条件:1。要求债务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2.要求债权人债权与债务人债务有关联;3.债权已届清偿期;

消极条件:1.当事人无不得留置的事先规定;2.留置财产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不相抵触;3.留置财产与债务人交付财产前或交付财产时的指示不相抵触(书P217);4.留置财产不违反公序良俗或善良风俗;

二.实现留置权的条件

1.留置权人存在留置权(依法存在);

2.确定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内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3.债务人在宽限期内未履行债务,也未另提供担保。

定金

一. 定义与性质

定金是指为担保和认同的订立、成立生效、履行,合同当事人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一定金钱或代位物。

性质:我国法上的定金为违约定金。(书P234~235)

二. 定金的效力

定金的一般效力:包括证约效力、预先给付的效力、担保的效力;证约效力是指定金具有证明主合同存在的效力;定金的预先给付效力是指在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可以抵作价款;定金的担保效力是指通过定金法则等措施保障当事人获得合同债权并实现之。

立约定金的担保效力:给付立约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丧失定金;收受立约定

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成约定金的效力:1.成约定金担保主合同的成立或生效以主合同交付定金作为成立或者生效条件(必要条件而非充要条件)。

违约定金的担保效力:给付违约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的,丧失定金;收受未约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三. 定金与违约金并用的规定:如果未约定金与违约金并不是指向同一违约行为则违约定金

可与违约金并用;若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四. 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

1.作用不同;

2.发生基础不同:定金是因定金合同发生,预付款为依主合同的条款发生;

3.交付时间不同:定金须在合同履行之前交付;预付款可以在合同履行之前或期间交付;

4.法律后果不同:定金适用定金法则;预付款不适用处罚问题;

5.交付方式不同;

财政学笔记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财政学》是财税专业的专业基础理论课,也是其他财经类专业的经济基础理论课。在学科属性上,是社会科学中经济学的二级学科。 由于财政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出现的以国家政治权利为依据的分配活动,是政府为维持其存在和实现其职能的直接经济基础。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分配成为政府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主要手段,是国家调控国民经济运行的重要政策工具之一。因而财政分配直接、间接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财政税收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关系到广大企业、家庭、个人的切身利益,财政问题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通过财政理论学习,对财税专业的学员而言,可为学习《税收学》、《中国税制》、《国家预算》等专业课程打下良好的基础,政专业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对其他财经类专业而言,是学员经济学知识结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没有充足财税专者,是不合格的经济管理者。学好《财政学》,对自考学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课程结构看,《财政学》包括财政的共性、社会财政与国民经济发展、财政收入、财政支出、财政与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财政管理和管理体制等内容。 第三章财政的职能和效益 重点:财政的职能。资源合理配置含义及针对市场失灵财政配置资源的领域;国民收入初次及再分配贯彻的不同分配原则;稳定经济含义及财政调节作用的体现;监督职能特点。 难点:财政的效益。理解公共选择对财政效益的影响,如免费搭车及财政挤出效应;如何评价财政效益问题。 此外,把握作为分配范畴的财政与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其他环节如生产、交换的关系,财政的收支矛盾实质、表现及解决;财政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过程及其主导作用。 第四章税收概述 本章重点内容较多,如税制基本结构中所含各项要素及其涵义;从不同角度对税收进行的分类;税收的财政原则、公正原则、效率原则的具体内涵;税收负担的转嫁问题;1994年中国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上述重点中同时包含了一些难点问题。如在税制基本结构中累进税率的掌握仅靠文字表述的概念是不够的,税负减轻措施起征点与免征额的异同区分,涉及运算的加重税负手段税收附加与加成,二者均是加在正税税额基础上的;又如在税收转嫁原理中,作为转嫁程度约束条件的商品供求弹性的理解及把握,商品供给或需求的价格弹性大小的意义何在?主要针对哪类商品?进而又是如何影响税收负担在买卖双方之间的分摊情况?只有弄清了这些问题,才能超越被动的记忆,真正牢固地把握这一内容。 另外,应掌握税收基本概念及三大特征;了解建国以来,我国税制发展的重要阶段以及税制沿革的主线。 第五章我国的主要税种 本章介绍了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行为财产税类的11个税种,其中,增值税、关税、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消费税为重点税种,对其特点、作用及税制结构状况应有详细确切的把握。对于其他非重点的税种主要把握其税制结构所含内容,特别是那些独特的税制要素。 同时,多数税种均介绍了相应的税额计算公式,其中尤对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关税的计税公式要重点把握。对于作为我国第一大税的增值税,首先应清楚地理解其设计原理和征管机制,否则难以真正掌握其理论内容及计算方法。关税进、出口的完税价格分别为到岸价格和离岸价格,在税额计算方法上亦有所差别,仍应以理解助记忆,将二者分辨清楚。在所介绍的税种中,计算公式最多的当属个人所得税,我国采用分类个人所得税制,区分不同所得给与不同的计税方法,因此记忆起来有一定难度,应多做练习。当然,除此之外,也不排除对其他税种如企业所得税、房产税等的计税方式的考查。 第六章国际税收 本章重点:首先应把握造成国际避税或重复征税的原因即:各国税收管辖权的差别及税率(税负)的差别。关于国际避税,把握其含义、基本方法及避税地的利用。关于国际税收协定,重点把握其作用及基本准则,一般把握其分类及内容概要。 本章难点主要在于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对免税法、扣除法和抵免法一方面以其文字表达的含义去理解,一方面能实际进行运用计算,二者应相辅相成。其中,相对复杂的抵免法,区分为直接抵免法和间接抵免法,二者适用对象不同,计算思路也不尽相同,但都有抵免限额的设定。此处可联系前一章我国税种之中的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内容来学习。来源:https://www.360docs.net/doc/9210400738.html, 关于国际税收概念、产生原因、发展线索应有基本把握。 第七章财政支出及其效果 重点:关于财政支出的原则。在借鉴西方财政支出原则的发展和现状的情况下,主要关注我国财政支出的三大原则。搞清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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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指出的是,《担保法》关于保证人的基本要求并非强制性规定,故不能以保证人不具有代偿能力为由认定保证合同无效。 特别提醒的是,下列主体不得作为保证人: (一)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 《担保法》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但是,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三)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第二,对保证方式的约定。 根据《担保法》第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这两种保证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另外,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故此,在保证合同中,如果你是保证人,建议明确保证方式。第三,对保证期间的约定。

陈共《财政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税收的经济效应【圣才出品】

第九章税收的经济效应 9.1复习笔记 一、税收经济效应的作用机制 税收的经济效应,是指纳税人因国家课税而在其经济选择或经济行为方面做出的反应,表现为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两个方面,税收经济效应的作用机制,是分析税收经济影响的基本原理。 1.税收的收入效应 税收的收入效应,是指税收将纳税人的一部分收入转移到政府手中,使纳税人的收入下降,从而降低商品购买量和消费水平。下面以图9—1来说明。 图9—1中,横轴和纵轴分别计量食品和衣物两种商品的数量。假定纳税人的收入是固定的,而且全部收入用于购买食品和衣物,两种商品的价格也是不变的,则将纳税人购买两种商品的数量组合连成一条直线,即AB线,此时纳税人对衣物和食品的需求都可以得到满足。纳税人的消费偏好可以由一组无差异曲线来表示,每条曲线表示个人在得到同等满足程度下,在两种商品之间选择不同组合的轨迹。由于边际效应随数量递减,无差异曲线凸向原

点。AB线与无数的无差异曲线相遇,但只与其中一条相切,即图中的I1,切点为P1。在切点P1上,纳税人以其限定的收入购买两种商品所得到的效用或满足程度最大,即用于衣物的支出为P1与轴线的垂直距离乘以衣物的价格,用于食品的支出为P。与轴线的水平距离乘以食品价格。 若政府决定对纳税人课征一次性税收(如个人所得税),税款相当于AC乘以衣物价格或BD乘以食品价格,那么,该纳税人购买两种商品的组合线由AB移至CD。CD与另一条无差异曲线I2相切,切点为P2。在切点P2上,纳税人以其税后收入购买两种商品所得到的效用或满足程度最大,即用于衣物的支出为P2与轴线的垂直距离乘以衣物价格,用于食品的支出为P2与轴线的水平距离乘以食品价格。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由于政府课征一次性税收而使纳税人在购买商品的最佳选择点由P1移至P2,这说明在政府课税后对纳税人的影响,表现为因收入水平下降从而减少商品购买量或降低消费水平,而不改变购买两种商品的数量组合。 2.税收的替代效应 税收的替代效应,是指税收对纳税人在商品购买方面的影响,表现为当政府对不同的商品实行征税或不征税、重税或轻税的区别对待时,会影响商品的相对价格,使纳税人减少征税或重税商品的购买量,而增加无税或轻税商品的购买量,即以无税或轻税商品替代征税或重税商品。以图9—2进行说明。

财政学陈共习题(答案)

页眉 《财政学》 一、单选题 1.当资源配达到了这样的状态:没有一种状态的改变能使一部分人的境况变好而不同时使另一些人处境变坏。这种状态称为(D ) A. 免费搭车现象 B. 边际效用递减 C. 市场失灵 D. 帕累托最优 2.反映了财政学的特点的研究课题是(D ) A. 国民经济中货币与产品之间的关系及其对经济的影响 B. 国民经济中各产业部门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对经济的影响 C. 国民经济中各地区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对经济的影响 D. 国民经济中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对经济的影响 3.完全竞争市场隐含的特征有( A) A. 消费者和生产者都具有完全信息 B. 生产和消费中存在外部经济 C. 进入或退出市场存在障碍 D. 存在规模经济 4.行政管理支出不包括履行如下职能所需经费的是( D) A. 政府各级权力机关 B. 行政管理机关 C. 司法检察机关 D. 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 5.存在正的外部效应时,该物品或服务的私人边际成本(A )其社会边际成本 A. 大于 B. 等于 C. 小于 D. 没有固定关系 6.以下不符合纯公共产品特征表述的有(A ) A. 增加一个消费者就会引起生产成本的增加 B. 增加一个消费者不会引起生产成本的增加 C. 提供公共物品的边际成本为零 D. 公共产品带来的好处不可被分割 7.如果学校是政府办的,但办学的成本全部通过向学生收费来补偿,在这种情况下,教育在提供方式和生产方式上采取了下述哪种组合?(B ) A. 公共提供,公共生产 B. 公共提供,私人生产 C. 市场提供,公共生产 D. 市场提供,私人生产 8.行政管理支出不包括履行如下职能所需经费的是(D ) A. 政府各级权力机关 B. 行政管理机关 C. 司法检察机关 D. 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 9.以下不符合纯公共产品特征表述的有( A ) A. 增加一个消费者就会引起生产成本的增加 B. 增加一个消费者不会引起生产成本的增加 C. 提供公共物品的边际成本为零 D. 公共产品带来的好处不可被分割 10.如果学校是政府办的,但办学的成本全部通过向学生收费来补偿,在这种情况下,教育在提供方式和生产方式上采取了下述哪种组合?( B ) A. 公共提供,公共生产 B. 公共提供,私人生产 C. 市场提供,公共生产 D. 市场提供,私人生产 1.文教科卫支出属于一种(A )

融资担保基本常识概述

融资担保基本常识概述 1 、担保的基本概念? 民商法上的担保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担保是指一切能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法律措施,主要表现为:物权担保、保证担保、定金担保、违约金担保及债的保全制度等。狭义上,民商法上的担保仅指物权担保制度、保证担保制度和定金担保制度,债的保全制度是被排除在外的。 依据我国《担保法》,担保适用的主要范围为:民商活动中所涉及的合同,现实民商活动中在借款、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活动设定担保的最为常见,它们是担保适用的主要范围。债权人可以而不是必须设定担保,须设定担保的应当依照《担保法》规定。对于海商法、航空法等法律对担保有特别规定的,应当依照其特别规定设定。担保有以下特点: (1)担保具有从属性。所谓担保的从属性是指担保从属于主债,即担保的成立、变更和终止均依附于主债。如果没有主债务,担保不可能发生;如果主合同债权转移给第三人,担保权也转移给第三人,主债务变更的,一经担保人同意,即对担保人发生效力;主合同的效力影响担保的效力。

(2)担保具有自愿性。所谓自愿性是指担保在大多数情况下依据担保人、债权人、债务人三方的自愿合意成立,只有少数情况下依据法律规定而成立。债的关系成立后,担保是否设立、形式如何、担保人是否愿意提供担保等,都由担保人、债权人、债务人平等协商,自愿决定,订立担保合同。如果担保人被欺骗、强迫提供担保,担保合同无效。 (3)担保责任的承担具有或然性。所谓或然性是指担保合同成立后,担保人最终是否承担担保责任具有不确定性。只有主合同债务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在担保有效期内主动请求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的,担保人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主合同债务人已经履行、正在履行或有不履行的合法抗辩理由,或者债权人不主动行使担保请求权或不是在担保期间提出请求权的,担保人就不负担保责任。 (4)担保具有财产权性。所谓财产权性是指担保权本质上是一种财产权,反映的是财产权关系。担保的财产权性可分为物权性和债权性两种。保证和定金是一种债权,抵押、质押和留置是一种担保物权,所以,财产性是债权担保的共性。 (5)担保具有变价性。所谓变价性是指作为一种价值权的担保权,是通过对担保物的变价受偿,而并不要求其实体用意来实现债权。

财政学第八版 复习笔记

第一章 (一)财政的一般概念: 财政就是国家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求对剩余产品进行分配而产生的经济行为。 (二)财政运行的主要特征: 1、财政运行就是财政收入与财政支出的矛盾统一。 2、财政运行就是财政规律与财政政策的矛盾统一。 3、财政就是公共性与阶级性的矛盾统一。 (三)财政实现收入分配职能的机制与手段: 1、划清市场分配与财政分配的界限与范围。 2、规范工资制度。 3、加强税收调节。税收就是调节收入分配的主要手段。 4、转移性支出 (四)市场失灵 市场机制不能或不能有效地配置资源的现象。 1、市场垄断 2、市场信息不充分与不对称性 3、外部效应与公共物品 外部性: 就是指一些产品的生产与消费会给不直接参与这种活动的企业或个人带来有害或有益的影响。 其中有益的影响称为“外部经济”,否则就就是“外部不经济”。 比如说,采取措施使某个城市的空气没有了污染,该城市居民呼吸了清新的空气,但并不能制止外地来此的人们呼吸。 外部正效应: 指私人部门从事某项活动对其她人带来利益的现象, 即商品生产者的内部效益远远低于社会效益的现象。 生产者的成本大于收益,利益外溢,得不到应有的效益补偿,这将导致市场主体尽可能地减少从事具有外部正效应的经济活动。 外部负效应: 在市场机制作用的过程中,经济主体给她方带来利益上的损害,增加其生产成本,同时也必然增加了社会总成本,造成资源浪费,效率低下,然而经济主体却没有为此赔偿损失。 即生产者的成本小于收益。

外部效应的存在,使得具有外部效应的产品的市场供给,只能过多或过少,由此导致了资源配置的不合理。 要消除外部效应,必须实现外部成本(收益)的内在化.而市场经济本身就是无能为力的,只有政府介入,才能克服外部效应的缺陷。 4、收入分配不公平 5、经济波动 (五)政府:政府干预与政府干预失效 1、政府干预与政府干预手段 ①宏观调控 ②立法与行政手段 ③组织公共生产与提供公共物品 ④财政手段 2、政府干预失效 ①背景: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西方国家在采取赤字财政政策与膨胀性的货币政策以图刺激经济时,却导致 了低增长、高失业与高通货膨胀并发的“滞胀”怪病。 ②政府失效的表现: ?政府决策失误 ?寻租行为 ?政府提供信息不及时甚至失真 ?政府职能的越位与缺位 (六)公共物品(Public Goods) 1、产品依据需要主体与供给渠道分类: ①公共物品:由国家机关与政府部门(公共部门)提供用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商品与服务。 公共产品 ②私人物品(Private Goods):由市场供给用来满足个别人需要的商品与服务。 2、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判别标准: ①私人物品:排她性与竞争性 排她性:排她性就是指一个人消费了一单位某种物品就排除了其她人来消费这同一单位物品。 竞争性:一个人消费了某种物品就减少了这种物品供其她人消费的数量。 ②公共物品:非排她性与非竞争性

陈共《财政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家预算和预算管理【圣才出品】

第十三章国家预算和预算管理 13.1复习笔记 一、国家预算概述 1.国家预算的含义及其类别 国家预算是政府的基本财政收支计划,是国家的重要立法文件。国家预算的功能首先是反映政府的财政收支状况。 (1)以预算形式的差别为依据,国家预算可分为单式预算和复式预算 单式预算,是指国家财政收支计划通过统一的一个计划表格来反映;复式预算,则指国家财政收支计划通过两个以上的计划表格来反映,一般分为经常预算和建设预算(或债务预算)。 (2)以预算分项支出安排方式的差别为依据,国家预算可分为增量预算和零基预算增量预算,指计划财政年度的预算分项支出数是以上年度各该项支出数作为基数,考虑新的财政年度的经济发展情况加以调整确定的。 零基预算,是指计划财政年度预算分项支出指标的确定只以对社会经济发展的预测和对当年各部门新增任务的审核为依据,不考虑以前财政年度各项支出的基数。 2.国家预算原则 国家预算原则是指国家选择预算形式和体系以及编制国家预算应遵循的指导思想和方针。主要有如下五项:①公开性;②可靠性;③完整性;④统一性;⑤年度性。 目前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预算年度有两种: ①历年制预算年度,即从每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我国即实行历年预算

年度; ②跨年制预算年度,即从每年某月某日开始至次年某月某日止,中间历经12个月,但跨越两个年度。 3.政府收支分类和预算科目体系 新政府收支分类和预算科目的设计,主要遵循三项基本原则: ①公开透明。 ②借鉴国际经验,符合中国国情。 ③便于操作。 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收入分类、支出功能分类和支出经济分类。 (1)收入分类。对政府收入进行统一分类,全面、规范地反映政府各项收入,不仅包括预算内收入,还包括预算外收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等应属于政府收人范畴的各项收入。 (2)建立新的支出功能分类体系,更为清晰地反映政府各项职能活动。这是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的核心。从分类方法和结构上看,根据政府管理和部门预算的要求,统一按支出功能设置类、款、项三级科目。 (3)建立新型的支出经济分类体系,全面、规范地反映政府各项支出的具体用途。 4.我国预算法及其改革问题 (1)首先提出的是关于修订稿中有关立法宗旨问题。 (2)关于预算权的合理配置问题。 (3)关于预算管理级次问题。 (4)关于国家预算的公开、透明问题。 (5)关于预算监督的严肃有效性问题,也就是从法律上切实保障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预算的监督权问题。

财政学第八版复习笔记

第一章 (一)财政的一般概念: 财政是国家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求对剩余产品进行分配而产生的经济行为。 (二)财政运行的主要特征: 1、财政运行是财政收入与财政支出的矛盾统一。 2、财政运行是财政规律与财政政策的矛盾统一。 3、财政是公共性与阶级性的矛盾统一。 (三)财政实现收入分配职能的机制和手段: 1、划清市场分配与财政分配的界限和范围。 2、规范工资制度。 3、加强税收调节。税收是调节收入分配的主要手段。 4、转移性支出 (四)市场失灵 市场机制不能或不能有效地配置资源的现象。 1、市场垄断 2、市场信息不充分和不对称性 3、外部效应与公共物品 外部性: 是指一些产品的生产与消费会给不直接参与这种活动的企业或个人带来有害或有益的影响。 其中有益的影响称为“外部经济”,否则就是“外部不经济”。 比如说,采取措施使某个城市的空气没有了污染,该城市居民呼吸了清新的空气,但并不能制止外地来此的人们呼吸。 外部正效应: 指私人部门从事某项活动对其他人带来利益的现象, 即商品生产者的内部效益远远低于社会效益的现象。 生产者的成本大于收益,利益外溢,得不到应有的效益补偿,这将导致市场主体尽可能地减少从事具有外部正效应的经济活动。 外部负效应: 在市场机制作用的过程中,经济主体给他方带来利益上的损害,增加其生产成本,同时也必然增加了社会总成本,造成资源浪费,效率低下,然而经济主体却没有为此赔偿损失。 即生产者的成本小于收益。 外部效应的存在,使得具有外部效应的产品的市场供给,只能过多或过少,由此导致了资源配置的不合理。要消除外部效应,必须实现外部成本(收益)的内在化.而市场经济本身是无能为力的,只有政府介入,才能克服外部效应的缺陷。 4、收入分配不公平

2015年吉林省公务员考试申论82分备考经验分享

谁说“申论模板”没用! —我是如何用模板写出自己的高分范文! 简单自我介绍一下,和大多数师范专业的同学一样,我就业的第一选择是“成为一名光荣的人民教师”,过上“四尺讲台,两袖清风”的生活。但渐渐发现教师并不是我想从事的终身职业后,2014年4月毅然报名省考。 备考不到两个月,行测69分,申论82分,一次性搞定!之所以能一次成功,但很大程度上靠的还是我的申论拿到个好分数。而可以明确告诉大家的是,我的申论分数就是用一个很多人所不屑的“模板”得来的!最笨的方法有时候是最有效的! 在版主的要求下,和大家分享一下我的申论模板和修炼过程,希望大家有借鉴价值。 废话少说,上模板!这就是带我走向82分的传奇模板! 第一段:背景引述(古文式概括)+议题说明+观点表达 范式:三个层次“背景—议题—观点”,并用“因此...”的方式来表达观点。 第二段:概述分论点+缘由说明+措施论证。 范式:开头填充文章的议题或核心观点,再加“需要内练其心”。 接着从宣传教育方面进行论述,第一、宣传的缘由,第二、阐述贯彻宣传措施。 第三段:概述分论点+缘由说明+措施论证 范式:开头填充文章的议题或核心观点,再加“需要外塑其形”。 接着从方法机制方面进行论述,第一、机制的缘由,第二、阐述如何完善机制。 第四段:概述分论点+缘由说明+措施论证 范式:开头填充文章的议题或核心观点,再加“需要兼修其法”。 接着从法制建设方面进行论述,第一、法制的缘由,第二、阐述立法执法措施。 最后的总结段:议题性质归纳+意义 背模版,按套路写,就这么简单?尝试着按照模板依葫芦画瓢写四五篇申论之后,顿时觉得自己牛逼地不行,就想拿出去试试水。啥也不说了,直接看我在中政申论在线批改系统上提交的第一篇申论。

担保基础知识

遇到担保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9210400738.html, 担保基础知识 一、基本概念 民商法上的担保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担保是指一切能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法律措施,主要表现为:物权担保、保证担保、定金担保、违约金担保及债的保全制度等。狭义上,民商法上的担保仅指物权担保制度、保证担保制度和定金担保制度,债的保全制度是被排除在外的。因为债的保全不是针对某一项特定债而言的,在债务人的财产上设定的债,无论其种类和成立时间先后,一旦债的关系成立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即成为各债权的一般担保,各债权人获得财产保障的机会是均等的。这种情形下对于先设定债权的债权人来说是非常不利的。 二、基本特征 (1)担保关系的从属性

所谓从属性,是指担保从属于主合同,依主合同的存在或将来存在为前提,随主合同的变更而变更、消灭而消灭。主要体现在:①担保权成立上的从属性,即担保权的成立必须以主合同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债权若不存在,担保权将无所附随;②担保权处分上的从属性,担保权不能与主债权分开让与,担保权不得由债权分离而为其他债权之担保;③灭失上的从属性,担保权所担保之债权如因清偿、提存、免除、混同等原因而全部消灭时,担保权亦随之而灭失。 (2)担保债权的特定性 通常意义下担保债权的特定化主要表现在主债务种类、数额的特定化,而且也包括担保范围的特定化。 三、主要类型 理论上,担保依据不同的标准则有不同的分类: (1)法定担保与约定担保 以担保的设定是否基于当事人的意思为标准进行分类,担保可分为法定担保与约定担保。法定担保是指基于法律的规定而直接成立并发生效力的担保方式。我国民法规定的法定担保主要有优先权(优先权是我国民法所承认的一种先取特权,即权利人对于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优先于其他一切民事上的请求权而受偿的权利。优先权须有法律的

财政学课堂笔记

财政学课堂笔记 李克强总理十八大体现出:民生情怀、经济结构的调整以及去行政化。 财政职能分为分配和调节,分配包括优化资源配置和公平收入分配,调节包括增长和稳定。但是,效率和公平,稳定和增长具有天然的矛盾性。 财政——财商=智商+情商+胆商 爱因斯坦说计划经济(公平之心,集合全部资源后分配的动机;客观,信息不对称,分配的不一定是人想要的) 失败的根源:为了眼前的一点幸福(公平)而放弃困难常存的幸福(效率) 过去的不好(原有税收制度)衬托现在的好(税收立法法) 理想状态、实际增长状态以及稳定状态常态是波动的增长,崇尚增长而非稳定(沿途带来的问题如小政治波动以及自然灾害等都不能阻止增长的脚步,领略苦难才能享受困难,这种经历苦难的增长才是中国需要的,日本发展稳定,中国却给它带来了压力)一个没有稳定的增长比没有增长的稳定更有价值。共和国三十多年的增长,应该让我们有感恩之心,而发展曾是比增长更高的目标。目前鼓励投资的目的是为了税后利润的最大化。打压房地产,鼓励人们去买股票,争取股权,因为美日等量化宽松政策很容易购买中国股权。 财政职能政府和市场,市场为主,限制政府行为——两害相权取其轻 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相互渗透,你中有我,我中有你 收入分配起点公平,终点不一定公平,达不到预期效果。 维持经济稳定最终是对总需求和总供给平衡的需求 稳定器是社会保障和累积税率 减税是为了刺激资本市场 政府财政性支出是为了刺激消费,原来是大吃大喝,高档奢侈消费品的直接支出(虚胖)现在是社会保障支出,因为老了有保障,所以现在老百姓愿意消费了。 国家政策:稳重求进 银行定向宽松政策,很多企业破产,大学生就业困难,但是不同于原来一旦遇到困难的关键时刻就放弃而不是咬牙坚持,在现在改变经济结构是顶着巨大压力的。 经济繁荣,征税多,投资少,稳定了经济 经济凋敝,征税少,投资变多,促进了经济 税率具有自动稳定性 财政收入机构:资本积累(祖父辈省吃俭用留下的)以及外贸资产 宽松的货币政策一般称为稳健的货币政策、赤字称为积极的货币政策 财政收入三大根本性问题 F

财政学考试整理笔记

导论 财政:是国家或政府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以国家或政府为主体对一部分社会产品的分配活动。 社会公共需要:指向社会提供安全、秩序、公民基本权利和经济发展的社会条件等方面的需要。 财政的一般概念:1.财政的分配主体是国家或政府。2.财政分配的对象是部分社会产品与服务。 3.财政分配的目的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社会公共需要和私人个别需要相比有哪些不同特征: 社会公共需要是相对于私人需要和微观主体需要而言的。特征为一是总体性,是就社会总体而言的,为了维持一定政治经济生活,必须满足由社会集中、执行和组织的社会职能的需要。二是共同性,是向社会公众提供的,而不是向某个人或集团服务,是社会共同享有的。三是不对称性,社会成员享用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产品和服务,无需付出任何代价或只支付少量的费用简述西方财政学说的形成于发展: 第一个时期:古典学派的财政理论,英国古典经济学派的代表人物亚当?斯密于1776年出版了经济学的奠基之作《国富论》。 第二个时期:凯恩斯学派的财政理论,1929年一19933年爆发经济危机,凯恩斯的理论主张主要体现在他的《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一书中,得出“有效需求不足”是产生危机的根本原因这一结论。第三个时期:新自由主义学派的财政理论1?货币学派:主要代表人物弗里德曼2?供给学派:阿 瑟拉弗3?公共选择学派:以坎南和塔洛克为首的公共选择学者运用经济分析方法研究政治问题。 第一章 1,市场失灵:经济调节是一种有效率的运行机制,但现实的市场经济运行中存在着本身固有的缺陷和不足,经济学上称之为市场失灵。 2,公共产品:是指具有社会共同需要性质的产品和服务,与私人产品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的特征相对应,公共产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 3,资源配置职能:是指通过财政收支活动以及相应的财政政策税收政策的制定调整和实施,可以实现对社会现有人力物力财力等社会资源结构与流向进行调整与选择。 4,收入分配职能:是指财政的经济职能中对参与收入分配的各主体利益关系的调节,达到收入公平合理的分配目标。 5,经济稳定与增长职能:是指通过财政政策的制定实施与调整,使整个社会保持较高的就 业率,实现物价稳定,国际收支平衡以及经济持续增长等政策目标。 6,免费搭车(补!!):由于公共产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他的需要或消费是公共的 或集体的,如果由市场提供,每个消费者就不会自愿掏钱去买,而是等着他人去购买自己顺便享用它所带来的利 益,这就是经济学中的免费搭车现象。 7,扩张性财政政策:如果社会上总需求小于总供给,即需求不足,则可以采取使财政收入小于财政支出的办法,即相对增加财政支出减少财政收入。 8,紧缩性财政政策:如果社会上总需求大于总供给,则可以采取使财政收入大于财政支出的办法,即相对减少财政支出增加财政收入。 简答题 9,举例说明公共产品的基本特征? 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国防和防洪堤坝。 10,为什么纯公共产品必须由政府提供?举例说明? 由于免费搭车问题的存在,使得必须由政府来提供公共产品。

2017年甘肃公务员考试申论真题及答案

2017年甘肃公务员考试申论真题 给定材料: 1.勤能补拙似乎一直是至理名言,然而,一个著名咨询集团合伙人却不这样认为,他语出惊人:勤可致拙。我的很多同行失败就失败在太勤奋。因为太过勤奋,而没有时间和精力去思考。我总是想着懒,而不是懒得想。有时候这就是效率。毕竟,人生那么短,事情却这样多,不略过那些不打紧的事情,把好钢用在刀刃上,生活只会越忙越糟,越糟越忙,恶性循环。所以要养成一种好习惯,一种智慧,才能成为自己的主人。当然,这要注意区分躺在沙发上一动不动,抱怨沙发太硬的家伙和为了躺得更舒服而起身发明懒人沙发的人。 另一位网评家也表达了相同的看法:人勤于思考,才会分清事情主次轻重,珍惜自己的精力,做到低成本、高效益……总之,这样的人长于把握一切、不急不躁、有条不紊,善于从繁杂和忙乱中解脱自己,这是一种人生艺术。 2.对于经历了物质极度匮乏时期的人来说,不管是酯香浓郁的老酱油,还是质地厚重的雪花膏,各式各样的“中华老字号”都超越了本身功能性的意义,成为一个时代最温情的记忆。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大约拥有“中华老字号”16000家;1991年原国内贸易部的老牌企业全行业的认定中,有1600余家老牌企业被授牌;但到了2006年商务部重新认定时,第一批中华老字号的数量只剩434家。 由于以前保护意识不强,在城市市政建设中,部分老字号原址被拆除,只能搬迁它地或仅能保留部分原址,经营空间不断萎缩。而对于老字号来说,这无疑是个大问题——老字号首先得还是那个老店啊!现在这年代不差好的商品、好的服务,经常光顾老店的顾客多是因为那份感情,在熟悉的地方逛一逛、坐一坐,要的是那份感觉。一旦搬迁,部分老字号就可能抢劫了原来空间中提供给自己生存发展必需的养分,从此一蹶不振。 同时,还有相当一部分的老字号因为遭受知识产权侵权和恶性商业竞争,逐渐退到了时代和市场的边缘,而经营良好的老字号更加深受其害。 3.某著名老饭店在2016年推出了全新菜单,减少了固定菜品,增加了门店自选菜品、创新菜品以及应季养生菜。新的菜单采用了二维码推介,顾客通过手机扫描,就可以了解到菜品的相关典故、口味等。这样的菜单,既新奇复古。 当年,某药品老字号推出了均价高达20多元的高端中草药牙膏,引得业界一片哗然。要知道哪怕是外国牙膏的均价也不超过10元一支,而你一个刚刚踏进门槛的中草药公司,哪来这么足的底气?而事实证明了这家老字号的英明:它以中草药为卖点的牙膏在推出不到两年的时间就实现营销收入逾4亿元。如今,牙膏已经比公司的传统产品更加流行。其实在推出牙膏前,公司的产品已经成熟,产品的利润空间变得十分有限,急需要找到新的利润增长点。人们对公司中药产品品质的信赖和对口腔养护越来越高的要求更坚定了公司开辟新市

担保法中几个容易混淆问题的比较

文章编号:1006-5342(2004)05-0087-03 担保法中几个容易混淆问题的比较 Ξ 涂晓军 (咸宁财贸工商管理学校,湖北咸宁437100) 摘 要: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债权实现和交易安全,我国相继出台了《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它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起到积极作用。在各地审判实践与理论研究中出现一些容易混淆的问题,本文试从比较的角度,阐述保证、定金、抵押、质押担保方式,为《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更好地指导实践作些尝试。关键词:担保法;混淆;比较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于1986年4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共156条,讲到担保的仅一条即第八十八条,它原则规定了四种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定金、留置。最高人民法院于1988午4月公布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这项司法解释讲到担保问题的也不多,关于担保方面的是第106条至第117条,共12条,约占6%。此后至今,有关担保方面的司法解释陆续出台,多以批复、复函及答复等形式出现,且多针对个案的,共有16条,这显然已与客观实际不相适应。为弥补此法律的不足,1995年6月30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共有96条,在各地审判实践的经验总结及学者的研究成果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公布并于2000年12月13日正式施行,这项司法解释共有134条。《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债权实现和交易安全方面起到了非常积极和重要的作用,但在实务中存在一些岐义。下面就担保实务中几个容易混淆的问题作一个初步分析: 一、保证中“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异同点 所谓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在此有必要把通俗意义上所称的保证和法律意义上的保证区别开来,生活中所称保证完成任务或保证没有问题,是指一种决心或让对方放心,它不具有法律效力。而法律上的保证是一种担保法律制度,是保证人以自己的名义、信用为债务人 作担保[1] 。要正确理解保证的概念应注意以下几点:(1)保证是一种单独成立的特别担保的法律制度,不同于债务人本身财产的一般担保;(2)保证人的责任在于债务人不履行时代替债务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3)保证人履行债务后,对债务人有追偿权。它涉及三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有三个法律关系,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与保证人间的委托关系、保证人与 债权人间的保证关系。而保证法律关系分一般保证和连带 保证,两者均要求采取书面形式,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单独订立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二是主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条款,两种保证形式都是单务法律关系。保证的基本属性有:(1)债权性(区别于物权性的抵押、质押);(2)人身性(与自然人、法人的人格身份密不可分并以人的信用为基础);(3)从属性(以主债权的成立为前提条件,其成立、存续、范围、转移、抗辩都如此);(4)补充性(债务人是第一债务人,保证人其次);(5)相对独立性(与主债务有一定的区别)。 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都只是保证的方式,一般保证具有普遍性,最大的特点在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才负履行的责任。它具有明显的补充性特点,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这里的拒绝权就是先诉抗辩权。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抗辩权:(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连带责任的保证不具有先诉抗辩权,只有从属性,不具有补充性,它的责任比一般保证的责任重得多。只要债务人在履行期满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也可以要求两者一起履行,没有先后顺序之分。当事人在合同中应约定保证的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都视作为连带责任。 二、抵押与质押的区别 在民法通则中,是不分质押与抵押的,实际是没有明确的质权制度,这是一个相当明显的缺陷。在历史上,质权起源于西周、春秋时期,历史上是典、当、质不分,抵押出现比较晚,在我国是清朝后期。关于抵押制度,担保法从第33条至第62条有30条作了规定,几乎占三分之一,可见它是最典型的一种物权担保制度。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 Ξ收稿日期:2004-01-18 第24卷第5期 咸 宁 学 院 学 报 Vol.24,No.52004年10月 Journal of Xianning College Oct.2004

财政学第八版-复习笔记

】 第一章 (一)财政的一般概念: 财政是国家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求对剩余产品进行分配而产生的经济行为。 (二)财政运行的主要特征: 1、财政运行是财政收入与财政支出的矛盾统一。 2、财政运行是财政规律与财政政策的矛盾统一。 3、财政是公共性与阶级性的矛盾统一。 (三)财政实现收入分配职能的机制和手段: 1、【 2、划清市场分配与财政分配的界限和范围。 3、规范工资制度。 4、加强税收调节。税收是调节收入分配的主要手段。 5、转移性支出 (四)市场失灵 市场机制不能或不能有效地配置资源的现象。 1、市场垄断 2、市场信息不充分和不对称性 3、~ 4、外部效应与公共物品 外部性: 是指一些产品的生产与消费会给不直接参与这种活动的企业或个人带来有害或有益的影响。 其中有益的影响称为“外部经济”,否则就是“外部不经济”。 比如说,采取措施使某个城市的空气没有了污染,该城市居民呼吸了清新的空气,但并不能制止外地来此的人们呼吸。 外部正效应: 指私人部门从事某项活动对其他人带来利益的现象, 即商品生产者的内部效益远远低于社会效益的现象。 — 生产者的成本大于收益,利益外溢,得不到应有的效益补偿,这将导致市场主体尽可能地减少从事具有外部正效应的经济活动。 外部负效应:

在市场机制作用的过程中,经济主体给他方带来利益上的损害,增加其生产成本,同时也必然增加了社会总成本,造成资源浪费,效率低下,然而经济主体却没有为此赔偿损失。 即生产者的成本小于收益。 外部效应的存在,使得具有外部效应的产品的市场供给,只能过多或过少,由此导致了资源配置的不合理。要消除外部效应,必须实现外部成本(收益)的内在化.而市场经济本身是无能为力的,只有政府介入,才能克服外部效应的缺陷。 5、收入分配不公平 6、经济波动 (五). (六)政府:政府干预与政府干预失效 1、政府干预和政府干预手段 ①宏观调控 ②立法和行政手段 ③组织公共生产和提供公共物品 ④财政手段 2、政府干预失效 ①背景: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西方国家在采取赤字财政政策和膨胀性的货币政策以图刺激经济时,却 导致了低增长、高失业与高通货膨胀并发的“滞胀”怪病。 ②; ③政府失效的表现: 政府决策失误 寻租行为 政府提供信息不及时甚至失真 政府职能的越位和缺位 (七)公共物品(Public Goods) 1、产品依据需要主体和供给渠道分类: ①公共物品:由国家机关和政府部门(公共部门)提供用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商品和服务。 【 公共产品 ②私人物品(Private Goods):由市场供给用来满足个别人需要的商品和服务。 2、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判别标准: ①私人物品:排他性和竞争性

中公公务员考试申论精华笔记

中公公务员考试申论精华笔记

第一章导论 一、掌握命题人的思维 根据国情、社情、省情选择主题(出发点)—>围绕主题选择社会问题—>共同构成材料—>根据考情确定考察方向—>设置问题(演绎式思维—>归纳式思维) 抓住主题、用归纳概括式思维 二、大纲认识—>答题要求、一般思路 1、表面认知 主观题—>相对于客观题,主观的思维、观点、知识表示(能力的表现)—>符合题干的要求、符合材料的范围 150分钟—> 时间不够用—>时间分配—>练习时 ●5~10分钟审题—>突破碎片化的审题 第一题:围绕着主题进行概括 第二题:围绕主题侧面引申出的问题进行考察 第三题:主题写作 ●30分钟阅读材料—>第一题务必结合全 片材料 ●>50分钟,文章写作

每个小题不超过30分钟 时间充裕—>尽量将时间后移(做好做题前的思考),(一次性答题) 100分—>尽量拿多,作文不低于35,小题不低于35分 给定资料—>答题出发点,所有题的范围—>忠于材料—>所有要点全部出自于原材料(提出对策) 分析、提炼、概括、加工—>找要点时的一般方法—>所有小题型都是归纳概括性思维 阅读理解、贯彻执行、解决实际问题、文字表示(思想文笔)—>归纳概括题、提出对策、贯彻执行题(答题的能力,与储备能力不同) 文章写作的一般思路:应考者应该抓住问题(与主题相关)—>分析问题(现状、原因、影响、对策)—>提炼主旨(材料、命题者) —>形成自己的观点、思路、解决方案(不等同于中心,角度或者切入点)—>文字表示 问题:社会发展过程中围绕五位一体(经济、政治、文化、生态、社会)各个层面产生的社会问题 主题:核心话题,特点在于只是一个词汇 —>消费;—>诚信;—>海洋经济 主旨:在主题基础上加入了命题者的观点

担保法讲义汇编

担保法讲义 一、概述 1.担保的含义及方式 1.1含义: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 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1.2 方式:担保法第2条规定: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 2.反担保的含义及方式: 2.1含义:反担保是指债务人对为自己的债权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提供的担保。 2.2 方式:保证、抵押或者质押,不适用留置【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 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如加工承揽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方式。 3.担保合同的从属性: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否认国内担保的独立性、独立担保仅限于国际经济活动中。市高院2009年全市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明确担保合同独立性不适用于国内担保合同。 4. 担保合同无效及法律责任 4.1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的法律责任 a)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b) 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4.2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 4.2.1 法律规定的主要类型: a)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

b)担保法规定: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第六十条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注:该条文在2006年公司法中已被删除,由公司法第十六条替代:“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提示:公司业务中,应要求担保人提供最新的、备案的公司章程,以确定其是否有权对外从事担保,或其担保是否超越其限额。 c) 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枪支、弹药、毒品、土地所有权等)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 d)具有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 1)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境外)担保的; 2)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3)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4)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机构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5)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 4.2.2 担保人法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赔 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5. 担保期间与诉讼时效 5.1担保法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担保期间,其性质属于除斥期间(不因任何事 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即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的权利存续期间。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担保期间届满,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实体权利归于消灭,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 5.2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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