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形测绘合同

中原环保热力登封有限公司东区热力调度中心用地

委托方(甲方):中原环保热力登封有限公司

承揽方(乙方):郑州乾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测绘范围:

中原环保热力登封有限公司东区热力调度中心用地征地范围。

第二条测绘内容:

1、本测区E级GPS控制测量;

2、本测区1:1000比例尺数字化地形测量;

3、测量成果为1980年西安坐标系、1985年国家高程基准。

第四条测绘工程费:

1、取费依据:

根据国家测绘局2002年1月颁布《测绘工程产品价格》为依据,最后双方协商定价。

:经协商本工程总价款(含税)人民币叁万捌仟元整(小写:¥38000.00元整)

3、付款方式:本项目资料全部上交给甲方后,甲方在取得乙方提供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并验收合格后须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全部合同货款。

第五条甲方的义务

1、自本合同签订3日内向乙方提交有关资料和提出技术要求。

2、应当负责保证乙方的测绘队伍顺利进入现场工作,并对乙方进场人员的工作、生活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乙方的义务

1、自收到甲方提交有关资料和技术设计书之日起3日内组织测绘队伍进场作业。

2、乙方应当根据技术设计书要求按合同工期确保测绘项目完成。第七条测绘项目完成工期

1、本测区全部成果应于年月日前交委托方。

2、由于甲方造成的或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的延误时间则不在工期之内。

第八条测绘成果

第九条甲方违约责任

1、合同签订后,乙方已进入现场工作由于工程停止而终止合同时,甲方应支付工程总价款的50%;完成工作量超过50%时,则甲方应支付工程总价款的100%。

2、甲方未给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而造成停窝工时,甲方应付给乙方停窝工费,停窝工费按合同约定的平均工日产值计算,同时

工期顺延。

3、甲方未按期支付乙方工程费,应按延误天数和当时银行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乙方违约责任

1、合同生效后,乙方不得中途停止或解除合同。

2、乙方按合同规定的日期提交测绘成果,提供的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乙方无偿给予重测或采取补救措施,以达到质量要求。

3、对于甲方提供的图纸和技术资料以及属于甲方的测绘成果,乙方有义务保密,不得向第三方转让。

第十一条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十二条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的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友好协商的态度加以解决。双方协商一致的,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因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向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附则

1.本合同由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即生效。全部成果交接完毕以及测绘工程费结算完成后,本合同终止。

2.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

委托方单位名称(盖章): 承担方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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