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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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国家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国家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国家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国家通过建立项目库等方式,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

第七条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的规定,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第二章政府投资决策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第九条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二条经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三条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

(二)部分扩建、改建项目;

(三)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

(四)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

前款第三项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章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十五条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对其负责安排的政府投资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对其负责安排的本行业、本领域的政府投资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

第十七条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

(二)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国务院规定应当审批开工报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二十六条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

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

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二十八条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建立

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十九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三十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第三十四条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绍兴市人民政府令 第100号 现发布《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1

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建设和监督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利用下列资金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项建设资金; (三)政府性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四)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五)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六)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含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2

第三条绍兴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公共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领域,主要包括: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等公益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资源节约等公益性社会服务项目; (三)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造价管理应当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第六条市发改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审批、计划编制和下达、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经信、监察、财政、国土、环保、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审计、建管、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前期管理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国民经济和社会 3

发改委审批

上报国家发改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核 审批主体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子项一:上报国家发改委审批的项目建议书审核 审批条件1.符合市政府投资范围; 2.符合国家和本市的产业政策; 3.符合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4.符合本市区域布局; 5.符合土地利用规划; 6.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工业生产性项目,取得生产许可证; 7.教育、医疗机构、信息化、水利等项目,应取得相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8.国家及本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1.项目申报单位报批函或请示; 2.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的,符合国家规定内容与深度要求的项目建议书; 3.规划部门的规划意见; 4.对需要新征建设用地的,需要与用地单位的征地协议;对与其他部门联建的,需要提供联建协议,以及 国土部门对该项目用地的征求意见复函; 5.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此外,工业生产性项目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应提供生产许可证;新设立学校的教育项目需提供教育行政主管 部门的批复文件;医疗机构项目需提供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投资200万元以上的重大信息化工程 项目需提供市信息办审查意见;水利项目需取得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审批收费本审核事项不收费 办理时限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要澄清、补充或者完善的内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不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专家评估论证及上报市政府审批的时间);因特殊 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由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审批决定符合审核条件和标准的,上报国家发改委审批;不符合审核条件和标准的,书面告知。 子项二:上报国家发改委审批的资金申请报告审核(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或贴息) 审批条件1.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使用方向; 2.符合有关工作方案的要求; 3.符合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安排原则; 4.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 5.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6.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1.资金申请报告; 2.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3.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4.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 5.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地方政府投资行为与金融风险关系研究_杨书杰

《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贸易经济类核心期刊 59 地方政府投资行为与金融风险关系研究 政府主导的经济增长方式及 特征 (一)政府控制经济增长速度在政府主导的投资拉动型的经济增长方式下,全社会投资都呈现快速增长。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经济增长经历了几次大的波动。概括地讲,每次经济升温都是因固定资产投资增长加速引起的,投资的高速增长带动了经济的高增长。当出现过快经济增长局面时,中央政府就会采取紧缩政策,压缩固定资产投资,使经济增长回到正常水平。固定资产投资以及金融机构人民币信贷规模是政府调节经济增长速度的有力杠杆。 (二)政府财政行为与金融风险财政赤字是一种世界性的经济现象,也是财政年度中财政支出大于财政收入导致的一种收支不平衡的财政现象。目前,我国财政体制正逐步从吃饭财政向公共财政转变,财政支出除了传统的政府投资外,还会有公共财政体制下政府履行社会、政治、经济职能而发生的各种支出。就我国目前而言,财政赤字可分为直接财政赤字和隐性财政赤字两大类。目前,大量的隐性财政赤字已经成为诱发我国金融风险的重要因素。当前我国隐性财政赤字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由于社会保障制度转轨和社会保障资金不足而导致的未来或有支出;由地方政府债务而形成的隐性财政赤字; 内容摘要:本文从政府投资行为角度, 分析了我国政府主导的投资拉动型经济增长方式及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投资行为,隐性财政赤字造成的金融风险,以及地方政府财政行为与金融风险的关系。 关键词:地方政府 投资行为 金融风险 因金融风险财政化而导致的未来政府支出。 (三)金融风险财政化 金融风险财政化是指用财政手段解决金融风险。从理论上讲,财政对于金融风险并没有直接的承担责任,但由于金融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核心地位,其稳定与否直接关系到整个国家的经济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并影响到社会的安定。因此,一旦金融体系出现问题,政府必然会或多或少的介入。我国财政是社会主义国家财政,它不但是公共主体要承担社会职能,也是经济主体要承担经济职能。另外,我国金融机构的许多风险是在转轨过程中形成的,属体制性问题,为了化解这些金融风险,必然要求政府承担更多的责任。所以,经济运行中出现金融风险和危机时,我国财政不仅有义务而且有责任承担解决风险和危机的成本。可以说,相对发达国家,我国处理金融机构危机手段的财政化程度更高。金融风险财政化是我国未来或有财政支出的重要内容,是政府隐性财政赤字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隐性财政风险向金融风险的转化金融风险财政化形成的隐性财政赤字带来的风险必将向金融领域转移,并可能影响到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在我国体制转型时期,从中央到地方、从政府到企业,各种债务链条之所以能够延伸下去没有断裂,就在于金融体系在其中的“连接”作用。为了保证不因债务链条断裂而产生危机,金融体系(特别是国有金融机构)自愿或不自愿地担当起了“输血”的作用,通过输血保障原有债权债务关系的正常维持。只有到了金融体系无血可输或不能输血时,财政才作为最后“兜底”者出场买单。 隐性财政赤字风险向金融风险的传导主要通过两个途径:第一个途径是机构传导途径,主要通过地方政府对金融机构的贷款和地方政府的贷款担保的形式,地方 ■杨书杰(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武汉 430072)◆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政府的财政困境直接通过银行贷款转化为银行不良贷款;第二个途径是政策传导途 径,即隐性财政赤字必将影响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并可能影响币值的稳定。 我国地方政府投资行为分析 (一)地方政府的投资偏好 地方政府为了实现自身利益,在与中央政府的投资博弈中,总是想方设法得到更多投资,并把投资投向更能实现其利益的产业。中央政府调控经济的一个重要途径是引导投资方向。但是,在经济转型过程中,由于财政体制的改革,使投资体制转变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如中央政府宏观调控目标与地方政府经济发展目标不相一致,使得地方政府经常运用手中的资源采取反调控措施,结果中央政府目标难以实现。在中央政府投资行为发生变化后,地方政府为争取更多的投资,必然会关注基础设施投资,以争取更多的补贴资金。因此,发生了地方政府偏好基础设施产业投资的现象。 (二)政绩冲动引起的地方政府投资行为分析 1.强烈的投资冲动。由于整个体制改革尚未完成,投融资体制没有理顺,约束各级政府预算支出的制度安排尚未完善,因而政府行为中依然存在着强烈的“投资冲动”,不少地方大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城市建设规模过大、标准过高、乱批乱建开发区等。 2.投资行为短期化。由于投资体制改革滞后,作为投资主体的各级政府缺乏有效的自我约束机制,地方政府在“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安排以后的独立性和压力同时增大,于是在效果上急功近利、快速发展的愿望往往使地方政府把能在短期见效的当前热销产品的生产作为投资对象,不合理的重复建设由此而层出不穷。 3.地方保护主义。由于中国采取了财政分税制度,这使得地方政府出于保护税收基础的强烈动机,会采取措施保护当地企业免受其他地区企业的竞争威胁,以维护当地企业的产品市场份额。地方政府的这种保护主义的做法不利于形成全国统一的有序的市场,也不利于区域市场的规范化建设,形成了所谓的“诸侯经济”。 4.优惠政策的依赖惯性。在集权体制下,中央政府仍掌握着大量的优惠权,如以往的特区、开发区和现在的试验点和试验地等方面的优惠权和特殊政策安排,这

发改委副主任对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建制建议

发改委副主任对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建制 建议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就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社会上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中投资主体职责。 建议: 一、建立代建制工作机制 学习外地先进经验,积累项目前期管理、计划管理、资金管理知识,了解代建项目范围选定、代建人资质管理、代建控制措施等,为制定代建管理办法提供智力储备。成立代建制管理结构和工作机构,指导协调和组织代建制的相关工作。对我区代建制法律环境、理论可行性、实施步骤和模式、政府控制手段等方面做系统的研究,制定管理办法。可以先通过暂行规定,选择典型性工程进行试点,在总结经验基础上逐步完善、规范、推广。同时,制定相关配套工作方案,研究出台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相关管理办法和相关代建风险责任制度。 二、把握几个关键问题

加深项目前期工作,充分论证项目可行性、投资规模和标准。合理确定代建管理费,促使代建人更加注重工程投资、质量和进程管理。广泛确定代建项目,对于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均可以推行代建制。制定配套办法,明确资金拨付方式。严格管理代建人资质,公正选择代建单位。 三、研究代建制运作方式 1.全程代建模式 适用于投资规模较小或专业性强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发改委确定项目建设必要性后,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标选择代建人,签订投资人、代建人合同,明确责权利。由代建人提出项目可研报告,通过招标选择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履行工程设计、监理、施工、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的全过程职责。 2.分段代建模式 适用于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可分两段代建,第一阶段为前期代建,由发改委委托或招标选择项目管理代建人,负责编制项目可行性报告,通过招标选择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第二阶段为工程代建,按照初步设计所确定的建设标准和投资概算,由发改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公开招标选择工程代建人;授权代建人办理开工报建等相关手续,取得施工许可证;由工程代建人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进行工程建设,或直接进行工程建设;履行工程如期竣工验收和交付

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

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 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主要阶段是:项目建议书阶段,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设计工作阶段,建设准备阶段,建设实施阶段和竣工验收、后评价阶段。 一、项目建议书阶段 项目建议书是要求建设某一具体项目的建议文件,是基本建设程序中最初阶段的工作,是投资决策前对拟建的轮廓设想,项目建议书的主要作用是为了推荐一个建设项目的初步说明,论述它建设的必要性、条件的可行性和获利的可能性,以确定是否进行下一步工作。 项目建议书的内容一般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建设项目提出的必要性和依据; 2、产品方案、拟建规模和建设地点的初步设想; 3、资源情况、建设条件、协作关系等的初步分析; 4、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 5、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估计。 各部门、地区、企事业单位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行业规划、地区规划等要求,经过调查、预测分析后,提出项目建议书。有些部门在提出项目建议书之前还增加了初步可研性研究工作,对拟进行建设的项目初步论证后,再行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按要求编制完成后,按照现行的建设项目审批权限进行报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1、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即可进行可行性研究,对项目在技术是否磕膝盖内和经济上是否合理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论证。承担可行性研究工作应是经过资格审定的规划、身机和工程咨询等单位。通过对建设项目在技术、工程和经济上的合理性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和多种方案比较,提出评价意见。凡可行性研究未被通过的项目,不得编制、保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进行下一步工作。

2、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编制设计文件的重要依据。所有基本建设项目都要在可行性研究通过的基础上,选择经济效益最好的方案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由于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最终决策和进行初步设计的重要文件,要求它必须有相当的浓度和准确性。 可行性研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要求具备以下基本内容: (1).项目提出的前景和依据; (2).根据经济预测、市场预测确定建设规模、产品方案,提供必要的确定依据; (3).技术工艺、主要设备选型、建设标准和相应的技术经济指标; (4).资源、原材料、燃料供应、动力、运输、供水等协作配合条件; (5).建设条件,确定选址方案、总平面布置方案、占地面积等; (6).项目设计方案,主要单项工程、公用辅助设施、协作配套工程; (7).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土地规划、防震、防洪、节能等要求和采取的相应措施方案; (8).企业组织、劳动定员、管理制度和人员培训; (9).建设工期和实施进度; (10).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方式; (11).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2).建立建设项目法人制度。 3、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编制完成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需有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并通过,按照现行的建设项目审批权限进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不得随意修改和变更。如果在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建设地点、主要协作关系等方面确需变动以及突破控制数时,应经原批准机关同意。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编制设计文件的依据。 三、设计工作阶段 设计是对拟建工程的实施在技术和经济上所进行的全面而详尽的安排,是基本建设计划的具体化,是把先进技术和科研成果引入建设的渠道,是整个工程的决定性环节,是组织施工的依据它直接关系着工程质量和将来的使用效果。已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应通过招标投标择优选择具有相关设计等级资格

发改委立项程序

不使用政府投资的城建类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内) 设定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许可条件1、项目申请报告由具备甲级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依据(京政发[200537号])) 2、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3、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 4、项目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5、地区布局合理; 6、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 7、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 8、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9、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10、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第2-10项内容依 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第18条); 11、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实行资质管理的,应提供资质证明文件。(依据《城市房地产开 发经营管理条例》第9条); 12、项目申报单位具有承担相应项目建设的能力。 许可收费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许可时限1、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其中内资房地产项目由我委与市建委共同办理,办理时限45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 个工作日。 2、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以及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申请材料目录1、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项目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申报单位情况,拟建项目情况,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 分析,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5、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交通流量评价通过的意见; 6、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实行资质管理的,应提供资质证明文件; 7、中外合营项目,合营各方签署的合作意向书; 8、需要经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初审的,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出具关于项目核 准的初审意见; 9、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论我国政府环境保护的投资行为(一)

论我国政府环境保护的投资行为(一) 摘要]随着中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环境保护事业越来越受到社会广泛的重视,环保产业也得到迅速发展。环保产业在中国存在巨大的市场潜力有待挖掘。它是防治环境污染的技术保障和物质基础。同时又能兼顾环境推动经济的发展,环保产业在中国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政府作为环境保护投资的主体,其投资行为得当与否影响到政府的投资的成本、收益与实现效果等。文章运用一些例子对政府投资行为进行了成本效益的分析,以期找出使政府环境保护投资行为更为优化的方法。 关键词]环境资源;环境保护;环保投资;政府 一、我国环境问题现状与政府责任 (一)环境的经济特征分析 一般的社会资源能够通过市场机制的资源配置方式,在经济运行达到高效率的情况下,达到帕累托最优,而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环境问题、环境资源、环境产品等具有不同于一般资源的经济学特征。作为社会福利的一种间接形式,对它们的深入分析有利于我们树立正确的环保意识和建立有效的环保市场体制,更好地为人们的生活谋福利。 环境资源所具有的不同于一般资源的经济学特性主要表现为: 1公共性。环境资源由于不可分割性导致的产权难以界定或者界定成本很高,往往属于公共物品和具有一定的公共性。所以,对于环境资源来说,我们是可以共同而又不排斥地使用的。因此,使用者往往不顾环境资源的公共性和整个社会的意愿,无节制地开发和利用。最终可能导致环境资源越发稀缺。在环境资源上,每个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最终结果,是导致资源的稀缺。 2垄断性。环境资源的自然垄断由于不存在竞争,很容易导致市场的缺失。如水、气体等资源的开发生产往往只需要一个厂商来进行。由于这些行业取得垄断地位,导致开发生产后的资源环境价格过高、服务质量低,并且常常以牺牲生态环境的代价来换取短期的私人利润。3外部性。环境产品包括了污染了的环境和保护了的环境,其具有很强的公共性和准公共性。由于环境产品的投入和产出的比例很不协调,它的生产和消费会使得生产或消费以外的社会成员遭受到损失,而自身却无法为此得到补偿,于是就会产生正的外部化效应和负的外部化效应。对于环境产品而言,私人成本往往不等于社会成本,这就形成外部成本和外部效益。4信息不对称性。环境信息是不对称的。这主要是由于环境信息的公共性和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导致。例如,污染的生产者常常对其生产过程、生产技术、排污状况、污染物的危害等方面的信息的掌握比受污染者和政府多得多,但受个人利益和机会主义行为倾向的驱使,往往会选择隐瞒这些信息,实施污染行为。 (二)我国的环境保护与政府的关系 目前,环保问题引起了全世界的高度重视,其中政府担当着环境保护的重要角色。由于政府的权威性、不可更替性和强制性等特点,使政府在指导、协调、服务、保障和提供基础设施方面。发挥着重要职能;在不可替代资源的管理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随着环境污染的日趋严重,国家对环保治理投入不断提高。“六五”期间,中国的环保投资是150亿元,占GDP的0.5%;“七五”期间的环保投资为550亿元,占GDP的0.67%;“八五”期间增长至800多亿元,占GDP的O.8%以上;“九五”期间的环保投资总额达到3600亿元,占GDP的0.93%。2006年,环保机械行业实现总产值近700亿元、销售收入630亿元、销售利润约40亿元。全年产值增幅和销售收入增幅均保持在15%左右。其中水污染防治设备1.6万台(套),增加78.2%;大气污染防治设备6.5万台(套)。增加25.3%;噪声与振动控制设备649台(套),增加55.3%;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4万台,增加73.2%;固体废物处理设备2.6万台(套),同比下降0.3%。 随着国家加大对环保事业的支持以及对市场的有效监管,环保产业将会真正成为国民经济举

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项目管理,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提升项目投资质量和效益,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市级政府或投融资平台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的公共工程项目。 第三条重大工程项目范围主要包括: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市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项目;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等公益性项目;其他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第四条市投资主管部门负责重大工程项目审批、稽察监督和综合竣工验收;市财政部门负责重大工程项目资金监管、预算审查;市审计部门负责对重大工程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负责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市国土、建设、交通、水利、环保、国资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对重大工程项目进行监.

督管理。 第五条重大工程项目应当建立项目信息共享机制。市相关部门和项目法人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应及时将重大工程项目审批信息和实施进度录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联动监管。 第二章项目决策管理 第六条组织编制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构建政府投资项目库。根据投资调控方向、产业发展政策以及规划管理要求,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提出拟入库项目初步建议,报市政府审定,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组织编制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市相关牵头部门应健全科学的投资决策机制,对已入选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成熟度进行筛查,分清轻重缓急,通过专家论证、社会公众参与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开展立项审批等前期工作,于年底前提出重大工程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草案。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重大工程项目原则上应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 第八条重大工程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研究批准后实施。重大工程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批准程序,不得变更。 .

政府投资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建议

政府投资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建议 1、明确界定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内涵和范围 通常界定固定资产投资性质是按项目建设投入资金的性质来区分的。但由于政府性项目不仅涉及面广,而且投入资金的渠道也较多(既有财政预算内安排资金、业主单位预算外资金、向银行贷款以及相关企业垫资等),所以,仅依据建设资金性质来界定项目性质是不全面的,它容易淡化一些项目资金虽是财政资金以外筹集,但最终由政府负债偿还的责任。因此,应按项目的资产权属、性质来区分更为直接和清晰。因为只有国有资产的权属归政府,而其余的资产权属则不属政府。 2、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决策计划和管理 评审中发现,许多建设项目未能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没有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审查、投资估算批复等文件;没有对项目的必要性、经济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的论证;没有经过严格的实地勘察、科学的分析和全面规划;没有对施工图设计方案进行了优化;对投资估算、投资预算的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搞“三边”工程,即边批复,边设计,边施工,导致“三超”现象严重,即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结算超预算。施工过程中随意扩大规模、范围和建设标准,导致工程造价大幅增加。 解决的思路是要建立一套完整的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制度,逐步实现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计划安排和资金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3、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投资主管部门应在全面征集行

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意见建议的基础上,通过综合平衡、专家评定、广泛征求意见等过程,遵循统筹兼顾、量力而行、综合平衡的原则,提高决策的科学、民主水平,避免政府性投资项目的随意性和盲目性。逐步建立和实行政府投资项目的公示制度和听证制度。 4、强化项目设计的管理。项目设计深度直接关系到工程造价大小和工程质量优劣,强化对项目设计深度的管理,优化设计方案,是控制工程造价和提高工程质量的关键。 (1)在设计单位选择上,应积极推行设计招投标办法,通过方案对比,择优选择设计单位。 (2)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应优化设计方案,进行二次设计,使其在满足经济、适用、美观和使用功能的同时,以科学的设计控制投资规模,积极推行限额设计,防止在工程设计中任意提高安全系数的设计标准,这样既能保证设计方案先进,又能使工程造价得到有效控制。 (3)建设单位应积极与设计单位配合,主动影响设计,参与设计,并采取适当的形式,如设计图纸会审、专家会议论证等,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完善设计方案,优化设计方案,提高设计深度。 5、合理确定投资。首先要加强项目概(预)算编制管理。要借助中介机构或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设计文件或图纸,结合使用功能,对项目概(预)算进行审核,提高概(预)算的严谨性、准确性。防止由于图纸不详、清单编制漏项或者项目特征描述不详而造成的变更和资金浪费。同时,对使用的主要材料应组织市场调查,掌握市场材料价格、材料的性能和质量,尽量采用性价比较高的材料,

国家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年2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 2 号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4月8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核准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行为的实施意见

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行为的实施意见(试行) 长政办发〔2010〕2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正、廉洁、高效,防范和遏制围标串标等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研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行招标前期准备工作审查制 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对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充分论证,严格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审查,控制工程造价,具备招标条件的,才能开展招标。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在规定资质等级、工程业绩等条件时不得设置排斥潜在投标人的不合理要求。一般项目的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应同时报项目行政监督部门和市政府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 室(以下简称市政府招标办)备案。特别重大项目的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应由监察、发改、财政、审计和项目行政监督部门以会议形式进行联审。 二、优化招标投标流程实行资格后审制 由市政府招标办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分类制定全市统一的评标办法,减少业主、评标专家的自由裁量权。优化招标投标流程,取消投标报名环节,实行资格后审。所有政府投资项目一律由投标单位按照招标公告要求到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免费下载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律要求采用国家规定的标准文件格式。评标委员会要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所有投标单位进行严格审查。 三、实行投标单位法人承诺制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投标人书面承诺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亲

笔签署统一格式的书面承诺书,对投标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和真实性予以承诺,并保证中标后严格履行合同条款。承诺书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到投标现场提交。 四、实行投标保证金集中管理制 投标保证金实行集中统一专户管理,行政监督部门监督,由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专用账户负责投标保证金的代收代退及保管、保密等工作。投标保证金一律按国家有关规定的上限值收取,必须通过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和退还,如果投标人基本账户被冻结,需出具冻结单位的冻结文书和投标人的一般账户,报行政监督部门认可后,方可从投标人一般账户以银行转账的方式缴纳和退还。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投标保证金。 五、实行投标企业、代理机构围标串标不良行为记录制 认定投标企业有围标串标行为的、代理机构对组织的项目发现围标串标行为而未制止的,由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同时将处罚情况及时抄送市政府招标办,并在全市统一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公布。对投标企业认定有围标串标行为的,相关单位在5年内不得接受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投标;对代理机构和有关单位串通违规操作或由于管理不善、组织不力导致围标串标行为的,相关单位在5年内不得委托其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业务;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推行政府投资项目自行招标制 具备自行组织招标能力的政府投资项目法人,可核准项目单位自行组织招标。组建全市统一的非盈利性政府投资招标机构,不具备自行组织招标能力的政府投资项目可由该机构组织招标。在全市统一的

政府投资项目办理流程

政府投资项目办理流程 1、编制和上报年度计划(发改部门、财政部门) (1)列入年度计划项目,直接到“2”。 (2)未列入年度计划项目,向区政府申报,转发改局和财 政局初审后,报区政府同意。 2、编制和上报项目建议书(发改部门) (1)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2)初步确定的规划选址、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 准及其依据; (3)项目总投资及需要政府资金投资的理由及具体数额; (4)初步确定建设用地规模、环保要求以及其它相关材料; (5)有关招标的内容; (6)有关节能的内容。 500万以下项目,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3、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招标中心) (1)经营性项目,确定项目法人。 (2)非经营性项目,确定专门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有条 件的招标选择代建单位。 4、编制和上报项目可研报告(含招标核准申报表)(发改部门)

(1)项目概况; (2)项目提出的可行性和依据; (3)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 (4)项目建设选址; (5)环境和生态影响分析; (6)节能方案分析,单列为“节能分析专章”,包括遵循的合理用能标准及节能设计规范,能耗种类和数量,节能措施和效果分析等; (7)项目外部配套建设条件论证; (8)劳动保护与卫生防疫、消防等; (9)项目总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落实情况; (10)招标方案,单列为“招标专章”,包括招标基本情况和招标方案,并附《招标方案核准申报表》(江东发改局网站供下载); (11)风险管理方案; (12)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13)项目建设周期及工程进度安排;

(14)对于项目建议书批复中规定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要提出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 (15)对于项目建议书批复中规定须政府投资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项目,要提出股权结构和利益分配方案; (16)结论。 5、设计招标(招标中心) 6、编制和上报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发改部门) 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因建设规模变化较大,初步设计的投资概算超过原立项投资额20%的,按新增投资项目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即按“1(2)”办理。 7、施工图设计 因设计变更或其它原因引起下列变化的,项目概算应当报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即500万以上基建项目或200万以上信息化项目报区政府审批,其他项目报发改及财政部门审批。 (一)累计额超过项目总概算10%的; (二)其它引起项目总投资增加应当予以报告说明的; (三)项目的主要功能发生变化的。 8、施工监理等招标(招标中心) 50万以上项目,由市招标中心办理。 9、重大项目与施工单位签订廉政合同(监察局) 10、申请建设资金拨付(财政部门)

发改委副主任对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建制建议.doc

发改委副主任对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建制建议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就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社会上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中投资主体职责。 建议: 一、建立代建制工作机制 学习外地先进经验,积累项目前期管理、计划管理、资金管理知识,了解代建项目范围选定、代建人资质管理、代建控制措施等,为制定代建管理办法提供智力储备。成立代建制管理结构和工作机构(建议工作机构由发改委牵头),指导协调和组织代建制的相关工作。对我区代建制法律环境、理论可行性、实施步骤和模式、政府控制手段等方面做系统的研究,制定管理办法。可以先通过暂行规定,选择典型性工程进行试点,在总结经验基础上逐步完善、规范、推广。同时,制定相关配套工作方案,研究出台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相关管理办法和相关代建风险责任制度。 二、把握几个关键问题 加深项目前期工作,充分论证项目可行性、投资规模和标准。合理确定代建管理费,促使代建人更加注重工程投资、质量和进程管理。广泛确定代建项目,对于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均可以推行代建制。制定配套办法,明确资金拨付方式。严格管理代建人资质,公正选择代建单位。

三、研究代建制运作方式 1.全程代建模式 适用于投资规模较小或专业性强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发改委确定项目建设必要性后(立项),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标选择代建人,签订投资人、代建人合同,明确责权利。由代建人提出项目可研报告,通过招标选择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履行工程设计、监理、施工、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的全过程职责。 2.分段代建模式 适用于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可分两段代建,第一阶段为前期代建,由发改委委托或招标选择项目管理代建人,负责编制项目可行性报告,通过招标选择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第二阶段为工程代建,按照初步设计所确定的建设标准和投资概算,由发改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公开招标选择工程代建人;授权代建人办理开工报建等相关手续,取得施工许可证;由工程代建人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进行工程建设,或直接进行工程建设;履行工程如期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的职责。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9年版)

XX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2019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XX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XX市投资项目审批服务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是指使用区本级政府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

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四条政府投资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应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 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 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七条政府投资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项目投资实行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资金使用原则;项目建设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代建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 理制、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等制度,确保投资效益和工程质量。 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职责分工: (一)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协调监督等工作。

基层反映:浅谈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_0

优质文档在您身边/双击可除基层反映:浅谈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存 在的问题及对策 今天,好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篇关于《基层反映:浅谈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范文,供大家在撰写基层反映、社情民意或问题转报时参考使用!正文如下: 近年来政府投资审计工作不断加强,有效提高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水平,避免了财政资金的损失浪费,但从审计的情况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还存在许多问题,应引起重视。 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工程招投标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而实际工作中部分建设单位未能很好的执行招投标制度,将本应公开招标项目不招标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某美好乡村项目建设,仅就政府对该项目补助资金部分工程履行招投标手续,没有就整个工程进行公开招投标;还有的建设单位将招标范围仅限于建筑安装主体工程,而对符合招标要求的装修或绿化、亮化、硬化等配套附属工程直接发包,变相规避招投标;还有的项目资金大,如部分扶贫和农发资金项目,实施地点分散,造成大额资金小额化,化整为零后达不到招投标的规模,从而规避招投标;还有的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代理机构未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编制的招标文件存在问题,特别是对工作内容的描述含混不清、工程量计算不准确等;还有的投标单位围标串标,买标卖标,挂靠转包等违规方式成为招投标的潜规则。(二)勘探设计方面 现阶段,有的工程由于勘探不到位,对施工现场实际状况了解不够,图纸设计粗糙,一方面导致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漏项情况经常出现,另一方面也会造成设计图纸的变更,影响投资成本。另外,在建设工程投资管理过程中,设计阶段对投资控制不严格。在实际工作中设计人员设计制图意识强,但进行经济优化的意识比较弱,不可避免的存在只管设计不问经济的现象。如某建筑项目,根据地基的承载力可以采用砼条形基础,而设计采用砼灌注桩基础,两者相比大大增加工程投资。 (三)工程预算编制方面 工程预算编制质量不高的现象仍然存在。一是由于建设单位所委托的造价(咨询)公司在编制工程预算时受公司编制人员素质的影响,加之时间紧任务重,未严格执行内部“三级”复核制度,编制的工程预算存在漏项、少算或多算工程量的现象时有发生;二是预算材料价格的不确定性影响预算编制质量,工程材料费在整个建设工程投资中占有很大的比重,其价格会直接影响预算的编制质量,由于预算材料价格是按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定期公布信息价格进行计算的,具有不确定性,如果价格上涨或下跌幅度超过预算估计的范围,必然会严重影响预算编制的

发改委备案项目和核准项目有什么区别

发改委备案项目和核准项目有什么区别 (一)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各地区、各部门要相应改进管理办法,规范管理行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下放给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利。 (二)规范政府核准制。要严格限定实行政府核准制的范围,并根据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目录》规定的范围。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严格规范的核准制度,明确核准的范围、内容、申报程序和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提高办事效率,增强透明度。 (三)健全备案制。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要对备案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防止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 1、审批制:针对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 2、核准制:针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3、备案制:除适用审批制和核准制管理以外的项目。 ?简单来说, 适用审批制和核准制的项目都有上级发改部门制定的参照目录,这两种参照目录之外的项目都施行备案制。 ?具体来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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