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行政处罚实施细则

干部行政处罚实施细则
干部行政处罚实施细则

干部行政处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肃单位纪律,规范单位干部的行为,保证单位及其干部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单位干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单位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第三条单位干部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

第四条给予单位干部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单位干部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单位干部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单位干部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六条单位干部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第七条单位干部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降级、撤职,24个月。

第八条单位干部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九条单位干部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干部职务。

单位干部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第十条单位干部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

单位干部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十一条单位干部2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

当承担的纪律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在2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十四条单位干部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

单位干部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十五条单位干部有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或者从轻给予处分。

单位干部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个处分的档次给予处分。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的情形的,免予处分。

第十六条单位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单位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章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三)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

(五)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六)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

(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六)项规定行为的,给予开除处分;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负有领导责任的干部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

(三)拒不执行机关的交流决定的;

(四)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的;

(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离任、辞职或者被辞退时,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者拒不接受审计

的;

(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其他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

(三)对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专项款物疏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贪污、挪用,或者毁损、灭失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第二十一条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二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三条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

(二)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

(三)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

(四)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六条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七条严重违反干部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包养情人的;

(四)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二十九条参与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条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三十一条参与赌博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在工作时间赌博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挪用公款赌博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利用赌博索贿、受贿或者行贿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章处分的权限

第三十三条对单位干部给予处分,由单位上报主管局批准后,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以下统称处分决定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

第三十四条单位干部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任免机关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第三十五条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处分人员的姓名、职务、级别、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违法违纪事实;

(三)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四)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处分决定机关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解除处分决定除包括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原处分的种类和解除处分的依据,以及受处分的单位干部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

第三十六条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六章不服处分的申诉

第三十七条受到处分的单位干部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单位干部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从2012年1月起执行,中心其它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其它问题的请及时与中心办公室联系。

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00966

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活力与生机的用人机制,推进科级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为本单位各项事业全面快速发展提供组织保证。根据党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章程》、北京市人事局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应于本单位选拔任用科级干部。 第三条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管干部原则; 2.人唯贤、德才兼备和岗位需要原则; 3.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4.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5.主集中制原则; 6.法办事原则。 第四条导班子及党组履行选拔任用科级干部的职责,办公室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的条件 第五条级干部应当具备以下任用条件: 1.决拥护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认真

学习和掌握邓小平理论,努力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要求,具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以及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去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2.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从事党政和群团组织管理经验、能力,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3.爱本职工作,能干事,干成事,在实际工作中绩效显著; 4.有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5.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不滥用职权谋求私利; 6.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服从领导,服务企业,服务百姓,善于团结同志一道工作,群众威信较高。 第六条拔任用科级干部职务的,应当具备以下任职资格: 1.级干部要有专科以上学历; 2.科级干部应当具有三年以上正式工龄; 3.拔任用正科级干部,必须在副科岗位上工作满两年以上; 4.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别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5.体健康。

出境入境边防检查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出境入境边防检查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颁布日期】2002-04-28【实施日期】2002-07-01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出入境人员违法行为及处罚 第三章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违法行为及处罚 第四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出境入境边防检查行政处罚行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出入境秩序,保障出入境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违反出入境边防检查法律、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据本办法规定的处罚幅度实施处罚。本办法没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条边防检查行政处罚遵循合法、公开、公正、适当以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出入境人员违法行为及处罚 第四条未持出境入境证件的,阻止出境入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以下简称《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一)内地居民入境未持出境入境证件,但有其他证明、材料能够证实本人身份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后,准予入境;大陆居民赴台湾后遗失赴台证件的,能够出示大陆居民身份证件或者能够证实确为赴台大陆居民的,准予入境,不予处罚; (二)随船工作的港澳台、外国籍员工,阻止登陆,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持用无效出境入境证件的,阻止出境入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后,可准予入境或出境: (一)内地居民持用过期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持用《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超过签注停留期限要求入境的,处罚后准予入境:过期不超过10 日的,处以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过期11日以上不超过30日的,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过期31 日以上不超过90日的,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过期91日以上的,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内地居民持用以上证件在香港、澳门逾期停留,香港、澳门出入境管理机关已予延长停留期限或者已被香港、澳门出入境管理机关处罚的,准予入境,不予处罚; (二)港澳居民持用过期出境入境证件,要求出境的,处罚后准予出境:过期不超过30日的,处以500元以上800 元以下罚款;过期31日以上不超过60日的,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过期61日以上的,处以1000元以上2 000元以下罚款; (三)持用非法取得的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收缴所持证件。对其中要求入境,能够证实中国内地居民身份的,给予处罚后准予入境;对港澳台、外国籍人员要求出境,能够证实身份的,给予处罚后准予出境;对自称是境外居民,但48小时内难以查清真实

《干部任用条例》学习心得体会

《干部任用条例》学习心得体会 《干部任用条例》学习心得体会 《干部任用条例》是党的干部工作的根本大法。学习好、宣传好、遵循好、运用好新修订《干部任用条例》,既是做好选人用人工作的迫切需要,也是组织部门和组工干部的重大责任。必须在学通学透上深一层,在用准用精上高一筹,把新条例精神要义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勇于履职担当,公正选人用人, 对于坚持新时期干部选拔任用的根本标准,按照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选好人用好人,坚持正确用人导向,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和重要意义。 《条例》第九章规定: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有利于组织部门更好地发现和使用干部,拓宽识人选人视野,促进干部合理流动,实现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一批干部凭自身能力和本事,走上了合适的领导岗位,调动了其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通过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变过去封闭式、神秘化的操作方式为“在多数人中选人”和“由多数人选人”的“阳光”作业方式,把整个干

部选任过程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增强了干部选任工作的透明度,打破了“熬官者”的梦,阻断了“跑官者”的路,封闭了“买官者”的门,扩大了选人用人民主,有利于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通过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变过去临时考察任用干部为建立完善后备干部库,使一批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中暂时未进入公选和竞争岗位的比较优秀的干部进入了组织部门的视野,建立了后备人才档案,储备了后备人才资源。这不仅有利于尽早培养后备干部,优化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结构,更有利于增强广大干部的竞争意识和危机意识,激励干部努力学习、参与竞争,从而形成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真正形成“不拘一格选人才”的局面。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作为新时期干部任用工作的一种创新方式,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直接关系到党的干部路线的贯彻执行和整个干部队伍的稳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贯彻了中央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新要求,吸收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成果,是我们党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规章,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对于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对于形成朝气蓬勃、奋发有为的领导集体,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执行,保证党的事业的兴旺发达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行政法重点法条

行政许可法(04)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二条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第十五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二十三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被授权的组织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华东理工大学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

华东理工大学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

华东理工大学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

第 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和完善有利于科学发展的学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为建设国际知名、特色鲜明、多学科高水平研究型大学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选拔任用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围绕学校的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必须符合把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心全意为广大师生服务,具有领导本单位、本部门科学发展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合理使用各年龄段干部。对基本素质好,有发展潜力的,要及早安排到重要岗位上培养锻炼。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校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包括:校长助理,二级党组织正副书记,校部党政机关、学院、直属单位等正副职。 学校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正、副职和副处级及以上专职组织员、纪检员的选拔任用,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五条在校党委领导下,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中层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水平,认真实践科学发展观,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各项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二)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三章选拔任用工作启动 第九条党委组织部根据中层党政领导干部整体换届聘任工作需要,提出

旅游行政处罚制度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 2 0 X X 旅游行政处罚制度

旅游行政处罚制度 一、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旅游业务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非法经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人民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第二款“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 2、《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人民币l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经营旅游业务的; 3、《市旅游市场管理办法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经许可或备案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所得,并处以人民币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第十六条,旅游经营者开办旅行社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取得经营资格后,方可营业。 旅行社需设立分支机构的,须经拟设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 2 页共 34 页

旅行社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接受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经营旅游业务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非法经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人民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第二款“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只能从事旅游咨询、联络、宣传活动;不得经营旅游业务。” 2、《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人民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超越业务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 三、旅行社超出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旅游业务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法律依据: 1、《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 第 3 页共 34 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点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点内容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一事不二罚 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减轻或从轻处罚情形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二年内不追究 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五)处罚前告知义务和当事人申诉权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六)处罚程序 第三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提拔干部个人总结

提拔干部个人总结 百度《提拔干部个人总结》,感觉很有用处,希望大家能有所收获。 篇一:三年工作总结(干部考察)三年工作总结我叫,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籍贯市,年参加工作,年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专科学历(在职),法律专业,身体健康。 年月入伍在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服役,历任副班长、班长。 现在局办公室工作(科员),局党支部宣传委员。 现将近三年工作总结如下:一、政治思想方面工作以来,我认真研读了《马克思主义哲学》、《邓小平文选》、《公文写作》等理论知识以及业务工作相关政策、法规和条例等,增强了对新时期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认识,提高了自身政治修养和政策水平,增强了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 政治坚定,立场鲜明,自觉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具有可靠的政治思想品格。 自参加工作以来,严格地要求自己,能注重加强自身政治理论和业务素质学习,将部队上的优良作风带到地方工作上来,在思想上,能够坚定政治方向,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增强政治敏锐力和分辨力,自觉按照上级的要求办事,头脑清醒,是非分明,自觉在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清醒的政治头脑,具有明确的政治方向和坚定的政治立场。 始终保持了一名共产党员纯正的思想品格和旺盛的工作热情,体

现了一名共产党员应有的党性修养和可靠的政治觉悟。 二、业务工作方面自年由分配至工作以来,先后在基层、市委组织部等多个部门工作学习过,不论在哪里工作都能够认真钻研业务,很快掌握工作思路。 年参加地公开最全面的范文写作网站选拔,进入局办公室工作,同时兼任机要员工作,党支部宣传委员。 我服从组织安排,哪里需要就到哪里去,虚心向有经验的同志学习,认真探索,总结方法,增强业务知识,掌握业务技能,很快适应了新的工作岗位,熟悉了办公室业务流程,协助办公室主任做好单位文件收发,综合材料的起草和印制,工作机要文件领取保管清退工作。 由于单位人员缺少工作,除了完成本职工作,同时还兼顾后勤工作及其档案资料整理等工作。 为了能按质按量完成各项任务,从不计较个人得失,不讲报酬,牺牲个人利益。 在工作中发扬乐于吃苦、甘于奉献的精神,对待各项工作始终能够做到任劳任怨、尽职尽责。 作风严谨,遵纪守法,清正廉洁。 不论是在上班工作时间,还是八小时以外,均能够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爱岗敬业、热情服务,始终能够以敬业、热情、耐心的态度投入到本职工作中,能与其他同志处理好工作关系,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实施细则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全程记实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严格监督,有效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行为,认真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坚决防止和克服选人用人不正之风,不断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以下简称全程记实),应坚持客观真实、分级负责、责任明确、违规追究的原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全程记实,是指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写实的方法,对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和选任工作过程中一些重要情况进行记录,并详实填写《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表》(以下简称《记实表》)。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乡科级干部(含非领导职务)的选拔任用工作。 在全市各事业单位和各人民(群众)团体中提任乡科级干部(含非领导职务)的,以及通过竞争性选拔等方式提任乡科级职务人选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五条全程记实主要包括干部基本情况、选任程序运行和选任过程中重要情况记实。

第六条干部基本情况记实,主要记录拟选拔任用干部的基本信息和任职资格。 第七条选任程序运行记实,重点记录动议提名、民主推荐、组织考察、沟通酝酿、征求意见、讨论决定、任职和试用期考核等环节的程序履行情况。 (一)动议。主要记录用人单位提出的干部调整动因、理由、依据;调整干部的总量和次数;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的意见、建议;书记议事会、党委(党组)会的意见、建议。 (二)提名。主要记录人选初始提名方式,包括组织提名和个人提名。组织提名必须经会议研究、集体决定;个人提名必须提交书面材料。组织提名包括提名单位、提名时间及使用建议;个人提名包括提名人姓名、提名时间及使用建议。 (三)推荐。主要记录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时间、参加推荐人数、得票数和位次。会议投票推荐包括一次推荐和二次推荐。 (四)考察。主要记录考察对象的确定,考察预告时间和考察时间,考察组成员姓名和考察谈话人数,谈话人意见和考察组对被考察人可否提拔任用提出的意见、建议,以及征求纪检、计生、综治等部门和考察对象居住地所在社区党组织的时间和意见。 (五)民主测评。主要记录民主测评时间、参加测评人数、民主测评结果和是否同意提拔。 (六)民意调查。主要记录民意调查时间、人数和结果。

2019年党员干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心得体会3篇

2019年党员干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心得体会(三篇)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学习体会感想【篇1】 毛主席有句名言:“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必从严。从严治党,首先要体现在干部选拔和任用上。今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根据近年来干部工作形势和干部队伍状况的变化,对以前的《干部任用条例》进行了修订。《条例》明确规定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原则、基本程序、基本办法及扩大民主、强化监督等实体性和程序性的内容。认真学习《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利于提高自身的思想素质,以优秀领导干部为榜样,不断鼓励自己前进。 通过学习,我深刻认识到,《条例》既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规章,也是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基本依据。对于坚持新时期干部选拔任用的根本标准,按照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选好人用好人,坚持正确用人导向,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和重要意义。 《条例》第九章规定: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有利于组织部门更好地发现和使用干部,拓宽识人选人视野,促进干部合理流动,实现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一批千部凭自身能力和本事,走上了合适的领导岗位,调动了其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通过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变过去封闭式、神秘化的操作方式为“在多数人中选人”和“由多数人选人”的“阳光”作业方式,把整个干部选任过程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增强了干部选任工作的透明度,打破了“熬官者”的梦,阻断了“跑官者”的路,封闭了“买官者”的门,扩大了选人用人民主,有利于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通过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变过去临时考察任用干部为建立完善后备干部库,使一批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中暂时未进入公选和竞争岗位的比较优秀的干

行政处罚法学习重点及复习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1996年3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填空、选择】☆☆☆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填空、判断、选择】☆☆☆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填空、选择】☆☆☆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简答题、多选、判断】☆☆☆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简答题、多选】☆☆☆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九条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填空、单选】☆☆☆ 第十条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填空、单选】☆☆☆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 w w w.5y K J.Co m 5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认真贯彻《干部任用条例》,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 则是全旗各级党组织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配套规定,各级党组织在 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 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的原则;(二)德才兼备、 任人唯贤的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四)公 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六) 依法办事的原则。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 要思想,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 务、廉洁勤政,团结务实、具有领导现代化建设能力的坚强领导集体。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选拔任用旗直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科级领导干部、 各苏木乡镇场科级领导干部。第二章选拔任用的条件、资格第五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 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功底,能够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改革发展和稳定中的现实问题;(二)坚决执行党 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 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开拓创新,做出实绩;(三)坚持实事求是,认真 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讲实 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责 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行政处罚法考试重点

行政处罚法 一、行政处罚: 概念: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的相对方,给予行政制裁的行政行为。 主体: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或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对象:违反了行政法律法规、应当给予处罚的行政相对人,不同于行政处分。 目的:教育相对人并纠正行政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基本原则: 1.行政处罚法定原则(处罚的设定、依据、主体、程序) 2.处罚公开、公正、过罚相当原则(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 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表现为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4.保障相对人权益原则(“无救济即无处罚”原则) 5.监督制约、职能分离原则(罚款决定机关、收缴罚款机构分离。听证主持 人、调查检查人员分离。当场处罚决定向行政机关备案。) 6.一事不二罚(款)原则(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处罚;可以 依法给予两种以上的行政处罚;违反国家数个法律可给予不同处罚,罚款处罚不得重复。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可以对其实施两个以上处罚。) 三、行政处罚种类:

国务院规定:对非经营活动中违法,罚款不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0000元;无违法所得,罚款不超过10000元;超过限额的,当报国务院批准。 五、行政处罚与行政许可在实施主体上的比较 六、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 《行政处罚法》2年;《税收征收管理法》5年;《治安管理处罚法》6个月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七、适用行政处罚程序的要求 1.必须查明违法事实,对于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处罚; 2.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 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允许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 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八、简易程序: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心得体会4篇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心得体会4 篇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心得体会1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自20xx年颁布以来,在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建立健全科学的选拔任用机制,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推进干部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近些年来,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深入,干部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干部队伍状况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这些变化使得《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的要求。本着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的精神,中央决定重新修订并颁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通过对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学习,主要有一下几点体会: 一、新修订的《条例》进一步强化了选人用人的科学性 修订后的《条例》,体现了中央对干部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吸收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经验新成果,对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进行了改进完善,是在实践中总结经验,探索规律,推进干部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是做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贯彻落实中央精神,解决干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把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

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落实到选拔任用工作中去,建设高素质的党政干部队伍,保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新修订的《条例》明确了好干部的标准 20xx年6月召开的全国组织工作会议提出“着力培养选拔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的要求,并明确了好干部的标准:“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以此为重要遵循,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在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和资格方面,突出了理想信念要求,政治立场、政治态度、政治纪律要求,坚持原则,敢于担当要求,加强道德、作风修养的要求,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实绩的要求。 三、新修订的《条例》对干部选拔任用原则进行了调整 干部任用原则由六变七,新增“五湖四海、以德为先” 干部任用原则,“五湖四海”主要在《干部任用条例》第十条中明确提出“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注意从担任过县、乡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推进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干部交流。“以德为先”的原则体现在第二十七条:“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突出了理想信念的要求,政治立场、政治态度、政治纪律的要求,坚持原则、敢于担当

学习《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心得体会

学习《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心得体会 通过深入学习,进一步把握了新《条例》的精神实质,更加明确了领导干部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的“一岗双责责任”,全方位加强了干部选拔任用的体制机制建设,推进和强化了全系统干部选拔任用的科学化、规范化进程。 一、以德为先,德才兼备。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修订后的《条例》新增了“以德为先”的选人原则,突出以德为先,德才兼备为核心。强调干部选任要重实绩、重能力、重优秀年青基层干部的新导向和参考但不唯民意、采用但不唯测评成绩的方式方法。 二、以公平公正为基础。在干部选任中,主要领导干部以身作则带头遵守《条例》,正视权力、用好权力,切实做到用制度管人,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从源头防止不正之风,能够公正、公平,坚持条件、标准、原则,调整和使用干部。在用人决策方面,结合本系统工作的实际情况,站在更高的高度看待问题,总体思考。在认真学习的基础上,不断加强和提高自身政治素养,重视发展党内民主,坚持人人平等,自觉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集思广益,广泛听取班子成员的意见,激发班子成员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主动深入群众,多方面接触基层群众,夯实基层基础,切实提高在群众中的公信力和威信力,进一步构建和谐高效的干部选任氛围。 三、以强化监督,体制杋制为保障。能不能选好、用好、保护好干部是对我们党性修养的检验,也是对我们执政能力的考验,定要立足部门定位和岗位职能,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坚持把好“推荐关”,把基层党组织民主推荐作为选拔任用干部首要的、不可逾越的基础环节,由基层组织严格把关推荐人选;坚持把好“民意关”,把公开竞争、民主测评作为选拔干部的主要途径,由干部职工来参与决策和选拔。 1

学习《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学习《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心得体会 2014年1月15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并根据干部工作形势任务和干部队伍状况变化,对以前的《干部任用条例》进行了修订。通过此次学习,我理解到它既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规章,也是我们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基本依据。经过学习,结合自身工作情况,我认为,加强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坚持“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 作为领导干部一定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科学的发展观,权力必须为职工群众谋利益,绝不能为个人或少数人谋取私利。首先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要坚定不移地、全面正确地贯彻党地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工作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利益的科学表现,维护和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就是维护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就是为人民服务,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维护和贯彻,并不能停留在口头上或形式主义的工作中,而是要取得实效,要使本地区、本单位的经济发展起来,人民生活富裕起来,否则,为人民服务就是一名空话。 其次要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近年来,在改革开放引擎的强力带动下,我国经济社会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随之而来的是某些党员干部理想信念的滑落、贪婪欲望的滋生和道德品质的丧失,尤其是在党的十八大后,在“老虎苍蝇一起打”的空前反腐力度下,一大批党的蛀虫被查办处理,净化了社会风气,震慑了思想心灵,也赢得了百姓的支持和拥护,突出干部选任“以德为先”,将“德”作为一条“红线”,牢牢树立在组工干部和广大党员干部的心头。作风建设是我党历来常抓不懈的重要方面,干部队伍的作风更是深刻影响着党和政府在人民心中的光辉形象。因此条例中多处提到干部选任要强化作风考察,加强干部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 二、坚持党管干部的根本原则 党管干部原则,是干部工作必须始终坚持的一项根本原则。党管干部原则的实质,就是要保证党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权和对重要干部的管理权。它要求处于执政地位的中国共产党及其各级组织,坚持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按照党的干部工作原则选拔任用干部,并对各级各类干部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制定干部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各级党组织管理干部提供依据;二是管理和推荐重要干部,切实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三是指导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逐步实现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四是做好对干部人事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检查监督,保证干部工作的健康有序运行。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改进干部管理方法。要加快干部人事制度改

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

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 法(试行) 篇一: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行为,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级党委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报告工作,并负责审核下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 第三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一)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 (二)越级提拔干部的; (三)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 (四)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

(五)其他应当事先报批的事项。 本条第(四)项需要报经更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报告内容包括提拔调整干部的原由,拟提拔调整对象个人情况、任用意向,职数配备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一)破格提拔干部的; (二)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批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的(具体数量界限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实际确定); (三)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 (四)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 (五)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 (六)超过任职年龄或者规定任期需要继续留任的;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本条第(三)项所称领导干部的近亲属,是指与领导干部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征求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事前函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 随函附报拟提拔任用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等。 第五条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审核报告事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经答复,不得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

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

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txt43风帆,不挂在桅杆上,是一块无用的布;桅杆,不挂上风帆,是一根平常的柱;理想,不付诸行动是虚无缥缈的雾;行动,而没有理想,是徒走没有尽头的路。44成功的门往往虚掩着,只要你勇敢去推,它就会豁然洞开。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府发〔2009〕2号 信息内容: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内江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已经内江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二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体现,是建设服务政府、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和廉洁政府的重要内容,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重要方面和途径。 各地、各部门要把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贯穿于行政执法的全过程,保障准确执法、文明执法,增强政府公信力,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营造更加优质的法治环境、政务环境、服务环境和舆论环境。 各地、各部门要及时总结经验和做法。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市政府。贯彻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二〇〇九年一月八日 内江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行政执法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下同)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 第三条本市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幅度内,结合工作实际,根据本规定制定本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活动的具体办法和措施,明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具体标准和程序要求,作为本系统各级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工作依据。 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根据本规定,在上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自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法规和《中华人民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一)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 (二)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 (三)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 (四)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 (五)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 (六)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 (七)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 (十)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在发生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及其他紧急情况下,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的用人行为,不列入责任追究围,但事后应当履行有关干部任免程序,并在一定围通报。 第五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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