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担保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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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担保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范跨境担保项下收支行为,促进跨境担保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跨境担保是指担保人向债权人书面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承诺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付款义务并可能产生资金跨境收付或资产所有权跨境转移等国际收支交易的担保行为。

第三条按照担保当事各方的注册地,跨境担保分为内保外贷、外保内贷和其他形式跨境担保。

内保外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

外保内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外、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内的跨境担保。

其他形式跨境担保是指除前述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以外的其他跨境担保情形。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规范跨境担保产生的各类国际收支交易。

第五条境内机构提供或接受跨境担保,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并按本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管理手续。

担保当事各方从事跨境担保业务,应当恪守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第六条外汇局对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实行登记管理。

境内机构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应按本规定要求办理内保外贷登记;经外汇局登记的内保外贷,发生担保履约的,担保人可自行办理;担保履约后应按本规定要求办理对外债权登记。

境内机构办理外保内贷业务,应符合本规定明确的相关条件;经外汇局登记的外保内贷,债权人可自行办理与担保履约相关的收款;担保履约后境内债务人应按本规定要求办理外债登记手续。

第七条境内机构提供或接受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应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

第二章内保外贷

第八条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及外汇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可自行签订内保外贷合同。

第九条担保人签订内保外贷合同后,应按以下规定办理内保外贷登记。

担保人为银行的,由担保人通过数据接口程序或其他方式向外汇局报送内保外贷业务相关数据。

担保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企业(以下简称非银行机构)的,应在签订担保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手续。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变更

登记手续。

外汇局按照真实、合规原则对非银行机构担保人的登记申请进行程序性审核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条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担保人提供内保外贷,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应具有相应担保业务经营资格。

第十一条内保外贷项下资金用途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内保外贷项下资金仅用于债务人正常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支持债务人从事正常业务范围以外的相关交易,不得虚构贸易背景进行套利,或进行其他形式的投机性交易。

(二)未经外汇局批准,债务人不得通过向境内进行借贷、股权投资或证券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

第十二条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时,应对债务人主体资格、担保项下资金用途、预计的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的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审核,对是否符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尽职调查,并以适当方式监督债务人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担保项下资金。

第十三条内保外贷项下担保人付款责任到期、债务人清偿担保项下债务或发生担保履约后,担保人应办理内保外贷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如发生内保外贷履约,担保人为银行的,可自行办理担保履约项下对外支付。

担保人为非银行机构的,可凭担保登记文件直接到银行办理担保履约项下购汇及对外支付。在境外债务人偿清因担保人履约而对境内担保人承担的债务之前,未经外汇局批准,担保人须暂停签订新的内

保外贷合同。

第十五条内保外贷业务发生担保履约的,成为对外债权人的境内担保人或反担保人应当按规定办理对外债权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境内个人可作为担保人并参照非银行机构办理内保外贷业务。

第三章外保内贷

第十七条境内非金融机构从境内金融机构借用贷款或获得授信额度,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以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担保,并自行签订外保内贷合同:

(一)债务人为在境内注册经营的非金融机构;

(二)债权人为在境内注册经营的金融机构;

(三)担保标的为金融机构提供的本外币贷款(不包括委托贷款)或有约束力的授信额度;

(四)担保形式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

未经批准,境内机构不得超出上述范围办理外保内贷业务。

第十八条境内债务人从事外保内贷业务,由发放贷款或提供授信额度的境内金融机构向外汇局集中报送外保内贷业务相关数据。

第十九条外保内贷业务发生担保履约的,在境内债务人偿清其对境外担保人的债务之前,未经外汇局批准,境内债务人应暂停签订新的外保内贷合同;已经签订外保内贷合同但尚未提款或尚未全部提款的,未经所在地外汇局批准,境内债务人应暂停办理新的提款。

境内债务人因外保内贷项下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负债,其未偿本

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数额。

境内债务人向债权人申请办理外保内贷业务时,应真实、完整地向债权人提供其已办理外保内贷业务的债务违约、外债登记及债务清偿情况。

第二十条外保内贷业务发生境外担保履约的,境内债务人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短期外债签约登记及相关信息备案手续。外汇局在外债签约登记环节对债务人外保内贷业务的合规性进行事后核查。

第四章物权担保的外汇管理

第二十一条外汇局不对担保当事各方设定担保物权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担保当事各方应自行确认担保合同内容符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因提供抵押、质押等物权担保而产生的跨境收支和交易事项,已存在限制或程序性外汇管理规定的,应当符合规定。

第二十三条当担保人与债权人分属境内、境外,或担保物权登记地(或财产所在地、收益来源地)与担保人、债权人的任意一方分属境内、境外时,境内担保人或境内债权人应按下列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管理手续:

(一)当担保人、债权人注册地或担保物权登记地(或财产所在地、收益来源地)至少有两项分属境内外时,担保人实现担保物权的方式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二)除另有明确规定外,担保人或债权人申请汇出或收取担保财

产处置收益时,可直接向境内银行提出申请;在银行审核担保履约真实性、合规性并留存必要材料后,担保人或债权人可以办理相关购汇、结汇和跨境收支。

(三)相关担保财产所有权在担保人、债权人之间发生转让,按规定需要办理跨境投资外汇登记的,当事人应办理相关登记或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担保人为第三方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构成内保外贷或外保内贷的,应当按照内保外贷或外保内贷相关规定办理担保登记手续,并遵守相关规定。

经外汇局登记的物权担保因任何原因而未合法设立,担保人应到外汇局注销相关登记。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境内机构提供或接受除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以外的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在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可自行签订跨境担保合同。除外汇局另有明确规定外,担保人、债务人不需要就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或备案。

境内机构办理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可自行办理担保履约。担保项下对外债权债务需要事前审批或核准,或因担保履约发生对外债权债务变动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境内债务人对外支付担保费,可按照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有关规定直接向银行申请办理。

第二十七条担保人、债务人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担保履约义务确定发生的情况下签订跨境担保合同。

第二十八条担保人、债务人、债权人向境内银行申请办理与跨境担保相关的购付汇或收结汇业务时,境内银行应当对跨境担保交易的背景进行尽职审查,以确定该担保合同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第二十九条外汇局对跨境担保合同的核准、登记或备案情况以及本规定明确的其他管理事项与管理要求,不构成跨境担保合同的生效要件。

第三十条外汇局定期分析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整体情况,密切关注跨境担保对国际收支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外汇局对境内机构跨境担保业务进行核查和检查,担保当事各方、境内银行应按照外汇局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对未按本规定及相关规定办理跨境担保业务的,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可出于保障国际收支平衡的目的,对跨境担保管理方式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跨境担保管理规定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56951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56951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5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担保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四条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 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包括公司及子公司,下同)提供的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金额超过【】万元的;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七条本制度第四条所列情形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担保抵押管理制度

担保抵押管理制度

初稿仅供内部讨论2002 中华财务版权所有

1、目的 本管理文件明确了公司为控股子公司、非控股公司(包括参股子公司和股东单位、无资产关系的外部公司三类)提供的对外担保,包括贷款担保、以财产对外提供抵押等的要求与操作规范,以规范公司担保抵押管理的基本程序,以降低公司的经营风险。 2、适用范围 2.1本程序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对外提供担保抵押的业务活动。 2.2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 3、相关程序及文件 3.1对外融资管理规定FM-TM-08 4、职责 4.1董事会 ?批准公司为非控股公司对外出具担保的《贷款申请报告》。4.2董事长(或委托代理人) ?签署《担保合同》或《抵押合同》; ?签署财务管理协议。 4.3总裁办公会 ?批准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对外出具担保的《贷款申请报告》; ?审批公司对外出具担保的《贷款申请报告》; 4.4总裁 ?批准信用评价报告并签字。

4.5财务总监 ?审批公司对外出具担保的《贷款申请报告》; ?审批信用评价报告并签字。 4.6财务部 ?对提出担保申请的公司进行偿债能力分析和信用度调查,形成信用评价报告; ?向公司领导层提供各控股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情况; ?与控股公司财务部或非控股公司财务部签署关于提供担保的财务管理协议。 5、管理权限 5.1首创置业统一安排对外担保,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由首创置业审批(先通过控股子公司董事会审批),控股子公司不得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对外担保。 5.2公司财务部是担保批准的办理机构。 5.3公司对外出具担保,应由财务部严格审查被担保单位的偿债能力和信用程度,由公司总裁和财务总监双签批准。对非控股公司的担保申请,必须经董事会批准。 5.4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对外出具担保,可出具贷款金额的全额担保;公司为参股子公司对外出具担保,原则上出具贷款金额的担保比例不超过公司的参股比例;原则上不对系统外的公司提供对外担保。 5.5《担保合同》或《抵押合同》一经签发,不得擅自修改变更。

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_____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担保行为,保证融资担保业务的安全,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业务风险,促进公司所属公司融资担保业务积极稳妥地开展,根据《公司所属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公司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司所属担保公司是指公司直接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担保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司监管部门是指负责监督管理担保公司的公司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业务是指《公司所属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经公司许可并且由政府管理部门批准的业务。第五条担保公司在开展担保业务中,从被担保人提出担保申请开始到担保业务相关权利义务终结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包括项目初审、项目评审、担保方案落实、风险监督与防范、风险化解与处置。

第六条担保公司开展担保业务应当以审慎客观、风险分散、审核独立为操作原则,建立规范有效的担保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第二章担保的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担保公司的担保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有固定经营场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2.行业符合国家政策、产业规划,不涉及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 3.获得贷款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认可,有充分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 4.公司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对以下担保对象原则上不接受担保委托: 1、企业成立时间不到一年; 2、有资信不良记录者; 3、法定代表人或控股大股东有犯罪记录; 4、企业主要股东有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章担保的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条款的企业法人可直接向我公司或由贷款银行等金融机构推荐提出书面担保申请。 第十条企业申请担保应按照担保公司要求填写《委托担保申请书》,同时应根据《融资担保业务资料清单》的标准提供以下类型文件,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1、企业和股东法律类型文件 2、企业和关联企业经营类型文件

担保公司担保业务操作管理办法

担保公司担保业务操作管理办法

担保公司担保业务操作管理办法 XX担保有限公司 担保业务操作管理办法 一、总则 目的 为防范担保业务风险,规范担保业务的开展,明确有关各岗位职责,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确保****担保有限公司业务持续健康地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原则 本办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西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公司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开展业务往来。 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担保人,系指本公司。本办法所称借款人,系指经过本公司担保而取得借款的法人、其它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本公司担保是指本公司与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债务时,由本公司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

任的行为。 本办法适用于****担保公司担保业务的开展。 二、基本流程 担保业务流程的五大阶段 担保业务基本流程包含五大阶段,即“申请受理”、“调查评价”、“审查审批”、“签约及担保费收取”和“保后管理”等五大阶段。 1.申请受理:客户提出担保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对客户进行资格审核。 2.调查评价:对受理的担保项目,主要从客户评价(资信情况)、业务评价(业务及经营状况)和反担保评价(反担保措施)等方面进行实地调研和风险评价。 3.审查审批:由项目评审委员会审批担保项目是否同意受理。 4.签约及担保费收取:经审批同意受理的项目,与客户、银行间签订一系列的担保合同,并完成反担保登记、担保收费等。 5.保后管理:包括对担保项目的检查、资金回收、代偿和追偿、担保终结等内容,在该项目终结后,完成相关档案整理、归档。担保业务流程的11个活动环节 担保业务的五大阶段,可具体细化为11个活动环节。 11个活动环节由“企业申请”、“担保受理”、“项目初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七条本制度第四条所列情形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第三章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八条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向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 第九条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应当包括: (一)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四)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五)被担保人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财务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财务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对向其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在形成书面报告后(连同担保申请书及附件的复印件)送交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财务部的书面报告及担保申请相关资料后应当进行合规性复核。 第十二条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在担保申请通过其合规性复核之后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策的依据。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十五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十六条董秘办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担保事项的讨论及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集团公司担保管理办法

*集团有限公司 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担保行为,切实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其他国有资产监管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担保行为主要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 第三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责任主体,应当对公司所有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议和决策,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对外担保的各项工作制度,并对执行情况加强检查; (二)负责制定并审议本年度的担保计划和方案; (三)负责对外担保的决策并承担由担保行为产生的风险责任;

(四)审议对外担保的相关议案并作出相应决议,授权法定代表人签发对外担保合同,责成公司具体部门履约执行,并加强检查和日常跟踪、管理。 第五条公司财务审计部是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日常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审核担保业务相关材料,具体办理对外担保相关手续; (二)建立担保事项台账,详细记录担保对象、金额、期限、用于抵押、质押的物品、权利和其他相关事项,定期监测、统计、分析、报告。 (三)建立完善的担保风险预警机制,适时监控被担保资金的使用状况、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责任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启动预警机制,采取应对措施。 第六条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应根据要求,协助财务审计部同做好担保业务的审查和全过程监控工作。 第三章担保对象 第七条公司担保对象包括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对没有产权关系、主营业务关联度不高的企业,原则上不得提供担保,确实需要担保的,在担保前报杭州市国资委审批。 第八条公司为所出资的全资、控股企业提供担保,以被担保企业的效益和偿债能力为主要依据确定对各企业的担保额度。对连续两年亏损、扭亏无望或资不抵债的全资、控股企业原则上不予担保。

担保业务管理制度

投资担保公司担保 业务操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确保融资担保业务的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防范和控制融资担保风险,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融资担保业务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合理分担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融资担保业务程序 第三条融资担保业务程序 1、申请受理:项目推荐人(项目责任人)推荐 填写《融资担保项目申请受理表》 通知企业按照公司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2、项目初审:确定第一调查人(项目负责人)、第二调查人(项目协办人) 确定项目初审基本内容 实地调查 撰写《融资担保项目初审报告》 3、项目评审:融资部审核填写《项目评审表》第一部分 评审会成员评审填写《项目评审表》第二部分 依据权限分别由董事长、总经理审批签字 4、签订合同:准备空白合同文本(委托担保合同、抵(质)押担保合同) 填写空白合同文本 经审核后正式签订合同 5、抵押登记:准备抵押登记资料(委托担保合同、抵押担保合同、其他资料) 他项权力证书或抵押登记表(登记机关签章) 6、担保收费:按照公司规定的担保费收费 按照担保协议收费 7、发放贷款:通知理财部安排出资人放款 借款借据原件交出资人复印件留底 8、保后管理:日常检查、保后检查,填写《融资担保项目检查表》 于到期日前一周内填写《融资担保到期通知函》 融资担保项目展期(逾期)报告 9、代偿追偿:代偿和追偿方案 提起法律诉讼 10、担保终结:注销抵押登记

退还质押物、代管原件 融资担保业务档案归档 第四条反担保方式为抵押或质押,应提供的材料为: 1、抵押物、质押物清单; 2、抵押物、质押物权力凭证; 3、抵押物、质押物评估资料; 4、保险单; 5、所有人(公司)董事会同意抵押、质押的决议; 6、抵押物、质押物为共有的,提供全体共有人同意抵押、质押的声明; 7、抵押物、质押物为海关监管的,提供海关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 8、抵押物、质押物所有人为国有企业,提供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 9、其他有关资料。 受理反担保注意事项 1、提供的材料除复印件外,同时应提供原件备验; 2、提供的材料复印件要加盖公章; 3、法人代表授权委托需法人代表亲笔签字授权; 4、公司受理人可根据融资担保项目和企业实际情况对资料、审核项目进行删除和添加。 第五条公司融资部客服人员负责项目受理,核实顾客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对符合担保条件的项目正式受理,建立顾客档案及档案编号,将受理意见填入《担保项目申请受理表》,按公司的资料清单索取担保申请人材料、反担保人材料及其他材料,经融资部项目推荐人、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后进入下一个流程。 第三章融资担保受理条件 第六条融资担保受理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并已通过年检; 2、依法经营,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政策; 3、基本具有偿还借款的能力,并能提供抵押物、质押物或反担保措施; 4、单个企业融资项目金额不能超过我公司实收资本的10%; 5、申请融资金额不超过该企业有效净资产的60%; 6、该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第四章融资担保项目初审和实地调查 第七条每个项目都应由融资部人员作为项目推荐人,项目推荐人为该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融资部根据人员和业务量实际情况,确定第一调查人、第二调查人。第一调查人为项目负责人,负主要调查责任;

企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100例084.pdf

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经2011年2月28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担保法》、《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第三条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章对外担保对象的调查 第七条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财务部应要求被担保方提供经营、财务、资信等基本资料,并审核验证下列内容的真实性:(一)单位营业执照和章程; (二)单位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 (三)单位资信状况与信誉; (四)与担保有关的合同、协议; (五)单位履行反担保能力及可靠性; (六)其他事项。

第八条财务部应当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被担保方下列材料: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包括原因、用途、风险、金额、期限、方式、债权人名称等; (二)被担保方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点、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 (三)当期担保合同或协议的重要条款; (四)以前历次担保情况,包括公司为其担保的累计金额及合同文本; (五)反担保文件(如适用) (六)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公司董事、总裁、其他管理人员、以及具体经办担保事项的财务部部门和人员(以下简称“责任人”)应根据被担保对象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 第十条责任人有义务确保主合同的真实性,防止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 第十一条财务部应通过被担保对象的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等各方面调查其偿债能力、经营状况和信誉状况。必要时公司财务部会同审计部或聘请中介机构对其进行审计。 第三章担保审批 第十二条财务部应对担保事项进行评审,出具书面评审意见和担保申请后,方可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三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取得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的过半数同意并且经出席会议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以及全体独立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四条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公司下列提供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担保管理办法

焦作市科瑞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焦作市科瑞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控制或有负债风险,加强对担保业务的管理和监控,维护公司的良好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焦作市科瑞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业务,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担的债务提供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开立银行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保函等担保。 第三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担保,公司对强令其为他人担保的行为有权且应当拒绝。 第四条公司作出的任何对外担保行为,应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批准。 第五条公司为其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第六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反担保适用本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章担保对象的审查及方式 第八条确有融资需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公司可考虑为其提供担保: (1)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 (2)公司及全资下属子分公司之间因业务需要可相互提供担保; 第九条公司对于申请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1)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2)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3)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4)提供资料不充分的; (5)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XX北兴特殊钢XX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风险管理,规X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根据《中华人民XX国担保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不得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三条对外担保必须坚持充分理由原则 (一)对外提供的担保必须给公司带来重大利益,或不提供担保必然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且带来的利益或损失明显大于相关担保风险损失的; (二)与被担保单位存在相互担保协议,且相互担保规模相当; (三)坚决杜绝人情担保。 第四条对外担保必须坚持反担保原则。即要求被担保单位提供可靠的反担保,或提供可执行的抵押或质押,使担保发生损失时可以得到补偿。 第五条对外担保必须由项目建议部门会同财务部门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必须索取被担保单位的营业执照、经审计的近期财务报告等基础资料;必须掌握担保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或项目资料;必须对被投资单位的资信情况、还款能力严格审查,对各种风险充分预计,并提出是否提供担保的建议。 第六条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或由总经理在董事会授权X围内批准后由公司实施,公司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均无权代表公司对外提供担保。 第七条对外担保的授权审批权限。 (一)董事会的审批权限 单笔担保金额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年度累计金额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对外担保项目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批。 (二)超出总经理审批权限的对外担保项目由公司董事会审批,公司董事会的审批权限应不超出公司章程中有关规定。 (三)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担保项目由股东大会审批。 第八条对外担保有效期内,有关责任部门必须对有关担保事项严格监控,对风险情况及时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规范公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简称《担保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出于经营管理需要,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企业或控股子公司为第三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属于对外担保,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三条子公司担保参照《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对外担保相关规范文件的规定和本制度的规定。公司财务部为公司担保行为的职能管理部门。公司财务部对担保事项进行初步评审后,按程序逐级报总经理审订后,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按其各自权限进行审批。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批准,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对外担保。 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对象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状况良好,有较强偿债能力,应符合《公司章程》第110 条(二)(1)中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公司不得违反本制度的规定,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者个人债务提供对外担保。 第二章对外担保调查、审批权限与审查程序第六条在公司对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议前,财务部应要求申请担保人提供其基本资料,并对申请担保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调查,确认资料的真实性,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担保 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担保业务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监管企业进一步加强担保业务管理,规范担保行 为,防范担保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 项报告管理办法》(津国资法规〔2009〕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 关规定,结合天津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 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 (包括所属各级独资企业、控股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担保 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担保业务是指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以担 保人名义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以下简称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 时,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经济行为。本办法所称担保 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 按照担保对象的不同,担保业务分为对内担保和对外担保。对内担 保是指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之间进行的担保业务。对外担保是指所 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为其参股企业、无产权关系企业进行的担保业 务。 第四条 担保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 (二)依法担保,规范运作原则; (三)量力而行、风险可控原则。 第二章 担保条件 第五条 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业务资格; (二)企业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良好,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具有良 好的资信及代为偿债能力; (三)担保责任额要与自身的经营规模、盈利能力等财务承受能力 相适应,累计担保责任余额原则上不应超过企业净资产; (四)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担保权限要求。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担保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四条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 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本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包括公司及子公司,下同)提供的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金额超过【】万元的;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七条本制度第四条所列情形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公司担保管理制度

公司担保管理制度

XX压缩: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XX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本制度已经2014 年6 月4 日召开的公司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所属子公司是指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各级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含公司所属各级子公司,下同)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包括公司为所属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所属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与公司所属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70%。 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其他任何人不得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除对公司所属子公司提供担保外,公司对外担保原则上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或互保,反担保或互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七条公司证券办公室为公司担保行为的日常管理部门,公司计划财务部、公司办公室、审计法务部分别按照部门职责对对外担保事项进行专业管理。 第二章担保对象的基本条件 第八条除公司所属子公司外,担保对象同时具备以下资信条件的,公司可为其提供担保:

担保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

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公司担保业务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有效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确保担保业务正常运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湖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担保业务是指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银行与公民、银行与企业之间等借款、融资活动中,所需要公司提供担保的业务。担保责任是指本公司作为担保人应与借贷双方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 第三条本公司办理担保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严谨、平等自愿、诚信经营”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坚持以合法性、风险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的审慎经营模式。 第二章担保业务范围 第五条公司担保业务主要范围是:借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其他融资性担保;兼营: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民间借贷;尾付款如约偿还担保等业务。

第三章担保业务受理条件 第六条担保业务应遵守的基本规定 担保资金用途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必需是合法、真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项目等。不准从事下列活动:不得吸收存款;不得发放贷款;不得受托投资;不得从事未经政府金融办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七条担保客户应具备的条件 一、公司类客户应具备的条件 1、企业依法设立。 2、企业生产、经营范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借款人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还款能力强;出借人资金来源合法。 4、企业申请担保的资金用途明确合法。 5、在指定的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现金流量充足。 6、能提供合法、有效、足值、可靠的担保。 二、个人类客户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力能力。 2、依法经营,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政策。 3、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相对稳定的从业人员,本人具有固定的住所。 4、有具体的生产、经营、项目,用途合法明确。

安全管理制度及保证措施

汉滨区老年公寓及汉滨区残疾人托养中心工程 安全管理制度及保证措施 编制: 审核:

编制单位:安康市汉滨区成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二零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第一章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水平,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施工作业的顺利进行,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二、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详细核对设计文件,根据施工地段的地形、地质、水文、气象等资料,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同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三、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车辆驾驶、机动船艇驾驶、爆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合格证书后,方准持证上岗。 四、施工单位均应按国家规定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管理机构和设立专职或兼职安全检查人员。 五、施工现场要设置足够的消防设备。施工人员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并应组织一支经过训练的义务消防队伍。 六、施工单位应加强与气象、水文等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气温、雨雪、风暴和汛情等预报,做好防范工作。 七、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八、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九、施工所用的各种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应定期进行检查和必要的检验,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十、下挖工程,施工前应根据设计文件复查地下构造物(电缆、管道等)的埋置位置及走向,并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中如发现有危险品及其它可疑物品时,应即停止下挖,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十一、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执行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1、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新XXXX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新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XX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并严格执行《公司章程》和本制度关于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相关规定。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本制度规定的程序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拒绝他人强令担保的行为。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控股子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也不得进行互相担保。 第二章办理对外担保的程序 第六条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括: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管理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

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投资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进行复核,并组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履行审批程序,由财务部负责实施。 第七条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管理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管理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1)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2)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3)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4)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5)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6)反担保方案。 第八条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应当包括: (1)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3)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4)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5)被担保人是否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6)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管理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对被担保方以下事项进行重点审核: (一)被担保方的行业是否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的行业; (二)提供的财务会计文件是否存在虚假记载的情形; (三)被担保方偿债能力及偿债的资金来源; (四)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及银行贷款还贷的守信度; (五)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资产产权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潜在的法律纠纷,权属受限的情形; (六)应当关注的其他事项。

融资担保业务操作管理办法

河南国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操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范担保业务风险,提高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操作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担保人,系指本公司。本办法所称借款人,系指通过本公司担保而取得借款的法人、其它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本公司担保是指本公司与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债务时,由本公司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本公司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 第四条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业务范围及反担保 第五条本公司可以经营下列融资性担保业务:(一)贷款担保。(二)票据承兑担保。(三)贸易融资担保。(四)项目融资担保。(五)信用证担保。(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六条本公司可以兼营下列业务:(一)诉讼保全担保。(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

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五)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七条本公司在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为了保证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方式包括:抵押反担保、质押反担保、企业或个人的保证反担保、保证金反担保等。根据项目的风险程度、担保金额大小等实际情况确定采用其中一种或几种反担方式。 第三章基本流程 第八条担保业务基本操作流程包括受理、调查评价、审查审批、签约及担保费收取、保后管理五大阶段。 第九条受理。自客户向本公司提出担保申请,就进入受理阶段。在此阶段,对客户进行资格审查,要求客户提交有关材料,对客户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等。受理客户申请时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对未作过客户评价的客户和已作过客户评价的客户要区别对待;二是对不同的担保业务类型,要求客户提交的有关材料应有所区别。 客户受理阶段由业务拓展部负责。 第十条调查评价。受理客户申请后,经初步审查合格进入调查评价阶段。调查评价包括: 一、客户评价,指对客户的资信状况进行分析和评价,对客户的偿债能力作出全面的评价; 二、业务评价,指对客户申请的该单业务的风险点和成

担保措施管理制度

担保措施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业务设定担保的有效管理,规范申请人担保行为,提高防范风险能力,根据《民法通则》、《担保法》、《物权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制度特制定本项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担保,系指为保证本公司利益不至悬空,应本公司的要求,申请人及第三人向本公司提供的担保。本办法所称担保管理,系指本公司通过对担保的方式和内容,担保资产的评估,担保物的登记、保险和公证,担保资产的管理和处置等内容的全面、系统管理,规范担保行为,切实发挥担保防范风险的作用,提高公司控制风险的能力。 第三条本公司接受申请人提供服务时,均应要求申请人或第三人向本公司提供担保,公司特许批准的除外。 第四条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和担保行业所面临的现实环境,本公司业务的担保措施为保证、抵押、质押以及其他商业化担保方式。 公司根据担保行业的特点和担保企业的特点,针对每笔业务的实际情况,确定包括多种担保方式在内的担保组合方案,以强化担保对申请人的威慑作用,保证本公司利益的现实。 公司设定担保,一般以被担保企业有形资产的抵(质)方式为主,以无形资产、权利(益)质押及其他担保方式为辅,对于担保较弱的中小企业,应要求其法定代表人个人对公司义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条公司设定担保应遵循五项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即担保物为国家法律允许设定担保的资产; (二)流通可变现原则,即担保物为市场所接受,具有广泛的流通性,可通过市场变现; (三)市场定价原则,即通过市场确定担保物的真实价值; (四)执行可操作原则,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形式设定担保物,以保证担保物能够顺利处置; (五)申请人利益可触动原则,即担保物的设定,必须能够触动申请人的切身利益,以迫使申请人守信履约。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类业务,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第二章担保的方式和内容 第一节担保保证 第七条担保保证是指本公司与担保保证人约定,当被保证人不能履行义务时,担保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八条担保保证人可分为两类,一是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而是自然。 第九条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承担作为担保保证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经过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企业物不良信用记录; (四)资产负债率低于70%; (五)生产经营正常、有盈利; (六)所有者权益应大于固定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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