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秘方的知识产权保护

中药秘方的知识产权保护
中药秘方的知识产权保护

中药秘方的知识产权保护

一个中药秘方,为何能有如此高的经济价值,并且能够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抵押?这都是由于中药秘方作为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所蕴含的财产价值。在今天的社会经济背景下,如何对中药秘方的知识产权进行合理而有效的管理与保护,成为众多制药企业研究的课题。

中药秘方的特点及分类

2008年春节前夕中央一套在黄金时间热播了一部电视剧《兵心依旧》,描述了几位转业军人在制药行业创业的起起落落,分分合合,剧中一个很重要的情节就是对中药秘方“心舒饮”的争夺和利用,男主角陈之江甚至将该秘方拍卖出1500万元的高价,并以该秘方为抵押从银行获得贷款。一个中药秘方,为何能有如此高的经济价值,并且能够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抵押?这都是由于中药秘方作为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所蕴含的财产价值。

中药秘方一般来源自我国传统的医学典籍或者民间验方,经过一代甚至数代中医学者试验、摸索而形成,其对某种疾病往往有特殊甚至神奇的预防或治疗作用。更具体细

分,中药秘方包括一些医药世家掌握的秘方,属于多代中药人的临床实践经验的积累,其特点是疗效好,方法独特,基本符合中医理论原则,秘方往往世代承袭而不外传,民间验方,此类药方一般师徒相授或者父子相传,是民间中医视为谋生绝技而不外传的处方,其特点是组方通常不循常理,所用药物多不被药典收藏;自组方,一般由医院的医师和药师根据临床需要和临床长期经验的积累对某一疾病或病症制定的处方,其特点是处方的主治病症明确,临床针对性强,疗效好,此类处方一般被制成药剂仅在该医院内使用,处方对外保密:实验方,一般由实验室或研究机构的中医药研究人员根据中医药理论,在文献研究的基础上自组的处方,其特点是此类处方在动物实验上证明有效,但未通过临床验证,有待进一步研究和开发,此类处方一般掌握在研究机构或其研究人员手中。上述各种中药秘方本身是一种由两味或多味药味组成的中药复方,其奥秘就在于各药味之间的配伍。在今天的社会经济背景下,如何对中药秘方的知识产权进行合理而有效的管理与保护,成为众多制药企业和“陈之江们”的课题。

中药方的现行保护

一个中药秘方及其制成药品能够获得的知识产权保护

大致包括三类,即专利保护、商标保护和商业秘密保护,此外在我国中药产品还能获得行政保护。

中药秘方的专利保护是一种最直接、最稳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手段,但专利保护的具体客体又有所区别。首先可以保护该中药秘方制成药品的中药提取物,该中药提取物按照药物活性成分不同又可分为化合物和有效部位,如果请求保护的是一种化合物,则该化合物的分子式清晰确定,权利要求的范围最宽广,保护效力最强;如果请求保护的是一种有效部位,一般通过制造方法或过程来定义该有效部位,类似一种方法类权利要求。其次是保护该中药秘方的中药组合物,可以通过该中药产品的原料组成和制造方法的形式请求保护,而且由于这些制造方法大都是常规的,已知的制造技术,因此,此类专利权利要求的发明点往往就在于原料的组成和比例。

对于中药秘方持有者或者是已经应用于产业制造的企

业而言,通过专利保护也存在很多不利因素。首先,由于专利制度本身的特点,申请专利就意味着将整个技术方案对社会公众公开,这时秘方也就无秘密可言了,而公开后能否获得专利权、专利权的稳定性如何都无法明确预知,这对于很多秘方持有者来说是一个很大的心理障碍。其次,我国专利法规定药品及其制造方法只能申请发明专利。因此,审批时间较长,而且保护期限最多也只有法律规定的20年。再者,

由于中药秘方往往是一种复方,很难准确测定其中药提取物的具体成分,无法使用化学式类权利要求进行限定和保护,而采用制造方法类或原料组成比例类权利要求,在维权时难以有效举证证明他人侵权。因此,很多秘方持有人不愿意申请专利,而采用商业秘密保护的方式,这种方式导致其中药秘方不被公开,他人无法在其基础之上进行改进或研发,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药产业的发展。采取商业秘密保护中药秘方的企业不乏成功者,例如,云南白药、片仔癀等,但维护商业秘密需要相当高的成本,一旦有一个环节出现纰漏都有可能造成秘方泄漏,恶意竞争者获得秘方后可以申请专利或者同样生产秘方药品,给企业带来很大的被动和经济损失。商标保护则不能保护秘方本身、秘方产品和其背后的技术内容。

在我国的特殊国情和经济背景下,中药秘方制成的药品还可以获得行政保护,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药品种保护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生产制造的中药品种,包括中成药、天然药物的提取物及其制剂和中药人工制成品”,都可受到该条例的保护,但已经申请专利的中药品种依照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办理,不适用该条例。条例规定,符合相关条件的中药品种可以申请一级、二级保护,保护期限分别为30年、20年、10年和7年不等,且保护期限可以申请延长。但是依照该条例受保护的中药品种,必须是列入国

家药品标准的品种,或者是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列为省级药品标准的品种。此外,条例规定某种中药品种可以由多家获得该药品《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企业同时生产,其他未申请《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企业还可以在《国家中药保护品种公告》发布6个月内申请补发,因此,该行政保护不具有专利权的排他性。对于没有获得该中药品种保护的企业,擅自仿制该中药保护品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生产假药来处理,此时获得《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企业没有主动提出经济赔偿请求的权利,难以获得有效的利益补偿。

对于中药秘方持有者来说,要想利用《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寻求行政保护,除了存在前文所述的行政保护不具有排他性和没有独立的经济索赔权,以及受中药品种保护的药品生产权不能转让等缺陷以外,还有一个致命打击在于中药品种保护必须是在取得新药证书并且正式投产以后,并且请求保护的主体必须是药品生产企业而不能是个人或研究院所等。对于那些手持中药秘方寻求合作企业或者风险投资的秘方持有人而言,中药品种保护就像一个远在天边的美好愿景,秘方持有者们只能是望梅止渴。

中药秘方的保护困境

一边是中药秘方持有者们抱怨无法获得合理而有效的

知识产权保护,另一边是资金雄厚的经济发达国家制药企业对中药秘方及其中药材的虎视眈眈。自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从化学合成物中获得新药的命中率明显降低,西药新药的研发成本不断提高,相比之下,从传统医药中进行开发,命中率高,费用低、周期短,使得传统医药尤其是植物药成为国外新药研制的重点研究对象,他们凭借资金和技术优势,对传统医药及其医药秘方进行二次开发,再利用专利制度对开发结果加以保护。

华人医生罗鼎辉女士曾经在英国治疗湿疹,疗效显著并引起轰动,英国植物技术有限公司就在罗鼎辉女士药方的基础上开发出一种药物,并在各国申请专利。该药品获得了巨大成功,1995年出让该药的欧盟市场开发和销售权的许可证获得100万英镑,1996年提出生产许可证申请,第一批的定单就达3亿英镑。

在国内,各种中药秘方技术外流的事件也层出不穷。1999年5月,美国FDA下属GNF研究所从事基因工程研究的专家娜达-赛因来到北京找到鲜药专家、金龙胶囊的研制者李建生,拿到了300克鲜药半成品回国进行活性成分的实验、提取。2001年3月1日,娜达在《华尔街时报》发表论文,论述诺华公司即将推出的一种抗癌药Gleevec的药物机理,李建生得知后称“其药物机理竟然与金龙胶囊惊人地一致”。

2001年5月10日,美国FDA正式批准诺华公司的抗癌新药在美国临床治疗,李建生认为“诺华公司的这种药品从研发到美国FDA批准临床治疗只有两年半,这是过去任何一种化学药品所未有过的,稍有医药常识的人都知道一种成功的化学药品要花8~10年时间,甚至更长。该事件曾经是我国发生的最大宗中药秘方遭受美国剽窃事件,按当事人估价损失达20亿人民币之巨。截止到2005年,全世界有170多家公司和40多个研究机构在从事天然药物的新药开发,全球植物药市场年销售额超过160亿美元,其中我国中药制剂年出口额仅为1亿美元左右,而每年天然植物药进口已经超过6亿美元。

如何保护像中药秘方这样的特殊种类知识产权,已不仅仅是“陈之江们”的难题,也成为知识产权立法者和行政机关亟需解决的问题。2008年1月深圳市卫生局透露,《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已经被深圳市人大列为当年的一类项目,即2008年要颁布实施。该条例送审稿第三十六条规定,“鼓励中药企业在中药材、药效物质、中药新用途以及制药工艺等技术环节申请产品专利、方法专利或者中药新用途专利。对不适宜专利保护的工艺、方法等,可以采取技术秘密的方式实施保护”,第四十五条规定,“深圳市知识产权部门应当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和中医药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禁止用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秘方、验方、专门技术、科研

成果和专利”。该条例尝试以地方行政法规的形式给予中药秘方知识产权保护,但仍限于专利、技术秘密等传统知识产权保护形式。

中药秘方所包含的技术性决定了其可以寻求专利保护,其密不示人、概不外传的性质又具备了商业秘密的一般特征,但其背后更深刻的属性在于中药秘方是中华各民族人民,在几千年的繁衍生息中所掌握,积累的医药学结晶,作为本地原住居民利用本地区特有的自然资源世代积累的传统经验和知识,中药秘方理应获得更特殊,更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

中药秘方的传统知识保护

1中药秘方的传统知识属性

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副总理吴仪在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大会上的致辞中提到,要“加强中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定符合中医药特色的市场标准和准入办法”。2008年1月29日,吴仪副总理在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上的讲话中强调,“要注重知识产权法制建设。知识产权工作必须纳入法制化轨道。要适应创新型国家建设的需要,及时修订专利,商标、版权等基础性知识产权法律。要做好特定领域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制订工作,为更好地保护我国遗传资源、

地理标志、民间文艺,传统知识提供法律保障。加强并规范与市场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制定工作,防止不正当竞争和滥用知识产权。加强知识产权政策与有关政策的衔接,确保公共健康、信息传播和教育科研活动正常开展,使知识产权制度更好地为社会建设服务。”

WIPO在2001年发布的《传统知识持有者的需要及期望》一文中指出,传统知识(TK)广义上是指基于传统产生的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表演、发明、发现、设计、标志、称号或象征、未披露信息,以及其他在工业,科学、文学艺术领域的活动中产生的以传统为基础的创新成果,通常狭义上是指遵照当地法律和风俗习惯世代相传并反映环境变迁的农业

知识、科技知识,传统医药救护及生态知识等。

因此,中医药包括藏药、苗药、蒙药等少数民族传统医药作为我国人民的传统知识,理应作为知识产权体系中的一种特殊类型得到尊重和保护。中药秘方作为中医药知识和文化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其传统知识属性无疑是明确的。应当受到现有知识产权部门法以外的更加特殊的法律保护。

2将中药秘方作为传统知识进行保护的方式

将中药秘方作为传统知识进行保护,首先,要明确受保护的主体与客体。相较于中医经典方剂,藏医药等内容庞大的传统医药知识,由于形成时间长久、流传范围广泛而难于

明确其主体,中药秘方由于持有人或所有人通常比较明确,因此,其权利主体容易定位,即中药秘方的持有者或所有者本身。中药秘方作为传统知识的保护客体,应当是秘方所记载的各药味配伍及其体现的中医药学理论知识和经验实践,而不仅仅是该中药秘方内容的书面或口头表达形式。

将中药秘方作为传统知识保护,应当给予什么样的具体保护方式,是单独立法保护还是通过各知识产权部门法保护,学术界和立法机关尚存在争论,笔者建议如下。首先,应当明确中药秘方及其权利人的法律地位,无论是采取专门立法还是其他部门法的形式,都应当明确中药秘方的传统知识属性,并给予合适的法律保护。其次,他人在获知中药秘方内容但未得到中药秘方权利人的许可时,不得以任何方式利用该中药秘方中体现的医药知识谋求商业利益或者其他知识产权保护。第三,中药秘方权利人自身或许可他人实施利用其中药秘方时,应当声明其中药秘方的传统知识属性并标明该中药秘方的来源或传承。第四,中药秘方作为一种传统知识,其保护期限不应当有时间限制,但依据该中药秘方合法取得的其他知识产权的保护时限,应当遵从相关知识产权法律。第五,承认了中药秘方的知识产权属性之后,应当明确其转让、继承、抵押、质押等财产性权利。第六,由政府或者政府授权的社会中立机构建立我国中药秘方的秘密知识产权数据库,对提出请求的中药秘方实施保密登记制

度,该登记不创设或消亡中药秘方的法律权利,但有利于权利人的举证或主张权利。

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和策略

浅析网络环境下的隐私与隐私保护 【内容提要】随着计算机和通信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已成为一个自由、开放的世界,并且因特网已经将人类社会的各种信息有机地融合在一起,从而世界上任何一个地方的任何一个因特网用户都可以从网上获得各个方面的信息,进行电子商务等各种活动。然而,网络也为非法侵犯隐私权提供了一个大平台。隐私泄露、滥用隐私权问题变得日益严重,造成了对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领域的侵害。而在我国也同样存在着一些网络隐私的问题,并且我国也作出了相应的保护措施。本文通过对网络隐私的相关内容进行了简要的阐述,并且对我国的网络隐私的相关内容、泄露隐私的方式及保护网络隐私的策略进行了分析和说明。 【关键字】网络隐私我国网络隐私策略 【正文】因特网是目前世界上发展最快、前途最为广阔的领域,它为人类社会提供了极其丰富的信息资源。随着计算机和通信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已成为一个自由、开放的世界,并且因特网已经将人类社会的各种信息有机地融合在一起,从而世界上任何一个地方的任何一个因特网用户都可以从网上获得各个方面的信息,进行电子商务等各种活动。然而,网络也为非法侵犯隐私权提供了一个大平台。隐私泄露、滥用隐私权问题变得日益严重,造成了对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领域的侵害。而在我国也同

样存在着一些网络隐私的问题,并且我国也作出了相应的保护措施。 1. 知识产权的性质与内容 知识产权就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而依法享有的权利。广义的知识产权可以包括一切人类智力创造的成果。在民法中,公民与法人的民事权利共有四类,即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和债券。知识产权是同物权相并列的财产权,因其不像房屋、货币、器物那样占有一定空间,知识产权又被称为知识权、无形权利或无形产权。然而完全无形的东西无法保护,因此它总是通过一定得手段,物化在有形财产之中。知识产权保护活动也要通过其物化的有形财产而进行。只不过对于有形财产的侵权通常表现为毁损或强占,比较容易察知或追查责任;对于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通常表现为剽窃与仿冒,固然这种侵权也会物于一定得有形物件之上,但察知与追查责任的难度较大,加以知识形态的智力成果具有与有形财产类商品不完全相同的法律特征和属性,因此,法律对于知识产权的承认与保护,需要另作直接的、具体的规定,并须经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经专门的机构鉴定后,才予实施。 显然,由于知识之类的智力劳动成果在问世后,人人有权享用,属于社会共同的精神财富。因此,知识并不是必然构成产权的。若按照自然法的基本思想,凡经由劳动或所有权而产生的财物,其产权自然属于劳动者或所有权权利人,则知识形态成果同样应自然地形成产权。但知识产权作为法权,只有在承认和实行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国家和地区,才实际存在和受到保护。各国由于情况和目的不同,说实施的知识产权法律也有差异,从

我国药品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与分析2

我国药品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与分析 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和我国“入世”的临近,药品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受到医药行业乃至全社会的关注。医药行业作为一个重要的技术密集型产业,其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对于打造行业的核心竞争力、提高工作人员积极性及促进行业对外交流都具有重要作用。 1.药品知识产权的保护形式 为了鼓励药品领域的研究开发活动和技术创新,规范新药的研制和审批,加强药品的监督管理,维护药品市场的秩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我国已经先后出台了许多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律和行政法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于1985年4月1日实施,开始对药品领域的发明创造给予方法专利保护,并在修订后于1993年1月1日开放了药品的产品专利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于1982年8月23日由人大常委会通过,于1983年1月1日起施行,此后又于1993年和2001年进行了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于1984年9月20日通过,并在2001年修改后于12月1日起施行;与之配套的《新药审批办法》和《新药保护和技术转让的规定》于1999年《月1日起施行;此外,国务院还于1992年12月12日和10月14日通过和发布了《药品行政保护条例》和《中药品种保护条例》,这2个条例均于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前,我国以专利、商标、版权为三大支柱的知识产权法律框架已基本形成,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已基本建立,这些法律的基本框架和保护的水平都适应了国际发展的趋势,不仅有利于促进国际间的科技合作和经济贸易,也为我国制药工业的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法律环境。 2药品知识产权的保护内容及特点 目前,我国的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有4种保护方式:专利权、商标权、医药著作权和医疗商业秘密权。近年来,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我国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有了长足的进步。如在药品的专利保护方面,已经由对产品的保护上升到了对方法的保护;商标保护方面新增加了对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新药的分类标准不断趋于科学化等。 2.1专利权保护 2.1.1保护对象及条件 药品专利的保护对象主要是药品领域的新的发明创造,即技术创新,包括新开发的原料药即活性成分、新的药物制剂或复方、新的制备工艺或其改进。其中最重要的授权条件是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药品发明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药品发明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的技术相比,该药品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性是指该药品发明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由此可见,药品专利保护的是世界范围内最新的、付出了创造性的劳动后方才开发出来的药品或制备工艺,而所有填补国内空白的仿制药则不具有专利法意义上的新颖性,因此是不能得到专利保护的,这种要求显然远远高于其他行政法规。然而,在实用性方面,药品专利只要求该药品或者制备工艺能够在产业上应用,也即具有产业化前景即可,而且,这种产业化应用主要是就其从技术上对疾病的治疗效果而言,而不对其毒性及安全性进行严格的审查。一般来讲,为了抢时间,由动物实验证明了药品的治疗效果后即可申请专利,而不必等到临床试验完成以后,在这方面,药品专利

论知识产权的重要意义

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 内容提要: 在当前对外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越来越多的涉及到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和纠纷,随着对外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对我国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就显的格外重要。本论文通过对知识产权的概念、特点及分类标准进行分析,探讨对知识产权保护途径尤其是司法保护的方法进而论述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途径、司法保护含义。 知识产权是个人或集体对其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领域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由于全球科技、经济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客体范围和内容的不断扩大和深化,不断给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研究提出崭新的课题。而知识产权的概念是有关知识产权立法活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基础,是一个必须明确的问题。因此,知识产权不但仍旧是一个动态发展的概念和迫切需要深化研究的领域,我们对知识产权概念的研究十分必要,而且随着对它及其他问题的研究将不断澄清知识产权领域的一系列理论问题,并指导知识产权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实践,使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起来。 概括地说,我国知识产权学术界对知识产权的定义主要有三种观点: (一)、范围说或列举说。知识产权概念的范围说或列举式说,源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8)款,又被对世界经贸影响力更大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 TRIPS)的第一部分第一条所重复。上述两个国际公约对知识产权划定的范围,是当今世界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通例,迄今为止,多数国家的法理专著、法律,乃至国际条约,都是从划定范围出发,来明确知识产权这个概念,或给知识产权下定议的。 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8)款规定的知识产权定义,知识产权包括下列权利:1、与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即版权或著作权。2、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活动、与录音制品及广播有关的权利,即邻接权。3、与人类创造性活动的一切领域的发明有关的权利,即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非专利发明的权利)。4、与科学发现有关的权利。5、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关的权利。 6、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他商业标记有关的权利。7、与防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权利。8、一切其他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TRIPS协议第一部分第1条2规定本协议知识产权是指本协议第二部分第1至7节中所包括所有权利,即1、版权与邻接权;2、商标权;3、地理标志权;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7、未披露过的信息权。根据上述国际公约给知识产权下的定义,知识产权是指发明、发现、作品、商标、商号、反不正当竞争等一切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这是各国真正专家们多年讨论的结果" 。 (二)、概括说。我国不少学者采用以概括式的方法对知识产权进行定义。如高等学校法学统编教材《知识产权法教程》所下定义为:"知识产权指的是人们可以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又如《知识产权法详论》对知识产权的定义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对

知识产权保护规定

知识产权保护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科研团队从事发明创造,提高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科技进步,提高科研水平,保护电研院的知识产权,协调科研人员在研究、开发及其他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和其他智力劳动成果与他方发生的利益关系,根据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知识产权是指:科研人员在执行电研院任务或利用电研院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所取得的权利。 职务智力劳动成果是指:科研人员利用国家、上级主管部门或电研院资金、设备、科研场所、元器件、原材料或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所做出的有关智力劳动成果;自选项目、自筹资金在工作时间内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等;履行本职工作以外,由电研院位的其他任务所取得的智力劳动成果;离职、停薪留职、调动工作人员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职时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凡不属于职务智力劳动成果范围的,均可以定为非职务智力劳动成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和技术秘密,主要包括新技术、新产品、新物质、新工艺、新配方、新材料、新设计半导体芯片和计算机软件等。 (二)商业和商业秘密,主要包括电研院及所属单位拥有的注册

或未注册商标,以及不为公众所知,只有电研院拥有的管理程序、设计、市场、服务、财务信息等。 (三)职务科学作品,主要利用电研院的物质条件创作,并由电研院承担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说明、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等。职务科学作品创作人有署名权,其他的权利属法人单位所有。 第四条电研院科技创新部负责电研院的知识产权管理及保护工作。 第二章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电研院在职职工必须签署知识产权合同或协议,约定电研院与每位在职职工在知识产权问题上的责任和权利。离职、停薪留职、调动工作人员必须签署其在离职第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职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智力成果均属学校职务成果的协议或合同。 对外派技术人员,必须签署防止丧失电研院的知识产权和防止泄漏电研院技术秘密的协议或合同。 外来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研究人员、研究生、博士后或临时聘用人员,必须签署保护学校知识产权的协议或合同。派出的出国人员,必须签署保护电研院知识产权的协议或合同。 第六条职工有义务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若出现知识产权流失现象,应主动向单位汇报并配合单位制止对方的违法行为。

中药资源学重点复习资料

第一章:绪论 1、中药资源学:是研究重要资源的特点、种类、分布、蕴藏量、活性成分及其时空变 化规律的科学。 2、中药:是在中医基础理论指导下使用的治疗、诊断、预防疾病和对人体保健发挥作 用的物质。 3、自然资源:①可再生资源,如生物资源②不可再生资源,如矿物资源 4、中药资源的特点:①地域性:地道药材:在一定地域内形成的质量好、疗效高、产 量大的药用种类。②再生性③共存性④多用性⑤可解体性 5、中药资源学的研究内 容:{药用动物植物矿物资源种类及其地理分布、产量(含蕴含量)、资源更 新}(1)重要资源调查的技术: 传统调查技术:踏查和访问调查法、详查和样地调查法、统计报表、抽样调法现代调查技术:RS技术、GIS技术、GPS技术、3S技术(2)药用动植物资源区划与产地适 宜性分析①区划:地域性、综合性、宏观性 ②产地适宜性分析:单品种产地适宜性区划、单项地理生态因素区划、多项自然生态区 划 (3)药用动植物资源的野生抚育和可持续利用(实行围栏保护封育)野生抚育:生理生态学研究、资源学研究、生物学研究(4)药用动植物资源的动态规律和合理开 发利用研究 药用动植物资源的利用是多方面、多层次的,应以药物开发为中心并进行其他多产品 的开发 (5)积极寻找和扩大药用动植物新资源(6)濒危药用动植物资源的评价和监测 问答题:请你为保护濒危药用动植物提出意见? 答:1、要对药用动植物资源区划和进行产地适宜性分析,这样能因地制宜。2、可以实行围栏保护封育。3、合理开发利用研究4、积极寻找和扩大药用动植物新资源,这 样能取代那些濒危的药用动植物资源。 第二章:传统的中药资源区划及其资源状况 1、关药区:野山参、关黄柏 2、怀药区:怀地黄、怀菊花、怀牛膝、怀山药

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

特色和优势 我国对中药知识产权的保护还刚刚起步 , 但《药品管理法》明文规定,国家实行中药品种保护制度,而现行的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存在着诸多不足,制约了中药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WTO 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将促进我国中医药产业的迅速发展,并将为我国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提供更高的保险系数。本专业立足于社会对此类人才的迫切需要,为提高我国中药行业国际国内经贸能力和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培养优秀人才。 就业前景 学生毕业后,主要到制药厂、医药研究所及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从事新药研究与开发以及中药产品市场品牌经营中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工作。根据人才需求情况分析,该专业方向毕业生在人才市场供不应求。 编辑本段中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面临的挑战 其中一个重要迹象就是,将中医药名称“去中国化”。除了韩国已立法将“汉医学”更名为“韩医学”,将“汉药”改称“韩药”外,日本也正在酝酿更名问题。二是真正体现中医药特色的中药复方,难以通过缘起于西方的专利制度获得有效保护。三是中草药缺乏知识产权保护,使我国中药出口贸易的高附加值大多流向国外竞争对手。应对这方面的挑战,我们不能再居被动,必须积极主动对中医药这一我国的原创成果进行专门立法保护。目前可以作的至少有三点:一是对于中医医疗中具有核心价值的中药复方进行特殊保护或技术秘密保护;二是对于中草药采用地理标志保护;三是对中草药新品种提供植物新品种保护。这些保护将有利于促进中医药的健康发展。此外,我们还须抓紧研究其他保护方案。由于中医药有廉价便民的优势,积极保护与发扬它,不仅可以对国际上的挑战,对于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医疗卫生体系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具有重大的社会经济意义。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开始起草的保护法,自己也“去中国化”,定名为“传统医药保护法”而不是“中医药保护法”。国际组织及国际条约称“传统医药”,是因为它不能单指某一个国家;而我们自己的部门法也不称“中医药”,则是不对的。 “中国民间文学艺术”与“中医药”在我国都是长项,如果我们只是在发达国家推动下对他们的长项(专利、驰名商标等)加强保护,对自己的长项则根本不保护,那么将是一个重大失误。即使传统知识的这两部分不能完全像专利、商标一样受到保护,也应受“一定的”保护。 编辑本段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两条路

中药处方点评资料

主要内容 1、处方点评实施办法 2、处方点评中一些常见问题 3、处方质量改进的思考 背景 ?2007年5月1日新的《处方管理办法》实施,要求各级医院实行处方点评制度。 ?2010年3月5日卫生部文件下发《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 ?2010年6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2010年10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 处方点评定义 ?处方点评是根据相关法规、技术规范,对处方书写的规范性及药物临床使用的适宜性进行评价,发现存在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并实施干预和改进措施,促进临床药物合理应用的过程 药物临床使用的适宜性 1、用药适应证 2、药物选择 3、给药途径 4、用法用量 5、药物相互作用 6、配伍禁忌 处方点评的目的 ?通过点评临床处方是否合理,发现临床用药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干预,持续改进,以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提高药物治疗水平,保障医疗安全。处方点评内容 1、是否有用药指征 2、药物选用是否恰当 3、用法用量是否正确 4、联合用药是否恰当 5、是否重复用药 6、出现不良反应而未及时处理 7、中西药的联用是否合理 8、是否经济(首选国家基本药物)9、与用药相关检查是否完善 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 处方点评工作组成员 ?处方点评专家组:由医院药学、临床医学、临床微生物学、医疗管理等多学科专家组成。 ?负责制定不合理处方点评指南、专项处方点评及技术讨论评定等。 ?处方点评工作小组: ?具有较丰富的临床用药经验和合理用药知识; ?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二级及以上医院处方点评工作小组成员应当具有中级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由药剂科负责处方点评日常工作 四查十对” ?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 ?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 ?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 ?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处方点评的实施 ?具体抽样方法和抽样率: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门诊抽样率:≥总处方量1‰;每月点评处方绝对数≥100张; 三甲医院门诊抽样率:≥总处方量5% 检查要求:处方合格率≥95%

中药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

中药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 摘要:中药资源是我国人民防治疾病的重要物质基础, 是祖国医药学宝库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 由于人均拥有资源量降低、需求的迅速增加和无序的开发利用, 我国药用动植物资源的贮量已逐年下降或趋于枯竭。只有坚持合理开发,有效利用的原则,通过完善和健全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机构、建立中药资源保护体系,完善自然保护区和药用植物园区的建设以及建立中药资源动态监测及预警系统等方法才能够保证中药资源的可持续开发与利用。 关键字:中药资源,保护,可持续开发与利用 中药资源是指在一定地区或范围内分布的各种药用植物、动物和矿物及其蕴藏量的总和。中药资源包括植物资源、动物资源和矿物资源。药用植物和药用动物为生物资源,属于可再生性资源;药用矿物为非再生性资源。我国开发利用中药资源历史悠久,源远流长,千百年来, 对中华民族的生存繁衍、兴旺发达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中药资源是我国人民防治疾病、康复保健的重要物质基础, 具有很高的实用价值和丰富的科学内容, 是祖国医药学宝库的重要组成部分。中药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和应用,对社会主义的经济事业和人民卫生保健事业有明显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具有明显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 我国是世界上少数几个“生物多样性大国”之一,拥有全球物种总数的10%~14%。据全国第三次中药资源普查结果统计,我国有药用植物资源11146 种。但我国又是世界上人口最多、增长速度较快的发展中国家,人均占有资源量相对不足,人们对药用植物资源的需求量日益增大,必然导致人均资源拥有量的迅速降低。在被开发利用的药用植物资源中, 约80%为野生药材, 只有不到 20%药材被人工栽培。长期以来, 由于我国的中药业长期处于“吃资源”以换取低成本的生产方式, 经过长期采挖或不合理的采收和采猎, 我国野生药用动植物资源的贮量已逐年下降或趋于枯竭, 加之近 10 年来我国天然植物药的需求翻了三番, 年需求量已高达 6 000 万公斤, 出口约 3 000 万公斤, 如此高的开采量已经致使大面积植被被毁, 导致近10 年野生药用物种分布区域逐渐缩小, 蕴藏量大为减少, 中药资源在不到 20 年的时间里已经锐减至 6 000余种, 400 种常用药材中有 20%以上已经处于短缺状态, 部分常用中药材和道地药材的野生种质已趋于消失, 少数物种濒临灭绝, 某些种类已基本灭绝, 近千种药用植物资源濒危。据报道[1], 在我国处于濒危状态的近 3 000 种植物中, 用于中药或具有药用价值的约占60%~70%, 我国《中国植物红皮书》所收载的 398 种濒危植物中, 药用植物达 168 种, 占 42%。这不但使中药资源加速枯竭, 而且使生态环境恶化, 给自然环境和资源造成巨大压力。因此, 若不注意合理地开发利用我国的药用动植物资源, 不重视野生药材资源的驯

浅析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

浅析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 p(一)中药概念及特征 中药是我国传统药物的总称,凡是以中国传统的医药学理论(如四气五味、升降浮沉、归经、补泻润燥、配伍反畏等)为指导,来解释其作用和用途而用以防病、治病、保健的药物,均可称为中药。我们通常所说的“中药”是指中药材、中药饮片和中成药制剂的总称[1]。中药具有以下特征: 1.整体性。中药在对疾病治疗过程中强调机体治疗的整体性。中药知识体系是一个比较相对独立的理论体系,中药的使用以配伍为特征,强调各种药物之间协同的作用。治疗过程中注重从机体的整体性出发。 2.传承性。中药作为传统医药都是世代相传,其历史发展是连续的。中医药知识是我国各族人民与疾病做斗争过程中所积累的宝贵经验,它们一般是以文字传承或口头传承的方式得以流传下来,并最终形成了现在的宝贵传统医药知识体系。 (二)中药知识产权保护内涵 “知识产权”这一术语是在1967 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时出现的,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其原意为“知识所有权”或者“智慧所有权”,具体是指公民或法人等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其从事智力创作或创新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又称为“智力成果权”。主要包括专利、商标以及著作权等权利[2]。依据中药概念及特征,可以将中药视为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我国通过加入TRIPS协定,签订一系列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并制定了《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药品种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来保护中药知识产权,旨在建立完善的中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但我国中药在国际竞争中的实际状况却令人堪忧。 二、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存问题 (一)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健全 本文主要从专利保护、商标保护、行政保护三个方面分析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 1.专利保护 (1)中药品种获得专利保护难度较大。旧《专利法》对“药品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是不授予专利权的,1993年新的《专利法》规定,中药药品和药品发明均可申请专利保护。但是,中药品种要想真正获得专利保护难度很大,因为我国《专利法》基本上借鉴西药保护模式来保护中药,用西药的专利保护方式来

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提高中医药科技创新能力

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提高中医药 科技创新能力 (作者:__________ 单位: ___________ 邮编: ___________ ) 【摘要】知识产权是现代司法中一种十分重要的权利, 属于与人身权、物权、债权并列的一种民事权利。随着世界知识经济的迅猛发展,知识产权已成为继物力、财力、人力三大经营资源后的 “第四经营资源。已从传统法律定义上的研究单位和科研人员的权利 逐渐成为国家科技和经济竞争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一个国家科技实力和科技水平的重要标志。加强中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对推动我国的经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中医药知识产权经济发展科技创新 中医药是目前我国在国际上占有优势的少数学科领域之一。几 千年积累的中医药理论,实践经验和文化是我国在天然药物的运用方面具有其他国家不可比拟的丰厚知识。但自古以来我国中医药领域一直缺乏全国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发展是从古时的自我保护的传统模式,女口:“秘方医术;以祖传的形式,“传子不传女”等1]中医药个体或家庭小规模经营活动时期,过渡到80年代专利法的初步实施,再到

90年代《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的颁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发展虽经历了几次重要变革,但现有制度也仅是从理论的角度制定,实践中还存在许多问题,仍需进一步完善。如对于治疗方法、包括像基因治疗等还不能授予专利权]2]。 自加入WTO后,药品市场竞争日益激烈,我国药品制造业必须从过去的仿制转向创新,同时亦为我国中医药业提供了推陈出新、扩大出口良好机遇[3]随着国际上环保意识的增强和人们对天然产物的青睐,许多国家已将新药开发的希望寄托于植物药。这一点, 对于被誉为中医药宝库且拥有几千年的中医药知识、技术、文化积累 和储备,1.2万余种中草药资源的我国,也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创新的课题,否则因中医方药、资源、品种等流失造成的损失将是不堪设想。 1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 1.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漠当前,我国中药品种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已开始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但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不强是一个普遍的问题,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一是科研观念没有转变,计划经济的科研管理模式没有从根本上改革;二是科研管理与评价体系不完善,致使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得不到重视;三是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乏力。 1.2职务发明比例过小目前,我国的中药发明专利申请仍以非职务发明为主,进入实质审查的发明专利中结案量与授权量的比例仅 为4 1,授权率仅为25 %,授权率偏低,发明程度不高]4]。

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

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 作为一个刚入校的研一学生,我觉得知识产权论这门课开设的非常的合理和及时。作为研一学生的我们马上就要投入到科研活动中去了,在研究过程中肯定会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研究成果。在这种时候如何正确的保护自己的研究成果显得非常重要,这就需要我们具有一定的知识产权方面的专业知识。还有就是我们在研究过程中很可能用到他人的研究成果,如何正确的引用而不致侵犯他人权利也是我们必须学习的。这也要求我们正确的理解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法规,在不违法的请况下在前人的基础上将自己的研究成果尽量扩大。而且在当前对外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越来越多的涉及到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和纠纷,随着对外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不管是国家还是个人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就显的格外重要。 其实知识产权一直就在我们身边,当我们看电影、听音乐、玩游戏、读书籍,那都是在享受他人创造的智慧成果。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有些重大专利、驰名商标或作品的价值也远远高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就如可口可乐公司老总说的那样,就算有一天他在全球的所有公司都消失了,他也可以凭借可口可乐这个商标所含的无形价值重建产业。知识产权形成的形式主要有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信息、资料、论著、商业秘密、设计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置等。 知识产权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权(商业商标、服务商标和制造商标)。工业产权是个广义的概念,它不仅包括工商业本身而且还包括农业、采掘业以及交通运输业等。另一类是著作权,亦称版权,主要包括作者对文学、艺术、音乐、摄影、电影、电视、计算机软件等方面的专有权,以及由此派生出来的邻接权。其中我们最常接触到的有三个方面: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 专利权,简称“专利”,是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我国于1984年公布专利法,1985年公布该法的实施细则,对有关事项作了具体规定。专利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够获得申请。比如说发明专利,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指出“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发明人只有将这种技术方案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并且通过一系列严格的审查,特别是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明专利申请授予专利权。申请人还应按期办理登记手续和缴纳当年年费,这项发明专利申请才能正式成为一项具有专利多种属性的发明专利。 而且发明专利不是永久性的,至于专利的有效时间各国专利法的规定不同。最短有5年以下的,如伊朗、委内瑞拉等。大部分国家规定在10~20年之间,如英国为16年,美国为授权后保护14年,联邦德国为18年,法国为20年。还有的国家规定了几个期限,申请人可以自行选择,如阿根廷、智利等。期限开始的时间,有的国家规定从提出申请之日起算,有的国家规定从授予专利权之日起算。中国的《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都自申请日起计算。 简单地说,商标就是商品的牌子,是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为了使自己生产或经营的商

我国当前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青岛科技大学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研究生班 杨铁山 摘要:本文在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和入世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取得的成果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着重指了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对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了深入剖析。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原因;对策 一、引言 知识产权制度对知识经济的作用是巨大的,它通过规定创造者的独占性权利刺激竞争对手在高起点上去开拓新的空间,促使知识呈几何级数迅速增长和广泛传播,促进先进技术成果及时转化为社会生产力。 现代知识产权体系,是科技、法律、文化、经济的交叉成果和综合集成。最先进的发明创造技术成果,可以依赖专利知识产权得以充分公开并受到法律保护。通过专利许可贸易,专利技术在国内外得以实施,使专利权人在获得合理收益的同时,也能产生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据联合国有关机构统计,国际间技术贸易总额1965年为30亿美元,1975 年为110亿美元,1985年为500 亿美元,90年代已超过1 000 亿美元,现在已达1 100亿美元。资料显示,目前,在全球的技术转让和许可收入中,发达国家所占的份额已经高达98%,而发达国家对外直接投资存量仅占全球的2/3。由此可见,发达国家控制技术输出的份额,要远远高于其资本输出的比例。除了技术贸易以外,以商标许可、商号许可、商业秘密许可、版权许可等为主要内容的知识产权贸易,也有飞速的发展。完全可以说,知识产权的开发创建、知识产权的交易贸易,正在成为现代科技革命的主要运行方式和全球化时代现代市场经济的主要交换方式。因此,科技创新能力的竞争、科技发展水平的竞争,在新形势下正表现为实施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的竞争。通观全球,无论是处于先进行列的发达国家,还是位于500强的大型跨国公

浅谈我国中药资源的现状与保护

浅谈我国中药资源的现状与保护 中药资源学是研究中药资源的种类、数量、地理分布、时间、空间变化、合理开发利用和科学管理的学科。该学科是一门综合性的自然学科,它是在生物分类学、生态学、地理学、生物化学、天然产物化学和中药学等学科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多学科、跨学科兼有管理学科性质的新兴边缘学。我国开发利用中药资源历史悠久,源远流长,千百年来,对中华民族的生存繁衍、兴旺发达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中药资源是我国人民防治疾病、康复保健的重要物质基础,具有很高的实用价值和丰富的科学内容,是祖国医药学宝库的重要组成部分。中药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和应用,对社会主义的经济事业和人民卫生保健事业有明显的促进和保障作用,具有明显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 中药资源是自然资源的一部分,人类在漫长的生活实践和生产实践中利用自然资源,发现并累积了利用植物、动物和矿物防病治病的知识,并逐渐形成体系,著成多部本草学。随着人口增加,社会对中药资源的需求量随之增加,从而使中药原料供求矛盾突出。近年来科学技术和教育事业的发展以及相关学科的发展成果 ,为中药资源学的建立与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和先进的实验手段。 一、我国中药资源的现状 我国是资源大国,拥有全球物种总数的10%-14%。据全国第三次中药资源普查结果统计,我国有药用植物资源11146 种。但我国又是世界上人口最多、增长速度较快的发展中国家,人均占有资源量相对不足,人们对药用植物资源的需求量日益增大,必然导致人均资源拥有量的迅速降低。在被开发利用的药用植物资源中,约80%为野生药材,只有不到20%药材被人工栽培。 中药资源中近80%的种类来源于野生资源。长期以来,由于人们对合理开发利用中药资源的认识不足,使得我国一些地区不同程度上对中药资源进行了掠夺式的过度采收、捕猎;又由于违反自然规律的垦殖等原因,使一些药用动、植物丧失了适宜的环境,减弱了中药资源的再生能力,造成中药资源的减少和枯竭,加之近10年来我国天然植物药的需求翻了三番,年需求量已高达6000万公斤,出口约3000万公斤,如此高的开采量已经致使大面积植被被毁,导致近10年野生

中药的知识产权保护对策(doc 11页)(1)

我国中药的知识产权保护对策 我国的中药正面临着严峻的局面。当前,我国中药在理论发展与技术创新方面与西药相去甚远,在中药的生产、管理与质量方面落后于日本和韩国;在国际市场上,我国生产的中药产品无足轻重,只占中药国际贸易的5% 左右;而且,即使是在国内市场上也正面临着外国中药产品的强烈竞争。因此,国产中药正处于生死攸关的转折点。 这种严峻局面已经引起我国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从1998年开始,国家将“中药现代化研究与产业化开发”列入“九五”重中之重项目,对“九五”、“十五”期间的中药现代化计划提出了具体的目标与方案;在“十五”计划里,中医药产业化发展工程又被列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中的生物技术产业的22个重大专项之一,对中医药的产业化给予了多方面的支持。但是,实际上,由于加入WTO 后的市场环境的变化以及中药自身的特殊性,中药的知识产权问题将组成中药现代化的核心,对于如何实现中药由传统向现代的对接、如何实现中药从中国向世界的传播与扩散,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必须从战略高度重视中药的知识产权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 一、以知识产权作为中药现代化的表现形式及有效工具 千百年来,我们的祖先根据中医理论,经过无数次的实验与改进,已经形成了非常完整的中药制造体系,在植物的药学属性与药用植物选择、中药材栽培、种植、炮制、成药的加工等所有方面都已经初步建立了自己的规范。这些都组成中

华民族造福于全人类的宝贵的知识财富。因此,中医药同样也是一种知识产权。中药知识产权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诸多方面;内容包含中药材、饮片、处方、制药工程、文献及信息资源等。例如,由动植物原料制造成中成药,要经过诸多生产制作工序,像中药材生产、中药炮制与饮片、组方(处方与配方)、中药制药工程技术等,其中的每个工序都可能包含诸多的知识产权内容,涵盖知识产权的各个方面。因此,中药知识产权应该组成中药现代化的核心内容。 但是,对于中药现代化,人们强调得更多的是如何采用各种规范以及何种新技术应用于中药产业,而对于知识产权在中药现代化中的作用却认识不够。实际上,知识产权已经成为物力、财力和人才之后的又一种新的经营资源,被人们称为“第四经营资源”。中药现代化将产生众多的技术创新与市场价值,而现代化的这些成果只有固化为受到法律保护的各种知识产权,才能真正保护中药企业的合法利益、规范中药市场秩序。 中医药理论与知识产权制度并不矛盾。专利制度的“三性(创造性、新颖性、实用性)”要求适用于所有行业,中医药行业也不破例。实际上,知识产权不仅可以作为中药现代化的表现形式,而且可以成为推进中药现代化的有效工具。经过数百年的发展,以专利保护制度为代表的知识产权制度已经发展成为一种促进产业步入良性循环发展的有效机制,成为促进技术创新的加速器。因为,一方面,知识产权制度通过给予发明人一定期限的垄断权利而鼓励人们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另一方面,通过公开发明内容,后人可以在更高水平的基础上进行新的发明与创造,既避免了社会的低水平重复,又减少了资源的浪费,从而推动社会快速向前发展。

中药知识产权保护

中药知识产权保护 中药是中国的国粹,是中华文化的瑰宝,中药产业是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药的发展过程中,知识产权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随着中药的国际影响日益扩大,许多国家加紧了对中药的研究开发。由于我国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起步较晚,大量中药知识产权的流失已经使我国中医药产业感到了生存和发展的危机。 由于不会用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来保护自己,目前中国本土中药在国际中药市场中所占的份额已经微乎其微,仅占5%左右。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洋中药”大肆进入中国市场,对我国中药产业的持续发展带来重大影响。不仅国外公司利用知识产权手段抢滩中国市场,而且国内的中药知识产权也正在以惊人的速度流失,使得我国本土中药痛失市场先机,教训沉痛。目前,国内中药领域不仅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而且由于我国的中药保护形式本身也存在着重大的缺陷,因而面临着巨大的挑战。此外,中药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还很不完善。对此,如何保持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优势,并将传统优势转化为现实的市场优势,是当前需要解决的迫切问题,加强中药知识产权的保护成为当务之急。 从全国来看,发展中医药事业的进程正在加速。然而,在这个过程中,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在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中,传统的中医药似乎变得无所适从。该怎样应用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保护中华民族的瑰宝成为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传统中医药与现代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难相容是造成中药知识产权难以得到维护的一个重要原因。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经验丰富的专利审查员们来说,审核中医药知识产权申请是件麻烦事。为了治疗慢性萎缩性胃炎的中成药“摩罗丹”的归属,发明人河北省中医院原院长、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中医专家李恩复和有关单位进行了长达10年的诉讼,案件所涉标的逾3000万元人民币。虽然最高法院终审认定“摩罗丹”为李恩复非职务技术成果,但对已过古稀的李恩复来说,并没有太多喜悦。他说:“如果能够专心于歧黄之术,我不知道能救助多少病人。” 除了这些与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不相容的特点外,中医药知识产权难以保护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中医药行业的现代化进程比较缓慢。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医药生物发明审查部部长张清奎说,中医药实践性强、理论自成体系,与西医药的区别较大,无法统一在一个标准中。而且中医药的很多名称不规范,有的药材在不同地区叫法不同,审查员们经常反映中药材名称不易审核。,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另一问题是,中药原料来自自然界,在制作过程中,成分有时会发生改变,所以很难确定其成份。中医药因具有辨症诊治和复方用药等特点,带有经验性。而且现有中成药在主味相同辅药差别的情况下形成不同药名和品牌,无法规范,国际上也缺乏认可的标准。就以川贝枇杷液为例,这是典型的以药材命名的中药,研发者很难获得知识产权保护。中医药行业自身也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这也是导致近年来中医药知识产权诉讼案例上升的原因。 中医药知识产权在国际上屡被不当占有让无数国人痛心不已!以色列人向美国申请了“治疗消化性溃疡和痔疮的中药组方”专利,并于2002年获得授权,权利要求涉及口服给药、直肠给药的所有剂型。这意味着,我国出口的同类中药一旦在美国市场上出售就构成侵权。申请者在专利说明书中承认组方来源于上海出版的《中华本草》英文版。日本无偿商业化开发了《伤寒杂病论》、《金匮要略方》中的210个古方,并被批准为医疗用药,使日本“汉方制剂”工业蓬勃发展起来;日本的药王园还把我国的中医药知识用到了开发日本国的旅游事业上。2002年,中药青蒿

浅谈家电行业知识产权保护

浅谈家电行业知识产权保护 本文来自:https://www.360docs.net/doc/9214407980.html, [关键词]家电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海尔 [摘要]当代社会,家电行业处于高速发展阶段,但与此同时,知识产权问题也接踵而至,各种侵权案件层出不穷。全球第一大家电企业惠而浦和第二大家电企业伊莱克斯都有此类案件发生。本文将就家电行业基本情况和对世界两大家电商的介绍以及对海尔企业的详细分析来阐述如何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及其重要性和实 际意义。 首先,让我们先看一下美国《家电》杂志对世界十大家电制造商的排名,国际知名的惠而浦公司位居首位。 排名情况:排前三的依次是:惠而浦美国;伊莱克斯瑞典;通用电气美国,然后是松下日本;西门子德国;美泰克美国;夏普日本;东芝日本;海尔中国;日立日本。从这项排名我们可以看出,现在家电行业大致情况是“三分天下”,即北美,欧洲和东亚占据了全球大部分市场份额,其中北美以美国为主,东亚以日本和 中国为主。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这份排名仅是对白色家电的一项全球排名。这也是本文对于家电行业的一个定位。白色家电是对家电的一种分类的具体类别名称。在国内也经常被经销商简称为白电,与之对应的是黑色家电,简称黑电。黑电和白电都是中国的分类方法,不过从另一个角度来说,黑电和白电也是有明显区别的:黑电产品是带给人们娱乐、休闲,而白电产品则是减轻人们的劳动强度,比如洗衣机、干衣机、洗碗机、微波炉、烤箱等部分厨房电器;改善生活环境提高物质生活水平,比如空调器、热水器、电冰箱、酒柜等。 一、惠而浦公司 据解放日报报道,惠而浦是目前世界上唯一一家专注于全系列白色大家电制造的跨国公司。其产品在全世界的市场占有率约14%,居世界首位。其中洗衣机连续几年以14%的市场份额稳居世界第一。美国惠而浦公司(Whirlpool Corporation)于1911年成立,总部设在美国的密歇根州。1991年,美国惠而浦宣布全面收购飞利浦大型家用电器系列从而成为全球最具规模的大型白色家电制造商,为家用电器制造业树立新 的里程碑。 典型案件:洗衣机专利权诉讼LG获胜惠而浦败诉 据悉,最近,美联邦上诉法院对惠而浦诉LG电子全自动洗衣机专利权侵害一案,作出原告败诉的判决。据悉,2004年,惠而浦称LG电子推出的部分洗衣机侵犯了该公司相关专利,并向法院提出了诉讼。此次美国联邦上诉法院则维持了2006年8月美国密歇根州西部地区法院一审的判决,裁定LG电子并未对惠而浦公司“洗涤衣物流动技术”全自动洗衣机专利权构成侵害。 二、伊莱克斯公司 伊莱克斯股份有限公司是世界知名的电器设备制造公司,是世界最大的厨房设备、清洁洗涤设备及户外电器制造 商,同时也是世界最大的商用电器生产商。1919年创建于瑞典,总部设在斯德哥尔摩。目前在60多个国家生产并在160个国家销售各种电器产品。伊莱克斯的创始人爱尔克·温尔格林1912年发明了世界上第一台家用吸尘器,1925年又生产出第一台家用冰箱。 典型案例:帅康与伊莱克斯专利案和解 日前,浙江帅康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伊莱克斯(中国)电器有限公司专利侵权案告一段落,帅康与伊莱克斯在二审时达成庭外和解。该案二审后双方庭外和解签订协议,伊莱克斯赔偿帅康侵权费用45万元,同时帅

中药资源保护法律问题

中药资源产地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中药资源在生态、遗传、经济、科学、经济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价值,对疾病的治疗研究和维持生态系统的平衡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保护中药资源是一件关乎人类健康的大事。同时,中国的中医药产业在世界上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中药在中国应用了五千年,为保证中华民族的繁衍昌盛做出了不可磨灭的奉献。根据80年代开展的全国中药资源普查,中国有12800多种药用资源,在世界上可谓名列前茅。但是随着人类社会文明和经济水平的飞速发展,长期以来对野生药材资源的过度采猎己经成为中药资源严重下降甚至濒临枯竭的重要原因[1]。并且随着医疗保健行业的不断发展,对中药的需求越来越大,中药资源的供求矛盾越来越突出。因此,在法律层面上,如何通过对中药资源产地的保护使得中药资源能够可持续的发展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中药资源产地保护立法现状解决对策 一、我国中药资源概述 (一)中药资源的定义 中药资源是指在一定地区或范围内分布的各种药用植物、动物和矿物及其蕴藏量的总和。中药资源包括植物资源、动物资源和矿物资源。药用植物和药用动物为生物资源,属于可再生性资源;药用矿物为非再生性资源。 (二)中药资源的现状 建国以来,在全国范围内曾开展过中草药资源普查。己鉴定的中药材达6000种以上,并出版了《中药志》、《全国中草药汇编》、《中药大辞典》、《新华本草纲目》、《中国民族药志》等。此外,全国各地还陆续出版了地方性本草志。中国虽然拥有丰富的野生药材资源,但由于对生物资源保护的忽视和可持续利用意识的

薄弱,使之成为世界上生物多样性受破坏严重的国家之一。 (三)中药资源濒危的原因 尽管可持续发展的观点在80年代就已经提出了,但是,在中药资源的保护方面可持续发展思想并未得到实现,其影响因素是多方面的,除了中药资源本身的特殊性外,人为因素也是重要的影响因素。 其一是毁林开荒、过度放牧以及城市化进程不断破坏资源分布和生态环境。自然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人们通过对资源的开发来解决粮食、药物等问题,满足自己物质文明的需求,但是如果对资源过度开发,破坏生态平衡,使中药资源的分布产生重大变化,进而威胁中药资源的繁殖。 其二是人们对中药资源的保护观念和法制观念薄弱。长期以来,不少人认为我国地大物博,资源丰富,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对中药资源的往往是先破坏后保护,这也导致很多珍贵的中药材短缺甚至是濒危的重要原因。 其三是国外对中药材需求的剧增。以植物药为例,我国己连续三年成为世界最大药用植物出口国,1999年中医药出口额6.15亿美元中,中草药出口额为3.32亿美元,占出口总额的64%,其中低加工、低附加值的原料药材出口占了很大比例[2]。这种以环境的牺牲和生态环境的破坏来赚取金钱的行为直接导致了中药资源的严重流失。 鉴于以上各种原因,我们需要对中药资源进行保护,尤其是中药资源产地的保护,因此在法律层面上,针对中药资源产地进行保护刻不容缓。 二、中药资源产地保护的立法现状 (一)法律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简称《药品管理法》)第3条规定,国家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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