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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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近年来,民事审判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热点、难点问题不断涌现,引起社会关注的案件不断增多,案件审理难度不断加大。特别是随着《物权法》、《劳动合同法》等新的民事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颁布实施,对提高民事审判法律适用的准确性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同时全省民事法官也面临着需要进一步转变审判理念,更新法律知识和提升法学理论水平等新的挑战。为贯彻落实全国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座谈会、第二十二次全省法院工作会议和省法院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读书会的精神,强化“以当事人为本”的理念,“高快好省”地妥善审理好各类民事案件,提高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民事法官的法律适用能力和水平,规范法律适用标准,促进司法公正,进一步开创全省民事审判工作的新局面。省法院于2008年8月27日—29日在威海市召开了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与省法院民一庭审判业务对口的民事审判庭庭长、部分基层人民法院的院长参加了这次会议。会上,省法院周玉华院长发表了重要书面讲话,李勇副院长作了重要讲话。会议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周玉华院长和李勇副院长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分析探讨了当前全省民事审判工作的特点和发展态势以及面临的主要形势,安排部署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的民事审判工作,研究讨论了部分民事案件审理中所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与会人员一致认为,这次会议统一了思想,坚定了理念,明确了任务,凝聚了力量,必将对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实现新的发展、新的跨越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会议就某些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达成了基本共识,现就有关问题纪要如下:

一、关于婚姻家庭案件中若干问题的处理问题

会议认为,婚姻家庭案件面广量大,收案总量占全部民事案件的三分之一,而且婚姻家庭案件的处理关系到我国和谐婚姻家庭关系的构建和社会的稳定,因此,各级人民法院必须高度重视婚姻家庭案件的审判工作。通过对婚姻家庭案件的及时公正处理,依法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建立。2001年我国《婚姻法》修改后,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对于规范和指导婚姻家庭案件的审理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和《物权法》等相关民事法律的颁布实施,婚姻家庭案件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加强婚姻家庭案件适用法律的研究,进一步规范婚姻

家庭案件的审理。依据《婚姻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结合我省民事审判工作实际,会议就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的若干问题达成倾向性意见:(一)关于返还彩礼纠纷的处理问题。要准确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适用司法解释的精神,将返还彩礼的范围主要限制在男女双方未结婚的情形下,对男女双方结婚时间比较短或者结婚后未同居生活的,要准确判定司法解释规定的“生活困难”的标准,即一方因彩礼的给付造成其生活绝对困难,不足以维持当地最基本生活水平的,可以有条件地支持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诉讼主张;对于男女结婚超过1年以上的,原则上不支持一方要求退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二)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可否请求分割共有财产的问题。该问题的处理涉及到《物权法》的适用问题,《物权法》第九十九条对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该规定在维持共同共有财产关系的基础上,突破了传统民法的共有理论,有条件地允许共同共有人在特殊情况下,即共有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分割共有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共同共有的典型形式,是否允许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予以分割,《婚姻法》未明确规定。共有基础丧失,即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下,应当允许当事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于《物权法》规定的共有人“有重大理由”请求分割共有财产的情形,法律未具体规定,尚需要立法或者司法解释加以明确,在此之前,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者双方以“重大理由”为事由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不予支持。

对于夫妻双方约定财产分别所有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财产的,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支持。

(三)关于成年子女请求父母支付抚养费应否支持的问题。随着我国社会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教育费用也不断增加,成年子女特别是接受大学教育的成年子女的教育费、抚养费等费用相应地不断增长,单纯依靠子女自身的劳动收入很难完成学业,尤其是父母离异的,子女的教育费用更难以为继,由此产生了大量纠纷。以往审判实践中一般支持成年子女要求父母支付教育费的诉讼请求,但《婚姻法》修改后,将成年子女排除在“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之外,因此,对于已经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子女请求父母支付教育费等费用的,原则上不予支持。

(四)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保险离婚时如何处理的问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保险种类比较复杂,有些具有分红性质,有些具有储蓄性质,有些具有消费性质,有的指定受益人,有的未指定受益人。处理该问题应当依据《婚姻法》、《保险法》等法律的规定,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保险的行为,应视为一种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只能对现有的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对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合同中的财产利益明确约定由受益人享有的,应当认定为受益人的个人财产,不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对具有分红、储蓄等财产性质的保险合同中的财产利益,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保险合同尚未到期的,可以另行处理。

(五)关于结婚登记有瑕疵的婚姻关系的处理问题。实践中违反《婚姻登记条例》的行为,如婚姻当事人未亲自到场,由他人代为办理登记;以他人的名义或者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一方以虚假身份领取结婚证,而并非婚姻当事人等等均是婚姻登记过程中存有瑕疵的行为。这些行为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或者可撤销婚姻的范围,因此,对因婚姻登记中的瑕疵引起的婚姻关系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应当告知当事人由婚姻登记机关予以处理。

(六)关于婚姻协议的效力认定问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姻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应当区别以下情形加以处理:一是婚姻当事人仅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达成协议的,属于以协议离婚作为附生效条件的协议,如果协议离婚不成,则应认定协议不生效。在离婚诉讼中,该协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依据;二是婚姻当事人签订的以履行夫

妻忠实义务为内容的协议,由此产生的纠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三是以限制婚姻当事人一方的婚姻自由原则为内容的协议,应当认定为无效。

(七)关于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判决主文如何表述的问题。目前,离婚案件中,不准婚姻当事人离婚的判决主文的表述方式很不统一,审判实践中主要有两种表述方式:一种表述方式为“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另一种表述方式为“不准许当事人离婚”。对此,会议经研究认为,对于判决不准当事人离婚的案件,在判决主文中采纳“不准婚姻当事人离婚”的表述方式比较妥当,这是由离婚案件的特殊性决定的,因为离婚案件在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当事人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果第一次离婚诉讼采纳驳回诉讼请求的处理方式,则有违民事诉讼理论“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二、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若干问题的处理

会议认为,近年来,随着“以人为本”等社会文化价值理念的逐步提升,民事主体的权利意识日益增强,维护自身权利的自觉性日渐提高,特别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各种社会公害逐渐增多,进而增大了人身伤害的危险空间,导致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越来越多,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当前,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结构和类型已经发生了深刻变化,一般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的比例在下降,而各种特殊侵权案件、新类型侵权案件的比例逐年上升,特别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物件损害赔偿案件、危险行为损害赔偿案件、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等已经成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主要类型。与此同时,诉讼请求的赔偿数额不断增长,动辄索赔上百万元的案件屡见不鲜,体现了赔偿由低额化向高额化发展的趋向;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权利的范围不断扩展,由原来的生命权、健康权等扩展到隐私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权利;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主体呈现多元化,个人责任、自己责任逐步被团体责任、社会责任所取代。此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理论价值越来越凸显,体现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判实践的发展对侵权责任法理论的推动作用。尽管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出台了若干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但仍然无法解决当前审判实务中存在的一些法律适用问题,为此,与会人员对当前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充分讨论,形成比较一致的意见:

(一)关于安全保障义务人补充赔偿责任的裁判方法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赔偿责任是第三人介入侵权的情形下发生的。侵权人的直接赔偿责任与义务人的补充赔偿责任既非按份责任,亦非连带责任,更不能适用原因力理论来确定各自的赔偿责任份额。在安全保障义务人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形下,不能判令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在安全保障义务人具有过错的情形下,应当首先由侵权人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侵权人追偿。

在具体处理时,侵权人不明确的,可以直接确列安全保障义务人为被告;侵权人明确的,可以确列侵权人和安全保障义务人为共同被告。在侵权人和安全保障义务人作为共同被告的情形下,在判令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还应当在裁判文书中明确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具体范围或者数额,并注明安全保障义务人享有追偿的权利。

(二)关于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的精神《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施行后,诉到法院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由此造成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在法律适用上的“二元化”,但在实践中,与因医疗事故以外原因产生的医疗行为相比,医疗事故无论是在过错上还是在损害结果上,都更为严重。由于适用不同法律的差异,造成赔偿标准的差别比较大,显然对医疗事故的受害人是不公平的,不利于平衡医患之间的利益关系。为妥善解决赔偿标准上的不平衡问题,省法院审判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对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如果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计算的赔偿数额

明显低于按照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计算的数额的,可酌情提高赔偿数额,但最高不应超过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所确定的范围和标准。

(三)关于医疗事故的鉴定问题。由于受到法律适用“二元化”的影响,实务中出现了患者要求医疗过错鉴定,而医疗机构要求医疗事故鉴定的冲突现象。这种情况下,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精神,应当坚持医疗事故鉴定优先的原则,支持医疗机构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请求;对于经医疗事故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可以根据患者的申请,进行医疗过错鉴定。

(四)关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效力问题。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只是人民法院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重要证据之一,如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相反的证据或者足以推翻其结论的理由,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成为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据或者说明理由,并承担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五)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原则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精神,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原则仍以机动车运行支配和机动车运行利益归属为标准,凡是符合其中一个标准的均应当为确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但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应当区别不同的情形加以判断。

(六)关于机动车买卖未办理过户手续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如何确定赔偿责任主体的问题。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机动车买卖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的,只要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便完成了《物权法》规定的动产物权变动,是否必须办理机动车的登记过户,既非机动车交易双方的强制性义务,亦非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标志,在此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由实际支配机动车辆的买受人承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依据《保险法》和国务院行政法规的规定,出卖人将机动车出卖给他人时,应当及时通知承保的保险公司,并办理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据此规定,很多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为抗辩事由拒绝承担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对此,会议认为,出卖人已经为出卖机动车辆交纳道路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的,即使没有办理保险关系的过户手续,在保险期限内亦不能免除承保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限额赔偿责任。

(七)关于机动车挂靠经营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如何确定赔偿责任的问题。机动车挂靠经营的情形比较复杂,但都是法律所禁止的,目前审判实务中对机动车挂靠经营情形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如何确定被挂靠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存在较大的分歧,各地做法不一,《2005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内部批复的精神,规定被挂靠人在收益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这样规定相对比较合理,但实践中不易操作,鉴于挂靠经营的不法性以及实务中的可操作性,对于机动车挂靠经营情形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则上由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八)关于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的适用问题。道路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属于一种法定险,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首先应当由承保的保险公司承担限额赔偿责任,因此,交通事故受害人交通事故直接责任人,保险公司应当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对于保险公司承担的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能够区分赔偿项目的,可以在裁判文书中明确加以区分,不能区分的,由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总额内承担责任。

(九)关于机动车一方自愿参加机动车商业性保险,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一方在投保道路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的同时,还可以依据《保险法》的规定选择参加商业性保险。对于机动车一方自愿投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属于商业性保险的性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处理。

(十)关于在道路交通管理部门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在道路交通管理部门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只要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可以作为

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裁判依据。

三、关于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案件中若干问题的处理

会议认为,近年来,随着我国劳动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全国立法机关加大了劳动立法的力度和广度,2007年先后出台了《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就业促进法》等劳动法律,从而使我国的劳动法制体系逐步完备。劳动立法的发展和完善给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任务、新要求,首先,劳动争议案件的收案数量呈现快速增长趋向,今年上半年,全省劳动争议案件收案数量比2007年同期增长了36%,远远超过其他民事案件的增长速度,给审判工作带来较大的压力;其次,新的法律规定如何在审判实务中贯彻落实也给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工作提出了较大的挑战。根据形势发展的要求,会议强调,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在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工作中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牢固坚持“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切实贯彻好“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司法指导方针,尊重劳动者的劳动价值和权利,充分体现劳动法关于倾斜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指导思想,维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特别是要注重发挥劳动争议案件审判的职能作用,把推动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作为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实际,会议对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的若干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讨论和研究,达成了倾向性意见:

(一)关于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的适用问题。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等法律之间的关系,法律未明确规定。由于劳动合同法等没有明确规定将劳动法作为其立法依据,且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制度设计和具体规定已经突破了劳动法的规定,因此,对于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之间的关系,我们认为,属于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要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规则来具体适用和援引不同的法律。

(二)关于仲裁时效在劳动争议诉讼中的适用问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突破了劳动法的规定,将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规定为一年,且规定了中止、中断的情形。仲裁时效作为一种特殊的时效制度,其与诉讼时效在性质上、法律后果上都是一致的,但劳动争议诉讼中是适用仲裁时效,还是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一直是实务中有争议的问题。对此,会议认为,劳动争议案件与其他民事案件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由于劳动关系的动态多变,需要劳动关系当事人在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尽快主张权利,因此,在劳动争议诉讼中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一年仲裁时效更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通过付出劳动获得的劳动报酬,是其维持本人及其家庭生存、发展的基本条件,必须加以特殊的司法保护,因此,对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向用人单位追索工资等劳动报酬引起的争议,不适用仲裁时效的规定。

在劳动争议诉讼中,人民法院不得主动审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仲裁时效并援引时效制度作出裁判,但当事人提出抗辩的除外。

(三)关于用人单位的就业歧视行为引发的纠纷如何受理的问题。用人单位的就业歧视行为违反了《劳动法》、《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平等就业原则,是侵害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行为,劳动者依据《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解决。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范围仅限用人单位在招聘劳动者过程中的就业歧视所发生的纠纷;对于招用人员简章和招聘广告中的歧视内容所发生的争议,人民法院不宜受理。

(四)关于签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如何处理的问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体现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的范

围。在具体处理中,对于

劳动者请求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愿签订的,应当自用人单位实际用工之日双方形成劳动关系,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判令用人单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而不宜强制裁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劳动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已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此种情形下,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承担《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赔偿责任的,原则上不予支持。

(五)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认定问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无论与其聘用的劳动者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都视为建立劳动关系,《2005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与其招聘的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视为雇佣关系的意见不再适用。

国家机关与其聘任制公务员之间的争议,依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属于人事争议的范围;事业单位与其聘用制工作人员之间的争议,也属于人事争议的范围。

(六)关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未履行告知义务和说明义务是否影响劳动合同效力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劳动者也应当履行相关的说明义务,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履行上述义务的,原则上不确认劳动合同无效,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有证据证明具有主观上隐瞒、欺骗对方的故意,则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认定构成欺诈,确认劳动合同无效。

用人单位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的,劳动者可以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七)关于法律规定的支付令失效后如何处理的问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分别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支付令程序引入到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中,这对于保证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的完全履行和保障劳动者及时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具有重要的程序价值,但支付令失效后,如何确定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两法未明确规定,对此,会议认为,对于当事人双方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支付令失效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审理中经审查,调解协议不存在无效情形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据;对于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的,支付令失效后,该纠纷仍应按照先裁后审的处理机制加以解决。

(八)关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争议终局裁决不服分别向人民法院起诉如何处理的问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四十九条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的,设计了两种不同的救济途径,即劳动者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由于法律规定的受理法院不同,势必造成同一案件在诉讼程序上的冲突。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分别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区别以下情形加以处理: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先后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撤销仲裁的,应由先受理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同时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撤销仲裁的,人民法院已经分别立案的,应先中止劳动者起诉的案件,待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终结后再行审理。

(九)关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是否同时并用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和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劳动者不要求继

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可以判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的标准为经济补偿金的二倍。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

(十)关于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害事故未经工伤认定的,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实践中,一些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和工伤劳动者及其近亲属在法定期限未及时申报工伤造成工伤不能确认,或者申报工伤后未被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这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不能对工伤作出认定,也无权委托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因此,不能适用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予以处理,可以按照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予以处理。

(十一)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在法定期限内未受理或者未裁决的案件如何受理的问题。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四十三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5日内或者受理仲裁申请45日内应当及时受理或者作出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未依法受理或者作出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法定期限内未及时受理或者作出裁决的事实。

(十二)关于人事争议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目前,人事争议案件不论在实体还是在程序上都缺乏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给人民法院审理人事争议案件带来一定的难度。由于人事争议案件与劳动争议案件在纠纷性质、解决机制和处理程序上具有较大的一致性,因此,我们认为,审理人事争议案件的程序可以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2007年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解放军总政治部颁发的《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国人部发【2007】109号)是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程序性规定,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处理人事争议案件程序的参照。

在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因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与单位发生的争议可以适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的规定加以处理。该意见没有规定的,适用《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年第三季度消防安全工作会议纪要

年第三季度消防安全工作会议纪要 年第三季度消防安全工作会议纪要 目前农村马上进入秋季农忙收货季节,由于农民在秋收后要处理田地内的秸秆,将会产生大量野外违规用火行为,为我县农村秋季防火工作埋下重大隐患。我们要积极配合县消防大队、公安局派出所,加大巡查力度,督促社区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 二、注意国庆节、中秋节期间城区防火。 国庆、中秋长假即将到来,综治办、安监办、各基层工商所、民政所、派出所乡镇社区、委员会要积极配合县防大队,加大对各专业批发市场消防隐患的排查力度,坚决确保各人口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 三、做好三项基本工作 1、全力推行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建设。要继续坚持不懈的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四项责任加强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 力、夯实农村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提升公安机关消防监督管理四个水平,确保实现201X年消防形式安全稳定。 2、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把消防安全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对消防安全涉及到的领域,各有关部门要细化方案、落实责任,明确到人。今天参会的诸位都是各部门消防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要做到亲自部署、亲自检查、亲自抓整改、亲自抓落实。

3、加大对人员密集场所的整治力度。各有关部门要按消防安全领域的工作要求,由各派出所牵头对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学校、医院、高层建筑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凡是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都列为重大火灾隐患,及时上报到县消防大队,依法查处,切实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畅通。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会议即将召开,做好当前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责任重大,各单位务必要高度重视,依法履责,卓有成效地抓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为打造幸福生活创造良好环境。 附送: 年第二季度党员思想汇报范文 年第二季度党员思想汇报范文 第二季度党员 尊敬的党组织: 近几个月来,在党组织的怀抱中,以及党支部和周围同志的帮助下,自己在工作、生活等各方面都有新的提高和长进,感受和体会也很深。现将最近几个月的思想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努力在自己的新工作上做出更大贡献我在社工工作中,从对社区工作的感性认识上升到了理性认识,从对党的知之甚少到充满希望和信心,这个过程是因为我不断接受党组织的谆谆教诲与指引。我深知自己的时代使命,在好好锻炼工作能力外,我还要积极要求进步。同时我十分注意对日常工作的

安全工作会议记录精选

安全工作会议记录精选 安全工作对于安全防范来说十分的重要,好的安全会议能提高工作的安全性,下面就是安全工作会议记录参考安全工作会议记录1 近日,第四季度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暨河池市安委会全体会议召开,通报今年三季度河池市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并就第四季度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部署。 河池市政府党组成员、河池市公安局局长罗棋权出席会议。 今年以来,河池市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河池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施策,河池市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新进展。 前三季度,河池市上下以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为抓手,深化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整治,针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及工贸领域等易发生安全事故的领域,研究制订了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具体方案,初步建立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预防性工作体系,降低了安全风险和事故危害。 罗棋权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树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没有最好只

有更好,一切风险都可以控制,一切违章都可以杜绝,一切 隐患都可以排除,一切事故都可以避免的理念,做到在成绩 面前不骄傲、不松劲、不懈怠,知难而进,砥砺前行,抓好 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工作会议记录2 10月 14 日,四川省高等学校安全工作会在蓉召开,分 析高等学校安全工作面临的新问题、新挑战,对高等学校安 全工作的重点和难点进行部署。 省教育厅副厅长戴作安出席会议并讲话。 西南财经大学、西华师范大学、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四川传媒学院四所学校安全工作负责人作了交流发言。 会议认为,当前我国处于深化改革的攻坚期和深水期,社会环境给高等学校带来的压力不容忽视,网络实施诈骗、非法借贷、传销等风险正在向高校、大学生群体传导,威胁师生财产安全 ; 大学生就业压力、心理压力带来的悲观情绪、 校园反恐防暴工作关系到师生生命安全 ; 山洪、滑坡、地震等自然环境带来的安全隐患,对高校的安全防范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戴作安指出,安全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安全 工作者要保持初心,勇于担当,增添措施,落实责任,守住 安全的底线,全力建设平安和谐校园。 他强调,全省高校要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增强高校安全

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2011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2011年11月30日鲁高法〔2011〕297号)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山东法官培训学院、本院各部门: 2011年8月31日至9月1日,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在济南召开。各中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2011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副院长、与省法院民一庭审判业务对口的民庭庭长,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基层联系点法院院长以及济南军区军事法院的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省法院院长周玉华发表了重要讲话,省法院副院长刘爱卿出席会议并讲话。这次会议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确立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新形势下召开的。会议传达贯彻了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第二十三次全省法院工作会议精神,对加强今后一个时期全省民事审判工作进行了全面安排和部署,明确提出在新形势下,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更好地落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更加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为全面实施“十二五”规划、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与会人员通过认真讨论,就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一些疑难问题和民事法律政策的适用问题达成了差不多共识。现就有关问题纪要如下,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参考。 一、关于物权纠纷案件 会议认为,物权法是规范社会主义差不多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的差不多民事法律,关于确认物的归属,明确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内容,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法律地位和财产权利,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针对后金融危机的阻碍,我国加快转变经济进展方式和实施宏观调控政策,注重爱护各类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利和发挥其制造社会财宝的积极性,但经济进展方式的转变和宏观调控政策的调整,必定使民事主体的静态财产权利处于动态变化中,由此相应地引发物权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物权纠纷案件中,要及时关切经济形势的进展变化对各类物权关系的阻碍,依照党和国家的经济进展大局调整审判思路,确定审判原则,确保物权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符合“为大局服务”的主题要求。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要特不注重对物权的平等爱护,平等爱护原则既反映了我国经济制度的现实要求,又符合我国民法平等爱护的差不多原则,对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权进行平等爱护是市场经济内在要求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是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差不多经济制度的现实需要。要注重充分发挥司法的物权确认功能,既要准确把握物权登记的制度功能,严格贯彻物权公示和公信制度,又要依照案件类型充分发挥司法的物权确认功能,合理确定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在一房多卖的案件中,要分不依照登记、占有、价款交付以及合同成立的时刻等确定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在房屋拆迁补偿纠纷中,要重视拆迁补偿权利的专门性,合理解决与其他民事权利的冲突。要合理协调物权关系和合同关系,正确认识物权变动与合同效力的不同功能,贯彻落

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记录范文6篇

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记录范文6篇 ----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 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 安全生产会议记录范文 安全生产会议记录范文篇一xxx(企业简称)-C-AQB-JL001 会议名称安全主管会议 会议时间年月日下午会议地点 主持人记录 出席人员 会议内容: 本次会议由xxxxx主持,会上根据总经理召开干部例会精神,以及近期监督检查工作发现的一些现象,对下一步的工作做了新的部署。 1、安全监督检查。由原先的每月一次增加到每月两次,主要参加人员安全员、主体负责人,根据检查情况下达整改指令;每月底召开安全例会,通报近期安全工作情况。 2、安全巡检制度。现场巡检人员、安全员、管理人员等要根据制度对各个部位进行巡检并登记。巡检频率较低,不按制度执行的按相关规定处罚;轧钢厂在稀油站加一个记录本,人员检查等进出做好登记。 3、厂内车辆管理。现在我们公司内车量较多,铲车、运输车、拉土车、挖掘机、商混车等,要加强现场人员监督管理,尤其施工车辆,要勘查好施工现场,发现违章,一定要制止或通知保卫部处理。 4、分区域设定安全责任人、特种工岗前培训。特钢、高线投产在即,现在要着手制定各区域兼职安全责任人;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要编制成册,对员工要进行针对性培训。 5、作业票使用。目前我们高空作业、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较多,但个别作业票使用还是不到位,办理作业票各级人员签字同时也是对你一个告知,查看其防范措施并安排人员检查协助,这也体现安全重视程度。下一步检查中发现未办理作业票要按规定进行处罚,若发现违章作业加倍处罚。

消防培训会议纪要

消防培训会议纪要 消防培训是消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国民消防素质的有效途径,在保障公共消防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而我国目前的消防培训无论在数量和质量上都远远满足不了社会需求,消防培训的规范化、制度化还需进一步加强。下文是消防培训会议纪要,欢迎阅读! 1.我国的消防方针是什么?答:我国的消防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2.火灾的危害是什么?答:火灾的危害是给人类带来破坏、苦难、死亡。 3.火灾的特点是什么?答:火灾的特点: (1)突发性 (2)多变性 (3)瞬时性 4.扑救火灾的几种方法?答:扑救火灾的方法有四种: (1)隔离法 (2)冷却法 (3)窒息法 (4)抑制法 5.燃烧的几个阶段?答:燃烧共分五个阶段: (1)初起阶段 (2)发展阶段

(3)猛烈阶段 (4)下降阶段 (5)熄灭阶段 6.干粉灭火器的结构和使用方法?答:干粉灭火器的结构为:喷嘴、压把、保险栓、气瓶、粉桶、粉管、胶堵等组成。 7.火灾现场逃生的途径有哪些?答:火灾现场逃生的途径有:门、窗、安全出口、消防电梯、疏散楼梯、逃生滑梯、阳台、屋顶、下 水管道、紧急出口等。 8、灭火器使用方法 A.提起灭火器,拔掉铅封和安全栓。 B.对准火源根部左右扫射。 9、两盘水带使用方法图 A.甩开第一盘,将第一节水带的一个接口连接在分水器上 B.将第一盘水带的另一接口,连接在第二盘水带。 C.甩开第二盘水带,将其另一端接上水枪,对准火源根部,左右扫射。 会议时间20XX年7月23日 会议地点三楼会议室和酒店外场 会议主持人 会议记录人 参会人员酒店全体员工 会议主要内容 消防演习培训内容 一、在职员工必须具备的能力。

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纪要模板

编号:_____ 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纪要模板 学校:_________ 教师:_________ ____年___月___日 (此文内容仅供参考,可自行修改) 第1 页共4 页

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纪要模板 二、7-8月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1.完成公司安全生产半年工作总结并上报工业区; 2.上报了公司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和安全生产月活动数据统计表、安全生产管理基本信息调查表;上报了安全生产月报和第二季度报表;上报《台风、强降雨应急响应记录表》。 工业区安委办对我公司(含龙盛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进行了为期两天的检查,此次检查主要针对制度和流程,我公司基本符合要求,但指出存在2个问题:一是未开展安全风险评估(由于工业区安委办没有具体指导标准,这个问题在工业区系统内普遍存在);二是公司重组后,公司安全管理从南山区安全成员单位调整为工业区安全下属单位,政府安全管理文件和培训指导由工业区转达,公司安全工作和政府相关部门直接联系中断。本次检查,工业区要求公司重新建立与政府的直接联系渠道。 完成公司办公区域安全消防器械检查。 7月初组织了一次仓库叉车专项检查:中海公司3台叉车全部证照齐全;华海鹏达公司1台叉车证照齐全、1台叉车无证照;力坞公司东莞牌照叉车1台,经与市安监局咨询异地叉车可以在省内使用。华海鹏达公司一台叉车叉车无证照问题,已经多次敦促该公司整改,该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停止其使用,在叉车上贴此叉车无牌无证禁止使用标志并拍照,但该公司至今仍有使用情况,我部已于市场部沟通,将采取进一步措施停止其继续使用。 完成公司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 第 2 页共 4 页

安全生产月期间,公司开展的一系列宣传教育活动,7月在公司OA 系统刊载了《公司安全生产月活动丰富多彩成效显著》的宣传报道,同时也为工业区安委办提供了宣传稿件。 7月中旬出租土地特种设备进行了一次专项检查:宏旺堆场1台高叉证照不全,1台高叉已经停止使用;石竹堆场2台高叉证照基本齐全。 针对出租土地加油站回潮现象,我部联合市场部约谈了租地客户,再次强调安全生产的重要性,重申公司具体要求,客户都表示将积极配合整改。 力坞公司叉车又发生一起安全事故:7月21日0:13,力坞公司叉车作业时从操作平台掉下,司机及时跳下叉车,未造成人员伤亡,经请示领导同意再次停止力坞公司叉车操作,等待其事故报告和整改措施报告后再议。鉴于力坞公司近期屡次出现叉车安全事故,我部强调,今后必须对仓库和堆场特种设备安全使用情况严格进行监管,防止事故发生。 力坞公司叉车安全事故原因和整改措施报告提交公司后,我部要求其更换叉车和司机,而且证照必须齐全。力坞公司目前暂由中海公司叉车代为操作。 中外天利(北京)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14年3月4日 第 3 页共 4 页

最新-关于安全的工作会议纪要

最新-关于安全的工作会议纪要 安全工作会议纪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教育部门关于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要求,切实做好我院的安全防范工作,保障师生安全和维护校园安定、稳定,安全工作会议纪要。20xx年2月20日上午,受吴钦明董事长和庄兴无院长的委托,总务处刘雨彬处长在1号楼601会议室主持召开全院安全工作会议。陈炳钦书记、黄建平副院长、各系处负责人、分管学生的副书记、各职能科室负责人及安全责任员参加了本次会议。会议纪要如下: 一、会议传达学习了上级部门有关安全方面的文件精神。 1.福建省教育厅闽教安组〔20xx〕1号关于认真做好春季开学初学校安全工作的通知。 2.福建省教育厅闽教安组办[20xx]2号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真汲取近期火灾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冬季防火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3.福州市教育局榕教安全[20xx]2号关于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加强冬季防火工作的通知。 4.福州市教育局榕教安全[20xx]5号关于开展火灾隐患专项排查的通知。 5.福州市教育局榕教安全[20xx]6号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春季开学初学校安全工作的通知。

6.福州市教育局榕教安全[20xx]9号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福建长乐酒吧“1.31”重大火灾事故的通报。 7.福州市教育局榕教安全[20xx]10号印发福建教育学院《消防安全教育教材》和部分火灾案例及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通知。 会议认为,要深刻认识当前学校安全工作对维持正常教学秩序、维护校园稳定和创建文明学校的重要意义,从其他院校已发生的安全事故中吸取教训。 二、会议通报了20xx年福州市学校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组在我院安全工作检查中提出的问题及落实整改情况。 ㈠存在的问题 1.检查监控室时发现无人值班。 2.食堂液化气瓶没有围栏。 3.门卫登记不完整,没有记录来访人员的有效证件。 4.食堂从业人员中有1人健康证过期。 5.食品进货不规范,有的使用白条和收据。 6.20xx年度食堂留样有的没有体现具体日期。 7.宿舍安全和食堂安全检查记录不完整。 8.大型外出活动报批手续不完整,工作总结《安全工作会议纪要》。 9.实验室没有安全管理制度。 10.图书馆没有消防疏散分布图。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1)2009-03-22 11:22 鲁高法【2008】243号 近年来,民事审判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热点、难点问题不断涌现,引起社会关注的案 件不断增多,案件审理难度不断加大。特别是随着《物权法》、《劳动合同法》等新的民事法律法规以 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颁布实施,对提高民事审判法律适用的准确性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 求,同时全省民事法官也面临着需要进一步转变审判理念,更新法律知识和提升法学理论水平等新的 挑战。为贯彻落实全国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座谈会、第二十二次全省法院工作会议和省法院党组理 论学习中心组读书会的精神,强化“以当事人为本”的理念,“高快好省”地妥善审理好各类民事案 件,提高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民事法官的法律适用能力和水平,规范法律适用标准,促进司法公正,进 一步开创全省民事审判工作的新局面。省法院于2008年8月27日—29日在威海市召开了全省民事 审判工作座谈会。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与省法院民一庭审判业务对口的 民事审判庭庭长、部分基层人民法院的院长参加了这次会议。会上,省法院周玉华院长发表了重要书 面讲话,李勇副院长作了重要讲话。会议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周玉华院长和李勇副院长的重要 讲话精神,认真分析探讨了当前全省民事审判工作的特点和发展态势以及面临的主要形势,安排部署 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的民事审判工作,研究讨论了部分民事案件审理中所涉及的法律适用问 题。与会人员一致认为,这次会议统一了思想,坚定了理念,明确了任务,凝聚了力量,必将对全省 民事审判工作实现新的发展、新的跨越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会议就某些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达 成了基本共识,现就有关问题纪要如下:

安全工作现场会议记录

安全工作现场会议记录 时间:×××年×××月×××日 地点:×××工程部会议室 参会单位: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 主持:监理部总监××× 会议内容:业主通过各方努力协调,征迁工作顺利完成,前期工作准备充分,施工单位就工程开工前准备工作做了陈述,监理就为了完成好施工监理任务,应严格遵循监理程序办事等做出说明。 一、施工单位介绍工程简况及有关人员,组织机构及职责范围 工程简况××× 工程部主要管理人员已进场,组织机构设置完善,具体组织机构如下:工程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桥涵负责人×××。在随后工作中工程部将根据工作实际情况,陆续选派人员予以补充。各项规章制度已建立完善。要求各工队必须签订安全环保责任书,责任落实到位。 二、施工单位陈述各项工作的准备开展情况及安全环保措施 原始基准点及原地面复测工作已全部完成,标准实验已做,原材料、机械设备、技术人员已到位,已具备开工条件。施工要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环保培训,建立巡查制度,发现隐患及时消除,力

争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 安全工作执行情况: ①建立了安全体系,制度齐全,并制定了可行的突发事故应急预案,措施到位。 ②利用各种宣传工具,采取各种教育形式,强化安全意识,施工中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为宗旨,全员参与抓安全工作。 ③各施工作业面都配备有一名安全员,设立安全监督岗。 ④临时房屋、照明线路、库房都配置了一定的消防器材。 ⑤施工便道专人负责洒水,保证基本无扬尘。 ⑥设立安全警示标志、标牌,采取多种形式确保施工安全。 ⑦环保方面:不随意砍伐施工界限外植物,保护原有植被。及时清理开挖土石方。配备专用洒水车,减少施工扬尘。文明施工,有序生产。 三、监理部说明监理工作准备情况及有关事项 ×××受业主委托承担该大桥施工监理任务。组建了工程监理组织机构,编写了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等。监理部至目前共进场监理人员5人,监理部主任×××,总监理工程师×××。测量工程师×××,实验工程师×××,实习监理×××。 进场后,我们积极组织监理人员学习有关文件及要求,复核熟悉图纸,并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及工作要求,根据各项工程施工的特点,编制了针对各工程工程的监理工作流程,以指导监理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作者:谭玲春时间:2012-08-20 查看(124) 评论(0)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粤高法【2012】240号)全文 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现将《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层报省法院民一庭。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2012年4月23日至2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惠州召开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主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民一庭(含房地产、劳动争议和交通事故审判庭)庭长参加了会议。通过讨论,与会同志对民事审判中存在的若干具体问题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形成如下会议纪要: 一、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 (一)关于合同效力问题 1.要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维护合同效力。《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并非针对抵押财产转让合同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仅以转让抵押房地产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为由,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受让人因抵押登记未涂销无法办理物权转移登记而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受让人要求转让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应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进行处理。 2.当事人订立转让不动产的合同后,该不动产被依法查封,不能因该不动产被查封而否定该转让合同的法律效力,但受让人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可予支持。买受人请求判令出卖人在解封前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向其释明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为解除合同或在解封后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买受人坚持不变更的,驳回该项诉讼请求。 3.不动产被依法查封后,当事人订立转让该不动产的合同,可认定有效。但转让合同约定在该不动产解封前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条款无效。出卖人不能依约履行合同,买受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买受人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合同并在该不动产解封后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应予支持。出卖人故意隐瞒不动产被查封的事实与他人签订转让合同,买受人请求撤销转让合同的,应予支持。 4.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当事人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核准该房屋为经营场所为由主张租赁合同有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出租人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用途,并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租赁合同无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人民

(完整版)工地消防会议纪要8.10

消防安全专题会议纪要 工程名称:陈大片区棚户区改造(一期)工程 地点:项目部会议室 时间:2016年8月10日 主持:郑飞凤 参加人员:详见会议签到表 会议内容: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合格的安全帽,系紧下颚带;进入施工现场禁止吸烟,禁止酒后作业,禁止追逐打闹,禁止窜岗,禁止操作与自己岗位专业无关的机械设备,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 2、施工现场禁止吸烟区,一旦发现吸烟者必须严惩,杀一儆百。现场人员多且高度集中,吸烟者也不少,加之民工消防意识淡薄,烟头随处乱丢,给工地留下了潜在的火灾隐患。未熄灭的烟头如被风吹到可燃物上或周围而得不到及时处理,将会引发火灾。各班组要对每个工人做好防火安全教育。 3、现场可燃、易燃物品多,要加强对火源、热源的管理。一是加强对明火的管理。保证明火与可燃物堆场和仓库有足够的安全距离,以防飞火。二是要严格用火制度。对于必须要使用明火的部位,要到安全组进行审批,在领取动火证之后,组织专人看守现场,作业完毕后,应清理现场,防止引燃着火,对于残余火种应及时熄灭。 4、生活区宿舍严禁任何人私拉乱接电线,以免发生短路引起火灾。严禁使用电热毯、热得快等易发生危险的电器设备。生活区严禁使用明火取暖。 5、各类配电箱及电源线等电气设施要符合规范要求,接线要由专业电工操作,现场电工每天要对临电进行动态检查,发现隐患后断电维修。 6、现场灭火器和消防管道不得随意挪用或损坏,已经发现严肃处理。一旦有火灾发生,灭火器材会起到最大的作用。 7、相关动火要求: 1)动火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2)作业前必须清理动火部位易燃易爆物品,配备足够的水源和有效的灭火器,看火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兼做其他工作,随时观察动火情况,且必须在动火完毕后确保动火现场无明火或其他可能引起火灾的遗留物后方可离开;

关于安全工作会议记录

关于安全工作会议记录 会议地点:****二楼会议室 参加人: 记录人:***** 会议缺席人: 为切实做好公司安全生产工作,20xx年x月xx日下午在基地二楼会议室召开了《****有限公司安全部安全生产工作培训会》会议。安全部全体员工参加了安全生产工作培训会。培训会由**副经理主讲。 一、首先****回顾了8月份公司安全生产所取得的成效,取得了八月份没有一天出事故的好成绩,为此公司对安全生产部提出了口头夸奖,并期望安全部全体员工再接再厉,争取在9月份也能取得这样的佳绩,为公司安全生产添上更加辉煌的一笔。但是,成绩是过去的,不代表将来,为此,我们还要紧绷安全这根弦,继续加大对公司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力度,为九月份仍然能取得这样的佳绩继续努力。为了继续强化安全部员工的安全意识,特进行了培训。培训资料如下: 1、安全术语 (1)安全生产:消除或控制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保证生产顺利进行。 (2)本质安全:透过设计等手段使生产设备或生产系统本身具 有安全性,即使在错误操作或发生故障的状况下,也不会造成事故。

(3)安全治理:是为了在生产过程中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改善劳动条件,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实现劳逸结合,加强安全生产,使劳动者安全顺利地进行生产所采取的一系列法制措施。 (4)事故:职业活动过程中发生意外的突发性事件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职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5)事故隐患:引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及治理缺陷。 (6)不安全行为:职工在职业活动中,违反纪律、操作规程和操作方法等具有危险性的做法。 (7)违章指挥:强迫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的行为。 (8)违章操作:员工不遵守规章制度,冒险进行操作的行为。 (9)四不放过的原则:是指在调查处理工伤事故时,务必坚持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职责人没受到处罚不放过,员工没受到教育不放过。 (10)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纪律 (11)三级安全教育:进厂教育、车间教育、班组教育。 (12)四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帮忙别人不受伤害。 (13)三懂四会:懂生产原理,懂工艺流程、懂设备构造;会操作、会维护保养、会排除故障和处理事故,会正确使用消除器材和防护器材。

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纪要

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纪要2012年4月3日晚,矿化公司总经理赵义兵召集苏溪河矿区和水岩 屋矿区矿山安全管理负责人、安全员、工程技术人员、库管员等召 开了第一季度安全生产专题会议,会议邀请了原矿化公司副总经理 王泽旭参加。会议总结了复工以来的安全生产状况,分析了目前公 司安全生产形势及各班组的安全生产现状,指出了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对下一季度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具体的安排意见和工作要求。 一、存在问题 会上,赵总经理及矿山主要管理负责人王祖金、曹正国、杨德兵等 提出了以下存在的问题。 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一线工作人员精神面貌差,作风比较散漫, 思想不够稳定;各生产班组人员不稳定,经常换人,影响工作的正 常开展。

2、井内排险不到位。井内通风、作业面现场管理存在漏洞,部分作业面照明设施不符合要求,安全防护措施、设施及安全员现场监管不到位。 3、工人及部分安全管理人员安全防护意识差,不能严格按要求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4、矿山民工入矿把关不严,存在证件不齐、保险办理不及时现象。 5、现场管理不够到位,不够严厉,相关规程执行不力。 二、提出要求 赵总经理对接下来的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1、安全管理人员及一线工作人员首先要稳定思想,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坚定彻底扭转安全生产形势的信心和决心。平时要多加强业务学习,提升业务水平与能力。

2、要稳扎稳打,步步为营,进一步强化现场监管,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3、要用铁的标准、铁的面孔、铁的手腕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同时,在安全生产管理中要注重细节,强化责任,抓好执行,确保各类操作规程、规章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4、搞安全生产工作一定要识大体、顾大局,千方百计使矿山逐步走向规范,圆满完成2012年矿山零伤亡、安全生产省级达标和“六大系统”建设任务,为201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换证工作打好基础。 5、在确保安全生产万无一失的前提下尽量接近生产任务。 6、要严格执行质量管理办法,确保矿石开采质量。该分层爆破的、高低品位分开堆放的一定要严格执行,要把好择渣关,同时多与配矿厂联系,及时掌握开采的矿石质量情况。 7、必须要时刻紧绷民爆物品管理这根弦,从签字审批、发放领取到清退入库决不能马虎大意。保卫科直属安全生产部管理,要积极配

消防安全会议纪要

消防安全会议纪要 消防是涉及到人生安全的,所以我们必须十分注重消防安全问题!消防安全展开会议之后需要记录内容。下文是消防安全会议纪要范文,欢迎阅读! 消防安全会议纪要一 20xx年4月7日上午8时,全县教育安全工作会议在教育局南三楼会议室召开,参加会议的有全县各中学、小学主管消防工作的领导,各幼儿园工作负责人,平邑消防队陈参谋、公安交警宣传科林科长。教育局卜局长主持会议,会上针对如何加强教育系统消防建设工作进行研讨培训。 一、平邑消防队陈参谋介绍了现阶段我县消防工作基本情况,并就怎样做好消防工作进行了培训。 二、教育局李云苗主席传达学习了市区关于加强消防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 三、教育局长邱春力做了重要讲话,针对新形势下如何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消防基础建设及加大宣传力度等进行研讨。与会人员一致认为,专群结合、警民结合、条块结合、齐抓共管是做好教育系统消防工作的关键,为便于开展工作以各地警务室为依托,建立教育系统消防工作室,工作室挂牌。制定各项工作职责及制度,职责及制度上墙,此项工作由安全办公室完成。 四、最后卜局长提出消防工作要做到六抓:抓学习,认真学习有

关法律法规文件领会精神实质,学习各项业务掌握工作技能。抓基础,情况数据准,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抓协作,教育系统消防与派出所的消防工作紧密结合,应互相融为一体,在工作中注意协作,切实做到条砖块统、专群结合。抓检查,各单位有关科室在完成自身检查的同时,协调有关人员进行联合检查。抓宣传,按有关要求定期进行消防演练和培训。抓落实,检查要有记录,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消防安全会议纪要二 主持人:陈汝峰 会议议题:关于组织单位全体员工开展消防演练(议题为组织消防演练、培训消防器材使用、设施维护保养、火灾隐患整改会议时间:20xx年10月30日 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予以处罚等涉及消防安全管理的工作) 参加人员:新乐图连锁网吧全体员工 会议纲要:网吧主管人员对20xx年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简要总结,并汇报20xx年工作安排,形成会议纪要如下: 1、各员工要做好每月的安全检查工作,并对消防设施进 行每月月度例行检查。 2、应上级部门要求,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进一步落实如何使用消防器材,如何认识并落实“四个能力”建 设,如何保养和更换灭火器材进行了相关培训、演练。 3、今后要把网吧安全隐患查处制度化,对易燃易爆物品的管控

学校安全工作会议纪要

学校安全工作会议纪要 导读:本文是关于学校安全工作会议纪要,希望能帮助到您! 学校安全工作会议纪要一 6月23日上午,由任渠校长主持学校安全工作专题会议。会上由任渠校长全文传达了市教育局下发的教办发[20XX]43号《关于切实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文件,并结合学校安全工作的实际情况,作出了以下的整改措施。 一、由闫孝环书记负责,李先伦主任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根据教办发[20XX]43号文件的精神,对教学楼危害程度重新鉴定,此项工作在近期完成。 二、加强对学生游泳的安全教育。严禁学生私自游泳,并由政教处用给家长一封信告知家长,本周四由刘克诚副校长主持召开关于学生安全的班主任会议。全体教师特别是班主任一定要遵守学校规定,严格按规定处理学生事宜。本周五召开安全教育为主题的德育课。 三、按照云集派出所的整改意见书,学校规定了学生离校时间和到校时间,中午不回家的学生由班主任看护,学校请一名保安人员加强每天对校园的空隙时间的安全巡逻。 四、学校不组织师生的校外大型活动,学校不接待任何旅行社,毕业年级老师旅游由老师个人自愿参加。 参加人员有全体中层以上干部,李刚主席、宋正武主任、刘四方主任、向光模因公事和其它原因未参加,会议记录:刘建义。 学校安全工作会议纪要二

会议时间:xxxx年x月xx日 会议地点:政府会议室 参会人员:班子成员 主持人:xxx 会议主题:思想教育 此次会议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政治思想工作、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建设和谐校园,必将产生深远的意义。根据q部长的安排,我将各学校关于宣传思想工作作简要概述。 z:xx九年制学校思想教育情况介绍 1、健全“两支队伍”以党总支、德育处、团委、工会、班主任组成的思想政治工作领导队伍。由关工委、家长学校、家长委员会、法制副校长组成的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教育队伍。 2、建立阵地:一是建立了业余党校、团校等政治思想工作教育培训阵地;二是建立了校园电视台、黑板报、宣传橱窗等教育宣传阵地;三是建立了支部活动室、工会活动室、课外活动小组等教育活动阵地。 3、突出特色:一是加强对教职员工的宣传思想工作有特色;二是加强对学生的宣传思想工作有特色;三是将宣传思想教育活动容入创建活动有特色;四是将宣传思想工作容入“唱读讲传跳”活动有特色。 d:xx镇九年制学校思想教育情况介绍 1、坚持一个阵地——课堂教育 2、围绕一个核心——抓学校党支部建设,突出“围绕教学抓党建,抓好党建促教学,教学效果验党建”。 3、开展几个宣传——一是活动宣传:充分发挥德育处和团委的作用以“唱读讲传跳”活动为根本,深入开展“六个一”(即开展了一次经典诵读

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的会议纪要

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的会议纪要 会议时间:××××年××月××日 会议地点:公司三楼会议室 主持人:××× 参加会议人员:公司主管领导、各科室及各项目部负责人会议主要内容: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及安排部署 一、会议目的: 为加强公司施工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公司XX年各项安全工作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特召开此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对XX年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二、会议内容: 1、公司安全工作目标要达到全年无安全事故发生、零事故。 2、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公司要严格按管理办法的要求与开复工项目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双方的职责和工作。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定期召开安全会议,组织安全检查。各科室、班组、重要岗位及特殊岗位个人也要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3、要完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做到企业安全工作有法可依,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调整安全管理的重点,迎接各项上级安全检查工作,总结安全工作中的不足,积极改进。要坚决执行事故隐患整改领导责

任制,实行逐级管理,施工现场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必须由公司分管安全领导负责,限期整改落实,做到责任明确到人、考核落实到人,日常管理要做到“五到位”,即:组织到位、职责到位、检查到位、考核到位、奖惩到位。 4、为使安全生产意识深入人心,人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公司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每月不少于一次安全例会、安全检查;重视安全培训教育,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教育活动,组织各科室、各项目部、施工人员、专职安全人员全部参加;加强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复审的检查及管理,严禁无证上岗。对施工现场新进场人员进行安全“三级”教育,并做好教育记录,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教育率应达100%,并建立三级教育卡。 5、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制度,公司采取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的办法,实行安全生产工作动态管理。如季节性安全检查、雨季施工安全检查、特殊敏感时期安全检查、防雷电、防火、防中暑等,对查出的隐患要进行整改,复检不合格的将执行处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强制停工整改直至合格。 6、公司积极投入到“创安全文明工地”的活动中,,并结合公司及项目实际情况,制定达标计划。公司要按照文明工地标准争创文明工地,加强文明工地的检查工作。 7、加强安全防护用品及设施的监督管理,安全防护用品(安全网、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鞋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合格产

2017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纪要

2017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纪要 时间:2017-12-30 地点:公司办公室 参加人员:详见签到表 主要内容: 本次会议由公司总经理主持。主要是传达“关于开展2017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的通知精神,总结公司2017年安全生产工作得失,全面部署公司2018年安全生产工作。 1、2017年初公司法人和项目总监签订了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状。各个项目监理部始终围绕公司整体工作目标,严格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积极开展各项安全监理工作。同时紧密结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积极开展“做好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排查整治”、“开展2017年度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汛期安全检查工作”、“开展全市建筑施工水泥产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工作”和“开展建筑市场行为专项检查”等活动。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会议和有关文件精神,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在监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管和跟踪巡查,强化各项目监理部的管理和日常监督。 2、安全生产控制指标:2017年度所监理的工程项目伤亡事故死亡总人数控制指标为0,重伤人数控制指标为1。各个项目监理部认真履行了安全监理职责,全年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基本保证在监工程无一般及以上事故的管理目标,全年安全生产目标顺利实现。 3、同时也存在有不足之处:如:、部分项目监理部安全监理实施细则没有针对性,没有认真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个别项目施工单位未按要求编写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或未严格按专项方案实施进行指导施工,监理人员存在督促不到位情况。、个别项目施工单位回复监理工程师通知不及时等情况。存在的问题,希望各个项目监理部引起重视,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职责。 4、过去的一年里我们在安全管理方面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同时也存在着有不足。希望2018年能仍然保持良好是的态势,继续再接再厉,认真完成

2018-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精选word文档 (10页)

2018-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精选word文档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 为提高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统一法律适用,确保司法公正,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XX年9月在武汉召开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就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若干问题进行了讨论。各中级人民法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及民一庭庭长参加了此次会议。会议期间,与会代表对审理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劳动争议案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房地产纠纷案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以及诉讼程序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讨论,在以下方面达成了共识或取得了基本一致的看法。现纪要如下: 一、关于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1、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的范围应严格按照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确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本车人员因机动车颠覆、倾斜等脱离了被保险机动车辆造成损害的,不宜将受害人认定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受害人请求保险公司承担限额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理赔时应区分有责和无责,并根据各自的死亡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实行分项赔偿。 3、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委员会处理,受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人民法院应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及事故发生的时间间隔、连贯性等因素来综合认定为一次交通事故或多次交通事故。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侵权人以已向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支付死亡赔偿金为理由,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政部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交警部门均不属于“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 6、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当事人请求多个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况,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确定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或按份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

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纪要

2010年安全工作会议纪要 时间: 地点: 主持人: 参加人员: 会议主要内容: 1、项目监管部顾仁强汇报公司近期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2、项目监管部马士军部长传达国务院《通知》精神。 3、各单位代表发言,马部长提出要求。 4、就公司目前安全生产工作,陆秋虹董事长作出具体部署。 一、公司近期安全生产工作的情况 公司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1—7月份,安全生产“三率”为零。顾仁强就今年以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存在的8点不足,提出8条应对措施: 1、加大安全员定向培养力度,在项目必须配置专职安全人员的前提下,根据项目大小,提高主要负责安全人员的岗位职务和待遇。 2、进一步强化安全检查、预警通报、指标监控、履职报告、安全约谈、考核奖惩、责任追究等一系列有力措施,将安全生产纳入单位绩效考评和个人业绩考核,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3、加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确保责任落实,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三全管理。 4、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严格落实项目部、分包单位、班组这三级危险作业监控管理制度,使员工在工作中明白工艺、知道今天做什么?谁做?什么时候做?怎么做?按什么操作标准做?制成表格,签字确认,使之养成一种习惯,收获一生平安。 5、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文件要求,公司应着手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程序,做到危险作业超前控制,各个环节都有人负责、有人监督。 6、关口前移,把安全工作重心放在施工现场,明确治理和监控工作的具体内容是什么?谁是牵头部门?由谁负责?由谁落实?有谁整改?由谁复查验证闭环?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7、各单位的应急预案要与公司应急预案保持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一旦遇到险情,迅速在第一时间抢救和层层上报,防止抢险不及时导致伤亡事故的发生和扩大。 8、任何经营行为都要以安全为前提,必须保证人身安全,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而强行施工,切实体现“生命至上、安全是天”这一理念,确保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实现。 二、马部长传达《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 1、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技术,强化生产过程领导责任,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全面开展安全达标。 3、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一次性工亡补助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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