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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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

2009年05月04日 15时57分 172 主题分类: 资源能源

“公益林”

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

《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吕祖善

二○○九年四月十七日

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益林,是指以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主体功能,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划定,经批准公布并签有公益林保护协议的森林、林木以及宜林地,包括防护林、特种用途

林。

公益林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县级公益林。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级、省级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公益林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划定、严格保护、适当利用、合理补偿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益林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内容;保障资金投入,将公益林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切实履行对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职责。

乡(包括镇、街道办事处,下同)人民政府根据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具体做好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林建设、保护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建设、交通、农业、水利、审计、环境保护、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益林建设、保护的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设

第七条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划定公益林范围,并将公益林建设规模报送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划定公益林范围时,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与森林、林木、林地集体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包括承包经营权人,下同)充分协商,并征得同意。

第八条国家级公益林建设规模,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公益林建设规模,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公益林建设规模不得擅自改变。确因征收、占用林地等原因减少公益林的,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补足。

第九条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建设规模经批准后,由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与森林、林木、林地集体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公益林保护协议。公益林保护协议应当载明四至范围、保护措施、资金补偿、违约责任等内容。

签订公益林保护协议应当遵循自愿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

第十条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对公益林进行登记、造册、公布,并设立公益林标志。

公益林标志应当标明公益林类别、面积、责任人等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公益林标志。

第十一条交通、铁路、水利、建设(园林)、旅游等部门应当加强公路、铁路、江河两侧,湖泊、水库周围,风景名胜区等区域的公益林建设。

第十二条对生态保护功能低下的疏林、残次林等低效林分,公益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进行造林改造,提高公益林的生态保护功能。

公益林造林改造应当遵循森林自然演替规律,通过天然更新和人工培植相结合的措施,建设成树种结构合理、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稳定的森林生态系统。

第十三条公益林内的火烧迹地、病虫害迹地等宜林地,公益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当年或者最迟于次年完成绿化造林,恢复森林植被。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完成公益林低效林分改造,火烧迹地、病虫害迹地更新造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适当的造林补助。

第三章保护

第十五条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与有公益林管护任务的乡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有公益林管护任务的乡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应当分别签订公益林保护管理责任书,落实公益林管护责任。

乡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公益林管护需要,配备相应的护林员,落实管护责任。

第十六条公益林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坟墓、开山采石以及挖砂、取土、开垦等毁林行为;

(二)采挖活立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公益林林木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因抚育和更新需要采伐公益林林木的,应当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下列公益林禁止采伐:

(一)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

(二)自然保护区中核心区和缓冲区的林木;

(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采伐的。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益林林木可以进行更新采伐,但采伐强度不得超过伐前林分蓄积的25%,且一次连片采伐面积不得超过1公顷:

(一)主要树种平均年龄达到成熟林的;

(二)濒死木超过30%的;

(三)树种结构单一,需要进行改造的针叶纯林。

第十九条公益林林木的抚育采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林分过密、生态保护功能衰退的,采伐强度不得超过伐前林分蓄积的15%,伐后郁闭度不得低于0.7;

(二)竹类的采伐量不得超过当年新竹量,伐后郁闭度不得低于0.7,竹林中的林木不得采伐;

(三)因实验目的采伐实验林、母树林的,应当采用相应的采伐方式和强度;

(四)因遭受病虫害、火灾及雪压、风折等自然灾害需要采伐的,应当采用必要的采伐方式

和强度伐除受害木;

(五)因建设护林防火设施和营造生物防火隔离带需要采伐的,应当采用必要的采伐方式和强度。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益林的义务,有权检举和制止破坏公益林的行为。

第四章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益林不得擅自改变为非公益林。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省级公益林改变为非公益林的,由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征得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终止公益林保护协议;

(二)国家级公益林改变为非公益林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公益林林地。确需占用公益林林地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在公益林内从事森林旅游、休闲等经营活动,应当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坏、破坏森林资源。

第二十四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益林建设、保护、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查处。

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形成书面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保存。

第二十五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益林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公益林档案管理,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公益林管理情况。

第二十六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

立公益林监测体系,及时掌握辖区内公益林资源与生态状况的动态变化趋势,并定期向社会公告公益林资源与生态状况。

第五章补偿基金

第二十七条省人民政府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对公益林按照规定标准给予补助。

有国家或者省级公益林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对公益林进行补偿,补偿标准不得低于省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八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主要用于:

(一)公益林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的损失性补偿;

(二)管护人员的劳务报酬、培训、劳动保障等管护费用;

(三)森林防火、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监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公共管护费用;

(四)公益林范围划定、宣传、培训、管理系统建设、检查、验收等管理费用。

第二十九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财政部门应当设置专账,并按照下列规定拨付:

(一)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损失性补偿资金,应当及时足额拨入公益林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的存款账户;

(二)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管护费用,应当直接拨入各管护单位的专用账户;

(三)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公共管护费用,应当直接拨入项目实施单位的账户;

(四)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管理费

用,应当直接拨入承担公共管理任务的单位的账户。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状况,逐步提高公益林补偿标准,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移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

审计部门应当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公益林建设、保护的监督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

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批准采伐公益林的;

(二)挪用、截留、移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拨付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

(四)对盗伐滥伐公益林、非法征收占用公益林林地打击不力,以及管理不善等造成公益林资源减少、质量下降的;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采伐公益林或者未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采伐公益林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公益林标志牌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原状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并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未在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限期内造林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按应造林面积每平方米1至5元处以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5万元。

第三十七条擅自将国家级、省级公益林改变为非公益林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给予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市县级公益林的建设、保护、

利用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2005年1月18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浙江省重点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浙江林业概况

浙江林业概况 浙江,“七山一水两分田”。全省土地总面积10.18万平方公里,山地、丘陵占总面积的70%。林业用地面积667.97万公顷,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63.64%。浙江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区,四季分明,气候温和,雨量充沛,土地肥沃。优越的自然环境,勤劳的浙江人民,孕育了浙江林业的辉煌。进入新世纪,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省委省政府提出了《关于全面推进林业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作出生态省建设的重大战略部署,把浙江林业带入了以生态建设为主的可持续发展道路,进入了全面推进林业现代化建设的历史新阶段。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林业产业不断壮大。目前,全省森林覆盖率60.5%,名列全国前茅;全省林业社会总产值1218亿元,位居全国前列。 近年来,浙江实行林业战略性调整,围绕“建万里绿色通道,创千亿林业产值,造浙江秀美山川”的目标,全面推进生态公益林、万里绿色通道、平原城镇绿化、林业产业化经营等工程建设,为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建设生态省,打造绿色浙江”的战略目标,为使浙江林业继续走在全国前列发挥了突出的作用。 浙江长期以来坚持以倡导绿色文明、共建绿色家园为主题,依托重点工程带动、部门齐抓共管、全民共同参与,广泛开展义务植树运动,国土绿化取得显著成效。“十五”期间,全省累计完成造林更新17.3万公顷,城镇扩绿1.87亿平方米,建成绿色通道1.38万公里,建成清水河道7134公里,海塘绿化750公里,整治复绿废弃矿山615个。全省森林面积从553.9万公顷增加到584.4万公顷,活立木蓄积量从1.38亿立方米增加到1.94亿立方米,单位面积蓄积从每公顷31.91立方米增加到每公顷43.76立方米。城镇(市)绿化覆盖率从27.2%提高到30.37%,城镇人均公共绿地从3.77平方米增加到8.15平方米。 目前,全省已建省级以上园林城市15个,共有40个平原县实现了高标准平原绿化。“十五”期间,浙江全面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累计投入生态效益补偿资金10亿元。据6大类300多个指标分析测算结果,浙江目前的3000万亩生态公益林仅在水源涵养固土保肥、改良土壤、净化大气、改善小气候、减轻灾害、森林旅游、储存能量等方面,就达到722.6亿元。 浙江地处我国东南沿海,气候温暖湿润,集山水海洋之利,形成了众多的森林生态系统、湿地生态系统及海岩湿地生态系统。全省共有河流湖泊6515平方公里,海岩湿地5473.5平方公里,潮间带海涂2443.8平方公里,河口滩涂447平方公里。具有丰富的生物多样性,素有“东南动植物宝库”之称。 全省有兽类、鸟类、爬行类、两栖类野生动物126科689种。浙江境内分布有华南虎、梅花鹿、黄腹角雉、白颈长尾雉等国家一级保护动物18种,穿山甲、黑熊、斑羚等国家二级保护动物97种。鸟类中,列入中日、中澳侯鸟保护协定的种类分别占我国列入种类的77%和65%。全省有高等植物4552种,孢子植物约64种,蕨类植物499种,种子植物3379种。国家林业局

河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河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生态公益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生态公益林(简称公益林),是指为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满足人类社会的生态、社会需求和可持续发展为主体功能,主要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服务的森林、林木、林地。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财政补偿的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以下统称公益林)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级公益林是指依据《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区划界定的公益林。按生态地位重要性和生态环境脆弱性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保护等级。 省级公益林是指依据《河南省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区划界定并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核查认定的公益林。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益林保护与建设以及开展其他生产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益林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生态优先,严格保护;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统一规划,分步实施;责权明晰,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益林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负责公益林管理日常工作;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其工作开展情况。 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公益林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对在公益林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区划界定与调整 第七条公益林区划界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托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完成,经国家或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查验收后,明确事权等级,予以确权认定。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与林权权利人签订公益林区划界定书。 第八条经核查认定的公益林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改变其性质、用途的,须按事权等级报原认定部门批准。

广东省生态公益林调整管理办法

广东省生态公益林调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规范生态公益林调整,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生态公益林,专指省级生态公益林。 第三条各地要切实加强生态公益林管护工作,维护生态公益林稳定,确因规划调整、征占用林地等原因需要调整(包括内部调整、核减、增加,以下统称调整)生态公益林的,可提出调整申请。 (一)规划调整。由于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或发展改革部门立项的林地规划调整,需要适当调整生态公益林,使本区域生态公益林结构、布局更加合理。 (二)征占用林地。由于项目建设征占用林地而需要调整生态公益林,应与林地征占用同时报批,在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后办理调整。 (三)其它确需调整生态公益林的情况。 第四条调整生态公益林应由林权权利人向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专文逐级向省林业局提出调整申请。市属林场向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林业主管部门专文向省林业局提出调整申请。省属林场、雷州林业局迳向省林业局提出调整申请。 第五条申请调整的生态公益林,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面积平衡。县(市、区)和省、市属林场及雷州林业局(以下简称“县、场、局”)应做到本县、场、局内部申请调出和调进面积一致,确保本县、场、局生态公益林稳定。申请增加或核减生态公益林的,由省林业局统一调配。 (二)区位重要。申请调进为生态公益林的林地,必须符合生态公益林的区划标准和条件。 (三)质量较高。申请调进的林地的森林生态质量较高。 (四)集中连片。调进后该区域的生态公益林分布集中连片。 (五)权属明晰。申请调进为生态公益林的林地,林地林木权属明晰,且权利人要求区划为生态公益林。

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生态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江西省森林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重要、生态状况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者服务为主要利用目的,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划定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公益林,分为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省级生态公益林、设区市级生态公益林和县级生态公益林。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依法保护、严格管理、分类补偿和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公益林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生态公益林补偿、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水利、交通、环境保护、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公益林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生态公益林保护意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公益林的义务,有权检举和制止破坏生态公益林的行为。 在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免费下载】广西壮族自治区公益林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益林管理办法 (2011-7-6 9:48:2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示范区和林业强区,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公益林经营者、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广 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公益林是指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广西完善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区划界定技 术操作细则》区划界定的并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林业局批准的,以提供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功能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公益林分为国家级公益林和自治区级公益林。 第三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公益林建设、保护、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依法保护、严格管理、权责一致、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本行政区域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列入政府工作目标。 第二章区划管理 第六条公益林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区划界定,界定成果由自治区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国家级公益林报国家林

业局和财政部核准,由国家林业局公布,自治区级公益林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公布。 公益林区划必须落实到地籍小班,实行小班经营管理,划定的公益林原有的权属不变,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经批准公布的公益林不得擅自调整,在不影响整体生态功能、保持集中连片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调出公益林。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已确权到户的公益林,其林权权利人在与地方政府签订管护协议时,提出调整要求的。 (二)苗圃地。 (三)由于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或发展改革部门立项的林地规划调整,需要适当调整的公益林。 公益林调整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再报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具有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现场勘验,提出审核意见。审核同意的,再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国家级公益林报国家林业局核准批复,自治区级公益林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批复。 第三章公益林管理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实行公益林保护管理目标责任制。 第九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与公益林林权所有者签订管护协议,落实管护责任人,明确管护责任,对公益林实施有效管护。

林业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的的通知(桂林政发〔2013〕16号)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林木采伐管理,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充分发挥森林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林木的采伐,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林木采伐管理工作。设区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林木采伐管理工作。 第二章森林采伐限额管理 第四条森林采伐实行限额管理,凡采伐林地上胸径5厘米(含5厘米)以上的林木应纳入限额管理。 采伐非林地上的林木和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纳入限额管理。 第五条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预留全区年森林采伐限额总量的5%,用于解决因自然灾害、占用征收林地、森林经营保护等对采伐限额的需要,其余年森林采伐限额应一次性分解落 - 1 -

实到各编限单位。 第六条各编限单位之间的年森林采伐限额不得调剂使用。 第七条森林采伐限额实行分项管理,限额内人工林采伐可以占用天然林采伐限额,抚育采伐可以占用主伐限额或更新采伐限额,其他各分项限额严禁互相挪用、挤占。 第八条公益林采伐限额不得结转使用;商品林采伐限额年度有节余的,在编限期内可以结转使用。具体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因自然灾害、自治区级以上重大项目占用征收林地、森林经营保护、公益林更新、短轮伐期工业原料林经营管理水平提高、森林经营方案执行等需要,年森林采伐限额不足的,编限单位可以申请追加当年森林采伐限额。 第十条申请追加当年森林采伐限额,应由编限单位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逐级报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经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论证后,对符合条件的,由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按有关规定追加下达。 第十一条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防治林业有害生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可先行采伐。组织紧急采伐的部门和单位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所采伐的林木蓄积占用当年森林采伐限额。 - 2 -

生态公益林管理工作方案2篇(完整版)

生态公益林管理工作方案2篇 生态公益林管理工作方案2篇 第一篇 根据生态公益林管理的有关规定,决定开展全县201X年度国家重点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管理的检查验收工作。为确保检查验收工作成效,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县国家重点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管理检查验收工作领导小组。检查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生态公益林管理站,同志任办公室主任,抽调技术人员组成专业检查验收队伍,确保检查验收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检查内容 1、核实全县(201X年度)国家重点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的面积、范围。检查验收工作小组根据森林资源管理系统界定的国家重点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的面积、范围到现场核实,确定权属。 2、重点公益林分布的乡镇。 3、核查是否有下列情形: ①未成立专职管护队伍的; ②出现森林火灾、过度放牧、乱砍滥伐、滥捕乱猎以及发生林业有害生物不及时防治并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③违规征占用公益林地的; ④有权属纠纷的。 ⑤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否及时足额发放。是否实行一卡通。

4、补偿资金实行“一卡通”发放,要求各村制定好资金分配方案和资金到户表,并在村公布栏上张榜公布15天,分配方案必须经过村组70%以上村民表决同意,有关表决情况档案资料交县公益林管理站存档。 三、工作方法及时间安排 本次检查验收工作由生态公益林管理站负责组织实施,乡镇林业站和高泽源林场生产科配合完成。全县设8个检查验收工作组(高泽源国有林场自行设组),负责具体检查验收工作,时间为201X年3月1日-201X年5月30日。(参加验收人员名单附后)。 四、经费安排 本次检查验收涉及面广,内容多、时间紧、要求高、任务十分艰巨。为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检查验收质量,县局安排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验收工作顺利完成。国有林场工作经费自行安排。 五、工作要求 严格执行《省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必须核实到山头地块,防止走过场,确保检查验收工作的质量。 检查人员必须坚持原则,严守廉政纪律,公正公平按技术规定标准完成任务。 第二篇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坚持“安全第

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生态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生态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重要、生态状况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者服务为主要利用方向和目的,并按照有关规定划定为生态公益林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公益林,分为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经营和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严格保护、科学经营、合理利用、分级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设立公益林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公益林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生态公益林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与同级林业主管部门签订公益林保护管理目标责任书。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分别与有公益林管护任务的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等国有森林经营单位、乡镇林业管理站签订公益林管理目标责任书。 第二章建设和保护 第七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生态公益林,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省级生态公益林,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人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级公益林是指依据《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划定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国家级公益林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类管理、责权统一,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应当纳入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落实到现地,做到四至清楚、权属清晰、数据准确。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国家级公益林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六条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用于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和政策的宣传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设立国家级公益林标牌,标明国家级公益林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权属、管护责任人,保护管理责任和要求、监管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八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与林权权利人签订管护责任书或管护协议,明确国家级公益林管护中各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管护责任。 权属为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责任单位为国有林业局(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及其他国有森林经营单位。 权属为集体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责任单位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 权属为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责任由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承担。无管护能力、自愿委托管护或拒不履行管护责任的个人所有国家级公益林,可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对其国家级公益林进行统一管护,代为履行管护责任。 在自愿原则下,鼓励管护责任单位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向社会购买

关于林木采伐管理的规定

关于林木采伐管理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林木采伐操作流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关于森林采伐管理的文件规定,经局班子集体研究,结合我 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采伐,必须遵守本办法。城建、交通、水利、铁路等部门的林木采伐按《湖北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第 七条执行。 第二章采伐限额及森林采伐管理 第三条严格执行“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和年度木材 生产计划。每年十二月先由各林业站分乡镇拟报采伐计划(分解到村、 伐区),经局审核后,按市下达的采伐指标分配到各乡镇,各乡镇应及 时将森林采伐限额经公示无异议后,加盖政府公章报局森林资源管理股(以下简称林政股)备案。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 零星林木不纳入限额管理。 第四条商品林的主伐年龄和农田防护林的更新采伐,以及国有林 木的采伐和申报按《湖北省森林采伐技术规程》执行;生态公益林和石 漠化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区采伐按照《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执行;县委、县政府划定的风景区、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采伐按风景区、封山

育林区规定和县委、县政府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五条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 造林;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的森林,禁止皆伐。 第六条“双低”改造规定。村组集体的低产低效林改造,必须经 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同意后实施;已经承包到户的,必须经承包人同意后实施。申报低产林改造工程和申报国土部门的低丘岗地开发项 目,均不得安排在生态公益林范围内,同时必须严格确保现有林地上每 亩蓄积分别不超过2个立方米和1个立方米的规定。 第七条古树名木和大树移栽管理。禁止任何商品性采伐(采挖) 古树名木,因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确需移植古树名木的,按审批程序逐级 申报审批。采伐国家一级珍贵树种,应提交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 文件;采伐国家二级和省级珍贵树种,应提交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采挖树木包括胸径5cm以上活立木,再生树蔸、树桩和苗圃地人工 培育地径15cm以上的苗木,须报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挖树龄在30年以上或胸径30cm以上的,依据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市局或省厅审 核批准。 第三章采伐作业设计 第八条伐区范围以一个整体伐区(不得人为割林)为计算单元,

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及建设中的问题与对策探讨

2002年6月 华东森林经理 June.2002 第16卷 第2期 East china Forest Management Vo1.16 No.2  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 及建设中的问题与对策探讨 茅史亮张履勤 (浙江省森林资源监测中心 杭州 310020)    摘 要:针对浙江省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及建设中存在的诸如对生态公益林建设的思  想认识、山林权证、用材林和经济林与生态区位等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对策  中图分类号:S718.55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004-7743(2002)02-0011-04  2001年8月,在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开展了浙江省森林分类区划界定(生态公益林部分)。根据国家、省森林分类区划界定技术标准和有关要求,针对浙江省的生态环境现状、生态区位重要性、森林生态脆弱性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通过认真、细致的现场区划界定,经初步统计全省共区划界定生态公益林总面积307.3万公顷,占全省林业用地总面积的46.9%,其中国家公益林面积177.1万公顷,占公益林总面积的57.6%。区划界定的生态公益林基本达到了《浙江省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纲要》提出的333.3万公顷的目标。通过区划界定,确定了浙江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的规模和任务,为浙江省的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和法治化的轨道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但是,由于生态公益林建设涉及面广,且浙江省山林面积所占比例大,地形复杂多变,林种众多,在林业用地中集体林占有比例大,各地的情况不一,认识深度不同,从而暴露出一些问题,如对生态环境意识淡薄、生态公益林权义认识偏面、生态公益林的山林权证、两类林的眼前利益与远期要求矛盾冲突等问题。反映出来的这些问题,如不解决将直接影响到浙江省能否建成完备的生态公益林建设体系,现提出来与大家探讨。  1 存在的问题  1.1 生态环境意识淡薄  生态环境建设是一项利在当代、功在千秋的社会公益性事业,需要全体公民乃至全社会的共同参与。然而,长期以来由于体制、法制、宣传教育等方面的原因,人们对生存环境的认识缺乏忧患意识。只取不予、只顾眼前、急功近利的现象屡见不鲜,对生态公益林建设的目的、意义认识不足,本位主义严重。表现在:一种认为界定为生态公益林后,对现有林地意味着失去了经营自主权,且生态公益林补助资金少,经济上不合算,不管这些林地是否处在重要的生态区位和森林生态脆弱地区,都不愿界定为生态公益林;二是有些地区城市周边的生态公益林界定难,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各地城区的面积不断扩大,城区周围的林地被城市建设所征占用,但根据国家有关林地征占用的政策,公益林地的征占用相对要比其它林地征占用难度大且费用多,因此,个别地方领

生态公益林的法律法规

第一条为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和 优化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公益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湖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为人类生存、生活 和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创造优良生态环境为目的的森林。具 体包括: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红 树林、农田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 森林公园内的森林和风景观赏林、国防林、母树林、科研林、名 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 第三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生态公益林有关的生产、 经营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生态公益林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科学 经营、严格管护的方针。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 施和检查监督。 第六条禁止采伐生态公益林。政府对生态公益林经营者 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国家、省级财政对省核定的生态公益林按 每年每亩8.5元给予补偿,不足部分由市、县政府给予补偿。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生态公益林建设纳入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生态公益林规划,应坚持因地制宜,因害 设防,合理布局,突出重点的原则。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应与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相协调。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由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一级林 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的生态公益林体系建设规划不得擅自 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上一级林业行政主 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生态公益林规划必须落实到地籍小班,实行小班 经营。划定的生态公益林,其原来的权属不变,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 态公益林的封育管护工作,根据地形、地势,开设防火线或营造 防火林带,加强防火、防病虫害工作。生态公益林区内火灾、病 虫害发生面积不超过省定的标准。 第十条禁止在生态公益林区内伐木、放牧、狩猎、采 脂、打树枝、铲草及地表植物、开矿、开垦、采石、挖砂和取土。 第十一条在生态公益林区内开展旅游和其它经营活动,必须 经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地级以上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与生态公益林林地、林木所有者签订合同。改变林地用途的,须征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征用集体所有和占用国有生态公益林地的,必须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审核同意,并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林木更新改造或卫生间伐需要采

国家公益林管理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提高国家级公益林经营质量和生态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级公益林,是指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区划界定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国家级公益林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级管理、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级公益林保护和建设应当纳入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落实到现地,做到四至清楚、权属清晰、数据准确。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国家级公益林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国家级公益林根据生态区位和主导功能、效益,划分保护等级并实行分级管理。保护等级执行《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划分为三级。 第七条中央财政安排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对

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二章保护管理 第八条国家级公益林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规定程序执行。 第九条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应当与林业主管部门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管护责任。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管护协议约定的义务,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和管护人员的指导、服务和检查,并不断完善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办法。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国家级公益林标牌,标明国家级公益林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林权权利人、管护责任人,保护管理责任和要求、监管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十一条禁止在国家级公益林地开垦、采石、采沙、取土,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地。除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不得征收、征用、占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经批准征收、征用、占用的国家级公益林地,由国家林业局进行审核汇总并相应核减国家级公益林总量,财政部根据国家林业局审核结果相应核减下一年度中央财政森林生

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

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

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txt∞-一人行,必会发情二人行,必会激情三人行,必有奸情就不会被珍惜。真实的女孩不完美,完美的女孩不真实。得之坦然,失之淡然,顺其自然,争其必然。 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 2009年05月04日 15时57分 172 主题分类: 资源能源 “公益林” 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

《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吕祖善 二○○九年四月十七日 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益林,是指以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主体功能,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划定,经批准公布并签有公益林保护协议的森林、林木以及宜林地,包括防护林、特种用途

林。 公益林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县级公益林。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级、省级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公益林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划定、严格保护、适当利用、合理补偿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益林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内容;保障资金投入,将公益林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切实履行对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职责。 乡(包括镇、街道办事处,下同)人民政府根据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具体做好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20171130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

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 《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已于2017年11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2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11月30日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 (2017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益林和森林公园的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级、省级公益林和森林公园的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益林,是指以发挥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主要功能,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划定,经批准公布并签有公益林保护管理协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本条例所称森林公园,是指具备一定规模,森林景观优美,自然景观和人文景物集中,经规定程序批准或者命名,可供开展森林旅游、养生健身、科普教育等活动的区域。 第三条公益林和森林公园的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划定、严格保护、适度利用、合理补偿的原则。 公益林的保护和利用,应当遵循森林自然演替规律,以封山育林为主,辅以必要的人工措施,实行严格保育。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内容;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对公益林和森林公园的建设、保护和管理职责,并将公益林和森林公园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林和森林公园建设、保护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水利、审计、环境保护、文化、旅游、体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益林和森林公园建设、保护和利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组织划定公益林范围,并将公益林建设规模逐级报送至

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管理细则

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管理细则 为加强生态公益林护林员队伍建设,规范护林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法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一、护林员是指从事生态公益林资源保护的专职人员,护林员应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热爱林业事业,责任心强,身体健康,能适应公益林区野外工作环境。 二、公益林林权属国家所有的,管护责任单位为所在国有林场,其管护人员原则上不外聘,在林场职工中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录用,确定后报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公益林林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招聘生态公益林护林员人选由村民委员会讨论,按照“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进行。所选护林员一是要熟悉管护责任区的村情、山情、民情;二是在当地说话比较有影响力;三是要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四是要有健康的身体;五是了解林业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国家政策;六是能够服从组织领导。护林员原则上一年一聘,签订管护合同,登记造册,统一管理。管护人员确定后统一登记造册,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签章后将花名册报送县林业局备案。林业局按照管护责任合同,会同当地政府每年对护林员实绩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续聘,不合格者解聘。

四、县林业局和乡镇林业站负责组织指导护林人员的选聘工作,并对受聘护林人员进行政策法规、林木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等有关生态公益林管护知识的岗位培训。乡村管护责任单位负责对护林员进行日常管理,定期组织召开例会,并搞好考勤及巡山日志的检查工作。 五、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生态公益林要合理划分管护区域。原则上按每6000—8000亩配备1名专职护林员。 六、护林员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林业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做好森林资源和相关保护标志、设施的保护工作; (二)定期巡护责任林区,对盗伐滥伐、乱捕滥猎、乱采滥挖、乱占滥用林地、违章野外用火以及不按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和要求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护林员应当制止并报请当地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护林员每月巡护时间应不少于22天(防火期内应坚持每天巡护),并据实记录巡山日志,记载林业生产、管护等方面的情况; (三)协助乡村管护责任单位开展森林防火宣传、火灾调查、林木病虫害测报与防治;及时报告火警和病虫疫情; (四)协助有关单位开展责任区内生态公益林的营造、抚育、封育和监测工作。 七、管护合同执行一年期满,管护责任单位应将护林员花名册、管护面积及范围、应兑现的护林员工资以及管护任务完成情况等在相

如何调整国家公益林

第一条为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规范生态公益林调整,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生态公益林,专指省级生态公益林。 第三条各地要切实加强生态公益林管护工作,维护生态公益林稳定,确因规划调整、征占用林地等原因需要调整(包括内部调整、核减、增加,以下统称调整)生态公益林的,可提出调整申请。 (一)规划调整。由于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或发展改革部门立项的林地规划调整,需要适当调整生态公益林,使本区域生态公益林结构、布局更加合理。 (二)征占用林地。由于项目建设征占用林地而需要调整生态公益林,应与林地征占用同时报批,在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后办理调整。 (三)其它确需调整生态公益林的情况。 第四条调整生态公益林应由林权权利人向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专文逐级向省林业局提出调整申请。市属林场向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林业主管部门专文向省林业局提出调整申请。省属林场、雷州林业局迳向省林业局提出调整申请。 第五条申请调整的生态公益林,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面积平衡。县(市、区)和省、市属林场及雷州林业局(以下简称“县、场、局”)应做到本县、场、局内部申请调出和调进面积一致,确保本县、场、局生态公益林稳定。申请增加或核减生态公益林的,由省林业局统一调配。 (二)区位重要。申请调进为生态公益林的林地,必须符合生态公益林的区划标准和条件。 (三)质量较高。申请调进的林地的森林生态质量较高。 (四)集中连片。调进后该区域的生态公益林分布集中连片。 (五)权属明晰。申请调进为生态公益林的林地,林地林木权属明晰,且权利人要求区划为生态公益林。 第六条申请调出(进)生态公益林面积超过6.7公顷(含6.7公顷)的,县、场、局需委托具有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资质的第三方开展可行性研究,出具可

公益林管护责任书

公益林管护责任书 篇一:长底乡公益林管护责任书 长底乡二〇一三年公益林管护 长底乡人民政府 代表(签字):目标管理责任书村委会代表(签字):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二日 长底乡二〇一三年公益林管护责任书 为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的管理,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省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责任书。 一、目标和任务 1、本责任书的公益林包括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 2、全面贯彻落实《长底乡公益林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全镇公益林保护管理。 3、全面掌握公益林增减变化、管护质量和资金使用等情况,保障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正常使用和林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4、积极促进我镇公益林管护水平的提高,并为资金划拨和公益林补偿制度提供依据。 二、乡政府职责 1、加强对公益林管理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公益林管理制度和考核

办法,逐级签订公益林保护和建设责任书,将公益林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 2、按照《长底乡护林员管理办法》配备相应的公益林管护人员,负责公益林管理和建设的具体工作。加强对管护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管护人员工作。 3、依法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方针,在公益林区设置森林防火宣传牌、开设防火林带,形成较为完善的森林防火体系。 4、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管,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挪用补偿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安全运行。 5、深入做好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规章、制度的宣传,使广大群众自觉、积极参与到公益林管护工作中来,确保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落到山头地块,补偿工作确实取得成效。 三、村(居)委会职责 1、加大对公益林管护的宣传力度,提高村民对公益林的保护意识。 2、督促村民小组制定护林公约,制定林权所有者补偿费的具体分配方案,并在本村范围内公示。 3、加强公益林内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防止野外违章用火、乱砍滥伐、乱捕滥猎、乱采滥挖等破坏公益林资源的行为发生。 4、对破坏公益林的行为按《护林公约》严肃处理,及时上报镇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 5、加大森林防火宣传,做到家喻户晓,发生森林火灾,及时报告镇政府及林业主管部门。

吉林省重点公益林管理办法最新

吉林省重点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重点公益林的管理,充分发挥森林在维护生态、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发[2004]94号)、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7]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公益林是指按照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印发《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区划,并经国家林业局组织核查认定,纳入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亚林种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和护岸林,自然保护区的森林和西部荒漠化区域林草复合植被。吉林省省级重点公益林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重点公益林管理坚持以保护为主,保护、培育相结合的原则,不断提高林分质量,最大限度地发挥生态功能。 第四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重点公益林的管理、管护和检查监督工作。国有森林经营单位、乡镇林业工作站等单位具体负责管护和建设。 第五条为保障重点公益林管理工作有效开展,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重点公益林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配置相关设备、指定办公场所等。公益林管理机构的职责是:负责组织国家级和地方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和规模调整;编制重点公益林实施方案;组织制定各项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组织开展重点公益林检查监督;参与重点公益林伐区作业设计审查、伐区管理和检查验收工作;负责对纳入中央财政补偿范围的重点公益林管护进行稽查考核;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重点公益林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造林和林木抚育等项目库;组织或参与各类建设项目的检查验收。 第六条重点公益林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工程项目法人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实行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落实,层层签订责任状。

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管理细则

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管理 细则 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

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管理细则 为加强生态公益林护林员队伍建设,规范护林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法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一、护林员是指从事生态公益林资源保护的专职人员,护林员应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热爱林业事业,责任心强,身体健康,能适应公益林区野外工作环境。 二、公益林林权属国家所有的,管护责任单位为所在国有林场,其管护人员原则上不外聘,在林场职工中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录用,确定后报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公益林林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招聘生态公益林护林员人选由村民委员会讨论,按照“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进行。所选护林员一是要熟悉管护责任区的村情、山情、民情;二是在当地说话比较有影响力;三是要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四是要有健康的身体;五是了解林业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国家政策;六是能够服从组织领导。护林员原则上一年一聘,签订管护合同,登记造册,统一管理。管护人员确定后统一登记造册,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签章后将花名册报送县林业局备案。林业局按照管护责任合同,会同当地政府每年对护林员实绩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续聘,不合格者解聘。 四、县林业局和乡镇林业站负责组织指导护林人员的选聘工作,并对受聘护林人员进行政策法规、林木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

等有关生态公益林管护知识的岗位培训。乡村管护责任单位负责对护林员进行日常管理,定期组织召开例会,并搞好考勤及巡山日志的检查工作。 五、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生态公益林要合理划分管护区域。原则上按每6000—8000亩配备1名专职护林员。 六、护林员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林业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做好森林资源和相关保护标志、设施的保护工作; (二)定期巡护责任林区,对盗伐滥伐、乱捕滥猎、乱采滥挖、乱占滥用林地、违章野外用火以及不按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和要求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护林员应当制止并报请当地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护林员每月巡护时间应不少于22天(防火期内应坚持每天巡护),并据实记录巡山日志,记载林业生产、管护等方面的情况; (三)协助乡村管护责任单位开展森林防火宣传、火灾调查、林木病虫害测报与防治;及时报告火警和病虫疫情; (四)协助有关单位开展责任区内生态公益林的营造、抚育、封育和监测工作。 七、管护合同执行一年期满,管护责任单位应将护林员花名册、管护面积及范围、应兑现的护林员工资以及管护任务完成情况等在相应的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短于1周),由生态公益林所在地群众评议和监督,并由县林业局进行年度绩效考核对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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