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局法律.pdf
移民局法律.pdf
第14条
(residente fronteiri?o 边境居民/边境驻扎官的入境)
residente fronteiri?o 边境居民/边境驻扎官的入境规定遵守安哥拉共和国所签署的协定中对于人员往来限制和时段的规定。
第15条
(入境禁止)
被列入不受欢迎名单的外国人禁止入境,由于以下原因:
a)被安哥拉驱逐出境者在5年之内不得入境;b)被处以驱逐出境的附加刑并且判决生效者;c)表现出对国内秩序和国家安全有威胁者。
第16条
(未成年人入境)
1.外国未成年人,若没有父母陪同,则必须持有
书面授权证明,该证明应由其父母或是对其行使父母权力者签字,并由相关部门公正,方可入境。
2.对未成年人负责的人,若是被拒绝入境,则该未成年人同样被拒绝入境。反之亦然。
3.在未成年人是安哥拉居民或是持有学习签证或临时滞留签证的情况下,前述条款不适用。
第17条
(证件管制)
1.在边境检查站对所有出境和入境的外国人进行证件管制。
2.在移民局工作人员进行记录之前,来自境外的外国人都不应离开旅行证件和离港到港卡的检查管制地点。
第18条
(入境签证)
1.入境签证赋予其持有人在边境检查站出示签证并申请入境的权力。
2.签证只是单纯的权力预期,当违反了本法律第13条中规定时,可以被拒绝入境和滞留。
3.入境签证将附于护照或是其它类似的旅行证件上,其上应规定签证有效期、入境次数和其持有人在境内的滞留时间。
第19条
(生活资料保障)
1.入境和境内滞留的外国人,应支付每人每天200美金或是其它可兑换的货币。
2.在下列情况下,本条上一款中规定的金额可以免于支付:当事人以合适的方式证明有食宿的来源保证。
3.在本条第二款中所说的证明,应由作为邀请方的安哥拉公民或是外国居民或是公司或是机构签字的声明,来对其在安哥拉的逗留负责。
第20条
(例外)
1.在例外情况下,由内务部部长或是由移民局局长代表授权没有满足本法律第13条所要求内容的外国人入境。
2.如果是安哥拉没有与之建立外交或是领事关系的国家的外国人,应请示外交部,来按照前款中的规定执行。
第21条
(拒绝入境)
1.外国人所出示的护照或是类似的旅行证件出现以下情况时,可以拒绝其入境:
a)对于安哥拉共和国无效的证件;
b)超过了证件有效期;
c)有刀刮或是做假的痕迹;
d)有入境签证但是没有遵守其上的条款;e)入境签证与当事人滞留境内的目的不符;f)使用其他人的护照。
2.曾被罚款但是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缴付罚金就离开安哥拉的外国人,可以拒绝其入境。
3.以下情况下的非居民外国人也可以被拒绝入境:
a)没有出示返回原属国的机票;
b)没有生活来源的证明;
c)未成年人但是没有监护人陪同或是该监
护权的授权,在本法律第16条第3款中的
情况除外。
4.由卫生部门确认的健康问题也可以作为拒绝入境的理由。
5.被拒绝入境的外国人在离开边境之前被安排在临时安置中心。
6.临时安置中心的建设属于建设机场的公司的责任范围,其功能应在由内务部和交通部审批的章程中来规定。
7.拒绝入境属于移民局局长的职权,或者,在紧急情况下,由省长执行。
8.当拒绝入境被确认为是因为所递交的证件是假证,仿造的或是类似的问题,当事人应被扣押并通过外交渠道交给所属国家当局。
第22条
(运输公司责任)
1.在不违反本法律第107条规定的前提下,运输没有证件的旅客或是机组人员的运输公司应负责将其运返所属国家或是返回其开始使用该公司运输方式的地方。
2.运输无证件旅客的个人也负有同样责任。
3.被拒绝入境的外国人的食物、医护或是医疗和其它方面的费用,由运输公司支付。
4.如果条件适合,外国人可以在移民局人员的陪同下再次登机,相应费用由运输公司承担。
5.如果运输公司或其代理提出要求,则可以允许无票旅客转乘,运输公司或其代理应承担相应操作中的一切费用。
6.运输公司同样要负责联程旅客或是因为运输工具要离开而无法出现的机组人员的维持生存的以及其它的费用,还包括将该人员送出国境的费用。
第23条
(要求禁入的权限)
1.以下机关有权要求禁止外国人入境:
a)法院;
b)司法部长;
c)内务部通过犯罪调查局、经济活动检察局和移民局。
2.执行本法律第15条和第32条第2款的禁入指令,和采取24小时预防措施来控制有明显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