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法律法规宣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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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规定森林分为以下五类:

(一)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

(二)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

(三)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四)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五)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规定: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

(二)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三)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植物检疫条例》中规定: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和硕县林业局宣)

二00八年五月十一日印

林业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材料

一、《森林防火条例》中规定: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禁止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烧荒、烧草场、烧灰积肥、烧田埂、烧秸棵、炼山造林和火烧防火隔离带等生产性用火,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批准,领取生产用火许可证。(二)进入林区的人员,必须持有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发的进入林区证明。

从事林副业生产的人员,应当在指定的区域内活动,选择安全地点用火,在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用火后必须彻底熄灭余火。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作业和通过林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必须安设防火装置,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严防漏火、喷火和机车间瓦脱落引起火灾。行驶在林区的旅客列车和公共汽车,司乘人员要对旅客进行防火安全教育,严防旅客丢弃火种。在铁路沿线有引起火灾危险的地段,由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开设防火隔离带,配备巡护人员,做好巡逻和灭火工作。

二、《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中规定: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和制度,加强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区、乡林业工作站负责本区、乡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中规定: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男11岁至60岁,女11岁至55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均应承担义务植树任务,各单位要将人数据实统计上报当地绿化委员会,作为分配具体任务的依据。

县级绿化委员会在分配义务植树任务时,要按照每人每年植树3-5棵的要求,确定具体指标,因地制宜地进行灵活多样的安排。可以按单位划分责任地段,承担整地、育苗、栽植和管护任务,也可以按相应劳动量,分配承担造林绿化的某一单项和几个单项的任务。此项任务,可以一年一定,也可以一定几年。对11岁至17岁的青少年,应当根据他们的实际情况,就近安所能及的劳动。

林业知识宣传材料——《森林法》(三)

1、森林分为哪些类型?

森林分为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我们这里长的树木多属用材林、防护林、经济林。

2、森林资源指那些?

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3、何为林木采伐许可证?

林木采伐许可证是指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法律规定领取的准许采伐林木的证明文件。其内容包括采伐的地点、面积、蓄积(株数)、树种、方式和完成更新造林时间等。

4、国家保护森林资源的主要措施是什么?

《森林法》第八条第四、六款规定,国家保护森林资源的主要措施是征收育林基金,专门用于造林育林,并建立林业基金制度。

5、如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林木所有者申请林木采伐,由乡(镇)林管站核实填写林木采伐登记表,并提出审核意见盖公章。再由乡(镇)政府分管领导签署意见。上述资料办全后,报县林业工作站。由林业工作站派人调查核实并签署意见。林业局主管领导根据林业工作站调查核实意见进行审批。林业局主管领导审批后,凡采伐林木在50株以下,符合条件者,由办证员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在50株以上,符合条件者,由林业局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县绿化委员会,经县绿化委员会会议研究审批后,才由办证员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木采伐由公安林业派出所监督和检查。办证依法收取育林基金。根据新价非字(92)132号文件,收取育林基金10%,林木采伐许可证工本费每证1.5元。办证人员见育林基金票据后方可办理林木采伐证。收取农防林建设保证金。根据和政办【2008】69号文件要求,更新造林地,采伐更新前必须缴纳600元/亩的农防林建设保证金,采伐后限期当年必须更新,经验收合格后返还保证金。

6、滥伐林木(不办理采伐许可证)2立方米以下(按林木材积计算下同)的如何处罚?

采伐林木不办理采伐许可证的属滥伐林木,滥伐林木2立方米以下按《森林法》第39条规定,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的2倍至3倍的罚款。

7、滥伐林木2立方米以上10立方米以下(不含10个立方米)的如何处罚?

滥伐林木2立方米以上10立方米以下(不含10立方米)按《森林法》第39条规定,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林业知识宣传材料——《野生动物保护法》(四)

1、什么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和二级保护动物?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九条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划分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和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两种,并在其他条文中规定了不同的管理措施,但它们的法律地位是相同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已于1988年12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1989年1月14日由林业部、农业部发布施行。名录中列入陆生野生动物330多种,其中,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有大熊猫、金丝猴、长臂猿、丹顶鹤等共90多种;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有小熊猫、穿山甲、黑熊、天鹅、鹦鹉等共230多种。

2、哪些动物是《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管辖范围?

根据该法第二条的规定,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珍贵、濒危的动物,包括国家重点保护一级、二级和省级政府规定重点保护的种类。这类动物的名称都在国家和各省公布的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有四五百种,但涉及目前农村养殖的并不太多,有的也不很普遍,如各种鹿、熊、猴子、灵猫、牦牛、麝、孔雀、勺鸡、锦鸡等;另一类是有益的、有重要经济和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国家林业局已于2000年公布了这类动物的名单,总共有1700多种,涉及目前农村养殖的种类比较多,如貉子、麂子、果子狸、麝鼠、山鸡、雁鸭类、鹧鸪类、蛙类、蛇类及一些经济昆虫类等百余种。此外,根据国务院批准颁布的“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规定,从国外引进的野生动物(家禽家畜除外)也分别列为国家和地方(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3、“家养”动物还是不是野生动物?

这里要告诉农民朋友,是不是野生动物,并不是根据繁殖了多少代或者动物所处的场所,即圈(笼)养还是野生状态来决定的;凡是前面讲的那两类动物名单里的种类,不论野外的还是圈(笼)养的,包括它们繁殖的后代,都是野生动物,都要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进行管理。这是因为它们虽经多代饲养,并没有发生生物学上的变化,从外观和遗传方面与野外的相比也没有改变。比如山鸡(环颈雉)经过长期饲养,已经很普遍并形成很大规模,但由于没有经过定向培育(例如杂交育种)的过程,养殖场所养的和野外的山鸡是无法区分的,所以仍然属于野生动物。

4、国家允许农民养殖野生动物吗?

由于野生动物在自然界里的增长是有限度的,加上不断受到捕杀,所以国家确定保护野生动物的总的方针是: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中还明确规定“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正确地开展野生动物的养殖活动,就可以减少野外资源的消耗,也是对资源的保护。但是,根据我国野生动物资源状况和不同的养殖目的,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并不是任何情况下、任何种类的野生动物都允许饲养的;对于农民来说,养殖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发展经济,所以应当选择有比较稳定的市场,国家允许产品加工、经营的种类;对于野生动物管理部门来说,农民的养殖活动能够符合以下两点,一般都是允许的:(1)养殖的动物是国家政策允许或正在推广养殖的种类。如鹿、蓝孔雀、鸵鸟这类传统养殖或外来的。(2)饲养的种源是合法取得的。一般是指从具有林业部门发给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或“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的养殖场购买的。

林业知识知识问答

1、城市中的林木消除噪音是多大?

答:据测定,70分贝噪音,通过40米宽的林带能降低10—15分贝;4米宽的绿篱可减弱噪音6分贝;公园中成片的树木可降低噪音26—43分贝;绿化的街道比未绿化街道可降低噪音8—10分贝。

2.林地与无林地泥沙流失量相差多少?

答:有林地每公顷泥沙流失量仅为50公斤,而无林地区高达2200公斤,相差几十倍。

3.森林的蓄水量有多大?

答:每公顷林地最少能多蓄水300立方米,340公顷森林所含的水量相当于1座100万立方米的小型水库。

4.森林调节空气的作用有多少?

答:在干燥的季节里,每平方米面积的树叶,每天能向天空散放出大约6公斤的水分;100公顷的阔叶林,一年能蒸腾出35—40吨的水。有林地比无林地的雨量多20%;森林里的湿度比城市高38%;公园的湿度比城市中其他地方高27%。

5.森林防风的作用有多大?

答:当狂风受森林阻挡之后,风被迫分成两路前进,一路从森林的缝隙中穿流而过;一路从林冠上越过,这样风力一般可降低40—60%,最大可降低49—68%。

6.防护林带的防护作用有多大?

答:有防护林带的农田较之无防护林带的农田地区温度降低1.4℃,相对湿度提高16%,风速降低33.4%,粮食亩产一般提高20%左右。

7、什么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和二级保护动物?

答:《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九条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划分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和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两种,并在其他条文中规定了不同的管理措施,但它们的法律地位是相同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有大熊猫、金丝猴、长臂猿、丹顶鹤等共90多种;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有小熊猫、穿山甲、黑熊、天鹅、鹦鹉等共230多种。

8、何谓林业“三害”?

答: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在漫长的生长周期内,它会遭到火灾、病虫害、雪压、冻害、干旱、风沙、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以及乱砍滥伐、肆意毁林开荒等人为因素的破坏,使森林资料大幅度消减,严重地影响了林业生产的发展,并使生态环境恶化,直接威胁着人类和野生动、植物的生存。其中,森林火灾、病虫鼠害和乱砍滥伐危害最大,所以被称为林业“三害”。

9、《林权证》代表什么?有什么作用?

答:《林权证》是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也是确认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在林权流转时它是明晰产权归属的重要法律依据。《林权证》是由国家林业局统一式样、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并加盖国家林业局监制章。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代替本县人民政府进

行登记发证。

林业知识宣传材料——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知识问答(五)

1、何谓林业“三害”?

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在漫长的生长周期内,它会遭到火灾、病虫害、雪压、冻害、干旱、风沙、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以及乱砍滥伐、肆意毁林开荒等人为因素的破坏,使森林资料大幅度消减,严重地影响了林业生产的发展,并使生态环境恶化,直接威胁着人类和野生动、植物的生存。其中,森林火灾、病虫鼠害和乱砍滥伐危害最大,所以被称为林业“三害”。

2、我国的十大森林病虫鼠害是指哪些?

我国是一个森林病虫害较为严重的国家,全国森林病虫害种类共有八千多种,经常造成危害的有二百多种,其中目前危害较严重的“十大”病虫鼠害有:松毛虫、美国白蛾、杨树蛀干害虫、松材线虫、日本松干蚧、松突圆蚧、湿地松粉蚧、大袋蛾、松叶蜂、森林鼠害。

3、什么叫植物检疫?

植物检检疫是以法规为依据,通过法律、行政和技术手段,对生产和流通中的某些感染特定病虫害的植物和植物产品采取禁止和限制措施,以防止这些病虫杂草和其它有害生物的人为传播,保障国家农、林业生产安全的各种措施的总称。

4、植物检疫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防止外来危险性病虫侵害,防止本国危险性病虫外传,防止国内植物检疫对象扩散,保障植物性商品正常流通。

5、什么是应检病虫?

应检病虫是指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的补充森林植物检疫对象,调运检疫中调入省检疫要求书规定要求检疫的病虫的总称。

6、什么是危险性病虫害?

危险性病虫害是应检病虫和国家林业局及其所授权单位发布疫情数据库中必须严加防范的危害森林植物的病、虫、杂草以及其它有害生物的总称。

7、检疫抽样中“批”的概念是什么?

在现场检疫中,抽样以“批”为单位,“批”是指来自同一地区、同一日期、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同一品名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8、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包括哪些内容?

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包括:(1)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2)乔木、灌木、竹类、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3)木材、竹材、药材、果品、盆景和其他林产品。

9、调运哪些植物和植物产品必须经过检疫?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林业知识宣传材料——《森林法》(四)

1、《森林法》第32条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也就是说,除了农村居民采伐房前屋后自有的零星林木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自己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林木进行任何形式的采伐,都必须依法经有权采伐证的部门许可,并按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当然,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可以在没有申请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先采伐林木应急,但组织抢险的单位或者部门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2、木材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

3、前款所称木材,是指原木、剧材、竹材、木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其他木材。

4、经营者凭林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以及工商部门需要提交的有关资料,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木材加工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批准登记后,依法开展木材经营加工业务。

5、《森林法实施条例》作出了明确规定,经营者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含加工)木材的,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因此在从事木材经营加工,千万不要忘记办理经营加工许可手续。

1、《森林法》规定,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的林木的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森林法实施条理》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3、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林地管理:用地单位首先要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然后,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凡不按以上程序审批后使用林地的,都属于非法使用林地行为,用地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观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的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视为非法使用林地,承担同样的法律责任。

森林防火管理:森林防火是一项群众性、社会性很强的工作,涉及面广,特别是扑救重大森林火灾,需要调动部队、铁路、交通、民航、邮电、气象、民政、公安、商业、供销、粮食、物资、卫生等多方面的力量,靠一个部门是难以完成的,必须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指挥,才能做好这项工作。《森林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教育法律法规中小学案例分析

二、案例分析 176、小学生武某上课时,起立回答问题,后排的同学陈某用脚将武某的椅子移开,结果武某重重地坐到了地上。武某当时身体没有任何异样,老师也只批评了陈某几句,就继续上课。可是三天后,武某感到腿脚发麻,后来发展为没办法正常坐着上课。父母将她送往医院诊断,经检查为尾椎受挫伤,导致下半身麻痹,需要长期治疗。对这起事故,谁应该担负责任? 学生陈某负主要责任,由其监护人负责赔偿。学校负有管理失职责任,负次要责任,应进行相应赔偿。 177、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3名十四至十六周岁少年抢劫一案前,将开庭时间、地点、被告人姓名等进行公告并允许公民旁听。这种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不符合。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178、小学生张某因为没有按时完成作业,被任课老师罚站一节课,老师这样做可以吗? 不可以,学校教职员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儿童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 179、两名中学生星期天在居民区空地上踢足球,在争球时,不慎将球踢到邻居阳台上,不仅造成阳台玻璃破碎,而且使阳台一名儿童被玻璃划伤。问:邻居财产损失及人身被伤害的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 由两名学生的家长(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有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180、某电视台在新闻节目中这样报道:“今天上午公安机关破获一起入室盗窃案,2名犯罪嫌疑人是我市南山中学初三年级学生李××、赵××并将2人接受警察讯问的正面图像一同播放。电视新闻这样报道可以吗? 不可以。根据《预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罪犯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181、某中学高一年级2名学生因盗窃一辆摩托车而被刑事拘留,学校因此立即作出取消这2名学生学籍的处分决定,学校的处分决定正确吗? 不正确,对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182、小明(13岁)在父母离婚后,跟随母亲一起生活,其父对小明仍有教育义务吗?为什么?

森林防火安全知识宣传资料

森林防火安全知识宣传资料 一、森林防火基本常识 1、“森林防火”的含义是什么? 答: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2、扑救森林火灾不能组织哪些人上山扑火? 答:老人、妇女、中小学生、儿童及身残体弱者。 3、森林燃烧必须具备哪三个条件? 答:可燃物、氧气和一定的温度。 4、森林中的可燃物是指哪些? 答:森林中的乔木、灌木、杂草、蕨类、苔藓、地衣、枯立木、腐朽木、枯枝落叶以及地下层的腐殖质、泥炭等,均属可燃物。 5 、大理市森林防火“十不准”是什么? 严格实行野外火源管理“十不准”,即不准焚香烧纸,不准燃放鞭炮,不准进山吸烟,不准打猎驱兽,不准烧蜂,不准烧炭,不准野外烤火、烘烤食品和烧火做饭,不准烧山开荒、炼山造林和烧牧场,不准用火把照明,不准小孩和精神病人玩火。 6、《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规定生产性用火和野外用火的管理应当做到哪“八个”必须? 答:⑴森林防火期内,确需在林区、林缘进行生产性用火的,必须经村民小组同意,报村委会、办事处批准;⑵经批准进行的生产性用火,必须落实防火措施,

有专人负责;⑶在林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施工等活动,必须报县以上森林消防指挥部批准;⑷炼山造林、烧牧场,必须提前10天报县(市、区)森林消防指挥部批准,发给用火许可证,同时报省森林消防指挥部备案;⑸经批准的野外用火,必须落实消防措施,按批准的时间、范围,在三级风以下的天气进行,由批准机关指定专人监督实施;⑹经森林消防组织检查发现存在森林火灾隐患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限期内消除火灾隐患;⑺实施计划烧除,必须严格按照云南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制定的《计划烧除暂行规程》进行;⑻经批准在林区开设旅游景区(景点)的单位,必须对游客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设置森林防火宣传牌、警示牌、固定吸烟点,开设森林防火隔离带,配备必要的灭火机具。 7、发现森林火警拨通“12119”后,应向“12119”台报告哪些情况? 答:“12119”是全国、全省统一的森林火警免费专用报警电话。任何人发现森林火警可直接拨通“12119”报警:应报告火情发生地所在的县、乡、村及具体地名、山名,火势大小或危险程度。此外,还应报告报警人的姓名、身份、联系方法等情况。 二、引发森林火灾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在森林防火期内,在野外吸烟、随意用火但未造成损失的;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擅自进入林区,使用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的;有森林火灾隐患,经森林指挥机构或林业主管部门通知不加清除的,处10—50元的罚款或警告。不服从扑火指挥或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的,处50—100元的罚款或警告。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报告

教育法律法规十大案例分析 1.学生课间玩耍受伤学校是否有责任 某日下午,某小学课间,学生某(10 岁)在操场玩耍,被正在追逐打闹的学生某(9 岁)、王某(8 岁)摔倒在 地,并被压在身下,造成阴茎包皮挫裂伤。某受伤后,学校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并同时通知了三名学生的家长。在 医院,某做了包皮环切手术,但未住院治疗,并于 10 天后到校继续上课。其医药费、交通费等已由某、王某的监护人 支付。经法医鉴定,该包皮手术属正常手术,不会对某的身体造成不良影响,属于轻伤。其后,某的家长作为代理人, 以某因伤害造成生殖器畸形,可能对今后的生活产生影响为由,以另两个学生及该学校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三方赔 偿他们误工减少的收入及精神损伤费 10 万元。 运用教育法律知识,分析这个案例。 分析:这是一起侵权引起的教育法律案件。 从主体上看,涉及某、王某、某(及其他们的监护人)和学校。 从客体上看,侵犯的是一种人身利益,具体来说是某的生命健康权。 从容(权利义务关系)上看,首先,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 12 条第二款的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该案例中,某、王某、某的家长对其负有监护责任;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造成他人损伤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教育法》第 49 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这就是说,父母对在校期间的未成年子女,仍负有法定的监护责任和配合学校进行教育的义务。据此,学生某、王某的家长应当对其孩子实施的伤害行 为承担赔偿责任。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60 条的 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 适当给予赔偿。这里所说的过错,不仅指一般的故意,也包括疏于管理防、消极不作为等情形。依本案所述,两个小学 生在做游戏造成伤害,说明学校管理不力。显然,学校在这起伤害事件中是有一定过错的,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所以,学校也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2.请依法分析教师某和学校的行为。 某小学教师某因对学校乱收费不满,向有关部门如实反映了学校存在的问题。该校领导一气之下,取消了某的教师 资格,并且说他是精神病,不安排教学任务给某,并强行将其送往精神病医院治疗。 分析:作为教师,依据《教育法》和《教师法》的规定,某不仅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而且有监督学校管理活 动的权利。案例中某因其正当行动遭到学校报复,被非法剥夺了教育教学权,学校的行为构成了对教师某教育教学权 额监督权的侵害。某可依据《教师法》第 39 条的规定,向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 30 日作出处理。 3.教师能否将学生撵出教室 因为不守纪律、不完成作业等原因把学生撵出教室、停他们课的事在中小学里时有发生,许多教师对这种做法似乎 并不觉得有何不妥。下面就是发生在某市重点中学里的一件事。 一天,上课铃响过后,邵校长和往常一样,在教学大楼巡视,当他走到一楼时,看见一个初一的男同学低着头、默 不作声地站在教室门口。“不去上课,怎么站在外边?”,“不,是老师让我出来的。”“为什么?”“因为我没完成作业。”邵校长把这个学生带到教导处,先是对其不完成作业的行为进行了批评,随后又让他补上未完成的作业。 下课了,老师来见邵校长,谈起没让学生进教室上课这件事,邵校长说:“不准随便停学生的课,这是学校的规章 制度,你怎么忘了?”老师笑了:“校长,你讲得很对,我也知道不该这么做,但个别学生上课爱讲话,不按时完成作 业,如果不吓唬一下不行,所以我就在班上宣布了这条纪律,谁违反了谁出去,再说……”“再说什么?”,“这个学生是我亲戚的孩子,一来可用他教育其他学生,二来落下的功课我可以给他补上。”校长听后,思索了一会儿说:“你这种做法,

【知识学习】法律法规宣传活动方案

法律法规宣传活动方案 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专卖市场管理工作的新要求,提高专卖管理人员及行政相对人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全面推进专卖依法行政,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基层专卖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五五”普法核心内容,全面贯彻专卖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通过积极开展宣讲培训、咨询服务等活动,使行业管理实现“学法律、重责任、讲权利、尽义务”的基本要求,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理念,引导相关人员遵纪守法、依法办事,进一步提高法治化水平,为构建和谐烟草和做好新形势下的专卖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基本原则 基层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工作要坚持以下原则: 1.贴近实际、贴近工作原则。既要遵循法制建设的普遍规律,又要体现专卖管理工作的特点,适应宣教对象综合素质和接受能力,积极倡导深入浅出、循循善诱的方式,采用通俗鲜活的语言,生动典型的事例,体现互动性和趣味性,增强吸引力和感染力,提高法制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理论联系实际、资源整合原则。在对基层专卖管理人员进行宣传教育时,做到宣传与日常学习培训相结合,宣传与思想教育活动相结合,采取多种方式为其提供了解和参与法治实践的机会,教育和引导基层管理人员在实践中掌握法律知识,领会法治理念,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3.务实高效原则。宣传活动要切实实现“学法规、学懂法规”的基本目标,努力提高被宣传对象的思想认识,强化法律意识,各项具体活动也要实实在在地解决管理和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活动的组织者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有针对性地开展现场咨询、时事调解、教育引导等多项服务活动,高质量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使宣传活动取得明显成效。三、组织要求 为切实做好宣传活动的各项工作,如期开展有关活动,要求基层专卖管理部门成立“法律政策宣传工作组”,负责研究制定法律政策宣传工作活动安排,落实工作任务,确定工作措施,通报工作情况,总结工作经验。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县级局局长 副组长:县级局局长副局长 成 员:专卖股(科)长、副(股)科长、内勤人员及相关人员等。

统计法律法规讲课稿

统计法律法规讲课稿 统计法律法规讲课稿 大家好,今年年报工作布置会的第一讲又是法律法规,今年××局长要求我们要讲执法检查,而且要结合案例讲,下面我就用几个案例给大家来分析一下,看看企业在执法检查中出现差错的主要原因。根据市执法队工作安排,今年我局的执法检查任务是350家单位,差错率在5%以上的单位125家,工业有12家,建筑业7家,房地产业4家,商业48家,服务业54家.已经立案,正在处理的单位66家,立案率23.4%。 一、产生差错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1、被查单位统计人员更换频繁,企业负责人对统计工作没有给予高度的重视,造成统计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减弱;我们检查了一家会计事务所,检查的是“全年劳动报酬(生活费)总额”指标:上报数30259元,检查数40060元,瞒报9801元,差错率 24.5%。原因是: 这个企业规模特别小,领导也不重视统计工作,统计工作由财务人员兼着,财务人员也不固定,今天来明天走,经济普查培训时是一个人,填表时又换了另外一个人,对指标一点都不理解,凭着自己那点财务知识,随便就把统计报表给填报了,结果把支付给个人的手机费和公交车月票费漏掉了。 2、统计人员对统计指标理解不清,这就使其在填报统计数据时没有足够的把握确保统计数据填报的真实性;有一家商业企业,检查出“本年应交增值税”指标:

上报数210千元,检查数是1945千元,虚报1945千元。原因是: 这个单位统计人员对统计指标根本就不理解,我们要求上报的“本年应交增值税”指标,不包括上年度的留抵税额,当年发生了多少,就是多少,销项减进项,我们检查的时候,那个企业的统计还在那想我的税还没抵扣完呢,我实际交的税就是这么多,他就是对指标理解不清楚,他没有想我们的制度要求报的是当期发生额。 3、统计人员责任心不强,不重视统计工作,造成统计数据差错。我们参加市局集中执法检查,在郊区遇到过这样一家企业,接待的人是这家企业的经理,很年轻的一个小伙子,跟他说了半天,“我们北京市统计局的执法检查人员,要对你们单位的经济普查数据进行执法检查,这是我们2个人的执法检查证,报表是你报的吗?”“不 是”“那你把财务人员叫出来,我们问她一些报表的情况”“你们问我吧,她什么也不懂,我们是个家族企业,她是我家的亲戚”,我们说,不行,结果把统计人员叫出来一问,还是什么都不知道,查什么指标都不对,问她怎么报的也记不清了,最后就取了几个主要指标的差错结束检查。这个案例是典型的统计人员责任心不强。 4、企业人员不重视统计工作,负责人对报出的统计数据不进行审批,造成统计数据没有依据可查。我们检查了一家房地产开发业企业,检查有差错的指标是“利润总额”指标: 上报数是-106032千元,检查数是-104407千元,瞒报1625千元。原因是: 该单位一直不重视统计工作,统计人员报出数据没有依据。

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法律法规的案例分析题库

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法律法规的案例分析题库 1、一位学生在班里丢了10元钱,班主任气不打一处来,让全班32名学生投票选“贼”,结果有2名学生入选。当2名学生要求拿出证据来,老师举起手中的选票:“这就是证据!” ⑴班主任的做法对不对?为什么? ⑵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应该样做? 参考答案: 【答案要点】 (1)班主任的做法是不对的。 (2)分析:该班主任对于“班级里学生丢10元钱”事件,采取了学生“投票,,选“贼”的办法,并以此作为证据来处理,这是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不仅违背了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也违反了教育法律法规,不仅给学生造成心灵上的伤害,也有悖于教师的职业形象。 (3)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应该做到:- ①教师要模范遵守宪法及其他各项法律、法规,尤其是要带头遵守《教育法》和《教师法》等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坚持德法并重,使自己的教育教学活动完全符合法制的要求和教师职业道德要求。 ②教师要学法、知法、懂法,自觉增强法律意识,全面履行教师的义务和正确行使 教师的权利,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学校、学生和自己的合法权利。 2、某校一位学生期中物理考试成绩12分,让学生自评时,该生给自己打了99分,于是老师在卷面上批示: “你去死!” 指出该教师存在的错误,并进行原因分析和点评。 参考答案: ①这位教师犯了语言过失错。 ②案情中,这位教师认为,学生考试成绩很差,却自评打分很高,是公然做了手脚,不知羞耻;对老师是一种轻慢与冒犯,于是作出了“你去死”的不文明批示。这位教师有着强烈的“师道尊严”心态,学生稍有冒犯、怠慢就使教师出现冲过职业“底线”的不道德行为。现实中还有一种人际关系:教师训斥学生,同事以至家长往往认为老师是“为孩子好”,表示理解与宽容,使得失去监督、获得同情

教育法律法规资料

教育法律法规 一、教育法律基础 教育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教育法是国家意志的结果,制定或认可是教育法的形成方式 2)教育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强制性是教育法的本质特征 3)教育法是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法律性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 教育法规,即教育法律规范,又称教育法律规则,是教育法的主要构成要素,是由国家制定可认可,体现国家在教育方面意志的,通过一定的教育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体规定教育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及法律后果,具有自己内在逻辑结构的教育行为标准或准则。 教育法律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教育法律关系与一般社会关系相比是不同的。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以教育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只有适用教育法律规范调整的教育关系才能转化成为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主体、客体和内容。 1)教育法律是以教育法律规范为前提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2)教育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与义务为核心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3)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 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与一般法律关系相比所具有的特殊属性,主要体现在:教育法律关系首先是由法律规范所明确规定的社会关系;教育法律关系也是一种思想关系;教育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是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主要表现在它所具有的综合性咎,这一特点是由教育的特点决定的,这要求教育法律关系的设定必须遵循教育规律,遵循教育发展的需要。

教育法律关系的设定要体现教育的特点,在教育活动中主要表现在管理与被管理、教育与被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设定之中。其具体包括: 1)政府与学校的关系:指政府与学校间存在的垂直的行政法律关系。 2)学校与教师的关系:指学校与教师间依法存在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3)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指在教育法学范畴内,学校与学生间的法律关系。 4)教师与学生的关系:指教师与学生在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5)学校与家庭的关系:指学校与家庭之间在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6)学校与社会的关系:学校与社会之间依法存在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的类型: 1、依据教育法律益寿延年民贩社会内容性质,可分为: 1)基本教育法律关系,是由宪法或宪法性法律所确认的,直接反映教育制度、教育性质等 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公民与国家之间的教育权利和义务关系、国家机构之间的教育权利和义务关系。 2)普通教育法律关系,是存在于以宪法和宪法性法律为指导的实体法(指以规定和确认实 体性权利和义务或职权和职责为主的法律)之间的各种教育法律关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所确定的各种权利和义务关系属于普通教育法律关系。 3)诉讼教育法律关系,是依据诉讼教育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存在于诉讼程序之中的教育法 律关系。当基本教育法律关系和普通教育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或引起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时,由于当事人提起诉讼,诉讼法律关系便随之产生。 2、依据教育法律关系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否平等,可分为: 1)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是存在于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律地位平等 则是指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它包括不存在职务上的上、下级关系和不存在一方

幼儿园教育常见法律问题案例分析报告

幼儿园常见法律问题案例分析 儿童是人类文明的传递者,由于其年龄小、心智未熟、认知辨控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差,所以儿童权利在世界各国都受到格外的保护,我国也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来保护儿童权利。尽管如此,我国儿童权益保护面临着严峻形式,尤其是近年来不断出现的留守儿童问题、流浪儿童问题、残疾儿童问题以及虐童事件,暴露出维护儿童生存权、受教育权、发展权的脆弱一面,人们对行政主管部门松散监管的谴责、对师德师风的怀疑,及对侵害儿童行为受惩过轻的质疑,都引人深思,值得考究。 案例1 幼儿园张贴体检结果,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 案情:某幼儿园,把班里每个孩子的体检结果公布在教室门口,上面除了身高、体重等项目外,还包括是否患有鸡胸、包茎等孩子的隐私内容。幼儿园是否侵犯幼儿隐私的行为。 1、问:孩子有独立的人格和心理,任何人都不应该任意限制他们,也不应该举着各种美丽的幌子去任意揭露他们的隐私。事实证明,那样对他们的身心健康发展极为不利。那么从法律上来说,孩子的隐私权保护是否有法律依据? 律师答疑:公民的健康状况是绝对隐私,隐私权作为人身权之一,是与生俱来的,并不会因为年龄小而打折扣,而侵权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儿童同样有隐私权,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任何

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同时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16条也明确规定:“儿童的隐私、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健康状况是每个人的生理隐私,而且属于绝对隐私,不管是大人还是小孩,这种隐私权都应得到尊重和保护。 2、问:本案中怎么保护儿童隐私权? 律师解答:幼儿园应当为侵犯幼儿隐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建议家长立即要求幼儿园撤掉相关的体检结果,同时消除影响,若严重影响到孩子的心理,还可以法定代理人身份代表孩子就此起诉幼儿园的侵权行为。同时,作为父母,还应多与孩子沟通,开导,尽量减少孩子因为隐私被公开而造成的心理负担甚至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 案例2 幼儿著作权纠纷 案情:某幼儿园幼儿李某很有绘画天赋,他的画多次在儿童画展上获奖。有家出版社计划出版《儿童优秀美术作品选》,经该幼儿园老师的推荐,李某署名。但出版印刷时,作品只有“xx幼儿园供稿字样”。李某家长知道后,就找到出版社索要样书、稿酬及作者证明。出版社答复说,样书可以给,作者证明可以开,但选登李某的画得到了幼儿园的同意,稿酬已统一支付给了幼儿园。幼儿园则认为李某的画作得到了幼儿园老师的指导,又被推荐出版,对李某来说是一种荣耀,家长不应再

法制宣传教育材料

法制宣传教育材料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提出了预防未成年人的九种不良行为,只要你有了这几种不良行为,就很容易滑向犯罪的边缘:(一)旷课、夜不归宿;(二)携带管制刀具;(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同学们,在加强自身修养的同时,大家也要谨防来自别人对你的伤害,下面给同学们提几点建议: 1、珍惜学习机会。要坚持在校学习。自觉接受家庭和学校的教育管理。 2、提高鉴别能力。不要学习和模仿电视、电影、音像制品和文学作品中的犯罪行为。 3、谨慎交朋友。未成年人要谨慎交友,不要和社会上品性不端的闲散人员交往,特别是那些有前科劣迹的人。 4、切莫虚荣攀比。未成年人要克服虚荣、攀比心理,说话要谨慎,不要随意向外人透露和炫耀自己家庭的情况,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伤害。 5、增强防范意识。要保持必要的警惕性。单独回家的孩子,在进家门前要注意观察,不给坏人以可乘之机;独自在家的孩子,

不要随便打开家门;在放学路上,不要和陌生人说话。不要轻易相信他人的哄骗,遇事多留个心眼,警惕各种不良诱惑,对陌生人给的玩具和食品等不要轻易接受。 6、掌握自救本领。首先要保护好自己,然后求助于成年人,不要蛮干,要学会用报警、呼救、反抗等方法抵制不法侵害。 作为21世纪的新人,我们不仅要学好文化科学知识,也要掌握好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质,规范我们的一言一行。 学习公民基本道德规范,从小养成道德好习惯 一、“爱国守法”是公民道德规范中最重要的内容 国家法令是每个公民所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和规范。同学们熟悉的我们宋代的“青天”包拯(包公)曾说:“法令即行,纪律自正,则无不治之国。”意思是,制定好法律条文之后,人们所应该遵守的准则和规范也就随之而明确了,那么就没有什么不能治理的国家了。这便是所谓的“法行则国治”一个国家治理得好不好,其主要标志是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等各种社会秩序是否良好。这也是国家、社会正常运转,人民群众正常生活和工作的基本条件。接受法纪教育,增强法纪观念,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对于我们小学生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大到国家宪法,小到社会公德、学校的各项纪律,只要是正确的,我们都要遵守,只有这样,我们的社会才能成为一个法制的社会、一个安定的社会。 二、“明礼诚信”是每一个公民必备的道德素质

教育法规案例分析

程某是浙江某县的一名五年级的小学生,性格内向,学习成绩很好。他十分喜欢文学作品,甚至到了痴迷的程度。一次上数学课,他正专心致志地读小说,忽然被老师叫起来回答问题。由于回答不上来,老师把他拽到讲台前,打了他两个耳光,又让坐在前排的两名男同学接着打他的耳光,之后还把他逐出教室。此后又连续三天,上数学课时老师让他在黑板前罚站。在以后的近一个月时间里,家长和班主任老师发现程某的神情大变,目光涣散,反应迟钝,不爱讲话,常常盯着一个地方发呆……后经医院诊断,他患了心因性精神病,不得已,只好退学。在数学老师无力支付全部医药费的情况下,程某的家长找到了学校。他们认为学校对此负有责任。可校长却说此事与学校无关。后经媒体曝光,学校才不得不对程某进行了相关的赔偿。 在上面的案例中,五年级的小学生程某因为在上数学课的时候看小说,没认真听老师讲课,以至于被老师叫起来回答问题时没能回答上来,而被老师打了耳光。不仅数学老师自己打他,还让坐在前两排的男学生也打他。并且之后还将程某逐出教室,在接下来的几天都让他在黑板前罚站,最终直接导致程某患了心因性精神病。这是发生在校园里的一场悲剧,好好的一个孩子因为数学老师的不当教育方式而患上精神病,不得不告别校园。其实在我国这种由于老师对学生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而患上心理疾病的孩子有很多,他们本来可以拥有很好的前程,却因为老师的错误惩罚方式而毁了一生。 这个案例发生的最初原因,是因为程某违反课堂纪律,上数学课时看小说,后来无法回答老师所提的问题。数学老师主观上是想对其违纪的行为进行教育,但他所实施的行为超出了教学管理的范围,对学生进行了体罚和变相体罚,侵害了未成年学生的合法权益。具体分析如下: 其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

法律法规宣传资料

法律法规宣传资料 111一林红叶一霜染,一场秋雨一地寒。一栏落霞一处忧,一卷诗情一夕游。一渡飞瀑半山下,一行白鹤越峰翔。一竿怅惘一蓑远,一船离愁一帆行。一梦十年一回首,一丝垂纶一苇轻。一枕乡思黄花瘦,一雁独行一弓惊。 111一林红叶一霜染,一场秋雨一地寒。一栏落霞一处忧,一卷诗情一夕游。一渡飞瀑半山下,一行白鹤越峰翔。一竿怅惘一蓑远,一船离愁一帆行。一梦十年一回首,一丝垂纶一苇轻。一枕乡思黄花瘦,一雁独行一弓惊。 基本农田“五不准” (一)不准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法律规定的除外), (二)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减少基本农田面积, (三)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 (四)不准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 (五)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 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证》才有法律保障土地是房屋的载体?也是财富的载体?业主在购买房产时?不仅是购买了房子?还有承载房屋的土地的使用权?没有土地?房屋只能是空中楼阁。 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商品房只有在拥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后才允许进入二级市场交易?凡不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证》的?一方面土地权益无法受到法律保护?另一方面?其房屋无法转让。 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核心我国人多地少?为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必须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土地利用涉及全民族的根本利益?必须服从国家的统一管理。土地用途管制制

度是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核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用途管 国家实行制制度”?“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 定的用途使用土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不依法经过批准改变土地用途都是违辗转异地一衫泪,曾记当年一伞轻。西子湖畔一相逢,断桥一诺金山漫。 111 一林红叶一霜染, 一场秋雨一地寒。一栏落霞一处忧,一卷诗情一夕游。 一渡飞瀑半山下,一行白鹤越峰翔。一竿怅惘一蓑远,一船离愁一帆行。 一梦十年一回首,一丝垂纶一苇轻。一枕乡思黄花瘦,一雁独行一弓惊。 111 一林红叶一霜染, 一场秋雨一地寒。一栏落霞一处忧,一卷诗情一夕游。 一渡飞瀑半山下,一行白鹤越峰翔。一竿怅惘一蓑远,一船离愁一帆行。 一梦十年一回首,一丝垂纶一苇轻。一枕乡思黄花瘦,一雁独行一弓惊。 法行为。 使用集体土地的政策规定 严禁以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为名?非法占用(租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协议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是违法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 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 亩以上, (2)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5 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 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中小学生法制教育宣传资料

中小学生法制教育宣传资料关于中小学生法制教育宣传资料都有哪些资料呢?下面由小编为您搜集提供回来的关于中小学生法制教育宣传资料相关内容,欢迎阅读参考学习。 中小学生法制教育宣传资料: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学生学习法制是现实社会形势的需要,首先学好法律才能做到知法守法,通过学习,增强自己的法制意识和法律观念,知道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违法的,什么是犯罪的,自觉地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用法律约束自己的行为,正确适用法制地对待和处理自己周围的纠纷,从而保护自己合法权益,防止违法犯罪,真正做到懂法知法守法护法,其次,学好了法律才能正确地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学生享有法律赋予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人身自由权受保护权,受教育权,继承权等权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例如:有的父母让自己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子女辍学,儿童遇到这事怎么办?你学了《义务教育法》,就知道你的父母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父母必须使适龄子女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规定,可以向学校或有关单位报告,求得解决,再如养狗咬伤了行路的学生怎么办?你学习《民法通则》第127条就知道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总之,只有学好法律,知道自己有哪些合法权益,运

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三,学好法律才能自觉地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法律体现人民利益,违法就是违背了人民利益,损害了人民利益,人民国家的法律要靠全体人民来维护,对违法犯罪的行为作斗争,不仅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也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学习了法律,就知道哪些是违法犯罪行为,从而自学遵守法律,正确地运用法律武器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因此,中小学生学习法律非常必要。 初中生的年龄基本上都介于12至15周岁之间,这个年龄正是心理成长、变化最大,也是逆反心理最重的阶段,用一颗平衡的,宽阔的心态沿着正确的人生方向走下去,便是“条条大路通罗马”,每个人都会在不同的事业中取得辉煌。相反,“一失足便成千古恨”,走错了路也许会怡误终身。我们应当了解一下在哪些法律中的什么样的年龄段应负什么责任,从而来了解我们中学生应当掌握的哪几种法律知识。 (一)18周岁以下均为未成年人,作为未成年人我们首先应当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从而知道当我们受到伤害时应寻求哪些保护。举例: (二)14至16周岁限制行为能力人。16周岁:完全行为能力人。《刑法》规定16周岁为刑事责任年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14周岁为治安责任年龄。也即已满14周岁

浅谈统计法律法规的学与用

浅谈统计法律法规的学与用 新修订的《统计法》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颁布实施,这是我国统计法治建设进程中的又一重要里程碑,是全面推进依法统计的新起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方面的部门规章。通过这一时期对《统计法》和《处分规定》的学习理解,笔者就如何学习好、运用好《统计法》和《处分规定》,谈点个人理解与认识。 一、谈谈如何学习好《统计法》和《处分规定》 统计部门作为《统计法》和《处分规定》的执行机关,要切实履行好工作职责,首要的是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统计法》和《处分规定》,这是运用好执行好《统计法》和《处分规定》的前提和基础。新《统计法》共有七章五十条6200字的篇幅,《处分规定》共有15条2000字的篇幅,从字数上看并不多,但要想学深、学透并非易事,需要我们下一翻功夫。 1、要把握好这两部法律法规的立法宗旨和适用主体。这两部法律法规的立法宗旨就是保障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就是为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统计法》的适用主体包括各级党政领导、广大统计工作者,各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和全体公民,在统计法面前人人平等,每位公民都要依法行事,任何人都没有特权。《处分规定》适用范围主要针对三类主体:一类是管统计、用统计的领导干部。包括地方的领导干部,部门的领导干部,由行政机关任免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干部。二类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三类是统计调查对象。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2、把新修订的《统计法》的突出特点作为重点内容来学。修订后的新《统计法》与旧法比有七个突出特点:一是进一步完善遏制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行政问责制度,为有效防止行政干预统计数据提供了制度保障;二是进一步完善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度,使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真正负起责任,切实提高数据质量;三是进一步加强对统计调查活动的管理,完善了调查项目审批制度,明确统计调查制度的法律地位;四是完善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制度,明确对统计数据公布的要求,建立政府部门之间统计资料共享机制;五是严格对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资料的保密制度,切实维护统计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六是强化对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7学生课间玩耍受伤学校是否有责任 某日下午,某小学课间,学生杨某(10岁)在操场玩耍,被正在追逐打闹的学生李某(9岁)、王某(8岁)摔倒在地,并被压在身下,造成阴茎包皮挫裂伤。杨某受伤后,学校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并同时通知了三名学生的家长。在医院,杨某做了包皮环切手术,但未住院治疗,并于10天后到校继续上课。其医药费、交通费等已由李某、王某的监护人支付。经法医鉴定,该包皮手术属正常手术,不会对杨某的身体造成不良影响,属于轻伤。其后,杨某的家长作为代理人,以杨某因伤害造成生殖器畸形,可能对今后的生活产生影响为由,以另两个学生及该学校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三方赔偿他们误工减少的收入及精神损伤费10万元。 运用教育法律知识,分析这个案例。 [参考答案]这是一起侵权引起的教育法律案件。 从主体上看,涉及李某、王某、杨某(及其他们的监护人)和学校。 从客体上看,侵犯的是一种人身利益,具体来说是杨某的生命健康权。 从内容(权利义务关系)上看,首先,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2条第二款的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该案例中,李某、王某、杨某的家长对其负有监护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伤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教育法》第49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这就是说,父母对在校期间的未成年子女,仍负有法定的监护责任和配合学校进行教育的义务。据此,学生李某、王某的家长应当对其孩子实施的伤害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的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这里所说的过错,不仅指一般的故意,也包括疏于管理防范、消极不作为等情形。依本案所述,两个小学生在做游戏造成伤害,说明学校管理不力。显然,学校在这起伤害事件中是有一定过错的,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所以,学校也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8请依法分析教师李某和学校的行为。 某小学教师李某因对学校乱收费不满,向有关部门如实反映了学校存在的问题。该校领导一气之下,取消了李某的教师资格,并且说他是精神病,不安排教学任务给李某,并强行将其送往精神病医院治疗。 [参考答案]作为教师,依据《教育法》和《教师法》的规定,李某不仅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而且有监督学校管理活动的权利。案例中李某因其正当行动遭到学校报复,被非法剥夺了教育教学权,学校的行为构成了对教师李某教育教学权额监督权的侵害。李某可依据《教师法》第39条的规定,向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30日内作出处理。 9教师能否将学生撵出教室 因为不守纪律、不完成作业等原因把学生撵出教室、停他们课的事在中小学里时有发生,许多教师对这种做法似乎并不觉得有何不妥。下面就是发生在某市重点中学里的一件事。 一天,上课铃响过后,邵校长和往常一样,在教学大楼内巡视,当他走到一楼时,看见一个初一的男同学低着头、默不作声地站在教室门口。“不去上课,怎么站在外边?”,“不,是李老师让我出来的。”“为什么?”“因为我没完成作业。”邵校长把这个学生带到教导处,先是对其不完成作业的行为进行了批评,随后又让他补上未完成的作业。 下课了,李老师来见邵校长,谈起没让学生进教室上课这件事,邵校长说:“不准随便停学生的课,这是学校的规章制度,你怎么忘了?”李老师笑了:“校长,你讲得很对,我也知道不该这么做,但个别学生上课爱讲话,不按时完成作业,如果不吓唬一下不行,所以我就在班上宣布了这条纪律,谁违反了谁出去,再说……”“再说什么?”,“这个学生是我亲戚的孩子,一来可用他教育其他学生,二来落下的功课我可以给他补上。”校长听后,思索了一会儿说:“你这种做法,听起来似乎有理,实际上是错误的。不管哪个学生,老师都无权停他的课。对学生的管理教育决不能采取与学校规定相违背的做法,再说,这种做法也达不到教育的目的。这个学生,你还是先把他安排到班里去。” 你认为李老师和邵校长谁做得对?请依法分析上述案例的侵权性质,对此我们应做哪些思考? [参考答案]邵校长做得对,李老师做得不对。这是一起中小学广泛存在的教师侵犯学生权益的案件。案例中的李老师将学生赶出教室是剥夺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2条第一款规定,学生有“参加教育、教学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课堂教学是教育教学的主要活动,教师将学生赶出教室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是违反教育法的行为。另外,李老师让学生在教室门口罚站,这是对学生的一种变相体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8条第四款关于教师义务的规定:“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也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的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22第二款的规定:“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由本案例我们可以得到启示:中小学教师要加强对教育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教育法律意识,自觉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10学校到底该不该收这5名学生 某校刚录取的高一新生中有5名男同学因初中时参与社会盗窃而被公安机关查获。案发后,这些学生都很害怕,有的想逃避,有的不敢承认犯罪事实,有的不敢检举揭发。学校得知这消息后,立即派人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并同家长一道做学生的工作,动员他们主动向公安司法机关

林业法律法规知识宣传

林业法律法规知识宣传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规定森林分为以下五类: 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 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规定: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 (二)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三)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带答案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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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1、某班主任经常开拆学生的信件,目的是检查学生是否有不良行为,及掌握学生思想现状,班主任的做法合法吗? 不合法,除法律规定的部门外,任何人不得开拆他人的信件。 2、一名13岁的小学生未经父母同意,将一只价值500元的手表送给同学做生日礼物,其家长可以要求受赠的学生返还手表吗? 可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应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未征得监护人同意而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3、金某(15周岁)在课间因小事与同学沈某发生争执,金某一拳击中沈某头部,致使沈某倒地,送医院不治死亡,问金某应当负刑事责任吗? 应负刑事责任。 4、小学生武某上课时,起立回答问题,后排的同学陈某用脚将武某的椅子移开,结果武某重重地坐到了地上。武某当时身体没有任何异样,老师也只批评了陈某几句,就继续上课。可是三天后,武某感到腿脚发麻,后来发展为没办法正常坐着上课。父母将她送往医院诊断,经检查为尾椎受挫伤,导致下半身麻痹,需要长期治疗。对这起事故,谁应该担负责任? 学生陈某负主要责任,由其监护人负责赔偿。学校负有管理失职责任,负次要责任,应进行相应赔偿。

5、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3名十四至十六周岁少年抢劫一案前,将开庭时间、地点、被告人姓名等进行公告并允许公民旁听。这种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不符合。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6、小学生张某因为没有按时完成作业,被任课老师罚站一节课,老师这样做可以吗? 不可以,学校教职员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儿童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 7、两名中学生星期天在居民区空地上踢足球,在争球时,不慎将球踢到邻居阳台上,不仅造成阳台玻璃破碎,而且使阳台一名儿童被玻璃划伤。问:邻居财产损失及人身被伤害的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 由两名学生的家长(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有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8、某电视台在新闻节目中这样报道:"今天上午公安机关破获一起入室盗窃案,2名犯罪嫌疑人是我市南山中学初三年级学生李××、赵××并将2人接受警察讯问的正面图像一同播放。电视新闻这样报道可以吗? 不可以。根据《预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罪犯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9、某中学高一年级2名学生因盗窃一辆摩托车而被刑事拘留,学校因此立即作出取消这2名学生学籍的处分决定,学校的处分决定正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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