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投标企业加密锁使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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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系统

投标企业

用户手册

黑龙江省建设厅信息中心

二○一二年四月

目录

1登陆、退出系统............................................. 错误!未定义书签。

登陆..................................................... 错误!未定义书签。

退出..................................................... 错误!未定义书签。2投标企业信息管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3投标管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投标.....................................................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公开招标工程投标..................................... 错误!未定义书签。

邀请招标工程投标.................................... 错误!未定义书签。

修改投标................................................. 错误!未定义书签。

取消投标................................................. 错误!未定义书签。

查看投标................................................. 错误!未定义书签。

查询投标................................................. 错误!未定义书签。4项目成员信息管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1登陆、退出系统

登陆

打开IE浏览器,在地址栏中输入“后回车,打开黑龙江工程招投标网站,如图所示:

图1.1-1 黑龙江工程招投标网首页

单击网站右侧“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系统”,打开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系统登陆界面,如图所示:

图1.1-2黑龙江工程招投标网首页

图1.1-3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系统登陆界面插入投标企业身份认证锁,单击“登录”按钮即可进入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系统完成登录,如图所示系统界面:

图1.1-4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系统界面

系统界面分为三个区域,上部记载有当前用户登陆信息,左侧为系统功能菜单,右侧为工作面版用于显示操作功能菜单后的相关信息,详见上图标注。

退出

单击系统界面右上角的“退出”按钮,即可退出系统。

图1.2-1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系统界面

2投标企业信息管理

此功能模块用于投标企业信息维护操作。

单击“投标企业基本信息”功能菜单,打开企业基本信息编辑页面,如图所示:

图投标企业基本信息编辑页面

填写企业基本信息后,单击“保存”按钮,保存投标企业信息。

相应资质库中已有企业信息,单击“确定”按钮,将企业数据同步即可,如图所示:

图2投标企业基本信息编辑页面

注:添加的企业信息(非同步资质系统信息)、资质信息、项目成员信息须省级审核通过后才可进行投标。

修改操作相同,略。

3投标管理

投标

3.1.1公开招标工程投标

单击“投标人信息登记”功能菜单,打开投标工作界面,如图所示:

图3.1.1-1 投标工作界面

单击“投标”按钮,打开报名编辑界面,如图所示:

图3.1.1-2 投标工作界面

图3.1.1-3 报名编辑界面

单击报名界面项目部成员“选取人员”按钮,打开相关人员选取对话框,如图所示:

图3.1.1-4 报名编辑界面

图3.1.1-5 人员选取对话框

单击“选择”按钮,选择相应人员并完成添加操作,如图所示:

图3.1.1-6 人员选取对话框

图3.1.1-7 报名编辑界面

填写其他信息,单击“保存”按钮,完成投标操作。

图3.1.1-8 报名编辑界面

[返回]返回报名工作界面

3.1.2 邀请招标工程投标

单击“邀请投标”功能菜单,打开邀请投标工作界面,如图所示:

图3.1.2-1 邀请投标工作界面

单击“报名”按钮,打开报名编辑界面,如图所示:

图3.1.2-2 投标工作界面

图3.1.2-3 报名编辑界面

单击报名界面项目部成员“选取人员”按钮,打开相关人员选取对话框,如图所示:

图3.1.2-4 报名编辑界面

图3.1.2-5 人员选取对话框

单击“选择”按钮,选择相应人员并完成添加操作,如图所示:

图3.1.2-6 人员选取对话框

图3.1.2-7 报名编辑界面

填写其他信息,单击“保存”按钮,完成投标操作。

图3.1.1-8 报名编辑界面

[返回]返回报名工作界面

修改投标

单击“已投标工程”功能菜单,打开已投标工程工作界面,如图所示:

图已投标工程工作界面

单击列表上“备案名称”,打开报名编辑界面,如图所示:

图投标确认工作界面

图报名编辑界面

修改相应信息后单击“修改”按钮完成报名信息修改操作。

图报名编辑界面

单击报名界面项目部成员“选取人员”按钮,打开相关人员选取对话框,如图所示:

图报名编辑界面

图人员选取对话框

单击“选择”按钮,选择相应人员并完成人员替换操作,如图所示:

图人员选取对话框

图报名编辑界面

取消投标

单击“已投标工程”功能菜单,打开已投标工程工作界面,如图所示:

图已投标工程工作界面

单击列表上“取消报名”按钮取消投标报名,如图所示:

图投标确认工作界面

查看投标

单击“已投标工程”功能菜单,打开已投标工程工作界面,如图所示:

图投标确认工作界面

单击列表上“备案名称”,打开报名编辑界面,如图所示:

图投标确认工作界面

图报名编辑界面

查询投标

单击“投标记录”功能菜单,打开投标记录工作界面,如图所示: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黑财规审[2017]9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4.12 【实施日期】2017.05.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财规审〔2017〕9号)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交通局、工信委,省农垦总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黑龙江省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4月12日黑龙江省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和改革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和改革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工信部关于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159号)、《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6〕11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公交车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农垦总局)确定的范围内,依法取得公共交通运营资格并提供公共交通客运服务的车辆,具体由所

【交通意见】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

【交通意见】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 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 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精神,加快新能源汽车在我省推广应用,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发展战略,坚持市场主导和政府扶持相结合原则,加快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建立和完善配套政策措施,科学规划和加强新能源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探索新能源汽车商业运营模式,促进省内新能源汽车制造产业加快发展。 二、主要目标 (一)逐年提高新能源汽车应用比例。以新能源公交车应用为重点,在公交、出租、环卫、邮政、公安、物流等领域逐年扩大新能源汽车应用比例。2016年至2020年,全省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比重分别达到15%、20%、25%、30%和35%。2017年起,哈尔滨市政府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公共机构公务用车以及公交车、环卫车辆采购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当年配备更新车辆总量的30%。 (二)逐步建设配套基础设施。基本建成以用户居住地停车

位、单位停车场、公交及出租车场站等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位等公共充电设施为辅助,以独立占地的城市快充站、换电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城际快充站为补充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有效满足我省新能源汽车充电需求。 (三)大力发展省内新能源汽车产业。到2020年,新能源汽车年产销2万辆,新能源汽车整车及动力电池等配套产业年销售额达到200亿元以上。 三、推进新能源汽车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一)制定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根据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种类和数量等,结合市政设施规划建设,对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确保形成与推广应用需求相适应、兼顾未来应用需求的基础设施网络。充分利用城市现有场地和设施,推进充电设施项目建设,完善充电设施布局。(省发改委牵头,省住建厅、国土资源厅、交通运输厅、省电力公司配合)(二)完善城市规划和相应标准。将充换电设施建设及配套电网建设改造纳入城市规划,完善相关工程建设标准,明确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城市公共停车场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的要求和比例。推动落实国家关于住宅小区和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机场景区及其他社会停车场等建设充电设施的要求。研究在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建充换电设施,积极构建高速公路城际充换电网络。(省住建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交通运输厅、省电力公司配合)(三)完善基础设施运营服务管理体系。研究制定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办法。将充换电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供地条件,保障充换电设施建设用地要求。制定新能源汽车

黑龙江省交通厅科研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模板】

现将《黑龙江省交通厅科研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交通厅科研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二00九年五月八日

黑龙江省交通厅科研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黑龙江省交通科技项目的研究质量,优选项目承担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并参照交通部《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所有交通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交通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应在投标人自愿的前提下,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从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和社会信誉开展竞争。科技项目招标以技术为主、研究费用为辅;以择优选定科研单位为目的,择优选定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为内容,突出投标人对招标项目的理解。 第四条依法进行招标的交通科技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具备从事交通科技项目研究条件的企业法人都可以参加投标。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组织与管理 厅科研管理部门邀请监督部门共同组织招投标工作,包括:制定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组建评标委员会,组织开标、评标等工作。 第二章招标 第六条交通科技项目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是依照有关法规提出科技招标项目,并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科技项目的主持单位。科技项目招标工作,由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七条交通科技项目的招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招标人应向3个以上(含3个)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单位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2、招标项目的类别; 3、招标项目的主要研究内容; 4、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地点和时间。

(2020年)(交通运输)黑龙江省交通教育事业十五计划内精编

(交通运输)黑龙江省交通教育事业十五计划内

(交通运输)黑龙江省交通教育事业十五计划内

黑龙江省交通厅文件 黑交发(2002)16号 各市(行署)交通局,厅直各单位,省农垦、森工总局交通局: 为全面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推动我省交通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现将《黑龙江省交通教育事业发展“十五”计划和2015年远景规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Ο二年壹月十壹日(盖章)主题词:科教十五计划远景规划通知 黑龙江省交通厅办公室2002年1月14日印发 共印53份 交通运输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也是我省实现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和“搞好二次创业、实现富民强省”战略目标的重点产业之壹,对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九五”期间是我省交通建设事业迅速发展的重要时期,实现了“壹环五射”高速公路网架和“OK”型公路主骨架建设的重大突破。交通教育事业紧紧依托交通建设主战场,发展势态良好,已基本形成专业门类齐全、层次清晰、结构合理的,能基本满足全省交通建设事业需求的行业教育体系,为全省交通事业的稳步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智力支持,起到了积极的支撑作用。五年来,省交通厅累计投入资金13,773万元,为全省交通战线培养研究生、普通本科毕

业生、普通大专毕业生共4,580人,普通中专毕业生559人;成人大专之上学历毕业生6,930人,成人中专毕业生6,539人;培训干部、职工共265,951人次,其中参加交通部三年交通行政执法培训的为2,746人,为11个国家级贫困县培养、培训14,142人次。全省交通系统专门人才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22.4%,提前完成了“九五”计划规定的20%的工作目标,大大缓解了我省交通系统专门人才紧缺的矛盾。 发展经济,交通先行;发展交通,教育优先。面对中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和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势,各项改革的进程正不断加快,交通教育事业的改革也势在必行。为了进壹步实施“科教兴国”和“科教兴交通”发展战略,促进我省交通教育工作更好地为交通事业的发展服务,根据全国第三次教育工作会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印发〈2001年—2005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交通部《“十五”交通教育培训规划》的精神和黑龙江省交通建设事业的发展现状,特制定《黑龙江省交通教育事业发展“十五”计划和2015年远景规划》,用以明确今后壹个时期我省交通教育的工作重点和努力方向,指导和推动全省交通教育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壹、黑龙江省交通教育“十五”期间发展的指导思想、主要发展目标、基本原则和工作任务

黑龙江省交通厅水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黑龙江省交通厅水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Newly compiled on November 23, 2020

黑龙江省交通厅水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编制目的 建立我省水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机制,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水路运输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及时抢救遇险船舶和人员,控制水路运输突发事件扩展,最大程度地减少水路运输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和社会影响。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黑龙江省交通厅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工作原则 (1)政府领导、统一指挥。在黑龙江省政府的和交通厅的领导下,统一指挥,建立健全水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机制。 (2)属地为主、分级管理。加强各地航务管理处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分类管理、分级响应的分级负责制度,实行分级管理的工作模式,充分发挥各级应急机构的作用。 (3)预防为主、以人为本。以水路运输突发事件的预防为工作重点,加强水路运输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做好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准备工作,最大限度的消除或减轻事件造成的危害。 (4)资源共享、团结协作。充分利用现有水路运输应急资源,对其合理规划和配置,实现资源的共享。各航务管理处等应急工作部

门应团结一致,协同作战,发挥最大努力完成水路运输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5)科学决策、反应高效。 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水路运输应急管理机制,对水路运输突发事件进行科学的管理和决策。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黑龙江省通航水域内水路运输事故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领导机构 省交通厅成立水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组长:省交通厅主管水运工作的厅领导 副组长:省航务管理局局长 成员:省航务管理局其他领导、黑龙江航运公安局主要领导和厅安全办负责人 省水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1)贯彻落实省政府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指示精神和指令。 (2)做好水上运输事故的预防工作。 (3)组织指挥全省交通系统的应急力量参与水路运输事故险情应急救援行动。 (4)指导各地市水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行动。 (5)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的重大问题。 水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航务管理局。

黑龙江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文号】黑交发[1999]89号 【法规分类】公路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交通厅 【颁布日期】1999-05-11 【实施日期】1999-05-11 【失效日期】 【密级】0 【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部部分资本金投入和省自筹资金安排的国道新建和改建大中型项目,以及省地自筹资金安排的省道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从预可行性研究至竣工验收的各阶段管理。其它公路工程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省交通厅是全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的行业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一)国家交通部部分资本金投入、省地合资、中外合资或以BOT形式建设的国道主干线、国道、省道的重点工程、独立的特大型桥梁新建、改建项目由省交通厅负责管理。 (二)除省文通厅负责管理的国道主干线、国道、省道及特大型桥梁新建。改建项目新建,改建外,其它的国道、省道建设项目,由省公路局负责管理。 (三)县及县以下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由市(行署)交通局或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省公路局负责行业管理。 第四条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应实行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全面负责制度(以下统称建设单位)、招投标制度、 工程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和资本金制度以及国家规定的其它有关基础设施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条各级公路工程基本建设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贯彻监督执行国家、交通部及省有关基本建设方针、政策和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实施细则。 (二)对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管理、质量监督和造价管理。 第二章前期工作 第六条前期工作应具有一定数目的储备项目,前期计划的下达必须具备一定的超前性。 第七条省交通厅主管的国道主干线、国道、省道新建改建项目要按照交通部颁布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程序。进行预可行性研究和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省厅计划部门负责项目的规划、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与管理;省厅工程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审查与管理。各阶段前期工作计划由厅计划部部门负责编制。 第八条省公路局管理的国道、省道以及跨地区县级公路建设项目由省公路局按照交通部颁布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程序执行.但根据项目特点可进行二阶段或一阶段设计、设计深度必须符合部颁标准。在编制前期计划时,要按照全省路网规划布局制定二年滚动和年度前期计划: 第九条各地市主管的项目的前期工作,应在符合省路网整体规划前提下。结合区域公路网规划和区域资金筹集情况制定项目前期计划。 第十条凡由省厅负责的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由省厅负责下达计划并组织实施。凡由省公路局负责的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由省公路局按省交通厅下达的年度前期计划负责实施。凡由各市(行署)交通局或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的公路上程项目的前期,由各市(行署)或县(市)人民政府自行下达年度前期计划,经省公路局批复后组织实施,并上报省公路局备案。 第三章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建设程序。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严禁有关单位和项目法人擅自简化建设程序和超越权限进行项目审批。对违反建设程序和审批权限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及其领导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应严格实行招杯投标制。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都要实行公开招标,确需采取邀请招标和议杆形式的,要经过项目主管部门或主管地区政府批准。招标投标活动要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诚信的原则。对未按规定运行公开招标、未经批准擅自采取邀请招标和议标形式的。不得开工。 招标里位妄合理划分标段、合理确定工期、合理标价定标。中标单位签定承包合同后、严禁造行转包。总承包单位如进行分包,除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的外,必须经发包单位认可,其主体结构不得分包。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黑龙江省交通厅-补充规定-黑交发[2008]40号

黑龙江省交通厅关于贯彻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 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黑交发[2008]40号 各市(地)交通部、省农垦、森工总局交通局、厅直各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告(2007年第33号),关于公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及《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 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 B06-03-2007)的要求,现将我省《贯彻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的补充规定》引发给你们,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原发布的关于贯彻交通部《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黑交发[1997]22号)废止。 各有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若有修改意见,请函告黑龙江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平公街2号,邮政编码:150090),以便修订时研用。 附件:《贯彻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的补充规定》。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日 贯彻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 (JTG B06-2007)的补充规定 为了更好的贯彻执行中华共和国交通部公告(2007年第33号),关于公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以下简称“编制办法”)(JTG B06-2007)及《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 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 B06-03-2007)的公告要求,结合我省公路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黑龙江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 第一部分建筑安装工程费 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

黑龙江省公路重点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公路重点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审批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省公路建设三年决战期间公路重点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原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交通厅对本省公路重点工程设计变更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重点工程是指列入省交通厅重点工程建设计划的公路工程(含新建、改扩建、大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重点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和完善。 第四条设计变更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路建设应严格按照已批复的设计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已审批的设计文件,未经省交通厅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二)设计变更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和本省制定的有关技术要求; (三)设计变更应有利于节约资源、少占耕地、保护生态环境、提高工程质量、保证施工安全、降低工程造价,并兼顾地方

经济发展,充分发挥项目的社会服务功能; (四)设计变更应与原设计进行充分经济技术比较,严格控制投资。 第二章设计变更的条件和分类 第五条为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提高工程建设效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设计变更: (一)为推广应用先进实用技术,或更好地保证工程质量; (二)在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能有效减少工程数量、降低工程成本或施工工艺难度,加快施工进度; (三)有利于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 (四)有利于节省占地、避免水土流失; (五)有利于改善施工条件。 第六条原设计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设计变更: (一)设计文件中存在错项、漏项; (二)勘察资料不详尽,导致设计不准确或存在重大质量及安全隐患; (三)原设计与实际自然条件(含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符。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改革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制度的通知》的备案报告(2019)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改革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制度的通知》的备案报告(2019) 现将《关于改革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制度的通知》(黑交规〔2019〕11号)及说明报请备案。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19年12月19日 关于调整道路运输驾驶员 继续教育方式通知的起草说明 一、文件出台的依据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2019年第18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办运〔2018〕143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交公路发〔2008〕280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运发〔2011〕106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和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交办运〔2015〕91号)。 二、文件出台的背景 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办运〔2018〕143号),今年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管理方式实施多项改革措施,对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方式的改革,是省级管理机构改革任务中的重点内容。因此,为落实改革工作,出台本文件。 三、文件内容的具体依据 第一部分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办运〔2018〕143号)二、主要任务(五)规定“下步重点推进:一是取消道路运输驾驶员2年为一周期、接受继续教育时间不少于24小时的管理制度,对于诚信考核周期内(12个月)无记分记录的道路运输驾驶员,不再强制实施继续教育,由道路运输经营者履行对其驾驶员继续教育的主体责任。” 第二部分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办运〔2018〕143号)二、主要任务(五)规定“下步重点推进:……二是实行区别化诚信考核记分学习制度,对于诚信考核周期内有记分记录、但未达到20分的道路运输驾驶员,接受不少于6小时的网络学习教育,对于诚信考核周期内记满20分的道路运输驾驶员,接受不少于18小时的网络学习教育。” 第三部分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运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同意省交通稽查局系统开展资产清查工作的批复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同意省交通稽查局系统开展资产清查工 作的批复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财行资[2009]18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9.10.24 【实施日期】2009.10.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同意省交通稽查局系统开展资产清查工作的批复 (黑财行资〔2009〕18号)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对征费稽查局系统资产清查的立项申请》收悉,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规定,以及省政府办公厅《黑龙江省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安置工作实施方案》(黑政办发[2009]51号)关于“将省交通征费稽查局与省交通公安局、省治理公路‘三乱’监督检查办公室整合后,组建省公路路政管理局”的决定,经研究,同意省交通征费稽查局系统开展资产清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省交通征费稽查局系统资产清查范围为省交通征费稽查局本级及所属处、所,共

83户(明细附后)。 二、资产清查基准日定为2009年3月31日。各清查单位要对基准日前单位的资产、负债、净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盘点,填制资产清查明细表,清理资产损益,形成资产清查报告。 三、省交通征费稽查局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需报省财政厅备案),并在资产清查过程中承担组织指导责任,确保全系统资产清查工作顺利实施。单位自查结束后,由省交通征费稽查局在省财政厅公开招标范围内委托中介机构,对各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和资产损益申报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四、省交通厅应对资产清查全过程进行监督指导,审核省交通征费稽查局系统的资产清查报告,并签署意见报省财政厅。 五、资产清查结束后,省财政厅依据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对清查单位的损益进行核实、认定、批复。各清查单位应当根据财政批复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确保清查后的账目清晰、账实相符。 此复。 二○○九年十月二十四日附件:省交通征费稽查局系统资产清查单位名单 1省交通征费稽查局 2省交通征费稽查局哈尔滨一处 3省交通征费稽查局哈尔滨一处宾县所 4省交通征费稽查局哈尔滨二处 5省交通征费稽查局哈尔滨二处五常所

黑龙江省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

黑龙江省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客运站的级别划分、站址选择、设施、设备、建设规模和人员配备等。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各种类型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车站”)。 2、术语 2·1 年平均日旅客发送量average passenger delivery volume per diel in a year 指统计年度车站平均每天始发旅客的数量。 2·2 统计年度statistical year 指车站筹建年度或核定级别的前一年。 2·3 设计年度design year 指车站建成使用后的第10年。 2·4 旅客最高聚集人数highest collection of passenger 指一年中旅客发送量偏高期间,每天最大的同时在站人数的平均值,并非指一年中客流高峰日内最高时刻聚集在车站的旅客人数。 2·5 发车位数number of seats of delivery passenger vehicle 指车站同一时刻能同时发出客车的数量。 3、车站主要业务功能 车站主要业务功能包括: a.旅客运输组织与管理功能; b.中转、换乘功能 c.多式联运功能;

d.通讯、信息功能; e.综合服务功能。 4、站址选择 车站站址应符合下列原则: a.便于旅客集散和换乘; b.车辆流向合理,出入方便; c.具备足够的场地,能满足车站建设需要,并有发展余地; d.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合理布局。 5、级别划分 根据车站年平均日旅客发送量,结合所在地的政治、经济、文化以及车站设施、设备等因素,车站划分为一级车站、二级车站、三级车站、四级车站和简易车站。 年平均日旅客发送量未达到相应级别要求的车站,按设施设备配置情况确定站级。 5·1 一级车站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车站: 5·1·1 年平均日旅客发送量在10000及10000人次以上,设施符合表1、设备符合表2所列一级车站必须的车站。 5·1·2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所辖市、自治州(盟)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所在地,如无10000人次以上的车站,可将具有代表性的一个车站列为一级车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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