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建交联[2009]1355号

沪建交联[2009]1355号
沪建交联[2009]1355号

《关于加强本市住宅全装修建设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本市住宅全装修建设管理》的通知

(沪建交联〔2009〕135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推进节能省地型住宅发展的总体要求,加快推进和规范全装修住宅建设,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的通知》(建质〔2008〕133号)和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沪建交联〔2009〕770号)等文件的精神,对在本市进一步加强住宅全装修建设管理,提出具体要求如下:

一、全装修住宅工程应以幢为实施单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全装修住宅工程整体办理相关工程建设管理手续。

二、全装修住宅工程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设计图纸应完整,设计深度应达到国家相关规定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室内装修工程)应经审查通过;在总体设计文件中应注明实施全装修的幢号;倡导建筑、装修设计一体化,若装修设计和建筑、结构设计不为同一单位,装修设计文件应经该项目建筑、结构工程设计单位确认。

三、全装修住宅工程应采用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装修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分包合同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全装修住宅工程应先完成样板房,并经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全面开展室内装修工程。

四、装修工程应加强施工监理,监理单位应编制全装修住宅工程监理的实施细则。

五、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和建筑节能。积极推行全装修工业化、装配化施工方式,逐步取代湿作业,提高装修质量和施工效率;建设单位应积极集成使用高效节能的空调、灯具、热水器等设施,推进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

六、全装修住宅工程应按《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沪建交联〔2009〕770号)实施分户验收。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必须整改通过后方可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相关竣工验收文件中应注明该工程为全装修住宅工程。

七、建设单位在全装修住宅项目预(销)售合同中,应明确主要装修设备和材料的品牌和类型;样板房作为相关材料、设备及观感质量的参照物,在预售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之后30日内不得拆除;建设单位应按相关法规和《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要求,承担相应保修责任,装修工程的质量保修期自交付之日起至少二年。

八、2009年12月1日起发布施工招投标信息的全装修住宅工程,应严格执行本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

二○○九年十月二十日

《关于加强本市住宅全装修建设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本市住宅全装修建设管理》的通知

(沪建交联〔2009〕135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推进节能省地型住宅发展的总体要求,加快推进和规范全装修住宅建设,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的通知》(建质〔2008〕133号)和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沪建交联〔2009〕770号)等文件的精神,对在本市进一步加强住宅全装修建设管理,提出具体要求如下:

一、全装修住宅工程应以幢为实施单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全装修住宅工程整体办理相关工程建设管理手续。

二、全装修住宅工程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设计图纸应完整,设计深度应达到国家相关规定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室内装修工程)应经审查通过;在总体设计文件中应注明实施全装修的幢号;倡导建筑、装修设计一体化,若装修设计和建筑、结构设计不为同一单位,装修设计文件应经该项目建筑、结构工程设计单位确认。

三、全装修住宅工程应采用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装修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分包合同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全装修住宅工程应先完成样板房,并经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全面开展室内装修工程。

四、装修工程应加强施工监理,监理单位应编制全装修住宅工程监理的实施细则。

五、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和建筑节能。积极推行全装修工业化、装配化施工方式,逐步取代湿作业,提高装修质量和施工效率;建设单位应积极集成使用高效节能的空调、灯具、热水器等设施,推进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

六、全装修住宅工程应按《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沪建交联〔2009〕770号)实施分户验收。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必须整改通过后方可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相关竣工验收文件中应注明该工程为全装修住宅工程。

七、建设单位在全装修住宅项目预(销)售合同中,应明确主要装修设备和材料的品牌和类型;样板房作为相关材料、设备及观感质量的参照物,在预售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之后30日内不得拆除;建设单位应按相关法规和《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要求,承担相应保修责任,装修工程的质量保修期自交付之日起至少二年。

八、2009年12月1日起发布施工招投标信息的全装修住宅工程,应严格执行本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

二○○九年十月二十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建筑渣土处置管理办法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建筑渣土处置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80903I002 【发布日期】2009.04.24 【实施日期】2009.04.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建筑渣土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浦东新区建筑渣土处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ΟΟ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浦东新区建筑渣土处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确保2010年上海世博会顺利举办,加强浦东新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依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的通告》(沪府发〔2009〕2号)及《上海市建筑渣土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沪建交联〔2009〕266号)等规定,根据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浦东新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工程建设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以下简称“建筑渣土”,工程渣土包含泥浆)的运输处置管理活动。 第三条(管理部门及分工) 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新区环保市容局”)是新区建筑渣土处置管理的主管部门,浦东新区固体废弃物管理署(以下简称“新区废管署”)受新区环保市容局委托,负责新区建筑渣土处置许可审批、卸点备案等具体管理工作。 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新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对新区建筑渣土处置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各功能区域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城管大队”)受新区城管执法局委托,负责所辖区域建筑渣土行政执法工作。 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建设交通委”)是新区建设施工的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建设工地的监管,督促相关单位做好工地内部建筑渣土堆放、清运等涉及市容环境卫生的相关工作。 浦东新区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建筑渣土运输车辆超载、牌照污损不清、闯禁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浦东新区公安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暴力抗法事件的预防和处理工作。 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等管理部门应

沪建交联(2010)1228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保障性住房阳台建设要求和面积计算方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建交联〔2010〕1228号 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引导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我们制定了《关于上海市保障性住房阳台建设要求和面积计算方法的意见》。经过一段时间实践,现特制定《上海市保障性住房阳台建设要求和面积计算方法实施细则》并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阳台建设要求 和面积计算方法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细化《关于上海市保障性住房阳台建设要求和面积计算方法的意见》(沪建交联[2010]569号,以下简称《意见》)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为避免居民入住后自行封闭阳台行为,加强住宅小区建筑外立面管理,本市新建保障性住房的阳台应设计为封闭型阳台(主要是指经济适用住房和动迁安置房,廉租房和公共租赁住房视需要而定)。 二、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2007)的规定,住宅阳台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建筑面积,并以其净面积的1/2计入使用面积。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办理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项目申报和审批相关手续,以及竣工规划测量、竣工规划验收、竣工验收备案时,阳台的建筑面积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并在总建筑面积统计时单独列明,但对于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的阳台应予以备注说明。 施工图审图阶段,相关部门应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严格把关。 三、新建保障性住房每套住宅的阳台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一)单套住宅阳台的建筑面积不大于5平方米;(指被封闭的阳台)。 (二)设计进深(取阳台围护结构外围至外墙面的最大垂直距离)不超过1.80米(含1.80米);

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定条文汇编(原创)

监理人员质量控制资料签认责任 沪建建管(2002)第064号 关于印发《加强建设监理单位现场质量行为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项目监理人员应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严格执行质量控制资料签认制度。 (一)各级监理人员质量控制资料签认职责 1、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认:总监理工程师任命及调整文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以及政府部门规定需监理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其它质量控制资料。 2、监理企业技术负责人签认:监理规划、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以及政府部门规定需监理企业承担技术责任的其它质量控制资料。 3、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认:项目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分包单位资质审查意见、开工、复工报告审批意见、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审批意见、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审批意见、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竣工申请、竣工验收文件以及其它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 4、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在总监理工程师授权下可以签认除项目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以外的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 5、专业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师签认:本专业分项工程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监理日记、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质量情况和试验结果审批意见。 6、监理员签认:旁站监理记录、现场原始质量记录和凭证、工艺过程、施工工序、加工制作的检查记录和检查结果、承包单位投入工程项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其使用运行情况记录。 各级监理人员必须严格按职责签认,不得任意代签。遇特殊情况需代签的,必须在具备有权限者的合法投权手续后,才能代签。签认应字迹清晰,日期正确,并按规定归档。 签认者签认的内容必须真实并能够追朔,由于签认错误,签认人必须承担相应的行政、经济及法律责任。 四、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 关于印发《关于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沪建建管[2003第170号 (一)协助建设单位与施工承包单位签订工程项目施工安全协议书。 (二)审查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单位资质。 (三)审查电工、焊工、架子工、起重机械工、塔吊司机及指挥人员、爆破工等特种作业人员资格,督促施工企业雇佣具备安全生产基础知识的一线操作人员。 (四)督促施工承包单位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督促施工承包单位检查各分包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 (五)审核施工承包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高危作业安全施工及应急抢险方案。(六)督促施工承包单位做好逐级安全交底工作。 五、施工过程中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 (一)监督施工承包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制止违规施工作业。(二)对施工过程中的高危作业等进行巡视检查,每天不少于一次。 发现严重违规施工和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承包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意见;情况严重的,由总监下达工程暂停施工令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安全监督部门报告。 (三)督促施工承包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参加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 (四)复核施工承包单位施工机械、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并签署意见。未经安全监理人员签署认可的不得投入使用。 (五)安全监理人员应对高危作业的关键工序实施现场跟班监督检查。

关于进一步加强轨道交通工程盾构进出洞作业风险控制的通知 沪建建管[2008]52号

沪建建管[2008]5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轨道交通工程盾构进出洞作业风险控制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轨道交通工程等的盾构进出洞施工风险控制,落实各方责任,积极做好轨道交通工程盾构进出洞作业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防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盾构进出洞作业前的周边环境排摸 (一)盾构进出洞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委托专业单位对施工影响范围内的雨污水管进行探测。管径在1.2m及以上的雨污水管必须采取潜水员进入雨污水管内直接探测的方法;管径在0.45m~1.2m的雨污水管应采取CCTV等探测方法,根据探测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平面关系图; 2、纵断面关系图; 3、雨污水管病害探测情况(渗水、漏水、裂缝、错位等); 4、修理建议等。 (二)根据探测情况报告,并结合工程所处的水文地质及周边工况等条件,施工单位必须编制盾构进出洞专项方案。 二、盾构进出洞施工作业中的监测和检测 (三)在城市重要干线和敏感地段(包括施工影响范围内有重要建(构)筑物、重要管线或管道和密集住宅小区等)盾构进出洞作业,必须设置深层监测点,加强对路面沉降的监测;在施工影响范围内有大口径管线的,应对管线布设直接监测点。 (四)盾构进出洞作业前,检测单位在对加固土体进行强度检测的同时,应采取垂直和倾斜取芯的检验方法(其中斜孔不少于2孔)对加固土体的均匀性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三、盾构进出洞作业的应急预案制度 (五)盾构进出洞作业前,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召开进出洞作业涉及的各类地下管线单位会议,工程参建单位参加。确定工程出险后地下管线单位的抢险配合工作,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上报工程受监监督站备案。 (六)施工单位编制的盾构进出洞专项方案应包括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明确工程一旦出险后的施救技术路线,确保相关抢险设备和专业抢险队伍能及时赶到现场救援。

上海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

上海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 重点城市示范项目节能量审核办法

前言 为规范上海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示范项目节能量审核办法,推进上海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工作,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会同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等技术支撐单位,在总结吸取国内外己有审核办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上海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示范项目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包括总则.审核依据、一般规定、审核方法、节能暈审核方法、附录。 木办法rti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负责管理,由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市开展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己有多年,但对节能效果的审核方法尚不统一。本办法内容可能不尽完善,望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和数据,随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上海市中富路568号1号楼,邮政编码201108> 联系电话021-********, E-mail:供今后修订参考。

个人资料整理? K供个人学习便用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审核依据1 第三章一般规定2 第四章审核方法3 第五章节能量核算方法4 附录节能量审核报告大纲要求11

个人资料整理? K供个人学习便用 第一章总则 L1为规范本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的节能量审核方法、审核 程序.审核内容,对示范项目节能效果进行科学合理审核, 特制定本办法。 L2木办法适用于示范项目的节能量审核。 13木办法主要针对建筑围护结构.暧通空调.电气照明、生活热水等方而的改造措施进行节能效果审核。 1.4示范项目节能量审核除依据木办法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审核依据 2」《关于组织中报上海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示范项目的通 知》沪建交联[2013]311号 《上海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示范项目中报书》 《上海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示范项目改造方案》 《上海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示范项目评审意见表》 《能源审计报告》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JGJ176-2009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DG/TJ08-2010-207 2?8 《公共建筑节能检验标准》JGJ177-2009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08-107-2012 2J0《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04

沪建交联[2011]405号-关于调整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的通知

关于调整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的通知 沪建交联〔2011〕405号 各相关单位: 为适应城市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根据目前本市住宅项目配套需求和实际造价,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决定调整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城镇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建设项目,除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外,应按本通知要求缴纳配套费。 二、配套费征收标准由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20元调整为430元。建筑容积率低于0.8的住宅建设基地,统一按0.8容积率核定征收配套费面积。 三、配套费使用范围为: (一)每平方米30元由市统筹用于轨道交通建设。 (二)住宅建设基地市政公建配套。 市政配套包括住宅建设基地范围内(街坊外)城市道路、雨污水系统、供水、供气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居住区集中绿化;全部为住宅服务的污水厂的部分建设费用。 公建配套包括为住宅建设配套的中、小学和幼儿园等教育用房,街道、居委会等地区管理用房,社区卫生、文化、为老等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环卫、公交等市政公用管理用房以及室内菜市场等内容。 (三)在优先确保项目配套的前提下,可用于补贴以保障性住房为主的大型居住社区外围大市政配套以及市政府同意的其他配套设施建设。 四、中心城区的配套费由市统一征收、统筹使用,郊区(县)经授权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配套费的征收和统筹使用。市级执收单位征收的配套费全额缴入市级国库;郊区(县)执收单位征收的用于轨道交通建设的配套费缴入市级国库,用于市政公建配套的收费缴入区(县)级国库。

五、建设单位应在首次申领住宅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按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上的住宅面积一次缴清配套费,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起算日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首次发证日期。 六、配套费为政府性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市建设交通、房管、发展改革、财政以及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调整后的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从2011年5月1日起执行,凡在此之前未缴纳配套费的住宅项目一律按新标准缴纳(以配套费缴纳通知单为准)。 八、本通知由联合发文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解释。 特此通知。 市建设交通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关于在本市城市道路管线施工工程中推广“JZFC覆罩法”和“沟槽钢板覆平法”施工的通知

关于在本市城市道路管线施工工程中推广“JZFC覆罩法”和“沟槽钢板覆平法”施工的通知 沪建交联〔2008〕377号 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建设局)、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外省市沪办建管处、各管线专业施工公司: 为加强道路管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有效控制施工噪音和扬尘污染,以减少噪声扬尘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为市民创造良好的休闲和生活环境,经研究,决定在本市城市道路管线施工工程中,逐步推广“JZFC覆罩法”和“沟槽钢板覆平法”施工方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义 (一)JZFC覆罩法。“JZFC”是降噪防尘首位拼音字母合成,是“降噪防尘移动作业室”的简称。该施工方法是指在城市道路或管线施工中,在挖掘沥青、混凝土等硬质路面时,使用降噪防尘移动作业室覆罩在作业面或点上进行开挖,阻挡噪声和粉尘外泄。 (二)沟槽钢板覆平法。该施工方法是指在城市道路开挖埋置管线沟槽(坑),且不能当日修复路面时,在用作通行的路口或道路上覆盖钢板,并嵌入路面,做到钢板上平面与路面保持平整一致,以降低钢板弹跳产生的噪声和粉尘污染,确保车辆、行人通行安全。 二、基本要求 (一)JZFC覆罩法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四周用金属隔音板作相对封闭、可移动拆卸、拼装便捷,能满足各类城市道路或人行道沟槽(坑)开挖覆罩要求; 2、隔声吸音效果在20分贝以上(采样点离作业室2米); 3、室内配备防尘喷淋设备,其空气粉尘浓度必须低于10㎏/m3,作业时外部空气粉尘浓度应与大气自然粉尘浓度基本持平(采样点离作业室2米); 4、隔声吸音效果和粉尘浓度控制应当持有环保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 5、外观整洁,警示标志醒目。 (二)沟槽钢板覆平法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覆盖的钢板应当嵌入路面,其上平面必须确保与路面平整,钢板厚度不得薄于2.5厘米,并做到固定、结实; 2、沟槽(坑)开挖宽度超过80厘米以上的,覆盖钢板下端每隔80厘米必须采用金属做支撑加固; 3、沟槽(坑)开挖宽度超过180厘米以上的,应当经施工企业总工程师确认签字后实施; 4、钢板路面应当实施良好的防滑措施,保障通行安全。 三、实施时间与范围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市政配套项目建设管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市政配套项 目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沪房管配[2015]68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02.28 【实施日期】2015.0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市政配套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沪房管配〔2015〕68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投资的市政配套项目(以下简称市政配套项目)的建设管理,明确各单位和部门的责任,确保市政配套项目的建设质量和投资效能,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相关规定以及本市《关于调整城市维护项目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沪建交〔2009〕1052号)、《关于调整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的通知》(沪建交联〔2011〕405号)和《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大型居住社区配套建设和管理导则(基地内市政公建配套)》(沪建交联〔2012〕1398号)的规定,结合本市新建住宅市政配套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设管理的总体要求 (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统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使用管理,负责本市市政配套项目的审批管理、计划编制和建设监管;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房管局)负责本区域内市政配套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建设管理。 (二)市政配套项目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城市维护项目的管理要求,遵循“市区结合、以区为主”、“统筹建设、管办分离”、“统一平台、竞争择优”的工作原则,确保配套项目按规划、成系统建设,满足基本需求,逐步完善,并与住宅开发“同步建设、同步交付”。 (三)市政配套项目的建设管理必须贯彻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四制”规定。严格控制项目安全、质量、进度和投资。 (四)市政配套项目建设管理的全过程应做到程序规范、公开透明,涉及实施单位产生、大额资金使用、工程方案调整等应严格按照“三重一大”的相关制度和规定执行。同时要强化项目代建、设计勘察、管线综合(管线咨询)、工程监理、投资监理等管理单位对投资控制的作用,提高配套费使用的效能。 二、项目储备的管理要求 (一)每年初,区房管局根据土地出让、住宅建设等情况,提出区域内年度市政配套储备项目,经市房管局综合平衡后发布全市年度市政配套储备项目目录。 (二)市政配套项目的申报条件为: 1.符合地区相关规划要求; 2.与新建住宅相关的市政配套项目(即周边有相应的住宅开发地块); 3.已有住宅地块出让计划。 (三)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每年进行更新发布,其中储备项目统一纳入市建设管理委城市维护项目储备库。

上海市建筑节能项目专项扶持办法

上海市建筑节能项目专项扶持办法 为进一步加大对本市建筑节能工作的推进力度,规范建筑节能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根据《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本办法所涉及的建筑节能项目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在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 二、支持原则 扶持资金使用与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培育本市建筑节能示范项目; (二)有利于提高本市建筑能源利用效率; (三)有利于调动建筑节能参与各方的积极性; (四)有利于完善本市建筑节能管理体系。 三、支持范围 (一)绿色建筑示范项目。获得二星级或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建筑规模:二星级居住建筑的建

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上、三星级居住建筑的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二星级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三星级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5千平方米以上。建筑要求:公共建筑必须实施建筑用能分项计量,与本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数据联网。 (二)整体装配式住宅示范项目。建筑规模: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上。建筑要求:预制装配率15%及以上。 (三)高标准建筑节能示范项目。节能标准达到70%及以上的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建筑规模:居住建筑,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建筑要求:外窗装有建筑一体化的外遮阳设施,其中公共建筑还必须实施建筑用能分项计量,且与本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数据联网。 (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既有建筑改造节能标准达到50%及以上。建筑规模:居住建筑,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其中公共建筑必须实施建筑用能分项计量,且与本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数据联网。 (五)既有建筑外窗或外遮阳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建筑规模:居住建筑,建筑面积5千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

上海市关于减少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施

xx关于减少xx基础设xx项目xx 工对周边环境影响的试行规定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减少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施工对周边环境影响的试行规定》的通知 沪建交联[2008]511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减少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施工对周边环境影响的试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建设交通委市房地资源局 市环保局二○○八年七月七日关于减少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施工周边环境影响的试行规定 随着以轨道交通为主的城市基础设施全面开工建设,工程施工噪声扰民、影响周边交通的事件有所增加,周边房屋受施工影响,沉降、开裂情况时有发生,工程周边矛盾日益突出。为了减小施工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及时化解矛盾,保障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正常施工,切实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xx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基本原则 (一)立足预防,积极化解。工程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充分考虑相关措施,预先防范、减轻工程建设对周边环境影响;发生矛盾的,应积极、妥善化解。 (二)实事求是,合理补偿。居民利益和生活确实受工程施工影响的,工程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从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出发,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影响。造成损害的,予以合理补偿。

(三)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政府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从各管理环节,积极预防、妥善化解工程建设对周边造成的影响。在矛盾化解中,项目所在地区(县)政府是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和相关部门积极配合。 (四)确保进度,确保和谐。对已经产生的各类矛盾,既要充分考虑居民利益,建立起方便群众反映问题、沟通协商的渠道和平台,又要从上海发展的大局出发,确保工程按计划推进。 三、预防措施 (一)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街道通报项目工况、工期及可能对周边环境所产生的影响;在工程现场,主动公示工程的名称、性质、范围和夜间施工的时间周期,争取周边单位、居民的理解和支持。 (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应及时召集居委会、居民代表参加的座谈会或通气会,通报工程施工的各类状况。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三)工程开工前,建设、施工单位应当会同所在区相关部门向周边居民和单位公示工程对周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并就减少施工对周边环境影响的相关措施和方案征询周边居民和单位意见,在此基础上予以完善和优化。 (四)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建设、施工单位设立现场投诉接待点,落实专人参加接待来访居民,并公示接待人员的姓名、24小时热线电话及现场接待时间。接待人员要认真听取来访居民提出的意见,并于3日之内就处理情况给予答复。 四、保护周边房屋的规定 (一)工程设计阶段 1、设计单位在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方案设计过程中,应通过现场勘察和资料查阅等形式,对工程周边建筑结构状况、建造时间、使用状况等作全面仔细的调查,掌握确切数据,优化工程方案设计,将工程对周边建筑的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

沪建交[2013]1243号--《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

《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 为贯彻实施《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办[2013]52号)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编制年度实施计划)每年年初,各区(县)结合所辖区域当年土地供应计划的编制、面积落实比例要求以及重点发展区域推进情况等,编制本区(县)装配式建筑年度实施计划方案并提供给市建设交通委和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建设交通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结合各区(县)的装配式建筑年度实施计划方案编制年度实施计划,经市政府同意后下达给各区(县)政府。 第二条(土地供应意见征询)以出让方式供应土地的商品住宅项目在用地招拍挂出让前,由规划土地部门组织前期出让征询,房管部门在反馈征询意见时,除原有的保障房住房比例、配建保障房方式、配套条件等内容外,还应将是否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意见反馈规划土地部门,规划土地部门在编制出让文件时应当注明,并在土地出让合同的特别约定中增设这一内容,明确由受让人按照执行。 以出让方式供应土地的商业、办公等项目在用地招拍挂出让前,由规划土地部门组织前期出让征询,建设管理部门在反馈征询意见时,除原有的要求内容外,还应将是否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意见反馈规划土地部门,规划土地部门在编制出让文件时应当注明,并在土地出让合同的特别约定中增设这一内容,明确由受让人按照执行。 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的共有产权房、公共租赁房,由房管部门在项目认定文件中明确是否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意见,用地单位在向规划土地部门申请办理划拨用地批文时,必须提交房管部门的认定文件。 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的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由发展改革部门在立项文件中明确是否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意见,用地单位在向规划土地部门申请办理划拨用地批文时,必须提交发展改革部门的立项文件。 第三条(装配式建筑项目的认定)对于采用除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体系外的其他结构体系的装配式住宅项目以及装配式公共建筑项目的认定,需经过本市建筑工业化专家委员会评审。 对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未明确实施装配式建筑,但项目建设单位采用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体系建造且申请享受建筑面积奖励政策的住宅项目,需经过本市建筑工业化专家委员会评审。 第四条(规划方案审批)对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未明确实施装配式建筑,但项目建设单位采用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体系建造且申请享受建筑面积奖励政策的住宅项目,房管部门应根据本市建筑工业化专家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出具审核意见,规划土地部门在审批项目规划方案、核定建筑面积时,应依据上述审核意见,核定的建筑面积应扣除按规定可不计入的预制外墙或叠合外墙的预制部分,对不计入的面积予以备注说明。表示为在核定的建筑面积后加上“(不包含按规定不计入建筑面积的预制外墙或叠合外墙的预制部分面积×××平方米)”字样。

关于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使用操作口径的通知

关于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使用操作口径的通知 沪房管规范财[2012]2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关于调整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的通知》(沪建交联[2011]405号),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和使用的具体操作口径,通知如下: 一、征收 (一)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 凡在本市城镇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建设项目,除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外,建设单位应当缴纳配套费。从2011年5月1日起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20元调整为430元。 (二)征收面积和征收环节 建设单位在领取标有住宅建筑面积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后、领取规划许可证对应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按照规划许可证核发的住宅建筑面积一次缴清配套费。若一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多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以首次申领带有地上住宅面积的施工许可证为准(对缴款时提交的规划许可证发证日期超过三个月的,要核查后征收)。 经认定的保障性住房项目,若开发单位资金确有困难的,经配套费征收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分两次缴纳配套费:首次(征收环节同上)缴纳50%,其余50%在建设单位申领项目交付使用许可证前缴纳。 (三)低容积率住宅项目征收面积核定 对于容积率低于0.8的住宅建设基地,统一按0.8容积率核定征收配套费面积,容积率的计算以整个项目为单位(以立项批文为准)。对于部分已按原标准缴纳配套费的低容积率项目,剩余未开发部分容积率高于0.8的,按实际面积核定征收配套费。 (四)配套费清算 配套费征收部门应当在建设单位申领项目交付使用许可证前,根据项目实际测绘面积,对已缴纳的配套费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五)缴纳配套费所需提交材料 缴纳配套费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的立项批复或核准、备案文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总平面图; 4、配套费缴纳项目表。 (六)新老征收标准衔接 未缴纳过配套费的住宅项目,按新标准缴纳;2011年4月30日前已开出配套费缴纳通知单并已缴纳过部分配套费的项目,未缴清部分按原缴费通知单规定的日期及金额缴纳。 按原标准缴纳的住宅项目,实际面积超过已交配套费面积,超出部分按新标准征收。 二、使用 (一)配套费的使用范围 1、每平方米30元由市统筹用于轨道交通建设。 2、住宅建设基地市政公建配套。

关于印发《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沪建交联〔2009〕770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增强建筑市场主体的质量责任意识,保障房屋使用功能,促进工程质量提高,按照建设部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上海市住宅工程套内质量验收评价导则》和现行相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规范,对每户套内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所进行的质量验收活动,是住宅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建设单位是分户验收工作组织实施与管理的责任主体。住宅工程竣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立分户验收组,由分户验收组实施分户验收工作。分户验收组应包括下列人员: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 第五条分户验收组应当以国家和本市工程质量标准、规范为依据,按照《上海市住宅工程套内质量评价导则》对住宅工程实施分户验收。 第六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在确保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可靠的基础上,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但粗装饰住宅必须包括:(1)房间尺寸,(2)地面、墙面裂缝情况,(3)楼地面、天棚和墙面抹灰质量和防水质量,(4)门窗安装质量,(5)给排水及燃气工程质量,(6)通风与空调安装质量,(7)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全装修住宅工程分户验收除上述项目外,还应包括吊顶、地板、涂饰、裱糊、橱柜安装及住宅智能化工程等。 第七条分户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必须按户出具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和单位盖章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证明。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证明作为《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同交给住户。 第八条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将分户验收的情况汇总后报相关质量监督机构备查。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竣工验收时对分户验收工作进行核查,并在监督报告中记录核查情况。如核查中发现分户验收记录内容不真实或存在影响主要使用功能和使用安全的严重质量问题时,应终止验收,经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重新组织验收。 第九条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或将不合格工程验收为合格工程的,应按有关法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严肃查处,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条凡未实施分户验收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有关规定不予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上海市建筑节能项目专项扶持办法 2012年9月

附件: 上海市建筑节能项目专项扶持办法 为进一步加大对本市建筑节能工作的推进力度,规范建筑节能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根据《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本办法所涉及的建筑节能项目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在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 二、支持原则 扶持资金使用与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培育本市建筑节能示范项目; (二)有利于提高本市建筑能源利用效率; (三)有利于调动建筑节能参与各方的积极性; (四)有利于完善本市建筑节能管理体系。 三、支持范围 (一)绿色建筑示范项目。获得二星级或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建筑规模:二星级居住建筑的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上、三星级居住建筑的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二星级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三星级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5千平方米以上。建筑要求:公共建筑必须实施建筑用能分项计量,与本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数据联网。 (二)整体装配式住宅示范项目。建筑规模: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上。建筑要求:预制装配率15%及以上。

(三)高标准建筑节能示范项目。节能标准达到70%及以上的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建筑规模:居住建筑,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建筑要求:外窗装有建筑一体化的外遮阳设施,其中公共建筑还必须实施建筑用能分项计量,且与本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数据联网。 (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既有建筑改造节能标准达到50%及以上。建筑规模:居住建筑,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其中公共建筑必须实施建筑用能分项计量,且与本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数据联网。 (五)既有建筑外窗或外遮阳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建筑规模:居住建筑,建筑面积5千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建筑要求:既有建筑外窗节能改造的,应当分别符合《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08-205)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08-107)中对外窗的技术要求;既有建筑外遮阳节能改造的,应当符合《建筑遮阳工程技术规范》(JGJ237)要求。 (六)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利用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的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项目,法定必须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项目除外。使用一种可再生能源的,建筑规模:居住建筑,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使用两种及以上可再生能源的,建筑规模:居住建筑,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其中公共建筑必须实施建筑用能分项计量,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在本市实施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创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在本市实施建筑工地农民工业 余学校创建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中等教育 【发文字号】沪建建管[2008]58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8.09.16 【实施日期】2008.09.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在本市实施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创建工作的通知 (沪建建管[2008]58号) 各区(县)建管部门,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外省市沪办建管处: 为贯彻执行市建交委、市文明办、市教委、市总工会和团市委《关于在本市建筑工地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的意见》(沪建交联[2008]201号),切实加强对建筑业农民工的组织管理和教育培训,进一步提升建筑业农民工的政治、文化素质和技能水平,现将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的实施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校要求: 1、凡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50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地必须创办农民工业余学校;

2、一级及以上资质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必须设立农民工教育管理中心,负责对所承包工程农民工业余学校的管理工作。 二、办学要求 1、硬件配置 (1)教室:有条件的工地一般应在生活区单独设置;若受场地限制,可利用相对固定的会议室、食堂、活动室,或农民工集中居住地的室内场所。教室面积一般不小于30平方米。 (2)设施:必须配备黑板、桌椅、电视机(或投影仪)、DVD机,6-9月份时应根据教室面积大小安装相应数量的电风扇。 (3)布置:教室外应张挂“××××工地(项目部)农民工业余学校”的标牌;教室内部应张贴学校的组织人员构成、管理制度、学员守则、月度或季度教学计划,设立反映学员学习情况的“学习园地”,可张贴醒目、简洁、个性化的标语,有条件的可配置书架。 2、组织机构 学校由总包企业负责组建,总包项目部负责具体实施。校长由企业分管教育培训的负责人担任,班主任由项目经理担任,辅导员由项目劳务管理人员担任。 3、教学安排 (1)时间安排:学校应按月(季)制订教学计划,确保每周上课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 (2)教学记录:每次上课必须做好教学记录,包括上课日期、时间、授课内容、授课教师、出席人员等。 4、师资配备 农民工业余学校的师资人员主要由企业负责人、项目部经理、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和技

上海市新版质量工程安全质量监督告知书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告知书 (房屋建筑工程) 工地编号: 工地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设计单位: 勘察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

本监督机构受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本工地实施质量安全监督。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是指在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测等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参与各方)对工程质量安全的全过程控制基础上,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采取随机抽查、抽测等方式,对建设参与各方和相关人员在施工现场遵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实施的监督管理活动。 为了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对以下事项进行告知,请予以配合支持。 一、建设参与各方质量安全责任、义务及配合事项 (一)通用要求 1、建设参与各方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和相关文件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的监督检查,不取代建设参与各方应当承担的相应质量安全责任。 2、禁止施工许可范围以外的任何施工行为,在建工程严禁住人。若擅自施工的和住人的,建设单位与相关责任单位承担一切后果及责任。 3、建设参与各方在工程建设中应当尽量避免或减少对周边的不利影响。 4、建设参与各方应当将涉及工程质量安全、技术、经营行为等资料常备现场,以备监督机构检查。 5、建设参与各方应当对报给监督机构的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对涉及通过信息平台进行上报的内容,建设参与各方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准确进行信息采集和上报。 6、建设参与各方应当针对监督机构提出的问题,举一反三,全面自查并整改,经整改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整改结果应当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及时回复监督机构,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7、工地现场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应当依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07]257号)和《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等文件规定及时报告监督机构,不得无故拖延或隐瞒不报或擅自处理。 8、监督机构对工地现场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采取相应的行政措施,建设参与各方应予以配合。 9、对于监督人员提出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的意见,如有不同看法,可以向监督人员或受监监督机构提出。 (二)其他要求 1、对建设单位的要求 (1)做好工地内建设参与各方的组织协调工作,做好工地周边被影响区域的社会稳定协调工作,并建立相应机制。 (2)建设单位对设计文件的施工方案提出修改意见时,应当经过设计同意并提出设计变更或工程联系单,方可作为施工的依据。凡涉及结构、节能、消防等重大设计变更,应当由原审图单位重新审图。 (3)工程质量检测应当由建设单位委托的经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 (4)当施工工地管理单位为建设单位时,工地现场的安全责任由建设单位全权承担,事故由其归口系统上报统计。 (5)按规定及时、足额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 (6)禁止建设单位指定工程分包单位。承包单位对其承包范围内的部分专业工程依法进行分包时,建设单位不得指定分包单位,不得要求承包单位购入其指定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采用与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签订“三方协议”的方式变相指定分包单位。 (7)施工单位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相对于招标承诺人员发生变更后,应做好相应审核工作。 (8)在建的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除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要求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外,建设单位应当向受监监督机构提交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总包单位共同签署确认的工地中止施工报告,中止施工报告应说明中止施工的原因、工地中止施工时间以及停工条件的自查情况(包括维护保养措施、现场设施设备停用检查情况、作业人员安置情况、日常巡视值班安排情况等),并做好建设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工程恢复施工前,应当书面报受监监督机构进行复工条件检查。

沪建安质监[2006]第166号

关于开展上海市轨道交通工程监理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 沪建安质监[2006]第166号 本市轨道交通工程各参建监理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建交[2006]159号)、《市建设交通委、市监察委、轨道交通建设指挥部关于加强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效能监察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建交联[2006]443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对本市轨道交通工程监理企业在施工现场的行为监管和监理责任制的落实,经研究决定,开展上海市轨道交通工程监理企业专项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检查组织单位 本次检查由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组织,各区(县)、专业质监站、申通地铁建设集团、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等有关人员参加。 二、检查范围 本市轨道交通工程主要监理企业。 三、检查内容 1、施工现场监理责任的落实及相关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2、施工现场监理人员监理行为。 3、监理单位的经营行为及人员资格情况等。 四、检查依据 1、建筑法; 2、合同法; 3、招标投标法;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5、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6、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7、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8、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9、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10、关于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若干补充规定; 11、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12、加强建设监理单位现场质量行为管理若干规定; 13、项目监理机构工作评价标准(试行); 14、上海市轨道交通工程监理控制要点(试行); 15、相关国家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等。 五、检查结果 1、对监理行为规范、施工现场质量控制有效、监理资料齐全的单位及责任人,给予全市通报表扬。 2、对违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精神,不执行国家及本市技术规范和标准,监理行为不规范的单位及责任人,给予全市通报批评。 3、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造成施工现场安全质量失控的监理单位及责任人,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4、本次检查结果将记录监理企业的诚信档案。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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