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管理实施细则(DOC 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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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平【2009】100号文件《中平能化集团招标采购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1.2招标采购工作的基本原则

为保证生产需要和实现降本增效目标,公司各类招标活动要坚持质量第一、价格优先、服务优良、体现公开、公正,平等竞争和诚实守信,“推荐、评标、定标、监督四职分离”原则。

1.3集团公司内部能够满足公司生产经营要求的产品,在同等质量、价格、交货期条件下必须优先选用;凡获得集团内部准入的自制设备,原则上不对外招标。

1.4公司成立招标委员会,成员如下:

主任:吴倜令王颖洲

副主任:李俊臣江新生余平三欧晓钢田长波何小特成员:赵新义邹青建胡耀民郭德伟朱国欣孟金甫刘俊岐杨东子

招标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招标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办公室设在企业管理处,办公室主任:赵新义(兼)

1.5公司成立招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对公司招标活动进行监督。(详见《氯碱公司招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1.6公开招标应临时成立评标委员会,评委会由公司技术、经济、财务等方面专业人员组成,人数5-9人,其中专业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主任委员由评标委员会委员推选产生。公

司应建立“人才库”,根据招标项目需要由招标办、招标监督办在招标前

从“人才库”中抽取评委。

第二章招标范围

2.1 下列各项由集团招标委员会统一组织招标:

2.1.1集团发展项目及专项资金计划安排的各类设备,凡单台价值在30万元以上或同类设备年累计采购100万元以上的,由集团统一组织招标采购。

2.1.2集团招标委员会认为应当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2.2下列各项由我公司招标委员会组织招标:

2.2.1未纳入集团公司招标范围的各类工程建筑安装项目。

2.2.2合同金额超过5万元各类常用货物;合同金额超过3万元工程、服务等项目;一次性采购数量虽然不大,但需经常采购,年度累计消耗金额超过10万元的物资,要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供应商。半年或一年进行一次评估,确定是否再行招标更换供应商。当市场价格变化大时,也需重新确定供应商。

2.2.3其它经公司研究认为应当纳入采购范围内的货物。

本办法适用范围最低限额以下的货物采购、工程、服务项目,可由业务部门按招标工作细则自行组织招标比价采购,同时报公司招标办及纪委监察部门备案并接受管理。

第三章采购方式

3.1招标办对采购部门提出的采购申请进行审核,并组织进行市场调研,确定采购方式。可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3.1.1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1.凡一次性合同额在5万元人民币及其以上采购额度的货物、凡一次性合同额在3万元以上人民币工程、服务项目,由招标办统一协

调组织实施,以公开或邀请招标为主要方式确定;

2. 对一次性采购数量虽然不大,但需经常采购的货物,要通过公开或邀请招标方式确定供应商,半年或一年进行一次评估,以确定是否再行招标更换供应商。

3.1.2 非招标采购:由于以下原因,不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采购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可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

1.需要从原承包商、供应商、服务提供者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 数额小且不能形成规模的采购项目;

4.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三家的;

5.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6.应急项目不适宜招标的;

7.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

8.因特殊原因由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经招标委员会同意的项目。

第四章招标工作程序

4.1 招标文件

4.1.1提出申请

申请招标采购部门通过市场调查、技术论证确定技术条件、商务要求,并根据投标人的技术能力、以往业绩信誉以及本则规定的投标要求推荐参标单位,填写《招标申请表》,编制《招标文件》,经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后,提前3-10天,向

招标办、招标监督办,报送《招标申请表》和《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纸版和电子版各一份)。

4.1.2招标资料的审核和审批

招标办、招标监督办对招标资料、参标单位资格预审合格后,招标办编制《工程项目、物资招标采购计划申批表》,报公司主管领导、纪委书记和党委书记审批。

4.1.3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订合同的主要条款。一般包括: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概况、性质、数量、实施地点、时间、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投标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及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4.1.4招标文件审批后,由招标办向投标商发放招标文件。

4.1.5招标办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根据具体情况,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7-15日历天)在规定时间内收集投标书。

4.1.6招标人不得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的其他情况。

4.1.7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4.1.8招标办根据投标文件时间确定招标会议时间。

4.2 投标要求

4.2.1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4.2.2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4.2.3 投标人在采购产品或工程招投标前,要签订《产品质量、

售后服务承诺函》或《知识产权承诺函》见附页;在合同书的条款里,要明确加上有关知识产权的条款,声明拥有全部知识产权,不侵犯别人的知识产权,对假若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在合同条款里要

明确责任;

4.2.3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4.2.4 投标人领取招标文件时,应按规定向其收取招标文件工本费和投标保证金,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七日内,对未中标人退还其投标保证金。未按要求提交保证金的,投标人将被视为不符合投标要求而不予受理投标。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司可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1. 投标人未能按规定期限内交出投标文件,而事先未能说明理由的;

2. 投标人在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无正当理由撤回投标文件的;

3. 投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未能及时应标的;

4. 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署合同协议的;

5. 投标人未能按规定期限办理退还款手续的。

4.2.5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4.3开标、评标和中标

4.3.1召开招标会议

①招标小组组长宣布招标会议开始;

②由监督小组宣布会议纪律;

③由监督小组查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开标、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付款方式和投标文件的其它主要内容等;

④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好记录,以便评标;

⑤ 招标小组组长提议由评标委员会委员推选主任评委,评标工作由主任评委主持,评标采用保密方式进行,严格按照《招标书》中的评分办法执行。评标方法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4.3.2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与比较,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要求采购部门对采购物资的市场调查或投标人的业绩进行说明。

4.3.3投标文件、投标人资格的符合性鉴定

①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首先审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②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文件,应该与招标文件的所有规定、条件和规范相符,无显著差异;

③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人将按废标处理。

4.3.4投标文件的评价和比较

①评标委员会仅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

价和比较;

②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的报价、资质、业绩、付款方式及专

业小组对市场调查情况等评定打分,统计排序,形成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主任评委当场宣读,如无异议,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和监督小组成员签字认可;

③评标完成后,由评标委员会向公司招标委员会提交书面评标

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4.3.5公司招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

标人。

4.4中标通知

确定中标人后,招标办于5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同时,向未中标的投标人无息退回其投标保证金。

4.5凡招标项目的市场调查和现场考察,应当由招标办统一组

织实施,一般性采购至少两人参加,大型采购三人以上方可成行。

由招标办负责起草《预中标单位考察报告及推荐意见》,报请公司领导核准。

4.6下列情况之一,由评标委员会评审后作废标处理:

4.6.1 投标商未提交保证金、标书费或金额不足;

4.6.2 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4.6.3 投标函无单位盖章且无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

字或者盖章的,或者虽有代理人签字但无单位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

4.6.5 没有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的;

4.6.6 投标文件未按规定进行密封的;

4.6.7 弄虚作假或不遵守开标会场纪律的;

4.6.8 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废标的其他情形。

4.7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流标,并将流标理由通知所有投

标供应商:

4.7.1 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

应商不足三家的;

4.7.2 出现影响公正采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4.7.3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4.7.4. 流标后,除因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

标。需要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招标办和公司领导的批准。

4.7.

5. 招标人应在收到投标供应商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对

质疑内容做答复,涉及评标专家的,由评标专家负责答复。

第五章其它采购程序

对于非招标采购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参照招标原则采取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比价等议标方式确定。

5.1提出申请

申请采购部门通过市场调查、技术论证确定技术条件、商务要求,推荐符合资格的供应商,编写《议标申请报告》予以情况说明,经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后,提前3-10天,报送招标办公室、招标监督办公室(纸版和电子版各一份)。招标办公室通过市场调研,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确定谈判方式,编制《工程项目、物资招标采购计划申批表》,报公司主管领导、纪委书记和党委书记审批。

5.2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5.2.1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招标委员会成员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公司招标监督办公室委派监督人员参与谈判全过程

的监督,并对谈判程序的合规性负责。监督成员若发现有违规行为有权拒绝签字并可建议暂停谈判并向有关领导报告。

5.2.2确定谈判内容。明确谈判时间、谈判内容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5.2.3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

5.2.4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信息。

5.2.5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招标委员会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出据评标报告推荐供应商,招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供应商,最后由招标办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5.3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谈判小组应邀请公司招标监督小组成员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本则规定的有关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的基础上进行议价,出据评标报告,招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报告最终确定供应商。

5.4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5.4.1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招标委员会成员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询价过程至少应有一名监督小组成员全程参与监督并签字确认。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

成交的标准等事项做出规定。

5.4.2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5.4.3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投标价格。

5.4.4确定成交供应商。询价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出据评标报告推荐供应商,招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供应商。招标办将结果通知所有投标的供应商。

第六章招标资料的管理

6.1 必须建立系统、完备的招标档案。资料实行分级管理,按档案管理规定标准归档。借阅时要履行审批手续。

6.2归档范围:采购申请、招标文件、投标全部资料(包括:推荐投标单位资格审定表、投标单位报价)、中标通知等。

第七章合同签订和管理

7.1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日内,由采购单位依据招投标的结果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书及澄清文件等,均作为合同的附件。

7.2按合同管理的规定,签订的合同经法律事务处审核盖合同章后生效。

第八章招标工作纪律

8.1招标、评标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

8.2必须坚持“推荐、评标、定标三分离”的原则,与其中一项工作有关联的人员,不得参加其他两项工作。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招标项目工作小组;招标项目工作小组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8.3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8.3.1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8.3.2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8.3.3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

8.3.4开标前与投标人就招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8.3.5招标项目工作小组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招标小组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8.4 投标人若有下列行为之一,中标无效,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8.4.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小组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8.4.2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8.4.3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必须改

正,否则中标无效。

8.4.4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8.4.5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8.4.6 不符合招标程序或违背招标工作纪律(由招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出具意见)的,财务部门有权拒付有关款项。

第九章附则

本实施细则与国家及上级规定有抵触的,按国家和上级规定执行。

本规定由招标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凡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符或相矛盾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产品质量、售后服务承诺函

2、知识产权承诺函

3、招标流程图

4、议标流程图

附表:1、招标申请表

2、工程项目、物资采购招标计划申批表

3、招标会议评委组成

4、招标会议评委名单

5、招标会议评标人员签到表

6、招标会议投标单位人员签到表

7、招标会议开标记录表

8、招标会议评标报告

9、议标申请报告

10、议标会议纪要

11、报价单

12、中标通知书

13、中标通知书签收表

附件1:

产品质量、售后服务承诺函

河南神马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我单位向贵公司承诺,保证我方产品是全部通过检验的合格产品,各项质量、技术指标均达到国家现有标准和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产品的质量保证期,自交货验收之日起年(有国家规定的按规定,无规定的为我方承诺)。我单位承诺因产品质量问题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我单位承担。视产品质量问题发现阶段,我单位愿承担以下法律责任。具体包括:在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可根据评审情况作出废标决定。若在中标公示(公告)期间,则期满不予发出中标通知书。若已发出中标通知书尚未签订合同,则合同不得签订。若已签订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买方已支付部分款项的,我单位负责返还款项及利息。若合同已履行完毕,用户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发现产品质量问题,我方保证在接到用户信息后依照投标文件承诺期限迅速、及时派出技术人员到达现场进行确认处

理。确属产品质量问题,我方承担免费维修、更换、退货、返还款项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等违约责任。做到用户对质量不满意,服务不停止。保证向用户提供符合要求的产品和良好的服务。若涉及诉讼,我单位除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外,还承担贵公司及买方可能承担的赔偿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以上各个阶段若因我单位产品质量给贵公司或买方造成其他损失的,一并负责赔偿。

承诺单位:

年月日附件2:

知识产权承诺函

河南神马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我单位向贵公司承诺,我单位向贵公司投标的产品或服务,保证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视侵权行为发现阶段,我单位愿承担以下法律责任。具体包括:在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可根据评审情况作出废标决定。若在中标公示(公告)期间,则期满不予发出中标通知书。若已发出中标通知书尚未签订合同,则合同不得签订。若已签订合同,则合同无效。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买方已支付部分款项的,我单位负责返还款项及利息。若合同已履行完毕,我单位负责退货、返还款项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

算)。若涉及诉讼,我单位负责承担贵公司及买方可能承担的赔偿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以上各个阶段若因我单位侵权给贵公司或买方造成其他损失的,一并负责赔偿。

承诺单位:

年月日

招标申请表

填表时间:填表人: 部门负责人: 部门主管领导:

中平能化集团氯碱股份公司

工程项目、物资采购招标计划申批表

河南神马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工程项目、物资采购名称招标会议

评委组成

年月日由公司招标办和招标监督办一起从公司招标

“人才库”临时选定评委人,分别是:

评委推荐评委主任:

一、邀请参加投标的单位共有家,他们分别是:

1、

2、

3、

招标办公室

年月日

工程项目、物资采购名称招标会议

评委名单

河南神马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物资采购名称

招标会议评标人员签到表

各种招标采购方式流程汇总

招标类别 招标按资质分以下几大类:政府采购类、工程建设类、中央投资类、进口产品类、药品类、科研类。 1、政府采购类: 政府采购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代理政府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需具备政府采购类资质,乙级的由省财政厅审批发证,可代理预算金额在1000万以下的项目;甲级由财政部审批发证,可代理所有政府采购项目,不限金额。 2、工程建设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代理工程建设类资质分为暂定级、乙级、甲级。暂定级、乙级由省建设厅审批发证,甲级由建设部审批发证。暂定级资质可代理总造价60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类项目;乙级资质可代理总造价1个亿

以下的工程建设类项目;甲级资质可代理所有的工程建设类项目。 3、中央投资类 中央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含国债)、专项建设基金、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和其他中央财政性投资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中央投资项目代理资质分为预备级、乙级、甲级。预备级、乙级由省发改委审批发证,甲级由国家发改委审批发证。预备级资质可以从事总投资2 亿元人民币及以下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乙级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总投资 5 亿元人民币及以下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甲级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所有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公司招标管理办法(国有企业适用)

XX公司招标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适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招标采购行为,确保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提高招标工作效率,依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章、规性文件和公司采购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非采购实施单位所能预见或非采购实施单位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或公司紧急需要的以外原因等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三条公司招标活动根据项目规模和特殊性可实行前置性评审管理,由招标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成立招标活动评审专家组对招标项目围、容、金额及准备情况进行审核评价并确定是否需对拟招标项目开展造价咨询工作,审核通过的,方可进入公司招标流程。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以招标方式进行的工程、货物与服务采购活动。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公司XX部为招标管理职能部门,履行下列招标管理职责: (一)拟订招标管理办法; (二)对实施单位要求采用邀请招标采购的方式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组织公司采购实施单位等确定货物、工程或服务邀请招标的邀请投标人; (四)组织公司招标文件审查,督促指导项目具体实施单位安排现场踏勘、标前会

等; (五)协同有关部门对招标中的投诉或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六)主持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公司招标项目开标、评标; (七)审查发布公司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评标结果公示、中标通知书,督促指导采购实施单位办理合同谈判与签署手续; (八)负责公司招标业主代表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更新管理; (九)负责招标项目熟悉招标项目情况的业主代表的选取; (十)其他招标采购管理职责。 第六条工程管理部在公司招标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涉及工程的招标文件进行审查把关; (二)根据需要配合派出人员作为业主代表参与评审; (三)对相关工程合同的签约进行审查; (四)主持工程项目的验收活动; (五)其他招标采购管理职责。 第七条采购实施单位在公司招标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组织设计单位(或相关单位)及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 (二)协助招标主管部门组织招标文件审查,具体负责安排现场踏勘、标前会等; (三)协助招标主管部门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项目开标、评标; (四)负责发起拟订、办理招标工作流程中的各类网上审批流程; (五)负责具体组织合同谈判与签署工作; (六)其他招标采购管理职责。 第八条法律事务主管部门在公司招标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非招标方式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非招标方式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维护集团公司利益和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采购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有关行业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规范和指导集团公司范围内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招标方式采购,是指通过询价、竞争性谈判、委托以及集团公司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采购的行为。 询价是指发出询价通知书,邀请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单位在规定的时间提供响应文件,根据满足采购需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人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发出谈判文件,邀请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分别进行谈判。谈判结束后,要求满足采购需求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根据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人的采购方式。 委托是指在保证项目质量和合理价格的基础上直接确定成交人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同时累计合同估算价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二)物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科研、信息化、咨询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集团公司《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 第五条?非招标方式采购一般应采用询价的方式。 第六条?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非招标方式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 第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委托的方式: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只能由唯一单位实施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或其他方式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由原单位继续实施,且增加总额不超过集团招标限额以及原合同金额百分之十的。 采用委托方式采购的项目,估算金额超过集团公司招标限额标准的,应提前报集团公司或上级相关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组

采购方式及其各自优缺点

采购方式及其各自优缺点 所谓采购方式是指企业在采购中运用的方法和形式的总称。从企业采购的实践来看,经常采用的采购方式主要有招标采购和非招标采购两种。 一.招标采购 招标采购是由需方提出采购招标条件和合同条件,由许多供应商同时投标报价。通过招标,需方能够获得价格更为合理、条件更为优惠的物资供应。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也称竞争性招标,又可以分为国际竞争性招标和国内竞争性招标。公开招标是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互联网等宣传工具发布招标公告,凡对该招标项目感兴趣又符合投标条件的法人,都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单位提交规定的证明文件由招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核准后购买招标文件,进行投标。 1.公开招标的优点 (1)公平。公开招标使对该招标项目感兴趣又符合投标条件的投标者都可以在公平竞争环境下,享有得标的权利与机会。 (2).价格合理。基于公开竞争,各投标者凭其实力争取合约,而不是由认为或特别限制规定售价,价格比较合理。而且公开招标,各投标者自由竞争,招标者可以获得最具竞争力的价格。 (3)改进品质。因公开投标,各竞争投标的产品规格或施工方法不一,可以使招标者了解技术水平与发展趋势,促进其品质的提高。 (4).减少徇私舞弊。各项资料公开,办理人员难以徇私舞弊,更可以避免人情关系的影响,减少作业困扰。 (5).了解来源。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可以获得更多投标者的报价,扩大供应来源。 2.公开招标的缺点 (1).采购费用较高。公开登报、招标文件制作和印刷,以及开标场所布置等,均需要花费大量财力与人力;如果发生中标无效,则费用更大。 (2).手续繁琐。从招标文件设计到签约,每个阶段都必须经过充分的准备,并且要严格遵循有关规定,不允许发生差错,否则会造成纠纷。 (3).可能产生串通投标。凡金额较大的投标项目,投标者之间可能串通投标,作不实报价或任意提高报价,给投标者造成困扰和损失。 (4).可能造成抢标。报价者因有现货急于变现,或基于销售或业务政策等原因,而报出不合理的低价,可能造成恶性抢标,从而导致偷工减料、交货延期等风险。 (5).衍生其他问题。事先无法了解投标企业或预先没有进行有效的信用调查,可能会衍生意想不到的问题。如倒闭、转包等。 (二)邀请招标,也称有限竞争性投标,也可以分为国际竞争性招标和国内有限竞争性招标。邀请招标是由招标单位根据自己积累的材料,或权威的咨询机构提供的信息,选择一些合格的单位并向其发出邀请,应邀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招标单位提交投标意向,购买投标文件进行投标。 1.邀请招标的优点。 (1).节省时间和费用。因无须登报或公告,时间和费用比较节省。已知供应商,又可以节省资料搜集及规范设计等时间和费用,工作量可以大幅度减少。 (2).比较公平。因为是基于同一条件邀请单位投标竞价,所以机会均等。虽然不像公开招标那样不限制投标单位数量,但公平竞争的本质相同,只是竞争程度较低而已。 (3).减少徇私舞弊现象。邀请投标虽然可以事先了解可能参加报价的单位,但仍须通过

公司采购招标管理办法

采购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针对变化复杂的物资市场,为维护公司利益,加强物资的供应管理,规范物资采购工作,依照国家有 关法律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所有原材料、物资、零部件、办公用品、机器设备的采购及其它批量物资的招标投标活动,均应符合本办法的原则精神和 采购工作规程。 第三条 为强化对招标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配送中心任副组长的物资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和招标评标工作组 (名单附后)。 第四条 物资采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严格按照有关经济法规办事,认真履行合同条款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保障供需 双方的合法利益。 第五条 物资采购应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增强物资采购过程的透明度,真正让有实力的厂商为公司建设服 务,坚决杜绝采购工作中的人情关系。 第六条 物资采购招标范围包括: (一)单台设备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大型设备; (二)形成一定批量的设备、家具、及其它物资; (三)5万元以上的设施建设与改造工程; (四)公司领导交办的需要招标采购的项目。 如果法律或上级主管部门对所进行的招标项目有规定的, 应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七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集中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八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校行政监

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有权依法查处招标投标 活动中的违纪行为。 第二章 招标 第九条 招标人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或拟定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代表或机构。配送中心代表公司行使招标工作中的有关职责。其 它部门未经公司授权不得自行招标。 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形式。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 或者其它组织投标。其方式是将依法必须实行招标采购的 物资计划和项目拟订成招标公告在有关大众媒体上发布, 以使不特定的众人参与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 或者其它组织投标。其方式是将依法必须实行招标采购的 物资计划项目拟订成投标邀请函,并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 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发出投标邀请。第十一条 起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应当载明招标项目的名称、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二条 配送中心应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函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 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三条 配送中心应根据招标项目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质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 的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合同主要条 款。 国家或行业对招标项目的物资在技术、性能、质量等方面 有规定的,在招标文件中应当提出明确的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分步实施的,其招标文件应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

山东高速集团公司非招标方式采购管理规定试行

山东高速集团公司非招标方式采购管理规定试 行 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

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 非招标方式采购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非招标项目采购管理,维护集团公司利益和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山东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机关各部室、各权属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权属单位含其分、子公司,下同)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招标方式采购管理是指集团公司或权属单位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非招标项目采购程序、采购文件、评审结果进行审查、确认、批准,对采购过程进行规范、监督,对采购工作质量进行检查、考核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集团公司各级纪检监察组织、相关业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查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章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分类、适用范围及管理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非招标方式采购分为下列类型: (一)竞争性谈判采购;

(二)询价采购; (三)单一来源采购。 第六条非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范围及管理 (一)按《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招标管理办法(试行)》(鲁高速招〔2011〕3号)(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办法)规定不进行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原则上适用本办法,如不适合按本办法规定进行采购或按本办法规定进行采购成本过高的,可另行采取合适的方式组织采购。以上项目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采购方式的选择及评审结果由采购单位招标领导小组审批。集团公司直接出资的采购项目,采购方式的选择及评审结果由业务分管领导审批。 (二)按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办法的规定达到公开招标额度,因特殊情况经集团公司或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采用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适用本办法,其采购方式的选择及评审结果由集团公司或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招标采购中心参与监督,审批程序见附件2(招标项目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审批流程)。 第三章采购条件 第七条拟采购项目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否则不能进入采购程序: (一)按照管理审批权限,项目已获相关部门或领导的批准,并具有批准实施的文件,或确定项目实施的会议纪要,或领导同意项目实施的文字批示。

开标、评标、定标、采购方式、招投标流程

开标、评标、定标、采购方式、招投标流程 开标 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以公开方式进行。开标由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主持,邀请评标委员会成员、投标人代表和有关单位代表参加。 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验证投标资格,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以及其他主要内容。投标人可以对唱标作必要的解释,但所作的解释不得超过投标文件记载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开标应当作记录,存档备查。 评标与定标 评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 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及其聘请的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一般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受聘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对与招标文件规定有实质性不符的投标文件,应当决定其无效。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地方进行必要的澄清,但澄清不得超过投标文件记载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向招标人推荐一至三个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应当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中选的投标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满足招标文件各项要求,并考虑各种优惠及税收等因素,在合理条件下所报投标价格最低的; (2)最大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综合评价标准的。 除采用议标程序外,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不得在定标前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事项进行协商谈判。 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应当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和中标结果签订书面合同。 采购方式及招投标流程:

采购招标流程及管理制度_-

采购招标流程及管理制度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采购管理工作,保证物资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和费用, 增加物资采购的透明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具备招标条件的、公司实际需要的工程材料、机电设备、生产物资、办公用品等物资采购。 1、专项物资一次性订货超过50万元的,实行专项招标。 2、同类型或单品种物资半年用量采购值超过30万元的采取半年招标一次。 3、机械设备价值5万元以上、办公用品一次性采购2万元以上的实行招标。 4、其它需要实施招标采购的物资。 第三章招标采购原则 第三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竞争原则。参加投标供应商必须有三家及三家以上有实力、信誉和服务良好的供应商。 第五条遵循同质低价、同价质优的选择标准。 第六条遵循及时、适用、合理、节约原则。由各物资需求部门,提供物资 采购计划,提供拟采购物资的具体明细和质量技术要求、供货时间等。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七条物资采购招标工作由采购部及集团招标委员会联合组织实施。 第八条在实施招标前,由招标组织部门根据各部门提供计划、要求,拟草有关招标文件,其计划、方案上报公司领导,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采购部门负责采集供应商信息资源,相关部门也可提供供应商信息资源,以形成竞价机制,确保招标工作的实施。 第十条供应商信息资源必须认真筛选,拟选参与竞标的供应商,必须具备一定生产规模,质保体系完善,招标人认同的厂家。对多次参加投标,报价持续 偏高的厂家,逐步由新的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取代参与投标竞价。 第十一条组建物资采购评标小组,由公司相关领导、财务负责人及所需物资部门的负责人参与评标工作。 第五章招标采购形式 第十一条物资招标采购可根据所需物资的品种、数量、使用时间、资金保证等情况,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形式。 第十二条不具备前二种形式招标的,需报请公司董事会或相关使用部门的主管副总批准,可实施商务洽谈。 第十三条商务洽谈采购,必须实行多方询价,填写询价对比过程、结果及拟订供应商,以书面材料形式,报使用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进行采购。 第六章招标采购的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招标准备工作 1、采购部门根据物资需求部门计划并依据本制度,确定是否需要招标采购,凡在招标采购范围的,由采购部向集团招标委员会提出招标采购申请。 2、采购部联合招标委员会制定招标实施计划,明确招标采购的具体形式。 3、招标委员会联合采购部编制招标文件(或招标说明)及拟定评标办法, 相关物资需求部门参与招标文件(或招标说明)的编制。 第十四条:招标实施工作 1、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形式采购。 1)由采购部发布招标公告,对有意前来投标报名的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

公司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中国XX集团公司非招标采购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XX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非招标采购管理,规范非招标采购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是指以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之外的方式进行的物资类、施工类和服务类采购。 采取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必须符合集团公司采购管理规定的适用条件。 第三条采购标的合同估算价低于10万元人民币的,或符合紧急采购条件的采购,可以参照本办法,简化采购组织、采购方案、采购文件及采购流程。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及基层企业的非招标采购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提出采购项目、进行非招标采购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采购管理单位,一级集中采购指集团公司,二级集中采购指分子公司。 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单位,是指提出采购需求的单位。 第六条非招标采购工作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

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及有效竞争的原则。 第二章采购组织 第七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非招标采购,应组建采购工作组: (一)施工类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物资类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服务类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可以不组建采购工作组。 第八条一级集中采购范围的采购,工作组由集团公司负责组建,成员由集团公司、分子公司、基层企业和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资公司)的相关人员组成。 二级集中采购范围内的采购,组建采购工作组的,工作组由分子公司负责组建,成员由分子公司、基层企业和物资公司的相关人员组成。 集中采购范围外的采购,组建采购工作组的,成员组成由采购需求单位自定。 第九条一级集中采购范围内的采购,集团公司根据标的情况下达采购工作组组建原则,明确组长、副组长、成员所属单位及人员数量。分子公司、物资公司按照组建原则推荐人选,上报集团公司确定。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非招标采购管理,规范非招标采购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采购管理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是指以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之外的方式进行的物资类、工程类和服务类采购。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及基层企业。 第四条按照集团公司采购工作的三级管理模式,一级集中采购范围内的非招标采购(以下简称一级集中非招标采购),由集团公司管理;二级集中采购范围内的非招标采购(以下简称二级集中非招标采购),由分子公司管理;三级采购范围内的非招标采购(以下简称三级非招标采购),由基层企业管理。 第五条非招标采购工作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及有效竞争的原则。 第二章非招标采购方式

第六条非招标采购方式主要包括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竞价。 竞争性谈判是指与两个及以上供应商进行谈判,择优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与单一供应商直接进行谈判,确定成交价格和成交条件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由三个及以上供应商进行应答和一次性报价,在此基础上进行比较并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竞价是指三个及以上供应商在满足要求的基础上,在规定的时间内多次报价,通过价格竞争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七条采取非招标采购应符合集团公司采购管理的相关要求,需要事先审批的,应先完成审批工作。 第八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一)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二)满足条件的潜在供应商较少,不能形成充分竞争的; (三)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紧急采购。 第九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一)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只能从唯一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集团公司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采购行为,加强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采购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承担采购人职责的相关单位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比)价采购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承担采购人职责的相关单位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询(比)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承担采购人职责的相关单位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单一来源采购,是指承担采购人职责的相关单位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承担采购人职责的相关单位经公司采购主管部门及分管领导同意,可以由采购主管部门聘请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采购代理机构从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中选取。 第四条适用于公司本部、分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以非招标方式进行的物资、服务与工程采购活动。 第二章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的组成、职责和义务第五条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由承担采购人职责的相关单位代表和评审专家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公司采购工程,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 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公司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由采购主管部门从公司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选取。 第六条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认或者制定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 (二)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或者询价;

采购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采购的主要方式: 一、招标 招标是一种有序的市场竞争交易方式,也是选择交易主体、订立交易合同的法律程序。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招标采购是政府和企业采购的基本方式之一。 适用特点和条件: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公开招标属于非限制性竞争招标,这是一种最能体现招标投标优胜劣汰和“三公”特征,充分实现招标信息公开性、招标程序规范性、投标竞争公平性的招标采购方式。国家和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招标项目,以及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必须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属于有限竞争招标,适用于因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机密),抢险救灾或时间紧迫、受项目技术复杂或特殊要求限制,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

选择,或者公开招标费用与招标项目价值比较,不值得的小型项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或无法公开招标的项目。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邀请招标因投标人竞争的范围有限,可能会失去理想的中标人和达不到满意的竞争效果。 二、询价 采购人一般向三个及以上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或承包人就采购的货物或服务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一般为一次报价,不得更改),且主要通过价格评审比较,选择符合采购需求,质量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交易对象的采购方式。 适用特点和条件:一般适用于技术标准规格统一的现成货物和服务,市场成熟,货源充足,单价较小又差别不大,且主要比较价格,而无需进一步考察评价供应商能力和实施方案的货物和服务采购。询价采购程序简单、节约采购时间和费用,但竞争性、规范性弱,选择范围窄。 三、比选 是采购人公开发出采购信息,邀请多个供应商或承包人就采购的工程、货物或服务提供报价和实施方案,按照事先公布的规

各种招标采购方式流程汇总

各种招标采购方式流程汇总-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招标类别 招标按资质分以下几大类:政府采购类、工程建设类、中央投资类、进口产品类、药品类、科研类。 1、政府采购类: 政府采购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代理政府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需具备政府采购类资质,乙级的由省财政厅审批发证,可代理预算金额在1000万以下的项目;甲级由财政部审批发证,可代理所有政府采购项目,不限金额。 2、工程建设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代理工程建设类资质分为暂定级、乙级、甲级。暂定级、乙级由省建设厅审批发证,甲级由建设部审批发证。暂定级资质可代理总造价60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类项目;乙级资质可代理总造价1

个亿以下的工程建设类项目;甲级资质可代理所有的工程建设类项目。 3、中央投资类 中央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含国债)、专项建设基金、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和其他中央财政性投资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中央投资项目代理资质分为预备级、乙级、甲级。预备级、乙级由省发改委审批发证,甲级由国家发改委审批发证。预备级资质可以从事总投资2 亿元人民币及以下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乙级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总投资5 亿元人民币及以下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甲级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所有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公司招标采购和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2015.11.10)

招标采购及非招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工程、货物、服务采购管理秩序,提高采购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各种采购方式的优势,实现采购活动的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控制采购成本,提高投资效益,保证项目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采购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平等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满足采购范围和规模标准以内的所有采购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涉及的采购方式,包括招标采购和非招标采购。 招标采购,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等采购方式。 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等,属于邀请招标。 非招标采购,包括竞争性谈判、比选、询价、单一来源(独家资源)等采购方式。 第五条公司采购活动必须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相关工作,在同等情况下优先选择集团公司内部单位及长期与公司合作的优

质客户。 第六条公司采购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方针予以实施。以合理价格、诚信合作原则选择安全可靠、质量优良的产品和服务,推进集约化管理、规范化运作。 第七条公司各种采购实行回避制度。 当公司内部人员与投标人(或供应商)有亲属关系或其它可能影响客观公正采购的关系时,公司内部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八条公司成立招标采购和非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招标合约部、造价部、纪检监察部及公司技术、工程、财务、法务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任组长,总经济师任副组长。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及本公司相关的采购管理规定,以及监督、考核公司各单位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 2.负责审定采购方案和采购文件,指导监督采购活动,决定采购活动中的重大事宜。 3.负责审批确定采购方式。 4.审批采购结果(评标)报告,确定中标单位。 5.负责裁决采购工作中的争议及投诉事宜。 第八条招标合约部作为采购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是公司招标采购和非招标采购工作方面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公司日常采购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山东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以外的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第三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本办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包括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和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中介)机构。 第四条采取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支持民族产业,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激励自主创新等。 第五条达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因特殊情况需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同级财政部门的批准。 第六条采购人应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货物、工程和服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活动。确因专业技术、保密等特殊要求需自行组织采购的,应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七条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应当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在非招标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采购小组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上述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九条非招标政府采购活动所需专家的抽取和管理按照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参加过采购项目征询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审专家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采购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采购小组成员或专家的身份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的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竞争性谈判采购 第十一条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与符合项目资格要求的供应商依据谈判文件进行谈判,最后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没有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经专家认定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天河城集团及下属公司的项目招标管理,规范天河城集团及下属公司项目招标活动,保证项目招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为股东创造最大的经济效益,根据《转发印发广东粤港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招标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投[2006]62号),结合本集团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招标包括公开招标及邀请招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及下属公司组织的招标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投标。其招标应通过但不限于当地报刊发布招标公告。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投标。其招标应通过天河城网站公开发布投标邀请书,同时可以口头方式通知特定的投标人浏览有关投标邀请信息。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照本办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公司。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个人。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项目签约公司,是指项目经办部门所属公司。 第八条招标工作必须严格遵循如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及公司利益最大化原则; (二)任何个人及部门不得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回避招标。 (三)所有参与招标工作的人员必须严守纪律,保守秘密,严格遵守广控《十八条禁令》。 (四)不得泄漏相关的信息。 第二章招标 第九条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已按审批权限获得批准的项目。 (二)已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履行了审批手续,获颁批准或许可文件。 (三)已落实项目管理责任人员,并已具备相关的完整技术文件。 (四)资金来源落实,资金安排已获得财务部门确认。 (五) 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除满足以上条件外,还必须符合《广东粤港投资控股有

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商业系统 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 **** 商业系统采购管理,推进非 招标方式采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依据《** 企业采购管理 规定》(** 办〔 2012〕 *** 号)、《 **** 商业系统“应招尽招”“真招实招”实施细则》( ** 办〔 2016〕** 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 **** 商业系统各独立法人单位及 控股企业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物资、工程和服务。 第三条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 和询价采购方式。 第四条采购方式的选择应符合《 ** 企业采购管理规定》 要求。 第五条非招标方式采购,可以自行组织实施,也可以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章竞争性谈判 第六条竞争性谈判过程包括制定谈判文件、发布邀 请、接受报名、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成立谈判小组、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等主要环节。 第七条采购实施部门对采购行为承担主体责任,负责 市场调研、采购需求分析、合同起草、签约履约、信息发布、

验收、档案保管等工作。 第八条采购实施部门负责起草谈判文件,文件应包括 采购需求、供应商资格条件、谈判邀请、谈判程序、谈判方 法、成交标准、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 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合同 草案条款以及谈判时间及地点等。 谈判文件应当结合项目实际给予潜在谈判对象充分的 编制响应文件的时间;应当要求谈判报价按照规定格式密封 报价。 谈判文件经实施部门集体审查后,送相关职能部门履行 审核程序,填写《招标文件审批表》。 第九条采购实施部门负责发布谈判邀请信息。谈判邀 请信息至少要在行业网站公告,公告期不得低于 3 个工作日。 报名不足 3 家的,发布二次公告;仍不足 3 家的,由推 荐产生;其中采购实施部门代表推荐的参与谈判的供应商数 量不超过总数的一半,采购实施部门通过公开形式向本单位 职工征求意见的,不在此限制之内。 第十条采购实施部门负责接受报名工作,并填写《报 名信息初审表》。 第十一条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采购办从符合资格条 件的供应商名单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不少于 3 家拟邀请供应商,抽取结果要记录在《非招标方式采购记录表》(附件 1)。

☆政府采购方式的种类

政府采购方式的种类、概念、 程序和所需时间 一种类 《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有:1、公开招标;2、邀请招标;3、竞争性谈判;4、单一来源采购;5、询价;6、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采购人不得将应当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四条规定: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50万元)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的批准。另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二政府采购方式的概念、程序和所需时间 《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文件规定了政府采购五种法定采

购方式的采购程序和具体要求,各种采购方式所需时间也各有不同。 (一)、公开招标 1、概念:公开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 2、程序和所需时间:填写“—月政府采购项目清单”(以下简称采购清单)并加具公章(附详细技术参数和电子文档)→主管科室和政府采购科加具意见1天→委托(送)采购代理机构1天→编制标书7天(在标的物清晰且设备指标未完全锁定唯一供应商或产品的条件下,7天内完成;但复杂项目可能不止7天)→采购人确认招标文件并签订委托协议3天→发布招标公告不少于20天(约15个工作日)→开标、评标1天—>招标结果公示3天→采购人确认中标结果2天(采购人内部审批环节太多或被质疑、投诉的除外)→采购代理机构发出“中标通知书”。约需36个工作日,算上公休日约45至50天,此后需在30天内(与供应商)签订合同。 3、用户需求书制作的内容、要求和不得限制的条款。(1)、内容:用户需求书包括采购预算(一般应包括市场参考单价)、商务要求、技术需求和服务要求等。(2)、要求:商务要求包括合格投标人条件、交货期、货款结算方式、履约保证金、货物安装调试、检验及验收、保险以及争端的解决等;技术要求包括采购项目名称、数量、技术规格、质量

采购招标管理办法

采购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针对变化复杂的物资市场,为维护公司利益,加强物资的供应管理,规范物资采购工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文件特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所有原材料、物资、零部件、办公用品、机器设备的采购及其它批量物资的招标投标活动,均应符合本办法的原则精神和采购工作规 程。 第三条为强化对招标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配送中心任副组长的物资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和招标评标工作组(名单附后)。第四条物资采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严格按照有关经济法规办事,认真履行合同条款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保障供需双方的合法利 益。 第五条物资采购应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增强物资采购过程的透明度,真正让有实力的厂商为公司建设服务,坚决杜绝采 购工作中的人情关系。 第六条物资采购招标范围包括: (一)单台设备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大型设备; (二)形成一定批量的设备、家具、及其它物资; (三)5万元以上的设施建设与改造工程; (四)公司领导交办的需要招标采购的项目。 如果法律或上级主管部门对所进行的招标项目有规定的,应依照其 规定执行。 第七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集中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八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校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有权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纪 行为。

第二章招标 第九条招标人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或拟定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代表或机构。配送中心代表公司行使招标工作中的有关职责。其它部门未经 公司授权不得自行招标。 第十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形式。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 组织投标。其方式是将依法必须实行招标采购的物资计划和项目拟订 成招标公告在有关大众媒体上发布,以使不特定的众人参与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 组织投标。其方式是将依法必须实行招标采购的物资计划项目拟订成 投标邀请函,并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 定的法人发出投标邀请。 第十一条起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应当载明招标项目的名称、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二条配送中心应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函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 资格审查。 第十三条配送中心应根据招标项目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质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的要求和评标 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合同主要条款。 国家或行业对招标项目的物资在技术、性能、质量等方面有规定的, 在招标文件中应当提出明确的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分步实施的,其招标文件应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第十四条招标文件不得有意或无意示明特定的生产(销售)供应者或者有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它内容。 招标当事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 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它内容。招标项目设有 标底的,其标底必须严格保密。 第十五条需要修改招标文件或进行必要澄清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出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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