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险源核销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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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填表说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申请表由重大危险源填报单位填写。

130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告知书

附件7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告知书 [填报单位名称]: 你单位年月日上报的 [原重大危险源名称](原备案编号:)重大危险源核销材料,经审查符合要求,准予核销。 联系人:联系电话: (承办机构盖章) 年月日 填写说明: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通知书为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填写。

公司安全员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赠品)不需要可以删除 一、公司安全员安全生产职责 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公司安全工作负责。 2.贯彻落实安全标准化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其他要求,推动公司具备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3.组织制定、修订和审批安全工作的管理规章制度、规程、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组织安全培训、教育和考核工作,确保有关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听取工作汇报,分析安全工作动态,布置、监督、检查、考核、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安全隐患,布置整改措施及安全措施。 5.组织、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每月组织专业性检查,排查事故隐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如实上报。 6.负责组织安全、消防设施的维修工作,做到随报随修、及时恢复防护功能。保证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 7.负责组织本部门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 8.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每年组织应急演练。 9.负责相关方的安全管理工作,对相关方违约负有连带管理责任。 10.及时、如实向上级报告事故,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参加应急处置,保护现场,做好记录。发生重特大事故,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抢救。 11.安排落实公司下达的不定期安全管理工作。 二、目标 1.杜绝工伤事故、重大火灾事故、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重大特种设备事故、重大交通事故。 2.必须执行“三不伤害”(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 3.杜绝各类违章作业(含各种规程)和违章指挥。 4.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组织人员保证体系,确保安全生产。 5.按时完成布置的安全工作任务。 6.上岗前安全培训考核合格率100%。 7.按计划参加日常安全培训率100%。 8.劳保用品正确配戴率达100%。 9.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参加率95%。

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制度

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掌握本县行政区域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提高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工作质量,确保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有效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省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是指:对生产经营单位报送的《重大危险源申报表》及相关附件资料进行核查、登记、备案和建档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行政区域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 第四条安监局指导、监管辖区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开展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重大危险源备案、核销等工作,负责辖区重大危险源信息的更新与管理,依法开展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根据有关规定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送重大危险源档案资料及有关信息。 街道、乡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协助安监局开展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备案等工作,了解辖区重大危险源的分布情况,督

促重大危险源单位及时如实申报。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辨识和确定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措施。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二章重大危险源申报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含事业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必须申报登记。申报工作由重大危险源所在的法人单位负责。 第八条中央驻本市企业、省属企业的重大危险源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其下属单位的重大危险源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 市市属企业的重大危险源报市安监局登记备案;其下属单位的重大危险源报安监局备案。 市行政区域的其他单位的重大危险源,报安监局登记备案。 第九条依据国家标准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重大危险源的申报、登记围包括: (一)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规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核销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核销 为加强我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备案(核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以下简称《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我公司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核销)工作制度如下: 一、备案(核销)原则 (一)凡在本公司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已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必须按照《条例》第二十五条和《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要求到安监局进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核销)。 (二)本制度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二、备案材料及申报 (一)备案材料 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一式两份); 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建档材料。 主要包括:

⑴辨识、分级记录; ⑵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⑶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⑷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⑸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清单表; 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⑺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 ⑻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⑼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 ⑽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⑾其他文件、资料。 (二)备案申报 危险化学品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后的15日内向安监局报送备案材料; 三、核销 重大危险源经过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当向安监局申请核销。 (一)核销材料 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申请表(一式两份); 2.安全评价报告或者安全评估报告(原件)。 (二)核销申报

重大危险源备案、核销办理程序

重大危险源备案、核销办理程序 一、依据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40号令)。 二、程序 申请单位向区安监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经窗口工作人员材料审查,符合条件的,1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或核销登记表。 三、备案提交材料 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 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表; 3、辨识、分级记录; 4、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5、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6、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7、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8、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及相应照片; 9、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 10、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11、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 12、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及视频监控系统的设置情况(附说明和照片); 13、其他文件、资料。 四、核销提交材料 危险化学品单位经过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向区安监局申请核销,并提交下列材料: 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申请表; 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登记表; 3、安全评价报告或者安全评估报告; 4、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表; 5、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信息报送要及时准确,危险化学品单位重大危险源首次备案、重新备案、备案变更、核销申请所需提交的文件、资料,涉及一级重大危险源的提交一式三份(省、市、区县安监部门各存1份),涉及二级重大危险源的提交一式二份

(市、区安监部门各存1份),涉及三、四级重大危险源的提交一份(区安监部门留存)。 2、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第(七)项需提供涉及重大危险源的详细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 3、重大危险源备案、核销材料及复印件都需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 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重新备案时,需提交原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表。 5、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核销申请材料中的相关表格,请登录区安监局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9315042800.html,)“办事指南”下载。 6、提交材料用A4纸打印或复印,用塑料档案盒存装,正面注明联系人、电话及手机号码,侧面注明单位名称(打印)。复印件右下方须加盖单位公章或主要负责人签字。

总局令40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0号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五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采用有利于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的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辨识与评估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危险化学品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也可以单独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由本规定附件1列示。 第九条重大危险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 (一)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且毒性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二)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第十条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措施可行,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

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规章制度

---------------------考试---------------------------学资学习网---------------------押题------------------------------ 记备案制度重大危险源登总则第一章为全面掌握本县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基第一条本情况,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提高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工作质量,确保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有效进《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浙江省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条例》、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是指:对生产经营单第二条 位报送的《重大危险源申报表》及相关附件资料进行核查、登记、备案和建档工作。本制度适用于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登记备第三条 案工作。安监局指导、监管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开第四条展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重大危险源备案、核销等工作,负责辖区内重大危险源信息的更新与管理,依法开展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根据有关规定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送重大危险源档案资料及有关信息。街道、乡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协助安监局开展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备案等工作,了解辖区内重大危险源的分布情况,

督促重大危险源单位及时如实申报。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第五条 的责任主体,负责辨识和确定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第六条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重大危险源申报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含事业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必第七条须申报登记。申报工作由重大危险源所在的法人单位负责。中央驻本市企业、省属企业的重大危险源报浙第八条 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其下属单位的重大危险源报温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温州市市属企业的重大危险源报市安监局登记备案;其下属单位的重大危险源报安监局备案。市行政区域内的其他单位的重大危险源,报安监局登记备案。依据国家标准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九条的有关规定,重大危险源的申报、登记范围包括:(一)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规(GB18218)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定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井工开采(二)煤矿(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煤矿矿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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