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期末复习提纲

知识产权期末复习提纲
知识产权期末复习提纲

知识产权法课程复习提纲

第一部分期末考试说明

一、期末考试要求

主要考核学生对知识产权法概况的了解,并明确知识产权法的研究对象,掌握知识产权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掌握我国知识产权法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学生运用知识产权法的理论,根据法律规定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组卷原则

考核采取平时作业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三、试题类型

填空、单项选择、多项选择、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案例分析

四、考核形式

闭卷

五、答题时限

考试时间为90分钟

第二部分考核的内容和要求

第一编知识产权法要概论

第一章知识产权概述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定义)

“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而依法享有的权利。”(教材P2)

二、知识产权法的范围

(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界定的范围

(教材P2--3)

1、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

2、关于艺术家的表演、录音和广播的权利;

3、关于发明创造的权利;

4、关于科学发现享有的权利;

5、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

6、关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商业标记的权利;

7、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

8、关于在工业、科学、文学、艺术等一切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

(二)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界定的范围

1、版权与邻接权(教材P3);

2、商标权;

3、地理标志权;

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5、专利权;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权;

7、未公开的信息专有权(主要是商业秘密权)。

三、知识产权的法律性质

(教材P4---6)

四、知识产权的特征

(教材P6---9)

(一)知识产权的法律确认性

(二)知识产权的专有性

(三)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四)知识产权的时间性

第二章知识产权法概述

一、知识产权法的概念

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创造、使用智力成果而产生的,以及在确认、保护和行使智力成果所有人的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教材P10---12)

二、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我国已经制定颁布实施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教材P13---14)我国已经加入的知识产权国际组织和国际条约。(教材P14)

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作用

(教材P15---16)

第二编商标法

第一章商标的概述

一、商标的概念

商标,是指在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所使用的,用以识别不同经营者所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由显著之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的标志。(教材P23)

二、我国商标法允许使用和允许注册的商标

(一)按时商标使用对象所作的分类

1、商品商标:是指使用于商品上的商品。

2、服务商标:是指服务性行业在服务项目与使用的商标

(二)按照商标构成要素所作的分类

1、文字商标:指纯以文字为其构成要素的商标

2、图形商标:指由平面图形所构成的商标

3、组合商标:指由文字、图形、颜色等要素相结合所构成

的商标

(三)几类特殊的商标

1、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注册,

供该组织的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

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2、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

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其商

品或者服务上的,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

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3、等级商标:是指同一企业在质量、规格等不同的同类商

品上所使用的系列商标。

4、联合商标:是指经营者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所注册的

若干个与正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教材P23---27的有关内容)

三、商标的功能(商标的作用)

(教材P27---29)

第二章商标保护制度

一、我国的商标立法的概况

我国商标法于1982年8月23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

1993年2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商标法作了第一次重大修改。

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商标法作第二次重大修改。

第三章商标权

一、商标权的概念

商标权,也可称为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权利。(教材P41)

二、商标权的法律特征(教材P43---44)

(一)专有性

(二)时间性

(三)地域性

三、商标权的内容(商标注册人享有的权利)

(教材P44---46)

(一)专用权

(二)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

(三)转让商标所有权

(四)许可他人使用权

四、商标权的取得(怎样才能获得商标专用权)

(一)商标权取得的原则

(教材P47---48)

1、使用原则:商标权归最先使用者。

2、注册原则:商标权归注册者。我国实行注册原则,商标权属先注册者所有。

3、混合原则。商标权原则上属于注册人所有,但商标的先使用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商标权争议、请求撤销注册。只有无争议或争议不成立的情况下,注册人才取得商标专用权。

(二)商标权取得的方式

1、原始取得(直接取得),因注册或使用而取得。

2、继受取得(传来取得),因受让而取得,或者因继承而取得。(教材P48---49)

五、商标权的终止

(教材P49---50)

(一)因注册商标法定有效期届满,未办理续展注册,导致注册商标注销,商标权因而终止。

(二)因商标注册人自动申请注销注册,导致商标权终止。

(三)因注册商标争议,被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商标注册,而导致商标权终止。

(四)因商标注册人人死亡或终止而导致商标权终止

(五)因商标注册不当,被商标局撤销注册,或者经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注册,而导致商标权终止。

(六)因商标注册人违反商标法规定,被商标局撤销商标注册,而导致商标权终止。

第四章商标注册

一、商标注册的概念

商标注册是指商标的使用人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将其使用或准备使用商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商标主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主管机关审核,予以注册的制度。

(教材P52)

二、商标注册的原则

(教材P53)

(一)自愿注册原则

(二)全面注册原则

(三)我国实行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

三、商标注册的条件

(教材P54---59)

(一)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

(二)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备的条件。

四、申请商标注册的要求

(一)申请商标注册,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和商品或服务名称。

(二)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服务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

(三)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四)注册商标需要改变文字、图形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教材P60---61)

五、申请商标注册的文件

(教材P61---62)

(一)商标注册申请书

(二)商标图样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六、申请商标注册的具体方法和手续

(教材P62--63)

七、商标注册申请日的确定: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

(教材P63)

第三节商标注册的审查与核准

一、商标注册的审查原则

(教材P65--66)

(一)申请在先原则

(二)我国商标法采用申请在先的原则,并辅之以使用在先的办法

二、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注册审批程序

(教材P66--67)

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审定公告异议和对异议的裁定复审和复审决定核准注册或不准注册向法院起诉

详细的商标注册申请审核流程图见教材P87。

三、我国商标到国外注册的问题

(教材P70--73)

(一)商标到国外注册的意义

(二)商标国外注册的途径

(三)商标国际注册

(四)逐一国家注册。

第五章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和注册不当商标的撤销

一、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一)注册商标争议的概念

(二)申请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条件

(三)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程序

二、注册不当商标的撤销

(教材P79--82)

(一)注册不当商标撤销制度的概念

(二)注册不当商标的界定(种类)

(三)注册不当商标的撤销程序

第六章注册商标的续展和利用

一、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教材P113--118)

(一)商标使用许可的概念和意义

(二)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具备的条件

1、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名称、地址;

2、许可使用的注册商标的名称、注册证号码;

3、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类别、名称,或者服务项目的范围;

4、许可人监督商品质量,或服务质量的措施,被许可人保证商品质量或服务质量的措施;

5、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期限;

6、许可使用的形式;

7、许可使用费的数额及其支付方式;

8、许可使用商标标识的提供办法;

9、在商品与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10、违约责任;

11、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三)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第七章商标管理

一、我国的商标管理其职责

(教材P120---121)

二、对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

(教材P121---124)

三、对未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

(教材P124---125)

四、对印刷、制造商标的管理

(教材P127---131)

第八章商标权的保护

一、保护商标的意义

(教材P132---133)

二、商标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教材P134---146)

(一)商标侵权行为的概念

(二)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准备修改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

4、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修改商标法时,拟增加一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够证明该商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修改商标法时,拟增加一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够证明该商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的行为,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规定,主要指以下三种行为:

A、经销明知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B、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璜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行为。

C、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行为。

(三)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1. 商标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1)停止侵害

对于正在进行中的商标侵权行为,注册商标所有人可以诉请法院下达禁令,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从事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以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2)消除影响

商标侵权行为很可能损及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注册商标声誉。如侵权人在自己的劣质产品上擅自使用他人驰名的注册商标,这无疑会导致该驰名商标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声誉下降,从而严重的损及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商标声誉被毁掉非常容易,而要建立和维系良好的商标声誉则非常困难。因此,对那些已有较佳声誉的注册商标而言,要求侵权人消除其侵权行为给注册商标声誉带来的负面影响尤为重要。一般而言,侵权人应当在其侵权行为造成影响的范围内以在报刊上刊登道歉声明等方式消除其侵权行为的不良影响,拘回被侵权的注册商标声誉。

(3)赔偿损失

注册商标所有人因商标侵权行为而遭受损失的,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其损失。根据关司法解释,在诉讼事务中,被侵权人可以按其所受到的实际损失额请求赔偿,也可以请求将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利润(扣除成本之外的所利润)作为赔偿额。对这两种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被侵权人有选择权。(教材P142)

2. 商标侵权行为的行政责任

(教材P143---144)

三、假冒商标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教材P136,145---146)

(一)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概念

是指行为人在自己生产、经营的商品上或者服务上故意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

(二)假冒商标行为与商标侵权行为的联系和区别

(三)假冒商标行为的表现形式

(教材P145,商标法第40条)

(四)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特征

(教材P145)

(五)假冒商标行为的法律责任

1、情节轻的,以侵权论处

2、假冒商标罪的刑事责任

(教材P145---146,《刑法》第213,214,215条)

四、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

(一)关于驰名商标的概念

(教材P146---147)

(二)国际公约关于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规定

(教材P147---152)

(三)我国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1、商标工作已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保护

2、1996年国家工商局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

3、修改《商标法》时将作明确规定

(四)对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措施

(教材P152---155)

第三编专利法

第一章专利与专利制度概述

一、专利的概念

二、专利制度的特点

(教材P175---177)

(一)法律保护

(二)科学审查

(三)技术公开

三、专利制度的基本功能(作用)

(教材P177---180)

(一)保护发明创造、推动技术创新。

(二)促进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加速转化为生产力。

(三)有利于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促进国际经济、技术、贸易的发展。

四、我国专利法的立法概况

1984年3月12日通过,1985年4月1日起执行。

1992年9月4日第一次修改,2000年8月25日第二次修订。

第二章专利权的客体

(专利法保护的对象)

一、发明

(一)发明的概念

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下的定义是:"发明是发明人的一种思想,能在实践中解决技术领域的某一特定问题"。

2、《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下的定义是:"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教材P181---183)

(二)发明的种类

产品发明、方法发明、改进发明

二、实用新型

(教材P184---188)

(一)实用新型的概念

(二)实用新型的特征

(三)实用新型与发明的区别

三、工业品外观设计

(一)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概念

(二)工业品外观设计的特征

四、不授予专利权的项目

(教材P192---195)

(一)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二)不可专利的项目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动物和植物新品种。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第三章专利权的主体

(专利申请人的资格及专利权的归属)

一、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归属的一般原则

二、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

三、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

四、共同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

(以上内容均参阅教材P196---203)

关于职务发明申请专利和专利权的归属问题,专利法2000年8月25日第二次修改时作了修改。

第四章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一、授予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实质条件

(教材P204---214)

我国专利法第22条也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一)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前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简单地说,新颖性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不是现有技术,而是没有发表、没有使用、没有被公众所知的,也没有抵触申请专利的技术成果。

(二)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三)实用性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

(四)丧失新颖性的例外

(教材P209---210)

二、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教材P209)

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似,并且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要求不得侵犯在先权利时专利法第2次修改新增内容。

第五章专利权的取得

一、申请专利要作出正确决策,要做好准备工作

(教材P215---216)

二、专利申请的原则

(教材P216---219)

(一) 先申请原则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申请专利的,专利权给予最先申请的人。

(二) 单一性原则

是指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一项外观设计,即一发明一申请原则。

三、专利申请日的确定

(教材P219)

四、专利申请的优先权问题

(教材P220---221)(专利法第29条)

五、专利申请文件

(教材P222---229)

(一)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应当提交的文件:

1、请求书

2、说明书

3、权利要求书

4、发明书摘要

(二)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应当提交的文件

1、请求书

2、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

六、专利申请的审查制度

(教材P230---231)

(一)我国对发明专利申请采用早期公开,请求审查制。

(二)我国对实用新开支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采用形式审查制。

七、我国专利法规定的对发明专利的审批程序

(教材P232---237)

初步审查和公布申请、请求实质审查和进行实质审查、批准专利或驳回专利申请、对驳回申请不服的可申请复审,经复审决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八、我国专利法规定的对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批程序

(教材P232---237)

大致程序如下:

经形式审查批准专利或驳回申请、对驳回申请不服的可以申请复审,经复审作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修改新增的)

第六章专利权

一、专利权人的权利

(参考教材P238---245)

(一)专利权人自己实施专利的权利

就产品专利而言,包括制造专利产品、使用专利产品、许诺销售专利产品、销售专利产品、进口专利产品的权利。

就方法专利而言,包括使用专利方法、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权利。

(二)专利权人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实施其专利的权利。

就产品专利而言,包括有权禁止他人制造专利产品、使用专利产品、许诺销售专利产品、销售专利产品、进口专利产品。

就方法专利而言,包括有权禁止他人使用专利方法、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三)将专利权转让给他人的权利。

(四)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权利。

(五)使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

二、职务发明人和设计人的权利

(教材P245---246,专利法第16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4--77条)三、专利权人的义务

(教材P246---248)

(一)缴纳专利年费

(二)自己实施或者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义务

四、对专利人行使专利权的限制

五、专利权的期限

(教材P252---254)

六、专利权的终止

(教材P254---255)

(一)未按照规定缴纳年费

(二)声明放弃专利权

七、专利权的无效

(教材P255---259)

(一)专利权无效的概念

(二)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条件

(三)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法律程序

(四)专利权无效宣告的法律效力和后果

第七章专利权的行使和利用

一、专利的实施许可

(教材P260---265,合同法中的技术合同)

(一)专利实施许可的概念

(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种类

(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主要条款

二、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教材P265---269)

(一)强制许可的概念

(二)强制许可的类型(强制许可的三种情形)

1、不实施的强制许可

2、国家紧急状态下的强制许可

3、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

三、专利的计划许可实施

(教材P269---270)

第八章专利范围

一、专利权的使用范围

二、专利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教材P275---279,P285---288)

(一)专利侵权行为的概念

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专利权。

(专利法第57条)

(二)专利侵权行为的表现形态

1、当专利为产品时,表现为未经专利人许可,擅自制造专利产品、使用专利产品、许诺销售专利产品、销售专利产品、进口专利产品。

2、当专利为方法专利时,表现为:

使用专利方法;使用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许诺销售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销售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三)专利侵权的处理机关

(教材P285---286,专利法第57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8、79、80、81条)

(四)专利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教材P287,专利法第57条、第60条)

三、假冒专利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教材P288---289,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4条、刑法第266条)

(一)假冒专利的概念

是指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同意,在产品上或者产品的包装上、广告中使用专利权人的专利标号、专利号等行为。

(二)假冒专利行为的表现形态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4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1、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2、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3、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4、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三)假冒专利的法律责任

1、情节较轻的,以侵犯专利权处理,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也可给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行政处罚。

2、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216条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216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弄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冒充专利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教材P288---289,《专利法》第59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5条)

(一)冒充专利行为的概念

是指将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和将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

(二)冒充专利行为的表现形态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5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以非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和将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

1、制造或者销售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

2、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

3、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4、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三)冒充专利的法律责任

(教材P288,《专利法》第59条)

由专利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编著作权法

第一章著作权与著作权法概述

一、著作权的概念

(教材P291)

著作权是作者贪污享有的权利。亦称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贪污享有的权利。

二、我国的著作权立法

我国的著作权法于1990年9月7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现在正在作修订。

三、关于著作权的国际保护(略)

(教材P298---299)

我国已经加入的保护著作权的国际公约主要有:《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录音制品公约》。

第二章著作权的客体(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一、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教材P300---301)

作品是著作权的客体

(一)作品的概念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二)作品的构成条件

(教材P301---302)

1、具有独创性

2、可复制性

(三)我国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种类

《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

4、美术、摄影作品;

5、电影、电视、录像作品;

6、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说明;

7、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10、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二、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教材P310---311)

(一)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二)不适于用著作权保护的作品

第三章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一、著作权人的概念

(教材P312)

著作权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也就是著作权的主体。

二、我国法律规定享有著作权的人有哪几类

(教材P312---315)

1、作者

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只能由自然人完成,自然人是创作作品的作者,当然依法享有著作权,任何国家的著作权法都把作者列为第一著作权人。

2、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

法人与非法人单位不可能成为事实上的作者,但我国著作权法将法人和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列为著作权人。

著作权法规定:“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

3、继受人

继受人成为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有以下5种情形。

(教材P314)

4、外国人

外国公民和法人,在中国享有著作权有以下3种情形。

(教材P314---315)

三、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

(一)著作人身权(著作权享有的精神权利)

(教材P315---318)

1、发表权

发表指将作品首次公布于众。发表权是作者决定是否将作品公布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

是指作者标明自己身份的权利。包括决定是否署名、署真名或签名的权利。

3、修改权

指作者自己修改作品,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

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作品。

(二)著作财产权(著作权享有的经济权利)

(教材P318---323)

是指著作权人依法通过各种方式使用作品并获得经济报酬的权利,简称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包括著作权人自己以各种方式使用作品获得经济收入的权利,也包括著作权人授权他人以各种方式使用作品获得经济收入的权利。具体的著作财产权有以下几种:

1、复制权

2、表演权

3、播放权

4、展览权

5、发行权

6、制作电影、电视、录像权

7、改编权

8、翻译权

9、注释权

10、编辑权

11、整理权

12、出版权

13、传播权(通过互联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

14、汇编权

15、出租权

四、著作权的期限

(教材P324---326)

(一)著作权保护期限的意义

(二)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的保护期限不受限制。

(三)公民作品的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期限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死后第50年12月31日。

(四)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著作财产权的期限为作品首次发表之日起到第50年12月31日。

(五)作者身份不明作品著作权的期限

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作者身份一旦确定,适用公民作品的保护期限。

(六)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保护期为25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25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著作权人可以申请续展25年,最长不得超过50年。

第四章著作权的归属

一、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

(教材P327---328)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归定的除外。

二、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和行使

(教材P328---330)

(一)演绎作品的概念

(二)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三)演绎作品著作权的行使

三、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和行使

(教材P330---331)

(一)合作作品的概念

(二)合作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三)合作作品著作权的行使

四、编辑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和行使

(教材P331---332)

(一)编辑作品的概念

(二)编辑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三)编辑作品著作权的行使

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和行使(教材P333---335)

(一)影视作品的概念

(二)影视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和行使

六、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和行使

(教材P335---337)

(一)职务作品的概念

(二)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和行使

七、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和行使

(教材P337---)

(一)委托作品的概念

(二)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和行使

八、原件

第五章邻接权

一、邻接权的概念和种类

(教材P342---344)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