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三篇

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三篇
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三篇

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三篇

篇一:XX省XX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存单质押贷款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未到期的定期存单作质押,XX按照存单面值的一定比例向借款人发放的担保贷款。

第三条用于质押的存单包括个人定期存单和单位定期存单。

个人定期存单包括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和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存单等具有定期存款性质的权利凭证。

单位定期存单是指借款人为办理质押贷款而委托放贷XX依据开户证实书向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申请开具的人民币定期存款权利凭证。单位定期存单只能以质押贷款为目的开立和使用。

本条第三款所称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存单出质人应当是存单记载的权利人。出质人可以是借款人本人,也可以是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

第四条 XX不得接受以下存款权利凭证作为贷款质押品:

(一)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

(二)公开向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募集的;

(三)以未成年人名义开立的,但贷款用途是为了未成年人利益的除外;(四)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

(五)社保基金等专项性、公益性资金;

(六)国家机关的存款权利凭证;

(七)活期存款权利凭证。

第五条存单质押贷款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循“以价定贷、凭单质押”和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额度、用途、期限和利率

第六条XX服务辖区内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存单质押贷款的借款人。

承贷XX是存单开出机构的,借款人不受是否在XX服务辖区内的限制。

第七条存单质押贷款的额度根据借款人的资金需求和存单的面值合理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存单本金的90%(外币存款按当日公布的外汇(钞)买入价折成人民币计算)。

第八条存单质押贷款的用途应当明确,但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九条存单质押贷款的期限由XX与借款人协商确定,但个人存单质押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质押存单的到期日(实行自动转存的定期存单,应约定取消自动转存)。若为多张个人存单质押的,以距离到期日最近者确定贷款期限,但分笔发放的贷款除外。

第十条存单质押贷款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政策和XX利率定价的有关规定予以适当优惠,计、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章操作程序

第十一条申请与受理。借款人申请办理存单质押贷款,应当向XX提出书面申请,并依据本条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申请个人存单质押贷款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个人定期存单;

(二)以凭预留印鉴或密码支取的存单作为质押时,须提供印鉴或密码;以凭有效身份证件支取的存单作为质押时,出质人应转为凭印鉴或密码支取;

(三)出质人委托XX在存款行(社)申请办理存单确认和登记止付手续的委托书;

(四)借款人与出质人、财产共有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五)出质人、财产共有人同意质押的书面意见。

申请单位存单质押贷款的,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和出质人主体资格类、行为能力类和内部授权类的材料;

(二)《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

(三)出质人委托XX向存款行(社)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四)出质人为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提供第三人同意由借款人为质押贷款目的而使用其开户证实书的协议书:

(五)出质人在存款行(社)的预留印鉴或密码;

(六)出质人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依法提供有关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决议;

(七)XX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贷款调查。XX在取得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资料后,要认真对借款人和

出质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调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贷款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

(二)主体资格、意思表示和内部授权情况是否符合规定;

(三)存单的权属及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等情况;

(四)存款行(社)的信用状况、支付能力等情况。

XX经办人员调查核实无误后,签署明确意见,提交审查。

第十三条贷款审查。审查人员对申报的全部资料进行政策性、合规性、合法性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借款人、出质人的资格和条件是否符合规定;

(二)贷款资料是否完整、合规;

(三)贷款金额、期限与存单金额、期限是否匹配;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审查人员审查结束后,签署明确意见,对审查通过的贷款提交审批。

第十四条贷款审批。存单质押贷款应当及时审批决定是否发放,由贷审会授权分管领导直接审批。

个人存单质押贷款按照低风险信贷业务流程审批,其中10万元(含)以下个人小额存单质押贷款由承贷机构直接审批。

单位存单质押贷款按照普通信贷业务流程审批。

第十五条个人存单质押贷款审批通过后,XX应与借款人、出质人签订个人存单质押借款合同并附《质押凭证清单》。合同签订后,XX应根据出质人申请及质押借款合同到存款行(社)申请办理存单确认和登记止付手续,取得《质押凭证止付通知书》。XX占管存款行(社)确认后的存单及登记止付资料并向出质人

出具存单保管收据后,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第十六条单位存单质押贷款审批通过后,XX持《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出质人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出质人(出质人为第三人的)同意由借款人使用其开户证实书的协议书到存款行(社)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和确认书,《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和使用开户证实书的协议书由存款行(社)保留。XX取得存款行(社)出具的《单位定期存单》和《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确认书应当由吸收存款单位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与借款人、出质人签订单位定期存单质押借款合同并附《质押凭证清单》,办理贷款发放手续。贷款期间,XX应当占管存单和存单确认书。

XX申请资料齐全、合规,但存款行(社)未在三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条规定开具单位定期存单和存单确认书的,XX可以会同出质人向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十七条质押品保管。XX应将存单视同现金入库保管,并纳入会计核算。对存单出质人提供的预留印鉴或密码等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毁损或泄密。

第十八条贷款归还。个人存单质押贷款期满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借款人提前偿还质押贷款的,出质人凭存单保管收据取回存单,XX应当及时将质押存单退还出质人,并及时到存单开户行(社)办理登记注销手续。若出质人将存单保管收据丢失,XX凭出质人、借款人共同出具的书面证明及其合法身份证件退还质押存单。

单位存单质押贷款期满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的,XX应当及时将质押的单位定期存单退还存款行(社)。存款行(社)收到退回的单位定期存单后,应将开户证实书退还XX并由XX退还借款人。

第四章贷款管理

第十九条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和利息、罚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以及实现质权的费用。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第二十条 XX可以与出质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当借款人没有依法履行合同的,XX可直接将存单兑现以实现质权。存单到期日后于借款到期日的,XX可继续保管质押存单,在存单到期日兑现以实现质权。

第二十一条个人存单质押贷款到期前,借款人可申请展期。XX办理展期应当根据借款人资信状况和生产经营实际需要,按审慎管理原则,合理确定贷款展期期限,但累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质押存单的到期日。

单位存单质押贷款不得办理展期。

第二十二条贷款到期未偿还的,XX应当立即兑现到期存单,收回贷款。存单到期日后于借款到期日,借款人未履行债务的,XX可继续保管质押存单,在存单到期日兑现以实现质权。

质押的单位定期存单期限先于贷款期限届满的,XX可以提前兑现存单,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款项提前清偿借款或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提存的具体办法由各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XX应依合同约定直接兑现存单或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的存单:

(一)质押贷款合同期满,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

(二)借款人或出质人违约,XX需依法提前收回贷款的;

(三)借款人或出质人被宣告破产或解散的;

(四)借款人或出质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的。

以单位定期存单兑现时,XX应向存款行(社)提交单位定期存单以及与出质人的质押合同和有关协议。

第二十四条 XX依法处置质押的存单后仍然有部分贷款未收回的,应当继续向借款人追索,直到贷款本息全部收回为止;偿还贷款本息后有剩余的,其超出部分应当退还出质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XX省XX联合社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1.质押凭证清单

2.质押凭证止付通知书

3.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

篇二: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以下统称存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未到期的个人定期存单作质押,从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贷款人)取得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到期由借款人偿还本息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居民为借款人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一年并有固定居所和职业。

第四条作为质押品的定期存单包括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和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存单等具有定期存款性质的权利凭证。

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存单不得作为质押品。第五条借款人以本人名下定期存单作质押的小额贷款(以下统称小额存单质押贷款),存单开户银行可授权办理储蓄业务的营业网点直接受理并发放。

各商业银行总行可根据本行实际,确定前款小额存单质押贷款额度。

第六条以第三人存单作质押的,贷款人应制定严格的内部程序,认真审查存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防止发生权利瑕疵的情形。对于借款人以公开向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募集的存单申请质押贷款的,贷款人不得向其发放贷款。

第七条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和利息、罚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存单质押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存单本金的90%(外币存款按当日公布的外汇(钞)买入价折成人民币计算)。各行也可以根据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合理确定贷款金额,但存单金额应能覆盖贷款本息。

第八条存单质押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质押存单的到期日。若为多张存单质押,以距离到期日时间最近者确定贷款期限,分笔发放的贷款除外。

第九条存单质押贷款利率按国家利率管理规定执行,计、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条在贷款到期日前,借款人可申请展期。贷款人办理展期应当根据借款人资信状况和生产经营实际需要,按审慎管理原则,合理确定贷款展期期限,但累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质押存单的到期日。

第十一条质押存单存期内按正常存款利率计息。存本取息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时,停止取息。

第十二条凭预留印鉴或密码支取的存单作为质押时,出质人须向发放贷款的银行提供印鉴或密码;以凭有效身份证明支取的存单作为质押时,出质人应转为凭印鉴或密码支取,否则银行有权拒绝发放贷款。

以存单作质押申请贷款时,出质人应委托贷款行申请办理存单确认和登记止付手续。

第十三条办理存单质押贷款,贷款人和出质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或者贷款人、借款人和出质人在借款合同中订立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质押条款。

第十四条质押合同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出质人、借款人和质权人姓名(名称)、住址或营业场所;

(二)被担保的贷款的种类、数额、期限、利率、贷款用途以及贷款合同号;

(三)定期存单号码及所载存款的种类、户名、开立机构、数额、期限、利率;

(四)质押担保的范围;

(五)定期存单确认情况;

(六)定期存单的保管责任;

(七)质权的实现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质押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质押存单。第十六条出质人和贷款人可以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当借款人没有依法履行合同的,贷款人可直接将存单兑现以实现质权。存单到期日后于借款到期日的,贷款人可继续保管质押存单,在存单到期日兑现以实现质权。

第十七条存单开户行(以下简称存款行)应根据出质人的申请及质押合同办理存单确认和登记止付手续,并妥善保管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十八条贷款人应妥善管理质押存单及出质人提供的预留印签或密码。因保管不善造成丢失、损坏,由贷款人承担责任。

用于质押的定期存单在质押期间丢失、毁损的,贷款人应立即通知借款人和出质人,并与出质人共同向存款开户行申请挂失、补办。补办的存单仍应继续作为质物。

质押存单的挂失申请应采用书面形式。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用口头或函电形式,但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

申请挂失时,除出质人应按规定提交的申请资料外,贷款人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

件、质押合同副本。

挂失生效,原定期存单所载的金额及利息应继续作为出质资产。

质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存款行不得受理存款人提出的挂失申请。

第十九条质押存续期间如出质人死亡,其合法继承人依法办理存款过户和继承手续,并继续履行原出质人签订的质押合同。

第二十条贷款期满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借款人提前偿还质押贷款的,贷款人应当及时将质押的定期存单退还出质人,并及时到存单开户行办理登记注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按贷款合同约定还清贷款本息后,出质人凭存单保管收据取回质押存单。若出质人将存单保管收据丢失,由出质人、借款人共同出具书面证明,并凭合法身份证明到贷款行取回质押存单。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可依第十六条的约定方式或其他法定方式处分质押的定期存单:

(一)质押贷款合同期满,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

(二)借款人或出质人违约,贷款人需依法提前收回贷款的;

(三)借款人或出质人被宣告破产的;

(四)借款人或出质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的。

第二十三条质押合同、贷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各方当事人均可按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存款行出具虚假的个人定期储蓄存单或个人定期储蓄存单确认书的,依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存款行不按本办法规定对质物进行确认,或者贷款行接受未经确认

的个人定期储蓄存单质押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借款人已履行合同,贷款人不按规定及时向出质人退回个人定期储蓄存单或在质押存续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存款行受理存款人提出的挂失申请并挂失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各商业银行总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备案。

第二十八条城市信用社、XX、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办理个人存单质押贷款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篇三: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单位定期存单是指借款人为办理质押贷款而委托贷款人依据开户证实书向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存款行)申请开具的人民币定期存款权利凭证。

单位定期存单只能以质押贷款为目的开立和使用。

单位在金融机构办理定期存款时,金融机构为其开具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

金融机构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开具《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和开立、使用单位定期存单的管理。

第四条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单位定期存单的开立与确认

第五条借款人办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除按其他有关规定提交文件、资料外,还应向贷款人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开户证实书,包括借款人所有的或第三人所有而向借款人提供的开户证实书;

(二)存款人委托贷款人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

(三)存款人在存款行的预留印鉴或密码。

开户证实书为第三人向借款人提供的,应同时提交第三人同意由借款人为质押贷款目的而使用其开户证实书的协议书。

第六条贷款人经审查同意借款人的贷款申请的,应将开户证实书和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一并提交给存款行,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和确认书。贷款人经审查不同意借款人的贷款申请的,应将开户证实书和委托书及时退还给借款人。

第七条存款行收到贷款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后,应认真审查开户证实书是否真实,存款人与本行是否存在真实的存款关系,以及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申请书上的预留印鉴或提供的密码是否和存款人在存款时预留的印鉴或密码一致。必要时,存款行可以向存款人核实有关情况。

第八条存款行经过审查认为开户证实书证明的存款属实的,应保留开户证实书及第三人同意由借款人使用其开户证实书的协议书,并在收到贷款人的有关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开具单位定期存单。

存款行不得开具没有存款关系的虚假单位定期存单或与真实存款情况不一致的单位定期存单。

第九条存款行在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同时,应对单位定期存单进行确认,确认后认为存单内容真实的,应出具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确认书应由存款行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与单位定期存单一并递交给贷款人。

第十条存款行对单位定期存单进行确认的内容包括:

(一)单位定期存单所载开立机构、户名、账号、存款数额、存单号码、期限、

利率等是否真实准确;

(二)借款人提供的预留印鉴或密码是否一致;

(三)需要确认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存款行经过审查,发现开户证实书所载事项与账户记载不符的,不得开具单位定期存单,并及时告知贷款人,认为有犯罪嫌疑的,应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

第十二条经确认后的单位定期存单用于贷款质押时,其质押的贷款数额一般不超过确认数额的90%。各行也可以根据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合理确定贷款金额,但存单金额应能覆盖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贷款人不得接受未经确认的单位定期存单作为贷款的担保。

第十四条贷款人对质押的单位定期存单及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预留印鉴和密码等应妥善保管,因保管不善造成其丢失、毁损或泄密的,由贷款人承担责任。第三章质押合同

第十五条办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贷款人和出质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在借款合同中订立质押条款的,质押条款应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十六条质押合同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出质人、借款人和质权人名称、住址或营业场所;

(二)被担保的贷款的种类、数额、期限、利率、贷款用途以及贷款合同号;(三)单位定期存单号码及所载存款的种类、户名、账户、开立机构、数额、期限、利率;

(四)质押担保的范围;

(五)存款行是否对单位定期存单进行了确认;

(六)单位定期存单的保管责任;

(七)质权的实现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质押合同应当由出质人和贷款人签章。签章为其法定代表人、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或主要负责人的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八条质押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质押款项。

第十九条出质人和贷款人可以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当借款人没有依约履行合同的,贷款人可直接将存单兑现以实现质权。

第二十条存款行应对其开具并经过确认的单位定期存单进行登记备查,并妥善保管有关文件和材料。质押的单位定期存单被退回时,也应及时登记注销。

第四章质权的实现

第二十一条单位定期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和利息、罚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贷款期满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借款人提前偿还所担保的贷款的,贷款人应当及时将质押的单位定期存单退还存款行。存款行收到退回的单位定期存单后,应将开户证实书退还贷款人并由贷款人退还借款人。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可依法定方式处分单位定期存单:(一)质押贷款合同期满,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

(二)借款人或出质人违约,贷款人需依法提前收回贷款的;

(三)借款人或出质人被宣告破产或解散的。

第二十四条有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和出质人可以协议以单位定期存单兑现或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处分单位定期存单。以单位定期存单兑现时,贷款人应向存款行提交单位定期存单和其与出质人的协议。

单位定期存单处分所得不足偿付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款项的,贷款人应当向借款人另行追偿;偿还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款项后有剩余的,其超出部分应当退还出质人。第二十五条质押存单期限先于贷款期限届满的,贷款人可以提前兑现存单,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款项提前清偿借款或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提存的具体办法由各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

贷款期限先于质押的单位定期存单期限届满,借款人未履行其债务的,贷款人可以继续保管定期存单,在存单期限届满时兑现用于抵偿贷款本息。

第二十六条经与出质人协商一致,贷款人提前兑现或提前支取的,应向存款行提供单位定期存单、质押合同、需要提前兑现或提前支取的有关协议。

第二十七条用于质押的单位定期存单项下的款项在质押期

间被司法机关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采取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的,贷款人应当在处分此定期存款时优先受偿。

第二十八条用于质押的单位定期存单在质押期间丢失,贷款人应立即通知借款人和出质人,并申请挂失;单位定期存单毁损的,贷款人应持有关证明申请补办。质押期间,存款行不得受理存款人提出的挂失申请。

第二十九条贷款人申请挂失时,应向存款行提交挂失申请书,并提供贷款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质押合同副本。

挂失申请应采用书面形式。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用口头或函电形式,但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

挂失生效,原单位定期存单所载的金额及利息应继续作为出质资产。

第三十条出质人合并、分立或债权债务发生变更时,贷款人仍然拥有单位定期存单所代表的质权。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一条存款行出具虚假的单位定期存单或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的,依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存款行及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存款行不按本规定对质物进行确认或贷款行接受未经确认的单位定期存单质押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贷款人不按规定及时向存款行退回单位定期存单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质押贷款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际结算和融资活动中需用单位定期存单作质押担保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公布施行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9号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12月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4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七年七月三日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单位定期存单是指借款人为办理质押贷款而委托贷款人依据开户证实书向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存款行)申请开具的人民币定期存款权利凭证。 单位定期存单只能以质押贷款为目的开立和使用。 单位在金融机构办理定期存款时,金融机构为其开具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 金融机构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开具《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和开立、使用单位定期存单的管理。 第四条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单位定期存单的开立与确认 第五条借款人办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除按其他有关规定提交文件、资料外,还应向贷款人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开户证实书,包括借款人所有的或第三人所有而向借款人提供的开户证实书; (二)存款人委托贷款人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 (三)存款人在存款行的预留印鉴或密码。 开户证实书为第三人向借款人提供的,应同时提交第三人同意由借款人为质押贷款目的而使用其开户证实书的协议书。 第六条贷款人经审查同意借款人的贷款申请的,应将开户证实书和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一并提交给存款行,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和确认书。 贷款人经审查不同意借款人的贷款申请的,应将开户证实书和委托书及时退还给借款人。 第七条存款行收到贷款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后,应认真审查开户证实书是否真实,存款人与本行是否存在真实的存款关系,以及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申请书上的预留印鉴或提供的密码是否和存款人在存款时预留的印鉴或密码一致。必要时,存款行可以向存款人核实有关情况。 第八条存款行经过审查认为开户证实书证明的存款属实的,应保留开户证实书及第三人同意由借款人使用其开户证实书的协议书,并在收到贷款人的有关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开具单位定期存单。 存款行不得开具没有存款关系的虚假单位定期存单或与真实存款

贷款损失准备的会计核算

贷款损失准备的会计核算 一、典当行放出贷款可以按1%计提贷款损失准备。贷款损失准备计提的有关规定: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账准备金提取办法的通知》的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贷款呆账准备金由按年初贷款余额1%的差额提取改按本年末贷款余额(不含委托贷款和同业拆借资金,包括抵押贷款等)1%的差额提取,并从成本中列支,当年核销的贷款呆账准备金在下年予以补提;对金融企业实际呆账比例超过1%的部分,当年可全额补提贷款呆账准备金。 二、呆账损失准备的核算 (一)贷款损失准备的账务处理 为了核算和监督贷款损失准备的提取和使用情况,加强呆账贷款核销的管理,应设置“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该科目借方反映呆账贷款的核销数,贷方反映贷款损失准备的提取数,余额在贷方,为已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 贷款损失准备提取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费用——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贷:贷款损失准备 冲减贷款损失准备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贷款损失准备 贷:营业费用——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二)计提方法 1、一般准备的计提 例:某商业银行2001年1月1日应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余额为100亿元,贷款损失准备余额为一亿元。2001年1--6月,该行核销呆帐3000万元。6月30日,该行应计提损失准备的贷款余额为120亿元。6—12月收回已核销呆帐1000万元,2001年12月31日该行的应计提损失准备的贷款余额为110亿元。 则6月30日该行应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为: 120×1%—(1—0.3)=0.5(亿元) 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费用5000万 贷:贷款损失准备5000万 12月31日该行应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为: 1.1×1%—(1+0.2)= —0.1(亿元) 会计分录为: 借:贷款损失准备1000万 贷:营业费用1000万 2、专项准备的计提: 对于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对于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对于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对于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其中,次级和可疑类贷款的损失准备,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20%。 例:某商业银行2001年3月31日贷款余额为100亿元,按五级分类的情况如下:正常贷款为70亿元,关注类贷款为24亿元,次级类为3亿元,可疑类贷款为2亿元,损失类贷款为1亿元。2001年6月30日贷款余额为120亿元,按五级分类的情况如下:正常贷款为80亿元,关注类贷款为30亿元,次级类为6亿元,可疑类贷款为3亿元,损失类贷款

关于存单质押的几个法律问题分析

关于存单质押的几个法律问题分析 作者:金振朝 一、法律规定 1、《担保法》(1995年) 第七十五条: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第七十六条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七条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1997年) 第八条对存单质押的认定和处理 存单可以质押。存单持有人以伪造、变造的虚假存单质押的,质押合同无效。接受虚假存单质押的当事人如以该存单质押为由起诉金融机构,要求兑付存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告知其可另案起诉出质人。 存单持有人以金融机构开具的、未有实际存款或与实际存款不符的存单进行质押,以骗取或占用他人财产的,该质押关系无效。接受存单质押的人起诉的,该存单持有人与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为共同被告。利用存单骗取或占用他人财产的存单持有人对侵犯他人财产权承担赔偿责任,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因其过错致他人财产权受损,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接受存单质押的人在审查

存单的真实性上有重大过失的,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仅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明知存单虚假而接受存单质押的,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以金融机构核押的存单出质的,即便存单系伪造、变造、虚开,质押合同均为有效,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质权人兑付存单所记载的款项。 3、《担保法司法解释》(2000年) 第一百条以存款单出质的,签发银行核押后又受理挂失并造成存款流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以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人再转让或者质押的无效。 第一百零二条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其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只能在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届满时兑现款项或者提取货物。 4、《物权法》(2007年) 第二百二十三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二)债券、存款单;…… 第二百二十四条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第二百二十五条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5、银监会《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2007年),对个人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做出了详尽规定。

中国银行个人存单质押借款合同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中国银行个人存单质押借款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 借款人(即出质人,以下称甲方): 住所: 身份证号码: 邮政编码: 贷款人(即质权人,以下称乙方): 邮政编码: 特别提示: 甲方请认真阅读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尤其是用黑体字表明的条款,对于不理解的条款,可以向乙方征询,乙方将进行解释。甲方一旦签订本合同,即认为甲方已理解并同意本 合同的所有条款。 为维护甲、乙双方利益,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借贷条款 第一条借款金额 乙方根据甲方的申请,经审查同意向甲方发放个人存单质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 写)元,(小写)元。 第二条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借据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借款利率和计息方法 借款利率为月息%o ,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利率调整,即按国家有关规定

执行,乙方将在营业场所对法定贷款利率调整情况进行公告。若甲方提前 还贷,应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乙方,经乙方确认后即不可撤销,此时,甲方应支付的利息=本金x合同约定利率/30 X实际借款厕乙方有权按提前还款金额的%。计收损失补偿金。 第四条贷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个人存单质押贷款用于。 第五条用款方式 本合同项下贷款由乙方以转帐形式划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帐户内,帐号:。 质押条款 第六条贷款担保 甲方自愿以其本人有权处分的储蓄定期存单(即本合同所附〈〈质押财产清单》列示权利凭证)为本合同项下债务设定质押担保,质押存单共张,总面值为;(大写):;(小写):。质押存单具体情况详见后附质押财产清单。 第七条质押权利凭证交付 甲方应于年月日将质押权利凭证交付乙方占有。甲方拒绝或拖延交付质押权利凭证 致使质押不能生效的,构成缔约过失,甲方应对乙方承担质押担保范围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质押担保的范围 质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 本合同所指的“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是指借款人应向贷款人偿还、支付的全部款项, 包括贷款本金、利息、逾期罚息、费用、违约金、赔偿金、乙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以及根据甲乙双方 约定应由甲方承担的其他款项。 第九条质押期限

商业银行个人存款质押借款合同范本(官方版)

编号:QJ-HT-0630 商业银行个人存款质押借款合同范本(官方版) Both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shall perform their obligation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ntract or the law within the contract period.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专业协议范本系列下载即可用---

商业银行个人存款质押借款合同范 本(官方版) 说明:该协议书适用于甲乙双方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经友好协商双方同意签署协议,在协议期限内按照协议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可下载收藏或打印使用(使用时请先阅读条款是否适用)。 合同编号: 贷款人:商业银行 借款人:身份证号: 现住址:联系电话: 出质人:12 身份证号:12 现住址:12 联系电话:12 借款人因急需资金,以出质人个人储蓄存款/国债为质押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规定,经贷款人、借款人、出质人三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借款用途:贷款人同意贷给借款人个人贷款,借款人取得借款主要用于。 第二条借款金额:(币种及金额大写)元。 质押率:。 第三条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放款日期以贷款借据为准,还款日如遇银行节假日,则相应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第四条借款利率:月利率:%,按日计息,按月结息,在借款期限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贷款期限未超过一年的合同利率不变;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次年1月1日调整利率,上下浮动的比例不变。 第五条质押担保 1、质物 名称户名账号凭证编号金额利率开户日到期日 质物合计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 2、出质人自愿以其处分权的上述财产作为本合同载明借款的质物,出质给贷款人;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诉讼费、律师代理费、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和实现质权的费用等。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管理规定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4号)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已经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七年七月三日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以下统称存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未到期的个人定期存单作质押,从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贷款人)取得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到期由借款人偿还本息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居民为借款人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一年并有固定居所和职业。 第四条作为质押品的定期存单包括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和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存单等具有定期存款性质的权利凭证。 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存单不得作为质押品。 第五条借款人以本人名下定期存单作质押的小额贷款(以下统称小额存单质押贷款),存单开户银行可授权办理储蓄业务的营业网点直接受理并发放。 各商业银行总行可根据本行实际,确定前款小额存单质押贷款额度。 第六条以第三人存单作质押的,贷款人应制定严格的内部程序,认真审查存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防止发生权利瑕疵的情形。对于借款人以公开向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募集的存单申请质押贷款的,贷款人不得向

其发放贷款。 第七条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和利息、罚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存单质押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存单本金的90%(外币存款按当日公布的外汇(钞)买入价折成人民币计算)。各行也可以根据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合理确定贷款金额,但存单金额应能覆盖贷款本息。 第八条存单质押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质押存单的到期日。若为多张存单质押,以距离到期日时间最近者确定贷款期限,分笔发放的贷款除外。 第九条存单质押贷款利率按国家利率管理规定执行,计、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条在贷款到期日前,借款人可申请展期。贷款人办理展期应当根据借款人资信状况和生产经营实际需要,按审慎管理原则,合理确定贷款展期期限,但累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质押存单的到期日。 第十一条质押存单存期内按正常存款利率计息。存本取息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时,停止取息。 第十二条凭预留印鉴或密码支取的存单作为质押时,出质人须向发放贷款的银行提供印鉴或密码;以凭有效身份证明支取的存单作为质押时,出质人应转为凭印鉴或密码支取,否则银行有权拒绝发放贷款。 以存单作质押申请贷款时,出质人应委托贷款行申请办理存单确认和登记止付手续。 第十三条办理存单质押贷款,贷款人和出质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或者贷款人、借款人和出质人在借款合同中订立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质押条款。 第十四条质押合同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出质人、借款人和质权人姓名(名称)、住址或营业场所; (二)被担保的贷款的种类、数额、期限、利率、贷款用途以及贷款合同号; (三)定期存单号码及所载存款的种类、户名、开立机构、数额、期限、利率; (四)质押担保的范围; (五)定期存单确认情况;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7年第4号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已经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七年七月三日 编辑本段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以下统称存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未到期的个人定期存单作质押,从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贷款人)取得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到期由借款人偿还本息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居民为借款人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1年并有固定居所和职业。 第四条作为质押品的定期存单包括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和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存单等具有定期存款性质的权利凭证。 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存单不得作为质押品。 第五条借款人以本人名下定期存单作质押的小额贷款(以下统称小额存单质押贷款),存单开户银行可授权办理储蓄业务的营业网点直接受理并发放。 各商业银行总行可根据本行实际,确定前款小额存单质押贷款额度。 第六条以第三人存单作质押的,贷款人应制定严格的内部程序,认真审查存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防止发生权利瑕疵的情形。对于借款人以公开向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募集的存单申请质押贷款的,贷款人不得向其发放贷款。 第七条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和利息、罚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存单质押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存单本金的90%(外币存款按当日公布的外汇(钞)买入价折成人民币计算)。各行也可以根据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合理确定贷款金额,但存单金额应能覆盖贷款本息。

2020年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满足个人客户的融资需求,规范丹东银行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银监会《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4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2.1 本规定明确了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的原则、程序、内容与要求。 2.2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有权办理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的各分支机构。 3 术语与定义 3.1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以下简称“个人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合法有效、符合贷款人规定条件的本行人民币个人定期存单出质,向贷款人申请取得的人民币贷款。 3.2 本规定所称借款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外籍人、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居民为借款人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一年并有固定居所和职业。 4 职责与权限 各分支机构应根据总行授权开展个人质押贷款业务,授权范围内采用报备制,超过授权范围采用报批制。 5 政策 个人质押贷款坚持“以存定贷,存单质押,到期归还,逾期扣收”的原则。

6 流程图

7 风险控制点 详情见风险库。 8 内容与要求 8.1 基本规定 8.1.1 贷款对象 贷款对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8.1.2 贷款期限 个人质押贷款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贷款的到期日不得晚于定期存单的到期日(定期存单已办理预约转存的除外)。若用不同期限的多个定期存单质押的,应以到期日最近者确定贷款期限,分笔发放的贷款除外。 8.1.3 贷款额度 个人质押贷款的贷款额度为单笔最低5,000元(含),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存单本金的90%。 8.1.4 贷款利率 个人质押贷款的贷款利率可在我行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或适当下浮,最低不得低于同期央行基准利率,在贷款利率的具体执行中应参照总行制定的贷款利率开展工作,要坚持效益原则,综合考虑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贷款的风险状况、综合回报、市场竞争等因素,科学合理地采用利率的定价幅度。 8.1.5 还款方式 个人质押贷款采用按月还息、一次还本或按月还息、分次还本的还款方式。8.1.6 贷款用途 个人质押贷款须有明确的贷款用途;借款人须承诺贷款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房地产项目开发,不得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以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经营的项目。

调研报告-个人存单质押贷款业务中存在的问题

调研报告-个人存单质押贷款业务中存在的问题 近些年,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增长,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花明天的钱,办今天想办的事”成为最具代表性的大众消费理念。银行业以此为契机,大力拓展零售贷款业务,个人存单质押贷款业务逐渐由原来的小额贷款向大额贷款 演变。但由于基层网点对个人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管理上的不重视,使一些违规问题和风险隐患时有出现: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1、贷款的审批和办理过程中存在: 一是超比例发放质押贷款。我行制定的《个人存单质押贷款业务操作办法》规定,贷款质押率不超过质押存单面额的90。而一些基层网点在办理业务过程中,不以总行的规定为基准,擅自将贷款质押率执行为95 二是以他行存单作质押,且办理续贷时未到存款行重新办理止付冻结手续。个别基层网点办理质押贷款,在本行未与他行签订任何协议的情况下,违反《个人存单质押贷款业务操作办法》中“持有中国银行开具的未到期的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和国债存款“的规定,为客户违规发放以他行存单作质押的贷款。贷款到期后为客户办理重新续贷时,未到存款行重新办理止付冻结手续,而是延用首次贷款时存款行开具的存款冻结止付通知书,质押存单约有效性得不到保障的存款冻结止付通知书,质押存单约有效性得不到保障三是为客户违规发放以他人保单作质押的保单质押贷款。总行与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人寿保险保单质押贷款合作协议书》中明确规定“申请人寿保险保单质押贷款的

借款人、出质人必须是保单持有人即投保人本人贷款办理时,银行经办员应根据保险公司出具的《人寿保险保单价值证明书》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协议及《人寿保险保单质押权益转让授权书》”。而个别基层网点为客户违规办理他人保单质押贷款,且贷款办理昧保险公司未出具《人寿保险保单价值证明书》,只出具《××保单的特别说明》,银行也未与借款人签订《人寿保险保单质押权益转让授权书》,若该保单在质押贷款期间发生理赔,银行无法享受优先受偿的权利四是发放贷款未做到审批。我行制定的《个人存单质押贷款业务操作办法》中规定,对借款人的借款申请,贷款人应按审批程序进行审批。个别网点在实际办理过程中,未执行审批制度,而由经办柜员和分管主任进行二级审批五是部分贷款档案要素不全。1个别基层网点的贷款合同内容不全,只有质押合同,无贷款申请表、审批表、借款合同、委托授权书,贷款责、权、利不明确2个别基层网点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只填具一份《质押贷款合同书》为银行留存,客户只留存借款借据和质押收据3基层网点在业务办理过程中,普遍存在贷款合同内容填写不合规现象。2、贷款的发放和使用过程中存在: 一是贷款发放,违反规定直接提取现金。基层网点在业务办理过程中,普遍存在发放贷款,未按规定通过转帐处理方式,一次性将款项直接划入借款人开立的专用帐户,而是让客户直接提取现金,容易产生被冒领或其他风险

XX银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操作规程

X X银行内控体系文件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作业指导书 文件编号:XXXXXXXXX-XXXX 编制部门: 版次号: A/0 生效日期:20 年月日

目录 1 目的和范围 (3) 2 定义、缩写和分类 (3) 3 职责与权限 (3) 4 基本规定 (3) 5 流程描述及操作要点 (4) 5.1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作业流程 (4) 6 内外部规章制度索引 (11) 6.1 外部法律法规 (11) 6.2 内部规章制度 (11) 7 附录 (12) 8 记录 (12) 记录1.《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 (13) 记录2.《贷款质押担保承诺书》 (14) 记录3.《公司信贷业务调查审查审批表》(待补) (15) 记录4.《贷款审批通知单》(待补) (16)

1目的和范围 为规范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授信产品操作,满足内控合规要求,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根据《XX银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制订本作业指导书。 本文件适用于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的操作及风险控制。 2定义、缩写和分类 (1)单位定期存单,是指借款人为办理质押贷款而委托贷款人根据开户证实书向接受 存款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存款行)申请开具的定期存款权利凭证。 3职责与权限 4基本规定 (1)单位在金融机构办理定期存款时,金融机构为其开具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 书》不得作为质押贷款的权利凭证。 (2)单位定期存单只能出于质押贷款目的而开出和使用。 (3)下列单位定期存单不得作为质押贷款的质押品: a)所有权归属不明确或有争议的单位定期存单; b)已用于担保的单位定期存单; c)已向金融机构挂失的单位定期存单;

农村信用社公司类客户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 客户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的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单质押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以质押人持有的未到期定期存单作为质押担保的贷款。 第三条存单质押贷款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循“以价定贷、凭单质押”和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借款人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借款人应符合《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第六条用于质押的存单包括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和单位定期存单。存单出质人应当是存单记载的权利人。出质人可以是借款人本人,也可以是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 (一)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包括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

和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存单等具有定期储蓄存款性质的权利凭证。 (二)单位定期存单是指借款人为办理质押贷款而委托贷款人依据开户证实书向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申请开具的人民币定期存款权利凭证。单位定期存单只能以质押贷款为目的开立和使用。本条所称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第七条贷款人不得接受以下存款权利凭证作为贷款质押品: (一)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 (二)公开向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募集的; (三)以未成年人名义开立的; (四)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 (五)社保基金等专项性、公益性资金; (六)国家机关的存款权利凭证; (七)活期存款权利凭证; (八)其他不能作为质押的存款权利凭证。 第三章贷款用途、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 第八条存单质押贷款的用途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九条存单质押贷款的额度应根据借款人的资金需求和存单的面值合理确定,存单到期价值应覆盖贷款本息(外币存款按当日公布的外汇(钞)买入价折成人民币计算)。

存单质押贷款特点有哪些-存单质押的方式有哪几种-

存单质押贷款特点有哪些?存单质押 的方式有哪几种? 个人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本人或第三人拥有的定期储蓄存单、卡折定期、凭证式国债等权利凭证办理质押,向银行申请的人民币贷款。据了解,个人质押贷款有6个特点:发放快捷、贷款额高、利率优惠、用途广泛、还款方式多样和贷后服务便捷。 热门城市:哈尔滨律师咸宁律师漯河律师吐鲁番律师佳木斯律师牡丹江律师攀枝花律师江苏律师枣庄律师在缺乏资金的时候可以选择向银行贷款,但是银行贷款是需要有抵押的,可以将自己的房产等不动产进行抵押,也可以将自己的个人存单进行抵押,那么如果选择存单质押贷款的话有哪些特点呢?相信很多人对存单质押贷款特点都有疑问,下面就让小编为您解答。 一、存单质押贷款特点

个人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本人或第三人拥有的定期储蓄 存单、卡折定期、凭证式国债等权利凭证办理质押,向银行申请的人民币贷款。据了解,个人质押贷款有6个特点:发放快捷、贷款额高、利率优惠、用途广泛、还款方式多样和贷后服务便捷。 1、发放快捷 个人质押贷款流程简洁,放款快捷,为客户解决急用资金的燃眉之急。 2、贷款额高 贷款金额最高可达质押凭证面额的90%,极大提高了资金利用率。 3、利率优惠 贷款利率根据客户资信等情况,可以享受基准利率下浮的优惠,节约资金成本。 4、用途广泛 可以满足借款人在正常经营和日常消费过程中的各类资金 需求。 5、还款方式多样

为客户提供多种还款方式及特色还款服务,借款人可根据需求自由选择。 6、贷后服务便捷 为客户提供便捷的还款、贷款要素调整等服务。 二、存单质押的方式 存单质押的方式有二: 1、以自己或他人的定期存单做质押从金融机构贷款; 2、自然人之间或者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法人、其他组织相互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由债务人以自己所有或是第三人所有的存单作为债权的质押担保。用于向金融机构贷款质押的存单,贷款机构会在核实存单的真实性以后,通知出具存单的存款银行办理资金冻结即登记止付手续,俗称“核押”,并与借款人签订质押贷款合同,同时将存单保存在贷款机构手中,以防止存单所有人在借款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之前将存款提走。第二种方式中,债务人为向债权人(非金融机构)担保自己的履约能力,把自己或第三人所有的存单交由债权人占有,以此作为自己的债务能如期履行的担保,并与债权人约定,在债务到期后,如债务人不能全部 履行债务,则债权人可以此存单上的款项优先受偿。此两种方式的质押在我国法律上称之为“权利质押”或“权利质权”,其中存单

银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信贷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信贷业务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单位定期存单质押信贷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单位定期存单是指借款人为办理质押贷款而委托贷款人依据开户证实书,向存款行申请开具的人民币定期存款权利凭证。 本办法所称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单位定期存单只能以质押贷款为目的开立和使用,存款行开具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贷款对象是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 第四条借款人办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除按我行规定提交文件、资料外,还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开户证实书,包括借款人所有的或第三人所有的而向借款人提供的开户证实书。 (二)存款人委托贷款人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 (三)存款人在存款行的预留印鉴或密码。 第五条开户证实书为第三人向借款人提供的,应同时提交第三人同意由借款人为质押贷款目的而使用其开户证实书的协议书。 第三人是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六条办理单位存单质押贷款,仅限于xx银行开出的开户证实书和开具的单位定期存款单。 第三章单位定期存单的开立与确认第七条经我行审查同意借款人的贷款申请的,应将开户证实书、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及存款人在存款行的预留印鉴或密码交给存款行的会计结算部门,以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和确认书。 经我行审查不同意借款人的贷款申请的,应将开户证实书和委托书及时退还给借款人或第三人。 第八条存款行的会计结算部门收到贷款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后,应认真审查开户证实书是否真实,存款人与本行是否存在真实的存款关系,以及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申请书上的预留印鉴或提供的密码是否和存款人在存款时预留的印鉴或密码一致。必要时,存款行可以向存款人核实有关情况。 第九条存款行的会计部门经过审查认为开户证实书证明的存款属实的,应保留开户证实书及第三人同意由借款人使用其开户证实书的协议书,并在收到贷款人的有关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开具单位定期存单。 存款行不得开具没有存款关系的虚假单位定期存单或与真实情况不一致的单位定期存单。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7第4号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已经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七年七月三日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以下统称存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未到期的个人定期存单作质押,从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贷款人)取得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到期由借款人偿还本息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居民为借款人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一年并有固定居所和职业。

第四条作为质押品的定期存单包括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和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存单等具有定期存款性质的权利凭证。 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存单不得作为质押品。 第五条借款人以本人名下定期存单作质押的小额贷款(以下统称小额存单质押贷款),存单开户银行可授权办理储蓄业务的营业网点直接受理并发放。 各商业银行总行可根据本行实际,确定前款小额存单质押贷款额度。 第六条以第三人存单作质押的,贷款人应制定严格的内部程序,认真审查存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防止发生权利瑕疵的情形。对于借款人以公开向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募集的存单申请质押贷款的,贷款人不得向其发放贷款。 第七条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和利息、罚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存单质押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存单本金的90%(外币存款按当日公布的外汇(钞)买入价折成人民币计算)。各行也可以根据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合理确定贷款金额,但存单金额应能覆盖贷款本息。 第八条存单质押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质押存单的到期日。若为多张存单质押,以距离到期日时间最近者确定贷款期限,分笔发放的贷款除外。

2019年个人存单质押贷款业务中存在的问题

个人存单质押贷款业务中存在的问题 近些年,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增长,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花明天的钱,办今天想办的事”成为最具代表性的大众消费理念。银行业以此为契机,大力拓展零售贷款业务,个人存单质押贷款业务逐渐由原来的小额贷款向大额贷款演变。但由于基层网点对个人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管理上的不重视,使一些违规问题和风险隐患时有出现: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贷款的审批和办理过程中存在: 一是超比例发放质押贷款。我行制定的《个人存单质押贷款业务操作办法》规定,贷款质押率不超过质押存单面额的90%。而一些基层网点在办理业务过程中,不以总行的规定为基准,擅自将贷款质押率执行为95%; 二是以他行存单作质押,且办理续贷时未到存款行重新办理止付冻结手续。个别基层网点办理质押贷款,在本行未与他行签订任何协议的情况下,违反《个人存单质押贷款业务操作办法》中“持有中国银行开具的未到期的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和国债存款“的规定,为客户违规发放以他行存单作质押的贷款。贷款到期后为客户办理重新续贷时,未到存款行重新办理止付冻结手续,而是延用首次贷款时存款行开具的存款冻结止付通知书,质押存单约有效性得不到保障;的存款冻结止付通知书,质押存单约有效性得不到保障; 三是为客户违规发放以他人保单作质押的保单质押贷款。总行与

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人寿保险保单质押贷款合作协议书》中明确规定“申请人寿保险保单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出质人必须是保单持有人即投保人本人;贷款办理时,银行经办员应根据保险公司出具的《人寿保险保单价值证明书》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协议及《人寿保险保单质押权益转让授权书》”。而个别基层网点为客户违规办理他人保单质押贷款,且贷款办理昧保险公司未出具《人寿保险保单价值证明书》,只出具《××保单的特别说明》,银行也未与借款人签订《人寿保险保单质押权益转让授权书》,若该保单在质押贷款期间发生理赔,银行无法享受优先受偿的权利; 四是发放贷款未做到三级审批。我行制定的《个人存单质押贷款业务操作办法》中规定,对借款人的借款申请,贷款人应按三级审批程序进行审批。个别网点在实际办理过程中,未执行三级审批制度,而由经办柜员和分管主任进行二级审批; 五是部分贷款档案要素不全。(1)个别基层网点的贷款合同内容不全,只有质押合同,无贷款申请表、审批表、借款合同、委托授权书,贷款责、权、利不明确;(2)个别基层网点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只填具一份《质押贷款合同书》为银行留存,客户只留存借款借据和质押收据;(3)基层网点在业务办理过程中,普遍存在贷款合同内容填写不合规现象。 2、贷款的发放和使用过程中存在: 一是贷款发放,违反规定直接提取现金。基层网点在业务办理过程中,普遍存在发放贷款,未按规定通过转帐处理方式,一次性将款

商业银行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单位定期存单是指借款人为办理质押贷款而委托贷款人依据开户证实书向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存款行)申请开具的人民币定期存款权利凭证。 单位定期存单只能以质押贷款为目的开立和使用。 单位在金融机构办理定期存款时,金融机构为其开具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 金融机构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开具《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和开立、使用单位定期存单的管理。 第四条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单位定期存单的开立与确认 第五条借款人办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除按其他有关规定提交文件、资料外,还应向贷款人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开户证实书,包括借款人所有的或第三人所有而向借款人提供的开户证实书; (二)存款人委托贷款人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 (三)存款人在存款行的预留印鉴或密码。 开户证实书为第三人向借款人提供的,应同时提交第三人同意由借款人为质押贷款目的而使用其开户证实书的协议书。 第六条贷款人经审查同意借款人的贷款申请的,应将开户证实书和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一并提交给存款行,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和确认书。贷款人经审查不同意借款人的贷款申请的,应将开户证实书和委托书及时退还给借款人。 第七条存款行收到贷款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后,应认真审查开户证实书是否真实,存款人与本行是否存在真实的存款关系,以及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申请书上的预留印鉴或提供的. . 密码是否和存款人在存款时预留的印鉴或密码一致。必要时,存款行可以向存款人核实有关情况。 第八条存款行经过审查认为开户证实书证明的存款属实的,应保留开户证实书

商业银行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商业银行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它组织。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单位定期存单是指借款人为办理质押贷款而委托贷款人依据开户证实书向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存款行)申请开具的人民币定期存款权利凭证。 单位定期存单只能以质押贷款为目的开立和使用。 单位在金融机构办理定期存款时,金融机构为其开具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 金融机构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开具《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和开立、使用单位定期存单的管理。 第四条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单位定期存单的开立与确认 第五条借款人办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除按其它有关规定提交文件、资料外,还应向贷款人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开户证实书,包括借款人所有的或第三人所有而向借款人提供的开户证实书; (二)存款人委托贷款人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 (三)存款人在存款行的预留印鉴或密码。 开户证实书为第三人向借款人提供的,应同时提交第三人同意由借款人为质押贷款目的而使用其开户证实书的协议书。 第六条贷款人经审查同意借款人的贷款申请的,应将开户证实书和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一并提交给存款行,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和确认书。 贷款人经审查不同意借款人的贷款申请的,应将开户证实书和委托书及时退还给借款人。 第七条存款行收到贷款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后,应认真审查开户证实书是否真实,存款人与本行是否存在真实的存款关系,以及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申请书上的预留印鉴或提供的密码是否和存款人在存款时预留的印鉴或密码一致。必要时,存款行能够向存款人核实有关情况。 第八条存款行经过审查认为开户证实书证明的存款属实的,应保留开户证实书及第三人同意由借款人使用其开户证实书的协议书,并在收到贷款人的有关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开具单位定期存单。 存款行不得开具没有存款关系的虚假单位定期存单或与真实存款情况不一致的单位定期存单。 第九条存款行在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同时,应对单位定期存单进行确认,确认后认为存单内容真实的,应出具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确认书应由存款行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与单位定期存单一并递交给贷款人。

个人存单质押贷款合作意向书

个人存单质押贷款合作意向书 编号: 甲方(项目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调资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开发建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急需资金,乙方同意安排关联 自然人向甲方指定的银行(下称存款银行)存入资金并开出个人定期存款储蓄存单(下称存单),以存单作质品为甲方向其指定的银行(下称贷款银行)申请项目贷款提供质押担保;同时由贷款银行出具《银行确认书》(内容见附件),确认按照各方约定的有关条件办理此项业务。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意向: 第一条:关于项目 一、项目全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二、项目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三、主管部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二条:存款资金 一、金额:人民币三亿元。 二、期限:三年。 三、利率:存贷利率均按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存贷利率执行。 四、服务费与保证金:甲方按存单面额的% (计万元)向乙方支付咨询服务费,签订本意向书的同时向乙方支付保证金万元(结算时于咨询服务费中扣除),居间费由甲方向中介方另行承诺与支付。 五、存贷银行:甲方指定的贷款银行为:中国银行_____________ 分行支行;甲方指定的存款银行为:______________ (省、市区)范围内的中国银 行,乙方可于其中任选一家支行存款;存贷银行经确定后不得更换,否则按违约处理。 六、贷款手续:《借款合同》、《质押合同》等信贷文件由贷款银行提供并按各方实际约定填写。 第三条:操作程序 一、甲方需向乙方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1、公司基础资料: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地税登记证、开户许可证、贷款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公司章程、验资报告、财务报表等。 2、所开发项目的立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有效批复(含可研报告的经济效 益部分)。 3、贷款银行的具体坐标、银行及银行主管官员的姓名、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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