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劳动合同期满继续用工 用人单位被判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继续用工用人单位被判支付双倍工

一、基本案情原告杨利会于2002年6月到被告重庆三温暖电气有限公司处工作,双方干2002年6月19日签订试用期《劳动用工合同》,该合同约定试用期为2002年6月16日至2002年9月16日。试用期满后,被告继续留用原告。2007年3月,原、被告又签订一份《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为2007年3月 1 日起至2008年2月28日止,该合同期满未续签劳动合同,原告继续在被告处工作。根据被告的安排,原告于2009年1月29日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登高企业管理咨询服务部签订《2008年岗位承诺及目标责任书》,其主耍内容为就2008年单位的经营目标进行分解落实,并明确原告的工作目标,责任书有效期一年,即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工商档案资料显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登高企业管理咨询服务部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谢纯强是被告方的一位管理人员。2009年3月7日,被告向江北苏宁商场发函,指派原告等人前去办理公司产品专柜撤场事宜。2009年4月10日,被告发给原告落款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登高企业管理咨询服务部的《终止、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原告的工资被告是通过银行发放,直至劳动关系终止未发生变化。劳动关系终止后,原告向被告提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等问题时,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多次协商未果。遂于2009年12月15日诉诸法律,要求确认2002年6月16日至2009年4月15日期间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向原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的双倍工资差额22000元,失业保险待遇损失10000元。被告辩称:2002年6月16日至2008年2月28日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但是2008年2月之后原、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与另一单位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登高企业管理咨询服务部建立了劳动关系,有《2008年岗位承诺及目标责任书》为证;因为2008年2月之后原、被告不存

在劳动关系,被告没有必要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无需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被告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登高企业管理咨询服务部是劳务承包关系,被告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登高企业管理咨询服务部发放工资;2008 年2月28日原、被告的劳动关系到期终止,原告2009年12月才向被告提出请求超过了劳动争议一年时效。被告不愿意支付任何赔偿,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请求。二、审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关于劳动关系存续时间的问题,原、被告双方对2002年6月16日至2008年2月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均无异议,2008年2月28日后原告的工作仍然系被告安排,所从事的工作仍然与此前相同,并且,原告工资也由被告发放。2009年3月7日,被告向江北苏宁商场出具函派遣原告工作。因此,尽管2008年1月29日,原告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登高企业管理咨询服务部签订《2008年岗位承诺及目标责任书》,该责任书的签订不影响原、被告之间劳动关系存在的事实。被告提出2008年2月28 日原、被告之间劳动合同期满,此后原告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登高企业管理咨询服务部签订上述责任书,以此否认2008年2月28日后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法院不予采信。关于双倍工资差额问题,法院认为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被告于2008年3月1日至2009年4月15日期间未与原告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原告关于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成立,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具体金额应据实计算。关于时效问题,法院认为虽然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约定劳动合同于2008年2月28日期满,但事实上原、被告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是2009年4月15日,原告于2009年12月15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未超过一年的时效。法院判决原、被告自2002年6月16日至2009年4月15日存在劳动关系,被告给付原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8000元、失业保险待遇损失10000元。三、律师点评宣判以后,重庆永登律师事务所陶跃明律师分析认为,本案有一个关键问题

即原、被告劳动关系存续时间的认定。原、被告双方均认可从2002年6月16 日开始建立劳动关系,若确认原、被告的劳动关系直至2009年4月15日才终止,则因2008年3月之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9年12月15日向被告提出请求也未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原告的请求应予支持。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之后,原告继续在被告单位工作。法院认定2008年2月28 曰劳动合同期满后,被告作为用人单位继续用工,原、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另外,虽然原告于2008年1月29日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登高企业管理咨询服务部签订《2008年岗位承诺及目标责任书》,但是该责任书不具有劳动合同的性质,签订责任书的目的在于进行目标管理考核,对原、被告继续按原劳动合同履行并无影响,不能否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现实生活中,无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占绝大多数。事实劳动关系一样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也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按照该司法解释,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后没有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视为双方原书面劳动合同的自动延续,唯一不确定的就是劳动合同期限被视为没有约定,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一些单位利用法律的这一漏洞,故意与劳动者签订期限较短的书面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续签劳动合同,从而可以随心所欲地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一般劳动者处于弱势,往往对此只能忍气吞声。但是,随着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的施行,此种状况有望得到改观,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直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据此规定,用人单位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将面临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虽然劳动法律法规在逐步完善,但是事实劳动关系的广泛存在,凸显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劳动者应当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在此特别提醒劳动者,在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应当十分注重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如工资支付凭证或者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以及考勤表等等,便于在发生争议的情况下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者简介:陶跃明律师,重庆綦江人,重庆永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劳动者自愿不签劳动合同,公司是否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者自愿不签劳动合同,公司是否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诚冠律师事务所叶礼辉 【要旨】 1、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因劳动者不同意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之间协议而免除。 2、因劳动者原因,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可以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但应该向劳动者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 王某于2011年3月1日入职到某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销售部职员。由于销售部员工流动性很大,某公司不少销售部职员都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规避法律风险,某公司于2011年4月20日向王某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与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王某以不必要为由,不愿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公司也就不再坚持,致使王某一直未与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1年12月31日,王某因工作业绩不良被某公司解职。王某在某公司工作期间月平均工资约为3200元。2012年3月9日,王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其2011年3月12日至2012年1月5日期间双倍工资64000元,支付经济补偿金3200元。 【审理】

某公司认为,公司已经以书面方式向王某提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王某不愿意签订,双方书面劳动合同未签订的原因完全在王某,某公司无过错,不应该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王某辩称,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因任何原因而免除,现在双方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某公司就应该支付自己双倍工资64000元,经济补偿金3200元。 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某公司与王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事实客观存在。某公司未履行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本身就存在过错,要承担相应不利法律后果;某公司辩称,双方劳动合同未签订系由于王某不愿意签订而导致,公司无过错,不应该支付双倍工资,其辩解缺乏法律依据,故不予以采纳。某公司解除王某的劳动关系有相应的合法依据,但仍应支付王某经济补偿金3200元。 遂裁决: 某公司支付王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8800元,经济补偿金3200元。 某公司不服该裁决,在法定时限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判决某公司不向王某支付双倍工资差额28800元,不支付经济补偿金3200元。市某区法院审理后判决: 某公司支付王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8800元,经济补偿金3200元。

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协议书

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协议书 甲方:xx公司 住所地:xx 乙方:公民身份号码: 户籍所在地: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四十六条之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后的相应事宜约定如下: 1. 甲乙双方于____年__月__日签订的________类型的劳动合同,于____年__月__日期满终止,甲乙双方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自该《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双方不再另行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2. 甲方除向乙方支付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的工资(包括加班费)_____元外,应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补偿金______元(包括经济补偿金、未休年假补偿、年终奖、绩效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等); 3. 甲乙双方共同确认: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其中一方仅得依据本协议向另一方主张权利、承担义务,双方不存在其他劳动争议及债权债务关系。

4. 自____年__月__日起,甲方不再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乙方亦不得对外以甲方员工身份开展任何损害甲方权益的活动。 5.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5.1 甲方应于____年__月__日向乙方支付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 __月__日的工资(包括加班费)_____元; 5.2 乙方办理完毕离职交接手续之日的次日,甲方应一次性向乙方支付上述补偿金______元。 6.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6.1 乙方应当于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期间配合甲方办 理离职交接手续,若因乙方原因未能在该期限内办理离职交接手续,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_____元; 6.2 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或其他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商业模式、人事财务数据等),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披露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若因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主张损失(包括律师费、公证费、保全担保费等)。 7. 本协议一式两份,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自甲方盖章、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xx有限公司(盖章)

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和违法解除经济补偿金可以竞合

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和违法解除经济补偿金可以竞合 【案情介绍】 何先生于2004年6月1日进入上海某(集团)有限公司从事项目公司工程预算岗位。合同期限为两年,自2004年6月1日至2006年5月30日,其中试用期为2004年6月1日至同年9月1日。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公司安排何先生至康美公司工作,四金仍由公司负责缴纳。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何先生仍在康美公司工作,集团公司仍负责为何先生缴纳四金。 2008年10月,因康美公司股权转让,何先生回到集团公司,双方仍未签订劳动合同。2009年5月21日,集团公司为何先生开具退工证明,其上记载合同终止日期为2009年5月31日。(2008年10月-2009年5月31,尚在一年内) 何先生于同年5月25日出具收条,表明收到集团公司交付的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及劳动手册,同时提出对解除劳动关系有异议。 同年5月31日,何先生办理了工作移交。 2009年6月4日,何先生聘请李军律师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2008年2月至2008年12月31日的二倍工资差额、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案件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均支持了何先生的请求。 【李军律师评析】 本案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发生的新型典型劳动争议案例,何先生所提出的要求及仲裁委员会裁决、一审、二审法院判决的依据都是《劳动合同法》,因此,通过本案的分析有助于加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此类问题的理解,便于用人单位认识到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及必要性,同时也帮助劳动者认识到自己的权利所在。 本案的争议源于集团公司在于: 一、合同到期后未与何先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否要支付二倍工资; 二、以及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集团公司以合同终止为由解除与何先生的 劳动关系是否构成违法解除。 集团公司认为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虽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但是集团公司一直正常为何先生缴纳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工资照常支付,并非损害何先生的利益,集团公司认为

短期用工劳动合同书范本(实用版)

短期用工劳动合同书范本(实用版) Model of short term labor contract (practical version)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合同编号:XX-2020-01

短期用工劳动合同书范本(实用版) 前言:用工合同是指以劳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一般是独立经济实体的单位之间、公民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产生。本文档根据用工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甲方(用人单位): 名称经济类型: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电话: 地址: 乙方(劳动者):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根据《劳动法》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1、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或工作(工程)结束止。 二、工作内容 甲方分配乙方在岗位担任职务(工种)。在正常情况下乙方必须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具体生产(工作)任务为: 三、工作时间 1、甲方实行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工作制,如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不定时工作制,由甲方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 2、因生产经营需要,经协商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甲方按照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日加班不超过3小时,月加班不超过36小时。 四、劳动报酬 甲方按月足额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每月日为发薪日;工资制度和分配形式按下列第项执行;

未签劳动合同超过一年,诉求双倍工资该如何支付

未签劳动合同超过一年,诉求双倍工资该如何支付? 廖某于 2008年5月7日到深圳某公司工作,月工资为25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公司也未给廖某缴纳社会保险。2010年5月7日,廖某因家庭原因提出辞职。2010年5月11日,廖某向深圳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自 2008年6月7日至2010年5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万余元。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解析 廖某于2008年5月7日到该公司工作,因公司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廖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公司与廖某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廖某主张公司给付2009年5月7日以后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无法律依据,仲裁应不予支持; 关于廖某主张公司应给付2008年6月7日至2009年5月6日期间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廖某主张2008年6月7日至2009年5月6日期间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仲裁时效期间应从2009年5月7日起算,而廖某于2010年5月11日提出仲裁申请,已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违反了这项规定,故对于廖某的该部分请求,仲裁也无法给予支持。 案例延伸解读:未签劳动合同超过一年,诉求双倍工资的相关解析 (一)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满一年后,是否仍需支付双倍工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工作满一年后也没有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是否还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款规定从规范形式分析属于法律推定,即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满一年后,法律拟制双方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按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处理,这表达了法律的一种强制性态度,以赋予劳动者终身雇佣的机会为代价促使用人单位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而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根据上述分析,在《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下,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合同范本 补签劳动合同补偿

补签劳动合同补偿 生活中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况: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时未同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会与劳动者约定过一段时间后再与劳动者补签合同,而且所签的合同期限会包含前段未签合同的时间。以下是整理的补签劳动合同文章,欢迎参考阅读。 一、补签劳动合同是否要给予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10 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7 条则作了进一步的明确: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用人单位同时必须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即二倍工资和补签合同是用人单位应并列承担的责任。 1、公司要补签劳动合同,从用工之日到补签之前扣除一个月后,按《劳动合同法》应支付双倍工资。 2、如果员工拒绝签合同,可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书面通知本人:xx日前来人力资源部签订劳动合同,如逾期不签,劳动关系自动终止。(送达本人并由本人签字收到) 3、如果以后此人就此事索赔双倍工资,本人签收之日之后的不

必支付双倍。 4、一般来说,愿在公司干的员工不会不签合同(因为保障了他的合法权益),也不会向公司索赔补签前的双倍工资(因为人是讲道理的,自己并没有付出双倍的劳动)。 5、不排除一些头脑简单的贪心者恶意不签合同,等着索赔双倍工资。可按第2、第3两条处理后与其终止劳动关系! 二、补签劳动合同是否字符双倍工资 1、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2、补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只要未签订劳动合同,都应该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3、补签劳动合同能否免除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1)补签后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包括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间用人单位应该支付双倍工资。 2)补签后的劳动合同期限包括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间这种情况下的补签,理论上视为劳动者对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要求支付双倍工资权利的放弃。 4、补签劳动合同后可要求补偿吗? 5、补签劳动合同也要付双倍工资

短期用工劳动合同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___短期用工劳动合同 地址: 甲乙双方根据《劳动法》规定,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自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年 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二、工作内容 甲方分配乙方在____________岗位担任____________职务,在正常情况下乙方必须完成工作任务,具体工作任务为: 三、工作时间 1、根据工种不同工作时间不同即: 营业员: 业务员:送货员: 技工: 2、各岗位必需按照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有迟到和早退如达到三分钟以上每次罚款50元,三次以上停发当月所有奖励工作时间不得闲聊或玩手机,一经发现每次处以罚款,并停发当月奖金。 3、所有工作人员有事需提前请假经领导安排批准后才可离岗。 4、如乙方未经批准或连续三天以上离岗的【除病假外】按自动离职处理。 5、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甲方按照规定支付加班工资。100元 2、乙方必须听从甲方领导的安排,准确及时的完成本职工作,不得在工作时间故意躲避劳动办私事或喝酒

3、如乙方不能服从甲方领导的安排或公开对抗领导的每次罚款任何原因每次罚款500元人民币,情节严重立即开除并处罚款500元人民币,与客户吵架不管1000元人民币 4、乙方由于违规操作或失职,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依照损失赔偿甲方。 5、乙方离职需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未经批准,私自离职,按自动离职处理,扣除未发工资,给甲方造成将较大经济损失的,将由企业追究经济责任,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不违背本条款以上5条的,甲方6、乙方完全听从甲方领导安排并能保证完成甲方交给的各项任务的,需全额发放工资,如有拖欠需按合同法赔偿乙方。 七、乙方月工资【----】元,劳动保护补助【…】元;月奖金【…】元;五险一金兑现【…】元;失业保证金 【…。:]总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均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本合同双方签订后,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乙方(签章)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时效如何计算? 陆某,2008年元月份加入北京某服装公司,担任设计员一职,月薪五千左右。公司为其办理了社会保险,但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2009年12月1日,陆某与公司因为提成的问题产生争议,陆某愤而向北京昌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提成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共计十万余元。其中,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计算期间是从2008年2月份至2008年底,共计11个月的工资。 仲裁开庭时,公司一方的律师提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显然,本案中陆某是知道自己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以,双倍工资的申请时效应当自2008年2月份起算,就算是2008年底最后一个月的工资,也最迟从2009年1月份发工资时起算。而到现在2010年2月份陆某才申请仲裁,期间陆某也从未向公司要求过双倍工资,因此,陆某关于双倍工资的仲裁申请已经超过了时效,不应予以支持。 陆某一方则认为,其一,陆某当时并不知道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其二,陆某曾在2009年5月向公司人事部经理说过双倍工资的事;其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现在,我与公司并未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双倍工资的请求根本就不受一年时间的限制。 仲裁庭审理后作出了裁决,认为陆某虽主张曾经向公司反映过双倍工资的事情,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因此其说法不予采信。陆某不了解法律规定,不影响仲裁时效的起算。因此陆某请求支付2008年2月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的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已经超过时效,不予支持。陆某不服裁决,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但法院一审、二审判决均与仲裁裁决一致。 何力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劳动人事部主任律师)分析:这个案例主要涉及到一个时效的问题。对于普通劳动者来说,时效的概念有些难于理解。简单的说,就是主张权利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内进行,即“有权(利)不用,过期作废”。本案中,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确实可以主张双倍工资,但必须在什么时间之内主张呢?这个问题,可以分解为下面几个小问题: 一、双倍工资是不是劳动报酬? 从“双倍工资”的名称来看,似乎是劳动报酬,故名曰“工资”;但从双倍工资的实质来看,不是劳动报酬。它是用人单位因为没有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一违法行为而作出的赔偿,与劳动者的劳动无关,并非劳动者所付出的劳动的对价。这也是很多用人单位不理解双倍工资的原因:你做了工作,我发了工资,为什么还要给你一倍工资呢?这不是不劳而获吗?是不是不劳而获且不论,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本身,确实不是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既然不是劳动报酬,那么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与起算点也就很明确了: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时效是一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是对劳动报酬的仲裁时效的特殊规定,但并不适用于双倍工资。 二、未签劳动合同是否是一个连续的行为,时效是否应该从行为结束后才起算? 这在理论上是值得探讨的。但是我们所了解的北京地区的司法实务采取的是否定的观点:未签劳动合同不按连续行为处理,未签劳动合同的当月即开始计算时效。 三、时效是否中断中止由谁举证?

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赔偿司法实践之深度解析

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赔偿司法实践之深度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了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罚则,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法则不但在立法中引起激辩,一边叫好喝彩,一边无法接受劳动者的无劳而获质疑条款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但立法通过后,激辩无法阻挡该罚则的实施。但是该罚则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所引发的争议更多,不论公司、劳动者、法律工作者,甚至法律的适用者也存在不同的理解和操作。因此本文,结合法理和相关司法判例,就题述主题,予以解析和探讨。 一、标准劳动关系系双倍工资赔偿的基数和前提 《劳动合同法》仅适用于劳动关系,即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罚则也仅适用于劳动关系。 民事关系、劳务关系则不适用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罚则。劳动关系与民事关系、劳务关系的区别,在于单位和劳动者是否系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劳动关系。因此双倍工资赔偿的适用,首先要考量基础法律关系是否系劳动关系。 而劳动关系又分为标准劳动关系和非标准劳动关系。一般来说,只有标准劳动关系中才存在劳动者的双倍工资请求权。《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无须订立书面劳动协议,也就意味着非全日制用工这一非标准劳动关系不存在双倍工资请求权。 二、双倍工资赔偿的计算期间与基数 双倍工资赔偿的期间,起始于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这点应该没有异议。但是终止时间,第一种观点是满一年即止,第二种观点是满一年应签订无固定期限而未签订的期间,仍应支付双倍工资。主张第二个观点的,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招聘新的员工顶替工作岗位原劳动合同是否可以恢复继续履行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招聘新的员工顶替工作岗位,原劳动合同是否可以恢复继续履行 一、案例借鉴 【案情简介】 黄某从2014年5月份到杭州某科技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若干,工作岗位为人事主管。2015年初,后在工作过程中,黄某与领导发生争执,公司以其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随后公司招聘了新的人事主管。黄某不服公司的解除决定,认为自己没有工作失职,要求公司撤销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至实际恢复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损失。 【仲裁裁决】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公司以黄某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为由辞退理由不能成立,公司已经构成违法解除,且其所谓的因招聘新的人事主管导致劳动合同客观无法继续履行的答辩理由不能成立,故对黄某主张撤销解除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请予以支持,并裁决支付工资损失。 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招聘新的员工顶替工作岗位,原劳动合同是否无法恢复继续履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

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也就是说,当公司解雇无法定理由,员工是可以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恢复劳动关系。只有在“劳动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下,是无法恢复劳动关系的。但是目前尚未明确何为“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笔者认为,应当对“劳动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做限制性解释,不能做宽泛理解。首先,《劳动合同法》已经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已经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做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只有在符合《劳动合同法》的情形,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其次,由于违法解除是用人单位单方做出的,那么从公平合理角度考虑,应当尊重劳动者的选择权,不能让用人单位因违法解除的行为中获益;再次,如果认为有新的员工已经顶替工作岗位,无法恢复原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均可以利用这条规则“创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显然与《劳动合同法》的本意是相违背的。《浙江省劳动仲裁院印发<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如果在一审宣判前,原劳动合同期限已经届满的,则一般不支持劳动者关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对劳动者主张停发工资日至劳动合同届满日期间的工资损失,应按劳动者被停发工资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确定;如果在一审宣判时,原劳动合同期限尚未届满的,则对劳动者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予以支持。对停发工资日以后的工资损失,应按劳动者被停发工资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确定。”显然,目前浙江省对恢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还是比较尊重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期限的。但是,笔者另一案例,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却以

短期用工劳动合同书

编号: 劳动合同书(所在单位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第二条乙方(劳动者)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家庭地址: 现居住地址: 联系电话: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本合同采取下列第种期限形式: 1、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月日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即行终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岗位(工种)工作。 第五条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第六条甲方根据国家、行业和地方的劳动定额标准和质量验收标准,科学合理安排工作任务。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应达到 标准,保质保量完成工作(施工生产)任务。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下列第种工时制度。 l、标准工时制度。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2、不定时工时制度。 3、综合计算工时制度。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度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

第八条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 。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一、甲方每月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工资标准元或按执行。 第十条乙方的试用期为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 元。甲方支付给乙方试用期的工资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本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低于依法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甲方支付的工资中已包含其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等。乙方应按照国家、企业所在省以及统筹地有关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等,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第十三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相关待遇按国家和企业所在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五条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并对乙方进行必要的培训。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 第十六条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和企业所在省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七条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八条符合《劳动合同法》所列法定条件或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或者解除本合同。 第十九条变更劳动合同,双方应当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 第二十条甲方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调整生产任务或乙方因个人原因要求变更合同条款,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并由双方签字。

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计算

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计算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应该获得二倍工资,但计算期间应以11个月为上限。 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某职校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应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须再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义务。 第三种观点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某职校超过一年仍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按实际未签合同时间支付二倍工资一直到劳动合同签订之日或劳动关系解除之日。 针对上述观点,笔者同意第一种,即计算期间应以11个月为上限,这也是大多数仲裁机构或法院认定的计算期间。理由是: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这部法律明确要求用人单位有用工行为即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签订的,第八十二条规定了两款不同的法律责任: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这表明超过一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11个月的两倍工资;满一年后,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两种法律后果同时适用。但支付两倍工资的时间不是一直支付至实际订立合同时止,而是到法律

2019劳动合同法试用期规定

2019劳动合同法试用期规定 我国劳动法是对试用期有所规定的,下面WTT为大家精心搜集了一篇“xx劳动合同法试用期规定”,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于这一规定,不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并不完全理解,因而在约定试用期时违反有关规定。那么,什么是试用期,它有什么作用,劳动合同中如何才能正确的约定试用期呢? 所谓试用期,又叫适应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目的是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相互考察,以决定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可以”二字表明,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不是必备条款,而是协商条款,是否约定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确定。但是,只要协商约定试用期,就必须遵守有关试用期的规定。 根据现行的法律和政策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试用期要执行以下六点规定: (1)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平等协商约定,不得由用人单位一方强行规定。 (2)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3)劳动合同在两年以下的,应按合同期限的长短来确定试用期,即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半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

天;劳动合同期限在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天;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天。如果劳动合同期限在两年以上,可以在6个月内约定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注意,假如企业同员工签订了整一年的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不能超过两个月而不是一个月。因为根据法律常识,在一个数字后面出现了以上、以下、以内、以外……这样的字眼时,都表明包含本数,也就是说“一年以上不满三年”要包括整一年。同理,企业的规章制度里通常写“员工连续旷工五天以上(含五天)视同离职,这个“(含五天)”其实是多余的,“连续旷工五天以上”本来就是包含“五天”的。 (4)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能把试用期计算在劳动合同以外,即试用期满后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5)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后改变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续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改变工种的,可以重新约定试用期,不改变工种的,不再约定试用。 《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也就是说,企业给员工调换岗位不能再设试用

最新员工短期劳动合同范本一

员工短期劳动合同范本一 员工短期劳动合同范本 甲方: 乙方: 甲方聘用乙方为短期员工,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彼此同意约定下述条款以共同遵守。 一、乙方之考勤与管理悉按甲方有关员工手册办理之. 二、乙方这职务或工种为。 三、乙方受聘于甲方期间,应根据甲方工作安排,在下述工作场所履行职责: (一)甲方公司总部; (二)甲方在全资公司或参股的合资公司; (三)甲方在内地省份机构及境外机构; (四)应出差服务之场所。 四、乙方之工作职责、事项由甲方依乙方之职务或工种,并视乙方能力及甲方需要进行分派。 五、乙方之正常工作时间每日为7小时,每周五个半工作日,其工作、休息、休假等,依员工手册办理之。 六、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要求乙方加班时,除不可抗拒之事外,乙方应予配合,有关加班事宜,依员工手册办理之。 七、甲方按国安规定实行社会保险制度,并为乙方投保。 八、甲方应按月支付乙方报酬,乙方的工资待遇每月元人民币。 九、乙方在医疗费用报销和劳保福利方面享受正式员工一半的待遇。 十、乙方每月工资由甲方次月5日发放,若工资发放日适逢周日或假日。甲方得提前或推后一日或数日发放。 十一、甲方对乙方奖励,分为嘉奖、记功、晋级、评为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等5种.甲方对乙方之惩处,分为警告、记过、降级、辞退、除名

等5种。以上奖励及惩处事由和办法,依员工手册办理之。奖励及惩处记录列为甲方考核乙方之依据之一。 十二、甲方因业务萎缩或乙方不能胜任甲方工作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提前1个月通知乙,合同终止时,甲方增发乙方1个月的工资。 十三、乙方主动提出解除本合同时,须提前1个月通知甲方,调离时,乙方须按员工手册办理有关手续,且甲方不予增发1个月工资。 十四、乙方声明:乙方在签署本合同时,业已获得员工手册,并知悉全文,愿意遵守各项规定. 十五、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章后于年月日起生效。 十六、本合同为长期合同,甲、乙双方若不特别声明,本合同保持持续有效。 十七、甲、乙双方就履行本合同所发生一切争执,同意以市劳动局为第一仲裁机关. 甲方: 签约代表人:(签字) 职称: 乙方(姓名):(签字) 身份证号码: 户口所在地地址: 联络方式: 签订日期:

劳动合同法关于双倍工资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关于双倍工资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关于双倍工资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解读】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1994年,我国制定出台了劳动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实践中,绝大多数的用人单位能够遵守劳动法的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无视法律的规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因此,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往往因为拿不出劳动合同,而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了切实贯彻劳动合同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

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里包括三层含义:一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二是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如果在一个月的时间内订立的是口头的劳动合同,则也是违法的,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三是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直接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 二、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根据本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当前,我国劳务就业市场上出现了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对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收入分配制度及职工相关权益落实都产生了消极影响,从长远的观点来看,对企业、劳动者,对政府而言都是不利的,最终将影响到国民经济的持续、协调、稳定、健康的发展。因此,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在劳动合同法中采取措施遏制劳动合同短

劳动合同到期了,可以直接走人吗

劳动合同到期了,可以直接走人吗 是注明了期限的,之后,就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续签,但是也可以选择不续签,如果是用人单位选择不续签需要给出一定的补偿金,那么,劳动合同到期了,可以直接走人吗?今天为您整理和总结了以下的内容,希望能够为您答疑解惑。 一、正式员工合同到期可以直接走人吗 1、合同到期后可以立即走人。 2、劳动合同到期,是自然终止劳动合同,不是,只要合同中没有约定需要劳动者提前告知,劳动者就没有提前三十日通知用工单位

的义务。 3、这是用人单位自己在劳动合同的管理上没有到位,用人单位自己有责任提前征询劳动者是否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不愿续签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安排工作交接。 4、现在劳动合同已经到期,合同已经自然终止,你已经不属于该单位的人,只要办理离职手续就行。单位不办理离职手续违法,你可以向劳动部门申诉维权。 二、劳动合同到期证明 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用人单位应当出具劳动合同终止证明书。

1、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的,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如果劳动者存在《》14条的情况下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话,用人单位拒绝续签违法,应该支付劳动者,工作1年支付2个月工资; 2、劳动者不续签的话,除非是以用人单位提供的新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降低为由才有经济补偿金,否则无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短期用工劳务合同范本(含注意事项)

短期用工劳务合同范本(含注意事项) 甲方(雇主): 单位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雇员):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鉴于甲方工作需要,聘请乙方从事短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劳务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合同期限 自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或______工作(工程)结束止。 二、工作内容 甲方分配乙方在岗位担任_______职务(工种)。在正常情况

下乙方必须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具体生产(工作)任务为: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工作时间 1、甲方实行每日不超过______小时、每周不超过______小时工作制,如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不定时工作制,由甲方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 2、因生产经营需要,经协商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甲方按照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日加班不超过______小时,月加班不超过______小时。 四、劳动报酬 甲方按月足额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每月______日为发薪日;工资制度和分配形式按下列第______项执行。 1、实行计时工资制,乙方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每日工资______元,每月工资______元。 2、实行计件工资制,具体标准为每件______元。 3、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每月应支付给乙方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劳动保险 1、甲方和乙方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养老等社会保险费。 2、乙方患病、工伤、致残、死亡等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的认定问题

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的认定问题 作者:李研材李桂球发布时间:2012-02-03 15:57:30 【案情】 原告黄某诉称2010年8月23日到被告某公司处当行政助理,因被告没有为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办理社保登记和缴纳各种社保费,所以原告依法于2011年4月19日向被告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明确提出与其于次日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合同前原告的工资为1941.8元/月,89.28元/日。原告在被告处工作了7个月又28日,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被告应依法向原告双倍支付2010年9月23日至2011年4月19日共7个月的工资差额13214.7元。 被告辩称,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原告,其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3214.7元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我公司与所有员工都签订了劳动合同,唯独与原告没能签订劳动合同,原因在于原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企图利用自己曾在其他公司任过劳资核算员,熟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优势,以各种借口和理由拖延签订劳动合同,企图将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完全归咎与我公司,以达到获取双倍工资的不可告人的目的。原告应聘到我公司工厂工作的动机不纯,拒绝与我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有“钓鱼执法”的嫌疑。【审理】

原告黄某诉被告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万秀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该院根据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可认定以下事实: 原告于2010年8月23日至2011年4月19日入职被告处从事行政助理工作,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一个月,工资为1000元,2011年1月至4月每月工资为1200元。原告在被告工作期间,先后负责燃料进厂监磅、车间统计、工厂劳资核算等工作,但期间原、被告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也未为原告缴纳各项社保费用。原告自2010年8月至2011年4月在被告处实际工作8个月,每月所领工资分别为269.2元、1000元、923.1元、692.3元、980.8元、969.2元、692.3元、1200元、784.6元,月平均工资为938.9元。 【判决】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建立劳动关系,应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对原告主张因被告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求被告向其支付7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万秀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即自2010年9月23日计至2011年4月19日的双倍工资差额为:2010年9月23日至30日的8天工资共计307.68元与2010年10月至2011年4月的7个月工资共计6242.3元之和为6549.98元。对被告提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归责于原告的主张,因举证不能,其主张依法不能成立,万秀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

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期间及法律时效一、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规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仅仅确立了双倍罚则的原则,但并未明确另一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对此有三种观点:一是双倍工资基数应当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为标准确定,包括各种税费在内;第二种观点认为双倍工资基数以实得工资为标准确定,即,在应得工资基础上扣除各种税费后发到劳动者手里的的裸体工资;第三种观点认为双倍工资基数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标准确定,不应包括加班工资等。笔者倾向于第一种观点。因为《劳动合同法》之所以设立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罚则,旨在强制性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定书面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就要付出相应的代价,这里代价具体表现为,你如果不与这一具体相对人签定劳动合同就要付出两倍的成本,或者说,使用一名劳动者的成本相当于两名劳动者。成本包括劳动报酬和非劳动报酬,工资是劳动报酬,如正常劳动时间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等等,非劳动报酬不属于工资,

如社会保险费、劳动保护费、福利费、计划生育费等。因为法律规定的是双倍工资,也就是剔除非劳动报酬之外后的成本,包含所有实发工资以及个人税费在内。因此,在剔除非劳动报酬后的全部工资都应当作为计算基数。这一分析的合理性就自然排除了第二种观点的存在。至于第三种观点不妨采取特例法排除。如果劳动者在应当支付双倍工资的11个月工作期间,请事假该怎么计算?工伤医疗期怎样计算?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怎样计算?因责任事故扣发工资怎样计算?难道不按应得工资计算反而按正常劳动时间工资计算?劳动者本来就没有按正常时间提供劳动,你却要按提供正常劳动计算工资,这是哪门子道理?因此,以上特例的任何一条都可以否定双倍工资不得以劳动者正常劳动时间工资为准,否则,在无条件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同时也就侵害了用人单位的利益,这与立法宗旨是相悖的。 二、双倍工资计算期间及法律时效 未签定劳动合同支付二倍的工资的情形有两种。 一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是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法律对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容忍期限是一个月,最长的忍容忍期限是一年。超过一个月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从第二个月开始后的连续11个月要支付双倍工资;超过一年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强制性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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