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教学政策法规

教育教学政策法规
教育教学政策法规

教育政策法规

一、教弃法制得有关概念

(一)教育法制一-概括来讲,教冇法制就是指教育法律制度、教育法律制度得运行,以及与之相

联系得教育法律意识、教育法学教育与研究等。

(二)依法治教一-指在民主得基础上,使教冇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应明确以下几点:1、依法治教得主体:包括各级行政机关、权力机关、审判机关与检察机关,各级各类学校及其她教育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

2、依法治教得范围:包括国家机关管理教育、举办学校、学校办学、教师教学、学生学习等教育十分明显得教疗活动,以及教育经费拨款、举办校办产业、捐资助学等有关教育得活动。

3、依法治教得依据:包括专门得教冇法律、法规与规章,以及其她与教冇有关得法律、法规与规章。

理解“依法治教”这一概念必须与“以法治教”、'‘以罚治教"相区分。a 注意区别“教育法制”与“教冇法治”。前者就是指与教冇法律制度有关得概念,后者则与“依法治教”基本相同.

(三)教冇法就是体现统治阶级在教冇方面得意志,由国家制左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得教疗活动得行为规则得总称.

教育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得教冇法与某些教材上使用得“教育法规”内涵、外延基本一致;狭义得教疗法专指有关教弃得法律。我们一般就是从广义上使用教冇法得槪念。

(四)教冇法律规范(简称教育法规)一-指通过一定得法律条文表现出来得、具有自由内在逻辑结构得一般行为规则。

二、依法治教得基本原则

(一)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二)受教育机会平等(三)教冇活动符合国家与社会公共利益(四)权利与义务相一致(五)教育法制统一

三、教育法律得功能与作用

(-)教冇法律得功能体现为统治功能与社会功能。

(二)教冇法得作用就是调整有关教冇得活动中形成得各种社会关系。

“有关教育得活动”,专指有目得、有意识、有组织培养人得教育活动以及与此紧密相关得其它活动.

“社会关系”专指前述教育活动中产生得教育内部及教育外部关系.

第二节教育法律规范

一、教育法律规范得含义与特征

教冇法律规范就是由教育法律所确左得人们得行为规范。苴特征与一般法律规范得特征基本相同,即具有规范性与概括性。

二、教育法律规范得结构

(-)法左条件一一法律规范适用得条件与情况。(二)行为准则一一法律规范中指明得行为规则得基本要求。(三)法律后果一一当某种条件或情况出现时。法律关系得参加者做岀或没有作出“行为准则"要求得某种行为(作为或不作为)时,应承担得法律后果、法律责任.

三、教育法律规范得表现形式

(一)宪法中关于教育得条款

(二)教育法律

1、教育基本法律又称“教冇得宪法”或教育法规体系得''母法”。

2、教育单行法律(三)教冇行政法规

1、条例一一对某一方而得行政工作做比较全而、系统规泄.

2、规泄一一对某一方而得行政工作做部分规定.

3、办法?一对某一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规定。

(四)地方性教冇法规

1、执行法、补充性得地方性教育法规

2、自主性得地方性教育法规

(五)教育规章按照制泄发布机关教冇规章可分为两类:

1、部门教育规章

2、政府教冇规章

《教育法》得基本内容

《教育法》分十章八十四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我国教育得性质、方针、基本原则

2、教育管理体制

3、教弃基本制度

4、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得地位、权利与义务

5、教弃经费得筹措体制

6、违反《教冇法》得法律责任

《教师法》得主要内容

《教师法》就是我国一项重要得教冇人事法律,就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从事某一职业得人制左得单行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教师得权利与义务

2、教师得任用制度

3、教师得壇养、培训与考核

4、教师得待遇

5、违反《教师法》得法律责任

另外,《教师法》还对教师得申诉制度作了较为完整得规左。

第三节教育法律关系

一、教育法律关系得含义及其特征

教育法律关系就是指由教冇法律规范所确认与调整得、表现为教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联系得社会关系.

二、教育法律关系得主体

可以成为教弃法律关系主体得自然人与法人有:教育行政机关,其她国家机关,学校及其她教冇机构、教育者、学生及其她受教冇者、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与其她公民等。

三、教育法律关系得客体

教育法律关系客体就是指教育法律关系得权利义务所指向得对象,即教育法律关系客观化得表现形式。

(一)物

1、不动产包括场地、房屋与其它建筑设施以及场馆等.

2、动产包括资金、教学仪器设备等.

(二)行为

1、行政机关得行政行为

2、学校与其她教育机构得管理行为

3、教冇者与受教育者之间得教育教学行为

第二讲教师与法

第一节教师得法律地位

一、"教师”得法律含义

法律意义上得“教师”就是指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得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与接班人、提髙民族素质得使命。

可从三个方而加以理解:

(一)教师就是履行教冇教学职责得专业人员?(二)教师必须从教于学校或其它教冇机构。(三)教师具有特定得权利与义务。

二、教师得权利

教师得权利指教师在教冇活动中享有得由教冇法赋予得权利?就是国家对教师在教冇活动中可以为或不为一左得行为得许可与保障.

(一)教育教学权(二)科学研究权(三)管理学生权(与工作有关得权利)

(四)获取报酬待遇权(五)民主管理权(六)进修培训权(与自身利益有关得权利)

三、教师得义务

教师得义务就是指教师依照《教育法》、《教师法》及苴它有关法律、法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而必须履行得责任,表现为教师在教弃教学活动中必须作岀一立行为或不得作为一泄行为得约束。(-)道徳义务(二)教学义务(三)教育义务(四)关心学生得义务(五)批评得义务(六)提高得义务

第二节有关教师得法律制度

有关教师得法律制度就是指一个国家以法律得形式规定并且推行得教师制度得总称。通常包括教师资格(许可)制度、职务(职称)制度、任用制度、培训进修制度及奖惩制度。

一、教师资格制度

教师资格制度就是国家对教师实行得一种特定得职业许可制度,一般包括:(一)教师资格分类(二)教师资格条件

1、必须就是中国公民

2、具有良好得思想政治素质

3、具有良好得道徳品质

4、具有教育教学能力

5、具备规泄得学历或者国家资格考试合格

(三)教师资格考试(四)教师资格得认泄

二、教师职务制度

教师职务制度就就是国家对教师岗位设置及各级岗位任职条件与取得得该岗位职务得程序等方面得有关规定得总称。

(-)职务系列规泄我国设高等学校教师、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中学教师、小学教师与技工学校教师职务五个系列.

(二)任职条件规定

1、具备各级各类相应教师得资格;

2、遵守宪法与法律,具有良好得思想政治素质与职业道徳,为人师表,教书冇人:

3、具备相应得教育教学水平、学术水平,具有教育科学理论得基础知识,能全而地、熟练地履行现职务职责;

4、具备学历、学位要求;

5、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三)评审规定

各级教师职务评审得程序、权限以及评审组织得组成办法等,教师职务条例都有明确规定。第三节学校与教师得法律关系

一、任命制下学校与教师得法律关系

学校靠行政关系来管理与使用教师,所以,教师有义务在工作中服从学校得命令。

二、聘任制下学校与教师得法律关系

学校与教师得关系就是以共同得意愿为前提,以平等互利为原则,双方得权利义务就是对等得,没有行政隶属关系。

第四节教师与学生得法律关系

一、学生得权利

(-)接受教育权(二)获取教育扶助权(三)获得相应学业证书权(四)申诉权

二、学生得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得思想品徳与行为(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左得学习任务(四)遵守其所在学校或者其她教弃机构得管理制度与规龙。

三、教师与学生得法律关系

(-)教师与学生之间得管理关系(二)教师与学生得平等关系

第三讲教育法律责任

第一节教育法律责任概述

一、教育法律责任得含义

法律责任有广义、狭义之分。一般说到法律责任时,就是在狭义上使用这个概念得。指法律关系主体实施了违法行为而必须承担得否左性得法律后果,在法学上又称其为“第二性义务”.

教育法得法律责任与其它社会责任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必须有法律规范得规泄:

2、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

3、由违法得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所承担;

4、由国家专门机关或国家授权机关依法追究。

二、教冇法律责任得种类

教冇法根据违法主体得法律地位与违法行为得性质,规泄了承担法律责任得三种主要方式:

(-)违反教冇法得行政法律责任

1、行政处罚

2、行政处分(纪律处分)

行政处分共有八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瞧、开除。

(二)违反教育法得民事法律责任

(三)违反教冇法得刑事法律责任

我国刑法规泄得刑罚分为主刑与附加刑两种: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与死刑5种;

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3种。

三、教冇法律责任得内容

(一)制裁

1、人身罚

2、能力罚

3、财产罚

4、申诫罚

(二)补救

1、财产补救

2、精神补救

3、违法行为否泄

(三)强制

第二节教冇法律责任得主体

一、教育法律责任主体

(一)国家教育行政机关与苴她国家机关;(二)教育行政机关与其她行政机关得工作人员;(三)就学学生及义务教育阶段得适龄儿童、少年得父母或其她监人:(四)英她负有遵守教育法义务得公民与法人。

二、教育法律责任主体得归责要件

(-)有损害事实(二)损害得行为必须就是违反教育法(三)行为人有过错(四)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三、教育法律责任主体得归责形式

(-)教育行政机关与其它国家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主要就是补救性得,如消除影响、赔偿等?(二)教育行政机关与其她行政机关得工作人员既有制裁性法律责任,又有补救性法律责任。

(三)实施教冇教学活动得学校与校长、教师应承担得法律责任也因英法律地位得不同而不同.(四)学生就是特殊得教育法律责任主体,对她们违反教冇法律法规得行为,既不能采取一般得行政处分形式,也不宜采取行政罚款形式,一般采用纪律处分?(五)家长或英她监护人虽然其本身并不负有接受义务教育得义务,但因其监护对象得特殊性也应承担相应得法律责任。(六)英她负有遵守教冇法义务得公民与法人依侵犯教ff法得内容与性质将承担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

教育法律法规学习笔记

教育法律法规学习心得体会通过认真学习《教育法》有关教师职业道德要求的条文及规定,我认识到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不仅要教好书,还要育好人,各个方面都要为人师表。热爱幼儿是教师职业道德的根本。教师对幼儿的爱,即是敬业精神的核心,又是教师高尚品德的自我表现,既是育人的目的,又是教师教书这个职业的具体表现。 师德的魅力主要从人格特征中显示出来,历代教育家提出的“为人师表”、“以身作则”、“循循善诱”、“诲人不倦”、“躬行实践”等,既是师德的规范,又是教师良好人格的品格特征的体现。在幼儿心目中,教师是社会的规范、道德的化身、人类的楷模。教师的人格魅力来源于对事业的忠诚,他们不是紧紧把教书看成谋生的手段,而是毫无私心杂念地投身其中,以教书育人为崇高的职责,并能从中享受到人生的乐趣。他们以自己的真诚去换取幼儿的真诚,以自己的纯洁去塑造幼儿的纯洁,以自己人性的美好去描绘幼儿人性的美好,以自己高尚的品德去培养幼儿高尚的品德。他们应是最能以身作则的人。教师时时处处要以大局为重,克服个人主义,自觉遵守宪法和社会公德守则,遵守校纪校规,以模范行为为幼儿做出表率。俗话说:“教育无小事,事事是教育;教育无小节,节节是楷模。” 热爱幼儿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疼爱自己的孩子是本能,而热爱别人的孩子是神圣!这种爱是教师教育幼儿的感情基础,幼儿一旦体会到这种感情,就会“亲其师”,从而“信其道”。教师是塑造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应具有十分强烈的质量意识,要真正在培养幼儿高尚情操、塑造幼儿美好心

灵方面下功夫。一个教师只有对自己的幼儿充满执着的爱,才能激发出做好这一工作的高度责任感,才能坚定不移地辛勤耕耘,获得丰硕的育人之果。热爱幼儿,是教师全部职业活动中最宝贵的一种情感,没有对幼儿的爱,也就不可能有真正成功的教育,教师应当把它无私地奉献给全体幼儿。爱是打开心扉的钥匙。要把真挚的爱融在整个班级之中,不仅要爱那些好幼儿,更要爱那些缺点较多的幼儿,要让每一个幼儿都从教师这里得到一份爱的琼浆,从中汲取奋发向上的力量,更加自爱、自尊、自强和自信。然而,教师只有“爱的教育”和“奉献的教育”还远远不够,了解幼儿、理解幼儿、尊重幼儿、引导幼儿,才是教师在爱幼儿这一基础上的发展方向。 总之,教书不仅是传授知识,更重要的是育人。我应平等的对待每一个幼儿,不歧视差生。爱一个幼儿就等于塑造一个幼儿,而厌弃一个幼儿无异于毁掉一个幼儿。慈祥的笑容、亲切的言语、文雅的举止,以及善解人意的目光,比声色俱厉的严格,更能贴近幼儿的心灵,更能取得教育的实效。教师,应以虚怀若谷的胸怀,诲人不倦的精神,用严于律己、宽以待人的人格魅力,去影响幼儿的言行举止,去照亮幼儿的心灵,去培养好每一个幼儿,让每一个幼儿适应时代发展。 在以后的工作中,我还要继续认真学习《教育法》、《教师法》等。坚持以人为本、以德立教、爱岗敬业、为人师表,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并紧紧围绕新时期师德素质要求和师德规范,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以高尚的情操引导幼儿德、智、体、美的全面发展。

学习教育法律法规心得体会

教育法律法规学习心得体会 大张小学刘艳丽 通过对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学习,使我对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的行为规范、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未成年人的保护、义务教育法的内涵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其体会有如下几点: 一、要想做一名合格的人民教师,必须知道国家和人民对教师的要求是什么,什么样的行为是合乎教师行为规范的,哪些是违法的,教育的目标是什么,教师应该拥有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教师应享受什么样的待遇,教师进修培训受不受法律保护,法规对学校和家长有什么规定等。 二、只有知法,才能守法。通过学习,我更加坚定我的研究和学习理念,作为一名教师要想做好传道、授业、解惑的工作,必须不断学习,不断和专家名师交流,结合自己的教学实际,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始终站在教育改革的最前沿,用最新的教育理念武装自己的大脑,用最先进的教学手段,给学生传授最新的知识和方法,达到最佳的教育效果。 三、在教育的过程中,一定要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学生,用真心去关爱他们,发现学生的优点,发展学生的长处,使他们能感受到父母般的温暖,享受到学习的快乐和满足,在这幸福的大家园中过一种幸福的学习生活。决不能单从学习出发去评价学生。因为我们教育的目的是让每一个学生都能够健康快乐的成长,都能成为社会做所需的多层次人才。并不是每一个学生考上大学才有出路。让学生享受公平的教育资源,而不是仅为了那几个“尖子”。应该把教育办成发现人才、

培养人才的场所,而不是淘汰人才的地方! 四、对孩子的教育一定要注意方式,讲究方法。如果方法不当,就可能起不到作用,甚至收到相反的效果。尤其是不能歧视差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体罚学生我地已有深刻的教训)。歧视包括行动上的歧视和心灵上的歧视,比如在教学实践中,不批改差生的作业,或者根据成绩和表现排座位等都属于行动上的歧视;而对差生不闻不问,态度冷漠,则是一种心灵上的歧视。体罚实际上也有两种,一种是身体上的惩罚,如罚站、抄多少遍知识点等;还有一种是心灵上惩罚,也叫心罚,如语言上的讽刺和打击,对学生的冷漠等。研究发现,心罚比体罚对学生的伤害更大,往往会摧毁它们的意志力,使他们对自己丧失信心、失去斗志,丢掉了拼搏进取的勇气,这是非常可怕的! 五、作为教师一定要始终牢记“学高为师,德高为范”的教师座右铭,一方面要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不断通过教学反思,促进自己专业发展;另一方面要不断按照教师行为规范和教育法对教师语言和行为的要求,加强自身的修养,规范自己的言行,使自己成为一个道德高尚的人,成为一个让学生尊重的教育者。 通过教育法规的学习,使我深感自己做得还很不够,一定要在以后的工作中,不断的完善自己,超越自己,使自己成为一个真正合格的教师,争做优秀的教师!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和教育科研能力,不做教书匠,争做教育家!

教育法律法规要点整理

宪法 1.《宪法》规定我国教育的性质(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目标:(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途径:(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制度: (①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②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2.《宪法》规定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途径( ①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 ②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指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3.《宪法》中规定的五爱:(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 4.《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 劳动前进行的就业训练权利; 残疾公民也具有受教育的权利;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 公民具有进行科学研究、艺术创作等文化活动的权利; 国家对于那些有益人民利益的创造性工作应给予鼓励和帮助。) 5.公民受教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6.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教育法 7.《教育法》是(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1日实施。共有十章八十四条) 8.《教育法》宗旨:(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9.《教育法》根据(《宪法》)指定。 10.《教育法》的指导思想:(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以及三个代表理论为指导。) 11.《教育法》遵循的基本原则;(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12.《教育法》规定的党的教育方针:(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13.《教育法》规定受教育公民权利的公平性:(A.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B.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C.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教育事业;D.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E.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享有平等权利。) 14.(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 15.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16.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17.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18.(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19.教育的基本制度:(①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③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④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⑤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⑥国家实行学位制度;⑦国家实行扫除文盲制度;⑧国家实行教育监督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 20.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具备的条件:(①有组织机构和章程;②有合格的教师;③有符合规定标准的设施、设备等;④有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21.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权利:(①按照章程自主管理;②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③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④学籍管理及奖惩;⑤颁发学业证书;⑥聘任教职工及实施奖惩;⑦对本单位设施及经费使用和管理;⑧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非法干涉;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2.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义务;(①遵守法律法规;②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7学生课间玩耍受伤学校是否有责任 某日下午,某小学课间,学生杨某(10岁)在操场玩耍,被正在追逐打闹的学生李某(9岁)、王某(8岁)摔倒在地,并被压在身下,造成阴茎包皮挫裂伤。杨某受伤后,学校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并同时通知了三名学生的家长。在医院,杨某做了包皮环切手术,但未住院治疗,并于10天后到校继续上课。其医药费、交通费等已由李某、王某的监护人支付。经法医鉴定,该包皮手术属正常手术,不会对杨某的身体造成不良影响,属于轻伤。其后,杨某的家长作为代理人,以杨某因伤害造成生殖器畸形,可能对今后的生活产生影响为由,以另两个学生及该学校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三方赔偿他们误工减少的收入及精神损伤费10万元。 运用教育法律知识,分析这个案例。 [参考答案]这是一起侵权引起的教育法律案件。 从主体上看,涉及李某、王某、杨某(及其他们的监护人)和学校。 从客体上看,侵犯的是一种人身利益,具体来说是杨某的生命健康权。 从内容(权利义务关系)上看,首先,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2条第二款的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该案例中,李某、王某、杨某的家长对其负有监护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伤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教育法》第49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这就是说,父母对在校期间的未成年子女,仍负有法定的监护责任和配合学校进行教育的义务。据此,学生李某、王某的家长应当对其孩子实施的伤害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的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这里所说的过错,不仅指一般的故意,也包括疏于管理防范、消极不作为等情形。依本案所述,两个小学生在做游戏造成伤害,说明学校管理不力。显然,学校在这起伤害事件中是有一定过错的,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所以,学校也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8请依法分析教师李某和学校的行为。 某小学教师李某因对学校乱收费不满,向有关部门如实反映了学校存在的问题。该校领导一气之下,取消了李某的教师资格,并且说他是精神病,不安排教学任务给李某,并强行将其送往精神病医院治疗。 [参考答案]作为教师,依据《教育法》和《教师法》的规定,李某不仅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而且有监督学校管理活动的权利。案例中李某因其正当行动遭到学校报复,被非法剥夺了教育教学权,学校的行为构成了对教师李某教育教学权额监督权的侵害。李某可依据《教师法》第39条的规定,向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30日内作出处理。 9教师能否将学生撵出教室 因为不守纪律、不完成作业等原因把学生撵出教室、停他们课的事在中小学里时有发生,许多教师对这种做法似乎并不觉得有何不妥。下面就是发生在某市重点中学里的一件事。 一天,上课铃响过后,邵校长和往常一样,在教学大楼内巡视,当他走到一楼时,看见一个初一的男同学低着头、默不作声地站在教室门口。“不去上课,怎么站在外边?”,“不,是李老师让我出来的。”“为什么?”“因为我没完成作业。”邵校长把这个学生带到教导处,先是对其不完成作业的行为进行了批评,随后又让他补上未完成的作业。 下课了,李老师来见邵校长,谈起没让学生进教室上课这件事,邵校长说:“不准随便停学生的课,这是学校的规章制度,你怎么忘了?”李老师笑了:“校长,你讲得很对,我也知道不该这么做,但个别学生上课爱讲话,不按时完成作业,如果不吓唬一下不行,所以我就在班上宣布了这条纪律,谁违反了谁出去,再说……”“再说什么?”,“这个学生是我亲戚的孩子,一来可用他教育其他学生,二来落下的功课我可以给他补上。”校长听后,思索了一会儿说:“你这种做法,听起来似乎有理,实际上是错误的。不管哪个学生,老师都无权停他的课。对学生的管理教育决不能采取与学校规定相违背的做法,再说,这种做法也达不到教育的目的。这个学生,你还是先把他安排到班里去。” 你认为李老师和邵校长谁做得对?请依法分析上述案例的侵权性质,对此我们应做哪些思考? [参考答案]邵校长做得对,李老师做得不对。这是一起中小学广泛存在的教师侵犯学生权益的案件。案例中的李老师将学生赶出教室是剥夺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2条第一款规定,学生有“参加教育、教学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课堂教学是教育教学的主要活动,教师将学生赶出教室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是违反教育法的行为。另外,李老师让学生在教室门口罚站,这是对学生的一种变相体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8条第四款关于教师义务的规定:“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也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的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22第二款的规定:“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由本案例我们可以得到启示:中小学教师要加强对教育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教育法律意识,自觉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10学校到底该不该收这5名学生 某校刚录取的高一新生中有5名男同学因初中时参与社会盗窃而被公安机关查获。案发后,这些学生都很害怕,有的想逃避,有的不敢承认犯罪事实,有的不敢检举揭发。学校得知这消息后,立即派人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并同家长一道做学生的工作,动员他们主动向公安司法机关

学校教育法律法规教学内容

教育法律法规、教师职业道德辅导材料 一、教育法的渊源 (一)教育法的渊源 我国教育法的主要渊源是: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以及教育条约和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解读 一、义务教育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和宗旨 1、根本指导思想: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2、根本宗旨: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二)实施义务教育原则 “义务教育事业,在国务院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 二、义务教育的性质 就其性质而言,其具有强制性、普及性、公共性、免费性和基础性。 三、义务教育的对象 (一)义务教育的对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二)义务教育的学制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第七条规定:“义务教育可以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目前,我国小学和初中的学制种类有“六三制”、“五四制”和九年一贯制等多种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基本知识问答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哪一年颁布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7月1日颁布施行,2006年进行了修订,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2、我国现行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是什么? 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3、什么是义务教育?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取哪些费用? 《义务教育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4、谁负责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5、谁负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义务教育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如何分工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教育教学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培训内容

教育教学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培训内容 教育教学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是教师教学基本功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教师依法执教的重要依据,与义务教育相关的内容罗列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五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二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三十二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第三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二十九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最完整的关于教育的法律法规

最完整的关于教育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教育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06/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1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1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08/29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05/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1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三、教育行政法规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03/0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03/01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10/01 ?教师资格条例1995/12/12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1994/03/14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1992/03/14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06/04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03/12 ?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09/11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03/03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1988/02/05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1986/12/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1/05/20 ?残疾人教育条例 ?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 ?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中国残疾人事业“八五”计划纲要 ?国务院关于调整撤并部门所属学校管理体制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 ?教育部关于发布《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

教育学法律法规(定义)

教育法律法规 1.教育法律:国家立法机构根据宪法制定的对教育活动进行 规范的文件。 2.教育法规:是根据我国宪法所区分的,由国务院和地方权 力机关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规和地方教育法规,同时把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也纳入教育法规范围内。 3.1985《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1993《中国教育改革 和发展纲要》,《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是重要教育政策。 4.教育关系:是指人们为实现一定的教育目的,完成一定的 教育任务通过交往而形成的关系。如教与学的关系,学校教师与家庭、社会的关系教育法律关系等。 5.教育法律关系:指由教育法律所规范的教育关系。它与其 他教育关系的区别:具有法律强制性的行为规则所规范或调整的教育关系。 6.教育权利: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就是法律所许可的行为, 所谓“法授权或许可的行为模式便构成权利。法律关系中主体所被许可的行为,有两个方面,即作为与不作为,通俗地讲就是可以做什么和可以不做什么。教育法律关系中的“权利”,是教育法律所许可的行为,也是教育法律关系中法律对主体作为与不作为的许可。教育法律的授权行为,主体也有选择权。

7.教育义务:义务就是“法律关于权利主体负有某种作为或 不作为的约束”。这种约束具有强制性。教育法律关系中的“义务”是教育法律对权利主体所约束的行为。教育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人也不能拒绝或变更法定义务,不履行义务也将受法律追究的约束,接收法律制裁的约束。 8.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中主体未能履行自己的义务要承 担的法律后果。教育法律责任: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中主体未能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教育法律的规定要承担的后果。 9.法律责任同法律义务,法律制裁相联系。主要表现在:受 合法权利所需要的行为要求的约束,义务人不得拒绝或变更法定的义务,未履行义务受法律追究的约束,义务人不得推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接受法律制裁的约束,义务人必须服从最终的法律制裁决定。 10.《教育法》1995,3月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 同年九月1号实施。 性质:《教育法》是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的基本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调整教育内部,外部相关关系的基本法律准则,是教育的“宪法”或教育法规体系中的“母法”,在教育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通常规定一国教育的基本方针,基本任务、基本制度以及教育活动中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地位:《教育法》是我国历史上颁布的第一部教育大法。在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处于国家基本法律地位,

学习《教育法律法规》心得体会

学习《教育法律法规》心得体会 汶南二中赵成伟 我从事了十七年的教育工作,但关于《教育法律法规》这方面的知识,我自己认为还是需要进一步学习提高。经过这段时间的学习,我获益良多,对教师这个职业有了更深一层的了解。最让我印象深刻的就是关于教师基本修养与师德。谈到修养与师德,其实每一个职业都要求具备一定的职业修养与道德。但是对于教师这个职业而言,就显得尤为重要。因为作为一名教师,一言一行都是学生眼中的榜样和标准。教师在学生心目中的地位是很高的,所以必须具备良好的修养与师德,这一点非常重要。 在学习的过程中,我不仅清楚地了解到自己的法律地位,而且还更新了自己对法律的认识。我知道不管是老师还是学生都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我也更清楚地认识到作为教师所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与我们教师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有很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等,这些都是我们最应该好好学习的。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教育工作的根本方法,要求我们做到: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老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是我们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我们每位教师必须认真贯彻这一方针。 作为一名教师该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行为规范。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基本内容,让我知道在今后的教育工作中,要让学生喜欢,家长满意,校长认同,就必须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做到不体罚、不挖苦、不讽刺、不威胁学生等等,要时刻关心后进生,公平对待每一位学生,发现他们的闪光点大胆鼓励,做到因材施教。 教师的工作是神圣的,也是艰苦的,教书育人需要感情、时间、精力乃至全部心血的付出,这种付出是要以强烈的使命感为基础的。一个热爱教育事业的人,是要甘于寂寞,甘于辛劳的,必须受得住挫折,将自己的所有精力全身心地投入到教学实践中去。 教师必须关爱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他们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都得到发展,我们应多与学生进行情感方面的交流,做学生的知心朋友,这需要我们对学生倾注相称的热情,对其各方面给予关注。“爱”要一视同仁,持之以恒;“爱”要面向全体学生。“金凤凰”固然可爱,而“丑小鸭”更需要阳光,多给他们一份爱心,一声赞美,一个微笑,少一些说教,要更多和他们交心谈心,帮助他们查找“后进”的原因,真正做到对症下药,在学习和生活细节上关心他们。老师对学生不要体罚,不要训斥,不要高高在上,而应该做一个和气的人,一个严谨的人,一个值得尊敬的人,一个堪为师范的人。学生也有自尊心,而且是很强烈的。老师对学生的批评,恰当的,就是一种激励;不恰当的,就会成为一种伤害,甚至还会导致逆反心理产生。绝大部分学生不喜欢老师批评时讥讽、损伤学生,伤害学生的自尊心。因此在日常生活的教育工作中,我们应掌握批评的“度”,变“忠言逆耳”为“忠言悦耳”。

学习教育法律法规心得

学习教育法律法规心得 学习教育法律法规心得篇1 开学初,学校组织我们学习了教师的各项法律法规,在学习的过程中,又一次让我们的思想和心灵受到了净化,得到了提升。法律法规的制定为我们从教者指明了前进的方向,提出了努力实现的目标。在学习中认真对照,自我反思;在寻找差距与不足中正视自己。从而为自己以后学习与提高的道路指明了方向,最重要的是,让我们老师对教育事业充满了激情、斗志与信心,现在,我想谈谈我今后的努力方向: 1、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实施素质教育,着力提升层次,提高质量,精心教书,潜心育人。回顾自己二十几年的教书时间,使我深深体会到,要想当好一名教师,最根本的就是要把教书育人当成自己的天职。做到在教书中全面提升自己的素质,在育人中不断净化自己的灵魂。而要做到这一点,我们必须丰厚自己的底蕴。提升自己的品味,自己在这方面还有很多欠缺,今后要努力通过各种途径来充实自己,以便更好的完成教书育人的重任 2、让法律法规时刻警醒自己。对学生要平等对待的原则。品读条文,对照自己,觉得自己能够按照相关规定指导自己的实践,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教育教学中努力做到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为学生营造了既宽松又有序,既民主又自主的学习、生活氛围,让学生在快乐与幸福中得到发展。在

教育教学实践中,始终牢记法律法规的条文,充分做到尊重学生人格,不歧视学生,对学习或平时存在问题的学生,要多方面想办法树立其信心,但有时也有耐心不够的时候,今后要学会寻找孩子身上的闪光点,用显微镜看其不足,我们彼此一定都会多得许多快乐。 3、视学生为己出,处处关爱学生。没有爱就没有教育。热爱一个学生等于塑造一个学生。而厌弃一个学生则无异于毁坏一个学生。学生正处于人生观和世界观形成的重要时刻,在成长的道路上,难免会遇到各种困扰和问题。需要我们去帮忙引导。如果说教师的人格力量是一种无穷的榜样力量,那么教师的爱心是成功教师的原动力。那么如何爱心去打开学生心灵的窗户?首先就要了解他们。了解学生的爱好和才能,了解他们的个性特点,了解他们的精神世界。只有了解了每个学生的特点,了解他们的精神世界,才能引导他们成为有个性、有志向、有智慧的完整的人。教育是人类学,是对人类灵魂的引导和塑造。苏霍姆休斯基说得好,不了解学生,不了解他的智力发展,他的思维、兴趣、爱好、才能,就谈不上教育。热爱每一个学生,我要热爱我的每一个学生,我觉得教师不只是教给学生知识,还要教会他做人。还要关爱他,时时刻刻让他感觉到集体的温暖。让每个学生都能在这个集体中茁壮、健康的成长,这就是我的目标。也是我的责任。 4、活到老,学到老。社会的飞速发展,对教师的要求不断提高。其中,最大的问题就是知识的更新非常快,原有

教育法律法规大全

教育法律法规大全 (教育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相关法律、文件、教育部令)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教育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06/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1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1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08/29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05/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1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三、教育行政法规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03/0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03/01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10/01 教师资格条例1995/12/12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1994/03/14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1992/03/14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06/04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03/12 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09/11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03/03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1988/02/05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1986/12/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1/05/20 残疾人教育条例 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 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

2016年度教学教育法律法规培训内容

平庄中学校本培训 ——教育法律法规 培训学时:1—4学时 培训时间:2016年12月9日 08:00——12:00 培训形式:集中培训参加人员:全体教师 培训内容:教育法的渊源 我国教育法的主要渊源是: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以及教育条约和协定。 一、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二、教育性质与方针 我国教育事业的社会主义性质。 我国的教育方针:“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是国家教育政策的总概括,是教育发展的总方向。 三、教育的基本原则 (一)对受教育者进行政治思想道德教育的原则(二)继承和吸收优秀文化成果的原则(三)教育公益性原则(四)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五)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六)帮助特殊地区和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七)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原则(八)鼓励教育科学研究原则(九)推广普通话原则(十)奖励突出贡献原则 四、教育管理体制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的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五、教育基本制度 (一)学校教育制度 我国现行学制分学前教育、初中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四个等级。

(二)义务教育制度(三)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制度(四)国家教育考试制度(五)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 我国的学业证书制度包括两大类:学历证书和非学历证书。 (六)扫除文盲教育制度(七)教育督导制度和评估制度 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一)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构成要件 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以上四项基本条件,缺一不可。 (二)学校与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利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管理和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费用;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依法接受监督。” 七、教育者与受教育者 (二)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 1、受教育者的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2)获得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的权利。(3)获得公正评价和证书的权利。(4)提出申诉和依法起诉的权利。 受教育者还依法享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2、受教育者的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2)养成良好品德

教育教学法规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一、依法治教。学习和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在教育教学中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保持一致。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爱岗敬业。热爱教育、热爱学校、尽职尽责、教书育人,注意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品德。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不敷衍塞责,不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 三、热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格要求,耐心教导,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使学生全面、主动、健康发展。 四、严谨治学。树立优良学风,刻苦钻研业务,不断学习知识,探索教育教学规律,改进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和科研水平。五、团结协作。谦虚谨慎、尊重同事,相互学习、相互帮助,维护其他老师在学生中的威信,关心集体,维护学校荣誉,共创文明校风。 六、尊重家长。主动与学生家长联系,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与配合。积极宣传科学的教育思想和方法,不训斥、指责学生家长。 七、廉洁从教。坚守高尚情操,发扬奉献精神,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影响。不利用职权谋求私利。 八、为人师表。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衣着整洁得体,语言规范健康,举止文明礼貌,严于律己,作风正派,以身作则,注重身教。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第四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五条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条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给予教师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由教师

(法律法规课件)教育学法规

教育法规试题(含答案) 1.依法治校是指学校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为依据,完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和纪律,使学校管理的各个方面都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2. 《教育法》规定,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3.《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5.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应当设置未成年人禁止进入的标志。 6.《刑法》是规范有关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7.《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学生每天学习时间(包括自习),中学不超过8 小时,小学不超过 6 小时。 8.实施教育行政处罚的机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 9.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 3 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10.学校对校舍、体育设施、消防设施、各种仪器设备安全状况,应当每月检查一次。 11.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12.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13.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学生。 14.《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5.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16.《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学校每学年至少举行一次以田径项目为主的全校性运动会。 17.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1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于2004 年7 月 1 日正式施行。 19.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0.权利是以法律形式规定并加以保障的人们所应当或可以享有的一种利益。 二、选择题(分单项选择和多向选择,共30分) (一)单项选择(共10小题,每小题1分,计10分) 1.有关法律规定:“对使用特殊音响警报和红色回转警灯的警车,其它车辆应当避让。”这体现了行政职权的什么特征?( C ) A、优益性 B、单方性 C、强制性 D、执行性 2.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一律不公开审理的年龄是( B ) A、14周岁以下 B、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 C、16周岁以上不满17周岁 D、18周岁以下 3.对民办学校重大问题拥有决策权的是( D ) A、校长 B、教职工代表大会 C、学校工会 D、学校董事会 4.王某担任某县高二英语教师期间通过了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学校以王某服务期未满、学校英语教师不足为由不予批准王某在职学习。王某欲以剥夺其参加进修权利为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构应当是(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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