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型式试验规则

电梯型式试验规则
电梯型式试验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01-2005

电梯型式试验规则

(报批稿)

Regulation for Type Tests of Elevator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5年0月00日

目录

前言 (Ⅱ)

电梯型式试验规则 (1)

附件1 电梯型式试验规则适用产品目录 (6)

附件2 影响型式试验结果的电梯配置与参数变更表 (7)

附件3 电梯型式试验细则目录 (8)

附件4 型式试验合格证(格式) (9)

附件 5 电梯型式试验合格情况汇总表 (11)

— I —

前言

本规则是为了加强对电梯型式试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型式试验行为,提高电梯型式试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所制定。

执行本规则的各单位,应当按照如下要求确认以往相关型式试验的结果:

一、原型式试验所执行标准正在修订中且该标准要求与本规则规定内容差异较大的,原型式试验结果有有效期限规定且已经超过有效期的,一律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二、2000年10月1日至本规则施行之日期间,凡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电梯型式试验机构进行的型式试验,经原型式试验机构确认,认为符合本规则规定的,并在原检验报告上予以声明且加盖其印章的,其型式试验结果可以继续予以认可;

三、2000年10月1日至国家质检总局公布首批经核准的电梯型式试验机构之日(2003年9月12日)期间,凡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原电梯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机构进行的型式试验,经原型式试验机构确认,认为符合本规则规定的,并在原检验报告上予以声明且加盖其印章的,其型式试验结果可以继续予以认可。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 II —

电梯型式试验规则

(报批稿)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梯型式试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型式试验行为,提高型式试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曳引或强制驱动的乘客电梯与载货电梯、液压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以及上述电梯所使用的各类安全保护装置及主要部件,具体范围详见《电梯型式试验规则适用产品目录》(附件1,以下简称《目录》)。

第三条《目录》所列产品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型式试验:

(一)制造单位首次生产的新产品;

(二)《影响型式试验结果的电梯配置与参数变更表》(附件2,以下简称《变更表》)中明确的电梯整机部件配置或其主要参数在规定方向上发生变更的;

(三)同型式进口电梯的首台整机或者部件;

(四)列入《目录》的安全保护装置及主要部件每2年进行1次型式试验(取得电梯制造单位许可的企业制造的安全保护装置每4年进行1次,其制造的主要部件不进行周期性的型式试验);

(五)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型式试验要求的。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电梯型式试验的统一管理;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电梯型式试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从事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主要部件型式试验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型式试验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

第六条型式机构开展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必须遵守本

—1 —

规则规定,以及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发布的各型式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细则(以下简称《型式试验细则》,《电梯型式试验细则目录》详见附件3)中规定的试验项目、内容、要求与方法。如采用其它试验方法,须经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型式特殊的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细则》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组织制定。

第七条型式试验机构进行电梯型式试验所用的检验设备、仪器仪表、计量器具和检测工具,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经计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其测量精度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质量、力、距离(长度)、时间和速度的测量精度为±1%;

(二)加速度、减速度的测量精度为±2%;

(三)电压、电流的测量精度为±5%;

(四)温度的测量精度为±5℃;

(五)流量的测量精度为±2.5%;

(六)压力的测量精度为:

1.压力不大于200KPa为±1%;

2.压力大于200KPa为±5%。

(七)记录设备应能实现检测到0.01s变化的信号。

第八条实施型式试验的试验人员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考核合格,取得电梯检验员以上资格的方可从事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工作。试验时,至少有1名具有电梯检验师资格的人员参加。

第九条《目录》所列产品进行型式试验,应由申请单位持以下材料,向型式试验机构提出申请:

(一) 型式试验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不涉及制造—2 —

许可的,仅在首次申请时提供);

(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涉及制造许可的型式试验填写该申请书;不涉及制造许可的无须填写);

(三)制造单位出厂检验合格的证明文件与自检记录;

(四)《型式试验细则》中要求审阅的技术资料。

第十条型式试验机构接到型式试验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查验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确认能否实施型式试验。能够实施型式试验的,型式试验机构应根据本规则规定,与申请单位协商确定包括日程计划在内的型式试验实施方案;不能实施型式试验的,必须通知申请单位并书面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型式试验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型式试验实施方案对试验过程严格控制。试验人员实施试验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与申请单位协商,并请示型式试验机构认可,可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或者标准增加试验项目。

第十二条电梯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应在型式试验机构进行,申请单位应将样品送达型式试验机构的试验场所;确需结合型式试验的整机性能试验(以下简称整机试验)或在制造单位试验场地上进行的部件试验,必须在试验记录中说明原因。

整机试验可在制造单位的试验井道或使用现场进行,也可在型式试验机构的试验井道进行,样机由申请单位负责落实安装与调试。

涉及制造许可申请且该申请单位尚无电梯制造许可资格的型式试验,如整机试验必须在使用现场进行的,申请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型式试验机构确认,电梯安装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方可由取得相应资格的安装单位,在使用现场安装1台型式试验所需样机。型式试验合格且该单位取得制造许可后,该电梯方可进行使用登记,其后该电梯才能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实施型式试验时应具备下列试验条件:

(一)部件型式试验时,试验场所的温度、湿度、环境空气及供电系统电压波动等应

—3 —

符合部件正常使用及测试仪器的使用条件;

(二)整机试验时,机房等场所的温度、湿度、环境空气及供电系统电压波动等应符合电梯正常使用要求,试验现场(主要指机房、轿顶、底坑)应整洁,不应有影响电梯试验的物品、设施和与试验无关的人员,并放置表明现场正在进行试验的警示牌。

第十四条整机试验时,申请单位应当委派相关专业人员至试验现场配合进行。

试验进行中,试验人员或配合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试验作业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并须遵守安全作业规程。对于不具备试验条件或者继续试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试验人员可以中止试验,但必须书面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型式试验不得少于相应产品《型式试验细则》中规定的适用项目,具体试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必须符合《型式试验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试验过程中,试验人员应当详细记录各个项目的试验情况及试验结果。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记录实测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可以简单的文字说明现场试验状况。

第十七条试验记录表的内容应完整,且应方便现场记录和《型式试验报告》(格式见相应产品的《型式试验细则》)的填写,个别项目应另列表格或附图以方便记录。试验记录表由型式试验机构统一制定,在本单位正式发布使用。

第十八条试验记录应有试验日期和试验及校核人员的签字。

第十九条型式试验机构应当按照型式试验实施方案中与申请单位协商确定的时间完成试验。现场试验工作全部完成后,型式试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试验记录中的数据和结果,填写并向申请单位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和《型式试验合格证》(格式见附件4)。

《型式试验报告》的内容、格式应符合《型式试验细则》中的规定,结论页必须有试验、审核、批准的人员签字及其相应日期和型式试验机构的检验报告专用章,并须加盖骑缝章。

—4 —

第二十条型式相同的电梯或类型相同、型式不同的电梯,如《变更表》中明确的电梯整机部件配置未发生变更、主要参数符合覆盖原则,存在区别的电梯部件(如玻璃门或玻璃轿壁)经型式试验合格,且其部件配置的合理性已经型式试验机构确认,型式试验机构认为样机的型式试验结果对其具有覆盖性,型式试验机构可在其出具的《型式试验合格证》覆盖范围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一条原型式试验执行的强制性标准已经修订,修订版本标准强制执行后,可以由出具原《型式试验合格证》的机构,按照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原则与方法检验确认相关项目后,形成补充项目《型式试验报告》,出具新的《型式试验合格证》。

补充检验样机规格在原《型式试验合格证》对应等级范围内的,新《型式试验合格证》覆盖范围不变;补充检验样机规格低于原《型式试验合格证》对应等级的,新《型式试验合格证》覆盖范围降低至样机规格所处等级上限;样机规格高于原《型式试验合格证》覆盖范围的,应当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第二十二条《目录》所列产品型式试验合格的判定规则为所有适用项目全部合格。被判定为不合格的产品,经申请单位整改后,可以申请复检。

第二十三条型式试验机构必须在每季度第1周,填写《电梯型式试验合格情况汇总表》,将上1个季度经本单位型式试验合格的单位和产品情况报告国家质检总局。

第二十四条申请单位对试验结果有异议时,可向原型式试验机构提出复检要求;对复检仍有异议时,可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国家质检总局将组织专家进行评议。

第二十五条型式试验机构必须对型式试验工作质量负责。因型式试验工作失误造成事故或违反本规则规定的,将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型式试验机构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自2005年月日起施行。

—5 —

电梯型式试验规则适用产品目录

注:1.特殊类型电梯或部件的代码,在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其《型式试验细则》时另行确定;

2.进口各种型式电梯或部件的代码,使用本目录所属型式电梯或部件的代码。—6 —

影响型式试验结果的电梯配置与参数变更表

—7 —

附件3

电梯型式试验细则目录

纳入《电梯型式试验规则适用产品目录》的各型式电梯、安全保护装置、主要部件实施型式试验的项目、内容、要求与方法,以及出具《型式试验报告》的内容和格式,必须按照下表所列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发布的相应型式试验细则的规定进行。

—8 —

特种设备

No.TX ××××-×××-××××××

制造单位名称及地址:

产品名称(设备型式):

型号规格:

产品配置(见附件)

型式试验报告编号:

本证所阐述的结论覆盖以下型号规格产品(产品配置不变):经型式试验,确认该产品符合《电梯型式试验规则》规定。

(公章)

发证日期年月日

(型式试验机构名称)

注:1.本证是对所明确覆盖范围内设备型式的确认,仅对样品本身试验时的合格与否负责;

2.证书持有者有责任保证产品符合标准规定和保证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

—9 —

电梯型式试验合格证的标记和编号说明

一、电梯型式试验合格证的标记和编号为:

TX ××××-×××-××××××

二、标记和编号说明

1.“TX”为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标记。

2.型式试验标记后面的4位“××××”为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主要部件的设备代码,具体代码详见《电梯型式试验规则适用产品目录》。

3.设备代码后的3位“×××”为型式试验机构核准编号中的流水编号,用以表示各型式试验机构代码,具体分别为:

国家电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003;

上海交通大学电梯检测中心—026;

深圳市特种设备质量安全检测所—023;

广东省特种设备监测中心—031。

4.型式试验机构代码后的2位“××”为年份代码,为进行型式试验年份的后两位阿拉伯数字。

5.最后4位“××××”分别为各型式试验机构当年发出《电梯型式试验合格证》的流水编号(阿拉伯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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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01-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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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电梯型式试验合格情况汇总表

型式试验机构(盖章): 报批人: 上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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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TSGT电梯缓冲器型式试验细则

【关键字】安全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11-2004 电梯缓冲器型式试验细则 Rule for Type Test of Buffers (报批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5年月日 目录 电梯缓冲器型式试验细则 (1)

附件1电梯缓冲器型式试验所需要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2) 附件2线性蓄能型缓冲器型式试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3) 附件3耗能型缓冲器型式试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4) 附件4非线性蓄能型缓冲器型式试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5) 附件5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 (6) 附件6电梯缓冲器产品配置表 (11)

电梯缓冲器型式试验细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梯缓冲器的型式试验,统一电梯缓冲器型式试验的项目、内容、要求、方法与型式试验报告书格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电梯型式试验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蓄能型缓冲器、耗能型缓冲器和非线性蓄能缓冲器。 第三条进行型式试验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型式试验机构),以及上述电梯缓 冲器的设计与制造等相关单位,必须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第四条在正式型式试验之前,型式试验申请单位应当向型式试验机构提供《电梯 缓冲器型式试验所需要技术文件和资料》(见附件1)中规定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第五条型式试验申请单位应当为型式试验机构提供一个安装调试完毕、能够正常 使用的缓冲器做为型式试验样品。液压缓冲器需要单独提供缓冲器所用的液体。 第六条实施型式试验的条件、地点、程序与合格判定规则,以及型式试验机构应 当履行的职责,必须按照《电梯型式试验规则》执行。 第七条型式试验的内容、要求与方法,必须按照本细则《电梯缓冲器型式试验内容要求与方法》(见附件2~附件4)的规定执行。特殊情况应当按照《电梯型式试验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型式试验完成后,型式试验机构必须按照《电梯型式试验规则》的规定和本细则规定的电梯缓冲器的《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见附件5)格式,出具《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和《特种设备型式试验合格证》,《特种设备型式试验合格证》应当附有《电梯缓冲器产品配置表》(见附件6)。 第九条本细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解释。 第十条本细则自2005年月日起实施。

TSG T7011-2004 电梯缓冲器型式试验细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11-2004 电梯缓冲器型式试验细则 Guide for Type-examination of Buffer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4年0月00日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7011-2004 目录 一概述 (1) 二型式试验所需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1) 三试验样品 (1) 四蓄能型缓冲器型式试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1) 五耗能型缓冲器型式试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1) 附录1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 (6) 附录2产品配置表 (16)

电梯缓冲器型式试验细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梯缓冲器的型式试验,统一电梯缓冲器型式试验的项目、内容、要求、方法与型式试验报告书格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电梯型式试验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蓄能型缓冲器和耗能型缓冲器。 第三条开展电梯缓冲器型式试验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型式试验机构),以及上述电梯缓冲器的设计与制造等相关单位,必须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第四条本细则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GB7588-1995《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国家标准的规定。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在正式型式试验之前,型式试验申请单位应当向型式试验机构提供《型式试验所需资料》中规定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第六条型式试验申请单位应当为型式试验机构提供一个安装调试完毕、能够正常使用的缓冲器做为型式试验样品,液压缓冲器还需单独提供缓冲器所用的液压油。 第七条电梯缓冲器进行型式试验的前提,实施型式试验的条件、地点、程序与合格判定规则,以及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必须按照《电梯型式试验规则》执行。 第八条型式试验机构进行电梯缓冲器型式试验的内容、要求与方法,必须按照本细则附件《型式试验方法》中的规定执行。特殊情况应当按照《电梯型式试验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型式试验完成后,型式试验机构必须按照《电梯型式试验规则》的 规定和本细则规定的电梯缓冲器的《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附录1)格式,出具型式试验报告。 第十条本细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解释。 第十一条本细则自2004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 1.电梯缓冲器型式试验所需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2.线性蓄能缓冲器型式试验方法 3.耗能型缓冲器型式试验方法 4.非线性蓄能缓冲器型式试验方法

2019编辑《电梯型式试验规则》(tsgt7007—)第1号修改单(.doc

. 《电梯型式试验规则》(—)第号修改单(征求意 见稿) 一、正文修改 .将中的“《超常规电梯参数表》(见附件)中所列电梯或者仅为单个项目使用结构特殊的电梯, ”修改为“《超常规电梯参数表》(见附件)中所列电梯或者仅为单个项目使用结构特殊的电梯(斜行电梯除外),”。 .将中的“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出具型式试验证书后个工作日内,”修改为“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出具型式试验证书后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除外),”。 二、附件修改 增加: “() 《斜行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增加: “斜行电梯 斜行电梯的主要参数变化符合下列之一时,应当重新进行型式试验:()额定速度增大; ()额定载重量大于,且增大; ()单一倾斜角度斜行电梯的倾斜角度变化大于±°; ()多倾斜角度斜行电梯的倾斜角度变化。” .将中的“()轿厢导轨列数减少”修改为“()轿厢导轨列数减少(不适用于斜行电梯)”,并且增加: “()斜行电梯门的设置方式(侧置门,前置门)改变; ()斜行电梯的轿厢与运载装置的连接方式(承载式,悬挂式)改变; .

() 斜行电梯的曳引钢丝绳与运载装置的连接方式(一端,两端)改变; () 斜行电梯的运载装置运行轨道、护轨、导轨、安全钳夹持部件总数量的减少; () 斜行电梯的运载装置运行轨道、护轨、导轨、安全钳夹持部件型式(角钢、钢、型轨、钢管等)改变。” .将表修改为:

. .将的第()项的编号“() ”修改为(),并且增加: “()斜行电梯的前置门设计和结构的说明; ()斜行电梯救援方法和救援程序的说明; ()斜行电梯紧急和检修通道的设计说明; ()斜行电梯顶层和底坑进行维护的安全空间的设计说明; ()人员可进入斜行电梯运行轨道下方时的防护说明; ()确保斜行电梯轿厢内乘客保持稳定的措施; ()斜行电梯障碍物清除装置的设计说明; ()斜行电梯钢丝绳支撑部件的设计说明; ()斜行电梯随行电缆支撑部件的设计说明; ()多倾斜角度斜行电梯保持轿厢水平的自动调节装置的设计说明; ()多倾斜角度斜行电梯运行路径中不同角度过渡段的设计说明; ()室外型斜行电梯的底坑排水措施; ()斜行电梯与建筑物接口的说明; ()斜行电梯轿厢地板防滑等级的说明文件; ()斜行电梯设计预期的使用范围以及禁止使用的情况; ()斜行电梯限速器驱动装置的型号、直径、根数和破断载荷要求,以及涨紧方法说明;” .将增加: “()斜行电梯运行轨道、护轨以及安全钳夹持部件的计算; ()斜行电梯轿壁机械强度的计算。” .将的条款内容修改为:“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门锁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绳头组合、层门、用于斜行电梯的前置式轿门、玻璃轿门、 .

(完整word版)杂物电梯检验作业指导书

杂物电梯检验作业指导文件编号: HFDT-ZY-02-2016-011 编制:冀晶晶 审核:王维宏 批准:石军伟 河北合丰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一.目的 为了加强对杂物电梯安装、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杂物电梯安装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及测试方法,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杂物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特制定本细则。 二.适用范围 本检验细则适用于电力驱动的曳引式或者强制式杂物电梯和液压杂物电梯(防爆杂物电梯除外)的安装、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三.检验依据 3.1《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T10060─2011) 3.2《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TSG T7006-2012) 四. 检验基本规定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对杂物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涉及杂物电梯施工的土建工程进行检查,对杂物电梯制造质量(包括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确认,并且做好记录,符合要求后方可以进行杂物电梯施工。 施工单位或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保证施工质量,真实、准确地填写施工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书,对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质量以及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及其与实物的一致性负责。 五. 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 5.1.机房温度、电压符合杂物电梯设计文件的规定; 5.2.环境空气中没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 5.3.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井道、轿顶、底坑)清洁,没有与杂物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相关现场(例如层站门口)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5.4.对井道进行了必要的封闭。 六.检验仪器要求

电梯型式试验规程

附件1 电梯型式试验规则适用产品目录 2.进口各种型式电梯或部件的代码,使用本目录所属型式电梯或部件的代码。—1—

附件2 影响型式试验结果的电梯配置与参数变更表 —2—

附件3 电梯型式试验细则目录 纳入《电梯型式试验规则适用产品目录》的各型式电梯、安全保护装置、主要部件实施型式试验的项目、内容、要求与方法,以及出具《型式试验报告》的内容和格式,必须按照下表所列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发布的相应型式试验细则的规定进行。 —3—

附件4: 型式试验合格证 No. TX ××××-×××-×××××× 制造单位名称及地址: 产品名称(设备型式): 型号规格: 产品配置(见附件) 型式试验报告编号: 本证所阐述的结论覆盖以下型号规格产品(产品配置不变):经型式试验,确认该产品符合《电梯型式试验规则》规定。 (公章) 发证日期年月日 (型式试验机构名称) 注:1.本证是对所明确覆盖范围内设备型式的确认,仅对样机本身试验时的合格与否负责; —4—

2.证书持有者有责任保证产品符合标准规定和保证产品与型式试验样机的一致性。—5—

附注: 电梯型式试验合格证的标记和编号说明 一、电梯型式试验合格证的标记和编号为: TX ××××-×××-×××××× 二、标记和编号说明 1.“TX”为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标记。 2.型式试验标记后面的4位“××××”为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主要部件的设备代码,具体代码详见《电梯型式试验规则适用产品目录》。 3.设备代码后的3位“×××”为型式试验机构核准编号中的流水编号,用以表示各型式试验机构代码,具体分别为: 国家电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003; 上海交通大学电梯检测中心—026; 深圳市特种设备质量安全检测所—023; 广东省特种设备监测中心—031。 4.型式试验机构代码后的2位“××”为年份代码,为进行型式试验年份的后两位阿拉伯数字。 5.最后4位“××××”分别为各型式试验机构当年发出《电梯型式试验合格证》的流水编号(阿拉伯数字)。 —6—

《电梯型式试验规则》(TSG T7007-2016)第1号修改单

附件1 《电梯型式试验规则》 (TSG T7007-2016)第1号修改单 一、正文修改 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质检总局”分别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市场监管总局”。 二、附件A修改 将“玻璃轿门”修改为“玻璃轿门和前置轿门”。 三、附件H修改 在附件H中增加附录h,其内容如下:

附录h 斜行电梯型式试验要求 h1 适用范围 本附录适用于沿倾斜路径运行的曳引驱动乘客电梯、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强制驱动载货电梯(以下统称“斜行电梯”)的型式试验。 h2 引用标准 本规则H2(1)~(4)引用标准以及GB/T 35857—2018《斜行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h3 名词术语 本附录h2引用标准和本规则H3规定的术语。 h4 主要参数和配置的适用原则 h4.1 斜行电梯主要参数变化 斜行电梯的主要参数变化符合下列之一时,应当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1)见H4.1.1和H4.1.2; (2)倾斜角小于等于45°的单一倾斜角度斜行电梯的倾斜角改变超过15°,或者改变后倾斜角大于45°; (3)倾斜角大于45°的单一倾斜角度斜行电梯的倾斜角改变超过15°,或者改变后倾斜角小于等于45°; (4)多倾斜角度斜行电梯的倾斜角度改变。 h4.2 斜行电梯配置变化 斜行电梯配置变化符合下列之一时,应当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1)见H4.2(1)~(5)、(7)~(9)、(12)、(13); (2)斜行电梯的轿门位置(侧置、前置)改变; (3)斜行电梯的轿厢与承载架(或悬挂架)的连接方式改变; (4)斜行电梯的曳引钢丝绳与运载装置的连接方式(一端、两端)改变; (5)斜行电梯的运载装置运行轨道、护轨、导轨、安全钳夹持部件总数量减少; (6)斜行电梯的限速器类型(钢丝绳驱动的限速器、非钢丝绳驱动的机械式限速器、可编程电子限速器)改变。 h4.3 适用参数范围及配置 斜行电梯适用的参数范围和配置见表H-2(不含防爆和液压电梯相关项)和表h-1。

简易升降机检验实施细则(试行)

检验细则(NGJ/XZ-D01-2003)第1页/共28页/第0次修改附件二、 简易升降机检验实施细则(试行) 1 内容与范围 1.1本细则规定了简易升降机检验的基本程序、项目、要求和方法。 1.2本细则适用于额定速度≤0.5m/s,最高允许层站≤4层且提升高度≤15m的强制式、曳引式及液压式简易升降机的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其它类似产品的委托检验也可参照执行。 2 检验依据及引用标准 国质检锅[2002]116号《关于对特种设备普查登记整治工作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质锅发(2002)97号《浙江省在用固定式简易升降机安全质量整治暂行办法》TSG Q2008-2004 《升降机型式试验细则》 GB 7588—2003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JG 135—2000 《杂物电梯》 JG 5071-1996 《液压电梯》 GB 10055—1996 《施工升降机安全规则》 JB 9009—1999 《钢丝绳电动葫芦安全规程》 GB 6067—85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YTJ/XZ-Q11-2005 《起重机检验常用测试方法》 YTJ/XZ-T08-2005 《电梯检验常用测试方法》 YTJ/AQ07-2005 《简易升降机检验安全导则》 YTJ/CZ01~CZ51-2005 《仪器设备操作规程》 YTJ/CX09-2005 《检验检测方法的确定和应用控制程序》 YTJ/CX16-2005 《检验报告编制及审批控制程序》 鉴于简易升降机目前尚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本细则的主要依据参照了国家型式试验规程及相近设备的产品标准和国家、省市相关的安全要求。 3 检验性质和检验周期 3.1检验性质分为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两种。 3.2 监督检验: a) 新安装、改造、大修以后对设备进行的检验; b) 对从未经过监督检验的在用设备进行的检验; c) 设备发生事故后所进行的检验; d) 设备遇自然灾害且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时所进行的检验; e) 其它按规定或有必要进行的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3.3 定期检验: 对在用设备所作的周期性的检验;简易升降机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 编制:陈定岳批准:王健宁波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

电梯曳引机型式试验细则-TSG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17-2004 电梯曳引机型式试验细则Rule for Type Tests of Lift Traction Machine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4年月日

目录 电梯曳引机型式试验细则 (1) 附件1 电梯曳引机型式试验所需技术文件和资料 (3) 附件2 电梯曳引机型式试验方法 (5) 附件3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电梯曳引机型式试验报告格式) (10) 附件 4 电梯曳引机产品配置表 (14)

电梯曳引机型式试验细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梯曳引机的型式试验,统一电梯曳引机型式试验的项目、内容、要求、方法与型式试验报告书格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电梯型式试验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曳引驱动电梯的驱动主机,可用于有齿传动或无齿传动、交流或直流以及永磁同步电机驱动的曳引机的型式试验。本细则不适用于杂物电梯驱动主机的型式试验。 第三条开展电梯曳引机型式试验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型式试验机构),以及上述电梯的设计与制造等相关单位,必须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第四条本细则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等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同一型号系列的曳引机,按最大适用电机额定功率试验后即可向下覆盖,申请方在申请时应列明所有被覆盖的参数规格。所谓同一型号系列是指:曳引机的整体结构型式相同,减速箱的型式和中心距相同,电动机及制动器结构和型式相同。 如果申请方没有指明曳引悬挂比,所有参数按1:1曳引悬挂方式试验并出具报告。在具体使用时如果变为2:1悬挂,则电梯额定速度和额定载荷分别为1:1悬挂时的二分之一和两倍。 第六条型式试验之前,型式试验申请单位应当向型式试验机构提供《电梯曳引机型式试验所需技术文件和资料》(附件1)中规定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第七条型式试验申请单位应当为型式试验机构提供装配调试完毕、能够正常运行的曳引机及其随机附件一套(含运行所需的润滑油)作为型式试验样品,并且应当已经通过型式试验申请单位的自检。对变频器有特殊要求的变频驱动曳引机以及其运行要依靠专用控制器控制的曳引机,申请方根据需要还应提供配套的变频器和控制器(一套)。 第八条电梯曳引机进行型式试验的前提,实施型式试验的条件、地点、程序与合格判定规则,以及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必须按照《电梯型式试验规则》执行。 第九条型式试验机构进行电梯曳引机型式试验的内容、要求与方法,必须按照本细则的《电梯曳引机型式试验方法》(附件2)中的规定执行。特殊情况应当按照《电

电梯型式试验规则

电梯型式试验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01-2005 (报批稿) Regulation for Type Tests of Elevator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5年0月00日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01,2005 目录 — I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01,2005 前言 本规则是为了加强对电梯型式试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型式试验行为,提高电梯型式试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所制定。执行本规则的各单位,应当按照如下要求确认以往相关型式试验的结果: 一、原型式试验所执行标准正在修订中且该标准要求与本规则规定内容差异较大的,原型式试验结果有有效期限规定且已经超过有效期的,一律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二、2000年10月1日至本规则施行之日期间, 凡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电梯型式试验机构进行的型式试验,经原型式试验机构确认,认为符合本规则规定的,并在原检验报告上予以声明且加盖其印章的,其型式试验结果可以继续予以认可;

三、2000年10月1日至国家质检总局公布首批经核准的电梯型式试验机构之日(2003年9月12日)期间,凡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原电梯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机构进行的型式试验,经原型式试验机构确认,认为符合本规则规定的,并在原检验报告上予以声明且加盖其印章的,其型式试验结果可以继续予以认可。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 II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01,2005 (报批稿)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梯型式试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型式试验行为,提高型式试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三条《目录》所列产品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型式试验: (一)制造单位首次生产的新产品; (二)《影响型式试验结果的电梯配置与参数变更表》(附件2,以下简称《变更表》)中明确的电梯整机部件配置或其主要参数在规定方向上发生变更的; (三)同型式进口电梯的首台整机或者部件; (四)列入《目录》的安全保护装置及主要部件每2年进行1次型式试验(取得电梯制造单位许可的企业制造的安全保护装置每4年进行1次,其制造的主要部件不进行周期性的型式试验); (五)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型式试验要求的。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电梯型式试验的统一管理;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电梯型式试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建筑施工行业有关安全方面标准规范法律法规

建筑施工行业有关安全方面标准规范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6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9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10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 1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2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13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14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15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16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17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18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19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20 工伤保险条例 21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3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24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 25 建质[2004]213号 26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 27 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建教[1997]83号 28 工伤认定办法 29 安全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 30 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31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32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33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34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35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36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37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38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39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40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V电梯驱动主机型式试验细则样本

附件V 电梯驱动主机型式试验细则 V1 型式试验基本规定 V1.1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曳引驱动式和强制驱动式电梯驱动主机, 可用于有齿轮传动或无齿轮传动、交流或直流以及异步或同步电动机驱动的电梯主机的型式试验。本细则不适用于杂物电梯驱动主机。 V1.2 样品规定 型式试验申请单位应当向型式试验机构提供装配调试完毕、能够正常运行的电梯驱动主机及其随机附件一套(含运行所需的润滑油、盘车装置、松闸扳手、防护装置)作为型式试验样品, 而且已经经过型式试验申请单位的自检。对变频器有特殊要求的变频驱动电梯驱动主机以及其运行要依靠专用控制器控制的电梯驱动主机, 申请单位根据需要还应提供配套的变频器和控制器。 V1.3 型式试验所需技术文件和资料 型式试验之前, 型式试验申请单位需向型式试验机构提交下述型式试验技术文件资料: V1.3.1 产品基本信息 (1) 试验申请单位(证书和报告持有者)的名称和地址; (2) 电梯驱动主机制造单位的名称、地址; (3) 电梯驱动主机产品的名称和型号。 V1.3.2 主要结构参数 (1) 驱动主机: 整体结构型式、适用工作环境、适用的防爆型式、防爆等级、电梯驱动主机额定速度、额定输出转矩、输出轮轴许用径向载荷、所允许的安装方式和

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 位置、整机效率技术指标值; (2) 驱动电机: 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结构型式、额定功率、额定转速、额定电压、额定频率、额定电流、绝缘等级、外壳防护等级、电机工作制、启(制)动次数、过载保护方式; (3) 减速装置(如有): 结构型式、减速比、减速级数、中心(锥)距、轴交角、减速装置润滑油的规格、容量; (4) 制动器: 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电磁线圈供电方式(交流或直流)和额定电压、制动器数量和结构型式、制动轮(盘)直径、绝缘等级、作用部位、制动响应时间技术指标; (5) 曳引轮: 绳槽数量、绳槽类型、槽面热处理要求、悬挂绳直径、曳引轮节径、绕绳方式(单绕或复绕)、输出轴中心线高度; (6) 卷筒: 节径、螺旋槽数量、悬挂绳直径; (7) 链轮: 节径、悬挂链数量、悬挂链直径。 V1.3.3 计算资料 (1) 手动盘车力计算; (2) 输出轮轴受力(强度、刚度)计算; (3) 制动器制动能力计算; (4) 额定输出转矩计算。 V1.3.4 相关技术文件 (1) 整机结构和安装简图、装配图;

电梯型式试验流程

整梯及部件型式试验工作流程 1 范围 本流程规定了电梯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研发设计新部件产品及整梯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管理流程。 2 流程说明及各部门职责 2.1 研究院设计所 2.1.1研究院设计所是型式试验项目的提出单位,对需要试验的产品向产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注明有无特殊要求和附加试验标准等,格式见附件I《型式试验申请单》。 2.1.2设计所负责申请的产品为首次认证的新产品以及由于国家标准更新后必须重新认证的产品。 2.1.3申请试验时,提交符合样梯或样机的型式试验细则要求的“主要技术参数及配置表”(以下简称配置表)签字版一份,及可靠性试验方案(若需要)。 注:可靠性试验方案参照相关“细则”要求准备,将可靠性试验方案作委托试验的所应在申请试验时明确说明。 2.1.4可靠性试验必须在型式试验之前进行,试验前要得到型式试验机构的确认,试验中需要申请所进行正常的签字确认,并负责设备的维护工作。整梯可靠性试验时需要产品管理部实验室人员配合。 2.1.5申请试验时,提交型式试验机构要求的产品技术资料,整梯依据“电梯型式试验细则”中第二部分内容“技术资料审查”准备,部件产品依据相应文件。 注:型式试验资料中技术图纸要有设计、审核、批准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计算类文件有设计、审核、批准人员签字。 2.1.6申请试验时,确认提供的样梯是经过安装、调试完毕的样梯或样机,并提供产品试验验证报告或整梯质检检测报告。 2.1.7试验完成后,对需要整改项进行整改(如有),提供完整的合符要求的整改内容至产品管理部实验验证组。 2.1.8试验取证完成后,负责技术资料电子版文件的入库。 2.2 产品管理部试验验证组 2.2.1试验验证组需充分掌握所有产品型式试验的技术内容,并及时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产品型式试验细则维护相关文件。 2.2.2试验验证组负责审核申请单位提交的技术资料、试验报告或质检检测报

电梯型式试验规程

电梯型式试验规程(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梯型式试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型式试验行为,提高型式试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曳引或强制驱动的乘客电梯与载货电梯、液压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以及上述电梯所使用的各类安全保护装置及主要部件,具体范围详见《电梯型式试验规程适用产品目录》 第三条《目录》所列产品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型式试验: (一)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 (二)《影响型式试验结果的电梯配置与参数变更表》(附件2)中明确的电梯整机部件配置、主要参数发生变更的; (三)《目录》所列各种类型整机或各种型式部件停产1年以上(含1年)恢复生产的; (四)同型式进口电梯的首台产品或者部件; (五)列入《目录》的安全保护装置及主要部件每2年进行1次型式试验(取得电梯制造单位许可的企业制造的安全保护装置及主要部件每4年进行1次); (六)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或电梯制造许可受理机构提出型式试验要求的。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电梯型式试验的统一管理;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电梯型式试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上述统一管理或监督检查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以及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发布的各型式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细则(以下简称《型式试验细则》,《电梯型式试验细则目录》详见附件3)中规定的试验项目、内容、要求与方法。如采用其它试验方法,须经国家质检总局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型式特殊的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细则》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组织制定。 进口各种型式的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须按照本规程规定及相应的《型式试验细则》执行。 第六条执行电梯型式试验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型式试验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

杂物电梯技术文件及资料

. 杂物电梯技术文件及资料 2016年05月12日

一、概述 1.试验申请单位名称: 2.试验申请单位地址: 3.制造单位名称: 4.制造单位地址: 5.杂物电梯安装地址:公司厂房内 6. 杂物电梯类别:曳引式杂物电梯 7. 型号: TWJ300/0.4-ASW 8.额定载重量:Q=300㎏ 9.额定速度:0.4m/s 10. 行程: 3.2m 11. 层站: 2层2站 12. 轿厢质量:P=270㎏ 13. 对重质量:W=405㎏ 14. 调速方式:交流单速 15. 控制方式:手动按钮 16. 控制装置:微机 17. 产品合格证附件1 18.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附件2 19. 制造许可申请书附件3

1 二、机房、井道布置图、部件结构布置说明及图示 1.机房位置和尺寸:上机房尺寸附件4 2.检修门的布置和尺寸附件5 3.井道平面布置图和井道立面图附件6 4.井道顶层空间计算示意图附件7 5.底坑空间计算示意图附件8 6.驱动主机布置位置与安装方法。附件9 7.悬挂系统的布置附件10 8.控制柜的安装位置附件9 9.限速器的安装位置附件9 三.机房、井道结构的受力要求 1.该电梯为人员不可进入的机房,并且驱动主机的支架两端支 点在井道架上,其所有载荷均有支架承载,对机房地板不产 生受力,只承受控制柜的载荷,其在井道架的设计上满足了 要求,故忽略不计。 2.底坑地面受力计算: 1)轿厢缓冲器下: 4gn(P+Q)=4×9.8(270+300)=22344(N) 2)对重缓冲器下: 4gn(W+Q×0.45)=4×9.8(420+135)=21756(N)

TSG-T7017-2004-电梯曳引机型式试验细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7017-2004 电梯曳引机型式试验细则 Ruleof Type-examination for Lift Traction Machine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4年月日

目录 电梯曳引机型式试验细则 (1) 附件 1 电梯曳引机型式试验所需技术文件和资料 (3) 附件 2 电梯曳引机型式试验方法 (5) 附件 3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电梯曳引机型式试验报告格式) (9)

电梯曳引机型式试验细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梯曳引机的型式试验,统一电梯曳引机型式试验的项目、内容、要求、方法与型式试验报告书格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电梯型式试验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曳引驱动电梯的驱动主机,可用于有齿传动或无齿传动、交流或直流以及永磁同步电机驱动的曳引机的型式试验。 第三条开展电梯曳引机型式试验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型式试验机构),以及上述电梯的设计与制造等相关单位,必须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第四条本细则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等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本细则附件《电梯曳引机型式试验方法》(附件2,以下简称《型式试验方法》)中项目编号的右上角标有“△”的条款,为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相对GB7588-1995变化较大的内容,适用该标准电梯曳引机的型式试验,从GB7588-2003强制实施日2005年1月1日(含)起全部强制执行这些条款,在此之前企业可自愿选择执行或部分执行。 第五条同一型号系列的曳引机,按最大适用参数(最大额定输出转矩和最大额定速度)试验后即可覆盖其以下的参数规格。申请方在申请时应列明所有被覆盖的参数规格,而且本细则附件1《电梯曳引机型式试验所需技术文件和资料》要求提供的文件资料也应完全包括所有被覆盖的参数规格。所谓同一型号系列是指:曳引机的整体结构型式相同,减速箱的型式和中心距相同,电动机及制动器结构和型式相同。 如果申请方没有指明曳引悬挂比,所有参数按1:1曳引悬挂方式试验并出具报告。在具体使用时如果变为2:1悬挂,则电梯额定速度和额定载荷分别为1:1悬挂时的二分之一和两倍。 第六条在正式型式试验之前,型式试验申请单位应当向型式试验机构提供《型式试验资料》中规定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第七条型式试验申请单位应当为型式试验机构提供装配调试完毕、能够正常运行的曳引机及其随机附件一套(含运行所需的润滑油)作为型式试验样品,并且应当已经通过

电梯型式试验规程

《电梯型式试验规则》(TSG T7007— 2016)第1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一、正文修改 1.将 2.1.1.1中的“《超常规电梯参数表》(见附件B)中所列电梯或者仅为单个项目使用结构特殊的电梯, ”修改为“《超常规电梯参数表》(见附件B)中所列电梯或者仅为单个项目使用结构特殊的电梯(斜行电梯除外),”。 2.将2.2.6 中的“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出具型式试验证书后5个工作日内,”修改为“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出具型式试验证书后5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除外),”。 二、附件H修改 1.H2增加: “(9)GB/T 35857-2018《斜行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2.增加H4.1.4: “H4.1.4 斜行电梯 斜行电梯的主要参数变化符合下列之一时,应当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1)额定速度增大; (2)额定载重量大于1000kg,且增大; (3)单一倾斜角度斜行电梯的倾斜角度变化大于±7.5°; (4)多倾斜角度斜行电梯的倾斜角度变化。” 3.将H 4.2中的“(6)轿厢导轨列数减少”修改为“(6)轿厢导

轨列数减少(不适用于斜行电梯)”,并且H4.2增加: “(15)斜行电梯门的设置方式(侧置门,前置门)改变; (16)斜行电梯的轿厢与运载装置的连接方式(承载式,悬挂式)改变; (17) 斜行电梯的曳引钢丝绳与运载装置的连接方式(一端,两端)改变; (18) 斜行电梯的运载装置运行轨道、护轨、导轨、安全钳夹持部件总数量的减少; (19) 斜行电梯的运载装置运行轨道、护轨、导轨、安全钳夹持部件型式(角钢、H钢、T型轨、钢管等)改变。” 4.将表H-2修改为:

升降机型式试验细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Q7008-2007 升降机型式试验细则 Type Test Rule for Hois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7年6月15日

前言 2004年5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国特检中心)下达了本细则的起草任务书。2004年6月,中国特检中心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起草组,在北京召开首次会议,在前期工作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升降机型式试验细则》草案。2004年10月,特种设备局质检特函[2004]62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05年1月和4月,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进行修改并形成送审稿。2005年8月和2006年9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两次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按照统一的TSG安全技术规范模板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2007年12月,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细则明确了升降机型式试验工作的目的和适用范围,规定了型式试验的试验条件、仪器设备、试验项目、内容与要求和试验方法,提出了型式试验结果的判定原则,以指导和规范升降机型式试验工作。 本细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尚洪 国家建筑城建机械质检中心张清海钟正强 国电公司施工机械质量检测中心郭玉莹缪谦 国电公司水电施工设备质量检测中心薛备芳 国家工程机械质检中心王金星

目录 升降机型式试验细则 (1) 附件 A 升降机型式检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 (4) 附件 B 升降机型式试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 (7) 附件 C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 (10)

电梯型式试验报告的有效期

电梯型式试验报告的有效期 电梯制造安装企业经常需要向用户、监理等提供电梯五大安装部件的型式试验报告,但人们对型式试验报告的有效期常常会产生分歧,在此将相关最权威的解释附在后面,希望我公司遇到类似问题时,向对方出示附件中的文件,并指出有关有效期的内容,以便对方学习和提高! 电梯型式试验规程(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梯型式试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型式试验行为,提高型式试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曳引或强制驱动的乘客电梯与载货电梯、液压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以及上述电梯所使用的各类安全保护装置及主要部件,具体范围详见《电梯型式试验规程适用产品目录》(附件1,以下简称《目录》)。

第三条《目录》所列产品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型式试验: (一)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 (二)《影响型式试验结果的电梯配置与参数变更表》(附件2)中明确的电梯整机部件配置、主要参数发生变更的; (三)《目录》所列各种类型整机或各种型式部件停产1年以上(含1年)恢复生产的; (四)同型式进口电梯的首台产品或者部件; (五)列入《目录》的安全保护装置及主要部件每2年进行1次型式试验(取得电梯制造单位许可的企业制造的安全保护装置及主要部件每4年进行1次); (六)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或电梯制造许可受理机构提出型式试验要求的。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电梯型式试验的统一管理;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电梯型式试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上述统一管理或监督检查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以及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发布的各型式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细则(以下简称《型式试验细则》,《电梯型式试验细则目录》详见附件3)中规定的试验项目、内容、要求与方法。如采用其它试验方法,须经国家质检总局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型式特殊的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细则》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组织制定。 进口各种型式的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须按照本规程规定及相应的《型式试验细则》执行。 第六条执行电梯型式试验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型式试验

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

序号法规名称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 国务院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4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6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7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 8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 9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10 超高压容器安全监察规程(试行) 11 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规则(试行) 12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 13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14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分级实施范围 15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 16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17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 18 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19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0 蹦极安全技术要求(试行) 21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22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 23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24 滑索安全技术要求(试行) 25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 26 客运架空索道安全运营与监察规定 27 客运架空索道监督检验规程(试行) 28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29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30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31 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机构资格认可与管理办法 32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 33 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4 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 35 杂物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36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 37 游乐设施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试行) 38 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9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40 锅炉化学清洗规则 41 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 42 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 43 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 44 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 45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46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47 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认证与管理办法 48 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 49 液压电梯监督检验规程(试行) 50 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 51 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52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5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5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5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56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 57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则 58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59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60 施工升降机监督检验规程 61 游乐设施监督检验规程(试行) 62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63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 64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 65 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 66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 67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 68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 69 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

电梯限速器型式试验 (1)

电梯限速器型式试验所需要的技术文件和资料序号项目内容要求 1 申请单位和制造单位信息⑴申请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⑵制造单位名称、地址 2 限速器设计制造参数⑴限速器型号规格 ⑵限速器结构、动作、所用材料、部件尺寸和配合公差装配图 ⑶使用该限速器的电梯的最大和最小额定速度 ⑷限速器动作时所产生的限速器绳张紧力的预期值 ⑸由该限速器操纵的安全钳装置的类型 ⑹摩擦曳引式限速器绳轮的槽型和摩擦力的设计计算说明或热处理硬度参数 ⑺限速器配套装置:钢丝绳和连接方式、安全钳提拉机构和张紧装置的结构,张紧装置最小重量⑻限速器用钢丝绳结构、直径和最小破断负荷,钢丝绳承载安全系数的设计计算说明 3 使用资料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和限速器钢丝绳检验报告等 4 特别说明资料特殊环境使用要求的说明资料及其申请方认为其它需要说明或提供的资料 5 其它必要资料型式试验机构与型式试验申请方协商后,要求补充的其它必要资料

电梯限速器型式试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项目及编号试验内容与要求试验方法 1 机械动作速度1.1 操纵轿厢安全钳的限速器的动作速度应不小于轿厢 运行额定速度的115%,但应该小于下列各值: (1)对于除了不可脱落滚柱以外的瞬时式安全钳装置 为0.8m/s (2)对于不可脱落滚柱式瞬时安全钳装置为1.0m/s (3)对于带缓冲作用的瞬时式安全钳或额定速度不大 于1.0m/s的渐进式安全钳装置为1.5m/s (4)对于额定速度大于1.0m/s的渐进式安全钳装置为 1.25v+0.25/v,m/s v -- 额定速度,m/s (1)使用限速器动作速度测 试仪测试机械动作速度 (2)应该至少进行20次的机 械动作速度试验,并且20 次的机械动作速度值应该 在规定的极限范围内 1.2 操纵对重或平衡重安全钳的限速器(如果有)的动作 速度应大于轿厢限速器的动作速度,但不得大于轿厢 限速器的动作速度值的10% 2 超速保护电气装置2.1 安装在限速器上的电气安全装置的动作速度应小于 限速器动作速度,对于额定速度不大于1.0m/s的电 梯,电气安全装置动作速度应不大于限速器动作速度 (1)限速器动作速度测试仪 测试机械动作速度同时测 试20次电气动作速度 (2)应该至少进行5次反向 电气动作速度测试 (3)每一次试验的电气动作 速度均应该符合要求 2.2 电气安全装置应该符合GB7588-2003 14.1.2的要求, 安装应该牢固,其功能不应由于运转和动作而发生改 变 3 提拉力3.1 限速器动作时,限速器绳的张紧力(限速器的提拉力) 不得小于以下两个值的较大值: (1)申请人的提拉力预期值 (2)300N (1)使用限速器钢丝绳张紧 力测试装置进行至少3次提 拉力试验 (2)每一次得到的试验值均 应不小于要求值 3.2 对于夹持式限速器,动作试验后钢丝绳不得产生永久 变形 外观检查 4 限速器绳4.1 限速器应该由与之相配的钢丝绳驱动,钢丝绳的公称 直径应该不小于6mm (1)检查钢丝绳的结构符合 要求 (2)使用游标卡尺测量钢丝 绳直径 (3)由提拉力试验测得的最 大提拉力验证钢丝绳的安 全系数符合要求 4.2 限速器绳承载的安全系数应不小于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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