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2007年1月26日)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2007年1月26日)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2007年1月26日)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

(二)

(2007年1月26日)

为正确、有效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规定,现对公安机关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一、关于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

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对事先挑拨、故意挑逗他人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制止违法侵害为名对他人加以侵害的行为,以及互相斗殴的行为,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二、关于未达目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

行为人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不予处罚。

行为人自动放弃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不予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由于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应当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三、关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能否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问题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收容教养。

四、关于减轻处罚的适用问题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具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减轻处罚情节的,按下列规定适用:

(一)法定处罚种类只有一种,在该法定处罚种类的幅度以下减轻处罚;

(二)法定处罚种类只有一种,在该法定处罚种类的幅度以下无法再减轻处罚的,不予处罚;

(三)规定拘留并处罚款的,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单独或者同时减轻拘留和罚款,或者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单处拘留;

(四)规定拘留可以并处罚款的,在拘留的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减轻处罚;在拘留的法定处罚幅度以下无法再减轻处罚的,不予处罚。

五、关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认定问题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是指行为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第一次被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查处。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

(一)曾违反治安管理,虽未被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查处,但仍在法定追究时效内的;

(二)曾因不满十六周岁违反治安管理,不执行行政拘留的;

(三)曾违反治安管理,经公安机关调解结案的;

(四)曾被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

(五)曾因实施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

六、关于扰乱居(村)民委员会秩序和破坏居(村)民委员会选举秩序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

对扰乱居(村)民委员会秩序的行为,应当根据其具体表现形式,如侮辱、诽谤、殴打他人、故意伤害、故意损毁财物等,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破坏居(村)民委员会选举秩序的行为,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七、关于殴打、伤害特定对象的处罚问题

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行为的处罚,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殴打、伤害的对象为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

八、关于“结伙”、“多次”、“多人”的认定问题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结伙”是指两人(含两人)以上;“多次”是指三次(含三次)以上;“多人”是指三人(含三人)以上。

九、关于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和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

对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和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行政处罚,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不再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规定。

十、关于居住场所与经营场所合一的检查问题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居住场所与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经营场所合一的,在经营时间内对其检查时,应当按照检查经营场所办理相关手续;在非经营时间内对其检查时,应当按照检查公民住所办理相关手续。

十一、关于被侵害人是否有权申请行政复议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的规定,治安案件的被侵害人认为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新行政诉讼法解释

新行政诉讼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起诉状。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 (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 (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

(三)其他行政协议。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起诉讼的,参照民事法律规范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等行为提起诉讼的,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 第十三条对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案件,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或者单方变更、解除协议是否合法,在适用行政法律规范的同时,可以适用不违反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规范。 第十五条原告主张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或者单方变更、解除协议违法,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协议有效、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协议,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被告无法继续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判决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原告请求解除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理由成立的,判决解除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并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处理。 被告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其他法定理由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给原告造成损失的,

管理制度二十条

项目管理二十条强制规定 为全面加强项目管控力度,统一认识,加强领导,有效解决 项目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强化现场管理,确保项目安全、质量、效益、进度、信用评价整体可控,特制订本规定。 一、前期策划项目上场后,必须要做好前期策划,制定详 细策划书,主要内容包括:创优规划,安全质量目标,效益目标,工期目标,二次经营目标、重难点部位、资源配置、任务划分等。 二、临时工程临时工程和驻地建设必须要有规划、有设计, 包括工程量清单、造价、安全评估、验收等,并绘制详细的现场布置图和细部设计图,施工前必须要对工程量进行量化,标准要适度,严禁超标准建设。 三、工程量分离项目施工前,必须做好施工图工程量复核 工作,必须做好施工图设计与现场实际施工的工程量分离工作。路基土石方施工前,必须要做好路基断面复测工作、做好土石比例划分,按实测断面扣除桥涵等构筑物占用体积计算现场实际施工数量,并以此作为对下计量依据;混凝土梁计算混凝土工程量时,必须扣除钢筋和预应力孔道体积。 四、承包单价项目上场后,上级单位必须及时进行评估, 制定临时工程与正式工程的“红线”承包价,对下承包单价必须控制在“红线”承包价以内。 五、承包模式必须实行“工序清包”模式,除部分钻孔桩、 -1- 土石方及路基软基处理施工可以采用专业分包模式外,坚决杜绝“大包”模式。严禁将一个单位工程的全部工序分包给一个队伍施工,如隧道一个洞口严禁分包给一个队伍。 六、队伍上场队伍选择后必须先签合同后上场。 七、合同评审合同签订前必须组织项目经理部相关部门进 行认真评审(特别是制式合同)。 八、合同交底合同签订后,合同主管部门必须将合同内容 向相关部门进行交底,形成会签记录。 九、施工模板模板必须要自行设计,有图纸、有审核、有 优化,委外加工必须要依据设计重量过磅验收,按过磅计重。 十、二次经营项目必须在开工后三个月内制定二次经营策 划书并上报,策划书必须要随施工进展进行动态修订,坚决杜绝形式主义。 十一、拌合站管理 1.混凝土拌合站及配套设施必须自购自建自管(包括收发料 及试验等); 2.混凝土数量必须坚持设计数量和电脑记录数量双控,坚决 杜绝以现场小票作为计量的唯一依据; 3.坚决杜绝承包人购机建站、坚决杜绝承包人代收发料、坚 决杜绝项目经理部与承包人对材料节余进行分成。 十二、招标采购项目经理部需及时准确按照《中国铁建股 份有限公司物资(设备)集中采购管理办法》上报设备物资需求 -2- 计划,除股份公司集中采购的设备、材料外,其余必须在集团公司平台实行招标采购,具体合同签订由项目经理部负责实施。 十三、地材供应具备条件时必须以隧道弃碴和路基开挖石

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的含义

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的含义 《纲要》将爱国守法列为20字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的首要规范,有其深刻内涵和重要意义。“爱国”是最基本的道德标准,是公民遵守各种道德规范的前提和基础;守法是“爱国”规范的延伸。爱国必须守法,守法是爱国的重要表现和必然要求。 “爱国”主要是规范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其内涵就是热爱祖国,报效人民,维护国家的统一,捍卫民族的尊严。“爱国”是每个中国公民的义务和责任,它要求所有公民都必须把热爱祖国作为自己的一个神圣的道德义务。维护国家的统一,保卫国家的利益,为祖国的繁荣富强而努力奋斗,是每一个公民的光荣责任。 “爱国”作为基本的道德要求,它渗透于公民道德建设的各种规范之中,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相联系,主要体现在对祖国的强烈责任感上,同时它还必须具体落实到以高度的责任感作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做好每一件有利于祖国强盛的事情上。同样,它还必须具体落实到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上。 “守法”规范也主要是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其内涵就是学法、知法、用法,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我国社会是法治社会,每个公民必须具备很强的法治意识,有必备的法律知识,认真执行各项法令、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和服从法律,有明确的法制观念,这是现代社会文明教养的基本要求。换句话说,在现代文明社会中,社会成员如果没有基本的法律知识,不遵守法律,不懂得维护宪法的尊严,那就 __是一个文明的人,一个有道德的人。 在我国社会中,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两者紧密结合,相互作用。一般来说,违背法律的行为同时也是违背道德的行为。在有的情况下,违背道德的行为也是一种犯罪行为。所以,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实质上也是在自觉地遵守社会公德。 在学校思想道德建设中,我们要切实加强“爱国守法”教育与宣传,引导广大师生员工进一步增强热爱祖国,奉献社会的思想感情,增强学法、懂法、守法的自觉性,做一个爱国守法的公民。 “明礼”作为公民道德规范,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从狭义上讲,“明礼”就是讲究起码的礼节、礼仪和礼貌、无论是在公共场,还是在职业场所和个人家庭生活中,行为举止都得体、适宜;从广义上讲,“明礼”就是讲文明,特别是注重公共场合中言谈举止的文明,如爱护公共财物、维护公共秩序、遵守交通规则、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不大声喧哗等等。讲究文明礼貌是做人的起点,每个人来到世上,

安全事故类型(20类)

(1)物体打击,指失控物体的惯性力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 (2)车辆伤害,指本企业机动车辆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 (3)机械伤害,指机械设备与工具引起的绞、辗、碰、割戳、切等伤害。 (4)起重伤害,指从事起重作业时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 (5)触电,指电流流经人体,造成生理伤害的事故 (6)淹溺,指因大量水经门、鼻进入肺内,造成呼吸道阻塞,发生急性缺氧而窒息死亡的事故 (7)灼烫,指强酸、强碱溅到身体引起的灼伤,或因火焰引起的烧伤,高温物体引起的烫伤, (8)火灾,指造成人身伤亡的企业火灾事故。 (9)高处坠落,指出于危险重力势能差引起的伤害事故。 (10)坍塌,指建筑物、构筑、堆置物的等倒塌以及土石塌方引起的事故。 土石的塌方等情况。不适用于矿山冒顶片帮事故,或因爆炸、爆破引起的坍塌事故。 (11)冒顶片帮,指矿井工作面、巷道侧壁由于支护不当、压力过大造成的坍塌,称为片帮;顶板垮落为冒顶。 (12)透水,指矿山、地下开采或其他坑道作业时,意外水源带来的伤亡事故。 (13)放炮,指施工时,放炮作业造成的伤亡事故。 (14)瓦斯爆炸,是指可燃性气体瓦斯、煤尘与空气混合形成了达到燃

烧极限的混合物,接触火源时,引起的化学性爆炸事故。 (15)火药爆炸,指火药与炸药在生产、运输、贮藏的过程中发生的爆炸事故。 (16)锅炉爆炸,指锅炉发生的物理性爆炸事故。 (17)容器爆炸。容器(压力容器的简称)是指比较容易发生事故,且事故危害性较大的承受压力载荷的密闭装置。 (18)其他爆炸。凡不属于上述爆炸的事故均列为其他爆炸事故 (19)中毒和窒息,指人接触有毒物质,如误吃有毒食物或呼吸有毒气体引起的人体急性中毒事故 物体打击,指失控物体的惯性力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 (20)其他伤害。凡不属于上述伤害的事故均称为其他伤害

3.9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前应知道的问题

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前应知道的问题 执行和解,是民事执行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2018年2月23日,最高法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执行和解规定》)该司法解释2018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其重点解决了执行和解与执行外和解的区别、执行和解协议的可诉性、执行和解协议中担保条款的效力等问题。本文将围绕《执行和解规定》就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前应注意的问题做简要探讨。 一、执行中签订和解协议,双方最好在法院签署,签完后共同提交给法院一份,最好将和解内容记入笔录得到执行法院确认,这样才叫“执行和解协议”。 《执行和解规定》颁布之前,关于执行和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仅在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执行员应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执行和解规定》中并没有对未向法院提交的和解协议进行定义,主流观点一般称其为“执行外和解协议”。 《执行和解规定》第二条和第十九条明确提出了执行和解协议和执行外和解协议的区别,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法律效果。具体而言,二者主要区别在于以下几方面: (一)二者的概念内涵不同。 “执行和解协议”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合意并向法院提交的和解协议。因此构成“执行和解协议”的要件包括两个:一是要双方合意达成和解协议,二是要提交给法院。这里的“提交”可以是双方当事人

共同向法院提交,也可以是一方提交且经过另一方同意,还可以是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条款并记入法院执行笔录。 “执行外和解协议”是在执行过程中达成的但未向法院提交的和解协议,即只满足“双方合意达成和解协议”或“提交给法院”其中一项的和解协议,包括未提交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法院但对方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 (二)二者引起的法律效果不同。 “执行和解协议”直接对执行程序产生影响,可以视为一项执行措施,可引起中止执行、终结执行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后果。 “执行外和解协议”,仅能产生实体法上的效果,并不当然产生执行中止的法律后果,如被执行人要求中止执行的,需另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提起执行异议,法院将根据《执行和解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五种情形分别处理,可能终结执行或中止执行,也可能驳回异议继续原执行程序。 (三)是否具有可诉性不同。 “执行和解协议”具有可诉性,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执行外和解协议”则不直接具有可诉性。在原执行程序未中止的情况下,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原执行程序继续进行,不存在另行起诉的问题;若申请人不履行和解协议,而被执行人正在履行和解协议或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或和解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或

新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十大亮点

新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十大亮点 一是明确了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职权。将原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修改为“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二是扩大了受案范围。将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诉讼原有的八类,增加到十二类;其中,增加了解决行政协议争议、不服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及其补偿决定、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等新的受案范围。 三是实行登记立案。为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的突出问题,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不仅增加了诉权保护条款,还率先把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立案登记制写入法条中,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一律接收诉状,符合立案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诉状内容或诉讼材料欠缺的,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 四是延长了起诉期限。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将起诉期限从原法的三个月,修改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同时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

五是增加了调解制度。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将原法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修改为“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六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为打消人民群众对于“告官不见官”的疑问,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司法解释规定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副职。 七是可跨区域管辖行政诉讼案件。为破除对行政诉讼的干扰,确保人民法院公正审理行政案件,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新增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八是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为有利于督促行政复议机关更加充分地发挥行政复议的监督纠错功能,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新增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九是行政案件的判决方式得到完善。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在撤销之诉外规定了新的诉讼类型,包括履行之诉、给付之诉。新的诉讼类型要求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履行原告所申请的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为此,判决方式相应不同,对于能够明确判决行政机关履行原告所要求的具体职责和义务的,应当首选明确具体的判决,这样能够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尽快实现,避免判决主文语焉不详难以执行,也防止行政机关反复

传销行业经管20条详细解答文档 (3)

《生活经营管理20条》 《生活经营管理20条》简称《经管20条》是现在的传销组织最常用的制度,也是新人考察时唯一可以接触到制度,在新人考察几天后一般会开一个会专门学习这个制度。开会的时候,一般是连新人在内一共6个人,三男三女,其实还有第七个人在附近放风,被传销组织称为“经管会”针对新人的叫“新经会”。经管会一般会有一个主持人,主持人的台词一般相对比较固定: 各位新老朋友 大家好! 今天又到了我们周二、周六学习生活经营管理二十条的时间。行业每次把我们聚集在一起,以相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学习。其目的就是给我们在座的各位老朋友敲个警钟,提个醒,看看自己在过去一周内,做到了哪些,做到了的请继续保持,没有做到的必须改正。俗话说: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每一个企业,公司都有它的管理方法和规定,而刚来了解行业的朋友很不理解,就会问:?你把你们行业说的这么好,那么好,到底有什么保障?? 第一、就是你们这几天所了解的运作模式里的五级三阶(晋)制。 第二、就是我们今天晚上要学习的生活经营管理二十条。 第三、我暂时保留一下,等会由我们的xx大经理(我)为大家揭开这一层神秘的面纱。 希望大家认真的听一下,分析一下,由于我们所从事的是人与人打交道的行业,有必要来一个简短的自我介绍,今天很荣幸从小弟(妹)这里开始! ?新老朋友们晚上好,我叫×××,来自×××,我的推荐人是×××,谢谢!? (经理开始自我介绍,并开始主持晚会)通过大家通过大家一圈简短的自我介绍,又拉近了我们之间的距离,使熟悉的朋友更加熟悉,陌生的朋友从此不再陌生。今天,我坐在上面我又听到了很多新名字,看到了很多新面孔,有来自全国各地五湖四海的朋友,这足以证明我们的行业正在健康有序的发展。借用当兵的一句话?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行业没有变,变的只是我们身边的每位朋友。我们来到长沙,又相聚在这个狭小的房间里,来干什么呢?就是来品尝我们行业的二十道美味大餐。它里面包含着酸、甜、苦、辣。学习我们的经营管理二十条,其目的就是给在座的老朋友敲个警钟,提个醒,看看在过去一周内,做到了哪些,做到的请加以保持,没做到的必须改正,没有选择。来了解我们行业的新朋友也许很纳闷,你把你们行业说的这么好,有什么保障可以保证我们成功呢?在这里我可以明确的告诉大家:我们行业又三大保障。

20种伤害解释

11、冒顶片帮: 矿井、隧道、涵洞开挖、衬砌过程中因开挖或支护不当,顶部或侧壁大面积垮塌造成伤害的事故。工作面、侧壁坍塌称为片帮,顶部垮落称为冒顶,二者常同时发生。 片帮,指矿井作业面、巷道侧壁在矿山压力作用下变形,破坏而脱落的现象。 冒顶是顶板失控而自行冒落的现象。 二者常同时发生 两者常同时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统称为冒顶片帮。适用于矿山、地下开采、掘进及其他坑道作业发生的坍塌事故。 在采矿作业中,最常见的事故是冒顶片帮,约占采矿作业事故的40%以上。分析该类事故的原因主要是: 1.采矿方法选择不合理,顶板管理方法不当 如采场布置方式与矿床地质条件不适应,采场阶段太高,矿块太长,顶帮暴露面积太大,时间过长,加上顶板支护、放顶时间选择不当,都容易发生冒顶事故。天井、漏斗布置在矿体上盘或切割巷道过宽都容易破坏矿体及围岩的完整,产生片帮事故。 2.作业人员疏忽大意,检查不周 根据冒顶伤亡事故分析,只有极小部分的事故是由于较大型冒落引起的,大多数都属于局部冒落及浮石伤人,且多发生在爆破后1~2小时内。这是因为岩石受爆破的冲击和震动作用后,有二些发生松动和开裂的岩石,稍受震动或时间一长马上就会冒落。这时如果正好有人站在下面,将被击中。所以在放炮后应加强对采场顶帮的检查和处理。另外,在节假日前后或停工时间较长后,恢复生产时,也应加强对顶帮的检查和处理。 3.处理浮石操作方法不当 由于处理浮石操作不当所引起的冒顶事故,大多数是因处理前对顶板缺乏全面、细致的检查,没有掌握浮石情况而造成的。如操作时撬前面的,后面的冒落;撬左边的,右边的冒落;撬小块的浮石,却引起大面积冒落等。有时因为操作工人的技术不熟练,处理浮石时站立位置不当,当浮石下来时无法躲避而造成事故。也有一些事故是由于违反操作规程,冒险空顶作业,违章回收支柱而造成的。 4.地质情况变化,自然条件不好 如在采矿体中有小断层、裂隙、溶洞、软岩、泥夹层、破碎带、裂隙水等等,都容易引起冒顶片帮,在开采中要特别注意。 5.地压活动的影响 有些矿山在开采后对采空区未能及时有效地处理,随着开采深度不断增加,矿山的生产区域不同程度地受到采空区地压活动的影响,容易导致井下采场和巷道发生大面积冒顶片帮事故。 根据以上冒顶片帮事故发生的原因,预防冒顶片帮,避免伤亡事故的措施主要有: 1.根据矿床地质条件,合理选择采矿方法和采场布置。天井、漏斗等应布置在矿床的下盘,避免破坏上盘,造成片帮。开采时,要严格按采掘顺序,自上而下,由远而近,有计划的回采,尽量减少顶板暴露时间,加快采矿速度,缩短回采周期。 2.按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建立正常的生产秩序和作业制度,加强职工安全技术教育、培训,提高职工安全防范意识和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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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条文简要解读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条文简要解读 山东省法学会企业商事法律研究会刘文荣 第12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于2014年11月1日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这是行政诉讼法实施24年来的第一次大修。修正案立足于解决“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增设了许多重大的新制度、新规定,对于更好的发挥行政诉讼在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等方面的作用,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具有重要意义。新行政诉讼法对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提出了许多新任务、新要求,需要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严格执行。同时,新行政诉讼法增设的新制度、新规定,也迫切需要通过司法解释进行细化,制定便于人民法院操作的具体规程,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制定了起草司法解释的规划,专门成立了司法解释起草小组,并向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征集问题和建议。最终提交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于2015年4月20日讨论通过,将从5月1日起与新行政诉讼法同步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共27条,包括十个大的方面:立案登记制,起诉期限,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复议机

关作共同被告,行政协议,一并审理民事争议,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判决方式,有限再审以及新旧法衔接等。 第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起诉状。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解读:针对行政诉讼“立案难”的问题,该司法解释把立案登记制摆在了首要位置,除了明确宣示人民法院要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必须受理之外,还在具体的程序方面作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首先要求对于起诉一律接收起诉状,对于能够当场登记立案的要作出当场的登记立案,不能当场

[经管二十条感想和改变] 生活经管20条感想感悟

[经管二十条感想和改变] 生活经管20条感想感悟 你知道经管二十条是哪20条吗?看完之后有什么感想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经管二十条感想和改变,仅供参考! 经管二十条感想和改变【1】 很高兴受大经理室的委托,今天由我为大家讲解很荣幸由我来为大家讲解行业的《生活经营管理二十条》。 由于时间的关系,我们就直接进入主题。 前言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商业法规和文明守则,正确宣传经营理念,树立爱祖国、爱人民共同创建美 好人生的企业精神,为国分忧,为民解难,为全国人民做出应有的贡献,努力培养具有独立经营能力的现代商 人,为此制定生活经营管理二十条。 注解:目前我国的社会现状,大家也知道,大中型企业相继倒闭、工人下 岗、兵役制度的改革、农业现代化的推行,造成了大量剩余劳动力,还有大中专院校的毕业生,这些人都同时向社会。 有的人因生活所迫,胆小的去偷,胆大的去抢,犯罪率逐步上升,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社会压力。而我国是人口大国,人力资源有待合理开发,所以引进了连锁经营这个行业,那是国家引进这个行业的目的行业 是平凡人取得辉煌成就的美好事业,每位业务员都是独立的老板,行业让每个人都视线自己的人生价值的同 时,还能获得一笔可观的原始积累资金。 经过短短两至三年的时间,就能得到精神财富和物质财富的双丰收。 当然,每个人出局后,不可能抱着那笔钱等到老,我们会去干更大的事业,带动地方经济发展,解决更多的就业 问题,无形中给国家分忧,为民解难。 第一条:每位业务员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关心 国家大事,关心他人大公无私;树立敢于为他人奉献的精神,真正做到“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精神风貌; 要认真学习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学习各门学科,提高自己的文化水平和演讲能力。 注解:我们做为国家的合法 公民,首先要遵纪守法,热爱自己的祖国,拥护党的领导。 千里迢迢来到合肥这座城市,就要遵守当地政府的管 理,尊重当地人的生活习惯。 每个人了解完行业后,一定要去当地公安部门办理暂住证,以便当地公安部门的统一管理。 行业是互帮互助的,每位业务员必须具备集体主义精神,关心他人,把别人的事当成自己的事,团结 身边的事业伙伴,我为他人付出,别人才会为我付出。 行业靠的是集体力量,单打独斗是干不成行业的。 我们行业的生活经营管理二十条,每位业务员必须认真学习到位,并把它做为自己的

我国公民道德基本规范

我国公民道德基本规范的内涵: 1、公民道德基本规范: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 2、社会公德主要规范: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 3、职业道德的主要规范: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 4、家庭美德的主要规范: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 一、公民道德的内涵 所谓公民道德,就是一个国家所有公民都必须遵守和履行的道德规范的综合。这个道德规范的总和,包括道德核心、道德原则、道德基本要求和一系列的道德规范。 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把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德建设作为整个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德着力点。在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德整个工作中,如何把上述内容和要求具体化、规范化,使之成为全体公民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德行为规范,是摆在我们面前德一项重要而紧迫德任务。 因此,我们说,公民道德和社会主义的道德体系,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一般说来,公民道德是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道德的基础。社会主义的道德体系,是先进性和群众性的统一,它既包括对共产党员和先进分子要求的共产主义道德;也包括对广大公民要求的公民道德。对于共产党员和先进分子来说,要求他们身体力行共产主义道德,不应当降低对他们的要求;同时,对于广大群众来说,不应当也不可能要求他们都身体力行共产主义道德。当然,我国是社会主义的国家,仍然要对所有的公民提倡和宣传共产主义的高尚品德。 二、我国公民道德基本规范的内涵 《纲要》在公民道德建设的指导思想中,以广大人民群众耳熟能详的语言,将我国公民应遵守、需要在全社会大力倡导的基本道德规范概括为20个字,即:爱国守法、明理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这些规范是第一次系统地、集中地作为我国公民地基本道德规范被提出来,应当引起全社会地高度重视。在学习、宣传、贯彻、落实《纲要》地过程中,需要把这20个字当作一个重点,使这些基本道德规范真正深入到每一个公民地内心,并落实在具体的道德行为上。 《纲要》提出地20个字可以再细分为这样10个道德规范即: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 公民道德这10个基本规范,在调整整个公民个人与社会、与国家,与他人的关系中,各有不尽相同的功能,大致说来可以对这些功能作这样的认识和划分:

执行和解协议范文

执行和解协议范文 1执行和解协议的法律执行 在执行案件中,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一旦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法院的执行工作实际上就处于一种暂停的状态。待双方当事人根据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法院就进行结案处理。对此,实践中没有争议。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当事人并没有严格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的履行期限履行,而是在履行期限之后才履行完毕。由于其内容完全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所以,法院仍以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结案。这种情况实践中争议也不大。 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但没有完全按照执行和解协议规定的时间、期限、内容履行,或是根本就不履行。对于这种情况,中国法律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也作了一些规定。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法,是否恢复对原审生效法文书的执行,需全部满足以下条件: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根据对方当事人申请;不超过申请执行期限。 如果在执行中,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却没有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而且在超过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的履行期限后,申请执行人也没有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对这种情况如何处理,理论界存在争议。 2执行和解协议的执行 设立履行债务鼓励制度在执行当中,追加第三人

作为被执行人的效果并执行和解不理想,特别是在异地执行中。第三人提早代为履行义务肯定会受到一定的“损失”,其无利益可得,当然缺乏履行义务的积极性,而往往逃避、甚至抗拒执行。设立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鼓励制度。在被执行人向法院隐瞒对第三人享有债权(到期或未到期)的情况下,第三人经得法院的同意,以少于本应给付被执行人的金额替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3执行和解协议的法律保证 法院对执行和解协议进行审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审查执行和解协议是否违背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道德。经审查执行和解协议违背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道德,要向当事人说明和解协议无效,案件执行程序继续进行。 二是审查被执行人是否具备履行和解协议的条件,是否存在被执行人利用执行和解拖延执行逃避执行的可能。 具体做法是在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执行法官要责令被执行人说明履行和解协议的能力和条件。被执行人不能说明其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和条件,又不能提供执行担保的,法院不认可和解协议的效力,执行程序不停止。法院审查执行和解协议的情况要记入笔录。 为保证执行和解协议的落实,还要加大对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制裁措施。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和解协议甚至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恢复执行后要要严肃追究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法律责任,采取罚款、拘留等制裁措施。情节严重的,要移送公安

2019年公民基本道德规范.doc

公民基本道德规范 爱国守法 《纲要》将爱国守法列为20字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的首要规范,有其深刻内涵和重要意义。“爱国”是最基本的道德标准,是公民遵守各种道德规范的前提和基础;守法是“爱国”规范的延伸。爱国必须守法,守法是爱国的重要表现和必然要求。 “爱国”主要是规范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其内涵就是热爱祖国,报效人民,维护国家的统一,捍卫民族的尊严。“爱国”是每个中国公民的义务和责任,它要求所有公民都必须把热爱祖国作为自己的一个神圣的道德义务。维护国家的统一,保卫国家的利益,为祖国的繁荣富强而努力奋斗,是每一个公民的光荣责任。 “爱国”作为基本的道德要求,它渗透于公民道德建设的各种规范之中,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相联系,主要体现在对祖国的强烈责任感上,同时它还必须具体落实到以高度的责任感作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做好每一件有利于祖国强盛的事情上。同样,它还必须具体落实到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上。 “守法”规范也主要是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其内涵就是学法、知法、用法,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我国社会是法治社会,每个公民必须具备很强的法治意识,有必备的法律知识,认真执行各项法令、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和服从法律,有明确的法制观念,这是现代社会文明教养的基本要求。换句话说,在现代文明社会中,社会成员如果没有基本的法律知识,不遵守法律,不懂得维护宪法的尊严,那就不能说是一个文明的人,一个有道德的人。 在我国社会中,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两者紧密结合,相互作用。一般来说,违背法律的行为同时也是违背道德的行为。在有的情况下,违背道德的行为也是一种犯罪行为。所以,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实质上也是在自觉地遵守社会公德。 在学校思想道德建设中,我们要切实加强“爱国守法”教育与宣传,引导广大师生员工进一步增强热爱祖国,奉献社会的思想感情,增强学法、懂法、守法的自觉性,做一个爱国守法的公民。 明礼诚信 “明礼”作为公民道德规范,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从狭义上讲,“明礼”就是讲究起码的礼节、礼仪和礼貌、无论是在公共场,还是在职业场所和个人家庭生活中,行为举止都得体、适宜;从广义上讲,“明礼”就是讲文明,特别是注重公共场合中言谈举止的文明,如爱护公共财物、维护公共秩序、遵守交通规则、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不大声喧哗等等。讲究文明礼貌是做人的起点,每个人来到世上,学习做人就是从讲文明礼貌开始的。文明礼貌不仅给他人、给社会带来愉快和谐,也能创造充满爱心的环境,给自己带来快乐,带来温馨。如你向同学的一句不经意的问候,一个小小的帮助等等都会使同学感觉友谊的存在。 “诚信”是对“明礼”规范的进一步深化和“升华”,即古人所说的“礼于外,诚于内”。它的基本内容是诚实、诚恳、信用,也就是忠诚老实,诚恳待人,以信用取信于人,对他人给予信任。华中理工大学校长、中国科学院院士杨叔子曾说:做人的第一要素是诚信。试想一个习惯于坑蒙拐骗的人能赢得他人的信赖吗?在我们校园曾发生过这样的一件事、一位需要贷款助学的同学拿着助款银行的宣传单对银行工作人员说:“要是我以后不还怎么办?”弄得银行工作人员面面相觑,不知如何解释是好。诚信、是道德赖以维系的前提,它既是市场经济领域中基础性的行为规范,也是个与社会、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相互关系的基础道德规范。不管前面这位同学当时是如何想的,但从他的问话中,我们不难看出对当代大学生加强信誉教育,还是十分必要的。 “明礼”“诚信”作为公民最基本的道德规范之一,在落实到行动中看起来都是一件件小事,但是正所谓“见微知著”,就是这些小事,从另一个侧面能反映出一个人,一座城市,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形象,因此,

(完整版)20类事故分类解释

1.物体打击,指失控物体的惯性力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如落物、滚石、锤击、碎裂、崩块、砸伤等造成的伤害,不包括爆炸、主体机械设备、车辆、起重机械、坍塌等引发的物体打击。 2.车辆伤害,指本企业机动车辆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如机动车辆在行驶中的挤、压、撞车或倾覆等事故,在行驶中上下车、搭乘矿车或放飞车所引起的事故,以及车辆运输挂钩、跑车事故。 3.机械伤害,指机械设备与工具引起的绞、辗、碰、割戳、切等伤害。如工件或刀具飞出伤人,切屑伤人,手或身体被卷入,手或其他部位被刀具碰伤,被转动的机构缠压住等。常见伤害人体的机械设备有:皮带运输机、球磨机、行车、卷扬机、干燥车、气锤、车床、辊筒机、混砂机、螺旋输送机、泵、压模机、灌肠机、破碎机、推焦机、榨油机、硫化机、卸车机、离心机、搅拌机、轮碾机、制毡撒料机、滚筒筛等。但属于车辆、起重设备的情况除外。 4. 起重伤害,指从事起重作业时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包括各种起重作业引起的机械伤害,但不包括触电,检修时制动失灵引起的伤害,上下驾驶室时引起的坠落式跌倒。 起重伤害事故是指在进行各种起重作业(包括吊运、安装、检修、试验)中发生的重物(包括吊具、吊重或吊臂)坠落、夹挤、物体打击、起重机倾翻、触电等事故。 起重伤害事故形式 1)重物坠落 吊具或吊装容器损坏、物件捆绑不牢、挂钩不当、电磁吸盘突然失电、起升机构的零件故(特别是制动器失灵,钢丝绳断裂)等都会引发重物坠落。处于高位置的物体具有势能,当坠落时,势能迅速转化为动能,上吨重的吊载意外坠落,或起重机的金属结构件破坏、坠落,都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2)起重机失稳倾翻 起重机失稳有两种类型:一是由于操作不当(例如超载、臂架变幅或旋转过快等)、支腿未找平或地基沉陷等原因使倾翻力矩增大,导致起重机倾翻;二是由于坡度或风载荷作用,使起重机沿路面或轨道滑动,导致脱轨翻倒。 3)挤压 起重机轨道两侧缺乏良好的安全通道或与建筑结构之间缺少足够的安全距离,使运行或回转的金属结构机体对人员造成夹挤伤害;运行机构的操作失误或制动器失灵引起溜车,造成碾压伤害等。 4)高处跌落

执行和解纠纷的解决途径与审查范围

执行和解纠纷的解决途径与审查范围 执行和解有利于减缓冲突、节约成本、促进履行。但执行和解本身也可能产生纠纷,有纠纷就需要相应的解决途径。执行和解纠纷通过何种途径解决,既关系到当事人民事实体权利的实现,又涉及其程序权利的保障,同时还与审判权和执行权的合理边界密切相关,有必要进行专门研讨。 一、执行和解纠纷解决的不同模式 执行和解纠纷的解决模式,因对执行和解性质的认识不同而不同,大致有三种观点:基于诉讼行为说的解决模式、基于私法行为说的解决模式和基于双重属性说的双重解决模式。 1.诉讼行为说视野下的解决模式。有人主张执行和解的性质属于诉讼行为。依此观点,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发生纠纷的,执行法院有权直接进行审查处理,并依当事人申请对审查确认后的执行和解协议强制执行。在诉讼行为说的理论框架下,经法院审查确认的执行和解协议具有执行力,并可以代替原执行依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私法行为说视野下的解决模式。与诉讼行为说不同,私法行为说主张执行和解系双方当事人在没有国家公权力介入的情况下,自行协商处分私权的私法行为,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仅具有民法上合同的效力。当事人之间因执行和解发生争议的,应当通过诉讼解决。此类诉讼既可能是当事人就执行和解纠纷提起的普通民事诉讼,也可能是以阻止强制执行为目的的债务人异议之诉。 3.基于执行和解双重法律属性的解决模式。还有人主张执行和解兼具诉讼行为和私法行为双重属性,与此相应,在执行和解纠纷的解决途径上,主张双重解决模式:既可以由执行机构直接审查处理,也可以由当事人另行起诉。而在执行机构直接处理和另诉这两种解决途径的关系上,该种观点又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是以执行机构直接审查处理为主,以当事人另行起诉为辅;另一种意见是两种解决途径不分主次,可以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二、现行法律框架下的模式选择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现行法律框架下的执行和解在性质上既不同于纯粹的私法行为,也不同于诉讼行为。一方面,执行和解协议兼具民事合同的形式与内核。另一方面,执行和解又具有一定公法上的效力,如执行和解对执行程序能够产生一定的影响,达成和解后执行程序通常会中止;和解协议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在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时扣除,并具有终结执行程序的法律效力,可见,执行和解显然又不同于普通的民事合同。但执行和解对执行程序的影响,与诉讼行为说主张的经法院审查认可后可强制执行和解协议的观点又判然有别。总之,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执行和解兼具公法和私法效力,其法律性质具有双重性。执行和解协议既与纯粹的民事合同有别,也没有完全意义上的公法效力。 应予指出的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中关于执行和解效力及纠纷解决途径的规定并不全面,仅针对和解中存在欺诈、胁迫及和解协议不履行等情形,规定了执行程序中的直接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0]8号 颁布日期:20000308 实施日期:20000310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一、受案范围 二、管辖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起诉与受理 六、审理与判决 七、执行 八、其他 1999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8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 为正确理解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现结合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对执行行政诉讼法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受案范围 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第三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 第五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中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 二、管辖 第六条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和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第七条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 (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 (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 (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三)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四)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第九条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 第十条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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