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真食品认证通则

清真食品认证通则
清真食品认证通则

清真食品认证通则

《清真食品认证通则》是以《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认证通则》为基础,参考国际上有关清真食品认证标准,在广泛征求各地宗教团体、食品监管及标准化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共同制定的5省区联盟认证标准。随着国内清真产业的快速发展及国际清真产品贸易往来日益频繁,为充分尊重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饮食习俗,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保障广大穆斯林群众的食品安全与健康,由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委、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起,甘肃、青海、陕西、云南四省区民委、质监局响应,于2012年9月12日在宁夏银川成立了清真食品认证地方联盟,并在广泛征求五省(区)各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讨论通过了《清真食品认证通则》。

《清真食品认证通则》由五省区分别以地方标准形式在统一时间发布,统一实施。《清真食品认证通则》联盟标准的制定和发布,将实现清真产品生产经营的规范化、标准化、集约化和国际化,促进国内清真产业统一市场的形成和国际贸易的正常发展,并实现与世界穆斯林各国的清真标准对接与互认。将有效弥补清真食品认证方面的空白,对于解决清真食品认证难和管理难的问题将会提供重要的标准依据和技术性支撑,对于发展陕西省清真食品产业、拓宽清真食品的国际市场和促进经济发展将起到重要的推动和保障作用。

目前已由宁夏、云南、陕西、天津、青海、甘肃、河南、四川等八个省市的民委和质监局统一发布、生效。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清真食品认证通则的术语与定义、总则、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资质要求、清真食品原材料的要求、清真食品加工规范要求及清真食品的标志、包装、运输、存储。

本标准适用于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是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资格、生产准备、操作、包装、运输、存储、销售的认证通则,是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使用“清真(HALAL)食品”标识名称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也适用于清真食品安全管理监督。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T17237 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穆斯林

阿拉伯语音译,指信仰伊斯兰教的人。

3.2

穆斯林饮食规约

在清真(HALAL)基础上发展、形成的世界穆斯林所通用饮食规约。

3.3

清真(HALAL)

伊斯兰教指称的“合法性”行为。

3.4

清真食品

伊斯兰教法许可的食品。

3.5

穆斯林禁忌成分

穆斯林饮食规约所禁忌的物品及其衍生物。

4 总则

4.1 本标准旨在严格保证清真食品的纯洁性,保障清真食品的质量安全。

4.2 本标准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清真食品管理法律法规。本标准认证的清真食品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清真食品卫生标准、质量标准、出入境管理标准和出口国的相关标准。

4.3 本标准促进与世界穆斯林国家和地区的认证相关标准对接、互认。

4.4 本标准是清真食品的标准化生产、投入品监管、关键点控制、清真安全保障的技术规范,是采取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的技术规范,是确保清真产品独特文化、品质和安全性的技术规范。

5 申请认证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资质要求

5.1 申请认证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取得当地工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和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相关证书。

5.2 国外申请清真食品认证的企业,应当提交所在国权威机构HALAL认证文件,以资审查、协商、认可。

5.3 企业的名称、商标不得有穆斯林禁忌的内容。

5.4 企业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中应有穆斯林。

5.5 采购、保管和主要制作人员应是穆斯林。

5.6 肉类生产加工企业的屠宰主刀人员应是阿訇、满拉或经过专业培训的穆斯林。

5.7 企业员工应有一定数量的穆斯林,生产清真食品的企业应当符合清真食品管理规定的要求。

5.8 企业员工应经过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知识培训后上岗。

5.9 企业应符合GB14881规定,并具有清真食品生产的环境、技术、设备、管理制度、人文等方面的条件。

5.10 企业产品应经清真食品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

5.11 企业应有完善的质量控制措施,有完备的生产销售记录档案。

6 清真食品禁忌的原材料

6.1 清真食品的原材料(包括原料和衍生物)不得含有穆斯林禁忌的成分。

6.2 穆斯林禁忌的成分

6.2.1 以动物为原料的食品:

) 猪类;

b) 狗、蛇、鼠、猫和猴类;

c) 带有利爪和尖牙的食肉类动物,如狮、虎、熊及类似动物;

d) 带利爪的掠食类鸟类,如鹰、秃鹫及类似鸟类;

e) 害虫类,如蜈蚣、蝎子及类似动物;

f) 伊斯兰教禁止杀害的动物,如蚂蚁、蜜蜂和啄木鸟;

g) 一般令人讨厌的动物,如虱子、苍蝇等类似动物;

h) 青蛙、鳄鱼等两栖动物;

i) 骡、驴类;

j) 未按照伊斯兰教法宰杀的任何动物;

k) 除肉类和肝脏等器官自带之外的血液及其任何衍生物;

l) 任何转基因动物及制品;

m) 其他禁忌动物及衍生物;

n) 将上述动物身体上任何成分加入食品的;

o) 法律禁止食用的,如法律保护的动物以及侵占、偷盗的。

6.2.2 以植物为原料的食品:使人兴奋并对人有毒害的植物(毒素和有害物经过处理被排除的不在限制之内)。

6.2.3 饮料:

a) 含有酒精和以酒命名的饮料;

b) 令人兴奋并对人有害的饮料。

7 清真食品加工规范要求

7.1 产品

7.1.1 产品及其名称、形状、图案不得带有穆斯林禁忌的内容。7.1.2 所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标识为宗教祭祀食品。

7.2 清真食品的生产

7.2.1 农产品加工业养殖基地:

a) 不得饲养猪类;

b) 养殖所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不得含有穆斯林禁忌的成分,如果不能保证,屠宰前应当经过净化饲养。

7.2.2 屠宰:

a) 屠宰技术条件应当符合GB/T17237及相关标准和有关规定;

b) 屠宰人员应当是阿訇、满拉或经过专业培训的穆斯林;

c) 被屠宰的动物应当是穆斯林认为合法的动物;

d) 动物应当是活体或屠宰前认定是活体的,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相关要求;

e) 屠宰的环境应当清洁;

f) 屠宰时被宰动物应当喉部朝向麦加方向;

g) 屠宰刀具应当是锋利的,不得使用钝器、枪械;

h) 屠宰的下刀处应当在被宰动物的颈部喉头,应当按照穆斯林屠宰的规范程序进行:

1) 下刀前应当按照相关程序诵念;

2) 应当用刀切断被宰动物的气管、食管、主动脉及颈部的纹理;

3) 最佳的宰牲为一刀完成,如不能完成需补刀,但抽刀时不可用力。

i) 在屠宰过程中,不得有不人道的行为:

1) 让动物感到恐惧;

2) 在活体上采割和剥皮;

3) 在血沥尽前采割、剥皮、开膛。

7.3 清真食品加工

7.3.1 加工场所应当符合穆斯林所要求的清洁环境。清真食品的生产线、检疫设备等,包括其原料和制作工艺应当符合穆斯林的规范,并保证专用。非清真食品加工企业经当地清真食品管理部门批准转为清真食品加工企业,其生产过非清真食品的设备和器具,应当在生产清真食品前严格按照穆斯林的清洁规范和程序清洗,不能清洗的设备用具不得用于清真食品生产。

7.3.2 加工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清真食品认证标识。

7.3.3 加工场所不得有穆斯林任何禁忌物品。

7.3.4 加工场所的工作人员不得有穆斯林禁忌的任何行为。

7.3.5 应当使用经过清真食品认证的主料进行加工,所使用辅料不得对清真食品安全存在影响和潜在危害。

7.3.6 生产、清洗、消毒过程应当符合穆斯林的规范,并不得使用禁忌的消毒剂。

7.3.7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并不得含有穆斯林禁忌成分。

8 清真食品的包装、标志、运输、存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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