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水环境功能区划

青海省水环境功能区划
青海省水环境功能区划

青海省水环境功能区划

青海省环境保护局

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项目名称:中国水环境功能区划

分项目名称:青海省水环境功能区划

主持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环境规划院、青海省环境保护局

承担单位:青海省环境信息中心

青海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

项目领导小组:

组长:祁生奎(青海省环保局副局长)

副组长:陈小宁(青海省环保局污控处处长)

李宏奇(青海省环境信息中心副主任)

成员:马桂香(青海省环保局污控处副处长)

尹大海(青海省环保局规财处副处长)

丁学刚(青海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副院长)

梅洁人(青海省环保局自然处副处长)

任杰(青海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站长)

项目技术组:

组长:李宏奇

成员:王建荣、李幸福、葛劲松、张敏、张晓明、

司文轩、苟任黎、李旭东

批准:曲爱珍

审定:祁生奎

审核:赵浩明

校核:陈小宁、丁学刚、王心明

项目负责:李宏奇

报告编写:李宏奇、王建荣、李幸福、司文轩

主要参加人员:李宏奇、王建荣、李幸福、葛劲松、张敏、

张晓明、司文轩、苟任黎、李旭东

1 总论

1.1 水环境功能区划目的和意义

水环境功能区划是水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水环境功能区是水环境分级管理工作和环境管理目标责任制的基石,是科学确定和实施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基本单元,是正确实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进行水质评价的基础。通过这项基础性工作,可以进一步使水环境功能区划与水质监测、水环境管理等结合起来,形成活的水环境功能区划系统。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履行省人民政府“三定”方案赋予青海省环保局的职责,加强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运用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手段强化水环境保护目标管理工作,实现水环境质量按功能区达标。按国家环保总局的统一部署,2002年6月,青海省环境保护局在全省开展水环境功能区划工作,编制完成全省水环境功能区划。

1.2 水环境功能区划编制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⑶《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

⑷《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⑸《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96]31号文;

⑹《关于印发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青政办[2000]67号文;

⑺《关于开展全国水环境功能区划汇总工作的通知》环办[2002]55号文

⑻《全国水环境功能区划汇总工作指南》

1.3 水环境功能区划引用标准

⑴《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⑵《自然保护区类型及级别划分原则》(GB/T14529-1996);

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

⑷《渔业水质标准》(GB 11607-89);

⑸《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

1.4 水环境功能区适用范围

本区划适用于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划分的Ⅰ至Ⅴ类水环境功能区、混合区、过渡区,不适用于没有水环境功能的季节性水域。

2 水环境功能区划原则与方法

2.1 定义

2.1.1 水环境功能区

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针对水域使用功能、经济发展以及污染源总量控制的要求,划定的水域分类管理功能区(主要包括包括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渔业用水区、工农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等),以及混合区、过渡区等管理区,统称为水环境功能区。

2.1.2 自然保护区

为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区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出一定面积的陆地和水体,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Ⅰ类标准的区域,称为自然保护区。

2.1.3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城镇饮用水集中式取水构筑物所

在地表水域及其地下水补给水域、地下含水层的某一指定范围称为饮用水源保护区。

在饮用水源地取水口附近划定的、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Ⅱ类标准的水域和陆域为一级保护区;在一级保护区外划定的、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的水域和陆域为二级保护区。

2.1.4 渔业用水区

鱼、虾、蟹、贝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养殖鱼、虾、蟹、贝类、藻类等水生动植物的水域,称为渔业用水区。

其中,通常按水质要求不同划分为珍贵鱼类保护区和一般鱼类用水区,珍贵鱼类保护区主要包括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一般鱼类用水区包括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标准。

2.1.5 工业用水区

各工矿企业生产用水的集中取水点所在水域的指定范围称为工业用水区。

工业用水区的水质应满足地表水的生态保护要求、下游水环境功能区高功能用水的水质要求,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Ⅳ类标准。

2.1.6 农业用水区

灌溉农田、森林、草地的农用集中提水站所在水域的指定范围称为农业用水区。

农业用水区的水质以满足地表水的生态保护要求、下游水环境功能区高功能用水的水质要求为依据,严于农业灌溉用水标准,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Ⅴ类标准。

2.1.7 景观娱乐用水区

具有保护水生生态的基本条件、供人们观赏娱乐、人体非直接接触的水域称为景观娱乐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水质最低要求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V类标准。

2.1.8 混合区

混合区是不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特殊水域(排放口所在水域),是污水与清水逐步混合、逐步稀释、逐步达到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要求的水域,是位于排放口与水环境功能区之间的劣V类水质水域。

2.1.9 过渡区

指水质功能相差较大(两个或两个以上水质类别)的水环境功能区之间划定的、使相邻水域管理目标顺畅衔接的过渡水质类别区域。过渡

区执行相邻水环境功能区对应高低水质类别之间的中间类别水质标准,体现水域水质的递变特征。下游用水要求高于上游水质状况、有双向水流且水质要求不同的相邻功能区之间可划定过渡区。

2.1.10 水域使用功能

凡具有天然径流量的地表水域,按各用水部门需要,规定水域水质、水量指标,使其能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自然保护、饮用、生物繁殖、景观娱乐、工农业等项功能,则称水域具有某种使用功能。

通常,水域使用功能是水域各单项功能的统称;某一水域具有某种使用功能与满足某一功能的水环境质量标准两种说法是等同的。

2.1.11 现状使用功能

地表水水域现在达到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类别及其相应的使用

功能。

2.1.12 规划使用功能

与环境规划中规定的保护目标相对应的使用功能,是各用水、管水部门协调一致的使用功能。

2.1.13 水污染控制区

对应水域中具有代表性水质控制断面的陆上汇流区域定义为水污

染控制区。该区域中工业废水、城市污水和面污染源均为水污染控制区内的控制对象。

2.1.14 控制断面

指反映水环境功能区水质,或反映污染源对水域水质的影响,或反映功能区执行标准变化的代表性断面,通常分为市控、省控、国控断面。

2.2 水环境功能区划分原则

2.2.1 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水环境功能区划分应与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相结合,合理地开发利用水资源,保护当代和后代人赖以生存的水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及动植物正常生存,实现可持续发展。

2.2.2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优先保护的原则

应以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为优先保护对象。禁止向生活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排放污水,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和其它可能污染生活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禁止在生活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排放量,禁止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它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

2.2.3 地下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预防为主的原则

当地表水做为地下饮用水源地的补给水,或地质结构造成明显渗漏时,应考虑对地下水饮用水源地的影响,防止地下水饮用水源地的污染,将地表水和地下水以及陆上污染源进行统筹考虑,保护地下水水质。2.2.4 不得降低现状使用功能的原则

划分水环境功能区时不得降低现状水质对应的使用功能。对于水资源丰富且水质尚好但尚未开发的地区,确因发展经济的需要要求降低水体现状功能时,应论证降低水质要求是否影响该区未来水环境质量提高要求,并做降低现状使用功能必要性说明。

2.2.5 水域兼有多种功能时按高功能保护的原则

当同一水域兼有多类功能时,依最高功能划分水环境功能区。

跨国界、省界等水域还应按相应标准中的高标准值保护,在各国和各省有不同的水质标准时,也依高标准值管理。

2.2.6 对专业用水区及跨界管理水域统筹考虑的原则

属于专业用水单一功能的水域,如卫生部门划定的集中式饮用水取水口及其卫生防护区,渔业部门划定的渔业水域均为专业用水区,分别执行专业用水标准,由相应管理部门依法管理。跨界管理水域应规定跨界控制断面的水质要求和允许排污总量指标。对可生物富集、环境累积的有毒有害物质,应在源头严加控制。对跨界水域,以下游对水质的功能要求作为划分依据。

2.2.7 与调整产业布局、陆上污染源管理紧密结合的原则

为实现水环境功能区保护目标,应与陆上产业合理布局、工农业发展、城市建设发展规划相结合;将区域点源与面污染源控制方案、区域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方案与水环境功能区水质目标的实现相结合,使水环境功能区的划分与区域(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体现水环境功能区划分在水上,目标落实在陆上。

2.2.8 实用可行、便于管理的原则

划分方案应实用可行,有利于强化目标管理,解决实际问题,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管理得力,相邻行政区监督有效。

2.3 水环境功能区划分的技术程序

2.3.1 汇集水域使用功能、确定水质控制断面

汇集水域的现状使用功能和有关的规划功能、对应水域水质控制断面的分布信息。在收集不同行业管理部门、上下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域现状功能和规划功能、潜在功能的意见,以及对水污染事故的调查报告和提案意见分析后等,确定水域使用功能即水质保护目标。控制断面水质是水环境功能区划分的考核依据。根据水域使用功能合理选择确定断面数量和点位,分别规定其对陆上污染源的监督及反映功能区水质、水量的任务。控制断面的选择尽量与已有的国控及省控断面相一致,反映水污染控制区内区域内所有污染源对受纳水体的影响,并尽可能设置在水文站的附近,以便于获取水文资料。控制断面一般不应设置在混合区的边界,对混合区水质的监控断面可以设置在混合区外的过渡区内或其它低功能区内。

2.3.2 水质评价与输入响应分析

收集水质控制断面的常规监测资料,分水期进行水质单因子评价,从不同水期的多项水质指标监测值中找出主要污染物类型(超标因子)、主要污染时段(控制水期)。按照超标因子的不同,可以分有机污染类型(COD、BOD5等)、富营养化类型(TP、TN等)、有毒有害类型(氰化物、汞、镉、铅、铬、砷等),分断面开列水环境问题清单。在此基础上,联系各控制断面所代表的功能区水污染控制区,进行输入响应分析,分析评价结论是否反映实际,并对评价结论予以认可。

汇集本行政区所辖水域使用功能要求

确定水质控制断面

分析超标原因、超标水域、超标水期、污染类型

制定污染物总量削减分期实施方案

对污染源按照总量控制进行管理

分水期收集水质监测资料

进行单因子评价和输入响应分析

达规划功能水域

协调水环境功能区水质目标

开列水环境功能区清单

规定水质控制断面考核目标

编制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报告、分级报批

按照规划功能划分水环境功能区

对污染源按照排放标准进行管理

不达规划功能水域

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程序图

2.3.3 水环境功能区划分

水环境功能区的划分可以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⑴当水质控制断面水质达到相应功能要求,无超标水环境问题,除有降低现状使用功能要求的需要做可行性分析论证之外,均可以直接按照水质评价结果划分相应的水环境功能区类别,并规定水污染控制区内污染源按排放标准进行管理。

⑵当水质控制断面水质不能满足规划功能要求,有超标水环境问题,必须撰写超标原因分析报告,论述污染类型(超标指标、超标频率、超标倍数)、超标水期(丰、平、枯水期)、超标水域,并按照工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面源三类判别超标原因,制定污染物排放总量分期削减方案。有条件的,可以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和水环境功能区划方案进行综合技术经济分析,确定适宜的水环境功能区划方案和保护目标。

水环境功能区范围大小依实际情况而定。通常,一般水环境功能区(渔业用水区、景观用水区、工农业用水区)的划定要求是:保证排放的水污染物在水环境功能区边界处已达到足够高的稀释倍数(一般为10倍

以上),在功能区边界处能够达到相应的功能标准。若遇上游为低功能区、下游为高功能区时,其间应留有足够的过渡区,过渡区的长度应保证水质恢复到高功能区水质标准。

2.3.4 协调水环境功能区保护目标

将本行政区所辖水域与相邻行政区内所辖水域连成一个整体考虑,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为重点保护目标,判断混合区范围是否侵占环境功能区,高、低功能区水域之间是否有足够的过渡区衔接,跨界水体对水环境功能区类别规定是否一致,最后开列水环境功能区范围、名称清单,并规定相应水质控制断面考核目标。

2.3.5 上报审批

汇总上述各步骤数据与结论,编写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报告,报告应定量限定水环境功能区的范围、水环境功能区控制断面位置及水质标准类别、陆上污染源应执行的排放标准级别。若水域中有降低现状功能、混合区范围定界、污染源排污总量控制、上下游矛盾问题,报告书中应做特别说明。

按照法律规定将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报告报批,将编写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提交省级人民政府审批,一般水环境功能区(工农业用水区、景观用水区、渔业用水区)划分技术报告提交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2.4 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要求

2.4.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优先划分

中小河流地表水饮用水源地,划定饮用水源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m、下游不小于200m内的水域作为一级保护区;并在一级保护区外划定更大的区域作为二级保护区。

对于大江大河,划定离饮用水源取水口上游不小于500m、下游不小于100m内的水域作为一级保护区,该饮用水水源取水口必须是不位于岸边污染带内;并在一级保护区外划定更大的区域作为二级保护区。

湖泊、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以距水源取水口和主要输水道100~200m 陆上边界为界限,划分一级保护区,在一级保护区外的自然汇流区陆上边界为界限,划分为二级保护区。

往复流动的感潮河网饮用水水源地,可以将取水口附近的水域和陆域按由内向外层次,分别划分一级、二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2.4.2 混合区范围从严控制

拟划定混合区的水域,应首先确定排污口下游水环境功能区控制断面的位置,混合区范围从严控制,以不影响下游水环境功能区控制断面水质目标的实现为原则。

通常把中小河流内排污口污染物的完全混合距离为混合区的下边界,可与控制断面的重合。

大江、大河内混合区下边界,应距控制断面有安全距离,且不得超过河宽的1/3。

湖泊、水库等封闭性水域的混合区,仅限于排放口周围的污染物圆形扩散区,与控制断面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且总面积不超过1~3km2。

往复流动的感潮河网水域,混合区不得侵占水环境功能区范围。2.4.3 明确水质控制断面考核目标

水质控制断面的水质监测数据,是评价水域是否满足水环境质量标准的依据,必须明确规定水质控制断面等级、水质监测频率、监测项目、评价方法。

2.4.4 综合决策陆上污染源控制方案

实现水环境功能区目标,应落实在陆上污染源控制措施。按照现状水质是否达规划水质目标,通常可以规定陆上污染源按排放标准管理和按总量控制指标管理。

遇下列情况,需提供专项报告,必须通过制定不同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就削减排污总量、增大过渡区距离、降低规划功能,做社会、经济、技术比较,以供有关部门综合决策:

工业与生活污染源,特别是面源排污总量,受技术、经济条件所限,难以实现规划功能所需要的排污总量削减;

处于下游的高水质要求的水环境功能区,没有足够的过渡段减缓上游低水质要求功能区造成的影响,难以保证高功能用水需求。

2.5 水环境功能区的管理与实施

2.5.1 水环境功能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和组织划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5.2 水环境功能区的水质控制断面在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报告获

得批准后即行生效,作为考核水环境功能区水质的监测断面。

2.5.3 水环境功能区水质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2.5.4 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批准后,各有关部门应努力确保功能区水质目标的实现。可以在此基础上,对重点水域有针对性地编制污染控制规划,采用水质模型建立源(污染源)与目标(水质目标)间的输入响应关系,模拟和预测不同排污情况下的水质状况,推求实现水环境功能区水质目标的水域允许纳污量,并将排污总量削减、工程项目、投资落实到各类污染源有效控制上,并根据地方环境保护规划、总量控制规划、地方排放标准、经济发展规划等约束条件,对污染源控制规划中提出的各种工程和管理措施进行技术经济综合评估,提出合理可行的污染源控制规划。

2.5.5 对于因污染控制投资力度等原因无法实现水环境功能区目标时,可以制定分期实施方案,也可以由原水环境功能区划分组织部门对水环境功能区范围和类别予以调整。

2.5.6 水环境功能区水质目标的实现应以一定的保证流量为基础,可向水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生态流量或最低保证流量要求。

3 水环境功能区划方案

3.1 水环境功能区划范围

青海省河流众多,按河川径流循环形式,分为内陆河及外流河。外流河分为黄河、长江、澜沧江三大水系,分别注入渤海、东海和南海,总面积为348629 km2,占全省面积的48.2%。主要分布在青海省的南部和东部。内陆河流域主要分布在青海省北部和西部,流域面积374094 km2,占全省面积的51.8%,内陆河流域由于自成体系,又可分为:柴达木、青海湖、哈拉湖、茶卡—沙珠玉、祁连山地、可可西里等六个水系。

青海省水环境功能区划范围包括全省四个流域,即长江流域、黄河流域、澜沧江流域和内陆河流域。

青海省水环境功能区划工作依据国家地理信息中心的1:25万比例尺和1:5万比例尺数据库中的数据。省级使用1:25万比例尺;重点城市西宁市使用1:5万比例尺。区划中提取水系数据库中河流等级为1-6级的主要河流252条,以及面积大于10 km2的主要湖泊、80个,主要水库17个,区划河长10256km,区划湖泊面积12028.2 km2,水环境功能区划个数699个。水环境功能区划范围涵盖了全省四个流域区,按全省278条主要河流计,水环境功能区划河流占全省主要河流的比率为90.6%;区划湖泊占全省主要湖泊的比率为100%。

3.2 各类别水环境功能区划分

各类功能区比率,各级目标水质功能区比率见表3-1、3-2,有控制断面的功能区个数为59个,占水环境功能区的比率为15.9%。

表3-1 青海省水环境功能区类别表

表3-2 青海省水环境功能区水质目标表

3.3 主要流域片功能区划情况

青海省的外流河分为黄河、长江、澜沧江三大水系,主要分布在青海省的南部和东部,具有河网密度大、流程长、流量大的特点,流域面积为348629 km2,占全省面积的48.2%。。内陆河流域主要分布在我省北部和西部,东起日月山,南至鄂拉山、昆仑山,西至可可西里盆地,北至阿尔金山、祁连山,流域面积374094 km2,占全省面积

的51.8%,其主要特点是:水流分散,流程短、流量小,年内年际变化大,多为季节性河流。内陆河流域由于自成体系,又可分为:柴达木、青海湖、哈拉湖、茶卡—沙珠玉、祁连山地、可可西里等六个水系。主要流域片水环境功能区分布见表3-3。

表3-3 青海省主要流域水环境功能区分布表

3.4 城市河段功能区划分

青海省有三个城市:西宁市、格尔木市、德令哈市,省会西宁属国家环保重点城市,格尔木市是我国西部联结西藏、新疆、甘肃河西走廊的重要的陆、空交通枢纽,也是青海西部新兴的工业城市,德令哈市为我省主要工业基地海西州首府,西宁市、格尔木市、德令哈市,青藏线以及湟水流域“三点一线一河”地区是青海省经济、工农业及环境保护的重点地区,也是水环境功能区划的重点地区。三城市河段功能区划情况见表3-4。

表3-4 青海省城市河段水环境功能区分布表

《青海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63_T1110_2015

1 总则 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政策,推进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规范青海省绿色建筑的建设和评价工作,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评价青海省一、二、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评价的建筑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中的办公建筑、商场、宾馆和综合性商务楼,其它类型建筑可参照执行。 1.0.3 评价绿色建筑时,应统筹考虑建筑全寿命周期内,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满足建筑功能之间的辩证关系。 1.0.4 评价绿色建筑时,鼓励技术创新,并因地制宜,结合青海省地域的气候、资源、自然环境、经济、文化、社会习俗等特点进行。 1.0.5 绿色建筑的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标准的规定,体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2 术语 2.0.1 绿色建筑 green building 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2.0.2 热岛强度 heat island index 城市内一个区域的气温与郊区气象测点温度的差值,为热岛效应的表征参数。 2.0.3 可再生能源 renewable energy 从自然界获取的、可以再生的非化石能源,包括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和海洋能等。 2.0.4 非传统水源 nontraditional water source 不同于传统地表水供水和地下水供水的水源,包括再生水、雨水、海水等。 2.0.5 可再利用材料 reusable material 在不改变所回收物质形态的前提下进行材料的直接再利用,或经过再组合、再修复后再利用的材料。 2.0.6 可再循环材料 recyclable material

辽宁省主要水系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

《辽宁省主要水系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 (征求意见稿)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

目录 前言...................................................... 错误!未定义书签。 1 范围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术语和定义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 辽宁省主要水系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 .................... 错误!未定义书签。 5. 水环境功能区达标评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防治水污染,保护地表水水质,维护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系统,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对辽河、浑河、太子河、大辽河、大凌河、鸭绿江、辽东沿海地区和辽西沿海地区(含小凌河)主要地表水水系水环境功能区进行了划定,水域区划范围包括干流和一二三级支流。将地表水按主导使用功能划分为源头水域、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渔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人体直接接触、人体非直接接触)、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等类型功能区,分别执行不同类别的水质标准。按照“不得降低现状使用功能及按高功能保护”的原则,部分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等类别的功能区执行高类别的水质标准。共划分水环境功能区770 个,其中源头水域14个、自然保护区 6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93个、渔业用水区333 个、景观娱乐用水区51个、工业用水区37个、农业用水区136个。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自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 辽宁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由辽宁省环境保护厅批准。 本标准由辽宁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

《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粤环〔2011〕14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 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 《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试行方案)》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从流域、区域范围内协调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依法和科学地管理水环境、控制水污染、保护水资源,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在全省范围内对主要江河、湖库划分地表水环境功能区。 一、功能区划分的范围 对以下地表水体划分环境功能区:全省所有流域面积大于100平方公里的河流以及小于100平方公里的重要河流;所有中型以上水库、重要的小型水库以及主要城市湖泊。 二、功能区划的基本原则 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分的基本原则是确保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划分水环境功能区的具体原则是: 1.考虑水体现状、规划的使用功能和水环境质量的现状;

2.优先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源地; 3.适应流域内经济和城镇发展规划的要求; 4.水体环境功能区的划定,一般不低于水体现有的水质等级; 5.兼顾上、下游地区利益; 6.水体环境功能区划分的下端约束条件与《广东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粤府办〔1999〕68号)相衔接; 7.保证按省政府的要求跨行政区边界水质达标交接; 8.水库的水环境质量一般要求达到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特殊情况不低于Ⅲ类; 9.城市河段内河涌一般要求不低于Ⅴ类; 三、功能区的分类 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实施水域分类管理。结合水域使用功能要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分为五类:Ⅰ类水环境质量功能区,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Ⅱ类水环境质量功能区,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Ⅲ类水环境质量功能区,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Ⅳ类水环境质量功能区,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Ⅴ类水环境质量功能区,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当同一水体具有多种使用功能时,按照最高功能确定水质目标。 四、功能区划分成果及其要求 水环境功能区划成果见“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表”。

水环境功能区类别和标准分级是

水环境功能区类别和标准分级是 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类: 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 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对应地表水上述五类水域功能,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分为五类,不同功能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类别的标准值。

水功能区划和水环境功能区划具体的区别 在哪 1 分类方法不同 水功能区划采用两级体系,一级功能区分四类,包括保护区、保留区、开发利用区、缓冲区;二级功能区对一级功能区中的保护区和开发利用区进行再分类,将保护区再细分为源头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大型水库水源保护区、调水保护区,又将开发利用区细分为饮用水源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渔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过渡区和排污区; 水环境功能区则分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渔业用水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等。 2、划分范围不同 水环境功能区划分范围要比水功能区划分范围大且细 3、功能区定义不同 水功能区划定义的水功能区名称是从利用的角度,如工业用水区是指该区域的水可以被工业企业所利用,因此将许多水库定义为“饮用水源、工业用水区”; 水环境功能区划定义的水环境功能区名称是从排放的角度,故其工业用水区是指可以排污,因此将水库排除在工业用水区以外。4、执行标准不同 水功能区划中的保护区执行Ⅰ、Ⅱ类标准均可,景观娱乐用水区执行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参照地表水Ⅲ类标准,城区最低执行 Ⅳ类标准; 水环境功能区中的保护区执行Ⅰ类标准,景观娱乐用水区执行Ⅲ-Ⅴ类标准。 5、水质的阶段性目标不同 水功能区划中分近期与远期执行目标,且执行标准类别有范围幅度(如Ⅱ~Ⅳ类); 水环境功能区划在水体的主导功能及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不调 整的情况下进行,而且只有一个水质目标,无范围幅度。

湖南省主要地表水系水环境功能区划DB43 023-2005

ICS13.020.50 Z04 湖 南 省 地 方 标 准 DB43/023-2005 代替DB43/023-91、DB43/067~069-92 湖南省主要地表水系水环境 功能区划 Water Enviromental Functional Demarcation For HuNan Main Surface River 2005-04-01发布 2005-07-01实施 湖南省环境保护局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DB43/023-2005 目次 前言 (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湖南省主要地表水系水环境功能区划 (2) 5.水环境功能区达标评价 (2) 6.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3)

DB43/023-2005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防治水污染,保护地表水水质,维护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系统,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代替DB43/023-91、DB43/067-92、DB43/068-92、DB43/069-92。 与DB43/023-91、DB43/067-92 、DB43/068-92 、DB43/069-92相比较,本标准对湘江、资水、沅江、澧水四水干流水环境功能区进行了调整,并将水域区划范围扩大到四水的三级支流、洞庭湖主要水域及湖南省境内的长江干流、珠江水系、赣江水系。将地表水按主导使用功能划分为源头水域、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渔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人体可直接接触、人体非直接接触)、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混合区等类型功能区,分别执行不同类别的水质标准。按照“不降低现状使用功能及按高功能保护”的原则,部分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等类别的功能区执行高类别的水质标准。共划分水环境功能区836个,其中源头水域10个、自然保护区21个、饮用水源保护区338个、渔业用水区283个、景观娱乐用水区45个、工业用水区52个、农业用水区86个、混合区1 个。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自2005年7 月 1 日起实施,DB43/023-91、DB43/067-92 、DB43/068-92 、DB43/069-92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湖南省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湖南省环境监测中心、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由湖南省环境保护局批准。 本标准由湖南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青海省水功能区划

青海省水功能区划 成果报告 1、总论 区划的目的和意义 水是重要的自然资源,随着社会和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国家经济发展重心向中西部转移,以及西部大开发伟大战略决策的实施,对水资源的需求越来越多,对水资源质量要求越来越高。黄河流域水资源短缺和水污染的日益严重,已经成为流域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为促进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维护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全面贯彻水法、加强水资源保护、履行水利部“三定”方案的职责,开展水功能区划工作是十分必要和紧迫的任务。 划分水功能区是实现水资源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积极保护、科学管理的基础工作,是实现运用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手段强化水资源目标管理工作的保证条件,是防止水污染、保护水资源的重要措施,也是落实国务院关于水利部职能配置中规定的水资源保护职责开展的具体工作。

依据与标准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5)《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 (6)《黄河治理开发规划纲要》 (7)《关于在全国开展水资源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水利部水资源[2000]58号文) (8)《全国水功能区划技术大纲》 (9)《黄河流域水功能区划技术细则》 标准 (1)《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 (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 (3)《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 (4)《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GB12941—91) (5)《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 (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7)《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GB/T14529—1993)(8)《地表水资源质量标准》(SL63—94)

水环境功能区划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目的和意义 水环境功能区划不同于水资源保护规划,也不同于国土整治中的水域功能划分,而是根据水域环境污染状况、水环境承受能力(环境容量)、环境保护目标而确定重点保护区域,通过对实现各种环境目标的排污削减量的优化分配,实施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其目的在于有效控制污染源排放,落实水环境保护政策,为实现水环境保护目标提供科学依据。 我省进行水环境功能区划意义十分重大,水环境功能区划分在水上,落实在陆上,将环境管理目标落实到具体水域和污染源,为陆上的污染源管理、产业布局的优化提供了决策基础。它是水环境分级管理工作和环境管理目标责任制的基石,是科学确定和实施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基本单元。 第二节水环境功能区划的原则 一、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水环境功能区的划分应与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相结合,合理地开发利用水资源,保护当代和后代人赖以生存的水环境,保障人体健

康及动植物正常生存,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优先保护的原则 应以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为优先保护对象。禁止向生活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排放污水,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和其它可能污染生活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禁止在生活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排放量,禁止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它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 三、地下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预防为主的原则 当地表水作为地下饮用水源地的补给水,或地质结构造成明显渗漏时,应考虑对地下水饮用水源地的影响,防止地下水饮用水源地的污染,将地表水和地下水以及陆上污染源进行统筹考虑,保护地下水水质。 四、不得降低现状使用功能的原则 划分水环境功能区时不得降低现状水质对应的使用功能。对于水资源丰富且水质尚好但尚未开发的地区,确因发展经济的需要要求降低水体现状功能时,应论证降低水质要求是否影响该区未来水环境质量提高要求,并做降低现状使用功能必要性说明。 五、水域兼有多种功能时按高功能保护的原则 当同一水域兼有多类功能时,依最高功能划分水环境功能区。 跨省界等水域还应按相应标准中的高标准值保护,在各省有不同的水质标准时,也依高标准值管理。

河南省水环境功能区划

附件1 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河南省水环境功能区划》的批复 (代拟稿)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环保局和省水利厅?关于批准实施〖河南省水环境功能区划〗的请示?(豫环〔200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河南省水环境功能区划?(以下简称?区划?),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区划?是我省水环境保护的基本依据。各地的经济和社会建设活动必须符合?区划?的要求。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区划?结果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的实施计划,认真抓好落实。 三、要切实加大水环境保护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和措施纳入当地行政领导目标责任制,建立有效的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和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考核制度。要积极采取法律、行政、经济等综合措施,按照?区划?的要求逐步改善水环境质量。 四、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加强对?区划?实施的指导和支持。要加大执法力度,强化产业结构调整、工业污染防治、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面源污染治理、生态环境保护,

加强土地资源的开发管理和地表水资源的合理配臵。 五、加强?区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各级环保部门要会同水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区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加强环境执法,确保?区划?目标的如期实现。

附件2 河南省水环境功能区划 河南省环境保护局 二○○六年七月

河南省水环境功能区划(修订) 审定: 王国平李景明 审查: 马新春陶冶王全力李秋民韩晓晗 编修: 潘鸣钟袁彩凤赵吉昌赵颖杨卫忠刘琼 主要完成人员(按姓氏笔画): 马新春王全力刘琼刘爱华李秋民杨卫忠赵吉昌赵颖陶冶袁彩凤韩晓晗潘鸣钟

城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

第二章城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 第一节总论 4.1.1区划的目的和意义 4.1.1.1区划的目的 水是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和环境,开展水环境功能区划工作是为了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全面贯彻水法,加强水资源保护,切实履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根据我市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结合社会需求,确定各水域的主导功能及功能顺序,科学合理地划分水功能区后,可作为我市水资源合理利用,积极保护和科学管理的依据,也是下一步进行水资源保护规划的基础。 4.1.1.2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的意义 1)为水资源开发利用提供科学依据 通过划分水功能区,明确水体的相应功能及水量水质控制目标,为本市水体有效开发利用提供科学依据,有利于促进本市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为水资源保护提供治理目标 水功能区划的主要工作,是在对水体进行调查研究和系统分析的基础上,确定水体的主导功能,并据此划分水功能区,依据不同的水

体功能和量、质标准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使水资源保护措施更具针对性,同时有利于解决上下游之间的用水矛盾。 3)为截污治理工作提供定量分析标准 进行水功能区划后,可按确定的水体保护目标计算纳污能力,对本市内中小河道水体的污染物实行总量控制,并进行污染治理优化控制和综合整治,促进污水纳管工作。 4)为中小河道的综合整治提供指导方向 通过划分水功能区并确定相应的标准,将使中小河道综合整治提供明确的治理方向并制定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 5)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奠定科学基础 通过划定水功能区,并制定配套《水功能区划管理办法》,使水资源管理工作步上规范化、科学化的道路。 6)为其它涉水规划的编制提供控制方案 根据《塔城市水资源综合规划纲要》精神,水功能区划是其它专项规划编制的基础。今后市内所有涉水规划的编制都应以水功能区划作为基础,而其它规划的编制也为论证水功能区划的可行性提供相应的依据。 4.1.2区划指导思想和原则 4.1.2.1指导思想 水资源是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性资源,是生态环境的主要控制因素之一,要不断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就必须对水资源的综合

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专题报告

目录 一、指标完成情况 (1) (一)指标基本情况及达标结果 (1) 1.指标要求 (1) 2.指标完成情况 (1) (二)指标计算过程 (1) 1.计算过程及结果 (1) 2.监测点位 (2) 3.监测项目和监测频次 (2) 二、措施与做法 (2) (一)制定“一河一策”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思路 (2) 1.编制指南,指导方案编制 (2) 2.确定实施方案,明确整治思路 (3) (二)创新工作机制,为次级河流整治提供坚强保障 (3) 1.政府主导,全面部署安排 (3) 2.部门牵头,乡镇负责 (4) 3.落实工作责任,分解年度任务 (5) 4.加强统筹协调,强化督办考核 (6) 5.拓展筹资渠道,加大资金投入 (6) 6.人大政协监督,助推次级河流整治 (7) 7.强化舆论监督,动员全民参与 (7)

(三)截污控源,分类整治各类污染 (7) 1.加快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 (7) 2.不断完善城镇垃圾收运和处置系统 (8) 3.加大结构和布局调整,加强工业污染防治 (8) 4.优化畜禽养殖区划,综合整治畜禽养殖污染 (9) (五)健全长效巩固机制,保障河流水质稳定达标 (9) 1.建立健全污染整治巩固长效机制 (9) 2.完善环境保护地方法规和标准体系 (12) 3.健全环境保护投入机制 (12) 4.建立健全考核问责机制 (13)

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 专题报告 城市水环境功能区达标是创卫考核的一项关键指标,也是我县创卫的重点和难点工程。为确保主城区水环境功能区达到创卫的要求,市政府坚持把次级河流污染整治作为创卫头号工程来抓,按照《重庆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卫生城市规划》要求,我县龙潭河、花垣河、酉水河、溶溪河、梅江河共5条河流纳入创卫规划,2012年初以来,5条河流均一直达到Ⅲ级水环境功能区要求。 一、指标完成情况 (一)指标基本情况及达标结果 1.指标要求 按照《国家环境保护卫生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要求:主城区水质达到相应水体环境功能要求,跨界断面出境水质达到要求。根据《秀山县创建国家环境保护卫生城市规划》和河流水域功能要求,5条河流水质应达到相应水域功能的要求。 2.指标完成情况 龙潭河、花垣河、酉水河、溶溪河、梅江河5条河流持续稳定达到相应水域功能要求(详见表1)。 (二)指标计算过程 1.计算过程及结果 至2013年12月底,龙潭河、花垣河、酉水河、溶溪河、梅江河5条河流水质总体均保持Ⅲ类,国家控制断面茶峒、妙泉入口、溪口、大溪、高桥、钟灵水库(湖口、库心)、水质稳定达到水域功能

关于批准实施许昌市市区地表水大气噪声环境功能区划(许政[2007]64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市区地表水大气噪声环境功能区划的通知 (许政[2007]64号) 魏都区、许昌县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许昌市市区地表水、大气、噪声环境功能区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 许昌市市区地表水、大气、噪声环境功能区划 1.环境功能区划的目的、依据与原则 1.1目的 环境功能区划是环境规划的基础,也是城市环境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 (1)实现城市环境分区分类管理; (2)便于环境目标管理和污染物总量控制; (3)为城市社会发展和经济开发建设活动提供科学依据; (4)为城市工业布局、产业结构的调整提供指导意见。 1.2依据 1.2.1环境功能区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6)《许昌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年); (7)《许昌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1.2.2环境功能区划主要引用的标准环境标准是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为实现环境目标服务,因此所有标准都存在被修订的可能,使用本环境功能区划(文本)的各方都应自觉执行下列标准的最新版。 (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 (4)《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 (5)《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14-1996)。

水环境功能区划分解读

水环境功能区划分解读 一、什么是水环境功能区? 水环境保护功能区又称水质功能区,是全面管理水污染控制系统,是维护和改善水环境的使用功能而专门划定和设计的区域。通常由水域和排污控制系统两部分构成。建立水质功能区的目的在于使特定的水污染控制系统在管理控制 上具有可操作性,以便使水环境质量及各种影响因素的信息得到有效的科学管理。因此、一个水质功能区应具备以下的内容和要求:①对水域及其排污系统(包括产污、排污、治理到水体的各水质控制断面)的结构及其空间位置给以系统地确定和定量化;②建立起水污染控制系统的污染物流及其信息流的监控手段;③建立起系统内各过程的关联关系以及各种关键信息间加工转换的定量模型和软件。这样,既能满足全面管理水质的需要,又能满足高效率加工转换水质管理信息的要求,以便用尽可能少的基础数据,获得有关水质监测、模拟、评价、预测、控制、规划等信息。 二、水环境功能区是如何划分的? 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类: 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

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三、五类水域功能区对应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对应地表水上述五类水域功能,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值分为五类,不同功能类别分为执行相应类别的标准值。水域功能类别高的标准值严于水域功能类别低的标准值。同一水域兼有多类使用功能的,执行最高功能类别对应的标准值。 依据我国地下水水质现状、人体健康基准值及地下水质量保护目标,并参照生活饮用水、工业、农业用水水质最高要求,把地下水质量划分为五类。 Ⅰ类-主要反映地下水化学组分的天然低背景含量,适用于各种用途。 Ⅱ类-主要反映地下水化学组分的天然背景含量,适用于各种用途。 Ⅲ类-以人体健康基准值为依据。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及工、农业用水。

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DOC 22页)

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DOC 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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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序号流域名称 河流/湖 库名称一级支流名 称 二级支流 名称 主导水环境功能区类型及名称水环境功能区范围 水环境功能区 尺度* 标准类 别 控制县级行政区 名称 是否省界/水 源地 1 海河流域卫运河卫运河聊城德州农业用水区冠县称勾湾村至四女寺节制闸上的河道水域161.55 Ⅴ冠县、临清市、夏 津县、武城县 省界 2 海河流域卫运河长顺渠长顺渠聊城德州农业用水区乜村闸下至临清市李圈村入卫运河的河道水域42.6 3 Ⅴ冠县、临清市 3 海河流域南运河南运河德城景观娱乐用水区(Ⅴ)四女寺闸下至出城区界的河道水域25.61 Ⅴ德州市德城区 4 海河流域南运河南运河德城农业用水区城区界至第三店村入河北省境的河道水域19.02 Ⅴ德州市德城区省界 5 海河流域新湖新湖德城景观娱乐用水区(Ⅳ)环湖大堤内的全部水域0.28 Ⅳ德州市德城区 6 海河流域长河公园长河公园德城景观娱乐用水区(Ⅳ)岔河河堤以东至减河河堤以西、东方红路与三八路之间的水域0.40 Ⅳ德州市德城区 7 海河流域漳卫新河漳卫新河德州滨州农业用水区宁津县大王堡至无棣县辛集闸上的河道水域122.60 Ⅴ宁津县、乐陵市、 庆云县 省界 8 海河流域漳卫新河漳卫新河无棣工业用水区辛集闸下至入渤海口的河道水域39.03 Ⅳ无棣县省界 9 海河流域漳卫新河减河减河德城景观娱乐用水区(Ⅴ)四女寺闸下至袁桥闸上的河道水域25.68 Ⅴ德州市德城区 10 海河流域漳卫新河减河减河德州农业用水区袁桥闸下至宁津县大王堡的河道水域26.00 Ⅴ德州市德城区、陵 县、宁津县 省界 11 海河流域漳卫新河减河利民河东 支 利民河东支武城夏津农业用水区 青年河源头范楼闸至入六六河、六六河源头王小屯闸至入利民河东支,以 及利民河东支源头小杨庄村至入减河的河道水域 69.04 Ⅴ武城县、夏津县 12 海河流域漳卫新河减河马减竖河马减竖河平原县夏津农业用水区马颊河津期店闸至入减河的河道水域30.61 Ⅴ平原县、夏津县 13 海河流域漳卫新河岔河岔河德城景观娱乐用水区(Ⅴ)四女寺闸下至七里庄闸上的河道水域16.42 Ⅴ德州市德城区 14 海河流域漳卫新河岔河岔河德城农业用水区七里庄闸下至田龙庄出境入河北省的河道水域 6.38 Ⅴ德州市德城区省界 15 海河流域漳卫新河跃进河跃进河庆云农业用水区源头至入漳卫新河的河道水域16.46 Ⅴ庆云县 4

全国主体功能区划精简版(图)

全国主体功能区划精简版 优化开发区域—— 优化进行工业化城镇化开发的城市化地区 国家层面的优化开发区域 一、环渤海地区 (一)京津冀地区包括北京市、天津市和河北省的部分地区。该区域的功能定位是:全国科技创新与技术研发基地,全国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我国北方的经济中心。(二)辽中南地区包括辽宁省中南部的部分地区该区域的功能定位是:全国先进装备制造业和新型原材料基地,重要的科技创新与技术研发基地,辐射带动东北地区发展的龙头。 (三)山东半岛地区。包括山东省胶东半岛和黄河三角洲的部分地区。区域的功能定位是:全国重要的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全国重要的蓝色经济区。 二、长江三角洲地区包括上海市和江苏省、浙江省的部分地区该区域的功能定位是:我国参与经济全球化的主体区域,有全球影响力的先进制造业基地和现代服务业基地,世界级大城市群,全国科技创新与技

术研发基地,全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辐射带动长江流域发展的龙头,综合实力最强的三大区域之一。 ——优化提升上海核心城市的功能,建设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和国际大都市, ——提升南京、杭州的长江三角洲两翼中心城市功能。建设国际休闲旅游城市,文化中心、科技创新基地和现代服务业中心。 ——优化提升沪宁沪杭发展带的整体水平,建设沪宁高新技术产业带调整太湖周边地区产业布局,建设旅游休闲基地。 ——强化宁波、苏州、无锡综合服务和辐射带动能力。宁波建设成为长江三角洲南翼的经济中心和国际港口城市 ——增强常州、南通、扬州、镇江、泰州、湖州、嘉兴、绍兴、台州、舟山等城市的集聚能力,加强城市互补,提高竞争力。 ——发展高附加值的特色农业、都市农业和外向型农业,完善农业生产、经营、流通等服务体系,建设现代化的农产品物流基地。 ——加强沿江、太湖、杭州湾等地区污染治理,严格控制长江口、杭州湾陆源污染物排江排海和太湖地区污染物入湖,加强海洋、河口和山体生态修复,构建以长江、钱塘江、太湖、京杭大运河、宜溧山区、天目山—四明山以及沿海生态廊道为主体的生态格局。 三、珠江三角洲地区 包括广东省中部和南部的部分地区该区域的功能定位是:构建有 全球影响力的先进制造业基地和现代服务业基地,南方地区对外开放的门 户,我国参与经济全球化的主体区域,全国科技创新与技术研发基地,全 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辐射带动华南、中南和西南地区发展的龙头。综 合实力最强的三大区域之一。

河南省饮水功能区划(最终版)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 保护区划的通知 豫政办〔2007〕12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燉 T338-2007)》、《河南省水环境功能区划》、《河南省水功能区划》的有关规定,依法划定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一、区划范围 本次区划范围为18个省辖市及20个县级市的城市建成区和规划区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全省共113个饮用水源地,其中地表水饮用水源地41个、地下水饮用水源地72个。南水北调中线工程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另行划定。 二、省辖市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郑州市

1.黄河邙山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黄河邙山取水口上游2000米至下游200米的水域及黄河南岸50米的陆域;邙山提灌站前沉沙池水域和沿岸50米陆域;石佛沉砂池厂界内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京珠高速公路桥至桃花峪的黄河水域和黄河南岸大堤以内、黄河北岸生产堤以内的滩区。 2.黄河花园口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黄河107公路桥至花园口取水口下游700米的水域及其黄河南岸大堤外50米的陆域;沉沙池和输水明渠的水域及其沿岸5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京珠高速公路桥至桃花峪的黄河水域和黄河南岸大堤以内、黄河北岸生产堤以内的滩区。 3.尖岗水库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尖岗水库郑密公路桥至王胡侗桥水域及其沿岸200米的陆域;输水明渠的水域及两侧5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尖岗水库郑少高速、绕城高速、侯寨公路内的水域和汇水区的陆域;输水暗管两侧50米的陆域和输水明渠一级保护区外50米的陆域。 4.常庄水库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常庄水库取水口至刁沟村桥的水域及其沿岸200米的陆域;输水明渠的水域及两侧5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常庄水库防汛路、四环路、贾鲁河内的水域和周边陆域;输水暗管两侧50米的陆域和输水明渠一级保护区外50米的陆域。 5.西流湖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水功能区划类别及执行标准

水功能区划类别及执行标准 水功能区划是通过对水资源和水生态环境现状的分析,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与江河流域综合规划的要求,将江河湖库划分为不同使用目的的水功能区,并提出保护水功能区的水质目标。在整体功能布局确定的前提下,对重点开发利用水域详细划分多种用途的水域界限,以便为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提供依据。 水功能区划采用两级体系,即一级区划和二级区划。一级功能区分4类,即保护区、保留区、开发利用区和缓冲区;二级功能区划是在一级功能区中的开发利用区进行,分7类,包括饮用水源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渔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过渡区和排污控制区。 1、保护区(一级功能区):指对水资源保护、自然生态及珍稀濒危物种的保护有重要意义的水域。该区内严格禁止进行其他开发活动。根据需要分别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Ⅱ类标准或维持水质现状。 2、保留区(一级功能区):指目前开发利用程度不高,为今后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而预留的水域。该区内水质应维持现状,未经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区内进行大规模的开发利用活动。 按现状水质类别控制。 3、开发利用区(一级功能区):指具有满足工农业生产、城镇生活、景观娱乐等需水要求的水域,如主要城镇河段、受工业废水污染明显的河段等。该水域应根据开发利用要求进行二级功能区划。按二级区划分类分别执行相应的水质标准。 4、缓冲区(一级功能区):指为协调省际间、矛盾突出的地区间用水关系,以及在保护区与开发利用区相接时,为满足保护区水质要求而划定的水域。未经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该区域进行对水质有影响的开发利用活动。按实际需要执行相关水质标准或按现状控制。 5、饮用水源区(二级功能区):指满足城镇生活用水需要的水域,如已有城镇生活用水取水口分布的水域,或在规划水平年内城镇发展需设置取水口,

青海省水环境功能区划

青海省水环境功能区划 青海省环境保护局 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项目名称:中国水环境功能区划 分项目名称:青海省水环境功能区划 主持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环境规划院、青海省环境保护局 承担单位:青海省环境信息中心 青海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 项目领导小组: 组长:祁生奎(青海省环保局副局长) 副组长:陈小宁(青海省环保局污控处处长) 李宏奇(青海省环境信息中心副主任) 成员:马桂香(青海省环保局污控处副处长) 尹大海(青海省环保局规财处副处长) 丁学刚(青海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副院长) 梅洁人(青海省环保局自然处副处长) 任杰(青海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站长) 项目技术组: 组长:李宏奇 成员:王建荣、李幸福、葛劲松、张敏、张晓明、

司文轩、苟任黎、李旭东 批准:曲爱珍 审定:祁生奎 审核:赵浩明 校核:陈小宁、丁学刚、王心明 项目负责:李宏奇 报告编写:李宏奇、王建荣、李幸福、司文轩 主要参加人员:李宏奇、王建荣、李幸福、葛劲松、张敏、 张晓明、司文轩、苟任黎、李旭东

1 总论 1.1 水环境功能区划目的和意义 水环境功能区划是水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水环境功能区是水环境分级管理工作和环境管理目标责任制的基石,是科学确定和实施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基本单元,是正确实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进行水质评价的基础。通过这项基础性工作,可以进一步使水环境功能区划与水质监测、水环境管理等结合起来,形成活的水环境功能区划系统。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履行省人民政府“三定”方案赋予青海省环保局的职责,加强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运用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手段强化水环境保护目标管理工作,实现水环境质量按功能区达标。按国家环保总局的统一部署,2002年6月,青海省环境保护局在全省开展水环境功能区划工作,编制完成全省水环境功能区划。 1.2 水环境功能区划编制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⑶《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 ⑷《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⑸《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96]31号文; ⑹《关于印发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青政办[2000]67号文;

武汉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类别

武汉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类别 字体显示:【大】【中】【小】 武汉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类别 为保护和改善武汉市地表水环境,确保全市地表水资源的持续利用,对武汉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类别进行合理的划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做好地表水环境保护工作,结合我市地表水环境的实际和城市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武汉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类别》(以下简称功能区类别)。 1 适用范围 1.1本功能区类别划分范围包括武汉市市域内的主要江河、湖泊(水库)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 1.2水环境状况受季节影响大的河流、湖泊(水库),不列入本功能区类别。 1.3其它小型的地表水水域因其水量少、面积小,不便于集中管理,其功能区类别由各区环境保护局会同有关部门划定,报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同时报市人民政府及市环境保护局备案。 2 引用法规及标准 下列法规及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功能区类别中引用而构成功能区类别的条文。在本功能区类别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不有效。当所示法规和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2.1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5月15日通过) 《地面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纲要》(国家环保局[90]环管水字第104号) 2.2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ZB1-1999) 《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 3 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分类 依据地表水水域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将其划分为五类: I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II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区、鱼虾产卵场等; III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 IV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青海省三区建设

我们要继续紧紧围绕建设循环经济发展先行区,坚定不移走循环经济发展道路,推动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努力在新一轮发展竞争中赢得主动。建设循环经济发展先行区,既是对国家整体战略布局的有效衔接,也是对青海比较优势的提升凸显,符合中央精神,切合世界潮流,具有光明前景,必将推动青海走出一条资源富集、生态脆弱地区实现科学发展的路子。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先行区建设要立足做好新一年的经济工作,用足用活财政金融调控杠杆,着力增强财政的保障能力和金融的支撑能力;积极释放有效需求,用好国家扩内需政策,提高消费的贡献率;推进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持续提高农牧业物质技术装备水平,大力发展高原现代农牧业;以宽广视野加快技术进步,以壮士断腕的勇气化解过剩产能,大力推动工业在发展中升级;按照主体功能区定位推动发展,打好扶贫攻坚战,积极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不断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全力稳控物价,做好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 我们要继续紧紧围绕建设生态文明先行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筑牢中华民族生态安全屏障,切实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青海是我国极为重要的水源涵养地,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中具有独特而不可替代的作用。建设生态文明先行区,在三江源综合试验区建设、生态修复、环境保护、应对气候、绿色经济、制度建设等方面为全国或同类地区积累经验、提供示范,这不仅关系到青海自身的发展,还关系着全国的可持续发展。新的一年,要抓好重点工程,落实重大政策,强化节能环保,加大执法检查力度,进一步推动生态保护和建设;加快制定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努力把生态文明理念融入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各个方面,使绿色发展蔚然成风。 我们要继续紧紧围绕建设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夯实民族团结进步的根基,确保社会长期和谐稳定,为经济跨越发展和社会长治久安强基固本。民族工作关乎大局、关乎长远、关乎根本,维护民族团结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基础。在新形势下建设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必须深刻认识创建先进区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把创建工作与平安青海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准确聚焦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对症下药,综合施策,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以着力改善民生为重点,以扩大公共服务为保障,以推进文化繁荣为纽带,以强化社会管理和服务为支撑,以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建设普惠民生、和谐美好新家园。

淄博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分及管理规定

淄博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分及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市地表水环境保护,减少和防治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的地表水功能区进行了划分,并就环境保护的管理问题作出规定。 一、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分 (一)淄河 1.淄河源头(包括石马水库和太河水库)至临淄区崖傅庄西大桥河段,是淄博市最重要的地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水源地——大武水源地的补给区,划为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I类功能区。 2.淄河崖傅庄西大桥至白兔丘(出境断面)河段,承纳齐鲁石化公司和临淄城区生活污水及部分工业污水,划为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V类功能区。 (二)孝妇河 1.孝妇河源头至北神头河段,是地下水源地——神头水源地的补给区,划为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类功能区。 2.北神头至杨寨乡东大桥,承纳博山、淄川城区及沿岸工业、生活污水,划为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V类功能区。其中樊家窝至留仙湖出口,为淄川区开辟的水上公园,划为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II类功能区。到2000年,北神头至杨寨乡东大桥河段应达到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w类功能区。 3.杨寨乡东大桥至邹平长山镇大桥(出境断面)。沿岸人口稠密,经济发达,其今后发展依赖于地下水供应,划为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川类功能区。到2000年该河段应达到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III类功能区。 4.范阳河源头(包括萌山水库)至萌山镇大桥,是沿岸及周村集中式取水水源地,划为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类功能区;萌水大桥至范阳河人孝妇河口按主河道2000年规划功能,划为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III类功能区。 5.漫泗河按照不降低现状使用功能原则,划为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III类功能区。 6.涂河、米沟河承纳周村地区工业、生活污水,为保证下游水体达到规划功能,划为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w类功能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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