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办理集资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会议纪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办理集资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会议纪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办理集资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会议纪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当前办理集资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会议纪要

浙高法〔2008〕352号

一、未经依法批准,以承诺还本分红或者付息的方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用于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证券期货等非法营利活动的,应当依法按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定性处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应当依法按照集资诈骗等处理。

二、为生产经营所需,以承诺还本分红或者付息的方法,向相对固定的人员(一定范围内的人员如职工、亲友等)筹集资金,主要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因经营亏损或者资金周转困难而未能及时兑付本息引发纠纷的,应当作为民间借贷纠纷处理。对此类案件,不能仅仅因为借款人或借款单位负责人出走,就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或者集资诈骗犯罪。

三、以生产经营所需为由,以承诺还本分红或者付息的方法,向相对固定的人员筹集资金,部分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部分用于违法犯罪行为,违法使用资金的行为触犯刑法的,依据其触犯的罪名定罪处罚。

四、为生产经营所需,以承诺还本分红或者付息的方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主要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因经营亏损或者资金周转困难而未能及时兑付本息引发纠纷的,一般可不作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处理。但对于其中后果严重,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应当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处理。

五、以生产经营或者投资所需为幌子,以承诺还本分红或者付息的方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非法占有资金的,按照集资诈骗犯罪处理。

六、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妥善处理涉及众多被害人的犯罪案件,积极配合地方党委和政府做好善后工作,尽量将犯罪造成的不良后果降到最低限度,确保社会稳定。要注意及时扣押、冻结、追缴赃款赃物和违法所得,及时将非法集资款返还被害人。但对于超出本金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对扣押、冻结、追缴在案的赃款赃物、违法所得,应当按照尚未归还的被害人集资本金按比例分配归还。对办案过程中发现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资金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和隐患,要及时提出司法建议,以做到防范于未然。

二○○八年十二月二日

20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研究制定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0〕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0年11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条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工程部会议纪要范文3篇

工程部会议纪要范文3篇 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 主持人: 参加人: 记录人: 主要议题:工作中加强安全意识,杜绝安全隐患会议内容: 1.工作应有俩人完成的,但本组只有一个人时,可以向别的组找人帮忙; 3.在设备内工作时,应该在设备周围放好标识,提示别人设备里面有人施工,勿动设备; 7.工作中若需要使用电动工具,应该提前检查工具是否可以正常使用,是否有安全隐患,如升降机; 8.远离重型机械设备工作区,能绕行尽量绕行,避免垂直交叉作业; 9.高空作业应佩戴安全带,安全带须系紧,使用梯子时须有人在下面看护,并且不能登到梯子的最上端; 10.维修完设备之后要及时撤去设备周围的相关警示标志,不然其他员工认为此标志一直在这,标志已经失去警示作用,为以后维修设备埋下隐患。 工程部 年月日 时间:xx年12月2日下午

地点:项目部会议室 参加人:施工员6人(陈工请假)、资料员1人、班组长6人、其它3人(详见签到表)。主持人:陈总 会议内容: 根据甲方要求及我们前段施工情况,召开本次会议。 一、关于严肃纪律方面: 1.会议纪律,迟到的每次罚款50元,缺席的罚款200元(包括施工员)。 2.为做安全用电,班组部的在场内做饭,第一次发现罚款200元,第二次罚款500元,并没收炊具,罚款从班组工资中扣除。 3.凡发现拉闸关电的,无论是什么情况,每次罚款5000元,从 班组工资中扣除。 4.上述二、三条由杨勇、李超具体负责,如未及时上报,每次罚款100元。 5.加强施工人员值班制度,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如今后出现安全状况,第一时无人处理,每次罚款100-500元。 二、后端工作任务及安排: 1.任务:古历年前要完成屋面,两个车到及内墙的全部施工任务,以保证明年4月30日前全部拆架。 三、会议签到表(附后),此纪要发至各班组。 XXXXX项目经理部 会议时间:20xx年x月x日19:10-21:30 会议地点:项目部会议室 主持人: 参会人员:

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2011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2011年11月30日鲁高法〔2011〕297号)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山东法官培训学院、本院各部门: 2011年8月31日至9月1日,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在济南召开。各中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2011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副院长、与省法院民一庭审判业务对口的民庭庭长,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基层联系点法院院长以及济南军区军事法院的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省法院院长周玉华发表了重要讲话,省法院副院长刘爱卿出席会议并讲话。这次会议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确立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新形势下召开的。会议传达贯彻了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第二十三次全省法院工作会议精神,对加强今后一个时期全省民事审判工作进行了全面安排和部署,明确提出在新形势下,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更好地落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更加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为全面实施“十二五”规划、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与会人员通过认真讨论,就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一些疑难问题和民事法律政策的适用问题达成了差不多共识。现就有关问题纪要如下,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参考。 一、关于物权纠纷案件 会议认为,物权法是规范社会主义差不多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的差不多民事法律,关于确认物的归属,明确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内容,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法律地位和财产权利,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针对后金融危机的阻碍,我国加快转变经济进展方式和实施宏观调控政策,注重爱护各类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利和发挥其制造社会财宝的积极性,但经济进展方式的转变和宏观调控政策的调整,必定使民事主体的静态财产权利处于动态变化中,由此相应地引发物权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物权纠纷案件中,要及时关切经济形势的进展变化对各类物权关系的阻碍,依照党和国家的经济进展大局调整审判思路,确定审判原则,确保物权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符合“为大局服务”的主题要求。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要特不注重对物权的平等爱护,平等爱护原则既反映了我国经济制度的现实要求,又符合我国民法平等爱护的差不多原则,对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权进行平等爱护是市场经济内在要求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是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差不多经济制度的现实需要。要注重充分发挥司法的物权确认功能,既要准确把握物权登记的制度功能,严格贯彻物权公示和公信制度,又要依照案件类型充分发挥司法的物权确认功能,合理确定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在一房多卖的案件中,要分不依照登记、占有、价款交付以及合同成立的时刻等确定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在房屋拆迁补偿纠纷中,要重视拆迁补偿权利的专门性,合理解决与其他民事权利的冲突。要合理协调物权关系和合同关系,正确认识物权变动与合同效力的不同功能,贯彻落

关于打击非法集资类案件的几点思考

关于打击非法集资类案件的几点思考 近几年来,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发案率大幅上升。这类案件严重危害我国的金融秩序,损害投资户的利益,并易引发群体性上访,扰乱国家机关正常的办公秩序,是影响当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和重大隐患。 一、非法集资类案件的犯罪特点分析 通过对近三年来我庭审理的非法集资类案件的分析,我们发现非法集资类案件存在以下主要特点: (一)被告人数多、年龄偏大、女性多于男性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这16起非法集资案件中,被告人数达到98名,平均每起案件的被告人数为6人之多。其中焦英霞集资诈骗案被告人为15人,圣瑞集团集资诈骗案的被告人更是达到32人之多。且被告人多以40岁以上的中老人年为主,其中40-60之间的被告人占到了全部被告人人总数的67%。在这98名被告人中,女性被告人占大多数,比男性被告人多出**.2个百分点。 (二)涉案金额大、涉及地域广 非法集资类案件的涉案金额往往特别巨大,少则几十万、几百万元,多则上千万元,甚至几亿、几十亿元,如焦英霞集资诈骗案犯罪金额高达7亿多人民币、圣瑞集团集资诈骗案犯罪金额高达5亿多人民币。而且犯罪嫌疑人活动范围扩大,跨区域犯罪增多,有些犯罪案件涉及黑龙江省、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等20多个省市。 (三)受害人数多、年龄偏大 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受害群体广泛, 受害人数少则数十人,多则成百上千人。遍及离退休老人、下岗职工、农民、个体工商户、

公务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和其他社会无业人员等社会各个阶层。且受害人年龄普遍偏大,多以中老人为主。这部分人手中有些闲散资金,但又苦于找不到致富门路,很容易受到犯罪嫌疑人的欺骗和诱惑,有的甚至将所有积蓄都用来投资。同时,受害人之间多多少少都存着同事、朋友、亲属等不同的关系层面,形成由点到线、由线到面的幅射效应。有的受害人既是被害人又是帮凶,不但自己投资,还劝亲朋好友等去投资,自己从中获利。 (四)追赃困难、维稳压力大 从目前办理的案件情况看,非法集资案件追赃非常困难,追赃远低于实际损失数额。原因在于,一是大部分集资案件的爆发,均是资金链已经断裂,募集来的资金已被犯罪分子消耗殆尽;二是案发时犯罪分子多以现金方式转移了赃款,大量赃款去向难以查明,追赃困难,被害人损失难以挽回;三是此类案件犯罪证据收集较难,往往导致因证据不足或不充分而对犯罪数额认定的较低。这就容易引起受害人不满,在没有其它索赔渠道的情况下,被害人往往集结到各级政府上访,寻求政府救济,或采取堵塞交通等方式,给政府施加压力,容易出现越级访、告急访,引发群体性事件。 三、非法集资类案件的犯罪形式分析 (一)以高额回报为诱饵 为骗取受害人参与集资,犯罪分子往往采取“放长线钓大鱼”的作案手法,以高于银行几倍甚至几十倍的利率为诱饵,诱惑和煽动公众参与集资活动。在进行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初期,犯罪分子往往能保持良好的“信誉”,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给予投资者高额回报,骗取参与群众的信任,进而利用获利集资人作“活广告”四处宣扬,不断扩大集资规模使资金越滚越

工程会议纪要范文6篇

工程会议纪要范文6篇 会议纪要是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的公文。它不同于会议记录,对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都适用。本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程会议纪要范文,仅供参考。 工程会议纪要范文篇一: 时间: 20xx年x月x日 地点: 项目会议室 天气:小雨转晴 与会人员:见会议签到表 主持人:周更新 周更新: 本周工程进度有些缓慢,本层层高较高,线条较多,是原因之一;各队加工车间的搬运是原因之二,施工队的劳动力不足,施工安排不合理也导致了工程进度缓慢,下周必须加班加点,五栋房子的一层混凝土浇注必须完成。现场文明施工,安全防护,外架有所改善,但仍达不到项目部要求,为迎接公司检查本周五前必须达到项目部要求。 上周完成情况: 41#:模板支设完成80%,底层顶板钢筋帮扎完成。 33#:模板支设完成80%,顶板梁钢筋帮扎完成。 32#:模板支设完成70%,顶板梁钢筋帮扎完成1/2。 30#:模板支设完成80%,顶板梁钢筋帮扎完成。 28#:模板支设完成80%,顶板梁钢筋开始帮扎。 联排别墅:1.基础混凝土浇注完成1/3。 2.土方开挖完成1/2。 3.土方回填完成1/4。 下周计划安排: 41#:一层混凝土浇注完成,二层竖向钢筋完成,模板完成1/2。33#:一层混凝土浇注完成,二层竖向钢筋完成。 32#:一层混凝土浇注完成,二层竖向钢筋完成。

30#:一层混凝土浇注完成,二层竖向钢筋完成,模板完成1/2。28#:一层混凝土浇注完成。 联排别墅:1.基础混凝土浇注完成2/3。 2.土方开挖完成1/2。 3.土方回填完成1/3。 刘国佳:本周施工进度未按上周计划完成,施工一队按项目部安排搬运钢筋、木工加工车间工作完成较好,施工二队较差,但都未达到项目部要求,会后要按项目部要求在2天内完成。别墅土方开挖必须完成,争取尽快把河糖处理完成。 席志刚:现场仍然有工人吸烟,安全帽带不系,如再发现将给予经济处罚;现场临边要即使防护,脚手架要超出施工作业面,安全网挂好,架子工在搭架子时要系好安全带;塔吊在调运过程中要听从指挥,严禁违章作业。卢贵堂:现场材料要及时清理,模板、木方、钢管要码放整齐,拆掉的扣件,螺帽及时清理,禁止乱丢;材料进场,卸车要快;材料计划按规定提前申报。 葛明军:本周质检过程中发现,部分钢筋帮扎不到位,保护层垫块漏放,剪力墙 拉钩未按规范放置;模板平整度不和要求,已发整改单。希望以后严格控制。 赵会东:别墅土方尽快挖完,否则影响河糖处理。 李登超:本周公司将到我项目部检查,各部门作好迎检工作,现场工作要按部就 班进行,不能因为迎检而影响现场正常施工。目前已施工到一层,现场要加强安全管理,不能违章作业,高空作业要系好安全带,作好防护,临边洞口要及时封堵。现场文明施工要改善,材料有些混乱。进度要按计划执行,滞后的要加班赶上来。 施工一队:晚上加班请安排好塔吊指挥。 施工二队:钢筋加工棚须整改,请项目部指导 御城2A项目部 20xx年x月x日 工程会议纪要范文篇二:

非法集资诈骗罪立案后投资人怎么追回款项

非法集资诈骗罪立案后投资人怎么 追回款项 1.在复杂的社会中,非法集资诈骗案件时有发生,如果不慎落入非法集资诈骗圈套,非法集资的投资人应该尽快立案,请求公安机关破案。如果公安机关抓住犯罪分子,并查获非法款项,受害人是可以申请追回款项的。 在复杂的社会中,非法集资诈骗案件时有发生,如果不慎落入非法集资诈骗圈套,非法集资的投资人应该尽快立案,请求公安机关破案。如果公安机关抓住犯罪分子,并查获非法款项,受害人是可以申请追回款项的。非法集资诈骗罪立案后投资人怎么追回款项?下文有关于这一问题的详细回答,供大家参考。 虽然我国《刑法》及《刑事诉讼法》对于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应当获得赔偿均做了相应的规定。如《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

上述规定均是原则性的规定,只是在原则上承认了被害人物质损害求偿权。司法实践中,侵财类案件被害人要想追回自己的经济损失则往往面临着诸多困境。 一、如何追回被集资诈骗的钱 非法集资属公安机关管辖,抓紧报案,请公安机关最大限度追回被骗钱款非法集资的形式多样,隐蔽性和欺骗性越来越强,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有关部门建议: 1、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2、要结合非法集资的基本特征,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是否承诺回报。 3、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投资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这巨大风险。 4、要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 二、法律依据

2021年工作计划周例会会议纪要

工作计划周例会会议纪要 会议时间:xxxx年xx月xx日下午xx时 会议地点:办公室 主持人: xxx 参加人员: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会议记录:xxx 会议内容: 本次周例会明确了个人工作职责,孵化基地项目进展情况及本周,公司领导对本周重点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现将会议纪要如下: 一、薛经理发言 1、明确工作职责(工作重点放在孵化基地):

xxx:工程施工总负责,以工地施工细节把控,项目总体进度安排及总包、监理、一二号楼分包单位协调配合为主。 xxx:公司技术支撑,与设计院赵工就项目相关变更进行沟通协调及跟进,施工现场材料设备下单及跟进,项目技术难关的攻克,项目相关设备招投标事宜的跟进,其他项目技术方案的起草及与上海公司的协调配合。 xxx:后勤管理,工地支撑、协助与售后,材料采购。 xxx:财务本职工作之外,负责办公室工作及人事考勤执行。 xxx、xxx、xxx:近期内加强自我修养,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与工作态度,具体分工待定。 xxx:公司负责人,负责项目开发、跟进,公司外围事务协调、处理,项目业主、管理公司沟通协调,每周三召集公司例会并主持。 2、工作制度 (1)夏季上班时间:8:30-12:00 14:30-18:00。

(2)每月考勤26日,每月允许2次请假机会,2次以上按日扣除当日工资,10日以上扣除当月工资,加班按法定假日工资标准执行。 (3)办公室卫生实行办公室负责制,各自办公室卫生由本人负责,公共区域卫生排定值日表严格执行。 (4)上班期间严禁玩游戏,发现一次罚款50元,由当月工资中扣除。 (5)上班期间穿戴整齐,不得坦胸露背,穿拖鞋进出办公室,影响公司整体形象,发现一次罚款50元,由当月工资中扣除。 (6) 每周三上午8:30分召开例会,不得无故缺席。 (7) 近期内无特殊情况,车辆优先保证工程施工需求。 (8) 以上考勤、工作制度由办公室负责,严格执行。 二、x总发言

非法集资犯罪的特点、成因、和防范对策

非法集资犯罪的特点、成因、和防范对策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其行为侵犯了公私财物所有权,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当前中国非法集资形势依然严峻,2013年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均超过以往常规年份的平均水平,与此同时,都昌县今年来非法集资案情多发趋势明显,给都昌的社会治安带来了诸多隐患。 一、非法集资犯罪的特点 一是高风险化,高回报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风险极高。然而,犯罪分子以支付高息、红利或给予定期分配实物为诱饵,使部分集资人员获得暂时实惠,进而利用其进行宣传,扩大非法集资活动规模,以达到“钱生钱,利滚利”的目的,通常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和诱惑力。(举实例) 二是人数扩大化,危害扩大化。非法集资类犯罪往往从小额资金聚拢开始,采取先足额兑付高额利息诱使被害人不断扩大

“投资”,吸引更多人参与,受利益驱动,非法集资案件的放贷人往往会成倍递增。再者,在非法集资诈骗案件中,放贷人员既有普通公民、个体企业、工商户,也有行政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及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等,由于受害群众人数众多,被骗金额较大,其中不乏为获取高额回报倾其所有甚至四处借债的,并采用“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进行滚雪球式的发展,一旦资金链断裂,造成难以挽回的严重后果。发现被骗之后极易引发集体阻工、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等社会问题,并极易导致伤害、非法拘禁等其它刑事案件的发生。(举实例) 三是犯罪职业化,组织集团化。为增强非法集资类犯罪的隐蔽性和欺骗性,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犯罪分子往往通过公司运营方式进行违法活动,涉案公司、企业内部都有着严密的组织分工,办理完备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以实际经营活动掩盖其非法目的。犯罪嫌疑人向社会公众大肆鼓吹自己曾在政府部门工作过,集资活动是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的,更有甚者打着为老同志、下岗工人谋福利的旗号,不遗余力地鼓动社会弱势群体参与集资互动。(举实例) 四是犯罪次生时化,集资网络化该类犯罪活动的涉案人员多、身份复杂、资金流向广、地区跨度大、周期长、法律关系复杂,甚至案中有案,资金不能收回,往往采取暴力手段收取资金,将次生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绑架等犯罪发生。利用现代电子网

项目部会议纪要

项目部会议纪要 项目部即项目管理组织是指实施或参与项目管理工作,且有明确的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的人员及设施的集合。下文是项目部会议纪要,欢迎阅读! 项目部会议纪要一 工程名称:光福镇拆迁安置小区一期A区 记录人:周海明 组织部门项目部 出席对象项目部、班组 主持人许明明 会议时间20XX.7.15 会议地点项目部会议室 参会人数9 会议签到: 会议内容: 1、决议安全监督检查由原先的每月一次增加到每月两次。

2、安全方面:工地已陆续进入部分新员工,强调好交通安全同时,现在要做好回执,一开始就让他们养成好的习惯。 3、解决需要协调的有关事项; 4、其他有关事宜。 项目部会议纪要二 李总在工地现场组织会议,具体的内容如下: 一、安全 1、现场安全用电现场所有用电设备必须连接好使的漏电保护器,不准私接乱接。 2、机械设备的检查保养及使用塔吊司机每日必须检查塔吊的作业情况,包括钢丝绳是否有断股的,塔吊节螺丝是否松动及有无开焊现象,塔吊司机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后台搅拌机定专人使用及保养;架子工在搭设跳板前需检查跳板的完整情况及安全性,对不合格的跳板要挑除不准使用, 3、脚手架水平网及立网要维护到位,水平网要绑扎牢固,脚手架里排杆与墙的空档处要全部维护,立网维护高度要超出作业面1.5m。 4、安全管理人员加强事中检查,做好事前安全交底,对于现场瓦工及木工作业所存在的不安全的情况要详细交代清楚,如木工的高空坠物隐患。 5、现场管理人员要为各作业班组创造一个安全的作业环境。

二、工程质量 1、砂浆及混凝土强度表面观看没有问题, 2、砌筑及混凝土工程表观质量差,有漏振及蜂窝麻面现象,砌筑的水平灰缝不顺直。 3、地沟盖板的水平标高控制的不到位,(由于混凝土零星多次作业完成) 4、控制好商混的标号,认真检查进场的商品混凝土的标号等级不能用错。 5、现场监理自检报检制度,各班组作业完成自检合格后交由项目对应管理人员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进行下道工序。 6、做好对各工种的技术质量交底工作 三、技术 1、由于工程繁杂变化颇多,对于变更的信息均汇集到技术员处,由技术员统一向放线员造价员及各班组长作出通知。 四、物料的使用 1、现场回填土前坑内有没清理干净的模板条及木方,木料堆放不整齐。 2、回填土工程完成后将现场的道路用碎砖铺一铺。 20XX-6-10 项目部会议纪要三

集资诈骗罪的认定

集资诈骗罪的认定问题 摘要:集资诈骗作为严重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的犯罪行为应当从“非法占有目的”、“欺骗手段”、“诈骗对象”和“犯罪数额”几个犯罪构成要件上与其他类似罪予以区分。同时由于集资诈骗罪的涉众性,我们应当根据《刑法》中的共犯原理对涉及集资诈骗的其他人员一并予以处罚。 关键词:集资诈骗;非法占有;共同犯罪 前言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客观上集资诈骗罪往往因涉案金额较高,涉案人员较众而引发法律之外的一系列社会问题,特别是在经济环境从紧的前提下,集资诈骗罪的处理也伴随其他连锁效应,如金华吴英集资诈骗案,其中牵涉的不仅仅是法律问题,还包括受害人资金的补偿与涉案财产的处理等问题[1]。因此准确判断与认定集资诈骗罪既为我们处理涉众集资案件奠定了基础,也为我们通过办案化解社会矛盾确立了方向。 一、集资诈骗罪的几个构成要件 (一)关于“非法占有目的” 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是集资诈骗罪的一个最为关键的部分。实务中由于“非法占有目的”是属于对行为人主观方面的认定,行为人主观的认定常常因为局限于调查手段只能以行为人证词为基础,

而行为人的证词又往往会百般辩解其非法占有之目的,因此遵循从“主观到主观”的调查思路往往难以认定犯罪嫌疑人的非法占有目的。 但是,主观的“非法占有目的”是可以通过外化的客观行为表现出来。据此可以通过分析行为人的客观行为采用推定方式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之目的[2]。这里的推定也是司法实务中常用的事实推定,是指通过证明某一已知事实的存在而推断另一事实的存在。根据现有的相关司法解释,实务中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客观事实主要有: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在实践中,实务人员归纳了几种典型的属于“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事实:(1)在取得集资款后,通过虚假的股份制改造、兼并、破产等方式,逃避偿还集资款义务的;(2)明知没有经营条件或偿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3)为继续骗取集资款、拆东墙补西墙,或将集资款用于亏损或不营利生产经营项目的。 在上述认定中还应当注意两个问题,第一,要避免仅仅根据客观上行为人难以返还借款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由于正常企业经营过程中也涉及到行为人集资而后经营陷入困境不能偿还借

周例会会议记录范本

周例会会议记录范本 周例会是在短周期内进行工作布置与总结的会议形式,之因此称为例会是因在每周固定的时刻、地点由专人进行主持,形成了以周为单位时刻相关人员参加的会议。为本次召开的会议做一个会议记录,以下是小编为大伙儿搜集整理提供到的周例会会议记录,希望对您有所关心。欢迎阅读参考学习! 周例会会议记录范本1会议部门:研发中心-平台组 会议内容:研发中心-平台组周例会 记录人:xxx 会议主持:xxx 会议地点:xxx 审查:会议日期:xxx 出席人员:xxx、xx、xxx 一、会议议题 研发中心-平台组的各成员在这一周工作情况的汇报与总结。 二、工作汇报 吕灶树:开发平台V2.0软件、资源中心V2.0软件、产品货架V1.0软件三款软件结项前的预备工作。 余文聪:MINI2.5一体化教学平台需求:课程包结构、教学流程、课程要素等讨论;MINI2.5一体化教学平台的项目章程编写。 张盼盼:开发平台V2.0软件课程包结构清单信息录入;产品货架软件产品以及产品信息的整理;课程包出库。 周琳:上汽帕萨特项目测试;上汽帕萨特项目操作手册的编写。 胡绍林:开发平台V2.0软件,课程包出库15单;上汽帕萨特项目测试。 舒树奎:上海交校项目,软件后台开发。 苏龙峰:开发平台V2.0电子书移植功能;产品货架V1.0软件Bug修改;配合吕灶树、王云、余文 周治:开发平台V2.0课程包移植功能;资源中心V2.0资源移植。 李宏伟:资源中心V2.0软件所提交的Bug修改。 王云:MINI2.5一体化教学平台需求:课程包结构、教学流程、课程要素、基础功能等讨论。王为武:发动机3D结构原理展示软件的原型、界面设计。 丁天偎:熟悉练习项目界面、图标设计工作;帕萨特维修技术三维仿真实训系统后台界面图标设计。 三、待办事宜 四、咨询题讨论 无 五、会议总结 此次会议是自研发中心成立以来,平台组组织的第一次集体会议,会议上各成员对各自负责的近期工作都做了汇报。吕灶树阐述近期的工作重心。希望大伙儿再接再厉,加油! 周例会会议记录范本2会议时刻: 20xx年1月21日13:40至15:00 会议地点:会议室 主持人:叶嗣玲 参加人员:小郑总、沈腾飞、李霞、胡蜀平、洪卫、李红、张莉、江洁、叶嗣玲、康厚彬、 张明放、徐春 缺席人员:唐二玲、 记录人:王廷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1)2009-03-22 11:22 鲁高法【2008】243号 近年来,民事审判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热点、难点问题不断涌现,引起社会关注的案 件不断增多,案件审理难度不断加大。特别是随着《物权法》、《劳动合同法》等新的民事法律法规以 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颁布实施,对提高民事审判法律适用的准确性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 求,同时全省民事法官也面临着需要进一步转变审判理念,更新法律知识和提升法学理论水平等新的 挑战。为贯彻落实全国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座谈会、第二十二次全省法院工作会议和省法院党组理 论学习中心组读书会的精神,强化“以当事人为本”的理念,“高快好省”地妥善审理好各类民事案 件,提高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民事法官的法律适用能力和水平,规范法律适用标准,促进司法公正,进 一步开创全省民事审判工作的新局面。省法院于2008年8月27日—29日在威海市召开了全省民事 审判工作座谈会。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与省法院民一庭审判业务对口的 民事审判庭庭长、部分基层人民法院的院长参加了这次会议。会上,省法院周玉华院长发表了重要书 面讲话,李勇副院长作了重要讲话。会议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周玉华院长和李勇副院长的重要 讲话精神,认真分析探讨了当前全省民事审判工作的特点和发展态势以及面临的主要形势,安排部署 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的民事审判工作,研究讨论了部分民事案件审理中所涉及的法律适用问 题。与会人员一致认为,这次会议统一了思想,坚定了理念,明确了任务,凝聚了力量,必将对全省 民事审判工作实现新的发展、新的跨越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会议就某些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达 成了基本共识,现就有关问题纪要如下:

2017非法集资试题--A卷(系统内人员)(1)

2017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专题测试 系统员工考试试题 A 卷 一、单选题 1.本次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的主题及内容,不包含以下() A.应在宣传月内快速开展合规教育,提升高管人员合规意识,防范非法集资风险 B.宣传月活动以“树立风险意识,远离非法集资”为主题 C.应围绕活动主题,强化落实非法集资风险防控责任,加大社会宣传力度 D.应引导社会公众树立风险防范意识,自觉远离非法集资 2.防范非法集资的宣传工作,应从以下方面开展() A.重在从正面宣传获得保险服务的正规渠道、防范非法集资的方法技巧 B.重在从反面宣传从事非法集资的法律责任、参与非法集资的风险 C. 既要宣传获得保险服务的正规渠道、防范非法集资的方法技巧,又要宣传从事非法集资的社会责任、参与非法集资的利弊权衡 D.既要宣传获得保险服务的正规渠道、防范非法集资的方法技巧,又要宣传从事非法集资的法律责任、参与非法集资的风险 3.以下对非法集资发生风险损失后的认识,不正确的是() A.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

B.发生损失后,广大公众采取有序集会、上访等活动合理表达诉求,则可以获得保险公司和政府相关部门补偿的部分损失 C.保险消费者和社会公众应树立“理性投资、风险自担”的意识 D.产生非法集资的损失,并不由保险机构或政府买单 4. 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应提升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责任意识。下列保险机构中,做法不正确的是() A.要切实承担人员管控、风险管控、监测预警、风险处置、系统防控的主体责任 B. 各保监局要积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辖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公司落实主体责任 C. 加强对辖内保险机构非法集资防控工作的监督检查 D. 为有效处置风险,防止媒体不当炒作;应尽量减少对社会公众的非法集资风险宣传 5.关于防范非法集资工作的风险管理与风险预警,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 各保险机构要将非法集资风险防控工作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B. 各保险机构应制定与业务种类、规模及性质相适应的非法集资风险管理制度 C. 各保险机构要建立包括承保监测、理赔监测、投诉监测在内的系统性风险监测预警机制 D. 各保险机构要创新风险监测预警方法,主动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

施工单位项目部会议纪要范文

施工单位项目部会议纪要范文 会议时间:20xx年3月23日,星期日 会议地点:项目会议室 参会人员:XXX、XXX、XXX、XXX、XXX、XXX、 XXX 主持人员:XXX 缺席人员:XXX 会议记录:XX 会议内容: 1、XXX:土建工程师,负责小区 目前小区施工进度情况如下: (1)对于1号槽打桩情况预计正常情况下在9月10日完成。 (2)市政改线问题:网通方面已完成砌井,目前正在完成寻线任务;燃气管道方面,施工进展落后,虽再三催促,情况仍旧无改观。 (3)复核6、7号楼定位。 (4)已确定广场以及4、5号楼的标高。 (6)级配砂石褥垫层,建议改成碎石褥垫层。 2、XXX:土建工程师,负责公园项目。 对于小区目前进展情况汇报如下: (1)配合魏工已完成小区现场的标高测量。 对于公园目前进展情况汇报如下:

(1)已完成公园旧渠回填工作; (2)今天确定湖底标高,下午进行湖的放线工作,两天内完成线型工作。 (3)湖底土工布在月底施工完成; (4)小溪挡墙浆砌片石砌筑完成,小瀑布基础施工完成。 (7)北广场月底铺装完成50%、茶楼结构框架柱完成。 (8)下午测量假山高度,计划在月底完成假山的施工。 (10)人工湖北侧土方开挖在8月26日前完成。 3、XXX:主要负责合同方面的工作。 目前已完成喷泉以及6、7、8号楼CFG桩合同,对于小区总包合同需 要领导进行确定方案。 二、XXX对于目前现场状况进行总结并做出工作安排 1、针对目前形势,现在小区施工为重点,10月下旬必须达到正负零,按进度计划严格保证1号楼工期,并且9月10号必须完成1号槽打桩工作。 2、人事变动:因为小区工程紧张,XXX配合XXX工作,8月25日再调回公园工程。 小区工程:主要由XXX负责,XXX以及即将到来同事配合工作,3人依据现场状况,结合工程特点及既定工期目标,编制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安排。 3、对于公园的安排,XXX要抓紧与设计对接,及时确定80棵树的排列方案以及4个构筑物外形设计方案;对于水幕电影设计公司于2天内进场,XXX要与郭工对接好工作;景墙等需要等领导确定方案后进行施工。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四起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四起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 2016年4月22日上午,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全市两级法院审理非法集资案件有关情况,并现场发布了4起典型案例。 案例1:金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案 被告人金宁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0万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基本案情】 被告人金宁原系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退休后到河南鑫融投资担保公司任总经理。金宁以高息并保证随时兑付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资金,绝大部分转入他人指定账户,从中吃取利差。2012年3月,金宁在不能及时兑付集资户本金及利息的情况下,隐瞒真相,以支付高息为手段,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法,继续向集资户吸收资金填补亏空。至2014年10月21日,累计吸收资金11.5亿余元,至案发尚有1.78亿余元不能归还。本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金宁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0万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典型意义】 金宁原系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明知高息非法吸存系违法行为,风险较大,仍然实施非吸犯罪,在资金链断裂、无能力兑付的情况下,掩盖事实真相,为拆补资金而继续非法集资,造成1.78亿余元无法兑付,数额特别巨大,且存在挥霍资金、拒不交代部分资金去向、案发前转移资产、销毁书信等行为,非法占有的故意明显,分别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金宁的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给集资群众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犯罪情节严重,应予严惩。对金宁判处无期徒刑,体现从重打击。 案例2:江中祥、赵景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诈骗案 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数罪并罚对江中祥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80万元;对赵景玉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基本案情】 2012年6月至2013年7月间,被告人江中祥、赵景玉因开发房地产需要资金,找到商丘市6家担保公司,承诺高息,用所开发的商品房作抵押进行借款。经担保公司公开宣传、担保,以商丘市中天置业有限公司名义直接吸收140余人资金4870余万元。 2012年年初,郑州诚通投资有限公司发生挤兑事件,该公司负责人董俊杰与江中祥商定由江中祥的中天置业公司帮助董俊杰对接总额4000余万元的债务,即债务转移。诚通公司向客户提出,愿意接受对接债务的客户需付对接额30%的现金给江中祥,用中天置业的房产清偿债务。江中祥利用一房二卖和虚构房源手段,骗取17名对接户现金600余万元。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数罪并罚对江中祥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80万元;对赵景玉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典型意义】 该案属典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涉案数额特别巨大。同时,江中祥等人利用非法集资案件被害人急于挽回损失的心理,以债务转移为名,签订对接合同,收取所谓的“对接费”现金600余万元后,虚构房产或一房二卖,对接户实质上得不到房子,致使本来就血本无归的对接客户又多付给江中祥等人30%的现金,进一步加大了集资群众的损失。该行为是非法集资犯罪的伴生犯罪,群众深恶痛绝,应予从严惩处。 此案也给广大集资群众一个警示,对非法集资犯罪嫌疑人或公司以资产偿还兑付欠款的情况一定要有

物业公司周例会会议纪要

西杏物业商洛项目部十一月份第四周周例会会议纪要 会议时间:2016年12月1日(星期四) 会议地点:物业办公室 会议主持:史万财 参会人员:刘红文赵水虎雷芳莉刘君谢静余智仓王志宏马进 黄军红刘博 缺席人员:余智苍(门卫替班) 会议记录:史万财 会议议题: 一、对近期物业公司的各项工作进行总结,并指出各部门近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对物业公司各部门的具体工作提出要求。 三、对12月份项目各部门的重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四、宣布公司的一项奖惩处理通报 会议内容: 一、对近期物业公司的各项工作进行总结,并指出各部门近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从十月中旬开始管理所进行装修整顿,加之为迎接11月中旬管理所上级到位到商州北管理所检查,接近两个月的时间,商洛项目部工作重点围绕对二次装修施工的区域进行开荒保洁以及卫生清洁细化进行,在各部门员工的共同努力下,顺利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期间重点完成的工作如下: (1)完成对管理所二次装修施工区域的开荒保洁工作。 (2)对大包间的家具进行重新布置,按照酒店的标准与管理所沟通新增配置了部分物品。(3)组织员工完成管理所临时交付的绿化带枯枝败叶及白色垃圾的清理以及草坪的修剪工作。

(4)工程人员对公共区域损坏的设施设备进行了维修更换。 我谨代表公司向大家的付出表示衷心的感谢,鉴于本月工作量大的因素,商洛项目部与公司分管领导沟通后决定给商州所保洁部、工程部员工换休1天。 2、总体上近期的工作中大家表现都不错,都能各司其职、各尽其责,落实完成本职工作,但其中仍有部分不足之处,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能够改进,具体存在的问题如下: (1)劳动纪律松散,个别员工在岗期间工作态度消极怠慢,没有主动服务的意识。(重点存在秩维部) (2)个别员工岗位责任心,执行力极差,对待工作消极推诿,领导不安排就不去落实执行。(3)个别员工没有集体观念,涉及到需要几个部门相互配合完成的工作时,工作积极主动性不高。 (4)个别员工连最基本的本职工作岗位都完成不了,重点存在于秩序部。 二、对物业公司各部门的具体工作提出要求。 综合性工作要求 1、每周周二下午14:00除夜班秩维员及门岗值班留一名值班员外其余所有员工参加义务劳动协助保洁部对绿化带中的枯枝败叶以及白色垃圾进行一次彻底清理,日常的维护工作由保洁部负责。(重点工作) 2、从12月1日起全体员工(含项目主管)考勤全部执行打卡制度,保洁部、工程部、办公室一次四次,秩维部一日两次,每月由项目主管统一导出考勤数据以邮件形式发公司,作为公司核算工资的主要以及,每月允许有1-2次的漏打卡情况,考勤统计是公司对员工考核及工资发放的重要依据,任何人不得弄虚作假,西杏物业总公司办公室有权对考勤情况进行检查核对,各区域主管应督导员工按规定的时间出勤,如发现部门负责人违规核准缺勤,隐瞒员工的缺勤情况,将按违规员工应扣金额双倍处罚,情节严重者可撤销其相应的岗位职务。 3、对于物业主管以及管理所(站)领导安排的所有工作处理完毕后,要在第一时间及时进行反馈。 4、要求各位切实提高自身安全意识,一是上班作业期间的安全,二是下班途中的安全。 5、个别员工要端正自己的工作态度,在任何企业中都是员工去适应融入企业,而不是企业去适应我们,目前我们的工作过程中可能干得勤杂活比较多一些,个别员工闹情绪,我也可以理解,但是这个现状是不可改变的,如果还有个别员工适应不了这种工作环境,你可以自愿选择退出,今天我也在会上再次进行明确,如果大家愿意留下来,必须服从公司的管理,如果会后还存在个别员工对于安排的工作消极推诿不服从管理,我将直接给公司办公室打报告,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作者:谭玲春时间:2012-08-20 查看(124) 评论(0)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粤高法【2012】240号)全文 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现将《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层报省法院民一庭。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2012年4月23日至2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惠州召开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主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民一庭(含房地产、劳动争议和交通事故审判庭)庭长参加了会议。通过讨论,与会同志对民事审判中存在的若干具体问题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形成如下会议纪要: 一、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 (一)关于合同效力问题 1.要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维护合同效力。《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并非针对抵押财产转让合同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仅以转让抵押房地产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为由,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受让人因抵押登记未涂销无法办理物权转移登记而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受让人要求转让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应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进行处理。 2.当事人订立转让不动产的合同后,该不动产被依法查封,不能因该不动产被查封而否定该转让合同的法律效力,但受让人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可予支持。买受人请求判令出卖人在解封前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向其释明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为解除合同或在解封后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买受人坚持不变更的,驳回该项诉讼请求。 3.不动产被依法查封后,当事人订立转让该不动产的合同,可认定有效。但转让合同约定在该不动产解封前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条款无效。出卖人不能依约履行合同,买受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买受人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合同并在该不动产解封后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应予支持。出卖人故意隐瞒不动产被查封的事实与他人签订转让合同,买受人请求撤销转让合同的,应予支持。 4.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当事人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核准该房屋为经营场所为由主张租赁合同有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出租人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用途,并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租赁合同无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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