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组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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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组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本制度旨在明确规定公司的组织机构、业务分工以及职务权限和责任(以下简称机构、分工及权限),以谋求公司业务有组织和有效率地运营。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中的用语,分别定义如下:

(1)所谓组织机构,系指在公司经理领导之下,分担公司业务的组成部门。

(2)所谓业务分工,系指各部门应该执行的基本任务。

(3)所谓权限,系指为执行分担的业务所必要的权力。所谓责任,是指执行业务的义务以及对行使或不行使权力的结果应负的责任。

(4)所谓管理者,系指部长、工厂厂长及其副职。

(5)所谓监督者,系指管理者以外的责任者。

第三条执行业务的原则。

公司的业务必须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1)指令系统的统一。指示及命令全部按照已规定的系统,由上级发给下级。

(2)进行工作分工时,必须明确地维持其分管界限,以使业务圆满地进行。

(3)为谋求合作和业务的圆满进行,必须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努力搞好协调工作。

(4)要明确以政策为中心实施计划,确认实施结果,并将实施计划与结果一起迅速报告。

第四条行使权限的原则。

权限须按下列原则行使:

(1)权限的行使者。原则上必须由该负责人员亲自行使权限。但是,在执行业务上认为有必要时,在取得直接上级管理者许可的情况下,可以把一部分权限委任给下级负责人和其他人员,或者令他们代行权限。并且管理者可以限制下级负责人的一部分权限或限定其行使期限。

(2)权限行使的基准。在有其他预先规定了的一般性的、总括性的或具体的基准的情况下,权限的行使必须服从这一基准。

(3)权限的委任或代行。在负责人由于事故或其他原因不能行使其权限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直接上级负责人代行其权限。在负责人将其权限的全部或一部分委任给其他人或令其代行权限时,在这个权限范围内,负责人不得亲自行使其权限。

(4)对于行使权限的干涉。上级负责人不得干涉下级负责人行使权限。但下级不应排斥上级负责人的指挥和监督。

(5)负责人之间的协商。当负责人之间相互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按下列方式解决。

①有主管权限者,则由其负责实施。

②双方都是同一个上级负责人的属下时,由该上级负责人决定。

③双方的上级负责人不相同时,由双方的上级负责人之间协商决定。

(6)执行单位和分工的执行是以科或营业所为单位时,由管理者统一负责。

第二章董事和监事

第五条公司经理。

根据董事会的决议,公司经理代表公司,统管理公司的全面工作。

第六条专务董事,常务董事,常勤董事。

专务董事、常务董事和常勤董事根据分工,统理委托的工作。当公司经理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同等地位的先任职者依次代行其职责。

第七条董事会。

公司经理召集董事会,并担任主席。

监事和顾问可出席董事会,并发表意见。

公司的工作方针和其他重要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决议。

第八条公司经理职务。

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决议后,由公司经理执行。

(1)全面负责、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行政和管理活动,负责检查和绩效考核,努力营造良好的企业发展运营内外部环境。

(2)负责和组织实施公司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完成责任目标和年度计划。

(3)对公司重大投资、经营活动正确决策,认真领导,杜绝重大事故、失误发生。

(4)负责公司财务管理、预算、决策和利润分配;严守财经纪律,做好增收节支和开源节流工作,保证现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5)决定对成绩显著的员工予以奖励、加薪和晋级以及对违纪员工的处分,直至辞退。

(6) 做好员工的思想工作,加强员工队伍建设,建立一支作风优良、纪律严明、训练有素、适应需要的员工队伍。

(7)代表公司对外签署有关协议、合同、合约和处理有关事宜。

(8)搞好社会公共关系,认真处理周边邻里关系和谐,为公司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9)履行集团公司授予的其他职权,完成集团赋子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公司经理的权限。

即便是应由董事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在需要紧急处理时,公司经理也可以及时第地处理,并在事后向董事会报告,以求得董事的认可。

第十条常设董事会。

在董事会决定的经营方针的基础上,常设董事会作为最高的经营协议机构,确维定经营的具体执行方针和内部统一管理的方式,并辅佐经理工作。常设董事会的管理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常任监事。

从股东大会选出的监事中选出常任监事。常任监事除由法令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一般职能外,遵从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方针,其具体职

能由公司经理决定。

第十二条咨询员。

董事会在必要时可从卸任董事或监事中选出咨询员若干名。咨询员的任期为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顾问。

董事会在必要时可在有学识有经验的人员中选聘若干名顾问,任期为一年。

第三章工作人员和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身份。

工作人员的身份分为公司职员和公司见习职员。

第十五条录用。

在特别规定的“从业人员录用规定”!的基础上录用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机构。

在公司经理之下,作为执行业务的单位,设立室、部和工厂。在企业中原则上设科。为进行特定地区的营业工作的管理,设立营业所。在室和科的业务运作中,为了便于实施监督,可设立股或驻各地的办事处。

第十七条职务等级。

在室、部、工厂、营业所、科、股和办事处中分设室长、部长、工厂厂长、营业所长、科长、股长和办事处主任。可以委任董事担任以上管理职务。也可以委托顾问或特约人员担任管理职务或监督职务。

第十八条副职。

根据需要可在室、部和工厂中设立副职。由其协助工作或令其代行一部分职务。

第十九条主任研究员。

在研究室内,作为指导和促进调查及试验研究工作的责任者,设立主任研究员。

第二十条股长助手、班长。

必要时,可设股长助手。在现场工作中设班长。

第二十一条管理者代理和监督者代理。

在管理者和监督者因故不能履职时,可设代理者。

第二十二条参谋和特约人员。

必要时,可在工作人员以外设立参谋和特约人员,委托他们担任工作或请他们协助工作。参谋从退职的管理者中、特约人员从有学识有经验者中分别由公司经理任免或调动。

第四章业务分工

第二十三条业务分工。

原则上按执行业务的单位来确定业务分工。

第二十四条秘书股分担的工作事项。

(1)秘书工作。

(2)人事工作。

第二十五条计划股分担的工作事项。

(1) 计划工作。

(2)事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总务股分担的工作事项。

(1)股东和股东大会的事务处理。

(2)保管公司经理和公司的印鉴。

(3)办理各种申请、诉讼、注册、公告、登记等的法律手续。

(4)办理专利、实用新方案和发明的法律手续。

(5)保管各种契约合同。

(6)固定资产(机械设备除外)的获得、借赁、修缮、处理和管理。

(7)对旅费、交通费的审查和支付,上班证件的发放与管理。

(8)文件的收发和公司内部的邮政以及誊写与打字。

(9)外来人员接待和见习人员接收,以及会客室和会议室管理。

(10)灾害的防止和对消防设施的管理。

(11)消耗性办公用品、消耗性物品和备用品的采购及使用。

(12)公司内部的清扫、警卫和管理。

(13)总公司经费预算和管理室预算的管理。

(14)调查从业人员的勤务情况,维持工作秩序。

(15)办理工作人员的出差、外出和休假手续。

(16)管理安全卫生委员会。

(17)其他涉外事项和总务事项。

第二十七条会计股分担的工作事项。

(1)会计事务方面的工作。

(2)资金方面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事务股分担的工作事项。

该股是常驻工厂的机构。

(1)人事工作。

(2)总务工作。

(3)会计事务。

第二十九条研究调查。

在研究室内设立以下执行业务的单位:

(1)调查科。

(2)研究科。

第三十条调查科分担的工作事项。

(1)对技术的统一管理。

(2)技术资料与图书的管理。

(3)设计方面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研究科分担的工作事项。

(1)新产品和研制品的基础研究。

(2)新产品和研制品的设计和制作。

(3)产品的基本设计。

(4)产品的基础调查和性能改善研究。

(5)对专利、实用新方案和发明的调查研究。第三十二条营业部。

在营业部设立如下执行业务的单位:

(1)开发科。

(2)第一销售科。

(3)第二销售科。

(4)业务科。

(5)营业所。

(6)驻外办事处。

第三十三条工厂。

在工厂设立以下执行业务的单位:

(1)采购科。

(2)生产科。生产科设立工务股、特殊计量股和修理作业股。

(3)计划科。

(4)技术科。

(5)检查科。

(6)工程科。

(7)装配科。

第五章权限和责任

第三十四条高层管理者。

高层管理者在执行业务时,协助公司经理并服从其指挥,在共同管理公司的业务中,就所管业务的一切方面向公司经理负责。

第三十五条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接受公司经理或高层管理者的命令,按照特别规定的统一管理权限的规定,在共同策划所管部门的业务经营时,对下列事项负直接责任。

(1)根据公司的方针,决定所管部门]的业务经营方针,并进行统

一管理。

(2)对所管部门内各科工作的调查。

(3)与管理人员协作,起草公司的经营方针。

(4)起草所管部门的预算和实施预算。

(5)参加部长会议。

(6)按照公司的教育计划,决定本部的教育和训练方针。

(7)呈报人事监督意见。

第三十六条科长。

科长接受管理人员的命令,按照统-管理权限的规定,对下列事项负直接责任。

(1)根据部门的业务经营方针,执行所分担的业务。

(2)传达政府机关的通告、公司的通知和其他指示。

(3)与其他科协作,起草部门的经营方针。

(4)实施科内的教育和培训。

(5)改善作业或工作方法,并确定其标准。

(6)指导和监督下属。

(7)呈报科内的人事建议。

第三十七条股长。

股长接受所属上司的命令,按照统一管理权限的规定,对下列事项负直接责任。

(1)执行业务和对勤务的监督与指导。

(2)决定业务和事务处理的要领。

(3)在工作分析的基础上提高业务效率。

(4)实施对职工的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八条班长。

班长接受股长的指挥,拥有下列职务权限。

(1)使班内人员彻底理解业务上的指示。

(2)监督和指导工作。

(3)呈报本班职工的人事建议。

第三十九条主任研究员。

主任研究员负责指导研究室主任安排的调查研究工作。

第六章会议与委员会

第四十条会议与委员会。

按照组织制度,召开下列会议,成立下列委员会。

(1)常设董事会。

(2)部长会议。

(3)预算会议。

(4)产品设计会议。

(5)技术会议。

(6)季度生产会议。

(7)月度生产会议。

(8)公司、工厂提案委员会会议。

(9)工厂提案委员会。

(10)经营恳谈会。

(11)劳动协议会。

(12)薪资协议会。

第四十一条其他会议。

会议的主席、委员长、干事及成员均由总经理任命。

第四十二条运作。

会议和委员会依照本公司的有关规程运作。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规程释义。

当对本规定有关条款产生异议时,经总经理批准,由管理室长裁决。

第四十四条效力。

本规定是公司的基本组织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其他规定一概无效。同样,一切违反本规定的指示、命令和其他行为均视为无效。

第四十五条修订。

本规定的修订草案由管理室长提出,由总经理批准实施。

第四十六条实施。

本制度自xxxx年x月x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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