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风险点及防控措施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风险点及防控措施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风险点及防控措施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风险点及防控措施(含贷前、贷中、贷后)

2007年《物权法》及央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出台后,应收账款质押逐渐成为银行信贷业务常见的担保方式,尤其是在为核心制造业企业和贸易类企业提供授信支持时,受谈判能力或抵押率限制,银行往往不能获得足值的固定资产抵押,选择合格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就成为必由之路。

但随着我国经济步入新常态,部分企业的财务经营情况不佳,个别地区的社会信用环境恶化,通过应收账款质押骗取银行贷款、或由于银行贷后管理失察导致应收账款质押落空的案例比比皆是。

如某行出现的不良案例:A钢贸公司向银行申请2亿元授信总量,全部为短期流贷,用于日常经营周转。该公司向银行提供其与B建筑公司价值10亿元的钢材采购合同,作为新增授信的主要依据,并将对应的10亿元应收账款质押给银行。后A公司由于经营困难,无力偿付银行贷款,银行向B公司追索,要求B 公司按照应收账款质押合同进行给付。但经核实,B公司与A公司实际发生的交易货值仅1亿元,其中,7000万元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通过他行账户汇划,实际存在的应收账款仅3000余万元,无法覆盖银行授信余额,导致贷款出现不良。

本文拟从定义、主要风险点、风险缓释措施三方面入手,阐述贷前、贷中、贷后各环节的操作要点,便于信贷人员全面了解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及风险防。

1定义

(一)基本概念

在法律上,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者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者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四条)。而在会计上,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主要包括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应向有关债务人收取的价款及代购货单位垫付的包装费、运杂费等。

(二)应收账款的确认时间

应收账款确认时间与营业收入的确认标准密切相关,通常在销货完成、商品所有权转移给买方或劳务提供时予以确认。需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出售的商品实施控制;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

除了极个别的情况,只有已经发生(即已经确认)的应收账款才能作为质物,有了销售合同并不等于有应收账款,卖方部分履行合同义务也不等于有应收账款。

(三)可质押的应收账款

1、特点

(1)具有可转让性;

(2)仅限于金钱债权;

(3)以已经发生的应收账款为主(如已经发生的销售货款、贷款、租金);(4)以未来的应收账款作为出质标的,限于有基础法律关系但尚未发生的应收账款(如:企业未来的营业收入不能作为出质权利,但公路、桥梁等不动产收费权虽债务人不特定,但收费基础法律关系——不动产经营权确定,收费稳定,可以作为出质权利);

(5)企业经营权以及各种特许经营权虽可产生预期收益,但不具备应收账款性质,不得作为应收账款质押。

2、类型

(1)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2)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3)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4)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5)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值得关注的是,业务实践中长期存在的以学校教育收费权、医院医疗收费权、旅游景点门票收费权、寺庙门票收费权作为质押标的物,以及以理财产品或信托收益权作为质押标的物的新型应收账款质押,在法理上均存在一定瑕疵,需审慎叙做。以后将专题论述。

2主要风险点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主要风险点是信用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

(一)信用风险

1、借款人(或出质人)的信用风险

(1)虚假的应收账款:主要是假合同、假发票(真发票也可撤销)、假交易;(2)按照会计准则不能被认定为应收账款:主要是未来应收账款和附回购条款的应收账款;

(3)价格虚高:指出质人或借款人虚报应收账款价格,超过合同或实际应付金额;或货物折扣销售,且出库价与返还折扣双条线记账;

(4)转让已质押的应收账款或再次出质。

2、债务人(即出质人的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

(1)履约能力存在瑕疵:主要指是债务人历史违约记录多或应收账款账龄偏长;

(2)履约意愿存在瑕疵:主要是指强势买方一般会固定付款银行及账号,或以票据方式付款;债务人行使抗辩权或抵销权。

(二)法律风险

1、设质标的权利难以限制。如出现下述情况,质权人的权利都将面临实质性风险:

(1)当出质人擅自转让债权,而受让人是善意第三人时,将影响质权人实现权利;

(2)债务人行使抵销权。应收账款质押设立时,如出质人明知其对应收账款债务人负有同种债务或必将负有同种债务,仍将应收账款出质的,应收账款债务人对出质人拥有的法定抵销权应优于应收账款质权得到法律保护;

(3)出质人放弃或以赠予方式间接放弃应收账款;

(4)出质人出质后,合同双方补充约定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2、如未通知债务人,将影响质押效力。根据《合同法》第80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根据《物权法》第209条、第223条,可转让性是设质的前提条件,质押可视为附条件的债权转让。因此,如未通知债务人,应收账款质押将不发生效力。

3、应收账款质权的确权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应收账款质押属于权利质权,却无权利凭证,目前采用“书面质押合同+登记”的方式进行确权。但是,由于“权利虚假”、“价格虚高”等失信行为的存在,

加之质押登记存在的多个漏洞,甚或可撤销合同、可撤销乃至虚假发票,应收账款质权的确权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4、应收账款质权的实现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1)如出质人怠于行使权利,质权人应及时行使代为求偿权;

(2)债务人向出质人付款后(无论以何种方式),应收账款即归于消灭,质权也随之消灭,银行无法优先受偿,也不能对抗司法机关查冻扣;

(3)出质人挪用款项,无法追及债务人;

(4)如出质人破产清算,应收账款质押难以优先受偿,银行债权与一般债权无异。

(三)操作风险

1、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效力

《物权法》第228条第1款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采登记要件主义)。征信机构是指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https://www.360docs.net/doc/945357338.html,.)。但登记设立是否必然意味着排他性呢?答案是否定的。同一笔应收账款可由不同质权人在系统同时办理多次质押登记;如同一笔应收账款质押给不同银行,均办理登记,则登记在先的质权优于后登记的质权,质权人必须防重复质押导致的风险。

2、防止出现质押登记失效

(1)出质人要素变更引发的风险。银行办理登记时所填写的出质人法定注册名称或有效件发生变更的,银行应当在变更之日起4个月办理变更登记。如果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质押登记可能失效。

(2)质押期限届满引发的风险。银行办理的质押登记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登记期限界满,质押登记失效。如果银行在登记期限届满前90日未及时进行展期登记手续,将可能引发质押登记失效,从而丧失第二还款来源。

3、质押登记不规的风险

(1)未上传登记协议或者上传有瑕疵的登记协议;

(2)在登记“收费站收费权质押”时未说明该权利对应的基础合同、权利存续期限、收费权种类等信息;

(3)在登记系统中录入“销售类应收货款质押”时,未描述货款所对应的基础合同、金额、货款到期日、发票号等信息;

(4)在“质押财产”的“描述栏”明确注明“具体质押财产容见附件: 《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的约定”,但是实际上并未上传该附件。

如出现上述问题,将会导致:第一,质押财产界定不清,应收账款无法特定化,权利难以主;第二,应收账款质押公示效力下降。、

3风险缓释措施

为有效防应收账款质押授信存在的诸多风险,贷前、贷中、贷后各环节应环环相扣、各司其职,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一)贷前调查

1、KYC(了解客户):客户经理应全面掌握客户的主营业务、财务状况、与下游合作时间及信用记录、账期、结算方式等要素。

2、KYB(了解产品):客户经理应全面了解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主要风险点、业务操流程(SOP)、风险防措施及救济手段。

3、KYCB(了解客户的业务):客户经理应全面了解借款人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及意愿、对应收质押的配合程度。

(二)贷中审查

1、防信用风险

(1)尽责审查人员要识别“应收账款”的“可质押性”及其真实价值;

(2)应充分意识到应收账款质押有限的风险缓释效果;

(3)应将借款人(或出质人)交易对手纳入审查围;

(4)应设置严格的财务触发条款。

2、防法律风险

(1)应要求在质押合同中设置限制出质人再次转让或出质条款。

(2)要求出质人通知债务人,并由债务人对合同、应收账款金额、付款方式、时间、是否存在抵销权等要素进行书面确认。

(3)对于新型应收账款质押,应要求银行部法律部门或外部律师事务所出具明确法律意见。

3、防操作风险

(1)要求签订三方资金监管协议,锁定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2)提示业务发起部门重点关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合规性,并在授信年审中予以重检。

(3)要求借款人建立收入归集专户,限制账户资金转出,防止挪用。

(三)贷后管理

1、借款人管理:重点关注借款人财务指标的重大变动、经营围或模式的重大变动、税票真实性、账户流水、合同执行情况。

2、债务人监控:重点监控债务人履约能力及意愿的重大变化、付款方式及付款时间是否正常、是否与借款人签订不利于银行的补充协议。

3、制定保全预案:包括追加第二还款来源、查封专户、将专户资金转为保证金质押或存单质押、行使撤销权或代为求偿权。

本文较为全面、精炼地论述了应收账款质押业务及其风险防。作者照是某银行信贷分析专业人士,具有银行总部及基层工作经验,稍后博主还将邀请他以案例形式继续阐述相关问题。为方便学习讨论,今日第二栏附有央行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信贷白话博主

应收账款质押合同专业版

出质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地址: 通讯地址: 质权人: 负责人: 通讯地址: 鉴于:(以下称“债务人”)与质权人签订了编号为 的合同(以下称“主合同”);为保障主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出质人愿意以其有处分权的应收账款提供质押。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出质人与质权人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出质标的及登记 1.1出质标的为(以下称“应收账款”)。 1.2应收账款的详细情况以本合同所附“质押应收账款清单”为准。 1.3质权的效力及于应收账款在质押期间内产生的孳息(若适用)。 1.4质权人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出质人应予以协助。 第二条担保的主债权及担保范围 2.1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的本金:币种(大写金额),其他具体内容按主合同约定。 2.2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及担保物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

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2.3本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如下:本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或其有关条款无效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对债务人在主合同无效后应承担的返还责任或赔偿责任,出质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条专用账户及监管 3.1质押期间,出质人应在质权人处开设账户(账号:)(以下称“专用账户”),作为已出质应收账款的专用收款账户,该专用账户是唯一的,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不得更改或另开立。 3.2出质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按本合同所附《应收账款专用账户通知/确认函》格式通知应收账款的付款人(下称付款人),告知应收账款专用账户账号,并取得付款人的确认回执。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不得通知付款人变更收款账户。 3.3质权人有权对专用账户进行监管。质押期间,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能支取、划转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使用专用账户内的款项。 3.4当应收账款所担保的债务出现逾期时,质权人有权从专用账户中直接扣划质押应收账款的已收回款项。 第四条出质人的陈述与保证 4.1出质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4.2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出质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4.3出质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质权人提供的应收账款及有关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在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工作推进会上的讲话

在“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工作推进会”上的讲话四川省中小企业局融资担保处处长王永其 (2008年11月13日) 各位金融界、企业界、担保界的参会代表: 下午好。今天我局与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联合召开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工作推进会,目的就是进一步扩大、推广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帮助更多的中小企业融资。下面,我就推广应收账款质押讲几点意见: 一、有助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 包含三个观点: 一是与国际惯例接轨。 继《物权法》之后,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是中小企业融资又一新的金融产品,它改变了以往只能用包括土地使用权、厂房等不动产作为抵押物的抵押方式,为中小企业融资开辟了新的渠道,逐步与国际融资惯例接轨。根据世界银行对全球130个国家和地区的调查,83%的国家和地区广泛采用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特别是美国小企业贷款中有70%以上都是以动产作为担保物,而在这些动产中应收账款和存货占到66%。(举到美国考察的例子进行说明)因此,随着银行业的发展和国外银行进入竞争的需要,我们必须借鉴发达国家的成熟管理经验,引导我国中小企业加大应收账款质押贷款

融资力度,对于银行、中小企业和担保机构来说都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二是盘活中小企业流动资产 融资难是中小企业永恒的难题,又是中小企业发展的难点和热点问题。从银行层面讲,造成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主要原因在于企业缺乏有效的抵质押物,以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为抵押仍然是企业融资的主流方式,好项目如果没有动产作为质押也融不了资。(举例说明银行、担保、典当的三种不同理念,即用银行是“见物再见人”,担保是“见物观人”典当是“见物不见人”)。据不完全统计,我省中小企业总资产中,动产占75%左右,应收账款和存货比例占到60%以上,中小企业应收账款总额达1500亿元以上。推广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盘活大量闲置的流动性资产,将是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一种有效方式,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 三是中小企业金融产品的创新 在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等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近年来我省金融机构针对中小企业融资“短、频、急”的特点,开发了多种中小企业金融产品,加大了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但相对于中小企业巨大的融资需求来说,现有的金融产品还是不够的,还需要加大创新力度,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紧密贴合中小企业实际,它的推广普及,将拉动一

应收账款质押三方协议(范本)

应收账款质押三方协议 甲方:(应收账款出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乙方:(应收账款债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丙方:(应收账款质权人)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甲方拟将对乙方的应收账款权益质押予丙方,作为丙方发放贷款的质押担保,为此,甲、乙、丙三方经平等充分协商达成如下一致协议,共同遵守: 一、乙方已知悉甲方将相关应收账款(详见附件一)质押予丙方的事实,乙方对此无异议并将继续按照原已签订的关于应收账款的合同(附件二)履行付款义务,甲、乙双方在此确认,上述应收账款的总金额为人民币:(小写)_____________万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 二、本三方协议签订后,乙方就应收账款支付的款项必须划入经甲方和丙方确认,并受丙方监管的如下账户中(或经丙方书面确认的其它账户):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

该账户中资金用于提前偿还甲方在丙方处的借款,或用于质押担保甲方在丙方处的借款,在全部还清所欠丙方的贷款前,甲方使用该账户中的资金必须取得丙方的书面同意。 三、本三方协议签订后,甲方应即时将有关应收账款的合同原件、凭据等交付丙方保管,甲方就该应收账款办理转让、再次质押、减免债务人付款义务等可能影响丙方权益之事项的必须事先取得丙方的书面同意。 四、本三方协议自甲方全部偿还上述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的贷款本息之日起自动失效。 五、其它约定事项:1、本三方协议签订后,甲方或乙方就上述质押予丙方的应收账款主张抵消、应收账款合同撤销或改变付款方式等危及丙方质押权的行为或意思表示的,须取得丙方之书面同意。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本协议所称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均签章且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之日起生效。 (以下为签名签章页,无合同正文)

应收帐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修改版)[1]

上海嘉定洪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收账款 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大上海嘉定洪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扶持中小企业的力度,丰富本行信贷业务产品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是指企业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帐款收款权向银行作质押担保,但银行不承继企业在该应收账款项下的任何债务的短期贷款。 应收账款是指借款人因其在国内贸易中以赊销方式向买方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所产生的应向购买单位收取的款项。 付款人是指因与借款人业务往来而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债务人,是质押应收账款的付款人。 第三条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 (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五)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六)本行认可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办理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应遵循“谨慎择优、质押从严、集中授信”的原则。 谨慎择优:为防范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风险,本行应认真调查借款人、应收账款债务人的相关情况,择优选择信誉良好,资金实力雄厚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严把准入关。 质押从严:质押的应收账款要充分考虑其真实性、有效性、到期支付的可能性等因素,从严办理。 集中授信: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应包含在借款人的全部授信额度以内,授信额度应根据借款人的履约情况、付款人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相关材料及用途 第五条贷款对象:注册地在上海市嘉定区辖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以及国家法律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各类其他经济组织。

银行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管理办法(试行)

银行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管理,切实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以及我行贷款担保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普通应收账款和收费权,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其中普通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向义务人提供货物、服务等而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收费权是指权利人合法拥有的经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可以质押的就某一设施向使用人收取费用的权利。 第三条我行可接受作为质押担保的普通应收账款包括: (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 暖等。 (二)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包括提供劳务、咨询、工程建 设等。 (三)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第四条我行可接受作为质押担保的收费权包括: (一)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 费权。 (二)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电费收费权。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收费权。 第五条本办法以下章节所称应收账款质押是指客户或其 他第三方以合法拥有的普通应收账款设定质押,为客户在我行申请办理的各种表内外信贷业务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六条收费权质押担保管理的相关要求,按我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业务办理条件 第七条以应收账款质押作为担保的,应收账款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出质人(应收账款收款方,下同)巳经向付款方提供了货物或服务,应收账款巳经现实产生;或应收账款虽未现实产生,但出质人巳有特定交易对象,交易双方巳经签署合法有效的交易合同(购销合同、服务提供合同、工程建设合同、租赁合同等,下同),应收账款预计将于未来产生。 (二)应收账款权属清楚,没有瑕疵,出质人未将其转让给其他任何第三人,也未在其上为其他任何第三人设定任何质权或其他优先受偿权。 (三)应收账款出质人不得为自然人、学校、医院;应收账款对应的付款人不得为自然人。 (四)应收账款尚未到期,且到期日不得晚于所担保债务的到期日。同时,应收账款的到期期限一般应在1年以内,最长不超过2年。对付款人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且为分期付款方式的

应收账款质押合同样本(示范合同)

应收账款质押合同样本(示范合 Sample of pledge contract of accounts receivable (合同范本) 姓名: 单位: 日期: 编号:YW-HT-043776

应收账款质押合同样本(示范合同) 说明:以下合同书内容主要作用是:合同有效的约定了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合同的履行有积极的作用,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能够最大程 度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可用于电子存档或打印使用(使用时请看清是否 适合您使用)。 应收账款质押合同范文一 出质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地址: 通讯地址: 质权人: 负责人: 通讯地址: 鉴于: (以下称“债务人”)与质权人签订了编号为的合同(以下称“主合同”); 为保障主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出质人愿意以其有处分权的应收账款提供质押。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出质人与质权人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出质标的及登记

1.1出质标的为 (以下称“应收账款”) 1.2应收账款的详细情况以本合同所附“质押应收账款清单”为准。 1.3质权的效力及于应收账款在质押期间内产生的孳息(若适用) 1.4质权人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出质人应予以协助。 第二条担保的主债权及担保范围 2.1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的本金:币种 (大写金额) ,其他具体内容 按主合同约定。 2.2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及担保物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 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2.3本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如下:本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或其有关 条款无效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对债务人在主合同无效后应承担的返还责任或 赔偿责任,出质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条专用账户及监管 3.1质押期间,出质人应在质权人处开设账户(账号:)(以下称“专用账户”), 作为已出质应收账款的专用收款账户,该专用账户是唯一的,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不得更改或另开立。 3.2出质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按本合同所附《应收账款专用账户通知/ 确认函》格式通知应收账款的付款人(下称付款人),告知应收账款专用账户账号,并 取得付款人的确认回执。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不得通知付款人变更收款账户。 3.3质权人有权对专用账户进行监管。质押期间,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风险点与防控措施方案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风险点及防控措施(含贷前、贷中、贷后) 2007年《物权法》及央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出台后,应收账款质押逐 渐成为银行信贷业务常见的担保方式,尤其是在为核心制造业企业和贸易类企业提供授信支持时,受谈判能力或抵押率限制,银行往往不能获得足值的固定资产抵押,选择合格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就成为必由之路。 但随着我国经济步入新常态,部分企业的财务经营情况不佳,个别地区的社会信用环境恶化,通过应收账款质押骗取银行贷款、或由于银行贷后管理失察导致应收账款质押落空的案例比比皆是。 如某行出现的不良案例:A钢贸公司向银行申请2亿元授信总量,全部为短期流贷,用于日常经营周转。该公司向银行提供其与B建筑公司价值10亿元的钢材采购合同,作为新增授信的主要依据,并将对应的10亿元应收账款质押给银行。后A公司由于经营困难,无力偿付银行贷款,银行向B公司追索,要求B 公司按照应收账款质押合同进行给付。但经核实,B公司与A公司实际发生的交易货值仅1亿元,其中,7000万元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通过他行账户汇划, 实际存在的应收账款仅3000余万元,无法覆盖银行授信余额,导致贷款出现不良。 本文拟从定义、主要风险点、风险缓释措施三方面入手,阐述贷前、贷中、贷后各环节的操作要点,便于信贷人员全面了解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及风险防。 1定义 (一)基本概念 在法律上,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者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者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四条)。而在会计上,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主要包括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应向有关债务人收取的价款及代购货单位垫付的包装费、运杂费等。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丰富信贷业务种类,促进中小企业、个体经济、个人贷款业务的发展,有效防范风险,创造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应收账款付款人是指与借款人因业务往来而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债务人,是质押应收账款的付款人。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拥有最终处臵权,并经付款人确认应收账款的收款权利作为质押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 (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五)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六)农村信用社认可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办理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应遵循“谨慎择优、质押从严、集中授信、

余额控制”的原则。 谨慎择优:为防范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风险,业务人员应认真审查借款人、应收账款债务人的有关资料,择优选择信誉良好,资金实力雄厚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严把准入关,谨慎办理每一笔业务。 质押从严:质押的应收账款要充分考虑其真实性、有效性、到期支付的可能性等因素,从严办理。 集中授信: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应包含在借款人的全部授信额度以内,授信额度应根据借款人的履约情况、付款人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 余额控制: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余额总量不得超过全辖贷款余额的10%。 第五条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统一集中在联社营业部办理。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自有资金; (二)生产经营正常,符合国家产业、环保政策; (三)在金融机构无重大不良记录,具有按时还本付息的意愿和相应的能力; (四)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五)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贷款卡; (六)与应收账款付款人有1年以上完整的交易记录,履约付款正常,且无任何债务纠纷; (七)质押的应收账款未到履约期且单笔账龄不得超过六个月; (八)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最新应收账款质押贷款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

应收账款质押是指借款人以其自有的或第三人的应收账款债权向本行设定质押担保,以获得贷款满足其资金需要的行为。 贷款对象及债务人 1、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对象限于与本行有较稳定业务往来关系、信用等在AA 级以上的企事业法人客户。 2、应收账款债务人应为信用等级为AAA 级的大中型企业;信用评级在AAA 级以下的,必须达到总行要求的标准。债务人应属与借款人有长期紧密供销关系的下游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信用记录良好,近两年未发生拖欠金融机构贷款本息的情况; (2)无恶意拖欠上游企业款项的行为; (3)生产经营正常,现金流量充足,无重大经济纠纷或资不抵债等潜在风险;(4)须是卖方的非关联企业 贷款期限与应收账款出质要求 1、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主要用于满足借款人流动资金需求,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且不得超过质押应收账款的有效期限。 2、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 (1)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2)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3)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3、应收账款应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设立应当合规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和相关要求。在发放贷款前,应收账款应为尚未设定任何担保关系且无暇疵的债权。 4、应收账款价值仅指对卖方根据商务合同的约定应向买方收取的扣除预付款、已付款、佣金、销售折扣等后的款项净额。出质时,其账龄不超过一年。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就是以应收账款作为质押担保,从商业银行获取贷款。这里所说的应收账款内涵较为宽泛,并不单纯局限于会计学意义上的企业间应收货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规定,可以质押的应收账款包括五方面权利:一是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等产生的债权;二是出租动产、不动产产生的债权;三是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四是公路、桥梁等不动产收费权;五是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在我国是一个新兴的贷款品种。去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为商业银行开办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目前我国企业应收账款总额多达5.5万亿元,开办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具有十分广阔的市场前景。但是与不动产抵押贷款相比,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面临的风险较大,而且商业银行还缺乏有效识别、评估和控制此种贷款风险的经验,因此,加强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风险问题的研究显得十分必要。 一、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发展背景及重要意义 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由来已久,融资难已成为制约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而形成融资难的主要症结则是企业缺乏有效的抵押担保物。长期以来,我国《担保法》只允许不动产以及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作为抵押担保,在实践中,各银行也主要倾向于接受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作为贷款抵押担保。而这种做法与中小企业的实际状况严重脱节。因为我国中小企业资产总额中不动产所占比重很小,仅占25%左右,其余绝大部分都是动产。制度与现实的脱节,导致一方面是企业贷款担保难,另一方面则是应收账款、存货等规模庞大的动产资源严重闲置浪费。 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扩大了动产抵押担保范围,规定应收账款、原材料、产成品、半成品以及法律未明确禁止的动产均可设置抵押担保,从而为广泛开展动产担保融资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我国企业应收账款资源十分丰富,中小企业总资产中大约60%以上是应收账款和存货,其中应收账款总额多达5.5万亿元,因此,开办应收账款质押贷款,能够有效地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长期以来,商业银行高度依赖不动产担保,房地产成为银行的主要间接资产,潜在的风险不断加大。而发展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恰好有利于银行改善现行的贷款担保结构,有效分散和化解贷款风险。此外,发展应收账款质押贷款还有利于促进金融创新,培育新的盈利增长点,提高银行的竞争力,有利于金融市场的繁荣。 开办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完全符合当今国际融资发展的主流趋势。根据世界银行对全球130个国家和地区的调查,83%的国家和地区支持应收账款质押

银行应收账款质押业务暂行办法-应收账款质押业务

XXXXX银行应收账款质押业务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拓宽辖内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融资渠道,丰富贷款担保方式,促进地方经济快速健康分展,根据《物权法》、《合同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XXXXX银行信贷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应收账款仅限于因商品贸易和提供服务而产生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应收账款质押业务是指XXXXX银行接受卖方(供应商)以未到期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对卖方提供的贷款、票据承兑等融资服务。融资模式分为一般授信和应收账款池融资(以下简称池融资)。 一般授信指XXXXX银行接受卖方针对特定买方(购货商)的现有的一笔或多笔应收账款作为质押,对卖方提供的融资服务。 池融资指XXXXX银行接受卖方针对特定买方的现有和将有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卖方将已经发生的未到期合格应收账款提交XXXXX银行审核,将核准后的应收账款纳入应收账款池,在应收账款池内受核准应收账款能够保持稳定余额的情况下,由XXXXX银行向卖方提供的循环融资服务。池融资模式下质押融资的期限可以超过具体每笔应收账款

的期限,不必因融资发生时所依赖的应收账款到期而收回。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应收账款质押只适用于卖方以其自有应收账款出质,不适用于第三人出质。 第五条卖方可以以已经发生的一笔或多笔应收账款出质,也可以以一定期间内针对特定买方的所有应收账款,或卖方现在和将来所有的应收账款出质。 第六条应收账款质押必须办理登记,登记机构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第七条应收账款质押业务遵循应收账款、还款现金流双线控制的原则。 第八条质押应收账款实行买方确认制度,质押应收账款在买方确认前,不得发放贷款或提供其他融资服务。 第九条应收账款质押业务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 第二章卖方及买方准入条件 第十条应收账款质押业务涉及对象包括卖方(借款人)、买方。 第十一条卖方必须为XXXXX银行辖区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准入条件为: (一)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在XXXXX银行开立结算账户,且月结算量占其经营收入的30%以上;

最全的应收账款质押需要的合同协议

银行账户共管协议 甲方: 住所地: 乙方: 住所地: 丙方: 住所地: 当事三方就开立共管账户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共同以乙方的名义在丙方处开设共管账户,账 户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 公司,账号为:_________________ 。 二、甲、乙双方约定,开立共管账户时,预留乙方的财务专用章一枚、甲方的个人印鉴(***** )一枚。 三、甲、乙双方分别指定办理人为:甲方指定****,身份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 ;乙方指定***,身份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 。 四、甲、乙双方约定,共管账户的业务办理必须由甲、乙双方的指定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来丙方共同办理。 五、甲、乙双方约定,共管期间,共管账户不得变更预留的印 章、印鉴以及指定的经办人。 六、甲、乙双方约定,任何一方不得利用共管帐户办理网上银行业务。 七、甲、乙双方约定,共管期限为________ 天(含

天),自共管账户的首笔资金入帐起计算。共管期限到期,可由双方协商同意,指定经办人共同至丙方办理延期,否则到期后账户共管自动解除。 八、丙方负责依据本协议对共管帐户内的资金实行监管,如丙方违反本协议,导致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造成损失的,丙方将承担赔偿责任。 九、本协议一式叁份,当事人各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月曰

XXXX市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兹有我单位债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长期向我单位供货, 截止________ 年—月—日我单位应付该债权人的款项为____________ 万元(大写 ___________ )。 现向贵公司推荐该债权人在你公司办理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 (公章) 承诺函 XXXX市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_______ 系我公司的长期债权人。现向贵公司贷款_万元,借款合同编号为________ 。该债权人以其在我公司的应收账款作质押担保,质押合同编号为______ (本 承诺函为该质押合同附件),为确保借款合同和质押合同的近期履行,我公司同意并承诺如下: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新都桂城村镇银行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丰富信贷业务种类,促进中小企业、个体经济、个人贷款业务融资业务的发展,有效防范风险,创造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是指以应收账款的收益作为贷款偿还的担保,并在登记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后所发放的贷款。 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未来应收账款债权与质押合同不具备明确的对应性和可识别性的,不得进行应收账款融资。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 (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五)我行认可的其它形式的权益。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债务人,系指与贷款申请人因业务往来而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债务人,是所质押的应收账款的付款人。 第四条办理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应遵循“谨慎择优、集中授信、余额控制”的原则。

第二章准入条件 第五条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申请人应全部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公司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已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或其他的国家授权登记部门登记或备案,并办理了有效的年检手续; (二)具备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并能够提供符合本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要求的应收账款作质押担保; (三)已经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四)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持有贷款卡的,应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贷款卡。 (五)与应收账款债务人有两年以上完整的交易记录; (六)信誉良好; (七)其它必须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自然人作为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有效身份证明、固定详细的住址和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境外自然人应在境应收账款债务人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公司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已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或其他的国家授权登记部门登记或备案,并办理了有效的年检手续; (二)经营正常,资金实力雄厚,具备按期足额偿还应收账款的能力; (三)信誉良好; (四)与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申请人有两年以上完整的交易记录。 第三章办理流程

应收账款质押业务暂行办法

应收账款质押业务暂行办法

XXXXX银行 应收账款质押业务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拓宽辖内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融资渠道,丰富贷款担保方式,促进地方经济快速健康分展,根据《物权法》、《合同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XXXXX银行信贷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应收账款仅限于因商品贸易和提供服务而产生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应收账款质押业务是指XXXXX银行接受卖方(供应商)以未到期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对卖方提供的贷款、票据承兑等融资服务。融资模式分为一般授信和应收账款池融资(以下简称池融资)。 一般授信指XXXXX银行接受卖方针对特定买方(购货商)的现有的一笔或多笔应收账款作为质押,对卖方提供的融资服务。 池融资指XXXXX银行接受卖方针对特定买方的现有和将有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卖方将已经发生的未到期合格应收账款提交XXXXX银行审核,将核准后的应收账款纳入应收账款池,在应收账款池内受核准应收账款能够保持稳定余额的情况下,由XXXXX银行向卖方提供的循环融资服务。池融资

模式下质押融资的期限可以超过具体每笔应收账款的期限,不必因融资发生时所依赖的应收账款到期而收回。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应收账款质押只适用于卖方以其自有应收账款出质,不适用于第三人出质。 第五条卖方可以以已经发生的一笔或多笔应收账款出质,也可以以一定期间内针对特定买方的所有应收账款,或卖方现在和将来所有的应收账款出质。 第六条应收账款质押必须办理登记,登记机构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第七条应收账款质押业务遵循应收账款、还款现金流双线控制的原则。 第八条质押应收账款实行买方确认制度,质押应收账款在买方确认前,不得发放贷款或提供其他融资服务。 第九条应收账款质押业务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 第二章卖方及买方准入条件 第十条应收账款质押业务涉及对象包括卖方(借款人)、买方。 第十一条卖方必须为XXXXX银行辖区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准入条件为: (一)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在XXXXX银行开立结算账户,且月结算量占其经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调查报告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应收账款质押贷款调查报告 篇一:应收账款调查报告 关于高邮市顺达动力公司应收账款问题的调查报告 [内容提要] 应收账款是各种公司拥有的一项很常见且非常重要的 资产,它的安全与否直接影响着公司的可用资源、损益情况、现金流量。为改善顺达公司应收账款的问题,从公司内部管理出发,对公司应收账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做了详细的调查并作了剖析,提出了“要加强公司应收账款的管理,必须提高产品竞争力,注重客户资信调查和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力度”的观点,并对建立公司信用信息管理体系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字] 产品竞争力资信管理内控制度信用环境 本次调查目的和意义在于通过对高邮市顺达有限责任 公司应收账款管理现状的调研,增进对应收账款管理实践活动的了解,锻炼自己在应收账款管理方面的协调能力、沟通能力和综合能力,加强自身在流动资产管理方面的专业素养;

提高自我在流动资产管理方面的实际应用能力和操作技能,发现高邮顺达有限责任公司应收账款管理存在问题并为解 决这些问题提供合理的建议。 一、高邮市顺达公司的现状 顺达公司成立于20XX年,占地面积约45亩,拥有固定资产3500万元。现有正式职工75名。公司一直致力于贴片电子元器件的开发、生产与销售及其它电子元件的配套服务。公司生产经营的产品广泛应用于通讯产品、家用电器等。其生产的主要产品有电阻、电容、钽电容、电解电容。应收账款20XX年期末数为1701.36万元,20XX年应收账款期末数为2380.68万元。该公司20XX年前的应收账款为785(:应收账款质押贷款调查报告)万元,5年前形成的应收账款已达327.8万元。这部分应收账款的回收存在一定的困难。该公 司现有应收账款企业86家,其中国有大中型企业、国家重 点工程16家,欠款1123万元,其它单位29家欠款836万元。在调查中发现,声光器材有限责任公司的生产销售规模在不断扩大,订单在不断增多,由于市场竞争的需要,其应收账款也在以30%增长逐年增长,应收账款的不断增长在扩 大了企业销售的同时,也给企业资金的流动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二、高邮市顺达公司应收账款得不到改善的原因(一)顺达公司产品的竞争力不足。由于顺达公司是以生产电子为

1+N应收账款质押贷款

中国农业银行产品创意大赛 ——1+N应收账款质押贷款 一、产品创意概况 (一)产品创意名称 产品名称:1+N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简称“1+N”产品) 注:1为优势行业法人客户 N为围绕在优势行业法人客户上下游的法人客户、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社会团体等符合农业银行贷款条件的组织或个人。 (二)产品推出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由来已久,融资难已成为制约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而形成融资难的主要症结则是企业缺乏有效的抵押担保物。长期以来,我国《担保法》只允许不动产以及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作为抵押担保,在实践中,各银行也主要倾向于接受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作为贷款抵押担保。而这种做法与中小企业的实际状况严重脱节。因为我国中小企业资产总额中不动产所占比重很小,仅占25%左右,其余绝大部分都是动产。制度与现实的脱节,导致一方面是企业贷款担保难,另一方面则是应收账款、存货等规模庞大的动产资源严重闲置浪费。 开办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完全符合当今国际融资发展的主流趋势。根据世界银行对全球130个国家和地区的调查,83%的国家和地区支持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美国的一项调查显示,中小企业贷款中

70%都是以动产为担保物,而这些动产中应收账款和存货占66%。因此,借鉴发达国家的成熟管理经验,大力发展我国的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不仅十分必要而且完全可行。 “1+N”产品是有选择的办理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首先选择的是应收账款对方科目,即买方客户群体;其次选择的是应收账款持有人,即卖方客户群体;第三选择的是应收账款的账龄。 买方(应付账款持有人)的信用情况、社会形象、行业地位、行业趋势等,都直接影响着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对于信用等级较高、社会形象良好、行业排名靠前的朝阳行业,针对这一客户群体的应收账款是一种“准货币”,风险相对较低。 卖方(应收账款持有人),也就是我们拟定的贷款主体,他们往往多是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他们往往不具备正规的财务制度,没有一个可以量化的信用等级,没有显著的社会形象及行业地位,但他们的行业趋势与信用履约情况往往可以掌握,尤其是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者“人的因素”是可以考证的,因此我们可以参考小企业信贷制度予以筛选。 在上述两方面因素进行详细考证后,我们也要考虑到买方和卖方两个企业间的合作关系问题,应收账款的账龄就是一个良好的考证。如果两个处于朝阳产业、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因为一些不可预见的因素形成矛盾,出现刻意拖欠应付账款,造成应收账款常年不能兑现,这部分应收账款就是贷款担保物中的“危险品”。 一直以来,很多地区存在一个普遍的状况。我行与其它商业银行

银行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操作,根据《xx银行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章业务受理及调查 第二条付款请求人提出融资申请时,除我行规定的正常授信申请资料外,应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一)与付款义务人签订的商务合同; (二)对付款义务人的交货记录资料; (三)付款义务人的结算周期和付款记录; (四)如有遭付款义务人退货,须提供退货原因和纠纷解决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据; (五)我行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三条经办行应要求付款请求人协助提供付款义务人相关基础材料及能够反映付款义务人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材料,付款请求人确实无法提供的,经办行必须通过其他合理途径获取真实的付款义务人资料。 第四条经办行应在付款请求人提出的业务需求和付款请求人、付款义务人双方的资信状况进行充分分析的基础上,根据付款请求人提交的材料和有关情况重点对付款请求人、付款义务人双方的履约记录、履约能力及应收账款质量进行审查。 (一)对付款请求人的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 1.付款请求人的履约能力评价 2.审查付款请求人的信誉情况,是否有不良银行、商业记录等; (二)对付款义务人的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 1.资产规模和财务状况; 2.产品市场地位的现状和前景; 3.付款义务人在行业内的地位; 4.与上下游企业的购销结算方式; 5.付款请求人对其商业信用和履约能力的评价。 (三)对应收账款质量的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 1.应收账款的内容、结构和账龄; 2.付款请求人确认应收账款的会计原则、时间和条件; 3.应收账款的坏账率; 第五条经办行仅在如下情况,并报经总行或分行信贷管理部门同意后,可以将款项支付给付款请求人使用: 1.非我行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所指定的付款义务人汇入的款项。 2.我行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所指定付款义务人汇入款项偿还付款请求人在我行全部授信本息并支付相关费用后剩余的款项。 3.经审批同意,付款请求人以新的应收账款质押置换已到期应收账款质押后的回收款项。

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丰富信贷业务种类,促进中小企业、个体经济、个人贷款业务融资业务的发展,有效防范风险,创造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是指以应收账款的收益作为贷款偿还的担保,并在登记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后所发放的贷款。 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未来应收账款债权与质押合同不具备明确的对应性和可识别性的,不得进行应收账款融资。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 (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五)我公司认可的其它形式的权益。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债务人,系指与贷款申请人因业务往来而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债务人,是所质押的应收账款的付款人。 第四条办理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应遵循“谨慎择优、集中授信、余额控制”的原则。 谨慎择优:为防范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风险,应认真审查借款人、应收账款债务人的有关资料,择优选择信誉良好,资金实力雄厚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严把准入关,谨慎办理每一笔业务。 余额控制: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的余额总量不得超过贷款余额的30%。 第二章准入条件 第五条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申请人应全部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公司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已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或其他的国家授权登记部门登记或备案,并办理了有效的年检手续; (二)具备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并能够提供符合本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要求的应收账款作质押担保; (三)已经在交通银行ⅩⅩ支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四)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应当持有贷款卡的,应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贷款卡。 (五)与应收账款债务人有两年以上完整的交易记录;

银行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操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及我行相关信贷业务管理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是指付款请求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付款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和未来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 (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第三条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是指申请人(付款请求人)以向付款人(付款义务人)销售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质押,向xx银行申请的信贷业务,具体指申请人(付款请求人)、银行、付款人(付款义务人)三方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协议,付款请求人将基于其与付款义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并全面、正确履行商务合同义务后所产生的应收账款权利质押给我行,由我行为其提供信贷融资的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商务合同是指付款请求人与各付款义务人签订的由付款请求人向付款义务人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各项合同或协议的统称。商务合同是办理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的凭据和基础。 第五条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按我行信贷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本办法的要求进行信贷“三查”等信贷业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xx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质押登记。 第七条应收账款质押只是信贷业务担保方式的一种,xx银行可要求付款请求人另外提供第三方保证等担保方式,在追加第三方保证时应在保证合同中约定行使担保的先后顺序。 第八条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额度的确定与质押应收账款的数量无关,应根据付款请求人承贷能力的大小合理确定。 第二章业务准入条件 第九条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的付款请求人和付款义务人除应满足信贷业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付款义务人条件。 我行接受的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付款义务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付款义务人应至少达到以下准入条件: 1.付款义务人信息披露充分,资信优良,信誉良好,管理规范; 2.经营活动净现金流稳步增长; 3.xx市区域内付款义务人应为资产规模、销售量、盈利情况和市场份额处于行业前列,资产规模、年(销售)收入均在2亿元以上的工业实体企业或事业法人;xx市区域外付款义务人原则上应为净资产规模在2亿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5亿元以上的工业实体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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