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案例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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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案例及答案

年月日24200806

.有一承租人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个月。租房合同101中写明,承租人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承租人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保险一年。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退房后半个月,房屋毁于火灾。于是承租人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如果承租人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

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赔?为什么?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承租人对该房屋已经没1

有保险利益。

()房东不能以被保险人的身份索赔。因为保单转让没有2经过保险人办理批单手续,房东与保险人没有保险关系。.某家银行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小242时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24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该银行违反了明示

保证(或保证,或最大诚信原则),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

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保险事故事不承担赔.

偿保险金责任。

.某宾馆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能做到全3天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后宾馆于某日被盗,经调查,该日值班警卫因正当理由离

开岗位仅分钟。问宾馆所作的保证是一种什么保证?保10险公司是否能藉此拒赔?为什么?

该宾馆所作的保证是一种明示保证。保险公司可以据

此拒赔。因为该宾馆违反了明示保证,而保证是保险合同

的一部分,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据此

而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保险事故

事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有一批货物出口,货主以定值保险保险的方式投保了货4物运输保险,按投保时实际价值与保险人约定保险价值24万元,保险金额也为万元,后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保险24事故,出险时当地完好市价为万元。问:20

()如果货物全损,保险人如何赔偿?赔款为多少?1()如果部分损失,损失程度为%,则保险人如802

何赔偿?其赔款为多少?

()按照定值保险的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以约1

定的保险金额为赔偿金额。(分)1

因此,保险人应当按保险金额赔偿,(分)1

其赔偿金额为万元。(分)241

()保险人按比例赔偿方式(分)。21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程度=×%=万元(2802419.2分)

.张某年月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期间182000512为年的家庭财产保险,其保险金额为万元,年22001401月日张某家因意外发生火灾,火灾发生时,张某的家庭28财产实际价值为万元。若按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则:50()财产损失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110()家庭财产损失万元时,保险公司又应赔偿多少?245为什么?

()因为第一危险赔偿方式是按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均1

予以赔偿的发生。(分)该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或第2一危险)为万元,(分)110

所以保险公司应当赔偿万元。(分)110

()保险公司应当赔偿万元。(分)1402

该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或第一危险)为万元。(分)40 1

.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金额万元,680保险有效期间从年月日至月日。若:3111121999

()该企业于月日发生火灾,损失金额为万元,40122 1.

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100偿多少?为什么?

()月日因发生地震而造成财产损失万元,保险601825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100少?为什么?

()月日因下暴雨,仓库进水而造成存货损失万1831270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企业财产实际价值为万元,则保70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保险公司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保障程度1

=×=万元。因为该保险为不足额保险,所以80/1003240采用比例赔偿方式。(分)2

()由于地震属于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的责任免除,所以2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分)2

保险学复习题(1)

第一章 一、单项选择题 1.房主外出忘记锁门属于( C)风险因素。 A 道德B社会C心理 D 物质 2.某建筑工程队在施工时偷工减料导致建筑物塌陷,则造成损失事故发生得风险因素就是( C )。 A物质风险因素 B 心理风险因素 C 道德风险因素 D 思想风险因素 3.按风险得性质分类,风险可分为( B )。 A人身风险与财产风险B纯粹风险与投机风险C经济风险与技术风险 D 自然风险与社会风险 4.按风险产生得环境分类,风险可分为(A)。 A静态风险与动态风险 B 纯粹风险与投机风险 C 经济风险与技术风险 D 自然风险与社会风险 5.股市得波动属于( B)性质得风险. A自然风险 B 投机风险 C 社会风险 D 纯粹风险 6.驾驶机动车不慎撞人,属于( B )。 A 财产风险 B 责任风险 C 自然风险 D 信用风险 7.以下不属于道德风险因素得就是( A ) . A 疾病 B 纵火C欺诈 D 抢劫 8.对于损失概率低、损失程度大得风险应该采用( A )得风险管理方法。 A保险B自留风险C避免风险D减少风险 9.对于损失概率低、损失程度小得风险应该采用(B)得风险管理方法。 A保险B自留风险C避免风险D减少风险 10.风险处理得最有效措施就是( C )。 A预防B分散C避免D保险 11。由于电线老化未及时维修,以至发生短路进而引起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导致该起人员伤亡得风险事故就是(B)。A电线老化B火灾C电线老化未及时维修D电线短路 二、多项选择题 1.风险得基本要素包括(ABE). A风险因素 B 风险事故C风险处理 D 风险评估E损失 2。按风险损害得对象分类,风险可分为(ABDE )。 A财产风险 B 人身风险 C 经济风险 D 责任风险 E 信用风险 3.对风险三要素之间得关系表述正确得有(BCD )。 A风险因素引起损失B风险事故引起损失 C 风险因素产生风险事故 D 风险因素增加风险事故 E风险事故引起风险因素 4。以下属于纯粹风险得就是(CD )。 A 股票买卖 B 一种新产品投入市场C工厂发生爆炸 D 房屋失火 三、判断题 1.风险事故引发风险因素,风险因素导致损失。 F 2。风险得本质特征就就是损失得不确定性。T 3。纯粹风险与投机风险都属于可保风险。F 4.纯粹风险得结果有损失、无损失与盈利3种.F 第二章 一、单项选择题 1.保险得前提要素就是指(A)。 A危险存在B众人协力C损失赔付D防灾防损 2。保险就是一种合同行为,定义此保险概念得角度就是( C )。 A 经济角度 B 社会角度 C 法律角度 D 风险角度 3。下列( D )不属于财产保险. A 对企业得房屋保险 B 对生长中得动植物保险 C 机器设备损坏保险D企业为被雇人员投保意外伤害险4.可保风险就是一种(C)。 A 投机风险B非意外风险 C 纯粹风险 D 确定得风险

(完整版)保险学案例分析计算题含详细答案

2、残废给付 ①一次伤害、多处致残的给付 ∑各部位残废程度百分数>100%——全额给付 ∑各部位残废程度百分数<100%—— ∑各部位残废程度百分数×保险金额 一被保险人在一次意外伤害中,造成一肢永久性残废,并丧失中指和无名指,保险金额为1万元,保险公司应给付的残废保险金为多少? 若该次事故还造成被保险人双目永久完全失明,则保险公司应给付的残废保险金又为多少? 查表可知,一肢永久性残废的残废程度百分率为50%,一中指和一无名指的残废程度百分率为10%,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残废程度百分率为100%,则 A、残废保险金=(50%+10%)×10000=6000(元) B、按保险金额给付:1万元 保险的损失分摊机制 设某一地区有1000户住房,每户住房的市场价值为10万元,据以往资料知,每年火灾发生的频率为0.1%。假设每次火灾均为全损,保险公司要求每户房主缴纳110元保险金,保险公司则承担所有风险损

请问:风险损失的事实承担者是保险公司吗?保险公司怎样兑现承诺? 所收金额:110×1000=11(万元) 每年可能补偿额:1000×0.1%×100000=10(万元) 赔余额:1万元 风险损失的事实承担者并不是保险公司,而是其他没有遭受风险损失的房主,其承担份额为110元,遭受风险损失者也承担了110元。保险公司不仅没有实质性地承担风险损失,反而因为提供了有效的保险服务而获得了1万元的报酬。+ ——保险公司的作用在于组织分散风险、分摊损失。 李某在游泳池内被从高处跳水的王某撞昏,溺死于水池底。由于李某生前投保了一份健康保险,保额5万元,而游泳馆也为每位游客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额2万元。事后,王某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10万元。问题是: (1)因未指定受益人,李某的家人能领取多少保险金? (2)对王某的10万元赔款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解答:(1)李某死亡的近因属于意外伤害,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因此李某的家人只能领到2万元的保险金。 (2)对王某的10万元赔款应全部归李某的家人所有,因为人身

保险学案例题.doc

保险学案例题 1.1998年3月17日,曾某填写了终身寿险投保单,并支付了首期保费。同年4月2日,曾某因意外事故不幸死亡,其家属凭借保费收据向保险公司索赔,却遭到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是,曾某还没有进行体检,保险单亦尚未签发,双方之间不存在权利与义务关系。该处理是否合理? 2.1997年9月16日,某保险公司接到业务员的报案,称被保险人于9月9日晚被杀,现该案正在侦破过程中,要求赔付保险金30万元。该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查明:(1)被保险人杨某被人在汽车内用尖刀刺死,抛尸野外。经法医鉴定,死亡时间为9月9日晚9时许。(2)1997年8月30日,杨某填写了该保险公司的投保单,投保主险平安长寿15万元附加意外伤害15万元,次日,杨某交纳了体检费,业务员开具了“人身保险费暂收收据”,因保险金额较大,业务员按公司有关规定告知杨某必须体检,体检合格并经核保同意承保后,体检费会转为首期保费的一部分。9月8日,杨某依约到公司体检,业务员告诉她,若身体有问题,公司可能拒保,也可能有条件承保,杨某即告诉业务员,如果要加费承保,在1000元内可由业务员自行处理。按公司规定,被保险人按标准体承保所需交纳的保费为15460元,杨某便与业务员约定,9月10日晚5时30分在杨某家收取保费(400元体检费承保后转为保费)。9月10日业务员到杨某家,杨不在,业务员便从杨母手中取得保费15160元,并给杨母开具了"保险费暂收收据",标明保费总额为15460元。 9月11日、12日属法定假日。9月13日,业务员将杨某的保费交至公司,核保人员在审核保单内容后,在“投保书”上的“核保意见与结论”中得出结论“右肾积水,需作为次标准体承保,加费400元”。业务员为杨某垫交了这笔加费。9月15日,保险公司签发了杨某的正式保单,保单上载明保额为平安长寿险15万,附加人身意外险15万元、扩展医疗险5万元,受益人为张某,保险责任自1997年9月13日12时起。9月16日,业务员将正式保单送到杨某家,得知被保险人杨某已经由有关部门证实死亡。 该情况如何处理? 3.某贸易公司购买了一辆轿车,并与保险公司订立了机动车辆分项保险合同。在保险期间内,该公司与某工业公司签订一书面协议,约定:“贸易公司的该辆轿车转给工业公司,车的过户手续由贸易公司负责办理,所需费用

(金融保险)保险学案例分析

案例1 林勇,男,40岁,1996年5月投保了10年定期死亡保险,保险金额为50000元。投保时,林勇在投保单上的“受益人”一栏填写的是“妻子”。1999年6月11日,林勇回老家探亲,途中发生严重车祸,林勇当场死亡。之后,由谁来领取这份定期死亡保险的保险金在林勇的两位“妻子”之间发生了争执。原来,林勇在定期人身保险投保单的受益人一栏中只注明“妻子”两字,并未写明其姓名。而在1996年5月林勇投保定期人身保险时,其妻子为徐某,两年后林勇与徐某离婚,于1999年春节与李某结为夫妇。因此,徐、李两人各持己见,同时到保险公司来申请领取保险金。 第一种观点认为:在保险合同中,受益人应该指的是确定的人,而并非一种特定的关系。在此案中,林勇投保定期死亡保险时,在投保单上注明“妻子”作为受益人,虽然林勇没有写明其妻子的姓名,但根据当时的情况,这里填写的妻子显然指的是徐某,也即徐某是林勇的指定受益人。林某在与徐某离婚后,虽然又与李某结婚,但并未提出更改受益人的要求。所以,本案中的保险金应该给付徐某。 第二种观点认为:“妻子”这个概念体现的是一种特定关系,而非确定的人。所谓受益人是指在被保险死亡之后领取保险金的人,本案中的受益人“妻子”当然是指死亡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的妻子,即李某,保险公司应该向李某支付保险金。 第三种观点认为:根据《保险法》第61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林勇指定其“妻子”作为受益人,而徐某和李某都符合该特定条件,因此应该按照相等的份额享有保险金。 分析: 1、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保险法》对受益人的资格没有规定限制条件,自然人、法人均可以作为受益人。2、但《保险法》并未规定在合同中以何种明确的方式指定受益人。从签订保险合同的目的和出发点来解释,能够得出以下两方面的结论: 一方面,从受益人的概念来看,受益人应该是明确的法人或自然人,而不是某种特定关系。本案中在投保时指定的受益人“妻子”,当时应该视为是指徐某本人。同时,《保险法》第62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林勇如果想更改保险单,使其后来的妻子李某成为受益人,应该向保险公司提出变更受益人的要求,但他并未行使该权利。从这一点来看,该保险单的受益人应该是投保时默认的徐某,而非李某。 另一方面,被保险人购买死亡保险单一般而言是为了保障家属在其死亡后的经济需要。林勇在投保单上注明“妻子”作为受益人是希望如果他发生意外,其家属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维持正常的生活水平。虽然投保时的妻子是徐某,但2年后二人离婚,解除了法定的婚姻关系,后来的李某才是其法定的妻子。因此,为了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利,充分体现保

保险学案例分析

保险学案例分析 1.某家银行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 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 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 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因为该银行违反了明示保证(或保证,或最大诚信原则),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保险事故事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2.1996年12月23日,李丽为其子李创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某分公司投保了《为了明天终身保险》期间,李创因患“症状性癫痫及扁桃体炎”病,寿险公司曾向李丽作过数次理赔.此后,寿险公司推出新险种《重大疾病终身保险》,经该公司原经办《为了明天终身保险》业务员介绍,李丽与寿险公司解除了《为了明天终身保险》合同,并于1998年5月3日,再次以李创为被保险人与寿险公司签订了《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保险金额8万元,年缴保险费1504元,缴费期间20年,保险期间为终身,从1998年5月5日零时起算。同时双方又签订了《重大疾病终身保险》的附加险,即《个人住院医疗补贴险》合同,保险金额5400元,

缴纳保险费60元,保险期限1年,即从1998年5月5日12时起至1999年5月5日12时止.《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第8条约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日以后因疾病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该合同第10条规定,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患重大疾病、身故或身体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其中第6款载明: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不久,在该附加险合同履行期间,李创因患“症状性部分型癫痫、扁桃体炎”住院治疗3次,李丽按合同先后向寿险公司申请理赔,寿险公司分别于1998年5月6日、1998年12月15日、1999年4月22日分3次给予了理赔。在该附加险合同期满后,寿险公司未同意与李丽续签,但对双方签订的《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未表异议,仍按合同的约定,收取李丽按期应缴纳的保险费,直至2002年5月18日被保险人李创死亡。淮安市第三人民医院诊断其死亡原因为:“感染性休克、呼吸循环衰竭。”此后,李丽向寿险公司申请保险理赔,但其以种种理由拒绝理赔。2003年7月3日,李丽诉至淮安市清河区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寿险

最新保险学案例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保险学案例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案例分析与计算题 1.有一批货物出口,货主以定值保险的方式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按投保时实际价值与保险 人约定保险价值24万元,保险金额也为24万元,后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保险事故,出险 时当地完好市价为20万元。问:(1)如果货物全损,保险人如何赔偿?赔款为多少?(2)如果部分损失,损失程度为80%,则保险人如何赔偿?其赔款为多少? 答案 (1)按照定值保险的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赔偿金额 因此,保险人应当按保险金额赔偿 其赔偿金额为24万元 (2)保险人按比例赔偿方式(1分).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程度=24×80%=19.2万元(2分) 2.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金额80万元,保险有效期间从199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若: (1)该企业于2月12日发生火灾,损失金额为4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10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2)5月12日因发生地震而造成财产损失6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10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3)8月18日因下暴雨,仓库进水而造成存货损失7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企业财产 实际价值为7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答案 (1)保险公司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保障程度=40×80/100=32万元.因为该保险为不足额 保险,所以采用比例赔偿方式 (2)由于地震属于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的责任免除,所以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3)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保险价值=损失金额=70万元.因为该保险为超额保险,保险金额超过 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所以按保险价值赔偿 3.某企业财产在投保时按市价确定保险金额64万元,后因发生保险事故,损失20万元,被保险人支出施救费用5万元。这批财产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的市价为80万元,问保险公司如何赔偿?(写出赔偿方法和计算公式) 答案 由于该保险为不足额保险,所以采用比例赔偿方式 保险公司赔偿金额=(损失金额+施救费用)×保险金额/保险价值(或保险保障程度) =(20+5)×64/80=20万元 4.张某2000年12月18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期间为1年的家庭财产保险,其保险金额为40万元,2001年2月28日张某家因意外发生火灾,火灾发生时,张某的家庭财产实 际价值为50万元。若按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则: (1)财产损失10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2)家庭财产损失45万元时,保险公司又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答案 (1)因为第一危险赔偿方式是按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均予以赔偿的发生,该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或第一危险)为10万元,所以保险公司应当赔偿10万元, (2)保险公司应当赔偿40万元该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或第一危险)为40万元.

保险学复习整理

第一章风险与保险 ◆风险的概念:是指在特定的客观情况下、在特定期间内,某种损失发生的可能性。 ◆风险的特征:1、客观性;2、损失性;3、不确定性;4、可测性。 ◆风险的分类:按风险损害的对象:1、财产风险;2、责任风险;3、人身风险。 按风险的性质:1、纯粹风险;2、投机风险。 按损失的原因:1、自然风险;2、社会风险;3、经济风险。 按风险的影响程度:1、基本风险;2、特定风险。 ◆风险处理:是指根据风险识别和风险衡量的结果,对风险管理技术和措施进行选择及实施的过程。 ◆风险处理主要方法:(重点) ●避免风险:是指考虑到风险的存在或可能发生,主动放弃或拒绝实施可能引起风险损失的方案或活动。 ●预防风险:是指通过对风险的预测,实现有针对性地采取各种技术或措施,以降低风险发生的频率、减 少损失的机会。 ●抑制风险:是指在灾害事故发生时或发生后,为防止灾害的过大或蔓延、减少损失而采取的技术或措施。 ●自留风险:是指个人或企业自己承担风险。 ●转移风险:是指将风险转移给别人处理,主要是保险。保险是风险处理的最重要、最有效的一种方法。 ◆风险与保险的关系:1、风险是保险产生和存在的前提; 2、风险的发展是保险发展的客观依据; 3、保险是风险处理的重要有效方法; 4、保险经营效益受风险管理技术的制约。 第二章保险的职能和作用 ◆保险的概念: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 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的性质:1、经济性;2、互助性;3、适法性;4、科学性。

保险学重点复习整理

保险原理复习课 名词解释 保险密度(深度) P54 保险深度是指一国或地区一定时期内保费收入总额与GDP之比。 保险密度是指一定时期内的人均保费。 损失 P6 损失是指风险事故造成的经济价值的意外减少或灭失。主要包括以下几种:①直接的物质损失;②经济收入的损失;③赔偿责任的损失;④额外费用的损失。 利差益(利差损) 指资产运用的实际利益率大于责任准备金计算所采用的预定利率时产生的利益。 死差益(死差损) 指保险公司实际的风险发生率低于预计的风险发生率,即实际死亡人数比预定死亡人数少时所产生的盈余。 费差益(费差损) 指实际所用的营业费用比依预定营业费用率所计算之营业费用少时所产生的利益。如果实际使用附加费低于预期,就产生费差益,反之则相反。 赔款准备金 P293 赔款准备金是财产保险公司的一种法定准备金,是保险公司为会计年度决算以前发生赔案应付而未付赔款,在当年收入的保费中提存的资金。 未到期准备金 P295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也是财产保险法定准备金的一种,是保险人在年终会计决算时,把属于未到期责任部分的保费提留出来,用作将来赔偿准备的资金。 危险单位 P314 风险单位是保险标的发生一次风险事故可能波及的最大损失范围。 赔偿限额 P197 通常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后在保险单中载明,一般分为每一次产品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和保险有效期内的赔偿累计最高限额两种。 自动弃权禁止反言 P107 弃权是指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通常是指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与抗辩权。 禁止反言是指合同一方既已放弃其在合同中的某项权利,则日后不得再向另一方主张这种权利。在保险合同中,禁止反言是指保险人知道其有解除权和抗辩权,但是保险人没有行使其权利,反而向投保人或受益人明示或默示保险合同仍然有效,以致投保人或受益人不知合同可被解除或保险人有抗辩权,因而履行了合同,保险人便不得再主张解除合同或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近因原则 P120 近因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因素,但不是在时间或空间上关于损失结果最为接近的原因。 近因原则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若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则保险人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只有当承保危险是损失发生的近因时,保险人才承担赔偿责任。 重复保险 P129

保险学案例集(更新)

保险学案例集一、典型案例分析(一)风险管理与保险案例某工厂企业在经营中可能会遇到下面这些风险:(1)遭受火灾、洪水、爆炸或因操作失误而使企业厂房设备、原材料遭受损失,以及因此停工停产,造成预期利润的损失;(2)市场发生变化、国家价格政策调整、产品削价而导致的损失;(3)职工因工伤、灾害而导致的伤残或死亡; (4)运输货物的车辆发生碰撞而造成车辆的损失、运输货物的损失,以及引起的赔偿责任;(5)订货合同订立后,对方收货后可能会延迟付款或拒付货款而造成的损失或由于自己一方因种种原因不能交货而引起的违约赔偿责任;(6)采购其他企业的货物,因对方不能如期交货而导致厂内生产受到影响而产生的经济损失;(7)企业内的各种物品还可能会因盗窃而遭受损失;(8)产品销售后,因产品的内在缺陷,使消费者受到损害而发生的赔偿责任;(9)企业因污染被政府有关部门罚款和引起纠纷的赔偿责任;(10)企业因市政工程、军事工程等因素被列入拆迁范围,而政府等部门的补助费用尚不足弥补全部损失,从而引起本企业的经济损失;保险公司是给企业的风险提供经济保障的企业,而能成为保险公司提供保障的风险必须符合可保风险的条件。针对可保风险的条件,请分析一下,以上所列的企业风险,哪些能向保险公司转移?哪些不能向保险公司转移?为什么? (二)受益权案例: 1、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与其相处不和,带着儿子另住别处。后王某投保管道煤气保险,并指定其妹妹为受益人。不久王某不幸煤气中毒死亡,王妹也在其中毒死亡前半月病故。现其妻与王妹的儿子都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2、一企业为职工投保团体人身保险,保险费由企业支付。职工老张指定妻子为受益人,半年后老张与妻子离婚,谁知离婚次日老张意外死亡。对保险公司给付的2 万元保险金,企业以老张生前欠单位借款为由留下一半,另一半则以张妻已与老张离婚为由交给老张父母。问企业如此处理是否正确? 3、女儿遇难父亲能否分享保险金 2000 年8 月12 日,陈艳丽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意外伤害保 险,保险金额10 万元,保险期限一年,陈艳丽指定自己七岁的女儿王小婷为受益人。保险公司随之签发了保险单。 2001 年7 月17 日,陈艳丽带着女儿去海南旅游,不料在途中

保险学案例

保险学相关案例 1.1997.3,江某为未婚的儿子温某投保了10万元终身寿险,身故收益人一栏填写为“法定”。1998.6月,温某意外死亡。此时,温某已与张某结婚。张某是否有权获得保险金? 本案涉及“法定”时间点上的认定。是投保时的“法定收益人”,还是保险事故时的“法定收益人”? 法院认为“法定”属于无确定受益人,故保险金作为温某遗产,由江某和张某按继承法分割。 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 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 2000年9月11日,方甲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终身寿险,保险金额10万元,指定受益人为其妻许某和其兄长方乙。两年后方甲与许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许某趁方甲熟睡之机打开煤气,致使两人一同死亡。经公安机关认定,方甲为许某谋杀,许某为自杀。方乙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系受益人故意行为致死为由,拒绝赔偿,方乙以自己也是受益人之一且无故意行为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3. 1999年7月11日,王某到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额为10万元的人寿保险,指定其妻子李某为受益人。后来,王某与李某离婚。不久,王某又与张某结婚。婚后,王某与张某办理了一份写有“自本日起受益人由王某的前妻李某变更为张某”的公证书。但是王某并未将公证书变更受益人一事通知保险公司。2003年9月12日,刘某遭遇车祸身亡。张某以受益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领取保险金的要求。保险公司确认了张某与王某结婚后确实办理了变更受益人的公证书但未将变更受益人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的情况,认定该变更无效。保险公司按原合同的规定将保险金付给原受益人即王某的前妻李某。张某于是起诉保险公司至法院。 4. 2000年4月29日,某公司为全体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收取了保险费并当即签发了保险单。但是在保险单上列明的保险期间自2000年5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止。2000年4月30日,该公司的职工王某登山,不慎坠崖身亡,事故发生后,王某的亲属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付? 5.2004年8月11日,刘某填写了“终身寿险投保单”,并交付了首期保险费。约一个月后,刘某出差时在所住宾馆的意外火灾中不幸身亡。事故发生后,保单受益人要求保险公司全额给付100万元保险金。保险公司拒赔,其理由是,由于该人身保险合同保额巨大,必须经过体检后方可决定是否承保,刘某尚未体检,因而该保险合同不成立。受益人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你认为应

保险学期末复习

考试规律:5 五次; 6 三次; 4 两次;8 三次。 第一章:保险概述 6、危险得分类 答:根据起因,可划分为自然危险与社会危险;根据危险发生得形态,可分为静态危险与动态危险;根据所涉及与影响得范围划分,可分为基本危险与特定危险;根据损失发生得后果,可分为财产危险,人身危险,责任为先与信用危险。 7、如何认识危险管理得目得 危险管理得目得就是以尽可能小得成本来换取最大得安全保障与经济利益。 9、什么就是可保危险?成为可保危险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可保危险就是保险客户可以转嫁与保险人可以接受承保得危险。可保危险需满足以下条件: (1)危险损失可以用货币来计量 (2)危险得发生具有偶然性 (3)危险得发生必须就是意外得 (4)危险必须就是大量标得均具有遭受损失得可能性 (5)危险具有发生重大损失得可能性 10、简述危险,危险管理与保险得关系 危险,危险管理与保险有着密切得关系,主要表现为:危险就是保险产生与存在得前提,危险得发展就是保险发展得客观依据;保险就是危险管理中传统有效得危险财务转移手段;保险经营效益要受到危险管理技术得制约;保险发展与危险管理发展相互促进。 11、保险得定义及三个要点就是什么? (1)聚资建立基金(2)对特定危险得后果提供经济保障(3)财务转移机制。 16、如何理解保险就是一种危险转移机制/ 从社会功能得角度瞧,保险就是一种危险损失转移机制。保险就是众多单位与个人结合起来,变个体对付风险为大家对付风险,从整体上提高了对危险事故得承受能力。 第二章:保险得基本原则 5、简述最大诚信得含义与最大诚信原则得含义及其主要内容 最大诚信得含义就是指当事人要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得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骗与隐瞒行为。 最大诚信原则可表述为: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作出就是否缔约及缔约条件得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得约定与承诺。 最大诚信原则具体内容包括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 8、简述保险利益与保险利益原则得含义 保险利益就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标得所具有得法律上承认得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就是保险得基本原则,它得本质内容就是投保人以其所具有得保险利益得标得投保,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得得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随之失效;当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而获得保险利益额度以外得利益。 10、简述坚持保险利益原则得意义 (1)为了防止赌博行为得发生(2)为了防止道德危险得发生(3)保险利益原则规定了保险保障得最高限度,并限制了赔付得最高额度。 11、简述近因与近因原则得含义 近因就是指引起保险标得损失得直接得,最有效得,起决定性作用得因素,它直接导致保险标得得损失,就是促使损失结果发生得最有效得或就是起决定作用得因素。 近因原则得基本含义就是:若引起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得损失得近因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若近因属于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不负额赔偿责任。 13、简述损失补偿原则得含义与最大诚信原则得含义及其主要内容。 损失补偿原则就是指当保险标得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得损失时,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

保险学案例分析

保险的基本原则 案例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履行与保险人的责任 【案情介绍】 某人投保重大疾病终身险。保险代理人未对其身体状况进行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事后也未要求投保人做身体检查。保险期间内投保人不幸病逝,其受益人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在投保前因"帕金森综合症"住院治疗的事实为由,拒绝理赔。受益人遂上诉法院,要求给付保险金24万元。 【案例分析】 本案焦点在于投保人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 根据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按照这一规定,投保人未履行最大诚信原则将承担法律后果。 但是,在此案中,难以确认投保人未履行最大诚信原则。因为,保险公司业务员未对投保人进行任何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中有关病史内容,事后也未要求投保人做身体检查,故不能认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所以保险公司应予赔付。 【启示】 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这一原则要求投保人应把

自己知道或者应该知道的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尽量告知保险人,即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否则,如果投保人违反最大诚信原则,保险人就可以宣告保险合同无效或不予承担赔付责任。因此,作为投保人,在投保时应严格遵守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否则就将面临保险合同无效和发生事故得不到赔偿的风险 这样看来,投保人承担了较大的责任。但这并不能免除保险人的责任。因为,一般投保人并不知道需要向保险人申报哪些事实。保险公司应该在操作规程上对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作适当的规定,如规定业务员必须完成必要的询问事项,如果出现业务员过失使投保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而令公司蒙受损失,则应该由有关业务员负责。

保险学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 1.有一承租人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10个月。租房合同中写明,承租人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承租人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保险一年。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退房后半个月,房屋毁于火灾。于是承租人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如果承租人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赔为什么 2.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金额80万元,保险有效期间从199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若: (1)该企业于2月12日发生火灾,损失金额为4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10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2)5月18日因发生地震而造成财产损失6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10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3)12月18日因下暴雨,仓库进水而造成存货损失7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企业财产实际价值为7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3.某甲车主将其所有的车辆向A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40万元的车辆损失险、向B 保险公司投保了赔偿限额为10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乙车没有投保。后造成交通事故,导致乙车辆财产损失32万元和人身伤害8万元,甲车辆损失28元和人身伤害2万元。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甲车主负主要责任,为80%;乙车主负次要责任,为20%,按照保险公司免赔规定(负主要责任免赔15%,负次要责任免赔5%),则: (1)A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2)B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1.(1)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承租人对该房屋已经没有保险利益。(3分) (2)房东不能以被保险人的身份索赔。因为保单转让没有经过保险人办理批单手续,房东与保险人没有保险关系。(3分) 2.(1)保险公司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保障程度=40×80/100=32万元。因为该保险为不足额保险,所以采用比例赔偿方式。(2分) (2)由于地震属于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的责任免除,所以保险公司可以拒赔。(2分) (3)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保险价值=损失金额=70万元。因为该保险为超额保险,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所以按保险价值赔偿。(2分) 3.(1)A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甲车车辆损失×甲车的责任比例×(1-免赔率) =28×80%×(1-15%)=万元(3分) (2)B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乙车车辆损失和人身伤害×甲车的责任比例×(1-免赔率) =(32+8)×80%×(1-15%)=万元(3分) 年8月,王某为丈夫投保了5万元人寿保险,受益人是王某的儿子。1999年3月,王某与丈夫因感情破裂离婚,经法院判决,儿子由王某抚养。离婚后,王某与前夫各自都建立了新的家庭。2000年12月,王某的前夫因意外事故去世,王某得知后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给付保险金的申请。保险公司认为王某离婚后对前夫已不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失效,因此拒赔。

保险学期末复习重点

保险学期末复习 一、风险的特征对保险经营的意义: (一)客观性:正是风险的客观存在,决定了保险经济的必要性 (二)损害性:“无损失、无保险” (三)不确定性:风险的不确定性使保险成为可保风险 (四)可测定性:可测定性奠定了保险费率厘定的基础 (五)发展性:风险的发展为保险的发展创造了空间 二、风险按性质分类可分为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 (一)纯粹风险:是指那些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 (二)投机风险:是指那些既有损失机会,又有获利可能的风险 三、风险管理(本节全看P15):是指人们对各种风险的认识、控制和处理的主动行为 四、可保风险的要件:(一)风险不是投机的: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一般是纯粹风险,即仅 有损失机会无获利可能的风险。 (二)风险必须是偶然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风险的偶然性是对个体标的而言的,包含两层意思:发生的可能性和发生的不确定性 (三)风险必须是意外的:两层意思:1、风险的发生或风险损害后果的扩展都不是投保人的故意行为。2、风险的发生是不可预知的,因为可预知的风险往往带有必然性。 (四)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满足保险经营的大数法则要求。 (五)风险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 四、保险的基本功能:(一)分散危险功能:为了确保经济生活的安定、分散风险,保险把集中在某一单位或个人身上的因偶发的灾害事故或人身事件所致的经济损失,通过直接摊派或收取保险费的方法平均分摊给所有被保险人。 (二)补偿损失功能:保险把集中起来的保险费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或人身事件所致经济损失。 (三)我国的保险从财产保险的角度有经济补偿功能,从人身保险角度,有保险金给的功能。 五、商业保险:(一)怎样理解保险的商品属性(保险为什么能取得商品形态): 原因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保险赔偿一般不可能采取直接的摊派方式,而只能采取保险人出售保险单和投保人交付保险费的买卖方式得以实现,故可以说保险的商品形态是保险分配关系得以实现的一种方式,即保险分配关系的商品化。 (二)从质和量考察保险商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 1、保险商品价值的质和量:a、质的规定性——物化劳动:商品的内在价值是人类同质的抽象劳动的凝结。b、量的规定性——净费率:保险商品的价值量决定于保险标的的平均损失率。即保险商品的价值量(净费率部分)不受价值规律支配,而是受危险发生的概率支配。 2、保险商品使用价值的质和量:a、保险商品的使用价值表现为它为被保险人提供经济保障,因此,保险商品是一种保障性商品。具体表现为①:免除恐惧——观念上的消费。 ②:补偿损失——实质上的消费。保险商品的实质性消费是观念上消费的物质基础,但保险商品的消费主要是观念上的消费b、保险商品的使用价值量,以货币为衡量单位,具体表现为保险金额。 (三)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区别: 1、实施方式不同:商业保险一般是自愿的,社会保险均为强制性险种 2、举办主体不同:商业保险由保险公司举办,社会保险由政府举办

最新保险学案例解答

保险学案例集一、典型案例分析受益权案例: 1、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与其相处不和,带着儿子另住别处。后王某投保管道煤气保险,并指定其妹妹为受益人。不久王某不幸煤气中毒死亡,王妹也在其中毒死亡前半月病故。现其妻与王妹的儿子都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受益权的特点,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领取保险金,并作为遗产处理。在本案例中,受益人王妹在被保险人王某中毒死亡前半月已经病故。因此,保险金只能由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即其妻儿作为遗产领取。 2、田某为其妻子钱某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10 万元,田某为受益人。半年后田某与妻子离婚,离婚次日钱某意外死亡,死亡前未变更受益人。对保险公司给付的10 万元保险金,钱某的父母提出,田某已与钱某离婚而不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金应该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遗产领取。您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 答:①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要求投保人必须具有投保利益,而发生保险事故时,或发生保险事故给付时,则不追究具有保险利益。原因在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同时人寿保险具有储蓄性。②保险金应为受益人田某。 3、一企业为职工投保团体人身保险,保险费由企业支付。职工老张指定妻子为受益人,半年后老张与妻子离婚,谁知离婚次日老张意外死亡。对保险公司给付的 2 万元保险金,企业以老张生前欠单位借款为由留下一半,另一半则以张妻已与老张离婚为由交给老张父母。问企业如此处理是否正确?答,:根据受益权的特点,受益权只能由受益人独享,具有排他性,其他人都无权剥夺或分享受益人的受益权。同时,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不是遗产,不用抵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在本案中,张妻是受益人,应该领取全额保险金,即不用偿还老张生前欠企业的借款,也不和老张父母分享保险金。所以企业的处理方式是错误的,应予以纠正,将扣留的 1 万元退还给张妻。 (三)可保利益原则案例 1、A银行向B企业发放抵押贷款50万元,抵押品为价值100万元的机器设备。然后,银行以机器为保险标的投保火险1年,保单有效期为1998年1月1日至该年12月31日。银行于1998年3 月1日收回抵押贷款20万元。后此机器于1998年10月1日全部毁于大火。问: ①银行在投保时可向保险公司投保多少保险金额?为什么? ②若银行足额投保,则发生保险事故时可向保险保险公司索赔多少保险赔款?为什么? 答,答:在投保时,虽然抵押品(即机器设备)价值100 万元,但因银行发放抵押贷款50 万元而只有50 万元的抵押权,即其保险利益的额度就是50万元。根据保险利益原则,银行在投保时向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金额可达50 万元。 如果银行足额投保,即投保的保险金额为50万元,后又于98年3月1日收回抵押贷款20万元,那么银行的保险利益从此时起减少为30万元。当机器于98年10月1日全部毁于大火时,由于银行的保险利益额度只有30 万元,所以只能获得30 万元保险赔款。王某向张某租借房屋,租期10个月。租房合同中写明,王某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王某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险 1 年。租期满后,王某按时退房。王某在退房时,将保单私下转让给张某,退房后半个月,房屋毁于火灾。问张某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

保险学知识点总结(重点)

与课本知识点是一致的,很重要,很有针对性 第一章导论 1.P9保险产生的原因中关于保险的分类,着重注意按风险性质的分类、按风险产生的原因分类。 (1)按风险的性质 纯粹风险:只有损失机会而没有获利可能的风险。投机风险:既有损失机会,又有获利可能的风险。 同一个风险可能兼有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双重性质。大多数纯粹风险是可保风险。 (2)按风险产生的原因,风险可分为: 自然风险:由于自然界的异常变化所致损失的可能性,由内生变量所致损失的可能性。 社会风险:伴随着人类社会行为的变化、制度的重新安排、新政令的颁布与实施、甚至是政权的更迭而产生的损害可能性。社会风险的最高形式是政治风险。 技术风险:伴随着科学技术的升级及由此带来的生产、生活方式的改变而发生的损害可能性。 (3)按损害对象,风险可分为财产风险、人身风险、责任风险和信用风险。 财产风险:导致财产毁损、灭失和贬值的风险。 人身风险:生、老、病、残、死、失业等导致人身伤害或影响健康的风险。 责任风险:对他人所遭受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或未履行契约所致对方受损应负的合同赔偿责任。如职业责任、公众责任、产品责任。信用风险:信用风险(Credit Risk)又称违约风险因对方违约或不可抗力的发生,致使合同无法执行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风险,即失信风险。如美国国债风险。 2.P11风险管理、P12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注意P14页的财务法 (1)风险识别:受险主体对所面临的以及潜在的风险加以判断、归类整理,并对风险的性质进行鉴定的过程。 (2)风险估测: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通过对所收集的大量详细损失资料加以分析,运用概率论和数理统计,估计和预测风险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程度。 风险概率和损失程度是风险估测的主要内容。 (3)风险评价:在风险识别和风险估测的基础上,对风险发生的概率,损失程度,结合其他因素进行全面考虑,评估发生风险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并与公认的安全指标相比较,以衡量风险的程度,并决定是否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的过程.风险评价的目的是决定风险是否需要处理和处理到何种程度。 (4)风险(管理)对策:在识别分析和估测风险的基础上,根据风险性质、风险频率、损失程度及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风险处理方法的过程。 风险管理方法主要有控制法和财务法两大类。 控制法是指避免、消除风险或减少风险发生频率及控制风险损失扩大的一种风险管理方法。 财务法是通过提留风险准备金,事先做好吸纳风险成本的财务安排来降低风险成本的一种风险管理方法,它包括自留和转移两种。 A自留风险有三种情况①对潜在损失估计不足②损失金额相对较低,经济上微不足道③通过对风险和风险管理方法的认真分析,决定全部或部分承担某些风险。B转移风险 ①保险保险购买者向保险公司缴纳保费,保险公司接受保费,建立基金以赔付特

保险学案例分析

?保险合同订立问题案例 ?1998年7月9日,某化工厂与财产保险公司商谈签订财产保险合同。化工厂于当日下午填写的投保申请书中的保险期限为自1998年7月9日中午12点至1999年7月8日中午12点止(按投保单格式填写)。化工厂在投保申请书上盖章。9日下午5时,由于堤坝被洪水冲断,厂房受淹达三天之久,损失达250多万元。7月10日,保险公司将其签发的财产综合保险单送至化工厂,保单约定保险期限自1998年7月10日零时至1999年7月9日24时止,保单同时还对责任范围、责任免除、被保险人等其他事项作出了规定。同时化工厂于8月18日将保险费交至保险公司。事故发生后,化工厂要求保险公司查勘定损并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承保财产被水淹事故发生在保单约定期限之外,不属于承保责任范围为由,拒绝查勘定损和赔偿。为此,化工厂以保险公司擅自修改事先约定的保险期限及损失扩大为由向当地法院提出诉讼。 ?本案问题的焦点在于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承诺有不同认识。投保人认为业务员收取投保单为保险公司的承诺,保险公司则认为保险公司的签发才是承诺。双方的理解都不正确。投保人以为业务员收下投保单即为承诺,但投保人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业务员对其投保单予以全部认可,而事实是保险公司没有同意投保单提出的保险期限,所以不能视为承诺。保险人认为签发保单是承诺,但保险人对要约内容做实质性变更,保险单与投保单的内容不一致时,视为新要约。化工厂收下了保险单,视为对新要约的承诺。保险单就成为约束双方的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解除与终止及保险人解除权的 1998年4月20日,某县航运公司与某县保险公司签定一份为期一年的船舶保险合同。按照合同的规定,保险公司承保航运公司“远洋”号货轮全损险,保险金额为200万元,保费为2万元,分两次交纳,1998年4月31日交纳1万元,1998年10月21日交纳1万元。合同签定后,航运公司于1998年4月21日交纳了首期保费,而在1998年10月21日第二期保费到期后,航运公司没有如期交纳经保险公司多次催交后仍未交纳,保险公司并未作出合同解除的意思表示。1998年11月29日,“远洋”货轮在海上触礁沉没。航运公司认为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且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应按照约定支付保险金,遂于1998年12月3日到保险公司交纳了第二期保费并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远洋”号货轮沉没造成的损失。而保险公司称,其与航运公司虽有保险合同,但因航运公司迟迟未交第二期保费,保险合同已经解除,因此拒绝赔偿。航运公司于1998年诉至人民法院。 ?投保人拖欠保费的行为构成违约,在投保人违约的情况下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但应该正确行使解除权以终止合同效力。本案中,某保险公司虽享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但因其未履行“书面通知”的义务,保险合同依然有效,因而保险公司对于航运公司“远洋”号货轮在保险期间内发生触礁造成的损失,仍负有赔偿责任。考虑到双方对各自的权利、义务都有欠妥之处,本案应依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从有利于保险业务的发展出发,采取通融赔付的方式解决。 保险合同解释原则的理解与适用案例 某乡砖瓦厂投保了企业财产保险,保险合同的基本责任条款为:“保险人对于下列自然灾害和以外事故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1)火灾;(2)爆炸……;(6)暴雨;(7)洪水……”在保险责任期间内,当地下了一场大雨,将一批砖胚泡损,被保险人提出索赔。被保险人提出两点理由:①大雨是自然灾害的一种;②大雨亦是暴雨。认为损失为保险责任范围。对此保险公司指出保险条款的含义应作整体解释,并不是说所有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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