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法规定送养人应具备哪些条件

收养法规定送养人应具备哪些条件

收养法规定送养人应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我国收养法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孩子可以被收养:十四周岁以下,无法查到父母的孤儿婴幼儿的、亲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法抚养孩子的。

根据我国收养法之相关规定,收养儿童需要具备以下情况才能被送养:十四周岁以下、无父无母或者父母有特殊困难不能抚养孩子的。

只有具备以上条件才能送养子女,送养人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孤儿的代理监护人

2、福利院

3、有特殊困难的亲生父母

也就是说孩子在没有父母的情况下,以平时照料抚养孩子的人在没有继续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可以将孩子送给其他人抚养。需要去有关部门办理正规收养手续;虽然是亲生父母,但父母双方无法承担抚养孩子能力的(再送养孩子以后,不得在生育子女);还有就是福利院机构,孩子被送往福利院后,福利院是可以筛选申请领养孩子的父母并将孩子交付收养请求人达成收养关系。

但又同时收养人也需要具备以下条件才能形成收养关系:收养人没有其他子女、收养人有能力承担被收养孩子的

有关收养协议书 送养收养协议书

有关收养协议书送养收养协议书 甲方(收养人):×××(姓名、住址) 乙方(送养人):×××(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收养×××(被收养人姓名)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被收养人的基本情况 (写明:被收养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健康状况、现住址) 第二条收养人×××是××单位的××(职务),现年××岁(已婚的,收养人为夫妻双方),住在×市×区(县)××街××号。 第三条收养人×××的基本情况(写清楚收养人的健康、财产等收养法规定的条件)符合收养的条件。 第四条送养人的基本情况(写明送养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为什么要送养的理由)。 第五条收养人×××保证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尽扶养被收养人之义务。 第六条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签订后×日内,到××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本收养协议自×××公证机关公证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说明 收养协议是指收养人与送养人之间达成的有关收养被收养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收养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收养是确立拟制血亲关系的重要途径。因此,收养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以充分维护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收养法》第4条规定,被收养人的条件是: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①丧失父母的孤儿;②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③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无子女;②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③年满三十五周岁。 送养人的条件是:①孤儿的监护人;②社会福利机构;③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④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⑤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签订收养协议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收养协议由收养人和送养人双方签订。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见《收养法》第14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但如果收养人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除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2)登记与公证。这不是收养的必须程序。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

如何解除收养关系

如何解除收养关系 根据我国《收养法》第25条的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 收养行为视一种民事行为。收养行为需符合我国民法通则对民事法律行为所规定的条件,包括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等。 一、哪些收养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一)违反《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这一规定是对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的一般性规定。 所有民事行为均必须首先同时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上述三个条件才能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收养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范畴,所以它也必须符合作为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的规定,违反者不发生收养的法律效力: 1、收养关系当事人不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收养行为无效。 2、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收养行为无效。 3、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收养行为无效。 (二)违反收养法的收养行为无效违反收养法的收养行为,是指违反收养法规定的原则、实质要件和程序的行为。 1、违反收养法基本原则的收养行为无效。 2、违反收养法规定的实质要件的收养行为无效。 3、违反收养法规定的程序要件的收养行为无效。 二、如何解除收养关系

收养关系,经法定程序可以依法解除。 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定程序有两种: (一)登记解除。 收养关系自收养人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门部门登记成立,也可以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解除。 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解除收养关系时,如果养子女未成年,应由收养人和送养人协议解除;如果养子女已满十周岁以上,还要征求养子女的意见;如果养子女已经成年,应当由养父母和养子女双方协议。 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到收养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办理解除收养关系手续。 (二)判决解除。 收养关系人经协议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可以是收养人,也可以是送养人,还可以是成年的被送养人。 现实中,收养行为没有法律效力的情况是很常见的。在这个时候,当事人要注意作出处理。不然日后要是产生纠纷的话,自己的利益就有可能得不到保障了。同时,要注意的是,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的动机必须正当,不得有逃避履行赡养、抚养义务,违反社会公德的情况。 文章来源:律伴网https://www.360docs.net/doc/945656570.html,/

学校心理咨询基本原则

学校心理咨询基本原则 一、保密性原则 咨询人员应保守来访者的内心秘密,妥善保管个人信息、来往信件、测试资料等材料。如因工作等特殊需要不得不引用咨询事例时,也须对材料进行适当处理,不得公开来访者的真实姓名、单位或住址。 二、理解与支持原则 咨询人员对来访者的语言、行动和情绪等要充分理解,不得以道德和个人价值的眼光评判对错,要帮助来访者分析原因并寻找出路。 三、积极心态培养原则 咨询人员的主要目的是帮助来访者分析问题的所在,培养来访者积极的心态,树立自信心,让来访者的心理得到成长,自己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 四、时间限定的原则 心理咨询必须遵守一定的时间限制。咨询时间一般规定为每次45分钟左右,原则上不能随意延长咨询时间或间隔。 五、来访者自愿的原则 到心理咨询室求询的来访者必须出于完全自愿,这是确立咨访关系的先决条件。没有咨询愿望和要求的人,咨询者不应主动去找他(她)并为其心理咨询,只有自己感到心理不适,为此而烦恼并愿意找咨询人员诉说烦恼以寻求咨询者的心理援助的人,才能够获得问题的解决。 六、感情限定的原则

咨访关系的确立和咨询工作的顺利开展的关键,是咨询者和来访者心理的沟通和接近,但这也是有限度的。个人间接触过密不仅容易使来访者过于了解咨询者内心世界和私生活,阻碍来访者的自我表现,也容易使咨询者该说的不能说,从而失去客观公正地判断事物的能力。 七、重大决定延期的原则 心理咨询期间,由于来访者情绪过于不稳和动摇,原则上应规劝其不要轻易作出诸如退学、转学等重大决定。在咨询结束后,来访者的情绪得以安定、心境得以整理之后作出的决定,往往不容易后悔或反悔的比率较小。就此应在咨询开始时予以告知。

收养法律法规汇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1984年8月30日) 四、收养问题 人民法院审理收养子女案件,必须依据婚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保障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27)经生父母、养父母同意,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也同意,又办理了合法手续的收养关系,应依法保护。 生父母中有一方不同意的,收养关系不能成立。生父或生母送养时,另一方明知而不表示反对的,应视为同意。 养父母中有一方在收养时虽未明确表示同意,但在收养后的长期共同生活中,已形成了事实上收养关系的,应予承认。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另一方始终不同意的,只承认与收养一方的收养关系有效。(28)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 (29)收养人收养他人为孙子女,确已形成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关系的,应予承认。解决收养纠纷或有关权益纠纷时,可依照婚姻法关于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有关规定,合情合理地处理。 (30)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或生父母反悔,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查明要求解除的理由,并听取被收养人的意见,根据有利于养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决定是否准予解除。 由于养父母不尽抚养责任,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应予解除。

养父母发现所收养的子女有生理缺陷,或有其他病症,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不予解除。但生父母在送养时有意隐瞒的,可予解除。(31)养父母与其抚养成人的养子女关系恶化,再继续共同生活对双方的正常生活确实不利,一方坚决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可准予解除。 (32)养子女和养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解除而终止。收养关系解除时,养子女已由养父母抚养长大成人并已独立生活,而养父母却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养子女应承担养父母晚年的生活费用。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要求补偿收养期间养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养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不予补偿。(33)收养关系解除后,未成年的被收养人同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即行恢复;已经成年并已独立生活的被收养人,同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恢复,则须以书面方式取得双方一致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收养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学校心理咨询的基本原则

一、学校心理咨询的基本原则 学校心理咨询的原则即学校心理咨询师在心理咨询工作中必须遵守的基本要求,它是心理咨询工作者在长期的咨询实践中不断认识并逐步积累的经验。例如,1992年中国心理学会和中国心理卫生协会共同制定并实施了“卫生系统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者条例”。美国心理学会接纳会员的原则是职责、能力、道德和法律的准则、公开声明、缄守秘密、消费者的利益、职业联系、技术评价、对人的研究、关心与使用动物。当然,由于受历史条件、现实条件的限制及服务对象的不同,不同类别的心理咨询各有差异,就学校心理咨询而言,心理咨询的原则包括以下几条。 1、咨询保密原则。 学校心理咨询师有责任对来访学生的咨询内容给予保密,求询者的名誉和隐私权应受到道义上的维护和法律上的保证。只有这样来访学生才会打消顾虑,将积压在内心的难以向他人启齿的内心“秘密”,尤其是爱情、性方面的问题,甚至不能向父母亲人言表的问题倾诉出来。也只有如此,咨询师才能走进来访学生的内心,从而发现问题所在,并与来访学生一起,共同找到问题解决的办法。否则,无论咨询师有意还是无意泄密,都会产生挫伤学生的自尊心、侵犯学生人身权利的不良后果,更有甚者还会酿成破坏学生完整人格、导致学生心理问题更加严重。要做好保密性原则,首先要注意提高咨询室的保密性;其次是要注意相关咨询手续、资料的保密性;第三是咨询师要在咨询开始前向来访学生解释并保证咨询的内容是保密的。 2、积极聆听原则。 聆听与支持相结合原则是指在咨询中,咨询师应集中精力认真倾听学生的讲述,给学生充分、足够的时间和机会讲完要讲的话,并表现出足够的同情、理解与支持。很多学生心理问题是由于没有一个安全、可靠、聆听、理解、支持的对象而产生的,他们渴望能有一个安全、可靠、理解、支持的人能听听自己的内心痛苦、压力、烦恼等。因此,咨询师必须满腔热忱地为来访学生提供这样的环境,使他们把压抑在内心的不良情绪倾吐出来,从而缓解焦虑。一般来说,认真倾听本身就会起到积极的安慰作用,学生通过讲述渲泄心中的不快和苦恼,使自己的精神压抑得以解脱。我们在讲述某件事情时都不希望有人打断,所以,咨询师在学生的讲述中,不要轻易插话,应该让学生把想说的话讲完。如果咨询师不耐心

收养孩子协议

收养孩子协议 收养人: 被收养人: 第一条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制定本协议。 第二条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三条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第四条收养关系的成立 因收养人无生育能力,现经王浩父母同意,因王浩生母远嫁他人,现经孩子 作证,由收养人同意收养王浩。并有父母每月支付抚养费直至缴纳到14周岁为止。如 父母不按时缴纳抚养费,由收养人起诉到人民法院。 第五条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儿童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第六条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第七条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八条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第九条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第十条严禁买卖儿童或者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第十一条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第十二条收养的效力 第十三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第十四条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第十五条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十六条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

收养孩子需满足什么条件

收养孩子需满足什么条件? 来源: (本站) 作者: (未署名) 北京允许收养独生子女入户放宽未成年人审批 解答: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童松青律师 网友:你好,请问:根据现在的《收养法》规定,1.离婚后的单身女性,年满三十周岁,可以领养婴儿吗? 2.如果再婚,双方都无子女,那要过几年可以领养小孩?3.别人那抱来的小孩,可以先养一年,然后到民政局登记吗?要提供什么材料?到当地镇民政局办公室还是到上一级区民政局办理领养手续呢?5.民政局收养的小孩一部分有父母的名字和地址,(既然知道父母,为什么民政局还要收养?)另一部分是孤儿,是吗? 请逐一回答好吗?谢谢! 回答:1、年满30周岁的单身女性可以领养婴儿;2、再婚无子女没有时间限制;3、要成立收养关系,必须先办理登记;4、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登记;5、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被收养! 网友:要成立收养关系,必须先办理登记;是到当地派出所登记吗? 回答:县级可以到当地民政部门 网友:可是我问过当地民政局,他说如果我从别人处抱来孩子,要到当地派出所报案,就说是捡来的,然后再去民政局办理领养手续。他们说错了吗? 回答:没错,因为你抱来的孩子还没确定是什么身份,要领养也需要先确定孩子的身份。 网友:到社会福利机构领养和到民政局领养是一样的吗? 回答:一样的,福利机构是民政局下设一个机构 网友:1.从别人处抱来孩子,要到当地派出所报案,之后,要过多久才能到民政局办理收养手续?要带什么材料去? 2.到民政局办理之后,又要过多久才全部办好可以在家安心养孩子了?

回答:是否批准要看当地民政部门。因为有可能很多人申请,可能会把孩子先给条件比你好的人抚养 网友:也就是说如果我先从别人处抱来孩子,私自养了一年后,再到派出所报案,然后再把孩子送到县民政局,等待民政局的批准,排队等候,这孩子不一定就由我领养是吗?那么之前一年就白养了,是吗? 回答:是的。 网友:《收养法》,第八条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请问以上两条什么意思啊?是不是有子女的人都可以再领养弃婴呀? 回答:就是说一般情况下收养人必须是无子女,但是为了鼓励对孤儿和弃婴的收养,减轻国家的压力,允许有子女的人对孤儿或弃婴进行收养。有子女的人如果有抚养能力,是可以领养弃婴的。 网友:“从别人处抱来孩子,要到当地派出所报案,”报案后必须要把私自收养的小孩送到民政局福利院吗?2. 你与我说过:是否批准要看当地民政部门。因为有可能很多人申请,可能会把孩子先给条件比你好的人抚养,我之前私自抚养就算白养了,这种情况多吗?我们那里好几个私自领养一年再办手续的人最终领养的小孩就是他们之前私自领养的那个孩子,是不是他们运气好,没有人和他们争领小孩啊?{他们的经济条件并不好) 回答:你在登记之前已经抚养了1年的话,如果最终找不到这个婴儿的亲生父母,确定属于弃婴或者孤儿,由于你已经抚养了一年,对孩子也有感情了,只要你符合条件,民政部门根据你的申请一般会优先让你领养这个孩子的。

收养协议怎么写才有效

收养协议怎么写才有效 收养小孩最好是写一份收养协议,因为如果没有写协议可能会在以后发生一些纠纷,有协议的话可以避免一些纠纷,那么收养协议怎么写才有效呢?接下来由律伴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收养协议书范本 甲方(收养人)×××(姓名、住址) 乙方(送养人)×××(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收养×××(被收养人姓名)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被收养人的基本情况 (写明:被收养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健康状况、现住址) 第二条收养人×××是××单位的××(职务),现年××岁(已婚的,收养人为夫妻双方),住在×市×区(县)××街××号。 第三条收养人×××的基本情况(写清楚收养人的健康、财产等收养法规定的条件)符合收养的条件。 第四条送养人的基本情况(写明送养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为什么要送养的理由) 第五条收养人×××保证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尽扶养被收养人之义务。 第六条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签订后×日内,到××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本收养协议自×××公证机关公证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说明 收养协议是指收养人与送养人之间达成的有关收养被收养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收养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收养是确立拟制

血亲关系的重要途径。因此,收养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以充分维护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收养法》第4条规定,被收养人的条件是: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①丧失父母的孤儿;②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③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无子女;②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③年满三十五周岁。 送养人的条件是:①孤儿的监护人;②社会福利机构;③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④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⑤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签订收养协议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收养协议由收养人和送养人双方签订。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见《收养法》第14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但如果收养人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除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2)登记与公证。这不是收养的必须程序。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收养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 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3)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文章来源:律伴网https://www.360docs.net/doc/945656570.html,/

收养法的基本原则

收养法的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成长的原则 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实行收养制度的首要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许多规定体现了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成长的原则,比如:收养法在规定被收养人的条件方面,将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列为被收养的对象: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为了保证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还特别规定收养人应当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同时,严禁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二、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涉及到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双方的利益,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体现在我国收养法中,如被收养人一般应为不满14周岁的处于特殊生活状态下的未成年人;收养人一般需年满30周岁,无子女,并且具备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三、平等自愿的原则 收养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收养关系也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原则。平等自愿原则体现在我国收养法中,如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被收养人的同意。收养人与送养人可以协议,如果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的,应当到有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四、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 收养行为不仅关系着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而且还直接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所以,有必要从维护社会公德的立场,对收养子女的行为加以必要的制约。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体现在我国收养法中,如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收养人不履行收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人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收养关系。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五、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和法规的原则 我国收养法特别规定,收养人一般应为无子女者。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的类型 (一)完全收养和简单收养 以被收养人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终止为标准,收养可以分为完全收养和简单收养。完全收养是指收养关系成立后,被收养人解除与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养

民间送养收养协议

民间送养收养协议 送养人: 收养人: 兹因山西省五寨县人欲将其子送养他人,经双方共同协商,现达成如下送养收养民间协议: 一、送养人、收养人双方各自的基本情况 送养人:,男,生于年月日,现年岁,身份号码为:,籍贯,家庭住址省县乡(镇) 村;,女,生于年月日,现年岁,身份证号码为:,籍贯,家庭住址省县乡(镇) 村,为之妻。 收养人:,男,生于年月日,现年岁,身份证号码为:,籍贯,家庭住址河北省石家庄正定县;女,生于年月日,现年岁,身份证号码为:,籍贯,家庭住址河北省石家庄正定县,为之妻。两收养人目前均身体健康,并具备基本的收养条件和能力. 二、被收养人基本情况 被收养人:,男,系送养人之子,年农历月日出生。 三、送养人和收养人达成送养收养协议的主要内容 双方均本着善意、真诚、信任以及良知、道德和法律等为基本原则,以彼此尊重对方的基础上达成共识,并自愿信守相关的如下承诺: 1、送养人送养儿子的原因:现其本人打工漂泊在外,媳妇带着5岁儿子,还的照顾年岁以高的父母,迫于生活压力,确实无力照顾好和教育好孩子,因而,作为孩子生父生母的他只好将此孩子送养他人,以使该孩子有一个更好的生活、学习和成长环境。 2、收养权属关系的消失和成立:与收养的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相同,送养人不得前来打扰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正常生活。 3、如果被送养人现时存在重大疾病或重大生理缺陷,送养人不得隐瞒,必须如实相告。在送养收养关系成立之后,如果收养人发现被送养人在一个月内身体存在重大疾病或重大身体缺陷,收养人有权退回被收养的孩子;

4、在送养收养过程中不进行经济补偿,但在送养收养该孩子时,送养人除要求收养人对被收养人好好抚养、教育外,没有向收养人提出需要收取任何经济补偿的要求,因而,收养人将不对送养人支付任何补偿之类的费用,收养人希望把更多的钱款投入到被送养人今后的学习、生活和成长中,也是为了避免双方在法律上存在“贩卖儿童”之嫌这类刑事责任的出现,让大家尽量过得踏实、安心和快乐。收养人考虑送养人的家庭和自身原因拿出人民币万元正(小写:元)给送养人作为营养补助。 5、送养收养过程中的其他证明人:在送养收养过程中,双方为表示诚意,邀请其近亲属(或朋友) 、两人亲自到场见证这一送养收养过程,并在本协议书上签字、按印,以确保本民间协议真实有效。 6、未尽事宜的处理:在收养关系成立后,如有牵涉到双方利益的重大意外事件的出现,双方须在相互信任、彼此尊重、平等友好、共同协商的基础上妥善处理面临的相关事务。 送养人:(签字、按印) 年月日 收养人: (签字、按印) 年月日 证明人:(签字、按印) 年月日 证明人:(签字、按印) 年月日

把自己孩子送他人抚养属于违法行为吗

把自己孩子送他人抚养属于违法行为吗 在现实生活中总是会有很多的意外事情发生,很多的父母在照顾自己孩子期间可能有一些意外情况或者是没有能力抚养的现象,甚至有些会将自己的孩子送给他人来抚养,对于这种行为,大家可能觉得难以接受,甚至有些人们认为这属于违法行为,那么把自己孩子送他人抚养属于违法行为吗?下面我们来具体了解一下。 一、把自己孩子给送他人抚养属于违法行为吗 有可能违法。父母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抚养孩子也是做父母的责任。如果因为工作或者某些原因不能直接照顾孩子,暂时的交给亲戚帮助照看,也是可行的,但监护的责任没有转移。如果直接把孩子送给他人抚养,这是法律不许可的,除非你们办理送养收养等手续。被收养人也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可能办理收养手续。 我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第2条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第4条规定: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除此之外,该法律的第5条规定:“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当然,也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成为合法的收养人。在第6条中,对收养人的资格做出了如下规定: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年满30周岁、有能力抚养孩子、有医院加以说明的不能怀孕的疾病及无子女。”另外,还有一个需要注意的是,送养的孩子必须在14周岁以下,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所构成的收养关系,都没有法律效力。 所以,不是每一个人都可以随意将自己的孩子送给他人。父母们别再无知的把孩子随意送养了,因为没有办理相关手续的送养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如果给子女造成损害的,可能还会涉嫌遗弃罪,承担刑事责任。 二、送养人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行 根据收养法的规定,送养人具备的条件: (1)如果被收养人是没有父母的孤儿,其监护人可作为送养人,但必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如果被收养人是无监护人的孤儿,社会福利机构可以作为送养人。 (2)生父母送养子女,须父母共同送养。但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如果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收养法司法解释全文

为正确贯彻执行新收养法和有关法规、规章,司法部于2000年3月3日发布了关于收养法的司法解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是本站为大家带来的收养法司法解释全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收养法司法解释全文 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0年3月3日司发通〔2000〕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新收养法,修改前的收养法简称原收养法)已于1999年4月1日起施行。该法对收养的条件和收养关系的成立等作出了新的规定。为正确贯彻执行新收养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现就办理收养公证及其他相关公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公证机构应当按新收养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认真办好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以及其他相关公证,如收养协议、亲属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协议、声明书、委托书等公证。原收养法实施期间建立的收养关系,符合原收养法规定的,公证机构可以给予公证;不符合原收养法规定的,公证机构不得办理收养或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但可对当事人之间抚养的事实进行公证。 新收养法施行后,收养关系的成立和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以登记为准。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协议或解除收养关系协议公证时,应告知当事人有关办理登记的法律规定并记录在卷,但已经登记的除外。 公证机构办理收养或解除收养关系公证,应按《公证暂行条例》和《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的规定办理,要重点审查当事人的身份、行为能力和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收养登记证或解除收养关系证明是否系有权机关签发。公证机构发现登记证内容违反收养法的,应当拒绝公证。 夫妻共同收养,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到场,另一方到场并提交经过公证的配偶的委托书的,视为亲自到场。 新收养法施行后,对外国人收养公证,司法部不再下发《指定管辖通知》。 公证机构不再办理以下事务(1)不再审查外国收养人向中国收养组织提交的申请文件。(2)不再审查外国收养人所在国法律规定与中国法律规定是否一致。(3)不再举行颁发公证书的仪式。(4)不再上报《外国人收养公证登记表》。 对外国人收养公证,公证机构可以应当事人请求在收养公证书证词最后加入更改被收养人姓名内容。但荷兰人收养除外。

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民法是商品的产物。在漫长的商品交换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大家所共同遵守的习惯和规则。商品经济的发展,要求国家将人们自然形成的习惯和规则,提升为具有强制力的规范,于是产生了早期的民法。随着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国家加强了对经济的干预,产生了一些民法新观念,民法在走向现代化。 我国历史上商品经济不发达,所以不重视民法的作用,形成“重刑轻民”的传统。新中国成立后,很长一段时间里实行计划经济,没有重视民法的作用,造成人们头脑中的民法观念淡薄,一提到法律手段就是《刑法》,在很多情况下,所谓要追究侵权责任,一些人主要考虑的是《刑法》中有没有这种罪名设置:能不能抓起来?能不能给他判几年?好像这才叫有法律管了。实际上,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更主要的法律调整手段是民法手段,民法的重要性越来越明显地表现出来了。因此,我们必须认真学习和研究民法。 接下来,我们就来共同学习什么是民法、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基本原则? 什么是民法?民法的含义——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之间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什么是自然人?什么是法人?什么是平等主体?民法在调节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又有哪些具体的法律规范? 自然人(natural person)是在自然状态下出生的人。

公民:公民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法人:法人不是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 平等主体: 1.当事人之间具有平等地位。当事人之间互不隶属,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没有命令与服从的关系,没有高低贵贱之分。 2.当事人的意志是平等的,各自可以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愿,自愿结成各种关系。 3.当事人相互间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承担义务。 例:儿女平等地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也平等地享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 接下来,我们从民法的调整对象分析起。 民法调整对象 作为社会规范的一种,民法不外乎也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而社会关系概括起来有两大类,一是财产关系,二是人身关系。财产关系 所谓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生产、占有、支配、交换和分配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比如:占有、支配反映的是动态的财

收养协议书范本

收养协议书范本 导读:本文是关于收养协议书范本,希望能帮助到您! 收养协议书范本 收养协议书范本一: 收养人:王×丽,女,山西×县人,现年37岁,××仪表厂工人,现住××市××街×号。 我要求领养张×娃为养子。 我一定将他抚养教育成人,决不遗弃。 送养人:吴×华,现住××市长治路×号; 送养人:张×军,现住××市×路×号。 被送养人:张×娃,男,3岁。 送养理由:张×娃出生半年以后,我夫妇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无效,已于1994年×月×日判决离婚。张×娃由吴×华抚养,现因吴×华体弱多病,无力抚育张×娃,因此将其送与王×丽抚养、教育。 送养人:吴×华(盖章) 张×军(盖章) 收养人:王×丽(盖章) 1995年×月×日 收养协议书范本二: 收养人:姓名、性别、籍贯、年龄、职业、现住址。 我们要求领养×××为养子(女)。

我们一定将他(她)抚养教育成人,决不遗弃,享受亲子(女)一样的权利。 送养人:姓名、现住所、被送养人姓名、性别、年龄。 送养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 我们同意将×××送给他们抚养、教育。 送养人:_______(签名盖章) 收养人:_______(签名盖章) ××年×月×日 收养协议书的概念 收养协议书是指收养人为了与他人子女建立父母子女关系和送养人依照收养法订立的书面协议文书。 制作收养协议书的法定条件及适用范围 1.根据收养法第六条和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收养人必须同时具备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和年满35周岁这三个

送养收养协议

送养收养协议 送养人: 收养人: 一、送养人身份证号码:送养儿子的原因:因家庭现有四个孩子,被送养的孩子属第五个,出于家庭经济状况及收入难以维持更多孩子的生活及教育成长的压力,作为孩子父母及家人经全体协商自愿将孩子送养他人,以便孩子将来有一个更好的生活、学习健康成长的环境。 二、收养人身份证号码:,现在家庭无孩子,收养人家庭收入6000元,具备工程师资格,城区房子两套,完全具备收养孩子的条件,在收养孩子后,应必须尽到被收养孩子一切生活、学习、健康成长的责任和抚养义务。 三、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在收养、送养关系成立之日起至孩子一周岁之前,送养人有权与收养人约定看望被收养人,看望方式经双方协商而定。以孩子一周岁至未满20周岁或读大学以前,非因特殊情况,送养人不得找任何原因及理由前来打扰收养人及其孩子的正常生活,不得以任何理由来确认其送养前的亲缘关系,收养人有义务以电话或图片方式告知被收养人的健康状况给送养人。至被收养人年满20周岁或读大学以后,已经具备相应的心理承受能力之后,收养人有责任告知被收养人的事实亲缘关系,并协助被收养认亲。 四、双方违背本协议的相应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1)、收养人和送养人双方签订此协议之日起,本协议正式生效,非因特殊事由(指遇重大事故无力抚养或当事人消亡等特殊情况),送养人不得随意寻原因收回孩子,收养人已不得找理由退回或转让被收养孩子。

(2)、如果被收养人现时存在重大疾病或重大生理缺陷,送养人不得隐瞒。在收养关系成立后,如果收养人在一月内发现被收养人存在重大疾病或重大生理缺陷,收养人有权退回被收养孩子。 (3)、如果送养人随意收回孩子或来收养人处偷偷带走孩子或孩子长大后教唆收回孩子等情况,一经查实,则送养人必须补偿收养人对被收养人在收养期间内所花费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其它费等所有费用(每年按人民币两万元计算),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失费且最低金额不低于人民币伍万元。若收养人有虐待被收养人的情况,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送养人可收回被收养人,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失费且最低金额不低于人民币伍万元,视情况的轻重可再次商定。 (4)、为了双方避免在法律上存在“贩卖儿童”之嫌这类刑事责任的出现,让大家过得踏实开心和快乐,收养人考虑送养人的家庭和自身原因,自愿拿出人民币元,给送养人妻子坐月及带孩子期间的生活补给。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送养人、收养人各执一份,本协议在签订之日起生效。 六、未尽事宜的处理:如有牵涉到双方重大意外事件的出现,双方需在互相信任、彼此尊重、平等友好、共同协商的基础上妥善处理相关事务。 送养人: 收养人: 证明人: 年月日

收养人情况范文跪求被收养人书面意愿书范文

收养人情况范文跪求被收养人书面意愿书范文甲方(收养人):×××(姓名、住址) 乙方(送养人):×××(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收养×××(被收养人姓名)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被收养人的基本情况 (写明:被收养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健康状况、现住址) 第二条收养人×××是××单位的××(职务),现年××岁(已婚的,收养人为夫妻双方),住在×市×区(县)××街××号。 第三条收养人×××的基本情况(写清楚收养人的健康、财产等收养法规定的条件)符合收养的条件。 第四条送养人的基本情况(写明送养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为什么要送养的理由)。

第五条收养人×××保证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尽扶养被收养人之义务。 第六条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签订后×日内,到××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本收养协议自×××公证机关公证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说明 收养协议是指收养人与送养人之间达成的有关收养被收养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收养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___收养法》。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收养是确立拟制血亲关系的重要途径。因此,收养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以充分维护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收养法》第4条规定,被收养人的条件是: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①丧失父母的孤儿;②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③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无子女;②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③年满三十五周岁。 送养人的条件是:①孤儿的监护人;②社会福利机构;③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④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⑤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签订收养协议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收养协议由收养人和送养人双方签订。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___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见《收养

子女收养协议(通用版)

子女收养协议(通用版) 甲方(收养人):×××(姓名、住址) 乙方(送养人):×××(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收养×××(被收养人姓名)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被收养人的基本情况 (写明:被收养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健康状况、现住址) 第二条收养人×××是××单位的××(职务),现年××岁(已婚的,收养人为夫妻双方),住在×市×区(县)××街××号。 第三条收养人×××的基本情况(写清楚收养人的健康、财产等收养法规定的条件)符合收养的条件。 第四条送养人的基本情况(写明送养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为什么要送养的理由)。 第五条收养人×××保证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尽扶养被收养人之义务。 第六条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签订后×日内,到××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本收养协议自×××公证机关公证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2.说明 收养协议是指收养人与送养人之间达成的有关收养被收养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收养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收养是确立拟制血亲关系的重要途径。因此,收养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以充分维护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收养法》第4条规定,被收养人的条件是: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①丧失父母的孤儿;②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③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无子女;②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③年满三十五周岁。 送养人的条件是:①孤儿的监护人;②社会福利机构;③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④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⑤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签订收养协议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收养协议由收养人和送养人双方签订。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见《收养法》第14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但如果收养人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除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2)登记与公证。这不是收养的必须程序。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收养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3)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事实收养关系”如何认定与处理

“事实收养关系”如何认定与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实施以来,我国公民的收养行为逐步规范,但由于一些地区群众法律意识不强,在《收养法》实施前后仍有一些收养行为未签订书面协议或办理公证、登记,尤其是在1992年《收养法》未明确规定收养关系何时成立的情况下,准确界定事实收养关系,有利于维护家庭关系稳定,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问题的提出 有这样一个案例:1995年,甲、乙夫妻二人无子女且均已年满35周岁,甲、乙二人与丙的亲生父母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甲、乙二人收养5周岁的丙,但未签订书面协议亦未在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丙跟随甲、乙共同生活至16岁便辍学外出打工,后丙与甲、乙关系恶化,双方不再往来。甲、乙二人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丙的收养关系,并要求丙支付收养期间的生活费、教育费共计5万元。另,甲与丙的亲生母亲系兄妹关系。 本案中,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收养关系是否成立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甲、乙与丙的收养关系不成立。1999年4月1日起施行的《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甲、乙并未办理收养登记,故其与丙的收养关系不成立。第二种意见认为,甲、乙对丙的收养行为开始时,1999年《收养法》并未施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收养法》第十五条对本案不具有约束力。本案收养关系是否成立应依照修正前的即1992年4月1日施行的《收养法》。根据1992年《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本案显然不属于该款规定的情形,故虽未办理登记,但不影响双方事实收养关系的成立。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本案中收养行为发生时,1999年《收养法》尚未实施,故应依照1992年《收养法》判断收养关系是否成立。1992年《收养法》并未确立“登记成立主义”这一原则,在送养人、收养人、被收养人均符合1992年《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的情况下,应认定双方之间形成了事实收养关系。 二、事实收养关系的界定 关于事实收养,有观点认为,事实收养指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未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便公开以养父母、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行为;也有观点认为,事实收养指亲友、群众公认或当事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未办理合法手续的收养行为。我国法律并未对事实收养的概念进行明确界定,但曾在司法解释中认可“事实收养关系”这一概念。如1993年11月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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