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车位土地清算各地税收政策汇总

地下车位土地清算各地税收政策汇总
地下车位土地清算各地税收政策汇总

地下车位土地增值税处理总结表

地下车位

1、北京的规定(京地税地[2003]73号)

2、黑龙江的规定(黑地税函〔2010〕33号)

2、南京的规定(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管和政策问题解答)

3、辽宁的规定(辽地税函[2009]188号)

4、黄山的规定(黄山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业务有关问题释义)

5、青岛的规定(青地税函[2009]47号)

6、湖北的规定(鄂地税发[2008]207号)(鄂地税发[2008]211号)

7、河南的规定(豫地税函〔2010〕202号)

8、宁波的规定(甬地税二[2010]106号)(甬地税二[2010]106号)

9、江苏的规定(苏地税规[2012]1号)

10、常州的规定(常地税一便函〔2013〕2号)

11、天津的规定(津地税地[2011]24号)

12、西安的规定(西地税发[2010]235号)

13、安徽的规定(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14、新疆的规定(新地税函〔2010〕192号)

15、浙江的规定(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解答)

16、大连的规定(大地税函[2008]188号)

17、常州的规定(常地税一便函〔2012〕5号)(常地税一便函〔2013〕2号)(常州市地税局法规处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解读)

18、河南的规定(豫地税发[2005]第16号)

1、北京的规定(京地税地[2003]73号)

五、关于对有些房地产项目以租赁形式取得收入,是否作为房地产转让取得的收入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出租房地产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产权的转让,根据土地增值税政策规定,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京地税地[2003]73号:北京市地税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发文时间: 2003-2-9

2、黑龙江的规定(黑地税函〔2010〕33号)

四、关于停车位收入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停车位,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不应征收土地增值税;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视同销售不动产,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黑地税函〔2010〕33号: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颁布时间:2010-5-19 2、南京的规定(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管和政策问题解答)

7、房地产开发企业把作为公共配套的地下室,卖给业主当车位,但没有产权,有的开的是销售不动产,有的开的是租赁业发票,是不是不计入销售收入?

答: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配套的地下室建筑面积已分摊到所在项

目的业主所购房屋的建筑面积中,在转让时,无论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何处理,都应当作为转让收入一并计算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公共配套的地下室成本如单独核算,其建筑面积没有分摊进所在项目的业主所购房屋中,在转让时业主无法取得产权的,是否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应视具体情况处理。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和政策问题解答发布日期:2010-05-28

3、辽宁的规定(辽地税函[2009]188号)

一、关于出租地下停车位问题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长期出租地下停车位、一次性收取的租金相当于停车位销售价值的,视同销售,征收土地增值税。

辽地税函[2009]188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发文日期:2009-08-11

五、关于地下停车位等取得收入和清算扣除问题转让有产权地下停车位取得的收入,计入土地增值税收入,地方税务机关允许其成本费用按照对应配比原则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扣除。

无产权地下停车位取得的收入,不计入土地增值税收入,其成本费用地方税务机关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不允许扣除。其他无产权的建筑物等比照执行。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辽地税函[2009]188号)第一条停止执行。

辽地税函[2012]92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

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文日期: 2012.4.10

4、黄山的规定(黄山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业务有关问题释义)

十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车库或者停车位转让,其收入是否计入房地产转让收入?

根据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开发项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据此,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将上述车库、车位的所有权出售给购房人的,取得的收入并入非普通住房转让收入;附赠的车库、车位因未取得转让收入,按出售的开发产品计算销售收入。

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合同,将停车场所法律法规规定期限内的使用权转移给购房人的,向购房人取得的收入视同房地产转让收入,并入非普通住房转让收入;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计入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车库、车位一定期限租赁使用权合同,其取得的租赁收入,不计入房地产转让收入。

黄山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业务有关问题释义

5、青岛的规定(青地税函[2009]47号)

十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车库或者停车位转让,其收入是否计入房地产转让收入?

答:根据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开发项目建筑区划

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据此,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将上述车库、车位的所有权出售给购房人的,取得的收入并入非普通住房转让收入;附赠的车库、车位因未取得转让收入,按出售开发产品计算销售收入。

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合同,将停车场所法律法规规定期限内的使用权转移给购房人的,向购房人取得的收入视同房地产转让收入,并入非普通住房转让收入;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计入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车库、车位一定期限租赁使用权合同,其取得的租赁收入,不计入房地产转让收入。

青地税函[2009]47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业务问题问答》的通知发文时间:2009-4-17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确认时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其收入确认时间是指:(一)所销售的房地产,已收讫全部价款或者取得索取全部价款的凭据;(二)对视同销售的房地产,其房地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三)国家税务总局的其他规定。

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无论其是否与受让方办理了房地产权属证书转移或变更登记手续,只要有合同、收据、发票、判决书、裁定书等证据,其转让行为实质发生、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并且受让方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房地产的权利,税务机关应当视其为

所有权转移。

青地税函[2013]44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业务指引》的通知发文日期:2013.3.25

二、关于转让车位、车库等配套设施取得的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1995]6号)第四条的规定,开发企业与业主签订销售合同,将房地产开发项目(以下简称“开发项目”)中的车位、车库等配套设施销售给业主取得的收入,税务机关应要求其当并入房地产转让收入计算土地增值税。

开发项目中既包括普通住宅又包括非普通住宅的,开发企业出售上述车位、车库、储藏室取得的收入,可分别按照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可售建筑面积占总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割后,对应计入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转让收入计算土地增值税。

可售建筑面积,是指开发企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可供销售的商品房的建筑面积。

青地税函[2013]44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业务指引》的通知发文日期:2013.3.25

6、湖北的规定(鄂地税发[2008]207号)(鄂地税发[2008]211号)

第十七条对公共配套设施费扣除范围的确定。对清算项目中必须建造的,但不能转让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公共事业设施所发生的支出,如居委会(或社区)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

医院、邮电通讯、公共厕所等公共设施,由于各项开发项目配套设施情况不同,必须先确定允许扣除的配套设施面积后再计算分摊。对公共设施的扣除,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按以下原则处理:……

(四)对于停车场(车库),仅转让使用权或出租使用期限与建造商品房同等期限的,应按规定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合理计算分摊的相关成本、费用;……

鄂地税发[2008]207号: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日期:

2008-09-12

七、关于地下人防设施清算处理问题对于房地产公司在开发产品中按政府规定建造的地下人防设施,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对加以利用的地下人防设施,在扣除成本、费用的同时,对其取得的收入也应纳入核算增值额。

鄂地税发[2008]211号: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发文日期:2008-09-28

7、河南的规定(豫地税函〔2010〕202号)

五、关于地下室、车库的归属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房者随房屋一并购买的地下室、车库,在征收土地增值税时,为了简化计算,销售房屋为普通标准住宅的,地下室、车库按照普通标准住宅确定;销售房屋为非普通标准住宅或其他房地产项目的,地下室、车库按照非普通标准住宅或其他房地产项目确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买者未购买房屋但单独购买了地下室、车库、阁楼的,按照其他房地产项目征收土地增值税。

豫地税函〔2010〕202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文日期:2010年6月24日

8、宁波的规定(甬地税二[2010]106号)(甬地税二[2010]106号)

九、车位、车库、车棚成本的核算问题车位、车库、车棚成本的核算,暂按照以下原则处理:1、对有产权且能够转让的车位、车库等,其核算按照本文第七条清算类型第三类计算;2、对没有产权或不能转让的车位、车库、车棚等,其核算跟随主体建筑走,但不并入房屋面积。

……

七、清算时房地产类型的分类计算问题对房地产清算项目暂按以下四种房地产类型分别计算增值额和增值率:第一类:普通住宅。

第二类:除低层住宅、普通住宅外的其它住宅。

第三类:除单体别墅外的低层住宅、办公用房、商业用房、车库、车位等。

第四类:单体别墅。

注:1、“普通住宅”的认定:市区按照甬政办发[2005]104号文公布的标准执行,其它各地按照当地政府公布的标准实施。

2、低层住宅指按照国家建设部建标[1999]76号规定,有天有地、一般为一层至三层的住宅(但不限于三层)。

甬地税二[2010]106号: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宁波市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文时间: 2010-6-4

八、地下车位共用面积的分摊问题为便于掌握和计算,地下车位共用面积应与其它共用面积一起合并分摊到整个清算项目的可售面积中。

甬地税二[2010]106号: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宁波市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文时间: 2010-6-4

9、江苏的规定(苏地税规[2012]1号)

(二)公共配套设施成本费用的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各项公共配套设施,建成后移交给全体业主或无偿移交给政府、公共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准予扣除相关成本、费用;未移交的,不得扣除相关成本、费用。项目规划范围之外的,其开发成本、费用一律不予扣除。人防工程的使用权和收益权未无偿移交给全体业主的,其相关成本、费用不予扣除。

(解读:人防工程的使用权和收益权无偿移交给全体业主的证明材料,应当包括房地产企业在当地主要媒体上的移交公告。)苏地税规[2012]1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公告发文日期:2012年8月20日

二、车库(位)

1、问:车库(位)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如何确认收入和成本、费用?

答:就我们目前了解的情况,车库(位)存在三种情形:一是,

利用地下人防设施作为车库(位)的,产权是不明确的,因不涉及转让,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确认相关收入,也不能扣除相关的成本、费用。地下人防设施的面积以人防部门实地标注的面积为准,相关的成本、费用可参照人防定额站确定的标准。同时,因无法建造地下人防而缴纳的易地建设费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也不能予以扣除。

(理由如下:第一,按照人防法的规定,新建房必须按规定配建地下人防设施,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这是房开企业的法定义务;第二,发改委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立项批文中不包括地下人防设施的内容,建造地下人防的面积及相关标准等另有立项批文予以明确;第三,单建的人防工程不征收土地增值税,配建的地下人防同样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目前,各地对地下人防的成本、费用都是予以扣除的,而对房开企业以长期租赁形式取得的收益是否确认收入存在不同的看法,现全省统一将人防拿出来可能需要一定的缓冲期,请各地做好解释工作,尽快实现。)

二是,作为公共配套设施使用的车库(位),按规定是不得转让的。若建成后移交给物业公司管理的,其收入已含在房价中,准予扣除相关的成本、费用。若房开企业建成后未移交给物业管理,而是以自身名义出租给业主使用的,无论租赁期为多少年,不确认相关收入,不扣除相关成本、费用。

三是,两证齐全、可有偿转让的车库(位),包括地上单独建造的车库和部分地下车库(位)。清算时,按已转让部分确认收入,并

扣除相应的成本、费用。

江苏省土地增值税政策口径解答(三)

3、问:地下人防的成本确认,外省(市)是怎么操作的?

答:上期口径解答明确全省统一对利用地下人防设施作为车库(位)的,不确认相关收入,也不能扣除相关的成本、费用。同时明确不能扣除易地建设费。为慎重起见,日前请示了总局,得到的答复是对无法按规定将建成的人防设施移交给人防部门的,不能扣除相关成本、费用。经了解,北京市统一明确了建成后地下人防设施的移交规定,房开企业按规定移交的予以扣除相关成本,不移交的不扣除。广东、山东两省对此暂未作出明确规定。

就目前了解的情况,我省尚无统一的人防移交规定,现对利用地下人防设施作为车库(位)的规定,暂作如下规定:一是允许扣除易地建设费。二是对已有相关移交规定的地级市,若房开企业将建成后的人防设施按规定移交给人防部门的,按照国税发[2006]187号的规定允许扣除相关的成本、费用;无相关移交规定的地级市,因地下人防设施始终由房开企业使用、收益,不属于转让,也不符合第四条第三条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业性社会公共事业的规定,不扣除相关成本和费用。

江苏省土地增值税政策口径解答(四)

10、常州的规定(常地税一便函〔2013〕2号)

4、无产权车库(车位)清算后销售确认问题房产企业通过与业主签订转让无产权车库(车位)永久使用权、无固定期限或与房屋同期

限让渡使用权等形式的转让协议,一次性收取固定年限使用费,其实质并未发生房屋所有权的转移。除原已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作收入处理情形外,该收入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不计入清算后继续销售收入,也不计入销售面积扣除成本费用。

……

常地税一便函〔2013〕2号: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税问题的处理意见(二)颁布日期:2013年08月12日

11、天津的规定(津地税地[2011]24号)

四、关于地下车库收入与成本归集的问题实际操作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地下车库,可视其具体情况按以下方法确定:(一)有产权且对外销售的车库,其收入应并入房地产销售收入,相应的车库开发成本应准予扣除。

(二)转让车库使用权年限与所购房屋一致的,或者永久转让使用权的,可视同销售,应归集相应的收入和成本。

以上情况之外的其它形式,产生的收入与建造成本均不予以归集。

津地税地[2011]24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问题的通知发文日期:2011年9月14日

12、西安的规定(西地税发[2010]235号)

十七、车位、车库、车棚成本的核算问题车位、车库、车棚成本的核算,暂按照以下原则处理:1、对有产权且能够转让的车位、车库等,其核算作为转让不动产同其他不动产一样计算土地增值税;2、对没有产权或不能转让的车位、车库、车棚等,其取得的使用权租金收

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收入,其分摊的成本、费用、税金等不允许作为扣除项目进行扣除。

西地税发[2010]235号: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发文日期:2010-11-11

13、安徽的规定(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八、纳税人在销售房地产的同时向买受方附赠地下车库(车位),凡在售房合同中明确且直接在发票上注明附赠的,该地下车库(车位)相关的成本、费用等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按规定计算扣除。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关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发文日期:2012-11-22

14、新疆的规定(新地税函〔2010〕192号)

你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请示》(石地税发〔2010〕41号)收悉。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答复如下:地下人防设施、地下建筑等,属于地上建筑物的范畴,因此,对其销售转让的,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新地税函〔2010〕19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让人防设施地下建筑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发文日期:2010年5月25日

15、浙江的规定(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解答)

问题一:房地产开发项目中转让使用权的车库(车位)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及《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行为,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因此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中配套的车库(车位),如转让使用权或提供车库(车位)长期使用权且使用年限和房地产的使用年限相同的,其取得的收入应并计房地产开发销售收入,并准予扣除合理计算分摊的相关成本、费用,按规定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解答发文日期:2011年

16、大连的规定(大地税函[2008]188号)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中的公共配套设施,是指根据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必须建造且无偿转让给相关单位或业主使用的、非营利性的公共事业设施。非营利性的公共事业设施主要是指:物业管理用房、人防设施、变电站、热力站、水厂、居委会、派出所、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医院、邮电通讯、公共厕所、无偿供全体业主使用的车位、车库、会所等房产。

纳税人开发的,无偿供物业管理等部门使用的经营用房产、设施,如全体业主实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房产、设施权利的,允许计入公共配套设施;如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管理部门实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房产、设施权利的,不允许计入公共配套设施,且在对整个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亦不得列入清算范围,其分摊的土地成本、各项开发成本、费用、税金等,不得在清算时扣

除。

大地税函[2008]188号: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发文日期:2008-10-27

17、常州的规定(常地税一便函〔2012〕5号)(常地税一便函〔2013〕2号)(常州市地税局法规处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解读)

1、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能办理产权登记的房产的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项目中建造的不能办理产权登记的房产,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按以下原则处理:?(1)建成后无偿移交全体业主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3)建成后有偿转让其使用权、但不转让所有权的,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其收入不计入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其相关成本、费用也不得计入扣除项目金额。

……

5、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地下建筑物成本如何处理?

地下建筑可作为物业管理用房、储藏室和车库等用途,从计算土地增值税的角度,地下建筑物可划分为四类:一类是未经许可建设的地下建筑,二类是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包括可扣除的人防设施)的地下建筑,三类是可售地下建筑,四类是许可建设但不属于公共配套设施且无法办理产权证(销售、预售许可证)的地下建筑。

对未经许可建设地下建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作为扣除项目金额。

对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包括可扣除的人防设施)的地下建筑,按规定予以扣除。

对可售地下建筑面积,按照已售面积配比扣除。

对于许可建设但不属于公共配套设施且无法办理产权证(销售、预售许可证)的地下建筑,房产企业一般通过与业主签订转让永久使用权、无固定期限或与房屋同期限让渡使用权等形式的转让协议,一次性收取固定年限使用费,其实质并未发生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的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不转让的不征税,因此其收入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的成本也不予扣除。

计算其成本时,分两步确认地下建筑成本:第一步计算各类型地下建筑物成本,考虑到我市地下人防、地下车库均可以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因此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应按照占地面积法或者总建筑面积法分摊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也按照土地成本的分摊方法计算。对于其他房地产开发成本,如果纳税人在会计核算时,能够直接准确归集的,按照直接归集的成本确定;对于未能直接归集开发成本的,则应当按照地下建筑物面积占该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计算分摊开发成本。

第二步加上应分摊的可扣除公共配套设施成本,按照各地下建筑物面积占该项目剔除可扣除公共配套设施面积后的总建筑面积比例计算各类型地下建筑物应分摊的公共配套设施费。

常地税一便函〔2012〕5号: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税问题的处理意见发文日期:2012-10-1

八、公共配套设施费1、人防工程问题常政发〔2007〕136号规定“新建民用建筑依法按规定比例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以下统称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履行人防法定义务以外建设的具有防空功能的地下民用建筑(达到人防工程战术技术要求的最低标准)的所有权属于投资者。”“国家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和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申办房地产登记;履行人防法定义务以外由社会投资者出资建设的具有防空功能的地下民用建筑,无论是单建式还是结建式,由投资者负责房地产登记。”房地产企业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移交人防主管部门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经咨询民防局,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应具备以下资料:(1)人防工程建设许可文件;(2)标注人防面积的地下室总平图;(3)人防工程的测绘报告;(4)竣工验收证明书;(5)人防工程交接登记表。

房地产企业在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后取得依法配建人防工程所有权的,在有偿转让计算收入时扣除相应的成本、费用。

常地税一便函〔2013〕2号: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税问题的处理意见(二)颁布日期:2013年08月12日

6、问:车库(位)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如何确认收入和成本、费用?

答:就我们目前了解的情况,车库(位)存在三种情形:一是,利用地下人防设施作为车库(位)的,经省局请示总局答复如下,对无法按规定将建成的人防设施移交给人防部门的,不能扣除相关的成本、费用。因此,省局对我省利用地下人防设施作为车库(位)暂作

如下规定:对已有相关移交规定的地级市,若房开企业将建成后的人防设施按规定移交给人防部门的,按照国税发[2006]187号的规定允许扣除相关的成本、费用;无相关移交规定的地级市,因地下人防设施始终由房开企业使用、收益,不属于转让,也不符合第四条第三条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业性社会公共事业的规定,不扣除相关成本和费用。

二是,作为公共配套设施使用的车库(位),按规定是不得转让的。若建成后移交给物业公司管理的,其收入已含在房价中,准予扣除相关的成本、费用。若房开企业建成后未移交给物业管理,而是以自身名义出租给业主使用的,无论租赁期为多少年,不确认相关收入,不扣除相关成本、费用。

三是,两证齐全、可有偿转让的车库(位),包括地上单独建造的车库和部分地下车库(位)。清算时,按已转让部分确认收入,并扣除相应的成本、费用。

常州市地税局法规处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解读发文日期::2010-10-28

18、河南的规定(豫地税发[2005]第16号)

第四条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

销售不动产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有权的行为。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

豫地税发[2005]第16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管理办法》的通知颁布时间:2005-2-26

其他类型房地产是一脉相承:土地增值税条例细

则——财税【2006】21号——税总发【2015】

114号

所谓“其他 ...

为财税[2006]21号“纳税人既建造普通住宅,

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应分别核算土地增值

额。”,未明确指明是分为三类,而且税总发

【2015】114号中的效力是否可以扩大前者法规

的范围,另,本文中的表六,整体转让在建项目,

明确填列到“其他类型房地产”项目。基于此,

我个人判断为,非普通住宅的含义中仍包含车

位、商铺等相对于普通住宅的项目,而保障房、

限价房、整体转让项目等类型,填列其他类型房

地产。

请师点评这个理解

为财税[2006]21号“纳税人既建造普通住宅,

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应分别核算土地增值额。”,未明确指明是分为三类,而且税总发【2015】114号中的效力是否可以扩大前者法规

的范围,另,本文中的表六,整体转让在建项目,

明确填列到“其他类型房地产”项目。基于此,

我个人判断为,非普通住宅的含义中仍包含车

位、商铺等相对于普通住宅的项目,而保障房、

限价房、整体转让项目等类型,填列其他类型房

地产。

请海大师点评这个理解

能减免,合并的话,看是否是一个整体项目。

一级开发过程中涉及税费

一级开发过程中涉及税费 主要是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 建筑业3%计征,按全部营业额计征 代理业5%差额计缴,不含代付的拆迁补偿费 城市维护建设税7%按已缴流转税额计缴教育费附加3%按已缴流转税额计缴 地方教育费附加2%按已缴流转税额计缴企业所得税25%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缴,契税:地税代征 浅析土地一级开发业务所涉营业税问题

时间:2011-11-179:58:07作者:来源:陕西省律师协会 浅析土地一级开发业务所涉营业税问题 摘要:土地一级开发过程中,由于土地一级开发企业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模式的不同,核定土地一级开发的业务性质及核算征收营业税的计算方式均有所区别。 关键词:土地一级开发营业税 土地一级开发是指按照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工程定位和经济发展要求,由政府统一组织,由土地一级开发主体实施,通过征地、拆迁和市政建设,使建设用地实现宗地平整、市政配套的状态,达到出让标准的土地开发行为。[1]土地一级开发过程,实际上是一个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属的转移和流动的过程,包括

了规划、立项、征地(或回购、收购土地)、拆迁、市政建设、土地出让等诸多环节,法律上包括立项审批、土地征收审批、土地一级开发权的授权委托、土地使用权的移交、工程建设施工、土地招拍挂出让等诸多法律节点,涉及诸多法律主体,包括经土地征收或收购(回购)后享有土地所有权的国家(或土地储备机构或其授权的国有开发企业)、企业(土地一级开发企业)和经济个体(包含原用地企业、城市居民和农村生产者),由此也产生诸多土地一级开发业务模式。 基于土地一级开发业务模式的多样性,根据土地一级开发企业参与土地一级开发的不同模式,核定土地一级开发的业务性质及核算征收营业税的计算方式也有所区别。在业务实践中,如何定性土地一级开

学府华庭车位营销方案

学府华庭项目车位营销方案 第一部分:项目及车位现状分析 一、车位基本情况 地下停车位车位总数400多个,住宅400余户,车位比例约1:1 目前车位销售40余个,销售已停滞。 二、项目周边项目车位情况 市场小结: ?周边项目平均车位比约为 1 : 0.9; ?由于车位价值比较单一,车位价格在市场上比较平均,车位价格在小区产品定位、项目位置及配套等因素有差距; ?周边项目车位价格区间为5-8万/个,并且有部分项目可以做无息按揭、分期分款,车位销售情况一般,车位销售情况较差。 ?车位租金在180元左右,车位配比越少,入住率越高,租金越高。 二、项目车位现状分析 销售现状:车位在项目交付阶段销售过小部分后,销售停滞。 车位配比:车位配比较高,供大于求。 车位使用情况:项目住宅产品较高端,入住率较高,车位租金较低,负二层车位停车超过80%

周边情况:项目旁边的长大的教职工宿舍与本小区无明确的隔离,教职工宿舍进出入随意,物业基本没有进行管理。车库负二楼项目外围底商都有免费停车位。 车位本身情况:车库由开发商自行管理,管理较松散,消防通道上乱停现象多。车库灯光照明不够明亮车位导识不够明显。 总结:项目周边免费停车位多,车库管理松散,车位配比销售难度较大。 第二部分:营销策略 一、销售策略(简) 针对项目的车位积压滞销,业主车位需求不高的情况,执行以下计划对项目的车位进行销售,达到车位快速销售的目的。 1、目标:改变客户对车位不重视、不稀缺的心态,快速消化; 2、创造销售的有利条件:清除外围随意停车对小区车位供需关系的影响,车库租金施行涨价,加强对地下车库管理工作等,提供车位价值提升空间和客户必购的理由。 3、实施计划: (1)制造紧张感——推售策略; (2)打造尊贵感——展示策略; (3)限时限购——制造热销抢购氛围; (4)一口价——促进快速成交,制造紧张抢购氛围; (5)制造优惠假象——促销策略; (6)现场抢购----优惠刺激成交; (7)按揭贷款---解决后顾之忧,促进成交; (8)临门一脚——购车位送车位锁、或者其他礼品。 一、推广策略 通过海报、单张、公示栏、车位包装、条幅、电话、短讯、业主群消息等宣传物料和渠道结合系列的推售政策和销售活动,对客户进行挤压最终形成热销。宣传推广及活动计划如下: ·抛出车位紧俏停车难租金涨价等问题,告诉客户必须要买车位的理由;

停车场车位出租协议书示范文本

停车场车位出租协议书示 范文本 In Order To Protect Their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The Cooperative Parties Reach A Consensus Through Consultation And Sign Into Documents, So As To Solve And Prevent Disputes And Achieve The Effect Of Common Interests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停车场车位出租协议书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协议资料应用在协作多方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过共同商量最终得出一致意见,特意签订成为文书材料,从而达到解决和预防纠纷实现共同利益的效果,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租 赁鸿升大厦地下停车场车位,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向乙方提供鸿升大厦地下停车场,车位号 码:_____号,用于停放车型:_________,车牌号码: _________,车身颜色:___________. 二、租期期限及车位租金:自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至 ______年_____月____日止共____个月,每月租金:_______元 (人民币),共计_______元(人民币) 三、甲方收取的车位租金只限于乙方车辆停放车位占 用场地租金,停车位管理费用由甲方承担,即双方只构成

占用车位场地租赁关系,不构成保管关系。该车辆的保险费用由乙方购买。 四、租赁期满,甲方收回停车场进出卡,乙方若需继续租赁,应在协议到期前五天与甲方协商。否则,将视乙方自动终止协议,该车位转租他人时不再另行通知。 五、乙方承诺并遵守鸿升大厦物业管理公司地下停车场管理规定,配合物业公司的管理,不得乱停乱放,占用道路或他人车位。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电话:电话: 日期:xx年xx月xx日日期:xx年xx月xx日 请在此位置输入品牌名/标语/slogan Please Enter The Brand Name / Slogan / Slogan In This Position, Such As Foonsion

2020地下停车位租赁合同模板

2020地下停车位租赁合同模板 1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有一车库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车库号码_____号。现甲方将车库出租给乙方,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共识: 1、租金:_______________(车库日常管理费包括在内)。 2、在乙方租用期限内,甲方承担此车库的日常管理费,此费用由甲方直接交给此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在乙方使用期限内,乙方与本小区物业管理发生的各种关系均与甲方无关,除非甲方主动进行调解。 3、租用期限为,乙方每交一次出租费用,下次交费应提前十天交于甲方,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此合同。 4、在每次已经交费的时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不可抗力除外)退租或者要回出租费,甲方也不得以任何借口(不可抗力除外)不把车位租予乙方或者退还出租费。 5、停车使用管理卡由甲方办理后交给乙方,乙方在退租时交还给甲方,此卡押金为,合同终止时甲方退还此押金。在乙方使用期限内此卡若有损坏或者遗失,均由乙方自己承担相应费用进行办理。 6、第一条中的月租金只在乙方租用期限内有效,此租用期限终

了后,甲方有权改变租金。 7、乙方若不想在续租此车位,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甲方若不想在一次出租车位给乙方,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 8、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此车位出租给第三方,若经查实有此现象,甲方有权利将车位收回,不予出租给乙方,并不退还已交费用。 9、本合同一式贰份,签字生效,双方各执壹份,双方证件附后。 10、此合同有效期限与租用期限相同。 出租人(签章):______________承租人(签章):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2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现将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私家车位租给乙方作为车辆(车牌号)停放使用,并签订如下车位租赁合同条款,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和执行。 一、本车位租金_________元整/月,大写:__________________,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乙方到期如需续租,需提前_____个月通知甲方。乙方留存租金收条作为支付凭证,车位管理费用由甲方支付。 二、租期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地下车位销售方案(经典)

安徽XX项目地下车位销售方案 第一、 县市场车位物业调查分析 目前前 县市场除本项目外暂无同类型物业销售,无法提供车位销售的市场依据,因此本项目车位销售将参照其他城市车位销售方式,以下将以合肥车位销售为例。 第二、其他城市车位营销模式(以合肥市场为例) 目前合肥市场车位销售价格一般为 万左右,销售方式为租售结合方式。车位租金价格范围为 元 月。 合肥市场车位销售特点: 、销售时间一般为交房后半年左右开始正式对外销售。 、以租售结合的方式进行销售,部分公开对外销售,部分由开发商保留作为日常备用车位对外出租。 、前期车位销售情况基本都不理想,待项目入住率提高后,车位销售才逐渐正常起来。 、车位的投资回报率比较低,以合肥市场普通车位为例,总价 万元的车位月租金一般在 元 月,每年的投资回报率仅为 。 第三、背景分析及调查结论 、从 县房产市场车位整体配比及销售情况看,市场上车位需求量相对较少。 从项目车位配比来看, 县房产项目来中,本项目是唯一有车位销售的项目,以 县市场的消费能力及消费习惯看,车位走入寻常百姓家仍然需要一段时间,所以说在一定时期内 县市场车位需求量依然走低。 、以合肥市场作为参照物,从消费能力及投资心理来看,大多数消费者对车位物业的需求空间并不明显。

从调研机构对合肥市场车位需求量的调查结果看,随机抽取的有车一族的消费者,约 %的人表示不会考虑购买车位,约 %的人表示将会考虑购买车位,购买动机均为节省使用成本或现在价格较低,先选个好位置;随机抽取部分无车的项目业主,基于消费能力和投资回报的考虑,约 %的人表示最近将不考虑购买车位。 、合肥车位市场整体反应冷淡,部分项目不销售车位,而是长期持有,提高租金,以租受益,等待时机成熟。 根据对合肥市场的了解,部分实力楼盘对车位物业采用方法是前期持有,以租受益,时机成熟再行以较理想价格销售,入住率越高,销售价格越高。如合肥元一集团开发的众多小区为例, 年陆续有不少小区交房入住,目前部分小区入住率基本 ,车位销售却是不急不慢。事实上,基于回报偏低,业主未入住等因素,对车位物业长期持有,以租受益,等待销售时机成熟,成为部分实力项目采取的主要策略。 、合肥市场上车位销售情况较好的,基本为车位配比较低的成熟社区。 合肥市场上,车位销售较好的,一是商住项目,拥有大量办公需求,二是市中心区成熟小区,入住率高,停车位较少。 、合肥市场的车位销售,基本上前期均不理想。 从合肥市场车位销售情况来看,前期普遍情况不理想,基本均为项目入住后,销售率才有所提升,且项目交房越久,入住率越高,车位销售及使用情况越好。 、大量地面空间被用作停车,而地下车位使用率偏低。 合肥市民喜好省事、方便,有地面停车位,就不愿下地下车位已成普遍现象,目前合肥市入住率比较高的成熟小区,现基本路面全部都停满车辆。 第四、车位销售策略 、车位销售时间安排 参照合肥市车位销售的方式,建议将 项目车位再次对外销售时间推迟,待 项目交房后,安排重点开展车位销售。

土地一级开发增值税适用税目问题的思考.pdf

土地一级开发增值税适用税目问题的思考 一、现行增值税政策和解释口径 对于土地一级开发的营业税或者增值税政策,国家层面尚没有明确规定。营改增以 后,河北、北京、安徽和湖北相继给出了若干解释口径。 (一)河北省解释口径 纳税人(以下称投资方)与地方政府合作,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包括企业搬迁、危房拆除、土地平整等土地整理工作)。符合《关于纳税人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5号公告)所规定的投资行为的,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投资方收取固定或保底收益 的,按照贷款服务税目征收增值税。 如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 偿费,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属于建筑服务税目;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经纪代理税目。 (二)北京市解释口径 1、依据《北京国税营改增热点问题(2016年6月17日)》规定,纳税人从事一级土地开发取得的收入,按照提供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2、依据《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国税局北京市地税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涉及增值税发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市规划国土发[2017]186号)规定,政府土地储备机构为主体、委托企业实施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

中,受托企业从政府储备机构收取款项并代为支付的行为属于代收转付,其收取的 该部分款项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开具增值税发票。政府储备机构须使用受托 企业开具的收据和储备机构开户银行回单作为记账凭证。 受托一级开发企业代为支付的款项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或最终收款方不能自行开 具发票的,受托一级开发企业可以取得收据,并以收据和开户银行回单作为资金往 来凭证。 (三)安徽省解释口径 纳税人在一级土地开发工程中,提供拆迁、土地平整、三通一平或七通一平服务取 得的收入按建筑服务缴税;对其向政府提供支付拆借款资金取得的利息收入,按贷款服务缴税。 (四)湖北省解释口径 湖北省国税局2017年12月29日发布《湖北省营改增问题集》,其中第31项解答如下: 31.房地产企业进行土地一级开发,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其销售额能否扣除相应的土地价款? 可以扣除。 二、增值税解释口径的可行性分析 (一)投资行为 1、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5号公告规定,当该地块符合国家土地出让条件时,地方政府将该地块进行挂牌出让,若成交价低于投资方投入的所有资金,亏损由投资 方自行承担;若成交价超过投资方投入的所有资金,则所获收益归投资方。对于这种自负盈亏的行为,属于投资行为。

停车位租赁协议.doc

编号:_________ 停车位租赁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 住址;电话: 身份证号:************** 乙方: 住址:电话: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就乙方租用甲方地下1.1期第55号停车位,用于停放牌照号为:车辆事宜,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将1.1车库地下第55号车位使用权出租给乙方停放约定的车辆,租赁费用为3600元,签订协议时一次性付清。 第二条车位使用期限为一年,从2011年07月15日至2012年07月14日止。 第三条乙方保证遵守《阳光一百机动车管理办法》,在租赁期限内听从管理人员管理。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单方通知物业公司注销乙方该车辆授权入门卡信息。 第四条在协议有效期限内,乙方保证对其约定停放的车辆已投保了机动车盗抢险、车损险及相关保险。车辆在车位停放过程中发生的损失由乙方向保险公司或第三人要求赔偿。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五条甲方可以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否则,乙方有权要求在30天内继续使用该车位。甲方按每月300元退还乙方车位

使用费余额。 第六条协议期满前一个月内就续订车位事宜双方另行协商。未经协商或协商不成,本协议按约定终止。 第七条因乙方原因协议期满后或合同解除后阻碍甲方使用该车位时,乙方应承担每月300元的违约金。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本协议从2011年7月15日开始生效,未尽事宜另行协商。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地下室车位租赁合同范本文档

2020 地下室车位租赁合同范本文档 CONTRACT TEMPLATE

地下室车位租赁合同范本文档 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合同是市场经济中广泛进行的法律行为,人议,以及劳动合 同等,这些合同由其他法律包括婚烟、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进行规范, 不属于我国合同法中规范的合同在市场经济中,财产的流转主要依靠合同。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 地下室车位租赁合同1 甲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身份证号码: 甲方同意将其所有的本合同项下的停车位(以下称本停车位)由乙方有偿使用,乙方保证交纳相关费用并按要求使用本停车位。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停车位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合同,以兹信守。 第一条、本停车位位置及面积 本停车位位于常德市朝阳路紫河湾小区(以下简称本小区)xxx位号码以开发商排序为准)。 该车位长米,宽米,左侧为□停车位/□墙体/□其他:,右侧为□停车位/□墙体/□其他:,适于停放车辆类型为小轿车。甲方应确保本停车位处于适租状态。 第二条、租赁期限 乙方租用本停车位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在乙方向甲方支付全部本停车位租赁费后,甲方同意于年月日前,将

本停车位交予乙方使用。 第三条、本停车位的租赁费及物业管理费 1、车位租赁费 (1)金额 乙方租赁本停车位每壹年应向甲方支付租赁费为人民币元(小写RMB元)。该租赁费□包含/□不包含本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收取的停车管理费。 (2)交付期限及方式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向甲方全额交付本年度的本停车位租赁费,下一年度的租赁费为每年度周期开始的首月5日前交付。 2、物业管理 (1)本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的本停车位管理费由□甲方/□乙方承担,费用标准为每壹年元。承担本停车位管理费的一方应当及时、足额缴纳费用,否则,发生任何纠纷及后果应由费用承担方负责。 (2)乙方同意,本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对车库场地(不包括本合同项下车位)负有保洁、维修保养、秩序、线路指引标志等物业管理责任,遵照本小区物业管理规定执行。如因发生争议而需要甲方予以协调,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及时予以处理,确保本停车位处于适租状态。 第四条、本停车位的使用 1、乙方不得更改本停车位用途。乙方使用本停车位应当遵

车库车位销售方案

汽车车库/车位销售方案 小区基础资料: (未去除已销售) 2009年6月23日开始向全部已认购**物业的业主派送车位、车库优惠券。销售员以电话、短信的形式通知已购房业主至售楼处领取优惠券,新客户签认购时即派送优惠券。优惠券适用于购买****任何汽车位或汽车库时使用。 优惠券使用须知: (1)本券仅限**业主购买****和****汽车位或车库时使用,购买车位须凭本券,每个车位或车库限用一张; (2)住宅合同于2009年6月30日前备案的,即日起至2009年7月31日购买车位或车库优惠8000元,2009年8月1日~9月31日购买车位或车库优惠5000 元,9月31日之后再购买只优惠1000元; (3)住宅合同于2009年6月30日后备案的,合同备案之日起30日内购买车位或车库优惠8000元,合同备案30日后60日前购买车位或车库优惠5000元; 合同备案60日之后再购买只优惠1000元; (4)因数量有限,车位售罄后本券自动失效; (5)**置业拥有本券使用的最终解释权和车位或车库定价的调价权力; (6)本券加盖**置业销售中心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至2009年12月31日。

推广方式: 以短信电话告知;小区内地下车库入口处、小区围墙处悬挂横幅;小区入口电子信息板信息显示;致业主的公开信。 一、A区地下汽车位 1、A区地下车位共186个,其中16~19、23、50、185号共7个车位已售,剩余179个未 售,销售使用权。 2、71~148号共78个未售车位,基价:70000元/个; 1~70号,149~186号共100个未售车位,基价75000元/个。 基价为最小面积或最小面宽、车位前有柱子的最差车位价格。 其余按照基价加价: 面宽大的车位加价2000元/个;前方无柱子加1000元/个;正对出入口加2000元/个。 3、付款方式: (1)一次性付款,总价再优惠2000元。 (2)分期付款:签约定金10000元; 签约后3个月内再付30000元; 余款在签约后6个月内付清。 5、收取定金10000元即可签订买卖合同,开定金收据,一次性付款须在10日内付清全部 款项。签约后即可办理交付使用,未按合同付款的一律没收定金收回车位另行出售。 6、销售定价表 71~148号汽车位价格表

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问: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享受优惠政策要办理哪些手续?(转自中国税网)答: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政策优惠是多方面的,最直接的优惠属于当地政府给予的土地划拨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直接减免。税收优惠方面,我们对现行的税务政策总结如下: 1、营业税目前没有相关营业税优惠政策。 2、契税: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免交契税;如果是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综合地价4%的税率缴纳契税。 3、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各省规定不一样。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6号)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经济适用住房一般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如湖南省规定自2008年1月1日开始,批准建造销售并且能够单独核算土地增值额的经济适用房(含用于拆迁安置的住房)不实行预征土地增值税。但是需要完备备案手续,例如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6〕76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开发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确认备案表》、经济适用住房的批准文件及经济适用住房的明细资料(包括街号、楼号、楼层、

地下停车场车位租赁合同

代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相互协商,甲方同意将地下停车场的停车位租给乙方使用,特订立本协议,双方共同遵守,具体内容如下: 1、甲方出租的地下停车位位于号车位,地面质量为水泥砂浆地面。使用面积平方米。 2、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3、月租金元整,年租金元整。交费时间为年租用起始月份前五日内到物业管理办公室交纳。 4、地下车位停泊车辆车牌号,车型,颜色,车位所停车辆必须为此牌号车辆。 5、乙方在租用期内有权使用指定的地下停车位,该停车位仅供停车用途,不得改做其他用途,不得在地下车库内修车、洗车,也不得随意转租给第三方使用。 6、乙方在地下停车场内应爱护公物及消防设施,禁止使用烟火或携带其它危险品,损坏公物要按价赔偿。因乙方原因造成其它车辆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7、甲方应做好地下停车场公共设施的日常维护、维修及监控工作,保持其良好的公共

交通秩序,检查和防范消防安全。 8、乙方需按规定在地下停车场内停放好车辆,锁好车门窗,贵重物品请不要放在车内。 9、乙方向甲方缴纳的租金为停车场地的占用、维护、维修费,甲方不负责车辆丢失等的赔偿责任,应由责任人及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租用车位必需提供保险公司文件复印件一份备查)。 10、在乙方租用期间内,甲方不得将乙方已租用车位挪作它用或转借。 11、乙方应遵守园区车辆管理的有关规定,配合、服从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不得乱停、乱放。 12、如有违约,双方承担各自违约责任,乙方若因欠费或其它严重违约现象,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 13、本协议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当事人或委托人进行协商解决,协商调解不成可向法院提出仲裁。 14、出租车位,以销售为先,可通过甲方适当调整车位。 15、另附《地下停车场出入注意事项》。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地下车库车位租赁协议(正式版)

YOUR LOGO 如有logo可在此插入合同书—CONTRACT TEMPLATE— 精诚合作携手共赢 Sincere Cooperation And Win-Win Cooperation

地下车库车位租赁协议(正式版) The Purpose Of This Document Is T o Clarify The Civi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arties Or Both Parties. After Reaching An Agreement Through Mutual Consultation, This Document Is Hereby Prepared 注意事项:此协议书文件主要为明确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的民事关系,同时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特此编制,文件下载即可修改,可根据实际情况套用。 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小区_____栋_____单元____号 房屋产权人: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就甲方将小区停车位出租给乙方使用的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编号、位置、面积 停车位编号:__________位置:__________面积:_________ 第二条承租期限

乙方承租期限即为本合同的有效期限。 本合同的有效期限为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始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合同。 第三条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租赁车位按照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乙方需在签定本合同时将车位租赁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收取费用后,不再退费。 乙方须于本合同约定期限满提前三周向甲方提出续租书面申请,获得甲方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过期视为放弃续租权,甲方无须将乙方列入下一期车位租赁计划内。 乙方承租停车位的租金为每一车位每年人民币_________元。 租金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 第四条双方责任 甲方责任:

车位销售方案

地下车位销售方案 1.车位数量&预期销售目标 首期推出车位约700个,价格12~13万(其中约40个子母车位15~16万) 预期2014年完成销售首期车位总量的70%(490个)-90%(630个),销售金额约5880-7560万 2.推售策略 1)基本策略:集中推售+自然销售 选定某一周末启动认购,在短时期内形成销售高潮,快速走量,最大限度刺激和消化原有车或近期拟购车业主(住宅/商铺/商家);后进入自然销售期,对客户通过对车位预期收益(投资方向)引导为主,尽可能的转化潜在客户。 2)销售组合 以住宅客户销售为主,辅以商家(商铺业主)销售及购买; 3.启动时间及目标拆分 1)启动时间:3月22日启动认筹,4月12日发售(星期六) 时间选取依据:A.3月和4月初是商铺的集中招商销售期,车位推售与商铺招商销售联动,可在商铺集中招商期对车位销售开始推广(信息、电话通知/售楼部内展示等)。 B.车位销售需顺势消化,选取周末以公开发售的形式进行集中统一发售。 2)年度目标拆分 目标预期推断的原则: 集中推售期为启动的一个月内。通过集中资源的推广,刺激原本有购买车库需求的客户认购,因此此阶段销售数量应为最多的;而之后的自然销售期基本上是以对客户的投资引导为主,在这个阶段客户的转化是较缓慢的,销售数量也会变得较少。 依照以上原则,对车位预期销售目标进行拆分:按照4月12日启动计算

4.推广策略 1)客户定位 住宅业主; 商铺业主; 车位炒家(业主):现在车位开始升温,有部分职业投资者已将购买车位成为一种新的投资方式(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2)卖点组合 私家车增长,车位需求增加; 车位投资,地产投资新宠; 自己的停车位既安全又方便,也是不动产的一部分; 有车位的住宅比较容易转让,而且价格更高,即使转手出售也会比购买价高出许多。 从长远来看,买车位比租车位划算: 以一个标准车位为例,售价12万元,50年使用权,假设车位月租金是350元/月,租用30年的总费用是12.6万元,接近购买车位的费用,还相差20年的使用权,何况此为静态测算,几年后车位租金不只350元/月。 3)推广及蓄客手段: 短信、电话通知; 销售代表电话通知住宅业主; 针对车位需求较大的商铺业主(或商家),销售人员电话通知其车位发售信息; 报纸广告:对车位销售进行公开宣传 售楼部内场展示:易拉宝&宣传折页(在售楼处接待客户时发放);借商铺集中招商销售之势,集中释放信息。 暖场活动:通过活动发布车位对外发售的消息。 4)优惠促销:前100名买家优惠10000元,第101-200名买家优惠8000元,第201-300名买家优惠5000元,第301-500名买家优惠3000元。 5.营销节奏铺排 3月中下旬通过对项目已购房业主电话回访,告知业主车位认购时间,并利用商铺招商推售带来的人气,在售楼部现场接待客户时发放车位DM折页。 3月15日开始初通过易拉宝展示,以及电话回访,告知业主车位认购的价格及优惠政策,并通过售楼部内、外场的展示告知业主,将车位营销推至高潮,进行蓄客。

房地产开发各环节税收政策汇集

房地产开发各环节税收政策汇集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03日信息来源:省地税局供稿: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字体:【大中小】访问次数:280 本文纳税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 一、取得土地环节 1、土地使用税: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率计算征收(具体税率参照当地规定)。 案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10年5月26日与国土房产局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合同约定出让土地面积为56000平米,土地出让金为34000万元,合同约定土地交付时间为2010年10 月25日。当地土地使用税税率为4元/平米。那么2010年应缴纳多少土地使用税? 分析:该企业应从2010年11月起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2010年应缴纳2个月土地使用税:56000*4*2/12=37333.33元。 2、印花税(土地出让或转让合同):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3、契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目前江苏省规定的契税税率为3%。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

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二、设计施工环节 1、印花税(设计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按收取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2、印花税(建安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3、印花税(借款合同):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三、房产销售环节 1、营业税(销售不动产):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销售不动产税率为5%。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土地增值税(预征):除普通标准住宅不实行预征外,对其他各类商品房,均实行预征。普通标准住宅是指由政府指定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按照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建筑标准建造、

地下车库车位租赁协议(协议样本)

Restrict the performance of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both parties to the agreement, the termination of cooperation, and clear regulations on related businesses. (协议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地下车库车位租赁协议(协议样 本)

地下车库车位租赁协议(协议样本)说明:本协议书适用于协议双方同意签署协议后,约束协议双方的履行责任,合作终止以及相关业务明确规定,如果需要,可以直接下载打印或用于电子存档。 甲方(出租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小区_____栋_____单元____号 房屋产权人: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就甲方将小区停车位出租给乙方使用的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编号、位置、面积 停车位编号:__________位置:_________________面积: _________

车位销售方案

XX地下车位销售方案 第一部分:成都市中心及项目周边地下车位市场调查 一、成都车位市场简介 1.车位供应严峻短缺,购买需求冷淡。 2006年4月发布的《成都市城市交通规划总报告》显示,成都每100辆机动车仅拥有33个泊位,但80%以上的人选择了租赁车库,对车位的认购和投资热情仍然未被调动起来。 2.车位供应日益不足造成收费标准的大幅上涨。 2007年1月1日,成都开始实行新的停车收费标准,一环内、外临时停车相差一元,一环以内普通室内包月停车由以前的180元/辆·月,涨到了300元/辆·月。 3.车位紧俏将为未来车位的购买市场带来契机。 根据最新市场调查显示,近八成人接受地下或半地下停车方式,加上成都的私车量以300-500辆/天的速度增长,预计未来几年,车主来说只租不愿掏钱买车位的观念,将随着小区车位的紧俏而改变。 结论:本方案制定的宏观市场基础——从长期的车位购买市场发展分析,未来市场将越来越具投资价值,前景看好。

二、《物权法》关于车位的规定——车位销售的约束条件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成都市当前对政策的执行情况是非业主购买车库不办理产权证件,其他公司在新政推出后也未向非业主出售。 三、项目周边车位租售现状 1、中心城区车位现状(普通车位、机械式停车位见附件) 2、周边区域车位现状 区域界定:北门大桥至玉沙路,太升北路至北大街

备注:2008-7-19下午实地调查数据,调查人:xx。 四、结论 成都市目前的停车位大体分为2类:普通车位(又分为微型、标准、豪华、子母车位)和机械车位 成都市中心目前地下停车位的市场租金:200-300元/个·月(普通车位); 成都市中心目前地下停车位的市场售价:6—16万/个(普通车位),其中微型车位约6-8万/个,标准车位约8-10万/个,豪华车位(含子母车位)12-15万/个 *从有限的资料来看,车位的销售情况均不太理想,主要原因是车位的租售比低,投资回报率低,导致大多数业主愿租不愿买。

土地一级开发税收政策

土地一级开发税收政策 一、营业税政策 土地一级开发盈利模式包括1、固定收益模式。2、收益分成模式。3、保底和分成相结合模式。4、自负盈亏模式。 (一)“自负盈亏模式”免征营业税。只有自负盈亏模式,亦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5号”文件中所描述的属于免税开发模式,在该模式下投资方的行为属于投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其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征收营业税。具体文件见2013年第15号公告“关于纳税人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二)“其他模式”征收营业税 国税函[2009]520号对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进行了明确。 ⑴总局规定。 ①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②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服务业—代理业”行为,应以提供代理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⑵地方政府规定 ①海南差额征税模式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代政府开发土地和建设行政中心等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琼地税发[2010]33号)规定:“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首创公司)于2007年4月与海口市政府(授权海口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签订《海口市西海岸新区土地一级开发合作合同》,共同对海口市西海岸新区土地进行一级开发,并投入资金建设海口市行政中心。依据合同约定北京首创公司出资于2007年6月注册成立海口首创西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口首创公司),负责该项目的滚动开发,并部分享有取得分配土地开发增值收益。由于合作双方均未拥有土地使用权和处置权等,且海口首创公司在收益分配中仅在一定比例和数额内部分享有,未完全分享。因此,不属于营业税有关规定的合作行为,可视为代政府开发土地和代建行为,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服务”项目征收营业税。

停车场车位租赁合同范文3篇

停车场车位租赁合同范文3篇 将车停放在各类停车场是很多人的选择,那么对于停车场车位租赁合同你了解多少呢? 停车场车位租赁合同范文1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对酒店地上、地下停车位有权进行出租,并收取租金,乙方需要承租车位,停放车辆,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一句相关法律法规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乙方______单元______号住户,现租用甲方(地上/地下)1个停车位,此车位所登记的车辆为__________(品牌),车辆牌照号码为_____________________。如酒店有重大接待需使用车位时,该车辆则不能停放在酒店内,需自行解决停车事宜。 第二条乙方签订本合同后向甲方申请办理停车证,必须向甲方出示身份证、驾驶证、行车证、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证明(80%以上险)及甲方认为其它应出示的文件资料。 第三条乙方租用车位的租期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车位租金为_________元/辆/月。

第四条乙方须于双方签订本协议时一次性交付半年租金,合计为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整。 第五条甲方保证在本合同签订后,按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提供车位。 第六条甲方负责停车场的服务工作,保证停车位、停车场的设备设施正常运行,对停车场进行管理,制定相关停车规定,乙方应遵照执行,以保证停车正常运行。 第七条停车场只向车辆提供车位的使用权,无需为停泊车辆承担任何损坏,损毁及遗失责任。甲乙双方只构成车位场地租赁关系,不构成保管关系。乙方须锁好车门、窗,不得将贵重物品存放在车内,如车内物品丢失、损坏。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八条甲方对乙方违反《停车场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处罚,以确保不妨碍其它业主正常停车。 第九条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按时交纳车位租金,如逾期未交付,甲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禁止车辆进入停车场; 2、追收所欠租金,每逾期一日加收1%的滞纳金; 3、逾期五日仍未交付租金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另行出租该车位,并无需通知乙方。

地下停车位租赁合同范本

地下停车位租赁合同书1 出租方(甲方): 身份证号: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签订本租赁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向乙方出租地下停车位,车位号码是号。 二、租期期限及车位租金: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租金合计人民币元(大写:)。租金由乙方在签署协议后一次性支付给甲方。租赁期内的车位管理费等一切杂费由乙方承担。 三、双方只构成车位租赁关系,不构成保管关系。乙方应自行做好车辆的安全防护工作,如因车辆受损或车内物品丢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乙方停放至停车位上的车辆如因车辆受损,由乙方自行向损害方索赔,甲方不负担任何责任最新地下车位出租合同范本最新地下车位出租合同范本。 五、在租赁期内,该车位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对该车位只有使用权,乙方不得在租期内对该车位进行销售、转让、转租、抵押或采取其他任何侵犯租赁物件所有权的行为,违者罚一年租金。 六、乙方不得擅自更改本协议停车位的用途;乙方停放的车辆内不得有人、物品留置;乙方停放的车辆不得外附或内装任何危险物品,如易燃、易爆、腐蚀性等违禁物。由于上述原因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七、乙方承诺并遵守该停车地点管理办公室制定的停车管理规定,如因为乙方原因导致停车场地受损,后果由乙方负全责。 八、乙方进出本停车场的车辆必须服从当值保安员的指挥,以及配合物业公司的管理。 九、租约期满,甲乙双方如不租或续租,都应提前1个月通知对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租权。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电话:电话: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地下停车位租赁合同书2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现将甲方_____私家车位租给乙方作为车辆(车牌号)停放使用,并签订如下合同条款,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和执行。 一、本车位租金元整( 元整)/月,支付方式为_______,乙方到期如需续租,需提前1个月通知甲方。乙方留存租金收条作为支付凭证,车位管理费用由甲方支付。 二、租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三、如乙方在租赁期间要该场地转租给第三方使用时,必须征得甲方同意方可转租,否则视为违约,甲方可收回车位,剩余租金概不退还。 四、甲方责任及义务: 1、在租赁期间,如甲方需提前收回乙方使用的车位使用权,甲方须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并退还剩余租金,并赔偿乙方1个月租金。 2、在租赁期间,如自然损坏产生的场地维修及检修费用由甲方支付,如人为损坏(包括乙方)场地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责支付。 3、甲方所出租的场地,仅供乙方作停泊车辆使用,不作任何保管;如乙方所停泊的车辆有任何损失或被人为损坏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负。 五、乙方责任及义务: 1、乙方在租赁期内必须按合同条款的规定按时缴付车位租金;如乙方拖欠租金达一周,即被视为是自行解除本合同行为,甲方有权将该车位收回,并保留向乙方追收拖欠费用和违约金的权利(如因特殊情况未能如期签订续租合同,必须提前以书面通知或电话通知的方式征得甲方同意,在双方签订续租合同时连同拖欠的费用一并付清)最新地下车位出租合同范本合同范本。 2、在租赁期内,如乙方需要提前退租车位的,乙方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并解除本合同,甲方扣除1个月租金后退还乙方剩余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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