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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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实施“XX路”项目建设,为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90号令)的相关规定,现公布《XX路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征求公众意见:

一总则

项目名称:XX路项目

第一条征收范围:XX路A、B段(原拉进路)规划红线内国有土地房屋及附着物(详见规划红线图)。

第二条签约期限:自公布通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六十日内。

搬迁期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三十日内。

第三条征收当事人

(一)征收主体:XX县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XX县征地拆迁办公室;

(三)征收实施单位:XX县拉堡、进德镇人民政府,由实施单位承担征收补偿的具体工作;

(四)被征收人:XXX房屋所有权人。

第四条征收房屋的补偿内容:主要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室外附属设施的补偿等内容。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的,给予补偿;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和

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六条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二货币补偿

第七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一)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补偿价值根据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权属证书﹑权属档案记载,按评估机构出具的片区评估单位面积乘以房屋产权建筑面积进行货币补偿。

(二)自改营业性铺面的补助标准,在征收公告发布前,有证房屋自改成营业性铺面用房,依法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并且具有纳税凭据的,按每户30000元的标准给予停产停业补助。

三产权调换

第八条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提供产权调换安置房源地点:由县政府在柳江新城规划区域范围内建都片安置点内、高村片安置点内或政府指定的其他安置点。

(一)安置房的选择

坚持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被征收户按照签订房屋搬迁协议的先后,领取选房序号,如果在同一时间内出现多名被征收户签订协议的,抽签决定选房序号,按抽选出来的序号顺序顺延;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序号选房,超过规定时间不选房的,序号顺延。

(二)产权调换方式

被征收人选择住宅房屋进行产权调换的,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产权调换:

1.按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的建筑面积1:1.2比例进行产权调换安置房的建筑面积,不结算差价;

2.按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的建筑面积1:1比例进行产权调换安置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不结算差价。

(三)产权调换后面积不足或超出部分的结算

1.所调换的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不足1:1.2部分,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进行差价结算,差价结算计算公式为:(可调换的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实际调换的安置房屋建筑面积)÷1.2×原房屋产权评估价格=所调换的房屋建筑面积不足部分补偿。

2.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建筑面积大于应得回建安置房建筑面积的,超出部分面积在10㎡以内的(含10㎡),由被征收人按1500元/㎡的标准予以购买;超出部分面积在10㎡以上的,由被征收人按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时(或签订购房合同时)约定的房屋市场价格予以购买。

(四)安置房按国家建筑质量标准要求建设,经验收合格,达到当地商品毛坯房的交房要求。置换房屋的土地证、房屋产权证由征收人负责协助办理,办证所须相关费用由征收人承担(超出规定置换面积由被征收人承担)。

四其他补偿及补助奖励费

第九条住宅房屋的临时过渡费和搬迁费

(一)临时过渡费

1. 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临时过渡费10元/㎡·月的标准计发,一次性支付2个月的临时过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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