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江苏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江苏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江苏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9.08.11

【实施日期】1999.08.1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158号)

《江苏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已于1999年8月6日经省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旅行。

省长;季允石

1999年8月11日

江苏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提高水泥散装率,节约资源,减少环境污染,促进水泥生产、流通、使用领域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埠内从事水泥生产、经销、运输、中转、使用,管理的相关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发展散装水泥工作,贯彻“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指导,将发展散装水泥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经济、建设、财政、价格、税务、建材、物资、交通、水利、电力、铁路、公安、技术监督、统计、环保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积极支付发展散装水泥工作。

第五条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是散装水泥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地区散装水泥发展负有行政管理责任。具体负责贯彻执行发展散装水泥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编制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检查和监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使用和管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负责散装水泥工作的信息交流、宣传教育、专业培训、

统计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协调解决发展散装水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章散装水泥管理

第六条发展散装水泥应以市场为导向,以城市和重点建设项目为重点,逐步向农村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等部门和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利用行政、经济、法律的手段、积极开拓城市和农村散装水泥市场。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散装水泥供应量和散装率,列入年度国民经济发展计划。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将散装水泥供应量和散装率分解落实到水泥生产企业并签订相应的目标责任状。

第八条现有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

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建设工程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

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建设工程预拌砂浆生产和使 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徐政规[2014]2号 【发布部门】徐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4.23 【实施日期】2014.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建设工程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政规〔2014〕2号 2014年4月23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市区建设工程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徐州市市区建设工程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进一步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和施工方式转变,提高城市文明程度,根据《商务部、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徐州市市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含铜山区、贾汪区,下同)范围内从事预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外加剂、掺合料等材料按照一定比例,在生产企业经计量、拌制后,通过运输车运至使用地点的拌合物。 第四条建立部门工作联动机制,由市发改委牵头,市城乡建设、经信、工商、公安、交通运输、水利、质监、环保、财政、税务等部门共同参与、各司其职,定期协商解决预拌砂浆推广应用过程中有关问题,确保预拌砂浆生产、流通、使用各环节的有效监管。 第五条市发改委负责市区预拌砂浆生产管理和推广应用工作。具体职责是:(一)会同市城乡建设局、环保局负责市区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的组织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发展预拌砂浆、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政策法规,负责预拌砂浆在市区的推广应用及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措施的落实。 (二)编制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严格控制预拌砂浆企业规模和数量,引导预拌砂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发展散装水泥》

发展散装水泥促进节能减排 水泥是高耗能产品,以水泥产品为主体的建材工业是国家节能减排的重点行业。促进水泥生产、流通和使用全过程的散装化是节能减排、保护环境、实现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一条重要途径。水泥散装化不仅仅是水泥包装方式的改变,而且是流通方式、建材技术和建筑施工方式的一场革命。传统的袋装水泥在产品出厂进入流通和使用环节后,还会继续产生大量的污染物排放,对环境带来较大影响,而且在装运、使用过程中,工作人员劳动强度大、作业环境恶劣。为此,发达国家早在70年代以前,通过产品包装形式的改变、采用专业化和高效的流通方式,实现了水泥散装化。 一、我国目前促进散装水泥发展的政策、措施 近年来,商务部将发展散装水泥作为商务节能降耗工程的一项重要内容,确定了以提高水泥散装率为中心,围绕城市发展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农村散装水泥推广、加强现代物流配送体系建设等项工作重点,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推进。一是从使用环节入手,推动散装水泥集中化使用。从2004 年开始,商务部会同建设部等有关部门率先在全国124个中心城市启动了禁止在城市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二是加快农村散装水泥配送网点和物流设施建设。为改变农村散装水泥销售网点少、配送体系建设滞后、散装水泥的使用率低的状况,2006

年商务部启动了农村散装水泥网点建设工作,为农户建房、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使用散装水泥提供了方便。三是引导建设现代物流体系,促进散装水泥流通方式变革。通过销售企业加强散装水泥销售网点建设。四是用好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引导和带动散装水泥相关设施和装备建设。 二、我市散装水泥发展情况 我市发展散装水泥起步于六十年代,在“十五”期间得到了快速发展。特别是地方性法规《淄博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自2005年1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我市发展散装水泥进入了快车道,平均每年以35%的速度递增,到2006年末,我市散装量已超过1000万吨,散装率达到58.4%。以散装水泥发展为基础的商品混凝土,在发展散装水泥的推动下也得到了快速发展。全市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从2001年的7座猛 增到现在的35座,年生产能力也由80万立方米增加到500 万立方米,混凝土泵车及拖泵由19台增加至83台,混凝土 搅拌车由55辆增加至270辆。我市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实现了相互促进和协调发展。 “环境保护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命门”。近年来,市委、 市人大和市政府非常重视节能环保工作,咬定生态市建设不放松,相继实施了一系列“组合拳”。其中,适时对我市散装水泥进行地方立法和加快对我市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等重要政策,是一系列“组合拳”中的措施之一。淄博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作为

(完整版)盐城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试行)

盐城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1.1为保证科学、合理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实现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省《技术规定》)等城乡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专业技术标准,并结合盐城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1.2本细则是与省《技术规定》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在盐城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省《技术规定》和本细则。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也应符合本规定。 1.3盐城市城市规划区包括亭湖区和盐都区全部行政范围。主城区旧区是指东至文港路,南至青年路,西至西环路一线,北至新洋港;新区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旧区以外的其它范围。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细则。城市规划区内乡镇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 城市用地分类 2.1.1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2.1.2 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共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水域),可以计入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2.2.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2.2.3 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2.3。 2.2.4 表2.2.3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2.2.5 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2.2.3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 2.2.6 城市新建居住区应按国家和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2.2.6.1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在布置上应相对集中,可按嵌入街坊式布局,宜布置于居住小区主入口处,以方便居民生活,并与一期住宅工程同步建设和同步投入使用。 2.2.6.2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水平,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版) (GB50180-93)的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规划布局和规划用地四周的设施条件,对配建项目进行合理的归并、调整,但不应少于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千人总指标;对应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如由于周边已规划建成,且能够满足该项目配套要求的,则该项目可不配建(如综合性幼儿园、综合性菜场等),但建设单位必须向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交纳相应的费用。 2.2.6.3居住用地中必须布置不少于三个用于居民休闲娱乐、文化健身、人员集散的公共活动空间(含公共绿地、硬质铺装),并在总平面图中明确标注公共活动空间的面积。其用地总面积组团级:按不得少于人均0.4平方米核算;小区级:按不得少于人均0.8平方米小区核算。 2.2.6.4为居住区配套的商业设施规模不应大于总建筑面积的5%。住宅底层原则上不得设置

北京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京财经二〔2003〕1427号

xx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xx财经二〔2003〕142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规范我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管理,切实发挥该项资金作用,促进我市散装水泥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2002〕23号)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市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收入全额缴入财政国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及专款专用原则。 第三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由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所属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材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根据部门预算的有关规定,专项资金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预算的编制需经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随部门预算一同报送财政机关审批后列入财政预算。预算一经下达,一般不再进行调整。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征收、入库、返退、使用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和上一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以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征收入库 第七条: 征收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袋装水泥的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及其他使用者。 第八条: 征收标准 水泥生产企业每销售1吨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缴纳1元专项资金。 建设单位及其他使用者(包括砼搅拌站、砼构件厂及水泥制品生产企业),每使用1吨袋装水泥缴纳3元专项资金。第九条: 列支渠道 水泥生产企业和砼搅拌站、砼构件厂、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等缴纳的专项资金,在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 建设单位和其它使用者所缴专项资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十条: 缴库方法 水泥生产企业和其他使用者应于每月10日前,将本单位上一个月份销售或使用袋装水泥应缴的专项资金,用“一般缴款书”缴入市级财政国库,同时向市建材办报送专项资金月报表。 建设单位缴纳专项资金: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 总则 1.1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办法》。 1.3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 1.4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 城市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 - 90 )执行。

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水域),可以计人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小城市)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2.3。 表2.2.3 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2.2.3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城市新建居住区应按国家和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2.3 建筑基地控制指标、

中国散装水泥行业发展研究报告

核心内容提要 市场规模(Market Size) 市场规模(Market Size),即市场容量,本报告里,指的是目标产品或行业的整体规模,通常用产值、产量、消费量、消费额等指标来体现市场规模。千讯咨询对市场规模的研究,不仅要对过去五年的市场规模进行调研摸底,同时还要对未来五年行业市场规模进行预测分析,市场规模大小可能直接决定企业对新产品设计开发的投资规模;此外,市场规模的同比增长速度,能够充分反应行业的成长性,如果一个产品或行业处在高速成长期,是非常值得企业关注和投资的。本报告的第三章对散装水泥行业的市场规模和同比增速有非常详细数据和文字描述。 消费结构 消费结构是指被消费的产品或服务的构成成份,本报告主要从三个角度来研究消费结构,即:产品结构、用户结构、区域结构。1、产品结构,主要研究各类细分产品或服务的消费情况,以及细分产品或服务的规模在整个市场规模中的占比;2、用户结构,主要研究产品或服务都销售给哪些用户群体了,以及各类用户群体的消费规模在整个市场规模中的占比;3、区域结构,主要研究产品或服务都销售到哪些重点地区了,以及某些重点区域市场的消费规模在整个市场规模中的占比。对消费结构的研究,有助于企业更为精准的把握目标客户和细分市场,从而调整产品结构,更好地服务客户和应对市场竞争。 市场份额(Market shares) 市场份额,又称市场占有率,指一个企业的销售量(或销售额)在市场同类产品中所占的比重。市场份额是企业判断自身市场地位的重要指标之一,也是无数大中型企业讨论和制定市场战略的重要依据。对市场份额的研究,又分为总体市场市场份额和目标市场市场份额,本报告以中国市场为研究对象,中国市场即为总体市场,而某些特定的省、市则为目标市场。 市场集中度(Market Concentration Rate) 市场集中度(Market Concentration Rate)是对整个行业的市场结构集中程度的测量指标,是决定市场结构最基本、最重要的因素,集中体现了市场的竞争和垄断程度,经常使用的集中度计量指标有:行业集中率(CRn)、赫尔芬达尔—赫希曼指数(Herfindahl-HirschmanIndex,缩写:HHI,以下简称赫希曼指数)、洛仑兹曲线、基尼系数、逆指数和熵指数等,其中集中率(CRn)与赫希曼指数(HHI )两个指标被经常运用在反垄断经济分析之中。本报告对市场集中度的研究采用的计量指标是行业集中率(CRn),CRn指该行业的指定市场内前n家最大的企业所占市场份额的总和,例如,CR4是指该行业四家最大的企业的市场份额之和。CRn的值越大,表明该行业的垄断程度越高,大多数客户都集中到有数的几家企业去了。

江苏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完整版

江苏城市规划管理技术 规定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1总则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办法》。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2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城市用地分类 2.1.1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2.1.2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水域),可以计人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2.2.1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小城市)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2.2.3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 2.2.4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2.2.5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2.2.6城市新建居住区应按国家和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建筑基地控制指标、 2.3.1建筑基地最小面积不应低于表的规定。 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核准建设: 2.3.2.1邻接土地己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3.2.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3.3城市规划区内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中文名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适用范围四川省属性管理条例 对象散装水泥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162号 《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8月2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中伟 二OO二年九月十八日 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促进城市建设和管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有关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生产、使用水泥实行限制袋装、扶持散装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行政管理工作,省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行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散装水泥的组织领导,将散装水泥发展规划纳入同级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将提高散装水泥供应量和散装率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并对规划和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各级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级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现有水泥生产企业(含水泥粉磨站)应当配置散装水泥发放设施和运输设备,提高散装水泥的供应比例。 新建、扩建或者改建水泥生产企业,其散装水泥生产和发放的设施、设备能力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未达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 第八条水泥生产企业应当加强散装水泥的质量管理,确保出厂的散装水泥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使用的散装水泥或者商品混凝土进行查验,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九条下列工程和生产企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或者商品混凝土: (一)重点建设工程; (二)设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或者其他有条件的县城内的建设工程; (三)水泥使用量达300吨以上的其他建设工程; (四)水泥制品生产企业。 临时性构筑物以及其他零星使用水泥的除外。 第十条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工程或者企业因交通、施工场地等条件限制不能使用散装水泥或者商品混凝土的,须经当地散装水泥办公室同意。未经同意的,不得使用袋装水泥。 第十一条逐步实施在城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对禁止在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区域及有关事宜作出具体规定。该规定由当地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散装水泥专用车、混凝土运输搅拌车、混凝土泵车交通规费应当根据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1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办法》。 1.3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 ^定。 1.4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2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城市用地分类 2.1.1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 - 90 )执行。 2.1.2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水域),可以计人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2.2.1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小城市)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2.2.3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2.3。 2.2.4表2.2.3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2.2.5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 2.2.3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 2.2.6 城市 新建居住区应按国家和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2.3建筑基地控制指标、 2.3.1建筑基地最小面积不应低于表2.3.1的规定。 表2.3.1建筑基地面积下限指标 2.3.2建筑基地不足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核准建设: 2.3.2.1邻接土地己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 合并的。 2.322 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哈尔滨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市政府令第55号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0.08.28 【实施日期】2000.10.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哈尔滨市应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7年12月19日实施日期:2008年3月1日)废止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55号) 《哈尔滨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00年8月4日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宗璋 二000年八月二十八日 哈尔滨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散装水泥的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护森林资源,提高社会效益,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管理。 第三条水泥生产和使用,应当坚持限制袋装、发展散装、全面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 县(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散装水泥的管理。 第五条各级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及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散装水泥市场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到2010年水泥散装率达到70%。 第六条水泥生产企业(含粉磨站,下同)应当积极生产散装水泥,按时完成散装水泥年度生产计划,保质、保量满足市场对散装水泥的需求。 水泥生产企业年散装水泥出厂率到2010年应当达到水泥总产量的70%以上;现已达到70%的,2010年应当达到80%以上。 第七条水泥生产企业应当加强散装水泥均化、化验、计量等项工作的管理,确保散装水泥质量合格、计量准确。

关于《江苏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

关于《江苏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散装水泥办公室: 《江苏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苏财综(1999)69号)颁布实施以来,各地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征收、使用、管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促进了全省散装水泥事业的发展。但在文件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一些具体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现补充通知如下: 1、为了加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对有明确建筑面积的城市建设项目(不包括市政建设项目),在开工建设前均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元收取专项资金预收款。负责办理专项资金预收款退款结算手续的单位,对按规定要求使用散装水泥的建设项目,必须按苏财综(1999)69号文的规定及时足额退还专项资金预收款。 2、对已交专项资金预收款时间满三年的建设项目,散办应向交款单位发出催办结算通知书,要求交款单位在三个月内办理结算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其交纳的专项资金预收款全额转入专项资金。对于少数仍未完工的建设项目,交款单位应在催办结算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散办办理回复。 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专项资金预收款不予退还: (1)在散办催办通知书规定时间内,交款单位未办理结算手续,也没有办理书面回复的; (2)交款单位在办理专项资金预收款结算手续时弄虚作假的。 4.对于不再退还的专项资金预收款,各级散办、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苏财综(1999)69号文第八条的规定及时办理专项资金结算手续。 5.各地截止1998年6月30日以前征收的水泥纸袋押金等预收款,全部结转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1998年6月30目以后征收的水泥纸袋押金,仍按老办法退款,但退款期限至2001年6月30日为止,到期来退的水泥纸袋押金,全额结转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结转后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须按10%的比例上交省财政专户。对已征收的水泥纸袋押金等预收款,不得挪作他用,已经挪用约,必须按以上规定立即纠正。 6、龙潭、湾山、金陵、竹箦、丁山、大湖、花山、大连山、洞庭、淮海10家水泥企业的专项资金由省散办直接征收。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000年六月九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散装水泥车使用安全作业指导书通用范本

内部编号:AN-QP-HT689 版本/ 修改状态:01 / 00 In A Group Or Social Organization, It Is Necessary T o Abide By The Rules Or Rules Of Action And Require Its Members To Abide By Them. Different Industries Have Their Own Specific Rules Of Action, So As To Achieve The Expected Goals According T o The Plan And Requirements. 编辑: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散装水泥车使用安全作业指导书通用 范本

散装水泥车使用安全作业指导书通用范 本 使用指引: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团体或社会组织中,需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并要求其成员共同遵守,不同的行业不同的部门不同的岗位都有其具体的做事规则,目的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资料下载后可以进行自定义修改,可按照所需进行删减和使用。 1、装料前,应检查并清除罐体及出料管道内的积灰和结渣等物;各管道、阀门应启闭灵活,不得有堵塞、漏气等现象;各连接部件应牢固可靠,方可进行装料。 2、在打开装料口前,应先打开排气阀,排除罐内残余气压。 3、装料时,应打开料罐内料位器开关,待料位器发出满位声响信号时,应立即停止装料。 4、装料完毕,应将装料口边缘上堆积的水泥清扫干净,盖好进料口盖,并把插销插好锁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细则)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2008年版) 1 总则 1.1 为规范我市规划管理审批行为,统一执行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我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1.2 本细则是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我市市区范围内的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不适用于私有住房建设工程。我市其他地区可参照执行。 2 建筑面积 2.1 核定建筑工程设计面积应严格按照国标GB/T50353-200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执行。 2.2 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列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和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2.3 住宅90平方米以下是指住宅套型建筑面积,其计算规则按照省标DGJ32/J 26-2006《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执行。 3 规划容积率

3.1 容积率指标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 3.2 在核定建筑容积率指标时,以下情形可不计入: 3.2.1 架空层并且对公众开放的活动空间或车库,但门厅、楼梯间等为楼层服务的围合空间应计入。 3.2.2 两个以上边长不封闭、顶部用透光顶盖遮盖并且对公众开放的活动空间。 3.2.3 结构顶板高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不大于1.5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3.2.4 自然坡地建筑,按坡度方向,以建筑外墙边的最高和最低室外地坪的连线为基准,建筑楼层顶板高出该基准线不大于1.5米的平面范围。 3.2.5 住宅楼底层层高不大于2.4米的配套车库。 3.2.6 住宅建筑在两个自然层高度范围内没有永久性顶盖的露台。 3.2.7 配建的配电房、公共卫生间、燃气调压房、垃圾房等市政配套用房和廊、亭等景观建筑。 3.2.8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不足2.10米部分的面积以及坡屋顶内所有不上人闷顶。 3.2.9 窗台面抬高200mm以上的飘窗或层高不大于2.2米的落地飘窗。 3.2.10 建筑内消防部门确认的避难层;层高不大于2.2米的设备层。 3.3 在核定建筑容积率指标时,以下情形应计入: 3.3.1 建筑外墙保温层所占的建筑面积。 3.3.2 满足以下条件的阳台和空中花园,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

违反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违反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本基准对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1项,项目名称为“违反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一、《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每吨袋装水泥三百元的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内的建设工程,使用袋装水泥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使用袋装水泥的。” 1.不予处罚情形:违反《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应当使用散装水泥而使用袋装水泥,经查实后立即改正,且未造成损失影响的。不予处罚,对违法行为进行警告教育。 2.从轻处罚情形:违反《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应当使用散装水泥而使用袋装水泥,查实后整改不到位,或造成一定损失影响的。责令彻底改正,并处以每吨袋装水泥一百元的罚款警告。 3.从重处罚情形:违反《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应当使用散装水泥而使用袋装水泥,经查实后拒不改正,造成损失或影响恶劣的。责令彻底改正,并处以每吨袋装水泥三百元的罚款警告。

二、《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每立方米一百元的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内的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区的市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县(市)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在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期限内现场搅拌砂浆的。” 1.不予处罚情形:违反《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而在现场搅拌,经查实后立即改正,且未造成损失影响的。不予处罚,对违法行为进行警告教育。 2.从轻处罚情形:违反《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而在现场搅拌,查实后整改不到位,或造成一定损失影响的。责令彻底改正,并处以每吨袋装水泥五十元的罚款警告。 3.从重处罚情形:违反《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而在现场搅拌,经查实后拒不改正,造成损失或影响恶劣的。责令彻底改正,并处以每吨袋装水泥一百元的罚款警告。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第三章 建筑管理 第四章 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 第五章 城市景观与环境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 城市用地分类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2.3 建设基地控制指标 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五。 2.3.8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人行通道且符合下列规定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2.3.8.1 通道内不设置商业设施,通道全天候对公众无偿开放; 2.3.8.2 通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0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通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5米。 第三章 建筑管理  3.1 建筑间距 3.1.1 建筑物的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环保、工程管线和文物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执行本规定。

3.1.2 根据居信建筑日照标准和我省实际情况,居信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低限什按表三-1执行。 3.1.2.1 居信建筑日照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 L=i:H 式中:L=建筑间距 i=日照间距系数 H=南侧建筑的计算高度(见附录二) 3.1.2.2 居信建筑日照间距按表三-2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注:旧城区改造中局部地区确实难以达到规定标准的,按现状城市人口计,中小城市可减少系数0.05,大城市减少0.1,并应通过市县实施细则明文规定"局部地区"的范围。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当地住宅正南向东布置时的照间距。

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规定成府令第号

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规 定成府令第号 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

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7月10日市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 二○○七年八月六日 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社会、经济、环境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水泥生产、经营、储藏、运输、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主体)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直接管理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等五城区(含高新区,以下统称五城区)范围内散装水泥工作。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具体实施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 区(市)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当地政府确定的散装水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可委托区(市)县散装水泥办公室具体实施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交通、水务、经济、财政、质监、环保、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规划与计划) 区(市)县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发展散装水泥的组织领导,编制散装水泥发展专项规划,并将提高散装水泥供应量列入年度工作计划。 第五条(鼓励表彰) 鼓励发展散装水泥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大力推广应用散装水泥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对在发展散装水泥事业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 第六条(设施能力) 水泥生产企业、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提高供应散装水泥和散装预拌砂浆的综合能力。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散装设施能力必须达到70%以上。 第七条(企业要求) 水泥制品、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第八条(质量要求)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从业资质,严格按照质量管理规程组织生产,确保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符合质量标准。 禁止预拌混凝土使用立窑水泥。 第九条(环保措施) 从事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采取有效的环保措施,防止粉尘和噪声污染。 第十条(统计资料)

江苏省高速公路水泥稳定碎石基层施工指导意见

江苏省高速公路水泥稳定碎石基层 施工指导意见 路面基层是沥青结构的主要承重层。在路面基层的施工中,必须层层把关,严格要求,进一步优化施工工艺,将路面基层施工质量提高到新的水平。在施工中要防止在水泥稳定碎石基层中出现原材料质量不合格、配合比不准确、拌和不均匀、摊铺不平整、粗集料离析、碾压不密实、接缝不平整等质量问题,避免形成起皮、松散、裂缝、弹簧、翻浆、强度不合格等质量缺陷,确保路面基层的工程质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JTJ034-2000)、《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J032-94)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071-98),在国内已建成高速公路路面水泥稳定碎石基层施工经验的基础上,对我省高速公路路面水泥稳定碎石基层施工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准备工作 1.施工机械 必须配备齐全的施工机械和配件,做好开工前的保养、试机工作,并保证在施工期间一般不发生有碍施工进度和质量的故障。路面基层施工,一律要求采用集中厂拌、摊铺机摊铺,按层次施工,要求各施工单位配备足够的拌和、运输、摊铺、压实机械。每层最大压实厚度不大于20cm,以确保基层施工质量。水泥稳定碎石施工要求单幅分两层梯队摊铺作业,因而必须配备以下主要机械。 (1)拌和机根据高速公路的技术要求和摊铺日进度,必须配臵产量大于400T/H的拌和机,要保证其实际出料(生产量的80%)能力超过实际摊铺能力的10-15%。拌和机必须采用定型产品,并在多个工程中应用,且用户反应良好。为使混合料拌和均匀,拌缸要满足一定长度。至少要有五个进料斗,料斗口必须安装钢筋网盖,筛除超出粒径规格的集料及杂物。拌和机的用水应配有大容量的储水箱。 所有料斗、水箱、罐仓都要求装配高精度电子动态计量器,所有电子动态计量器应经有资质的计量部门进行计量标定后方可使用。 (2)摊铺机应根据路面基层的宽度、厚度,选用合适的摊铺机械。根据江苏省工程项目实际,基层施工应采用两台摊铺机梯队作业。但要求两台摊铺机功能一致,最好为同一机型,而且机型较新,功能较全,以保证路面基层厚度一致,完整无缝,平整度好。 (3)压路机至少应配备12T左右轻型压路机1~2台,18-20T的稳压用压路机2~3台、振动压路机2~3台和胶轮压路机2台。压路机的吨位和台数必须与拌和机及摊铺机生产能力相匹配,使从加水拌和到碾压终了的时间不超过2h,保证施工正常进行。 (4)自卸汽车数量应与拌和设备、摊铺设备、压路机相匹配。 (5)装载机 (6)洒水车 (7)水泥钢制罐仓可视摊铺能力决定其容量,可用2个50T的,也可用一个80-100T,罐仓内应配有水泥破拱器,以免水泥起拱停流。 以上机械数量至少应满足每个工点,每日连续正常生产及工期要求。 2.质量检测仪器 (1)水泥胶砂强度、水泥凝结时间、安定性检验仪器

散装水泥罐使用租赁合同完整版

散装水泥罐使用租赁合同 完整版 In the legal cooperation,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all parties can be guaranteed. In case of disputes, we can protect our own rights and interests through legal channels t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topping the loss or minimizing the loss.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散装水泥罐使用租赁合同完整版 下载说明:本合同资料适合用于合法的合作里保障合作多方的合法权利和指明责任义务,一旦发生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实现停止损失或把损失降到最低的效果。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为了进一步推广XXX牌散装水泥,规范水泥散装罐的使用,管理和调配,经双方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水泥散装罐租用给乙方数量2只,规格为80、100吨。 二、为保证水泥散装罐的使用,乙方须按以下标准缴纳押金; 规格为80吨散装水泥罐,乙方按

30000元/只缴纳押金,规格为100吨散装水泥罐,乙方按45000元/只交纳押金。 三、乙方在使用期间,不得转租、转借或经营其他厂家水泥,若发现则视为自行购买。 四、乙方在使用期间,必须承担维修保养,安全管理等责任。如因乙方保养不当、放置散装罐的地面下沉、人为损伤等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或散装罐损坏,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五、散装罐使用完毕后,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安排其他使用方,并协助其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附件: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2008年版) 1 总则 1.1 为规范我市规划管理审批行为,统一执行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我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1.2 本细则是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我市市区范围内的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不适用于私有住房建设工程。我市其他地区可参照执行。 2 建筑面积 2.1 核定建筑工程设计面积应严格按照国标GB/T50353-200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执行。 2.2 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列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和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2.3 住宅90平方米以下是指住宅套型建筑面积,其计算规则按照省标DGJ32/J 26-2006《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执行。 3 规划容积率 3.1 容积率指标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 3.2 在核定建筑容积率指标时,以下情形可不计入: 3.2.1 架空层并且对公众开放的活动空间或车库,但门厅、楼梯间等为楼层服务的围合空间应计入。 3.2.2 两个以上边长不封闭、顶部用透光顶盖遮盖并且对公众开放的活动空间。 3.2.3 结构顶板高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不大于1.5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3.2.4 自然坡地建筑,按坡度方向,以建筑外墙边的最高和最低室外地坪的连线为基准,建筑楼层顶板高出该基准线不大于1.5米的平面范围。 3.2.5 住宅楼底层层高不大于2.4米的配套车库。 3.2.6 住宅建筑在两个自然层高度范围内没有永久性顶盖的露台。 3.2.7 配建的配电房、公共卫生间、燃气调压房、垃圾房等市政配套用房和廊、亭等景观建筑。 3.2.8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不足2.10米部分的面积以及坡屋顶内所有不上人闷顶。 3.2.9 窗台面抬高200mm以上的飘窗或层高不大于2.2米的落地飘窗。 3.2.10 建筑内消防部门确认的避难层;层高不大于2.2米的设备层。 3.3 在核定建筑容积率指标时,以下情形应计入: 3.3.1 建筑外墙保温层所占的建筑面积。 3.3.2 满足以下条件的阳台和空中花园,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阳台,进深尺寸不大于2米;空中花园,每户只设置一处且每处面积不大于10平方米。超出以上规定的,超出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应全额计入容积率。 3.3.3 结构顶板高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大于1.5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 3.3.4 自然坡地建筑,按坡度方向,以建筑外墙边的最高和最低室外地坪的连线为基准,建筑楼层顶板高出该基准线1.5~2.2米的平面范围,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建筑楼层顶板高出该基准线大于2.2米的平面范围,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 3.4 住宅及产权可分割销售的商业、办公建筑,以下情形应计入: 3.4.1 以可分割销售单元计,有采光井、下沉庭院或车库坡道的边长大于其外围周长的1/2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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