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市盲聋哑学校收费标准的复函

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市盲聋哑学校收费标准的复函

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市盲聋哑学校收费标准的复函

【法规类别】中等教育

【发文字号】哈价函[2010]42号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0.09.15

【实施日期】2010.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市盲聋哑学校收费标准的复函

(哈价函〔2010〕42号)

市教育局:

你局《关于盲聋哑学校延续收费标准的函》(哈教财函〔2010〕11号)收悉。鉴于市物价局(哈价函〔2009〕85号)文件试行期已满的实际情况,根据市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哈教联发〔2002〕3号)文件精神,现就哈尔滨市盲聋哑学校收费标准等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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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实习律师管理办法

广州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 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 请律师职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 》以及《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 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习人员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实习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 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到本市律师事务所或其他律师执 业机构实习的人员,其实习活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协会的职责) 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实习人员的管 理制度,依法保障实习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实习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工作监督)开展实习人员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提交材料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首次申请实习提交材料) 首次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 务所应当向广州市律师协会提交具备以下条件的书面材料及附件: 一)设立满一年; 二)具有 3 名以上符合本办法条件的指导律师; 三)管理规范, 内部规章制度健全, 具有供实习人员实习的固定场所和必要 办公条 件; 有满足实习人员需要的完备的实习指导计划和实务训练。 未受停业整顿以上行政处罚; 受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已满六个月; 八)受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已满一年。 第六条(形式审查标准) 拟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广州市律师协会 提交以下材料。以下材料一式一份,复印件材料应统一用 A4 纸复印,字迹清 楚,由律师事务所核对原件,签署“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由核对 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一)《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审核登记呈报表》原件; 二)申请实习人员填写并由律师事务所签署的 《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 习申请 表》原件; 三)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与申请实习人员签订的 《广东省申请 律师执业 人员实习协议》原件; 四)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 已参加当年度年审注册并获通过; 四)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广州市城市绿化收费问题的通知(77号文)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广州市城市绿化收费问题的通知 穗价(2000)77号 二000年四月十四日 广州市市政园林局: 根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规定和省物价局《关于广州市城市绿化收费问题的复函》精神,并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城市绿化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临时占用绿地费 因建设或其它特殊需要,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缴交临时占用绿地费。征收范围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权属的城市绿地。收费标准:营业性占用,每天每平方米不超过1.00元;基建或其他占用,每天每平方米不超过0.50元。临时占用绿地不足1天的,按1天计算。 二、绿化补偿费,包括易地绿化补偿费和恢复绿化补偿费 (一)易地绿化补偿费 征收对象为城市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配套绿化用地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经市政府批准,由建设单位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一次性交纳用于补偿所缺绿化用地面积的易地绿化补偿费,包括征用所缺配套用地面积的土地补偿费用和完成配套绿化工程建设所需的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附表一《广州市绿化补偿费标准》执行。 (二)恢复绿化补偿费 经批准临时占用的城市绿地恢复时,必须按恢复绿地实际费用交纳恢复绿化补偿费,包括经批准迁移树木恢复绿化补偿费和砍树木恢复绿化补偿费。征收范围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权属的城市绿地。具体收费标准按附表二《广州市恢复绿化补偿费(含迁移和砍树木)和绿化赔偿费标准》执行。 三、绿化赔偿费 对未经批准迁移、砍伐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权属的树木,收取绿化赔偿费,收费标准按附表二《广州市恢复绿化补偿费(含迁移和砍伐树木)和绿化赔偿费标准》执行,同时还要按《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实施细则

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标价行为,维护车主和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原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以及《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增城市、从化市)依法从事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公开标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区、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的管理。 第四条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价牌(以下简称标价牌), 分别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定价形式,使用不同的格式、内容和颜色制作(式样见附件)。 (一)属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标价牌由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负责制作,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分级核发。 (二)属市场调节价管理的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标价牌,停车场经营者可按规定的格式和颜色自行制作标价牌。标示式样见附件或通过《广州价格信息网》(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949111649.html,)下载。 (三)属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因行业特点需制作特色标价牌的,需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监制后方可制作使用。 第五条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实行三色标价牌制度。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使用蓝色标价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使用绿色标价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使用黄色标价牌。 第六条各类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收取停放保管服务费的,应按照其不同的定价形式使用不同类型的标价牌,并在停车场入口处或交费处等醒目位置公开标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 (一)机场、车站(含火车站、公共交通枢纽站,下同)、码头、交易会和大型体育场馆等配套停车场的明码标价,使用《广州市机场、车站、码头、交易会和大型体育场馆配套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标价牌》(蓝色)。 (二)路内人工收费停车场的明码标价,使用《广州市路内人工收费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标价牌》(蓝色)。路内停车场自动收费停车设施使用费的明码标价,使用《广州市路内停车场自动收费停车设施使用费收费标准标价牌》(蓝色)。 (三)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和为旅游景点提供停车保管服务的停车场的明码标价,使用《广州市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标价牌》(蓝色)。 (四)海关、口岸配套停车场的明码标价,使用《广州市海关、口岸配套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标价牌》(蓝色)。

乌鲁木齐律师收费标准

遇到损害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949111649.html, 乌鲁木齐律师收费标准 乌鲁木齐律师收费标准适用于乌鲁木齐所有地区,主要包括七区一县:天山区、沙依巴克区、高新区(新市区)、水磨沟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达坂城区、米东区、乌鲁木齐县。 乌鲁木齐律师收费标准: 一、解答法律咨询 1、不涉及财产关系20—100元/件;

2、涉及一般财产关系50—150元/件; 3、涉及商业财产关系100-500元/件。 比较复杂的法律事务咨询,可以在规定标准3倍以内与当事人协商收费。 二、代写法律文书 1、代写诉讼文书150元/件; 2、制作法律事务文书100元—2000元/件。 比较复杂的法律事务文书,可以在规定标准3倍以内以当事人协商收费。 三、办理刑事案件 1、侦察阶段 500元—2000元/件; 2、起诉阶段1000元—4000元/件; 3、一审案件1500元—5000元/件;

4、担任刑事自诉案件的原告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参加诉讼的,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000元—4000元/件,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民事案件的标准收费; 5、担任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的代理人,按民事案件的标准酌减收费; 6、未办一审而办二审的案件2000—6000元/件; 7、曾办一审又办二审的案件,可以按一审标准60%收费。 案件复杂或影响重大的案件,可以在规定标准2倍以内与当事人协商收费。 三、代理民事(含商事、经济)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500—4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依照争议标的,在规定的比例幅度内分段累计协商收费: 争议标的收费标准速算增加数(元)

二手房的律师陪购过程一附收费具体标准一个律师的真实空间

二手房的律师陪购过程(一)附收费具体标准_一个律师的真实空间我的空间主页|空间装扮博客|写新文章相册|上传照片好友|找新朋友档案|留言板我的应用 投票阳光牧场开心农场更多应用广州刑事律师 1 | 我的消息(0/3146) | 我的空间| 我的应用| 百度空间| 百度首页| 退出 一个律师的真实空间宗旨“击鼓鸣冤,伸张正义”。留多一个支持,交多一个朋友。主页博客相册|个人档案|好友|管理中心查看文章写新文章 二手房的律师陪购过程(一)附收费具体标准2009年12月05日星期六20:46怪怪怪!!女仔脑晕晕买房, 快快快!!律师来帮忙! 唐红炬的快乐日志 · 昨日办案回来已经很晚朋友来电话说他小妹想买房 一个人去某大型中介所,被一帮人劝的劝,拉的拉,头晕晕的就签了一份购房三方合同,交了3次钱,都不是购房款,因此一定要等着我回来,看看合同有没有可以挽回的余地了。 路上堵车厉害着呢,到约定地点我已经晚40分钟,好不容易到了,隔着玻璃门,看见他们还端端正正在那里纹丝不动,我知道,这两个人真的是遇上麻烦了。 果然,审阅合同后发现, 有合同总价没有交款日期,没有一个具体的交楼日期; 有说所有交易中产生的税费都由乙方交纳,没有具体哪些税,哪些费,完全是口袋费

用写法; 有违约后对购买方的罚则,没有对出卖方的罚则; 有出售人签名,却是代理人。连业主是谁都不知道; 合同签了,连房产证的复印件也没有一个。 我问:“你看过房子没有,是谁的房子”小妹弱弱的说:“看过房子,还可以,但那么多人围着我 这个说好,那个也说好,我也真的觉得好,就没有问,他们把准备好的东西给我,我就按照他们说的签了。” ??!! 我问,按规定,有些税是需要业主承担的,比如个人交易后产生的所得税。有些是要分担的,如契税。你怎么都承诺自己承担?还有,就是影响到税、费的那些因素,你是否已经查明,比如,是第一套房屋出卖还是第2套房屋出卖,业主从买入后,到现在卖出是否已经超过5年,这些都是后期缴税项目,差异很大项目。有些税能高到15万,方法得当,税可能只需要5千元。可开不得玩笑啊!! “我都被他们搞糊涂了,又不懂得这些,所以没有问你说的那些情况,而且 我根本就不知道这些情况需要了解啊!!”。小妹瞪大着眼睛,回答着我的问题。“现在我想过,房子并不像他们说的那么好,我不想买了,你看,我交的那3万5千元是否可以退回来。 · 连吃饭都没有吃,这连环的问题都出来了, 想想,·咱们还是解决肚肚的问题才说吧,要不,律师都成了瘦鸡啦。哈哈而且,可以先想清楚,咱们没有必要

社会保险——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 一、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支付范围 (一)西药及中成药,按照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的通知》(京卫公字[1997]15号)和《关干实施<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的补充意见》(京卫公字[1998]第2号)文件执行。 药品中注明“需个人部分负担”的费用,个人要先负担10%,其余费用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医院制剂;按市卫生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医院制剂报销范围>的通知》(京卫公字[1999]2号)文件执行。 (三)中药饮片支付范围及使用 1、需个人负担的中药饮片 按市卫生局《关于检发<北京市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人员自费药品范围的规定>的通知》(京卫财字[77]第267号)文件第一条执行。 2、单味使用及因病情需要在复方中合理使用(不超过正常用量者)的中药饮片,按市卫生局《关于检发<北京市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人员自费药品范围的规定>的通知》(京卫财字[77]第267号)文件第二条执行。 3、上述1、2款中的中药饮片,在危重病人抢救期内合理使用的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四)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用药支付范围 参保人员在门诊进行恶性肿瘤放、化疗治疗时,以下药品可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1、肿瘤用药 《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中西药的“第十一类肿瘤用药”中除去甲斑蝥素片、免疫核糖核酸注射剂、胸腺肽注射剂三种药物外,其他59种肿瘤用药。 2、促白细胞生成药 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特]注射剂(进口)、利血生片、鲨肝醇片、肌苷片注射剂4种药品。 3、抗感染用药 《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中“第一类抗感染用药”中的“抗生素”(45种)及“抗真菌药”(5种)。共50种药品。 (五)肾移植门诊抗排异用药范围 环孢素、强的松、地塞米松、甲基强的松龙、硫唑嘌呤共5种。 二、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及标准 (一)普通床位费 普通床位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未经整体改造病房为每床日 16元;经过整体改造病房为每床日24元;实际收费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收费支付。 (二)急诊观察室、抢救病房、血液病房的床位费纳入支付范围,执行市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 (三)骨髓移植、血液病化疗因病情需要住入层流病房费用,可纳入支付范围。 (四)加强病房,按市卫生局《加强病房(ICU)收治标准》(京卫公[1996]8号)文件执行。

律师的收费标准

律师的收费标准 一、代理一审案件 1、刑事案件 ①广州市案件:侦查阶段,代理费6000--10000元;审查起诉阶段,代理费6000--10000元;一审阶段,代理费12000--30000元。 ②涉及国家安全犯罪、涉黑涉毒犯罪、职务犯罪等法律关系复杂、重大疑难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以及外地刑事案件,代理费为上述标准的2—5倍。 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几个罪名或者数起犯罪事实的,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取。 ④代理刑事被告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 刑事部分代理费按刑事案件 代理费收取,附带民事部分代理费按民事案件代理费的80%收取。 ⑤代理刑事被害人案件,刑事部分代理费按刑事案件代理费的80%收取,刑事附带民事部分代理费按民事案件代理费的80%收取。 ⑥办案工作费用:市内交通、通讯、误餐等工作费用,律师到外地出差的差旅费以及办案所需的其他工作费用(翻译费、查询费、鉴定费、公证费、复印费、打印费以及代理律师代为支付的其他费用)实报实销。 2、民事、行政案件 ①不涉及财产标的的案件: 北京市内普通民事、行政案件,代理费10000元。

3、代理二审后发回重审的案件,再代理一审、二审,则代理费按上一审判阶段代理费标准的80%收取。 4、办案工作费用:市内交通、通讯、误餐等工作费用,律师到外地出差的差旅费以及办案所需的其他工作费用(翻译费、查询费、鉴定费、公证费、复印费、打印费以及代理律师代为支付的其他费用),实报实销。 三、代理再审(申诉)案件 1、未曾代理一审或二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标准收取。 2、曾代理一审或二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标准的80%收取。 3、办案工作费用:市内交通、通讯、误餐等工作费用,律师到外地出差的差旅费以及办案所需的其他工作费用(翻译费、查询费、鉴定费、公证费、复印费、打印费以及代理律师代为支付的其他费用),实报实销。 四、代理执行案件 1、未曾代理一、二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标准收取。 2、曾代理一审或二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或二审标准的80%收取。 3、代理被执行人的案件,代理费按代理执行案件的80%收取。 4、办案工作费用:市内交通、通讯、误餐等工作费用,律师到外地出差的差旅费以及办案所需的其他工作费用(翻译费、查询费、鉴定费、公证费、复印费、打印费以及代理律师代为支付的其他费用),实报实销。 五、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大红本)

《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1999年]合订本补充更正表 编码项目名称计量 单位 收费标准 (元) 内容说明更改说明 一、检查治疗 W0201 通科 W020******* 皮下肌肉注射人次 项目名称改为:皮下、 肌肉注射 W020******* 静脉输液人次内容说明中补充:输液配药、输液中加药用一次性空针另收,皮下输液(盐水另收)通此项收费 W020******* 皮内注射(皮试)人次内容说明中取消青、链霉素不另收费 W020******* 备皮30cm2 超过30cm2,不含 30cm2及骨关节包 扎加倍。一次性无 菌备皮刀(限传染、 皮肤病、伤口感染 者)另收 此项中“30cm2”均改为 (30cm)2 特殊备皮人次 10.00 1-5岁婴幼儿备 皮、斑痕皮肤备皮 增补项目 W020******* 清洁洗肠(五次以 上) 人次 巨结肠灌肠十次以 上加倍。盐水另收 内容说明改为:巨结肠 洗肠五次以上加倍。盐 水另收 W020******* 静脉切开人次取消此项目,执行139页W0401000010“静脉切开插管术”标准 W020******* 膀胱灌注注药人次 1.00 一次性空针、输液 器另收 增补项目

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收费标准 (元) 内容说明更改说明 W020******* 负压吸引 (中心泵) 日 内容说明中补充:电动 吸痰同此收费 W020******* 气管插管人次管费另收。 大、中、小 抢救时,使 用一次性三 通另收 内容说明改为:管费另 收。ICU、CCU室,大、 中、小抢救,使用一次 性三通另收 W020******* 输液泵小时内容说明中补充:泵管按实际消耗另收 W020******* 心外按压人次内容说明中补充:连续按压15分钟以上,加倍收费 W020******* 冰袋日 项目名称改为:化学冰 袋;剂量单位改为个/ 日 物理降温个/小时 1.00 增补项目 W0203 耳鼻喉科 W020******* 眼震电图 (国产) 人次 项目名称改为:眼震电 图(前庭功能旋转试 验)(国产) 眼震电图 (进口) 人次 项目名称改为:眼震电 图(前庭功能旋转试 验)(进口) W0204 妇科 W020******* 宫颈电挖人次取消此项目,执行182页W0412000006“宫颈电挖术”标准 W020******* 会阴冲洗人次 2.00 项目名称改为:会阴冲(擦)洗;收费标准改为:4.00 W0206 皮肤性病科

最新广州养老院收费标准

最新广州养老院收费标准 核心提示:广州市从2014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的养老服务收费标准。根据最新的养老服务收费规定,广州市公办养老院基本养老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收取护理费、住房费和伙食费。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介绍。 目前广州的养老机构大致分为公办养老机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和农村敬老院等四类。根据最新出台的《关于规范我市养老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而其他三者则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但范围均仅限于“基本养老服务收费”。 所谓“基本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包括护理费、住房费和伙食费。 广州公办养老院基本养老服务收费标准: 1、护理费 (1)自理老人:320元/人?月 (2)需半照顾护理的老人:640元/人?月 (3)需全照顾护理的老人:800元/人?月 2、住房费 (1)单人间:一级标准为1000元/人?月;二级为750元/人?月 (2)双人间:一级标准为700元/人?月;二级为500元/人?月 (3)三人间:一级标准为480元/人?月;二级为380元/人?月 (4)多人间(四人或以上):一级标准为350元/人?月;二级为250元/人?月 3、伙食费 以不营利原则制定,按实收取。

法律快车提醒您注意: 1、根据上述通知,公办养老机构收住自费寄养老年人不再收取“一次性生活设施费”。截至2014年9月1日,自费寄养老年人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未满半年的,退还60%;入住未满一年的,退还40%。 2、“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扶养能力)老年人和按照《广州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试行办法》相关规定,通过特殊保障通道入住的农村“五保”老年人,免费入住公办养老机构,其供养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保障。农村“五保”老年人免费入住农村敬老院,其供养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保障。

穗价【2010】99号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物业服 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穗价[2010]99号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完善物业服务收费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使物业服务收费更加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减少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矛盾,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建住宅物业销售和交付使用之前,建设单位依法通过招投标或协议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市物价局、国土房管局制定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按政府指导价规定和优质优价原则,确定前期物业服务的具体收费标准,并与物业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物业服务协议中约定。 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所确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具体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超出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其物业服务项目应包括综合管理服务、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等五项。 三、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物业服务项目、内容、收费标准、计收方式和计费起始时间等有关前期物业服务内容,且相关约定应当与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所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保持一致。 四、新建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依法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其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确需超出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的,可在发布招标公告前20个工作日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单独核定该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最高收费标准的申请。经核定批准的收费标准,同时作为该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公开招标的最高收费标准。该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招投标结果协商确定并与物业买受人约定。 五、建设单位向区、县级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单独核定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最高收费标准的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包括申请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新建住宅物业的基本情况,物业服务用房的配备情况,拟定的最高收费标准和理由等有关内容; (二)招标公告; (三)招标文件中有关物业服务内容及要求的材料;

北京关于下发《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的通知 (京劳社医保发[]号)

关于下发《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的通知 (京劳社医保发[2005]63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各用人单位: 根据《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市政府第154号令)和《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5]62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 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 一、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 (一)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支付范围 生育保险执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有关规定。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个人先部分负担的费用,生育保险全额纳入报销范围。 (二)生育的医疗费用支付范围 1、产前检查的医疗费用

2、分娩的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支付范围 职工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一)按定额、限额支付的医疗费用标准 1、产前检查医疗费用按以下限额标准支付 妊娠1至12周末前的产前检查费:470元; 妊娠1至27周末前的产前检查费:750元; 妊娠至分娩前的产前检查费:1200元。 2、分娩的医疗费用按以下定额标准支付 (1)自然分娩的医疗费:三级医院1900元、二级医院1800元、一级医院1700元。 (2)人工干预分娩的医疗费:三级医院2100元、二级医院2000元、一级医院1900元。 人工干预分娩的方式包括:宫颈封闭、催产素静滴引产、手剥胎盘术、刮宫术、宫颈裂伤、阴道壁血肿切开术、会阴Ⅲ度及复杂裂伤缝合术、单胎产钳术、单胎臀位牵引术、胎头吸引术、内倒转术与外倒转术、毁胎手术分娩、晚期妊娠药物引产。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价格 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价行费[2005]33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5.05.20 【实施日期】2005.05.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 (冀价行费[2005]33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物价局、卫生局,有关医疗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纠风工作会议和温家宝总理“要严格规范医疗收费,切实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切实减轻群众负担,特作如下通知: 1.严格规范门诊收费。(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有门诊科室都必须设普通门诊。(2)门诊患者为诊断一种疾病,涉及两个以上科室的,只收一次挂号费和诊查费。(3)门诊注射、换药、针灸、理疗、推拿、血透、放射治疗,按疗程收取一次挂号费,治疗疗程中不再收取诊查费。(4)已收急诊监护费的不再收门急诊留观诊查费和急诊观

察床位费。(5)体检和婚前体检均不得另收挂号费及诊查费。 2.严格规范床位费和护理费。(1)医疗机构病房应配备床位费项目内涵列示的各种物品,如有不足,当地物价、卫生部门要在省定指导价格的基础上,按比例相应核减床位费标准。(2)有关组织向医疗机构合法收取的各类医疗垃圾处理费计入病床成本,医疗机构不得另行立项收费。(3)病房内安装降温和取暖设施并使用该设施的,降温和取暖费不计入病床成本,医疗机构可在病房床位费之外另行收取降温和取暖费。中央空调计入床位费,不得另行收费。(4)医疗机构在核定的病房床位数之外一般不得增加病床。由于治疗的需要,确需临时加床的,按病区低档床位价格的50%收费。在病室外(病房走廊)增加的病床不得收取空调降温和取暖费。(5)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护理费项目内涵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指导价格执行。一、二、三级护理费、特殊疾病护理、新生儿护理等项目之间不得重复计算收费。重症监护、特级护理当日计算达到12个小时的,不再收一、二、三级护理及气管切开护理费、一般专项护理费。(6)对

律师委托代理合同(最新篇)

律师委托代理合同 律师委托代理合同

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被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效力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委托代理的形式主要有两种,即书面和口头形式,下面要给大家介绍的我是前者委托代理合同范本。

律师委托代理合同 甲方: 乙方: 双方经认真协商,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就乙方代理甲方与 共同设立北京有限公司有关事宜,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如下,双方共同遵循履行: 第一条: 委托事项。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及时、真实、详尽地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全部文件和背景材料,并承担因违反本款而产生的对双方不利的后果。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为甲方的利益所从事的各项工作,并根据事实需要为乙方提供便利条件。依照本协议规定向乙方支付的代理费。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积极、负责地为甲方提供本协议规定的代理服务,依法切实维护甲方的利益。及时、迅速地办理本协议规定的事务,主动与甲方保持工作联系。除非特殊原因,乙方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提供本协议项下有关甲方的资料,文件以及其他任何情况。 第四条: 协议期限 本委托代理协议自签约之日起生效,至本协议约定委托事项完成之日终止。 第五条: 代理费的金额及支付 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代理费金额及支付方式如下: ◇代理费总额人民币元整。 ◇代理费分两期支付,于本协议签订时支付人民币元整,于代理事务完成时支付人民币元整。 第六条: 协议的解除、违约责任 甲方如未履行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义务,或甲方逾期未向乙方提供有关办理代理事务所需资料,或甲方逾期不支付代理费,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乙方未全部履行本协议第三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本协议如因甲方的原因解除,甲方不得要求退还已支付的代理费用;如因乙方提出终止而解除,乙方应退还甲方的代理费用,并承担因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穗价〔2010〕9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完善物业服务收费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使物业服务收费更加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减少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矛盾,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建住宅物业销售和交付使用之前,建设单位依法通过招投标或协议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市物价局、国土房管局制定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按政府指导价规定和优质优价原则,确定前期物业服务的具体收费标准,并与物业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物业服务协议中约定。 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所确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具体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超出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其物业服务项目应包括综合管理服务、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等五项。 三、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物业服务项目、内容、收费标准、计收方式和计费起始时间等有关前期物业服务内容,且相关约定应当与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所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保持一致。 四、新建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依法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其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确需超出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的,可在发布招标公告前20个工作日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单独核定该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最高收费标准的申请。经核定批准的收费标准,同时作为该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公开招标的最高收费标准。该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招投标结果协商确定并与物业买受人约定。 五、建设单位向区、县级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单独核定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最高收费标准的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包括申请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新建住宅物业的基本情况,物业服务用房的配备情况,拟定的最高收费标准和理由等有关内容; (二)招标公告; (三)招标文件中有关物业服务内容及要求的材料; (四)物业服务成本测算资料; (五)区、县级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最新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资料

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卫公字[1990]第100号 各区县卫生局、财政局,各大专院校,各有关单位: 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卫计字(89)138号通知印发的《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了《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即转发给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 一九九0年二月二十四日 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制定的《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范围: 第一条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 一、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经费自理或实行差额补助的各级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二、各级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实行差额预算管理(不含全民所有制的医院)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上述一、二款所列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学校的兼职代课教员、停薪留职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三、在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属于国家编制的基层工商、税务人员。 四、中华全国总工会、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在编的脱产人员以及由区(县)以上工会领导机关举办、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工会举办的事业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兼职代课教员以及在财务上实行差额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工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五、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经批准因病长期休养的编外人员,长期供养和待分配的超编制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到集体单位工作,并由集体单位开支工资的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六、受长期抚恤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和残废军人教养院、荣军院的革命残废军人。 七、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离、退休人员。 八、不享受公费医疗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符合国务院退休办法以及在军队工作没有军籍的退休职工,且退休后由民政部门发放退休金的人员。 九、国家正式核准设置的普通高等学校(不含军事院校)计划内招收的本、专科在校学生、研究生(不含委托培训、自费、干部专修科学生)和经批准因病休学一年保留学籍的学生以及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因病不能分配工作在一年以内者。 十、享受公费医疗的科研单位招收的研究生。 十一、享受公费医疗单位招收的在编制的合同制干部、工人(不含劳保福利实行统筹办法的合同制工人)。 十二、中央和国务院规定享受公费医疗的其他人员。 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 第二条报销范围: 一、凡持有本市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所发之就诊凭证在指定医疗单位就诊的医药费(含床位费、检查费、药品费、治疗费、手术费等)。 二、因急症不能赴指定医疗单位就诊,在就近医疗单位(国家、集体)就诊的医药费(限急诊本次)。报销医药费时需附急诊诊断证明和药品处方。 三、根据分级分工医疗原则,经指定医疗单位转诊到上级医疗单位就诊的医药费。 四、离休、退休人员凭“就近医疗证”到所指定的医疗单位就诊的医药费。 五、因公外出或假期探亲临时患病,在当地就近的一个医疗单位(国家、集体)就诊或确属病情需要并取得转诊证明到其他医疗单位就诊的医药费。报销医药费时需附诊断证明和药品处方。 六、因手术或危重病住院治疗后恢复期,需进行短期疗养或康复医疗的,经原治疗单位提出建议,并填写病情摘要,所在单位同意,经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批准的医药费。 七、因原治疗单位没有的药品必须外购(指到国家医药商店或其他医疗单位)并附有医院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外购证明和处方的药品费。

广州市会计师事务所最新收费标准

广东省物价局文件 粤价[2011] 313号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顺德区发展规划与统计局,省财政厅: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二、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审计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除前款规定外,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等其他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审计服务可实行计时收费、计件收费或者计时与计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四、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 五、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三年。试行期满前2个月,请省财政厅将试行情况及相关收费标准重新报我局按程序核定。

附件: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收费标准表 注:1.财务报表审计按被审单位资产总额与销售收入孰高分档累进计费; 2.资本验证按实收资本分档累进计费。如同时存在货币出资及其他出资情况,可分别计算后再相加计费; 3.表内的计件收费标准可下浮不超过30%; 4.表内的计时收费标准可上下浮40%。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及大型金融企业鉴证业务可上浮60%;

广州市律师协会收费标准

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时间:2008-12-05 作者: 浏览597次字体【大中小】 粤价〔2006〕298 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司法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 号)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 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权益,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 号)以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律师服务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在广东省司法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民利民,加强内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 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律师服务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分类管理。我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省物价局和司法厅共同制定(见附件)。律师事务所应在规定的基准价及浮 动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省律师协会可以制定收费的计价指引供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参照执行,并报省物价局、司法厅备案。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律师人数和承办律师的业务能力;

《关于规范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解读

《关于规范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的通知》解读 《关于规范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解读提要:未经批准,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所确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具体收费标准不得超出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对物业服务收费、水电分摊、装修过程中收费等诸多市民关心的问题予以规范。《通知》已于11月9日施行,有效期3年。 《通知》规定,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为元/平方米·月。物管方收取的装修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且业主装修过程中物管方不得收取管理费。同时,园林水池喷泉、保安亭,以及小区举办活动等水电费用均不得向业主分摊。 ■新快报记者占文平 焦点1 前期物业服务收费需写进购房合同 根据国家有关放开物业收费精神,去年发布的《广东省定价目录》规定:从去年8月15日起放开小区住宅停车费、非保障性住房物业费等多项收费,施行市场调节价。这个政策的初衷本是由市场调节价格,不料却成为不少小区物管方涨价的依据,广州一些小区的物业服务费和停车费应声而涨,导致物管方与业主之间的矛盾、纠纷不断。 鉴此,《通知》参照2010年原广州市物价局、国土房管局出台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重新启用“政府指导价”,明确规定:新建住宅前

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为元/平方米·月。 《通知》要求,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约定物业服务项目、内容、收费标准、计收方式和计费起始时间等有关前期物业服务内容,且相关约定应当与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所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保持一致。住宅物业交付使用之后,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执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标准不一致的,按较低的收费标准执行。 同时,新建住宅物业销售时,建设单位应当将上述物业服务收费的有关情况,作为房地产销售明码标价的内容,在销售场所的显着位置进行公示。 焦点2 业主大会成立前车位管理费有上限 那既有小区物业服务收费要调整怎么办?《通知》规定,业主大会成立之前需要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物权法》、《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根据物业服务实际情况,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协商确定。而对 住宅物业小区已依法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业主大会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同时,《通知》规定,住宅小区业主自有产权车位的物业服务收

北京离婚律师的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北京离婚律师的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对于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经济发达地区的律师基本收费,一般在5000元左右。也就是说,北京离婚律师费用大致在一件案子5000元左右。 北京离婚律师收费高吗?北京离婚律师的收费标准是怎样的?北京聘请离婚律师需要多少钱?针对以上问题,小编将在下文中详细介绍北京市离婚律师收费的相关法律常识。请您阅读了解。 律师服务范围三大类别:法律咨询、代理诉讼与非诉讼 一、法律咨询: 面谈预约咨询:咨询也是律师工作内容之一,所以通常向律师当面咨询通常是有偿咨询。除非事先经与律师沟通过是无偿咨询的,接受咨询者均应当交纳律师咨询费用。 面谈咨询200元-300元/每小时。 注:接受委托后咨询费可在代理费中扣除。 二、代理婚姻及继承诉讼事务:

1.计件收费标准。 每件收费3000--10000元。 2.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标准。 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10%(最低收费3000元); 1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 6%; 1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4%; 1000万元以上, 2%。 按当事人争议标的额差额累进计费。 具体确定收费标准时会综合考虑以下几点具体面谈: 1、案件的复杂及难易程度; 2、案件所需要的律师工作量及耗费的工作时间; 3、律师的专业程度、服务质量、信誉; 4、案件所在地区及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5、涉案财产诉讼标的额的大小等; 三、代理婚姻家庭非诉法律事务: 律师代理婚姻家庭非诉讼法律事务,根据个案当事人具体委托事项,因个案情形不同,具体费用面谈。

1、审查、修改、起草婚前、婚后财产协议、离婚协议,费用1000元起; 2、审查、修改、起草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费用1000元起; 3、接受委托担任遗嘱执行人、遗嘱代管费用5000元起; 4、代理协议离婚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谈判2000元起; 5、协助办理涉外结婚、离婚登记3000元起; 6、协助办理涉外子女收养法律事务3000元起; 7、婚姻财产调查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房产、公司、车辆等1000元起; 8、出具法律意见书或者律师函2000元-10000元; 9、律师见证业务3000元起; 10、其他非诉法律事务。 注:费用减免 对于经济确有困难又确需法律帮助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委托人,可报批律师事务所审核后酌情减收、缓收或者免收律师费。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北京市离婚律师的收费标准,希望通过本文的阅读你能更清楚律师的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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