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知识竞赛试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知识竞赛试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知识竞赛试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知识竞赛试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1、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下简称《残疾人保障法》),自( C )起施行。

A.2008年 4 月 1日 B.2008 年 5 月 10 日 C.2008年 7 月 1 日

2、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共有( A )。

A.九章六十八条 B.八章五十四条 C.九章六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 C )修订通过。

A.2008年4月16日 B.2008 年4月 20日 C.2008年 4月24 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是根据( B )制定的。

A.法律 B.宪法 C.法规

5、《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明确的残疾类别有( C )。

A.6 类 8 种 B.8 类 C.7类8种

6、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 A )。

A.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B.共享改革开放成果 C.共享经济社会成果

7、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 C )。

A.政策保护 B.道德规范保护 C.法律保护

8、《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要求全社会对残疾人( B )。

A.同情、抚慰、关怀、支持 B.理解、尊重、关心、帮助

C.怜悯、爱护、照顾、扶持

9、国家鼓励残疾人( A ),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A.自尊、自信、自强、自立 B.自制、自助、自给、自足

C.自持、自勉、自爱、自重

10、针对遗传、疾病、药物、事故、灾害、环境污染和其他致残因素,国家有计划地开展( A )工作。

A.残疾预防 B.康复工作 C.卫生

11、残疾人组织对残疾人通过( C )其合法权益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A.依法维护 B.司法援助 C.诉讼维护

12、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逐步完善( C ),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无障碍环境。

A.专门措施 B.无障碍设施 C.特殊措施

13、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着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给予( B )。

A.表彰和奖励

B. 通报和表扬

C. 表扬和宣传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 A )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的残疾考生入学。

A.必须招收 B.视情况招收 C.应当招收

15、盲人持有效证件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可( C )。

A.半价付费 B.优惠付费 C.免费

16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符合规定予以供养的残疾人指( C )。

A.无劳动能力,无亲属,无固定工资收入的残疾人

B.无一技之长,无家庭,无固定职业的残疾人

C.无劳动能力,无抚养人或者抚养人不具有抚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17、政府和社会鼓励,帮助残疾人从事文学、艺术、教育、科学、技术和其他有益于人民的( C )劳动。

A.自觉性 B .开拓性 C .创造性

18、文化、体育、娱乐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为残疾人提供( C )。

A.特殊服务 B .辅助器具等设施 C.方便和照顾

19、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获取( B )提供便利。A.个人信息 B .公共信息 C .社会信息

20、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康复措施,帮助残疾人( A )。A.恢复或者补偿功能 B.强化或者完善体能 C .健全或者增强体质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 B )。

A.特殊政策和扶持措施 B .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

C.优先照顾和特别扶持

22、社会各单位在职工的招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不得(A )。

A.歧视残疾人 B .有自定政策对待残疾人

C.不得与《残疾人保障法》相抵触的政策规定

23、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 C )和其他残疾的人。

A.部分残疾 B .全部残疾 C .多重残疾

2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标准由( C )规定。A.医疗机构 B.当地政府 C.国务院

25、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 B )的权利。

A.特殊 B.平等 C.优先

26、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 A )。

A.残疾人人格 B.残疾人人身 C.残疾人尊严

27、政府和社会采取措施,完善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 A )残疾人的生活。A.保障和改善 B.保障和提高 C.逐步提高

28、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B )。

A.特殊帮助 B.特别扶助 C.特殊政策

2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 A ),加强领导、综合协调,并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A.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B.残疾人工作计划 C.政府年度工作计划3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 A )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

A.组织、协调、指导、督促 B.组织、配合、督促、服务

C.组织、支持、帮助、服务

31、各级政府在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残疾人权益和残疾人事业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C )的意见。

A.残疾人和残疾人亲属 B.残疾人组织和社会各界

C.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

32、全社会应当发扬人道主义精神,( B )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A.理解、支持、关爱、帮助 B.理解、尊重、关心、帮助

C.理解、尊重、关注、帮助

33、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残疾人提供( B )。

A.辅助性服务 B.捐助和服务 C.优先和服务

34、禁止对残疾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 B )残疾人。

A.虐待、遗弃 B.虐待、抛弃 C.歧视、遗弃

35、残疾人应当遵守( B ),履行应尽的义务,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A.规章制度 B.法律、法规 C.宪法

36、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B )。

A.给予补贴 B.给予救助 C.给予减免

37、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有计划地在医疗机构设立(C )。

A.兼职康复工作岗位 B.康复工作基金 C.康复医学科室

38、《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保障义务教育,着重发展( A )。

A.职业教育 B.特殊教育 C.普通教育

39、普及小学、初级中等学校,( B )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A.适当招收 B .必须招收 C .照顾招收

40、《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和手语翻译,享受( B )。

A.特殊教育补助 B.特殊教育津贴 C.特殊教育工资

41、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密切联系残疾人( A )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A.听取残疾人的意见 B.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

C.听取残疾人及其残疾人组织的意见

42、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 A ),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

A.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 B.多关心、多支持、多帮助

C.多安排、多照顾、多优惠

43、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就业提供( B )。A.优先服务 B.免费服务 C.特殊服务

44、对盲人保健和医疗按摩人员从业的,( A )保障合法权益。

A.国家采取措施 B .政策采取措施 C .残疾人组织采取措施

45、对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购销和信贷等方面( A )。

A.给予帮助 B.给予扶助 C.给予免费

46、《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A )劳动。

A.强迫残疾人 B.逼迫残疾人 C.强制残疾人

47、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逐步达到( A )的要求。

A.无障碍设施 B.符合残疾人 C.方便弱势群体

48、要大力弘扬残疾人自强不息的精神,倡导( C )的社会风尚。

A.团结、友善、互助 B .团结、友爱、帮助 C.团结、友爱、互助

49、残疾人及其所在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应当按照( B )执行。

A.当地政府有关规定 B.国家有关规定 C.所在单位的参保情况

50、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 B )和其他社会救助。A.社会各界给予生活、教育、住房 B .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C.政府给予生活、教育、住房

51、对享有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C )保障其基本生活。

A.救助措施 B.特殊扶持措施 C.其他措施

5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对( A )的残疾人给予护理补贴。A.生活不能自理 B.无劳动能力 C.无生活来源

53、对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根据( B )。

A.规定给予免费 B.实际情况给予便利和优惠

C.优惠政策给予便利和服务

54、国家鼓励和支持提供( B )的单位对盲人、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给予优惠。

A.残疾人辅助用具服务 B.电信、广播电视服务 C.无障碍设施服务

55、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完善无障碍设施,推进( B )无障碍,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无障碍环境。

A.物质环境 B .信息交流 C .城市道路

56、对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道路、交通设施等,应当( A )。

A.符合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B.根据残疾人的需要进行施工建设 C.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57、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推进与残疾人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逐步推进(A )的改造。

A.已建成设施 B .扩建设施 C .未建设施

58、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并提供(B )。

A.特殊服务和无障碍服务 B.优先服务和辅助性服务

C.优惠服务和免费服务

59、盲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应当遵守( C )有关规定。

A.地方政府 B.法律、法规和规章 C.国家

60、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残疾人组织( A ),残疾人组织应当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

A.投诉 B.上访 C.检举

61、残疾人组织对侵害特定残疾人群体利益的行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

(B )。

A.追究责任 B .依法查处 C .严肃查处

62、违反《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对侵害残疾人权益行为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施延、压制不予查处,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A )。

A.给予处分 B.严肃查处 C.送交司法部门

63、对违反《残疾人保障法》规定:侵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和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 C )。

A.财产责任 B.赔偿责任 C.民事责任

64、对有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确需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残疾人,依法为其提供( C )。

A.法律服务 B.司法服务 C.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65、违反《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有关教育机构拒不接收残疾学生入学,或者在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以外附加条件限制残疾学生就学的,依法对( C )给予处分。

A.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B.直接负责的主要领导和直接负责人员

C.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66、残疾人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应当面向基层,融于社会公共文化生活,适应( A ),使残疾人广泛参与。

A.各类残疾人的不同特点和需要 B.各类残疾人的需求

C.各类残疾人的不同特点和参与能力

67、全国助残日是每年( C )的第三个星期日。

A.3 月 B.4 月 C.5 月

68、从事残疾人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B )。

A.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 B.努力为残疾人服务

C.为残疾人服务

69、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代表( B ),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

A.弱势群体的共同利益 B.残疾人的共同利益

C.老、弱、病、残的共同利益

70、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接受政府委托,依照( C ),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A.《残疾人保障法》 B .《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

C.法律、法规、章程

71、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残疾人依照法律规定,通过( B ),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A.各种渠道和形式 B.各种途径和形式 C.各种形式和方法

72、为残疾人提供有效的康复服务,以( A )为基础,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托。

A.社区康复 B.医疗机构 C.康复设备

73、对残疾人进行功能,自理能力和劳动技能的训练,要在( C )的帮助下。A.专业人员的指导和亲属 B.工作人员和志愿者

C.专业人员的指导和有关工作人员,志愿工作者及亲属

74、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 B )。

A.所得税 B.行政事业性收费 C.营业税

75、国家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 B )。

A.自主经营 B.自主创业 C.自行发展

7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A )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

A.开发 B.设置 C.增设

77、为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政府和社会采取很多措施,通过( C ),及时宣传报道残疾人的工作、生活等情况,为残疾人服务。

A.广播、电视、网络、“助残日”活动等形式 B.新闻媒体等形式C.广播、电影、电视、报刊、图书、网络等形式

78、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对残疾职工进行岗位技术培训,提高其( C )。A.劳动技能和技术能力 B.劳动技能和工作水平 C.劳动技能和技术水平79、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残疾人的( B )。

A.特殊照顾和支持 B.其他照顾和扶助 C.优惠政策

80、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完善无障碍设施,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 B )。

A.良好的环境 B .无障碍环境 C .和谐氛围

81、( C )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残疾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帮助其完成义务教育。

A.政府、学校 B.社会、学校 C.政府、社会、学校

82、高级中等以上特殊教育机构,普通教育机构附设的特殊教育班和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实施高级中等以上( A )。

A.文化教育、职业教育 B.文化教育、技能培训

C.文化教育、技术教育

83、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C )。

A.给予赞助 B.给予全免 C.给予资助

84、政府和有关部门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各种文化、体育、娱乐活动,积极创造条件,丰富残疾人的(A )。

A.精神文化生活 B.自我完善和发展 C.实现自身价值

85、《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是以( B )公布。

A.公告形式 B .主席令形式 C .通告形式

86、政府和社会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 B )就业。

A.按比例安排残疾人 B.集中安排残疾人 C.分散安排残疾人

87、残疾人的亲属,监护人应当( A )残疾人增强自立能力。

A.鼓励和帮助 B.鼓励和支持 C.创造条件和帮助

88、残疾人是指在( C )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A.人体结构 B.心理、生理 C.心理、生理、人体结构

8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 A ),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A.财政预算 B.政府预算 C.当地政府总预算7

90、国家采取措施,保障( C )人员从业的合法权益。

A.残疾人 B.盲人保健 C.盲人保健和医疗按摩

9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使残疾人事业与( C )协调发展。A.经济 B .社会 C .经济、社会

92、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 A )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

A.比例 B.政策 C.办法

93、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 C )的残疾幼儿。

A.贫困家庭 B.无经济能力 C.能适应其生活

94、( B )的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残疾人的实际需要。

A.公共设施 B.无障碍设施 C.有残疾人出入的场所

95、全国爱耳日是( A )

A.3 月 3 日 B.6 月 3 日 C.9 月 3 日

96、国家和社会对残疾军人,因公致残人员以及其他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致残的人员实行( A ),给予抚恤和优待。

A.特别保障 B.救助措施 C.特殊政策

97、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扶持( C )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

A.各类组织 B.各企事业单位 C.社会力量

98、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 B ),为残疾人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A.纳入工作计划 B.统筹规划 C .全部部署

99、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 A )。

A.依法处理 B.予以制裁 C.法律保护

100、每年 12 月 3 日为( B )。

A.全国助残日 B .世界残疾人日 C .精神病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3号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关于基本养老保险 第一条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

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四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第五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执行。 第六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8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组织法(1982修正) 【法规类别】组织法 【修改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1986) 【发布部门】101 【发布日期】1982.12.10 【实施日期】1982.12.10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修正1982年12月10日重新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二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选举法规定。各行政区域内的少数民族应当有适当的代表名额。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和国家宪法、法律、政策、法令、政令不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订和颁布地方性法规,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七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政策、法令、政令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二)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计划和预算、决算; (三)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五)决定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的人选;

2020年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评残标准.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评残标准 视力残疾标准 1、视力残疾的定义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他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2、视力残疾的分级 盲: 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列表如下: 类别级别最佳矫正视力 盲 一级盲<0.02——无光感;或视野半径<5度 二级盲≥0.02-<0.05;或视野半径<10度 低视力

一级视力≥0.05-0.1 二级次视力≥0.1-<0.3 《注》: 1、忙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2、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3、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校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4、视野<5度或<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听力残疾标准 一、听力残疾的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应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影响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二、听力残疾的分级 听力残疾一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方面极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91 dBHL,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不能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极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二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90 dBHL 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三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61-80dBHL 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中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 新修订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3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人事部2004年10月20日颁布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同时废止。 部长尹蔚民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者由其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相关的考试、职业准入资格考试和职业水平考试。 本规定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与考试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包括命(审)题(卷)、监考、主考、巡视、评卷等人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考试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有考试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者学会等。 本规定所称考试机构,是指经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级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考试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地方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依据本规定对应试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其中,造成重大影响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省级考试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考试机构或者由省级考试机构进行认定与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相应行业的考试主管部门。 第二章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六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七)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 (八)在考试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九)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其中有第(三)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四)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恩格尔系数统计资料

依据联合国粮农组织提出的规范,恩格尔系数在59%以上为贫穷,50-59%为温饱,40-50%为小康,30-40%为富裕,低于30%为最富裕。与1978年的57.5%相比,2001年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为37.9%,下降19.6个百分点。在整体下降的趋势下,又大体经历了“高位徘徊————波动下降————较快下降”的变动过程。其中,1978—1984年为高位徘徊期,恩格尔系数为57.2%—59.2%,意味着城镇居民消费支出的一半以上用于食品支出。按照联合国粮农组织的标准,处于刚刚摆脱贫困、进入温饱的初期阶段。1985—1995年为波动下降期,1994年恩格尔系数首次下降至50%以下。1996年以来,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下降速度明显加快,2001年与1996年相比,下降了10.7个百分点,年均下降2.14个百分点。2005年城镇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已从2000年的39.4%下降到36.7%

武汉市城镇居民消费结构概况 居民消费结构是指居民各种具体消费内容和形式及其互相配合、互相作用的方式。消费结构包括消费主体结构、消费支出结构、消费形态结构、消费层次结构等多方面内容。其中,消费支出结构是基于居民吃、穿、行、用等消费形式所表现的对食品、衣着、住房、用品、交通工具、娱乐设施(服务)等商品和服务消费的支出结构。我国目前的统计年鉴就将居民消费分为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医疗保健、交通通讯、文教娱乐用品及服务、居住和其他商品与服务八大类。 表1.1是根据1996至2005年武汉统计年鉴得出的“武汉市城镇居民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及消费支出”及计算出的“武汉市城镇居民人均月各项支出所占总消费支出比例”: 表1.1 1996至2005年武汉市城镇居民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及消费支出单位:元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8年11月12日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简称中国残联)是国家法律确认、国务院批准的由残疾人及其亲友和残疾人工作者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全国各类残疾人的统一组织。 第二条中国残联的宗旨是: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发展残疾人事业,促进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第三条中国残联具有代表、服务、管理三种职能: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管理和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二章任务 第四条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维护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平等的公民权利,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意见,反映残疾人需求,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 第五条团结、教育残疾人遵守法律,履行应尽义务,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第六条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宣传残疾人

事业,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 第七条开展和促进残疾人康复、教育、扶贫、劳动就业、维权、文化体育、社会保障和残疾预防等工作,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 第八条参与研究、制定和实施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发挥综合、协调、咨询、服务作用,对有关领域的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九条承担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管理和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第十一条管理和指导各类残疾人群众组织,培养残疾人工作者,使残疾人在残疾人组织中更加活跃,残疾人组织在基层更加活跃,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在社会上更加活跃。 第十二条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发挥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特别咨商地位的作用。 第三章全国组织 第十三条全国代表大会 中国残联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代表大会。 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国残联主席团召集。代表中残疾人及残疾人亲友应超过半数。 全国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审议中国残联主席团报告,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修改中国残联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令第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令第18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已经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部务会、监察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 监察部部长马馼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规定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肃事业单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 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 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给予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 理。 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 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 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适用本 规定;但监察机关对上述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 程序和作出处分决定的权限,以及作为监察对象的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

第三条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四)开除。 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六条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交通安全知识小问答题

交通安全知识小问答题 交通安全知识小问答题(一) 1、行人行走应注意那些事项? 答:行人在校内行走应遵循置右原则;学龄前儿童应有成人带领;不得在道路上嬉戏、踢球或进行其他有碍交通秩序的活动。 2、行人在通过路口或横过道路时应注意那些事项. 答:行人在通过路口或横过道路时应走人行横道线,无人行横道时,应首先观察道路两边,避让过往车辆,确认安全后再行通过。 3、行人在何时何地应注意交通安全? 答:行人在横过道路或通过车流量较大的路段、路口及上坡下坡时应注意交通安全;雨雪天气、夜间等气候、照明不良的情况下应特别注意交通安全。 4、在校内骑自行车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骑自行车应在道路右侧靠边慢行,不得撒手骑车,转弯时应减速瞭望,并伸手示意;禁止骑车冲坡、带人,停放自行车时应在规定地点有序停放,不得占道。 5、骑自行车在校内哪些地段应下车推行? 答:骑自行车在进出校门、经过路口、横过道路、人流量大的地段或遇有执行特种任务的车队经过时,应下车推行。 6、在校内驾驶机动车辆应具备哪些手续? 答: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并在公安交管部门按时办理审验手续且审验合格的车辆。无号牌、无行驶证的车辆不得在校内行驶。 7、在校内遇到交通事故应如何处理?

答:(1)打电话向校保卫部报警,并通知本单位有关领导。(2)保护现场,等待(公安)保卫人员对现场进行处理。(3)协助抢救伤员。 8、遇上交通事故受伤的人员应如何处理? 答:将伤者及时送往就近医院进行救治,在运送伤员时要注意方法,减少伤员痛苦,避免再次损害伤员。 9、遇上交通事故逃逸应如何处理? 答:立即将车型、车号记录好;以最快的速度记下车牌号码通知 各门卫进行拦截;保留对方在现场的遗留物品,为以后的事故处理工 作留下依据。 10、在校外发生交通事故应采取哪些措施? 答:保护现场,拨打11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遇有伤员应与肇事方一起到就近医院进行救治;当事人或目击者 写书面材料交给公安交警部门. 11、如何搞好校内交通安全工作? 答:(1)定期召开交通安全方面会议。(2)以贴标语、展图片、展板、问卷等形式开展交通安全知识宣传教育。(3)加大管理力度,禁 止无关车辆进入校区,纠正校内违章行为。 12、学校采取了哪些措施来保障师生员工的交通安全? 答:(1)在主要交通路口,安装减速板,限制行车速度。(2),设 值勤岗,疏导交通。(3)学校办理校内车辆登记,杜绝无关车辆进校 交通安全知识小问答(二) 1、交通信号分为哪几种? 交通信号分为五种:指挥灯信号、车道灯信号、人行横道灯信号、交通指挥棒信号和手势信号。各种车辆和行人,都必须遵守交通信 号的各种具体规定。这里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两大类。其中,机动车包括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号) (相关资料: 法律9篇行政法规4篇部门规章17篇其他规范性文件16篇地方法规380篇裁判文书4篇修订沿革条文释义相关论文36篇修订沿革2篇条文释义1篇英文译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8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8年4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8年4月24日第十一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康复 第三章教育 第四章劳动就业

第五章文化生活 第六章社会保障 第七章无障碍环境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条文释义) 第二条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条文释义相关论文1篇) 第三条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条文释义相关论文4篇) 第四条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条文释义相关论文2篇)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并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国务院制定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的意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修订沿革条文释义) 第六条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残疾人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残疾人权益和残疾人事业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 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残疾人权益保障、残疾人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6号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5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 二○一一年九月六日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维护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保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是指依法获得《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和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中国境内合法就业的非中国国籍的人员。 第三条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由境内工作单位按照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件的机构,应当及时将外国人来华就业的相关信息通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相关机构查询外国人办理就业证件的情况。 第五条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也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六条外国人死亡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七条在中国境外享受按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外国人,应当至少每年向负责支付其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一次由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生存证明,或者由居住国有关机构公证、认证并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生存证明。 外国人合法入境的,可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行证明其生存状况,不再提供前款规定的生存证明。 第八条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或者境内工作单位因社会保险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或者境内工作单位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的,外国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第九条具有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国家国籍的人员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其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按照协议规定办理。 第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外国人社会保障号码编制规则》,为外国人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并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对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或者境内工作单位未依法为招用的外国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处理。 用人单位招用未依法办理就业证件或者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的,按照《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5日起施行。 附件:外国人社会保障号码编制规则

恩格尔系数的调查与分析

恩格尔系数的调查与分析 初二(5)班 指导老师:王继凤 学生:周文哲,钱文轩,张裕峰,李俊龙,翁帆,张晓斌,邓校栩,张峻源,苏浩坤,黄少祺,余思航,王静,萧梓乐,张泳渝,胡韵璇,陈晓婷,吴翠萍,张国敏,高明婧 调查目的:了解东莞人民的恩格尔系数,清楚东莞人们的生活水平 调查对像:东莞市民 调查内容:东莞市民生活水平 调查方式:问卷式,访谈法 调查时间:2011年7月-8月 调查结果:人民生活水平处于中等水平 调查体会:通过本次课题研究,我更加明白了学习不能只是纸上谈兵,更多的应该是结合实际,走进社会中去实践,才能学到更多更深的知识。 对于老一辈而言,逢年过节的回忆,除了热闹,更多的是吃。在那物质贫乏的年代,能吃饱,就已经足够了吧。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已经超越日本,成为世界的第二大经济体,人们的生活水平在不断提高。而恩格尔系数与饮食有关,科学家们就是用它来测量居民生活水平。为了调查东莞家庭的富裕程度,暑假,我们在老师的带领下,做一个关于人们饮食支出的调查。 首先,来了解恩格尔系数。随着中国的经济发展,每个家庭的日常支出上的变化也越来越明显它是家庭日常饮食支出占家庭总支出的比重,是用来测量居民生活水平的一个衡量标准,一般来说,恩格尔系数越小,生活水平越高。从中国的恩格尔系数的不断变化中,也可以看出如今中国人对于生活必需品和物质享受的比例变化。深入探究,或许可以发现人们对于消费观念的转变。联合国根据恩格尔系数的大小,对世界各国的生活水平有一个划分标准,即一个国家平均家庭恩格尔系数大于60%为贫穷;50%-60%为温饱;40%-50%为小康;30%-40%属于相对富裕;20%-30%为富裕;20%以下为极其富裕。 为了能够更好的确认恩格尔系数的准确性,我们选了10户家庭进行调查,有的是亲戚、朋友,有的是素不相识的陌生人,可以说每户家庭的情况都不同。在调查的过程中,我们采用多种的方法来获取想要的信息。例如:制作一份问卷调查表或者可以上门调查,还通过网上来获取资料。 其中在调查的家庭中他们都有记账的习惯,大部分家庭都比较注重饮食上的花销,除了每月必要的花销外还留下一些进行储蓄,没有家庭表示基本不会进行定期储蓄,在对家庭各方面花销的管理上,绝大部分家庭表示每月的花销都是固定的,但是根据实际情况做一些调整,这证明东莞家庭的理财意识普遍很强,各个家庭都具有初步或完善的家庭理财方针,对未来有一定的规划和考虑,这是一个很好的趋势,象征着可持续发展,是有利于东莞恩格尔系数逐步降低的重要基础,相信在未来,这方面的数字还会增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号 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施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 张左己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九日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管理工作,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险费是指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申报、缴纳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缴费单位进行缴费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适用本办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缴费单位应当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 第五条 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5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报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代扣代缴明细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缴费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有困难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以邮寄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第六条 缴费单位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按期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但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第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缴费单位送达的申报表和有关资料进行即时审核。对缴费单位申报资料齐全、缴费基数和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申报表签章核准;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表提出审核意见,退缴费单位修正后再次审核;对不能即时审核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缴费单位申报表和有关资料之日起,在最长不超过2日内审核完毕。 第八条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九条 缴费单位必须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其缴费申报后的3日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条 缴费单位必须按照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严格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缴费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或拒绝。 第十一条 缴费单位的缴费申报经核准后,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之一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 缴费单位到其开户银行缴纳; (二) 缴费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支票或现金形式缴纳; (三) 缴费单位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的其他方式。 履行前款规定的申报核准程序后,银行可以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从缴费单位基本账户中划缴社会保险费。 第十二条 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应当进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将收到的基金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已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根据缴费单位的实际缴纳额(包括代扣代缴额)、代扣代缴明细表和有关规定,按以下程序进行记账: (一) 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分别计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并按规定记录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残疾人保障法知识问答题(20210321001322)

残疾人保障法》知识问答题 一、单选题(共80 题)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自2008 年( )1 日起施行。 A、10 月 B、2 月 C、7 月 2、为了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根据(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A、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 B、宪法 C、民法通则 3、残疾标准由( )规定。 A、国务院 B、残疾人联合会 C、国家机关 4、残疾人是指在( )、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 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A、心理 B、智力 C、精神 5、残疾人的( )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A、公民权利 B、劳动权利 C、受教育权利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规划,并制定( ) 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 A、优惠 B、免费 C、特殊 7、每年5 月的第( )个星期日为全国助残日。 A、一 B、二 C、三 8、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

疾、精神残疾、( )和其他残疾的人。 A、听力言语残疾 B、双重残疾 C、多重残疾 9、( )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 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A 、省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B、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C、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10 、政府和社会依法兴办的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 )以上。 A、25% B、5% C、15% 11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残疾人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 )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A、劳动 B、经济 C、生活 12 、国家鼓励其他就业服务机构为残疾人就业提供( )服务。 A、优惠 B、免费 C、特殊 13、全社会应当发扬( )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 支持残疾人事业。 A、社会主义 B、人道主义 C、积极向上的 14 、有关部门对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 ),应当在生产服务、技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是为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残疾人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的优惠政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而制定。 第一条 为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全面提升残疾人事业科学管理和残疾人精准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其残疾类别、残疾等级的合法凭证,是残疾人依法享有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残疾评定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以下简称残疾标准)。 第三条 残疾人证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凡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可申领残疾人证。 第四条 残疾人证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印制,套印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章(样式见附件1)。地方残联负责发放和管理。视力残疾人证采用红色外皮,其他类别残疾人证采用绿色外皮。有视力残疾的多重残疾人可采用红色外皮的视力残疾人证。 第五条 残疾人证号全国统一编码,首次办证采用20位编码格式,以公民身份号码和残疾类别、残疾等级代码为基础,由18位公民身份号码加1位残疾类别代码和1位残疾等级代码组成,如: (略) 残疾等级代码 残疾类别代码 18位公民身份号码 残疾类别代码

视力残疾: 1 听力残疾: 2 言语残疾: 3 肢体残疾: 4 智力残疾: 5 精神残疾: 6 多重残疾: 7 残疾等级代码 一级: 1 二级: 2 三级: 3 四级: 4 第六条 中国残联、国家卫生计生委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指导省、市、县级残联、卫生计生委做好残疾评定、残疾人证核发管理等工作。 各地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由卫生计生委、残联等共同下文,指定本地区具备残疾评定资质的医院或专业机构,报中国残联备案。 第七条 县级残联负责残疾人证的申办受理、核发管理等工作。 县级残联按照省级卫生计生委和残联指定的医院或专业机构(以下简称指定机构)作出的残疾类别和残疾等级评定结论,核发残疾人证,并负责办证原始档案管理。 省级残联、地市级残联做好残疾人证核发、使用、管理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省级残联和卫生计生委成立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负责受理残疾评定争议。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5号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5号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维护公民的社会保险合法权益,规范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或者居民(以下简称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其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承担。超过第三人责任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支付。 前款规定中应当由第三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在医疗费用结算时,个人可以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 支付,并告知造成其伤病的原因和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个人根据第二条规定 提出的申请后,经审核确定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按照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规定先行支付相应部 分的医疗费用。 第四条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被认定 为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

的,个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个人根据第四条规定提出的申请后,应当审查个人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和其所在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等情况,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已经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且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并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退还先行支付的费用; (二)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已经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无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三)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且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支付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并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偿还先行支付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支付其余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申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申请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市、区) 申请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民族婚否 贴照片处 (2寸近照)出生年月籍贯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 现住址 邮编联系电话 户口类型1、农业 2、非农业 监 护人姓名与其关系联系电话 工 作信息工作单位职业工种 单位性质是否福利企业1、是2、否 证件申请类型1、新申请 2、换领申请 3、补办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 县(市、区) 申请人姓名申请人身份 残疾类别残疾等 级 残疾主要原因(不超过两项) 1、视力残疾1、一级 2、二级 3、三级 4、四级 1、遗传、先天异常或发育障碍 5、角膜病 9、弱视 13、原因不明 2、白内障 6、视神经病变 10、外伤 3、青光眼 7、视网膜、色素,膜病变 11、中毒 4、沙眼 8、屈光不正 12、其他 矫正视力:右眼左眼视野:右眼左眼 2、听力残疾1、一级 2、二级 3、三级 4、四级 1、遗传 5、全身性疾病 9、新生儿窒息 13、噪声和爆 震 2、母孕期病毒感染 6、中耳炎 10、高胆红素血症 14、其他 3、传染性疾病 7、老年性耳聋 11、药物中毒 15、原因不明 4、自身免疫缺陷性疾病 8、早产和低体重 12、创伤或意外伤害 测试耳0.5 1.0 2.0 4.0 khz 平均听力损失: 1.﹥09dB hL 2.﹥80dB hL 3.﹥60dB hL 4.﹥40dB hL 5.待诊 伴随言语能力情况: 1.无听觉言语功能 2.基本无听觉言语功能 3.听觉言语交流障碍 3.有一定的听觉言语功能右耳dB hL 左耳dB hL 本底噪音: dB(A) 3、言语残疾1、一级 2、二级 3、三级 4、四级 1.唐氏综合症 7.脑栓死 13.帕金斯氏病 19.癫痫 2.脑性瘫痪 8.脑出血 14.多发性硬化 20.CO中毒 3.新生儿病理黄疸 9.脑炎 15.脊髓侧索硬化 21.其他 4.早产、底体重和过期产 10.脑囊虫病 16.脑外伤 22.原因不明 5.腭裂 11.喉、舌疾病术后 17.产伤 6.智力低下 12.听力障碍 18.孤独症 障碍类别: 1.失语 2.运动性构音障碍 3.器官结构异常所致的构音障碍 4.发声障碍 5.儿童言语发育迟滞 6.听力障碍所致的言语障碍 7.口吃 语言清晰度: 1.≤10% 2.≤25% 3.≤45% 4.≤65% 言语能力: 1.不会说话或虽能说,说不出连贯 2.只会说几个单词或连贯说话很困难 3.只会讲少数短句短语或说话困难 4.初步对话,词少,不流畅 5.基本上能交谈,不清楚 6.说话正常,声调尚佳 7.其他 贴照片处 (2寸近照)

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附件2: 社会保险核心业务数据质量规范 国家标准编制说明 一、任务来源 国家标准《社会保险核心业务数据质量规范》已列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0年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计划编号为20100667-T-316。本标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全国社会保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等九家单位联合起草。本标准为推荐性国家标准,是我国社会保险服务建设中急需制定的基础标准之一。制定社会保险核心业务数据质量管理标准,对于提高社会保险核心业务数据质量、提高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提升经办机构执行力,以及实现政策制定科学化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进行数据管理过程中须严格遵照执行。 二、编制原则 本标准起草过程坚持了以下基本原则: (一)成熟为主。本标准是将部颁标准中的部分数据指

标抽取出来,上升到国标进行发布执行,因此,指标项目要选择险种或业务种类当中确定的、明晰的、稳定的指标项目。 (二)侧重应用。本标准是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进行数据管理时提高数据质量所参照的依据,因而应具备较强的应用性,因此,在选择指标项目时,重点考虑数据指标在业务经办过程中是否重要、必须、常用。 (三)兼顾发展。本标准在制定初期,社会保险事业也处在不断发展时期,因此,标准的内容、含义、概念、技术等方面主要立足当前,适当考虑未来及发展,使标准具有不断发展、不断完善空间。 (四)留有扩充。随着社会保险事业的不断发展,管理工作会越来越向着精细化方向发展,因此,现在制定的标准不可能一劳永逸,一成不变,因此,并没有将所有的数据指标全部纳入。 三、编制过程 2011年5月,部社保中心下发文件(人社险中心函[2011]49号)组建了以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为牵头单位,以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江西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吉林省长春市社会保险局、大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江苏省常州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河南省洛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四川省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等7家单位为成员单位的《社会保险核心业务数据质量规范》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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