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的理论基础

执行和解的理论基础
执行和解的理论基础

执行和解的理论基础

摘要:执行和解制度书当事人自有处分权的体现,也是是法院执行工作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同样也是解决“执行难”的良药,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大量的有关执行的司法解释,但关于执行制度的理论基础问题仍然不完善,存在较大争议,文章对执行和解制度的理论基础进行了初步探讨,执行和解的概念、执行和解与判决的关系、执行和解是否具有强制力和可诉性进行展开,以便使得我们更加清楚了解执行和解,提高法院执行工作的司法效力,缓解执行难。

关键词:执行和解;判决确认法律关系;执行力

一、民事执行和解的概念

(一)民事执行的定义

民事执行和解是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之中,自己协商达成协议以代替原有判决所确认权利义务的履行,是当事人为了实现“双赢”的利益平衡。1随着我国民主法治的不断发展,当事人自由处分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也不断的扩张,但是关于执行和解的性质等基础还没有兴成共识.对于执行和解的认识也存在不同的学说。有学者认为:执行和解是当事人早自愿、合法基础上,协商、互谅,就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债务关系达成协议,结束执行程序。2有的学者认为: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达成协议,从而结束执行程序。3还有学者认为:执行和解是指在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互谅互让、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就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等内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并实际履行后,结束执行程序的制度”4

1 黄松友主编:《强制执行法起草与论证(第二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17页。

2 田平安主编:《民事诉讼法原理(第六版)》,厦门大学出版社2015年,397页

3参见常怡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年第 3 版,第414

4辛武生编:《民事诉讼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

从以上的观点,我们不难发现:执行和解是基于当事人自由处分原则的体现,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以便实现双方当事人的“双赢”甚至可以说是解决执行难的“良药”,实现法院、当事人的“多赢”。

(二)执行和解的形式

以执行和解的达成阶段为依据,可以将执行和解分为三种:执行前的和解、执行中的和解和超越执、行期限后达成的和解。

执行前的和解指的是执行机关在申请执行立案后,在对案件进行审查是否受理期间,执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就执行名义的履行达成和解。此种情况下,更加关注当事人自身的主动性,没有公权力的介入;执行中的和解指的是在立案之后,执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的行为;超越执行期限后的和解协议是指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期限之后,当事人之间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义务的完全自主处分,不能产生民事程序上的效力。5

二、执行和解与判决之间的关系

“私契约不能变更公法”,民法作为“私法”,强调意思自治,但是基于当事人达成的私文书效力的和解协议能否代替具有公文书效力的判决,也就是说民事执行和解达成的协议有没有代替判决执行的正当性。关于执行和解与判决之间的关系,江伟其归纳为三种学说:抗辩模式、平行模式、替代模式。6 抗辩模式指的是双方和解协议的内容可以作为民事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抗辩的内容,其根源于公文书生效法律文书效力高于私文书和解协议。在这种模式下,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只能在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中的抗辩,有利于维护司法的权威性,符合“私契约不能变更公法”。平行模式指的是两种法律关系并列存在,具有同等的效力,债权人可以行使选择权,择一行使。这种模式尊重当事人的自由,将权利放给当事人选择。替代模式指的是和解协议一旦生效,便替代了生效的法律文书,双方之间实体权利与义务关系以和解协议的约定为准。

5程波. 论民事执行和解.中国政法大学,2006.

6 江伟、肖建国主编《民事诉讼法》第7版,中国政法出版社,2010年版,450页

还有学者将两者之间的关系将其说成变更说和并存说。变更说(类似替代模式)该说认为,执行和解协议成立并生效后,判决所确认法律关系即已被变更,判决所确认之原法律关系已因变更而消灭,或者说变换了存在形式。并存说(平行模式)该观点则认为,判决所确认法律关系与执行和解协议所约定法律关系同时存在、同时有效。)

个人认为,在我国和解协议与判决之间的关系虽然具有替代模式的特点,但是也突破了替代模式。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适用意见》)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是和解协议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从我国立法现状“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将和解协议作为了判决的替代,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

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又突破了替代模式。就目前而言,关于判决的履行包括三种途径:自愿履行、强制履行、执行和解7。因此执行和解是判决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方式,因此笔者认为将执行和解与判决之间的关系看成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应该是更加恰当的。

三、执行和解是否具有执行力

我们在解决执行和解协议与判决之间的关系之后,我们接下来要面对的一个问题就是,执行和解到底有没有强制执行力的问题。

关于执行和解协议的执行了,有的学者认为:执行和解协议是当事人达成的私人协议,不具有强制力;有的学者认为,和解协议是当事人达成的协议,是一种合同,只要符合合同成立生效的要件就应该收到法律的保护,认为其具有执行力;还有学者认为执行和解关于强制力可以在协议之中进行约定。

个人看来,和解协议是当事人双方为了实现“双赢”而达成的协议,具有私文书的效力。在第一种观点看来,和解协议不具有公文书的强制力,只是将其作为抗辩的理由,这样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执行的拖延,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利益;第三中观点无疑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反映,再其看来强制力的来源当事人协商,这在一定程度上有损强制力的效力,此外笔者认为其在一定程度上绕回了生效判决的问题。私法注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当事人达成的双方协议是基于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是当事人真实的反映,因此当事人应该遵守其达成的协议。面对当前我国“执行难”问题,对于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赋予其强制力在一定的程度上能节约司法资源,缓解我国执行难得问题,但是赋予其强制力就会违背“私契约不可变更公法”,将当事人和解协议赋予司法强制力,在一定程度会有损司法机关公信力,因此笔者赞同不应赋予其强制力。

四、执行和解是否具有可诉性

《适用意见》)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是和解协议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从中我们发现,对于民事执行和解协议的不履行,人民法院应该恢复原判决执行,认为其没有强制力,跟没有规定其是否可以根据当事人达成的协议进行诉讼。

7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

关于执行和解协议是否可诉,在理论界也众说纷纭,不过在笔者看来,有的学者认为执行和解协议是当事人基于诚实守信原则在执行之中达成的协议,双方当事人应该善意的遵守,不履行和解协议是对诚实守信的践踏,不能提起诉讼。8也有学者认为执行和解给被执行利用和解协议来转移财产提供了时间,对于申请执行人来说是不公平,理应赋予其可诉性。9还有学者认为,执行和解的目的就是实现双方当事人的“双赢”,提高执行的效率,假如将执行和解赋予其可诉性,当事人对于和解协议的不履行,再次来到法院起诉,法院需要另行审查,花费较大的人力和物力,这在一定程度上与执行和解的目的相违背。还有学者将可诉性在和解协议之中商定,将可诉性“普通化”,这是最大的无稽之谈。

在笔者看来,执行和解不应该赋予其可诉性,正如前面所说违背执行和解的初衷,再者将执行和解赋予其可诉性,当事人将其进行诉讼,法院判决形成判决书,对于判决书的执行之中,当事人可不可以再次和解,如果可以和解,那么和解之后当事人又不履行,如此循环,将陷入“鸡生蛋,蛋生鸡”;如果当事人不能和解,那么将限制当事人的自由处分权。所以笔者更加赞同其不具有可诉讼。

总之,法学作为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学科,理应在注重理论的问题的同时关注实践,因为理论是为其实践服务。理论的重要性就如同万丈高楼的根基,只有坚实的基础才能万丈高楼平地起。由于执行和解制度的内容不完善而引发其在法律理论基础和实践运用上的这些争议,我国立法和司法机构应认真对待,并加以解决,以便尽可能的发挥执行和解的提高执行效率,缓解“执行难”困境。

参考文献

1黄松友主编:《强制执行法起草与论证(第二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17页。

2田平安主编:《民事诉讼法原理(第六版)》,厦门大学出版社2015年,397页

3参见常怡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年第3 版,第414

4 江伟、肖建国主编《民事诉讼法》第7版,中国政法出版社,2010年版,450 8雷运龙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理论基础政法论坛,201012 18.

9罗桃荣浅议我国民事执行和解制度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51 -53.

5逄小溪. 民事执行和解制度之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4.

6]雷运龙. 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理论基础J. 政法论坛,2010,(06):3-20. 7李慧. 论民事执行和解制度.西南政法大学,2009.

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本)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执行请求: 申请强制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借款合同》约定的下列款项: 1.本金人民币_____(大写)元整; 2.合同期间利息人民币______元,逾期利息人民币______元(自__年__月__日至___年__月__日); 3.执行期间利息,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4.为收回借款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评估费、律师费、执行费等)。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___年___月____日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人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出借人借款人民币_____万元整,月利率___‰,借款期限为__个月,自__年__月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抵押人以其名下的位于 XX路X号4号楼X单元X层西户(房屋所有权证编号:房权证字第____号,建筑面积:___平方米)抵押至____做担保。如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借款人、抵押人自愿接受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出借人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约定了明确、具体的核算方式”。 合同签订当天,双方在______公证处办理了赋予《借款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公证书编号:_________号】。合同履行期间,被申请人未按约定支付利息。合同到期后,被申请人拒绝归还本金。为维护自身的正当权利,经申请人向____公证处申请核查执行事实。____年___月____日,公证处下发了_______号《执行证书》。 鉴于被申请人在公证文书生效后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特申请贵院执行,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区人民法院

3.9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前应知道的问题

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前应知道的问题 执行和解,是民事执行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2018年2月23日,最高法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执行和解规定》)该司法解释2018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其重点解决了执行和解与执行外和解的区别、执行和解协议的可诉性、执行和解协议中担保条款的效力等问题。本文将围绕《执行和解规定》就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前应注意的问题做简要探讨。 一、执行中签订和解协议,双方最好在法院签署,签完后共同提交给法院一份,最好将和解内容记入笔录得到执行法院确认,这样才叫“执行和解协议”。 《执行和解规定》颁布之前,关于执行和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仅在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执行员应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执行和解规定》中并没有对未向法院提交的和解协议进行定义,主流观点一般称其为“执行外和解协议”。 《执行和解规定》第二条和第十九条明确提出了执行和解协议和执行外和解协议的区别,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法律效果。具体而言,二者主要区别在于以下几方面: (一)二者的概念内涵不同。 “执行和解协议”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合意并向法院提交的和解协议。因此构成“执行和解协议”的要件包括两个:一是要双方合意达成和解协议,二是要提交给法院。这里的“提交”可以是双方当事人

共同向法院提交,也可以是一方提交且经过另一方同意,还可以是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条款并记入法院执行笔录。 “执行外和解协议”是在执行过程中达成的但未向法院提交的和解协议,即只满足“双方合意达成和解协议”或“提交给法院”其中一项的和解协议,包括未提交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法院但对方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 (二)二者引起的法律效果不同。 “执行和解协议”直接对执行程序产生影响,可以视为一项执行措施,可引起中止执行、终结执行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后果。 “执行外和解协议”,仅能产生实体法上的效果,并不当然产生执行中止的法律后果,如被执行人要求中止执行的,需另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提起执行异议,法院将根据《执行和解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五种情形分别处理,可能终结执行或中止执行,也可能驳回异议继续原执行程序。 (三)是否具有可诉性不同。 “执行和解协议”具有可诉性,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执行外和解协议”则不直接具有可诉性。在原执行程序未中止的情况下,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原执行程序继续进行,不存在另行起诉的问题;若申请人不履行和解协议,而被执行人正在履行和解协议或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或和解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或

执行异议申请书范本

执行异议申请书范本 执行异议申请书范本 异议申请人(案外人):***,男,1961年3月**日 出生,汉族,户籍地:**省**市**区南***幢606室。现住(送达地):***区5幢1081室。身份证号:33030***。联系电话:1***。 申请执行人: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201室。统一信用社会代码:91310***68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联系电话:021-** 被执行人:上海***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7***17-0 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联系电话:021-546**99;手机(杨总)188**199。 被执行人: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号一层A-D室、二层、三层。统一信用社会代码:913101**31709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联系电话:021-546**9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异议人作为案外人就贵院在原告上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有限公司及被告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间(20xx)奉民二(商)初字第***号案件办理过程中将本人位于上海市虹口区

同丰路***室房屋错误查封提出异议。 异议请求:请求奉贤区人民法院立即中止执行,并解除对上海市虹口区同丰***室房屋的查封。 事实与理由: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日查封了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室房屋。该房屋事实上已经于20XX年7月就通过上海***有限公司出售给了异议人,并已经实际使用至今。买卖双方于20XX年7月17日即签订了《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付清了全部房款,于20XX年10月11日交付使用。异议人20XX年7月到上海市虹口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该房屋产权证时才知道此房屋已经于20xx年就被法院查封。 异议申请人认为,本人在原、被告成讼之前就已经与上海***有限公司完成了该房屋的买卖交易,并已实际交付使用。现法院在没有通知异议人,没有调查清楚该房屋现状的情况下就查封该房产,影响了异议申请人对该房屋产权证办理权利的行使,应当立即解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现异议申请人已通过合法渠道取得了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没有过错,法院

执行和解协议书范本

执行和解协议书范本 执行和解协议书范本 执行和解协议书范本1 申请执行人:张XX,男,汉族,XX公司职工,1967年10月23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市泰安路XX号5栋3-2-2。 被执行人:李XX,男,汉族,农民,1986年11月12日生,云南省大理市XX镇人,住云南省大理市XX镇XX村委会XX村XX号。 甲方与乙方为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经大理市人民法院XX民一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共同信守,决不反悔。 一、XX市XX区人民法院XX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乙方赔偿甲方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XX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XX元,诉讼保全费XX元,合计XXX元。现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XXX 元即案结事了,其他费用均由甲方负责,甲方完全同意,并自愿放弃不足部份。 二、上述款项在签订本协议书时当场付清,双方不得再为此事发生纠纷。 三、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确认从签定之日起生效。 四、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XXX人民法院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一份,内容相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张XX 乙方:李XX 20xx年x月x日 20xx年x月x日 执行和解协议书范本2 立协议人:____________建筑工程公司 ____________百货公司 ____________建筑工程公司诉____________百货公司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______区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调解结案,调解书已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送达。调解协议规定乙方欠甲方建筑工程款83209.26元,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一次付清。逾期不付按银行货款的有关规定承担利息;双方互不追究其他责任。现因乙方目前经济方面有困难,提出分期付款。经甲、乙方反复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甲方同意变更______区人民法院___法经字第190号民事调解书关于乙方欠甲方建筑工程款83209.6元,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一次付清”的决定。 乙方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付款43209.26元;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付款40000元。 甲、乙双方均应信守协议。乙方如不履行协议,每期拖欠的款额,每拖欠一日按30%计算滞纳金。 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方各执一份,交人民法院一份。 甲方:______建筑工程,a公司乙方:______百货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民事诉讼借贷追偿和解协议书

民事诉讼借贷追偿和解 协议书 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调解协议书 甲方: 甲方委托人: 乙方: 乙方委托人: 保证人: 甲、乙双方之间的已由平阳县人民法院受理并判决,现甲、乙、保证人多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经协商就该纠纷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乙方委托人系乙方的,其承诺具备全权处理本协议约定事宜的权利。 二、乙方认可并承诺分期偿还甲方的本金元和利息、追偿费用、诉讼费用等合计元。具体还款计划如下: 1、乙方于年月日前,向甲方支付款项元。 2、乙方于年月日前,向甲方支付剩余款项元。 3、乙方自愿承担诉讼费用元,该项费用由乙方现场付款给甲方,通过甲方向平阳县人民法院缴纳。 三、甲方自愿放弃部分利息元,如甲方收到上述任何一笔款项,确认后需开具收条交由乙方。上述款项全部收到后,经甲方确认后,甲方需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撤销对乙方及乙方母亲的所有诉讼。 四、乙方逾期支付上述任何一笔款项,乙方需支付违约金万元。 五、所有保证人自愿共同为乙方履行该协议各项义务并提供连带保证。

六、乙方逾期支付上述任何一笔款项,甲方可要求所有保证人共同履行代为还款责任及支付违约金万元;必要时甲方可向法院提起对乙方、所有保证人的诉讼—要求偿还甲方逾期支付逾期支付上述任何一笔款项及违约金。 七、本协议书一式份,由协议签订各方各执一份,本协议书经各方代表或委托人签字后生效。 甲方(委托人):乙方(委托人): 保证人: 签署时间:年月日

收条 今收到乙方支付给甲方的款项,合计人民币元。 收款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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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协议范文

执行和解协议 申请执行人:xxx 被执行人:青岛xxx工控技术有限公司、青岛xxx实业有限责任公司、xxx、xxx 鉴于: (2017)鲁0203民初xxx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并已进入执行,执行案号(2018)鲁0203执xxx号。原申请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北第二支行河西分理处已将债权转让给申请执行人。 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本案执行等事项达成如下和解协议,秉承遵照执行。 一、被执行人青岛xxx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xx区xx路xxx号xxx综合楼公寓的1027、1028、1126、1128、1201、1227、1228、1326、1327、1328、1401、1402、1404、1405、1407、1409、1410、1411、1412、1413、1414、1502、1503房产,合计23套抵押房产,被法院拍卖或裁定抵债后,无论最终拍卖成交价格或裁定金额是多少,依照(2017)鲁0203民初xxx号民事调解书在(2018)鲁0203执xxx号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应承担的所有债务、义务均已全部了结,申请执行人不再要求被执行人承担任何其他义务。 二、被执行人承诺将积极配合法院对上述抵押房产的执行工作,同时,申请人执行人承诺最终将以裁定抵债价向被执行人介绍的第三方转让其中三套房产,届时,由申请人执行人和第三方依照本条约定

价格签订买卖协议并进行资产交割工作。 三、被执行人承诺将协调上述房产的承租人、物业等各相关利益方,确保届时申请执行人能够顺利完成对上述抵押房产中被法院裁定抵债部分的权利交接工作。 四、本协议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五份,申请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4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各方签字或盖章处) 申请人执行人: 年月日 被执行人:青岛xxx工控技术有限公司 年月日 青岛xxx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年月日 xxx xxx 年月日年月日

强制执行申请书格式和范文

强制执行申请书格式和范文 通过诉讼,判决、裁定生效后,对方可能由于种种原因,仍然未按判决、裁定履行义务,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申请强制执行时要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和判决、裁定以及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附1:强制执行申请书格式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职业,住址,联系方法等)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职业,住址,联系方法等) 申请事项:强制执行被申请人xxxx元和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双倍利息。 事实与理由: (具体写明事实与理由)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3年3月日 附: 1、判决书(或调解书)复印件; 2、身份证复印件。 附2: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文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李xx,男,x族,19xx年x月xxx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xx市xx区xx路xx 号xx小区xx号楼xx室。电话13579 被申请人李xx,男,x族,19xx年x月xxx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xx市xx区xx路xx号xx小区xx号楼xx室。电话24680 请求事项:强制执行被申请人xxxx元(包括货款xxxx元、案件受理费xxx元)和迟延

履行债务期间的双倍利息。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李xx与被申请人张xx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xx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于20xx 年xx月xx日作出(20xx)x民一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或调解书),判决书(或调解书)确认被申请人于20xx年xx月xx日前偿还货款xxxx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xx元。该判决书(或调解书)已生效,现履行期限届满,被申请人仍然未按《民事判决书》(或《调解书》)履行义务。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请强制执行。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xx 2013年4月日 附: 1、xx区人民法院(20xx)x民一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或调解书)复印件;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执行和解协议范文

执行和解协议范文 1执行和解协议的法律执行 在执行案件中,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一旦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法院的执行工作实际上就处于一种暂停的状态。待双方当事人根据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法院就进行结案处理。对此,实践中没有争议。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当事人并没有严格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的履行期限履行,而是在履行期限之后才履行完毕。由于其内容完全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所以,法院仍以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结案。这种情况实践中争议也不大。 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但没有完全按照执行和解协议规定的时间、期限、内容履行,或是根本就不履行。对于这种情况,中国法律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也作了一些规定。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法,是否恢复对原审生效法文书的执行,需全部满足以下条件: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根据对方当事人申请;不超过申请执行期限。 如果在执行中,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却没有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而且在超过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的履行期限后,申请执行人也没有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对这种情况如何处理,理论界存在争议。 2执行和解协议的执行 设立履行债务鼓励制度在执行当中,追加第三人

作为被执行人的效果并执行和解不理想,特别是在异地执行中。第三人提早代为履行义务肯定会受到一定的“损失”,其无利益可得,当然缺乏履行义务的积极性,而往往逃避、甚至抗拒执行。设立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鼓励制度。在被执行人向法院隐瞒对第三人享有债权(到期或未到期)的情况下,第三人经得法院的同意,以少于本应给付被执行人的金额替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3执行和解协议的法律保证 法院对执行和解协议进行审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审查执行和解协议是否违背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道德。经审查执行和解协议违背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道德,要向当事人说明和解协议无效,案件执行程序继续进行。 二是审查被执行人是否具备履行和解协议的条件,是否存在被执行人利用执行和解拖延执行逃避执行的可能。 具体做法是在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执行法官要责令被执行人说明履行和解协议的能力和条件。被执行人不能说明其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和条件,又不能提供执行担保的,法院不认可和解协议的效力,执行程序不停止。法院审查执行和解协议的情况要记入笔录。 为保证执行和解协议的落实,还要加大对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制裁措施。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和解协议甚至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恢复执行后要要严肃追究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法律责任,采取罚款、拘留等制裁措施。情节严重的,要移送公安

执行和解协议书(范文)

执行和解协议书(范文) 【大理着名专家律师—马培杰律师】 申请执行人(下称甲方):张XX,男,汉族,XX公司职工,1967年10月23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市泰安路XX号5栋3-2-2。 被执行人(下称乙方):李XX,男,汉族,农民,1986年11月12日生,云南省大理市XX镇人,住云南省大理市XX镇XX村委会XX村XX号。 甲方与乙方为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经大理市人民法院(XX)XX民一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共同信守,决不反悔。 一、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X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乙方赔偿甲方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XX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XX元,诉讼保全费XX元,合计XXX元。现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XXX元即案结事了,其他费用均由甲方负责,甲方完全同意,并自愿放弃不足部份。 二、上述款项在签订本协议书时当场付清,双方不得再为此事发生纠纷。 三、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确认从签定之日起生效。

四、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XXX人民法院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一份,内容相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张XX?乙方:李XX 2010年02月24?日?2010年02月24?日 刑事和解协议书范本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签订于?市?区。?甲方:?公民身份号码:?乙方:?公民身份号码:?鉴于: 1、?年?月?日?时许,甲方于?附近用餐,因?,因言语不和,甲方与乙方发生争吵并于争执过程中造成乙方受伤; 2、甲方的过错行为,已经给乙方造成了身体上的创伤及财产损失,对此,甲方深表歉意并决心悔改。 有鉴于此,现甲方与乙方就本案的赔偿等相关事宜,经过诚恳、友好的协商,订立如下协议,以兹双方共同信守履行: 1、甲方对自己的违法行为给乙方造成的损害,深感歉意,并致以诚恳的道歉,请求乙方予以宽恕。 2、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财产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合计人民币?万元(大写:?整)。

执行和解纠纷的解决途径与审查范围

执行和解纠纷的解决途径与审查范围 执行和解有利于减缓冲突、节约成本、促进履行。但执行和解本身也可能产生纠纷,有纠纷就需要相应的解决途径。执行和解纠纷通过何种途径解决,既关系到当事人民事实体权利的实现,又涉及其程序权利的保障,同时还与审判权和执行权的合理边界密切相关,有必要进行专门研讨。 一、执行和解纠纷解决的不同模式 执行和解纠纷的解决模式,因对执行和解性质的认识不同而不同,大致有三种观点:基于诉讼行为说的解决模式、基于私法行为说的解决模式和基于双重属性说的双重解决模式。 1.诉讼行为说视野下的解决模式。有人主张执行和解的性质属于诉讼行为。依此观点,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发生纠纷的,执行法院有权直接进行审查处理,并依当事人申请对审查确认后的执行和解协议强制执行。在诉讼行为说的理论框架下,经法院审查确认的执行和解协议具有执行力,并可以代替原执行依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私法行为说视野下的解决模式。与诉讼行为说不同,私法行为说主张执行和解系双方当事人在没有国家公权力介入的情况下,自行协商处分私权的私法行为,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仅具有民法上合同的效力。当事人之间因执行和解发生争议的,应当通过诉讼解决。此类诉讼既可能是当事人就执行和解纠纷提起的普通民事诉讼,也可能是以阻止强制执行为目的的债务人异议之诉。 3.基于执行和解双重法律属性的解决模式。还有人主张执行和解兼具诉讼行为和私法行为双重属性,与此相应,在执行和解纠纷的解决途径上,主张双重解决模式:既可以由执行机构直接审查处理,也可以由当事人另行起诉。而在执行机构直接处理和另诉这两种解决途径的关系上,该种观点又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是以执行机构直接审查处理为主,以当事人另行起诉为辅;另一种意见是两种解决途径不分主次,可以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二、现行法律框架下的模式选择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现行法律框架下的执行和解在性质上既不同于纯粹的私法行为,也不同于诉讼行为。一方面,执行和解协议兼具民事合同的形式与内核。另一方面,执行和解又具有一定公法上的效力,如执行和解对执行程序能够产生一定的影响,达成和解后执行程序通常会中止;和解协议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在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时扣除,并具有终结执行程序的法律效力,可见,执行和解显然又不同于普通的民事合同。但执行和解对执行程序的影响,与诉讼行为说主张的经法院审查认可后可强制执行和解协议的观点又判然有别。总之,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执行和解兼具公法和私法效力,其法律性质具有双重性。执行和解协议既与纯粹的民事合同有别,也没有完全意义上的公法效力。 应予指出的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中关于执行和解效力及纠纷解决途径的规定并不全面,仅针对和解中存在欺诈、胁迫及和解协议不履行等情形,规定了执行程序中的直接

执行异议申请书范本最新五篇

执行异议申请书范本最新五篇执行异议的事由是异议成立的实质要件,主要是针对执行程序违法提出的异议。那么执行异议申请书具体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给大家整理的执行异议申请书范本,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有所帮助。 #执行异议申请书范本1# 异议人(单位写明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自然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服务处所、住所地、居住地、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号判决书(裁决书、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贵法院误将案外异议人的财产,当作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 请求事项 立即中止执行,并返还异议人的财产 事实与理由 综上所述,我(单位)是案外人,贵院将我(单位)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特依《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请立即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并执行回转,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人民法院 异议人(签名盖章) #执行异议申请书范本2# 申请人:__(______有限公司董事长、股东)、女、1972年生、汉

族,住合肥市马鞍山南路文景雅居5栋102室。 ____(_______有限公司股东)、男、1971年生、汉族,住址同上。电话:。 委托代理人:____律师事务所事师 被申请人:______ 申请事项 1、对追加杨慧、项兴海(案外人)为申请执行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市丰天宇通设备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仲裁裁决申请执行一案的被执行人有异议; 2、对执行杨慧、项兴海(案外人)的财产——-查封杨慧、项兴海(案外人)的房产有异议。 事实与理由 xx年12月29日,被申请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1、追加杨慧、项兴海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合肥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一案[(xx)合执申字第66号]的被申请人的请求。2、申请人杨慧、项兴海由于虚假出资445000元,两被申请人在虚假出资的范围内对欠申请人的债务承担责任的请求。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听证审查审判长叶红伟、审判员李敏、吴陶[xx]合执申裁字笫02号)裁定如下:一、追加杨慧、项兴海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二、合肥仲裁委员会(xx)合仲字第092号裁决书确认的债务未能履行部分由杨慧、项兴海在其出资不实44。5万元的范围内共

执行和解协议

执行和解协议 申请执行人(下称甲方):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X,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XXX; 被执行人(下称乙方):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X,法定代表人:XXX,职务:XXX; 甲方与乙方XX纠纷一案,XX年XX月XX日,XXX人民法院作出XXX号生效《民事判决书》。因乙方未按判决履行义务,甲方依法向XXX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XXXX号】,并采取了冻结账户等强制执行措施。现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共同信守: 一、XX人民法院作出XXX号生效《民事判决书》判令:乙方支付甲方货款XXX万元、支付甲方利息损失并由乙方承担案件受理费XXX 元, 乙方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XXX人民法院作出XXX号生效《执行通知书》载明:乙方支付甲方货款XXX万元及利息并由乙方承担案件受理费XXX元, 申请执行费XX元。 三、甲、乙双方约定,甲方自愿放弃逾期付款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故双方就货款本金XX万元及案件受理费XXX元、申请执行费XXX元,合计XXX元的给付达成和解协议。 四、乙方在本协议签署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XXX元,此笔款项支付至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账户中。 XXX人民法院账户信息: 户名:XXX人民法院

开户行:XXX 银行账号:XXX 五、乙方按照与甲方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按时、足额将《执行和解协议》第四条约定的款项支付至XXX人民法院账户内,则甲方在收到执行款之日起即XXX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冻结账户等全部强制执行措施。 六、如乙方未按照与甲方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第四条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款项,甲方有权向XXX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XXX号生效《民事判决书》。 七、本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八、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XXX人民法院留存一份,内容相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XXX有限公司乙方:XXX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最新 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本3篇-精品

恢复强制执行要怎么写呢?下文是为大家精选的下文是为大家精选的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本3篇,欢迎大家阅读。 申请人:某某,男,汉族,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镇煤矿,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某某,职务:矿长,电话: 被执行人:某某,男,汉族,联系方式 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之间因职业病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业经重庆市渝北区人院于2008年10月30日作出(2008)渝北法民初字第5960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在申请人的执行过程中,第一、第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第一被申请人拒不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特申请贵院给予恢复对判决的强制执行。 请求事项: 1、第一、第二被申请人连带再给付申请人职业病工伤保险待遇及相关费用288705元; 2、第一、第二被申请人连带从判决生效日起至前述费用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双倍债务利息向申请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3、第一、第二被申请人连带承担本案执行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之间因职业病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业经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30日作出(2008)渝北法民初字第5960号民事判决,判决为:“一、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二、由原告(被申请人)重庆市渝北区中河镇煤矿给付被告(申请人)张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465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6950元、伤残津贴31185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1550元、生活津贴2478元、交通费200元、鉴定检查费1027元,合计388705元,限于判决书生效后立即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第一被申请人和申请人均于2008年11月份领取判决书后未上诉。该判决生效后,两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申请执行的过程中与申请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为“由第一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270000元,此款在2009年3月前付100000元,其余170000元从2009年4月起每月给付5000元,2009年12月前全部付清。否则申请人可以要求恢复对判决的执行并由第二被执行人承担担保清偿责任”。《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第一被申请人支付了首期费用100000元,但至今并没有按《执行和解协议》给付每月的5000元而未履行约定义务。申请人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向

执行和解协议范文

执行和解协议范文 在执行案件中,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一旦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法院的执行工作实际上就处于一种暂停的状态。待双方当事人根据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法院就进行结案处理。对此,实践中没有争议。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当事人并没有严格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的履行期限履行,而是在履行期限之后才履行完毕。由于其内容完全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所以,法院仍以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结案。这种情况实践中争议也不大。 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但没有完全按照执行和解协议规定的时间、期限、内容履行,或是根本就不履行。对于这种情况,中国法律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也作了一些规定。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法,是否恢复对原审生效法文书的执行,需全部满足以下条件: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根据对方当事人申请;不超过申请执行期限。 如果在执行中,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却没有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而且在超过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的履行期限后,申请执行人也没有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对这种情况如何处理,理论界存在争议。 2执行和解协议的执行 设立履行债务鼓励制度在执行当中,追加第三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效果并执行和解不理想,特别是在异地执行中。第三人提早代为履行义务肯定会受到一定的

“损失”,其无利益可得,当然缺乏履行义务的积极性,而往往逃避、甚至抗拒执行。设立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鼓励制度。在被执行人向法院隐瞒对第三人享有债权(到期或未到期)的情况下,第三人经得法院的同意,以少于本应给付被执行人的金额替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3执行和解协议的法律保证 法院对执行和解协议进行审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审查执行和解协议是否违背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道德。经审查执行和解协议违背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道德,要向当事人说明和解协议无效,案件执行程序继续进行。 二是审查被执行人是否具备履行和解协议的条件,是否存在被执行人利用执行和解拖延执行逃避执行的可能。 具体做法是在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执行法官要责令被执行人说明履行和解协议的能力和条件。被执行人不能说明其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和条件,又不能提供执行担保的,法院不认可和解协议的效力,执行程序不停止。法院审查执行和解协议的情况要记入笔录。 为保证执行和解协议的落实,还要加大对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制裁措施。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和解协议甚至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恢复执行后要要严肃追究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法律责任,采取罚款、

(完整word版)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申请书(模板)

执行异议申请书 执行异议申请人:陈XXXX, 男, 汉族, XXXX年9月XXXX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XXXX,现住址,XXXX305房。我系本案被执行人XXXX 的丈夫,联系电话,XXXX。 申请执行异议的请求事项: 1、请依法撤销贵院作出的(2018)粤XXXX号执行案件的关于立即拍卖、变卖登记在本案被执行人XXXX名下的广州市XXXX305房屋的执行裁定书, 2、请依法裁定不予强制执行属于异议人XXXX所有的,只是名义上登记在被执行人XXXX名下的XXXX305房屋。 申请执行异议的理由: 关于原告XXXX被告XXXX、XXXX民间借贷及担保纠纷一案,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XXXX判决终结,现已进入执行程序。我于2019年XXXX日上午看见了贵法院在我夫妻居住的广州市XXXX305房屋大门上张贴了贵院(2018) XXXX的执行公告,说是要立即拍卖、变卖登记在本案被执行人xxxxxx名下的XXXX305房屋。作为本系被执行财产权的共同所有人,为维护本公民的合法,正当权益,特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如下: 1、我作为被执行人XXXX的丈夫,虽然登记在xxxxxx名下位于xxxxxx305号房, 实际是属于异议申请人xxxxxx的个人财产,至少

是属于执行异议申请人xxxxxx与被执行人xxxxxx的夫妻共同财产。作为我们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为夫妻共同所有,作为共有人的我不 同意将其作抵押或拍卖。在没有彻底弄清楚被执行人的案情真相之前或确定被执行人无偿还能力,未知悉和未经共同财产权所有人的同意,不得封查,扣押或处理非案件当事人的房产。 2、被执行人xxxxxx瞒着我和家人,被原告饶波、昌志勇一而再,再而三的设局欺骗, 在我和家人经常提醒不要上当受骟被人利用的 忠告不顾, 被执行人xxxxxx背着我和所有亲人,被饶、昌二人花言巧语,威逼利诱的在其二人早就设计好的借款协议担保人一栏签名。而且事后还不告诉家里人,直到其银行卡被法院查封才知道事情的发生。这完全是xxxxxx的个人行为,我和家人坚决不能受此牵连。况且xxxxxx所有的银行卡及医保卡,甚至连用来交水电费的缴费卡都已经封扣,这些作法都是在我们全家人没有收到过贵法院的任何电话、信息或通知告知书的情况下进行的。所以我更不同意处理我的共同财产。 3、贵院拟强制执行的涉案房产广州市海珠区两滘村南大街20号之五305房属于我与被执行人xxxxxx的唯一住所,且也是目前全家人的唯一居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于唯一住房的应当不予强制执行。 4、本案据以执行的生效判决确实属于错误判决,我方已经申请再审。贵院也已经受理了我方的已再审申请。 根据贵法院xxxxxxxxxxxx号判决书,自从2018年12月中旬

最新执行和解协议书范本

执行和解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乙方诉甲方____________ 纠纷一案,经 ________________ 审理并作出了_______________ 书。甲、乙双方在诚实信用、公平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就本案的赔偿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 民事判决书判决为基础协商处理本案赔偿事宜。 二:甲方一次性偿还乙方________________ 元,其中甲方确认在签定本协议前已收到乙方还款元,剩余款项甲方在乙方向执行法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之日后3日内支付。乙方放弃甲方其他应当赔偿给乙方的部分。 三:因本案纠纷产生的诉讼费、执行费、财产保全费由甲方承担。 四:本协议签定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并承诺不再申请由法院予以执行,请求法院解除对甲方财产的查封。甲方逾期提交视为违约,甲方应当以已收乙方还款为本金按每日千分之三加计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五:乙方应当在甲方履行完毕后3日内,还清剩余款项。乙方逾期履行视为违约,乙方应当以未清偿款项为本金按每日千分之三加计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甲方方造成的损失。

六: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协议书一式三份,甲、 乙双方各存一份,向执行法院提供一份,各份之间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自本协议签订并履行完毕后,视为对 ________________ 作出的_______________ 民事判决书的履行完毕,双方对其他事宜概不追究。 七:未尽事宜甲、乙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年月曰年月曰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解答意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解答意见 【法规类别】法律解释执行 【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4.02 【实施日期】2014.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广东高院关于执行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解答意见 (2014年2月) 问题一、2008年4月1日起民诉法修正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在此之前依旧法申请执行期限已经届满,申请执行人在此后能否适用二年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处理意见:不能适用。但在2008年4月1日后依旧法规定申请执行期限尚未届满的,可以适用二年期限。 主要理由: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9日发出的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的通知规定:“依照《决定》施行以前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到《决定》施行之日尚未届满的,可以自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的期间以内合并

计算”。按照此规定精神,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到《决定》施行之日(即2008年4月1日)尚未届满的,可以适用新法关于两年期限的规定,并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问题二、申请恢复执行如何适用申请执行期间的有关规定? 处理意见:中止执行或终结本次执行的案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因执行和解协议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的,自和解协议所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起算申请执行期间。 主要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6条规定,对于中止执行或终结本次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人不应受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执行时效因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问题三、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无财产可供执行但申请执行人未放弃债权,执行法院却错误裁定终结执行后,案件能否恢复执行? 处理意见:可依法启动执行监督程序撤销终结执行裁定,继续执行。但是2004年3月26日以前依照省法院粤高法发【1999】46号下发的《关于裁定终结执行几类案件的暂行规定》作出终结执行裁定的,可以直接恢复执行。 主要理由: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但申请执行人没有放弃剩余债权的,应当依法裁定中止执行。这两种情形,均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终结执行,强行处置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故应启动执行监督程序,撤销错误的终结执行裁定,案件继续执行。但是,省法院1999年10月11日下发的《关于裁定终结执行几类案件的暂行规定》,为了解决中止执行案件不能结案的问题,把本应中止执行的情形规定为可以裁定终结执行

执行和解协议

执行和解协议 甲方(执行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乙方(被执行人): 法定代表人: 丙方(保证人): 身份证号码: 鉴于: (1)乙方与甲方签订合同,乙方向甲方借款,但还款期限届满后并未如期向甲方返还全部借款,甲方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2)甲方诉乙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于年月日作出号判决。 (3)号判决书已生效,因乙方未依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相应义务,甲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号。 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就号判决执行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第一条甲、乙、丙三方约定,由丙方向甲方偿还号判决项下的全部本金、利息(利息包括借款期限内利息及逾期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还清本息之日止)。 具体还款安排为: 年月日前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元;

年月日前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元; 年月日前丙方应还清全部本金、利息。 第二条强制执行 丙方应当按照还款计划的约定进行还款,若丙方在还款计划期限内未按期还款,甲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第三条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应将其合法拥有的财产为乙方履行号判决 项下的全部义务提供担保,同时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配合办理相关财产担保登记手续,包括但不限于财产查封、冻结等手续。若甲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丙方自愿以担保财产供法院强制执行,以清偿乙方对甲方的全部欠款。 丙方提供的担保财产为: 第四条甲、乙、丙三方确认,若出现以下任何情形之一,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协议,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1、本协议期限届满,丙方并未完全按照还款计划进行划款; 2、丙方不配合办理相关财产担保登记手续; 3、乙、丙方存在隐藏、转移财产等可能侵害甲方合法权益之情形。 第五条若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并未按照还款计划进行还款,乙、丙两方向甲方偿还号判决项下未清偿的本金、利息外,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还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以号判决项下的全部本金、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计算。 第六条本协议一式三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协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七条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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