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检验管理工作程序.

船舶检验管理工作程序.
船舶检验管理工作程序.

1.目的

本程序规定了船舶检验管理工作的内容和一般要求,旨在规范船舶检验管理工作,保障船舶适航。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长江海事局船舶检验管理工作。

3.职责

船舶检验管理处负责授权范围内的船舶检验机构管理、验船人员管理和验船质量监督管理等工作。

4.岗位设置

船舶检验管理处设置处长、副处长、验船人员管理、检验机构管理、验船质量监督管理、综合业务管理等岗位。

5. 任务来源

5.1 中国海事局布置的工作任务;

5.2 长江海事局年度和月度方针目标任务;

5.3 船舶检验管理处年度和月度方针目标任务;

5.4 长江海事局各类会议布置的任务;

5.5 领导交办的工作。

6.工作安排

根据任务来源在每月25日前制定下一个月度工作计划,临时接受的工作及时安排落实,以电子文件或处务会形式布置。

7.实施

7.1 船舶检验机构管理

7.1.1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要求,指导船舶检验机构加强船舶法定检验及管理;

7.1.2 根据《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工作须知》,受理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申请,制定辖区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的审核计划,组织开展船检机构资质认可工作。

7.2 验船人员管理

7.2.1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要求,指导船舶检验机构加强验船人员管理工作;

7.2.2 根据《验船人员培训及考试发证工作须知》,组织辖区验船人员的培训及考试发证工作;

7.2.3 收集并反馈辖区验船人员对船检法规规范及有关文件的意见和建议。

7.3 验船质量监督管理

7.3.1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要求,指导船舶检验机构加强船舶检验质量管理工作;

7.3.2 指导各分支海事局开展验船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7.3.3 根据《验船质量问题调查处理工作须知》,受理验船质量问题,并进行调查、处理。

8. 检查与反馈

8.1 处长和副处长对布置的工作按照时间进度进行督促检查;

8.2 一般工作人员在执行计划过程中遇到困难应及时向处长和副处长汇报;工作任务完成后,应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时向处长和副处长报告;

8.3 处长和副处长应在工作计划规定的时间进度对各岗位人员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审查,对未按要求完成或完成质量不高的工作任务提出意见和要求,并责成责任人修改完善,直至合格为止。

9. 记录与归档

9.1 各岗位人员在履行相关岗位职责时,按规定做好相关工作记录、台帐和报表。

9.2 工作任务完成后,相关人员按要求将工作中产生的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10. 支持性文件

10.1 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工作须知

10.2 验船人员培训及考试发证工作须知

10.3 验船质量问题调查处理工作须知

质量管理自查制度.doc

1.目的 为了更好的贯彻《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规定要求,规范公司经营行为,保障质量管理制度及程序在经营活动各环节得到有效执行,特制定此制度。 2.范围 适用于公司经营各环节。 3.职责 3.1 各部门:负责配合质管部门组织的对本部门工作的检查工作。 3.2 质管部: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对公司情况进行自查。 4. 内容 4.1自查依据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条款要求对公司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自查。 4.2自查重点 4.2.1企业基本情况及报告期内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4.2.1.1企业基本情况表:包括企业经营范围及主要经营品种、企业人员数、经营面积、仓库面积。全年的医疗器械销售收入情况。 a.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与工商执照是否一致。 质量管理人员是否在职在岗、能否履行岗位职责。 b.经营的产品是否在许可证范围内。 c.企业经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4.2.1.2制度与管理 a.是否收集并保存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并自觉执行最新法规要求。 b.是否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机构,职能部门是否设置合理。 c.质量管理机构是否有明确的部门负责人及职责并有效运行。

e.是否建立质量管理记录制度。 4.2.1.3机构与人员 a.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熟悉国家有关医疗器械的法规、规章。 b.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是否熟悉国家有关医疗器械的法规、规章及所经营的产品。 c.企业是否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d.从事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维修、仓管的人员是否经过相关的法规及专业培训。 e.直接接触医疗器械岗位的人员是否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4.2.1.4设施与设备 a.是否具有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保证经营的产品可追溯。 b.经营场所及库房地址是否与许可证的地址相符。 c.经营场所及库房面积是否符合要求。 d.库房是否具有干燥、通风、避光和防潮、防霉、防污染、防鼠、照明和消防等设施;对有特殊储存要求的产品,是否配备相应的专用仓库及专用贮运设施和设备。 e.库房内是否待验品、合格品、不合格品和退货区、效期等各类标识清楚。产品是否分类存放。 4.2.1.5质量管理文件 a.是否建立了供货商档案,并保留相关的合法资质证明。 b.是否建立了所经营产品的档案,并保留产品注册证等有效资质。 c.是否建立了完整的产品验收记录,并将有关记录建档保存。 d.是否建立了完整、具有可追溯性的产品入库登记和出库复核记录,并将有关记录建档保存。 e.是否建立了完整、具有可追溯性的销售记录,并将有关记录建档保存。 f.是否建立了完整的产品质量信息反馈记录,并将有关记录建档保存。 g.是否建立了完整的产品退货、报废记录,并将有关记录建档保存。 h.是否建立了医疗器械产品不良事件及产品召回的相关记录,并按规定上报。 4.2.1.6售后服务 a.产品的销售对象是否具有合法的资质。 b.经营设备类的企业,是否具备与经营产品相适应的维修技术人员,或与生产商签定维修等售后服务的协议。 c.是否认真做好售后服务、处理顾客投诉并保存相关的售后服务记录,并将有关记录建档保存。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检验管理,规范船舶检验服务,保障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舶检验是指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检验。 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以及从事石油天然气生产的设施的检验,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检验管理。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监督工作。 第二章船舶检验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船舶检验机构是指实施船舶检验的机构,包括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验船公司(以下简称外国验船公司)。 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或者外国验船公司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验船机构审批条件作出是否予以审批的决定。予以审批的,同时应当明确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验船公司的检验业务范围。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向社会公布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业务范围。 第五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按照A、B、C、D四类从事船舶法定检验:

(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时间不超过一个换证周期; (四)涉及船舶安全的修理或者改装,但重大改建除外; (五)变更船舶检验机构; (六)变更船名、船籍港; (七)存在重大安全缺陷影响航行和环境安全,海事管理机构责成检验的。 对于前款第(三)项所列情形,船舶、水上设施申请检验时,国内船舶检验机构须对失效期内应当进行的所有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周期按照原证书检验周期计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的外国籍船舶,有第一款第(一)、(七)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签发检验证书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外国籍船舶的发证机构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验船公司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 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对移动式平台、浮船坞和其他大型船舶、水上设施进行拖带航行,起拖前应当申请拖航检验。 第十七条船舶试航前,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试航检验,并取得试航检验证书。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在签发试航检验证书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检验要求进行检验,并确认船舶试航状态符合实施船舶图纸审查、建造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批准的船舶配载及稳性状态。 第十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从事钻探、开发作业的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 (一)作业前检验; (二)作业期间的定期检验。 第十九条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所使用的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应当进行船用产品检验。

最新安全监督工作程序

安全监督工作程序

襄樊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 建筑工程安全监管工作程序 为完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行为,提高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水平。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质[2005]184号)、《湖北省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工作程序》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开工安全技术交底 (一)监督室在建筑工程项目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后根据建筑工程具体情况,确定安全监督小组,具体实施该项目的安全监管工作。 (二)工程进入基础施工前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五个工作日内,安全监督小组应督促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召开安全技术交底会议,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关人员阐述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相关技术要求、管理规定及项目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同时要求施工单位根据项目施工进度提供以下资料进行安全措施备案。

1、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措施)、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包括:施工用电方案、物料提升机拆装方案、外脚手架搭设方案、塔吊拆装方案、施工电梯拆装方案、基坑支护方案等;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措施)、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必须有施工单位编制人员、审核人员签字,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审查、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施工进度计划; 3、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 4、临时设施规划方案和已搭建情况; 5、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搭设(设置)计划; 6、拟进入施工现场的起重机械设备的型号、数量; 7、工程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及相关证件复印件; 8、项目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 9、建设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名册,工程监理单位人员名册及相关证件复印件; 10、工程监理单位安全监理计划;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 办法 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

法律名称: 关于印发《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业务类别:船舶检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国海事局船舶检验国内法规 颁布机关:中国海事局 颁布文号:交海发[2000]586号 颁布时间:2000-11-09 生效时间:2000-11-09 同时废止法律法规: 关于印发《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海发[2000]586号2000年11月9日) 中国船级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检局(处),广东、福建、厦门海事局: 现将《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海上设施和船运货物集装箱以及船用产品检验(以下称“船舶检验”)工作的管理,提高船舶检验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下称《船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67号)和《关于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事局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的批复》(中编办(1998)4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船检条例》规定的各项船舶检验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称“中国海事局”)是依照本办法实施各项船舶检验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规则;监督管理船舶检验发证工作,审定船舶检验机构及验船人员资质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法定检验授权,审批外国验船组织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地方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称“船舶检验机构”),经中国海事局授权后方可行使船舶法定检验业务。 第五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对其分支机构实施有效管理,并对其开展的检验业务负责。 第二章船舶检验 第六条凡在或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法定检验: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程序示范文本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程序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程序示范文 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一、施工安全监督的主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 生产许可证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安全监督规定》(建质[2014]15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 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建质[2014]154)和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 [2014]111)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范、政策性规定和规 范性文件要求,制定本导则。 二、施工安全监督范围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按管理权限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合称监督机构)对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三、施工安全监督工作主要内容 (一)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二)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情况; (三)抽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 (四)组织或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六)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相关的投诉、举

安全作业管理程序

1.目的 为了对本中心检测工作安全(包括人员和设施等)的环节和过程实施有效的 控制,以保证本中心检测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程序。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本中心检测工作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安全管理涉及危险品、防 辐射、防爆、防毒、防火、安全接地、防雷击、防触电、防机械损伤、防盗、安全保密等多方面内容。 3.职责3.1最高管理者应关注员工在岗工作期间的健康与安全并作出妥善安排。 3.2检测人员做好本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的安全工作督 查,技术负责人全面负责组织和监督本中心的安全管理工作。 4.程序4.1人员的安全管理 4.1.1检验测试工作要贯彻安全作业的原则,确保人身安全,按要求穿戴工作服、安全帽等必备装束(如X射线探伤检测时穿铅衣等)。经常检查不安全因素, 做好预防措施,以确保仪器设备、人身及检测工作不受损害。 4.1.2全体工作人员要经常性地进行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管理知识,加强安全防范意识。 4.1.3加强对安全工作的日常管理,定期对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督查,消除隐患, 不断改进安全条件,完善安全保护措施。 4.2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 4.2.1仪器设备的安装应保证安全和方便使用。带电使用的设备应做好设备的 安全接地,接电管线,线路应妥善布置,开关、插座应保证安全完好使用,以防 触电。 4.2.2检验测试过程中易产生机械损伤、辐射及类似安全隐患的,应在设备上或设备周围加装必要的防护措施(如安全网等) 423开展检测工作时,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标准、操作方法精心操作。测试

完毕必须停机并切断电源。 4.2.4仪器设备运转期间,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4.2.5仪器设备必须按规定的范围使用,严禁超功能、超负荷使用。 4.2.6当检测过程中发生停水、停电或意外事故时,应立即停机,以防仪器设备受损。 4.2.7无关人员未经允许一律不得操作仪器设备。 4.3检测环境的安全管理 4.3.1本中心的设施和环境控制严格按《检测工作环境控制程序》的有关规定, 并保证正常安全使用。 4.3.2对相关的工作场所和设施加强安全控制,做好仪器设备、办公设施的安 全防盗工作。 4.3.3在相关工作场所所配备相应的消防等应急安全设施并放置于醒目易取 的地点。根据需要还应配备其它相应的防范和应急装置。(如安全警示牌、安全线等), 4.3.4下班时和节假日放假前,要对设施和环境进行检查,切断电源、水源, 关好门窗,避免安全隐患。 4.3.5定期对设施和环境进行督查,查找不安全因素并及时排除。 4.4样品及危险品的安全管理 4.4.1样品存放按《样品管理程序》的有关规定,有专门且适宜的贮存场所。 4.4.2容易造成公害,必须监护处理的样品按规定办法进行监护处理,防止污染环境及造成危害。 4.4.3危险品(包括易燃易爆、有毒或腐蚀性物品等)的购置、验收和贮存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要工作程序(新编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要工作程 序(新编版)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要工作程序(新编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要符合程序《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2006年10月16日建设部建市[2006]248号)(以下称《意见》)规定的程序。(见图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程序框图)。 2、监理单位主要工作的程序 1)开工报审程序 施工单位开工前,应填写《工程开工报审表》(表A1)具 体列出开工条件准备情况,经项目经理签字后报监理审核 批准。 项目监理部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认真审查施工单位各项 开工条件准备情况。条件具备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同 意开工;条件不具备的,不能同意开工。 开工条件不具备,施工单位坚持自行施工的,项目监理部 应予制止,并视情向建设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控制程序(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控制程 序(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7505-44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控制程序(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 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 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1 目的 为了认真贯彻职业健康安全方针及法规,强化安全管理与监察,预防事故发生,保证全矿职工安全和健康,保证国家财产不受损失,特制定本程序。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矿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全过程。 3 职责 3.1矿长对全矿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分析安全工作情况。 3.2安全副矿长对集团公司负责,落实安全监察职责,组织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落实安全奖惩制度。 3.3总工程师对全矿安全生产工作负技术责任。

3.4安监站具体负责全矿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及考核。 3.5生产科负责业务范围内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全面落实。 3.6生产单位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 4 控制程序 4.1矿长负责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安排贯彻落实。 4.2各单位严格按“三大规程”(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及相关措施组织施工或作业;负责做好事故隐患的日排查与整改工作,以消除矿井事故隐患;坚持周五职工安全教育活动,使职工了解安全形势、岗位风险、操作规程、应急措施等相应知识,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4.3安监站负责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按《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每月一次检查本矿现场管理实

018-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自查管理制度

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管理标准----质量管理 文件名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自查 管理制度 编 码SMP-QA-018-01 页 数2-1实施日期 制 订 人审 核 人批准人 制订日期审核日期批准日期 制订部门品管部分发部门公司各部门 目 的:保障GMP规范在企业中得到贯彻执行。 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司生产车间、品管部、生产部和各相关部门。 责:质量受权人、品管部经理及有关检查员、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内 容: 1. 定义:GMP自查是企业对本身生产出的产品、生产过程、 质量保证体系、厂房设施及 设备是否与预定的质量标准相一致进行审查。自查小组的成立和人员要求 1.1. 企业应成立以质量受权人为组长、品管部经理为副组 长的自查小组,组员由各部负 责人组成。 1.2. 人员要求:必须是具有较强理论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 术人员。 2. 自查依据 2.1. 现行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和GMP认证检查项目。 2.2. 企业制定的各类文件。 2.3. 上次检查的落实情况。

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管理标准----质量管理 文件名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自查 管理制度 编 码SMP-QA-018-01 页 数2-2 3. 自查频率 3.1. 要视规范的执行情况和企业质量水平而定,至少每年 全部检查一次。 3.2. 在生产期间,自查小组根据GMP实施情况对需重点检查 的部门每月实行不定期检查。 4. 自查实施 4.1. 检查时被检查部门的主要负责人陪同检查,听取并记 录检查的问题。 4.2. 必要时应召开会议,分析和商讨解决问题办法,务必 使相同问题在下次检查时不得 重复出现;检查完毕由自查小组负责人在两个工作日内写出书面检查报告和整改通知书交总经理批准。 4.3. 每次自查和整改结束,应开会讨论整改结果并写出总 结报送总经理。相关资料各有 关部门、品管部留档一份。 5. 自查程序图(见下页) 质量受权人 企业GMP自检小组 定期(不定期)检查 按GMP要求逐条检查 全司(部门)

《工作安全分析管理程序》实施办法示范文本

《工作安全分析管理程序》实施办法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工作安全分析管理程序》实施办法示 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1 范围与应用领域 1.1 目的 为规范工作安全分析,识别工作中每个工序、每个环 节、每个阶段的风险因素,提出保护措施以消除风险或将 风险降至可接受的程度,确保作业人员健康和安全,制定 本程序。 1.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中国石油集团长城钻探工程有限公司钻 井一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所属单位及基层队,包括各 施工项目部、临时施工现场、以及为公司服务的承包商。 1.3 应用领域

工作安全分析应用于下列作业活动: ——评估现有的作业; ——新的作业; ——改变现有的作业; ——非常规性的作业; ——承包商作业。 2 参考文件 长城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工作安全分析管理程序 GWDCD1/EMS205-2008 环境因素识别和评价控制程序 GWDCD1/HSEMS206-2008 对危害因素识别、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策划控制程序 GWDCD1/HSEMS237-2008 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方案控制程序 GWDCD1/HSMS3023-2008 “两书一表”管理规定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检验工作的管理,提升船舶检验的服务能力,保障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船舶检验是指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检验、检测和丈量。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检验管理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监督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设置地方船舶检验机构,并保障其检验能力满足本行政辖区内船舶检验工作的需要。 第二章船舶检验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船舶检验机构是指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实施检验的机构,包括交通运输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验船公司(以下简称外国验船公司)。 第五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拟从事检验工作的业务范围应当取得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认可。 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检验活动,应当设立

验船公司,其检验工作的业务范围应当取得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认可。 外国船舶检验机构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成立验船公司擅自开展检验业务的,签发的证书无效。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业务范围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船舶检验机构的设立应当满足交通运输部关于设立船舶检验机构审批条件的要求。 第七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年度船舶检验工作情况,包括质量体系运行、检验业务量、检验人员变化等情况。 第八条中国公民从事船舶检验工作,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检验技能,满足国家有关船舶检验人员资质的要求。 外国公民在外国验船公司从事船舶检验工作,应当满足国际公约的相关要求,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检验技能。 第九条交通运输部应当成立船舶检验人员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编写船舶检验人员考试大纲。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公布船舶检验人员考试大纲。 第十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统一组织船舶检验人员考试,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船舶检验人员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船舶检验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不定期持续知识更新培训。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评估,评估合格的方可从事船舶检验工作。 第三章法定检验 第十二条法定检验是指依据法定检验技术要求,船舶检验机构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实施的强制性检验。

质量管理自查与评价制度

质量管理自查与评价制度 一、质量管理自查与评价依据和内容 1、质量管理自查与评价依据是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公司的质量管理方针和目标、质量管理制度及支持性文件、工程承包合同、项目质量管理策划文件。 2、质量管理自查与评价内容包括质量管理制度与本规范的符合性,质量管理制度的符合性,质量管理活动对实现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的有效性。 3、公司在质量管理制度中明确监督检查的步骤、组织管理方式、记录的形式和要求、发现问题的处理程序和措施。 4、质量管理自查与评价视情况与内审等其他检查结合进行。 二、质量管理的监督检查与评价 1、监督检查的内容 1)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的执行; 2)管理制度及其支持性文件的实施; 3)岗位职责的落实和目标的实现; 4)对整改要求的落实。 2、对施工项目及相关单位的监督检查 1)项目质量管理策划结果的实施; 2)对本企业、发包方或监理提出意见和整改要求的落实; 3)合同的履行情况;

4)质量目标的实现。 3、对质量管理体系实施年度审核和评价 1)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及其原因提出书面整改要求,并跟踪其整改结果。 2)年度质量审核通常集中进行,必要时也可根据所属部门和项目的分布情况按照策划的结果分阶段进行。 3)根据审核的结果实施改进,对于改进工作制定相应的计划。在改进计划的制定过程中,对需要改进的问题进行分类,优先改进次序,分别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改进计划的制定以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可行为前提。 三、各单位(部门)质量管理自查的内容 1、项目部及各基层单位 1)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的策划,对工程施工项目中“原材料、设备、成品及半成品、项目中间产品和竣工工程成品”的特性进行监视和测量。 2)每月对运行控制情况进行检查(自查或互查),依据《建筑安装工程资料管理规程》及相关程序文件要求整理各种质量记录。 3)定期收集顾客反馈意见,对综合管理体系过程进行监视和测量。 4)项目经理(分公司经理)每季度组织对运用法律、法规遵循情况进行评价,并填写相应记录。

船舶检验机构资质管理办法

船舶检验机构资质管理工作须知 1 目的 加强对上海海事局船舶检验管理辖区内船舶检验机构及验船人员的监督管 理,督促辖区内船舶检验机构及验船人员正确履行法定检验职责,提高船舶检验工作质量。 2 适用范围辖区内船舶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可、资质复核以及不定期检查。 3 职责 3.1 资质认可、资质复核 3.1.1 船舶检验管理处负责受理辖区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或资质复核申请,负责对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3.2 船检机构资质不定期检查 3.2.1 分管局长审批船检机构资质不定期检查计划等文件。 3.2.2 船舶检验管理处负责组成资质认可审核组,制定不定期检查计划,实施不定期检查。 4 资质认可、资质复核工作程序 4.1 受理 4.1.1 收到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或资质复核申请材料后,船舶检验管理处处长指定人员受理。 4.1.2 受理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申报材料不全的,要求申报单位补全;对于申报材料明显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报单位。 4.2 材料审核

4.2.1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请材料,船舶检验机构资质管理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与管理规则(2008 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与管理实施指南(2008 年修订)》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完成后编制《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资料审查记录》。 4.2.2 船舶检验管理处处长对《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资料审查记录》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交船舶检验机构资质管理员完成初审报告。 4.2.3 初审报告经分管局长审批后上报中国海事局。 5 不定期检查(年度审核)工作程序 5.1 对取得资质认可证书的船舶检验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与管理规则(2008 年修订)》第四章的规定,对其至少进行每年一次不定期检查。 5.2 船检机构资质管理员每年初制定船检机构不定期检查工作安排。 5.3 根据不定期检查工作安排,船舶检验机构资质管理员与省级船舶检验机构协商确定具体时间安排后,拟定审核组组成人员。 5.4 船舶检验机构资质管理员按照确定的审核人员及商定的具体时间起草不定期检查计划,报分管局长审批。 5.5 船舶检验机构资质管理员将不定期检查计划发送被检查船舶检验机构。 5.6 审核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与管理实施指南(2008 年修订)》第二章的规定实施现场审核。审核过程中,审核员应填写《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首末次会议记录》、《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现场审核记录》《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现场审核不合格报告》。《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现场审核不合格报告》需经审核组长和船舶检验机构负责人确认。 5.7 不定期检查完成后,审核组将审核资料整理归档。 6 记录 6.1 SHMSA-CJ-CX-001-JL01 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首末次会议记录上海海事局船舶检 验处长期保存 6.2 SHMSA-CJ-CX-001-JL02 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现场审核不合格报告上海海事局船舶检验处长期保存 7 引用和支持性文件 7.1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与管理规则(2008 年修订)》(交海发

安全员工作流程

安全员工作流程 1 目的 规范公司安全生产的管理。 2 范围 公司主要安全负责人、安全员及各部门、车间负责人。 3 职责 3.1 安全员负责公司安全日常工作检查、监督。 3.2 公司各部门、车间负责人为本单位内部安全工作的全面负责人。 4 程序 4.1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4.1.1 每年初制定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上报安监局。 4.1.2 培训对象 4.1.2.1 对特种作业人员每半年集中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全格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对 负责对 参加各种安全教育培训的人员进行登记和考核,并将名册及试卷 存档。4.1. 2.2 对外来人员进行入厂一级安全教育培训。 4.1.2.3 对复工人员进行复工教育培训。 对新入厂的员工进行一级安全教育培训。 4.1.2.4 不合格者将进行再培训直至合格为止。 4.1.2.5 4.1.3 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的办理及年审、换证工作。 4.1.3.1 从事电气焊作业人员; 4.1.3.2 从事电工作业人员; 4.1.3.3 厂内机动车驾驶人员。 4.1.2 安全检查 4.1.2. 1 每月对所属安全管理区域进行一次联合大检查,检查组由安全部、生产管理部门、行政管 理部门组成。 4.1.2.2 安全员每半月对所属安全管理区域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4.1.2.3 对检查中发现的“三违”行为当场制止,并做好记录,通知所在部门负责人。 4.1.2.4 详细记录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情况,及时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 4.1.2.5 依据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规定,对“三违”人员和接到《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后 没有按期整改的主要责任人进行处理。 4.1.2.6 检查结束后及时将检查结果及违反劳动安全管理责任人的处理情况进行通报。 4.1.2.7 及时填写安全现场检查表,各检查小组成员签字。

质量管理自查评价制度

质量管理自查与评价制度 1、目的 为提高公司质量管理水平,确保施工质量处于受控状态,实现公司质量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2、职责权限 2.1管理者代表组组织公司内部质量管理审核及评价; 2.2工程部、项目部收集工程建设有关方的满意情况的信息,并利用这些信息; 2.3办公室对各部门的质量管理活动监督检查; 2.5工程部组织开展对项目部的质量管理活动监督检查。 3、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和评价管理 管理者代表组织内审员每年(间隔不超过12月)对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内部审核、评价质量管理体系符合性、有效性。具体审核策划、实施、评价详见公司编制的《内部审核制度》。 4、工程建设有关方信息管理 工程部应及时收集工程建设方对公司满意度的调查,收集方式:信涵、传真、上门拜访等,信息收集中应关注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及保修等不同阶段中,发包方或监理方、用户、主管部门等的满意情况。收集工程建设有关方的满意情况的信息收集的职责、渠道、方式详见《工程质量回访计划》。 5、对管理层的质量管理活动检查 5.1检查内容 a. 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执行; b. 质量管理制度及其支持性文件的实施; c. 岗位职责的落实和目标的实现; d. 对整改要求的落实。 5.2检查(考核)方法 参照《员工绩效考核制度》。

6、公司对项目部的质量管理活动监督检查 6.1对项目部的质量管理活动进行检查内容: a.项目管理策划结果的实施; b.对公司、发包方或监理方提出的意见和整改要求的落实; c.合同的履行情况; d.质量目标的实现。 6.2对项目部的质量管理活动进行检查方法和要求详见《施工质量检查和试验、检测管理制度》。 8、评价、整改、验证 检查过程中需保持书面检查记录或报告,并对该阶段工程质量管理情况作出评价,提出书面的整改要求,各责任部门将存在问题及时整改。检查组对整改要求、整改的实施进行验证,并将结果作为质量管理改进的重要信息

工作安全分析管理程序(通用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工作安全分析管理程序(通用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工作安全分析管理程序(通用版) 管理程序 1范围与应用领域 1.1目的 为规范作业危害分析,控制作业风险,确保作业人员健康和安全,特制定本程序. 1.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西安长庆钻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单位,以及为公司服务的承包商. 注:以下方面需要用其他专门的方法进行危害分析: ——与工艺安全管理有关的危害识别和风险控制; ——其他专业领域:如消防安全,人机工程学,职业病等. 1.3应用领域 工作安全分析应用于下列作业活动:

——评估现有的作业; ——新的作业; ——改变现有的作业; ——非常规性的作业; ——承包商作业. 注:工作安全分析过程本身也是一个培训过程. 2参考文件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作安全分析管理规范》 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工作安全分析管理规范》 3术语和定义 3.1工作安全分析(JobSafetyAnalysis简称JSA) 事先或定期对某项工作任务进行风险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制定和实施相应的控制措施,达到最大限度消除或控制风险的方法. 3.2暴露频率 单位时间内某事件发生的(或估计发生)次数. 3.3严重性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检验管理,规范船舶检验服务,保障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舶检验是指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检验。 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以及从事石油天然气生产的设施的检验,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检验管理。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监督工作。 第二章船舶检验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船舶检验机构是指实施船舶检验的机构,包括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验船公司(以下简称外国验船公司)。 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或者外国验船公司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验船机构审批条件作出是否予以审批的决定。予以审批的,同时应当明确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验船公司的检验业务范围。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向社会公布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业务范围。 第五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按照A、B、C、D四类从事船舶法定检验: (一)A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包括国际航行船舶、国内航行船舶、水上设施、船运货物集装箱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

(二)B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国内航行船舶的法定检验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 (三)C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船舶的法定检验; (四)D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小型船舶,以及封闭水域内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货船和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客船的法定检验。 第六条外国验船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依据船旗国政府授权,对悬挂该国国旗及拟悬挂该国国旗的船舶、海上设施实施法定检验和入级检验; (二)对本款第(一)项规定的船舶、海上设施所使用的有关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等船用产品实施检验; (三)对外国企业所拥有的船运货物集装箱实施检验; (四)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认可,在逐步开放的范围内对自由贸易区登记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实施入级检验。 第七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船舶检验活动。 第八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年度船舶检验工作情况,包括质量体系运行、检验业务量、检验人员变化等情况。 第九条船舶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检验技能,满足国家有关船舶检验人员资质的要求。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统一组织船舶检验人员考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船舶检验人员资格证书。 第十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船舶检验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不定期持续知识更新培训。 第三章法定检验 第十一条法定检验是指船旗国政府或者其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安全技术状况实施的强制性检验。 法定检验主要包括建造检验、定期检验、初次检验、临时检验、拖航检验、试航检验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要工作程序

编号:SM-ZD-70078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要 工作程序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要工作程序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要符合程序《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20xx年10月16日建设部建市[2006]248号)(以下称《意见》)规定的程序。(见图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程序框图)。 2、监理单位主要工作的程序 1)开工报审程序 施工单位开工前,应填写《工程开工报审表》(表A1)具 体列出开工条件准备情况,经项目经理签字后报监理审核 批准。 项目监理部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认真审查施工单位各项 开工条件准备情况。条件具备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同 意开工;条件不具备的,不能同意开工。 开工条件不具备,施工单位坚持自行施工的,项目监理部 应予制止,并视情向建设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建设单位坚持开工的,项目监理部应予识别并以书面形式 向建设单位明确表达自己的意见,同时应按照规定向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开工条件一般应包括如下内容: 施工单位的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项目经理资质已 经审查通过; 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临时用电方案、施工测量控制点、首 道工序的准备工作以及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生

传染病报告质量管理自查制度

传染病报告质量管理 自查制度

传染病报告质量管理自查制度 1、疫情管理:直报人员必须认真学习《传染病防治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技术指导文件,严格按要求进行本院的疫情报告管理工作。 2、报告的方式:本单位的传染病疫情信息实行网络直报,并按要求进行电话报告。 3、报告的程序为:传染病病例的报告由首诊医生或其它执行职务的人员负责填写报告卡(按要求电话报告)——疫情管理人员收卡、登记——网络直报(需电话报告县CDC的按要求报告)。 4、报告病种和报告时限: (1)责任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的病人、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人、疑似病人或病原携带者时,应于2小时内以最快方式向属地疾控中心报告。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也应及时报告。同时,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2)对其它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伤寒副伤寒、痢疾、梅毒、淋病、白喉、疟疾等的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24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3)对其它符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标准的传染病暴发疫情,按规定要求进行报告。 5、个别病种的确认须由相关单位认可后方能上报: (1)脊髓灰质炎,要由国家确认实验室进行审核确认; (2)甲类传染病及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须由省级有确认权限的单位或实验室进行审核确认; (3)艾滋病,应由省级有确认权限的单位或实验室进行审核确认。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6、每月29日前检查追踪上月和本月已报告病例卡片的诊断变化和转归情况,如疑似病例改为确诊病例或排除、未分型改为已分型、死亡等,要对原报告卡进行订正报告。 7、在传染病漏报自查、检查和暴发调查中发现的未报告病例,要及时补充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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