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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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京地税企[2009]50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规定(试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结合我市企业所得税管理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确需要审批的内容外,应按照备案类减免税管理。下列减免税项目需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一)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二)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

(三)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四)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五)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六)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七)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八)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九)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十)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十一)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

(十二)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

(十三)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十四)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十五)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税额;

(十六)其他须报税务机关备案的减免税项目。

二、纳税人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三条规定的其他有关行业、企业的优惠政策,继续按原优惠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时间执行到期。

三、享受减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在每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进行减免税备案。备案时,纳税人应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案资料,报送的资料应真实、准确、齐全,并对报送的资料负法律责任。

四、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收入、成本,合理分摊期间费用,计算减免所得额或减免所得税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

五、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说明原因。

六、纳税人经备案已享受减免税的,在减免税期间应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按有关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七、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请备案的减免税资料的相关性、完整性进行核查。提请的减免税资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告知纳税人更正、补齐。

八、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收到纳税人减免税备案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

九、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立纳税人减免税管理台账,详细登记减免税的备案时间、项目、年限、金额,建立减免税动态管理监控机制。

十、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每年汇算清缴期后7个月内,按照市局的统一布置和结合自身实际,对于不同行业、

规模、类型的企业,开展减免税事项的纳税评估、税务稽查或其他专项检查,加强对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情况的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存在纳税人未提请税务机关备案自行享受减免税的情况。

(二)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的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

(三)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重新在税务机关备案或停止减免税。

(四)有规定减免税期限的,是否到期恢复纳税。

(五)已享受减免税是否按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

(六)不符合减免税规定的其他情况。

十一、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沟通协调,提请纠正,及时取消有关纳税人的优惠资格,督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有关部门非法提供证明的,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

十二、主管税务机关对经检查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及时取消有关纳税人的优惠资格,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十三、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规定备案而自行减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十四、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按照公正透明、廉洁高效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及时办理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事项。非因客观原因未能及时办理的,应按税收征管法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十五、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条件及报送资料

一、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1、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报送资料:

1、有关认定机构出具的非营利组织的证书或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设立非营利性组织章程、协议(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相关事项声明(主要针对非营利组织的七个条件进行专项说明);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

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且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目录》规定的标准,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报送资料:

1、有效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结果的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企业实际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包括综合利用的资源、技术标准、产品名称等)、分别核算资源综合利用收入的声明;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报送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6、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四、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报送资料:

1、残疾人员名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有效的残疾人员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3、与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为残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5、支付残疾人员工资的证明;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五、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三)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报送资料:

1、经营场地证明、林业产权证或相关经营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项目所得核算情况声明;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六、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并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报送资料:

1、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相关证明资料,如收款证明、发票存根联等(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项目所得核算情况声明;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七、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

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报送资料:

1、有关部门认定的项目证明资料(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相关证明资料,如收款证明、发票存根联等(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项目所得核算情况声明;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八、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报送资料:

1、经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登记的技术转让合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和认定登记表(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实际发生的技术性收入明细表;

4、项目所得核算情况声明;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九、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规定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要求。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报送资料:

1、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报送资料:

1、北京市软件企业证书或北京市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获利年度声明;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一、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报送资料: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每年发布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二、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

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报送资料: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企业名单;

2、获利年度声明;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三、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报送资料: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 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名单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的证明材料;

2、获利年度声明;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四、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报送资料:

(一)抵扣资格备案

1、经有权部门批准认定的创业投资企业证书或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被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投资合同、协议及实投资金验资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被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未上市的声明;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备案

1、经有权部门批准认定的创业投资企业证书或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被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投资合同、协议及实投资金验资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备案明细表;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五、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税额

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报送资料:

(一)抵免资格备案

1、购买专用设备发票及清单(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专用设备固定资产使用卡片或专用设备固定资产明细帐(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专用设备属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声明、专用设备使用

情况声明;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抵免税额备案

1、购买专用设备发票及清单(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专用设备固定资产使用卡片或专用设备固定资产明细帐(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企业购置专用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额备案明细表;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附件2: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减免税备案表

附件3:

减免税备案资料清单

注:本表及《减免税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由税务机关交纳税人作为收到备案材料的证明,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归档。

附件4:

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备案明细表

纳税人名称(公章):

抵免年度:金额单位:元

附件5:

企业购置专用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

额备案明细表

纳税人名称(公章):

抵免年度:金额单位:元

北京地税网上申报 使用手册

目录 网上申报 (2) 1、系统说明 (2) 2、网上申报操作 (2) 2.1 选择“网上纳税申报” (2) 2.2 显示告知事项 (3) 2.3 纳税申报 (4) 2.3.1 综合申报 (4) 2.3.1.1 选择综合申报税目 (5) 2.3.1.2 申报数据录入 (6) 2.3.1.3 填写或打印缴款书 (8) 2.3.2申报明细资料录入 (9) 2.3.2.1 填写减免税申报表 (9) 2.3.2.2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10) 2.3.2.3填写企业基本财务指标情况表 (17) 2.3.2.4填写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收入申报表 (18) 2.3.2.5填写联营、股份、中外合资、投资企业收入纳税计算表 (18) 2.3.2.6 填写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 (22) 2.3.2.7 填写查账征收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年度申报表 (23) 2.3.2.8 填写印花税年度报告表 (24) 2.4 其它功能 (25) 3、用户信息管理 (27) 3.1 修改用户信息 (27) 3.2 修改登录密码 (28) 4、纸面申报资料及填写说明 (30) 4.1纳税申报有关表证单书填写说明 (30) 4.2纸面申报资料清单: (30)

网上申报 1、系统说明 网上申报系统是北京市地方税务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纳税人可以通过互联网链接到北京市地方税务局(hppt://https://www.360docs.net/doc/926287738.html,)网站后,通过登录本系统,进行各类地方税收应纳税款的申报。 新系统登录的用户名为八位计算机代码,对于原计算机代码为七位的单位,在最后一位后面补“0”,密码不变;对于原计算机代码为七位的外籍个人,在最后一位前面补“0”,密码不变。 注意事项:网上申报系统适用于在申报期内各税的正常申报,如有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对外付汇应缴纳税款或检查补缴、迟欠缴税款不在此系统中进行申报,应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2、网上申报操作 2.1 选择“网上纳税申报” 第一步,登录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 在IE地址栏中输入https://www.360docs.net/doc/926287738.html,按回车键登录北京市地税局网站,第二步,进入北京市地方税务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登录界面 (纳税人也可直接输入https://www.360docs.net/doc/926287738.html,按回车键直接登录北京市 地方税务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登录界面) 第三步,选择网上纳税申报: 输入“用户标识”和“密码”点击“登录”进入北京市地方税务综合服务管理信 息系统,在功能菜单界面中选择“网上纳税服务”中的“网上纳税申报”(如图), 即可进行网上申报操作了。

北京市地税局关于全面实施对税控代理服务商监督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地税局关于全面实施对税控代理服务商监督管理的通 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地税票[2005]304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5.06.23 【实施日期】2005.06.2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的公告 北京市地税局关于全面实施对税控代理服务商监督管理的通知 (京地税票[2005]304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全面加强对税控代理服务商(以下简称“服务商”)的监督管理,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纳税人正常使用税控装置开展经营活动,提高服务商的售后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与税控装置制造商、税控代理服务商三方签订的《合同书》、《担保书》的有关条款,以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有关税控装置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服务商必须按照以下服务标准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

(一)服务商的服务是指服务商在销售其税控产品的过程中,对认购税控产品的纳税人提供的各项服务。包括办理税控初始化、操作培训、安装调试、咨询服务、技术支持、配件供应、软件更新、维修服务等。 (二)对于初次领购税控装置的纳税人,服务商在销售税控产品的过程中,必须对纳税人提供免费的上门辅导、操作技能培训,使纳税人熟练掌握税控装置的使用方法和操作步骤;对于纳税人增加或更换开票操作人员的,服务商必须设立固定场所、技术人员、专门时间,根据纳税人的要求随时为其提供免费的辅导培训。 (三)对服务商的专职服务人员的要求: 1.专职服务人员在开展售后服务的过程中,必须使用文明用语,遇到纳税人的批评或指责时,要诚恳接受,且如实做好记录。 2.服务商必须按照规定和需要设置服务热线电话,并保证24小时内配有专职人员接听和记录咨询电话,对纳税人提出的各种问题不得推诿或粗暴终止电话。 3.服务商在开展售后服务过程中,服务人员要统一着工作服(制服式样自定),并保持整洁和健康的个人形象。服务人员要统一佩戴胸卡(胸卡样式自定),胸卡上要注明服务商名称、服务人员姓名照片等基本资料。 4.服务商要加强对服务人员的技能培训,熟练掌握税控产品的功能和操作程序,对于税控产品使用过程中遇到的操作问题、错误提示能够进行判断和及时处理,出现机器故障可以进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文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1年第5号 被转发文件标题: 被转发文件文号: 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法律级次:税收规范性文件 税种: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有关规费: 税收优惠: 征收管理: 法律救济: 公布日期:2011-03-17 结束时间: 实施日期:2011-03-18 时效性:有效 主题词: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 调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1年第5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巩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中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预

征工作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差别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问题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取得的收入,按如下规定实行差别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政策规定销售各类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保障性住房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指定经营单位回购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按照政策规定向特定对象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含比照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管理)等具有保障性质的各类住房。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新办理预售许可和现房销售确认的商品房取得的收入,按照预计增值率实行2%至5%的幅度预征率。 容积率小于1.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最低按照销售收入的3%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办理预售许可和现房销售确认的商品房取得的收入,仍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门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0〕677号)中确定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执行。 (四)关于实行土地增值税幅度预征率的相关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预售方案和现房销售方案中填报土地成本、建安成本和销售价格等信息,并匡算预计增值额和增值率,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上述信息及时传递至市地税部门;主管税务机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京财税〔2010〕18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缴纳个人所得税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 〔2001〕84号)等文件及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于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 三、投资者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及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年度(季度)申报表》(附件1)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凡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年度终了时不再汇算,也不弥补企业的亏损。 五、每年12月底前,主管税务机关对需要变更征收方式的企业,审核其财务核算、投资人的纳税情况,并填写《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附件2),征收方式确定后应告知企业。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做变更。 六、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相关政策业务辅导,督促其建账建制,符合查账征税条件后,税务机关应及时调整征收方式。 七、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以下文件及文件中 部分条款同时停止执行: 1.《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的补充规定》(京财税〔2001〕6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及其附件1、附件3。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律师事务所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京地税个〔2005〕69号)。 附件: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 得税年度(季度)申报表》 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 方式鉴定表》

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

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补充通知 文号:京地税法〔2010〕113号 被转发文件文号:国税函〔2010〕218号 发布日期:2010-6-9 国家或地区:外国 分类:其他文件 执行状态:执行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0〕21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补充通 知 国税函〔2010〕2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协助我国居民企业和个人在境外投资、经营和提供劳务等活动中享受我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各项待遇,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9号)。各地按通知规定,较好地开展了证明开具工作。部分税务机关执行中也反映出一些问题需要明确。现就进一步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在现行证明内容中增加“为享受中国与______国税收协定待遇的目的”一语。即修改后的证明内容为:“为享受中国与_____国税收协定待遇的目的,经中国税务主管当局国家税务总局授权,兹证明上述纳税人是中国税收意义上的居民。”修改后的表样见附件1。 二、开具证明应规范填写开具证明的税务机关中英文名称,并由局长签字后加盖公章。 三、中国居民公司境内、外分公司要求开具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由其总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 四、缔约国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对居民证明式样有特殊要求或其自行设计表格要给予签字盖章以证明纳税人是我国税收居民的,在完成对该居民填写的《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内容审核后,予以办理。 五、请各省市税务机关将本地区年度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情况进行汇总,填报《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并于次年3月底前报税务总局。 附件:1.《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2.《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情况汇总表(年度)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北京地税网上报税流程

北京地税网上报税流程 标签:北京地税网上报税流程 1、进入北京地税网站首页--办税中心 https://www.360docs.net/doc/926287738.html,/bszx/index.htm 2、综合申报 (1)纳税申报--进入 (2)进入北京地方税务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 https://www.360docs.net/doc/926287738.html,/login.jsp (3)用户标识:用计算机代码登陆 密码: (4)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 非正常户管理 注销税务登记 税收证明管理 网上纳税服务-网上纳税申报 -企业综合申报 -重点税源户网上录入财务报表 系统管理--用户个人信息维护 以上是登陆后的界面,一般申报就是--企业综合申报 (5)企业综合申报-- 有税申报进入“有税申报”--选择税目--“继续”-填写金额--保存--形成缴款书

无税申报进入“无税申报”--保存 (6)如果有减免税则填写减免税申报表,如果没有则不用填写。 如果是纯地税户,季度末要填写所得税申报表,如果有国税业务则在国税申报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个税申报流程:http://211.157.219.21/003.htm) (1)进入北京地税网站首页--办税中心-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进入 (2)https://www.360docs.net/doc/926287738.html,/index.htm 代扣代缴单位使用--单位基础信息申报 单位基础信息修改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单位明细申报--点击进入 https://www.360docs.net/doc/926287738.html,/001.htm (3)填写个税明细申报表 a.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表下载 "excel格式填写软件" 点击进入--表格下载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表--点击进入--下载(找地方保存)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补税申报表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退税申报表 b.填写明细申报表 打开下载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表”--原则“启用宏” 注:灰体字的为表格自动生成。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政办发[2009]67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8.08 【实施日期】2009.08.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 通知 (京政办发〔2009〕6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八月八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设立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简称市地税局)。市地税局是负责本市地方税收工作的市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转变的职责。 1.加强推进本市纳税服务体系建设,着力改进纳税服务的职责,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强化为中央在京单位和本市相关产业发展提供纳税服务的职责。 2.强化内部审计职责,加强对本系统财务管理工作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监督,推进廉政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地方税收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国家法律法规授权的本市地方税收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贯彻落实国家税收政策和措施的实施办法,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负责对税收法律法规在本市执行中的征管和一般性问题进行解释。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市政府确定的预算收入计划指标,负责编报本市地方税收收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开展税源调查,加强地方税收收入的分析预测,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地方税收收入分析情况。

北京地方税务.纳税人网上申报流程

北京地方税务 纳税人网上申报 目录 1.登录 (3) 1.1找到登录页面 (3) 1.2登录系统 (5) 2.网上申报 (6) 2.1无税申报 (6) 2.1.1用户名口令用户的无税申报 (7) 2.1.2CA证书用户的无税申报 (8) 2.2有税申报 (9) 2.2.1设置常用的税目 (10) 2.2.2申报数据录入 (11) 2.2.3查看本期缴款书 (17) 3.申报资料 (20) 3.1填写查账征收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年度申报表 (20) 3.2填写减免税申报表 (22) 3.3填写企业基本财务指标情况表 (24) 3.4填写外企营业税申报表 (26) 3.4.1填写外企营业税申报表-按实申报 (27) 3.4.2填写外企营业税申报表-核定征收 (29) 3.4.3填写外企营业税申报表-经费换算 (31) 3.5填写印花税年度报告表 (33) 4.电子原件查询 (35) 4.1证书用户电子原件查询 (35) 4.1.1电子原件查询-查询条件界面 (35) 4.1.2电子原件查询-查询结果界面 (37) 4.1.3电子原件查询-电子原件数据明细 (38) 4.1.4电子原件查询-电子原件下载 (39) 5.自然人申报 (39) 5.1自然人申报数据录入 (39) 5.2外币数据输入计算折合人民币 (41) 5.3缴款书明细页面 (42) 6.用户个人信息维护 (42) 7.常见问题的处理 (45) 7.1税库行联网常见问题解答 (45)

7.1.1三方协议验证相关问题 (45) 7.1.2实时扣款相关问题 (45) 7.1.3银行端查询缴款业务 (46) 7.2其他常见问题解答 (47) 1.登录问题解答: (47) 2.CA证书登陆问题解答: (47) 3.网上申报常见问题解答: (47) 4打印常见问题解答: (49) 7.3系统常见报错信息处理 (49) 1.1.登录 1.11.1找到登录页面 找到“北京地方税务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的登录页面有两种方式: 方式一: ①登录https://www.360docs.net/doc/926287738.html,

北京互联网地税局操作手册

北京互联网地税局操作手册 税务登记跨区迁移网上办理项目 (企业版) 北京立思辰电子系统技术公司

目录 1. 文档说明 (2) 2. 业务说明 (2) 2.1. 功能介绍 (2) 2.2. 业务规则 (2) 3. 软件功能 (3) 3.1. 提交申请 (3) 3.1.1. 操作介绍 (3) 3.1.2. 注意事项 (5) 3.2. 管理申请 (5) 3.2.1. 操作介绍 (5) 3.2.2. 注意事项 (7) 4. 常见问题 (7)

1.文档说明 本文档是北京互联网地税局操作手册的一个分册,文档主要内容为北京市内跨区迁移网上办理的业务流程及操作功能的介绍,以便指导用户使用北京互联网地税局软件。文档中的界面截图仅作参考,如与软件实际界面有差别,请以软件为准。 2.业务说明 2.1.功能介绍 跨区迁移申请主要业务流程如下: 2.2.业务规则 1.企业纳税人为非跨区财产税源登记企业且使用“北京法人一证通”证 书登录系统后,才可以使用本功能。 2.企业纳税人在网上提交跨区迁移申请,审批通过后,迁出以及迁入操作 全部由税务机关在网上完成,纳税人无须在上门办理。 3.企业纳税人在同一时间只能提出一次跨区迁移申请,申请未受理完毕前, 不可重复提交申请。 4.对于有未完结事项的纳税人,需要先将未完结事项处理完成,再进行迁 出、迁入操作,未完结事项包括: (1)纳税人存在已发起未办结的待办任务 (2)纳税人房土两税税源信息未终止纳税义务 (3)纳税人存在未申报记录(不包含本月) (4)纳税人存在非规费欠费 (5)纳税人存在尚未处理完毕的税收违法行为

(6)纳税人存在未注销的出口退税资格 (7)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停业或清算户 (8)纳税人存在未缴销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9)纳税人为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 (10)纳税人存在呆账 (11)纳税人存在未注销的防伪税控资格 (12)纳税人有未缴销的空白发票 (13)纳税人有多缴税款 (14)纳税人有未报送资料(不包含本月) (15)纳税人存在土地增值税信息 (16)纳税人存在规费欠费 (17)纳税人存在社保费欠费 (18)纳税人存在未结报的税收票证信息 (19)纳税人存在在查的案件 (20)纳税人存在未完成的纳税评估 3.软件功能 北京市内税务登记跨区迁移网上办理项目主要有2项功能: 1.提交申请:用于纳税人在网上提交跨区迁移申请。 2.管理申请:用于纳税人对已提交的跨区迁移申请进行管理。 3.1.提交申请 3.1.1.操作介绍 3.1.1.1.磁贴入口 登录北京互联网地税局,在主页面中找到并点击“涉税事项办理”,之后,在打开的页面中点击变更登记下的“跨区迁移”模块,如下图: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表

填表说明: 纳税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据实填报下列内容。 1、划“*”为必填项目,纳税人应据实填报。 2、纳税人名称:请按单位公章填写中文名称全称。 3、组织机构代码:请按技术监督局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上的9位码填写。 4、批准成立证照或文件号码:如您属于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请填写完整的工 商注册号(营业执照号码);如属于工商部门不核发营业执照的,请按批准开业部门的批准文件和证书填写。 5、注册地:请按营业执照或其他批准成立证照上的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填写。 6、经营地:请按单位实际经营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填写。 7、网站网址:如您单位有主页,请据实填写网站地址。 8、经营范围:如您属于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请按您工商执照填写;如属于工 商部门不发执照的,请按批准成立部门核发的证照和文件填写。 9、注册资本或投资总额:如您属于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请按照工商执照上的 注册资金数额填写;如属于工商部门不发执照的,请按实际投资总额或按批准文件上注明的投资总额填写。 10、核算形式或预算方式:企业请填写“独立核算”或“非独立核算”;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填写预算方式。 11、法人代表(负责人):请按营业执照上的法人代表或批准文件上的负责人姓名填写,并如实填写身份证件种类、号码和联系方式。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税务代

理人,填写要求相同。 15、投资各方名称: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个人合伙、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填写。请填写参股、出资各方的单位公章上的全称;如果参股出资方中有自然人,必须填写全部参股、出资个人的姓名;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填写主要参股、出资方的名称。 16、投资方证件或证件号码:请填写参股、出资各方的税务登记证及号码;如果参股出资方中有自然人,必须填写其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17、所占投资比例:请按公司章程、协议上的内容如实填写。 18、其中自然人投资比例合计(%):按公司章程、协议上的内容如实填写,投资各方中自然人投资比例的总和;19、其中外资投资比例合计(%):按公司章程、协议上的内容如实填写,投资各方中所有外方(包括外籍个人)投资比例的总和; 20、分支机构名称、地址、税务登记证号:如果您单位没有下属分支机构,则本栏目可以不填;如您单位是有“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则需如实填写本单位所属的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相关信息。(若登记表中所列表格不够用,请另附纸书写。)21、企业总机构情况:如果您单位是只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则需填写本单位所属的企业总机构的情况。如果无营业执照超过180天异地经营的项目,则需填写本单位名称、地址、税务登记证号、计算机代码、法人代表姓名和法人身份证件号、联系电话,并在表头“纳税人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批准成立证照或文件号码”、“注册地”栏中填写本单位的相关信息。 22、开户银行名称、帐号、是否基本帐号、币种:请据实填写本单位开设的所有银行帐号,如登记表所列表格不够用,请另附纸书写,开户银行名称必须明确到分理处。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系统V30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系统V3.2 免安装程序安装手册 北京博士山科技有限公司 2011年9月1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系统V3.2》免安装程序安装手册 安装声明 ●用户须知 1.为确保本《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系统》功能的完整性,并确保您作为用户的正当权 益,请使用正版软件或者从合法渠道下载的软件。 2.用户必须合法使用本软件,并承担使用本软件之所有法律责任。 3.用户不得对本《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系统》进行修改、分解、反汇编、反编译,以 作任何商业用途。 4.北京博士山科技有限公司为合法的产品用户提供技术支持与服务。 5.软件安装时请用户查看要安装的机器的硬件配置和系统配置是否满足需求。 6.本软件有可能和其他软件冲突,请您最好在机器中单独安装本软件。 7.软件安装时请您先退出机器上防病毒软件和防火墙软件,然后安装本软件。 ●技术支持与服务 业务咨询热线:12366 技术咨询热线:4006022366 软件下载地址:https://www.360docs.net/doc/926287738.html,/download.html ●如何使用本手册 安装时请仔细阅读本软件,按照安装手册进行安装,安装完毕以后,需要按照各个版本的注意事项进行差别安装。

目录 1、系统运行安装操作环境 (2) 2、WINDOWS2000以上操作系统安装操作 (2) 2.1、软件下载 (2) 2.2、安装前准备........................................................................................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软件安装 (4) 2.4、软件初次运行 (5) 3、WINDOWS98操作系统安装操作 (8) 3.1、软件下载 (8) 3.2、安装前准备 (9) 3.3、软件安装 (10) 3.4、安装服务 (11) 3.5、软件初次运行 (18) 4、附件:字体配置 (20) 4.1 WIN V ISTA/W IN7字体配置 (20) 4.2 WIN X P/2000/2003/98字体配置 (24)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投资者在每季度终了后 15 日内及年度终了后 3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京财税〔2010〕18 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采取 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缴纳个人所得税应按照《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 〔2000〕91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国税发 〔2002〕123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 的通 知》(国税函〔2001〕84 号)等文件及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于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年度(季度)申报表》(附件 1)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凡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年度终了时不再汇算,也不弥补企业的亏损。 五、每年 12 月底前,主管税务机关对需要变更征收方式的企业,审核其财务核算、投资人的纳税情况, 并填写《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附件 2),征收方式确定后应告 知企业。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做变更。 六、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相关政策业务辅导,督促其建账建制,符合查 账征税条件后,税务机关应及时调整征收方式。 七、本通知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以下文件及文件中 部分条款同时停止执行: 1.《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 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的补充规定》(京财税〔2001〕6 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 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及其附件 1、附件 3。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律师事务所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京地税个 〔2005〕69 号)。 附件: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 得税年度(季度)申报表》 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 方式鉴定表》

北京市地税局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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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税局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有关 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标 签】土地增值税问题 【业务主题】土地增值税 【来 源】 为加强我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文件规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发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8号),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施行后,我市土地增值税政策中普通住宅如何确认? 答:纳税人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税务机关应按单套房屋销售时同级别土地上的普通住房标准对普通住宅进行审核确认。 二、土地增值税普通住宅审核确认工作的政策衔接是如何规定的? 答:公告施行前,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清算鉴证报告已经税务机关受理的,土地增值税普通住宅的审核确认仍按原政策执行。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开发项目中包含多种类型房屋的,应如何计税? 答:纳税人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开发项目中包含多种类型房屋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应区分为普通住宅和其他商品房两类分别计算增值额。 四、个人转让存量房征收土地增值税时,对既不能提供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证明的,应如何计税? 答: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我市对个人转让存量房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率已滞后于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为解决此问题,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

规定,此次我市对个人转让存量房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率进行了调整。 公告规定 “个人转让存量房征收土地增值税时,对既不能提供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证明的,税务机关可采取核定征收办法,按转让存量房交易价格全额5%的征收率计征土地增值税”。凡存量房交易的纳税人自公告施行之日起办理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的,按本规定执行。 对个人转让存量住房的,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三条规定,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公告规定,自公告施行之日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二手房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6〕456号)中第三条“对既不能够提供购房发票证明,又不能提供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的,税务机关可采取核定征收办法,按转让二手房交易价格全额的1%征收率计征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废止。 关联知识: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管理处--补贴、津贴性质的收入免税规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管理处 https://www.360docs.net/doc/926287738.html,/nszn/nszn_nr.asp?id=54 补贴、津贴性质的收入免税规定 (一)对中国科学院院士按每人每月200元发给的院士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科学院院士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4]118号) (二)对依据《国务院关于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实行资深院士制度的通知》(国发[1998]8号)的规定,发给中国科学院资深院士和中国工程院资深院士每人每年1万元的资深院士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资深院士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118号) (三)对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京税五[1994]375号) (四)对于中央统战部、组织部按规定发给民主党派有关人士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京税五[1994]375号)(五)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老干部保姆费(护理费),在计税时允许扣除,不纳入应纳税所得额。(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1994]187号) (六)军队(武警部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中的津贴、补贴免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具体项目:政府特殊津贴、福利补助(指生活困难补助)、夫妻分居补助费、随军家属无工作生活困难补助、独生子女保健费、子女保教补助费;对以下补贴、津贴暂不征税:军人职业津贴、军队设立的艰苦地区补助、专业性补助、基层军官岗位津贴(营连排长岗位津贴)、伙食补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14号) (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 (八)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电话大全

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0号100044 88372015 第一税务所:63574414 第二税务所:83515395 第三税务所:83515400 第四税务所:63574224 第五税务所:83515394 第六税务所:83517200 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隆庆街甲4号100176 67881053 67870150 北京市西站地区国家税务局 宣武区莲花池东路96号(北京天莲大厦)100055 63345885 63345886 东城区国家税务局 东城区礼士胡同133号100010 65133585 64130751 票证中心:东城区和平东街6区84226347 西城区国家税务局 西城区二龙路乙33号100032 66027666 票证中心:西城区二龙路乙33号306室66027689 办税服务厅:机关办公楼一层66027760 崇文区国家税务局 崇文区天坛东路甲72号100061 67123180 67146831(举报) 办税服务厅:崇文区天坛东路甲72号67122299-3150 宣武区国家税务局 宣武区四平园7号楼100052 63586404(稽查局) 票证中心:宣武区四平园7号楼83539722 朝阳区国家税务局 朝阳区左家庄东里甲3号10002 64661133 65978549(税务登记咨询) 海淀区国家税务局 海淀区万柳中路8号100089 62545446 丰台区国家税务局 丰台区西四环南路36号100073 63811915 63811922(稽查局举报)63813643(监察室 举报)

石景山区石景山路61号100043 68862873(涉税举报)68826180(执法举报)办税服务厅:石景山区杨庄东路11号88928978 门头沟区国家税务局 门头沟区新桥南大街39号102300 69865090 69804071 大兴区国家税务局 大兴区黄村镇义和庄东里102600 69242176 69253017(偷税举报) 票证中心:大兴工业开发区科苑路5号61273196 房山区国家税务局 房山区良乡镇政通路9号102488 81389600 69313739(涉税举报)票证中心:房山区良乡镇政通路9号81389617 81389622 昌平区国家税务局 昌平南大街101100 69701848(总机) 延庆国家税务局 延庆县香苑街3号102100 69142084 通州区国家税务局 通州区运河西大街101101 81522307 81252307(举报) 票证中心:通州区玉桥西里71号81522037 顺义区国家税务局 顺义区府前东街7号101300 69462203 69462346(举报) 密云县国家税务局 密云县东门外101500 69042376 票证中心:密云县鼓楼东大街21号69044440 怀柔区国家税务局 怀柔区南大街15号101400 69642748 平谷区国家税务局 平谷区府前西街24号101200 51321009 51321216(举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地址电话大全单位名称地址电话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 网上申报操作说明 网上申报系统是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本系统,纳税人可以实现通过Internet登录到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的网站上进行各类地税应纳税款的申报。 “网上申报子系统”包括以下几个功能模块:企业综合申报、自然人申报。 一、登录 在石景山区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926287738.html,)或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926287738.html,)选择“网上纳税申报”,填写计算机代码和密码后登录进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在功能菜单界面中选择“网上纳税服务”中的“网上纳税申报”——“企业综合申报”,即可进行网上申报操作了。 密码要由税务机关在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的税务登记——生成网上用户界面中授予,并生成“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上纳税服务用户通知单”予以告知。纳税人可以在登录后自行修改。

“综合申报”的主要功能是纳税人进入企业综合申报后,系统为纳税人显示地税局的公告(对所有或一部分类型的纳税人的通知)和针对本纳税人的通知、提醒信息等,纳税人看完相应的信息后,进入选择申报的税目、申报资料的页面,在此页面上纳税人可以选择本期要申报的税目,系统根据纳税人选择的税目,生成申报页面,纳税人填写相应的申报数据,数据保存后,系统会生成相应的缴款书数据,并提供打印,纳税人可以手工抄写缴款书或用税务局指定的打印机打印出缴款书,纳税人拿着缴款书就可 以到银行缴款。

除了申报缴款外,对于纳税人有特殊税种、特殊征收方式的情况,纳税人还需要填写相应的申报资料数据,即在选择税目的页面上有相应的申报资料的链接,纳税人选择相应要填写的表名,进入相应的表格页面进行数据填写保存的操作。 二、显示告知事项 在选单界面中选择“网上申报”子系统后,弹出的第一个界面是“告知事项”。这里显示的是税务机关发给纳税人的所有通知,应务必阅读。阅读完通知后,点击“继续”按钮,进入申报主界面。

实名认证-北京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实名制办税升级改造项目 (微信版) 操作手册 北京立思辰电子系统技术公司

目录 1.文档说明 (3) 2.业务说明 (3) 2.1. 功能介绍 (3) 2.2. 业务规则 (3) 3.软件功能 (3) 6.1. 用户注册 (3) 6.1.1. 操作介绍 (3) 6.1.2. 注意事项 (7) 6.2. 用户实名认证 (7) 6.2.1. 操作介绍 (8) 6.2.2. 注意事项 (12) 6.3. 个人信息维护 (12) 6.3.1. 操作介绍 (12) 6.3.2. 注意事项 (17) 4.常见问题 (17)

1.文档说明 本文档是北京互联网地税局操作手册的一个分册,文档主要内容为实名制办税的业务流程及操作功能的介绍,以便指导用户使用北京互联网地税局软件。文档中的界面截图仅作参考,如与软件实际界面有差别,请以软件为准。 2.业务说明 2.1.功能介绍 本功能用于纳税人通过手机微信客户端进行办税人员的注册、实名认证及个人信息的维护。 2.2.业务规则 1.未注册认证的用户可以通过本功能进行注册认证 2.已注册未认证的用户可以通过本功能进行实名认证 3.已注册的用户可以通过本功能对注册时上传的身份证件图片、头像影像 图片,手机号码及登录密码进行修改维护 3.软件功能 1.用户注册 2.用户实名认证 3.个人信息维护 6.1.用户注册 用于未注册的企业办税人员进行用户注册及实名认证 6.1.1.操作介绍

6.1.1.1.磁贴入口 纳税人登录微信客户端,关注“北京地税公众号”,在公众号中,点击“我要办”功能,之后选择企业办税下的“企业办税人员注册认证”->“注册认证”,进入用户注册和实名认证页面 图一(企业办税人员注册认证页面)图二(用户注册和实名认证页面) 6.1.1.2.用户注册 1.在用户注册和实名认证页面中点击【用户注册】,打开用户注册页面,输入用 户信息,点击【下一步】按钮

北京互联网地税局操作手册 企业办税人员网上实名认证

文档编号BJDS-XMGL-SC-SMZBSSJGZ-NSR -20171023 版本号V1.0 北京互联网地税局操作手册 企业办税人员网上实名认证 (企业版) 北京立思辰电子系统技术公司 2017年10月

版本记录

北京互联网地税局操作实名制办税升级改造项目(企业版) 目录 1. 文档说明 (2) 2. 业务说明 (2) 2.1. 功能介绍 (2) 2.2. 业务规则 (2) 3. 软件功能 (2) 3.1. 注册认证 (3) 3.1.1. 操作介绍 (3) 3.1.2. 注意事项 (11) 3.2. 实名办税人员维护 (11) 3.2.1. 操作介绍 (12) 3.2.2. 注意事项 (16) 4. 常见问题 (17)

1. 文档说明 本文档是北京互联网地税局操作手册的一个分册,文档主要内容为实名制办税的业务流程及操作功能的介绍,以便指导用户使用北京互联网地税局软件。文档中的界面截图仅作参考,如与软件实际界面有差别,请以软件为准。 2. 业务说明 2.1. 功能介绍 实名制办税升级改造项目主要业务流程如下: 系统功能主要实现了办税人员注册认证以及实名办税人员与企业的关联操作。 2.2. 业务规则 1. 未注册、实名认证的用户可以通过本系统进行注册认证。 2. 系统可自动带出核心征管系统中登记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 人、自然人股东信息,方便用户进行实名办税人员关联,其中,实名 认证通过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可由系统进行自动关联。 3. 用户可在系统中通过输入实名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自行关联临时授权人 员、税务代理人。 4. 当核心征管系统中登记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自然 人股东发生变更时,系统对已关联企业的被变更人员进行失效处理, 同时在实名办税人员维护功能中显示变更后的人员信息。 3. 软件功能 企业网上实名认证主要有2项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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