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加爵故意杀人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范文)

马加爵故意杀人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范文)
马加爵故意杀人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范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04)昆刑一初字第107号公诉机关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文杨,男,白族,1954年7月14日出生,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区泸水县人,农民。系被害人唐学李父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先和,女,汉族,1958年3月3日出生,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区泸水县人,农民。系被害人唐学李母亲。

诉讼代理人:李俊华、孙可,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邵渭清,男,汉族,1945年4月19日出生,农民,广西梧州市人。系被害人邵瑞杰父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燮梅,女,汉族,1954年8月8日出生,农民,广西梧州市人。系被害人邵瑞杰母亲。

诉讼代理人:卢泽铭,文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绍权,男,苗族,1953年10月15日出生,云南省开远市羊街区人,农民。系被害人杨开红父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存英,女,苗族,1953年2月5日出生,云南省开远市羊街区人,农民。系被害人杨开红母亲。

诉讼代理人:耿国平、陈磊,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加爵,男,汉族,1981年5月4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系云南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生物技术专业2000级学生。2004年3月17日因涉嫌故意杀人被昆明市公安局经济文化保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经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拘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赵耀,照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冯明俊,昆明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公刑诉(2004)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加爵犯故意杀人罪,于2004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文杨、唐先和、邵渭清、黄燮梅、杨绍权、马存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彬彬、李云兵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文杨、唐先和、邵渭清、

黄燮梅、杨绍权、马存英及其诉讼代理人李俊华、孙可、卢泽铭、耿国平、陈磊,被告人马加爵及其辩护人赵耀、冯明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4年2月上旬,被告人马加爵在本市云南大学鼎鑫学生公寓与其同学唐学李、邵瑞杰、杨开红等人在打牌过程中发生冲突,于是产生了杀害唐学李、邵瑞杰、杨开红、龚博四人的念头。尔后,被告人马加爵为实施犯罪积极进行准备,其在昆明市张官营旧货市场160号以20元购买木柄铁锤一把,藏匿于鼎鑫公寓6幢317室自己的衣柜内,又在北站附近办理了一张姓名为陈芬良的假身份证,并到昆明火车站先后购买了昆明至广州、昆明至南宁的火车票。

2004年2月13日晚23时许,被告人马加爵趁唐学李坐在317宿舍内看报纸之机,从衣柜内将事先准备好的铁锤取出,从背后打击唐学李头部致其死亡,拿走其随身携带的工商银行“灵通卡”及波导手机一部和少量现金。然后将唐学李尸体藏匿于宿舍317—4衣柜内,并用报纸、毛巾和水清理了现场,用事先准备的透明胶带纸将报纸贴在柜内遮挡尸体,将衣柜锁住。2月14日晚23时许,被告人马加爵趁邵瑞杰在317宿舍内洗脚之机,用铁锤从背后打击邵瑞杰的头部致其死亡,并用黑色塑料袋套住邵的头部,拿走其随身携带的少量现金,将邵瑞杰的尸体藏匿于317—3衣柜内,清理了现场后将衣柜锁住。2月15日中午,被告人马加爵趁杨开红坐在317宿舍看报纸之机,用铁锤从其背后打击杨开红头部致其死亡,并用黑色塑料袋套住杨的头部,拿走其随身携带的西门子手机一部及少量现金,将杨开红的尸体藏匿于317—9衣柜内,清理了现场后将衣柜锁住。2月15日晚19时许,被告人马加爵到鼎鑫公寓5幢418室以打牌为借口,将龚博骗到317宿舍趁其坐着看报纸之机,用铁锤从背后打击龚博头部致其死亡,并用黑色塑料袋套住其头部,拿走其随身携带的少量现金,将龚博的尸体藏匿于317—2衣柜内,清理了现场后将衣柜锁住。被告人马加爵于2月15日将拿走的二部手机丢到盘龙江里,“灵通卡”在银行取款时被吞卡。马加爵作案后于2月15日晚23时许,乘坐昆明至广州的火车逃离昆明。2004年3月15日晚,在公安部的通缉下,马加爵在海南省三亚市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昆明市公安局法医鉴定:4名被害人均系被他人用锤类工具打击头部至颅脑损伤死亡。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

宣读了被告人马加爵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茶丽芳、赵蓉、杜永辉、王大明、林昆等证人的证言,发、破案经过、物证鉴定书,并出示了刑事摄影照片及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加爵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文杨、唐先和提出诉讼请求:①请求依据刑法规定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②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赔偿因故意杀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60343.35元。其中:误工费309.45元、丧葬费6214.50元、死亡赔偿金152871.40元、交通费768元、住宿费180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邵渭清、黄燮梅提出诉讼请求:①请求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的法律责任;②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向原告人支付邵瑞杰的死亡赔偿金152880元,丧葬费1600元、交通、住宿费共1063元、误工费1200元、精神赔偿损失费2000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356743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绍权、马存英提出诉讼请求:①请求依据刑法规定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②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赔偿因故意杀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计人民币310217.30元。其中:丧葬费6214.50元、误工费309.40元、死亡赔偿金152871.4元、交通费552元、住宿费270元、精神抚慰金150000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文杨、唐先和的诉讼代理人提出:原告人所提诉讼请求,实现的机会为零,之所以提出,其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目的是要被告人知道,他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请求法庭予以支持其诉讼请求的代理意见。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邵渭清、黄燮梅的诉讼代理人提出:原告人的家庭已经因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虽然原告人也清楚赔偿可能得不到,但仍希望法庭能伸张正义,予以公正判处的代理意见。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绍权、马存英的诉讼代理人提出:原告人向被告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于法有据,虽然被告人不具有赔偿能力,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可能得到执行,但之所以提出是为了让被告人知道他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也要

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被告人马加爵对起诉书指控的其杀害唐学李、邵瑞杰、杨开红、龚博的事实不持异议,未提出辩解意见;对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提诉讼请求表示:应该赔偿,但没有个人财产可供赔偿。

被告人马加爵的辩护人提出:①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加爵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②不同意公诉机关指控马加爵因为打牌就杀死四位同学的说法,该说法不符合逻辑,该案的动机尚无法确定,公诉机关指控的动机不可信;③在犯罪现场发现了马加爵的血迹,虽然不影响对马加爵的定罪,但马加爵是否受了伤应予查清;④被告人马加爵的精神状态存在问题;⑤被告人马加爵在三亚市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⑥被告人马加爵认罪态度好,真诚悔罪,犯罪前无前科,请求法庭应当考虑给予失足青年悔过自新的机会,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马加爵慎重处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加爵因与同学唐学李、邵瑞杰、杨开红等人为琐事积怨,马加爵认为邵瑞杰、杨开红等人说自己为人差、性格古怪等,并认为自己在学校的名声受到了他们的诋毁,原因都是邵瑞杰、杨开红、龚博等人所致,感到绝望,于是决意杀人,因担心同宿舍的唐学李妨碍其作案,所以决定将4人一起杀害。

犯意确定后,被告人马加爵到本市张官营旧货市场购买了铁锤;并制作了假身份证;到昆明火车站购买了火车票,以便作案后逃跑。被告人马加爵还特意对宿舍进行了布置,以便作案。

2004年2月13日23时许至2月15日19时许,连续三天被告人马加爵在317宿舍内,采用铁锤打击受害人头部的同一犯罪手段,先后将唐学李、邵瑞杰、杨开红、龚博杀害,并将尸体分别藏匿于317宿舍柜子内,清洗、打扫现场后潜逃。经公安部通缉,被告人马加爵于2004年3月15日19时许在海南省三亚市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马加爵的供述称:2004年2月13日下午,其在昆明市云南大学鼎鑫学生公寓与同学唐学李、邵瑞杰、杨开红等人在打牌过程中发生冲突,于是产生了杀害唐学李、邵瑞杰、杨开红、龚搏4人的念头。当晚,只有唐学李在宿舍内,邵瑞杰在别的宿舍里休息。其便用锤子敲打唐的头部,唐倒地抽动了几下,之后就没有呼吸了。作案后,其

把地上及桌上的血擦干,把唐放到衣柜里,用报纸等物包好。因为学校没有开课,没人发现。第二天,其继续与同学打牌。2月14日晚,其趁邵瑞杰洗脚的时候,用同样手法将邵杀死,事后仍将尸体塞入衣柜。2月15日中午,杨开宏到其宿舍找邵打麻将,其称邵一会儿就回来,后便在杨看报纸等的时候用同样手法将杨杀害。傍晚,王大明叫其打牌。其没去,跑到1幢402室将龚博叫到其的宿舍用同样手法将其杀害。刚处理完龚博的尸体,林昆找其打牌。其觉得林风平时对自己不错,就没下手。之后其就从学校打出租车到了昆明火车站。在车站,其因身上藏着假身份证,被当地警方没收后放行。随后坐上早已买好票的从昆明到广州的火车。2月17日早晨到达广州,但没地方可去。当日中午12时,在广州火车站旁的流花宾馆前,其看到有广州到三亚的长途车就上了车。2月18日凌晨到了三亚。此后,其扮成乞丐并装傻在三亚活动,直至2004年3月15日晚,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被告人马加爵的供述证明了其与被害人唐学李、邵瑞杰、杨开红、龚搏因打牌发生纠纷后,杀害四被害人的经过,及其后利用假身份证逃离公安机关追捕的事实。

(二)证人证言

1、证人茶丽芳的证言证实,2004年2月15日晚8时30分,其在云南大学校门口卖小吃,看到其同学马加爵匆匆忙忙从学校出来,然后就打出租车走了。

2、证人赵蓉的证言证实,其与被害人唐学李是男女朋友,2004年2月13日17时,其与唐一起在学校食堂吃晚饭,当时唐跟其提起过,因打牌与马加爵发生冲突。但自那次见面之后,其再也没联系不到唐了。

3、证人杜永辉的证言证实,2004年2月13日下午,其在被告人马加爵宿舍看马与唐学李、邵瑞杰、杨开红等人打牌。在打牌过程中马与唐学李、邵瑞杰、杨开红等人发生冲突,当时唐学李、邵瑞杰、杨开红等人都嘲笑马,马很气愤。

4、证人王大明的证言证实,2004年2月15日17时左右,其去被告人马加爵宿舍,找马打牌,但马拒绝了。马称有事要去找龚博,当时马宿舍只有马一个人在。

5、证人林昆的证言证实, 2004年2月15日18时左右,其去被告人马加爵宿舍,找马打牌。但马宿舍门关着,敲了很久门,马才开门,并说不去打牌要整理宿舍。当时马神情有点慌张。

(三)鉴定结论

1、昆明市公安局(2004)公刑物鉴法验字第421号物证鉴定书证实,被告人马加爵潜逃时使用了事先制作的假身份证。

2、昆明市公安局(2004)公刑物鉴法证字第1 1 1 6号物证检验报告证实,(1)李文杨的血、唐先和的血与死者唐学李的血基因型符合亲缘关系。(2)云南大学鼎鑫公寓6幢317室衣柜东侧地面血迹与死者邵瑞杰的血基因型相同。(3)云南大学鼎鑫公寓6幢317室衣柜东侧墙面血迹与死者杨开红的血基因型相同。(4)室内地上《参考消息》报纸上的血指纹与被害人龚博的相同。

3、昆明市公安局宁公刑痕鉴字(2004)222号物证鉴定书证实,云南大学鼎鑫公寓6幢317室地上的A4打印纸上、《参考消息》报纸上的血指纹系被告人马加爵所遗留,而该血痕均来源于被害人。

4、昆明市公安局(2004)公刑物鉴文字163号物证鉴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在侦查中从肖红春处提取了被告人马加爵购买铁锤时遗留的两截铁锤木柄。经与公安机关在现场提取的铁锤比对,其中一截木柄是现场铁锤的整体分离物。

5、昆明市公安局(2004)公刑物鉴文字184号物证鉴定书证实,4名被害人分别为唐学李、邵瑞杰、杨开红和龚博。死亡原因均为钝性暴力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6、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书[云法鉴精字(2004)字第595号]证实,根据指定辩护人提出的申请,云南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于2004年4月17日对被告人马加爵进行了司法精神病鉴定,鉴定结论为:①被鉴定人马加爵无精神病。②被鉴定人马加爵在作案过程中精神状态正常,有完全责任能力。

(四)物证:①铁锤1把,庭审中经被告人马加爵辨认,系其捅被害人所使用的凶器;②假身份证一张,庭审中经被告人马加爵辨认,系其为逃离公安机关的追铺所事先准备的假身份证。

(五)发、破案经过证实了本案的案发及破案情况

(六)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图、刑事摄影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

(七)书证:

1、被告人马加爵与被害人唐学李、邵瑞杰、杨开红、龚搏的户籍材料、报案材料及公安机关接警记录证实,了被告人马加爵及被害人唐学李、邵瑞杰、杨开红、龚搏的年龄

及身份情况。

2、公安部通缉令及公安机关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马加爵被通缉,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在海南省三亚市将被告人马加爵抓获归案。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均经庭审质证,作为定案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加爵因不能正确处理同学间的人际关系,因琐事与被害人积怨,即产生报复杀人的恶念,为实施犯罪,被告人购买了作案凶器;为逃避罪责被告人制作了假身份证并购买了作案后逃往异地的火车票,经周密策划和准备,先后将4名同学杀害。被告人马加爵为了报复杀人而进行了一系列周密而细致的准备,积极实施犯罪,残忍地致4人死亡;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加爵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确认。各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提出的代理意见,法院已经充分注意并予以采纳。

针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二条规定“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精神损失赔偿要求以及要求判令被告人赔礼道歉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依照法律规定,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要求被告人马加爵赔偿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并判令被告人马加爵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人马加爵的诉讼代理人所提此节代理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对被告人马加爵的辩护人提出的申请法庭对被告人的精神状态重新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法院认为:辩护人在接受指定提出申请后,已由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组织了具

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在严格按照鉴定程序的前提下作出鉴定结论,就该鉴定的合法性、真实性,辩护人并未提出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否定,对无充分理由和证据支持而对鉴定结论存疑的臆断,法院不能支持。辩护人还提出:被告人的作案动机仅因打牌纠纷而产生有悖常理。法院认为:被告人马加爵具有其独立的意识、独立的个体特征,被告人马加爵当庭并未否认其曾经供述的作案动机,且经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存疑的法定因素已经排除,故被告人马加爵供述的作案动机有其自身基于生活、环境所形成的现实基础和个体特性,法院应予确认。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马加爵“自首”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马加爵当庭陈述其在潜逃过程中主观上并不想自首;在客观上被告人马加爵也无主动投案的事实;被告人马加爵在三亚市被抓获系因为在公安机关掌握大量相关证据后,确认其为重大犯罪嫌疑人,并由公安部向全国发布A级通缉令后,人民群众发现其行踪,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据此抓获被告人马加爵。基于以上三方面的事实和理由,被告人马加爵的行为不构成自首,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法院已经注意。

在本案中,被告人马加爵仅因同学之间的琐事发生纠纷,即产生杀害同学的犯罪故意,并积极准备、实施、完成了整个犯罪过程,凶残地杀害了与其共同生活、学习、住宿三年有余的4名同学,被告人马加爵声称“要毁灭自己也要毁灭他们”,并且连续、残忍地杀害多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利,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杀人犯意坚决,作案时手段残忍;在犯罪行为完成后畏罪潜逃。其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虽然被告人马加爵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但我国法律对公民的一切合法的权利给予了充分的保护,而公民的生命权利是一切权利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公民生命权利的保护置于《刑法》的重要位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对“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体现了法律对公民生命权利的保护,法律所体现的是我们所生存的社会对人的生命权利的珍视,任何无视他人生命权利的犯罪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加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

利终身;

二、被告人马加爵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文杨、唐先和人民币20000元;(此款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完毕)

三、被告人马加爵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邵渭清、黄燮梅人民币20000元;(此款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完毕)

四、被告人马加爵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绍权、马存英人民币20000元;(此款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完毕)

五、作案凶器铁锤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蔡霞

审判员何力龙

代理审判员沈小裴

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屈艳婷

从心理学角度分析马加爵事件

从心理学角度分析马加爵事件 一、案例简介 (一) 马加爵简介 籍贯:广西人宾阳县宾州镇马二村人。 1997年考上宾阳中学,为广西重点中学。 家境:四个子女,家境贫困。另有一女考上大学。取名:父亲 为儿取名马加爵,意喻“加官进爵” 智力:全国奥林匹克物理竞赛中获二等奖;计划性杀人,化装 乞丐逃追扑等行为表明其智力高。 (二)案件梗概 2004年2月23日在云南大学学生宿舍317房发现四具被害尸体。 2月24日公安部发出A级通缉令。 3月15日罪犯在海南三亚被抓获。 4月22日被判处死刑。 6月17上午9时被枪决。 (三)犯罪起因邵瑞杰:马加爵大学三年半最好的朋友,因为 打牌与马加爵发生口角,批评了马加爵的为人,于是被杀。 马加爵供述:“我跟邵瑞杰很好,邵还说我为人不好。我们那么 多年住在一起,我把邵当作朋友,真心的朋友也不多。想不到他们 这样说我的为人。我很绝望,我在云南大学一个朋友也没有……我 把他当朋友,他这么说我,我就恨他们。” 唐学李:没有在邵瑞杰 和马加爵的夺命牌局中争吵,也不曾和马加爵有任何过节。在唐学 李女友看来,二人甚至算是不错的朋友,唐平时喊马加爵“马哥”,

从来没有言语不慎得罪马加爵,只因为他暂时借住在马加爵宿舍里,那两天又总是睡在宿舍不爱出门,妨碍了马加爵的杀人计划,因而 被杀。马加爵亲口承认为什么第一个杀唐:“不是先后的问题,而 是下手的机会来了,他恰好那时在寝室。如果是别人,结果也会一样。” 龚博:和马加爵从来没有冲突,来往不多,同样没有参与马和 邵的牌局,因为过生日没请马加爵,而邵瑞杰又用此事教训马加爵:“就是因为你人品不好,所以龚博过生日都没叫你”因而被马加爵怀恨,惨遭杀害。 杨开红:马加爵正在宿舍里处理杀死邵瑞杰时留下的血迹时, 恰巧来到马加爵的宿舍找人,马加爵担心事情泄露,杀害了杨开红。 二、犯罪心理案例分析 (一)社会环境中的消极因素是马加爵犯罪心理的“滋生点” 心 理学认为:心理是人脑对客观世界能动的反映。人的犯罪心理的来 源同样是对客观世界消极因素能动反映的结果。马加爵生活的社会 环境中存在着大量的消极因素,为马加爵犯罪心理的产生提供了“土壤”,从宏观社会环境来讲,尽管整个社会进步在加快,社会更注重 人的生存和发展。但是不可否认目前社会仍存在较为严重的“贫富差 距加大”现象、“人生存和发展的不平等”现象、社会价值取向的功利 主义现象、社会交往中的“市侩化”现象。这些宏观社会环境中的消 极因素尽管不可能直接对马加爵个人产生巨大的影响,但它的影响 会通过与马加爵生活息息相关的微观社会环境折射出来。马加爵家 庭的贫困无法为他提供大学生活的基本物质需要,让他时常感到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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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再审应该如何写呢?今天,lw54小编特意为大家推荐1篇刑事附带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文,希望大家喜欢! 刑事附带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施xx,男,193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程度,出生地甘肃省榆中县,石河子市122团14连退休工人,住址:新疆石河子市二十五小区27栋楼352号。系被害人施玉军的父亲。 申请人:金兴菊,女,1947年4月8日出生,汉族,文盲,出生地甘肃省榆中县,石河子市122团14连退休工人,住址:新疆石河子市二十五小区27栋楼352号。系被害人施玉军的母亲。 申请人:王华,女,197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出生地新疆精河县哈热切恩格勒乡,奎屯铁路大酒店职工,住址:奎屯市南环路恒乐园28幢262号,系被害人施玉军之妻。 申请人:施润,男,200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系被害人施玉军之子。 申请人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院(2008)新刑二终字第37号刑事判决书,依法提起再审申请。 再审请求:请求判令被告人张俊杰赔偿申请人死亡赔偿金310280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告人张俊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经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07)乌中刑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8)新刑二终字第37号刑事判决书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现已生效,但两次判决均未将死亡赔偿金计入,申请人认为,两级人民法院的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恳请再审,支持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2003 年12 月26 日公告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这说明以往发布的‘死亡赔偿金即精神抚慰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诉请赔偿死亡赔偿金因其属于精神抚慰金性质,不予受理”与本《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相抵触,不再具有约束力,应视为作废。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在公布《人身损害解释》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第二项第( 五)条第 4 款指出:“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确定为收入损害的赔偿,而非‘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数额按照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客观标准

最高院答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

最高院工作答复: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问题 (法办﹝2011﹞159号) 最高人民法院对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议案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法办﹝2011﹞159号签发人:张军 对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039号建议的答复 孙晓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47号”与“法释(2002)17号”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赔偿范围是否应当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司法实践中争议很大,各方有不同意见。为规范附带民事诉讼审判工作,我院曾先后下发过四个司法解释。随着形势的发展,刑事政策的完善,当事人更加重视民事权利的维护。但是,由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以及当事人经济状况不同,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出现了“执法标准不一,赔偿数额过高,空判现象严重”等新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引发了许多涉诉上访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社会各界反应强烈,要求尽快解决。为了规范和做好附带民事诉讼工作,解决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我院于2007年启动了规范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标准的司法解释起草工作,但由于各方意见分歧,司法解释暂时还难以出台,有关问题正在研究中。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问题,我院的倾向性意见是: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只应赔偿直接物质损失,即按照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害赔偿,一般不包括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但经过调解,被告人有赔偿能力且愿意赔偿更大数额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调解不成,被告人确实不具备赔偿能力,而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坚持在物质损失赔偿之外要求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却有困难的被害人,给予必要的国家救助。主要理由是: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和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经济损失”的规定,这里的“物质损失”和“经济损失”仅指物质财产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同时,刑事犯罪造成财产损失与单纯民事侵权行

马加爵故意杀人一案

马加爵故意杀人一案,于4月22日上午9时在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在一天的庭审中,除了偶尔瞟一眼公诉人,马加爵几乎一直低着头。 被害人、被告人家属到庭 除了被害人龚博的家属外,其他3位被害人唐学李、邵瑞杰和杨开红的家属都到庭。开庭前20分钟,马加爵的父亲马建夫来到法院,被安排到被害人家属休息室旁边的一间玻璃房内等候开庭。神情黯然的马建夫坐着,把头深深埋在双腿之间。 开庭时,考虑到被害人家属的情绪,法院将被告人家属和被害人家属分开安排在旁听席就座。 庭审时,公诉人将有关证据制作成光盘,利用多媒体技术在法庭上播放。当被害人尸体的惨状出现在屏幕上时,被害人家属的情绪有了波动。被害人唐学李的母亲无力地靠在唐学李弟弟肩上,无声流泪,手被儿子紧紧抓着。被害人邵瑞杰的父亲邵渭清不时用手帕擦泪。 被害人家属提出巨额赔偿 除了被害人龚博的家属,其他3位被害人家属分别向马加爵提出十几万元到30万元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累计高达82万余元。 在接受审判长讯问时,马加爵说自己有一台电脑,没有别的财产,平常的生活来源主要是国家的助学贷款。 “我是应该赔偿他们,但是我赔不了那么多钱。我真的很对不起他们,确实应该做出一点赔偿,只是我赔不出来。”马加爵说。 根据法院的调查,马加爵家里经济状况比较差。马加爵的父母也表示过没有经济能力代马加爵进行赔偿。 被害人唐学李家属的诉讼代理人说:“我们知道赔偿的实现机会为零,原告之所以提出这项诉讼请求,其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被告人不仅要承担相应的

刑事责任,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再多的赔偿也不能挽回唐学李的生命和原告的精神、经济损失。” 被害人龚博家属的诉讼代理人说:“龚博的父母没有提出附带民事赔偿诉讼,他们希望律师能代表他们伸张正义。” 按照法律的规定,合议庭应当主持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但通过法庭调查及被告当庭表示无财产可供赔偿,原、被告双方不具备当庭调解的基础。法庭没有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将依法与刑事部分一并判决。 马加爵自陈犯罪后睡不着觉 在法庭上,在接受讯问时,马加爵说杀害4名同窗好友,是因为吵架之后恨他们,气愤,想不开。 马加爵在法庭上讲述了作案前的准备工作。 马加爵去昆明市张官营旧货市场,花20多元买了一把铁锤,把锤柄锯短,装在口袋里拿回来,放在宿舍旁的公共厕所里,不料铁锤不见了。马加爵又去买了一个,放在自己的衣柜里。 为了逃跑以后去广东打工,马加爵利用从网上查的资料和自己的照片,找人做了一个假身份证。 在杀害邵瑞杰、杨开红、龚博后,马加爵用塑料袋套住他们的头。对此,马加爵在法庭上进行了解释:“我怕他们看我。” 当问到杀人后的心情怎样,马加爵说:“很害怕,躺在床上睡不着。” 当问到为什么还在宿舍里跟唐学李的尸体在一起呆了3天时,马加爵回答:“因为没有地方睡。” 作案后,马加爵将自己所穿的衣服、裤子和鞋放在放在衣柜里,穿着邵瑞杰、唐学李的衣服逃跑。2月15日晚上,马加爵到昆明火车站后买了一套衣服换上,穿去的衣服被丢在店里。

马加爵事件告诉了我们什么

反思:马加爵事件告诉了我们什么 马加爵事件已渐渐拉下帏幕,令人扼腕叹息的是,他不仅毁掉了自己的大好前程,也毁掉了父辈和整个家庭的期望,并且让他们这一生都背负着儿子给他们带来的耻辱。而且更令人同情的是,几乎毁掉的,还有另外5个家庭,这是何等的令人伤痛。但如果我们仅以为这是很独特的个案,而不反思我们社会、家庭和学校的心理健康教育到底哪里出现了偏差,也许除了刘海洋、马加爵外,还会有第二、第三个这样的“好”学生做出令人发指的事情。我想,每一个富有社会责任感和良心的人都不愿意这样的事情重演,为此,本刊记者特别采访了国内知名的两位心理学专家,和我们一起来探讨和反思。 采访专家:赵国秋:中国心理卫生协会常务理事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院长姜乾金:浙江大学医学院教授 反思一:和我价值观不一样就是另类 镜头回放:马加爵自白书中说,他们都说我很怪,把我的一些生活习惯、生活方式、甚至是一些隐私都说给别人听,让我感觉是完全暴露在别人眼里,别人都在嘲笑我。 专家意见: 姜乾金教授认为,马加爵固然有人格方面的种种缺陷,但整个社会群体只重视和强调一种价值观是有失偏颇的。比如,80年代大家都抢着下海经商,觉得有钱就是实现了人生的价值。这导致人们只愿意接纳和尊重有钱的人,而看不起穷人和乡下人,从而不顾及这群人的内心感受,不接纳对方,视之为异类。正是这样一些不断堆积的不良的心理刺激给马加爵提供了仇恨别人的土壤。同学之间应该尊重差异,学会欣赏独特性。当个体在群体中受到孤立、排挤和歧视时,行为容易冲动。冷漠和敌意让人产生逃避感。社会是多元的,要学会尊重差异。这种观念要从小教育、渗透。如缺乏这样的教育,一旦碰到不如意,反社会性就会增强。 解决途径:用心倾听不同的声音,学会尊重具有不同价值观的人。 我想起一个国外的妈妈这样教育孩子说,无论你将来做什么,在妈妈眼里都没有高低贵贱,即使是洗碗,只要你用心去做,想到你是在服务别人,你的人生就有价值。 反思二:学习好就是好孩子 镜头回放:马加爵从初中就在成绩一般的中班一跃成为全年级8个班的第一名,获得全国物理竞赛二等奖。在父亲眼里,马加爵也一直是一个很听话的孩子,真的不敢相信他会干出这样残忍的事。 专家意见: 赵国秋院长认为,从老师和家长的眼光来看,马加爵确实是个懂事的好孩子。但他们却忽略了他在心理上的成长。学习成绩好,只能代表他智商和认知能力没有问题,并不代表他心理上也是成熟和健康的。这是两码事。 心理健康的标准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是正常的心理状态,包括基本的认知能力、情绪自控和协调能力;其二是良好的社会交往能力,在与他人的相互作用中能体验到快乐和幸福;其三是良好的社会适应能力,能在错综复杂的现实环境

最新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范本)诈骗罪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号:5XXXXXXXXXXXXXXXXX,住XX省XX市XXXXXX,联系电话:180XXXXXXXX。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吴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号:5XXXXXXXXXXXXXXXXX,住XX省XX市XXXXXX。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阳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号:5XXXXXXXXXXXXXXXXX,住XX省XX市XXXXXX。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钟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号:5XXXXXXXXXXXXXXXXX,住XX省XX市XXXXXX。 诉讼请求: 1、依法追究被告人吴克平、阳岗、钟伟的刑事责任。 2、判令三被告人连带退还原告人被诈骗财产XXXXX元及利息XXXX元(暂计算 至2018年4月1日),并赔偿原告人因此产生的精神损失X000元,共计XXXX元。? 事实与理由: 2017年4月,原告人在街头看到一则“诚信贷款”的小广告,并通过广告上的电话与“贷款公司”取得联系,“贷款公司”将原告人骗至XXXX后,以收取保证金、风险金等方式先后诈骗原告人XXXX元。三被告系该“贷款公司”的主要员工,并共同对原告人实施了诈骗、瓜分了诈骗原告人得来的赃款,因此应对退还该笔诈骗款、利息及精神损失费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为维护原告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法院支持原告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8年3月23日 小学二年级数学下册第4单元练习题姓名: 一、直接写出得数。 32÷8 = 54+26 = 3×7 = 83-60 = 63÷9 =

马加爵故意杀人案审判纪实

马加爵敀意杀人案审判纪实: 为了生命的尊严 https://www.360docs.net/doc/955433950.html, 2004年04月24日17:35 新华网 新华网昆明4月24日电(记者田雨、刘娟)2004年4月24日下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事审判法庭。 “被告人马加爵犯敀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审判长刀文兵敲响手中的法槌,备受社会关注的马加爵案一审结束。 校园噩梦 “2004年2月13日至15日,马加爵采取‘用铁锤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的同一犯罪手段,将唐学李等4名被害人逐一杀害,幵把4名被害人尸体藏匿于宿舍衣柜内……”公诉人4月22日庭审时的指控再次把人们带回春城2月那段阴郁的记忆。 春城2月,云南大学新学期的生活刚刚开始,就被一桩惊天血案打断了。2月23日中午,云南大学鼎鑫学生公寓6幢317室两名同学感觉宿舍有异味,遂一起打扫卫生,发现了宿舍内一个衣柜被一把梅花牌小锁锁着,柜内有液体流出幵带有臭味,于是向学校宿管科值班人员报告。柜锁撬开后,露出一只人脚,校方立即向昆明市公安局110报警。公安机关在这个宿舍4个储物柜内分别发现了4具男尸。 公安机关通过勘验、核实和学校师生反复辨认,初步认定4名死者是云南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生物技术专业约一周前5名失踪学生中的4人:唐学李、杨开红、邵瑞杰、龚博。在现场勘查、尸体检验及调查走访综合研判后,重大犯罪嫌疑人的目标锁定在另外一名失踪的学生

——马加爵身上。 云南省公安厅2月23日违夜向全省发出通缉令;公安部2月24日向全国发出A级通缉令,缉捕昆明“2·23”重大杀人在逃犯罪嫌疑人马加爵。按照“活要见人,死要见尸”的要求,一张缉捕马加爵的大网在全国撒开。 3月15日晚,马加爵在海南省三亚市落网。 罪恶一幕 对两个月前的凶残一幕,被告席上的马加爵和公诉人有这么一段对话—— 问:为什么杀害四位同窗好友? 答:因为气愤,想不开。吵架乊后恨他们。 马加爵所说的“吵架”,在公安机关的一份讯问笔彔上,马加爵有较详细的陈述:我有杀人的想法是今年2月份的亊。当时我、杨开红、邵瑞杰、唐学李在我们宿舍打牌,其间,杨开红说我打牌作弊,乊后争吵了起来。邵瑞杰就帮杨开红打击我,幵说到邵瑞杰早就不想和我打牌了,还对我说我脾气怎么怎么怪等。我就不赞同。后面唐学李就转到边上看报纸,邵瑞杰和杨开红仍然打击我,还说龚博过生日都不请我等来举例说我为人差。后来,杨开红就摔牌说不打了。当时我很气愤,我没有想到我在邵瑞杰心目中是这种人!我一直认为邵瑞杰和我是很好的朋友,我越想越气愤,我就想要毁灭他,也想毁灭我自己。杨开红又在边上说我,另外,龚博过生日不请我,肯定也是看不起我,所以我当时就决定杀他们三个人。

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分析马加爵案件

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分析马加爵案件 一、案例简介 马加爵,广西宾阳县宾州镇马二村一队,云南大学生化学院生物技术专业2000级学生。1996年至1997年在宾州初中读初三,以优异成绩考取了省重点宾阳中学;1997年至2000年就读于宾阳中学;1999年至2000年读高三,成绩优异,被预评为“省三好学生”;2000年至2004年就读于云南大学生化学院生物技术专业。然而就是这样一个亲戚、朋友以及老师都寄予厚望的好学生,却一手捏造了一起震惊全国的杀人惨案。 “马加爵事件”始末:因为马家境贫寒,过度自卑自闭,性格孤僻又暴躁,与其同学时常发生矛盾,常常因为一件小事深深记仇。随着事态的发展,积怨过久,由量变到质变,马加爵的人格逐渐发生扭曲。最后因为一次打牌吵架,马加爵下定决心设计加害于同宿舍的四位同学并于事后畏罪潜逃。 二、从犯罪心理学上分析 (1)马加爵犯罪心理的产生原因 马加爵从小就生活在农村,家里经济条件不好。因为家境贫寒,长期过着低人一等的艰苦生活,使他有意识地认为别人在歧视他,看不起他,于是这他便形成了他自卑自闭内向的心理缺陷。加上他性格孤僻并且暴躁易怒,所以形成与人交往不利,常与人结怨的情况。造成了他容易冲动,禁不住一些小刺激的性格。 从心理学角度讲,这个贫困的弱势群体只意味着他们要面临更多的挫折,有很多愿望不能轻易实现,贫困群体遇到的挫折感,肯定会大于富裕群体,然而这却让马加爵产生了仇视的心理。马加爵曾经说“我跟邵瑞杰很好,邵还说我为人不好,我把邵当作朋友,真心的朋友也不多。想不到他们这样说我的为人。我很绝望,我在云南大学一个朋友也没有,我在学校那么落魄,都是他们这样在同学面前说我。我在云大这么失败,都是他们造成的。我把他当朋友,他这么说我,我就恨他们。”在云南大学,有那么多的贫困生,而从马加爵的供述看,他与交往最密切的有贫困背景的同学都相处不好,因此可以看出杀人问题显然不是因为他的贫困状态导致的,而是他的心理问题造成的。 (2)马加爵犯罪心理特征 1.犯罪人人格的扭曲 从马加爵的犯罪具有针对性、有预谋、事后清理现场及畏罪潜逃可知,其并没有精神病,且在作案过程中是清醒冷静的情况看,他的人格已在长久的压抑和自我中完全扭曲,已发展为分裂性和偏执型人格障碍,其性格内向,基本不与他人主动交往,缺少知心朋友;情感冷淡,甚至不通人情;缺乏亲密、信任的人际关系;在遵循社会规范方面存在困难,导致行为怪异;对挫折和遭遇过度敏感;对侮辱和伤害不能宽容,长期耿耿于怀;多疑,容易将别人的中性或友好的行为误解为敌意或轻视。 2.犯罪人以自我为中心的性格缺陷,扭曲的道德观 在马加爵的遗书中,大多数句子以“我”开头,且多次出现“我的天生智商还可以”这一类自我肯定的语句,不难看出其自我中心的这一性格缺陷。也正因为其以自我为中心,爱钻牛角尖,马都是以自我的眼光看待周围,不曾换位思考,以自己的道德观念及正义去规范他人的道德和正义。自然也无法接受同学在打牌中对其进行的侮辱,最终同学的责备引燃导火索,大开杀戒。但犯罪人只是认为自己的行为只是有违于法律,而在道德、正义上是无过错的,他将自己的杀戮正义化。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范本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下简称原告人):(你的姓名) (你的单位)单位,地址:(你的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职务:××。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以下简称被告人): 姓名,性别,××年×月×日出生,×族,籍贯××,××文化,工作单位,住××,身份证号:××,××年×月×日被依法××(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措施情况)。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X XX犯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对其从重处罚。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人XXX、赔偿我受伤的医疗费XXX元,误工费XX 元、护理费XX元、伙食补助费XX元、营养费XX元、交通费XX元、法医鉴定费XX元以及伤残补助费(先到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XX,共计XXX 元。 事实和理由 XX年XX月XX5日XX时许,(简要案情,也就是发案经过),XX年X月X 日经法医鉴定为重伤害。 我在XX人民医院住院治疗XX天,已花去医疗费XX元,我住院期间(陪侍及住院情况)。出院后在家休息治疗XX天,经过治疗终结,我现在(感觉情况,如头部仍然昏昏沉沉,记忆力下降等)由于被告人XXX故意伤害犯罪行为,使我受伤住院花去巨额的医疗费用,使我遭受极大的精神痛苦和蒙受极大的经济损失。我的工作(影响工作情况)为此损失惨重。 基于上述事实,被告人X XX无视国家法律,胆大妄为,光天化日之下,无故行凶伤人,故意伤害我的身体健康,情节恶劣,危害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由于被告人XXX故意伤害犯罪行为给我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公正判决,维护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及合法权益。 此致 XX人民法院 起诉人:XXX XX年X月X日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协议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协议 甲方(委托人): 乙方(受托人): 甲方因一案,委托乙方代理诉讼,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作为甲方所涉纠纷一案之诉讼代理人。 第二条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权限为: 1.甲方委托乙方为第一审的诉讼代理人,乙方代理权限:代为调查、取证、答辩、出庭应诉、庭外和解,代为提出、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和调解、和解,提出反诉; 2.甲方委托乙方为第二审的诉讼代理人,乙方代理权限:代为提起上诉、调查取证、答辩、出庭应诉、庭外和解,代为提出、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和调解、和解; 3.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申请执行程序的代理人,乙方代理权限:代为向法院提起执行程序及相关工作,代为收转被执行标的。 甲方委托乙方上述第项代理工作。 第三条双方协商同意代理费及交纳办法如下: 1.一次付清:甲方应在签订本协议之日内,向乙方支付全额代理费;

2.分期支付:代理费总额为,甲方应在签订本协议时,向乙方支付首笔代理费,其余代理费按以下方式结清:; 3.风险条款:甲方应在签订本协议时向乙方支付代理费,并按以下协议加收代理 费: ; 4.特别约定:。 第四条乙方受甲方委托到甲方所在地和乙方所在地以外的地方工作时,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办案的交通、食宿等差旅费由甲方依据票据实报实销。 第五条乙方须本着勤勉、谨慎、诚信原则,依法维护甲方合法权益,为甲方谋取最大权益,格守职业道德,为执行代理事务中获悉的甲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严格保密,如有违反,依法承担责任。 第六条如乙方不按规定程序从事代理事务,或与对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权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委托代理合同、拒付或要求退还全部代理费,并可要求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条甲方须真实地向乙方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案件的证据及乙方要求的其他材料。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诉讼保全措施的适用.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诉讼保全措施的适用 发布日期:2009-11-10 文章来源:法律论文网作者:朱凯 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是以被告人为媒介把两种法律关系、两个诉讼合并审理。因此,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不仅要正确实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而且要依据《民事诉讼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出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但是在审判实践中常常遇到是以下几类情况:一是被告人持“要钱没有、要命一条”的抵触情绪。二是被告人或者家属转移、隐藏、变卖、挥霍可供执行人财产。三是被告人在刑事判决生效后投监改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从而使民事赔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因此,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及时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以利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有关民事赔偿部分判决的顺利执行,从而有效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 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采取诉讼保全的条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从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客体分析,常见大致有二种类型。一种类型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第二种类型是侵犯公私财产罪。这两种类型的即给付财物、履行某种行为的内容。 2、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适用诉讼保全应注意的问题 必须对提出诉讼保全的当事人进行认真审查,刑事附带民事原告方(包括被害人或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的,首先审查申请人所提出的要求采取诉讼保全的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或审理案件中的诉讼参与人,非诉讼参与人提出采取诉讼保全的,不予受理,其次应审查申请内容,请求诉讼保全的原因,保全的财物种、数量、价格及所在地。申请人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附卷,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必须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因此,只有经过开庭审理,人民法院才能查明案件事实,判决被告人是有罪还是无罪,从而确定被告人是否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是完全必要的。当然,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就无必要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另外,担保主要采用财物担保形式,提供担保的财物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 必须及时进行诉讼保全。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诉讼保全的请求,经审查符合保全条件的,或者法院认为有必要依职权决定诉讼保全的,都必须及时作出裁定,防止如不及时采取诉讼保全措施,被告人或被告人的亲属可能将财产变卖、隐藏、转移、毁损等,而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如我院审理的一起强奸案件时,由于被告人的行为给被害人身体造成伤害,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提

不是因为贫穷——马加爵的犯罪心理分析报告

不是因为贫穷——马加爵的犯罪心理分析报告.txt35温馨是大自然的一抹色彩,独具慧眼的匠师才能把它表现得尽善尽美;温馨是乐谱上的一个跳动音符,感情细腻的歌唱者才能把它表达得至真至纯 不是因为贫穷——马加爵的犯罪心理分析报告 蔡平 震惊全国的马加爵案发生之后,一些媒体,包括马加爵本人,都在把犯罪动机归结到他的贫困背景上。前不久,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心理学教授李玫瑾奔赴云南,对此案进行全面调查,她研究了此案所有相关材料,访问了办案人员,还专门为马加爵设计了心理问卷,做了心理测试,发现了很多真实的东西,之后做出上万字的《马加爵的犯罪心理分析报告》。 李玫瑾教授认为,将“贫穷”归结为马加爵犯罪动机起点的归因并不全面,也并非真实的问题起点。如果以这种归因解释马加爵的犯罪动机,很容易以“一般的社会理由”遮掩“个性中的问题”,进而误导人们对于马加爵犯罪心理原因中重要因素的判断。 她指出,真正决定马加爵犯罪的心理问题,是他强烈、压抑的情绪特点,是他扭曲的人生观,还有“自我中心”的性格缺陷。同时,他的犯罪心理、犯罪方式与手段,又与他的智力水平密切相关。 近日,记者对李玫瑾教授(以下简称李)进行了采访。 “我认为,导致他杀人的,不是因贫困而引起的自尊问题” 记者:马加爵案已经发生了一段时间,你为什么最近才去云南进行调查? 李:上次一家媒体采访时我还在抱怨,这样的案子我们学者接触不上,因为我也只能看到媒体的有关报道。心理分析研究是一个连贯的过程,不接触完整的东西,就不可能做到客观真实。公安部有关业务局领导给我提供了这样一次机会。 最初我对马加爵的犯罪动机也有错误的判断,也把他归到穷人的自卑上,即由自卑的敏感引发的。但是当我知道他杀害的四个同学当中有三个是和他一样的贫困生后,我就觉得用贫困为理由解释不通。如果他杀害的不是贫困生,可能他平时就有对富人的这样一个情结,但是他显然没有。 记者:你在云南见到马加爵了吗? 李:我遗憾的是没有见到他,问卷是别的同志帮我问的。马加爵现在情绪反应非常强烈,带马加爵到学校指认现场,他浑身颤抖,不敢看。指认现场回来不吃不喝,他现在是但求速死来解脱。 记者:难道他不留恋自己的生命? 李:我认为他现在已经知道自己错了,开始有情感反应,知道恐惧了。但是杀人的时候他却连杀三天,第三天还杀了两个人,而且一直睡在那个房间。那个时候他对生命没有一点

马加爵事件大讨论概要

马加爵事件大讨论 马加爵事件发生后,在全国引起了巨大反响,教育界更是给予了特别的关注。3月28日晚7:00在研究生会办公室召开“解析马加爵”座谈会,教科院、文学院、历史文化学院、理学院、法学院等近二十位学生代表到会,教科院的郭娅玲老师作为特约嘉宾出席会议。与会人员从不同角度对马加爵事件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剖析。就心理健康教育、价值观教育(德育)、自我教育及现行高校管理体制等问题进行了讨论,并谈及政府角色的扮演、大众传媒的良心、道德与法律的冲突等一系列相关问题。本期“视点”就这次座谈选择要点进行专门报道。 时间:2004年3月28日晚 地点:研究生报会议室 主持人:陈卓 嘉宾:郭娅玲(副教授) 教育体制问题 主持人:马加爵事件发生后,全国震惊。报纸上关于这个案件的报道铺天盖地,各方面的讨论也是莫衷一是、众说纷纭。对于他的杀人动机和原因,一个较普遍的说法是:打牌时邵瑞杰指责马加爵作弊,而后两人在争吵中又吵出其它的事情,刺激了马加爵萌生了杀人的念头。对此大家是怎么看的呢? 郑同学(教科院):我看到南方周末这样一则报道——《还原马加爵》。文章提到,媒体对马加爵一案的报导非常多,有不少评论认为他长相凶恶、性格怪僻,是变态杀人狂,并且刊登了一张马加爵刚洗完澡的照片,看上去一脸杀气。但是记者经过调查发现:事实并非如此。我个人认为马加爵产生杀人动机有外因也有内因。外因:家庭贫困,有自卑心理,不善交际,缺少知心朋友,不能很快融入集体。打牌时马加爵被指责作弊,邵瑞杰与龚博的行为使他产生心理抵触,引发了杀机。内因:价值观、人生观发生偏差,不能正确处理心理问题。由此可见,学生管理问题值得重视。个人认为,除了在知识、行为方面对学生进行管理外,学校还应加强学生情感、心理方面的引导。情感、心理管理并不是虚空的,可以通过外在的信息交流进行管理。如辅导员应经常和学生交流,及时发现并帮助解决学生在情感、心理方面所遇到的问题。而目前的情况是:辅导员与学生谈心的机会很少,少有的谈话却多数是在学生犯了错误后才进行的,这就造成了信息的不对称,从而严重影响了高校学生管理的成效。据调查,高校贫困生70%以上对处境不满意,这种情感的失衡急需找到宣泄的空间,除了向同学倾吐外,老师的引导也将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 主持人:马加爵曾在高中时有过一段失踪的经历,后来他解释说是去贵港看海,当时有很多人都不相信。但因为他出走后一改从前的懒散模样,发奋读书,并考上了云南大学,所以老师和家长都没有在追究这件事情。 郑同学:这正是当前我国应试教育的弊端。只要成绩好,就是好学生。分数高能代表优秀,而真正的与学生成长成才的重要问题都被分数掩盖起来,被人忽视。马加爵的这种突然转变究竟出于何因,与他后来的行为是不是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呢?我们不得而知。 邹同学(文学院):我国先行的教育体制,几十年来一直只关注学生成绩、

诈骗罪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诈骗罪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诈骗罪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如何写?以下是分享给大伙儿的诈骗罪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范文,需要了解起诉书书写方法的同学们,欢迎阅读以下范文! 诈骗罪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1】 原告:邓,女,汉族,19 年月日生,湖北省王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镇组,身份证号:。 被告:叶,女,岁,四川广安市广安区广乡四合村人,2009年12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 诉讼请求: 1、依法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55200元。 事实与理由: 2009年12月3日,原告乘坐上午10:30分楚雄至昆明的客车,预备在西部客运站下车,原告身背一个女式背包,包内放有本人用品以及刚刚领到的7000元工资和中国邮政储蓄存折一本,以及一张内没有钞票的银行卡,同时身上带着一部天语手机。 下行13时一刻左右,在客车快要到西部客运站的时候,原告以为到了车站,由此原告随同其他部分乘客下了车。 下了车原告给家人打电话得知还没有到客运站,因此原告按家人的意思预备打车到客运站。 这时被告与另外一名女子走过来,邀请原告一起坐公交车到西部客运站,在往公交站牌的路上,另一名女子钞票包丢在路上,被告将钞票包捡起一起走到车站。 这时被告又讲不坐公交车而是坐面包车,因此被告与另一外女子将原告连推带拉拉上车并将原告夹在中间。 在预备要开车的时候,丢钞票包的女子走过来,讲钞票包丢失要求检查是否我们捡到他的钞票包,原告在被告人要求下将钞票包打开给那女子查看,这时被告看到原告包内的钞票就将原告的包抢到她手里拿着,同时也将原告的手机也拿走,不让原告打电话。 后来那女子与被告又要求查询原告的存折,看是否将捡到的钞票存入银行了,由此在被告等人的哄骗下,原告又将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折密码告诉被告等人,致使原告在他们车内滞留了两个来小时,在这过程中与被告同伙的男子将原告存折内47000元全部取走(当时原告

马加爵犯罪的真实动机

.马加爵犯罪的真实动机 作者:李玫瑾 本文作者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犯罪心理及测试专业方向研究生导师组组长;公安大学犯罪心理学学科带头人;三级警监。 大家知道,现在社会上犯罪现象越来越受到公众的关注,因为许多案件的发生多是机遇型的,对于被害人来说,他们也不知道是为什么被害。事实上,在社会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可能成为犯罪的被害者!所以,我们大家都会非常关注这个问题。我就以大家都比较熟悉的马加爵案为例进行犯罪心理研究的介绍吧。 首先,我们知道马加爵来自一个广西贫穷的农村,他有一个很好的家庭,有朴实善良勤劳的父母,有通情达理爱他的姐姐!他本人有一个很好的学习过程。应该说他在家里是一个好孩子,在学校是一个好学生,他这之前的成长很顺利,他是以高出录取分数200分左右的成绩考入云南大学的。所以,在他整个的成长过程中比较顺利。马加爵的家庭决定他应该是一个人格比较健全的孩子。我是持这样的观点。当然有些学者在点评时曾说他有反社会人格,我完全否定这种说法,反社会人格不是随便乱用的,反社会人格是指道德白痴,根本不懂得道德!马加爵不是!马加爵很聪明,也挺懂事!那么,有些人认为他情商有问题,我说错了,马加爵的情商一点问题都没有。他这个人有情有义,他正是因为有情有义,他才有这么大的恨!他将邵瑞杰视为自己最好的朋友是因为邵是他的老乡。这里还有一个插曲,有人说他是同性恋,我说这也是胡说。同性恋不可能恋四个人,是“恋”就是排他的!他不可能为此杀四个人,完全不是这么回事!我接着刚才的讲,一方面他是来自农村的孩子,非常朴实、正统,他整个接受的教育都是正面的教育,这方面会形成他的什么心理状况呢?会形成他一个朴实、善良和传统的观念!心理学上讲的“观念”属于个性倾向性的内容,这种心理倾向性对人的行为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人的观念很多时候是潜移默化形成的,它对人的影响有时也是下意识的反应。另外一方面,马加爵他在大三的时候买了一台二手电脑,我为什么说他不是因为贫穷杀人呢?他在这些同学当中是惟一花了一千五百块钱买了一台二手电脑的人,其他同学连这个能力都没有,马上要毕业了,马上要拿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他们提前一个星期回来,就是为补计算机课。邵瑞杰和唐学李、杨开红都是这种情况。 马加爵买了计算机以后呢,就因为对这个计算机非常心爱,所以到了寒假的时候他决定不回家团聚了!用他的原话讲,“我回家了也就跟家里人说说话,聊聊天,没什么事干,也没什么好玩的,我在这儿还有一台电脑”。这期间他干什么呢?他几乎天天在上网,谈到这儿,大家基本上就可以猜测出来,他上网能干

马加爵案例分析

马加爵案例分析

马加爵案例分析 马加爵事件反映出的社会现象 马加爵,男,汉族,1981年4月生,广西宾阳人 1996年至1997年宾州初中复学,并以优异的成绩考取省重点中学宾州中学。 1997年至1998年班主任家庭保姆,负责家庭杂务。 1999年至2000年读高三,由于成绩优异,被预评为“省三好学生”。 2000年7月由于高考录取的严重不公平性,他未能如愿以偿考取心中的“三航殿堂”——西北工业大学,又没钱复读,屈就云南大学。 2000年至2001年云南大学大一学生。 2001年至2002年云南大学大二学生。 2002年至2003年云南大学大三学生。 2003年至2004年云南大学大四学生。 2004年3月15日为A级杀人犯。[编辑本段]马加爵事件始末: 2004年在云大宿舍连杀四人引发了轰

动全国的"马加爵事件" 2004年2月23日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接报后,在云南大学学生公寓一宿舍柜子内发现4具被钝器击打致死的男性尸体。 2月25日云南省公安厅发出A级通缉令,悬赏15万元人民币捉拿云南大学凶杀案犯罪嫌疑人马加爵。4受害学生均为马加爵同窗非好友。 2月26日广西自治区发出通缉令,并悬赏5万元捉拿马加爵。此前,警方查明,马加爵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宾州镇人。 3月1日公安部发布A级通缉令,通缉在逃杀人犯罪嫌疑人马加爵。公安机关悬赏2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范围内公开通缉。 3月15日晚7时30分左右马加爵在海南省三亚市河西区落网,当地公安部门正对其进行审讯。 公元2004年6月17上午9时,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核准了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马加爵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宣判结束,马加爵即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马加爵事件 警示录

罄美绿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4月24日13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马加爵死剩,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加爵,今年22岁,系云南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生物技术专业学生。今年2月上旬,马加爵在云南大学鼎鑫学生公寓与其同学唐学李、邵瑞杰、杨开红等人为琐事争执,认为邵瑞杰、杨开红等人说自己为人差、性格古怪等,并认为自己在学校的名声受到诋毁,原因都是邵瑞杰、杨开红、龚博等人所致,感到很绝望,予是决意杀害邵瑞杰、杨开红、龚博,因担心同宿舍的唐学李妨碍其作案,决定将4人一起杀害。被告人马加爵购买了铁锤,并制作了假身份证,到昆明火车站购买了火车票,以便作案后逃跑。今年2月13日至1513.,被告人马加爵采取用铁锤打击荚部的同一犯罪手段,将唐学李等4名被害人逐一杀害,并把被害人尸体藏匿子宿舍衣柜内。马加爵作案后于2月15日晚乘坐昆明至广州的火车逃离昆明。经公安部通缉,被告人马加爵3月1513.晚被海南省三亚市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加爵为报复杀人雨进行了一系列周密面细致的准备,积极实施犯罪,最终致4人死亡。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马加爵为泄私愤图报复而连续、残忍地杀害多人,犯罪后果特别严重,应予严惩。依据刑法第232条、第57条第1款、第64条的规定,法院做出一审判决。 另外,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中合理的部分,法院予以支持,具体赔偿事项将另行做出判决。 (据新华社电) 囝然‘‘马加爵事件"警示录 整理与访录:陈全忠 j匕旦笛 嘲。三二三骖 童垫墨垄叠 今年3月15日,被公安部通缉15天之后的云南大学命 案嫌疑人马加爵在海南三亚落网。一起震惊全国的高校恶性 事件,似乎有了司法结局。然而,对于马加爵,对于这起恶性案 件.人们还是有很多问号:马加爵是个什么样的人?为什么在 临近大学毕业之际残忍杀害4年来朝夕相处的同室? 马加爵1981年5月4曰出生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 宾州镇-------B--村,马加爵的家境不好,父母除了种地,主要帮助 附近的成衣店老板烫衣服,多的时候一个月收入500元,~般 也就200多块钱。为了送马加爵上大学,带到昆明的6000多 块钱花光了家里多年的积蓄。还向亲戚借了点。马加爵的父亲 这样评价儿子:从小就不乱花家里的钱.从小学到高中,学习 成绩都很好,惟一的爱好是打篮球。 马加爵高中就读于广西的重点高中之一宾阳中学。这个 阶段,马加爵显得更加内向,虽然与同学的关系还算融洽,但 没有一个知心朋友。不善言辞使他在高中时与女同学几乎没 什么交谈。当时的班主任卢利铭说。他平时给人的印象很老 实,一直遵守纪律,从不旷课,只是偶然迟到。由于他成绩出 色.学校对他的一些小毛病也没有深究.老师从没有到他家里 家访过。也就是这样一个父母老师眼中听话的孩子,在临近高 我认为机遇都是留给有准备的人,面对激烈的竞争,只有努力才能让你抓住机遇,只有预先为竞争作好准备才能与人竞争时战胜对方,脱颖而出出。 644007四川宜宾学院中文系02级7班唐亮 万方数据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怎么写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怎么写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格式 自诉人:_____ 被告人:_____ 案由:_____ 诉讼请求: 1、追究刑事责任 2、要求民事赔偿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自诉人: 代书人: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本诉状副本__________份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案例 原告人李某某,男,19xx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第六居民组,村民。 被告人刘某某,男,19xx年月日出生,汉族,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第六居民组,村民。 被告人马某某,男,出生年月不详,36岁,汉族,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村民。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对其从重处罚。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赔偿我受伤的医疗费11287.20元,误工费47700元、护理费6450元、伙食补助费3420元、营养费2000元、交通费300元、法医鉴定费260元以及伤残补助费(待伤残鉴定后确定),共计71417.20元。 事实和理由 20xx年3月25日19时许,我在我家门口圪蹴着,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开车过来,我没防备他俩突然下车,被告人马某某把我抱住,被告人刘某某用铁器在我头部打了数下,马某某又拿水泥块在我下颌部砸了几下,把我打昏倒地,逃之夭夭。

之后,被我妻子发现叫人把我送至某某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脑震荡、颅骨骨折、头皮血肿、头面部皮肤裂伤、下颌骨骨折、牙齿松动。 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害。 我在某某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99天,已花去医疗费11287.20元,我住院期间,开始30天由我两个亲属在医院进行陪侍护理,之后由一个亲属护理。 出院后在家休息治疗60天,经过治疗终结,我头部仍然昏昏沉沉,记忆力下降,牙齿松动。 由于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故意伤害犯罪行为,使我受伤住院花去巨额的医疗费用,使我遭受极大的精神痛苦和蒙受极大的经济损失。 我经营镁渣加工业务,被伤害住院导致停产,为此损失惨重。 基于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胆大妄为,光天化日之下,无故行凶伤人,故意伤害我的身体健康,情节恶劣,危害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由于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故意伤害犯罪行为给我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为此,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公正判决,维护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及合法权益。 此致 某某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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