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销合同的管辖法院

购销合同的管辖法院

根据法理精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文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文简称《民诉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购销合同履行地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司法实践,笔者认为可以按照以下顺序来确定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

一、首先要明确买卖合同双方是否有选择管辖的书面协议?

若有选择管辖的书面协议,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34条、《民诉意见》第24条的规定,则以该协议确定管辖法院。

二、若买卖合同双方没有选择管辖的协议,或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若合同双方没有关于合同履行地或交货地的明确约定,则根据《购销合同履行地规定》第1条、第3条的规定,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若买卖合同双方有明确的合同履行地或交货地的约定,则应该区分合同是否实际履行:

1.合同未实际履行的,根据《民诉意见》第18条及《购销合同履行地规定》第1条、第3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合同实际履行的,根据《民诉意见》第19条及《购销合同履行地规定》第2条的规定,当事人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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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的确定依据有《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19条"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约定的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 "(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第一百四十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第一百六十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等等。

合同履行地的理解

所谓"合同履行地",通常认为是"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地点",也即义

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状【1】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某某路南 代理人: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王成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 住所地:安徽省某某市某某县某某街某某号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某某县人民法院(2010)来民二初字第00099-1号民事裁定书; 2、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和理由 2010年7月15日,上诉人山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就某某县人民法院受理被上诉人安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诉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某某县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某某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该案应移送上诉人山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010年7月22日,某某县人民法院就此作出了(2010)来民二初字第0009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 上诉人认为某某县人民法院的裁定违背了事实和法律规定,属于

错误的裁定,应根照《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审理。 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原审裁定认为:本案中的双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第十二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约定: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直接向起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认定该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认为: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之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无效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的规定确定管辖。 "2、在本案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方式问题上,当事人双方约定了"申请仲裁"或"起诉"两个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 因此,在合同中,既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又选择人民法院管辖,违反了仲裁管辖权与法院管辖权相排斥的原则,可以认定双方对于以何种方式来解决双方争议并未达成合意,意思表示不一致,应当属于约定不明确,该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不明应属无效,因此,上诉人认为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如何约定合同的协议管辖

如何约定合同的协议管辖 【案例回顾】 甲公司为吉林市的一家粮食企业,乙公司为上海市的一家饲料厂,某日两公司在上海市签订了一份400万元的玉米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如果发生争议,由距离两公司相对比较近的北京市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后,果然发生了争议,甲公司首先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查后,认定双方协议管辖无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终裁定不予受理本案。 【法律分析】 本案中法院不予受理的原因就是甲乙双方关于法院管辖权的约定违反了法律的规定。现实生活中特别是在合同实务中,很多当事人因不了解法律的规定,造成合同双方协议管辖的约定无效。 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有权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的合意或约定,因此又称为“合意管辖”。来源:考试大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

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协议管辖适用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在审级上,协议管辖仅适用于审民事案件。对第二审民事案件,以及重审、再审的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只能依法确定,而不能由当事人协议确定。当事人不能避开上级法院的管辖权,而随意选择任一当事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否则其管辖协议无效。 2、在管辖类型上,协议管辖不能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如对于因不动产纠纷、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因继承遗产纠纷、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因保险合同、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等特殊合同纠纷,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纠纷,票据纠纷,与人身权密切相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侵权纠纷等,因为专属管辖是按照诉讼标的的特殊性与管辖上的排他性确定的管辖,不允许当事人以协议方式变更管辖法院。 3、在表现形式上,必须以书面合同的形式约定,用口头形式约定管辖法院的,其约定无效。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了协议管辖必须以书面形式约定。否则人民法院在审查起诉时,如果发现本院无管辖权,即应裁定不予受理,而且还在第36条、第38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

2021年买卖合同管辖权

YOUR LOGO 2021年买卖合同管辖权 When concluding a contract, the parties of the contract purpose should be determined. The conclusion and performance of contracts are also human behavior.

专业合同系列,下载即可用 2021年买卖合同管辖权 导语:合同目的具有确定性。一般情况下,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的合同目的应该是确定的。从 严格意义而言,任何人的行为都是有目的的。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也属于人的行为,而且是比较正 式的行为,所以更应该具有一定的具体目的。因此,对于特定的合同当事人,其合同目的是确定的。 买卖合同管辖权(一) 导读:介绍了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知识。文章通过一系列合同纠纷管辖的知识,分别对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租赁合同等相关合同纠纷的管辖做出了介绍。以下是法律快车网为你介绍的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知识。 一、当事人想约定管辖时,在不违反法院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当事人已经约定管辖的,以约定的为准。 三、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下合同的具体履行地是: 1、买卖合同履行地问题 (1)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 合同履行地;仅约定了交货地点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

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国际钢铁投资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胜古庄二号院。法定代表人:杨真,该公司副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株式会社第一劝业银行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东路101号上海森茂国际大厦25层。代表人:古贺保马,该行行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日本兴业银行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26号长富宫办公楼8层。代表人:中泽幸太郎,该行行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株式会社三和银行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1号船舶大厦16层。代表人:御手洗彻,该行行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株式会社山口银行青岛分行。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香港西路50号海天大酒店651室。代表人:神代纯英,该行行长。上诉人中国国际钢铁投资公司(以下简称钢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株式会社第一劝业银行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劝业银行)、日本兴业银行北京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株式会社三和银行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三和银行)、株式会社山口银行青岛分行(以下简称山口银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0)高经初字第5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尽管贷款协议中司法审核权载明为无排他性,但协议内容以香港法律管辖,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明显有共识应先在香港法庭解决法律纠纷。而且在公平的原则下,在北京使用异地法律审理将令法庭的审判过程更为繁复冗长,并加重法院和诉讼双方的负担及压力。并且被上诉人为外国银行在中国的分行地位是确定无疑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被上诉人尽管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领取了营业执照,也不具备法人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条之规定,被上诉人不具备法律诉讼的主体资格,其与上诉人签署借款合同的行为,是代理其在国

如何确定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权

本案如何确定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权 作者:林诒高发布时间: 2004-06-28 11:10:52 一、案例 2001年11月21日,原、被告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第三条交货地点、方式中约定“由供方(即原告)送货至需方(即被告)仓库或指定地点”。原告完成供货义务后,双方于2003年7月3日共同确认出具了一份《对账单》,载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55万余元,但对付款方式和付款地点未作约定。原告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为由,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被告偿付货款。 二、分歧 对本案的履行地及其管辖法院存在不同看法: 第一种意见认为:双方共同出具的《对账单》,对付款方式和付款地点未作约定。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根据本案《对账单》,原告是接受货币的一方,本案的履行地应在原告一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作为合同履行地的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的《对账单》是基于双方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而成立的买卖法律关系,应以该买卖合同的履行地确定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交货地点

为该买卖合同的履行地,作为合同履行地的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三、管辖权的确定依据 买卖合同(即购销合同)纠纷管辖权的确定依据有《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19条“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约定的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第一百四十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第一百六十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等等。实务中,对以确定管辖的被告住所地争议不大,但是,由于对买卖合同履行地的不同理解,使得此类纠纷引发的管辖权争议问题较多,前述就是典型的案例。 四、合同履行地的理解 所谓“合同履行地”,通常认为是“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地点”,也即义务清偿地点。可具体到个案中,由于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法律行为,这决定了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因此买卖合同的双方既是权利人又是义务人,不管是出卖人还是买受人都必须履行相应

买卖合同的诉讼管辖

篇一:签订买卖合同时如何有效约定管辖法院 签订买卖合同时如何有效约定管辖法院? 张国华 企业对外签订买卖合同,经常涉及“约定管辖”。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约定管辖”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我们应注重理解和运用,适当约定较为便利、合适的法院打官司,以节省诉讼成本,达到诉讼目的。 “约定管辖”须符合法定规则。笔者在多年的法制服务活动中,发现有些企业想方设法、费尽口舌争取到管辖条款,却因约定欠妥而得不到法院认可,到头来空忙一场,还因管辖异议,被人为拖延诉讼,贻误时机,实在可惜。 请看以下案例: 案例一:某不锈钢制品公司与山东的某贸易公司签订供销合同一份,约定不锈钢制品公司向 “如发生纠纷,贸易公司供应不锈钢紧固件。为保障货款回笼,不锈钢制品公司提议写出约定: 由不违约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解决。”合同签订、送出30多万元货后,贸易公司迟迟不付款。为此,不锈钢制品公司向本市法院起诉。但诉状送达被告时,贸易公司却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经审查认为,在审理前无法判定谁才是合同约定的“不违约方”。裁定将案件移送到被告即山东贸易公司所在地法院处理。 案例二:赵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在上海办公司的沈某,两人一见如故。当赵某拿出以往格式合同打算给对方签字时,沈某仔细看过提出补充条款:“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交由乙方(指沈某公司)所在地法院裁定”。赵某为了公平,要求把条款改为“交由甲方(指甲方工厂)或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终于达成协议。签约后,赵某按时送货到对方公司,可左等右要就是追不到货款,则一纸诉状送给本市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看后告诉他,由于约定的管辖条款无效,须到对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案例三:原告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南通某贸易有限公司签订钢材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如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则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该案标的额不超过95万元,属基层法院管辖范围,承办法官查明事实后,将该案依法移送。 那么,究竟应如何有效地约定管辖法院呢?归纳起来,应把握“五个只能和不能”及“两个不得”。 一是只能约定一审法院,不能约定二审法院。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审法院确定后,二审法院则按照级别管辖的规定当然确定。一审判决、裁定后当事人上诉的,只能上诉至一审法院的上级法院,而不得向其他法院上诉。 二是只能约定有联系的法院,不能约定无联系的法院。根据我国新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选择的管辖法院,包括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超出该范围任意选择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四是只能明确约定,不能模糊约定。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必须是明确的。如有的公司约定“在甲方所在地按照合同法处理”。其本意是在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但是“按照合同法处理”的方式有多种。对方提出管辖异议后,法院认定异议有效,则裁定移送管辖。其实,该公司完全可以约定发生争议“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五是只能以书面约定为准,不能以口头约定为凭。约定管辖法院是要式行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协议管辖必须以书面形式,可以是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也可以是在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如果合同中未约定管辖法院,仅口头达成协议,即使对方予以认可,在没有签订书面约定管辖协议的情况下,该口头约定仍不能采用。 “两个不得”,即约定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法院对于级别管辖是有硬性规定的。某案件按性质或者标的额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如果选择由中

[标准合同]法院支持的民间借款合同范本

法院支持的民间借款合同范本 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贷给甲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于 _____________________前交付甲方。 二、贷款利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借款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还款日期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_____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 民间借款合同格式范本3 贷款方: 借款方: 一、借款用途 张要从事个体经营,急需一笔资金。 二、借款金额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万元。 三、借款利息 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利为7%。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0.5%。 四、借款期限 借款方保证从**年*月起至**年*月止,按本合同规定的利息偿还借款。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 五、条款变更

如何在合同中约定管辖

如何在合同中约定管辖 由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双方将来可能因合同发生的纠纷选择管辖法院是公法私法化的表现,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协议管辖。所谓协议管辖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者纠纷发生后,通过协议的方式约定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 法律虽然允许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进行协议管辖,但是当事人是否可以随意选择管辖法院呢?答案是否定的。当事人只有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选择适当的管辖法院才是有效的,如果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任意选择则属于无效约定。管辖约定无效的,则应当按照一般地域管辖或者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根据此规定,协议管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属于有效约定: 1、协议管辖只能对一审合同纠纷案件进行约定,当事人不得对二审法院的管辖进行选择。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审法院确定后,二审法院则按照级别管辖的规定当然的确定下来。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上诉的,只能向一审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上诉,而不得向其他法院上诉。当事人也不得在合同中约定上诉法院。否则这种约定就是无效的。

2、协议管辖只能对合同纠纷适用协议管辖,对合同纠纷之外的其他民事、纠纷不得协议管辖。即只有当事人对因合同的签订、履行、效力、解除等发生纠纷的才可以选择管辖法院。 3、协议管辖是要式行为,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的形式才属于有效约定,否则就是无效的。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协议管辖必须以书面形式,口头协议无效; 4、当事人选择的管辖法院必须和发生争议的合同具有一定的联系,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可以选择的范围内进行选择,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院只能是: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这五处法院其中的一个,而不能选择其他与合同没有任何关系的法院管辖。如果当事人为了某种目的,选择一个与合同没有任何关系的法院管辖,则这种管辖约定是无效的。另外需要说明的是,若当事人约定由原告所在地管辖,因合同发生纠纷后哪一方先提起诉讼就由哪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双方约定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先起诉方则必须在对方所在地起诉。 5、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即协议管辖不得越级,对于应当由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如果选择由中级或者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则这种约定就是无效的。 6、协议管辖不得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发生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管辖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管辖 2009-06-05 15:52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借款合同当事人一般是金融机构与法人企业之间的借款关系,确定管辖权时,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一致,那么问题很容易解决,如果出现二者不一致时,应如何确定呢?首先,借款合同中明确了履行地,双方争议应由履行地法院管辖;如果借款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那么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0号,即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可见合同履行地是在出借方,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是一致的,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是,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是指依照合同的约定享有接受货币的债权的合同当事人的住所地)[1]一方所在地履行。起诉到法院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一般是出借人履行了义务后,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归还借款的义务,致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借款人负有给付货币的义务,此时,接收货币在出借方即贷款方所在地,依照上面陈述的法律规定,由出借方(贷款方)即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一般是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原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借款合同签订后,出借人(贷款人)未履行义务,导致借

款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此时应履行义务的是出借人(即贷款人)一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3]10号批复规定,由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此时应为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即贷款人所在地),而不应适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在接受货币一方(借款人方)即接受货币所在地履行。一般情况下,借款合同有效应判决履行,此时法院判决履行即判决贷款人履行义务,给付货币给借款人(接受货币一方),这样裁定管辖权由贷款方(出借人)所在地(被告地)法院管辖,有利于法院执行(可理解为执行法院所在地法院管辖),此种情况比较少见。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此规定如何适用借款合同中的民间借贷纠纷呢?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一般为公民个人,若借款时没写借条,没约定利息,这样的合同属无偿合同,是实践性单务合同[2]。当出借人将借款交付给借款人之后,出借人不再负有其他任何义务,合同的义务主要是借款人的义务,即具有给付货币付还出借人的义务,此时,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时,应适用民诉法二十二条的规定,由被告地人民法院管辖。 若当事人对借款进行结算后,由借款人出据欠条给出借人存执,当双方发生纠纷时,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此时,欠条应视为书面合同,适应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3]10号批复的规定,由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适应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同样,借款人出据借条(或借据)给出

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及合同纠纷管辖法院-民诉法解释第18条

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及以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 2015年2月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解读: 1、上述条款规定了确定合同履行地的一般规则(除该解释特殊规定的租赁合同、保险合同、网络买卖合同): (1)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的,依合同约定确定履行地; (2)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地的,则按照合同纠纷中争议标的的种类来分别确定合同履行地,具体分三种情形:A.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B.争议标的为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C.争议标的是上述两种情形之外的其他标的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3)特例:A.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或是约定不明的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B.双方虽约定了合同履行地,但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且双方当事人住所地都不在合同履行地的,不再适用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争议标的是指当事人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 争议标的不等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合同履行地就是合同义务的履行地,合同义务履行地根据合同义务履行情况,可以是一个履行地,也可以是不同的履行地。双务合同和多务合同,当事人分别负有不同的履行义务,通常每一合同义务都有其履行地(《合同法》T62X3)。当事人因合同义务的履行而发生的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时,以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的,则以当事人争议的合同义务的履行地作为确定管辖的合同履行地。

民事诉讼中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中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 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韩洪律师 提记:笔者在2012写了一篇《合同纠纷诉讼的管辖法院》的博文,时过境迁,原文所依据2007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92年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问题的批复》{法(研)复[1986]2号}、1996年9月12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均被修改或废止,民事诉讼中有关合同纠纷的法院管辖规定,也随着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修改或废止发生了变化。为此,笔者对原博文重整理并修改,标题改为《民事诉讼中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中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法院的确定对合同当事人的诉讼利益的影响不可或缺,合同纠纷诉讼中除了法定的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外,法律允许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中间选择管辖的法院。明确法律对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在合同纠纷诉讼中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合同管辖法院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一、民事诉讼中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定管辖规定 1. 一般规定: 2012年8月31日修改、2013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

5号,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 保险、票据、运输合同纠纷的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第21条规定:“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都是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3.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条中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民诉法解释》第28条第二项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 请求法院确认解除合同效力案件的管辖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认为,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

民事上诉状(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

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XXXX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XXX。法定代表人: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X玻璃(东莞)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XX镇路XX。法定代表人:XXX。 上诉人不服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2)东二法民二初字第XXX 号民事裁定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依法裁定撤销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X)东二法民二初字第XXX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诉上诉人“承揽合同”纠纷(实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于2012年XX月XX日依法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2年XX月XX日作出(2012)东二法民二初字第XXX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上诉人对该裁定不服,现提出上诉。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只有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0年XX月XX日在山东省济南市签订了合同号为XX的《采购合同》。在《采购合同》中,被上诉人与上诉人明确约定“本合同项下所有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管辖”。需方所在地,也就是上诉人(即被告所在地)所在地。也就是说,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在《采购合同》中

明确约定了本案的管辖法院是被告所在地(即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且这种约定没有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采购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所在地(即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管辖,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关于合同纠纷管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是特别规定,第二十四条是一般规定,因此,在合同当事人协议合法地选择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情况下,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而不是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再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因此,依据本司法解释规定,在合同纠纷当事人协议合法地选择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情况下,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而不是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只有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故,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书面的《采购合同》中合法地明确地只选择了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怎样认定借款合同的真实性

法院怎样认定借款合同的真实性 篇一:民间借贷案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民间借贷案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桂亦威 按照《民诉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据此,针对民间借贷案件则存在约定管辖和法定管辖情形: 1、若合同约定了由“联系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分三种情形: (1)约定管辖明确,且约定管辖具有排他性,则案件只能由约定管辖法院管辖; (2)约定管辖明确,但约定管辖不具有排他性,则案件可以由当事人选择约定管辖或法定管辖; (3)约定管辖不明确,则案件适用法定管辖情形。 PS:以上所称“约定管辖的排他性”,系指合同是否排除当事人向合意选择法院以外的法院诉讼的权利。若排除,

则具有排他性。但是,协议约定非排他性管辖应当明确,当管辖合意究竟是排他性的抑或是非排他性的难以判断时,实务上倾向于排他性解释(参见《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奚晓明主编)第60页)。如:当管辖协议中使用了“可”、“有权”等用词时,应当解释为由约定法院行使排他性管辖权。非排他性管辖的约定,如:“本协议所引起的任何事宜受某某法院的非排他性司法管辖权管辖。” 2、若合同没有约定管辖法院或约定管辖不符合法律要求,则适用法定管辖: (1)原告就被告原则; (2)合同履行地原则: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依据此条批复确定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至于出借人所在地系指出借人住所地抑或是出借人汇款银行住所地则不甚明了。对此问题,浙江高院、南京市中

以买卖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应具备哪些条件

以买卖合同履行地确走管辖法院应具备哪 些条件 北京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是北京朝阳区的—家企业。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是江苏某地的一家建筑企业,在北京大兴区搞工程建设。建筑公司于1999年与建材公司签订钢材买卖合同,约定由建材公司提供价值10万元的钢材,同时在合同中约定由建材公司将钢材送达到施工工地o建材公司依约履行合同,但建筑公司一直未支付货款。XX年建筑公司施工完毕回到江苏。XX 年建材公司向大兴法院起诉要求建筑公司支付货款10 万元。大兴法院认为钢材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点,所以不属于该院管辖,建材公司只能向建筑公司住所地的法院起诉,因此裁定不予受理。建材公司非常不能理解,认为明明送货到大兴,履行地为什么就不是大兴呢? 不光是建材公司,许多人都对法院的这种认识迷惑不已,这并不是法官裁决的依据有问题,而是许多当事人不明白法律关于买卖合同履行地的规定。许多人都清楚,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买卖合同的履行地的法院起诉,但是关于买卖合同履行地的标准是什么,许多人并不清楚,而且许多人在发生纠纷之前似乎也不怎么关心这个问题。有人可能也关心这个问题,但是还是停留在原来司法解释的基础上。许多当事人都知道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即: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

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这条规定对于买卖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没有太多的限制。因此,只要合同履行了都能够确定合同履行地,以此确定管辖法院基本都没有什么问题。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发[1996]28号司法解释问题的批复》(1998年2月13日法释[1998]3号)已经明确不再适用该19条规定,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二日法发〔一九九六〕二十八号),其对买卖合同履行地作了以下规定: —、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二、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三、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

合同能否约定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合同能否约定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吴江市益佰纺织有限公司与龙口市玲楠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争议案指定管辖的通知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2005]民立他字第26号 【批准部门】【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05.08.26 【实施日期】2005.08.26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法规类别】民事诉讼管辖【唯一标志】1420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吴江市益佰纺织有限公司与龙口市玲楠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争议案指定管辖的通知 ([2005]民立他字第26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苏民二立他字第025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鲁立函字第14号请示报告均收悉。关于吴江市益佰纺织有限公司与龙口市玲楠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管辖争议问题,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吴江市益佰纺织有限公司与龙口市玲楠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先后签订了7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双方发生纠纷解决的方式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则在起诉方法院起诉解决”。《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属于买卖合同范畴,本案双方当事人因合同发生纠纷后,按照合同约定均向起诉方法院即吴江市人民法院及龙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两地法院均于同日分别以买卖合同纠纷受理了原告的起诉。两地法院受理的案件属于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引起纠纷的案件。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如何确定管辖的复函》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关于发生纠纷“在起诉方法院起诉解决”的约定有效。因两地法院受理本案的时间相同,本案双方当事人起诉时间的先后顺序无法确定,因此,本案可依据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履行地点确定管辖。鉴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有“提(交)货地点及方式:供方负责将货发到龙口市玲楠服装厂”的约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管辖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应当认定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为本案合同的履行地,龙口市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指定本案由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通知吴江市人民法院将其受理的[2004]吴民二初字第140号关于吴江市益佰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龙口市玲楠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移送至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合并审理。 2005年8月26日

合同范本之买卖合同违约金规定

买卖合同违约金规定 【篇一:买卖合同中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 买卖合同中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 买卖合同即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 的合同,通俗地说,就是花钱买东西的合同。在市场经济中,买卖 关系日趋活跃,买卖纠纷也时常发生,最为常见的就是因买受人延 迟或者拒绝付款发生的纠纷。那么,出卖人在争取自身权益时,除 了依法可以请求价款外,如何要求买受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逾期付款违约金,本质上属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迟延履行违 约金。按照该条规定,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已对逾期付款违约金进行 约定的,原则上按照双方约定计算。但是,该条同时还规定,如果 约定违约金“低于”或者“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予 以增加或者减少。 于此同时,《高法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解释》第二 十四条对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 法的情况下,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进行了规定。 综合以上可见,买卖合同中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可分两种情况:一、买卖双方在买卖合同中未对逾期付款违约金进行约定的,那么,按照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出卖人主张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 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 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那么逾期罚息利率如何计算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 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之规定,逾期贷款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 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该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说,出卖人可以 货款利率水平的130%-150%向买受人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买卖双方在买卖合同中已对逾期付款违约金进行约定的。那么,首先将取决于约定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孰大孰小,而后才能讨论采取 何种标准。关于实际损失的计算,这里要明确的是,实际损失应当 是可预见的损失,即在合同订立当时是可以预见的损失。 1、如果双方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低于拖欠货款的贷款利息损失, 那么,出卖人可以请求法院提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拖欠货款的贷款 利息损失。

法院支持的民间借款合同范本-合同范本模板

法院支持的民间借款合同范本 想要获得资金不仅可以通过银行贷款还可以进行民间借贷,民间借贷虽然仅靠信誉维持,借贷手续不完备,缺乏担保抵押,但是在民间借贷中还是会签订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那么民间借贷的个人借款合同怎么写呢?以下民间借款合同范本可供参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民间借款合同范本 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贷给甲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___________前交付甲方。 二、贷款利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借款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还款日期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_____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 民间借款合同格式范本3 贷款方: 借款方: 一、借款用途 张要从事个体经营,急需一笔资金。 二、借款金额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万元。 三、借款利息

合同中的管辖条款[工作范文]

合同中的管辖条款 篇一:民诉法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有关规定 民诉法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八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

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的。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第二十条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二十三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书面合同中的协议,是指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二十四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五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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