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局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制度实施细则

煤炭工业局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制度实施细则
煤炭工业局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制度实施细则

阳泉市煤炭工业局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制度实施细则

阳泉市煤炭工业局

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吸取生产安全事故教训,强化防范事故的意识,促进全市煤矿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根据《阳泉市安全生产责任约谈制度》、《阳泉市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制度》,制[换行]定本细则。第二条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是指上级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事故发生地的下级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人、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约见谈话,分析事故原因和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工作措施,以及对发生事故的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告诫或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条约谈对象包括下列人员:

(一)发生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煤矿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县区煤炭工业局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

(三)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

第四条约谈要听取被约谈单位的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情况的陈述,包括安全机构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换行]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检查、安全投入、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宣传教育

培训等方面基本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主要听取事故发生经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情况,事故性质、原因分析及教训,重点是采取的措施、强化安全责任等方面的汇报。

第五条下列情形由市煤炭工业局主持约谈:

(一)县区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

(二)市营煤矿发生死亡2人或重伤3人以上(含3人)的安全生产事故。

(三)被国家、省、市安全生产督察组在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隐患而不认真整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煤炭企业。

(四)未按时完成国家、省、市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专项任务的煤炭企业。

(五)三个月内发生两起死亡3人以下的生产[换行]安全事故的煤炭企业。

(六)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县区局级约谈由县区局结合所辖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实际确定。

第六条约谈原则上在煤矿事故发生后,事故等级、性质确定后7日内组织进行。

第七条约谈一般以召开谈话会的形式进行,原则上对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谈话由局主管领导主持,对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的谈话由局分管领导主持。局办公室、安监一科、综合科、纪检监察室等科室参加。职责分工:局办公室主要负责约谈会议通知、约谈会务;纪检监察室按照工作职能搞好过程监督,提出相关监察意见;综合科主要负责约谈事项的提议、记录、纪要;安监一科主要负责约谈前煤矿事故情况

安全生产约谈

一、安全体系方面 1、公司在安全上如何管理、落实的? 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且严格按照以下四点进行管理: 抓好的落实。 抓教训工作。 抓现场检查和考核。 抓好事故隐患排查工作。 二、教育培训方面 1、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根据建设部《建筑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编制企业及项目部年度培训计划,按照培训计划及时送培有关人员。 企业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负责人、总工程师应及时参加上级各主管部门的年度安全培训和定期复审培训,取得资格证书,对公司各级职工进行安全培训。 项目经理、施工员、技术员、安全员应及时参加行业主管理部门的年度安全培训和定期复审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施工现场的电工、电焊工、和指挥等特殊工种应经过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并定期参加复审培训。 新工人、休假复工和变换工种人员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上岗。公司对各项目部全体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教育培训,并进行书面考试。

安全科及下属各部门根据各种季节的不同,要经常开展不同特色的安全教育活动。 各类教育培训应建立台帐档案,认真做好记录。 2、安规培训考试成绩单 三、安全奖罚方面: 1、是否有制度? 建立了全面的《安全生产奖惩考核制度及标准》,其制度如下: 安全生产奖惩考核制度及标准 为了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全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现场安全防护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到实处,保障广大员工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我公司特制定现场违章考核标准。 1、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施工人员每人次罚款50元,不扣帽带罚款50元,项目经理、安全员等管理干部每人次罚款100元,不扣帽带罚款100元。 2、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每人次罚款200元,证到期未及时复审罚款100元。? 3、未按施工要求要求正确佩戴劳保用品,每人次罚款200元。 4、酒后上班作业每人次罚款100元,并立即停止作业。? 5、因安全管理或防护设施不到位,发生重伤事故,每起(人)罚款3000元,发生重伤事故,未在规定时限内上报或隐瞒不报按上限进行处罚。发生死亡事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并接受上级各主管部门处罚决定。? 6、工人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上岗,每人次罚款100元。 7、材料未按规范进行分类、合理堆放,造成施工现场混乱者,每次罚款100元。?

煤矿安全责任制

董事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全面负责全矿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 2、坚持把安全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在安排、布置检查、总结各项工作时,首先做好安全工作的安排、布置和检查。 3、负责主持审定全矿安措计划,积极筹措资金,保证安全投入及时到位。 4、负责主持全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规划。 5、负责组织每月一次的安全办公例会,听取各分管矿领导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问题。 6、负责组织和实施《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定期深入现场调查研究,督促各项工作的落实,杜绝重大事故发生。 7、负责全矿质量标准化工作,组织制定年度矿井质量标准和实施办法,保证矿井质量标准化水平稳步提高,为安全生产奠定坚实的基础。 8、发生重大事故时,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抢救,认真组织事故追查,分析原因,组织制定防范措施。 9、抓好“一通三防”工作,督促有关领导和部门制定“一通三 防”制度和预防措施,并严格检查考核。 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负责监督董事长贯彻党的安全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规定、指令等,并结合本矿实际,制定具体的保证落实措施,保证上级和矿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在本矿的有效实施。 2、负责全矿安全思想教育工作,是矿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 3、加强党对安全工作的领导,把安全工作纳入党委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组织召开党委会,监督相关决定的落实情况。

4、负责组织召开总支、支部书记安全生产例会,听取总支、支部书记开展职工思想教育工作的汇报,分析研究安全思想动态,安排部署职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工作。 5、参加矿有关安全会议,共同研究对安全问题实施整改的方案和措施,并督促其有效实施。 6、负责组织开展“党员责任区”和“党员身边无事故”活动,充分发挥责任区和党员在安全生产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做到责任区和党员身边无事故。 7、做好职工安全思想调研工作,针对存在问题,及时向矿行政提出整改意见,排除职工在安全生产中的后顾之忧。 8、督促、指导工会、团组织抓好队伍建设,发挥工会和团组织在安全生产中的积极作用。 9、抓好安全宣传工作,开展各项安全活动,为矿行政各项政策、法规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思想环境。 党委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1、全面负责分管部门的安全管理和业务保安工作。 2、协助总经理组织召开矿党委、总支和支部书记例会,听取各单位职工安全思想教育工作汇报,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3、负责组织全矿的安全宣传工作,督促宣传系统认真落实职工宣传教育规划,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增强职工安全意识。 4、负责机关科室包队工作,定期检查科室包队情况,听取包队干部安全汇报,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 5、经常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听取有关安全思想教育工作汇报,了解职工思想动态,检查规章制度在基层单位的落实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大全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确保师生和学校财产安全,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全国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做到责任明确,出现事故责任清楚。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全体教师要强化学习,增强安全责任意识,细化安全责任目标,做到安全工作时时讲,周检查,月评比。若在校内外出现同学之间打架、斗殴,造成人身伤害事故,首先追究学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为了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学校与各班主任签订的安全责任书,做到谁主管谁负责。学校安全领导小组要定期检查室内电器、门窗、楼道、体育器材、幼儿园活动器材,一旦发现安全事故隐患,要立即排除,暂时不能排除的,要停止使用。 二、幼儿入、离园严格执行接送卡制度,幼儿入园后,教师要做到人不离园。若幼儿入园后因工作不到位造成事故者追究领导和教师责任,造成严重事故者按有关规定对学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三、路途往返应遵守交通规则,要养成自觉排队的良好习惯,并由教师负责指定路队长管理好路队。若发生意外事故,追究学校领导和路队护送教师的责任,其事故经查清原因后,有学校视情节处理。 四、学校组织学生外出活动或劳动,应报请县教体局或镇教委同意后方可执行,在外出活动或劳动出现意外伤害事故,有学校领导负全责,并追究负责教师的责任。 五、在体育课或体育比赛中有意外事故要追究学校领导及体育教师或组织活动教师的责任。 六、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若发生饮用或食用不卫生饮料或食品,造成中毒事件,要追究学校领导和班主任的责任。 七、因学校宣传教育工作不到位,造成(除上述外)其它意外事故者追究学校领导责任。 出现下列失职行为的,要追究其行政责任: 1、教室及各功能用房不慎失火,造成重大火灾的: 2、学生从教室窗口不慎跌落,造成重大伤害的: 3、学生上、下楼不慎跌伤的; 4、体育课教师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造成学生伤害的;

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实施办法

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及《盐田区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约谈制度,是指区政府对所属各部门及作为区安委会成员的市属驻盐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的安全管理职责,致使该系统发生较大的安全事故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依照本办法接受问责谈话,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 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办法接受约谈:(一)对上级部门督办的重大隐患未按时整改而被通报批评的。 (二)对已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或违法行为未及时依法进行整改或纠正,被媒体曝光,产生较大影响的。 (三)不履行本部门职责,不配合安全监管部门整治重大安全隐患及违法行为,致工作受阻,产生一定后果和影响的。 (四)在所管辖范围内发生一次死亡2人以上(含2人)或重伤10 人以上(含10人)、急性中毒30人以上(含30人)安全事故的。 (五)在所管辖范围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死亡1人以上(含1人)或重伤累计20人以上、急性中毒累计50人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六)安全生产事故伤亡人数超过本年度全生产控制指标的。 (七)应当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情形,以下单位或人员可提出约谈或约谈建议: (一)区五套班子领导可直接提出约谈。 (二)区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安全监管部门可提出约谈。 (三)市主管部门可向区政府提出约谈建议。 (四)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可提出约谈建议。 第六条 约谈一般以召开谈话会的形式进行,由约谈小组组织召开。约谈小组由区长或副区长任组长,主持约谈会,区纪委(监察局)、区委组织部(人事局)、区安委办(安监局)为成员单位,参加谈话会。 原则上对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谈话由区政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持,对部门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的谈话由区政府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或分管业务的副区长主持。必要时可邀请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安全管理专家等列席约谈会议。 第七条约谈按照以下方式组织实施: (一)区领导提出约谈的,由区安委办负责组织实施。 (二)区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安监部门提出约谈的,由提出单位上报谈话主持人同意后组织实施。 (三)提出约谈建议的,由区安委办承接并办理。 第八条 约谈谈话会按以下程序进行:

【精品】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矿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1.1对公司日常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主持召开公司安全生产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部署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和解决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批阅上级有关安全方面的文件,签发安全重大决定. 1.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公司生产管理的重要议事日程,主持重要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2。1建立、健全本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 1。2.2组织制定本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1。2。3保证本公司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1.2。4督促、检查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2.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公司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2.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3监督各级责任人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明确考核指标和奖罚规定,督促检查各部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1.4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职能部门。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或审批有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事项。 1。5有计划组织解决生产中的重大隐患和职业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提高设备本质安全水平.保证安全生产的有效投入和安措经费的使用。 1.6接受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督察. 1。7负责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有效运行、持续改进。 1.8负责紧急状态的指挥决策,审定重大灾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方案。 2主管副矿长(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2。1协助矿长抓好全面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负具体领导责任。 2。2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企业工作的重要日程,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经营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 2。3贯彻执行上级部门、地方行政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组织指导公司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 2.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奖励先进集体和个人。

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县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未及时治理消除安全隐患,未按时完成上级部署的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直属企事业单位进行问责谈话。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建设局直属企事业单位,各建设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责任人,县建设局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 第四条 ?约谈在建设系统内将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级组织实施。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进行约谈。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建设生产经营单位;未着力改善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等安全设施及消防设施,及时排查、治理消除事故隐患;所辖区域内事故的应急救援不及时、事故查处不力、或隐瞒事故、或事故处理不落实的;未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部署的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 第六条? 约谈分级。 约谈由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邀请相关部门的专家,联合组成约谈小组,共同实施。 第七条? 约谈内容 (一)对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未完成或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上报和整改的约谈。听取被约谈责任单位负责人或责任人加强基层基础管理工作情况,包括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安全生产部署,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相关制度,全面落实“两个主体”责任、安全投入、安全检查、隐患整改消除、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等情况汇报。 (二)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约谈。听取被约谈责任单位负责人或责任人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现状及发生事故经过、采取的应急措施,原因分析、应吸取的事故教训、采取的安全管理防范事故措施。 (三)约谈小组要指导帮助被约谈单位查找存在问题,提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并督促落实。 第八条? 约谈程序。

安全事故报告和责任追究制度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88894 安全事故报告和责任追究制度标准 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安全事故报告和责任追究制度标准 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1.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2.事故报告。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向项目负责人报告,指挥(项目)部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等单位(部门)报告。 3.事故报告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

煤矿安全培训岗位职责及各项制度

培训站站长岗位职责 一、在主管部门领导下,全面负责培训站的工作。 二、拥护党的领导,忠于职工的教育事业,不断加强政治和业务学习,提高政治、业务管理水平。 三、全面贯彻,落实《煤炭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为煤矿输送有专业知识、有责任心的好同志。 四、制定培训站发展规划,确定发展目标和实现目标的具体方案。 五、建立培训站的管理运作体制,团结依靠教职工。 六、领导和组织教学工作,按照国家制定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开齐科目、开足课时,遵循教学规律,建立和完善教学管理制度,提升办学水平。 七、负责年度经费的申请及合理使用,保证培训教学的需要。督促检查教师教学计划及各项工作执行和完成情况。 八、领导和组织总务工作。做好财务管理工作,改善办学条件,组织安排好每期培训班学员的学习、食宿问题。 九、组织教师深入生产一线,了解本县煤矿生产动态,搜集资料,做好学员回访工作。

培训站教务主管岗位职责 一、在站长的领导下,组织好教学工作。 二、组织教师认真学习贯彻《煤炭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新的政策和有关文件精神,组织管理好日常教学工作,提高培训质量。 三、认真编写年度培训计划,并及时呈报上级有关部门。 四、安排并编制课程表,作息时间表,做好教学有关统计及教师的调配工作。 五、负责教学资料的收集(按省局对档案的严格要求执行)做好电子档案。 六、及时检查教师的教学和学员的学习情况,以及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了解教学效果和存在的问题,指导和帮助教师改进工作。 七、组织好学员的考试工作,配合监考部门,严格执行考试制度。 八、负责学员的学籍、报名、编班、考勤、发证等各项工作,建立健全学籍档案管理。 九、做好教师任课、出勤、教研、奖罚等方面的记载,并及时汇总报站长。 十、做好巡视教学情况及登记工作。 十一、协助班主任做好教师教学用书、教学参考资料和学员课本的分发工作。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1

安 全 事 故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铁煤集团建设公司安装工程项目部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落实项目部管理人员及职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管理,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责任,依法治理。根据当前安全管理的需要,为更好的搞好安全工作,提高安全管理的可靠性和适用性,结合本项目部实际特制定项目部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部分、安全责任追究 第一条、项目部管理人员安全责任追究:负责监督、督促分管部门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向经理负责,经理向职工负责,若发生以下情况,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 1、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因管理不到位或失误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50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1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报总公司处理。 2、各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中层干部违章指挥,其分管领导负连带责任,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50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1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报总公司处理。 3、对在现场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属自身范围内,不及时组织、安排、落实处理。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100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2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报总公司处理。 4、对在现场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不属自身分管范围内,凡不向有关分管领导联系、反映、督促落实整改。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50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1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报总公司处理。

5、摆不正生产与安全关系,轻安全,重生产,违章指挥的。每次罚款100元;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2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报总公司处理。 6、在现场发现“三违”现象及人员而不及时制止、不处理。每次罚款50元;造成事故的报总公司处理。 7、为安全责任者说情、打招呼的。每次罚款200元;请节严重的报交总公司处理。 8、无故不参加项目部组织的安全办公会和安全大检查的。每次罚款50元。 9、连队所反映的安全隐患不认真对待及不给予明确答复的。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50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1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报总公司处理。 10、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必须安排专职管理人员或亲自盯在现场进行处理,凡发生不具体安排专管人员又不亲自盯在现场进行处理的。每次罚款100元。 第二条、业务部门工作人员的安全责任:负责监督施工单位安全规章制度、措施的落实、兑现和检查工作。有下列情况者,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 1、对自身范围内的工作管理不到位或失误而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50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1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报总公司处理。 2、对现场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不向连队及现场跟班人员交代清楚落

山西省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制度

山西省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制度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吸取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教训,强化政府和企业两个主体责任,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事故发生地的下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负责人、企业主要负责人约见谈话,分析事故原因和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工作措施,以及对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告诫。 第三条约谈对象 (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及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人; (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三)事故发生地的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四)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 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 第四条下列情形由省人民政府领导或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主持约谈: (一)三个月内发生两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发生重大或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约谈要听取当地(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经过、事故抢险情况,事故性质、原因分析及教训,重点是采取的措施、强化安全责任等方面的汇报。被约谈对象应当准备书面材料。 第六条约谈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事故等级、性质确定后一周内组织进行。 第七条约谈程序 (一)约谈前,书面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二)约谈时,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纪要并及时发送被约谈单位; (三)约谈后,被约谈单位应在15日内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 第八条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被约谈人的责任。

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编写规范

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规范 编制原则:坚持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主要分为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职责;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一、总则 1.为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通则。 2.各单位应制定各级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奖惩办法。 3.各级行政正职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负主管领导责任,其他领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其分管工作的安全生产负分管领导责任。各职能管理部门应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安全生产负管理责任;员工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4.各级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应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实现安全、文明生产负责。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

1.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范围覆盖本单位所有组织、管理部门和岗位。矿根据其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能,分别制定出各级领导干部、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所有岗位设置及职责,分别制定各岗位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2.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应由本企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织制定,以企业文件形式予以明确。 3.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程序 ⑴根据机构编制、核实职能及人员; ⑵对本单位所属组织安全管理状况和各岗位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定位; ⑶制定责任制大纲; ⑷组织编制; ⑸审查责任制草案; ⑹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发布 ⑺定期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审核修订。 4.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主要内容是: ⑴矿长、经理是法人代表,是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⑵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的各级领导和生产管理人员,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负责管理安全工作,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必须同时计划、布置、检查、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1. 目的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适用本条例。 3. 文件支持 国务院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4. 定义 安全生产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者与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关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故。 4.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5. 事故报告 5.1各部门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接到是福报告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好事故现场,并立即上报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事故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部的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5.2报告程序 5.2.1发生轻伤事故,最先发现人员应立即报告班长和车间主任或主管领导;车间领导或主管领导必须在30分钟内报告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公司领导,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30分钟为第一时效,1小时为第二时效。 5.2.2发生重伤事故,事故单位必须立即报告到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公司领导,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30分钟为第一时效,1小时为第二时效。 5.2.3发生工伤伤亡及以上事故必须立即报告到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公司领导,公司必须在1小时内向当地安全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5.3事故报告的时效性 5.3.1超过第一时效为迟报。 5.3.2超过第二时效为隐瞒事故。 5.4事故报告的内容 5.4.1事故发生部门;

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全套,史上最全)

崔木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讨论稿) 矿长安全职责 一、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精神,采用多种形式向广大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使每个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二、矿长是本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处理好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对本矿安全生产负责。 三、根据《煤矿安全规程》中的规定,行使矿长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力和义务。在制定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建议的同时,要把安全工作和改善劳动条件,保护职工安全健康作为制定规划和计划的重要内容。 四、引进先进的技术装备,减少安全事故发生,改善井下职工的作业环境,减少劳动强度,增加效益,提高职工的经济收入。 五、经常深入井下现场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听取安全生产方面的合理化建议,对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决策定案,责成有关部门和人员限期处理解决。对无故拖延、不及时处理者要严肃处理。 六、发生事故时要亲临现场组织指挥抢险,调动一切人力、物力进行抢险救灾。 七、监督检查各部门负责人执行安全职责的情况,做到经常检查,定期考核。 八、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组织领导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实行科学管理安全生产,以科学技术带动生产力的发展,实现高产高效。 九、认真组织矿井安全装备和安技工程,提高矿井的防灾、抗灾能力。 十、经常检查安全技措资金的使用情况,组织落实技建安全装备项目,按期投入使用。 十一、凡因规章制度不完善,措施不到位,检查不力,管理松懈等原因而造成事故,要追究矿长责任。 党委书记安全职责 一、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人事教育系统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 二、组织制订、修改、审批人事教育系统的安全管理规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三、把安全工作业绩作为考核各级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对重大责任事故的有关领导分清责任,严肃处理。 四、积极筹备安全教育经费,确保安全教育资金及时到位。 五、审查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和防暑降温饮料的经费支出及合理使用情况。 六、按照“三同时”原则审批新、改、扩建项目,落实劳动保护设施,不留隐患。 七、审查各项安全罚款的出处,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法规。 八、负责分管部门、科室的安全生产工作。 九、参与分管范围以外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审批稿

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YK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YKK5AB- YKK08- YKK2C- YKK18】

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县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未及时治理消除安全隐患,未按时完成上级部署的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直属企事业单位进行问责谈话。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建设局直属企事业单位,各建设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责任人,县建设局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 第四条 约谈在建设系统内将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级组织实施。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进行约谈。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建设生产经营单位;未着力改善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等安全设施及消防设施,及时排查、治理消除事故隐患;所辖区域内事故的应急救援不及时、事故查处不力、或隐瞒事故、或事故处理不落实的;未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部署的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 第六条 约谈分级。 约谈由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邀请相关部门的专家,联合组成约谈小组,共同实施。 第七条 约谈内容 (一)对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未完成或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上报和整改的约谈。听取被约谈责任单位负责人或责任人加强基层基础管理工作情况,包括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安全生产部署,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相关制度,全面落实“两个主体”责任、安全投入、安全检查、隐患整改消除、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等情况汇报。

重大隐患、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重大隐患、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落实各级管理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加大隐患排查和治理力度,及时排查、认定和整改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隐患,有效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新疆公司安全大局稳定,特下发此责任追究制度: 一、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制度 各子公司矿(厂),要按照公司要求,认真排查、治理本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将查出的隐患登记建档,并按“五定”要求进行整改。重大隐患的认定,按照国务院446号令和《永煤公司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永煤控股【2011】622号)执行。 对存在的重大隐患,必须按照“五定”要求及时进行处理和整改。凡发现存在重大隐患未建立档案、未制定计划、未按照要求期限整改的,要按照圆锥形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从上之下一级一级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要比照事故给予以下责任追究: 1、在隐患排查时,一次查出未列入整改计划的1-2条重大隐患,给予单位行政正职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分管副职1000元/条处罚,给予给予业务科室主管、施工区队主管500元/条处罚。已列入整改计划无故未按期整改的,给予单位分管副职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其他有关责任领导行政警告处分,给予给予业务科室主管、施工区队主管1000元/条处罚。

2、查出3条及以上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隐患,给予单位行政正职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分管副职行政警告处分,给予给予业务科室主管、施工区队主管1000元/条处罚;已列入整改计划无故未按期整改的,给予单位分管副职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其他有关责任领导记过处分,给予业务科室主管、施工区队主管2000元/条处罚;情节严重的,直至给予降职或免职处分。 3、查出一个单位专业系统有3条以上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隐患,给予新疆公司相关部室主要负责人比照矿(厂)同级别领导降低一个等级处分,给予单位行政正职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分管副职行政记过处分,给予业务科室主管、施工区队主管4000元/条处罚给予并纳入“双基”考核,情节严重的,直至给予降职或免职处分。 4、凡被上级查出应整改而未按时整改隐患的,要进行责任追究。如果是力所不能及的隐患,且已经及时汇报到了上一级,而该级领导未及时安排处理,那么该级领导应负主要责任,也必须比照事故给予责任追究。 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追究依据 1、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2、国务院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3、煤矿安全行政法规; 4、上级有关规定、指示。 (二)、责任的划分

煤矿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

煤矿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 撰写人: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

煤矿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明确大同煤矿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属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压实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管理范围内的所有职能部门、子公司、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各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岗位人员等,在管理和作业过程中应履行的安全生产职责,以及对各岗位履职尽责要求与考核的集成。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的原则、基本要求、责任范围划分、编制程序与内容、责任落实与追究、考核办法。 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应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坚持分级管理、责任到人、职责分明、以责论处的原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六条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单位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主任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担任。 第 2 页共 2 页

第七条“党政同责”指各级党、政组织共同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其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行政正职外出离开本地期间,企业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责任的第一委托人,行使行政正职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一岗双责”指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职务对应的岗位,既要履行业务工作的职责,又要履行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 各级行政副职履行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对行政正职负责。总工程师对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对行政正职负责。 第九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各项生产经营工作的同时,应把安全生产工作贯穿生产经营的全过程。 第十条各生产经营单位应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直接责任、管理责任和监督责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体系,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做到分级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实行下级公司对上级公司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 第三章责任范围划分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分为集团公司、子公司、生产建设经营单位三级。各级责任主体按照责任划分,承担在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 2 页共 2 页

公司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范本

公司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和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安全生产约谈,是指公司安委会对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致使发生较大安全事故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单位负责人要依照本制度接受约谈,对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的约谈对象适用于公司所属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责任人以及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 (一)年度考核期内责任死亡人数超过公司下达指标控制数的; (二)发生1次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6人以上且负同责以上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的; (三)半年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2人且负主要以上责任

的道路交通事故的; (四)半年内发生3起一次死亡1人且负主要以上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的; (五)被上级部门或行管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要求整改的; (六)未落实国家、上级部门、行管部门、公司有关安全生产重要工作部署的; (七)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存在迟报、谎报或瞒报的; (八)因违章指挥导致发生安全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的; (九)长期存在较多违法违规现象且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治的; (十)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出现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以下人员可以提出约谈或约谈建议: (一)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可直接提出约谈; (二)安委会成员、安全管理部领导可以向公司安委会提出约谈建议。 第六条约谈一般以召开谈话会的形式进行,由公司安委会组织召开。根据出现情况的严重程度成立约谈小组,由公司安委会主任或安委会主任委托的小组成员任组长,主持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般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1)公司发生生产安全一般事故的责任追究,适用本规定。 (2)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违反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职责,造成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管理权限,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3)相关责任人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直接管理责任、主管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1.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起决定性作用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2.主要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起主导性作用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3.直接管理责任,是指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4.主管责任是指职能管理部门主管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5.分管领导责任是指单位业务分管领导在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6.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4)因未建立本单位内部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或者内部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存有缺失,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除按本规定对其他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外,单位业务分管领导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分别承担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5)因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未履行或者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章指挥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人应当承

煤矿法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法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法人代表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法人代表必须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矿长在工作中要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认真组织本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按有关规定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证煤矿生产、管理过程中所配备的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符合要求。并必须设立瓦斯治理机构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建立瓦斯治理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治理资金。 第3条组织建立、健全煤矿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并严格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4条组织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瓦斯治理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入井检身和出入井清点制度等,并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对各部门、人员进行考核、落实。 第5条建立、健全符合实际情况的各岗位工种操作规程,并做好宣传贯彻、教育工作,确保各岗位工种按章作业。 第6条保证煤矿的安全生产投入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按照安全生产投入计划,保证相关的资金及时到位、使用适当。

第7条负责组织编制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8条积极在煤矿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技术水平和产品的科技含量。 第9条法人代表是煤矿瓦斯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第10条切实保证煤矿生产过程中人、财、物等资源需求。 第11条每月应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制定解决措施、检查上一次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研究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大决策。 第12条经常深入煤矿生产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13条在本煤矿积极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14条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15条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安排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得安排未经培训的人员上岗作业。 第16条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如实报告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第17条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做好作业现场的劳动保护工作,按规定安排对相关的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第18条确保煤矿依法生产,不得越层越界开采、不得擅自提高开采上限、不得超核定能力生产。

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师市各团(场)、各街道、开发 区及师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师市领导和师 市有关部门对未履行或未全面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未及时排除治理重大安全隐患,或未按时完成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团(场)、街道、开发区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领导和人员,依照本办法进行问责诫勉谈话,要求其对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依照本制度接受约谈: (一)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所在团(场)、街道、开发区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接受约谈;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或年度内再次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所在团(场)、街道、开发区和相关行 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接受约谈; (二)对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运输、非法储存、非法建

设打击不力的,所属团(场)、街道、开发区主要负责人和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接受约谈; (三)未按时完成国家、兵团、师市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治任务或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治理不彻底、可能引发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所属团(场)、街道、开发区分管负责人和师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及相关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受约谈; (四)未按时完成国家、兵团、师市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专项任务,或因工作不实、不力,上级领导或检查督查组提出应当约谈的,师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接受约谈; (五)师市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约谈内容 (一)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单位的约谈。重点是被约谈责任单位负责人或责任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以及事故发生经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事故原因分析、应汲取的事故教训、采取的安全管理事故防范措施和强化安全责任等情况; (二)对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运输、非法储存、非法建设不力单位的约谈。重点是被约谈对象对存在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运输、非法储存、非法建设的现状及原因分析,采取对策措施,责任体系建设与落实等情况。 (三)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整改治理,或整改治理不彻底单位的约谈。重点是听取被约谈对象对工作任务未完成、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