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公布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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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公布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

车客运服务规范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路运输

【发布部门】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9.07.01

【实施日期】2009.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公布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服务规范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营运服务标准,提高服务质量,促进行业发展,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经济、可靠的公共客运服务,市交通港口局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服务规范》,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服务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以下简称公交)的客运管理,规范营运服务标准,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公交事业发展,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经济、可靠的客运服务,依据《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交客运的经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规范所称公交,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固定的线路、站点和规定的时间营运,用于运载乘客并按照核定的营运收费标准收费的汽车和电车。

第三条(责任主体)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港口局)是本市公交客运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范的组织实施。

市交通港口局所属的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负责本市公交日常管理,上海市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负责监督检查和综合执法。

相关区(县)交通管理和执法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区域内公交线路的日常管理与执法检查。

上海市公交客运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公交企业)和从业人员按照本规范从事公交营运和服务活动。

第四条(企业标准)

公交企业应当按本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体系,采取有效措施,持续改进公共客运服务,可以制定本企业服务标准,其标准不得低于本规范要求。

第五条(社会监督)

公交行业接受社会监督。市、区(县)交通管理部门和公交企业应当通过多种渠道经常主动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公交管理服务。

第二章线网及线路

第六条(线网规划原则)

制定公交线网规划和制定公交线路年度开辟、调整计划,应当依据如下原则:

(一)依据方便市民出行的原则,外环线内两点间公共交通出行在一小时内完成,郊区新城可以通过一次乘车进入轨道交通网络或外环线内,新市镇与所属行政村(道路、桥梁符合公交车辆通行条件)之间通过一次乘车到达。

(二)按照区域差别化管理的原则,重点调整疏解内环线以内公交线网;不断补充完善内外环线之间公交线网;加快发展外环线以外新城区(新城、新市镇)公交线网。

(三)根据功能分级的原则,在以轨道交通为骨干、地面公交为基础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中,明确公交骨干线、区域线、驳运线,形成合理科学的线网布局。

(四)坚持合理换乘的原则,公交线网形成网络,使内外环线间居民小区通过一次换乘即可到达市中心。配套调整公交线路,应充分利用周边地区公交资源,与轨道交通站点、大型公交枢纽、大型居住区商业网点等相衔接。

第七条(线路配套)

住宅区公交线路配套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新建住宅区应当按照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用的要求落实公交配套设施。新建住宅区人口规模达到5千人以上,并具备设置公交中途站的,至少配套1条公交线路;人口规模超过2万人的,应配置公交起讫站,并配套规划公交线路;

(二)分片开发的较大规模住宅区,当开发超过1500户后,应当配套建设公交站点设施;如暂不具备实施条件,可根据实际情况先建设过渡站点设施,待基本条件具备后再实施永久设施建设;

(三)根据出行需求延伸、开辟、调整公交线路,由需求地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相应的公交站点设施,公交运营企业按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复线控制)

复线指线路总长度70%以上与其它线路重复,或者经过其他线路主要客源段且首末站点相近。公交线路规划和设置,应当合理控制复线,新辟线路尽量避免复线。

第九条(线路暂停或终止)

公交线路途经轨道交通运能充分区域且与轨道交通复线较多;或客流较低,可被其他线路归并替代;或暂停、终止不会出现线网空白的,线路所属公交企业可提出线路暂停或终止营运申请,经交通管理部门核实,公示征求市民意见后,由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公交线路因配合市政建设、交通整治、排堵保畅、重大活动等,经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暂停或终止运营。

线路暂停或终止营运,相关部门或公交企业一般应当提前10天进行公告。

第十条(线路长度)

外环线以内公交线路的长度原则控制在13公里以内;郊区区域内线路长度原则控制在15公里以内;郊区跨区线、市通郊线路原则上控制在50公里以内。

第十一条(运营时间)

(一)起讫站均在外环线内的号码线路:首班车不晚于5:30,末班车不早于22:30。

(二)起讫站均在外环线内的文字线路:首班车不晚于6:00,末班车不早于21:00。

(三)起讫站跨越外环线的市通郊公交线:首班车不晚于6:00,末班车不早于21:00。

(四)起讫站均在外环线外的跨郊区区县线路:首班车不晚于6:00,末班车不早于19:00。远郊区县区域内线路参照执行。

(五)首末班车时间可根据客流变化作适当调整。首班车或末班车有较大客流的,公交企业应当提前首班车或延迟末班车时间。首班车或末班车月均班次客流少于10人的,公交企业可提出调整申请。推迟首班车或提前末班车时间,需经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六)特殊线路服务时间

高峰线:一般为首班车上午6:00至末班车8:30,下午首班车16:00至末班车18:30。根据客流需求,对部分条件成熟的高峰线路,可改为日线。

夜宵线:一般为首班车23:00至末班车次日5:00之间。月平均班次客流低于10人的,运营企业可以提出撤销申请,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核准;平均班次客流稀少,但通行火车站、码头的夜宵线路,可以适当进行调整延伸,如存在复线情况的,可适当归并;途经大型综合枢纽、火车站、客运码头、大型居民区等的夜宵线路应重点保障。

(七)起讫站设在轨道交通枢纽站内的市区号码线路,应与轨道交通运营时间衔接;途经轨道交通车站、轮渡站的公交线路,至少有一条与轨道交通、轮渡营运时间衔接;与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等相衔接且客流较高的公交线路运营时间与上述公共设施营运时间衔接。

新开辟的线路,初期运营时间可以参照以上规定适当放宽,以后视运营情况和乘客意见作调整。

第十二条(线路营运间隔)

公交线路制定行车作业计划安排营运班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起讫站均在外环线内的号码线路:高峰时段不超过8分钟,其他时段不超过20分钟。起讫站跨越外环线,且线路长度三分之二在外环线内的线路,参照执行。

(二)特殊线路营运间隔:高峰线不超过8分钟;号码夜宵线不超过40分钟,文字夜宵线不超过60分钟。

(三)除第(一)、(二)款线路外其他公交线路营运间隔均不超过25分钟。

鼓励企业根据客流增加运能,缩短运营间隔。因客流变化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营运间隔的,公交企业应向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并报备相应时刻表后,可作适当调整。

第十三条(公交专用道)

公交专用道设置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高峰小时公交车流量达到60-90辆;

(二)高峰小时公交车载客量达到3000人次/小时以上;

(三)单向三车道的道路,应当设置高峰时段通行的公交专用道。

公交专用道的线网调整配套,根据线网规划要求,在保证客流运送需求的前提下,调整公交专用道上的相关线路,确定专用道全时段或高峰时段优先的模式,保障主干道公交线路通行优先,最大限度地发挥公交运送效率。

第三章站点设置与管理

第十四条(站点设置原则)

公交站点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站点设置应当便民,公共交通站点(包括轨道交通站点)内环线内300米服务半径全覆盖,内外环线之间和郊区城镇化地区500米半径全覆盖;

(二)站距应当按照线路的客流量、换乘需求、道路条件(包括道路交通量)等相关因素确定。外环线内区域及郊区城镇化地区线路站距一般为500米-800米;郊区其他地区线路站距一般为800米-1200米;

(三)公交中途站的设置应能保证乘客安全,方便乘客换乘、过街,有利于公交车辆安全停靠、顺利驶离,并与道路通行能力相适应;公交中途站的位置与交叉口的关系,可参考《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规划与设计规程》

交通部关于上海水上安全监督规则规定

交通部关于上海水上安全监督规则规定 (发布部门:交通部发布日期:1995年01月09日实施日期:1995年03月0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宗旨 为加强上海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港口、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维护国家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水域 除另有规定外,本规则适用以下水域:(详见本规则第十七章第一百二十条) 一、黄浦江(简称里港) 二、长江口(简称外港) 三、杭州湾北岸水域(简称新港) 本条第一、二项的水域为狭水道。 第三条适用对象 本规则适用于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一切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船员、引航员和其它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一般原则 一、凡本规则未规定事项,依照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和我国政府认可的有关国际公约和规则办理。 二、关于避碰和信号部分,凡本规则和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未有规定事项,依据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国际信号规则办理。 第五条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港务监督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船舶、设施和人员 第六条进港 一、船舶进入本规则第二条规定水域,应按船舶进出港口签证管理规定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定办理进口手续,并应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 二、核能(动力)船舶还应向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接受特别检查和管理。 第七条离港 一、离港的船舶开航前应按船舶进出港口签证管理规定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定办理离港手续,并应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 二、除气象原因外,已办理签证或取得出口许可证的船舶,若在24小时内不能离港,应重新办理签证或申请出口许可,由此发生的交通等有关费用由船方承担。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加强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加强2010年世博会期间上海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世博会期间安全保障工作的有关要求,为保障2010年上海世博会期间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0年4月15日至2010年11月15日,世博会期间世博安保等级为一、二级时,外港黄浦江中、上游地区(杨浦大桥至闵行发电厂)码头禁止各类危险货物的港口作业。 二、2010年4月30日至2010年10月31日,除洋山港区外的上海港口码头,禁止爆炸品、有机过氧化物、剧毒品、放射性物品以及过氧化氢(双氧水)、丙酮、硫酸、硝酸、盐酸危险货物的港口作业。涉及国际重点工程、大型企业生产建设和国计民生特殊需要港口作业的,须报经我局批准。 确需在外高桥港区出口烟花爆竹港口作业时,实施“一船一批”。 三、2010年3月20日至2010年10月31日,我局暂停受理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的申请。 四、2010年4月30日至2010年10月31日,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实行周报告制度,港口作业单位将每周作业危险货物的相关情况如实填写《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报告表》(见附件),报告本辖区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当世博安保等级提高到一、二级时,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实行日报告制度,港口作业单位将每日作业危险货物的相关情况如实填写《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报告表》(见附件),报告本辖区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五、各港口作业单位要充分认清世博会期间港口危险货物安全作业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确保安全措施落到实处。 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大对易燃、易爆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现场的监管力度,严厉查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中不报、漏报、谎报、瞒报以及在普通货物中藏匿(夹带)危险货物的行为,确保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安全。

(完整版)海上货物运输发展

一、在国际货物买卖业务中,海上保险是一个不可缺少的条件和环节。其中业务量最大,涉及面最广的海上保险是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二、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所承保的险别,分为基本险别和附加险别两类。 1.基本险别有平安险(Free from Paricular Average-F.P.A)、水渍险(With Average or With Particular Average-W.A or W.P.A)和一切险(All Risk-A.R.)三种。 (1)平安险的责任范围:①被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被保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远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货物可视为一整批。 ②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意外事故造成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③在运输工具已经发性意外事故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自然灾害落海造成的全部分损失。④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⑤被保人对遭受承保范围内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⑥运输工具遭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⑦共同海员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⑧运输合同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2)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货物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3)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的,还负责被保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附加险别是基本险别责任的扩大和补充,它不能单独投保,附加险别有一般附加险和特别加险。 一般加险有11种,它包括:偷窃,提货不着险(Theft,Pilferage and Nondelivery-T.P.N.D),淡水雨淋险(Frrsh Water and/or Rain Damage),短量险(Risk of Shortage in Weight),渗漏险(Rish of Leakage),混杂、沾污险(Rish of Intermixture and Contamination),碰损、破碎险(Risk of Intermixture and Contamination),串味险(Risk of Odour),受潮受热险(Sweating and Heating Risk),钩损险(Hook Damage Risk),包装破裂险(Breakage of Packing Risk),锈损险(Risk of Rust)。特殊附加险包括:交货不到险(Faliure to Deliver Risk),进口关税险(Import Duty Risk),舱面险(On Deck Risk),拒收险(Rejection Risk),黄曲霉素险(Aflatoxin Risk),卖方利益险(Seller's Contingent Risk),出口货物到港九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罢工险(Fire Risk Extention Clause for Storage of Cargo of Destination Hongkong Inaluding Kowloon,or Macao),海运战争险(Ocean Marine Cargo War Risk)等。 三、海运保险的保险责任期限。 按照国际保险业的习惯,海运保险基本险采用的是"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WWClause),即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远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发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仓库为止,但最长不超过被保险货物卸离海轮后60天。一般附加险均已包括在一切险的责任范围内,凡已投保海运保险一切险的就无需加保任何一般附加险,但应当说明海运保险一切险并非一切风险造成的损失均予负责。特殊附加险的海运战争险的承保责任范围,包括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或海盗行为,以及由此引起的捕获、拘留、扣留、禁制、扣押所造成的损失;或者各种常规武器(包括水雷、鱼雷、炸弹)所造成的损失;以及由于上达原因引起的共同海损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但对原子弹、氢弹等热核武器所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战争险的保险责任期限以水面危险为限,即自货物在起运港装上海轮或驳船时开始,直到目的离海轮或驳船为止;如不卸离海轮或驳船,则从海轮到达到目的港的当天午夜起算满15天,保险责任自行终止。保险条款还规定,在投保战争险前提下,加保罢工险不另收费。

上海公交线网优化导则

上海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优化导则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2016年2月

目录 1 总则 (1) 2 术语与定义 (2) 3 基本规定 (4) 4 公交线路新辟 (7) 5 公交线路调整 (9) 6 公交线路终止 (12) 7 公交线网评价 (13) 8 线网优化调整管理机制 (15) 9 编制依据 (17) 10 本导则用词说明 (18)

1 总则 1.0.1 为服务上海“十三五”末基本建成“四个中心”、全球城市和世界级城市群核心城市的发展定位,为上海市创建国家公交都市和打造世界先进水平的现代化国际大都市一体化交通体系提供有力支撑和保障,需要进一步落实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统筹平衡公共交通资源配臵、提高公共交通系统运行效率、提升公共交通整体服务水平和服务品质。 1.0.2 随着本市轨道交通大力发展、城市空间布局不断调整,居民出行结构发生明显变化,轨道交通占公共交通客运量的比例已经超过地面公交。由于地面公交线路优化尤其是调整与终止的难度较大,公交线网与其功能定位仍存在不适应之处,线网功能层次不清晰,市中心部分路段重复严重,市区边缘线网稀疏,换乘衔接不便等。 1.0.3 结合本市城市空间结构布局与交通出行特征,公交线路应构建骨干线、区域线、驳运线三级线网结构,形成功能明确、层次清晰、相互协调、分担均衡的公交线网体系,实现便捷、可靠的公交服务。 1.0.4 为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优化本市公共汽(电)车(以下简称“公交”)线网,提高公交服务水平和运营效率,建设世界一流的公共交通服务体系,特制订《上海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优化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1.0.5 本《导则》适用于本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以下简称“公交线路”)的新辟、调整和终止。

海上货物运输须知

文件编号: I-SS-20版本/修改: 2012/2生效日期: 2012-04-16 编 写: 安监部 审 核: 殷焕宇 批 准: 曹致俊 海上货物运输须知 1目的和范围 1.1本须知规定了船舶货物和集装箱积载、装卸和运输的管理要求,旨在保障海上人命安全 和保护海洋环境,做到适货、适航,提高装卸效率,保证货物运输质量。便于公司主管 部门对船舶海上货物运输的情况和质量进行监控。 1.2本须知适用于公司货物监控主管部门和船舶。 2货物积载原则 2.1根据航线、季节特点、货物特性、装载资料和积载要求。 2.2保证船舶稳性和强度。 2.3便于快装快卸、避免倒箱、充分利用装载能力。 2.4合理添加和使用油水为原则编制积载图。 2.5认真复查和核算有关方编制的预配图,积载图应经船长审核确认签字后实施。 3船舶稳性和强度要求 3.1满足国际海事组织《2008年国际完整稳性规则》一般衡准和集装箱船舶建议的设计衡准。 3.2满足船级社的稳性规范要求。 3.3符合本船《稳性手册》中各种装载状态下的要求。 3.4遵守SOLAS II-1中的破舱稳性的规定。 3.5装载前应进行货物预配,核算船舶稳性、总纵强度和局部强度的计算,装船后应以实际 装船情况重新进行稳性和总纵强度和局部强度计算,同时计算途中及到达下一港时的稳 性和强度。 3.6装卸货过程中,应认真进行稳性核算,确保船舶在任何时候都满足稳性要求。 3.7航行途中,大副应测定船舶摇摆周期,核实GM值,一旦发现摇摆周期过长,摇摆复原 过缓时,应立即报告船长,并迅速查明原因,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3.8应充分注意和考虑的因素: 1)油水消耗及污水和自由液面的变化; 2)甲板上浪、大风浪航行、结冰等原因导致稳性的损失; 3)抵港前的航行中及中途港减载后出现稳性、船体应力、系固应力等恶化局面。 4船舶干舷和吃水要求: 4.1船舶总载重量应符合相应航区的季节性满载吃水要求,严禁超载。 4.2船舶由海水进入淡水区,应充分注意到因水比重不同引起的吃水和纵倾变化。 4.3船舶装载后的吃水必须符合抵、离港口航道及码头和过运河时的安全富余水深要求。 4.4为提高航速,节约能源以及减少港口使费,船舶装载后应根据船舶线型特点保持适当的

关于实施上海道路运输行业办理备案证明的通告的代拟稿报告

关于实施上海道路运输行业办理备案证明的通告的代拟稿报告 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

(一)[备案事项]外省市驻沪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备案 [办理机构]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 [受理地点]上海市城市交通业务受理中心 地址:建国东路525号一楼 [办理依据]《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6号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6年第56号 《关于加强对常驻本市的外省市机动车和外省市机动车驾驶人员管理的工作意见》上海市公安局 [办理提供材料] 1.《外省市驻沪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备案登记表》; 2.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行驶证 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3.驾驶员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原件和复印件、外地驾驶员在本市公安部 门办理的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4.押运员、装卸管理员从业资格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5.综合性能检测站出具的车辆技术等级检测报告原件(且必须达到一级车标准)、营运车辆技术档案复印件,槽罐车的还需提供上海市相关槽体检测站出具的有效检测合格证明原件; 6.外环线以外和新城区范围以外的专用停车场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7.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1)安全生产各级责任制; (2)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3)安全教育制度; (4)安全检查制度; (5)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操作规程; (6)事故管理制度; (7)安全考核制度; (8)车辆维护和检测管理制度; (9)驻沪运输的应急预案。 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专用车辆,并配置符合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交通港口局等五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公共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交通港口局等五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公共交通车辆、车站广告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港口港务 【发文字号】沪府发[2009]6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2.11 【实施日期】2009.02.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交通港口局等五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公共交通车辆、车站广 告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府发〔2009〕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交通港口局、市绿化市容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公共交通车辆、车站广告设置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二月十一日

上海市公共交通车辆、车站广告设置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公共交通车辆、车站广告设置,确保公共交通安全运营,维护乘客乘车环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称的上海市公共交通车辆、车站广告,是指以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以下统称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车辆、车站设施为载体的广告。 本规定所称的轨道交通车站,包括轨道交通站厅和站台、轨道交通出入口、轨道交通通道。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交通车辆、车站广告的设置,除执行国家和本市其他有关广告的登记管理、户外广告审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规定外,还应当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管理部门) 本市交通港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公共交通车辆、轨道交通车站广告的设置规范、监督管理,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相关行政处罚。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公共交通车辆、车站广告发布的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及相关行政处罚。

上海道路运输许可证办理流程费用及条件

上海道路运输许可证办理流程费用及所需条件 开物流行业的公司,当前实行先照后证审批模式,即先办出营业执照,然后再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物流企业凭营业执照和相关要求材料,申请《道路运输许可证》,至少要具备一辆符合条件的货车,然后才可以申请。 上海市《道路运输许可证》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道路国运输条例》 2、《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3、《交通汽车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4、《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申请《道路运输许可证》流程: 1、企业申请; 2、窗口受理; 3、部门审查并决定许可与否; 4、窗口通知; 5、企业领取许可批文或不予许可的通知书。 备注: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左右。 上海市《道路运输许可证》办理材料: (一)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办理道路运输证时另提制《上海市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基本信息采集表(主表)》、《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信息登记表》、《道路货物运输车辆信息登记表》(三)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四)机动车车辆行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 (五)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六)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上海市《道路运输许可证》办理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要求: (1)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的要求; (2)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的要求。 2、车辆其他要求: (1)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2)从事集装箱运输的:集装箱车辆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二)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注册物流行业公司、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为什么都找普岚秀思?

上海市交通港口局、市物价局转发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

上海市交通港口局、市物价局转发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 定>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9.12.25 【实施日期】2010.01.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交通港口局、市物价局转发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运输管理处: 现将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交运发〔2009〕27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结合本市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实际,现就贯彻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价格管理形式 本市省际道路班车客运(包括加班车客运)实行政府指导价,包车客运实行市场调节价。 市物价局、市交通港口局制定省际道路班车客运车辆基准运价,市运输管理处根据省

际道路班车客运车辆基准运价、计费里程、其他收费等规定核定省际道路班车客运线路基准票价,经营者可在线路基准票价的基础上,上、下浮动确定实际执行票价。 二、基准票价 (一)基准票价计算公式 根据《汽车运价规则》的规定,省际道路班车客运线路基准票价=省际道路班车客运车辆基准运价(含2%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计费里程+其他收费(二)车辆基准运价 本市营运客车类型划分等级评定标准参照交通运输部《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执行。现行各类型、等级车辆基准运价,具体见下表:上海市省际道路班车客运车辆基准运价表(单位:元/人千米)

上海公交车线路大全

上海公交车线路大全 线路站名时刻表 01路桃浦公路--上海西站--武宁路--曹杨八村--中山北路--愚园路--延安西路--美丽园--华山路--石门一路--重庆南路--浙江中路--杨家宅--杨家渡--王家宅--浦建路--南泉路 6:30-21:00 6:30-21:00 02路龙门路--嵩山路--黄陂南路--重庆南路--思南路--陕西南路--常熟路--复兴中路--高安路--宛平路--徐家汇--徐家汇广场--漕溪北路--虹桥路--宜山路 6:00-17:00 6:30-19:00 03路沪闵路--江安路--梅陇--嘉川路--凌云路--虹梅路--益梅路--镇西路--上中西路 5:40-23:35 5:20-23:20 04路大润发--闻喜路--平顺路--华联吉买盛--少年宫--阳曲路--保德路--岭南路--临汾路--彭浦新村--大润发 6:00-23:00 6:00-23:00 05路江场路--场中路--闻喜路--临汾路长临路--长临路--共康四村--大康度假村--共康路--保德路--三泉路--曲沃路--彭浦新村--江场路 6:00-23:00 6:00-23:00 07路上海体育馆--田林东路--龙华--龙漕路--漕河泾--冠生园路--柳州南路--钦州南路--漕东支路--宾阳路--老沪闵路--上海南站地铁站--上海南站--龙川北路--二号桥--桂林南路 5:55-23:00 5:30-22:35 6路图门路--敦化路--内江公园--隆昌路--双阳路--黄兴路--新华医院--鞍山路--和平公园--飞虹路--保定路--公平路--商丘路--新建路--吴凇路--四川北路--乍浦路--河南北路 4:10-23:45 4:10-23:45 8路杨树浦路--松藩路--平凉路--长阳路--周家嘴路--控江路--控江新村--黄兴路桥--国顺路--五角场--凇沪路五角场--政立路--国京路--市光路--三门路 4:20-23:55 11路老西门--小北门--老北门--新北门--小东门--大东门--大南门--尚文路--老西门 4:00-23:44 13路曹家渡--武宁路--叶家宅--常熟路--江宁路--恒丰路--上海火车站--晋元路--山西北路--共和新路--浙江北路--四川北路--吴淞路--商丘路--高阳路--长治路--提篮桥 4:00-23:57 14路东新桥--南京东路--老闸桥--山东北路--北京东路--浙江北路--河南北路--塘沽路--武进路--吴淞

上海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管理要求知识点

上海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管理内容要点 市运输管理处对近年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相关法规和管理要求进行梳理,汇集成上海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管理内容要点,要求本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从业人员(企业经理人、专职安全管理干部、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学习并熟记掌握,同时作为相关继续教育培训考核的内容。 一、经营许可资质类 (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1.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5辆以上;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10辆以上。 2.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4.专用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5.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罐式、厢式专用车辆或者压力容器等专用容器。 6.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且罐体载货后

总质量与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运输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罐式集装箱除外。 7.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除外。 8.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停车场地: 1.自有或者租借期限为3年以上,且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停车场地应当位于企业注册地市级行政区域内。 2.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专用车辆以及罐式专用车辆,数量为2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倍,数量为2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运输其他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数量为1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倍;数量为1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 3.停车场地应当封闭并设立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港口设施建设工程设计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港口设施建设 工程设计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交规[2011]467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1.09.01 【实施日期】2011.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港口设施建设工程设计许可实施办法》的 通知 (沪交规〔2011〕467号) 各有关单位: 《上海港口设施建设工程设计许可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第1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

上海港口设施建设工程设计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上海港口设施建设工程设计管理工作,提高工程设计质量,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上海港口条例》、《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港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港口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其他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港口设施建设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工程项目设计许可的申请、审查及审批等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港口设施建设工程(以下简称港口工程),是指在上海港口管辖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港口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工程。具体包括建设码头、防波堤、港池、锚地、客运站、浮筒、栈桥、趸船、仓库、堆场、水上过驳平台、驳岸、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及支持系统、辅助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等活动。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港口工程设计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港口工程设计分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港口局)负责上海港口工程设计许可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设计文件基本要求)

上海市公交数字线路一览表解析

《上海市公交数字线路一览表》 红色字为↑上行,蓝色字为↓下行 01路桃浦公路--上海西站--武宁路--曹杨八村--中山北 路--愚园路--延安西路--美丽园--华山路--石门一 路--重庆南路--浙江中路--杨家宅--杨家渡--王家 宅--浦建路--南泉路 6:30-21:00 6:30-21:00 02路龙门路--嵩山路--黄陂南路--重庆南路--思南路-- 陕西南路--常熟路--复兴中路--高安路--宛平路-- 徐家汇--徐家汇广场--漕溪北路--虹桥路--宜山路 6:00-17:00 6:30-19:00 04路大润发--闻喜路--平顺路--华联吉买盛--少年宫-- 阳曲路--保德路--岭南路--临汾路--彭浦新村--大 润发 6:00-23:00 6:00-23:00 07路上海体育馆--田林东路--龙华--龙漕路--漕河泾-- 冠生园路--柳州南路--钦州南路--漕东支路--宾阳 路--老沪闵路--上海南站地铁站--上海南站--龙川 北路--二号桥--桂林南路 5:55-23:00 5:30-22:35 6路图门路--敦化路--内江公园--隆昌路--双阳路--黄 兴路--新华医院--鞍山路--和平公园--飞虹路--保 定路--公平路--商丘路--新建路--吴凇路--四川北 路--乍浦路--河南北路 4:10-23:45 4:10-23:45 8路杨树浦路--松藩路--平凉路--长阳路--周家嘴路-- 控江路--控江新村--黄兴路桥--国顺路--五角场-- 凇沪路五角场--政立路--国京路--市光路--三门 路 4:45-23:45 4:45-23:45 11路老西门--小北门--老北门--新北门--小东门--大东 门--大南门--尚文路--老西门 4:45-23:15 6:00-23:30 13路曹家渡--武宁路--叶家宅--常熟路--江宁路--恒丰 路--上海火车站--晋元路--山西北路--共和新路-- 浙江北路--四川北路--吴淞路--商丘路--高阳路-- 长治路--提篮桥 4:00-23:57 4:00-24:00 14路东新桥--南京东路--老闸桥--山东北路--北京东路 --浙江北路--河南北路--塘沽路--武进路--吴淞路 --潭阳路--临平北路--邮电新村--和平公园--大连 路--打虎山路--鞍山路--新华医院--本溪路--延吉 4:15-23:48 4:20-23:45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重新公布上海港国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重新公布上海港国际集装箱查验作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沪价公[2008]023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8.12.18 【实施日期】2009.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食盐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一批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重新公布上海港国际集装箱查验作业 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沪价公(2008)023号)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公司、各国际集装箱货运站、中转站、各查验服务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港口收费管理,降低通关成本,经研究,决定对原暂行的上海港国际集装箱查验作业服务收费标准作调整后重新公布。具体如下: 一、作业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件) 经H986透视机查验后,如再需进行掏箱查验,按附件规定计收掏箱费。

二、对转关集装箱进行加封作业,按以下标准计收加封费: 落地加封20英尺100元/箱;40英尺150元/箱(含集装箱上、下车费)。 不落地加封10元/箱(不分箱型)。 三、集装箱称重作业:应海关要求对集装箱进行称重的,计收称重费,每箱次15元(不分箱型)。不得对已经H986透视机查验或海关未指定且未经货主(或其代理人)委托称重的集装箱收取称重费。 四、集装箱开门后如需重新施封,施封费每箱次10元。 五、凡遇有海关查验与检验检疫查验在同一查验点内同时进行的,在集装箱箱门未关的情况下只可收取一次查验作业费。 六、45英尺、48 英尺、53英尺集装箱的查验作业收费标准,在40英尺集装箱基础上分别加价,加价幅度不得超过25%、35%、50%。 七、查验服务单位对被查验的集装箱在查验期间免收堆存费;查验完毕后自次日起按规定计收堆存费。

上海公交电车线路历史

现存线路 1.服务沪东两万户——6路 6路(1954.9.17——) 前身为1954年4月17日开辟的通宵行驶61路公共汽车,起讫站为北海宁路——松花江路 1985年8月3日61路公共汽车改为6路无轨电车由溧阳路开往图们路 1999年,6路延伸至武进路河南北路,自图们路循原线至周家嘴路,海宁路,河南北路,武进路至终点站。回程自武进路,九龙路,周家嘴路,循原线 2.高架下的电车——8路 8路(1953.7.1——) 前身为1953年7月1日开辟的通宵行驶60路公共汽车(松潘路——五角场)1983年12月25日60路公共汽车改为8路无轨电车(松潘路——五角场)1993年,配合内环线施工,8路电车改道隆昌路,松花江路至黄兴路原线。 1999年北段延伸至三门路市光路 2004年7月24日配合中环施工,8路调整走向,调整后的走向为:向三门路方向:自原线起经黄兴路、国定路、国和路、政立路、国京路循原线;向杨树浦路方向:自原线起经市光路、政立路、国和路、国定路、黄兴路循原线。 2007年8月上旬临时改线段被确立为正式走向 3.终点,就是下一段新旅程的起点——11路 11路(1945.12.10——) 1945年12月10日,开辟第一条市营公共汽车线路1路环线回路车(老西门——老西门), 1953年7月1日,1路公共汽车被21路无轨电车代替 1955年现21路开线,环城内外圈分别由14路和24路代替 1962年9月1日,环城电车恢复,11路开通 4.辉煌不再,却依旧坚强——13路 13路(约1946——) 前身为抗战胜利后上海公共交通公司开辟的12路公共汽车(提篮桥——新闸路)(具体开线日期不详) 1956年11月1日更名为72路(提篮桥——康定路忻康里) 1960年10月8日72路被13路电车(提篮桥——曹家渡)取代 2002年9月5日,13路临时延伸至中山公园 2005年9月17日恢复至曹家渡 5.中国第一条无轨电车线路——14路 14路(1914.11.15——)

海上货物运输案例

海上货物运输案例 >篇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案例>>(1278字) 原告(被上诉人):美国定航国际货运服务公司。 被告(上诉人):上海华源经济发展公司。 1997年5月8日,美国定航国际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定航公司”)受上海华源经济发展公司(以下简称“华源公司”)委托,为其承运一批从上海至加拿大蒙特利尔的危险品货物。双方约定运费预付,承运人定航公司为托运人华源公司出具了提单。货物运出后,承运人于1998年1月19日通过律师向华源公司发函催讨运费,华源公 司未予支付,定航公司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定航公司诉称:原先按约运输了货物,收货人也收到了货物,然而经催讨被告仍 未支付运费,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运费人民币45650元及利息。 被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但其在庭审后致函法院称: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其与 原告间的纠纷诉讼时效为1年。本案运输合同期限从1997年5月8日至1998年5月 8日,原告起诉时间为1998年6月26日,时效已过。虽然原告委托律师于1998年1 月19日向被告发函催讨运费,但被告并未作承诺,根据海商法的有关规定,原告的催讨行为不能构成时效中断。据此,被告请求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审判]: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 1、原告作为承运人为被告运输货物,被告应支付运费。

2、原告在货物运出后两年内提起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海商法对承运人主张运费的诉讼时效问题未作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运人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托运人、收货人 或提单持有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为1年的批复于1997年8月7日公布施行,对本案无溯及力。故本案应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2年普通诉讼时效。被告认为原告诉 讼时效已过的主张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判决被告 上海华源经济发展公司支付原告美国定航国际货运服务有限公司货物运费人民币45650元及应付利息。 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称:1、被上诉人系外国公司,无权在中国境内揽货,其签发的提单应为无效。2、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尚未审结的本案有约束力,本案已过诉讼时效。故请求法院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1、上诉人已经接受提单,且货物运输已全部完成,再主张提单无效显属无理。2、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时效的批复适用于承运人“赔偿”请求,不适用于本案。 二审法院认为: 1、本案双方当事人根据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所订立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被上诉人已依约履行了运输货物的全部义务,上诉人应按合同支付运费。 2、外国船公司虽不能在中国境内擅自揽货,但并非不能承运中国的货物。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擅自揽货,但未提供相应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1997]3号批复于1997年8月7日公布施行,本案纠纷发生在该解释之前,当时海商法对承运人向托运人索讨运费的时效未作规定,一审法院适 用《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并无不当。

上海市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开业技术条件(修正)

上海市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开业技术条件(修正) 1.制定依据 本条件的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2.内容与适用范围 2.1.本条件规定了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须具备的设施、设备、人员、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基本技术条件。 2.2.本条件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货运站业务的经营者。 2.3.本条件是本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申请经营货运站业务的经营者进行开业审查的依据。 3.货运站的定义和分类 3.1.本条件所称的货运站是指以场地、仓库、库棚等基础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货物仓储、中转、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物流服务功能的经营场所。包括综合货运站、集装箱货运站等类别。 3.2.综合货运站是指以仓库、库棚等基础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除集装箱堆存和中转以外的货物的仓储、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服务功能的经营场所。 3.3.集装箱货运站是指以集装箱堆场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集装箱重箱或者空箱的堆存、中转和装卸等服务功能的经营场所。 4.货运站的设置和建设要求 4.1.货运站的设置和建设,应当符合本市道路运输专业规划和国家及本市有关标准。 4.2.货运站所用场地为自有的应当具备土地产权证明,所用场地为租用的应当与出租方签订场地租赁协议。 5.货运站的设施条件 5.1.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仓库、仓储库棚、堆场、场地和道路等必要的业务经营设施,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5.2.经营综合货运站的占地总面积不少于6000平方米,分支机构占地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集装箱货运站的占地总面积不少于30000平方米,分支机构占地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 5.3.货运站应分别设有车辆进、出检查道口。 5.4.站内道路一般应采用双车道无交叉的环形行驶路线。 5.5.堆场、仓库、仓储库棚、道路通道应设有明显的指示标志。 6.货运站的设备条件 6.1.综合货运站应具有2台以上动力叉车。 6.2.集装箱货运站应具备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条件。从事集装箱空箱堆存的应具有2台以上与业务相适应并经检验合格的集装箱堆高专用机械;从事集装箱装拆箱业务的应具有2台以上专用机械叉车。 6.3.货运站应配备必要的消防、照明、视频监控记录设备。 6.4.综合货运站出口应设置车辆称重设备。 6.5.货运站应建立具有监控功能的信息管理系统,并与行业管理部门信息系统联网。 7.货运站人员条件 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其中,综合货运站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名、初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名。专用机械操作人员与相应的专用机械数量之比应不低于2:1。集装箱货运站及其分支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中应包含2名以上验箱师,验箱师和专用机械操作等业务工种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证书或操作证件。 8.货运站制度条件 8.1.具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包括车辆进、出检查操作规程,货物堆放、装卸、保管操作规程等。 8.2.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仓库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装卸搬运设备维护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及培训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事故统计报告制度及应急预案等。 8.3.集装箱货运站应建立集装箱进出货运站场的检查制度,应公示集装箱污损认定标准,并提供视频记录。 9.危险货物储存业务特别要求

上海市交通局关于本市贯彻实施交通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上海市交通局关于本市贯彻实施交通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管理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交法[2007]88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交通局 【发布日期】2007.02.26 【实施日期】2007.0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交通局关于本市贯彻实施交通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沪交法[2007]88号) 各有关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局属运管处、执法总队、受理中心、考试中心: 根据交通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第9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和《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交公路发[ 2006 ] 765号)精神,为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定》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关于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的专项配套规章,是综合我国道路运输行业实际和发展需要制定的。《规定》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原则、管理范围、资格考试和认证程序、从业资格证件管理、从业人员经营行

为、违章处罚等作了具体规范,是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的一部纲领性、系统性规章。它的颁布实施,对于强化道路运输管理,推进道路运输从业队伍建设,全面提升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推动道路运输行政管理改革,培育一个安全和谐文明的道路运输市场,实现道路运输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从业人员管理是道路运输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和重要手段。本市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相关机构要以《规定》的发布实施为契机,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规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领会《规定》的立法宗旨,深入贯彻落实《规定》确定的制度,把从业人员管理工作作为道路运输发展和管理中一项基础性、系统性、根本性的大事来抓,全面规范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 二、广泛开展《规定》的学习和宣传 认真学习、正确理解、全面实施《规定》是当前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本市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相关机构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全面理解和正确把握《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内涵。要对从事具体工作的同志实行全员培训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水上公共交通客运服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水上公共交 通客运服务规范》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上运输 【发文字号】沪交客[2012]590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2.10.26 【实施日期】2012.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水上公共交通客运服务规范》的通知 (沪交客〔2012〕590号)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水上公共交通客运服务规范》经2012年10月23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上海市水上公共交通客运服务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本市水上公共交通客运管理,维护水上客运秩序,规范从事水上公共交通的客运企业(以下简称水上客运企业)、客运船舶(以下简称客船)、港口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以及从业人员的服务标准,促进水上公共交通客运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上海港口客运站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上公共交通客运的经营及其相关业务活动。 本规范所称水上公共交通客运,是指黄浦江沿岸北至吴淞口南至毛竹港的城市轮渡和上海市区往返崇明、长兴、横沙的三岛轮渡。 第三条(责任主体)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港口局)是本市水上公共交通客运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范的组织实施。 市交通港口局所属的上海市航务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航务处)负责本市水上客运企业的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工作;上海港码头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上海港码头中心)负责客运站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上海港港政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上海港港政中心)负责客船及客运站的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崇明县水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水路运输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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