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罚没物资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罚没物资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罚没物资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罚没

物资管理暂行办法

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罚没物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局2012年12月12日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各地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书面报省局法规处。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罚没物资管理暂行办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对行政处罚罚没物资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工商行政执法的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罚没物资,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管理相对人进行行政处罚所没收的物资、物品、材料、工具和票证等。

第三条罚没物资是国家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

占、挪用、调换、私分或变相私分。不得擅自变价处理罚没物资,不得自行拍卖罚没物资。

第四条罚没物资管理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第五条罚没物资管理遵循“统一管理、罚管分离、管理透明、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财务机构负责本单位的罚没物资管理,法制、监察机构负责对该项工作的监督,办案机构按照制度规定积极配合。

第七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设立罚没物资仓储专用场所,确定罚没物资专管员,对罚没物资实行统一管理。

罚没物资数量较大,现有仓库无法容纳,或经转移可能影响物资性能,导致物资毁损、灭失、对其他仓储物资造成污染影响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委托其他机构代为保管,委托保管按本办法执行。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由专门仓库进行保管的特殊物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八条对依法罚没的物资,办案机构应当在罚没当日凭《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物清单》、《罚没票据》到本级机关财务机构办理入库手续。财务机构应当指定罚没物资专管员及时清点入库财物,检查入库财物与《行政处罚决定

书》、《财物清单》、《罚没票据》记载的是否一致,经核对无误后填写《罚没物资入库清单》,与办案人员共同签字,将财物验收入库后送交财务机构负责人签字。

第九条罚没物资专管员对接管的罚没物资应当及时登记造册,每月月末对库存物资进行清点和检查,并将清点结果报送机关负责人,防止入库财物被盗、毁损、遗失或变质。

第十条在处罚决定生效后,办案机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填写《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提出罚没物资处理意见,报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统一处理。

第十一条经审批同意处理的罚没物资,办案机构凭《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和《财物清单》,到财务机构办理出库交接手续,办案人员清点出库财物与《财物清单》、《罚没票据》记载是否一致,经核对无误后填写《罚没财物出库单》,与罚没物资专管员共同签字后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罚没物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按照程序和规定及时处理:

(一)易腐烂、变质的。

(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无法进行保存的其他物品。

第十三条罚没物资的处理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罚没物资的不同特征,采取拍卖、捐赠、销毁或者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处理。具体处理意见由办案机构提出,报机关负责人或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每季度将全市、州罚没物资处理过程及结果书面报省局,省局汇总后抄送省财政厅。

第十四条罚没物资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进行拍卖:

(一)有一定使用价值或者有回收利用价值的。

(三)不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

(三)可以消除或分离伪造商标、产地、伪造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印记和合格证明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可以拍卖处理的。

第十五条对拍卖的物资,财务机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第十六条财务机构负责办理与罚没物资管理处置有关的资金往来,包括支付仓储保管费、委托评估机构价格评估费用、罚没物资运输费、委托拍卖费、退还罚没物资拍卖、处理款,收取罚没物资变价款等。罚没物资变价款由财务机构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

第十七条无使用价值且不宜进行拍卖处置,但经过回收处理可以进行再利用的罚没物资,可以由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或有处理能力的企业收购。收购企业由办案机构按照比较择优的原则选定,并签订收购协议,约定该罚没物资由收购企业进行回收处理,未经处理的不得进行销售,防止罚没物资重新流入市场。罚没物资数额较大,评估价值省级5万元

以上、市级3万元以上、县级1万元以上的,由办案机构书面报局长办公会批准执行。

第十八条对有使用价值但不能拍卖且不宜销毁的罚没物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依法捐赠,用于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支援贫困地区教育事业等。

第十九条实施捐赠的罚没物资,办案机构应该将捐赠物品的种类、数量、价值以及捐赠方式、受赠对象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局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受赠对象应该为依法成立的基金会、慈善组织以及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教育、医疗、体育、社会福利等机构。为救助自然灾害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捐赠。

办案机构应该以所在机关的名义与受赠对象签订捐赠协议,并可以根据捐赠物品的不同种类、特征在捐赠协议中明确捐赠物品的用途。受赠方接受捐赠后应向捐赠方出具合法、有效的凭证,该凭证应由财物机构归档保存。

第二十一条罚没物资符合下列特征的,应该销毁:

(一)失效变质不能使用的。

(二)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使用的。

(三)不能作技术处理或技术处理后仍不能再回收利

用的。

(四)其他应当销毁的罚没物资。

第二十二条销毁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没有规

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办案机构和财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定期、集中组织实施销毁,现场可以拍照、摄像,制作销毁记录,记明销毁的时间、地点、方式,销毁的罚没物资名称、种类、数量及执行人,并将记录、照片归档保存。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的,属于废弃物,应交由公安、环境保护部门等认定的专业处理部门进行销毁:

(一)有毒、有害或国家禁止流通的危险品。

(二)不作专业销毁可能造成新的侵害或环境污染的。

(三)其他应当交由专业部门处理的物品。

第二十四条专业处理部门由办案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便于移交、节约成本的原则选定。

第二十五条罚没物资的销毁应当按照物品的不同特性,选择采用粉碎、焚烧、有机溶解等适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销毁罚没物资应当与当地卫生、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联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环境、公安消防等方面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或变更,罚没物资应予返还的,区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罚没物资仍然存放在仓库尚未处理保存完好的,由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经机关负责人审批,凭《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和《财物清单》到财

务机构办理出库手续。

(二)罚没物资毁或损灭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罚没物资已经拍卖或处理的,应当将拍卖、处理款退还当事人,拍卖、处理款已经上缴财政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罚没物资的管理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制机构、监察机构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定期或不定期对罚没物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九条财务机构、办案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要及时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纪检监察部门视其情节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因管理不善造成罚没物资毁损、变质、或灭失的。

(二)侵占、挪用、调换、私存、私分罚没物资的。

(三)不按照规定要求处理罚没物资,导致国家财产遭受损失的。

(四)擅自处理罚没物资的。

第三十条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扣留、封存财物强制措施的,对扣留财物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省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罚没收缴物品处理管理制

罚没收缴物品处理管理制度 一、基本原则 1、为加强对罚没财物的管理,保证罚没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的罚没财物,是指依法作出的罚款、依法收缴的物资。 3、罚没财物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进行管理。 二、罚没物资的管理和处理 4、对依法罚没物资实行收缴与保管分离制度。罚没物资在按有关规定处理前,应当妥善保管,防止毁损、短缺或者变质。 5、对罚没物资应当开列清单,逐一注明品名、数量、规格。 6、对鲜活和其他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办案人员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7、对罚没物资的变价处理,按市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8、因作出罚没物资的处罚决定错误,原罚没物资应当依法返还当事人,无法返还的,按价赔偿。 9、严禁侵占、调换、私分罚没物资。 三、罚没收入的管理 10、罚没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加强罚没收入的管理,做好定期对帐、催缴和清算工作。 11、罚没财物变价款、兑付款,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不得隐瞒、截留、挪用、坐支。 12、随案移交作为证据的赃款赃物的变价款,由最后审结的执法机关按规定上缴国库。 四、票据管理 13、依法收取罚没财物和代收机构(银行)收取罚款,必须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罚没票据。 14、做好内部罚没票据的领取登记和发放、使用、缴销工作,做到帐、证、款、物相符。

15、随时接受市财政部门对本单位使用罚没票据情况的监督和检查,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罚没财物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或者投诉。 五、责任监督 16、各单位应当加强自身的日常财务管理和内部监督,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应当及时受理检举或者投诉事项。 17、各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规定,造成罚没物资严重毁损、短缺、变质或者罚没收入严重流失的; (2)不按规定处理罚没物资的; (3)隐瞒、截留、挪用、坐支罚没收入的; (4)实施罚款、没收财物时不按规定使用罚没票据的; (5)侵占或者擅自低价购买、私分罚没物资的; (6)其他违反罚没财物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附则 18、无主财物和充抵罚款的物资的管理,参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19、本制度与国家、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相抵触、相冲突的,从其规定。

人员和物品出入公司管理规定

人员和物品出入公司管理规定 一、目的:明确物品和人员出入放行程序,建立良好的放行规则,使出入公司人员、车辆、物品 管理有序,维护公司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东泰商业运营管理公司所有物品放行审批权限及所有进出公司人员、 车辆及物品的管理。 三、物品放行规则 1、物品放行的基本原则 1.1生活区和工作区物品分流、即非生活相关物品不进生活区,非工作物品不进工作区; 1.2任何本公司物品放行出门均须书面申报,获准并按规定接受保安检查;任何本公司物品不得被私人侵占或变相侵占后以私人物品方式放行出厂; 1.3任何人不得超越本文件的规定越权批准货物放行,任何进入本公司中转或暂放的其它非本公司物品,均须在进本公司时向值班保安员申报,并登记确认作为放行依据; 1.4任何物品放行均须遵守放行单描述的与实物一致的原则,任何物品放行后均有事后监督; 1.5除成品出货以外,其余物品放行严格实行放行单有效期制度,门禁人员只在该有效期内予以放行,过期无效,对于过期的行李物品放行条须重新请相关授权人员加签; 2、物品出入放行 2.1 A类:固定资产、模具; 2.2 B类:生产物料、成品、半成品、生产辅料; 2.3 C类:员工私人物品、行李箱及工务维修工具、材料; 2.4 D类:本公司公务车辆及租用车辆的放行管制; 2.5 A、B、D类物品放行时间不作限制;A、B类物品使用《物品放行条》(附件一)放行。 3、A类物品放行 3.1人力资源部开具《物品放行条》,部门经理审核,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人批准后方可放行。 A 类特定物品(制造部门机器配件、马达、电脑零配件、电话等小资产生或配件)外修放行,由负责维修人员填具《物品放行条》人力资源部经理核签后放行; 3.2固定资产出厂月报:保安队安排专人每月5日之前填报上月份《固定资产出厂月报表》(附件二),由人力资源部呈报副总经理以上审阅批示,人力资源部存档。 4、B类物品放行 4.1成品出由客服部门开具《物品放行条》,商管部门主管审核,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人员批准,由值班保安人员核实出厂物品数量与放行单计划数量相符时准予放行; 4.2外发加工物料出厂由外发部门开具《物品放行条》,部门主管审核,副总经理或授权人员批准后,一并出示物料《外发生产单》(附件三),值班保安人员核实物品出厂数量与 该放行条计划数量相符时准予放行; 4.3物料因品质异常需退回供应商返修时,由责任品管人员开具《物品放行条》,副总经理或授权人员批准后,提货人员出厂时一并出示《物品放行条》和《退货单》(附件四),值班保安人员核实后放行; 4.4废料物品变卖,由公司指定人员和人力资源部专职人员(或保安人员)、仓储部各安排一人现场作业,严格把好验收、监称重量等手续,废料物品出厂时,由仓储部监称人开 具《物品放行条》,部门主管审核,人力资源部确认签批后,保安员凭条核实放行。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1职责 1.民用爆炸物品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等各环节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各环节的主管部门(单位)对本环节民用爆炸物品的日常安全管理负责。 1.2治安保卫、安全管理、生产技术等部门负责对民用爆炸物品各环节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2管理内容和工作程序 2.1 民用爆炸物品的采购与运输: 2.1.1采购民用爆炸物品必须事先向县级公安机关申报计划,经批准采购、运输,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和《爆炸物品运输证》,方可提货。 2.1.2应请有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单位来运输民用爆炸物品。自己运输的要由保卫人员押运,司机必须按指定路线行驶,民用爆炸物品要封装严密,不得与其它物资混装,运输途中不得随意停留。 2.1.3运输途中发生丢失、被抢及发生爆炸事故,应立即向附近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查找破案。 2.1.4押运人员要监督司乘人员,禁止在爆炸物品附近吸烟、动火,禁止车辆超速行驶,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车辆。 2.1.5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必须插有标着“危险”字样的红旗,夜间运输时,车辆前后应有标志危险的信号灯。爆炸物品应用帆布覆盖、捆紧。运输爆炸材料的车辆严禁逗留在车库内。 2.1.6车辆运输爆炸物品时,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厢和突出车外。 2.1.7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输。 2.1.8 在运输途中押运人员不得离开车辆,不准无关人员靠近车辆,因特殊情况需要在途中住宿时,要报告住宿地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保证安全。 2.1.9 装车时,押运人员负责清点查验民用爆炸物品的品名和数量是否与实际相符。

2.1.10 民用爆炸物品到货后,押运人员、保管员(验收员)、采购员共同验收数量,并注意包装是否破损、异样或散落,确认无误后,方可验收入库。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尽快妥善处理。对一时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及时请示领导,在问题没有解决之前,不能验收入库,应做出标志单独保存; 2.1.11 装卸民用爆炸物品时一定要轻拿轻放,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装卸人员在搬运中不能携带火种、火具,更不能吸烟或动火。 2.1.12民用爆炸物品仓库管理员、押运员、爆破员以及领用人员等 必须选用责任心强、政治可靠、经验丰富的人担任,不得指派临时工 单独领用民用爆炸物品。 2.2 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和使用: 2.2.1民用爆炸物品库房必须严格执行“双人双锁”制度,并建有严 格的出入库和仓库管理制度,严禁与其它物资共同存放。库房要远离 生活区,库房门窗牢固,防盗、防火、防雷等措施完备、通风良好、 空气干燥、温度适宜。 2.2.2保管员必须持《爆炸物品保管人员许可证》上岗。 2.2.3保管员要经常检查仓库安全,尤其门窗及仓库周围。检查消防、 避雷、报警装置是否安全有效,有问题及时向领导报告。 2.2.4 库区范围内严禁烟火,任何人不得将火种带入库区。炸药库周 围20米内不准有枯草和易燃、易爆物品。 2.2.5建立出入登记制度,不经保卫部门许可,任何人不准进入库内。 2.2.6民用爆炸物品出入库必须经过严格审批,使用单位要建立台帐, 并设专人保管,剩余物品及时退库,严禁随便存放,私自留用或转送、 转借、转卖他人,使用单位要保存使用原始记录。 2.2.7 治安保卫、安全管理、生产技术等部门要经常深入现场进行监 督、检查,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常识教育,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

关于进一步规范罚没物品处理的制度文档

关于进一步规范罚没物品处理的制度文档 System document on further standardizing the disposal of confiscated articles

关于进一步规范罚没物品处理的制度文 档 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 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 整修改及打印。 为了加强对我局罚没物品的管理,保证依法行政,根据《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和《江苏省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我局依法没收的物品处理的相关事项做如下制度: 一、成立“洪泽工商局罚没物品处理领导小组”。组长 由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办公室主任和法制科科长担任,办公室(财务)、监察室、法制科、公平交易科和办案机构负责人等人员为成员。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办公室负责。主要职责为监督检查罚没物品的登记保管、提交罚没物品处理意见以及组织、监督罚没物品销毁。 二、罚没物品在结案后七日内统一交由办公室登记保管,

办公室要认真履行职责,根据物品的性能、特点和保管要求,安排适宜的储存场所,并保证物品的安全。 三、罚没物品需要处理的,由办案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填写《洪泽工商局罚没物品处理审批表》,并提交初步处理建议,报“洪泽工商局罚没物品处理领导小组”审查,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其中拟处理物品单件价值在1000元以上,涉案物品总值在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处理时,办案机构还应填写《洪泽工商局罚没物品处理记录》。 四、罚没物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要销毁的,办案机构应填写《洪泽工商局罚没物品处理审批表》,提出销毁的处理建议,报“洪泽工商局罚没物品处理领导小组”审查决定。销毁时,办案机构应填写《洪泽工商局罚没物品处理记录》,并由领导小组成员签字后存入案件卷宗。 -------- Designed By JinTai College ---------

乐清市工商局公物仓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乐清市工商局公物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现将《乐清市工商局公物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乐清市工商局公物仓管理办法(试行)》 主题词:工作制度公物仓管理办法通知 抄送:温州市工商局、市府办 乐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编二〇〇八年四月二日印发 附件: 乐清市工商局公物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健全行政执法制度,加强对扣留和罚没物资保管、处置工作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罚没和暂扣财物管理办法(试行)》、《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物资处置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物仓是指保存、处置采取扣留措施与罚没物资的实物仓库及公物仓网上管理系统的总称。 实物公物仓是指我局保管、处置依法对当事人采取扣留措施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的产品(商品)、用于生产经营违法产品(商品)的原辅材料、半成品、零配件、生产经营工具、设备及产品标识、包装物等物品,以及逾期无人认领的依法处置物资实物仓库。 公物仓网上管理系统是对前款实物仓库保管的物资进行统一管理的信息管理系统,记录公物仓保存和处置采取扣留措施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物资的台帐、出入库情况以及统计报表等管理信息,直接生成相应的单据,用以保存交接人的签字记录。 第三条市局建立统一的公物仓,保管和处置由我局采取扣留措施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的物资。 第四条市局办公室为公物仓的主管部门;后勤服务中心管理公物仓的具体事务,负责对扣留、没收物资的归集、保管、入帐、统计以及处置等工作。 第五条公物仓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行专人管理,健全值班制度,确保扣留、没收物资及时入库。 (二)负责查验、清点出库、入库物资的数量、品名、包装、标志、规格、型号,核对无误的予以交接。

加强罚没物资管理的几点建议(精)

中国工商报/2007年/10月/25日/第A03版 研究思考 加强罚没物资管理的几点建议 山东省淄博市工商局周村分局盛秦岭 随着市场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大,工商部门罚没物资的种类和数量逐渐增多。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工商部门尤其是基层工商部门,在罚没物资的保管、处置上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职责不清,缺乏统一管理。二是标准不一,缺乏有效规范。三是出口不畅,缺乏明确界定。要解决罚没物资管理上出现的各自存放、高度分散、物品易损、管理困难等问题,应当借鉴北京等地的做法,统一制定加强罚没物资管理的规定,实现罚没物资管理和处置的规范化,形成从罚没物资入库、保管到处置一整套规范有序的工作流程。为此,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强化硬件保障,设置统一库房。要对罚没物资进行规范化管理,首先应当设立用于存放罚没物资的专门仓库,该仓库由县(分)局、所二级组成,分别保存、管理和处置由县(分)局罚没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扣押没收的财物和由工商所以县(分)局名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扣押没收的财物。在此基础上,对现有的罚没物资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将以往积累的罚没物资进行核对后登记造册,为下一步的工作打好基础。 二是明确分工,规范流程,做到权责清楚。依法制定《罚没物资管理办法》,规范罚没物资管理流程,进一步明确办案部门、保管部门、监督部门在暂扣、罚没物资管理中各自的职责,以及违反规定应承担的责任,使各相关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态势。三是完善入库管理。确立一名库房管理人员,由其建立罚没物资专用账簿,对入库财物的入库时间、数量、品名、包装、标志、规格、型号准确登记,登记入库物资的来源、增减变动及余额,定期审核、汇总、移交、结转,保证罚没物资的财物相符。同时,根据罚没物资特点,按照资产的处理方式对其进行分类管理:需变价处理的的物资、需销毁物资、需退回的暂扣(封存)物资等等,并对其流向进行记录。

商场物品出入管理规定

商场物品出入管理规定 为保证市场财物的安全管理,防止财物流失及出入秩序的有效管理,商场会对物品制定出入管理规定,现在就和学习啦小编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商场物品出入管理规定篇1 为保证商场售楼部办公区域各公司财物的安全管理,防止财物流失及出入秩序的有效管理,特制此规定: 1. 凡从商场范围内运出的箱式商品、物品、大件工具材料、办公用品、电脑、复印机等必须到物业管理部门办理《物品出门单》手续。《物品出门单》一式三联。 物品出门: 为保证公司财物的安全管理,防止财物流失及出入秩序的有效管理,特制此规定: 1. 凡从商场范围内运出的箱式商品、物品、大件工具材料、办公用品、电脑、复印机等必须到物业管理部门办理《物品出门单》手续。《物品出门单》一式三联,一联留物业部门留存,一联交携物外出客户,另一联交保安部存放。由客户出门时交予物业保安人员检查、核对。物业部门相关负责人须在物品出门单上加盖公章,方可放行,如公章管理人员未在现场,可由物业部门经理授权人员签字代替,授权人员签字样本及授权书须在商场物业保安部备案。 . 凡从商场及售楼部范围内运出的箱式商品、物品、大

件工具材料、办公用品、电脑、复印机等必须到商场物业部办理《物品出门单》手续,《物品出门单》一式三联,一联留物业部留存,一联交携物外出客户,另一联交保安部存放,由客户出门时交予物业保安人员检查、核对。物业部须在《物品出门单》上加盖公章,方可放行,如公章管理人员未在现场,可由物业部授权人员签字代替,授权人员签字样本及授权书须在物业保安部备案,大件物品及重要物品保安员有权再次核对。 . 物品运出商场时,携物人应主动出示《物品出门单》接受值岗保安员的检查核实。《物品出门单》上所登记的物品与实际运出物品的数量、种类应保持一致。 . 物品运出后,值岗保安员需及时将《物品出门单》收回,在上面写明自己的姓名及物品运出商场的时间,并在《门岗值岗记录表》上进行详细地记录。 . 业户搬运大件物品出入商场时,需听从保安人员指挥,按照指定路线搬运,并要有专人进行成品防护。 . 搬运完毕后,及时清理检查现场,防止公共设施及成品发生损坏。如搬运过程中发生意外时,保安人员应及时将时间、当事人姓名、所在单位及联络方式记录下来,同时报告上级,保安部有权就损坏情况,要求当事人写明事情经过,并做出相应处理。 . 在非营业办公时间内,大批物品需要出入商场时,应

开化三中校园违禁物品管理制度

开化三中校园违禁物品管理制度 为了有效地加强对校园违禁物品的监督管理,杜绝校园恶性伤害事故的发生,结合我校实际,切实落实“宣传教育——班级自查——安全部门突查”的管理模式,形成日常化、制度化的长效安全工作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领导机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门卫各年级组长各班主任值周教师 二、实施方案 (一)宣传教育制度 1、德安安全处在校园醒目位置张挂条幅《严禁携带管制刀具、棍棒等违禁物品进入校园》;利用校园广播在中午、课外活动时段对全校学生进行“学生携带危险物品进入校园的潜在危害”宣传教育;请司法机关的专业人员举行专题讲座,结合实际案例加强青少年自我防范与保护教育,同时,利用家长会、家校通等平台与家长沟通,取得家长的配合与支持。 2、年级组利用每周五集会加强对携带违禁物品进入校园的危害性进行宣传教育,定期通报学校查处、处理情况。 3、各班主任利用班会课、规范课进行专题教育,成立班级自查组,做到不定期检查。 (二)防范与检查制度 采用学生举报——班级自查——学校突查相结合的三位一体的落实防范措施。 (1)设立“监督箱”,积极鼓励学生举报,对举报的学生既为其保密,同时也给予物质奖励。 (2)各班成立违禁物品自查小组,由班主任任组长,成员由班长、纪律委员、安全员等组成,把查处违禁物品作为班级日常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并把查处情况及时向德安处汇报。 (3)学校德安处成立校园违禁物品突击检查小组,由德安处主任任组长,学校安全员任副组长,成员由值周教师、学生会纪检部干部、各班安

全员等组成,不定期地对各班突击检查,并把查处结果和处理意见及时公布。 (三)考核制度 (1)日常检查结果与每周班级三项循环红旗竞赛挂钩。查出携带管制刀具、棍棒进入校园的在三项红旗竞赛中扣5分;查出携带打火机、火柴进入校园的在三项红旗竞赛中扣3分;查出携带手机、小灵通、MP3或MP4等通讯工具及烟、酒、黄色书刊等物品进入校园的在三项红旗竞赛中扣2分,同时,对学生本人给予纪律处分并通报家长。 (2)班级学期考核。对携带管制刀具、棍棒进入校园并发生伤害事故的,在学期末先进班级考核中一票否决,班级安全考核为最低等级。对携带打火机、火柴、烟、酒、黄色书刊等违禁物品进入校园的,在学期末班级考核中重大违纪项定为最低等级。 (3)班主任个人考核。对携带管制刀具、棍棒进入校园未发现的班级,其班主任在学期安全专项考核中扣0.5分,发生对他人实施侵害的,班主任在本学期的安全专项考核中扣1~3分,并视情节轻重及影响的恶劣程度给予其他处分或处罚。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项目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和《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部成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项目经理党支部书记 副组长:项目部副经理、安监站长 成员:供应部长、技术人员、安监员、各队骨干 第三条项目部财务、调度、安监、技术、供应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民用爆炸物品分别从库房建设、购买、运输、储存、使用、销毁、人员培训、证照办理审批等方面进行责任落实工作。 第四条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项目部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项目部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第一责任人,项目部要指定一名副职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综合管理,其他副职负责主管范围内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各项目部要层层签订责任状,责任到人,认真抓好民用爆炸物品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项目部要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及《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等相关规定,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第六条项目部生产副经理负责每月组织一次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检查,并不定期抽查,对查出的问题要立即整改;每旬组织召开一次专业例会,总结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情况,排查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制定合理措施。要认真记录每次检查、抽查、整改情况和召开专题会议情况,确保记录完整、规范,以备检查。

第二章民用爆炸物品运输管理 第七条地面运输爆炸物品必须采用专用车辆,且经过严格检查,确保性能良好的全封闭运输车,并配备必要的防爆安全设施和消防设备,不得采用三轮车、柴油车、畜力车、拖拉机、翻斗车和挂车运输,不准在交叉路口、人口聚集地、火源附近停留,不准载重加油,不准带客,不准超速行驶,雷管、炸药及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不准混装运输。 装运爆炸物品的车辆,必须持有供应部门的供货单据和公安部门的爆炸物品运输证,必须带有运输爆炸物品的明显标志,即白天要插有红旗,夜间要装设红色灯信号。 第八条运输爆炸物品车辆驾驶员和押运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合格证件的人员担任,押运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配备自卫武器和通讯设备,押运人员途中不得离开车辆。 第九条民用爆炸物品运送至使用地后,应有专人现场看押,不得中途退场,由采购和供应部门组织保卫、安监等部门联合对品种、数量及安全标志进行验收,确认无误后,在送货单上签字,并组织人员安全卸火工品,卸完后由火药库保管员清点验收签字,按要求储存爆炸物品。 第十条在井上、下运输爆炸物品,途中必须有专人跟随看管。井下运输炸药时要用专罐(或专车),雷管不得用人行车和矿车运输。严禁在交接班期间和人员上下井期间运送火工品。 第十一条装卸爆炸物品时要轻搬、轻放,严防冲击和震动。装运雷管时,车箱底要垫软垫。 第三章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 第十二条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建设应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器材工厂安全设计规范》、《爆破安全规程》、《小型民用爆破器材仓库标准》

罚没物资管理办法

溆浦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罚没物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局罚没物资和追缴赃物(含无主财物,以下统称罚没物资)的处置行为,严格处置操作程序,根据《省级罚没物资处置工作规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专人负责管理罚没物资,设立罚没物资进出仓登记台账,做到账物相符,对贵重和量多的物品还应拍照或录像存档 第三条建立罚没物资保管仓库或专用场所,并有必要的安全、通风和防潮设施。 第四条罚没物资处罚决定的复议期和行政诉讼期满,当事人无异议,罚没物资专管人员应在湖南省非税收入执收管理软件中按要求、分批次录入相关信息。 第五条罚没物资处罚决定的复议期和行政诉讼期满,当事人无异议,应在10个工作日内填写《罚没物资处置申报审批表》(见附件1),提出本单位处置建议,并附该批物资的没收和追缴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及其他必要的文书、材料,向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申请处置。 第六条罚没物资处置申报实行书面申报。 第七条根据罚没物资的不同性质,罚没物资可分别采取移交、销毁、拍卖、定向收购、调拨和议价变卖等方法处置。

第八条罚没物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销毁。 (一)不能作技术处理的或者技术处理后仍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 (二)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使用的。 (三)失去使用价值和回收再利用价值的。 (四)假冒伪劣的物品、医疗器械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销毁的。 销毁时应做好现场监督和执行记录,填写《罚没物资处置情况表》并拍照或录像。《罚没物资处置情况表》经有关机关和人员盖章签名后,由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和行政执法机关各留一份存档。 第九条罚没物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公开拍卖。 (一)金银首饰、工艺品等贵重物品。 (二)不动产。 (三)经专业机构鉴定,可拆件使用或由特定机关回收再利用的。 (四)其他有相当价值可以拍卖的物品。 第十条罚没物资其他形式的变现收入,由我局与买受人结算。对买受人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变现收入及时足额缴入“湖南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第十一条罚没物资处置申报、移交和处置情况存档备案统一使用本工作规程所附表格式样。

爆炸物品管理制度正式版

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爆炸物品管理制度正式版

爆炸物品管理制度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一)总则 为了规范爆炸物品的管理,预防爆炸事故、炸材流失事件的发生,防止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进行破坏活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由项目经理部安全科主管领导全面负责。 2.爆炸物品的管理必须建立民爆物品安全责任制、安全岗位责任制、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制度。 3.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发放、使用必须认真执行国家、当地政府相

关规定,同时认真学习和落实本规定。 4.从事爆炸物品管理的人员,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爆炸物品性能、安全操作规程,同时经过培训合格的职工。 5.未经爆炸物品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准从事其民爆物品工作。 (二)爆炸物品的储存 1.项目经理部安全科根据相关规定向当地公安部门申请,设立专门的爆炸物品仓库或托管仓库,并取得《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 2.爆炸物品储存仓库必须设立专人看管,严禁将爆炸物品承包给私人看管。 3.爆炸物品仓库必须坚持出入库登

财政部罚没款管理规定

财政部罚没款管理规定 ----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 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 财政部罚没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利于打击经济领域中的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加强罚没财物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统称政法机关)、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统称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处理的罚没财物。其它国家经济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的罚没财物,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比照本办法办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化和部队内部查处的贪污、受贿、盗窃国家和集体财产等案件追回的财物,按照财政部《关于追回赃款赃物的财务处理办法》办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根据本办法第二条依法收缴的罚没款和没收物资变价款,都应作为罚没收入,如数上缴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自行提成。 走私案件,由海关(未设海关的地方为税务机关,下同)处理。其罚没收入,百分之五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五十上缴地方财政。投机倒把、倒买倒卖外汇等其它案件的罚没收入,按照查获机关的隶属关系,分别上缴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 广东、福建、浙江三省,仍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1)29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即:“未设海关地区查获的走私案件和走私物品,可由广东、福建、浙江三省人民政府根据本省实际情况,指定有关部门按照海关法规处理。这是一项临时性措施,不改变各有关部门的原有分工。” 第四条政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因办案需要增加的费用,由案件主办单位定期编报用款计划,由财政机关核准后在入库的罚没收入中百分之二十至三十以内掌握退库,统一安排使用。海关的办案费用,由中央财政核拨;其它机关的办案费用,按照上缴罚没收入机关的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核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从经管的罚没收入中坐支截留。 第二章罚没财物的收缴机关

沙河中学校园违禁物品管理制度

沙河中学校园违禁物品管理制度 为了有效地加强对校园违禁物品的监督管理,杜绝校园恶性伤害事故的发生,结合我校实际,切实落实“宣传教育——班级自查——安全部门突查”的管理模式,形成日常化、制度化的长效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领导机构 组长:刘冲 常务副组长:林军波杨敏 成员:门卫各班主任值周教师 二、实施方案 (一)宣传教育制度 1、在校园电子屏展示《严禁携带管制刀具、棍棒等违禁物品进入校园》标语;利用校园广播在中午、课外活动时段对全校学生进行“学生携带危险物品进入校园的潜在危害”宣传教育。 2、各班主任利用班会课、规范课进行专题教育,成立班级自查组,做到不定期检查。 (二)防范与检查制度 采用学生举报——班级自查——学校突查相结合的三位一体的落实防范措施。 (1)设立“监督箱”,积极鼓励学生举报,对举报的学生既为其保密,同时也给予物质奖励。 (2)各班成立违禁物品自查小组,由班主任任组长,成员由班长、纪律委员、安全员等组成,把查处违禁物品作为班级日常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并把查处情况及时向政教处汇报。 (3)学校政教处成立校园违禁物品突击检查小组,由政教处主任任组长,成员由值周教师、学生会同学、各班班长等组成,不定期地对各班突击检查,并把查处结果和处理意见及时公布。 (三)考核制度 (1)日常检查结果与每周班级三项循环红旗竞赛挂钩。查出携带管制刀具、棍棒进入校园的在三项红旗竞赛中扣5分;查出携带打火机、火柴进入校园的在三项红旗竞赛中扣3分;查出携带手机及烟、酒、黄色书刊等物品进入校园的在三项红旗

竞赛中扣2分,同时,对学生本人给予纪律处分并通报家长。 (2)班级学期考核。对携带管制刀具、棍棒进入校园并发生伤害事故的,在学期末先进班级考核中一票否决,班级安全考核为最低等级。对携带打火机、火柴、烟、酒、黄色书刊等违禁物品进入校园的,在学期末班级考核中重大违纪项定为最低等级。 (3)班主任个人考核。对携带管制刀具、棍棒进入校园未发现的班级,其班主任在学期安全专项考核中扣0.5分,发生对他人实施侵害的,班主任在本学期的安全专项考核中扣1~3分,并视情节轻重及影响的恶劣程度给予其他处分或处罚。 沙河中学 2014.9.1

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制度(通用版)

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制度(通 用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584

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制度(通用版) 因河南省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乙方)在本次施工中需暂租山西晋煤集团沁水胡底煤业有限公司(甲方)炸药库使用,乙方所使用的是震源药柱(47X)和地震勘探专用电雷管(G00),每次所存数量不超过700kg,为保证火工品的存放、领取安全,特制订以下制度:一、火工品的存放 1.乙方负责公安、民爆公司审批手续(购买证及运输证的审批),民爆公司负责运输到甲方指定的炸药库,装卸由乙方专门人员负责。 2.入库时,乙方安排专门爆破人员入库登记。 3.乙方的炸药、雷管入库后,甲方负责看管,保证炸药、雷管在库内的安全。 二、火工品的领取

1.乙方需用炸药、雷管时,须安排专门的爆破员配合药库库管员领取,清楚登记领取数量,出库后,乙方负责炸药、雷管的安全工作。 2.在运往工地过程中,乙方须安排危险品专用车辆到炸药库领取 3.出库到工地的运输要有专门的押运人员押运 三、火工品的使用 1.乙方在使用炸药、雷管的过程中,要有专门爆破员负责管理炸药、雷管在工地的转移、发放工作。 2.乙方保证在使用炸药、雷管时,编码、登记清楚,每一编码对应一炮孔坐标。 3.每天工程结束后,乙方要核对炸药、雷管使用数量。 4.在爆破过程中,乙方要有专业爆破人员负责爆破,保证周围其它人员的安全。 5.使用火工品要轻拿轻放,要雷管、炸药分开存放,妥善管理。发现雷管、炸药丢失,乙方要立即上报公安机关,并协助配合公安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案件罚没物资管理办法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案件罚没物资管理办法 [来源:法制科作者:法制科] [ 时间:2009 第一条为了加强罚没物品处置的管理工作,根据《安徽省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结合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调换、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物品,不得在本单位内部变价处理罚没物品,不得自行拍卖罚没物品。 第三条办案机构执行没收罚没物品时,必须使用安徽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罚没物品票据,并将票据与罚没文书一同入卷归档。 第三条办案机构应当设置专门的罚没物资保管仓库,明确两名工作人员兼任罚没物资保管员,对罚没物资实行统一保管,并建立罚没物品台帐。 第四条办案机构对执行到位的罚没物品,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入库。 对确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安置罚没物品的,需经办案机构负责人批准。对临时安置的罚没物品,应当向罚没物品保管员备案。 第六条罚没物品保管员在认真核实罚没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与罚没物品票据记录一致后,办理罚没物品入库手续。 第七条罚没物品保管员对已办理入库手续的罚没物品,应当进行登记、造册,分类保管。 对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属于危险品,应当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分类妥善保管。 第八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行政相对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的涉案罚没物品,办案机构应当在三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同意后统一处理。 第九条经批准同意进行处置的罚没物品,罚没物品处置承办人员应当与罚没物品保管员办理出库手续,同时核减罚没物品库存数。 第十条罚没物品的处置应当根据物品不同特征采取监督销毁、拍卖、商请被侵权的企业回收、国家规定的专营物品交由国家有关单位回收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罚没物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监督销毁: (一) 易腐烂变质的,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或者无法进行保存的; (二) 已经失去使用价值或者回收价值的; (三) 属于虚假的产品标识、标志和包装物的; (四) 其他应当销毁的罚没物品。 第十二条销毁罚没物品时,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制作销毁记录,记明销毁的时间、地点、方式、执行人和销毁罚没物品的名称、种类、数量等。需拍照、摄像的应当拍照、摄像存档。

关于加强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的建议

关于加强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的建议 我们几乎每天都可以看到这样的新闻,工商管理、公安、卫生、质监等部门将收缴的非法物品,浇上汽油在公共场合付之一炬,看着这些非法物品化为滚滚浓烟,人民群众拍手称快,领导干部的脸上也露出了胜利的微笑。不可否认,对于这种曾经给违法经营者带来超额利润,给人民的生产生活带来极大危害的非法物品进行公开销毁的政治导向和象征意义。但是,我们也不能不承认在环保理念逐渐成为全人类的时尚的今天,这一把火所带来的负面暗示意义,更不能不承认在还有上千万的衣不蔽体、食不果腹的农民的过度里,这一把火给他们所带来的精神摧残。事实上,对罚没物品处置的政治化的任性和无法可依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乃至于危害远不止这些。因此,加强对罚没物品的管理和处置,不管食对于国家今后的立法,还是环保意识的张扬,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罚没物品管理的现状和问题 (一)罚没物品管理立法滞后 尽管早在1986年财政局还制定了《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管理办法》,对公安机关、税务机关、人民法院、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依法没收的物品的处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是由于该办法的立法层次较低,内容过于简单,缺乏统一管理机构,制度设计不科学,立法理念落后,致使该办法不能完全落实和实施,且至今20余年,已不能适应迅速变化的执法实践的需要。1996年起施行的《行政处罚法》对作出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决定应当遵循的程序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因而没收决定的实施往往比较严谨。但关于罚没物品的处置仅有该法第五十三条有所规定,给出了销毁、拍卖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三种方法,由于过于简单、原则化而不具有操作性。 (二)没收与处置权不分 执法实践中遵循着“谁没收,谁处理”的原则,即由作出没收物品处罚决定的执法机关或者部门来处理所没收的物品。这种没收和处理部分的现状又产生了一系列的弊端和问题: 第一,由于没有统一的法律规范,许多部门对没收的物品随意处理,丢弃甚至损毁,造成本应上交国库成为国有财产的没收物品实质上被损坏和流失。如2000年8月,某海关查扣纸制纸盒1600箱,纸杯40箱,白卡纸2吨,存放至2003年3月仍未处置,存放时间长达近3年。由于仓储条件简陋,通风、防潮条件差,产品过期、过时、货物已基本没有使用价值。 第二,一些部门对没收物品保管不善,没有严格的没收物品登记制度、移交制度,使大量的没收物品被人私拿乱用,甚至通过非法途径返回违法经营者手中。

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7532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标准版本

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标准版 本 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一:各级公安机关必须加强对涉爆单位和爆破作业人员的法制、安全教育、进一步提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 二:民爆物品消售、储存、运输、使用单位在日常管理中存在以下安全隐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爆物品管理制度条例》的规定,公安机关的权责令限期3日内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有权停止整改。经过两次整改、停业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公安机关依法吊销其有关许可证。 (一)民爆器材仓库保管员、安全员未经公安机

关审查发证、守护人员未经公安机关备案的。 (二)库房无人守护,守护人员老、病、残不能胜任工作,守护人员离开工作岗位的。 (三)领用民爆器材无手续的,无关人员随意进入库房,无登记项目、账目不符的。 (四)销售民爆器材不查验,不登记公安机关签发的有关条例的。 (五)库房超过按期炸药的储量而超荷的。 (六)炸药库的设施、照明达不到要求的,民爆器材不存放专用库房的。 (七)无证领用、入库,账目不清楚的。运送无押运员,混装、使用不相符的车辆运送的。 (八)跟换法人、主管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的 三:民爆物品的销售、储存、运输、使用单位因

主管负责人管理不善,安全措施不落实,造成民爆物品丢失、被盗、,依据《中华人民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执行。 四:凡因民爆器材丢失、被盗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 五:民爆器材的销售、储存、使用单位因管理不当,安全措施不落实发生安全事故的,公安机关应当责停业整改,发生爆炸事故隐瞒不报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进行处罚。 六:变造、伪造、买卖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储存、使用许可证和爆炸物品购买证、运输证、,按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转借、以其他方式转让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储存、、使用许可证和爆炸物品购买证、运输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除吊销有关许可证、没收其非法所得外,依照《中华人民共

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_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_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第一条我局行政罚没收入是指依据《食品安全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处罚取得的罚没款和没收物品的折价收入。我局事业性收费是指依据国务院财政部门、发展与计划改 革委员会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发布规定的检验项目及收费标准进行的各项收费,属于财政性资金收入。 第二条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本要求 1、各种收费、罚没项目的设立都必须有法律、法规依据。 2、收费、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3、收费实行收缴分离,罚没实行罚缴分离,即实行执收执罚单位开票、银行缴款、财政统管的模式。 4、执收、执罚单位的开支,由财政部门按批准的预算拨付。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收支两条线业务的核算 取得按规定应上缴国库的款项,应通过“应缴预算款”科目核算,取得按规定应上缴财政专 户的款项,应通过“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核算。行政事业单位收到财政预算拨款时,应通 过“拨入经费”或“财政补助收入”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收到从财政专户核拨的资金时,应通 过“事业收入”科目核算。 第四条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事业性收费被检单位缴纳的现金应当自收缴之日起2日内交至单位;单位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五条行政罚没收入和事业性收费以银行转帐方式缴入单位指定的银行帐户,单位应 在款项到帐户后及时转入国库或预算外资金帐户。 第六条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行政罚没处罚或者设立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对直接负责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七条违反规定,擅自变更行政罚没范围或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八条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机关已经明令取消或者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仍按原定项目或者标准收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九条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实施行政罚没、事业性收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以实施行政罚没、事业性收费的名义收取钱物,不出具任何票据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条不履行行政罚没、事业性收费职责,应收不收、应罚不罚,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十一条截留、挪用、坐收坐支行政罚没收入、事业性收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十条对坚持原则抵制违法违纪的行政罚没、事业性收费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打击报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实施行政处分的权限以及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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