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规范[1]详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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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规范[1]详细讲解

人防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内容汇总

一.钢筋工程(包括混凝土中的各种设备预埋件)

(一)底板

1.钢筋的质量监督

(1)底板钢筋

底板钢筋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及设计文件成形绑扎。在梁板体系中,当底板上层的钢筋与梁的主筋标高相同时,板的上层钢筋应该从梁的主筋下穿过,设计应考虑到钢筋重叠放置时对保护层的影响。

(2)人防门门框插铁及门槛钢筋

人防门的门框插铁及门槛钢筋应在底板浇混凝土前绑扎到位。

防护密闭门(门的型号中有FM字样)的门框墙及门槛截面厚度的最小尺寸不小于300cm,密闭门(门的型号中有M字样)的门框墙及门槛截面厚度由设计施工图决定。两个防护单元间的门框墙及门槛截面厚度不小于500cm。

防护密闭门的门槛箍筋应该闭口,箍筋规格不得小于12 mm,在箍筋转角处应绑扎水平钢筋,水平钢筋应该锚固到门框墙中,并与门框墙插铁绑扎牢。

有槛门的门槛钢筋高出底板的高度应该满足各种型号的人防门门槛建筑高度。人防门铰页侧门框最小宽度应满足人防门的安装尺寸,闭锁侧门框最小宽度应满足不会影响门扇的开启。

活置式门坎人防门的门框角钢应在底板浇混凝土前安装到位,门框角钢的安装标高应该与建筑标高平。当地坪装修面层大于6cm时,门框角钢下部角钢内应按防护密闭门门槛的要求配筋;当地坪装修面层小于等于6cm时,门框角钢下部角钢的间距为150mm、φ32的孔中穿钢筋锚固到底板中。

若防护密闭门、侧向受冲击波时,防护密闭门应嵌入墙体100mm,或者在门的受冲击波一侧做一根突出墙面100mm、宽度为200mm的柱子,当层高较高时,防护密闭门上部应做一根突出墙面100mm、高为200mm的梁,与柱子组成门套。柱子与梁的箍筋锚固长度为墙板的厚度。

悬板活门、胶管活门应嵌入墙内,嵌入墙体的深度一般不小于300mm。活门的门槛箍筋应该闭口,箍筋应拉住底板的下皮钢筋。

人防门门洞下角的内外侧,应配置两根直径16 mm的螺纹斜向钢筋,其长度应不小于1000mm。

(3)临空墙钢筋

临空墙是指民防工程中一侧受核冲击波直接作用,另一侧临空、且为人防内侧的墙体。

临空墙应该按照施工图配筋。现场应重点检查临空墙的外侧与内侧钢筋的规格,这里的外侧和内侧是相对临空墙而言,外侧是指防护区外,内侧是指防护区内,外侧钢筋应伸到板底后再向防护区内锚固,水平锚固段长度应满足35 d+墙厚。若底板较厚(≥1m),临空墙钢筋可以锚固到板底。相邻的两个防护单元之间隔墙的垂直钢筋应考虑

双向锚固。

由于临空墙在底板中的锚固筋较长,水平锚固段必须与底板下层筋绑扎牢固。

(4)外墙钢筋

外墙外侧钢筋应该伸到底板底再水平锚固与底板钢筋搭接,搭接位置一般在反弯点处,近似取:L0/4十Ld。内侧钢筋伸到底板底后向外墙方向锚固。外墙钢筋伸出底板的高度应满足h0/4十Ld,且左右、内外错开搭接位置。

2.预埋件的质量监督

(1)给排水系统

除了地下车库以外,人防工程的每个出入口都应该设置洗消排水系统。洗消排水系统由洗消集水井和洗消排水管组成,洗消排水口应设置在如下房间:防毒通道、密闭通道、脱衣间、洗消间、简易洗消间、扩散室、活门室、滤毒间等,洗消排水口标高同地漏标高,排水口可采用铜质管堵或防爆地漏,排水管管口中心在集水井里的位置应该低于地坪250 mm,离开井壁≥150 mm,洗消排水管应该使用DN80的镀锌钢管。

从防护区外伸到清洁区内的给排水管道在进入清洁区后应在底板中预留阀门井,并装好阀门。如采用防爆地漏可不留阀门井。

严禁排水铸铁管和PVC管道穿过人防防护结构进入人防工事内。

所有的管道都应该设固定支架并控制好坡度。

(2)电气系统密闭处理

底板上层周边钢筋每个角点须电焊,并沿工程宽度方向每5m 焊一点,沿长度方向每10~20m焊一点,组成焊接钢筋网,在焊接钢筋网上的钢筋搭接处,必须电焊,若顶底板为梁板结构,则主梁的主筋(至少两根)与板的横向钢筋点焊,每5~8m一点。上述方法适用于无桩基人防地下室,如接地电阻值不能满足时,应另行加设接地装置。

每扇防护密闭门门框角钢用25 mm×4mm扁铁与上层钢筋电焊,此上层钢筋与焊接钢筋网应至少有一点电焊连接。

焊接钢筋网应有两点以上引出地面供电气接地用,引出点位置数量见各单项工程电力平面布置图,引出线采用40mm×4mm扁钢。

在底板中预埋的电气管线不得直接从人防区引人非人防区,必须引至临空墙、密闭墙上,并在墙体上做防护密闭处理,防护密闭处理见墙板中的电气系统部分。

埋设在混凝土中的电气管线不得采用薄壁管。

(3)临战封堵

临战封堵预埋件可使用角钢或钢板,角钢和钢板后面都应该用钢筋锚固到混凝土中。

当临战封堵部位有下槛时,可使用角钢作为预埋件。角钢应与结构面平,其长度与门洞同宽。角钢宜采用L80mm×80mm×8mm或L100mm×100mm×10mm。角钢应预埋在非防护区一侧。

钢板可使用在各种不同的结构形式中,宽度应满足封堵构件的

焊接要求,长度等于门洞的宽度,厚度不得小于10mm。

(4)临战加固

战时加固预埋件应与结构面平,用点焊把预埋件的锚固筋与底板钢筋固定牢,并保证预埋件的轴线准确。

(二)墙板

1.钢筋的质量监督

(1)墙板钢筋

墙板钢筋应按照有关的规范标准和设计施工图成形绑扎。

临空墙和密闭墙的穿墙螺杆处不得使用套管,应使用中间设止水片的穿墙螺杆,螺杆两头用限位片加以固定。

若通凤竖井内有防护密闭门,防护密闭门应嵌入墙体100mm,或者在门的上方做一根突出墙面100mm、高为200mm的梁,梁的箍筋锚固长度为墙板厚度。

(2)门框墙钢筋

防护密闭门、悬板活门、胶管活门的门框墙箍筋要闭口,且放在竖向或水平钢筋的外侧,规格不得小于12 mm。

人防门门洞上角的内外侧,应配置两根直径16 mm的螺纹斜向钢筋,其长度应不小于 1000mm。

2.预埋件的质量监督

(1)通风系统

临空墙与密闭墙,墙上不允许留混凝土洞,预埋管接缝应满焊,中间设密闭肋,密闭肋厚度为5mm,宽度为50mm,密闭肋与管子应两

面满焊。临空墙中预埋管的管材厚度应为6mm,其它墙体的预埋管的管材厚度应为3mm。

预埋管直径应与手动密闭阀门、自动排气阀门(YF、PS)和防爆超压排气阀门(FCS)的接管直径一致

自动排气阀门防爆超压排气阀门的预埋管内径如下表所示:

D40J-0.5型手动密闭阀门的预埋管内径如下表所示:

防爆超压排气阀门的预埋管的管材厚度应为6mm。

当平时使用的风管穿过临空墙或密闭墙时,应在洞口预埋一圈钢板或在洞口两侧分别预埋一圈角钢,钢板在材料要求与临战封堵处的相同,角钢可采用L80 mm×80mm×8mm。

(2)给排水系统

所有穿过临空墙与密闭墙的给排水管均应预埋防水套管,穿过临空墙的防水套管应在两侧设两片固定法兰,防水翼环、法兰宽为100mm,厚度≥10mm。

(3)电气系统密闭处理

每个出入口、连通口的防护密闭门、密闭门上面的墙体中都应预埋3~5根直径为40~50mm的镀锌钢管,并在中间设密闭肋,管中心距墙、顶、门框角钢的距离≥100mm,管口出墙70mm。

在底顶板中预埋的穿过临空墙、密闭墙和临战封堵的电气管线应引至墙体两侧接密闭盒,两个密闭盒用镀锌钢管连接,钢管中间设密闭肋。当钢管直径小于32mm时,密闭盒可采用86型接线盒,钢管直径为32~50 mm时,应该用3mm的钢板焊接成250mm×180mm×120mm 的接线箱取代接线盒,两个接线箱应互相错开,以保证墙体有足够的混凝土厚度。

当电缆桥架穿过临空墙、密闭墙时,墙体中应预埋套管,套管中间应设密闭肋,并且保证一根电缆穿一根套管;母线槽不得穿过临空墙和密闭墙,临战封堵处不得穿过电缆桥架及母线槽。

当人防工程战时用途为人员掩蔽部时,战时主要出入口的防护密闭门外侧墙体上应预埋呼唤按钮,呼唤按钮应暗装。

(4)其它预埋件

当临战封堵的预埋件为角钢时,角钢应预埋在人防区的外侧,角钢与结构面平,角钢可采用L80mm×80mm×8mm或L100mm×100mm×10mm。当封堵的预埋件为钢板时,钢板的宽度应满足封堵构件的焊接

要求,厚度不得小于10 mm。两侧墙体的预埋件应与上槛和下槛的预埋件互相焊接。

人防门的门框角钢预埋位置方向应准确,防护密闭门、悬板活门的角钢应预埋在非人防区一侧,密闭门的角钢应预埋在染毒区一侧,滤毒间的密闭门角钢应预埋在密闭通道内,角钢的闭锁盒开口大头在下,小头在上,门轴位置与设计施工图一致。门框角钢与结构面平,角钢的锚固钢筋应锚固到门框墙内,并用点焊把锚固筋与门框墙钢筋固定牢。

当悬板活门后面没有设置扩散室时,应在悬板活门的后面预埋一圈规格为L50mm×50mm×5mm的角钢,以便以后连接风管或扩散箱。

(三)顶板

1.钢筋的质量监督

(1)顶板钢筋

顶板钢筋应按照有关的规范标准和设计施工图成形绑扎。

(2)临空墙钢筋

外侧钢筋应伸到顶板上层钢筋后再向防护区内锚固,水平锚固段长度应满足35d+墙厚。

由于临空墙在顶板中的锚固筋较长,水平锚固段必须与顶板上层筋绑扎牢固。

(3)外墙钢筋

当外墙与顶板为固接时,外墙外侧钢筋应该伸到顶板上层钢筋后再水平锚固与顶板钢筋搭接,搭接位置一般在反弯点处,近似取L0+

Ld。内侧钢筋伸到底板底后向外墙方向锚固;当外墙与顶板为铰接时,顶板的上层钢筋应伸到外墙外侧再向下锚固Ld。

2.预埋件的质量监督

(1)门扇吊钩

人防门的门扇吊钩应钩住顶板上层钢筋,吊钩应放置在门扇宽度的中点以门轴为圆心转过450处。其中FM58、FM(M)716的吊钩规格为φ12,FM818、FM(M)820、FM(M)1020的吊钩规格为φ16,FM(M)1320、FM(M)1520的吊钩规格为φ20,SFM40320、SFM40350、SFM50250、SFM60250的吊钩规格为φ22。

(2)临战封堵

顶板中临战封堵预埋件的尺寸、安装要求与墙板、中预埋件的要求相同。顶板中的预埋件应与墙板中的预埋件互相焊接。

(3)电气系统

当工程外有电气管线穿过顶板时,应按照墙板中的方法做好防护密闭处理,可采用密闭盒的方法,电缆也可采用预埋套管的方法。

(4)其它预埋件

当平时使用的通风管道穿过顶板时,应在洞口预埋临战封堵的铁件,铁件可用角钢,也可用钢板,方法同墙板中的临战封堵。

当工程的战时用途为人员掩蔽部时,应设置超压测压管。在工程的进风口部顶板中应预埋一根DN15的镀锌钢管,钢管两头应垂直向下,一头伸在进风机房,一头伸在防密门外或扩散(活门)室外通道,具体位置由单项工程设计定。两端离墙顶均不小于100mm,机房间一

人防工程监理细则

1 工程概况 2编制依据 (2) 3主要监理工作内容及工作要点 (2) 4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监理资料移交内容 (7) 5人防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与控制 (7) 16 1、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1.3 工程类型和特点: 1.4 工程规模: 2. 编制依据 1.1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1.2 长兴世贸大厦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1.3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1.4 地下人防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134-2004 1.5 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8-2002 1.6 地下防水工程施工技术规范GB50108-2008 1.7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RFJ01-2002 1.8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选用图集RFJ01-2008 1.9 防空地下室结构设计FG01-05 1.10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 1.11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3. 主要监理工作内容及工作要点 3.1 人防工程监理工作主要内容 人防工程监理工作主要内容包括:组建人防监理项目部、编制监理技术文件、参加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交底、参加人防工程图纸会审、审查批准(承包)施工单位上报各类施工组织设计及方案、审批开工报告并签发开工指令、分包单位资质审查、检查验收进场人防材料设备及构配件、主持分部分项(中间工程)工程验收、组织进行工程竣工预验收、参加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等。 3.2 组建人防监理项目部 3.2.1 单纯的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应按要求组建监理项目部,监理项目部设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三个岗位,必要时可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项目总监应具备建设部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同时具备国家人防办公室颁发的人防监理工程师资格。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具备国家人防部门颁发的上岗证书,监理员应具备省级或以上人防部门颁发的上岗证书或经人防工程监理培训。 3.2.2 依附一般民用建筑而修建的人防工程项目,可以和其依附项目合并建立监理项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 会、建设部、财政部, 国家人防办字[2003]18号文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活动,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坚持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建设相结合。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国家鼓励、支持社会、集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第五条防空地下室建设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第八章规定实施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与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第七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等工程的规划和建设,要注重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要求。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八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投资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纳入全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计划,不得在计划外安排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 第九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社会发展和国防需要,以及国家和地方可能提供的财力、物力、提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目标、方针、政策、步骤和措施,组织编制全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报国家发展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提出工程建设目标、步骤和措施,组织编制本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军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本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和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人防工程监理细则(正式)

范文范例指导参考 宁德美福嘉园A区工程(地下人防工程) 监 理 实 施 细 则 编制: 审批: 福建工大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2011年7月7日 word版整理

2 1、工程概况: ........................................................................... 3 2、设计要求: ........................................................................... 5 3、监理依据: .. (5) 4、监理目标 (5) 4.1质量目标: ..................................................................................... 5 4.2进度目标: ..................................................................................... 5 4.3安全监理目标: ............................................................................. 5 5、监理准备工作 ................................................................................. 6 6、监理工作流程 ................................................................................. 6 7、施工难点及监理重点 ................................................................... 13 7.1土建部分......................................................................................... 13 7.2安装部分......................................................................................... 13 8、监理预控要点 ............................................................................... 13 9、监理工作的方法、措施及过程控制要点 ................................... 14 9.1原材料的控制 ................................................................................ 14 9.2人防钢筋混凝土地下室的控制 . (15)

河南省人防工程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1月27日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谢伏瞻 2013年12月16日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管理,提高城市总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担的人防工程建设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规划、建设、维护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应当遵守人防工程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履行人防工程建设管理义务。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建设人防工程。人防工程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的编制和批准程序办理。 第八条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将人口密集区域和重点防护目标列为防护重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或者不按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要求和相关标准建设人防工程。 第九条规划建设人防工程时,应当同时规划建设人防工程与其他地下工程的连接通道或者预留连通口。 已建成的人防工程与其他地下工程之间的连通,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实施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第一节? 一般规定 ℃ 防火地面建筑类别和耐 间距 (m) 火等级人防工程类别 民用建筑丙、丁、戊类厂房、库房 高层民用建 筑 甲、乙类 厂房、库 房一、二级 三 级 四 级 一、二级三级四级主体 附 属 丙、丁、戊类生产车间、物品库房10 12 14 10 12 14 13 6 25 其他人防工程 6 7 9 10 12 14 13 6 25 注:1.防火间距按人防工程有窗外墙或排烟竖井壁相邻地面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 2.当相邻的地面建筑物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第三章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第一节防火和防烟分区 贮存物品类别防火分区最大允许使用面积 ( m2 ) 丙闪点≥60℃的可燃液体500 可燃固体700 丁1000 戊1500 一、每个防烟分区的使用面积不应大于400m2。但当顶棚(或顶板)高度在6m以上时,可不受此限。第二节系统的形式及设备布置 第三节装修和构造

当风道通过防火墙或设有甲级防火门的隔墙时,应采取阻火措施。 第四节防火门和防火卷帘 第四章安全疏散 第一节一般规定 三、人防工程的使用面积不超过50m2,且经常停留在人数不超过10人时,可只设一个直通地上的安全出口。 四、坑道、地道工程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直通地上的安全出口。 一、房间内最远点至房间门口的距离不应超过15m。 二、房间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医院应为24m;旅馆应为30m;其他工程应为40m。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其最大距离不应超过上述相应距离的一半。 工程名称 安全出口、楼梯的净宽 (m) 疏散走道净宽(m) 单面布置房间双面布置房间 电影院、礼堂、商场、展览厅、旱冰场、体 育场、舞厅、电子游艺场等 1.50 1.50 1.30 医院 1.30 1.50 1.80 旅馆、餐厅 1.00 1.20 1.50 车间、库房及其他工程 1.00 1.20 1.50 第二节疏散楼梯间、楼梯 三、使用面积超过1000m2的商场、展览厅、旱冰场、体育场、舞厅、电子游艺场、餐厅等其他类似工程。 一、防烟楼梯间入口处应设前室,前室面积不应小于10m2; 二、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应设防烟排烟设施; 三、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应设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工程名称楼梯最小净宽 (m) 商场、展览厅、餐厅、旱冰场、体育场、舞厅、电子游艺场等 1.50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的管理,提高城市总体防护功能,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以及与其配套的出入通道、口部伪装房等附属设施。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第三条 人防工程建设坚持与城市建设相结合,支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建设相结合。 人防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发挥战时防空、平时防灾减灾、服务生产生活、开发地下空间、保护生态环境等综合效益。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防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政府任期目标。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公用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负责其他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发展计划、规划、建设、财政、价格、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防建设需要,结合城市建设编制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批准。 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应有人防工程建设的内容和要求。 城市新建公用基础设施和民用建筑应当重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需要,逐步形成布局合理的地下防护体系。 第七条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人民防空专业队集结掩蔽、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群众防空组织组建部门和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部门负责建设。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结合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和民用建筑项目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由建设单位负责修建。

人防工程安装专业监理细则

北外滩水城十三街区机电安装工程监理细则 (人防工程) 内容提要: 专业工程特点 监理工作流程 监理工作控制目标及控制要点 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编制人: 审批人: 江苏钟山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北外滩水城十三街区监理项目部

2013 年 6 月 1 日 目录 第一部分、专业工程特点 (2) 一、编制说明 (2) 二、工程概况 (2) 三、本工程监理依据 (3) 第二部分、监理工作流程 (3) 一、质量控制监理流程 (4) 二、材料控制流程 (5) 三、隐蔽工程检验流程 (5) 四、工序交接检验流程 (6) 五、工程变更处理流程 (6) 第三部分、监理工作控制目标及控制要点 (7) 一、监理工作控制目标 (7) 二、监理工作控制要点 (7) 第四部分、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8 一、监理工作方法 (8) 二、监理工作措施 (11)

第一部分专业工程特点 一、编制说明 为了更好的在施工阶段做好监理工作,根据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结合有关规范技术标准之规定、设计文件及审批通过的监理规划、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特编制本细则,作为本工程施工具有可实施性的监理 二、工程概况 本工程是4栋由28层、2栋25层裙房1层及地下车库 -1层等组成的住宅局部人防大楼,总建筑面积约18平方米,建筑物最高点为87.5米。本防空地下室设于地下2层,人防掩藏面积为18000㎡,以平战结合进行设计。平时作为停车场,战时作为六级二等人员掩蔽所,战时分1个防护单元。 本防空地下室以城市自来水作供水水源。一等人员掩蔽所应一次施工到位,二等人员掩蔽所可临战前在规定的时间内安装。当一等人员掩蔽所贮水池采用钢筋混凝土时,不允许做任何贴面或面层。防空地下室的防毒通道内及各密闭通道附近设置皮带冲洗龙头,由水泵抽水箱内的水,供人员洗消和口部洗消。战时电源无保证时,应设手摇泵备用。本人防工程分为平战结合及战时排水系统,战时系统主要排除平时及战时污水,战时系统排除战时及战后的人员洗消、地面和墙面洗消污水。战时给水管采用钢塑复合管,明设;穿过人防围护结构的排水管道应采用钢塑复合管,人防围护结构以内的重力排水管道和在结构底板中及以下敷设的管道均应采用机制排水铸铁管。 本人防工程平时通风系统和战时通风系统分开各自独立设置,但部分管道共用。战时开启人防通风系统,平时通风系统全部关闭。战时通风系统按清洁式通风、滤毒式通风、隔绝式通风三种方式设置。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人防工程标准

附件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工作,根据《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结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际,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在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领导下,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承担人防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标准编制计划 第三条人防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应满足人防工程建设、科学技术发展以及环境保护的需要,同时应根据人防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要求,从实际出发,统筹兼顾,保证重点。 第四条承担人防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单位应于每年 6月底前向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提交本单位下年度承担标准编制的申请报告(见附件1)。 第五条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根据各编制单位提交的申请

报告,编制下一年度人防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于每年7月底上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第六条标准编制计划的变更应由主编单位申请,报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审核。 第七条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对标准编制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并负责协调解决计划执行中的问题。 第三章标准制定 第八条制定人防工程建设标准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执行有关技术标准、技术体系,紧跟人防工程技术发展,密切结合自然条件,合理利用资源,考虑使用和维护的要求,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应积极吸纳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合理且有利环境保护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第九条制定人防工程建设标准所需进行的科学实验或测试验证项目,应列入该项标准的计划。凡纳入标准的新成果应经过充分论证或试设计,确保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合理。 第十条制定人防工程建设标准应掌握国际先进标准的动态,积极借鉴经验证符合我国国情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第十一条制定人防工程建设标准时应做好与现行相关标准的协调工作。当需对现行标准修改、调整时,应由该标准原主编单位召集相关标准的主要起草人共同协商,报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审核

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标准

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标准 1 2020年5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134—90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委员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1年5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人防工程施工及 验收规范>的通知 (90)建标字第298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5]1号文的通知要求,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34-90为国家标准,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 2 2020年5月29日

本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委员会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辽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0年6月23日 编制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5]1号文的通知要求,由总参谋部工程兵部组织辽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上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等单位共同编制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贯彻了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和必要的科学试验,吸取了建国以来的工程实践经验和科研成果,参考了国内外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有十五章和两个附录,其主要内容有:总则;坑道、地道掘进;不良地质地段施工;混凝土衬砌;顶管施工;盾构施工;地下连续墙施工;旋喷桩施工;土层 3 2020年5月29日

锚杆施工;树根桩施工;孔口防护设施的制作及安装;管道与附件安装;设备安装;设备安装工程的防腐、消音、防火;设备安装工程的验收等。 在本规范实施过程中,请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辽宁省人防工程设计科研所,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委员会 1990年6月 4 2020年5月29日

人防工程监理细则

目录 1 工程概况 (2) 2 编制依据 (2) 3 主要监理工作内容及工作要点 (2) 4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监理资料移交内容 (7) 5 人防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与控制 (7) (16)

1、工程概况 工程概况:该工程为甲类6级附建式人防工程,防化级别为丙级。战时用途二等人员掩蔽部,平时用途为地下室。人防工程位于地下第2层,受监建筑面积7879.87平米。本工程设8个防护单元,16个口部,8个进风口,8个排风口。 2.编制依据 1.1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GB50319-2000 1.2中北大学施工图设计文件 1.3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13 1.4地下人防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134-2004 1.5地下防水工程施工技术规范 GB50108-2008 1.6 防空地下室结构设计 FG01-05 1.7防空地下室结构设计 FJ01-03 3.主要监理工作内容及工作要点 3.1人防工程监理工作主要内容 人防工程监理工作主要内容包括:组建人防监理项目部、编制监理技术文件、参加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交底、参加人防工程图纸会审、审查批准(承包)施工单位上报各类施工组织设计及方案、审批开工报告并签发开工指令、分包单位资质审查、检查验收进场人防材料设备及构配件、主持分部分项(中间工程)工程验收、组织进行工程竣工预验收、参加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等。 3.2组建人防监理项目部 3.2.1单纯的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应按要求组建监理项目部,监理项目部设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三个岗位,必要时可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项目总监应具备建设部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同时具备国家人防办公室颁发的人防监理工程师资格。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具备国家人防部门颁发的上岗证书,监理员应具备省级或以上人防部门颁发的上岗证书或经人防工程监理培训。 3.2.2依附一般民用建筑而修建的人防工程项目,可以和其依附项目合并建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最新内容是如何制定的呢?下文是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安全使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以下统称“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坚持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责任由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许可被许可使用人承担。 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责任由普通地下室所有权人承担。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个人管理的,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责任。 第四条利用地下空间从事商业、文化娱乐业、旅店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作为居住场所的,地下空间的被 许可使用人、所有权人及受托管理人(以下统称“安全使用责任人”)应当保证地下空间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防火、卫生等管理规定,并经公安消防机构、 卫生主管部门依法检查合格。 (二)房屋建筑安全,不存在危险构件。 (三)具有上下水、卫生间、用电设施。 (四)通风良好,设置机械通风系统或者空气调节装置,并保证有效使用。地下空间平时使用必需的新风量,以及相应的新风系统、回风系统等设置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五)具有防汛、防雨水倒灌设施。 (六)按规定设置和配备机械防烟排烟系统、自动喷淋系统、应急照明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其他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五条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责任人利用地下空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落实治安、消防、卫生、建筑等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措施。 (二)建立防火、防汛、治安、卫生等责任制度。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与使用人签订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责任书,明确使用人对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义务,并对使用人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使用人违反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安全使用义务的,及时制止、纠正,并向有关行政主管 部门报告。 (三)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所在地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要求使用。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上部分) 小客人2017-11-16 08:39 目录 1 总则……… 2 术语……… 3 坑道、地道掘进… 3.1 一般规定 3.2 施工测量 3.3 工程掘进 3.4 临时支护 3.5 工程验收 4 不良地质地段施工 4.1 —般规定 4.2 超前锚杆支护… 4.3 小导管注浆支护 4.4 管棚支护 5 逆作法施工 5.1 一般规定 5.2 钻孔

5.3 灌注混凝土 5.4 土模 5.5 土方暗挖 5.6 下接柱 5.7 刹肩 5.8 砂构造层 6 钢筋混凝土施工 6.1 一般规定 6.2 模板安装 6.3 钢筋制作 6.4 混凝土浇筑 6.5 工程验收 7 顶管施工 7.1 一般规定 7.2 施工准备 7.3 顶管顶进 7.4 顶进测量与纠偏7.5 工程验收 8 盾构施工……………8.1 一般规定…………8.2 施工准备

8.3 盾构掘进… 8.4 管片拼装及防水处理 8.5 压浆施工 8.6 工程验收………… 9 孔口防护设施的制作及安装………… 9.1 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门框墙的制作9.2 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的安装……9.3 防爆波活门、防爆超压排气活门的安装9.4 防护功能平战转换施工” 9.5 防护设施的包装、运输和堆放… 9.6 工程验收 10 管道与附件安装 10.1 密闭穿墙短管的制作及安装 10.2 通风管道与附件的制作及安装 10.3 给水捧水管道、供油管道与附件的安装10.4 电缆、电线穿管的安装 10.5 排烟管与附件的安装— 10.6 管道防腐涂漆…… 11 设备安装…………………… 11.1 设备基础… 11.2 通风设备安装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9】281号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国人防(2009) 281号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实施对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防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人防工程由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组成。

第四条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的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 第五条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依据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资质分类和分级标准 第六条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分甲级、乙级。 第七条人防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1、甲级 1一1资历和信誉 (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 3)从事人防工程设计业务6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2项大型人防工程项目设计并已建成使用,无设计质量事故。 1-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单位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建筑、结构、防护和其他专业人员分别不少于6人、6人、3人、10人;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均不少于2人,注册防护建筑师1人、注册防护结构工程师1人、注册防护公用设备(暖通空调并防化)工程师1人、注册防护公用设备(给水排水)工程师1人、注册防护电气工程师1人、注册防护通信工程师1人。在未实行防护注册工程师管理前,暂按防护专业高级工程师不少于3人,通信专业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从事防化、隔震、电磁脉冲专业工程师(含)以上职称分别不少于1人执行。 (2)计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大型人防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建筑、结构、防护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活动,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坚持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建设相结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国家鼓励、支持社会、

集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第五条防空地下室建设按,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实施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与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第七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等工程的规划和建设,要注重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要求。 第二章计划管理 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提出工程建设目标、步骤和措施,组织编制本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军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本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和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34—90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委员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1年5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 (90)建标字第298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5]1号文的通知要求,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34—90为国家标准,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委员会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辽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0年6月23日 编制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5]1号文的通知要求,由总参谋部工程兵部组织辽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上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等单位共同编制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贯彻了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和必要的科学试验,吸取了建国以来的工程实践经验和科研成果,参考了国内外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有十五章和两个附录,其主要内容有:总则;坑道、地道掘进;不良地质地段施工;混凝土衬砌;顶管施工;盾构施工;地下连续墙施工;旋喷桩施工;土层锚杆施工;树根桩施工;孔口防护设施的制作及安装;管道与附件安装;设备安装;设备安装工程的防腐、消音、防火;设备安装工程的验收等。 在本规范实施过程中,请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辽宁省人防工程设计科研所,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委员会 1990年6月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人防工程施工符合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和平战结合的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人防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第1.0.3条人防工程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文件: 一、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二、完整的工程施工图纸; 三、施工区域内原有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的图纸资料;

人防工程监理实施细则(正式)

宁德美福嘉园A区工程 (地下人防工程) 监 理 实 施 细 则 编制: _______________ 审批: _______________ 福建工大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2011年7月7日 目录 1、工程概况: (3) 2、设计要求: (5) 3、监理依据: (5) 4、监理目标 (6) 4.1质量目标: .............................................. 6. 4.2进度目标: .............................................. 6. 4.3安全监理目标: .......................................... 6. 5、监理准备工作 (7) 6、监理工作流程 (7) 7、施工难点及监理重点................................... .16 7.1 土建部分.............................................. 1.7 7.2安装部分.............................................. 1.7 8、监理预控要点 (17) 9、监理工作的方法、措施及过程控制要点....................1 8 9.1原材料的控制 (18) 9.2人防钢筋混凝土地下室的控制 (19)

万达商业广场工程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1、工程概况: 1. 1 工程名称:上海万达商业广场 1.2 工程地址:项目位于上海市杨浦区五角场地区中心地带,位于邯郸路北侧,淞沪路 东侧,政通路南面,拟建规划道路东侧。 1.3 建筑总面积33.4 万平方米。大厦地面以上25 层。地下室二层,基础采用桩基础 工程分别为:钻孔灌注桩、PHC 管桩、方桩,四个防护单元,建筑面积2410m 2。 1.4 参建单位: 建设单位:大连万达置业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东北设计院上海分院 上海房屋建筑设计研究院 施工单位:中建二局(沪) 1.5 工程概况 1.5.1 人防地下室建筑标高为-9.800m ,顶板面建筑标高为-6.000m ,局部(步 行街)为-6.600m 。 1.5.2 本地下人防工程具有平战转换防护功能,平面上分为四个防护单元, 防护单元为六级人员掩蔽体及六级战备物资库,其中防护单元一?三平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颁布单位: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日期:1983 年12 月27 日执行日期:1983 年12 月27 日国发1983198 号一、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是战时掩蔽人员、物资,进行防空袭斗争的战备设施。为使人防工程在平时保持良好状态,战时能充分发挥作用,特制定本规定。二、凡经人防部门登记的各类人防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平时必须加强维护管理,做好维修保养、保护和管理工作,保证一旦战争需要即可投入使用。三、人防工程的维护保养,要按照《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已交付使用的工程,必须达到下列标准:(一)、工程结构完好;(二)、工程内部整洁,无渗漏水,空气新鲜,饮水符合卫生要求;(三)、防护密闭设备、设施性能良好,风、水、电系统工作正常;(四)、金属、木质部件无锈蚀损坏;(五)、进出口道路畅通,孔口伪装设施完好。已完成主体部分但尚未全部竣工的工程,其工程主体和内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应达到交付使用工程的相应标准。主体未完但已停缓建的工程,已被复的,应保持工程主体被复结构不受损坏;未被复的,要采取措施防止倒塌和损坏。四、保护人防工程,是每个单位、每个公民应尽的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向人防工程内部及其孔口附近排泄废水、废气,倾倒垃圾和便溺。(二)、不得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采石、伐木、取土、埋设各种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确需埋设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时,须商得人防部门同意,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三)、不得在人防工程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四)、不准擅自改造、拆除人防工程。必须改造或拆除时,须经人防部门批准。拆除人防工程,应由拆除单位予以补建或赔偿。五、凡有人防工程的单位,必须加强工程的管理,做好以下工作:(一)、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必须向所在地区人防部门申请办理批准手续。(二)、建立健全工程技术档案,做好维护管理纪录。(三)、认真做好人防工程的保密工作。严禁向无关人员泄露工程的性质、坐标和防护能力的有关数据,不得遗失工程的机密图纸、资料、文件。组织参观人防工程,要按有关规定执行。(四)、口部尚未处理和停缓建的工程,必须在工程口部设置管理门或混凝土盖板。(五)、建立健全必要的工程检查、报告等项管理制度。六、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按分工负责、统一指导的原则组织实施。城市的人防公用工程(含中、小学的单位工程,下同)由人防部门组织维护管理;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人防工程,由本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各级政府的人防部门,对各单位的工程维护管理工作负有督促检查、指导的责任。七、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所需的劳力,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解决。公用工程所需的劳力,可按有关规定采取动员城镇职工参加的办法解决;维护管理设备复杂的工程,也可组织精干的专业队或招用临时工进行维护管理。八、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经费、材料,按下列办法解决:(一)、凡平时使用的有经济收入的公用工程,维护管理费从收入中解决;没有收入的工程的维护管理费,从人防工程费中解决。公用工程维修所需的钢材、木材、水泥,由人防部门统筹安排。(二)、各单位的人防工程应列入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企业单位工程的大修理费用,从大修理基金中开支;中、小修理费用,计入生产成本。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维护管理所需的费用,凡平时使用有收入的,从收入中开支;没有收入的,从本单位固定资产修缮费中开支。各单位的工程维护管理所需材料,列入本单位的有关计划解决。(三)、军队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经费,从国防费中开支。(四)、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经费的开支范围,按一九八三年三月二十日国家人防委、财政部颁发的《关于人民防空经费管理的若干规定》执行。九、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和生活补助,按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的《关于参加人民防空战备施工人员防护用品和奖励的规定》执行。十、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是一项长期的战备任务。各级人防部门和有维护管理任务的单位,要加强领导,落实管理人员,定期检查总结工作,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切实把这项工作搞好。维护管理人员,要加强政治责任心,热爱本职工作,努力学习专业技术,严格执行维护管理制度,遵守操作规程,认真负责的做好本职工作。

最新整理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doc

无锡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人民防空工程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是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经济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战略措施,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人防工程建设,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人防工程设计管理的规定 防空地下室的设计是人防工程建设的关键环节,建设项目能否发挥最好的战备、社会和经济效益,提高工程的投资效果,防空地下室工程设计起着决定的作用。为了保证防空地下室的设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现对我市人防工程设计作如下有关规定: 1.对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从事人防工程设计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设备和设计业绩等条件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资质,经人防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格证书。 2.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设甲级、乙级。取得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只能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人防工程甲级设计单位,可以承担所有级别和类型的人防工程及其地面附属设施的设计。人防工程乙级设计单位可以承担中型及以下人防工程及其地面附属设施的设计。 3.禁止人防工程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人防工程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人防工程设计业务。禁止人防工程设计单位允许真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人防工程设计任务。人防工程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4.对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注册管理制度。人防工程设计注册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人防工程设计单位.不得受聘于其他行业设计单位。未经注册的人防工程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 5.从事人防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任务,投资进行设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6.人防工程设计文件应当依据下列文件进行编制: (1)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2)城市人防工程规划;(3)《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4)国家规定的人防工程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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